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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8 10:16:21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

课程:希腊罗马神话  关键词:城邦;社会;土地私有;文化;荷马;斯巴达  古希腊罗马文明史  ——城邦制度  古代希腊城邦制度  城邦的含义和特点  城邦源于希腊文polis,译为城邦,有城市国家之意。通常是以城或市镇为中心,结合周边农村形成的经济政治共同体。  城邦的特点  1、长期分立,各自为政。虽然希腊古典时代的这些城邦在制度、风俗、语言、经济、宗教、文化上有相当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希腊属于丘陵地形,各城邦相对独立。  2、实行国民政治,定期选举管理者。(只有斯巴达的国王为终生制)  3、经济上以小私有经济为主,商业较发达,无神庙经济。  4、军事上,实行公民兵制,无固定军队。  希腊城邦社会的特征  1、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侧面的复杂问题,也是希腊史研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多年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的希腊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教授独辟新径,运用丰富的考古学资料来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认为,城市中如神庙和议政厅等公共建筑的出现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标志,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风时代早期人口的急剧增长则推动了城邦的形成;法国学者波里尼阿从宗教崇拜的演变来探讨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邦保护神及其宗教崇拜的确立象征着古典城邦的形成;英国学者古迪和瓦特则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这一侧面进行探讨,提出在迈锡尼的希腊文消失约四个世纪之后,以腓尼基字母为基础的希腊文字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是促使希腊城邦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和其他传统社会不同,在古代希腊,文字一经出现,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广与广泛的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现归结于文字的出现及其应用的后果。综合看来,上述这一系列研究使我们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这一历史问题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这里姑且不论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们的共同缺点是,片面强调了某一个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它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开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更为严重的是,虽然西方学者对城邦制度形成的诸多侧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学术界里,土地私有制问题历来被看成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因而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极力回避触及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如此一来,他们正好成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对土地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问题作历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所有权的观念同古罗马或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人的思想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观念,相应地,在古希腊文里也没有表达这一抽象观念的词语。希腊文中表示所有权的词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特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古希腊人从实际占有的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权,因此,当亚里士多德试图定义牢固的占有时,他实际上是在定义所有权:  牢固占有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如此占有,即对它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检验标准是,自己是否有权转让它;这里我用转让来表示赠送和买卖。亚氏的这个定义为当今的古代经济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腊,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标志是占有者对土地的转让权,即赠送与买卖的权利。  2、古风时代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的斗争,是理解希腊城邦形成之关键,同时也是理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钥匙。可以肯定的是,在古风时代以前,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在迈锡尼时代,线文B的泥板文书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彼时的经济结构以王宫为中心,是学者们所说的"宫廷经济",其中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大量记载表明,迈锡尼的土地大体上分为"公有地"(ke-ke-me-na)和"私有地"(ki-ti-me-na)两部分。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国的官僚还是普通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都同一定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有条件占有"(conditional tenure)。这同以后希腊各历史时期的土地制度均有很大区别。到荷马时期,随着迈锡尼中央集权的崩溃,地方贵族分享了王宫的权利,同时也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荷马时期的土地制度已经是典型的私有制,但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材料说明,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起来。在荷马时期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存留,史诗中有关巴昔琉斯或贵族领地(temenos)的记载即证明了这一点。temenos一词在线文B中即已出现,它表示王(wanax)和将军(lawagetas)的领地。在荷马史诗中,这个词一共出现十三次,除其中四处表示神的领地外,其余九处均代表巴昔琉斯和贵族武士的领地。从史诗的记载来看,这些领地都是由集体赏赐给建立军功的英雄和首领的。这就说明,至少部分土地为集体而不是个人所有,而且集体有权将它赏赐给个人。另外,史诗中有关份地的记载同样反映了公有地的存在。古希腊文中"份地"(kleros)一词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史诗中两处提及份地的分配,而荷马在《伊利亚特》中所用的一个比喻则明确说明,个人所耕种的份地是由集体分配的。在描述希腊盟军和特洛伊人激烈的战斗时,荷马比喻道:两军就象两个人在一块公有地里为田界而争斗,他们手持测量杆,在一小块地里为划分不均而争吵,但一堵篱笆将他们分开。虽然有的学者对这条材料提出种种疑问,但它所提及的公有土地的存在是无可否认的。  然而,公有土地并不是荷马时期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诗人笔下的英雄同时也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果园、牧场和耕地,并且使用奴隶为他们劳动。有时候贵族也将一部分土地赏赐给忠诚的仆人,奥德修斯的猪倌尤迈俄斯就指望主人分给他一块份地和一幢小屋,他说道:"一个善良的主人理当如此报答为他辛勤劳动、受到神明保佑的仆人"〔。另一方面,史诗也提及没有任何土地之人。当奥德修斯在冥界见到阿基里斯的魂灵时,赞美说他生前备受人们的尊重,死后还成为众魂的首领,后者回答说:"高贵的奥德修斯,不要对我赞美死神,我宁愿活在人间,作一个没有土地之人(akleros)的奴仆,也不愿在这里作众鬼之王。"  综合看来,在荷马时期,贵族家庭(oikos)控制了大部分的土地,但这不并是其土地制度的全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因素。最为合理的解释是,荷马时期的土地制度处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阶段,而只是到了古风时代,土地私有制才逐渐确立起来。  3、贵族统治阶层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导致了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古风时代的社会大变革。正是这种社会大变革导致了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也是在这个变革中,土地的私有制逐步确立起来。在斯巴达,这种变革的明确标志是莱库古的改革,虽然莱库古本人是传说中的人物,但传统中归功于他的改革却是具有历史根据的,其主要内容是平等份地(kleroi)的分配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如霍德金森试图否认平等份地的历史真实性,提出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财产继承制与其它城邦并无不同,但他们的研究忽视了斯巴达社会政治生活的许多重要侧面,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斯巴达的军事制度、公民的共餐制及其教育制度同它的土地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同其它城邦不同,斯巴达有其独特的军事与社会制度,它的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是职业军人,公民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卫城邦,因此,斯巴达的公民将战争和军事训练视为自己从事的唯一职业。早在莱库古改革时,城邦即"禁止所有的自由人从事追求财富的职业,并规定他们唯一的职责在于保卫城邦的自由"。