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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23:57:54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论文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1 .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使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从上述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本质特征之一,即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而言的,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它既关系到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因此,要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具有可采性。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什么叫“非法”,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2]非法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所收集和运用的不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在界定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有广义及狭义之分。狭义非法证据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或程序而言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就狭义非法证据而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违反或者是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则取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 。广义非法证据包括:收集和运用证据的主体需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收集程序需要合法,证据必须需要具有合法形式,证据需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概念(Eclusionary Rule of IllEegally Obtained Evidence)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 (二)、 历史渊源1 .纠问式诉讼模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纠问式诉讼模式是封建社会中后期所极度流行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就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及权利,被告人更加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属于被追查及拷讯的对象,诉讼中非常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为取取口供,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追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追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纠问式诉讼模式使刑讯取证合法化,这与近代所倡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是背道而弛的。2 .近代西方典型国家(1)美国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14年通过对威克斯诉美国案审理,案后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刑事追讼中适用,后来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各州法院刑事诉讼中适用,一直持续到今天。尽管期间遇到一些阻力甚至来自国会的阻力及压力,但都未能动摇该规则的运用。不过,与最初形成该规则时的内容相比,内容得到了不断补充与完善。1914年,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警察在工作地点逮捕了被告人,后来警察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家中进行搜查,并获得了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与财产,违反了密苏里州的宪法以及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从对宪法的维护和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考虑,认为必须排除使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过美国最初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是针对非法搜查及非法扣押行为,而且也并非每个州的法院都愿意接受这一规则,直到经过法律正当程序革命,尤其是在经过美国最高法院在1961年对马普诉俄亥俄州的审理后规定,美国各州必须遵守这一规则。不过这些都还仅仅只是针对非法搜查得到的实物证据而言的,使非法获得的一切证据都予以排除,则是通过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而得以确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米兰达警告规则(或被称为米兰达规则)。由于米兰达规则已不再是仅仅针对警察机关的搜查行为而且还针对警察机关讯问行为,故可以说伴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不断丰富,不断增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逐渐得以扩大,虽然这期间也产生一些争议,但是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使得该规则逐渐更加变得更加合理与完善,也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自美国以后,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中加以规定这一规则。(2)日本 [4]。 在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判例所形成的规则,而并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规则,一般认为1978年大阪冰毒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为规范说、司法廉洁说(或者叫司法无瑕说)和抑制效果说。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应当以抑制效果说为主,同时考虑另外二种观点,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存在二种观点,一种称为绝对排除说,另一种称为相对排除说,相对排除说认为应依据一些条件或者情形来确定该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对于“毒树之果”的问题而言,认为这些派生证据并非都必须全部予以排除,要依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两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判决该派生证据是否都应予以排除。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必然发现例外、善意的例外等等。日本没有像美国那样普遍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排除某些证据的运用,但是却给了我们许多有益启示,如在判断“毒树之果”是否应当予以排除时需要在采用一定的标准衡量后才决定,这是很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与借鉴的。后来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取得的自白,或者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从法律上正式确立这一规则。(3)德国 [5]。在德国,主要是通过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确定非法证据是否予以采用,而且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区分为两种,即指违反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和使用证据的禁止性规定,这两种情形来处理。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六a条规定:“禁止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讯问被指控人,也不能使用有损于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讯问,即使被指控人同意这样做,所得到的陈述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却对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认定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但是法院以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反对“自动”适用排除规则,而是认为应采取个案处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证据取得的方式非法就必须予以排除,不予采纳。德国某些学者认为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以有效阻止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的观点不认同,他们认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证据才予以排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违法取证行为必须是损害了能从排除证据中受益的人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证据的排除须是为曾经被破坏的程序性规则所服务的; 3、这些证据除了使用违法手段外就不能取得;4、证据的排除不能与‘真实’事实处理案件这一最高利益相冲突相悖离。”对于“毒树之果”,德国法学界和法院多倾向于该派生证据具有可采性,并不像美国那样采取较多的排除。3. 国际条约 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认识到上述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考虑到宪章尤其是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注意到大会于1975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斗争";“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联合国以上公约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当前各国刑事制度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世界潮流。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相关价值的关系1 .与人权的关系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美国宪法修正案 [四]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我国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刑事司法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办案,因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行为会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会侵犯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收集和运用证据行为,从而为从源头上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美国学者费雷德认为: “如果审讯机会的获得没有遵循法律程序,那么从嫌疑人处获得的供述将被禁止使用,而不管它在其他方面的自愿性。” [6]雷德的观点说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关系,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原因是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行为有时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尽管取得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证据之间具有相关性。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是否应予排除,实际上是法院必须在保护公民权利与查清案件事实之间作出正确地价值选择,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采用极度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有可能会放纵犯罪;如果不予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则又无疑可能会放纵甚至是鼓励支持侦查机关大量采用非法方式来取得证据,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不断遭到侵害。虽然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出现在部分案件中放纵犯罪的结果,也可能出现审判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形,但放纵一个(或一些)罪犯总比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符合正义理念一点,不能因为惩罚一个罪犯就放弃给予保护权利的法律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的适用上,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观念以及人权观念,合理确定应当排除的标准及适用情形,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2 .与公正的关系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的价值目标。在各种社会公正中,社会体制和社会基本机构的公正无疑将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公正。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使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权益之划分的方式。” [7]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屏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及生命线。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又指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仅要体现实体公正,更要体现程序公正,在英美法系,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关于程序的规定,关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规定,只有实现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程序公正的典型体现。3 .与法律正当程序的关系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自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以及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如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正如上面所知,法律正当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的关系。美国宪法修正案 [五]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美国宪法修正案 [十四]第一款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它是美国法律精神的本质所在。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追求文明与进步的民族,都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正当程序,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程序’这个称谓”,“这是当今世界的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须臾不可缺的东西。” [8]这说明法律正当程序是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它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它是任何公民合法权益获得非常有效保证的更本性保证。(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价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价值,既是指这一排除规则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这一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标准。康德指出:“除非一个人已犯有当罚之罪,否则就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9]。非法证据的取得往往都是假定当事人有罪,实行有罪推定,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往往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佘详林杀妻案就是非法取证的严重后果的典型表现。