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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怎么写呀

发布时间:2024-07-08 14:13:29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怎么写呀

首先对案例的人物进行逐一介绍,然后开始分析各人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再陈述他们的行为与何种法律有关联,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定性,然后明确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最后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判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有问题问问导师哦.加深点印象,答辩的时候对你好点~~~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简述案件经过,分析人物和法律关系,然后结合法条和法理进行长篇阐述,你在网上搜下范文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目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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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54 宪法研究 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论宪法意识 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宪法司法化 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论宪法惯例 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变迁 论宪法的修改 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论迁徙自由 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论直接选举 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浅论行政知情权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礼与法"的思考 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论法律漏洞 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试论"潜规则" 论法,理,情的关系 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论违宪审查制度 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论清末预备立宪 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清末修律初探 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论神明裁判 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论共同危险行为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浅谈雇主责任 合同监督人探析 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配偶权研究 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同性"婚姻"研究 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论离婚损害赔偿 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再婚问题研究 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亲权制度研究 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协议离婚探析 论离婚扶养制度 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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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79元,被告承担20元;(2)被告垫付的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59元,杨新字负担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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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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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摘 要: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本文从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宪法人权条款实现的途径两方面探讨了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关键词:宪法 人权保障 保障机制 实现途径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追求的理想,是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努力奋斗的崇高目标。保障人权,实现人的尊严和价值,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1991年以前的一个很长时期里,很多人包括一些学者和国家干部都曾认为人权是一个“资产阶级”的口号。这是很大的误解。其实,社会主义应当是最讲人权的社会。今天,我们把人权写进宪法,有利于消除人们的这种误解,有利于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中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一、人权的宪法保障机制  虽然,人权的观念以及宪法的观念早已存在,但直到近代,作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武器的人权以及与作为其胜利成果的宪法才共同来到人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人权与宪法是一对共生的现象。一部宪法的历史就是一幅争取和保障人权的历史。