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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1:30:32

选举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的应用层级和范围。这既是理论上的依据,也有客观上的需求,更有实践上的经验。首先,它是马列主义选举理论的一贯要求。马列主义关于选举的民主理论集中到一点,就是要真正实行“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原则,并且认为新型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资本主义议会更民主的地方之一,就在于它是真正选举产生的。列宁说过“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只有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选举才可以说是民主的选举。只有根据选举法,由全体居民选出的委员会才是真正的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18卷,第273页。)列宁还说过:“从人民专制论的观点看来,首先必须切实保障充分的宣传自由和选举自由,然后召开真正全民的立宪会议,这个会议应当通过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应当掌握全部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注:《列宁全集》第9卷,第181页。)可见直接选举是列宁强调的真正民主原则之一。其次,过去一直强调的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不应当成为限制提高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正当理由。尽管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比较落后,但我国并不是世界上最落后的国家,经过五十年社会主义建设尤其是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的综合国力已大大增强。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等条件,已普遍提高,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也已日益增强。再用经济、文化、民主意识落后和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等因素来限制直选层级和范围已显得过时。前苏联在1936年就开始实行从乡村及市苏维埃起到最高苏维埃止的直接选举。那时他们的经济、文化也非常落后,至少要比我们现在落后许多,而且幅员极为辽阔。印度也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与我们差不多,经济、文化等条件比我们更落后,但印度在1935年就开始了省议会议员的直接选举,1947年一独立后就立即推行全国范围的直接选举。尽管前苏联和印度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但它们的经验至少可以说明,直选制和普选制不必完全拘泥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限制,关键还在于组织和选举技术。第三,我国公民已基本具备比较完全的直接选举的知识和经验。因为我国农村和一般城镇,乡级直接选举制已运行了45年,县级直接选举制也已运行17年,在有下辖区的一些城市,区级直选制也已推行45年,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民主选举也已搞了10多年。那么多年的直选已使广大公民积累了比较完备的选举知识和经验。目前,城乡公民对提高和扩大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呼声日渐高涨,这无疑为今后更高层级更宽范围的直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笔者认为,提高和扩大我国直选层级和范围的各方面条件均已日趋成熟。目前我们完全可以在两点上取得突破。一是将人民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省级。除了上述的理由外,主要是因为我国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平均人口为3800万左右,平均面积为30万平方公里。这大体相当于英国等中等国家的规模。若按单名制和人口标准划分,每选区人口大致为9万左右,规模也与英国等国家的选区相当。可见,省级直选制的推行在空域和人口规模上是完全可行的,而关键在于解决组织和技术上的问题。二是要推行乡、县级行政首脑直接选举制。对此,经过10多年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农村公民呼声尤为迫切。当然,这关系到修改选举法等有关法律。二、进一步完善修选人的提名、介绍方式代表候选人或国家机关候选人的提名是选举中的又一重要程序。候选人提名过程是否民主,直接关系到整个选举的民主实现程度。1979年尤其是1980年以来,通过对《选举法》、《组织法》的修改,过去那种“上面定名单,下面划圈圈”的状况,已有很大改变。但是在候选人的提名、介绍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按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合提民的代表候选人,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一些地方的。近几年,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现象不断增多,但党组织往往以非组织活动为名,采取多种措施,减少或消除联合提名活动。这些措施主要有动员或劝说被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放弃提名;动员或劝说参与提名的党员代表撤回提名,使之不符合法定人数而自然失效;在以上两者都无效的情况下有些地方党组织还采取突然宣布人代会休会或延期召开,或对当选的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以确认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选举意图。上述种种做法,无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来看,还是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质而言,都是不可取的。邓小平同志早在40年代初就曾指出:“党要有意识地发展民主政治的斗争,首先要纠正某些同志中的武断不民主的错误,要使非党干部敢于讲话,讲所欲讲,敢于工作,不对我疑惧。做到这一步,那不仅民主政治有了内容,而且政府威信和工作效率都会大大提高起来。”(注:《邓小平文选(1938-1956)》,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可以肯定,随着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和参政议政能力的不断提高,今后选民或人民代表联合推荐候选人的现象必将大大增加,甚至会超过政党或人民团体提名候选人,这都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也是选举民主程度提高的一种表现。只要程序和步骤合法,就不应予以指责和干涉。事实上,“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出现,可以弥补党组织推荐候选人时可能出现的差错,使得上述两种候选人展开合法的竞争,从而使各级人大选出更优秀更合格的代表或国家机关领导人,同时也能促使党组织在推荐候选人时更加严格、认真,推荐出更好的候选人。在改善对候选人的介绍方面,应采取多种方式介绍、宣传候选人。那种不向选民或代表散发候选人的简历,不作情况介绍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让选民或人民代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工作业绩、从政态度、参政议政能力及工作规划等。如在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中,我们不但可以公布名单,利用公报、广播、黑板报、电视、报级等多种方式作间接介绍,还可以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当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可以允许候选人直接走访选民,宣传自己的从政态度和主张。总之,增进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有助于选民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三、把差额选举真正落到实处作为一种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差额选举自1979年实行以来,不仅在县乡换届选举中得以“兑现”,而且在选举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全国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时也得以落实。1979年,经过对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我国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和省以下行政首脑的差额选举。尤其是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明确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的差额幅度,即人大常委主任、秘书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乡、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去操作。尤其是对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还比较稀少。据1995年的统计,全国仅有12个省的人大常委会主任,8个省的省长,15个省的法院院长和11个省的检察院检察长实行差额选举。可见我们还没有把差额选举真正按法律要求予以落实。即使在差额选举中,违法选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差额选举中,搞“暗箱”操作,甚至公开或半公开地安排差选,有些基层单位甚至竟任命在当地落选的县长、乡长候选人为书记职务;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当选后,不予承认或不及时给予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等。实行差额选举是搞好选举的关键之一。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是健全制度,实现选举人意志和提高选举民主程度的重要措施。因为在等额选举中,另选代表候选人以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很小,选民不得不勉强投赞成票,从而影响民主权利的行使。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差额选举,党推荐的候选人也要通过选举,接受选民和代表的选择,从而体现了对人民意志的尊重。因此,真正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加强群众对干部和代表的监督,增强他们的对下负责意识和群众观点,而且还有利于发现和选拔人才,把“人民公认”的人选进各级领导班子。我们必须按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差额选举。对此忧心忡忡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党的领导原则的前提下,在根本不存在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执政权的现实条件下,真正落实差额选举,根本不会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反而有利于增强政治活力,增强党的生命力。四、适度引入竞争机制有位宪法学家说过,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选的差额,也不是真正的差额。长期以来,竞选被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特有形式而被视为禁区,不敢跨越。诚然,竞选是由资产阶级首先在政治生活中加以广泛运用的,但这并不等于竞选就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品。事实上,竞争是事物发展的规律和动力,事物之间缺乏竞争就会丧失生命力。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而市场经济本质上说就是竞争型经济,只有竞争才能促进经济繁荣、社会发展。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又是经济的集中体现。以竞争为本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在政治领域适度地引入竞争,尤其是要引入竞选机制。中国共产党对竞选也并不陌生。早在延安时期,我党就组织搞过竞选,并提倡过竞选。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对竞选作了专门规定,选举单位“可提出候选人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竞选活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不得加以干涉和阻止。”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十亿农民经过十多年基层民主选举的训练,城乡公民目前对在选举中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呼声很高。可以预测,在人大选举制度中适度引入竞选,是今后选举工作的必然趋势。根据条件逐步推行适度的竞选,可以有效地激发选民或代表的选举热情,增添选举活力,拓宽选举范围,提高选举质量,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舞台,选出高素质的人民代表和领导干部。当然,我们不能照搬和模仿西方的竞选制度,而应扬长避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竞选制度。

1、保障选民和代表的平等提名权。2、真正把差额选举落到实处。3、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4、完善选举诉讼制度。

