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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库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18:27:05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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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库及答案

2003年司考试卷四,新增了一道出人意料又令人心动的30分的论述题,这被许多人称之为2003年司考命题的一大亮点。即是亮点,又被众所推崇,故笔者去年即推断日后可能被发扬光大。果不出所料,2004年此题型的题量和分值均有增长。  对于论述题,大家也许并不陌生,难得是法学论述题除遵守论述题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必须运用法学思维、法学原理、法律规则和法律逻辑,来确立论点、组织论据和展开论证或批驳。从解题技巧来说,考生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看清论述题型:  论述题的题型不同,解答方式也就不同,考生一定要看清试题类型,选择相应解答方式。根据命题要求不同,论述题可以划分为叙述式、说明式、评论式、分析式和批驳式五种:  ①叙述式论述题,一般要求考生把一事实或法律原理详细、准确地表述出来。  ②说明式论述题,则要求考生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学语言,对某一事件或法学原理进行解释。  ③评论式论述题,就是要求考生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知识或理论对事件或人作出法学或法律价值评判;2003年司考试卷四的第八题,即属于评论式论述题,它要求考生在对某政府机关的做法进行评论的基础上,论证自认为其中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④分析式论述题,则是要求考生对某一现象进行法理与法律分解,并找出这些独立的组成部分相互之间的内在关系。  ⑤批驳式论述题,要求应试者用自己的法学观点对试题所展示的观点或立论进行反驳。  明确论述题的类型,选择作答方式,是破解论述题的头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如果出现偏差,后续工序则会陷入被动。  2)抓住中心问题。  司考论述题通常足先给出一个相应的案例或论述,然后提出需要考生论述的问题。故考生应该抓住试题的中心问题,按照“是什么”、“是与非”“为什么”和“怎么办”的思路展开阐述。  考生在解题之前一定要仔细推敲题意,对于试题的测试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并使全文的论述紧紧围绕着“中心问题”而展开,否则就有可能“跑题”。  3)确立主要论点。  中心问题和应答方式确定后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根据中心问题确立论点。在确立论点时,考生应考虑到时间的许可度,论点数量不宜过多安排应有主次轻重,尽量将重要的论点前置,不太重要的内容放在后面叙述,以免把时间耗费在意义较小的内容上。  4)选准有力证据。  选择论据的首要准则或要求是针对性。考生应从说明或证明论点的需要出发,选取证明力、解释力或反驳力较强的论据为论点服务。在有限的考试时间里,考生不可能将所有符合要求的材料都选择进来,必须进行筛选,只能将最有代表性或最有说服力的材料选作论据,而不是毫无选择地进行材料堆砌。  5)论证全面充分。  论述过程要做到充分、全面。中心问题的内涵应该在论点中有完整的体现,并且所有论点都有充分的论据为基础,论点应足对论据的正确概括。要注意说理的全面性,不能以偏概全。在表述上要注意逻辑,内容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尤其要注意理论联系案件实际,将法理、法律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运用法学理论来对事实作出解释。  6)结尾呼应主题。  结束部分应是全文论述的概括和浓缩。考生在这里应用简洁的语言对全文的内容进行高度概括,以使论点更加突出。  7)遵守形式要求。  2003年的论述题共有三项评分标准或称三个采分点:  第一,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 (18分);  第二,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8分);  第三,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800——1000字(4分)。  后两个采分点,多是对答案形式上的要求,考生应注意答案的文字、语言、包括字数逻辑等,尽量符合题干中的各项要求。答案不在于多深多厚,只要找准了采分点,就会有个较好的得分  作者: 出处:政法网络学堂 日期:2005-12-04 12:5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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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完善的答案好评率:16% 查看完善答案历史>> 盛(上百度知道找的,不知道对不,将就吧)吴睿鸫:年收入30万免个税与法律相悖:应当说,广东省对服务业高端人才渴求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笔者觉得,省政协所提议对高级人才特殊的个税优惠政策,无异是将个税政策当作了奖品,随意发放,此举实在让人难以苟同。一方面,与现行法律相悖。按照人大常委会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3月份起,全国个税的起征点为2000元,也就是月免征额度为2000元。而广东省作为一级政府,当然没有权力擅自提高免征额度,出台与国家法律不符的政策。二、淮北市法律援助工作成绩斐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 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服务的“民心工程”,为夯实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在市、县(区)健全法律援助的基础上,全市2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80%的社区(村)设立了法律援助点,基本形成了由市、县(区)、乡镇、社区(村)四级法律援助纵向网络,并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各援助工作站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站工作流程,使困难群众能及时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三、法律社会 家庭培养 教育机制:该如何直面刘海洋 :在涉及肇事者法律责任的讨论中,有观点认为,应依据刑法第341条,将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狩猎或者杀害野生动物罪,但该法律保护的是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目的是惩处那些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而在“伤熊事件”中,当事人伤害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动物,更不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刘海洋所伤害的那5只熊是动物园花数万元买回来的,为了饲养这些动物,动物园又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来修建场地、配置设备、购买饲料等;并且动物园还利用这些动物来招揽游人参观获取营业收入。