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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4:12:53

举证时限制度研究论文

1、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2、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3、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维持程序安定4、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更新诉讼观念5、举证时限制度有利于完善诉讼体制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对普通程序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时限。由于受传统诉讼观念的影响,在《证据规定》开始实施时可能会出现较多的逾期举证现象,为此法院应加强庭前证据交换工作,确定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时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要求提供新证据,应在交换之时由审判人员确定合理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对举证时限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在当事人同意放弃或缩短举证时限的情况下,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可对案件提前审理。 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在出现新的争议焦点情况下,原告向法庭申请另行补充相应证据,法官应当指定原告在休庭后若干天完成举证。由于被告的答辩可以在庭前随时提出甚至在开庭时才答辩,为了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应当允许原告在被告答辩后针对新争议焦点有补证的权利。 强调法官对案件客观事实认识的绝对性,是直板僵死的“永恒真理论”。无助于审判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诉讼程序及时终结,不至于被拖上一两年甚至十几年,证据就不能在任何时候提出,程序的及时终结本身就包含了证据应当及时提供,否则将失去效力的要求。[5]证据失权是指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而丧失了对证据的提出权和证明权,同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证据失权是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一并消灭,当事人对其过错承担后果是合理的,有利于深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但是在现阶段,鉴于司法审判中的实际情况,还是应当谨慎对待,从严把握证据失权这个问题。 《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该条款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进一步补充,但有许多当事人对举证规则并不了解,或者是文化水平低不能正确理解法院举证通知书告知的内容,导致当事人当庭举证的仍为数不少,如果一律以不属新证据为由不予采纳而直接导致没有及时举证方败诉的话,就显失公平了,往往使当事人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不信任感,认为法官不辩是非,从而对法律和法院有产生抵触情绪。笔者认为,在举证时限制度中,除了新证据作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形外,应适当放宽,如果当事人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话,则应当视作明知举证期限却故意或出于严重过失未能在期限内举证,但如果当事人是文化水平很低或有其它合理理由确有不了解举证期限的可能,且不审理该证据将直接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法官则可以审理该证据,但应当告知举证时限制度并记入笔录,若在以后的诉讼中,再出现相同情况,则应当视为具有严重过失,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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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问题分析 我国证据制度中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并不缺失,只是因为规定的抽象、零散,系统性与规范性不够,以至于人们理解上出现含糊不清与认识不一。(一)查证属实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查证属实”是证据运用的基础性原则,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查证属实的“事实”所指的是“客观事实”还是“法律事实”,这个问题困扰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案件的客观事实指的是组成案件的必备要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案件的法律事实是指《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作为刑事案件构成中的要素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简言之,案件的客观事实是案件内部的联系,办案人员不能完全认识;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定案的依据,办案人员必须获得。当一起案件中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而另一部分较为次要的犯罪事实无法查清时,办案人员就可以忽略不计或对未能查清的那一部分实行疑罪从无,如果仅据已经查清的部分还不能定罪时,则应对全案实行疑罪从无。[1](P7)可见,查证属实的证据运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发现案件真象,另一方面表明证明过程是一个把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运用过程,只有对某些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形式、要求进行查证属实,让它们成为法律真实,才能发挥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二)口供主义与零口供规则。口供主义也称口供情结,是指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重口供而轻其它证据。表现在有了口供就轻信口供,有了口供即使没有其他可印证的证据也照样草率定案;相反,没有口供不敢定案,甚至“无供不录案”。口供主义是导致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受侵犯的主要原因之一。 “零口供”的规则来自于2000年辽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该规则的精神表明:当侦查机关将包括有犯罪嫌疑人口供在内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检察官应视口供为零,然后根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应否批捕或起诉。[2] 显然,口供主义违背了“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零口供”也并不是“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即可定案原则”的体现。因为零口供是在存在口供的情况下仍然无视口供的作用,或者能够获得口供的情况下,竟然舍近求远完全排斥口供,将口供弃之不用,办案人员如果以“零口供”规则为指导,把口供的作用弱化到不用的程度,将无法完成诉讼任务,当然,这种做法也不是诉讼效益的价值选择。所以,实践中既不能推崇“口供主义”也不能搞“零口供”。 (三)疑案从无、从轻与从挂。疑案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既无法证实其有,也无法证实其无。对待此种情况,实践中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采取疑案从无的作法;也有的在侦查阶段对确定不了的事实情节采取不结案、不起诉、也不撤案而“挂”在一边的作法。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归根到底是证据上出了问题:一是作为实体法意义上的刑事证据确实不足,无法开展证明活动;二是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的理解和运用有关。在此笔者分析第二个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相同案件出现大相径庭的处理结果,事实上,一个具体案件的事实或情节,其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一个合理程度的问题。如果每个案件都能结合其具体情况,运用具体的标准去全面衡量,实践中的疑案会大大减少,即使存在疑案,从无处理或从轻处理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将更高,同样一个事实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就不会出现大相径庭或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而导致的不必要的纷争也就会大大减少。当然“疑案从挂”的作法不可取,因为如此放弃证明责任,是司法失职。 (四)证人证言运用效力的缺憾。证人证言运用过程中的弊端之一就是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而往往只在法庭上宣读其中的某一“节录”,这种做法很难判断证言中是否有虚假不实的情况存在。当证人证言出现了真伪虚实交织难辨的时候,证人又不能当面澄清,严重地影响证言的证据效力。尽管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证人证言,但由于目前证人出庭的比例太低,致使有关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类型在运用效力上大打折扣。

