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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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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篇 法律篇》([古罗马] 西塞罗)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j3r8书名:国家篇 法律篇作者:[古罗马] 西塞罗译者:苏力豆瓣评分:4出版社:商务印书馆出版年份:1999-8页数:268内容简介:西塞罗(前106—前43),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在《国家篇》中,西塞罗提出了共和的观念,他的共和观念综合了以前的诸多政治观念。西塞罗的共和思想不但是罗马政治文化的折射,也是整个古典时期政治文化变迁的真实写照。《法律篇》完全与《国家篇》一体,其内容以罗马共和国的法律传统为依据。西塞罗的《国家篇》和《法律篇》是他的重要著作,代表了他的政治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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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公平与正义征汉年【摘要】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如果脱离利益基础,去追求那些文字或理论中的正义和公平,或者追求所谓理性,都显得底气不足 。利益均衡的出发点应当是有效付出和可能收获的均衡。【关键词】公平,正义,权利,义务,均衡【全文】  法的公平与正义     征汉年     法律把追求正义和公平作为其终极价值。法律如果仅仅是正义的,那是单一的和狭义的。正义的追求是以公平为基础上的正义。公平的依据是与时俱进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利益的均衡,这种均衡首先体现在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上,并随经济而发展,这种均衡更为主要的是体现人权的保障和实现的最大化,克服对弱势群体的忽视,也不能对创造性人群的限制,否则这种正义和公平将会限制社会的发展,更不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法律就其实质而言是对自然认识规则及其规律的掌握。如果法律不能体现 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追求的价值趋向,则这种法律就不能称之为良法。当然,我们不应该忽视对人类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的调和,然而这对矛盾的调和必须站在绝大多数人利益均衡的立场上,否则,这种存在是必然是一种恶 法,也必然是不能长久存在的。因而社会的立法者要有其独特的预见性和立法的超前性,更不能从补救性作为出发点,补救性的法律作为社会对人们权利保护手段往往是有限的。  自然学派倡导人们的权利和正义的客观性,法律是其追求正义的保障。分析实证主义学派则是把法律作为工具性和纯学科性。它们各自都有其值得光大的内涵。如果把法律作为一门科学,或一门学科。则自然学者提供了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同时,提供法律创建的更为充足的理由,那就是天赋人权,人生来就是平等,法律将这种平等制度化。而分析实证主义更注重法律学科中结构的研究,所追求是法律的严谨性,从另一方面去体现公平和正义。两者都把对法律公平和正义作为其终目标来追求,只是他们的出发点和方法不同而已。  作为学派之间的争鸣,能使一个学科或科学更为合理、更明了。如果没有争鸣,肯定没有实质性的飞跃,更不可能有理论的完善。争鸣使人们能有机会面对自身理论的不足和错误,不断修正和发展理论,使理论更贴近实际。就像自然学派与实证学派的争议,导致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和公平的本质没有变,而使其变得更为全面。自然学派在理性的高度,用理性去解释法及其本质;实证学派把法作为学科建制来要求,去讨论法律的内在规律。当然他们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不同。然而他们的争鸣,使理论得到发展和提高。无论是站在权利论上,还是站在义务论上,只是出发点不同而已。权利与义务是法律上的对偶概念,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往往权利享受与义务承担上的不对等,甚至可能出现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的现象,同时,必然出现光承担义务,仅仅享受少量现象。因此,法律应当是追求更能体现公平、正义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均衡。  记得有一本叫做《为权利而斗争》的法理著作,光就书的名字就很有诱惑力。初读那本书才知道,在这个与自然有着同样”权利与义务守恒定律”中,我们不仅仅是义务的履行者,而也是权利的享有者,法律是保护这种守恒的调节器。有些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还需要通过斗争才能捍卫,这个问题又回到政治学的范畴,故而法律这个玩意是无论如何无法超越人们的理性的追求的,而追求的最终目标是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并且是一种动态的均衡。当然,影响均衡的因素是多方面,其本身就是各方面力量所体现价值之间的均衡。因而,不同人群对正义和公平有不同追求,而这种追求指导人们的行为。人类在追求自然完美与自身的完善时,法应当是,而且也只有是人类终极的价值。只是在完善自身的过程中,存在人与人的差异,更现实的是谁能使自己得到发展,而发展需要有公平 、公正和均等的机会。