这表明,虽然这5只熊仍具有作为野生动物的生理特征,但事实上已被赋予了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刘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共财产,应依据“故意毁坏公私财产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司法精神鉴定,然后在此前提下考虑对他的定罪量刑事宜。如果刘海洋不具有排除刑事责任的合法理由,其行为就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四、谢岳明: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8月4日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原央视记者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法律给了李敏一记“重拳”,这实际上则是法律给了“有偿新闻”一记耳光。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有偿新闻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活动。有偿新闻是任何意识形态,任何社会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都不耻的行为。无论东方、西方,有偿新闻都是新闻职业道德所明令禁止的。有偿新闻,其实质就是某些新闻从业人员将国家和社会赋予的新闻机构传播新闻的权利,作为个人和团体的私有商品非法出卖,权利和金钱进行了非法交易。有偿新闻是"拜金主义"在新闻领域的反映,是新闻界的不正之风,它的存在和蔓延,是新闻行业的耻辱。有偿新闻的危害性可以从三个方面剖析:一是破坏了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因为有偿新闻出于以提供信息服务来获取利益的不正当方式。不少有偿新闻为了达到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不惜夸大,歪曲事实,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二是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我们知道,大众传媒判断信息的取舍在于新闻价值。有偿新闻选择标准是为了其服务对象需要的宣传效益,将一些毫无新闻价值或者新闻价值不高的东西充塞版面和节目,挤占了真正有新闻价值报道的时间和空间,从而影响了新闻宣传报道的质量。三是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有偿新闻使一些新闻工作者腐化堕落,蜕化变质,既是个人的沦丧,也使所在媒体的公信力遭到破坏。五、放弃早产儿治疗父亲被判刑 引发法律与道德讨论: 屠才良被判有罪,而且判处有期徒刑完全出乎意料。”为屠才良辩护的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陈俊华律师昨天下午对记者说。 一个多月前,屠才良被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为他放弃治疗自己体重仅950克的早产儿子,而是把孩子抱回家,导致出生才一天的早产儿夭折。(早报6月20日曾报道) 余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于上周作出一审判决。陈俊华律师到余杭看守所会见了被羁押的屠才良,并徵求屠对上诉的意见。 整个会见过程中屠才良的情绪非常激动。”陈俊华律师说,在一个多小时的会见中屠始终认为,自己不是医学专家,也不懂法律,他只是听了医生的话,觉得孩子治不了了,加上自己也没钱治,才把孩子抱回家的。 屠才良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显示,屠的年收入为8万元。据早产儿出生医院相关护士事后证言,早产儿的治疗费用一天要1000元至2000元,而且需要治疗2—3个月。 没钱放弃早产儿治疗被判刑 法院的判决是8月1号下达的,原先被取保候审的屠才良在宣判当天就被收监,昨天离上诉的最后期限还有6天。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1月11日,屠才良妻子早产得一男婴,胎龄6个月25天,体重950克。医生告知屠婴儿有呼吸困难、体重超轻等症状,需要抢救,但抢救费用较高,以及即便婴儿抢救存活也可能出现后遗症等情况。屠才良因不愿意承担其儿子的治疗费及担心婴儿长大后会留下后遗症,未与其妻子等人商量,擅自决定放弃抢救,而后,将婴儿从医院新生儿科抱回家中,交由其母亲照顾。由於未得到必要抢救,该婴儿于次日淩晨5时许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屠才良对刚出生的儿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其却怕增加自己的经济负担,放弃对婴儿的必要救治,造成婴儿死亡,属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屠才良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屠才良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六、武汉反扒人士涉嫌打死小偷引起社会关注 反扒联盟法律地位引争议: “罐子”姓冯,27岁的自考大学生,“武汉反扒志愿者联盟”的成员。在一次行动中,小冯因涉嫌将一小偷故意伤害致死,于200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月28日被批准逮捕。死亡的小偷叫阳满(化名)。2006年9月24日,阳满在武汉市青年路公交车站行窃时被志愿者擒获。“阳满被擒获后,对我们挑衅辱骂,小冯用甩棍打击了杨某的腿部和胳膊。10分钟后,警察将抓到的人带走。阳满当时就被带到医院做了专门检查,拍片表明没有内伤。”参加反扒活动的同伴“一辈子”(网名)回忆。不料,28天后,阳满外出活动时,突发抽搐,意识模糊,被送至同济医院救治不及而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其系严重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建立反扒联盟,是武汉一群年轻人在网上组织起来的。