论文的题目是法学 毕业 论文内容的集中概括,是论文的总纲,是传入读者脑内的第一个信息。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 1. 试论西周时期的刑罚思想 2. 试论子产的法律思想 3. 试论先秦法家的法思想 4. 试论孔子的德治思想 5. 试论道家“无为而治”的理论 6. 墨子“兼爱”的思想与孔子“仁者爱人”思想之比较 7. 秦朝的速亡与法家思想 8. 封建正统法思想形成的历史动因 9. 论《唐律疏议》体现的法思想 10. 论李世民的法思想 11. 论朱熹的法思想 12. 论孙中山的法思想 13. 儒家传统与中国古代情理法 14. 中国法律 文化 特点研究 15. 中国法律传统的精神特征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 1、柏拉图法律思想研究 2、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研究 3、圣、奥古斯丁法律思想研究 4、托马斯、阿奎那法律思想研究 5、布丹的主权学说 6、洛克法律思想研究 7、孟德斯鸠“法的精神”学说的研究 8、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研究 9、西方自然法思想发展进程研究 10、汉密尔顿宪法思想研究 11、康德法哲学思想哲学 12、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研究 13、边沁功利主义法律观评析 14、梅因法律思想研究 15、比较德国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 16、孔德法律思想研究 17、埃利希“活的法律”思想研究 18、评析狄骥的连带主义法学 19、庞德社会法学研究 20、凯尔森纯粹法学研究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 1、论宪政与民主的关系 2、论宪法的功能 3、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4、论宪法解释 5、论宪法的惯例 6、论违宪审查制度 7、论政党制度 8、论我国的选举制度 9、论我国的自治制度 10、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11、论公民宪法平等权利的实现 12、论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 13、论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4、论我国公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15、论我国选举程序的完善 16、论我国选举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17、论违宪审查的模式 18、论我国公民生存权的保障 19、单一制(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比较分析 20、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 猜你喜欢: 1.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2.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3.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我国收养制度完善研究论文

一、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哪些(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正确地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收养人从事收养行为,除了具有道义上的价值之外,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感情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正当的、合理的需求;他们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不论是漠视被收养人的还是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利于建立和发展正常收养关系。(三)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由于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里的“双方”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送养方和收养方。但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当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的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最少相差16周岁(被收养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而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必须辈份相当;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都是考虑了伦理的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三、收养关系有哪些程序要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新民法典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养父母想要领养孩子也是需要符合一定资格的,并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才可成立法律上认可的关系。

《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收养的法律解释: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研究论文