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无助于实体公正的真正实现。美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它有助于规制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则单独从事庭外调查,并收集到对被告人不利的新证据,并且在裁判时,将这些证据直接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依据。这样,法官能够发现许多侦查部门未取得的证据,并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实现了实体正义。但是,法官没有给予诉讼各方对其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剥夺了那些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效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将这种未经质证的证据视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的程序却是不符合现代法的精神的 [11]。这种不受任何制约的程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追诉的人的权利。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各国国情不同,因此对用非法手段说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得的证据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是否采用的态度,各国存在很大的差别 [12]。(一)、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由于非法言词证据往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野蛮手段获得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尊严,健康,甚至生命等自然人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因而各国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非常严厉的态度,要求一律予以排除,不予采纳。1.英国。18世纪末期,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被告人的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根据这一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条件在于它是否完全自愿性。现代的英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非任意性自白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之一,且与以往的判例相比,发生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1)、以成文法的形式将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在立法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化。如《法官条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部分或全部认罪的自白可被起诉方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要它是自愿的;即证据不是因为被告人被不公正地对待、被司法机关威胁、压制或希望得到好处获得。”(2)、该规则相关的非法取证手段的规定内容也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规定不仅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自白应当被排除,而且侵犯律师在场权所获得的自白也应予以排除。(3)、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白排除的范围也呈扩大趋势。司法实践中警察在讯问时如果未作同时记录,或未将讯问笔录交给被告人阅读以及签名,也可能导致所定之罪被上诉法院撤销。英国对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最初将被告人非任意性自白予以排除,则是为了确保自白的真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该规则的价值和理论基础就从实体真相的发现转向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和维护上来。对非法证据的采用是否会对程序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也因此成为对非法获得的自白首要的考虑问题。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采取自动排除的原则。这部法律在秉承英国普通法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言词证据的处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2.美国。对被告人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起源于英国,但自产生不久后就为美国所移植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美国宪法第4 条修正案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指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手续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规定被联邦最高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而引用诠释。通过1914年的weeks v. 案,1961年案,进一步完善了该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制止使用通过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手段而获取有罪供述,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并通过这些规则确立了非任意性自白的判断标准,那就是自愿的自白应当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如果违反这一原则的无疑就是非任意性自白。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规则经历了从相对宽松到严格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被告人自白仍以“任意性”为限,在之后,最高法院的判例则说明了有关自白法则的争议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程序的违法性”,即是指如果自白为联邦官员在延长被告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规则,不问此项自白是否可信与自愿,联邦法院都将不予采用。3.德国和日本及意大利。《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一)规定:“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自己意志的自白,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同条(二)规定:“有损害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同条(三)规定:“对违反这些禁止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强制、拷问或胁迫获得的自白,因长期不当拘留后作出的自白及其他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 意大利198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规定:“在违反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不得加以使用。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无证据效力,不视为定案依据。”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了有关国际条约的认可。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 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二)、 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物证的排除在对待非法获取的物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上,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很大,以及为适应国内政治需要以及在不同时期犯罪率的变化,各国存在着不同的诉讼理论及立法抉择。各国或有的地区对非法证据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全部排除;二是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排除。第一种方式主要是意大利和俄罗斯采用。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低91条“非法获取的证据”规定:“(1)在违犯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不得加以使用;(2)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指出上述证据的不可使用性。”第二种方式主要为美国采用。 在美国,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的角度考虑,较为彻底地适用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这一规则,并在1961年将该规则适用于各州的刑事程序中去,但是在八十年代初之后,由于犯罪浪潮的不断冲击,美国最高法院修正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强硬立场,增加另外几项例外。如 “善意例外”原则和“必然发现”原则。九十年代初又增加了“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关系削弱的例外”、“质疑例外”三项原则。不过事实上,目前美国刑诉法理论界对这一规则仍争论不休。第三种方式则为英国和德国及日本等国家采用。大多数国家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都采用这种排除方式。在德国,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以“利益权衡”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对于侵犯人格尊严和人的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应予以禁止采用;但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使是由于非法搜查、没收、扣押取得的证据,其是否应予禁用,应当基于各种利益的比较和权衡做出决定。 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日本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8年审判的一起吸毒案中,认为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着严重抹杀令状主义精神的重大违法情况;第二,如果许可违法收集的证据物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将不利于将来抑制违法侦查。在英国,对于以非法搜查、扣押或类似行为取得的证据并非都完全加以排除,而是要求法官通过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的可采性时,必须对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及它对诉讼的公正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权衡比较。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把握的尺度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并排除所有严重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证据,不得加以适用。(三)、 对“毒树之果”的排除毒树之果(Fruit of poisonous tree)中“毒树”,指的是违法说收集的证据;毒树之果是以违法所收集的证据为线索进一步所获得的证据。对毒树之果的排除,各国做法存在很大差异。如美国虽然采取排除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确认了所谓“独立来源例外”(independent source)和“稀释例外”(attenuation )及“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三个例外。英国采取了“排除毒树”, 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虽排除被告人供述这一事实但并不影响从该供述中发现的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其他所有非法的或不公正证据的排除,则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通过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在德国, 对通过明确禁止行为所获的证据能否采用的事实,学者众说纷纭。多数人意见认为应禁止利用,否则证据禁止这一规范就不易被实行。但是在某些州高级法院判例中也有适用的情况,联邦法院的某些判例倾向于认为应禁止利用,但并没有明示其意见。日本在司法实践中, 下级法院一般仍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标准加以掌握,肯定与否定派生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判例均有出现。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效力的认定也不尽相同。现时,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规则已有所涉及。面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热门话题,笔者将对我国建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由、价值取向及应遵循的原则进行浅析,并得出结论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利大于弊。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各国立法的要点。非法证据问题除了包含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涉及了法律的本质、价值观等更为抽象的价值层面的因素。所以在诸多证据规则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引发的争议和分歧也相对较多,而这些冲突都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是我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主要部分。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证据法,从总体上讲也没有成体系的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正是由于这种不足,为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方面的理论研讨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研究这一课题,对于我国如何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高法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邢法第54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3.变化:将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从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拓展到了物证、书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如下所示:1、有审判人员依据职权或者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2、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后,有人民检察院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证明该证据的合法性,不能证明的,该证据将会被排除适用。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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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2.论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完善3.论股权的善意取得4.论公司章程的效力5.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6.论我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完善7.保险法中道德风险防范机制研究8.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探讨9.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认定问题研究10.论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完善11.论我国破产财产清偿制度的完善12.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13.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14.论消费者网购的权益保障15.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研究16.以附属商行为视角论自助寄存的法律性质17.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18.论商标的合理使用19.营业转让中债务承担问题研究(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8.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1.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论文