限制坡度研究发展论文

掘进技术论文篇二 煤矿掘进工程技术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与经济的高速发展,为了追求利益,大量的能源被浪费,如何充分利用资源在当今成为热门研究方向,而我国作为一个煤炭大国,这里就煤炭的采掘展开研究,对现有的挖掘技术进行归纳分析,并找出挖掘的各项技术和方法上的问题与不足,从而得出高效、高利用率、低能耗、环保的挖掘方式方法,并应用到实际开采中。 关键词:掘进技术;掘进设备;掘进效率 1.煤炭掘进的现状 我国的煤炭业主要采用井工开采方式,2005年国有煤矿企业的原煤产量有是通过井工开采而来。我国地理条件多为山岭,造成煤层的贮存条件复杂、多样,煤层的厚度参差不齐,分布在表层零点几米到地下几十米之间,为了开采煤炭资源,通常需要挖掘大量的煤矿井道。2005年原国有重点煤矿挖掘总进尺为,煤矿的采煤尺寸深度为6300多km,煤占总比的;而同年原国有重点煤矿的机械化综掘进尺为,占总比的,挖掘的累积量不及总数的三分之一。目前为止,原国有重点煤矿采煤工作面有1402个,为保证其正常生产交接,共开展了3986个掘进工作面,其中开拓工作面有1038个,掘进工作面与回采的工作面比例为3:1,为了促使采掘机械化的同步发展,满足当前五百多个综采工作面的需求,综掘机械化程度赢达到50%以上。当下,随着社会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矿掘进工程技术与时俱进地更新换代,年产量过千万吨级的极其已经在国内先行试水使用,大大提高了煤矿的采集效率和开采量,使得煤矿掘进工程技术愈发成为一种高效率、低消耗的绿色开采技术。 2.掘进方法技术 目前我国煤巷高效掘进的主要方式有3种:第一种是适用于高效高产的煤矿技术,仅仅在少数矿区使用,尚处于实验阶段;第二种是利用连续采煤机与锚杆钻车配套挖掘作业,此种采掘方式多用于我国神东、万利及鄂尔多斯等矿区,在掘进采煤机连续采掘的状态下,实行多巷掘进并交叉换位施工的采掘方式,应用相对第一种较为广泛;第三种称为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这种采掘方式在我国重点煤矿作业面中得到广泛应用,主要是通过悬臂式掘进机与单体锚杆钻机配合作业。 发掘适用于高效高产的煤矿技术 为了适应锚杆支护技术的快速发展,从而实现煤巷快速高效掘进,世界各个主要采煤国家的快速掘进装备都在不断发展进步,作为掘锚一体化设备的掘锚机组恰恰适用于高效高产的煤矿井巷,满足其高效掘进的要求,这种新机型的研发是建立在悬臂式掘进与连续采煤机的基础上。在工艺原理上,高效高产的煤矿技术采用的掘锚一体化设备使得掘进技术一条龙式进展,大大减少了煤矿生产掘进的作业时间,减少了掘进机器的使用,从以前的掘进和支护两台机器减少为掘进和支护在同一台机器上完成。当前主流掘锚机组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悬臂式掘进机机载锚杆机的掘锚机;第二种则是以连续采煤机为基础的掘锚机组。 连续采煤机的应用 作为及落煤、装载及移动于一体的综合机械化采掘设备――连续采煤机,它是一种具有较大截割宽的采掘机,主要以短壁开采,矩形断面的双巷或多巷进行快速掘进,在国外应用广泛,是现代高产高效矿井挖掘设备中的佼佼者。该种设备最早于1979年引入我国,由最初的单机发展到如今的成套设备,主要用于大断面煤巷的挖掘及短壁开采 悬臂式掘进机的使用 悬臂式掘进机作为煤巷综合机械化掘进的关键性设备,其综合性能适用于我国现阶段国情,在提高掘进工作效率以及掘进尺寸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项技术主要是将悬臂式掘进机、可伸缩带式输送机、转载机、单体锚杆钻机、通风除尘设备以及供电系统相结合,从而形成综合机械化掘进链。如今我国对于该种设备的年产量已超千余台,并根据实地情况研发制造了二十多种型号的机种,已形成系列化产品的雏形,大体满足了国内市场的需求。 3.掘进管理技术 在煤矿资源的挖掘过程中,先进的挖掘设备固然起着重要作用,但采用新的管理方式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先进的管理技术也可以形成生产力,在提高产量的前提下保证工程的安全可靠性。高效率并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掘进管理技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管理技术 对于任何一项管理技术而言,作为最基础的管理数据,信息的采集尤为重要。