一、 调整宏观立法模式,合理构架独立董事制度体系从立法的宏观方面看,目前我国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明显的问题有:一是从法律效力看,这些规定大多为指引、意见、草案性质的法律文件,法律效力的层级较低 ;二是具体规范的内容仍不够完善、细致,即使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有关规定”并不明确或缺乏强制性,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也不甚明确,这种规定实际作用的发挥必然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仔细研究,予以完善。二、 修改微观具体规定,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1. 独立董事的资格应适当降低“能力性”标准,严格“独立性”标准根据各国关于独立董事资格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大都采取从积极资格和消极资格两个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借鉴了这种立法方式。首先,在独立董事的积极资格方面。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以上规定是对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即:(1)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对董事资格的要求;(2)对地位独立性的要求;(3)由于独立董事所肩负的特殊职责使得它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这是积极资格的核心内容。我认为对独立董事的“能力性”要求有两方面值得商榷,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国的独立董事首要任务是能坚持自己的独立判断、意见,能力是次要的。第一,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不必局限于法律、经济领域。在中国公司治理不成熟的环境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特别重视法律、经济工作方面的工作经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独立董事最重要的功能是以其独立性提高公司行为的诚信度,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信用危机。法律、经济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固然有助于了解上市公司的运作情况,但独立董事的职能是多方面的,并非每一种都需要专业技术知识,相反,在保证独立董事群体基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同时如果能够尽量使其结构多元化,更有利于增强独立性,提高上市公司的社会影响力。第二,对工作经验时间的要求可以缩短。该规定中要求是“五年以上”。当今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非常快,产业的更新换代频繁,诞生很多新兴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每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领域中科技含量大不相同,经营管理的对象各异,要求经营管理者具有的观念、能力、经验和素质也各不相同。已有的思想、观念、经验将对新思想、新观念的形成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五年的工作经验限制似乎稍长,不符合“新产品、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理论。[1]因此,可以考虑将此期限要求适当缩短,具体来说可以定为三年。其次,在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独立性”标准方面。 根据2001年8月《指导意见》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⑴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⑵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⑶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⑷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⑸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人员;⑺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人员。2002年1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它任何职务。当然,除此以外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还应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中已有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相关规定。这些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属于抽象性标准,吸收了国际上对该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使标准比较明确。其中,对影响“独立性”的雇佣关系、亲属关系、服务性业务关系给予了高度重视。这是值得肯定的。但还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第一,“非服务性商业业务关系”应予吸收。从《指导意见》的规定看似乎只要该独立董事不存在⑴-⑸条情况即可,而与上市公司发生非服务性的其它商业活动并不受限制。那么,这样一来,它还能保持独立性吗?一般而言,各国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都是比较严格的,在关联公司中任职都不允许,何况直接与公司交易。美国律师协会规定:独立董事是“与公司或经营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的非执行董事。” 《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客户或供货商”、“不附属于接受该公司重大捐助的非营利性组织”、“在近5年与公司之间没有与依据条例S-K应予以披露的业务关系”。 在这一问题上,我国的规定显然过于宽松。仅仅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或股东单位独立开来是不够的。因此,可以将“不得有任何重大业务或专业关系”、“不是或不附属于该公司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即可能影响独立董事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关系)的内容吸收进来。第二,一年的限制期太短,可增加至三年。一年的时间不足以使曾经与上市公司发生密切关系的人与上市公司发生较大的分离。中国是特别讲究人情世故的,其市场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不可能做到角色变化后立即立场不同,这也许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做到。但即便是在美国类似情况下,对于时间的要求也长得多。《CalPERS治理原则和指南》规定:独立董事必须是“在近5年未在该公司担任执行性职务”。 我国的立法者也许是考虑到我国董事资源的缺乏,如果限制过多可能没有足够的人员以供选择。但如果选用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对改善公司治理弊端更大。因为,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而是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一旦这些不够独立的独立董事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产生怀疑,中国证监会再用什么来树立投资者的信心呢?所以,应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适当地延长该限制期,具体地可以定为三年比较适中。2. 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化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成熟的职业经理层,他们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丰富的专业技术经验、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他们除了一般自觉地按照其社会角色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外,甚至出现了专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还相当短,各种人力资源非常缺乏,特别是优秀的企业家,而独立董事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从这些人员当中挑选出来的。因此,我国可供选择的独立董事人选是比较稀缺的。同时,成熟的社会信用体系还远未建立起来,职业经理层行为的自我约束性还较低。所以,培育独立董事首先应从职业经理层及各行业专业人士队伍的培育开始,使人力资源充分市场化 。3. 保证独立董事在选聘中的“独立性”并有足够的影响力首先,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应限制董事会或控股股东的深度影响。独立董事的提名是选聘独立董事的第一步,由谁提名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直接的影响。对该问题的设计必须与设立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保持一致性。《指导意见》第四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条第2款规定了提名人的征询、了解义务和被提名人的公开声明义务;第四条第3款规定了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异议程序和证监会的审核权。国外独立董事的提名均有安排地避免受到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内部董事的直接影响,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好地代表公司总体利益。有鉴于此,从提名制度总体上看,并考虑到公司整体利益和重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指导意见》的规定是积极可行的。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 主要是直接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权不妥。这与《指导意见》的立法本意相矛盾。因为,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的,而在大股东控股的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享有直接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大股东就完全可以实现控制独立董事选聘的全过程。 对董事会的提名权可以考虑作如下修改:第一,在未设立或不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应享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第二,在设立提名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由该委员会行使独立董事提名权,当然,该委员会应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如:《指导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其次,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向中小股东倾斜。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一条仅仅原则性的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那么,独立董事的选举主要是参考《指导意见》第四条的相关内容。该规定的粗糙性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我国的主要问题出在“一股独大”导致的权力失衡,大股东有能力通过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选举结果,如果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得不到大股东所认同,该候选人就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选举。提名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提名权失去实际意义,应对此加以限制;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选举通过的比例要求。有两种方式可供参考:其一,规定大股东投反对票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或可靠的证据,否则,应同意或视为同意该提名;其二,排除前几位大股东的投票权,因为独立董事主要不是为大股东服务的。在提名和投票的环节,决不能既给大股东(或其代表)提名权又给其投票权,必须进行限制。这样使大股东既能参与选举过程又不至于利用优势地位排挤中小股东的选举利益。此外,由各证券交易所制定规则明确投票的比例要求。再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应有利于其作用的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需要多少人数能比较有效地发挥作用,目前国外有些相关的研究(包括实证研究),但还未形成有绝对说服力的结论。从代理理论看,独立董事应当比内部董事在监督管理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为,独立董事重视自身的名誉和信用,他们要利用占有的董事职位向人力资源市场传递自身价值的信号,表明他们是决策控制专家,了解分散决策控制的重要性,能够在分散的决策控制体制下作用,在关键的必要时候敢于提出不同意见甚至是撤换公司总经理的决定。Rosenstein和Wyatt在对1981-1985年间的1251次外部董事任命公告的股票价格反应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任命一个外部董事通常对股东财富没有负面的影响。但同时他们也承认:从与外部董事任命相关的正的股票价格收益率效应推论出外部董事就比内部董事要好,“此一推论务必小心谨慎”。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研究结果。David Yermack通过研究认为,独立董事越多,公司业绩反而越差。[2]那么,是否存在一个最优大比例呢?目前还没有研究能找到这个比例。但是在美国有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大部分公司董事会里保持有独立外部董事约60%。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建议在大型公开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在其它公开公司董事会中至少要有3名独立董事,并认为3名独立董事是在董事会中形成一个有力的批评群体的最低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了一些措施来改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最重要的是2002年6月6日纽约股票交易所及上市标准委员会向交易所董事会提交了一份报告,这份报告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要占多数。[3]欧盟认为,“单层制”管理机关中的非执行成员“应当能够被3整除,而且大于执行成员的人数”[4]。这与美国法学会的建议很相似。实际上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关于独立董事人数的要求一般都规定或建议“多数”或“实质性多数”。 鉴于我国虽然采取“双层制”治理模式但监督缺位严重、监事会被架空的现象,我们应更多地考虑“单层制”国家对独立董事的需求。第四,保持目前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但要关注任期对“独立性”的影响。《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它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说《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的任期是充分考虑了美国和欧洲立法经验的。一个普遍的认识是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独立性”的保持。因为独立董事与其它董事及经理长期共事,即使利益上没有直接联系,在思想上趋于一致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欧盟对此过于宽松,在欧盟公司法指令中规定:“管理机关非执行成员的任命期限应予确定,但不得超过6年。任命期限届满后,他们可以连选连任。”[5]欧盟甚至没有对连任最长时间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独立董事一直可以被选任的话,他可以一直担任下去。相比之下,美国密西根州的立法就要完善一些,它规定,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三年,满三年后该董事可以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被选聘为独立董事的资格。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因为这样一方面防止独立董事由于利益固化而产生“内部化”的倾向;另一方面增强公司领导层的开放性,新的信息、知识、技术通过独立董事的更替而吸纳入公司的决策领域。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一定限制是正确的,我国关于独立董事任期的规定比较适中。但毕竟6年的总限制期是否能防止“独立性”被侵蚀在我国还没有研究结论,因此应予以关注,一旦不行,及时调整。4.