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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研究编辑部

发布时间:2024-07-05 0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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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的国际关系学院是很强大的,国际关系学院由5个系和3个研究所组成,即国际政治系、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国际政治经济学系、比较政治学系、国际组织与国际公共政策系、国际关系研究所、亚非研究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此外还管理着20多个科研中心。教学辅助机构和行政机构包括院行政办公室、教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国际项目办公室、继续教育办公室、网络办公室、《国际政治研究》编辑部以及北大图书馆国关分馆等。

北大的国际关系学院其他情况简介。

北大的国际关系学院为国内普通高校中建立最早的国际关系学院,是我国培养国际问题的教学与研究,以及外交与涉外工作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

1960年,北京大学建立政治学系,1963年改名为国际政治学系。国际关系学院即由此发展而来。1996—1998年,原北京大学国际政治学系、国际关系研究所和亚非研究所经合并调整,组成现在的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以上内容参考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学院简介

你看杂志的封面上是否有双效期刊的标志 例如读者 小说月报并不是杂志是非法的 而是有些杂志属于内刊 也就是不公开发行 但不一定受众群体非常小很多内刊也是没有稿费的 例如星星文学

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 所长 牟成文党支部书记 陈荣卓博士专业导师组长 唐 鸣硕士(科社)专业指导组长 牟成文硕士(农推)专业指导组长 陈荣卓国际事务研究所 所长 胡宗山党支部书记 宋秀琚博士专业指导组长 程又中硕士(国际政治)专业指导组长 胡宗山硕士(国际关系)专业指导组长 韦红政治学研究所 所长 吴理财党支部书记 袁方成博士专业指导组长 项继权硕士(政治学理论)专业指导组长 吴理财硕士(中外政治制度)专业指导组长 高秉雄硕士(地方政府学)专业指导组长 袁方成硕士(社工)专业指导组长 陈伟东国际政治系 系主任 胡宗山《社会主义研究》编辑部 主编 程又中副主编 王建国编辑 赵长峰、钱道赓、周华平工会 主席 高秉雄委员 钱道赓、邵云华、王静学术评议组 组长:唐 鸣成员:程又中、项继权、韦 红、陈伟东、吴理财、胡宗山、牟成文秘书:潘广炜教师聘用组 组长:唐鸣 副组长:王长华成员:韦红、高秉雄、胡宗山、牟成文、吴理财秘书:潘广炜教授委员会 主任:唐鸣成员:程又中、高秉雄、韦红、陈伟东、吴理财、胡宗山、牟成文、袁方成、黄红发、鲁子问秘书:潘广炜、赵 琳学位委员会 组长:唐 鸣成员:程又中、项继权、韦红、陈伟东、吴理财、胡宗山、牟成文 、高秉雄、袁方成、陈荣卓秘书:赵琳党委委员会 书记:王长华委员:唐鸣、高秉雄、王建国、宋秀琚、潘广炜、刘义强党政办 主 任:潘广炜行政秘书、报帐员:郑先梅培养办 主 任:赵 琳学工办 主 任:潘广炜组 织 员:余维海辅 导 员:冯连军(兼)科研办 主 任:张必春国际交流与合作办 主 任:张 弦团 委 常务副书记:李兵园(兼)文献资料中心 主 任:邵云华

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国家级学术刊物,在下面可以查到国家一级杂志。1、《哲学研究》4、《管理世界》7、《政治学研究》10、《教育研究》13、《中国语文》16、《中国图书馆学报》19、《历史研究》22、《新闻与传播研究》25、《高校理论战线》28、《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经济研究》5、《经济管理》8、《社会学研究》11、《心理学报》14、《外国文学评论》17、《音乐研究》20、《中国史研究》23、《中国社会科学》26、《光明日报》29、《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英文版 3、《财贸经济》6、《法学研究》9、《民族研究》12、《文学评论》15、《外语教学与研究》18、《美术》21、《世界历史》24、《求是》27、《人民日报》30、《体育科学》

财政研究编辑部处理

以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都是33%,不过实际执行的时候,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所得税优惠,而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执行优惠税率等优惠,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内资企业实际税率大约25%,而外资只有百分之十几,这样就产生了由于税负不公而使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所以今年两会通过立法,改变了上述情况,降低了名义税率,并取消了外资的优惠,使两种企业在税负方面归于公平,以保护内资企业的发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我们来说有何作用,下面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希望能帮到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解读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与法规已难以适应发展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条例》的颁布不仅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而且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使财政监督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财政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先包括实现依法理财目标。