煤炭资源开采的最根本目的在于经济利益,影响煤炭价格变动的因素很多,譬如:交通运输成本、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政治因素、新型替代能源等,因此煤炭价格数据的及时采集更新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价格的变动,若是提早发现其呈上升涨幅状态,增加开采量,则会大幅增长利润;同理可得,若是发现价格下跌,从而降低煤炭的开采量,则可降低因价格暴跌所带来的损失;若是在价格变动方面能掌握第一手信息,那么相对其他开采者而言,则具有策略优势,可预先制定相应措施,从而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增长利润。其他方面,运输成本会根据汽油价格、道路情况、船只的变动的情况而变化,最终附加到煤炭成本价格上;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和需求、进出口税收的标准、各国相关政策的规定等等也会影响煤炭进出口的价格浮动。煤炭价格的高低从某些方面体现出世界经济的条件等情况。 安全管理技术 任何工程项目中最重要但又最容易被忽视的则是安全生产问题,管理者往往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开采者往往因为惰性而不规范化操作,最终造成重大事故而导致井道坍塌、人员伤亡的惨剧,不仅对企业名誉造成损伤,也大大增加了企业意外支出成本。历年发生的矿难中,最常见也是危害最大的事故主要分为两类:矿井渗水事故和井道易燃气体爆炸事故。针对矿井渗水事故,一方面从设备着手,通过对设备的强化管理,采取定期检查排水系统方式,检测排水管是否有漏水、堵塞等隐患;检测排水泵是否故障,有无替代排水泵和替换应急电源,以及备用泵和备用应急电源是否能正常运行等等。另一方面,从人员安全意识着手,制定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完整的安全规章体系,通过完善甘泉考核机制,并确定年度安全目标,来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人员管理技术 任何工程项目中,最终执行者还是人本身,机器设备、管理技术只是起辅助作用。在煤炭挖掘工程中,人员更是重中之重,人员不仅仅是煤矿的开采者,其整体素质也影响着煤矿企业产品的产量和质量,代表着同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首先,采取从上而下的管理制度,管理者必须以身作则,其素质影响到整个团队。加强管理管理者的自身素质和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者对信息技术的理解水平;(2)管理者对紧急事故的处理和应变能力;(3)管理者对新型工具的实际应用水平;(4)管理者对安全措施的灌输和督促;(5)管理者对人员调动情况清楚且合理;(6)管理者的行业素质等等。其次,强化员工的基本素质,比如强化员工的安全防患意识;强化员工的自检能力,以及强化员工的逃生技能、自救能力等等。总而言之,以人为本,人员管理制度是所有技术实施的基础和前提。 4.结论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不断有新型能源被开发,但目前而言,煤炭资源在我国主要开采能源中仍旧占据重要组成部分,况且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在能耗的方面对煤炭的需求量也居高不下。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于高性价比的煤炭资源而言,如何选择高效率、使用成本低、安全可靠的开采方式及高效管理方法技术则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李建民,章之燕,于景泉 快速高效机械化综合配套作业线在大断面岩巷施工中的应用[J] 煤矿机电,2010(5) [2]柴敬,张征,高习海,等 石嘴山二矿煤巷综掘技术[J] 煤炭科学技术,2011(4) [3]杨春海 煤巷快速掘进和支护装备的应用及发展[C]//2007 短壁机械化开采专业委员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 看了“掘进技术论文”的人还看: 1. 煤矿采掘技术论文 2. 煤矿技术论文范文 3. 煤矿采掘技术论文(2) 4. 采矿技术论文 5. 掘进机专业技术论文