保障独立董事职权行使,形成既监督又合作的机制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地位和责任,它应当享有与一般董事所不同的职权,这是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的必要条件。通常应具备以下权力:一是监督权;二是审核权;三是否决权。《指导意见》 在独立董事的监督权、审核权及否决权方面立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还引入了一些新的制度,如:累积投票权;公开披露制度;费用公司承担制;独立董事责任险等。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职权的实现,还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如:《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了独立董事享有以下权利:①知情权;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权;③独立行使职权权;④获得报酬权;⑤执业风险保障权等。与以往的规定和指导性文件相比,是很大的进步。但我们也发现,这里同样存在不如人意之处。第一,偏重于独立董事的监督性职权而忽视了创造性职权; 第二,没有赋予独立董事就特殊事项的实质性否决权。除了关联交易必须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交董事会讨论,其它方面独立董事表示不同意见最有力的方式不过是公开声明意见。对一些特殊事项独立董事没有实质性的否决权是不够的,这种监督非常乏力;第三,在董事会不尊重或不采纳独立董事的请求、提议甚至干扰其发表独立意见时,没有相关的责任。所以,立法在设计独立董事的职权时应:第一,根据是否设立专门委员会分别规定使独立董事更好地发挥创造性的职权;第二,就一些重大特殊事项赋予独立董事实质性否决权;第三,应增加董事会无正当理由阻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此外,对一些关键概念应明确,如:关联交易。5.使独立董事的义务更为合理独立董事的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指独立董事作为董事所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包括:《公司法》规定的忠实义务等。特别义务是指独立董事的独立地位决定的与其它董事所不同的义务,主要包括:①诚信义务,如:代表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地履行职责;②勤勉义务,如: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③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责任。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都是在吸收了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加以引进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实用性,尤其是在我国整个证券市场面临信用危机的今天,强调诚信和勤勉实际上是反映了道德和法治建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独立董事要发挥作用,最重要的就是其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心。但是,第一,忠实、诚信义务缺乏具体标准。英美法系普遍使用的忠实和诚信义务有大量的判例可以参考进行判断,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可以遵循,不对这种义务制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困难;第二,对勤勉义务的外在标准规定不够合理。首先是没有工作时间的下限,仅仅规定如果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以独立董事是否能按时参加公司会议为考察勤勉的标准未免太低。其次是兼任上市公司的数量上限(5家)过高。我国还没有职业独立董事,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都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同时担任5家上市公司的工作难以保证必要的时间对各公司业务进行了解和研究。建议:第一,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忠实、诚信义务的判断标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第二,增加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工作时间的下限要求,并将兼任公司的数量上限减为2至3家。6.调整独立董事薪酬制度,形成激励机制独立董事在本质上与上市公司是代理关系,为提高公司效益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获得一定的报酬是应当的。我们不可能期待完全没有任何物质利益能够驱使独立董事自觉地为上市公司尽心尽力地工作。任何独立性都是相对的。不过,为了尽量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确定其薪酬时会遇到难题。一方面,报酬不能没有或太低;另一方面,报酬又不能太高以至于它利益关系太大而尚失独立性。因此,在制定独立董事的薪酬时要充分考虑对对独立性的影响和激励的需要。国外一般比较灵活,有以下几种主要方式:①固定薪酬;②延期支付计划;③股票期权。[6]我国《指导意见》仅仅规定了津贴一种薪酬形式,这种规定比较保守。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承认延期支付计划或股票期权计划的薪酬支付方式,但如何使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应拘泥于单一的形式,而且,该项选择权应赋予各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因为它更多的属于私权范围,法律没有必要过多地介入。最突出的问题是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提出和决定方式不够明智,容易降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大股东既可以通过董事会控制方案的提出,也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控制投票结果,等于监督者的薪酬完全由被监督者决定,导致独立董事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更多地顾忌与大股东或其利益代表董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法律设计的技术违背了立法的宗旨。所以,应该考虑调整方式,可以采取下面的办法:第一,由监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方案经修改后如果大股东多次(比如规定三次为限)反对致使方案仍无法通过,则丧失该投票权,由其它股东决定;第二,在不设薪酬委员会的公司由董事会制定预案交由股东大会审议,但大股东(或前几位大股东)不参加投票。总之,不能让董事会同时拥有制定方案权和决定权,这样才能相互制约、配合,权力配置才能平衡,才能维护独立董事的独立性。7.以独立董事的民事法律责任为重点,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任何没有监督的权力都是危险的,它可能导致权力的泛滥。独立董事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方面拥有较大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自己可以不须受到制约,所以,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中也应对独立董事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指导意见》第七条第六款仅仅提到:“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这或许是将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一视同仁,想按照一般董事的责任来约束独立董事。但这两者在公司中的地位、作用、职权等方面的差别实在是太大了,以完全同等的法律责任加以要求恐怕并不合适。明确独立董事特定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潜在的法律责任的威胁,可以促使独立董事投入相应的时间与精力勤勉尽职,更好地履行其经营、监管职能。 公司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但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更有效的是获得民事求偿的救济手段,包括对独立董事追偿。目前,我国更多地是采取由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方式对严重失职的独立董事进行约束。但笔者认为,过多地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十分不妥。因为:第一,面对数量庞大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没有足够的能力对所有公司的每一个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而投资者出于对自己利益的关心更能发挥监督的作用,这可以弥补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 第二,即使是独立董事未能尽职给公司和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也并非都需要行政力量的干预,过度干预有“越权”之嫌,是否需要追究责任更主要的是受损失当事人的权力,这是私权自治范围,证监会没有必要主动干预。另外,设立民事法律责任也要考虑到商业活动中始终存在的风险问题。这是经济规律的复杂性决定的。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些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当和其它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这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现实。独立董事报酬微薄,一旦发生错误,却要与获利丰厚的其它董事一起承担极其巨大的赔偿,显然不公平。而且,独立董事中许多人并非象其他董事一样是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他没有能力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执行的法律是失败的法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第一、应缩小独立董事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将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权严格限定在该范围之内;第二、明确独立董事的特定民事法律责任,只要独立董事在正常的情况或条件下,按照其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行事,即使是决策错误也不应受到追究。三、 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制度及解决的问题1. 使信息披露制度更好地服务于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在与独立董事制度的协调上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严格落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其中尤其要注意信息披露必须及时,不及时的信息没有市场价值;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还应强化信息披露不合法或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完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其法律责任,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独立董事能够在信赖其披露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判断。在整个信息披露机制中,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是一个核心环节,因为社会分工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完成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我们必须依赖其它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意见,一旦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真实地报告信息,在整个市场中必然引起不良的连锁反应。必须从政策、法律上不断提高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透明度、公开化,严格规范其服务质量。第三, 一些机构投资者或者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股市、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可以允许独立董事更多地就一些非正常的信息披露发表独立意见。2. 逐步调整股权结构,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合理的股权结构是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英美国家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都是在公司经历了股权革命以后发生的。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虽然这一格局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加以解决。3. 培育公司治理文化和诚实信用的基础环境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末独立董事引入我国的背景来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大股东的不良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立法宗旨来看,无论是《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表述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都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从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来看,也是要求“独立董事应该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这三个方面均表明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职责的定位是“监督制衡”。针对现实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咨询顾问”,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二)改进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问卷调查显示,认为由大股东提名、选聘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在“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题中,“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着,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独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的是选聘机制。对选聘机制的改革可考虑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组合:一是大股东回避制,即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代表第一、二位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然后再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中小股东提名制,即由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三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制。即借鉴美国选聘独立董事的做法,将独董提名权授予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进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组织推荐制,即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按照一定的倍数,如3倍于上市公司的申请人数,为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前三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但不能解决独立董事选聘渠道不畅,难以找到合适人选的问题,其中,第三种方式还仅适用于选聘继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种方式可同时解决选聘渠道和独立性两个问题,实际操作中,中上协可以与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分工协作,联合进行。中上协主要负责建立、维护上市公司人才库,制订独立董事推荐标准,并对推荐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主要负责本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选的推荐。