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不仅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解读之二:《条例》涵盖面广、针对性强,界定了16类400种违法行为,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有法可依的目标,财政法治建设有了新飞跃。

《条例》针对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违法行为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的新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许多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囊括了16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这是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罚、处分手段,而实践中却经常发生的行为,具体内容见表一。

二是对23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局部补充界定。局部补充界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完整的行为。为此,《条例》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解读之三:扩大了适用范围,凡是涉及财政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成为了《条例》调整的对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也可能受到处罚。反映了财政严格执法、严密执法的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

与《暂行规定》相比,《条例》适用的范围扩大。由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单位的规定,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财政收入,或有其他不缴、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依照本条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企业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如企业所得税、各类政府性基金等。企业代收的财政收入指依法委托具有代收职能的企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

对于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即责令违法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汁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企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支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资金指存放在金库或者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收入、国债资金、政府贷款和捐赠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等。其中,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曰本国际协办银行曰元贷款和不附带件条贷款)和其他政府(混合)贷款。此类贷款一般由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一筹借,并由我国政府对外统一担保,承担偿债责任。由于这些贷款来自国外,取、违反规定使用则不仅造成浪费和流失,而且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的信誉,因此,加强对这些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的行为,依据《条例》的规定,除责令违法的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只要是发生了财政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和处分,充分体现了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严格执法和严密执法机制。

解读之四: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被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系统资源将得到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优化。

《条例》有两点新规定格外引入注目,其一,明确了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具有执法主体地位;其二,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说《条例》的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财政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的不足,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正确性,也能够节约相应的行政成本,符合我国行政机关设置的基本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也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执法主体对财政违法行单位的重复执法,《条例》还规定监督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和调查。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沦,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为了避免职权交叉,在明确了各部门或者机关职权范围后,还规定了移送制度。对于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案件的移送不仅包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者同级单位之间移送,而且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机关之间的移送。”

解读之五:执法手段有新突破,《条例》赋予了财政监督部门多种强制手段,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为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财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同时要求,在检查、调查过程中被监督单位还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是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的相关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和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显然,这—规定是财政监督法规上的突破。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的只能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而《条例》将这一查询权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这种查询权的扩展体现了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大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正确行使查询权,避免滥用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具体行使查询权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被监督单位实施先行登记保全措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曰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条对调查或者检查程序中执法手段作出了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实施。

四是有权对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活动采取强制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本条对调查或者检查程序中执法手段作出了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即制止纠正权。对于无直接强制执行手段的审计机关,本条规定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停上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由此可见,《条例》还体现了不同监督查检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旨在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系统监督功能。

【拓展阅读】

政策解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问题问答

[《中国审计》编者按]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7年6月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此次《条例》的出台,是全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工作人员企盼已久的,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审计署法制司有关同志全程参与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学习理解《条例》,把握其立法的精神实质,《中国审计》杂志记者带着大家比较关心的相关问题,对审计署法制司负责人王秀明进行了采访。

记者:此次《条例》的拟草历时两年之久,其出台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秀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健康发展。这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至今已逾十七年了。随着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暂行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内容存在许多不衔接的突出矛盾。

第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的范围过窄,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要求。《暂行规定》仅适用国有单位,而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在同等经济、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予以处理。

第三,《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难以适应财政改革的要求。十几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与此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实行公共财政体制后,财政行为的管理理念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暂行规定》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已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公共财政的思想。

第四,《暂行规定》对执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界限以及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太完善,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从2002年3月开始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次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草案)》,并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于2004年11月5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

记者:与198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较,新《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王秀明:这次修订的《条例》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特点一: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过去《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团体。这次修订的《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即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适用《条例》进行处罚。

特点二:保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性。《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和规定,正确处理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关系,使之成为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区别不同情况明确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衔接办法和程序。

特点三:讲求实效、针对性强。《条例》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研究解决了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针对《暂行规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条例》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进行行政处分。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从而明确了执法机关的合法性,保证了执法机关的威权性。

特点四: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中的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一些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性质作了区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尽相同的责任,明确对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不再进行罚款,但加大了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力度,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如,对使用多年但不太科学的“小金库”一词停止使用,代之以容易理解和界定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提法。

记者:明确执法主体是《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该《条例》对执法主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防止执法主体之间的重复检查?

