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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背景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17:19:34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背景

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   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在前城邦时代,希腊经历了历史上的“黑暗时代”(公元前12世纪―8世纪),在部落生活的社会条件下,出现了以神话为载体的自然法思想的萌芽,典型的代表就是《荷马史诗》以及赫西俄德的《神谱》。在《荷马史诗》中,正义女神“狄凯”和惩罚女神“忒弥斯”分别是正义和惯例法的象征。史诗通过描述两位女神之间的关系表述了正义和习惯法之间的主从关系,正义作为神人共守的秩序,是习惯法的基础,而习惯法作为人间的秩序,则是正义的体现和化身。在《神谱》中,宙斯之女“狄凯”成为正义的化身,她所主张的正义不仅是神界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也是人类制定良好法制的基础。不难看出,在城邦政治出现之前,人们已经通过神话的形式区分了自然普遍之法和人间之法,模糊地表达了自然法思想。   到了希腊城邦形成时期,一大批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赫拉克利特、塞诺芬尼等,在探索宇宙本原的过程中摆脱了神话的束缚,把对自然的探索与对人类的政治生活的研究连接起来,从世俗的角度阐发了自然法的理念。在他们看来,既然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那么自然界的秩序也应是人类最高的法则或者范本,这种自然界的法则被赫拉克利特称为“逻各斯”。“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规律和最高法则,是万物普遍共有的尺度,因此也是衡量城邦政治生活的终极标准。“逻各斯”可以说是西方后来自然法概念的前身。但自然哲学家因其历史的局限,只是看到了自然是立法的标准,法律应体现自然的规则,却没有对自然法和人定法做出明确区分。  随着城邦政治的发展,对自然法和人定法作出明确区分的是智者学派。他们在讨论中把目光从自然和“神” 转向了人与“社会”,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在这种思想的指引下,他们从人性出发,对“自然”和“约定”的关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提出了“合乎自然的法律”、“未成文的法律”、“到处都遵守一致的法律”等概念,并将“自然”置于法律和习俗之上,区分了自然的公正和人间法的公正。苏格拉底也把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他认为无论是不成文的神的法律还是成文的人的法律都必须考虑到正义,正义性不只是立法的标准,而且是立法的共同本质。   政治学的鼻祖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这是自然法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他认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赖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自然正义源于人的本性,不依赖于立法权可以在所有的民主政体中普遍适用。而法律的正义则是各个国家完全依附于特定的目的考虑而订立的。与此相适应,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约定法,自然法是约定法的样本,自然正义的最大特点就是具有普遍的效力,自然法只有一个,而约定法就象国家结构一样,有其各自的特点。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法论虽然仅仅限于城邦的范围,但却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他的理论倘若再向前迈进一步就扩展到普遍性的自然法论了。而完成这一步迈进的是斯多葛派的政治思想家们。   伯罗奔尼撒战争后,希腊的城邦制度走向衰落。城邦的衰落使得人们对政治不再有狂热的激情,而是更多地关注个人生活。伦理学取代政治学成为人们关注的学说。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学说是作为伦理学的附属出现的。他们认为“逻各斯”或者“理性”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因此人必须受宇宙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这种支配宇宙和个人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同时他们指出,宇宙是一个绝对统一的整体,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的整体中的组成部分,人的灵魂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人的理性也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人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的体现。因此, 按照自然生活,就是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自然法和人的理性是一致的。显然,斯多葛派的思想并未超越前人的范畴,但其在自然法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却是重要的。这主要是因为:斯多葛派使自然法的思想更加具有普遍性。在他们那里,理性的主体超越了城邦和国家的界限,成为包括奴隶在内的“宇宙的公民”。他们从自然法中推出了人人平等的思想。他们认为由于人人都分享了宇宙的“圣火”,因此无论其出身、地位、财富如何不同,他们都是从神那里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相互间是平等的。他们还重视自然法的秩序和规范的普遍意义和特征。虽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较多地表现为伦理思想,但它毕竟已经突破了之前抽象地谈论自然正义的模式,使自然法成为一系列社会生活明确的准则和法则的渊源。而正义,怎么说呢希腊的正义是一种民族精髓,这个精髓伴随着法,法即于正义,公平而出现!

法家:重律法轻教化。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秦朝也因此带来了先进的政治制度,郡县制,但是解决不了内部社会矛盾。秦朝就是典型的写照,勃兴速亡。 儒家:重教化,尊崇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束缚了人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古希腊法律思想是西方法治精神的源头,西方法治理论一系列基本范畴的原义都发源于此,在经历了三个阶段数百年的演进后,自由、自然正义、民主与法治成为“轴心时代”的精神实质。但由于自然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局限性,希腊人的思想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其法治思想也不够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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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标题开题摘要目录介绍文献综述研究问题与假设方法论工作安排预期结果和结果的意义暂定论文章节大纲参考文献列表各部分撰写内容标题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开题摘要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问题陈述研究的基本原理假设建议使用的方法预期的结果研究的意义目录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介绍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研究问题与假设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与发展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主要可看作四个阶段:梭伦改革庇西特拉图僭主政治克利斯提尼改革 伯里克利时代。 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基的光荣应属梭伦。 在梭伦以前,氏族贵族是雅典国家的统治者。在此期间,贵族会议具有无上权威,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等“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而且他们最初是终身职,后来方改为十年一任。”而雅典城邦的贫民非但政治上无权,还时刻受到沦为奴隶的威胁。雅典平民之困苦和无权与旧氏族贵族的特权地偿还的对立,引起了雅典平民(工商奴隶主、小农、手工业者、贫民)与旧氏族贵族的激烈斗争。 公元前621年颁布的《德拉孔法典》已表明雅典平民力量增长,但贵族后裔仍然对国家享有独占的统治地位。 处于城邦平民与贵族后裔激烈斗争的危急中的雅典国家急需建立一种新的秩序。公元前594年,被选为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担负起建立这一新秩序的重任。出身于平民而又由经商致富的梭伦力图建立起一种能使各方共容的制度。其宗旨是,对平民来说,“自由不可太多,强迫也不应过分。” 梭伦颁布“解负令”;宣布永远禁止债务的人身但保,这就废除了债务奴隶制;确认私有财产、土地的断承、买卖的合法性,同时规定限制最高占地额。所有这些,宣告了雅典人的人身自由,使雅典的贫民获得了解放。 与此同时,梭伦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全体阿提卡公民按照法定财产资格(以地产收入为基础)分为四个等级;富农、骑士、中农和贫农。前三个等级的年土地收入分别在500、300、200墨狄那(每墨狄那约等于41公升)。无土地收入或其收入在200个墨狄那以下者是贫民。公民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一切成年的雅典公民、包括最的贫民都有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利。公民大会负责立法、决定战和等最高政务,并选举国家的最高官吏,新设立400人议事会,负责为公民大会审核提供议案、处理日常政务。 梭伦还创立了“陪审法庭”作为雅典的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可向陪审法庭提出申诉。 梭伦的改革意味着曾享有世袭特权的贵族后裔的失败、标志着富裕的工商奴隶主阶级的崛起以及这个阶级同雅典自由农、手工业者及贫民联盟的胜利。