争取人权的历史过程也就构成了宪法变迁的历史过程。人权观念的演变导致了宪法观念的演变,宪法的变迁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人权保障体现了宪法的终极价值。它是宪法的全部意义所在。  (一)人权为国家权力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对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全部意义。  人权观念的演变直接导致国家权力内容与方式的变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权力的内容与方式虽不同,但其体现为保障的人权的目的性是一致的。  1、近代宪法的观念是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使人权得到保障的。  人权的保障是目的,限制国家权力是手段。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 因此,近代的宪法尽管大多数都将人权的保障条款直接写进了宪法,但它体现出来的理念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如何限制国家权力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说,通过确立主权在民,有限政府以及三权分立和宪法诉讼等机制来保障人权。这与国家在自由竞争时期的“守夜人”角色是相一致的。  2、现代的宪法的人权价值已不仅在于为政府提供正当性基础,已是社会共同体的价值基础。  以人的尊严为基础的人权保障,为全社会提供了价值基础。“构成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不同形式体现共同体社会的价值秩序和价值决定,建立以人权为核心的价值体系。”(徐秀义、韩大元主编:《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第1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该部分作者是韩大元教授)因此,在新历史时期,人权保障对国家权力提出了新要求。  (1)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不再是消极的,而且负有积极的义务,特别是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  人权保障是衡量国家权力是否正当的一杆标尺。人权的保障的新需求,促使了国家“保护性义务”的觉醒。“保护性义务”在逻辑上是国家义务的一部分,即基于人权的内在制约性要求,国家应通过立法界定个人行使权利的边界来实践其保护性义务。  (2)人权保障的新要求还带来了国家权力运作的新模式。  在新的时期,保障人权的新要求不再强调国家权力的分权、限制,而是逐渐走向了协力合作。 无论国家职能从近代的消极到现代的积极,还是国家权力从严格的分权制衡到合作,都是以人权保障为根本目的的。人权的原则构成了宪法的根本原则,它支配着宪法的其它原则。“公共权力和道德以及法律规范的产生并不是权利的对立物,而是权利观念逻辑的产物。权力是作为强权的对立物产生的,其存在的逻辑基础是为了给权利免受强权的侵害以有效地保护”。(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二)人权通过基本权利这一法律形式 “制度化”得到实定法的保护 。  1、基本权利只是人权保障的一个方面。宪法通过对基本权利的规定,把人权变成实定法上可诉求的个人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备了可直接实现的效力。这也是宪政主义对民主主义的“多数人暴政”的弊端进行修正的精义所在。(华尔特·墨菲:《宪政主义》,张千帆译,载于《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这种微观上的保障从近代宪法上的“补充机制”变为现代宪法上的“主要机制”,即宪法对基本权利的直接规定不再是补充性的,而是直接和主要的方面。  2、人权的内容是基本权利的核心,基本权利比人权的内容更为广泛。在法律形态上,人权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基本权利(自由权)和积极的基本权利(社会权)。而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不仅包括这两种形态,还包括人作为“市民”而享有的参政权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诉权。后两种权利是对前两者的保障。没有政治自由权以及诉权,作为人权核心的其他基本权利也没有保障。因此,也有学者称诉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第一制度性人权,是很有说服力的。(莫纪宏著:《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第205页,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人权通过基本权利得到了实现和保障,它也是基本权利扩张的指针。可以预测,人的主体性越强,人权观念就越发达,被要求写进宪法而加以保障的基本权利也就越多。  上述宏观[第(一)方面]和微观[第(二)方面]两个方面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虽然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两个方面并不可能得到同等重视,但宪法的实践表明了宪法作为人权保障的价值法越来越深入人心,现代的宪法大多将人权的内容推到前台,并将之作为衡量国家权力的标尺,而不再仅仅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二、宪法人权条款得以有效实现的途径  仅仅在宪法条文中明确规定“人权”,并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有效实现。我国宪法的规定往往是原则性、纲领性的,这些规定要落实到人们的实践生活中,还需要一系列的中间桥梁及制度构建来完善和引导这些规定的具体实现,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对人权的保障可以借助以下途径实现:  (一)立法保障。  宪法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从而确认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立法,通过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确定从基本人权中派生出来的具体权利。目前,我国已存在一些关于权利保护的下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  (二)制度保障。  宪法中虽然规定了“人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宪法规范,并不当然意味着人权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尔有句名言:“公民必须体会到宪法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落实到实处。否则,宪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义和价值。”