城邦还规定,所有六十岁以下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  随时服兵役的义务。这种公民军事化的制度同平等份地制度密不可分,由于公民不能从事任何追求财富的活动,很显然,城邦必须为他们的生计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所有公民有相对平等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必然影响到公民的社会与政治意识。所有公民,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成为重装步兵的一员,都在同一个方阵里,肩并肩地作战或训练。这种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群体生活,无疑孕育了一种平等的观念。虽然有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是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无疑增强了平民同贵族斗争的自信心。尽管这种自信心可能还不足以形成一种强烈的政治意识,以致于提出平等政治权利的要求,但他们在经济上、尤其是土地上的平等要求却是为历史资料所证实的。公元前七世纪早期斯巴达诗人提尔泰俄斯的诗歌即记载了下层公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呼声,这种呼声在时间上同重装步兵改革的吻合也许并不仅仅是巧合,而是有其因果关系的。  斯巴达社会生活的另一个独特性是其公民的共餐制,按照这个制度,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体就餐。为了维持这种集体就餐的制度,每个公民每年必须向城邦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如果无法交纳规定量的粮食,他就会丧失公民权。很显然,这种共餐制的基本前提是,从一开始,所有公民都必须拥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即占有的土地足以生产他所必须交纳的粮食,而这个基础只能通过平等份地的分配来实现。没有这样一个基础,集体就餐的制度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因为斯巴达共餐制的目的不是从一开始就把一部分公民排除在外,而是培养公民的集体观念和城邦观念。  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同它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探讨斯巴达的土地制度时,不能把它孤立开来,而是应该把它看成是城邦整体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进行综合研究。平等份地制度的目的是维持城邦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其意义在于它实际上限定了公民群体的范围,从而也就定义了公民权,分得份地的社会成员成为共餐制的成员和城邦的职业士兵,亦即城邦的公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里比阿把斯巴达的份地称为"政治的部分",也正是在这里体现了斯巴达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在雅典,下层农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则更为直接地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梭伦改革的直接原因是贵族统治阶层对土地的垄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下层农民的不满。在改革以前,下层农民没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权,亚里士多德说,直到梭伦改革,雅典的债务只能以人身作为抵押,也就是说,个人无权以自己耕种的土地作为债务的抵押。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称作Eupatridai的统治集团手中,而下层农民则成为他们的依附民。亚氏在论及梭论改革前雅典的社会状况时说:  ……这以后发生了贵族与大众之间的冲突。从各方面来看,他们的政治体制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尤其是穷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为富人所奴役,他们被称作附庸和六一汉。因为他们正是按照这样的地租(misthosis)耕种富人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地租,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孩子都将失去自由。  亚氏在这里提到"六一汉"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传统观点把六一汉看成是向贵族交纳地租的贫民,并因此而将上引亚里士多德文中的misthosis一词译作"地租",但对地租具体份额的多少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却又意见不一。无论如何,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的份额作为地租似乎都难以令人置信,因而这个结论并不为学者普遍接受。对此英国学者加伦特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六一汉"是在农忙季节为富有贵族耕种土地的农民,作为报酬,他们获得其收成的六分之一。然而,这个理论难以解释下层农民的不满以及公元前七世纪阿提卡的社会危机。为自圆其说,加伦特在此不得不引入一个"羞耻文化"的观念,进一步假设,对希腊人来说,被迫出卖劳动力是一件羞耻的事。但无论如何,这个"羞耻文化"的概念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公元前七世纪末六世纪初雅典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羞耻"不是导致雅典社会变革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一个主要原因。

外国法制史》 来源:河南教育网 《外国法制史》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业的考试科目,是法学领域内一门重要的学科。《外国法制史》以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包括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内容。法律发展史涉及到各种法律的形成、立法文件、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的特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等方面的内容;法律制度史涉及到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的一些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基本内容的沿革关系。外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本学科的内部范围和外部范围。内部范围指的是在外国史上的法律现象中哪些是它所要研究的。外国法制史在选择各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内部范围所要研究的内容。外国法制史的外部范围,即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内部外部相邻学科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外国经济史、政治史,政治制度史,法律思想史,以及部门史的关系便是外国法制史外部范围所应研究的内容。另外,外国法制史作为法学领域的一门重要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基础学科,学习它可以扩大知识面,开阔视野,帮助我们树立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加深对我国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学研究水平。以上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研究范围及其学科地位,是我们学习《外国法制史》这门课首先应掌握的内容,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内容,我们才可以从宏观上把握这门课,并进而去理解掌握课程的微观内容。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原理,按社会经济形态和与其相适应的不同法律类型及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可以把外国法史分为古代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制度等四个历史时期。下面笔者将依据外国法制史的四个历史时期来提示学习重点,分析学习难点,并顺便谈论一下学习方法、试题类型,以及应试技巧方面的个人心得,以期能对大家有所研益。 ·重点提示·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 2.古代亚非国家最早形成法律的原因 3.《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内容、特点、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4.古印度法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5.古印度法的渊源 6.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 7.《摩奴法典》的结构、基本内容和影响 8.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9.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0.罗马法的概念、渊源、分类及其影响 11.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编:中世纪的法律制度 1.西欧和北欧封建法律制度 2.中世纪东欧法律制度 3.中世纪东方国家法律制度 4.日尔曼法的概念、基本特点及其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5.日尔曼法的基本制度 6.法兰西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7.英吉利王国法律的基本制度 8.罗马法的复兴 9.城市法的渊源、基本内容 10.商法的概念、渊源、形成和演变 11.伊斯兰法的发展与伊斯兰法系的形成 12.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编:近代法律制度 1.英国法的特点 2.英国法系的形成 3.美国法律的基本特点 4.美国1787年宪法的内容、特点 5.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内容、特点 7.德国民法典 8.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及其所确立的国家制度的性质 9.19世纪末日本诉讼制度的特点 第四编:现代法律制度 1.进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发生了哪些变化 2.