反扒联盟先后进行了数十次反扒活动。7月份,名称为武汉志愿者联盟的网站建起来了。反扒活动一度进入高潮。据介绍,反扒联盟的成员的交通和部分防身器械,都是自己出费用,并无一文报酬。他们一般采取驱赶或现场擒获的方式,对付正在行窃的小偷,将擒获的小偷扭送到就近的派出所。武汉的小偷很猖狂,光天化日之下结伙偷窃,很多市民慑于威胁而不敢制止。我们想做的就是凝聚一股正气,让小偷们不敢过于放肆。网名“手术刀”的反扒联盟成员这样说。因为小冯的被捕,反扒联盟最近停止了反扒活动。大家都在等待案件的侦查结果。与此同时,对于反扒联盟的地位及相关问题引起了诸多思考。一种意见认为,反扒联盟属于没有登记的社团,开展活动属于非法。也有人认为,民间能够自发组织一个专门打击“扒手”的联盟,不计名利,公开与违法人员作斗争,不但合法,这更是一种见义勇为的公民精神。据了解,反扒联盟曾经向公安机关提出技术指导,警方没有首肯,而当有人提出取缔反扒联盟,禁止其活动时,警方也没有采纳。“这里面确实有些复杂!我们不发表看法,也不会出面叫停反扒联盟。”武汉公安机关一位人士说。打击违法犯罪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反扒联盟的活动合法吗?这个问题同样让人争议。武汉律师任训祥认为,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哪怕是维护社会正义,也要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时候,要以合法对非法,不能以非法对非法。而另一名律师周静雯则认为,任何一个普通公民,看到有人行窃时,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制止并争取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争论归争论,大多数群众还是认为,应该承认反扒联盟合法。因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公民结队反扒,那么就不应该认定它是违法的。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恢忠认为,出现这些民间群体,说明它还是有一定社会需求的。应该鼓励这些有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的志愿者更好更多地为社会服务。现在人们对武汉反扒联盟存在质疑,是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引导机制,如果可能的话,有关部门可以对这些民间力量因势利导,对他们进行相关的培训,合力会比想象的要大。七、女司机掌掴高速路女收费员 称要挑战法律:月25日深夜和26日凌晨,一名驾驶东风本田小轿车的女司机大闹广州白云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期间,她不但拿出车头锁、警示牌砸收费站,还高喊着“我要挑战法律”,众目睽睽之下,掌掴第五收费车道的收费员小蓝。5月8日,在公安部门的劝说调解下,女司机再次来到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向小蓝道歉,然而,女司机依然一副趾高气扬姿态。这令小蓝等收费员感到十分气愤。 记者从机场公安分局获悉,闹事打人的女司机,在公安部门调解劝诫过程中,态度比较诚恳且愿意上门道歉,故没有处以行政拘留,而是处以200元行政处罚,目前,正在呈批当中。 4月25日晚11时55分 女司机两度刁难女收费员 “那辆车开过来的时候,我就预感会出事。”回忆起那一场恶性事件,收费员小蓝神色黯然,她告诉记者,当时女司机的车一下子就冲过了收费窗口,“我伸手去接卡,她却没有任何动静,往常我会说‘小姐,麻烦你把卡递过来’,但是她眼光很凌厉,我看了一眼就吓住了,所以只好尽全力弯下腰伸直手去够她的卡。” 经过1分多钟的努力,小蓝才从女司机手中接过粤通卡,刷卡完毕,正当小蓝要将卡还给女司机的时候,女司机却发动了油门,“她把车又往前开了一点,这样离收费站的距离就更远了。”目击事件全过程的当值班长曾站长告诉记者,为了把卡还给女司机,小蓝又一次探出身子弯着腰把卡放在她手上,“可是,她不是开车离开,而是骂了起来。”女司机情绪激动,不但骂出来的话越来越难听,而且还从车上冲了出来站到收费站窗前指手画脚地越骂越凶。只有一年工作经验的小蓝吓坏了,匆匆忙忙把收费站的窗户拉上。• 八、南京“6•30醉驾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应再给宽宥南京“6•30醉驾事件”引反思 法律不应再给宽宥:6月30日醉酒驾车五死四伤 2009年8月19日下午,当笔者向发生在南京6月30日酒后驾车,导致5死4伤事故的目击证人询问时,在南京市江宁区金盛路上卖瓜的瓜农李虹仍心有余悸,眼泪情不自禁地扑簌簌掉了下来:“太惨了!那个醉酒肇事的司机,应该蹲一辈子班房。” 2009年6月30日晚8时20分,李虹像往常一样在路旁摆西瓜摊。突然,一辆牌号苏ATH900的黑色别克轿车像野马一样,由南向北歪歪扭扭向她撞过来,“轰”的一声,被撞飞的一辆垃圾车砸向瓜摊,她的额头受伤,鲜血直流。 李虹看到,轿车继续向前冲,撞到了路边停放的两辆轿车,破碎的玻璃散落一地。 之后,失控的汽车撞上一对散步的夫妻,男的被撞进路边一辆面包车内,女子被撞到另一辆车上。这名女子已有7个月身孕,未足月的婴儿被撞了出来…… 目击惨状的路人纷纷大叫司机停车,可轿车继续向前冲去,撞上路边一辆停着的三厢轿车,该车后备箱被撞进车内,被撞掉的左轮胎在路上乱滚…… 轿车飞驰过一家超市门口,一对刚从超市购物出来的小夫妻被撞飞…… 在发生了一连串事故后,轿车依然没有停下来,继续向北飞驰。愤怒的市民纷纷奔跑着大喊“追上他!追上他!”一名路过的出租车司机驾车向肇事车辆追去。一会儿,出租车司机发现肇事车辆的引擎冒出白烟、速度减慢,他迅速将自己的车拦在了肇事车前方。 出租车司机下车后发现,肇事轿车内安全气囊全部打开,车前盖损毁严重,司机趴在方向盘上一言不发。这时警察闻讯赶到,看到这血淋淋的场面,忍不住号啕大哭。 李虹说,当天晚上她从公安部门了解到,肇事车辆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停放轿车6辆。其中,3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人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外4名伤者在江宁区医院救治。 警方将肇事司机控制后,发现其一身酒气,经抽血化验,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381毫克。按照法律规定,成年人每百毫升80毫克就属于醉酒,肇事司机属严重醉酒驾驶。 肇事司机张明宝,43岁,个体施工队负责人。审讯中张明宝交代:当天晚上,他约了几个客户在金盛路一家饭店吃饭,喝了七八两白酒。饭后他驾车回家,由于喝酒太多,导致车辆失控。 酒醒后的张明宝意识到闯下大祸,面对警方的讯问,他声音发颤,两眼通红,一再表示要卖房、卖车,尽最大努力赔偿死者和伤者家属。 警方于第二天对张明宝实施刑事拘留。九、合浦2少年非法采沙场溺亡 家属将通过法律索赔:7月20日,合浦西场镇蚬港村两名溺亡孩子的家人向记者表示,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向沙场老板索赔。7月13日下午,他们的孩子在一个非法采沙场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据西场镇蚬港村村民黄女士介绍,7月13日下午,村里的小南(8岁)、小文(13岁)两兄弟和堂哥小雄(14岁),一起到离村子不远的鲎港江边玩耍,随后到正在作业的采沙场江边游泳、玩水。