因此,制定宪法只是手段,实施宪法才是目的,要使宪法真正得以有效实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一般而言,宪法保障有两种方式:一是宪法自己的保障,即宪法自身确认和规定的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如宪法中关于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规定;二是宪法监督,主要是通过合宪性审查、违宪性审查和宪法诉讼等方式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宪法自己的保障已在宪法序言中有所规定,我们现在有待完善的是宪法监督制度,也即为在我国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宪法审查制度。  (三)组织保障。  我国人权保护的不足不仅表现为法律法规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备,同时也还表现为组织方面的缺失。  对我国而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人权保护的专门机关,仅有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和社会团体。然而,学术团体的纯学术性质,其他社会团体的“官办”性质,决定了它们的工作具有较大随意性,做出的决定也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它们对人权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为有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需要设立专门的人权保护机关。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终极价值。一方面,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政制度。另一方面,人权保障又是宪法的核心,离开了人权保障,宪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对人权的内容及其保障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这标志着以宪法为基础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制度已初步形成。

我是一名一毕业的大学生,让我来谈谈吧。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以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而法律权威的确立,必须以良好的法律意识作为前提和基础。法律只有赢得全社会普遍的心理认同,才会化为人们的内心自觉。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1〕可见,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至少应具备两个因素:一是良好的法律;二是普遍的服从,也即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积极的守法精神。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么,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无法促成一个国家法治精神的形成。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 “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为时,法治才能实现”。〔2〕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目标市场经济是法治化的经济,经济活动的主体精神就是法治化的利益精神。它以利益为取向,要求的不是“重义轻利”的道德观,而是以义为镜、合法取利的法治观。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必然要求大学生对公平、公开、竞争等主体精神的认同,及由此决定的对法治精神的呼唤。市场经济的抉择预示着民族精神的价值取向由道德本位向法治本位转型。与之相适应,现代高校德育在内容、形式和对象上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到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律意识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德育。为此,当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应体现时代的这一要求,把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放到一个相当重要、相当突出的战略高度上来认识,突出其应有的地位。 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传统道德教育获得有力支持的重要保障我国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强调对大学生进行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这是我党长期以来形成的政治优势,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具有极大的传承的价值意义。不仅不能放弃,而应与时俱进,继续坚持并发扬光大。但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社会利益分配的市场化,一方面激发了人们的创造性,另一方面又容易诱发人们的贪欲,加之,传统的道德规范因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而使之呈现出了弱化的趋势。当代大学生道德认识和行为背离现象增多的事实表明,仅仅依赖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无法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为有效地规范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重视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传统精神由此获得新的力量的支撑。