尽管存在着财产特权,雅典贫民都能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并在立法、司法活动中为保卫自身利益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斗争远未结束。 公元前560年,贵族出生的庇西特拉图在主张继续推进改革的山地派支持下,以武力夺取雅典政权,自立为僭主。在执政期间,他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推进工商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延续了作为公民主体的小农的地位。庇西特拉图政策堪称为梭伦政策的延续和发展。他减少农民负担,并设农村巡回法庭。并建立商船队和海军,奖励海外贸易。在雅典城里兴建道路,神庙和水道,倡导学术文化。他的政策惠及各阶层,他因此成为一位深孚众望的政治家。 公元前509一508年,克里斯提尼在梭伦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根据地区原则,全体阿提卡居民被重新划为十个部落(三分区),每个部落在内地、沿海、雅典城郊三个区域中各占一区。这样,打乱了旧有的户籍,削弱了旧部落、氏族中贵族后裔的势力。重新设立500人议事会以代替梭伦时的400人议事会,第四等级公民也有了参加议事会的权力和机会。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使贵族寡头政治派的势力一厥不振。但围绕国家政治制度问题,民主派与寡头派的斗争并未结束。希波战争结束后,到伯里克利执政时代,贵族会议的职权则几乎完全被取消。于是,雅典的民主政治进入全盛时期。 在这一时期,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通过法律,解决战争与靖和、城邦粮食供给问题,听取执政官等负责人的报告,审查监督国家官吏,审查和终审陪审法庭的案件并决定国家的其它一切重大事务。大会每月约举行4次,在公民大会中,容许有充分的发言自由。 于是,雅典人创立了一个公民自由平等、主权属于全体公民的政体形式。

优越的地理环境孕育民主的城邦制度有优秀参政素质的公民

第一段写你怎么知道的芥川龙之介的这篇小说,为什么选择这篇小说;第二段写大概有哪些内容,你的论文是围绕哪几方面写的;最后一自然段写:对论文或者作品的期望或者影响吧?之前自己的论文好像是按照这三个方面写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第二章 希腊法哲学思想 一、希腊文化 希腊文化意义上指,包括现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南部、南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等,共同特征是与地中海有关。希腊人指“多利亚人”,他们穿早了希腊灿烂文化。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言必称希腊” 希腊文化1) 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为中心,与海水密不可分。2) 农业、种植业不发达,主要以商业贸易,海洋贸易作为轻经济发展方式3) 城邦制度,有母邦与子邦(殖民)之说4) 宗教是多神教5) 逻格斯,主要指理性、知识、科学秩序、尺度希腊文化是理性、科学文化,有深厚理性、科学传统二、希腊法律理念 法律的宗教性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古希腊人也是从神、神话中寻找和论证自己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创制的根据的,也可以说,希腊人也是直接借助神、神话创造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在历史上可以有很多资料应证赫拉克列特“晦涩诗人”——人类一切法律都是因为那唯一的法律的存在而存在,身的法律为心所欲的支配一切满足一切有超越一切荷马史诗——人类的法律来源与神、是奥林匹斯山上众神之首宙斯作为礼物赐予人类,人类也是因为神启而了解法律,从这个意义上,希腊法律观念有神秘性,希腊法律最初指神的话语立下的宇宙秩序,因此在希腊早期,法律被看作是神圣的,不可所以违背的至上秩序,一开始法律就被蒙上一层神佑的光轮,是神给人间的法律提借了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根据,因此早期希腊每次法律颁布都要托于神意,都要加上“众神说”、“宙斯说”,法律的颁布也在特定的宗教场所。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按提革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智者文化运动中(第一批智者是“民众教师”)指挥率先考虑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所在,根据来源基础,将法律还原于世俗的、感性的,法律是人为的,是约定俗成的,只在一时一地,因而法律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是与普通有效的自然法对立的,法律是与利益直接关系的,是与特定社会利益集团有关系的,是强者之力。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这告诉我们,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法治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前670年——德拉古立法——雅典立法前594年——梭伦立法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480年——伯里克利立法梭伦立法具有重要重要意义:雅典作为希腊的形象,进入了法制,以法律来控制管理社会的传统或方式,形成了法制化的社会控制体系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梭伦认为,国家最最需要的是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发生内乱是国家最大的灾难,梭伦不顾各方面反对,依然立法,指定法律理论。晚年,柏拉图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屏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希腊古法律实践,希腊人很早就认识到法律不是社会中的权宜之计。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之所。没有法律管制,人类是野蛮的,人类社会将是无序的。 敬畏法律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必须得到普遍服从,单有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比没有法律更为恶劣,不仅以法治为自豪,而且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而凌驾与其他公民之上。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之死由自己的性格决定的。②苏格拉底是希腊社会两种价值体系、两种思想中的冲突,苏格拉底服从的是理性的,希腊社会服从的是感性的,权利化③苏格拉底表现敬畏法律,遵从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具有深厚敬畏法律精神、文化,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觉认同敬畏、遵从法律,自觉从法律为自己行为观、价值观为依据,任何人都不要轻易破坏法律,哪怕是自己握有重权,身居高位,哪怕在社会中存在不公正的制度,哪怕法律做出不工整的对待,智者认为人人都要遵守法律,若抛弃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整体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这告诉我们敬畏法律服从法律是人作为人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人必须自觉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法律的自由希腊与雅典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希腊精神的内在核心,是希腊人自认为的生命本性,希腊人自称是自由人,人的生活生存就是自由,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死,就此而言,希腊人认为人有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外物的支配而独立生存。在历史上,希腊人认识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认识到胡作非为的危害性,“任何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导致极端的奴役”,正因此希腊人明确提倡人是自由的,但在无拘束的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正是由于我们遵守法律,希腊人认识到自由是有界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基础,自由就是服从法律的自由,是对自由与法律内在关系的认识,希腊人自以为超越野蛮人 法律与正义正义是对层面,变化莫测的,也是令人困惑的,古希腊人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的内涵,澄清正义的意义,由此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成为西方正义源头。荷马史诗中简单的正义观念,DLIKE,正义来之于神,是神所赐予人类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准则。正义在于贵族与平民之间实现平等、平衡,从而避免两大阶层的冲突,格拉赞里特,正义是逻各斯、理性、尺度、次序,毕达戈拉斯认为,正义是一种数,正义是四,四是第一个偶数自乘数,代表平等,揭示出是对等性。智者学派认为,正义是强者利益,强权就是公平。柏拉图认为,在国家中,正义是没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从事自己的活动,让每个人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希腊思想家重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是正义的国家,每个人按其各自等级秩序,从事自己活动,各得其所。在理想国家中才有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存在正义与非正义区分,法律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本身代表正义理论。具有所划分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明确提出法律的功能是要维护社会平等公平。因此,所谓法律正义性,一方面指明法律要创建理想化、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维护每个人行为机器利益,另一方面,法律正义不仅要合法性,必须是正义化,理想化公正性是法律内在品性、标准,也是法律权威性,功能性的规律。 