浅谈铁路工程技术研究论文

铁路工程技术论文范文一:浅谈铁路工程技术与发展

摘要:铁路工程技术,主要表现为施工技术,施工技术管理包括技术基础工作、施工过程技术管理工作、技术开发与技术总结四大部分。本文以铁路的工程技术、材料及铁路的发展做出的探讨。

关键词:工程技术工程标准 高铁发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铁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确定

因为铁路科学技术在不断地发展,铁路工程技术标准也在逐步更新。铁路工程技术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⑴轨距:铁路轨道两股钢轨头部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铁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标准轨距为1435毫米。轨距大于或小于标准轨距的分别称为宽轨距和窄轨距。⑵坡度:铁路区段内在规定的行车速度下对机车牵引重量起限制作用的坡度,即一个一定类型的机车,牵引一定重量的列车在上坡道上能够以“计算速度”运行的最大坡度,称为该线的限制坡度。⑶曲线半径:铁路平面的中心线,由直线和曲线(圆曲线及缓和曲线)组成。曲线设置在两相邻直线间。列车以一定速度通过曲线时,为了列车的安全,曲线最大外轨超高和未被平衡的离心加速度应受限制。当列车以求得的“平衡速度”通过曲线时,能够保证列车安全、稳定的圆曲线半径的最低限值,称为铁路的最小曲线半径。⑷限界:为了保证机车车辆的安全运行和铁路建筑物不受损害,需要规定几种横断面的轮廓尺寸,以约束机车车辆的构造外型尺寸和建筑物设备的位置,这种规定称为铁路限界。⑸到发线有效长:到发线是站线的一种,是供列车到达或出发使用的线路。到发线供列车停留而又不妨碍邻线行车或调车的长度,称为到发线有效长。一条铁路线路的到发线有效长应根据这条铁路的等级、输送能力和所处的地形,并考虑与相邻区段到发线有效长的配合等因素决定。⑹洪水频率:根据数理统计原理,推算一定大小的洪水在任何一年会发生的概率,常以分数 1/T来表示。⑺标准活载:在铁路桥梁和线路建筑物设计中,要考虑各种可能产生的外力作用,其中主要外力之一就是列车的活载。但是铁路上使用的机车车辆类型繁杂,车列组合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制定一种有代表性的车列组合,作为设计的依据,这种特定车列组合所形成的活载,就称为标准活载。

2.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

为统一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铁路技术政策,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以下的要求: 材 料:⑴混 凝 土――混凝土强度等级可采用C20、C25、C30、C35、C40、C45、C50、C55、 C60。钢筋混凝土构件当采用HRB335级钢筋时,桥跨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其它结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预应力混凝土主要承重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管道压浆用水泥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35,并掺入阻锈剂。混凝土的骨料选择及碱含量应符合《铁路混凝土工程预防碱―骨料反应技术条件》(TB/T3054)的规定。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在有腐蚀性环境下的桥涵结构应采取耐腐蚀措施。 ⑵钢筋 ――铁路桥涵混凝土结构可采用下列类型的普通钢筋和预应力钢筋:①普通钢筋宜采用Q235和HRB335钢筋,其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和《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 (GB1499)的规定。承受疲劳荷载的桥涵结构(≤), HRB335钢筋的化学成分6MnC+应小于或等于。 ②预应力钢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 (GB5223) 的规定。③预应力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GB5224)的规定。④预应力粗钢筋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高强度精轧螺纹钢筋。 注:⑴普通钢筋系指用于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的非预应力钢筋。⑵严禁使用经高压穿水处理过的HRB335级钢筋。