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和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社会的维权角度来看,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能够使其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学生唯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会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要求的,尤其是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何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以及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对外交往日渐加强,可以预见,中国的未来将不可避免地更加紧密地与世界连为一体,这种新形势对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在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的同时,尚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唯有如此,才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二、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历史及现实造成了大学生整体法律认识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在与社会接触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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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系,不过我稳到啦!  吴睿鸫:年收入30万免个税与法律相悖:应当说,广东省对服务业高端人才渴求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笔者觉得,省政协所提议对高级人才特殊的个税优惠政策,无异是将个税政策当作了奖品,随意发放,此举实在让人难以苟同。一方面,与现行法律相悖。按照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3月份起,全国个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也就是月免征额度为2000元。而广东省作为一级政府,当然没有权力擅自提高免征额度,出台与国家法律不符的政策。  二、淮北市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斐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为夯实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在市、县(区)健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全市2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80%的社区(村)设立了法律援助点,基本形成了由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纵向网络,并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站工作流程,使困难群众能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  三、法律社会 家庭培养 教育机制:该如何直面刘海洋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  四、谢岳明: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8月4日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原央视记者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法律给了李敏一记“重拳”,这实际上则是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  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  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剖析: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我们知道,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既是个人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  五、放弃早产儿治疗父亲被判刑 引发法律与道德讨论: 屠才良被判有罪,而且判处有期徒刑完全出乎意料。”为屠才良辩护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陈俊华律师昨天下午对记者说。  一个多月前,屠才良被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他放弃治疗自己体重仅950克的早产儿子,而是把孩子抱回家,导致出生才一天的早产儿夭折。(早报6月20日曾报道)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上周作出一审判决。陈俊华律师到余杭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屠才良,并徵求屠对上诉的意见。  整个会见过程中屠才良的情绪非常激动。”陈俊华律师说,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见中屠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懂法律,他只是听了医生的话,觉得孩子治不了了,加上自己也没钱治,才把孩子抱回家的。  屠才良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屠的年收入为8万元。据早产儿出生医院相关护士事后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  没钱放弃早产儿治疗被判刑  法院的判决是8月1号下达的,原先被取保候审的屠才良在宣判当天就被收监,昨天离上诉的最后期限还有6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1日,屠才良妻子早产得一男婴,胎龄6个月25天,体重950克。医生告知屠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屠才良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未与其妻子等人商量,擅自决定放弃抢救,而后,将婴儿从医院新生儿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於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淩晨5时许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才良对刚出生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却怕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放弃对婴儿的必要救治,造成婴儿死亡,属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屠才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屠才良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六、武汉反扒人士涉嫌打死小偷引起社会关注 反扒联盟法律地位引争议: “罐子”姓冯,27岁的自考大学生,“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员。