概括:通过以上对希腊法律基本观念的考察,可以认识到希腊法律精神是理性化传统,正式这种理性化传统构成希腊内在品行,没有理性化就没有法律精神,没有希腊理性精神,就没有西方后来法律文化。三、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三部曲柏拉图的著作包罗万象,涉及现代人所有的知识领域,他也是人类伟大的导师,有人评价其著作:柏拉图以罕见的程度将逻辑思维和抽象四的明辨从令人惊奇的诗意想象和探邃的思想情感结为一体,娓娓到来,形成了一道思想洪流。其著作是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思辩,逻辑与密度的结合体;其著作大多是对话式柏拉图的著作可看作是政治性的,他一生关注的是社会政治问题,是如何构件正义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在徘徊之中,在相对主义的迷茫中,为人们寻求一个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其著作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性的是《理想国》、《政治家》、《法律》这三部著作《理想国》:柏拉图以正义为主线,探索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是如何构建、发展、维护的,如何培养、教育人、涉及到辨证法等《政治家》(晚年):通过探索政治家治国的历史探索唯一正当的统治方式。书中,他一方面坚持了《理想国》的基本逻辑、基本立场、积极从事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的构建,仍然坚持贤人政治。另一方面,他又试图超越理想国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这种观点。《政治家》构成了《理想国》与《法律》相过度的中间桥梁,说明他开始重视法治。《法律》(最长)探索现实的国家的构建问题,探索一个社会如何在法律基础上形成,建设和维护,在法律史上这是希腊的百科全书,是后世了解希腊法律制度的信息源、法律文化的信息源。 正义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批判正义是欠债还钱、勇敢、友谊、智者宣称强者的利益。他明确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与善、智慧、勇敢、机智等道德想联系的内在价值,是个人、社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准则。他认为作为个人德行与国家是一致的,可以由小看大,无论对个人、国家来讲,他明确规定:正义是每一个人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情,各得其所。所谓不正义,是在国家之中每个人没有办法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角色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他从正义理论建立在社会分工、分层的基础上。根据其思想一个理想的城邦由三部曲组成,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他通过正义、对正义的探索形成哲学家的国王的途径:哲学家运用其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国王通过哲学教育运用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 正义的实施实现以来教育柏拉图:通过教育人才成为守法的公民1) 正义论是构件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标准,具有强烈现实性,指明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改革目标,柏拉图的正义论把社会发展力挽狂澜。2) 柏拉图根据“正义论”建立哲学家王国这种政治体系,创造“知识立国“,”技术治国“这是对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依次重大建构,是对人政治法律本性的深刻东西3) 柏拉图途明确提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智慧、勇敢、机智等品德的统一体。4) 具有重大缺陷,过于重视社会整体性,忽视个人性,过分突出集体主义,忽略个人主义,过分突出社会生活中道德性,忽略个人平等性,人的权利义务的并存,过分突出社会等级性,不平等性,而忽略个人平等性,等价性,过分突出先验而忽视经验性,因此柏拉图具有分级、否定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倾向,具有极其浓厚集体主义国家主义倾向,在历史上是典型的政治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集权主义。 法律论 理想国中的法律思想,根据《理想国》中设计哲学家国王治理国家不需要法律,正义的执行不需要法律,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1) 柏拉图明确表示法律没有包括最高尚的事物,因此无法推行正义。2) 理想国是以道德作为根基的,在正义的社会秩序中,从具有道德,不需要法律,认为只要有了美德,即使缺少法律,人也可以依据美德制定出所需要的法律。3) 对法律的认识是否理性,与理想国要求的理性是不同的4) 统治者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法律约束,用法律约束优秀之人的手脚,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是无意义的,愚蠢的。5) 在《理想国》中,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哲学家国王所依靠的首先是美德,而不需要依靠法律,美德是本,法律是末,本末不可以倒置,美德是社会的根基,精神支柱,法律是手段,工具,因此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实际上把法律与美德置于从属地位。“尚律不如尚学,尚法不如尚智”6) 立法根据全国人利益而非部分人利益,法律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幸福。7) 一个社会没有法院、法官不称为社会,城邦不称为城邦。8) 柏拉图认为,如果人们可以根据理性和神的思慧指导生活,社会就不需要法律,指挥次序与法律更有力量,理性是万物的主宰,但在现实中,难找理性。第一的选择即是法律次序,第二的是现实,法治的国家,是有法律的,混合的君主制,民主制的,但也是最自由最无法无天的,君主制容易导致独裁,混合的君主制即是两种集合。 总结柏拉图的思想:1) 充满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色彩,始终坚持社会根基是道,人类通过道德可以性完善,通过道德可以建立理性社会秩序,理性社会秩序可以实现正义,就此而言,柏拉图最早系统构件了道德共和国,从而成为西方乌托邦思想源头。2) 柏拉图法哲学核心是正义论,开启西方源远流长的正义论。3) 徘徊在人治论与法治论之间,没有摆脱这种思想困境,与希腊社会尤其是法律秩序有关,也与柏拉图的思想逻辑,对法律性质、功能、使命的认识有关。4) 晚年探讨法治,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作用,对亚里士多德有重大意义,构成其法哲学思想起点也促进西方哲学发展。四、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代表作《政治学》、《雅典政治》、《尼可马洛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方法论在人类认识历史上,有两种基本认识路线,一种是经验,实证的,传统的,现实的,可称之为经验主义,另一种是理想的,浪漫的、乌托邦的,可以称之为理性主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分别代表其中一种,柏拉图是理性主义典型代表,亚里士多德是讲演主义代表。在法哲学上,亚里士多德以经验主义(现实主义)最为思想基础,曾对人类知识体系作了第一次明确分类,他将科学分为:第一——哲学、物理学、应用性科学(实践性),包括逻辑学,第二——诗学、修辞学、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基本政治是应用性、实践性的,必须以传统现实主义为依据,以经验方式研究,尽可能广泛,有经验材料,根据历史记载,亚里士多德曾收集158个城邦的实证材料,分别协作每一个城邦的宪政研究。 “人是城邦的动物”1)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这是对人之本性的认识,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法哲学的思想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有社会本能,天生就具有自然合群的自然性情,具有乐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倾向,他说,人天生就愿意过社会生活,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在本性上脱离政治共同体。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要么为禽兽,要么为神,要么为匹夫,要么为超人,人必须都在社会中生存,与一定社会共同体相关,因此,人是政治动物这一命题的首要含义是人的本性是社会性。2) 第二层含义是“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唯一具有语言理性的动物,因此可辨别善恶是非,因此人具有伦理道德,如善恶,正是这些观念,所以人超越其他动物或新的生命力,摆脱了野蛮性、蒙昧性。3) 人是政治动物即指人是城邦的动物,人是生活在政治同体中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村庄、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的三个环节。城邦的概念:其人数足以维持自主生活的公民联合体,追求善、德,重视城邦经济性,也重视城邦政治性、伦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作为公民政治共同体不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建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政治实体,伦理实体,通过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政治机构运作,引导人们快乐自由生活,实现至上。4) “人是政治动物”,同时隐含人是法律性的动物,A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通过法律,人们才能成为善两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优良动物,一旦脱离法律与正义,人就会堕落成为眼满的动物。B 法律是城邦的支柱,法律是城邦的生命,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人与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永恒之树,不是可有可无的便利工具,正是因为法律才有善良生活与社会秩序。