社会主义法律产生发展的重大意义 3.英国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4.美国宪法的变化 5、现代法国的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6.现代法国民法的发展 7德国《魏玛宪法》 8.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特征 9.二战后日本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10.第三世界国家法律的基本特点 11.1922年苏俄民法典 12.1936年苏联宪法的特点 ·难点分析· 1.如何看待雅典“宪法”的民主性和局限性问题。 雅典“宪法”所确认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性的特点,但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又决定了雅典政权的奴隶主阶级专政的本质,因此雅典“宪法”又必然表现出它的固有的历史局限性。实际上,雅典宪法是通过相对较为民主的管理方式来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首先看一下雅典“宪法”所体现的民主性。从历史发展来看,雅典民主制“宪法”以及民主制度的发展从梭伦改革奠定基础开始,到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4世纪进人顶峰阶段。总的来说,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推动了雅典经济文化的迅速发展,并且对后来的欧洲的民主传统给予了很大的影响。它的民主性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民主政治权利。通过民众大会这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各项国家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还可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国家的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并且集体职务多个个人职务。此外,还明确规定,除了军职以外,任何人不能同担任两个职务,也不能连任某个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比如实施贝壳放逐法和进行不法申诉制度。 其次,看一下雅典“宪法”的局限性。尽管雅典“宪法”采取了民主的管理形式,给予了公民在奴隶制社会比较少见的民主权利,但雅典“宪法”所确认的国家体制在本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专政,民主实质上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着明显的局限性,体现在以下几点: (1)虽然雅典公民形式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雅典居民拥有公民权的不及总人口数的1/20。由于公民在人日总数中只占极少数,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从这一点,就很明显于暴露了雅典民主制的阶级实质和局限。民主终归是该统治阶级的民主。 (2)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缺乏进一步的保障。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要求农民、手工业者都停止生产去开会,仍有不少困难,更何况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都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他代表人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重要决策的内容及通过。 (3)各种限制条件从各方面对公职人员的就职者进行筛选,以保证奴隶主阶级牢牢把握政权。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保证了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理人牢牢地把握着国家政权。 (4)统治阶级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民众大会的运作。政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用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 2.如何理解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共存和融合问题。 理解这个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如下; (1)日尔曼法与罗马法是并存的属人主义法律。日尔曼建国以后,逐步演变为适用法律方面的属人主义原则,即对日尔曼人适用日尔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在日尔曼与罗马人发生关系时适用日尔曼法,也就是说,日尔曼法具有优先效力,这一点在各王国编纂的日尔曼法典中都得到了体现。但到了伦巴第国王流波兰特增订的法典时,就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典宣告了契约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可自由选择罗马法或伦巴第法的形式。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已经渗透到法典的全部,并且罗马法的具体规范已经获得更大的合法性。到了公元7世纪中叶,西哥特王国中的哥特法与罗马法的融合关系发展得十分迅速,突出的特点是两种法律并行不悖,而且王室还编纂了两部法典,其中一部就是罗马法典。《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汇集了秋奥多西法典、法律判例和其他各种罗马法教本中的原则,是在封建世代社会经济生活简化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关系而经过改革的法律成果,也正是日尔曼法与罗马法在并存过程中逐步融合沟通的历史见证。 (2)逐步形成了封建化的普通法原则。由于各族杂居,日尔曼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利益很容易发生冲突,却没有共同的一般可适用的法律,从而导致了法律上的冲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杂居的各族人民逐渐摸索出一系列解决这类冲突的惯例或原则,同时统治阶级也逐渐认识到两种法律并存的不利影响,以西哥特于国为例,力求制定一部普通法,以摆脱属人主义原则,《利塞思韦特法典》就是吸收了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使成文法与习惯法兼容并包,这种普通法原则就是很大程度上受罗马法影响的结果,它的法律精神和原则,为西欧封建法律罗马化和法律的统一运动开辟了道路,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日尔曼法与罗马法的融合。 另外,法兰克帝国推进了法律的统一。查理大帝把法兰克法与罗马法相统一的法律原则扩大到全国,进一步推动了法律统一。他提高了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废止了“民众大会”的立法权,宣告全部法典为“君主创议所制定”;与此同时,还大量颁布王室法令;对过去所颁行的各种法典进行修订和补充。此外,查理大帝还建立完备的封建化法院系统,通过这些方式,查理大帝逐步实现了法律的统一。 总之,在很长的时间内,西欧一直存在着日尔曼法同罗马法并存的格局,日尔曼法仍占优势,在适用罗马法的过程中,也进行了罗马法的编纂,两种法律在并存融合中逐步加深关系,而且这一过程在西欧中世纪一直在继续。两种法律从并存到融合说明西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形成欧洲现今的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3.如何理解1787年美国宪法的特点问题。 1787年美国宪法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的基本特点简述如下: (1)宪法体现了当时的加强政治联系,建立集中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客观要求,适时规定美国是一个实行联邦制的总统制共和国。 (2)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分配原则。“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国家政治结构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在美国宪法中得到了更为明显的体现,即宪法中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3)在宪法颁布后才追加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统治阶级为了强化国家职能,在1787年宪法通过生效时根本没有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款,引起了人民的强烈不满,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压力,民主派的普遍反对以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1789年召开的第一届国会才不得不在宪法中增补了《权利法案》。 (4)对宪法的增修采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宪法第5条还规定了修正案从提出到通过、批准,应经过复杂程序,使修改宪法成为很困难的事。由于美国宪法的修改需要经过特别程序,故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综上所述,1787年宪法使美国松散软弱的邦联改为联邦,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是有利于巩固独立战争的胜利成果和促进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在当时世界各国几乎都是君主政体的情况下,宪法能够保留在当时来说最为先进的共和政体,也是有很大影响的。不过,1787年美国宪法并没能使有色人种的权利真正受到保障,仍是具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性的。 4.进人现代时期后,对英国侵权行为法的变化如何理解问题。 进人现代时期以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难以预测的侵犯日益增多,与此相适应,现代英国侵权行为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如产品质量损害,制造商要对消费者负责;飞行器飞越他人土地上空的合法性仅以合理高度为限等各种新的侵权行为及相应法律。 (2)侵权行为构成条件方面的变化。现代时期,英国侵权行为法在构成侵权行为的条件方面,有些只强调了实际损害,需证明有无过错。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对有些侵权行为则强调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恶意。 (3)侵仅行为责任归责原则方面的变化。