在一次行动中,小冯因涉嫌将一小偷故意伤害致死,于200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8日被批准逮捕。  死亡的小偷叫阳满(化名)。2006年9月24日,阳满在武汉市青年路公交车站行窃时被志愿者擒获。“阳满被擒获后,对我们挑衅辱骂,小冯用甩棍打击了杨某的腿部和胳膊。10分钟后,警察将抓到的人带走。阳满当时就被带到医院做了专门检查,拍片表明没有内伤。”参加反扒活动的同伴“一辈子”(网名)回忆。不料,28天后,阳满外出活动时,突发抽搐,意识模糊,被送至同济医院救治不及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其系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建立反扒联盟,是武汉一群年轻人在网上组织起来的。反扒联盟先后进行了数十次反扒活动。7月份,名称为武汉志愿者联盟的网站建起来了。反扒活动一度进入高潮。  据介绍,反扒联盟的成员的交通和部分防身器械,都是自己出费用,并无一文报酬。他们一般采取驱赶或现场擒获的方式,对付正在行窃的小偷,将擒获的小偷扭送到就近的派出所。  武汉的小偷很猖狂,光天化日之下结伙偷窃,很多市民慑于威胁而不敢制止。我们想做的就是凝聚一股正气,让小偷们不敢过于放肆。网名“手术刀”的反扒联盟成员这样说。  因为小冯的被捕,反扒联盟最近停止了反扒活动。大家都在等待案件的侦查结果。与此同时,对于反扒联盟的地位及相关问题引起了诸多思考。  一种意见认为,反扒联盟属于没有登记的社团,开展活动属于非法。也有人认为,民间能够自发组织一个专门打击“扒手”的联盟,不计名利,公开与违法人员作斗争,不但合法,这更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公民精神。  据了解,反扒联盟曾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技术指导,警方没有首肯,而当有人提出取缔反扒联盟,禁止其活动时,警方也没有采纳。“这里面确实有些复杂!我们不发表看法,也不会出面叫停反扒联盟。”武汉公安机关一位人士说。  打击违法犯罪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反扒联盟的活动合法吗?这个问题同样让人争议。武汉律师任训祥认为,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哪怕是维护社会正义,也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时候,要以合法对非法,不能以非法对非法。而另一名律师周静雯则认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有人行窃时,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争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争论归争论,大多数群众还是认为,应该承认反扒联盟合法。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结队反扒,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它是违法的。  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恢忠认为,出现这些民间群体,说明它还是有一定社会需求的。应该鼓励这些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志愿者更好更多地为社会服务。现在人们对武汉反扒联盟存在质疑,是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引导机制,如果可能的话,有关部门可以对这些民间力量因势利导,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合力会比想象的要大。  七、女司机掌掴高速路女收费员 称要挑战法律:月25日深夜和26日凌晨,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期间,她不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收费员小蓝。5月8日,在公安部门的劝说调解下,女司机再次来到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向小蓝道歉,然而,女司机依然一副趾高气扬姿态。这令小蓝等收费员感到十分气愤。 记者从机场公安分局获悉,闹事打人的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以200元行政处罚,目前,正在呈批当中。 4月25日晚11时55分 女司机两度刁难女收费员 “那辆车开过来的时候,我就预感会出事。”回忆起那一场恶性事件,收费员小蓝神色黯然,她告诉记者,当时女司机的车一下子就冲过了收费窗口,“我伸手去接卡,她却没有任何动静,往常我会说‘小姐,麻烦你把卡递过来’,但是她眼光很凌厉,我看了一眼就吓住了,所以只好尽全力弯下腰伸直手去够她的卡。” 经过1分多钟的努力,小蓝才从女司机手中接过粤通卡,刷卡完毕,正当小蓝要将卡还给女司机的时候,女司机却发动了油门,“她把车又往前开了一点,这样离收费站的距离就更远了。”目击事件全过程的当值班长曾站长告诉记者,为了把卡还给女司机,小蓝又一次探出身子弯着腰把卡放在她手上,“可是,她不是开车离开,而是骂了起来。”女司机情绪激动,不但骂出来的话越来越难听,而且还从车上冲了出来站到收费站窗前指手画脚地越骂越凶。只有一年工作经验的小蓝吓坏了,匆匆忙忙把收费站的窗户拉上。  • 八、南京“6•30醉驾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应再给宽宥南京“6•30醉驾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应再给宽宥:6月30日醉酒驾车五死四伤 2009年8月19日下午,当笔者向发生在南京6月30日酒后驾车,导致5死4伤事故的目击证人询问时,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上卖瓜的瓜农李虹仍心有余悸,眼泪情不自禁地扑簌簌掉了下来:“太惨了!那个醉酒肇事的司机,应该蹲一辈子班房。” 2009年6月30日晚8时20分,李虹像往常一样在路旁摆西瓜摊。突然,一辆牌号苏ATH900的黑色别克轿车像野马一样,由南向北歪歪扭扭向她撞过来,“轰”的一声,被撞飞的一辆垃圾车砸向瓜摊,她的额头受伤,鲜血直流。 李虹看到,轿车继续向前冲,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破碎的玻璃散落一地。 之后,失控的汽车撞上一对散步的夫妻,男的被撞进路边一辆面包车内,女子被撞到另一辆车上。这名女子已有7个月身孕,未足月的婴儿被撞了出来…… 目击惨状的路人纷纷大叫司机停车,可轿车继续向前冲去,撞上路边一辆停着的三厢轿车,该车后备箱被撞进车内,被撞掉的左轮胎在路上乱滚…… 轿车飞驰过一家超市门口,一对刚从超市购物出来的小夫妻被撞飞…… 在发生了一连串事故后,轿车依然没有停下来,继续向北飞驰。愤怒的市民纷纷奔跑着大喊“追上他!追上他!”一名路过的出租车司机驾车向肇事车辆追去。