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1)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正义是用来对待他人的,用来处理与人关系的。正义是人们实施正当行为和以正当方式希望拥有正当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法律完全一致,普遍正义就是合法的,正当的。他认为,正义是平等的,人类社会的平等有数量平等(算术平等,与比例平等,几何平等),因此,两类特殊正义,指对于比例平等是公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指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中进行婚姻、金钱、名誉财富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配的分配,他认为根据比例平等不同地位、身份到人类所拥有的合理正当分配,那些出身高贵对城邦做出出较大贡献人,按比例比其他公民享有更多的金钱、荣誉、权利、财富。A 所谓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比例平等,所谓不正义,就是对比例平等的破坏。B 分配正义起点是平等,结果是不平等C 分配正义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制度利益的分配D 分配正义注重效益问题2) 相对数量平等感是交换正义(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提供交、交易、交换中标准调整其中条件,这种交往具有算术关系,这种算术玻璃关系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一个人所享有的东西都比原来的东西多视为得,比原来少就是损失,这两种有一中间状态是对等,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正义就是利得与损失的中间状态。他认为法律是这种一视同仁,法官的工作就是恢复平等,就使利得与损失的均衡,法官是通过刑罚或减少利得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违法得利者予以剥夺将非正义的平等恢复平等。A 矫正正义也是社会体制正义中一部分B 矫正正义就是指相同对待,一视同仁法律中平等原则C 出发点是社会中存在非正义、非正当、平等,结果是恢复原来的平等D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非常明确将法律功能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任务就是恢复平等3) 亚里士多德提出公平。公平也是一种正义,但不同于正义,公平和正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善,但公平比正义更有力,是因为公平虽然就是正义。并非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律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将法律理解为法律救济,法律衡平指当法律因其大原则太抽象而不能解决具体案件时对法律的救济、补偿,在法律史上,亚是比较早研究法律抽象化,普遍性、变动性,明确提出法官拥有一定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法律精神原则处理具体案件,提倡以公平弥补法律的一般性缺陷,以衡平救济当事人,减轻当事人损失。法官要求较高法律智慧,能根据社会中情理处理有关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1) 法律是什么?在《政治学》及其他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多样的。A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他说法律有好有坏,或者合乎正义的或者不合乎正义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需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中道之权衡。法律是全邦人民进于善得的永久的制度,法律是正义的化身。B 法律是理性的,法律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奇和理智的体现。C 在《修辞学》,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不是临时协定而是长期契约。D 提倡法律不是一种奴役,而是一种拯救,是人自由的根据,不是用来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维护实现自由。E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法律就是社会控制方式。2) 法律基本特征A 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B 普遍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C 法律具有权威性,是国家中最优良统治者。D 可变性,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立法方式制定出的成文法不是很周详的,而是有缺陷的。必须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变革,但这种变革是有一定限度的,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对法律的变革改进应该是极为不神圣的。你可以看看_html,还有冯象写的文章也有

法家:重律法轻教化。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秦朝也因此带来了先进的政治制度,郡县制,但是解决不了内部社会矛盾。秦朝就是典型的写照,勃兴速亡。 儒家:重教化,尊崇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束缚了人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古希腊民族在发展过程中曾几经变迁,他们的神话观念也在这种变迁中不断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基本特点是由自然崇拜转向人性崇拜。人们所熟悉的这一时期的希腊神话的基本特点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神,赋予神以人性,甚至人的社会关系。神和人的基本区别在于神强大,常生不死,生活闲逸快乐;人类弱小,会死,生存艰辛,不得不经常求助于神明,但也常常诅咒神明作恶。古希腊人崇拜神,但同时赞美人,赞美人的勇敢和进取精神。古希腊人批评骄傲、残忍、虚荣、贪婪、暴戾、固执等人的性格弱点,并且认为往往正是这些性格弱点造成人生悲剧。古希腊人崇拜神,但并不赋予神明过分的崇高性,也不把神明作为道德衡量的标准,而是把他们作为人生的折射今日所知的希腊神话或传说大多来源于古希腊文学神话谈到诸神与世界的起源、诸神争夺最高地位及最后由宙斯胜利的斗争、诸神的爱情与争吵、神的冒险与力量对凡世的影响,包括与暴风或季节等自然现象和崇拜地点与仪式的关系。希腊神话和传说中的故事有特洛伊战争、奥德修斯的游历、伊阿宋(Ι�0�4σων)寻找金羊毛、海格力斯(Ηρακλ�0�6�0�9)的功绩、忒修斯(Θησε�0�3�0�9)的冒险和俄狄浦斯(Οιδ�0�7που�0�9)的悲剧。在那原始时代,他们对自然现象,对人的生死,都感到神秘和难解,于是他们不断地幻想、不断地沉思。在他们想像中,宇宙万物都拥有生命这时候他们崇拜英雄豪杰,因而产生了许多人神交织的民族英雄故事。希腊神话包括神的故事和英雄传说两个部分。神的故事涉及宇宙和人类的起源、神的产生及其谱系等内容。相传古希腊有奥林匹斯十二大神:宙斯——众神之主,赫拉——天后,波塞冬——海神,哈得斯——冥王,雅典娜——智慧女神,阿波罗——太阳神,阿尔忒弥斯——助产、狩猎与月亮女神,阿佛洛狄忒——美与爱女神,阿瑞斯——战神,赫菲斯托斯——火与工匠之神,赫尔墨斯——诸神的传令官,德墨忒尔——农事和丰产女神,狄俄尼索斯——酒神(经炉灶女神赫斯提让位)。他们掌管自然和生活的各种现象与事物,组成以宙斯为中心的奥林匹斯神统体系。 英雄传说起源于对祖先的崇拜。这类传说中的主人公大都是神与人的后代,半神半人的英雄。他们体力过人,英勇非凡,体现了人类征服自然的豪迈气概和顽强意志,成为古代人民集体力量和智慧的化身。最著名的传说有赫拉克勒斯的十二件大功。,既有人的体态美,也有人的七情六欲,懂得喜怒哀乐,参与人的活动。神与人的区别仅仅在于前者永生,无死亡期;后者生命有限,有生老病死。神话以故事的形式表现了缘远古人民对自然,社会现象的认识和愿望,是”通过人民的幻想用一种不自觉的艺术方式加工过的自然和社会形式本身”.神话通常以神为主人公,他们包括各种自然神和神话了的英雄人物.神化的情节一般表现为变化,神力和法术.神话的意义通常显示表达了先民征服自然,变革社会的愿望.只有当人类何以凭借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感情,表达对社会的领悟的时候,神话才有可能产生.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面对难以捉摸和控制的自然界,人们不由自主的会产生一种神秘和敬畏的感情,而一些特殊的灾害性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还有人类的生老病死等等,尤其能引起恐慌.人们由次幻想出世上存在着超自然的神灵和魔力,并对之加以膜拜,自然就在一定程度上被神话了.神话也就由此产生.神话对于原始人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人们讲述神话,为的是保持社会习俗及社会制度的合理性.神话在维持人们的社会性上有重大的意义.其次,由于生产力低下,尤其面临着令人敬畏的自然界,个人必须把自己融入氏族之中才能生存.神话是把个人和集体联系为一体的一条强有力的精神纽带.再次,先民们在神秘而变换莫测的日常劳动和生活中,积累了相当多而强烈的情绪,神话故事可以使难以理解的现实呈现出种种戏剧性的属性,人们在对世界假想性的把握中宣泄了种种令人不安的情绪斯芬克斯之迷象征着难解之迷奥吉亚斯牛圈象征世界上最肮脏的地方,还有一个什么铁床,象征死板的教条不好意思记不得名字,回去给你查下木马计象征隐藏在内部的敌人潘多拉的宝盒象征一切灾难的来源 希腊文化是西方文明的起源地,而她的神话又伴随着希腊这个民族一步步进入文明时代,如果说爱琴海是希腊文明的摇篮,希腊神话就是摇篮上的吊灯,照亮她,伴她成长。古代希腊神话更富有意义的是近现西方文化正是在神话和文学艺术互相推移促进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希腊神话在欧洲引起广泛的注意和浓厚的兴趣。诗人文学家都纷纷用神话故事为创作素材。仅以英国文学为例,莎士比亚曾运用希腊神话作题材写了悲剧<<特洛伊罗斯与克瑞西达>>和长诗<<维纳斯与阿多尼斯>>。弥尔顿的<<科玛斯>>诗篇不长,却提到了三十多个希腊神话人物与故事。十九世纪英美浪漫主义诗人对绚丽多彩的希腊罗马神话更是赞口不绝。浪漫主义诗人深受希腊神话的影响,喜欢运用神话材料写诗。雪莱的<<阿波罗颂>>、<<潘之歌>>,济慈的<<致普绪刻>>至今仍是脍灸人口的歌颂神话人物的美丽诗歌。然而,诗人引用神话典故,往往不仅仅是为了神话本身的瑰丽,而是借以寄托诗人的思想感情。