不料刚过了一会儿,他们就往水里沉。小南被哥哥小文奋力托出水面后大喊救命,被旁边抽沙船上的几名工人救起,但小文和小雄不幸遇难。 村民告诉记者,两少年的尸体打捞上来以后,由于家人和采沙场老板没能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家属找来大块的冰块敷在孩子遗体周围,在出事地点停尸三日。 死者家属指责说,未采沙前的鲎港江水深不足一米,挽起裤脚就可以直接过河,但现在采沙场的采沙导致河底高低不平,出现很多近十米的深坑,而采沙工地附近却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或警示不可游泳的标志。他们认为,这起悲剧的发生与这个采沙场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采沙场老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还了解到,这个采沙场已开办一年多,但并未持有开采证。 采沙场老板裴某称,出事前,现场的采沙工人多次警告三个孩子,让他们不要在此游泳,但他们没有理会。当孩子出事时,正在采沙的三位工人又积极施救,把小南救上岸后,又继续潜到水里搜救两个孩子。“两个溺亡的孩子,都属于未成年人。孩子们在外出事,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合浦县西场镇政府非常重视,15日下午召集死者家属和采沙场老板开了调解会。死者家长认为,采沙场应向两个孩子的家庭作出15万元的一次性赔偿,外加2万元的安葬费。采沙场老板认为,自己已尽到责任,出于人道主义,他只愿意支付8000元的丧葬费。 16日,两名溺水少年在停尸三日后被安葬。20日,死者的家人告诉记者,他们已经委托律师,将通过法律途径向采沙场索赔。十、多个业主家门外被小偷踩点留下行动暗号:案发:冒充装修工人行窃 12日下午5时40分左右,沙坪坝区梨树湾的尚赏居小区,保安分队长赵彬巡逻到B幢楼下电梯口。“抓贼!”突然,13楼有业主从阳台探出头,大声呼救。 赵彬堵住底楼电梯口,用步话机调来2名巡逻保安,同时指派另外的保安在负楼层的电梯口把守。众保安很快到位,另一路保安则顺着B幢的楼梯,逐层往上搜寻。 过了一会儿,底楼电梯门打开,走出一个穿红衣、神色慌张的中年男子。赵彬上前询身份。男子说,他是21楼张姓业主家的装修工人。言毕,他掏出一张家装公司名片,点起一根香烟。 “业主叫啥名?咋联系?”面对追问时,男子只能讲出业主姓名,却不知联系电话。 “他跑到我家里偷走了电脑!”在13楼呼救的业主赶来,立刻认出男子就是盗贼。21楼张姓业主也接到物管通知赶回来,证实男子并非她家装修工人。 闻讯赶来的众业主十分气愤,争相“审讯”男子。男子最终坦白,他入室盗窃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藏在5楼的过道隐蔽处。在其指引下,保安找出了被盗的电脑。男子被移交派出所。 调查:门外发现神秘符号 盗贼哪里来的胆子,大白天也敢入室盗窃?据B幢业主张先生说,面对业主“审问”时,贼娃子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同伙进小区已踩点两三天,并根据哪些家白天没人、哪些家晚上没人,分别在家门外留下了记号。 昨日,重庆市尚赏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经理陈光绪介绍,此事发生后,保安加大了巡逻力度,并在B幢13楼及相邻楼层发现了7处神秘符号——其中4处由“+”“-”组成,多画在防盗门外的墙壁上。另有3处只在门外画了一个“A”。 经保安带领,记者见到画有这种符号的墙体。神秘符号仅离地约1米,一般不易发现。保安介绍,这些符号排列有一定规律,有的是“+”在上,“-”在下;有的则“-”在上,“+”在下。不同的排列代表什么意思?保安也不太清楚。 尚赏居的业主群经过讨论,对神秘符号给出了解释:“+”在上“-”在下,表示业主家白天有人,晚上没人;“-”在上“+”在下,则表示白天没人,晚上有人。 一个不愿透露姓名的业主说:“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盗贼踩点的新闻,国内其他城市也发现过这种符号,公安机关事后证实是入室盗窃的一种新趋势。” 提醒:奇怪记号及时清除 记者昨从警方获悉,盗贼姓袁,今年46岁,忠县人,有入室盗窃前科,目前已被刑拘。对盗贼踩点留暗号一事,警方表示需进一步调查。 警方根据曾破获的案例提醒市民:有的盗贼会佯装发放广告单的促销员或声称替业主装修混进小区踩点,惯用手法主要是在业主门把手上插广告单,两三天后再返回观察,若广告单未被去掉,就判断室内可能近期无人,遂大肆入室盗窃。值得一提的是,门上或门框边随意涂画或写常人看不懂的符号等图案,跟插广告单的踩点原理相似——若数天无人清除,盗贼会认为室内无人,盗窃就可能发生。 警察认为,市民若发现门上插异物或涂有奇怪符号时,不管从保洁或防盗的角度讲,都应立即清除。 发现小偷暗号全楼居民忧心两月 昨日,沙坪坝区沙北街92号楼的居民说,他们也曾在楼内发现神秘暗号,不久便有盗贼光临。 原来,在该楼5层与6层之间的过道上,楼梯上写着“有狗,18”。一位住该楼2单元5楼的居民说,去年11月18日,他下班回家看见“有狗”字样。几天后,就有居民反映,深夜听到楼道异响,推门发现有黑影仓惶往楼下跑。之后,因警车常到楼下停留,异响和黑影的事再未发生。 居民们推测,“有狗”是指楼上的偷不得,要偷就偷楼下的。发现小偷的暗号后,有的居民换了密码锁防盗,个别顶楼住户干脆自制铁栅栏把整个楼道封死。 “发现小偷暗号让我们担惊受怕了近两个月。”6楼的朱先生说,居民现在仍忧心忡忡——说不定那天,楼内又会出现让人看不懂的字或符号。

就是把你引用别人的提出观点的出处注出来,你写论文总得看别人的研究成果即书吧,总会有那么一两名话可以用在你的论文中吧,把它们的来自哪本书写出来不就行了。额,你不会自己什么参考也不看吧。参考了哪本书,引用了哪本书中的话,就把他标出来,不就行了 再不会找篇网上的毕业论文看看他们是怎么写的怎么的格式。

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库及答案详解

老师教育方法好,不只是强调死读书,还强调思维训练男人是贩子,男人看上女子,男人抢东西,男人搞推销,男人卖伞,男人是女子丈夫,男人是雷锋以前社会单纯,安全,没有人贩子等,现在社会比以前多了些冷漠,人与人之间少了关爱

老师年纪不大,但是位好老师,不光盯着分数不放,还强调素质教育。一天,老师在书上看到一道分析题,觉得很适合训练学生的发散思维,就把这题出给了同学们。分析题下面写着“答案见封底”,但老师自己也没看答案。他也想锻炼一下自己的发散思维,暗中和同学们比一比。分析题是这样的:大雨天,一个走在路上的男人,看见前面有一个女人没带雨具,怀里还抱着个孩子,胳膊上挎着包,就主动把自己的雨伞递给女人,接过孩子抱在怀里。请问,这个男人为什么要这样做?最先站起来回答的是班长,他说:“因为这个男人是人贩子,用这种方法抢孩子。他接过孩子,马上就拔腿而逃。”第二个站起来回答的是班里的调皮鬼,他摇头晃脑地说:“答案很简单,因为那个女人长得很漂亮,那个男人早就看上了她,却一直找不到机会,故意用这个办法套近乎。”教室里一阵大笑。数学课代表站起来说:“因为这是那个人的职业。他借伞,帮女人抱孩子都要收费。”老师点点头:“同学们回答的都很不错,还有没有其他的答案?”话音刚落。一个女生站起来,怯生生地说:“老师,那个男人会不会是搞传销的?”老师疑惑不解,用眼神鼓励她说下去。女生接着说:“那个男人是卖伞的,女人用了他的伞,就不得不买了。”老师等了一会儿,见没有人再站起来,笑笑说:“我也有一个答案,那个男人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是那个女人的丈夫。”