一会儿,出租车司机发现肇事车辆的引擎冒出白烟、速度减慢,他迅速将自己的车拦在了肇事车前方。 出租车司机下车后发现,肇事轿车内安全气囊全部打开,车前盖损毁严重,司机趴在方向盘上一言不发。这时警察闻讯赶到,看到这血淋淋的场面,忍不住号啕大哭。 李虹说,当天晚上她从公安部门了解到,肇事车辆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停放轿车6辆。其中,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名伤者在江宁区医院救治。 警方将肇事司机控制后,发现其一身酒气,经抽血化验,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法律规定,成年人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 肇事司机张明宝,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审讯中张明宝交代:当天晚上,他约了几个客户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车回家,由于喝酒太多,导致车辆失控。 酒醒后的张明宝意识到闯下大祸,面对警方的讯问,他声音发颤,两眼通红,一再表示要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 警方于第二天对张明宝实施刑事拘留。  九、合浦2少年非法采沙场溺亡 家属将通过法律索赔:7月20日,合浦西场镇蚬港村两名溺亡孩子的家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沙场老板索赔。7月13日下午,他们的孩子在一个非法采沙场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西场镇蚬港村村民黄女士介绍,7月13日下午,村里的小南(8岁)、小文(13岁)两兄弟和堂哥小雄(14岁),一起到离村子不远的鲎港江边玩耍,随后到正在作业的采沙场江边游泳、玩水。不料刚过了一会儿,他们就往水里沉。小南被哥哥小文奋力托出水面后大喊救命,被旁边抽沙船上的几名工人救起,但小文和小雄不幸遇难。 村民告诉记者,两少年的尸体打捞上来以后,由于家人和采沙场老板没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家属找来大块的冰块敷在孩子遗体周围,在出事地点停尸三日。 死者家属指责说,未采沙前的鲎港江水深不足一米,挽起裤脚就可以直接过河,但现在采沙场的采沙导致河底高低不平,出现很多近十米的深坑,而采沙工地附近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或警示不可游泳的标志。他们认为,这起悲剧的发生与这个采沙场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采沙场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还了解到,这个采沙场已开办一年多,但并未持有开采证。 采沙场老板裴某称,出事前,现场的采沙工人多次警告三个孩子,让他们不要在此游泳,但他们没有理会。当孩子出事时,正在采沙的三位工人又积极施救,把小南救上岸后,又继续潜到水里搜救两个孩子。“两个溺亡的孩子,都属于未成年人。孩子们在外出事,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合浦县西场镇政府非常重视,15日下午召集死者家属和采沙场老板开了调解会。死者家长认为,采沙场应向两个孩子的家庭作出1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外加2万元的安葬费。采沙场老板认为,自己已尽到责任,出于人道主义,他只愿意支付8000元的丧葬费。 16日,两名溺水少年在停尸三日后被安葬。20日,死者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向采沙场索赔。  十、多个业主家门外被小偷踩点留下行动暗号:案发:冒充装修工人行窃 12日下午5时40分左右,沙坪坝区梨树湾的尚赏居小区,保安分队长赵彬巡逻到B幢楼下电梯口。“抓贼!”突然,13楼有业主从阳台探出头,大声呼救。 赵彬堵住底楼电梯口,用步话机调来2名巡逻保安,同时指派另外的保安在负楼层的电梯口把守。众保安很快到位,另一路保安则顺着B幢的楼梯,逐层往上搜寻。 过了一会儿,底楼电梯门打开,走出一个穿红衣、神色慌张的中年男子。赵彬上前询身份。男子说,他是21楼张姓业主家的装修工人。言毕,他掏出一张家装公司名片,点起一根香烟。 “业主叫啥名?咋联系?”面对追问时,男子只能讲出业主姓名,却不知联系电话。 “他跑到我家里偷走了电脑!”在13楼呼救的业主赶来,立刻认出男子就是盗贼。21楼张姓业主也接到物管通知赶回来,证实男子并非她家装修工人。 闻讯赶来的众业主十分气愤,争相“审讯”男子。男子最终坦白,他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藏在5楼的过道隐蔽处。在其指引下,保安找出了被盗的电脑。男子被移交派出所。 调查:门外发现神秘符号 盗贼哪里来的胆子,大白天也敢入室盗窃?据B幢业主张先生说,面对业主“审问”时,贼娃子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同伙进小区已踩点两三天,并根据哪些家白天没人、哪些家晚上没人,分别在家门外留下了记号。 昨日,重庆市尚赏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光绪介绍,此事发生后,保安加大了巡逻力度,并在B幢13楼及相邻楼层发现了7处神秘符号——其中4处由“+”“-”组成,多画在防盗门外的墙壁上。另有3处只在门外画了一个“A”。 经保安带领,记者见到画有这种符号的墙体。神秘符号仅离地约1米,一般不易发现。保安介绍,这些符号排列有一定规律,有的是“+”在上,“-”在下;有的则“-”在上,“+”在下。不同的排列代表什么意思?保安也不太清楚。 尚赏居的业主群经过讨论,对神秘符号给出了解释:“+”在上“-”在下,表示业主家白天有人,晚上没人;“-”在上“+”在下,则表示白天没人,晚上有人。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盗贼踩点的新闻,国内其他城市也发现过这种符号,公安机关事后证实是入室盗窃的一种新趋势。” 提醒:奇怪记号及时清除 记者昨从警方获悉,盗贼姓袁,今年46岁,忠县人,有入室盗窃前科,目前已被刑拘。对盗贼踩点留暗号一事,警方表示需进一步调查。 警方根据曾破获的案例提醒市民:有的盗贼会佯装发放广告单的促销员或声称替业主装修混进小区踩点,惯用手法主要是在业主门把手上插广告单,两三天后再返回观察,若广告单未被去掉,就判断室内可能近期无人,遂大肆入室盗窃。值得一提的是,门上或门框边随意涂画或写常人看不懂的符号等图案,跟插广告单的踩点原理相似——若数天无人清除,盗贼会认为室内无人,盗窃就可能发生。 警察认为,市民若发现门上插异物或涂有奇怪符号时,不管从保洁或防盗的角度讲,都应立即清除。 发现小偷暗号全楼居民忧心两月 昨日,沙坪坝区沙北街92号楼的居民说,他们也曾在楼内发现神秘暗号,不久便有盗贼光临。 原来,在该楼5层与6层之间的过道上,楼梯上写着“有狗,18”。一位住该楼2单元5楼的居民说,去年11月18日,他下班回家看见“有狗”字样。几天后,就有居民反映,深夜听到楼道异响,推门发现有黑影仓惶往楼下跑。之后,因警车常到楼下停留,异响和黑影的事再未发生。 居民们推测,“有狗”是指楼上的偷不得,要偷就偷楼下的。发现小偷的暗号后,有的居民换了密码锁防盗,个别顶楼住户干脆自制铁栅栏把整个楼道封死。 “发现小偷暗号让我们担惊受怕了近两个月。”6楼的朱先生说,居民现在仍忧心忡忡——说不定那天,楼内又会出现让人看不懂的字或符号。

东华的、帮帮忙蛤、,

大家加油啊!东华噶加油!