(三)改进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式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当前的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比,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比为,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调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提出,可以考虑让各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中上协或中上协成立的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然后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发放给独立董事。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于建立独立董事保障机制,为独立董事的非主观履职责任提供救济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够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对履职优秀的独立董事予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由中上协或独立董事委员会来发放,津贴的最终来源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论证。此外,调研中还有相关专家提出,过高的独立董事津贴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造成较大影响,建议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家委员会出台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津贴上限进行限制和指导。(四)建立、完善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目前,“花瓶董事”和“签字董事”的贬誉使独立董事的公信力备受质疑。独立董事不分“好、坏”,缺乏市场力量的监督和评价,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独立董事责任心、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下降,不利于奖优罚劣和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项因素,“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的得分最高。因此,应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1)由公司监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进行年度考核,并提交股东大会;(2)中上协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基础上,研究编制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标准,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并定期公布;(3)中上协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库,将违反诚信或工作失职的独立董事计入诚信档案,除通告监管部门和对社会公众公开外,还要制定相关自律惩戒制度,予以自律处罚。(五)进一步明确、细化独立董事职责问卷调查中,在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被调查对象选为第二位,仅次于选聘机制。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中上协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进一步明确独董的职权、义务、审议事项、工作流程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详细、具体参照和指导,促进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持续跟踪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现状,不断完善和创新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并加以全面指导。(六)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服务和日常管理独立董事制度设立10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发展成规模的达6、7千人的庞大群体,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精英聚集的群体。调研中,许多独立董事反映,独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是一个既游离于任职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联系松散的群体,独立董事缺少组织归属感和固定的诉求反映渠道。独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协会尽快成立针对独立董事的自律服务机构,在为独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指导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素质和能力,避免因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损坏整个独立董事群体的声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对独立董事实施一条龙式的服务和管理,即:独立董事资格认证与持续培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编制独立董事工作指引——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促进独立董事群体的健康发展。综上,调研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相信,经过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节选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一、管理学方向参考题目1、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示]核心竞争力的理论渊源;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内涵及理论体系;该理论的基本命题研究,如积累性学识、路径依赖、边际搜寻、能力演进和起源,等等;创新与核心竞争力;企业专业化、多元化和战略联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企业战略理论的新发展——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现状、问题分析以及如何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比较方法研究。2、现代管理理论热点问题研究[提示](1)学习型组织问题研究:学习型组织的类型;学习型组织的特点和功能;学习型组织的结构和管理;学习型组织的设计原则;如何培育和建立学习型组织。(2)企业团队管理:群体的特点与结构;群体规范与劳动效率;团队与群体的关系;如何塑造高效的团队;团队成员间的合作与协调;团队的领导者与团队的管理。(3)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问题研究: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作用;企业家特征及企业家阶层的形成;企业家特点及企业家生存环境研究;企业家成长模式;中国企业家特点及相关问题研究。(4)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内容及研究方法;项目管理中涉及的人际关系、沟通技巧等主观经验问题研究;项目管理风险分析;如何提升项目管理者的能力和技巧。(5)企业联盟问题研究:联盟的类型及形式;联盟的作用及特点;战略联盟与学习型联盟组织的特征;联盟战略模式的理论分析;中国人世以后,联盟企业的发展模式。3、消费者行为研究[提示]消费者心理分析;消费者购买行为模型;流行时尚研究;针对消费心理的各种营销模式;影响消费心理的社会因素(文化、习俗、生活方式等);未来消费心理变化趋势分析及企业营销模式。4、现代商务谈判[提示]谈判基本问题研究;谈判的理论分析;谈判的基本原则与规则;谈判中的心理分析;商务谈判的策略技巧研究。5、激励理论的研究[提示]激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激励机制;有代表性的激励理论分析与评价;激励理论的应用(如何提高激励的有效性)。6、领导理论的研究[提示]领导者的素质;影响领导行为的因素;如何提高领导的有效性。7、组织发展与变革[提示]组织行为合理化的标准;组织发展与变革的动因;组织发展与变革的阻力与对策;组织发展与变革的模式;组织发展的新趋势。8、企业文化模式研究[提示](1)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在进行企业文化建设时存在一个误区:“文化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对企业文化的构建应该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按照“战略+文化=卓越”的指导思想,选择或培养适合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文化内涵。(2)对优秀企业或成功企业的文化模式进行总结、分析和提炼,以便推广。9、“扩展企业”运作研究[提示](1)企业虚拟组织:企业之间的联盟,达到准一体化运作(比如海尔的“工业王国”)。这种经营组织形式可从虚拟开发(企业之间科研人员的虚拟组织)扩展到虚拟生产、虚拟销售、虚拟管理、虚拟服务等。(2)在电子商务时代,传统的企业虚拟组织达到了升级。一条供应链上紧密联系的企业集合(B—B),在其经营组织过程中,信息技术的连接和控制起主要作用,能够达到生产经营的同步化运作,从而实现零库存。这样的企业集合被理论界称为“扩展企业”。(3)描述其同步化运作过程和企业内部团队精神外化------企业团队。10、企业协同效应研究[提示](1)几乎所有的企业经营者都喜欢扩张,而不喜欢收缩,因而追求企业的规模扩大似乎是每个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究竟如何扩张呢?(2)企业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好,并不是规模越大越强。如果不存在资源互补的组合效果,如果不存在资源共用带来的范围经济性,那么其企业规模的扩大就是非理性的。(3)需要研究一个小企业或大企业发展如何获得协调效应的战略性理论与方法。11、企业智力资本研究[提示](1)优秀企业的发展过程一般是:产品经营——资产经营——资本经营。在第三阶段,企业的价值增长点变了,经营方式也不同于前两个阶段。(2)企业需要识别自己的智力资本存量。一般来说,智力资本构成:人力资本+结构性资本+顾客资本。(3)目前国内,对智力资本的研究和对企业智力资本经营策略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潜力还很大。12、品牌延伸的问题与对策[提示](1)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的多角化不断扩展,品牌延伸(品牌扩张行为)越来越多地被企业采用,但需要客观评价其利弊。(2)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品牌延伸普遍存在非理性的问题。(3)需要探讨品牌延伸的利益,品牌延伸的风险,品牌延伸的原因和品牌延伸的有效对策。13、克服“克隆公司”现象[提示](1)通过实证说明近年来很多企业跳槽后的员工“克隆”原公司的产品、管理模式和销售渠道等企业的战略资源,给原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2)探讨企业克服“克隆公司”现象所应采取的对策(三道防线)。14、大企业组织流程化设计[提示](1)调查一个大企业,通过实证分析说明其组织结构复杂,企业运作的组织成本很高。(2)指出分工强化的弊端,提出按照“一贯管理”的原则重新设计组织的思路或方案。(3)阐述如何按“信息化新思路”设计作业组织流程,以改变组织运作的常规。15、跨国经营的价值链设计[提示](1)波特观点:“价值蕴藏在范围更广阔的一连串经济活动之中”。跨国经营使得企业的经营空间更为广阔,或者说可以在更大的空间里安排价值链。(2)依据对一个跨国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实证分析,提出在企业过程中价值链从头至尾优化安排的一般性原则和指导方针。16、产业链上的价值链分析[提示](1)一个企业的价值增长,还取决于这个企业所在的产业链的贡献。(2)一个产业链是怎样产生价值的?(或者说,它的经济性是怎样实现的?)(3)分析一个具体的产业链,证实它的标准化经济性和规模经济性。17、人世后黑色家电的产业分析与企业对策(提示] (1)可以彩电业为例,对其产业进行分析,如:市场供求矛盾,生产资源利用率,市场份额划分,进入障碍和移动障碍分析,市场退出机制的灵敏性,替代品威胁,外国企业的威胁,竞争优势的发展趋势,产业不经济的原因,等等。(2)对人世后该产业面临的威胁与机会进行分析。(3)对人世后国内该产业中领先企业,进行SWOT分析并设计相应的战略性对策,如:是继续打价格战还是打价值战,是继续国内市场渗透还是目标市场移向国外,是继续资源集中还是资源分散或转移,等等。18、企业竞争力问题探讨[提示]企业竞争力研究的应用性目的是要提示企业经营成败的原因,探寻企业竞争优胜劣汰过程的某种规律性。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关于企业竞争力的定义;决定和影响企业竞争力的要素;企业竞争力分析方法;中国企业竞争力现状;企业总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企业竞争力的开发和保护。19、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安全的保障问题[提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加入WTO、引入跨国并购投资和按照国际惯例运作,这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全新形势,与之相适应的安全问题随之产生。因此,需要重构国家经济安全理念,确立新的安全思路和保障对策。20、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提示]由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革命性飞跃,也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优势和实现全球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需要,网络经济在全球范围迅速兴起,井对现代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方面的选题可包括:网络经济对企业成长方式的影响;对企业经营方式的影响;对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影响;对企业内部机制和管理的影响;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21、论企业战略联盟[提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迫于强大的竞争压力,开始对企业竞争关系进行战略性的调整,纷纷从对立竞争走向大规模的合作竞争。其中合作竞争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就是建立企业战略联盟。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研究:企业战略联盟形成的理论基础;企业战略联盟对提高经济效益和推动技术创新的作用;企业战略联盟对我国企业的重组整合和合作创新的意义。22、人力资源资本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要求[提示]资源之所以成为资本,是由两种不同的资源定价方式决定的。一种是对资源直接定价,一种是对资源间接定价,间接定价的资源就是资本。人力资源也是一种有价资源,人力资源的间接定价就是人力资源的资本化,它对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怎样实现人力资源资本化及其存在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新课题。23、西部大开发问题的探讨[提示]西部大开发是我国面向新世纪的重大决策,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已经进行了充分的探讨。我国加入WTO,可以说给西部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紧紧地抓住机遇,实现西部跨越式发展,正是需要研究的问题。24、企业的跨文化管理[提示]我国加入WTO以后,将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也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采取与外国企业合资的方式求得发展。这些企业都会面临因其成员文化背景不同而产生的磨擦,它客观存在,往往是导致经营管理失败的根本原因,因此跨文化管理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25、关于推行股票期权制若干问题的探讨[提示]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享有在与企业资产所有者约定的期限内(如3-5年内)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在约定期限内,若经营者经营有道,公司业绩将增长,股票价格也将随之上涨,经营者按照事先议定的价格购买股票后在股市上抛出,就能赚得买进股价与卖出股价之间的差价。股票期权20世纪80年代兴起于美国,如今作为一种重要的长期激励措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股票期权的含义;实行股票期权制的意义;我国在股票期权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对策。26、企业如何应对“人世”的机遇和挑战[提示]目前,世贸组织的成员已有130余个,其外贸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以上,世贸组织是一把“双刃剑”。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企业如何应对人世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摆在企业面前的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主要内容有:正确认识企业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挑战的对策。