①扩大了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是由于到了现代时期,工商贸易,交通运输事业高度发展,出现了各种事故,引起了一系列的纠纷和混乱,以及大量破产和人身伤亡事故,为了适应这一社会现实,而维护和保障社会安定而产生的。②出现了“比例责任制”。③废除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代之以分摊责任原则。 ·学习方法· 外国法制史的一大特点就是内容繁多且庞杂,时间上下几千年,空间横跨世界上各个主要国家,各时期、各国的社会制度和历史背景又各自不同,加上法律制度本身又是十分抽象,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各具特点,必然会导致知识点多和涉及面广。因此,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往往就会感到茫然,面对众多需要掌握的内容深感无从下手,但是,与博大精深的民商法等学科相比,外国法制史又是技术性相对较小的一门课程,记忆东西占很大比重,而并不要进行过多深人实践应用。所以,根据本课程的特点而制定与之相对应的科学的学习方法,就成为每个考生都应十分注意的问题。以下我谈一下个人学习方法心得,供大家参考。 1.学习态度必须端正,要有下大决心,嘴硬骨头的思想。再怎么强调学习方法,如果没有正确的学习态度,都无济于事。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往往一方面准备考试,另一方面又有工作在身,承担着一定的生活压力,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容易产生畏难情绪。一遇到比较难以理解的内容,花了一定的时间却感到收效甚微,急躁起来,就有可能放弃这一门课程,总想到下次有的是机会,等将来有一定功底了再学习这门课。殊不知,机不可失,时不待来,且前功尽弃,事半功倍。 2.学习外国法制史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研究外国历史上各种类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实质、形式、特点和相互联系,以及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对本门课程应注重“纵向联系,横向比较”。一方面,掌握基本发展线索,只有弄清了外国法律制度在历史上经过了哪几个大的发展阶段,每个发展阶段中又经过了哪几个时期,各个阶段的时期之间有什么沿革关系,才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历史时期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致于感到杂乱无章。另一方面,明确各个时期的不同特点。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明确了这些特点,便可把一种制度同另一种制度区别开来。 3.应掌握一定的世界史知识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外国法制史同于法学,又同历史学有着密切联系,具备一定的世界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就能在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时候,史法结合,沿着历史发展的轨迹更为清楚地把握法学的发展规律,这对于从整体上深人地学习法制史是非常必要的。 4.全面复习与重点把握相结合。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特点就是内容极为广泛,知识点繁多,这就决定了复习的时候,必须处理好全面与重点之间的关系。要整体把握法学的精髓,就必须对主要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有一个全面的脉络,在此基础上,才能比较充分地体会到哪些是最重要的内容,需要重点牢牢掌握,哪些是相对重要的内容,也需要下功夫去记忆,哪些是比较边缘的问题,只需加以理解即可。总之,“点面结合,横向比较,重点突破”是学习本课程的一个指导方向。 5.勤于动脑,勤于动手。首先,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带着问题去看书,我们前面所说的把握纵向脉络以及横向比较的学习方法,都是应该在看书过程中运用,孤立片面地去学习教材,那将会导致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后果。另外,有的考生在看书的时候,头脑里一片空白,不加思索,不去对接触到的新问题与已经学过的内容进行联系与比较,单纯为了记忆去读书,从而造成效率极低的不良局面。这是学习当中的不良习惯,应注意改正,做到读有思。其次,在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程度的理解记忆之后,还应该勤于动手,有针对性地多做一些练习题,借此来强化理解、巩固记忆,提高学习效率。通过做题,大家可以发现自己学习中的不足之处,从而有针对性的改正和避免。做题的时候,大家应抛开书本来答,照着答案抄写的复习效果是微乎其微的。更不利的是,常常会造成眼高手低的后果,看似都会了,可到考场上却答不上来。另外,大家最好象正式考试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做题。对于自己认为比较困难的试题,不要急于对照答案,可以先理出思路,或者猜测一下,完整地做完某一部分试题之后,再对照答案,这样可达到深刻记忆的目的。答完试卷后再核对,看看自己的答案与标准答案相差在什么地方,找出原因之后再做出修改,这样才能掌握难点,纠正错误。不仅如此,大家在做完题后,还应重视错误,因为错题不仅反映了自己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而且往往是平常考试时的难点内容和常考的内容。因此,大家一定要把平常做题时作措的知识点,作为重点来记忆,并经常反复强调记忆,以减少在考试时犯同样错误的机率。再者,在做题的时候,一定要破除以下几个观念:一是将做题当作单纯的测试复习的手段,做完后就扔到一边,不重视也不善于对习题进行分析与总结。实际上,做题仅是一种学习途径,做完题后,还需认真分析总结,以达到强化记忆的效果。二是认为在历年考题中,已经考过的内容不会再考。事实上,每门学科的知识点是固定的,某些知识点始终会占重要地位,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每次考试均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查的方式的有所变化而已。三是不动笔。认为会做的题,只看不做,尤其是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勤于动笔,认真做答,只有认真对待每一道试题,才能发现自己的弱点。 ·该题类型· 不同的考试有不同的考核目标,考题类型也会有所不同,不同的知识点适合用不同的试题类型来考查,不同的试题类型又具有各自的命题规律。自学考试也不可避免地具有自己的题型特色。《外国法制史》的考试题型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客观题一般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和判断题;主观题一般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 客观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等客观题,由于其答案比较确定,掌握准确的可直接作答,而对拿不准答案的选择题,可采用排除法进行作答。客观题中的单选题,一般集中考查典型特征和具体情况主面的知识点,而多项选择题,由于其评分标准规定,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因此,在平时复习知识点时一定要全面,既要对名词概念、国家不同发展时期及历史时间等知识点全面掌握,又要善于把握特征,进行横向比较和纵向联系,这样才能在回答多选题时,做到准确无误。如果对试题所考查的内容,没有一点儿印象,那就应该在较短时间做出选择或判断,切忌优柔寡断,为一小题花去大量时间,并且很大程度上会是作错的结果。主观题中的名词解释试题类型,主要是要求考生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明确的介定;简答题则考查考生的识记能力和对所学内容的理解能力;而论述题则要求考生不但要对所学的知识点进行记忆,而且要考生能够理解,并进而进行分析,且达到运用的效果。由于主观题所包括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等试题类型都是按要点给分,对答题的标准性和全面性则要求更为严格了,所以,考生应紧扣题目的要求,将知识点准确地答出,并根据不同的试题类型来决定是否将要点进一步展开分析。一般情况下,简答题要求在答出要点的同时,对重点难点的要点,还需略作说明,但要点一定要详备;名词解释要求言简意赅.能够准确说明该各词则可;而论述题要求全面,并对要点作详细的论述说明,甚至还要指出其利弊所在。 ·应试技巧· 对于自身不努力,复习不到位的考生来说,讲究应试技巧无疑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对于掌握了一定知识点,并能熟练操作一定知识内容的考生来说,应试技巧则往往成为能否通过考试这一关的重要一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掌握正确的应试技巧,对考生考出好成绩甚至超水平发挥往往能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为考出好成绩,考生在答题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 1.根据以往的考试经验来看,“紧张”是考出好成绩的绊脚石。紧张会使考生在考场上将原本记得很清楚的知识内容忘掉,甚至会使考生漏作题,导致本不该丢掉的分丢掉了,令人感到可惜。考场上拥有稳定的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只有心里沉着,才能保持头脑清晰,有条有理地安排做题时间。那么,怎样才能排除紧张情绪呢? 我认为,大家首先应有“在战略上重视敌人,在态度上藐视敌人”的心态。其次,大家切忌“临阵抱佛脚”,临考前,狂开夜车的行为,不但不会有所收效,反而会造成适得其反的后果。因为知识点的范围很广,每个人不可能把所有的知识点都熟记于心,当看到自己不熟悉或没记住的知识点,就会产生恐惧心理,认为自己没有准备充分,情绪变得紧张起来。其实,考试考的仅是几个知识点,不可能每个知识点都考查到,你不会的不一定就能考得到,而且,考试很难达到满分,偶有一个知识点不会也无伤大局。充分良好而又周到的准备工作,应是在平时完成,临考前,应让自己彻底放松,体力和精力均应恢复到最佳状态,这样才能沉着冷静,发挥出自己的才能,考出好成绩。 2,熟悉题型,认真审题 作为考生来说,应试的时候,首先必须熟悉考试中的题型种类及各题型所占有的分值比例,并应对各个知识点在不同的题型中的分布有所了解。这样,一方面对在复习过程中了解所涉及的各部分内容的重要性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另一方面,也使得在答题的时候,能够做到胸有成竹,科学分配各类型所应得的时间。其次,应注重审题这一应试的重要步骤。尽管各种考试的题型变化多端,但审题任何时候都是不变的一步。有的考生在考试中不认真审题,结果导致漏题、跑题、答非所问的后果,等明白过来,卷面空间和时间均已不够,丢了不该丢的分,这也是有的考生考完后感觉良好,而考分却不高的原因所在。反观在应试时认真审题的考生,就更能看到认真审题的好处所在。认真审过题后,将已掌握的内容按要求答上测会得到应得的分,而掌握不牢的内容,只要结合题意,与相关的知识进行联系,答出其大略的内容,也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数。 3.根据题型特点,准确答题 因为不同的试题类型,考查的知识内容不同,其答题方式也会不同。考生应依据题型的特点,对症下药,准确答题。特别是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三种题型,由于它们对考生的考查目的不同,其要求的答案方式也不同,前面在学习方法中,针对三种题型也作了分析,在此不再赘述。