3.中国高速铁路关键技术

⑴接口设计:高速铁路技术是轨道,桥梁,路基,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环保等专业技术高度集成的创新性工程体系。系统中各专业的技术创新, 都将对桥梁技术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在高速铁路的大系统中统筹考虑桥梁技术发展,综合考虑专业之间的接口以及设计、 施工、 运营、 养护维修技术。

⑵运营养护:随着高速铁路陆续建成, 在提高建设质量的前提下,特别急需系统完善运营及养护维修技术,进而形成我国高速铁路桥梁运营养护维修的技术与管理体系。

⑶高速铁路应用技术:随着材料和加工技术的进步, 目前我国桥梁支座已经形成了多种材料系列化定型产品,同时也形成了系列化设计、 加工、 安装、 养护维修方面的技术规程。为满足高速铁路桥梁更高的刚度需求、 适应某些区域沉降地区特点、 预留建成后沉降的调整条件,我国已研发了满足调高需求的可调高盆式橡胶支座。

⑷高性能混凝土材料应用技术:结合我国环境特点和材料、 工艺、 装备水平, 高速铁路工程多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材质。高性能混凝土是选用优质原材料, 掺加矿物细掺料和高效外加剂,采用现代技术制作的混凝土,具有低水胶比配制特点,能满足结构耐久性、 体积稳定性等要求。目前我国已初步掌握高性能混凝土工作机理、 材料控制标准、 工艺等主要技术,系统制定了设计、 施工、验收规范规程。

4.现代铁路发展动向综述

从一开始起铁路优于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地方是速度较快和每列列车装载较多。现代铁路又在高速及重载方面有新的发展。

⑴提高速度

法、意、联邦德国、英、苏、美等国铁路都用不同的方法致力于提高旅客列车速度。在技术上,采用传统轨道将旅客列车速度提高到250公里/时左右已成为可能。此外,德、日、法等国正在探索磁浮式铁路,试验时速已突破500公里。

⑵增加载重量

指的是:①增加货运车辆载重,在原有桥梁与轨道荷载潜力范围内提高车辆轴重与增加轴数,货车载重可达100吨。②增加列车中车辆数目,列车编组为100~150辆,最多达200辆,用机车5~8台分挂于列车各部,列车长为1800~4000米,列车货物载重1~2万吨。③发展循环专用列车或单元列车,即为一个特定用户专编车型一体化的直达列车,在两固定站(如矿区、港口等)之间循环运行。重载长大列车的运输成本在美国比普通货运列车约降低1/3~1/4,在货运量大的线路上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⑶新的课题

现代铁路的发展给铁路工程提出了不少新问题,例如:客运和货运线路标准之间的巨大差别;加修第二线的最佳时间;站坪长度、坡度、曲线的优化设计;轨道结构的强度与稳定性等,都有待于深入研讨。

总结

新技术的发展是高速铁路发展的需要,如何处理技术参数标准和高速之间的统一和矛盾是今后铁路研究的重要课题。铁路建设工程管理是一项综合的管理过程,它涉及的专业知识面广,专业种类多,具体管理内容多,各方协调关系复杂,如何科学地把握好工程管理中各个环节,使之不出问题或出了问题后能妥善、尽快及时地解决,是铁路管理工作应着重考虑的地方。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新建时速 300 ~ 350公里客运专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 (上、 下 ) [ S ] . 北京: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7

林峰.公路路基施工问题探讨[J].四川建材,2007,6.

李萍.浅谈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要点[J].青海交通科技,2007,5.