导语: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下面和我一起来看法学本科论文提纲,希望有所帮助!

一、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刑事非法证据与排除规则的概念

(二)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分析

1.尊重和保障人权

2.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

3.实现程序正义的理念

4.有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

二、我国刑事一肖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变革

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年两个《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年《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3.“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实施中的问题

1.排除方式的弊端

2.排除范围的不合理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适用中的问题

1.侦控机关作为排除主体的非现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难以启动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贵任分配的不合理

4.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仍依附于实体问题

5.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程序操作性不强

6.部分配套措施未跟进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司法环境问题

1.公检法相互关系对排除规则实施的'影响

2.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的缺失

3.过于强调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四、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一)实体构成性规则及其实施的完善

1.提高侦查技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明确非法技术侦查或者秘密侦查所收集证据的处理

3.有区别地排除“毒树之果”

4.明确行政执法及纪检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条件及运用程序

(二)程序实施性规则的完善

1.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主体的完善

2.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的完善

3.非法证据排除证明问题的完善

4.完善庭前会议,实行预审和庭审法官之间的分离

5.救济程序的完善

6.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最大化

(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营造良好的司法运行环境

1.公检法关系的重构

2.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程序结构

3.扭转过于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

结语

本文结论

要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发挥尊重和保障人权、抑制侦查违法取证行为、实现程序正义等功能,需要在该规则本身已趋向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有适宜其‘生存并发展的土壤才能使该规则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尽管通过不断的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制度层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仍然在侦查程序、证据规则、辩护制度、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存在诸多技术性缺陷。更为关键的是,我们没能为该规则的良好运行创造一个较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目前具有我国鲜明特色的公检法关系、以审前程序为重心的刑事诉讼结构、法官角色异化、审理与裁判相分离、过度追求事实真相的思维方式等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进一步发挥作用需要面临的一系列更深层次的问题,因此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程序正义仍然任重道远。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出台无疑是我国司法环境得以进一步改善往前迈出的一大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贯彻落实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只有拥有良好的制度加上适合其生长的土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真正产生实际效果,为实现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保驾护航。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研究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甄贞:《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266页。

[2]徐益初:《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载《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2年第3期。

[3]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载《法学研究》1988年第4期。

[4]孙广三,孙世岗:“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载《烟台大学学报》1998年第4期。

[5]徐鹤南:《论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的排》,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3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称为“Exclusionary Rule”,通常指的是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这个规则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后来逐渐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采纳。Illegal evidence is removed regulation , "Exclusionary Rule " is called, referring to generally is organization and their staff member enforce the law , use the regulation that the evidence that the illegal act gets adopts not to in criminal trial. This regulation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beginning of 20 centuries in USA , organization adopts gradually afterwards for the country composes in reply other United Nations.在现代社会,保障人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地区宪法以及刑事诉讼立法的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共识,各国大多承认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In modern society, ensure human rights already becoming all the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area constitution and civil suit legislation common view. Have exactly been owing to such common view , mostly, have admitted and established illegal evidence in every country to remove regulation.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需要,是阻止违法取证,促进侦查文明化,维护司法尊严的需要,更是防止、减少冤案、错案的需要。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还是很重要的。Establish and put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 be the need protecting our country citizen constitution right , be to obtain evidence , to promote investigating deter from breaking the law civilized-rization , defend judiciary dignity need , also be the need guarding against , cutting down unjust or misjudged cases. Establish joining the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to our country removing regulation being still very important.本文由序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共分四部分。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osed from the preface , text and concluding remarks, text among them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together.第一部分:首先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念基础。Part I: Be the summary about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first, idea including that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import ,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regulation illegally basis.第二部分:回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确立及发展及各国概况。由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对其的确立和发展的关注也主要是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背景、确立和发展。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况,笔者选择了三个国家,分别是英国,英美法系的另一个典型国家;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典范;日本,同样受封建文化影响比较深而改革法制走在我国之前我国近邻。对这几个国家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学习和分析。Part II: Have recollected illegal evidence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origin , have established and have developed to reach every country general situation. Come from USA sinc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establishing to the person and the attention developing are that America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oducing background , establishes and develops also mainly. Illegal evidence of every country removes the regulation general situation , that the author has chosen three countries , have parted for is United Kingdom, another representative UK-US genealogy of law country; Germany ,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example; Japan, same our country close neighbour who is affected parallel depths but is reformed legal institutions walking before our country by feudalism culture. The establishing and implement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to illegal evidence have carried out study about and analysis on this several countries.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包括善意地例外、反驳被告人的例外、“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Part III: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the regulation exception "fruit principle exception of including the goodwill field exception , confuting defendant's exception , the poisonous tree".第四部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设想。Part IV: The structure removing regulation's builds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thinking of.首先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实际分析确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困难性,强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确立并实施的现实意义。The current situation removing regulation's carries out analysis 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first , analysing the difficulty establishing with putting illegal evidence into practice removing regulation with a view of and then our country reality , emphasizes that illegal evidence removes regulation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 establishing and being put into effect in our country.基于以上分析及面临的困难,提出能够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能够真正的确立起来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实施下去。笔者对于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建议,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真正确立和实施,达到预想的结合我国实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形式。Be able to continue to establish really and to be put into effect really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owing to that all above difficulty analysing and being confronted with , put forward are able to make illegal evidence remove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regulation the author is removed to structuring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brings forward a little feasibility's , has the operatability suggestion, believe in by efforts made for a period of time, the regulation illegal evidence of our country is removed is able to establish the form removing the regulation entireness with being put into effect , being reaching illegal actual union our country evidence anticipating really.这样就可以了。