只是提醒考生一定要应简则简,应详则详,且忌详略不分,出力不讨好,得不到高分。 4.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提高答题准确度 合理安排答题时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考试过程中仍不乏有考试答不完题,时间不够用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考试时间充足,却有题答不完全的现象,这都是考试时间安排不够合理造成的。如何来合理安排考试时间呢?我建议大家在试卷发下来的时候,不要急于下笔做题,应先大略地把试卷浏览一下,对试卷的难易程度及题量做到心中有数。这样,一来可以避免漏题和答题详略不分,二来可以稳定情绪,消除紧张。另外,在做题过程中,遇到难题,不要死钻牛角尖,应先绕过它,先把容易的会做的题做完,再回头思考不会做的难题。面对分值小的难题,不要花费过多时间,如果题做完了,剩有时间再回头想小分值的难题,才是最佳做法。 5.尽量答满试卷,切忌试题答案空白 一般情况下,考生对于已掌握的内容,不存在不答的问题,但是如果有考生不熟悉或掌握不牢的内容时,考生还是应该将自己所知的相关内容答上的,因为尽管不可能一定得分,但得分的机率还有的,而如果试卷空白测一点得分的可能也不存在。特别是选择题,不会也要凭印象写个答案,说不了你运气好,这一分拿到了,你便恰好通过这次考试。 6.注意检查试卷 如果考生做完题后,时间还有剩余,应注意检查试卷,看看是否有记题存在,再者也看看拿不准的题,是否有新的灵感,想出准确的答案。如果仍拿不准,应选择第一印象的答案,因为第一感觉的答案往往是正确的。此外,检查试卷时,应对主观题多加检查,看是否有漏答知识点或知识点答错的现象。 以上我就《外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点难点内容进行了简单的提示和分析,并介绍了一些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希望大家能牢牢把握这些重点难点内容,在平时学习过程运用良好的学习方法,肯下功夫,以期在考试过程中灵活运用应试技巧,取得理想的学习效果和考试成绩。

道德伦理神话起源希腊神话对现世的影响(文学、艺术。。。)人物特点神话是希腊社会的再现希腊神话与其他地区神话的比较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怎么写

写一篇克诺洛斯的统治下吧

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    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    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    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    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    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    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    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    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    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    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    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    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    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    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骗子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    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要求

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较早为我们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批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略,为我们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一幅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蓝图。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这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亚里士多德为法治的发展确立了崇高的奋斗目标,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二、古罗马,从崇尚理性到关注权利�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同样征服希腊人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我们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和正当;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这样一来,西塞罗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上,视角和视域要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宽广的多。� 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示和禁止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在他看来,国家是各民族或市民以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为纽带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而且,在这个公民的“集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协作互助的“伙伴关系”。这表明,国家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实体;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为众人谋取利益。� 在西塞罗之后,罗马共和国为庞大的罗马帝国所取代,帝国的大权都集于皇帝一身,皇帝的意志不许违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但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因为共和国的法治被破坏而彻底摧毁,还是继续残存在帝国之中。一些开明的皇帝不认为法律是他们手中的一根权杖,而把它看成治国的有力凭据。特别是在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帝国的皇帝们更加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只有两样法宝,一是武力,二是法律。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对推行法治起了重要作用。� 三、从古代到近代,由神性回归理性� 从总体上说,如果说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一个法治思想主宰的时代,那么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则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日尔曼人并未表现出罗马人当年的谦逊和宽容,他们的野蛮入侵以及对原有文明的掠夺和践踏使得繁荣一时的罗马法治文明湮没在侵略者的铁蹄下。但这些征服者却对罗马人留下的基督教及其教会表现出不同寻常的宽容和情有独钟,基督教成了西欧惟一“合法”的精神信条。所有的人、所有的思想都共同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而当时各种政治权力的对抗又使人们处在一个相对松散的政治控制之下。这种统治状态无疑为自由思想的成长提供了温床,在这“自由的胚胎”里逐渐酝酿成一场场表达人们政治理想的复古主义运动,从而哺育和催生了近代法治主义的萌芽。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运动。由此最终引出了席卷整个欧洲的高举人文主义大旗的文艺复兴运动。 在这次运动中,封建势力和宗教神学的权威遭到重创,人类开始找回了自己的尊严和个性。马克思说:“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文艺复兴也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人本主义的基调。通过这次文艺复兴,欧洲的思想文化主流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认转化,人的地位上升,人的价值凸现。这一变化影响着欧洲人对政治体制和治国方略的新的思索,从而导致了以神为本的法治理念衰微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萌生。� 到17世纪,英国的哈林顿是最早明确提出法治主张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的法治主张是在经验的、历史的事实中来论证,这也使得他成为架起古典理性主义与近代理性主义法治思想的桥梁的人。在哈林顿之后,崇尚法治、尊崇理性和良法逐渐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主流。 � 四、法治:自由与民主� 对于近代法治思想的形成来说,文艺复兴运动仅仅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精神条件,而启蒙运动则是近代法治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力量源泉。与文艺复兴运动相比,启蒙运动带有更加强烈、更加明显的政治革命的性质。在众多的法治思想家中,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其中的代表人物。� 孟德斯鸠以自由主义作为立论的基础,把自由确立为法治的实质,而把法治看成自由诞生的基本的政治结构。不过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能够保证自由,正如他指出的“人类的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法律上的自由”是他确立的自由的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自由主义的法治学说经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的阐释而确立下来的时候,以卢梭为首的民主主义者的法治学说也正在兴起。卢梭既是一个自由的理想主义者,又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的理论试图把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构一个理想的共和国创设一种理想的模式。同孟德斯鸠一样,卢梭也崇尚自由,他认为,自由需要平等,这种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义上的。而由于社会制度而导致的政治制度上的人和人的不平等,正是人们失去自由而倍受奴役的根源。所以卢梭认为建立法治,树立法律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威,才是彻底杜绝专制、使人们不再受奴役,从而最终实现人类自由的有效途径。