王秀明:根据以往的经验,执法主体如果不作明确规定,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诸多麻烦,既不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也影响执法部门的权威。因此,《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确认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为了防止由于多个执法主体存在而出现对同一事项多次检查、多重处理的现象,消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条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做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这些规定,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各执法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尽量减少重复检查的现象。

记者:《条例》中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秀明:《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是从实践中发生的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的这些财政违法行为基本划分以下几大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第十一条)、滞留、挪用、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第十七条)。

三、企业及其个人在上缴财政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第十三条)。

四、企业及其个人在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于企业及其个人的规定(第十五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和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记者:《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王秀明:《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界定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其内含在于纠正被检查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目的是要将那些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使其恢复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迫使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不具有惩罚、制裁性。行政处理具体形式有:责令改正;责令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包括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也包括使违法行为人的声誉降低的惩戒,具有惩罚性、制裁性。《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主要处罚的形式有: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记者:《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及涉嫌犯罪的行为,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王秀明:《条例》规定,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应当将相关情况的材料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受移送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条例》对于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救济是如何规定的?

王秀明:根据“有惩罚就要有救济”的法制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记者:审计署对审计系统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王秀明:《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执行好《条例》,促进审计工作再上新水平。我们初步考虑,当前审计系统在学习贯彻《条例》方面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尽快使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审计执法中更好地运用《条例》奠定基础。审计署准备在2005年3月集中举办一次关于《条例》的学习辅导,培训对象为署机关各单位和省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处处长。二是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为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科学研究的成果通常都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等形式呈现。只有在发表、出版和评价科研成果中保持诚信才可能对公众提供可靠的知识,科技才能发展进步。在撰写与发表研究成果时,有些作者往往忽略在文献引证、样本制备、数据处理、署名与贡献对等的诚信责任问题。阅读和标注参考文献是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项重要工作。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作者的论点提供支撑,也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还为审稿人鉴别论文价值提供了依据。为确保引用准确,标注参考文献一定要是论文观点的原始出处,不要引用综述类论文的转述,转述的观点往往参入了转述人的曲解。转引也是对论文原始作者的不尊重。科技论文的作者要特别注意,对于那些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启发思路和支持观点的已有研究成果,应当用引证的方式给予标注。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会被视为“剽窃”,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便是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也会被确认为学术不端,受到相应的处罚。论文中凡涉及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文字、数据、方法以及观点)的地方均应在论文后部的参考文献中或加以注释,参考文献按该引用成果在论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当你在论文中引用了别人的文字、数据或观点,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被认定为抄袭。论文作者的引文行为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能为了迎合编辑部的要求、迫于学术权威的压力或者为了阿谀权威而引证;也不能以自诩为目的、带偏见的相互吹捧、为支持或打击某一学者而不正当引证;更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寻求经济利益而引证;为了形式上提高引文的质量,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将实际上是二次文献的转引,不查阅原始文献而标注为直引等。还包括仅仅是为增加引文数量的不当引用等现象,例如:真实的研究工作并不需要,而只是为了提高引用率,扩大自己的影响,作者之间的利益交换等,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不必引用而故意引用; 也包括个别学报为了提高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引用自己学报发表的论文; 小团体之间的不当相互引用,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等。故意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上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造成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来欺读者; 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在直接引用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而是将文献笼统地列在参考文献中; 研究过程中不注重科技查新,故意不查阅对自己研究不利的文献,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为了突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故意不提及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等。

