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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研究编辑部

发布时间:2024-07-03 1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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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率都是33%,不过实际执行的时候,内资企业基本上没有所得税优惠,而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减半征收所得税或者执行优惠税率等优惠,按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内资企业实际税率大约25%,而外资只有百分之十几,这样就产生了由于税负不公而使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情况,所以今年两会通过立法,改变了上述情况,降低了名义税率,并取消了外资的优惠,使两种企业在税负方面归于公平,以保护内资企业的发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我们来说有何作用,下面是关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释义,希望能帮到您!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下称《条例》)于2005年2月1日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在1987年《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对原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实施依法理财具有积极作用。

解读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纠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财政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下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一些财政监督规章与法规已难以适应发展和财政改革与发展的要求。《条例》的颁布不仅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而且弥补了财政监督立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使财政监督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处分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

二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财政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是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首先包括实现依法理财目标。

三是《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条例》将涉及财政资金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其调整范围,不仅对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而且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将有助于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规范有效使用。

解读之二:《条例》涵盖面广、针对性强,界定了16类400种违法行为,基本达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纠正财政违法行为有法可依的目标,财政法治建设有了新飞跃。

《条例》针对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主体的种类和数量大大增加,经济行为呈现多样化,违法行为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的新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许多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囊括了16类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这是新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全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新界定了14项财政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或者没有相应的处罚、处分手段,而实践中却经常发生的行为,具体内容见表一。

二是对23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了局部补充界定。局部补充界定的财政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完整的行为。为此,《条例》对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解读之三:扩大了适用范围,凡是涉及财政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成为了《条例》调整的对象,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也可能受到处罚。反映了财政严格执法、严密执法的机制正在进一步完善

与《暂行规定》相比,《条例》适用的范围扩大。由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单位的规定,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或截留代收财政收入,或有其他不缴、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依照本条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企业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如企业所得税、各类政府性基金等。企业代收的财政收入指依法委托具有代收职能的企业所收取的财政收入。

对于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于不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即责令违法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汁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对企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违反财政支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有关资金指存放在金库或者金融机构中的财政收入、国债资金、政府贷款和捐赠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等。其中,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贷款(含联合融资、与曰本国际协办银行曰元贷款和不附带件条贷款)和其他政府(混合)贷款。此类贷款一般由我国政府向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统一筹借,并由我国政府对外统一担保,承担偿债责任。由于这些贷款来自国外,取、违反规定使用则不仅造成浪费和流失,而且严重影响着我国政府的信誉,因此,加强对这些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的行为,依据《条例》的规定,除责令违法的企业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规定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性质,只要是发生了财政违法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和处分,充分体现了财政将进一步完善严格执法和严密执法机制。

解读之四:财政监督执法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被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财政部门及其相关部门的系统资源将得到有机整合,财政监督执法环境将更加优化。

《条例》有两点新规定格外引入注目,其一,明确了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具有执法主体地位;其二,赋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可以说《条例》的这一规定弥补了原来财政监督执法主体不明确的不足,具有突破性的意义。近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作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能够保证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正确性,也能够节约相应的行政成本,符合我国行政机关设置的基本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也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为了避免执法主体对财政违法行单位的重复执法,《条例》还规定监督机关不得重复检查和调查。第二十九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沦,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

为了避免职权交叉,在明确了各部门或者机关职权范围后,还规定了移送制度。对于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案件的移送不仅包括部门内部上下级或者同级单位之间移送,而且包括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机关之间的移送。”

解读之五:执法手段有新突破,《条例》赋予了财政监督部门多种强制手段,进一步强化了财政监督检查行为,为坚持违法必究的原则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是财政监督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被监督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同时要求,在检查、调查过程中被监督单位还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是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的相关单位,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调查和检查工作,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显然,这—规定是财政监督法规上的突破。按照《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的只能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而《条例》将这一查询权扩大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这种查询权的扩展体现了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大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为了正确行使查询权,避免滥用权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具体行使查询权时,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查询存款时,还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三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被监督单位实施先行登记保全措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曰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条对调查或者检查程序中执法手段作出了规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各级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实施。

四是有权对被监督单位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活动采取强制措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本条对调查或者检查程序中执法手段作出了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纠正,即制止纠正权。对于无直接强制执行手段的审计机关,本条规定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停上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由此可见,《条例》还体现了不同监督查检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旨在形成监督合力,建立健全财政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系统监督功能。

【拓展阅读】

政策解读:《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问题问答

[《中国审计》编者按]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7号令,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简称《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7年6月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此次《条例》的出台,是全国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工作人员企盼已久的,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审计署法制司有关同志全程参与了《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学习理解《条例》,把握其立法的精神实质,《中国审计》杂志记者带着大家比较关心的相关问题,对审计署法制司负责人王秀明进行了采访。