肯定赶不出来了。。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不过你执意要写。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XX的危害性。。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博个同情。扮个可怜。。。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B 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准确解读材料信息的能力。政治民主与法制是统一的,古希腊对语言文字进行立法,使之制度化,为民主政治提供了保障,B项正确。A项材料无常体现。秦朝是封建王朝与古希腊的奴隶制有着本质区别,C项错误。思想文化专制是政治专制的体现,D项错误。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方向是什么

法律论文选题原则: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律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律学科的发展。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法律论文题目,应当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推动作用。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律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自己选定的题目,角度比他们更新,写出来的内容有较多的创见和发展。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编写法律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实践表明,只有自己想写且非写出来不可的题目,经过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创作出来的论文,才可能是高质量的论文。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律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内的题目。法律学术论文,是法律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只有选定自己擅长的法律专业的题目,由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厚,造诣深,编写起来就会得心应手,左右逢源,论证严密,质量甚高。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律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刊发展潮流的学术论文。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能写出来的能力,因为具有能写出此题的能力,就会在较短或有限的时间内又快、又好地将法律学术论文写出来。如果某个选题很有学术价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尽全力去写,其结果也写不出高质量的法律学术论文,这样就会事倍功半。

课程:希腊罗马神话  关键词:城邦;社会;土地私有;文化;荷马;斯巴达  古希腊罗马文明史  ——城邦制度  古代希腊城邦制度  城邦的含义和特点  城邦源于希腊文polis,译为城邦,有城市国家之意。通常是以城或市镇为中心,结合周边农村形成的经济政治共同体。  城邦的特点  1、长期分立,各自为政。虽然希腊古典时代的这些城邦在制度、风俗、语言、经济、宗教、文化上有相当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希腊属于丘陵地形,各城邦相对独立。  2、实行国民政治,定期选举管理者。(只有斯巴达的国王为终生制)  3、经济上以小私有经济为主,商业较发达,无神庙经济。  4、军事上,实行公民兵制,无固定军队。  希腊城邦社会的特征  1、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一个涉及诸多侧面的复杂问题,也是希腊史研究中最被关注的问题之一,多年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而又系统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英国剑桥大学著名的希腊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教授独辟新径,运用丰富的考古学资料来研究城邦的形成。他认为,城市中如神庙和议政厅等公共建筑的出现是城邦形成的重要标志,而由考古材料所反映的、古风时代早期人口的急剧增长则推动了城邦的形成;法国学者波里尼阿从宗教崇拜的演变来探讨城邦制度的形成,提出古风时代早期希腊各邦保护神及其宗教崇拜的确立象征着古典城邦的形成;英国学者古迪和瓦特则从文字的使用与推广这一侧面进行探讨,提出在迈锡尼的希腊文消失约四个世纪之后,以腓尼基字母为基础的希腊文字的出现,及其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是促使希腊城邦形成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和其他传统社会不同,在古代希腊,文字一经出现,即得到十分普遍的推广与广泛的使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把城邦的出现归结于文字的出现及其应用的后果。综合看来,上述这一系列研究使我们对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这一历史问题有了更新更深刻的认识: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是由一系列因素交相作用的结果。这里姑且不论上述研究各自的缺陷,但它们的共同缺点是,片面强调了某一个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其它因素的重要性,因而,如果分开来看,它们都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更为严重的是,虽然西方学者对城邦制度形成的诸多侧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但是他们都忽视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即土地私有制的形成问题。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有意的。在西方学术界里,土地私有制问题历来被看成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因而绝大多数的学者都极力回避触及这一问题。但实际上,如此一来,他们正好成了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或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牺牲品。撇开意识形态的因素,对土地私有制的形成这一问题作历史的研究,仍然是十分有益的。  在展开讨论之前,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所有权的观念同古罗马或现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观念有很大不同,在古希腊人的思想中,没有抽象的所有权观念,相应地,在古希腊文里也没有表达这一抽象观念的词语。希腊文中表示所有权的词如ousia、exein、kratein、kektesthai和ktema所表达的都是实际意义上对特定财产的具体占有,从现代法律意义上来说,它们的意思是"占有"而不是"所有"。古希腊人从实际占有的意义上来理解所有权,因此,当亚里士多德试图定义牢固的占有时,他实际上是在定义所有权:  牢固占有的定义是对财产的如此占有,即对它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自己--对自己财产的检验标准是,自己是否有权转让它;这里我用转让来表示赠送和买卖。亚氏的这个定义为当今的古代经济和法律史家所普遍接受,在古代希腊,土地所有权的首要标志是占有者对土地的转让权,即赠送与买卖的权利。  2、古风时代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同贵族统治阶层的斗争,是理解希腊城邦形成之关键,同时也是理解土地私有制确立的钥匙。可以肯定的是,在古风时代以前,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在迈锡尼时代,线文B的泥板文书所提供的材料表明,彼时的经济结构以王宫为中心,是学者们所说的"宫廷经济",其中有关土地占有状况的大量记载表明,迈锡尼的土地大体上分为"公有地"(ke-ke-me-na)和"私有地"(ki-ti-me-na)两部分。社会成员--无论是王国的官僚还是普通的农民--对土地的占有都同一定的义务联系在一起,这也就是学者们所说的"有条件占有"(conditional tenure)。这同以后希腊各历史时期的土地制度均有很大区别。到荷马时期,随着迈锡尼中央集权的崩溃,地方贵族分享了王宫的权利,同时也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土地。虽然有些学者认为,荷马时期的土地制度已经是典型的私有制,但荷马史诗所提供的材料说明,土地私有制尚未确立起来。在荷马时期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存留,史诗中有关巴昔琉斯或贵族领地(temenos)的记载即证明了这一点。temenos一词在线文B中即已出现,它表示王(wanax)和将军(lawagetas)的领地。在荷马史诗中,这个词一共出现十三次,除其中四处表示神的领地外,其余九处均代表巴昔琉斯和贵族武士的领地。从史诗的记载来看,这些领地都是由集体赏赐给建立军功的英雄和首领的。这就说明,至少部分土地为集体而不是个人所有,而且集体有权将它赏赐给个人。另外,史诗中有关份地的记载同样反映了公有地的存在。古希腊文中"份地"(kleros)一词的本意为"抽签",在表示土地时,其引申含义为"抽签获得的份地"。史诗中两处提及份地的分配,而荷马在《伊利亚特》中所用的一个比喻则明确说明,个人所耕种的份地是由集体分配的。在描述希腊盟军和特洛伊人激烈的战斗时,荷马比喻道:两军就象两个人在一块公有地里为田界而争斗,他们手持测量杆,在一小块地里为划分不均而争吵,但一堵篱笆将他们分开。虽然有的学者对这条材料提出种种疑问,但它所提及的公有土地的存在是无可否认的。  然而,公有土地并不是荷马时期唯一的土地占有形式。诗人笔下的英雄同时也都是大土地的占有者,他们一般拥有大量的果园、牧场和耕地,并且使用奴隶为他们劳动。有时候贵族也将一部分土地赏赐给忠诚的仆人,奥德修斯的猪倌尤迈俄斯就指望主人分给他一块份地和一幢小屋,他说道:"一个善良的主人理当如此报答为他辛勤劳动、受到神明保佑的仆人"〔。另一方面,史诗也提及没有任何土地之人。当奥德修斯在冥界见到阿基里斯的魂灵时,赞美说他生前备受人们的尊重,死后还成为众魂的首领,后者回答说:"高贵的奥德修斯,不要对我赞美死神,我宁愿活在人间,作一个没有土地之人(akleros)的奴仆,也不愿在这里作众鬼之王。"  综合看来,在荷马时期,贵族家庭(oikos)控制了大部分的土地,但这不并是其土地制度的全貌,还存在着土地公有制的因素。