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2009.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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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社会科学研究 双月刊 62-13 成都市青羊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610072 7743623 中华文化论坛 季刊 62-52 成都市青羊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610072 7730104 理论与改革 双月刊 62-84 成都市光华村街43号 610072 7329791-2410 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 双月刊 62-6 成都市四川大学 610064 5412440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 双月刊 62-83 成都狮子山路 610068 4760703 毛泽东思想研究 双月刊 62-168 成都 610071 7014462 【贵州】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 季刊 66-10 贵阳外环东路270号 550001 6897106 贵州社会科学 双月刊 66-13 贵阳梭石巷95号 550002 5928902 贵州大学学报(社科) 双月刊 66-34 贵阳市花溪贵州大学 500025 3851708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社科) 季刊 66-44 贵阳贵州民族学院内 550025 3610314 贵州教育学院学报 双月刊 66-49 贵阳瑞金南路48号 550005 5815817 【云南】云南社会科学 双月刊 64-27 昆明市气象路45号 650032 4154719 学术探索 双月刊 64-57 昆明市气象路45号 650032 4143263 思想战线 双月刊 64-3 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 650091 云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双月刊 64-29 昆明市翠湖北路2号 650091 5033829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双月刊 64-12 昆明一二一大街158号 650092 5322930 【哲学】 中国哲学史 中国哲学史学会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 孔子研究 中国孔子基金会 山东省济南市济大路17号 250002 世界哲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 周易研究 中国周易学会、山东大学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新校 250100 -2829 哲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 -5517 哲学研究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哲学所 100732 中国宗教 国家宗教事务局 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100007 世界宗教文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宗教所 100732 -547 佛教文化 中国佛教文化研究所 北京市西城区北长街27号 100031 【社会科学】 人文杂志 陕西省社科院、社科联 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77号 710065 山东社会科学 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 山东省济南市玉涵路10号 250002 广东社会科学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369号 510610 广西社会科学 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广西南宁市思贤路绿塘里1号 530022 中州学刊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50号 450002 中国社会科学•中文 中国社科院 北京市西城区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100720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北京市鼓楼西大街甲158号 100720 云南社会科学 云南省社科院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 650034 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蒙古社科院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东路19号 010010 天津社会科学 天津社会科学院 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7号 300191 文史哲 山东大学 山东省济南市山东大学新校 250100 东岳论丛 山东社会科学院 山东省济南市舜耕路56号 250002 东南学术 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福建省福州市柳河路18号 350001 北方论丛 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50号 150080 北京社会科学 北京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 北京市北四环中路33号 100101 宁夏社会科学` 宁夏社会科学院 宁夏银川市新市区宁夏社科院内 750021 甘肃社会科学 甘肃省社科院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健康路9号 730070 江汉论坛 湖北省社科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号 430077 江西社会科学 江西社科院 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55号 330077 江苏社会科学 江苏社科联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0号 210009 江海学刊 江苏省社科院、江苏省社科联 江苏省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 210013 江淮论坛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 230053 -2703 观察与思考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 浙江省杭州市省府大楼2号楼6020室 310025 齐鲁学刊 曲阜师范大学 山东省曲阜市曲阜师范大学 273165 求是学刊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150080 求索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湖南省长沙市德雅村省社科院 410003 社会科学 上海社科院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337室 200020 社会科学论坛 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050051 社会科学战线 吉林省社科院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街187号 130031 社会科学研究 四川省社科院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55号 610071 社会科学家 桂林市社会科学学会联合会 广西桂林市西山路6号 541001 社会科学辑刊 辽宁省社科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86号 110031 国外社会科学 中国社科院文献情报中心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100732 国外社会科学

《党政干部学刊》2009年第02期 作者: 葛荣晋,做人如水——“上善若水”的现代诠释《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02期 李月媛 从“上善若水”到“以水喻道”——尚水精神与中国古代文艺思想的诗性言说现代作家张欣的《上善若水》 著名作家张笑天《上善若水》一篇文化散文

解 释:最高境界的善行就像水的品性一样,泽被万物而不争名利。 上善:至善,最完美; 水:这里喻指与世无争的圣人。达到尽善尽美的境界,就和圣人差不多了。 若水:古水名。即今雅砻江。其与金沙江合流后的一段,古时亦称若水。[1] 通俗一说:。

中国领导决策参考编辑部是《领导决策内参》创刊于1992年,是信息参考决策类月刊。十多年来,它已成长为中央内部信息交流的重要园地,为中央领导干部了解全局和社情民意,作好决策和正确执行政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参考材料,旨在宣传政策、指导工作、传播信息、服务各级领导决策,启迪干部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学习先进,推动了我国跨越式发展,发挥了公开报刊无法替代的作用。

法学研究编辑部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

1、《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中国法学》杂志创刊于1984年,1995年起该刊连续四次获得中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2013年3月《中国法学》英文版创刊。

据2016年10月中国知网显示,《中国法学》出版文献量3799篇、总下载量3825906次、总被引量124935次、复合影响因子、综合影响因子。对于其他法学类期刊来说,相对较高。