本人系川大的诉讼法法学硕士,个人认为南京大学的法学比较好,二者相比较,首先看法学院的层次: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前身是原中央大学法学院,1952年院系调整时被撤销,1981年恢复法律系并招生。1994年由法律系变更为法学院。  法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59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18人,讲师13人,助教7人,党委行政人员11人。博士学位获得者13人,硕士学位获得者25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18人。  法学院设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八个硕士专业: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有经济法学博士点。学科门类齐全,层次多样,满足社会不同需求。  法学院设有中德法学研究所(原名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亚太法研究所、犯罪预防研究所、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等四个科研机构。中德法学研究所是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办的国内唯一的国际性法学合作研究与教学实体,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法学院编辑出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和《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在全国学术界受到广泛赞誉。自1981年以来,已出版专著、教材百余部,在国内外主要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千篇,成果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法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指示为指导,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要,适应21世纪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各个领域发展的需要,贯彻南京大学"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以学生的需要为中心,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学人才,创建国内一流的法学院。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注重综合能力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充分利用南京大学  学科齐全的优势,积极支持和鼓励学生成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大量需求,加速法学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南京大学已将法学确定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学科。  法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59人,其中教授11人,副教授17人,讲师13人,助教7人,党委行政人员11人。博士学位获得者14人,硕士学位获得者25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20人。  法学院设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8个硕士点: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另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有经济法学博士点一个。  法学院设有中德法学研究所(原名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亚太法研究所和犯罪预防研究所、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等四个科研机构。  法学院编辑出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和《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两种刊物。  南京师范大学于1986年在原政治教育系下创建法学教研室,开展法学教学科研活动。1994年5月,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对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要,学校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院系结构,在原政治教育系法学教研室、德育教研室法学教研组和马列部部分教师的基础上,成立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2001年3月,为适应法学学科的发展需要,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独立组建为法学院。  目前法学院下设理论法学教研室、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民商法学教研室、刑法学教研室、经济法学教研室、诉讼法学教研室、国际法学教研室等7个教研室,并设有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现代司法研究中  心、民商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中德知识产权研究所、保险法研究所等6个科研机构,另设有院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继续教育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中美合作MCJ项目办公室、法学专业图书馆等行政辅助机构。  学院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66人,其中教师53人。教师中有教授20人,副教授1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2人,硕士生导师31人。教师队伍具有较高的学历结构,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在读)的38人。一批教师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作出了突出了贡献,获得了很高的荣誉:学科带头人公丕祥教授荣获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199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6年)等荣誉称号,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并当选为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浩教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6年);张国平教授荣获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称号;龚廷泰教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李力教授获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奖。另有3人荣获首届“江苏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1人荣获“江苏省教育名师”称号,1人获“江苏省五四青年奖章”,1人入选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1人入选第二层次培养人选,2人入选第三层次培养人选,1人获江苏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称号,理论法学学科的教师获得“江苏省优秀教师群体”的集体荣誉称号(2000年)、诉讼法学科教师获江苏省优秀学科梯队(2002年)。  南师大法学学科通过20多年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法学院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03年),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含10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200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同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并设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03年)和法学本科专业(含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两个专业方向),形成了从本科教育到博士后流动站的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法学理论学科在“九五”、“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省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学科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十一五”省重点学科。2007年,法学理论学科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其次,看学校的档次,南京实力最强的大学是南大  最后,看教授的档次,表面上看,南京大学教授10人,副教授18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20人,副教授15人,但南京大学名人比较多,比如孙南申教授,1950年生于江苏南通市,1985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即来南京从事国际经济法的科研与教学工作;主要研究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法,尤以的国际惯例研究见长,是国内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之一,南京大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大学MBA课程特聘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全国高校项目管理师资协会秘书长、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李涛博士的咨询式培训风格受到众多学员的欢迎。近些年在国内外期刊发表文章30多篇。先后出版了《资本运营的理论与实践》、《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等多部著作,出版了《高绩效管理》教学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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