最为合理的解释是,荷马时期的土地制度处在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阶段,而只是到了古风时代,土地私有制才逐渐确立起来。  3、贵族统治阶层对政治权力和经济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导致了社会下层为争取政治与经济权利而进行的斗争,从而进一步引发了古风时代的社会大变革。正是这种社会大变革导致了古典城邦制度的形成,也是在这个变革中,土地的私有制逐步确立起来。在斯巴达,这种变革的明确标志是莱库古的改革,虽然莱库古本人是传说中的人物,但传统中归功于他的改革却是具有历史根据的,其主要内容是平等份地(kleroi)的分配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改革。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如霍德金森试图否认平等份地的历史真实性,提出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及其财产继承制与其它城邦并无不同,但他们的研究忽视了斯巴达社会政治生活的许多重要侧面,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斯巴达的军事制度、公民的共餐制及其教育制度同它的土地制度是密切相关的。同其它城邦不同,斯巴达有其独特的军事与社会制度,它的所有成年男性公民都是职业军人,公民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卫城邦,因此,斯巴达的公民将战争和军事训练视为自己从事的唯一职业。早在莱库古改革时,城邦即"禁止所有的自由人从事追求财富的职业,并规定他们唯一的职责在于保卫城邦的自由"。城邦还规定,所有六十岁以下的成年男性公民都有  随时服兵役的义务。这种公民军事化的制度同平等份地制度密不可分,由于公民不能从事任何追求财富的活动,很显然,城邦必须为他们的生计提供一定的保障,使所有公民有相对平等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必然影响到公民的社会与政治意识。所有公民,无论是平民还是贵族,都成为重装步兵的一员,都在同一个方阵里,肩并肩地作战或训练。这种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群体生活,无疑孕育了一种平等的观念。虽然有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但是重装步兵的作战方式无疑增强了平民同贵族斗争的自信心。尽管这种自信心可能还不足以形成一种强烈的政治意识,以致于提出平等政治权利的要求,但他们在经济上、尤其是土地上的平等要求却是为历史资料所证实的。公元前七世纪早期斯巴达诗人提尔泰俄斯的诗歌即记载了下层公民要求重新分配土地的呼声,这种呼声在时间上同重装步兵改革的吻合也许并不仅仅是巧合,而是有其因果关系的。  斯巴达社会生活的另一个独特性是其公民的共餐制,按照这个制度,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男性公民都要集体就餐。为了维持这种集体就餐的制度,每个公民每年必须向城邦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如果无法交纳规定量的粮食,他就会丧失公民权。很显然,这种共餐制的基本前提是,从一开始,所有公民都必须拥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即占有的土地足以生产他所必须交纳的粮食,而这个基础只能通过平等份地的分配来实现。没有这样一个基础,集体就餐的制度是根本无法实行的,因为斯巴达共餐制的目的不是从一开始就把一部分公民排除在外,而是培养公民的集体观念和城邦观念。  斯巴达的土地制度同它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探讨斯巴达的土地制度时,不能把它孤立开来,而是应该把它看成是城邦整体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进行综合研究。平等份地制度的目的是维持城邦特有的社会与政治制度。其意义在于它实际上限定了公民群体的范围,从而也就定义了公民权,分得份地的社会成员成为共餐制的成员和城邦的职业士兵,亦即城邦的公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波里比阿把斯巴达的份地称为"政治的部分",也正是在这里体现了斯巴达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在雅典,下层农民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则更为直接地导致了土地私有制的确立。梭伦改革的直接原因是贵族统治阶层对土地的垄断,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下层农民的不满。在改革以前,下层农民没有直接的土地所有权,亚里士多德说,直到梭伦改革,雅典的债务只能以人身作为抵押,也就是说,个人无权以自己耕种的土地作为债务的抵押。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称作Eupatridai的统治集团手中,而下层农民则成为他们的依附民。亚氏在论及梭论改革前雅典的社会状况时说:  ……这以后发生了贵族与大众之间的冲突。从各方面来看,他们的政治体制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尤其是穷人,他们的妻子和儿女都为富人所奴役,他们被称作附庸和六一汉。因为他们正是按照这样的地租(misthosis)耕种富人的土地。所有的土地都控制在少数人手中;如果他们无力支付地租,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孩子都将失去自由。  亚氏在这里提到"六一汉"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议。传统观点把六一汉看成是向贵族交纳地租的贫民,并因此而将上引亚里士多德文中的misthosis一词译作"地租",但对地租具体份额的多少即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却又意见不一。无论如何,六分之一或六分之五的份额作为地租似乎都难以令人置信,因而这个结论并不为学者普遍接受。对此英国学者加伦特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六一汉"是在农忙季节为富有贵族耕种土地的农民,作为报酬,他们获得其收成的六分之一。然而,这个理论难以解释下层农民的不满以及公元前七世纪阿提卡的社会危机。为自圆其说,加伦特在此不得不引入一个"羞耻文化"的观念,进一步假设,对希腊人来说,被迫出卖劳动力是一件羞耻的事。但无论如何,这个"羞耻文化"的概念并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公元前七世纪末六世纪初雅典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羞耻"不是导致雅典社会变革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一个主要原因。

浅谈古希腊的城邦历史和民主制度   ——对中国民主建设的启  信科院电子系03级通信工程 许建新 033523011    [内容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古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从城邦的国家结构里孕育成长出古希腊的民主,雅典民主是古希腊民主的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民主制度下,雅典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促进中国民主进步是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从古希腊的历史和民主制度可以得到启示,全民直接民主在现阶段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现阶段的民主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吸取其他的民主制度的精华来完善民主集中制。  [关键词]古希腊 城邦 民主 启示 民主集中制    一、古希腊的城邦历史简介  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的若干个村落。古希腊城邦,这个互相独立、自给自足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和文化等的实体和希腊主义的象征,自“黑暗时代”末期(约前800年)始现之日起直到马其顿侵入为止(前338年)的近500年间,一直处于分立之中,即整个希腊史是一部典型的多中心史。古希腊城邦的特点就是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古希腊城邦不仅存在时间长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而且数量众多,前后竟达数百个之多,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就研究过150多个城邦!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众多城邦中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的历史代表了那个时期的希腊历史。  严格来说,古希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专制体制国家。希波战争以后,希腊史基本上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中心的,然而,一方面,这两个国家甚至谁也没有完全掌握过希腊本土及其密尔诸岛屿诸城邦的最高政治主权;另一方面,还有许多“边际”的即黑海、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利比亚、远西希腊诸城邦,根本从未处于这两个中心国家支配之下,而是各自独立发展,虽然它们本身也不同程度地集团化了。甚至亚历山大征服以后,希腊化王国也还有好几个。总之,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  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  民主理论家们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体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  直接民主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古希腊的城邦架构之上的。按罗伯特•达尔的归纳,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少。这样可以避免公民之间异质成份出现,便于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相互了解,和便于直接民主制能以较低的成本实施;2)公民们必须具有相当同似的特征,智力水平、教育程度、知识背景大致相同,语言、文化、种族背景大致相近,财产、社会地位大致平等。这样可以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保证选举的可靠性;3)公民之间必须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这样才能使公民分享公共福利以及为公益奋斗而不至于与其个人目标和利益相冲突,及避免公民之间的分歧和利益集团的出现,从而导致直接民主制的瓦解;4)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这样可以防止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机构成为直接民主的代替物;5)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集会,它还包括积极参与城邦的管理。