非法证据排除毕业论文题目

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一、公安管理方向1、 基层公安机关警务效能现状与改进对策研究2、 公安机关大接访工作效果分析3、 公安派出所警务管理机制研究4、 试论基层公安机关走出经费保障困境的长效机制5、 试论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思路与模式6、 跨地区、多警种的警务协作模式研究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8、 关于公安机关警务协作中的统一指挥问题研究9、 试论城市化进程中警察职能演变10、 社区安全设施建设与犯罪预防绩效11、 试论农村警务改革与发展战略12、 论警察巡逻体制创新13、 从公共管理视角谈社区警务的发展模式14、 论新世纪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途径15、 论警察权力的道德约束机制16、 警务责任工作机制研究17、 论公安机关服务理念与勤务制度创新18、 试论构建服务型公安机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19、 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20、 关于公安民警实践执法为民思想的思考21、 论奖励激励在警察管理实践中的运用22、 基层公安机关勤务制度的现状分析及改革设想23、 试论对公安领导者权力运用的监控24、 论警察激励机制的构建25、 关于基层公安机关管理层级设置的思考26、 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质量的途径27、 论提高基层公安实战部门绩效的工作机制28、 论公安经费开支的监督29、 论公安机关规范化管理30、 试析公安机关的政府采购管理31、 浅谈公安机关警务保障体系的完善32、 当前公安机关经费保障与现实需求分析33、 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的公安财务管理34、 论公安经费的使用效益35、 浅析当前公安机关装备保障与使用36、 节约型公安机关建设之研究37、 试论公安装备配备的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38、 公安机关执行新财政收支科目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39、 试论公安装备配备标准体系40、 论岗位责任制对公安管理的作用41、 当前公安机关推行目标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42、 公安民警工作满意度分析43、 试论增强公安机关群体凝聚力的途径44、 试论公安新闻发布会的有效组织45、 论质量管理在公安机关的应用46、 应对警务危机之策略47、 公安机关危机公关之对策48、 关于基层公安实战部门工作绩效的评价49、 论公安机关非正式群体的功能及其引导策略50、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长效机制51、 浅谈公安机关组织结构改革与创新52、 公安民警心理健康状况分析53、 关于公安机关优抚制度的思考54、 社区民警角色分析与工作技能要求55、 我国社区警务发展模式比较研究56、 从市政管理看城市警察职能57、 街面巡逻见警率与反应时间研究58、 关于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的思考59、 论公安管理的效率增进60、 浅谈公安领导体制改革和创新61、 试论警务公开与公安组织绩效提升62、 试论公安指挥中心职能63、 社会治安预警机制研究64、 试论公安领导力65、 试论公安领导者如何有效地使用权力66、 论公安统计对公安决策的意义67、 政府应急管理框架下的公安应急体制研究68、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的任务、特点和对策69、 关于公安决策咨询机制建设70、 论公安领导决策艺术71、 论公安统计资源的开发与利用72、 我国公安指挥体系研究73、 社会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74、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保障75、 试论紧急警务现场指挥的情报信息工作76、 紧急警务现场态势评估方法研究77、 公安决策创新与超优目标设计思想探究78、 试论大型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社会合作机制79、 大型活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80、 论适应动态社会治安管理要求的公安统计工作改革81、 公安指挥的情报信息保障系统研究82、 公安派出所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83、 试论警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构建84、 人口管理信息化研究85、 论公安机关信息资源开发86、 论公安信息系统对于提高警力的意义87、 电子警务与电子政务关系研究88、 关于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安全问题研究89、 试论公安信息安全管理90、 公安信息标准化研究91、 电子警务若干问题研究92、 网络环境下的治安问题研究93、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技术方法研究94、 电子警务实施办法研究。95、 公安机关办公自动化研究96、 论公安信息化与警务效能提高97、 电子警务工作模式研究98、 公安组织评价基本要素研究99、 城市公安综合信息系统研究100、 电子警务与公安管理创新101、 国外警察信息化建设研究102、 论如何实现公安管理工作信息化103、 警务协同的内容与方式研究104、 公安机关紧急警务处置现场指挥问题研究105、 公安指挥处警预案研究106、 警务协作中指挥关系研究107、 论指挥中心在公安指挥中的作用。108、 公安指挥中心规范化建设研究。109、 论如何提高公安指挥的有效性110、 公安指挥机制建设的重点与难点111、 论公安机关警务协作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112、 论公安指挥模拟训练系统开发113、 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配置现状分析及改进114、 论加强公安监督的途径115、 关于当前警务督察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思考116、 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制度建设117、 如何加强对公安机关“一把手”的监督118、 用权变理论管理警察人力资源——对警力不足的思考119、 关于公安机关警种合理设置的思考120、 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改革研究121、 公安机关行政权威流失问题研究122、 关于警力下沉的理性思考123、 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基层基础建设的战略思考124、 现代国家构建理论与公安行政改革新思路125、 试论和谐社会与公安执法改进126、 论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127、 论新闻媒体对公安工作的作用128、 论公安组织人事管理制度创新129、 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130、 论“战训合一”的公安教育培训模式131、 公安机关人才选拔机制研究132、 公安民警考核方法研究133、 公安民警职位分类研究134、 实习警察职业资格的标准和认定形式135、 公安民警素质结构分析136、 公安机关“从优待警”保障机制研究137、 论新时期公安文化建设途径138、 公安行政职能转变研究139、 关于构建服务型警务模式之我见140、 论外国警察教育训练工作的启示及借鉴141、 试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工作142、 警察权力腐败现象透析143、 对公安机关末位调整措施的思考144、 论基层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结症及解决途径145、 论警察权力运行规范与制约146、 如何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147、 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构的整合148、 关于当前公安监督工作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149、 试论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150、 论现场督察的实施151、 论警务督察效能的提高152、 如何构建公安机关惩防腐败体系153、 如何加强对基层公安领导的监督154、 论公安行政执法监督155、 基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效果评估156、 试论公安行政伦理157、 构建学习型警队的条件分析158、 警察绩效评估的价值分析159、 试论警察绩效“评估链”160、 试论社会公众见义勇为行为的经济学分析161、 警力下沉的经济学分析162、 基层公安民警思想状况研究163、 试论公安行政人格的完善164、 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正问题的思考165、 暴力袭警与警察执法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66、 试论公安机关的服务性职能167、 论公安机关腐败治理体系建设二、刑事证据学方向168、 试论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特点和评价169、 论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170、 试论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71、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172、 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构想173、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174、 试论新中国证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175、 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176、 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177、 无罪推定的真实内涵探究178、 论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件的证据运用179、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背离180、 试论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适用181、 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程序保障182、 试论刑事疑案及其处理183、 从国外立法看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184、 试论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185、 对刑事证据概念的反思186、 证据关联性含义及其判断187、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188、 试论证据的关联性及查案适用189、 试论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190、 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初论191、 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192、 试论证明力强的证据和证明力弱的证据193、 试论证据意识194、 论物证195、 试论物证的概念及其证明力的特点196、 试论现场微量物证的侦破作用197、 论书证收集的程序保障198、 论书证199、 试论书证及其证明力的特点200、 论证人资格问题201、 论幼年证人的资格202、 试论刑事诉讼中证人拒不作证的问题203、 证人拒证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对策204、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证法律责任的探讨205、 刑事案件证人拒证追究制的立法构想206、 论公民免证权207、 证人作证义务初探208、 试论强制证人作证的合理性209、 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210、 试论证人证言的两重性211、 论非证据性证人陈述的排除212、 论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213、 建立与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问题研究214、 