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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4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2 12:45:35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4000字

参考: 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因具有各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并可 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 必须遵循的原则。 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 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 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 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 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 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丧失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补偿。但是,若 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则难以确定应予补偿 的标准。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获得的。 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 (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判断保险行 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 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 (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 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若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道德危险。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 (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在财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 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只有依据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 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 E组。E组只有EXW(ExworkS)工厂交货一种术语。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 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因此此类交易在形式上类似国内贸易。采用EXW成交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货物受损,买主即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F组。F组包括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 补充:人,FAS(FreeAlo吧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般上交货。采用F组术 语,卖方须自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 由交货地至目的地的主运费和货物灭失的风险则 概由买方承担。具体而言,采用FCA术语时,风险 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因此,在履行交 货义务之前,卖方应承担风险,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 之后,则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从交货地到 目的地仓库的风险,同时享有可保利益。采用FAS 时,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则以船边为界划 分。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般 边为止,因此卖方承担的是内陆运输风险,在船边 交货之前,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买方则应承担自 货物有效移交到船边之后的风险,从此时起对货物 享有可保利益。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负担的 风险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 货物在装船跌落码头或海水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 卖方承担,因此装船之前卖方具有可保利益,买方 则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由 此越过船舷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卖方丧失可保利 益。 C组。C组包括CFR(6standFreight)成本 加运费,CIF(C冶stInsuraneeandFreight)成本加保 险费、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补充:的地,Clp(Carri眼eandInsuraneepaidto)运费、保 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组术语,尽管仍类似 于F组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但此类合同卖方将 负担主运费。具体而言,采用CFR术语,同FOB一 样,卖方将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同时 负担主运费。在此之前,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除运费之外的一切风 险和费用将由买方承担,此时买方具有可保利益, 且在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之后享有索赔权。采用 CPT术语则风险的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同 CFR一样,卖方须承担主运费,即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但卖方也同CFR下的卖方一样,不负担货 物的保险费。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卖方对货物 具有可保利益,而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风险转移 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CIF与CIP类 似,两者与CFR和CPT的区别就在于卖方是否承 担货物运至目的地途中的保险费。在CIF和CIP 下,卖方都要多承担一项费用,即不但要承担运费, 还要负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在CIF条件下,货 物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和CFR相 同,在CIP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可保利益的转移 时间则与FCA和CPI,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组。D组包括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 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采用D组术语订立的 合同属于“到货合同”(Arriva!Cbntract)即卖方须负 责将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 抵该目的地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因补充:此,在D组术语下,卖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对 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享有标的损失后获偿的权利。 在目的地(包括边境、轮船、码头、指定地点等)交货 之后,买方才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享有对货物的 可保利益。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分析每种术语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具体转移时间。 应当指出的是,按海上保险惯例,由于国际贸 易货物在售货方、承运人及购货方间多次转移,保 险人往往不追究投保时间的可保利益,(即保单可 允许被保险人背书转让),然而发生责任事故,则必 须强调索偿权必归对所保货物具可保利益者所有。 三、结论 通过对以上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分析,我们可 以认识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原则应 依具体术语区别对待。买卖双方何时何地应承担 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决定着买卖双方何时何地 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只有享 有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即对合同 中约定货物享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才能在货物遭受 损失和灭失时向保险人按经济补偿原则提出索赔 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只有据此,保险人才能 判定何时应有效地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何时可对 不享有可保利益的权利要求人予以拒绝。’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你应该是学保险专业的吧,那你应该学到保险精算的课程了,你不防想想这方面的题目,自己设计一个保险的费率,论述其合理性及市场前景