他们往往借景抒情,取譬言志,抒发忧愤,针砭时弊。济慈以凡人恩底弥翁和月亮女神恋爱故事为题材的<<恩底弥翁>>表达他对至善至美的爱情与幸福的追求。雪莱的<<阿多尼斯>>借维纳斯的情人阿多尼斯为野猪残杀的神话表达他对济慈的悼念。希腊神话所描述的古人不屈服於命运的顽强意志,以及神和英雄们以超人的力量和大自然进行的不屈不挠的斗争,都激动了浪漫主义诗人,启发了他们的遐想;浪漫诗人的诗歌又赋予古老的神话以新的生命。雪莱、拜伦、朗费罗等诗人都曾作诗讴歌为人类偷取火种的普罗米修斯。在拜伦笔下,普罗米修斯确实凛凛有生气,成为反抗压迫坚忍不拔的意志和力量的化身。雪莱的诗剧<<解放了的普罗米修斯>>塑造了这位不屈的斗士的新形象,全剧情绪振奋,调子昂扬,色彩鲜明,充分表现了诗人对革命的向往,富有强烈的时代气息。不只是文学,在艺术方面,希腊神话入画的故事不胜枚举。文艺复兴时期米开朗琪罗、拉斐尔、达芬奇等大师运用神话主题作的画已经成为不朽巨作和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在心理学方面,弗洛伊德借用误犯杀父娶母罪的俄狄浦斯王的故事创造了俄狄浦斯情结一词,在精神分析中指以本能冲动为核心的一种欲望。在文艺理论方面,二十世纪中叶涌现出一批以诺思罗普弗赖伊为首的文艺理论家,认为一切文学类型以及所有作品的每个情节布局,包括表面看来极其复杂和十分真实的作品,无不重复某些神话原型人物和神话的基本公式。希腊神话还大大丰富了英语语言。有些词汇,如chaotic(混乱的)、hypnotic(催眠的)、martial(军事的)、tantalize(逗弄)等,追根溯源,都来自希腊神话。希腊神话在西方社会流传极广,影响深远,渗透到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连科技发展计划的命名都有取诸神话故事的,如我们常听说的 三叉戟飞机 、阿波罗计划 、波塞冬号潜水艇等等。有些神话中的人名、地名和典故早已进入日常生活,成为妇孺皆知的常用语了,例如,特洛伊的木马、潘多拉的盒子,不和的苹果,阿喀琉斯的脚跟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罗马人仰慕希腊文化,古希腊文明没落的时候正式罗马崛起的时候,罗马人几乎全盘接受了希腊的众神,只是在性格上有些不同(因为罗马和希腊两个民族的性格的不同造成的)。希腊的神话也就由着这个大一统的古代大帝国罗马传到了西方的各地,并深刻的影响了西方以及世界的文化,丰富的资料和参证。 希腊罗马神话是世界文化遗产,通过罗马文学输入欧洲,经过文艺复兴时期,对欧洲 文艺的发展起了重要的影响。神话丰富了文学艺术,卓越的文学艺术又反过来给古代神话 以新的生命。西方文化正是在神话和文学艺术互相推移促进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

首先,古希腊是海岛密布,海岸线长,缺少陆地,所以造成各个岛屿之间联系困难,演变成各个城邦高度自治,小国寡民的特点

古希腊法律思想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章 希腊法哲学思想 一、希腊文化 希腊文化意义上指,包括现代希腊共和国、意大利南部、南巴尔干半岛、小亚细亚等,共同特征是与地中海有关。希腊人指“多利亚人”,他们穿早了希腊灿烂文化。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言必称希腊” 希腊文化1) 希腊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为中心,与海水密不可分。2) 农业、种植业不发达,主要以商业贸易,海洋贸易作为轻经济发展方式3) 城邦制度,有母邦与子邦(殖民)之说4) 宗教是多神教5) 逻格斯,主要指理性、知识、科学秩序、尺度希腊文化是理性、科学文化,有深厚理性、科学传统二、希腊法律理念 法律的宗教性在人类历史上,各民族都试图运用宗教深化说明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组织形式,从而借以说明包括政治法律制度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根源、本性。古希腊人也是从神、神话中寻找和论证自己的社会秩序以及法律制度创制的根据的,也可以说,希腊人也是直接借助神、神话创造自己的政治法律文化,在历史上可以有很多资料应证赫拉克列特“晦涩诗人”——人类一切法律都是因为那唯一的法律的存在而存在,身的法律为心所欲的支配一切满足一切有超越一切荷马史诗——人类的法律来源与神、是奥林匹斯山上众神之首宙斯作为礼物赐予人类,人类也是因为神启而了解法律,从这个意义上,希腊法律观念有神秘性,希腊法律最初指神的话语立下的宇宙秩序,因此在希腊早期,法律被看作是神圣的,不可所以违背的至上秩序,一开始法律就被蒙上一层神佑的光轮,是神给人间的法律提借了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根据,因此早期希腊每次法律颁布都要托于神意,都要加上“众神说”、“宙斯说”,法律的颁布也在特定的宗教场所。神启法律观念,实际上确立了人类早期法权威的神学观、宗教观,促进了人类制度化的过程,促进人类文明进程,同时告诉我们人类一切权威合法性来自与神圣性。 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分别公元前5世纪左右,希腊社会处于变革之中,传统生活方式思维、行为生活方式、传统观念都受到人们的致意批判,希腊人的精神思想风貌为之一变,法律思想方面,人们不再将法律看作神授,而认定为认为的,是为了人们生活便利而设置,可因具体情况而改变,由此可知,当时的人摆脱了神佑思想,还法律世俗基础的面貌,从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来解释法律,在其中最集中体现时代思潮的是自然常规、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的争论。在法律史上,希腊的悲剧《按提革涅》具有重大意义,所揭示的是自然法与人定法,不成文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复杂关系,由此也揭示出戏法法律文化基本的范式,从此以后,自然法与人定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内在的问题,并依照引导西方法律制度的变革,推动思想的发展,也告诉我们自然法与人定法这种()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文化精神。自然法与人定法的争论主要体现在智者文化运动中(第一批智者是“民众教师”)指挥率先考虑法律的合法性权威性所在,根据来源基础,将法律还原于世俗的、感性的,法律是人为的,是约定俗成的,只在一时一地,因而法律具有流动性,暂时性,是与普通有效的自然法对立的,法律是与利益直接关系的,是与特定社会利益集团有关系的,是强者之力。在社会中,不正义比正义更有力量,不正义所获利益比正义更大,这告诉我们,智者学派脱掉法律神佑的外衣,还法律世俗的人文化,推动法律现实化与其法律思想、精神、价值、制度的更变。 法治很早就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社会问题的解决必须诉诸于法律,希腊各城邦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形成非常系统,计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度。前670年——德拉古立法——雅典立法前594年——梭伦立法前509年——克里斯提尼立法前480年——伯里克利立法梭伦立法具有重要重要意义:雅典作为希腊的形象,进入了法制,以法律来控制管理社会的传统或方式,形成了法制化的社会控制体系法治理论的形成发展:梭伦认为,国家最最需要的是法律制度,没有法律发生内乱是国家最大的灾难,梭伦不顾各方面反对,依然立法,指定法律理论。晚年,柏拉图非常重视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规范本性的方式,没有法律的秩序,人类将是最野蛮的动物③法治是防止权利腐败的方式,是节制官吏的力量,法律只一条金色的纽带,是社会中不同力量的监督,具有协调各种关系,因此晚年柏拉图明确提倡法治,将法律和秩序看最现实国家。在法律史上,亚里士多德具有重大贡献:①他明确规定了法治的内涵——法律得到普遍的遵从;人们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律似乎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屏除了欲望的纯理性;法律是正义的,对后来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希腊古法律实践,希腊人很早就认识到法律不是社会中的权宜之计。而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核心之所。没有法律管制,人类是野蛮的,人类社会将是无序的。 敬畏法律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必须得到普遍服从,单有法律没有得到遵守,比没有法律更为恶劣,不仅以法治为自豪,而且以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精神而凌驾与其他公民之上。苏格拉底——①苏格拉底之死由自己的性格决定的。②苏格拉底是希腊社会两种价值体系、两种思想中的冲突,苏格拉底服从的是理性的,希腊社会服从的是感性的,权利化③苏格拉底表现敬畏法律,遵从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希腊人特别是雅典人具有深厚敬畏法律精神、文化,包括我们每一个人都要自觉认同敬畏、遵从法律,自觉从法律为自己行为观、价值观为依据,任何人都不要轻易破坏法律,哪怕是自己握有重权,身居高位,哪怕在社会中存在不公正的制度,哪怕法律做出不工整的对待,智者认为人人都要遵守法律,若抛弃法律,每个人都为所欲为,不仅整体制遭到破坏,人们的生活也会降低到野兽的水平,这告诉我们敬畏法律服从法律是人作为人的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人必须自觉认同法律,遵守法律。 法律的自由希腊与雅典政治文化、法律文化的分歧,在一定意义上构成了希腊精神的内在核心,是希腊人自认为的生命本性,希腊人自称是自由人,人的生活生存就是自由,为自由而生,为自由而死,就此而言,希腊人认为人有自由的权利不受他人外物的支配而独立生存。在历史上,希腊人认识到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认识到胡作非为的危害性,“任何国家,个人的自由将导致极端的奴役”,正因此希腊人明确提倡人是自由的,但在无拘束的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正是由于我们遵守法律,希腊人认识到自由是有界限,必须以一定的法律为基础,自由就是服从法律的自由,是对自由与法律内在关系的认识,希腊人自以为超越野蛮人 法律与正义正义是对层面,变化莫测的,也是令人困惑的,古希腊人很早就开始探索正义的内涵,澄清正义的意义,由此形成系统的正义理论,成为西方正义源头。荷马史诗中简单的正义观念,DLIKE,正义来之于神,是神所赐予人类基本社会制度、社会准则。正义在于贵族与平民之间实现平等、平衡,从而避免两大阶层的冲突,格拉赞里特,正义是逻各斯、理性、尺度、次序,毕达戈拉斯认为,正义是一种数,正义是四,四是第一个偶数自乘数,代表平等,揭示出是对等性。智者学派认为,正义是强者利益,强权就是公平。柏拉图认为,在国家中,正义是没个人拥有自己的东西、从事自己的活动,让每个人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平等。希腊思想家重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是正义的国家,每个人按其各自等级秩序,从事自己活动,各得其所。