铁路工程技术论文范文二:铁路工程中轨道铺设施工技术

摘要:铁路工程在我国的交通业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直接推动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需要保证其质量,铁路工程之中,轨道铺设技术是其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基于此,本文探讨了铁路工程之中轨道铺设相关技术。

关键词:铁路工程;轨道铺设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铁路轨道的施工对整个铁路建设工程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铁路轨道施工是一项非常系统的工程,需要事前严谨规划、合理设计。铁路轨道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铁路工程能不能正常投人运行。在文章中,笔者从正线铺设道床的施工工艺出发,系统探讨了铁路轨道施工的工艺。

1、道床预铺底碴

底碴是铁路道床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道床道碴层和路基基床表层之间,起着传递、分散列车负荷的作用,并防止底碴和路基颗粒之间互相渗透,既防止了渗水过度,也起到了防冻保温的作用。使用的道碴应进行品种、外观的检验,质量必须符合现行《铁路碎石道床底碴》的规定。碴面平整度不得大于10 mm。道岔前后各30 m范围内应做好顺坡并碾压。

2、轨排拼装

轨排在铺架基地设单线往复式轨排生产线拼装,轻轨锚固及轨排拼装采用固定式锚固拼装作业线拼装,轻轨锚固采用反锚方法,利用熔锅熬制硫磺砂浆,拼装由散枕、翻一道枕、上锚固板、翻二道枕、灌浆锚固、翻三四道枕、匀枕、散扣件、布轨、预上扣件、扣件紧固、质量检查、吊轨排等工序组成。

3、机械架梁

施工前先做好施工调查,做好架梁准备,对填土质量、桥头地形、地貌情况、墩台施工质量等进行调查复核。了解梁片的技术标准、生产日期、直曲线梁标识、几何尺寸的验收,避免不合格桥梁的出现。架梁的主要工序包括:复测桥跨及墩台支撑垫石几个尺寸、桥梁准备、桥头路基加固、架桥机定位、桥梁换装、喂梁、吊梁、落梁、安装支座、焊接连接板、铺桥面轨、梁肋及支座锚栓孔灌注混凝土、桥梁接缝处理、封锚、桥面板等。

4、底碴摊铺作业的道碴摊铺设备

在底碴摊铺过程中,为了确保因路基基层床表层轨道作业不当而影响道碴的平顺性和均匀性,选用国内合资的Titan423型摊铺机铺设底层道碴,该道碴摊铺设备具有经济实用的特点,另外,在底碴摊铺工序中,也可以采用平地机和压力机等机械设备,通过人工配合作业的方式来设底碴摊铺,但是,这种人工配合作业的方式在施工过程中难以控制,难以保证摊铺质量。针对某铁路客运专线轨道工程施工,其主要采用Titan423型摊铺机改造后的设备来进行底碴摊铺施工,其主要通过改造摊铺机系统中的刮板输送带,即改变刮板输送带的节距,并加上一层橡胶垫板,提高刮板输送带的结构强度。

5、轨道铺设机组配置

由于国内外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同种类的铺轨机组,目前,轨道铺设施工主要有群枕法、单枕法等铺设方法,这就要求不同的铺设方法应采用不同的轨道铺设机组配置,而轨道铺设中使用最多的是单枕法,针对单枕法的机组配置,主要包括瑞士马蒂萨公司生产的TCM60行铺轨机组、美国HTT公司制造的NTC性铺轨机组和国内生产的PC500型铺轨机组,第一,对于TCM60型机组铺轨机组,其最高布整速度可以达到15根/min,(12h),由于履带走行器宽度与轨枕长度相同,并且钢轨与轨枕同车装运,不仅能保持道碴平整度,也能提高车辆利用率,缩短钢轨铺设时间,但是,由于布设的`轨枕容易倾斜,则容易造成轨枕倾翻;第二,对于PC500型铺设机组,其最高布整速度也可以达到15根/min,(12h),由于垂直布设轨枕,布枕准确,钢轨与轨枕同车装运,车辆利用率高,钢轨铺设时间段,能够是实现一次铺设长500m钢轨,该铺设机组性能好,价格低廉实惠。该铁路客运专线轨道工程施工主要采用TCM60型铺设机组设备进行轨道铺设。