同学们哄堂大笑,纷纷说老师的答案最巧妙。但也有几个同学不服气,要求老师公布书上给出的答案。这时候,老校长走进了教室,他是被教室里的讨论声引来的。校长对老师说:“你公布一下答案吧,我也想听听书上是怎么说的。”老师找到答案,大声念道:“不为什么,因为那个男人的名字叫雷锋。他不仅把伞借给女人,最后还把她送回了家。”教室里一片大乱,同学们纷纷说这不可能,不现实。校长听到答案后问身边的老师觉得这个答案怎么样。老师低下头,想了想说:“说实话,我也觉得这个答案不太现实,于情于理都说不太通。”校长点点头说:“你们大概都不相信,20年前,我也做过这样的事。不仅是我,那时候,很多人都做过如今我们看来不太现实的事情。”教室里一片寂静,同学们都没有再说话,因为大家看到校长的脸上已经流下两行泪水。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是有体物,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权利也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如《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和第75条规定的权利质押,均以权利为物权的客体。物权的特征包括: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绝对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例1: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 C物权是支配权答案:C例2: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阳光; D.人身 答案:B2、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例3: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3、 物权的优先效力。具体而言,包括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即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一般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应注意,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规定:(1)买卖不破租赁;(2)依据《破产法》规定,工人工资债权优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3)依据《海商法》规定,船长、船员等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 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权等优先于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例4: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4、物权的追及效力。即物权的追及权,不论所有权还是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辗转到何人之手都不影响这些权利的存在,但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例5: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答案:AD5、 物权请求权。应明确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掌握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为目的,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一种防卫性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索求性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是一种从属性的内容,物权请求权不能转让;而债权请求权可以转让。(3)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债权请求权的效力。(4)物权请求权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只需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便可;而债权请求权中,债权人一般应对债务人负过错的举证责任。应掌握物权请求权的种类:(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排除妨碍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例6:下列请求权中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 )。A、损害赔偿请求权 B、消除危险请求权C、返还原物请求权 D、确认父子关系请求权答案:BC6、物权的种类。应明确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本权与占有的划分标准和区分意义。例7:下列物权中只能是动产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用益物权 答案:C7、物权的变动。特别应予掌握的是哪些物权的变动应予登记。应掌握登记生效的物权和登记对抗的物权。应理解交付的意义以及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拟制交付、指示交付、象征交付的含义及适用。例8: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一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答案:B8、物权法定原则。应明确物权的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公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的,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但符合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例9:物权法定的含义包括( )。A、物权种类法定 B、物权内容法定C、物权效力法定 D、物权公示方式法定答案:ABCD9、一物一权原则。应掌握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用益物权,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是可以同时存在一物之上的。例10: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答案:ABD10、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应明确所有权是自物权、完全物权、无期限物权、具有弹力性回归力的物权。所有权的行使应符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所有权人也负有容忍之义务。例11:下列不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日月星辰B、一项新产品的发明专利C、病人的假肢D、人的眼角膜答案:ABCD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文章分析题答案在哪