论证人证言的特点与运用215、 证人证言失真原因及对策研究216、 试论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217、 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的研究218、 试论单位或组织出具刑事证言的违法性219、 试论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220、 对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初探221、 试析被害精神病人陈述的法律效力222、 试论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及审查判断223、 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24、 浅谈同案犯口供的法律性质及证明作用225、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2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攀供问题探究227、 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白228、 证明责任与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229、 论口供的特点与运用230、 试论“零口供”与沉默权的关系231、 毒品犯罪案件中口供的鉴别与认定232、 试论“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原则233、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口供规则体系234、 论我国口供补强证据规则235、 试论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的法律性质236、 试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证明作用237、 试论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238、 试论我国的鉴定人制度239、 试论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240、 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立法完善之构想241、 试论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和价值判断242、 浅谈测谎技术在侦查领域中的运用243、 关于测谎及其结论的争议与评析244、 论指纹检验技术在侦破案件中的作用245、 刑事鉴定结论若干问题辨析246、 刑事诉讼中鉴定的性质和范围247、 试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及其证明力248、 试论视听资料在侦查中的运用249、 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250、 论视听资料在诉讼中的意义及应用251、 试论视听资料的含义及其证明力252、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价值253、 论私录视听资料的排除与采信254、 论计算机数据的证据价值255、 试论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256、 试论电子数据信息的证据效力257、 试论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及其采信规则258、 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研究259、 试论刑事证据的分类260、 试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261、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传来证据262、 试论传闻证据及其排除法则263、 试论传闻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64、 试论传闻证据规则的含义和价值265、 试论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66、 试论间接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67、 试论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268、 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269、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270、 试论间接证据在预审中的作用271、 论言词证据及其运用规则272、 论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273、 试论辩护证据及其运用27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275、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276、 论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277、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278、 试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279、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280、 论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281、 试论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282、 试论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283、 论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承担284、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285、 论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及其防范对策286、 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几个问题287、 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288、 高科技取证与严禁刑讯逼供289、 论侦查阶段律师收集证据权290、 试论违法取得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291、 试论非法证据取舍的价值权衡29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293、 论刑事证据规则及其制度构建294、 论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295、 试论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296、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297、 论我国刑诉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98、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及其证明力辨析299、 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研究300、 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301、 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302、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研究303、 对非法证据材料证明力问题的探讨304、 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305、 试论秘密取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06、 论取证难及证据制度之完善307、 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308、 沉默权移植与刑事证明标准的重构309、 论沉默权制度的引进与借鉴310、 试论沉默权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311、 试论沉默权312、 试论审判阶段控方收集证据权313、 论交通肇事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其运用原则314、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范围315、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研究316、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7、 论再审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三、犯罪学方向318、 非犯罪化研究319、 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基本观点评价320、 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321、 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32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323、 社会化与少年犯罪324、 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325、 论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326、 构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犯罪问题327、 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328、 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329、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330、 当代刑事政策视野下的犯罪被害预防331、 试论警察被害预防332、 我国流动人口潜在被害性及其预防333、 论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334、 被害预防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地位335、 网络接触中的被害性问题探讨336、 创建无毒社区之理论与实践337、 “无被害人犯罪”的预防机制338、 家庭暴力与未成年人犯罪339、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分析340、 家庭结构变化与少年犯罪的相关性341、 单亲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现象探析及思考342、 “两抢”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及治理对策343、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344、 城市化和农村人口犯罪现况浅析345、 农民工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346、 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及其完善347、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与趋势分析348、 腐败的预防机制349、 跨境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范350、 洗钱犯罪的预防与惩治351、 涉网金融犯罪的特点、成因与防范352、 网络成瘾与上网中的越轨行为353、 网络黑客行为的定性分析与公共治理354、 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策355、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治理对策356、 足球流氓的治理对策357、 群体犯罪及其公安控制358、 手机短信违法犯罪的治理对策359、 互联网对上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影响分析360、 新时期青少年越轨行为的特点、成因及对策研究361、 浅析大学生犯罪心理及防范措施362、 大学生激情犯罪的预防363、 论“擂肥”违法犯罪及其控制364、 高校犯罪预防模式研究365、 社区矫正研究