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时,这种机会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具有稀缺性。故此,对某一个体而言,不可能拥有同等的机会,但人们都应该有拥有这个机会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也许就是人们所讲的那种权利,只当这种权利得到实现,才会成为利益。  这种利益,也许就是法律所追求最根本的基础。如果脱离利益基础,去追求那些文字或理论中的正义和公平,或者追求所谓理性,都显得底气不足 。利益均衡的出发点应当是有效付出和可能收获的均衡。而对这种均衡,法律所给予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合。这种自由意合不是无限制的意合,而是以法律为界限的意合。从这个层面讲,法律所体现的是一种方圆,追求人们在方圆法则中利益的均衡。  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利益是综合的,是以物质利益为载体和人们的心理满足程度的结合;而心理的满足可以说是无法脱离人的成长中所形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理念。因此讲法律所追求的这种正义和公平是有其时代性和现实性,同时,必然存在其局限性,这是人们对公平和正义理解偏差所造成的。  当人们知道他人的权力是来自本身权利的让渡,他人的权利的实现依赖于自己义务的履行时,那社会就会认识到角色的平等问题。因此,法律所追求的公正和平等,其本质首先是人人都应当认识到人与人之间本质上是平等的,贵贱只是社会环境给予的不符合人性本质的评价,是后天变革中形成的,而这种其中是社会环境及观念所产生的惯性,正是这种惯性使得社会发展变得缓慢而稳妥。缓慢的节奏使权利的享受者感觉到一种满足,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保护这种惯性,使惯性法定化。然而,惯性有着本身的惰性,有时会阻碍社会发展的车轮,影响人们权利的均衡。法所追求的正义和公平,必然导致法以及社会的变革,力求使权利与义务在价值体系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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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明史第七卷》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链接: __5fMu_Dy-hGgprXDiw?pwd=qnke 提取码: qnke简介:法律文明史沿着“法律文明的起源-古代法的足迹-中世法的遗产-近代法的成长-现代法的变革-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这一逻辑主线,分为“法律文明的起源”、“古代近东法”、“古代远东法”、“古代西方法”、“宗教法”、“中世纪欧洲世俗法”、“中华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苏联法”、“近代中国法”、“近代亚非拉地区法”、“现代公法的变革”、“现代私法的变革”、“社会法”、“法的国际化和法的本土化”等十六部分。

《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卡尔·施米特)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 ji5t     书名:大地的法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豆瓣评分:1作者:  卡尔·施米特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 2017-9-1页数: 336内容简介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20世纪最具争议政治思想家 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 卡尔•施米特再次聚焦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汉语学界期盼已久的公法论著,首度中译《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开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20世纪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最后一位欧洲公法学家施米特的写作生涯长达60余年,在20世纪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有“20世纪的霍布斯”之称,其思想对20世纪政治哲学、神学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以决断论为著;并提出了许多公法学上的重要概念,例如制度性保障、实质法治国,及法律与主权的关系等。施米特出生在德国西部威斯特伐里亚的一个小镇普勒腾贝格的天主教家庭,从小喜好文学、艺术、音乐、哲学、神学,曾就读于柏林大学、慕尼黑大学与斯特拉斯堡大学。1910年完成博士论文《论罪责与罪责模式》,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施米特一边研究新康德主义法理学,一边写论瓦格纳的华彩文章。1916年以《国家的价值与个人的意义》(一文取得教授资格,并发表了一部从政治哲学角度论诗人多伯勒的长诗《北极光》的专著,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与塞尔维亚女子帕芙拉•多萝蒂克结婚。1933年,施米特担任柏林大学教授,同年,出于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纳粹党。