南京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很好的学院,法学院现设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九个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拥有一级学科硕士授予权。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拥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经济法学是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和江苏省重点学科,法学学科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设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南京大学法学院其他情况简介。学院设有中德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私法研究所、法典评注研究中心、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经济法研究所、经济刑法研究所、紫金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商法研究中心等11个科研机构。其中,中德法学研究所是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办的国际性法学合作研究与教学实体,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以上内容参考 南京大学法学院——学院简介

1、《德国民法总论》,梅迪库斯著,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001年第2版;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繁体字版)。迪特尔·梅迪库斯系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现已退休,在德国民法学界享有很高的威望。他所著的《德国民法》是德国每一个准备国家法学专业考试的大学生必备的教材。此次移译的《德国民法总论》,不仅对德国民法典总则编作了提纲挈领式的介绍,而且涉及到民法典其他各编的有关内容。本书向读者展示了20世纪90年代德国民法的状况,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祖国大陆学者译介的第一部系统介绍德国民法总论的著作。祖国大陆民商法学者以往大多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转引德国的法律、判例和学术观点,本译著的出版,将使祖国大陆学者直接接触到原汁原味的德国法学,相信会引起民商法学界的广泛兴趣。(《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年秋季号)2、《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邵建东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本书对作为德国市场经济法核心内容之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了系统研究。作者从分析德国竞争法的概念入手,探讨德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研究其一百多年来发展的轨迹,并对现行法的宗旨和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考察。重点研究著名的一般条款,探索一般条款的理论价值、学术界解释一般条款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视角以及司法机关在适用一般条款过程中形成的案例类型。最后,作者对各类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背景、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逐一作了分析。3、《竞争法教程》,邵建东编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2004年修订版)。本书概述了竞争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阐释了本学科的重点、难点、疑点,介绍了国际竞争法律制度和惯例的基本内容,分析了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存在的问题。全书共分十八章。前面三章阐述了竞争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后面十五章分别就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记、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低价倾销、串通投标、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政性限制竞争、横向限制竞争、纵向限制竞争、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的性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1、《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比较研究——以中国和德国竞争法为考察对象》 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本文对中国和德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系统的比较研究。文章认为,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是一个双轨式的制裁体系,即以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其中尤其以民事责任的意义为最大。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赋予特定的团体以诉权,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被证明是一种成功的做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裁体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设置专门的监督检查机关,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持积极的、主动的干预。