在理想国家中才有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存在正义与非正义区分,法律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本身代表正义理论。具有所划分的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形式正义。明确提出法律的功能是要维护社会平等公平。因此,所谓法律正义性,一方面指明法律要创建理想化、公平的社会秩序,保障维护每个人行为机器利益,另一方面,法律正义不仅要合法性,必须是正义化,理想化公正性是法律内在品性、标准,也是法律权威性,功能性的规律。 概括:通过以上对希腊法律基本观念的考察,可以认识到希腊法律精神是理性化传统,正式这种理性化传统构成希腊内在品行,没有理性化就没有法律精神,没有希腊理性精神,就没有西方后来法律文化。三、柏拉图的法哲学思想 三部曲柏拉图的著作包罗万象,涉及现代人所有的知识领域,他也是人类伟大的导师,有人评价其著作:柏拉图以罕见的程度将逻辑思维和抽象四的明辨从令人惊奇的诗意想象和探邃的思想情感结为一体,娓娓到来,形成了一道思想洪流。其著作是理性与非理性,理性与思辩,逻辑与密度的结合体;其著作大多是对话式柏拉图的著作可看作是政治性的,他一生关注的是社会政治问题,是如何构件正义社会秩序和社会制度。在徘徊之中,在相对主义的迷茫中,为人们寻求一个基本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其著作具有代表性的政治哲学性的是《理想国》、《政治家》、《法律》这三部著作《理想国》:柏拉图以正义为主线,探索主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是如何构建、发展、维护的,如何培养、教育人、涉及到辨证法等《政治家》(晚年):通过探索政治家治国的历史探索唯一正当的统治方式。书中,他一方面坚持了《理想国》的基本逻辑、基本立场、积极从事理想、正义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的构建,仍然坚持贤人政治。另一方面,他又试图超越理想国的理论框架,提出了法治的重要性,必要性这种观点。《政治家》构成了《理想国》与《法律》相过度的中间桥梁,说明他开始重视法治。《法律》(最长)探索现实的国家的构建问题,探索一个社会如何在法律基础上形成,建设和维护,在法律史上这是希腊的百科全书,是后世了解希腊法律制度的信息源、法律文化的信息源。 正义论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批判正义是欠债还钱、勇敢、友谊、智者宣称强者的利益。他明确认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与善、智慧、勇敢、机智等道德想联系的内在价值,是个人、社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准则。他认为作为个人德行与国家是一致的,可以由小看大,无论对个人、国家来讲,他明确规定:正义是每一个人只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情,各得其所。所谓不正义,是在国家之中每个人没有办法按照社会所规定的角色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他从正义理论建立在社会分工、分层的基础上。根据其思想一个理想的城邦由三部曲组成,统治者、辅助者、生产者。他通过正义、对正义的探索形成哲学家的国王的途径:哲学家运用其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国王通过哲学教育运用智慧,正义来治理国家。 正义的实施实现以来教育柏拉图:通过教育人才成为守法的公民1) 正义论是构件社会秩序的根本价值标准,具有强烈现实性,指明了社会发展方向,社会改革目标,柏拉图的正义论把社会发展力挽狂澜。2) 柏拉图根据“正义论”建立哲学家王国这种政治体系,创造“知识立国“,”技术治国“这是对于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依次重大建构,是对人政治法律本性的深刻东西3) 柏拉图途明确提出正义是一种德行,是智慧、勇敢、机智等品德的统一体。4) 具有重大缺陷,过于重视社会整体性,忽视个人性,过分突出集体主义,忽略个人主义,过分突出社会生活中道德性,忽略个人平等性,人的权利义务的并存,过分突出社会等级性,不平等性,而忽略个人平等性,等价性,过分突出先验而忽视经验性,因此柏拉图具有分级、否定个人主义,平等主义倾向,具有极其浓厚集体主义国家主义倾向,在历史上是典型的政治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具有集权主义。 法律论 理想国中的法律思想,根据《理想国》中设计哲学家国王治理国家不需要法律,正义的执行不需要法律,靠的是哲学家的智慧。1) 柏拉图明确表示法律没有包括最高尚的事物,因此无法推行正义。2) 理想国是以道德作为根基的,在正义的社会秩序中,从具有道德,不需要法律,认为只要有了美德,即使缺少法律,人也可以依据美德制定出所需要的法律。3) 对法律的认识是否理性,与理想国要求的理性是不同的4) 统治者不需要法律,也不需要法律约束,用法律约束优秀之人的手脚,不仅是不恰当的,而且是无意义的,愚蠢的。5) 在《理想国》中,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哲学家国王所依靠的首先是美德,而不需要依靠法律,美德是本,法律是末,本末不可以倒置,美德是社会的根基,精神支柱,法律是手段,工具,因此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实际上把法律与美德置于从属地位。“尚律不如尚学,尚法不如尚智”6) 立法根据全国人利益而非部分人利益,法律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幸福。7) 一个社会没有法院、法官不称为社会,城邦不称为城邦。8) 柏拉图认为,如果人们可以根据理性和神的思慧指导生活,社会就不需要法律,指挥次序与法律更有力量,理性是万物的主宰,但在现实中,难找理性。第一的选择即是法律次序,第二的是现实,法治的国家,是有法律的,混合的君主制,民主制的,但也是最自由最无法无天的,君主制容易导致独裁,混合的君主制即是两种集合。 总结柏拉图的思想:1) 充满理性主义,理性主义色彩,始终坚持社会根基是道,人类通过道德可以性完善,通过道德可以建立理性社会秩序,理性社会秩序可以实现正义,就此而言,柏拉图最早系统构件了道德共和国,从而成为西方乌托邦思想源头。2) 柏拉图法哲学核心是正义论,开启西方源远流长的正义论。3) 徘徊在人治论与法治论之间,没有摆脱这种思想困境,与希腊社会尤其是法律秩序有关,也与柏拉图的思想逻辑,对法律性质、功能、使命的认识有关。4) 晚年探讨法治,重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功能作用,对亚里士多德有重大意义,构成其法哲学思想起点也促进西方哲学发展。四、亚里士多德法哲学思想代表作《政治学》、《雅典政治》、《尼可马洛伦理学》 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方法论在人类认识历史上,有两种基本认识路线,一种是经验,实证的,传统的,现实的,可称之为经验主义,另一种是理想的,浪漫的、乌托邦的,可以称之为理性主义。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分别代表其中一种,柏拉图是理性主义典型代表,亚里士多德是讲演主义代表。在法哲学上,亚里士多德以经验主义(现实主义)最为思想基础,曾对人类知识体系作了第一次明确分类,他将科学分为:第一——哲学、物理学、应用性科学(实践性),包括逻辑学,第二——诗学、修辞学、伦理学。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基本政治是应用性、实践性的,必须以传统现实主义为依据,以经验方式研究,尽可能广泛,有经验材料,根据历史记载,亚里士多德曾收集158个城邦的实证材料,分别协作每一个城邦的宪政研究。 “人是城邦的动物”1)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这是对人之本性的认识,构成了亚里士多德现实主义法哲学的思想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就有社会本能,天生就具有自然合群的自然性情,具有乐意过社会生活的自然倾向,他说,人天生就愿意过社会生活,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在本性上脱离政治共同体。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人,要么为禽兽,要么为神,要么为匹夫,要么为超人,人必须都在社会中生存,与一定社会共同体相关,因此,人是政治动物这一命题的首要含义是人的本性是社会性。2) 第二层含义是“人是理性的道德动物”,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唯一具有语言理性的动物,因此可辨别善恶是非,因此人具有伦理道德,如善恶,正是这些观念,所以人超越其他动物或新的生命力,摆脱了野蛮性、蒙昧性。3) 人是政治动物即指人是城邦的动物,人是生活在政治同体中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家庭、村庄、城邦是人类自然发展的的三个环节。城邦的概念:其人数足以维持自主生活的公民联合体,追求善、德,重视城邦经济性,也重视城邦政治性、伦理性,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作为公民政治共同体不仅为了经济利益而建立的经济实体,而且是政治实体,伦理实体,通过社会政治结构,社会政治机构运作,引导人们快乐自由生活,实现至上。4) “人是政治动物”,同时隐含人是法律性的动物,A 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通过法律,人们才能成为善两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优良动物,一旦脱离法律与正义,人就会堕落成为眼满的动物。B 法律是城邦的支柱,法律是城邦的生命,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是人与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永恒之树,不是可有可无的便利工具,正是因为法律才有善良生活与社会秩序。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1)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中道之权衡,正义是用来对待他人的,用来处理与人关系的。正义是人们实施正当行为和以正当方式希望拥有正当的东西,在此意义上,正义与法律完全一致,普遍正义就是合法的,正当的。他认为,正义是平等的,人类社会的平等有数量平等(算术平等,与比例平等,几何平等),因此,两类特殊正义,指对于比例平等是公配正义。他认为,分配正义指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中进行婚姻、金钱、名誉财富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配的分配,他认为根据比例平等不同地位、身份到人类所拥有的合理正当分配,那些出身高贵对城邦做出出较大贡献人,按比例比其他公民享有更多的金钱、荣誉、权利、财富。A 所谓分配正义,是分配的比例平等,所谓不正义,就是对比例平等的破坏。