1、论程序正义在中国的缺失与实现2、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3、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4、论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构建5、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6、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7、论死刑复核制度8、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9、证人保护制度研究10、论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保护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各专业 毕业 论文题目选题2021,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

1、中国婚姻法 文化 考论

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

3、秦汉家族法研究

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

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

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

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

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

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

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

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

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

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

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

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

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

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

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

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

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

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

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

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

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

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

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

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

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

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

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

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

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

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

刑事诉讼法毕业论文题目

1、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2、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互作用研究

3、论侦查权的宪法控制

4、技术侦查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5、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6、论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

7、侦查权新论

8、技术侦查 措施 研究

9、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10、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11、论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2、论辩方证据开示义务

13、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4、我国技术侦查制度研究

15、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16、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17、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研究

1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研究

19、刑事诉讼法宽容伦理观及其实现

20、逮捕必要性问题研究

21、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2、论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23、论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24、从新《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浅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辩关系

25、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研究

26、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之理性思考

2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研究

28、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研究

29、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研究

30、论我国技术侦查制度

31、论检察机关的调查权

32、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之被害人权利保障

33、新刑事诉讼法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34、新刑事诉讼法下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35、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研究

36、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

37、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38、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措施

39、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

40、论新刑事诉讼法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金融法论文题目

1、 金融科技重塑金融生态——访西南 财经 大学中国金融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唐清利

2、 保险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金融法路径探析

3、 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 金融法上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行为经济学视角的 反思

5、 互联网金融对金融法变革的促进作用

6、 智慧金融将让生活更美好——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教授

7、 电子支付对金融法的挑战及应对

8、 站在金融法角度浅谈精准扶贫

9、 金融禀赋结构理论下金融法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革新

10、 探究金融安全和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11、 探析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12、 国际金融法的新近发展及其重大影响分析

13、 利率市场化、风险与金融法防范机制的构建

14、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5、 金融公平的法治思路——读《收入分配的金融法进路》有感

16、 中国金融法学研究的实证分析——以1979年以来CLSCI金融法论文为分析对象

17、 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法环境分析

18、 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及完善分析

19、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为例

20、 金融法的“三足定理”及中国金融法制的变革

21、 金融公平理念下的金融法教学改革

22、 论金融法的市场适应性

23、 国际金融法视野下的G20峰会:“立法”特色与中国选择

24、 金融科技的金融法适应性研究——以智能理财的理财资质探讨为例

25、 信息赋能、信息防险与信息调控——信息视野下的金融法变革路径

26、 我国金融法体系构成之再认识——以金融体系和法治金融为视角

27、 金融法价值的“新二元化”均衡构造

28、 金融法与经济刑法的博弈——以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为视角

29、 论金融法的法典化

30、 风险回应型的金融法和金融规制——一个面向金融市场的维度

31、 人民币时代:中国金融·法人才培养的困境及对策

32、 高职院校“金融法”翻转课堂实践探析

33、 微信支付遭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质疑 二维码存在巨大交易风险

34、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金融法控制分析

35、 情景模拟教学法在金融法课程中的应用

36、 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37、 房地产限贷措施性质的金融法研究

38、 浅议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39、 P2P借贷到普惠金融:网络贷款平台异化的金融法矫正