着眼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水平以及权利主体的法律意识,这一制度无疑具有现实的和积极的意义。然而,考虑到中国现行行政执法制度存在的不足以及调动社会力量同不正当竞争作斗争的必要性,中国法应当借鉴德国有关民事责任的各项制度,特别是赋予某些社会团体以起诉权,通过扩充私权来弥补行政执法制度的不足。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3年第12期全文转载)。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着一般条款,体现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等竞争的基本原则中。我国司法实践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一般条款,并且形成了几个案例类型,主要有: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反向假冒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网络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广告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利用他人重要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3、Zur Aufnahme des BGB im alten China, in: Juristenzeitung 2/1999, S 80- Besprechung in Frankfurter Allgemeiner Zeitung vom Februar 1999 (Vorbildlich) (本文题为《旧中国对德国民法典的继受》。作者先后在德国多所大学作该领域的专题报告。文章发表在德国著名法学刊物《法学家报》(Juristenzeitung)上。对于本文,德国最大的全国性日报《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Allgemeine Zeitung)1999年2月11日作了专题评论,影响甚广。)本文的观点是,旧中国继受德国民法主要不是一个“力量”问题,而是一个“质量”问题,亦即旧中国取法德国民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德国民法典》本身所具有的可继受性中。《德国民法典》最突出的可继受性,在于其揭示了自然人法律生活的内在逻辑,规范了一个自然人自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典在内容上具有高度的普适性,从形式上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明确的条理性。

本人系川大的诉讼法法学硕士,个人认为南京大学的法学比较好,二者相比较,首先看法学院的层次:  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前身是原中央大学法学院,1952年院系调整时被撤销,1981年恢复法律系并招生。1994年由法律系变更为法学院。  法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59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18人,讲师13人,助教7人,党委行政人员11人。博士学位获得者13人,硕士学位获得者25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18人。  法学院设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八个硕士专业: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有经济法学博士点。学科门类齐全,层次多样,满足社会不同需求。  法学院设有中德法学研究所(原名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亚太法研究所、犯罪预防研究所、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等四个科研机构。中德法学研究所是南京大学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合办的国内唯一的国际性法学合作研究与教学实体,联合培养研究生,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  法学院编辑出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和《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在全国学术界受到广泛赞誉。自1981年以来,已出版专著、教材百余部,在国内外主要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千篇,成果多次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  法学院办学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指示为指导,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需要,适应21世纪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各个领域发展的需要,贯彻南京大学"严谨、求实、勤奋、创新"的学风,以学生的需要为中心,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法学人才,创建国内一流的法学院。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方法,注重综合能力型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并充分利用南京大学  学科齐全的优势,积极支持和鼓励学生成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大量需求,加速法学学科建设水平的提高,南京大学已将法学确定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学科。  法学院现有在编教职工59人,其中教授11人,副教授17人,讲师13人,助教7人,党委行政人员11人。博士学位获得者14人,硕士学位获得者25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20人。  法学院设有一个法学本科专业,8个硕士点: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另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有经济法学博士点一个。  