大部分雅典人在一生中担任至少一项公共职务。这样便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门的政府职员出现;6)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正是由于古希腊是由众多的独立的城邦组成,使得直接民主的萌芽和成长成为可能。  其中,雅典民主是当时古希腊的直接民主的杰出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拒绝一个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社会,它认为一个理想的城邦应该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有区别的。今天的民主指的是少数人不能专制大多数人,它反君主制,反专制,反贵族制,而且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受到绝对保护,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漠不关心也是正常的。雅典的民主起源于梭伦变法和克利斯提尼改革,这种政治制度一直延续到马其顿统一希腊诸城邦,雅典沦为马其顿的附庸国。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征:首先,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也就是说,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为争取多数人的政治平等和社会正义提供了一种可能,从而打破了极少数统治精英参与公共事务、操纵政府权力的神秘。另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也展露出这样一种内在的冲突和紧张关系,那就是自由的公民所追求的是要避免成为那些只为追求自己利益的人的奴隶,然而,他们本身却又总是企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和规范别人。  公元前479年,在希波战争中希腊军队击退波斯重装步兵,希腊本土实现全境解放。雅典人民受到希波战争胜利的极大鼓舞,在剩下的整个公元前五世纪里面,雅典人“比任何国家,无论大小,在同样长的一段时间里所尝试过的以及所取得的成就都要多,都要广泛。”在伯里克理斯(Pericles)执政时期(公元前461~429年),雅典继续推行民主。然而,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被斯巴达所领导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击败,于是,雅典一个辉煌的世纪就这样结束了。雅典的战败也使得人民开始反思雅典的民主,修昔底德曾这样总结说:“一个帝国不可能靠民主制度来运作。”

古希腊法治思想论文选题方向

亚里士多德和法家都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因而其法治思想存在着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两者在为何实行法治(法治的理论基础)、如何实现法治(法治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法治要达到什么目标(法治的最终目的)等许多方面尚存在重大

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 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古希腊明确把法治作为治国方略而提出来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不过他的思想也经历了较大转变。最初他并不主张法治,在治国理论上,他的标准是正义和知识。在他看来,法律只是一种规则,但它本身不是正义和知识,因而不足以治理好国家。因此他提出:理想的国家必须由德才兼备的哲学家来统治,而不是由法律来统治,“治理国家的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最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的权威。”但是,柏拉图的理想国及其方略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世上要存在像他描绘的美德和智慧俱全的人,对此黑格尔说“一说到地球上的人,那么他(柏拉图)的理想就不可能实现了,因此这样一个理想完全是虚幻的”。�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者,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较早为我们揭示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并批出了建构法治的基本方略,为我们较为完整地勾勒了一幅法治国家和社会的蓝图。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具有至上权威是法治的关键,而良法是法治的基石,这是法治的两大基本要素。亚里士多德为法治的发展确立了崇高的奋斗目标,具有永恒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二、古罗马,从崇尚理性到关注权利� 古希腊的城邦文明最终被罗马人征服,但是,罗马人并没有因为军事征服希腊而同样征服希腊人的思想文化,相反,他们却被淹没在希腊的思想文化之中。在法治思想领域,罗马人也成了希腊法治思想的后继者和传播者。� 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治思想的思想家中,我们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一方面,他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思想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确证法治的必然和正当;另一方面,他又根据自己的政治实践的经验教训来阐述法治建构中若干现实问题。这样一来,西塞罗在对法律和法治的理解上,视角和视域要比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宽广的多。� 西塞罗把理性看做神赋予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所在。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成文法律的时候,自然法就已存在,成为了人类正确行为的准则,以它的理性力量指示和禁止着人们行为的选择,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理性是不成文的法律,法律只不过是成文的理性而已。在他看来,国家是各民族或市民以正义为基础、以法律为纽带自愿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而且,在这个公民的“集合体”中,人与人之间构成一种协作互助的“伙伴关系”。这表明,国家是由法律建立起来的一个自由、平等的实体;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为众人谋取利益。� 在西塞罗之后,罗马共和国为庞大的罗马帝国所取代,帝国的大权都集于皇帝一身,皇帝的意志不许违抗。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被皇帝自身的权威所掩盖,但法治的某些思想或观念并没有因为共和国的法治被破坏而彻底摧毁,还是继续残存在帝国之中。一些开明的皇帝不认为法律是他们手中的一根权杖,而把它看成治国的有力凭据。特别是在东罗马帝国取代西罗马帝国之后,帝国的皇帝们更加认识到,要实现帝国的辉煌,只有两样法宝,一是武力,二是法律。这样,法治的观念便一直得以延续。《查士丁尼法典》的出现,对推行法治起了重要作用。� 三、从古代到近代,由神性回归理性� 从总体上说,如果说古希腊和古罗马是一个法治思想主宰的时代,那么中世纪的西方世界则是一个神治思想垄断的时代。日尔曼人并未表现出罗马人当年的谦逊和宽容,他们的野蛮入侵以及对原有文明的掠夺和践踏使得繁荣一时的罗马法治文明湮没在侵略者的铁蹄下。但这些征服者却对罗马人留下的基督教及其教会表现出不同寻常的宽容和情有独钟,基督教成了西欧惟一“合法”的精神信条。所有的人、所有的思想都共同寄生在神治的思想之下。基督教将法律上升为终极意义上的神的理性,宣称人和法都是整个神圣统治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督教神学的精神强制,在使欧洲人屈从于神意的同时,也激起了人们对思想自由的憧憬。而当时各种政治权力的对抗又使人们处在一个相对松散的政治控制之下。这种统治状态无疑为自由思想的成长提供了温床,在这“自由的胚胎”里逐渐酝酿成一场场表达人们政治理想的复古主义运动,从而哺育和催生了近代法治主义的萌芽。在11世纪末12世纪初,随着罗马法的集成《国法大全》在意大利的发现,以及城市再一次崛起和商业的迅速发展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欧洲掀起了一场学习和研究罗马法的运动。由此最终引出了席卷整个欧洲的高举人文主义大旗的文艺复兴运动。 在这次运动中,封建势力和宗教神学的权威遭到重创,人类开始找回了自己的尊严和个性。马克思说:“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文艺复兴也奠定了近代法治思想人本主义的基调。通过这次文艺复兴,欧洲的思想文化主流从神本主义向人本主认转化,人的地位上升,人的价值凸现。这一变化影响着欧洲人对政治体制和治国方略的新的思索,从而导致了以神为本的法治理念衰微和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萌生。� 到17世纪,英国的哈林顿是最早明确提出法治主张的政治思想家之一,他的法治主张是在经验的、历史的事实中来论证,这也使得他成为架起古典理性主义与近代理性主义法治思想的桥梁的人。在哈林顿之后,崇尚法治、尊崇理性和良法逐渐成为西方法治思想的主流。 � 四、法治:自由与民主� 对于近代法治思想的形成来说,文艺复兴运动仅仅为其提供了充分的舆论准备和精神条件,而启蒙运动则是近代法治思想体系形成的直接力量源泉。与文艺复兴运动相比,启蒙运动带有更加强烈、更加明显的政治革命的性质。在众多的法治思想家中,孟德斯鸠和卢梭的其中的代表人物。� 孟德斯鸠以自由主义作为立论的基础,把自由确立为法治的实质,而把法治看成自由诞生的基本的政治结构。不过在他看来,法治国家的目标确立为自由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的问题是法治国家如何能够保证自由,正如他指出的“人类的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法律上的自由”是他确立的自由的和法治的基本原则。� 当自由主义的法治学说经孟德斯鸠等政治思想家的阐释而确立下来的时候,以卢梭为首的民主主义者的法治学说也正在兴起。卢梭既是一个自由的理想主义者,又是一个民主主义者,他的理论试图把自由、平等、民主和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建构一个理想的共和国创设一种理想的模式。同孟德斯鸠一样,卢梭也崇尚自由,他认为,自由需要平等,这种平等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意义上的。而由于社会制度而导致的政治制度上的人和人的不平等,正是人们失去自由而倍受奴役的根源。所以卢梭认为建立法治,树立法律高于一切权力的权威,才是彻底杜绝专制、使人们不再受奴役,从而最终实现人类自由的有效途径。

法治人百岁,德治人万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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