6、补碴、MDZ机组作业中的机组配置

针对MDZ作业机组,其主要进行线路维护作业,采用MDZ作业机组配置进行线路维护作业,不仅可以提高轨道铺设质量,也可以提高轨道铺设的平顺性和密实度,针对某铁路客运专线轨道工程,其主要采用SPZ-200型双向道床配碴整形车、WD-320型动力车、08-32型自抄平起拨道捣固车等MDZ作业机组,其都是基于集机、电、液、气于一体化的大型线路机械,第一,SPZ-200型双向道床配碴整形车是一体化的自行式大型线路机械,主要对道床进行抛碴、清扫轨枕;第二,WD-320型动力车可以将道碴重新排列,其工作原理是通过激振装置产生的垂直静止压力,使道碴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提高道碴的密实度和精度,进而提高线路作业效率;第三,08-32型自抄平起拨道捣固车,目前,已被升级为09-32型自抄平起拨道捣固车,其具有作业效率高、操作方便的特点,在补碴、MDZ作业中,该配套技术不仅可以进行起道、抄平等作业,也可以进行枕端道喳夯实作业,通过ALC自动导向技术来实现现场作业的实时监控,即控制主车的作业速度和降低车体冲击次数,从而提高作业的准确度。

7、钢轨的焊接

施工中使用u75v的热轨性能更好,并且价格合理,适合在地铁施工中推广。我国的钢轨焊接工艺分为气压焊、接触焊和铝热焊三种。气压焊运用电流通过电阻时产生的大量热量进行钢轨焊接,并经过一定的顶锻加工达到焊接所需的效果。接触焊的焊接效率相对更高,焊接的质量也更好,是目前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焊接方式。铝热焊的施工环境比较差,焊接后钢轨接头的质量没有保障,焊接后接缝处的极限强度只能达到母材的70%,所以一般地铁轨道施工焊接中不采用这种方式。但针对轨道交通中既有线钢管和续建部分钢管的焊接,使用铝热焊具有明显的优势。铝热焊的焊接工艺相对简单,比较适合流水性较强的作业。在进行铝热焊施工作业时,首先要对氧气瓶、加热的工作压力等进行严格控制,以此保障焊接的顺利实施和焊接的质量。

8、站线人工铺轨的施工工艺分析

、站线人工铺轨施工前的准备

站线人工施工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根据工程施工组织的计划以及工期的安排,精心组织轨料和轨枕的进场;施工所需要的施工设备应当由卡车运抵施工现场。第二,在铺轨之前,应当根据信号专业设计的标准进行信号的测定,从而合理确定绝缘接头所处的位置。第三,在铺轨之前,应当准备好施工的材料和施工的用具,检查施工机械和施工机具的性能是不是完好等

、施工工艺分析

人工铺设。从站线的一段岔尾部开始铺设,根据铁路信号绝缘接头的位置来确定非标轨的具体长度;使用单轨车把钢轨沿着正线均匀散布到位,然后用合乎工艺标准的抬轨钳用人工的方式抬人承轨槽,并与之进行连接

轨枕位置用白漆标杆在一侧钢轨内侧,而在曲线地段标于外股钢轨轨的内侧,而另外一侧则用方尺进行定位如果一侧钢轨扣件上的太紧,则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然后再进行温度的计算轨道线路达到施工标准之后,应用机车进行压道处理,然后再进行沉落和整修道床,以便使道床的断面符合相关的设计要求;轨道的配件必须齐全,做到钢轨、坡脚线和渣肩线三线平行。

此外,在上渣整道过程当中,应该对轨道线路的方向、水平以及标高、接头错才、超高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整改。

9、轨道床裂缝的修补

一般对影响轨道床整体强度、危及列车行车安全的裂缝需要提前停止地铁运营,封闭修补区域,掺入早强剂并用混凝土浇筑来修补裂缝,保证尽快恢复地铁运行。但这种方法对轨道运行的影响比较大,目前多运用“封口注胶”的方法来修补裂缝。首先对裂缝表面进行处理,去除混凝土表面的灰尘和杂物,然后将封口胶粘在裂缝的中心部位,注入胶体前先检查裂缝的状态,保持注入器和孔的间距为20一25厘米。之后将裂缝密封并让封口胶自然固化,为后续工作做准备。封口胶固化后注入灌注胶,等灌注胶固化后清理混凝土表面。

10、结语

铁路助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同时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铁路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将会大幅度增加在铁路工程建设中,轨道的铺设是重中之重,在文章中,结合自身的实际经验,系统分析了铁路轨道施工的工艺,主要有铁路正线道床的铺设工艺、站线人工铺轨的施工工艺等。希望文章有助于提高铁路轨道施工工艺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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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薛淑红.海南东环城际铁路轨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4]屈文波.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多种轨道结构施工技术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3.