B 分配正义起点是平等,结果是不平等C 分配正义是一种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是对社会制度利益的分配D 分配正义注重效益问题2) 相对数量平等感是交换正义(矫正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提供交、交易、交换中标准调整其中条件,这种交往具有算术关系,这种算术玻璃关系可以理解为一视同仁。一个人所享有的东西都比原来的东西多视为得,比原来少就是损失,这两种有一中间状态是对等,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正义就是利得与损失的中间状态。他认为法律是这种一视同仁,法官的工作就是恢复平等,就使利得与损失的均衡,法官是通过刑罚或减少利得对受害人予以补偿,违法得利者予以剥夺将非正义的平等恢复平等。A 矫正正义也是社会体制正义中一部分B 矫正正义就是指相同对待,一视同仁法律中平等原则C 出发点是社会中存在非正义、非正当、平等,结果是恢复原来的平等D 在历史上,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个非常明确将法律功能与平等联系在一起,明确提出任务就是恢复平等3) 亚里士多德提出公平。公平也是一种正义,但不同于正义,公平和正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善,但公平比正义更有力,是因为公平虽然就是正义。并非法律的正义,而是对法律的矫正,这实际上是将法律理解为法律救济,法律衡平指当法律因其大原则太抽象而不能解决具体案件时对法律的救济、补偿,在法律史上,亚是比较早研究法律抽象化,普遍性、变动性,明确提出法官拥有一定主动性、灵活性,根据法律精神原则处理具体案件,提倡以公平弥补法律的一般性缺陷,以衡平救济当事人,减轻当事人损失。法官要求较高法律智慧,能根据社会中情理处理有关问题。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1) 法律是什么?在《政治学》及其他著作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多样的。A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他说法律有好有坏,或者合乎正义的或者不合乎正义的,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需有毫不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中道之权衡。法律是全邦人民进于善得的永久的制度,法律是正义的化身。B 法律是理性的,法律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奇和理智的体现。C 在《修辞学》,法律是一种约定、一种契约,不是临时协定而是长期契约。D 提倡法律不是一种奴役,而是一种拯救,是人自由的根据,不是用来限制自由,而是为了保障维护实现自由。E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是城邦安全的堡垒,法律就是社会控制方式。2) 法律基本特征A 法律是具有公正性,对统治者、被统治者一视同仁。B 普遍性,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C 法律具有权威性,是国家中最优良统治者。D 可变性,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立法方式制定出的成文法不是很周详的,而是有缺陷的。必须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经验进行变革,但这种变革是有一定限度的,不是任何时候都需要的,对法律的变革改进应该是极为不神圣的。你可以看看_html,还有冯象写的文章也有

法家:重律法轻教化。解决不了长治久安的问题。秦朝也因此带来了先进的政治制度,郡县制,但是解决不了内部社会矛盾。秦朝就是典型的写照,勃兴速亡。 儒家:重教化,尊崇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束缚了人的创新和冒险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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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治思想论文选题背景

亚里士多德和法家都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法治,反对人治,因而其法治思想存在着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尽管如此,两者在为何实行法治(法治的理论基础)、如何实现法治(法治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法治要达到什么目标(法治的最终目的)等许多方面尚存在重大

法渊源之光:古希腊雅典城邦民主       发布日期:2005-10-24 9:46:00 信息来源:王晓怡        古希腊雅典民主制被称为城邦民主、直接民主,这是一种城邦公民直接参与公共权利的行使和直接管理城邦事务的民主制。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有“民主是多数人统治说法”,可认为是对这种政治制度的理论总结。顾准也说过:“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与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者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此一角度表明,古希腊的城邦民主是与近现代的代议制民主相对应的一种理想民主,但不可忽视的是在此民主制度下所折射的法律渊源之光,公民观念在此亦更为明显。    一、城邦民主的历史背景    虽然城邦制并不是希腊人独有的制度,但只有在希腊城邦出现并持久地存在达数世纪之久,因此城邦制度本身的状态与直接民主的存在密切联系。顾准对此分析说:“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    那么城邦本身是一种什么状态?他为直接民主的产生继续提供了怎样的条件呢?    1、空间上,城邦通常国土狭小,便于公民的各类活动,即所谓“小国”;2、时间上,由于国土狭小,人口因此相对比较集中,相互之间比较熟悉,“日出而做、日落而归”的自然生活状态也有利于政务处理;3、人口数量上,公民一般不是很多,雅典在伯里克利时期的人口最多才4万,是真正意义上的“寡民”;4、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城邦政务不可能非常复杂,这也易于公民大会的讨论表决;5、这种讨论表决需要公民有足够的闲暇,而闲暇的获得是建立在城邦奴隶的劳动基础上,就此而言是奴隶制为城邦民主提供了经济基础。正是在这些条件下,直接民主才能够在城邦制度下运转起来。当然随着城邦制度的覆灭,直接民主制也因为自身存在的历史条件的消失而不复存在了。    二、城邦民主的特征——公民观念    希腊人的公民观念是公民观念的原始形态。公民的政治行为是公民观念的外在表现,城邦民主制度是其物化形态,而希腊政治哲学则是其理性的提炼与升华。从此角度说,可将城邦民主的道德内涵,概括为“公民本位”,即“公民观念”。所谓公民观念,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及由此而来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对他们与公民团体即城邦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他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希腊文“公民(Polites)”一词就由“城邦(Polis)”一词衍生而来,其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    城邦是一种独特的国家形式。亚里士多德对希腊城邦进行过经典的概括,“判别一个城邦,不是以人口、城垣等为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有公民组成”。所以,公民是构成城邦的基本要素,他们是“属于城邦的人”。这与君主制下的臣民有本质区别,臣民虽属于国家,但因国家的统治者是君主,所以臣民(或所谓的公民)归根结底是服从君主,处于被动地位;而城邦公民所归属的国家是公民共同体,他们是共同体的成员,不存在君臣关系。    公民观念的核心内容,是公民对自己“属于城邦”这种政治角色的认同。而公民身份最主要的标志是享有政治权利。亚里士多德提出:完整意义上的公民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就笔者理解,公民的身份就意味着参政的权利。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最明显的制度特征: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公民都能参与。大会每年召开超过40次,法定最少人数6,000人。“公民观念”为当时雅典产生较为原始的具有法理意义上的“公民权”有莫大之影响。这种“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与现代对公共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有严格界分不同,雅典人最渴望最理想的生活是“城邦生活”,以政治参与和政治辩论的方式得到最高形式的价值实现。“政府的原则也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那就是直接参与。”直接与积极的自治是雅典公民权的最高信条。    三、城邦民主的政治理念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指出,古典民主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轮流统治与被统治”;二是“按自己选择的方式生活”。这样,自由与平等结成“密不可分的联系”。而“轮流执政”是以一种平等的基本观念为基础的,亚里士多德将这种平等称为“人数的平等”(与“基于能力的平等”相对照)。“人数的平等”意味着不论个人能力、道德或财富高低,全民共同参与统治。“这样,古雅典人认为平等不但是自由的现实基础,还是自由的道德源泉。”    雅典民主也包含对其他价值,如正义、法治以及正当程序的认同。“雅典人不认为自己是完全不受约束的,但他在仅仅屈从于他人专断意志的‘约束’与由法律这一应受尊重的规则所确认的‘约束’之间作出了严格的界分,因为后者是一种自我强制”�“如果法律是在公共生活的正当框架下建立起来的话,它就应合法地要求遵从。”他们政治理想是公民平等、自由及遵守法律、正义。    四、城邦民主的局限性    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城邦中成长壮大,但他盛极一时之后便是永久的衰落,虽然在近代直接民主也曾活跃于思想界并实践于世界政治舞台,但最终仍走向没落。不难发现,城邦民主是具有其历史制约性的。古典希腊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变迁,在欧洲超出城邦范围的政治实体逐渐形成,城邦民主、城邦政治的概念已无法解决新实体中的政治权力问题。苏格拉底认为城邦民主扭曲了人们对自己的真实利益的理解,并阻碍他们去实现这些利益。柏拉图认为城邦民主所造成的公共生活对合理的人性发展、理解力或政治秩序都有致命的危险。亚里士多德也不是用完全肯定的语气谈论民主制。