“二战”后,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国桂冠法学家”的称号。1933—1936年,施米特担任普鲁士政府成员,享有众多学术职位,包括著名的《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1936年后,施米特因其在纳粹执政前后态度之转变,及其入党甚晚的事实而渐受部份党政高层质疑,且受到党卫军机关报《黑衣军团》的攻击。战后被盟军逮捕并移送至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应讯,却未被起诉而获开释。施米特后因拒绝与西德政府“去纳粹化”政策妥协而被永久剥夺正式任教之权利。纵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续著书立说,对西德公众舆论以及欧洲左、右翼知识精英发挥其影响力。施米特以96岁高龄逝世于慕尼黑,葬于故乡普勒腾贝格,墓碑上铭刻着施米特对自己的盖棺论定:“他通晓律法。”施米特与马克斯•韦伯曾有所来往,且深受其影响,部分地继承了韦伯对现代性批判的论题,其中一个明确的倾向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但称施米特为“反自由主义者”,则失之草率,有学者认为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是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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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政治经济学》((美)罗伯特·吉尔平)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提取码: vkvx书名:全球政治经济学作者:(美)罗伯特·吉尔平译者:杨宇光豆瓣评分:6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份:2006-1页数:374内容简介:作者罗特·吉尔平在《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中研究了冷战后界经济和政治新的发展特点,这些特点包括:新的区域主义的兴起,计算机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的推动力,技术进步在逐步改变当今世界经济的个方面。于这些新的发展,吉尔平重讨了改变世界面貌的强大的经济、政治和技术力量,尤其注经济全球化及其对经事务的真正作用和所谓的消极影响。作者认为全球化的性质、范围和意义都被人夸大和误解了,他强调,国家仍然是经济事务中重要的决定因素,同时强调区域主义、跨国公司以及金融动荡对全球经济的重要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内容完整,较全面地涉及了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各方面内容,从历到发展现状,从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的贸易、货币和融体系,到国家在经济发展和全球体系中的作用,作者都一一叙述和评。在分析方法上,作者将经济分析和政治分析结合起来,试图全面地对国际经济新序进行解读。作者运用了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和内源性长理论的一些观点,吸纳了新经济理论、新贸易理论、新经济地理学等理论作为自己论点的补充。此外,作者还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发展经济学、新自由制度主义、新中世纪主义和跨政主义等作了阐述和评论。作者简介:罗伯特·吉尔平(GR),当代西方著名的国际政治经济学权威。1930年出生于美国佛蒙特州伯灵顿。1952年毕业于佛蒙特大学。1954年在康乃尔大学获硕士学位。1960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博士学位。1960—1961年在哈佛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61年起在普林斯顿大学任国际关系学教授。1967—1968年和1976—1977年任洛克菲勒基金会研究员。1975—1976年任美国总统技术和经济顾问团成员。撰写过《美国科学家和核武器政策》、《科学家和国家政策的制定》、《科学立国时代的法律》、《美国的实力和跨国公司》、《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贸易、投资和技术政策》、《全球资本主义的挑战:21世纪的世界经济》等大量著作。其中《国际关系政治经济学》(1987年)和《全球政治经济学:解读国际经济秩序》(2001年)是他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的代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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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篇》(柏拉图)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 提取码:6ou7书名:法律篇作者:柏拉图译者:何勤华豆瓣评分:3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年份:2001-07-01页数:428内容简介:本书是作者最晚出版的一本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柏拉图以对话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产生的条件、必要性、怎样制定法律和如何执行法规等。内容还涉及城邦的建立、阶层的划分、制度的设立、罪犯的惩罚以及婚姻、继承、道德、教育、文艺、宗教、地位等各种问题,读者从中可以了解政治、法律、哲学等早期的发展与形成。