3、《中外法学》创刊于1978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核心期刊。学术者天下之公器。本刊恪守学术为公之理想,笃行学术观照现实之理念,为中外法律同仁提供一个言说、分享和对话之学术平台。

投稿须知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三、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四、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或在互联网上发表。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五、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六、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七、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八、中英文注释体例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请参照“注释体例”、“英文注释体例”及“违规处理办法”。 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抵制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净化学术环境,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作者向本刊投稿应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成果。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重复发表本人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包括互联网)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其主要内容。 (四)篡改或伪造调查数据。 (五)伪造注释。 (六)在对学术成果未作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署名,或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情形。 一经发现投稿有上列情形的,本刊将在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第三条对于本刊拟采用的稿件,作者应在与本刊签订的《稿件使用合同》中慎重承诺该稿件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 在签订《稿件使用合同》后、实际发稿前发生可能影响稿件采用的新的情况的,作者应该及时通知本刊。 第四条作者采用欺手段致使本刊刊发的稿件存在剽窃、抄袭、重复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盗用他人名义署名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的,作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刊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刊还将视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在五至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二)在本刊上对作者提出公开批评,向全国各法学期刊通报,并建议作者工作单位、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评奖机构等取消因该稿件的发表所带来的一切荣誉与利益。 匿名及专家审稿制度第一条 为避免人情稿、关系稿,避免稿件审读工作受到不当干扰,进一步提高刊物稿件质量,本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下的匿名审稿制度。第二条 匿名审稿制度是本刊审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对稿件的审读意见是本刊最终决定是否采用特定稿件的重要参考。第三条 设立匿名审稿专家库。专家库由法学各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第四条 下列稿件采用匿名审稿制度:(一)境外作者的投稿。(二)著名学者的投稿。(三)本院学者的投稿。(四)与编辑存在师生、亲属等特殊关系的作者的投稿。(五)编辑部认为需要匿名审稿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在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后,由编辑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稿件所涉学科的专家对稿件进行审读。第六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专家审读意见不公开。第七条 涉及特殊学科、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的稿件,编辑部认为有必要聘请特定领域专家审读的,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第八条 专家审稿比照匿名审稿的程序进行。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科学学研究编辑部