4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41、 预付卡监管制度完善的金融法之维

42、 刍议金融调控与监管的差异性及金融法审视

43、 金融法视角下的余额宝法律规制研究

44、 金融法价值目标下的民间金融监管边界

45、 P2P网贷支持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基于金融法视角的可行路径

46、 论金融安全与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

47、 金融法视阈下我国体育银行设立及其运行若干法律问题

48、 金融创新语境下金融法教学反思

49、 论述金融功能异化的金融法矫治

50、 从金融法领域探析银行暴利垄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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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知网 App24小时专家级知识服务打 开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 陈妍茹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非经刑事诉讼程序,刑法不能从文本走向现实,因此,实现国家刑罚权成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目的,两法之间也由此产生了相互影响、彼此作用以及交错适用的复杂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关系。为深入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的相互关系,但又避免因面面俱到而欠缺深度,本文以刑事审判中的定罪与量刑为研究视角,考察在定罪与量刑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因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而交错适用的具体情况。论文分为三个层次共八章展开论述,遵循从原理性分析到具体性分析、从理论探讨到实践分析的逻辑结构。第一个层次包括绪论、第一章及第二章。这部分是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及交错适用的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为全文的论述确立理论基调和基本框架。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有关该选题的研究现状以及论文采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阐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内涵及其关系,并指出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现存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思路。第二章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相互作用与交错适用。在探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互作用的原因与方式后,着重分析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量刑中交错适用的功能、意义和结果。指出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作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的渊源,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行为规范、审判规范和生成具体法的功能,两者的交错适用推动定罪与量刑逐步走向终端,为定罪与量刑公正的实现提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保障,具有推动国家刑事政策实现的重要意义,其交错适用的结果体现为生成具体的刑事判决。第二个层次包括第三、四、五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定罪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了定罪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定罪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定罪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交错适用。第三个层次包括第六、七、八章。这部分论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量刑中的交错适用。论文依照从事实到法律的逻辑顺序,论述量刑事实的认定及其证明、量刑的法律依据与法律控制。然后,遵循从法理到实践、从发现问题到解决问题的逻辑思维,通过对100例刑事判决书文本的分析,展现量刑结论产生过程中刑法(刑事实体