作者简介:柏拉图生于公元前427年,死于公元前347年。“柏拉图”大概是个雅号,古希腊文中的意思是“身体粗壮、结实”。他本名亚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图出身于雅典一个古老的名门贵族家庭,远祖是雅典最后一个皇帝科德拉斯,他的母亲派里克廷是梭伦的后裔。梭伦在欧洲法律史上是位大名人。他是雅典的执政官,属工商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派,在执政期间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史称“梭伦立法”。这些立法推动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商品市场经济的繁荣。柏拉图的父亲亚里斯顿是个民主派,在柏拉图幼小的时候就去世了。柏拉图有两个哥哥、一个姐姐、一个同母异父弟弟。柏拉图青少年时期受到良好的教育,接受过骑兵军事训练,喜爱运动,能绘画,谙音律,写过史诗和剧本。他的这些才能后来都充分显现在他的全部著作中。由于出身显贵门庭,所以柏拉图年轻时企望从事政治活动。雅典是古希腊哲学思想的摇篮,学派纷呈,名家辈出。在这种哲学氛围中,柏拉图无疑地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了“哲学动物”,耽于抽象思维。他在哲学上受到赫拉克利特、毕达哥拉斯派和苏格拉底的影响。石匠苏格拉底是柏拉图家的老友。他是个伟大的哲学家,后世人称他作“西方的孔子”。他的哲学使柏拉图倾倒、拜服。苏格拉底对雅典的民主派不满,民主派就通过法庭判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是公民,公民处死的办法是服毒自尽。苏格拉底接受了这种死法。苏格拉底之死伤透了柏拉图的心。他再也不想从政。他要继承苏格拉底的遗志,传布苏格拉底的思想。有人说,柏拉图的初期著作都是记述苏格拉底的见解。约在公元前387年,柏拉图在雅典建立了一所学园,这所学园世称柏拉图学园。他在学园里从事教学和写作活动,写出了一系列对话录。其乐融融的学园生活只维持了5年,一场战争结束,叙拉古国王又邀请了柏拉图。不久,国王和柏拉图两人又起了冲突。柏拉图被关在御花园里达一年之久。最后柏拉图被释放。柏拉图回雅典后,重度教学、写作生涯。80岁那年,有一天他参加一位朋友的婚宴,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个角落里,默默地坐了下来,当人们再看到他时,他已离开了尘世。柏拉图一生留下了23篇对话和3件书札,其他以他的名义传下来的作品或是伪作,或是可靠性不大。为什么柏拉图的著作都用“对话”这一体裁呢?一方面,对话是种辩论法即辩证法,通过揭露对谈者话中的矛盾,来推求真理。辩论在当时希腊学者间蔚然成风,从而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另一方面,对话是一种文艺体裁,是一个很有文艺才华的人才能写得出来,而柏拉图在青少年时代就具有了这种才华。柏拉图的对话总共约150万字,其中最长的就是本书,即《法律篇》,约30万字。柏拉图关于政治、法律的对话,主要依次有这样三篇:《理想国》(《国家篇》)一《政治家篇》一《法律篇》。这三篇对话反映了柏拉图从“人治”过渡到“法治”的认识。“人治”即“哲学王之治”,但在林林总总的希腊城邦中,何处有所谓的、道德高超的“哲学王”?显然只有依靠“法治”。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的晚期作品。柏拉图在74岁高龄时才着手写《法律篇》第一卷。柏拉图在去世时并没有留下一部完整的稿子,至多只是有一个初稿。现在人们看到的《法律篇》是柏拉图死后由他的学生、奥巴斯的腓力浦整理后出版。腓力浦在整理时加进了自己的东西,但限于水平,整理后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图的幽默,并且有些句子逻辑不够严密。《法律篇》共12卷,但有些作家把《伊壁诺米》也划了进去,变成了13卷,但一般都认为是12卷。《法律篇》大致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腊,特别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结构、选举制度等情况。对话内容涉及法律、宗教、教育、历史、哲学、艺术、伦理、外交、贸易、家庭、婚姻、技艺、公民生活等。前三卷主要讨论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须具有的素养和条件。第四卷到第十二卷分别论述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我们两位译者是根据英、俄、日文的译本(主要是Jowett的英译本)来迄译这部体大思精的古典名著的。为使译文准确地表达出柏拉图的思想、观点,我们常常翻阅数种外文原版书,以求最精当的表述。在整部译稿中,误译、欠顺之处望读者不吝指正。最后,我们在写这篇短序时,参考了几位国内专家写的介绍柏拉图生平、思想和《法律篇》的论著,在此谨致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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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经纬修订版》百度网盘pdf最新全集下载:链接: 简介:《理论法学经纬/吕世伦法学论丛》根据理论法学纬(横向)、经(纵向)两部分来分类,进行学术探讨。横向部分包括社会与国家、法哲学、法理学、法美学;纵向部分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以及法律制度史学。这些均系作者近些年学术成果的积淀(包括与若干位法学专家及作者所带研究生合作撰写的文章),书中表达的诸多理论观点具有新意和创造性,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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