27、对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全方位思考[提示]多元化经营战略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多元化经营战略最初是由著名的产品---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来的。此后,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多元化经营战略风靡一时,各国企业争先采用。如何实施适度的多元化经营战略,是我国一些大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其主要研究内容有: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产生及发展;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的动机;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应注意的问题。28、虚拟企业[提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消费需求日新月异,身处经济全球化、网络化时代的企业,只有敏锐掌握市场脉搏,建立高度灵活、富有弹性的动态组织形式,适应变革时代的要求,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虚拟企业的出现,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拓展空间。因此有人称之为“正酝酿着的一次新的企业革命”,是“公司疆界向一个无形空间的大拓展”。所谓虚拟企业是指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为取得最大的竞争优势,企业以自已拥有的优势产品或品牌为中心,由若干规模各异、拥有专长的小型企业或车间,通过信息网络和快速运输系统连接起来而组成的开放式组织形式。其主要研究内容有:虚拟企业的含义及特征;虚拟企业的类型;虚拟企业成功运作需注意的一些问题。29、企业核心竞争力[提示]核心竞争力也称核心能力或核心专长,它是企业独有的、能为消费者带来特殊效用、使企业在某一市场上长期具有竞争优势的内在能力资源。企业核心竞争力所提出的中心思想和基本原则是至今为止企业战略理论最有价值的成果之一。20世纪80代以来,关于企业独特竞争能力、核心技巧与战略、产业发展与绩效关系一直是研究热点。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不仅能够解释成功企业长期存在竞争优势的原因,同时也为我国企业的发展指出了一条走向成功的道路。其主要研究内容有:核心竞争力的含义及特征;核心竞争力的识别;核心竞争力的培育。30、关于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问题的研究[提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名牌在中国大地上悄然兴起,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名牌作为著名的产品品牌,是一个国家民族智慧与科技的结晶。中国名牌商品的崛起,对于大力发展我国市场经济,振兴民族工业,加速国民经济的腾飞,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外国商品的大举压境和国内市场竞争的不断激烈,我国的名牌正面临严重的威胁。因此,如何实施我国的名牌战略,保护我国名牌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主要研究内容有: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的必要性;企业如何实施名牌战略。31、企业成长研究[提示)对企业成长主要研究企业存在的方式、成长的途径、演变的影响因素及企业的规模限度。可以从下面几种视角中选择一种作为主线脉络进行分析:以核心竞争力为主线的研究脉络;以企业资源约束为主线的脉络;以企业知识转化及企业自组织过程的演化为脉络。32、知识管理研究[提示]对知识管理主要研究与企业知识的生产、共享、转化相关的人力资源管理、资源配置及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几个参考选题:企业知识的创新能力研究(关键词:比较研究,评价体系,竞争能力);学习型组织的制度安排(关键词:知识团队管理,知识平台,价值观、沟通机制及激励机制);通用性与专用性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关键词:工资与期权制度安排,套牢,资源组织方式)。33、组织结构及形态演变研究[提示]对组织结构及形态演变主要研究组织结构及形态的发展历程、变化趋势及权变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参考选题:组织成长与组织形态演变;新兴组织形态研究(虚拟组织,战略联盟,网络组织);组织变革动力机制研究。34、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提示]比较不同国家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分析我国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庆联谊、东方锅炉、银广厦等上市公司违规经营、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行为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提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措施并探讨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35、管理伦理与现代公司经营[提示]管理伦理实际上是将管理活动中的很多“他律”转化为“自律”,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来达到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激发员工潜能等目的。本题目可以首先总结管理伦理的基本内容与作用;然后通过案例分析不同类型或行业的企业(如创新型企业与传统型企业)管理伦理与经营活动的匹配;最后结合我国经营管理变革讨论我国企业管理伦理的建设。36、网络经济时代的管理变革[提示]总结网络经济时代经济运行模式或规则的改变,分析发生这些改变后,组织结构、生产管理、营销管理、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对传统管理模式和方式的变革。37、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治理[提示]比较美国、日本、印度等不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模式;总结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关系;探讨我国如何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处理好风险资本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关系以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38、全球化背景下我国IT企业的发展战略[提示]人世后,我国的IT企业至少有三类:一是如联想等从事IT产业多年的企业;二是如TCL等由别的行业延伸至IT产业发展的企业;三是如英特尔等国际性大企业。本题目可以具体剖析单个企业的发展战略,也可以综合研究不同类型企业的发展模式。39、面向新经济模式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提示]为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海尔等公司引入了建立在业务流程重组、计算机软件编程基础上并覆盖整个供应链管理的新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BBP(自我掌控的电子采购)、ERP(企业资源重组计划)、DRP(分销物流系统)、CPM(顾客关系管理系统)等内容;而通用汽车公司在长期的经营中也建立起了将JIT、柔性生产线、按需定制、供应商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管理信息系统。本题目可以以案例研究的方式选取不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实践来分析如何建立这种面向新经济模式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40、资本经营方式研究[提示]对下列主要方式进行重点研究。(1)并购方式:并购的差别效率理论表明,一家效率高的企业并购效率低的企业,使其效率得以提高,不仅会给个别企业带来利益,而且会带来社会效益。行业内的高效率企业更懂得如何改善被井购的低效率企业的经营业绩,促使社会资源从劣势企业向优势企业集中,使资源在市场经济中达到最优配置,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竞争实力。并购按行为方式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2)战略联盟方式:战略联盟方式,能使企业之间存在的资源相互依赖性和经济活动互补性在联盟中得到新的组合和延伸,降低交易成本,获取更多的潜在利润,并且企业在联盟中相互学习,可以实现共赢。战略联盟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股权参与、合资企业、联合开发与经营的伙伴关系、许可证转让等。(3)资产重组方式:对不合理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对不具备发展条件、产品缺乏竞争力的非核心产业,应采取拍卖、租赁、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方式,出售产权,变现资产,将盘活的存量资产,投入核心产业;对亏损严重、无法生存的企业应果断进行破产重组;对仍有发展前途、债务负担较重的企业应进行债务重组,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债务负担很重的核心企业,应积极申请债转股政策:对长期未收回的债权应采取以让步为特点的债务重组方式,尽可能减少损失。41、企业并购研究[提示]并购可按产业类型或典型企业进行研究。(1)我国加人WTO后,国内企业可通过并购来提高竞争能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2)并购的理论分析可结合交易费用理论或并购的效率理论等进行。(3)并购的运作过程及注意事项。42、管理者收购研究[提示]管理者收购的涵义;管理者收购的方式;管理者收购的运作过程;管理者收购的税收和法律规定。43、战略联盟研究[提示]战略联盟的意义;战略联盟的基本动机;战略联盟的运作;战略联盟的管理。44、租赁经营研究[提示]租赁经营的特点;租赁经营的业务程序。45、定制生产模式的系统设计与管理[提示]定制生产模式概述;定制生产模式的前景与应用范围;定制生产模式的产品设计要求;定制生产模式的生产系统设计要求;定制生产的计划管理模式。46、全球化与企业生产战略选择[提示]企业经营的全球化战略选择;全球化条件下企业的价值定位;全球化条件下生产战略的特殊性;企业生产战略的选择。47、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支持体系的设计与管理[提示]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支持体系;支持体系的设计与运行管理;各支持体系的系统协调。48、JIT我国企业的运用[提示]JIT的基本知识;JIT在国外的发展;JIT在我国企业运用的现状;JIT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措施。49、MRP在我国企业的运用[提示]MRP的基本知识;MRP在国外的发展;MRP在我国企业运用的现状;MRP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实际的解决措施。50、企业生产计划系统的研究[提示]计划及生产计划的特点;生产计划系统的设计原则;生产计划系统的选择;生产计划系统的运行与协调。51、企业生产性资源的计划管理[提示]物质供应网络建立与管理、设备管理等;资源的特性;管理理论与管理方法;在我国运用存在的问题、问题分析及措施。52、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在企业中的运用[提示]企业生产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问题研究与分析;采用的分析工具;方法及措施。53、企业系统质量控制的应用[提示]企业系统的质量形成要素及过程;关键点的控制方法;过程的控制方法;质量管理的组织与制度保障。54、质量管理标准的研究[提示]质量管理标准的种类;特点与适应范围;未来趋势。55、先进制造技术条件下的质量管理[提示]AMT概述;AMT条件下的质量管理特点;基于AMT的质量管理体系设计。56、公司治理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提示)(1)各国公司治理原则和不同治理模式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2)我国股东权益保护的缺陷:国有企业改革中对股东权益的忽视;非国有企业中大股东的权力过度问题严重;股东权益的自我保护机制不完善。(3)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保护股东权益:保护股东的选举权;提高股东大会的参与度;促进股东诉讼权的行使;发挥股东机构的作用。57、完善上市公司董事会功能的若干思考[提示](1)董事会的职责与构成的比较分析:董事会的职责分析;董事会的规模分析;董事会的结构分析;董事的责任分析。(2)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功能发挥中存在的问题:决策功能弱化;独立性差;结构单一,独立董事制度尚待完善;董事长责任重,董事责任不明确;董事会经营管理的精力和能力不足。(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功能的若干建议:强化董事会职责;完善董事会的规模和结构;建议实行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制度;强化董事会的经营管理职能;完善董事的报酬制度。58、我国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战略和策略分析[提示]我国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适度规模分析;我国利用外资方式的战略选择;开放经济中适度保护我国的民族经济战略;我国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我国利用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政策建议。59、公司合并中关联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提示](1)公司合并概述:公司合并及其特点;公司合并的形式与程序;公司合并的关联人与合并动机分析。(2)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的保护:股东决议制度的维护;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保护;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国有股东利益的保护。(3)公司合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明确保护的范围和性质;保护程序规范化;完善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对策。(4)公司合并中职工利益的保护:合并知悉权与建议权的行使;职工债权的继承;劳动合同关系的继承;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经济补偿;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60、企业购并战略中的核心问题研究[提示]购并战略实施的前期准备;购并战略中的谈判重心;购并过程中的适度包装;购井中的交易风险与未来经营风险分析;购并完成后的战略整合。61、论管理创新[提示]管理创新的必要性;管理创新的含义及特征;创新的内容(制度、组织、文化和服务创新等)。62、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素质[提示]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什么要研究企业家的素质;什么是企业家的素质;企业家素质的内容(德、才、体)。63、试论中国加入WTO的对策[提示]中国加入WTO的必要性;中国加入WTO的机遇与挑战;中国加入WTO的对策。64、论组织怎样做才能实现管理科学化[提示]组织为什么要实现管理科学化;管理科学化的内涵;组织实现管理科学化的策略。65、中国企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提示]独立董事产生的根源;中国企业呼唤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独立董事该由谁来选任;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独立董事该不该索酬、持股;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66、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难在哪儿[提示]大股东一统天下;股民不是股东;董事“不懂事”、不管事;“监事”不会监事;职业经理人的职业操守不道德:法律法规不健全。67、中国股票市场应建立退市机制[提示]我国股票市场建立退市机制的重要意义;国外成熟市场的退市机制;建立退市机制对我国股票市场的影响;退市机制实施的困难和障碍;建立退市机制的政策建议。68、中小企业发展:思考与对策[提示]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成长的对策。69.虚拟企业对我国管理组织的启示[提示]虚拟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动因;虚拟企业与传统企业的比较;虚拟企业是信息时代管理组织的首选模式;虚拟企业为我国管理组织提供的启示。70、跨国并购企业的文化管理[提示]企业文化与民族文化的联系;跨国合并面临两种不同企业文化和管理风格的冲突;解决跨国企业文化冲突的办法。71、CEO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提示]薪金、职务消费、福利补贴与股票期权的比较;商品市场、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的约束;建立以股票期权为主的激励与约束机制。72、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提示]运用SW0T(优势、劣势、机会、威胁)模型探讨中小企业的市场战略;运用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分析中小企业成长中的组织建设;中小企业如何进行管理创新。73、人力资本的激励机制[提示]对经营者的报酬激励方式,每种方式的利弊,实施的条件;员工持股计划的国际比较,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及建议;报酬