核心刊物查询网站: 中文核心期刊2004版.htm 到这可以找到中国所有核心刊物~~ 在给你点:: 从严格意义上说,期刊杂志并无国家级、省级的区分标准。因为,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早就声明:中国的出版物,只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没有所谓国家级、省级等的等级区分。 在实际生活中,许多人通常将某刊物说成是国家级的,某刊物是省级的或市级的。这种划分,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用处。这种划分的标准,大致是: 所谓“国家级”期刊,一般即指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的会刊; 所谓“省级”期刊,一般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与本科院校的学报; 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也可视为国家级。 国家级刊物和重点刊物名称目录 (此刊物级别目录执行时间为2001年1月起) 国家级学术刊物 1、《哲学研究》 4、《管理世界》 7、《政治学研究》 10、《教育研究》 13、《中国语文》 16、《中国图书馆学报》 19、《历史研究》 22、《新闻与传播研究》 25、《高校理论战线》 28、《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经济研究》 5、《经济管理》 8、《社会学研究》 11、《心理学报》 14、《外国文学评论》 17、《音乐研究》 20、《中国史研究》 23、《中国社会科学》 26、《光明日报》 29、《世界古典文明史杂志》英文版 3、《财贸经济》 6、《法学研究》 9、《民族研究》 12、《文学评论》 15、《外语教学与研究》 18、《美术》 21、《世界历史》 24、《求是》 27、《人民日报》 30、《体育科学》 注:《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刊物目录 学科门类 一级学科 重 点 刊 物 出 版 单 位 1、哲学 1、哲学 1 《自然辩证法研究》 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 2 《中国哲学史》 中国哲学史学会 3 《哲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哲学研究所 4 《自然辩证法通讯》 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 5 《科学学研究》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 6 《科学学与科技管理》 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 7 《宗教学研究》 社科院宗教所 2、经济学 理论经济学 1 《宏观经济管理》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 2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3 《经济法制》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4 《中国劳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5 《会计研究》 中国会计学会 6 《统计研究》 中国统计学会 国家统计局 7 《保险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 8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9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10 《宏观经济研究》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1 《财政研究》 中国财政学会与财政部主办 12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学会 13 《中国工业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14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与国家税务总局主办 应用经济学 1 《国际贸易》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 《当代经济研究》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 3 《国际经济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出版社 4 《数量经济与计量经济》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5 《世界经济》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6 《价格理论与实践》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价格学会 7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社科院 8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9 《国有资产管理》 经济科学出版社 10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1 《企业管理》 国家经贸委 12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展研究所 13 《市场营销导刊》 中国市场学会与国家经贸委主办 3、法学 法学 1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 2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3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中外法杂志 4 《比较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政治学 1 《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上海社科院 2 《马克思主义研究》 中国社科院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研究所 3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中共中央党校 4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中共中央编译局 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 5 《科学社会主义》 中共中央党校和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 6 《中共党史研究》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会 社会学 1 《中国青年研究》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 中国青年杂志社 2 《道德与文明》 中国伦理学会、天津社科院 3 《妇女研究论丛》 中国妇女理论研究会 4 《世界宗教研究》 中国社科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5 《传统文化与现代化》 中华书局 6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7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研究》 中共中央编译局 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 国际共运史学会 民族学 1 《东欧中亚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 2 《世界民族》 世界民族所 3 《日本学刊》 中国社科院 4、教育学 教育学 1 《中国教育学刊》 教育部 中国教育学会 2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教育部 3 《学前教育研究》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4 《课程 教材 教法》 教育部 5 《比较教育研究》 北京师范大学 6 《高等教育研究》 华中理工大学 全国高等教育学研究会 7 《教育研究与实验》 教育部 华中师范大学 8 《中国高等教育》 教育部 9 《人民教育》(2000字以上) 教育部 10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教育部 11 《思想教育研究》 中国高教研究所 12 《外国教育研究》 东北师范大学 13 《教学与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 心理学 1 《心理科学》 中国心理学会 2 《心理发展与教育》 教育部 3 《心理学探新》 中国心理学会 5、文学 中国语言文学 1 《当代语言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2 《古汉语研究》 湖南大学 3 《古文字研究》 中华书局 4 《方言》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 5 《世界汉语教学》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 6 