选举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民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有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可以肯定,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不作情况介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级等多种方式作间接介绍,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中,搞“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有些基层单位甚至竟任命在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为书记职务;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承认或不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根本不存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是由资产阶级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广泛运用的,但这并不等于竞选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事实上,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中国共产党对竞选也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党就组织搞过竞选,并提倡过竞选。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对竞选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十亿农民经过十多年基层民主选举的训练,城乡公民目前对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呼声很高。可以预测,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是今后选举工作的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适度的竞选,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的竞选制度,而应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

1、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权。2、真正把差额选举落到实处。3、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4、完善选举诉讼制度。

论文的题目是法学 毕业 论文内容的集中概括,是论文的总纲,是传入读者脑内的第一个信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试论西周时期的刑罚思想 2. 试论子产的法律思想 3. 试论先秦法家的法思想 4. 试论孔子的德治思想 5. 试论道家“无为而治”的理论 6. 墨子“兼爱”的思想与孔子“仁者爱人”思想之比较 7. 秦朝的速亡与法家思想 8. 封建正统法思想形成的历史动因 9. 论《唐律疏议》体现的法思想 10. 论李世民的法思想 11. 论朱熹的法思想 12. 论孙中山的法思想 13. 儒家传统与中国古代情理法 14. 中国法律 文化 特点研究 15. 中国法律传统的精神特征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 1、柏拉图法律思想研究 2、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研究 3、圣、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研究 4、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研究 5、布丹的主权学说 6、洛克法律思想研究 7、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学说的研究 8、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进程研究 10、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研究 11、康德法哲学思想哲学 12、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 1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评析 14、梅因法律思想研究 15、比较德国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16、孔德法律思想研究 17、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研究 18、评析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19、庞德社会法学研究 20、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 1、论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2、论宪法的功能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猜你喜欢: 1.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科举制度的发展研究性论文

额,这个抱歉我不能帮到你,800字太长了,我没时间啊。不过你向知道团队求助比较稳妥,质量和速度都比较有保障,呵呵。抱歉。

1、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吸收了大量出身中下层社会的人士进入统治阶级。特别是唐宋时期,科举制度正当发展成熟之初,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形成了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一个黄金时代。

从总体上来说,史学界对于唐代的科举制度基本上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为唐统治者招揽了人才,为社会下层民众提供了新的上升通道,动摇了门阀制度,扩大了统治基础,推动了文化的发展。

2、消极影响

在科举制度发展成熟之初的唐宋时期,其积极性还占主导地位。但在宋代以后,随着封建专制的非人道发展,科举的消极性越来越大。宋代以后,士大夫知识阶层的文化创造能力每况愈下,人才一代不如一代。

后期的科举制度使儒学成为统治者奴化臣民的工具;官僚队伍壮大,但导致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人才力量相对薄弱。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在封建社会下,科举制度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

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

清朝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他借着乾隆皇帝对他的宠爱而一手遮天,收受贿赂,富可敌国。而且就多次利用科举考试的题目为饵收取考生贿赂的钱财。这就不利于国家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良好制度。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考试科目:

各朝科举考试科目都在不断变化。唐朝考试科目很多,常设科目主要有明经(经义)、进士、明法(法律)、明字(文字)、明算(算学)。到明朝只设进士一科。清袭明制,但也开过特制(特别科),如博学鸿词科、翻译科等。

科举除了特制科目外,明经,进士科考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考试在各个朝代也有不同,唐朝主要有时务策(策问)、墨义、口试、贴经、诗赋等,宋朝主要是经义、策问、诗赋等,到明代只有经义一门了。

起源隋581——清1905

不好意思,800字没那么多时间,你可以上网看看,也可以自己看历史书然后自己总结,楼主抱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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