选举制度论文知网

代议制共和制 不是直接选举,是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来行使权力; 选举的特征:1、基层人大代表有人民直接选举,县级以上有下级人大代表中产生,逐级选举;也就是代表人民的意志; 2、行政机构有人大代表选举,多是根据宪法由党委或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提名,分投赞成和反对和另选他人票两种,本质是由人大决定国家机构组成。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表现在我国选举法的条文中。第3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外,对于武装部队成员,各少数民族和归国华侨的选举,还作了专章专条以至专门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第3条还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我国几十年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地主、富农、资本家作为阶级已不存在,其成员都已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所以,现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是极少数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二、选举权的平等性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规定,所有各民族选民、男女选民、军队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一个投票权。被选举权有的可能有两个。任何选民在选举中都没有特权,也不受任何歧视与限制。同时,选举法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对某些问题不强调绝对平等。如代表名额以一定人口比例为基础,但城市应选代表比例高于农村应选代表比例。中央、省、县均为四比一,以保证工人阶级在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对于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给予特别照顾,如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国人代会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这些规定,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生活,完全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团结愿望,以下平等实现了工农之间、各民族之间的真正平等。三、直接选举直接选举就是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它能充分表达选民的意志,有利于选民监督代表,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从而巩固政权。我国从1979年起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基层扩大到县级单位。把县级政权这个在整个政权体系中的重要环节,置于选民的直接选举和监督下,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管理国家的权利,使省级、全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坚实的保障。间接选举就是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当前,由于我国人民还缺少大规模直接选举的经验,交通不便,不熟悉较远地区的代表的情况,因此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选举人对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同时促使代表忠于自已的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消除混入代表行列的不良分子。资本主义国家的选民与议员是脱节的,选民无权监督议员也很难行使罢免权或撤换权,虽然少数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上也有规定,但出于国家政权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罢免权、撤换权也只能按照资产阶级的意志行使,不会按照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来行使。选举的物质保证和法律保障国家从物质上、法律上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切实保障,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所有的选举经费,统由国库开支,这是开展选举工作的物质保证c为了保证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在选举期间国家的报刊、电台等设备均为选举活动服务。选举所必需的印刷纸张、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物质条件,都保证人民享用。资产阶级国家选举用的一切经费,大都由候选人或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组织负担,选举用的工具及设备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广大劳动人民无法享用。为了保障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对于用暴力、威胁、欺、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这对于保障民主选举顺利进行、杜绝贿赂舞弊、防上与取缔破坏选举的各种违法行为,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到处皆是,很少受到法律制裁。

竞,指,竞争,选,选举。竞选,就是选举的竞争,选举,就是选拔举用,所以全部意思就是,竟争被选拔举用,

候选人依法进行的争取选民支持的活动。通常指资本主义国家在投票选举议员或总统之前,各候选人之间为达到当选目的而争取选票的活动。在宣布大选后,社会各政党。各党派政治力量先推出自己的候选人,由这些候选人在各自政治力量的支持下,组织竞选班子,筹集竞选费用,拟定竞选纲领,利用报刊、广告、电视、广播和在竞选地区发表演说等各种各样的方式,向选民讲解自己的政治主张,许下诺言以取得选民的信任,从而获得选票。但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竞选时的诺言与上台执政后的实际行动往往不符。一些国家的竞选中,以行贿、欺等手段获取选票的违法行为屡有发生。

监护制度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临近毕业了,大家的论文写好了吗,下文是护理开题报告,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一、题目(标题、文题)

论文题目是全文给读者和编辑和第一印象,文题的好坏对论文能否利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好的题目应尽可能在一完整的的句子中囊括三个基本要素,即研究对象、处理方法和达到的指标,使读者和编辑对论文研究的内容一目了然。例如:对心肌梗塞病人(研究对象)溶栓治疗(处理方法)监护指标的观察及护理(达到的指标),这三个要素并无先后之分,可根据文章偏重介绍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取舍,但无论怎样调整,必须直接反映论文所表达的内容。要用有限的文字表达数千字的论文内容,使题目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就必须学会概括、准确、新颖、精练地表达主题的技巧,具体要求:

l.概括:即用简短的文字囊括全文内容,体现全文精髓,使人一看就能对全文含义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引人入胜,便于记忆。

2.准确:用词应符合医学词语规范,准确表达论文的特定内容,实事求是地反映研究的范围和深度,做到文要切题,题要得体,防止题大文小或用过时词语,例如“肺癌护理”,肺癌治疗可用多种手段,如果此文是关于肺癌化疗期间预防化疗药物反应的护理,用此命题就显得题目过大,不够具体和准确。又如乙肝表面抗原在国际文献检索中已普遍用hbsag表示,再用“澳抗”就不够适宜。

3.新颖:题目一定要有特色和新意,不落俗套,避免与已有文献的题目雷同,亦能引起编辑和读者的注意。例如“白血病化疗的护理”,白血病化疗已形成常规,缺乏新颖性,而文章观察的内容是有关白血病化疗期间出现细胞溶解综合征的护理,如改为:“白血病化疗期间出现细胞溶解综合征的护理”,则较为明确、新颖。

4.精练:标题用词应力求简短精练,一般不超过20个字,切忌冗长繁杂,用词要字斟句酌,尽量省去一些非特定词,如“的观察”、“的研究”等,不需写成有主语、谓语、宾语的完整句型。但也不应过于笼统,过于简短,例如

5.基本格式:文题应居中书写,一般不设副文题,确有必要设时可用破折号与主题分开,亦应居中书写。长标题需回行时应注意词或词组的完整,并居中书写,使之匀称美观。

二、署名

1.单位署名:单位一般指作者从事本文工作时的单位。单位署名应标明所在省市的全称,便于编辑、读者与作者进行联系。单位署名的数量一般不超3个,署名位置应居文题之下,作者署名之前,居中书写,并与作者署名之间留空一格。单位名称前还应标明邮政编码。

2.作者署名:作者署名必须遵守科学道德,实事求是,署名不仅是一种荣誉,更重要的是表示对文章内容负责。论文作者一般指下列人员:(l)课题的提出者及设计者;(2)课题研究的主要执行者;(3)进行资料收集并做统计处理的人员;(4)论文的主要撰写和修改者;(5)对论文主要内容能承担全部责任,并能给予全面解释和答辩的人员。

3.署名注意事项:(l)每篇文章作者署名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人,并以参加主要工作者为限;(2)作者署名顺序,视其在工作中贡献的大小而定。通常第一作者应是研究工作的主要设计、执行及论文的主要撰写人。署名时不应搞无劳挂名或照顾关系。当作者署名顺序有异议时,应征得主要作者的同意方可改动。指导者一般列于最后,或在文末注上“致谢”,但均需征得本人同意;(3)在论文发表之前,参加研究者如已调往其他单位(如进修人员等),可在署名末尾右上角加注符号,并在同页脚注中说明;(4)署名必须用真名.不得用化名、笔名和假名,以示文责自负,如为集体成果,应在文末参考文献之前,写上执笔人或整理者姓名,便于读者咨询和联系。

三、内容提要

提要一般置于正文之前,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便于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论文内容做大致的了解,以决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同时也便于进行文献检索。 1.提要内容应扼要概括地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的宗旨和解决的问题)、基本步骤和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途径、实验范围、分析方法等)、主要发现(重要数据及其统计学意义)和结论(关键的论点)以及经验教训和应用价值。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将研究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和最独到之处反映出来。

2.写提要不宜列表、附图或引用文献。一般不分段落,内容能独立成章,文字一般以 100—200字为宜(占全文的 5%)。一般性护理科技文稿,如工作经验总结、个案报告、短篇的报道等一般不写提要。写提要后文末不再写小结。

3.提要应置于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与正方相区别,“提要”二字顶格书写,留空一格后接提要内容。

一、设计(论文)依据及研究意义:

婴儿抚触是通过医护人员或父母对婴儿非特定部位肌肤施以轻柔的爱抚,它是一种爱的传递方式,可增加新生儿的情商指数,同时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气氛,是孩子健康成长的保证。抚触可以增加胸腹肌锻炼、促进全身血液循环、增加心肺活量。其成本低、易掌握,已广泛受到国内外专家的认可。

1、主要研究内容:

了解婴儿抚触护理的研究进展,通过医护人员或父母双手对婴儿进行科学的温和爱抚,让大量温和良好的刺激,通过皮肤的感受器官传到中枢神经系统。从而产生良好的生理效应,使婴儿感到安全、舒适,情绪安定,减少焦虑和烦躁。在舒适的抚触过程中,母亲微笑的面容,亲切的语言,愉快的情绪,母子亲情的交流与传递使这种良好的刺激作用于新生儿,使婴儿得到感情上、生理上的满足和心理上的安慰,使身心发育更健康。

2、预期目标:

三、设计(论文)的研究重点及难点:

1、研究重点:

了解婴儿抚触护理的研究进展,促进婴儿身心健康发展。

2、研究难点:

能够运用科学的婴儿抚触方法进行按摩,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全社会婴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