《语言文字应用》 国家语委 7 《中华文史论丛》 上海古籍出版社 8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9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10 《文学评论丛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11 《读书》 三联书店 12 《语文建设》 文字改革委员会 13 《辞书研究》 上海辞书出版社 14 《文艺研究》 中国艺术研究所 15 《文艺理论研究》 中国文字理论研究会 16 《民族文学研究》 中国社科院文学研究所 17 《明清小说研究》 江苏社科院文学研究所 18 《新文学史料》 人民文学出版社 19 《中国典籍与文化》 国家教育部 20 《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 北京作家出版社 外国语言文学 1 《外国语》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报 2 《外语界》 上海外国语大学 3 《现代外语》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4 《外语学刊》 黑龙江大学 5 《中国翻译》 中国外文局编译研究中心 6 《中国俄语教学》 中国俄罗斯研究学会 7 《日语学习与研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8 《外语与外语教学》 大连外语学院 9 《外语研究》 解放军外语学院 10 《中国英语教学》 中国英语研究会 11 《外国文学研究》 华中师范大学 12 《当代外国文学》 南京大学 新闻传播学 1 《新闻战线》 人民日报 2 《中国记者》 新华社 3 《现代广告》 中国广告协会 4 《国际广告》 中国对外经贸企业协会 5 《中国广告》 《中国广告》杂志社 6 《编辑学刊》 学林出版社 7 《中国出版》 国家新闻出版署 8 《中国图书评论》 中宣部出版局 9 《大学出版》 教育部 10 《图书发行研究》 中国发行协会 11 《编辑学报》 中国科学技术学会 12 《出版发行研究》 中国出版科学研究所主办 艺术学 1 《音乐创作》 中国音乐家协会 2 《音乐艺术》(上海音乐学院学报) 上海音乐学院 3 《中央音乐学院学报》 中央学院 4 《中国音乐》 中国音乐学院 5 《钢琴艺术》 人民音乐出版社 6 《舞蹈》 《舞蹈》杂志社 7 《艺术教育》 文化部 8 《美术研究》 中央美术学院 9 《美术观察》 美术观察编辑部 10 《中国美术教育》 教育部 南京师大 11 《装饰》 主办:清华大学美术学院 出版:中国装饰杂志社 12 《中国油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13 《水彩艺术》 人民美术出版社 14 《中国版画》 中国美术家协会 15 《国画家》 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委会 16 《连环画报》 中国美术出版总社 17 《雕塑》 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 18 《艺术与设计》 出版总署 19 《中国音乐学》 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 20 《人民音乐》 中国音乐家协会 21 《中国音乐教育》 教育部 6、历史学 历史学 1 《史学理论研究》 历史所 2 《近代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 3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中国社科院 4 《考古》 中国社科院 5 《军事历史》 军事科学院 6 《民国档案》 中国第二档案馆 7 《抗日战争研究》 近代史研究所 8 《中国地方志》 北京 中国地方志办 9 《中国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 10 《当代中国史研究》 国史学会 11 《欧洲》 中国社科院 12 《当代亚太》 中国社科院 13 《美国研究》 中国社科院 14 《考古学报》 考古杂志社 15 《历史档案》 中国第一档案馆 16 《台湾研究》 中国社科院台湾研究所 17 《拉丁美洲研究》 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 18 《南亚研究》 中国社科院 19 《西亚非洲 》 中国社科院 20 《社会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 7、管理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1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教育部 中国人民大学 工商管理 2 《管理现代化》 中国科学技术学会 公共管理 3 《中国行政管理》 人事部 图书馆、情报与档案管理 4 《大学图书馆学报》 北京大学、国家图书馆 5 《图书情报工作》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6 《国家图书馆馆刊》 中国国家图书馆 7 《图书馆杂志》 上海图书馆 8 《情报学报》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会刊 9 《情报资料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信息学会、中国人民大学 10 《现代图书情报技术》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11 《中国信息导报》 国家科技部信息司、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 12 《情报科学》 中国科技情报学会 8博物馆学 图书情报文献学 1 《中国博物馆》 中国博物馆学会 9、综合类 1 《文献》 国家图书馆 2 《文物》 国家文物局 文物出版社 3 《文史》 中华书局 4 《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 论点摘编 5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全文转载 6 《党的文献》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一 本刊要求作者有严谨的学风和朴实的文风,提倡互相尊重和自由讨论。凡采用他人学说,必须加注说明。二 不要超过10000字为宜,精粹的短篇,尤为欢迎。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发现,本刊将停用该作者稿件三年。三 请作者登陆本刊网站,注册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匿名稿件(用word格式),未按要求投稿,稿件将退回。收到录用通知书后返回的修改稿,请务必提供电子版,用电子邮件寄给编辑部。四 凡来稿四个月内若未接到本刊录用通知书者,请自行处理。请作者自留底稿,恕不退稿。五 为规范排版,请作者在上传修改稿时严格按以下要求:1.论文要求有题名、摘要、关键词、作者姓名、作者工作单位(名称,省市邮编)等内容中英文各一份。论文要求中图分类号,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4版)进行分类。2.基金项目和作者简介按下列格式:基金项目:项目名称(编号)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研究方向。3.文章一般有引言部分和正文部分,正文部分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法,一般用两级。插图下方应注明 图序和图名。表格应采用三线表,表格上方应注明表序和表名。4.参考文献列出的一般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其他相关注释可用脚注在当页标注。参考文献的著录应执行国家标准 GB 7714-87 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各类参考文献条目的编排格式及示例如下:a. 专著[M]、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 [文献类型标识].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任选).b. 期刊文章[J][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J]. 刊名, 卷(期):起止页码.c.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 析出文献题名[A]. 原文献主要责任者. 原文献题名[C].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 析出文献起止页码.d. 报纸文章[N][序号] 主要责任者. 文献题名[N]. 报纸名, 出版日期 (版次).e. 国际、国家标准[S][序号]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标准批准年.f. 专利[P][序号] 专利所有者. 专利题名[P]. 专利国别:专利号, 出版日期。g. 电子文献[DB/OL]-联机网上数据库;[DB/MT]-磁带数据库;[M/CD]-光盘图书;[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EB/OL]-网上电子公告。[序号] 主要责任者. 电子文献名称 [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 电子文献出处或地址. 发表或更新日期 /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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