他在《政治学》中认为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是三种正宗统治形式,而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民主政体)则是前三种正宗统治形式的“变态政体”。民主政体被他称为最坏政体中的最好的一种。    由此城邦民主的局限性可见一斑,主要体现在:    1、城邦民主必须具备特殊的生存条件。这种特殊生存条件,即上面提到的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历史特性。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对此也有高度概括:组织的区域性或社会成员数量的有限性;成员之间社会地位没有很大的差异;行政功能比较简单和相对稳定;对人员进行最低限度的培训等。从现代民族国家的现实看,直接民主制的这些特殊存在条件都已经不复存在。    2、城邦民主容易出现暴政或专制。美国宪法的主要缔造者之一詹姆斯·麦迪逊在评论直接民主的缺陷时,认为“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或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它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利益。”其实,这也道出了缺乏宪政框架支持的民主永恒存在的问题之一。    古希腊雅典没有对人的非理性、虚荣和激情等欲望作出制度或宪法性约束。因此公民大会经常被一小部分有影响力的家族所控制,而且情感的不受约束也时常造成许多相关问题出现,这成为产生专制以及多数的暴政的根源所在。一个典型例子是公元前406年六位雅典将军被公民大会宣判死刑一案。在那时,雅典海军打了一场大胜仗。然而,胜利是以许多雅典士兵伤亡为代价的。统帅远征军的八位将军(其中两位战后没有回希腊)被指控不必要地让士兵在残破的小艇中溺亡。一些不怀好意者煽动民众的情绪,导致公民大会违反了数条正当审判必要的程序。最终那六位将军未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序,甚至没有机会陈述辩词而被宣判死刑。    3、极端政治平等的问题。直接民主体现的都是一种公民间的极端平等,这固然有其可取之处,然弊端亦更明显。这样的绝对平等只可能以原始生活状态自给自足为基础,公民之间没有身份地位、财富、甚至于智力上的歧视才可实现。然历史发展之趋势已明确表明,私有财产制度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可预见的范围内将长期存在,并为法律所保护,即使是在中国称为“社会主义”的国家,也最终将其写入宪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当时的希腊已进入奴隶制阶段,由此可分析私有制也已出现,那么要实现政治上的绝对平等是有难度的,或者说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的,后来的历史也恰巧证明了这一点。    柏拉图也曾对“公民人人享有平等政治参与权”的观点而沮丧,认为“大多数公民既缺乏经验,又不具有必要的知识以作出正确的公共决策。如果我们让民众直接制定所有公共政策,他们一方面是不能胜任,另一方面易于被奉承者和骗子所误导”。另外,他还认为,“(民主政体内)的政治领袖屈服于人民的要求,而且把政治策略建立在可‘销售’的东西之上,这就使政治领导能力受到了削弱。对于种种慎重的判断、艰难的决定、令人不悦的抉择,以及使人难堪的事实,政治领袖一定会尽力避免。民主使智慧边缘化。”    自从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产生以后,它总是在受到一些人的歌颂和赞扬的同时又会受到另一些人的批评和指责。尽管现代法制管理与政治哲学对直接民主可借鉴之处甚少,但是不论怎样,古希腊的城邦民主仍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民主的真正起步,对后来的代议制民主产生之影响不可忽视。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法学院)潘维:古希腊与民主制度 (太长,自己搜索下吧)这些都是发表过的论文。古希腊民主制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源头,有很多角度可写,你可以找些西方法制史的著作,还有古希腊城邦的历史文章借鉴,相信你会从中发现许多民主与法制的新观点。

浅谈古希腊的城邦历史和民主制度   ——对中国民主建设的启  信科院电子系03级通信工程 许建新 033523011    [内容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古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从城邦的国家结构里孕育成长出古希腊的民主,雅典民主是古希腊民主的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在民主制度下,雅典有过成功,也有过失败。促进中国民主进步是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从古希腊的历史和民主制度可以得到启示,全民直接民主在现阶段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现阶段的民主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吸取其他的民主制度的精华来完善民主集中制。  [关键词]古希腊 城邦 民主 启示 民主集中制    一、古希腊的城邦历史简介  城邦是古希腊的一种国家形态。它一般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边的若干个村落。古希腊城邦,这个互相独立、自给自足的政治、经济、军事、宗教和文化等的实体和希腊主义的象征,自“黑暗时代”末期(约前800年)始现之日起直到马其顿侵入为止(前338年)的近500年间,一直处于分立之中,即整个希腊史是一部典型的多中心史。古希腊城邦的特点就是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古希腊城邦不仅存在时间长久、特色鲜明、影响深远,而且数量众多,前后竟达数百个之多,仅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就研究过150多个城邦!其中,雅典和斯巴达是众多城邦中最大和最有影响力的城邦。雅典和斯巴达的历史代表了那个时期的希腊历史。  严格来说,古希腊从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政治专制体制国家。希波战争以后,希腊史基本上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中心的,然而,一方面,这两个国家甚至谁也没有完全掌握过希腊本土及其密尔诸岛屿诸城邦的最高政治主权;另一方面,还有许多“边际”的即黑海、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利比亚、远西希腊诸城邦,根本从未处于这两个中心国家支配之下,而是各自独立发展,虽然它们本身也不同程度地集团化了。甚至亚历山大征服以后,希腊化王国也还有好几个。总之,希腊史从头到尾都是多中心的。  二、古希腊的民主制度  民主理论家们普遍将民主区分为两种: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体的重合,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  直接民主是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度的基本特征。古希腊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古希腊的城邦架构之上的。按罗伯特•达尔的归纳,实行直接民主制度必须具备这样几个条件:1)公民总人数必须相当少。这样可以避免公民之间异质成份出现,便于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及相互了解,和便于直接民主制能以较低的成本实施;2)公民们必须具有相当同似的特征,智力水平、教育程度、知识背景大致相同,语言、文化、种族背景大致相近,财产、社会地位大致平等。这样可以保证选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从而保证选举的可靠性;3)公民之间必须是和谐的,其利益大体一致。这样才能使公民分享公共福利以及为公益奋斗而不至于与其个人目标和利益相冲突,及避免公民之间的分歧和利益集团的出现,从而导致直接民主制的瓦解;4)公民必须能够集会到一起,并能直接对立法和司法判决作出决定。这样可以防止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机构成为直接民主的代替物;5)公民的参与不局限于集会,它还包括积极参与城邦的管理。大部分雅典人在一生中担任至少一项公共职务。这样便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专门的政府职员出现;6)城邦必须保持“完全自治”。团体、党派和联盟是被禁止的,以免侵占了公民大会代表的城邦主权。正是由于古希腊是由众多的独立的城邦组成,使得直接民主的萌芽和成长成为可能。  其中,雅典民主是当时古希腊的直接民主的杰出代表。雅典的民主思想是拒绝一个存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社会,它认为一个理想的城邦应该是所有公民都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这与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是有区别的。今天的民主指的是少数人不能专制大多数人,它反君主制,反专制,反贵族制,而且每一个人的个人自由受到绝对保护,公民对政治生活的漠不关心也是正常的。雅典的民主起源于梭伦变法和克利斯提尼改革,这种政治制度一直延续到马其顿统一希腊诸城邦,雅典沦为马其顿的附庸国。戴维•赫尔德认为,雅典民主具有以下几个制度特征:首先,公民大会享有主权,也就是说,享有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最高权威。公民全体构成“公民大会”,每一个雅典公民都参与其中。雅典意义上的“公民权”包括参与立法、司法的权利和直接介入城邦事务的权利。这也是古典民主制被称为“直接民主”的原因。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为争取多数人的政治平等和社会正义提供了一种可能,从而打破了极少数统治精英参与公共事务、操纵政府权力的神秘。另一方面,雅典的民主也展露出这样一种内在的冲突和紧张关系,那就是自由的公民所追求的是要避免成为那些只为追求自己利益的人的奴隶,然而,他们本身却又总是企图按照自己的意愿去生活和规范别人。  公元前479年,在希波战争中希腊军队击退波斯重装步兵,希腊本土实现全境解放。雅典人民受到希波战争胜利的极大鼓舞,在剩下的整个公元前五世纪里面,雅典人“比任何国家,无论大小,在同样长的一段时间里所尝试过的以及所取得的成就都要多,都要广泛。”在伯里克理斯(Pericles)执政时期(公元前461~429年),雅典继续推行民主。然而,在公元前404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被斯巴达所领导的伯罗奔尼撒同盟击败,于是,雅典一个辉煌的世纪就这样结束了。雅典的战败也使得人民开始反思雅典的民主,修昔底德曾这样总结说:“一个帝国不可能靠民主制度来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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