可以着重写物流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

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实务是涉外经济与贸易各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我国的涉外经济与贸易活动更加活跃,只有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实务知识,才能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正确贯彻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经营意图,确保最佳经济效益,并且能按国际规范办事,使我们的基本做法能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在我国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进一步开放,我国对外贸人才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学好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课程是当务之急。1、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国际间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学科,是一门具有涉外活动特点的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它涉及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国际金融、国际运输与保险等学科的基本原理与基本知识的运用。国际贸易具有不同于国内贸易的特点,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做法及所涉及的问题,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体表现:①交易双方处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洽商交易和履约的过程中,涉及到各自不同的制度、政策措施、法律、惯例和习惯做法,情况错综复杂。稍有疏忽,就可能影响经济利益的顺利实现。②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③国际市场广阔,交易双方相距遥远,加之国际贸易界的从业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故易产生欺诈活动,稍有不慎,就可能受骗上当,货款两空,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④国际贸易易受政策、经济形势和其它客观条件变化的影响,尤其在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定、国际市场竞争和贸易磨擦愈演愈烈以及国际市场汇率经常浮动和货价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不稳定性更为明显,从事国际贸易的难度也更大。可见,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难度大、变化快的特点。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不仅必须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技能与方法,而且还应学会分析和处理实际业务问题的能力,以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这样就要求任课教师必须采用合理的教学方法讲授专业知识,培养合格、优秀的外贸专业人才。2、教学方法(1)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3)加强英语的学习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要求学生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4)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5)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并组织学生结合到校外参观、实习,以增加感性知识,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3、实践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本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学生理解和掌握。在教学过程中,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新型外贸专业人员的一种有效形式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参考: 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因具有各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并可 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 必须遵循的原则。 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 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 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 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 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 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丧失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补偿。但是,若 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则难以确定应予补偿 的标准。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获得的。 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 (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判断保险行 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 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 (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 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若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道德危险。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 (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在财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 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只有依据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 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 E组。E组只有EXW(ExworkS)工厂交货一种术语。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 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因此此类交易在形式上类似国内贸易。采用EXW成交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货物受损,买主即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F组。F组包括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 补充:人,FAS(FreeAlo吧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般上交货。采用F组术 语,卖方须自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 由交货地至目的地的主运费和货物灭失的风险则 概由买方承担。具体而言,采用FCA术语时,风险 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因此,在履行交 货义务之前,卖方应承担风险,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 之后,则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从交货地到 目的地仓库的风险,同时享有可保利益。采用FAS 时,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则以船边为界划 分。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般 边为止,因此卖方承担的是内陆运输风险,在船边 交货之前,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买方则应承担自 货物有效移交到船边之后的风险,从此时起对货物 享有可保利益。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负担的 风险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 货物在装船跌落码头或海水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 卖方承担,因此装船之前卖方具有可保利益,买方 则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由 此越过船舷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卖方丧失可保利 益。 C组。C组包括CFR(6standFreight)成本 加运费,CIF(C冶stInsuraneeandFreight)成本加保 险费、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补充:的地,Clp(Carri眼eandInsuraneepaidto)运费、保 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组术语,尽管仍类似 于F组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但此类合同卖方将 负担主运费。具体而言,采用CFR术语,同FOB一 样,卖方将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同时 负担主运费。在此之前,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除运费之外的一切风 险和费用将由买方承担,此时买方具有可保利益, 且在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之后享有索赔权。采用 CPT术语则风险的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同 CFR一样,卖方须承担主运费,即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但卖方也同CFR下的卖方一样,不负担货 物的保险费。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卖方对货物 具有可保利益,而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风险转移 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CIF与CIP类 似,两者与CFR和CPT的区别就在于卖方是否承 担货物运至目的地途中的保险费。在CIF和CIP 下,卖方都要多承担一项费用,即不但要承担运费, 还要负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在CIF条件下,货 物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和CFR相 同,在CIP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可保利益的转移 时间则与FCA和CPI,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组。D组包括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 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采用D组术语订立的 合同属于“到货合同”(Arriva!Cbntract)即卖方须负 责将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 抵该目的地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因补充:此,在D组术语下,卖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对 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享有标的损失后获偿的权利。 在目的地(包括边境、轮船、码头、指定地点等)交货 之后,买方才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享有对货物的 可保利益。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分析每种术语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具体转移时间。 应当指出的是,按海上保险惯例,由于国际贸 易货物在售货方、承运人及购货方间多次转移,保 险人往往不追究投保时间的可保利益,(即保单可 允许被保险人背书转让),然而发生责任事故,则必 须强调索偿权必归对所保货物具可保利益者所有。 三、结论 通过对以上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分析,我们可 以认识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原则应 依具体术语区别对待。买卖双方何时何地应承担 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决定着买卖双方何时何地 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只有享 有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即对合同 中约定货物享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才能在货物遭受 损失和灭失时向保险人按经济补偿原则提出索赔 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只有据此,保险人才能 判定何时应有效地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何时可对 不享有可保利益的权利要求人予以拒绝。’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3500字

建议写第四个题目,这种战略性研究论文,只需要将一些国际形势做做分析,然后再以具体的案例来辅助说明,基本上就能够写出一篇比较好的学术论文,一般要求5000字数应该是中文核心级别的论文吧,要不然就是CSCD,建议你百度下:普刊学术中心,很多关于论文的写作教程。如果你想发EI级别的文章,也可以百度下:EI学术会议中心,专门做EI会议论文的

不是吧 这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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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有那么多内容,我只要一个方向,论文往哪写。。。这是主要的。。。查看原帖>>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2000字

你应该是学保险专业的吧,那你应该学到保险精算的课程了,你不防想想这方面的题目,自己设计一个保险的费率,论述其合理性及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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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3000字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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