法国刑事证据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 亲亲相隐在我国沿袭了几千年,其背后的文化底蕴让它在我国源远流长。亲亲相隐即体现了人性最本质的东西,因此,不仅中国,而且世界其他国家都将其吸收到它们的法律制度中。可见,它的存在是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作为法治国家,我国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应当保障人权,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我国应当将亲亲相隐引入法律制度。关键词 亲亲相隐 人权 价值冲突纵观我国历史不难发现,亲亲相隐这一制度经久不衰,它指引并推进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程。当然,亲亲相隐之所以可以源远流长,与它所体现的内涵息息相关。亲亲相隐以回归人性作为其最本质的价值。这就是亲亲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少动荡之后犹存的根本缘由,岂止在我国,亲亲相隐在世界的其他国家也被充分的利用。然而,令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它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中却消失殆尽,了无踪影,这是不合情理的。我们应该去反思,应该将这沿袭了五千年的中华文化瑰宝重新注入我们的法律制度中,使它拥有新的活力和生命力。当然,不言而喻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是对我国司法提出的一个较大的挑战,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入手,让其的存在成为现实。一﹑我国现行法律中亲亲制度的缺失亲亲制度曾在我国历史上描绘了辉煌的一笔,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有体现。例如国外许多国家均关于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规定也非常多,虽然在不同区域,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渊源,其所体现的亲亲相隐制度最灵魂的东西没有丝毫变化。然而,可悲的是,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却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非常之少。正如范忠信先生所说:“中国旧法律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封建宗法主义,我们”革“了它的”命“;西洋法讲”亲亲尊尊“,我们认为是资产阶级虚伪的”人性论“,是”温情脉脉的面纱“,是故意模糊阶级性质的东西,我们也要”革“它的”命“。两命”革“掉之后,我们建立了什么更新更好的?对此,我们应该作出对得起祖先的回答。”诚如范忠信先生所说,我们的确应该反思为什么亲亲相隐制度不能在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中得到很好的应用呢?二﹑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法律制度的必然性在我国近代历史上就曾有过亲属间相互艰巨揭发导致夫妻之间同床异梦,家庭亲属之间相互不信任,从而导致家庭破裂的惨痛教训。可见,亲戚 相隐制度维护了家庭的安宁,保证了亲人之间的和睦相处,不再让家庭成员之间人人自危的境地,大亲亲相隐制度有更高的价值,。与所谓的义灭亲相比,更能为社会的安定,家庭的和睦提供保障。但是即便在今天,我们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据制度也很少把亲亲相隐引入,它的缺少必然导致难以权衡各种价值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将亲亲制度引入现行法律体系势在必行。我将辩证的从多角度分析其引入证据制度的合理性。(一)人类心理学角度亲亲制度之所以可以在中国历史上存续如此多年与它所表达的人们内心的家庭伦理观念息息相关。众所周知,美国心理学的创始人马斯洛创立了需要层次理论,即:五个层次的需要分别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他将安全排在了需要的第二位,可见安全的需要对人来说意义颇大,而亲亲的本质也是体现了人对安全感的追求。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家是我们难过哭泣时避风的港湾,而家庭成员才是我们最坚实的依靠,亲人在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然而,我国现行制度将亲亲相隐排除在外显然与我们传统的家人之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的美德背道而驰。假若世界上我们最信任的人也出卖了我们,那么我们还有什么是可以值得去相信的?我认为现实世界中出卖亲人这样的人少之甚少。试想你出卖了一个为了你而去盗窃的亲人你将会遭受怎样的内心煎熬?当然不仅是对你的伤害,对于被你出卖的亲人他也对你们的亲亲甚至对社会都失去信任。如此为之,这与我国的刑事制度规定的意图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总之,假若法律的设置脱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观念,它必将无法自行。如果结局是这样,这是这一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可悲之处。(二)法治与伦理理念角度法律的价值在于其可以很好的管理社会秩序,达到人人和睦相处,国泰民安的目的。我国的现代法律制度中许多价值,譬如人权价值,正义价值,秩序和效益等价值。无可厚非,在推行某一制度时,各价值之间不可避免的会有冲突,亲亲相隐也是如此。亲亲相隐制度面临的是法律价值中的人权与秩序价值的冲突,那么该如何抉择二者呢?很显然,人权价值在我国当代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都知道,人类历史上的无数次战争和变革,和平的也好,暴力的也罢,其主题 无不是为了争取独立自主,争取自由。然而人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为合理的解决,即使在今天仍然是一个人人关注的话题。因此,各个国家都试图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保障人们的人权。在我国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就有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例如其规定被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同时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得不说,在亲属犯罪时,将其检举揭发可以有效的惩治犯罪,保护司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但是这种因为自己的出卖使得亲人锒铛入狱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保障人权的理念。当亲人犯罪后,我想大部分人肯定是出于本能而加以包庇维护,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其亲人不利的证据,这是人性的自然选择,若像我国刑诉制度中将作证作为法定义务且其主体不排除近亲属,这显然与人权观念格格不入,究其本质,与我国古代的株连制度无实质区别。与此同时,不注重人权的保护,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公正和专横。两害相争取其轻,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相互之间有冲突时,应优先保障人权,这便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提供了合理的理论基础。(三)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即在当时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而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行为人背离此期待而实施违法行为时,行为人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责任。法律不可以强迫他人做其根本无法完成的事,也不可能禁止其做其无法避免的事。由此看出,亲亲相隐制度正体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最本质内容。即不强迫他人做出出卖自己亲人的行为。因为在此情况下,我们无法期待他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愿意为自己的亲人出庭作证的人寥寥无几,即使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拒绝作证的包庇罪的威慑之下也依然没有人愿意低头。通过前面的论述可以得知,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的证据制度是一项紧迫而又不容忽视的重大工程,这不仅仅是由亲亲相隐制度的优越性决定的,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的必然要求。三﹑亲亲制度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如前所述,亲亲相隐不仅在我国有着丰富的历史底蕴,在国外也可见其踪迹。例如在英美国家中就有关于证人不需自证其罪,以及证人在其亲属犯罪时可以免除作证义务。当然,国外在制作相关规定时作出了很严格的限制,比如只存在于有配偶的夫妻关系之间享有特权,或者有血亲关系的亲人之间才可以享有特权。我国在引入亲亲相隐制度时应该取国外制度的精华部分。我认为亲亲制度引入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必要的选择。当然一项法律制度要是想贯彻到社会中,必然要经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几个过程,不言而喻,立法是其他几个过程的基础。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将其先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纳入法律体系中。我认为,立法时应当在以下几方面有所限制。(一)主体范围界定这一制度中的主体范围该如何界定呢?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即使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每个部门的近亲属范围也不尽相同。其实,亲亲相隐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证据制度时其适用的主体范围的界定也是一大难题。不宜过于广泛,因为这就夸大了包庇的范围,显然是对司法制度的践踏,反之,也不可以过于狭窄,否则其的设立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我认为,亲亲的范围应该界定为“父母、子女、(外)祖父母以及彼此之间有扶养关系的人”。我想这不仅是立法者可以接受的,也是我们社会大众可以接受的。(二)容隐行为界定尽管前述许多关于亲亲制度的合理之处,但是我们不能将亲亲制度盲目的吸收,而不对其加以区分。即我们在将其引入法律制度时应该有所区别对待。笔者认为,有几类特别严重的罪行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1.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规定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可见其社会危害性质极其严重。刑法所保护的是法益,而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侵害的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这种危害性大的行为,笔者认为不应该适用亲亲相隐制度。假若允许对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近亲属进行包庇,必然会导致国家一片混乱,连国家的安危都无法掌控,又何来国家制定政策保障我们的人权呢?对于这种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不可以将亲亲相隐制度运用于这类犯罪中。2.贪污贿赂类犯罪。现在我国的贪污腐败之风甚嚣尘上,尽管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然不能够制止其的发生。此类犯罪让人们的价值观朝着歪曲的方向发展,人们会将金钱和权势视为生活的真谛,这显然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对于这类行为,我们也应该严厉的打击,因为它影响了整个民族中人们的思想。因此,上述几种危害国家安全,不利社会稳定的类型的犯罪,如果近亲属之间相互包庇,仍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包庇类犯罪,这是实现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是在这两类犯罪之外的其他类型的犯罪,亲属之间相互包庇不构成包庇类犯罪。这是亲亲相隐制度本身所体现的价值的应有之义,是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三)亲亲相隐制度介入的主观动机的限制亲亲相隐制度之所以如此迫不及待需要引入我国证据制度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为了解决亲情与法律相互冲突时的选择。如果亲属之间互相包庇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是不允许的。我国的刑法中有一种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即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假若两个有亲属关系的人共同犯罪后,利用亲亲相隐这一制度来使得他们彼此免受刑事处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下亲属的包庇维护不可以是基于个人的非法利益而加以保护,不然,这样会导致我国的法律的尊严遭到严重的亵渎和对法律宗旨极大的破坏。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虽然在我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可以看到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但是这远远不够,不仅在程序法上需要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同时在我国的实体法即刑法上也应当引入亲亲制度,也就是说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包庇罪窝藏罪中的主体应该将近亲属排除在外,这样从两方面将这一制度得到很好的贯彻。程序与实体双管齐下,对亲亲制度的引入必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学论文集都在这分01法学理论 02国际法 03国家法、宪法 04经济法 05民法 06司法制度 07刑法 08行政法 找找看 没你要的?》我不信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四、 新证据问题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五、 评价与建议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注释: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4 、同上书,第338页。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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