法学院设有中德法学研究所(原名中德经济法研究所)、亚太法研究所和犯罪预防研究所、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等四个科研机构。  法学院编辑出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和《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两种刊物。  南京师范大学于1986年在原政治教育系下创建法学教研室,开展法学教学科研活动。1994年5月,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对高素质法学专业人才的需要,学校及时调整专业结构和院系结构,在原政治教育系法学教研室、德育教研室法学教研组和马列部部分教师的基础上,成立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2001年3月,为适应法学学科的发展需要,经济法政学院法律系独立组建为法学院。  目前法学院下设理论法学教研室、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民商法学教研室、刑法学教研室、经济法学教研室、诉讼法学教研室、国际法学教研室等7个教研室,并设有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现代司法研究中  心、民商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所、中德知识产权研究所、保险法研究所等6个科研机构,另设有院务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继续教育办公室、科研与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中美合作MCJ项目办公室、法学专业图书馆等行政辅助机构。  学院拥有一支优秀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66人,其中教师53人。教师中有教授20人,副教授15人,其中博士生导师12人,硕士生导师31人。教师队伍具有较高的学历结构,其中具有博士学位(含博士在读)的38人。一批教师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作出了突出了贡献,获得了很高的荣誉:学科带头人公丕祥教授荣获首届“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199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6年)等荣誉称号,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并当选为第九、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李浩教授当选为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006年);张国平教授荣获首届“全国十佳律师”称号;龚廷泰教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李力教授获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奖。另有3人荣获首届“江苏省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1人荣获“江苏省教育名师”称号,1人获“江苏省五四青年奖章”,1人入选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1人入选第二层次培养人选,2人入选第三层次培养人选,1人获江苏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称号,理论法学学科的教师获得“江苏省优秀教师群体”的集体荣誉称号(2000年)、诉讼法学科教师获江苏省优秀学科梯队(2002年)。  南师大法学学科通过20多年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法学院拥有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03年),法学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下含10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2006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同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并设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2003年)和法学本科专业(含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两个专业方向),形成了从本科教育到博士后流动站的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法学理论学科在“九五”、“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先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省重点学科,诉讼法学学科被江苏省人民政府评为“十一五”省重点学科。2007年,法学理论学科被教育部批准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其次,看学校的档次,南京实力最强的大学是南大  最后,看教授的档次,表面上看,南京大学教授10人,副教授18人;南京师范大学教授20人,副教授15人,但南京大学名人比较多,比如孙南申教授,1950年生于江苏南通市,1985年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即来南京从事国际经济法的科研与教学工作;主要研究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法,尤以的国际惯例研究见长,是国内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之一,南京大学博士,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北京大学等多所大学MBA课程特聘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全国高校项目管理师资协会秘书长、中国海洋大学海洋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李涛博士的咨询式培训风格受到众多学员的欢迎。近些年在国内外期刊发表文章30多篇。先后出版了《资本运营的理论与实践》、《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等多部著作,出版了《高绩效管理》教学光盘。

您说的这两本都是一般的省级期刊哦,不是C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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