一、立论依据

(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并附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相关概念:

妊娠期糖尿病(GDM) :是指无糖尿病史的女性在妊娠期间首次发现的不同程度的糖耐量减低,是一种特 殊类型的糖尿病。临床资料显示,GDM 发病率占妊娠期女性的 1%~5%,是妊娠期常见的合并症之一, 容易造成孕产妇感染、早产、羊水过多、高血压、酮症酸中毒等,还可引起胎儿畸形、巨型胎及胎儿宫内 发育迟缓,严重危害母婴健康。 护理干预:通过使用护理措施来达到治疗疾病的一种方法。

研究目的和意义:

分析妊娠期糖尿病产前护理干预对并发症的影响。妊娠期糖尿病,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产科并发症,对 产妇以及胎儿的健康造成威胁,所以不良妊娠结局和血糖高低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做好妊娠期糖尿病的 筛查以及诊断工作,合理治疗以及有效护理,对产妇和胎儿的安全具有重大意义。产妇妊娠的过程会使得 妊娠期糖尿病的病情严重,并且复杂程度加重。妊娠期糖尿病病人在怀孕期间容易发生胎儿早产、胎儿畸 形、酮症酸中毒甚至流产等一些症状。同时产妇以及婴儿的安全也得不到保证。因此,医护人员一定对妊 娠期糖尿病病人加强护理,从而保障母婴安全,并且降低并发症的发生率,使产妇和胎儿的健康得到保证。 3.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内,首先是各个地区对这个方面的研究和重不均衡的,有一些地区,比如说上海、北京、深圳、广州 这些地区,对妊娠糖尿病已经进行了一些系统化的管理了,无论是从诊断、治疗以及产后的随访,都已经做 的比较系统化。那么还有一些地区甚至对妊娠糖尿病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甚至连妊娠糖尿病的筛选试验都 还没有开展工作。所以这就是一个不均衡的表现。另外一个方面,妊娠糖尿病在全国范围内,它的发病情况 也是不均衡的。当然也有一些单位在进行一些基础研究,比如说探讨妊娠糖尿病的一些相关的病因学研究, 比如说炎症、肿瘤坏死因子这一类,还有一个就是脂肪因子,这些都可能与胰岛素抵抗有关系,因为我们目 前知道胰岛素抵抗可能是妊娠糖尿病的一个原因。这是大概的一个国内的现状。国外现在对妊娠糖尿病的研 究可能从基础方面做得相对比较多一些,主要也是研究妊娠糖尿病的原因,可能从分子生物学方面进行了一 些探讨,做的更多一些就是他们比较重视妊娠期血糖控制好坏,与将来这个孩子成人或者是儿童期甚至学龄 前、青春期或者育龄期一直到中年老年,他的一个远期影响问题。我们最近几年在国内也慢慢的接受了一个理论,叫多哈理论,它是指成人疾病的胎儿起源。从妊娠糖尿病这一块、这个方面,进行了一些相关的研究。 最近几年在世界各地也开了很多相关的这些会议,我们国内也把这个理念引进到国内,所以现在国内也有一 些单位在从事相关的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及出处:

【1】郑玉巧,妊娠期糖尿病悄然攀升[J],医药世界.2007,(10):44. 【2】韩静艳,浅谈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护理[J],中国医疗前沿.(4):126-127. 【3】吕丽珍等,饮食管理对妊娠期糖尿病的影响[J],国际护理学杂志,2006,(7):96. 【4】胡凤婵.28 例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护理体会.社区医学杂志,2010,8:69-70. 【5】李明子.糖尿病患者的护理与管理.护士进修杂志,2008,23:676. 【6】肖丽波.对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护理体会.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0,2:61 【7】陈灏珠.实用内科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1054. 【8】肖丽波.对妊娠期糖尿病患者的护理体会[J]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0(4) :1. 【9】夏海鸥.妇产科护理学[M] .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0】杨慧霞,董悦.加强对妊娠合并糖尿病临床研究[J] .中华护理杂志,2003,19. 【11】李明子.糖尿病患者围手术期的护理[J] .护士进修杂志,2008,23:101. 1 【12】乐杰.妇产科学[M].第 7 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31. 【13】王蔚军,崔咏怡.妊娠期糖尿病孕妇情绪状态及危险因素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4,19(9):46. 【14】 丰有吉,沈铿.妇产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133-135.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研究设计:实验性研究。 (2)研究对象:采取分层抽样的方法,并选取山西医科大学汾阳医院的 84 例住院。纳入标准:①.年龄 24 到 36 岁,平均年龄 岁。初产妇 52 例,经产妇 32 例,孕周均在 25—42 周间。②. 50 g 葡萄糖负荷 试验:1 h 血糖≥,并且空腹血糖≥ mmol/L。③.无其他严重的疾病,家族史及并发症。④.自愿 参与本调查的。 (3)研究内容:随机将 84 例患者分成对照组和实验组,对照组采用常规护理,实验组在常规护理的基 础上进行护理干预,对比两组产后并发症的发生情况。 (4)护理干预方法: ①. 心理护理:大多数孕妇得知患有 GDM 后表现为紧张、焦虑等,主要是担心胎儿宫内安危,所以心理压 力较正常孕妇大。GDM 病人的焦虑及抑郁症发生率达 ,尤其焦虑症和焦虑水平均高于正常孕妇。护士 应关心体贴病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主动与病人交流沟通,对孕妇和家属进行卫生宣教,向其解释糖尿病只 是暂时的,经治疗可以痊愈,使其意识到

良好的血糖控制将预防母婴并发症的发生,保持良好心态,积极配合医 生做好各项检查和治疗。 ②.饮食护理:除营养需求与正常妊娠期女性相同外,GDM 患者应加强对饮食的控制,这是治疗的关 键环节之一。采用专职营养师对实验组孕妇营养进行咨询,同时进行个性化营养指导。控制孕妇餐后血糖在 8mmol/L 以下,每天总热量按 30~35kCal/kg,碳水化合物占 50%~55%,蛋白质 20%,脂肪占 20%~30% 供给。孕妇每天进食 4~6 次,为了保证供给婴儿的需要,防止夜间发生低血糖情况,孕妇睡前须进食 1 次。 选择含糖量低的水果如苹果、梨、桔子等让孕妇在两餐之间食用。 ③. 血糖控制: 对实验组孕妇教会自我监测血糖的方法,使用微量血糖仪监测餐前或餐后 2h、睡前的血 糖,并做好记录。根据情况调节饮食。注重监测孕妇肾功、糖化血红蛋白含量,注意孕妇血压、水肿、尿蛋白 的监测情况。 ④. 运动疗法: 对实验组孕妇进行适当的运动疗法,适当运动可增强机体组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有利于 控制血糖和体重。运动的种类有散步、练太极拳等。对实验组的孕妇,孕妇用完餐让其休息一小时后,安排 半小时到一小时的散步时间,步行距离在 1km 以上 2km 以下。在运动时医护人员要注意防止低血糖的发生。 ⑤. 药物护理:血糖的控制对于降低母婴并发症,改善围产期存活率至关重要。GDM 患者血糖饮食控 制效果不良时,常规采用胰岛素治疗,禁用口服降糖药物。由于孕妇对胰岛素的敏感性存在个体差异,因此 需要根据自身血糖水平随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实现胰岛素用量个体化。 ⑥. 产褥期护理:密切监测产妇血压、脉搏、呼吸、体温等生命体征变化,做到定时测量,准确记录, 维持液体出入平衡,血糖和尿酮体各测 1 次/2 h,新洁尔灭擦洗会阴 2 次/d,防止泌尿系统感染,必要时给 予抗生素防止产后感染。 (5)研究工具:观察两组新生儿并发症(低血糖、宫内窘迫、巨大儿、新生儿黄疸)和孕妇并发症(感染、 胎儿宫内窘迫、妊娠期高血压疾病、产后出血、剖宫产)及 36 周前孕妇血糖控制情况:餐后 2 h 血糖低于 mmol/L,空腹血糖低于 mmol/L 为有效。 (6)资料收集的方法:问卷调查法。发放问卷后,最后由护士长统一收回。 (7)统计学分析方法:应用 SPSS 统计学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处理,计量资料采用 t 检验,计数资料 采用卡方检验,P<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研究的阶段计划:

——:选题,文献检索,研究设计,问卷设计 ——:收集研究资料,预调查,发放问卷 ——:收集问卷,数据分析

——:论文书写与答辩

3. 研究的预期成果:

这个问题很多人写过了吧...到 知网一查,有好多呢...努力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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