记者:此次《条例》的拟草历时两年之久,其出台的必要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秀明:《条例》的颁布施行,必将有利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健康发展。这是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必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努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198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暂行规定》实施至今已逾十七年了。随着我国的建立与完善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增强,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暂行规定》实施后,国家相继颁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会计法》、《公司法》、《行政处罚法》、《审计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暂行规定》的一些内容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内容存在许多不衔接的突出矛盾。

第二,《暂行规定》适用对象的范围过窄,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要求。《暂行规定》仅适用国有单位,而市场经济要求所有市场主体在同等经济、法律条件下平等竞争。国家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同样的法律予以处理。

第三,《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已难以适应财政改革的要求。十几年来我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与此相适应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特别是实行公共财政体制后,财政行为的管理理念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暂行规定》的立法思想、立法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已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公共财政的思想。

第四,《暂行规定》对执法主体、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界限以及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也不太完善,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操作性。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办从2002年3月开始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经多次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草案)》,并提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于2004年11月5日召开的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条例》。

记者:与1987年的《暂行规定》相比较,新《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王秀明:这次修订的《条例》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

特点一: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过去《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团体。这次修订的《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及财政收支分配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即凡是实施了《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适用《条例》进行处罚。

特点二:保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性。《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精神和规定,正确处理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关系,使之成为财政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如区别不同情况明确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衔接办法和程序。

特点三:讲求实效、针对性强。《条例》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研究解决了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针对《暂行规定》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重点加以解决。《条例》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职能划分,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财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进行行政处分。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执法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从而明确了执法机关的合法性,保证了执法机关的威权性。

特点四: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暂行规定》对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中的财政违法行为规定了一些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也起不到惩戒作用。因此,《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性质作了区分,并分别规定了不尽相同的责任,明确对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不再进行罚款,但加大了对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力度,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又如,对使用多年但不太科学的“小金库”一词停止使用,代之以容易理解和界定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提法。

记者:明确执法主体是《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要保证,该《条例》对执法主体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如何防止执法主体之间的重复检查?

王秀明:根据以往的经验,执法主体如果不作明确规定,会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诸多麻烦,既不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也影响执法部门的权威。因此,《条例》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规定确认了对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为了防止由于多个执法主体存在而出现对同一事项多次检查、多重处理的现象,消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负担,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条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后,应当出具调查、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机关已经做出的调查、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履行本机关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这些规定,其目的就在于强化各执法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尽量减少重复检查的现象。

记者:《条例》中所列财政违法行为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王秀明:《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九条具体规定了17类财政违法行为,这是从实践中发生的近400种财政违法行为中归纳和概括出来的,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的这些财政违法行为基本划分以下几大类: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第十一条)、滞留、挪用、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第十七条)。

三、企业及其个人在上缴财政收入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行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第十三条)。

四、企业及其个人在使用财政资金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第十四条)。

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适用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适用于企业及其个人的规定(第十五条)。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和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第十九条)分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记者:《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王秀明:《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界定为: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对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纠正措施。其内含在于纠正被检查单位的财政违法行为,目的是要将那些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进行改正,使其恢复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其本身并不是制裁,只是要求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迫使不履行或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原状,不具有惩罚、制裁性。行政处理具体形式有:责令改正;责令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冲转或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权力,包括对违法行为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也包括使违法行为人的声誉降低的惩戒,具有惩罚性、制裁性。《条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是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设立的,主要处罚的形式有: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记者:《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责任人的处分及涉嫌犯罪的行为,规定是如何处理的?

王秀明:《条例》规定,对于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人员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人员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应当将相关情况的材料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相关单位。受移送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条例》对于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救济是如何规定的?

王秀明:根据“有惩罚就要有救济”的法制原则,《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记者:审计署对审计系统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王秀明:《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促进完善审计法制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和坚决贯彻执行好《条例》,促进审计工作再上新水平。我们初步考虑,当前审计系统在学习贯彻《条例》方面应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尽快使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审计执法中更好地运用《条例》奠定基础。审计署准备在2005年3月集中举办一次关于《条例》的学习辅导,培训对象为署机关各单位和省级审计机关的法制处处长。二是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条例》颁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审计执法力度,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映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条例》的有效贯彻落实,为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科学研究的成果通常都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等形式呈现。只有在发表、出版和评价科研成果中保持诚信才可能对公众提供可靠的知识,科技才能发展进步。在撰写与发表研究成果时,有些作者往往忽略在文献引证、样本制备、数据处理、署名与贡献对等的诚信责任问题。阅读和标注参考文献是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项重要工作。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作者的论点提供支撑,也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还为审稿人鉴别论文价值提供了依据。为确保引用准确,标注参考文献一定要是论文观点的原始出处,不要引用综述类论文的转述,转述的观点往往参入了转述人的曲解。转引也是对论文原始作者的不尊重。科技论文的作者要特别注意,对于那些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启发思路和支持观点的已有研究成果,应当用引证的方式给予标注。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会被视为“剽窃”,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便是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也会被确认为学术不端,受到相应的处罚。论文中凡涉及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文字、数据、方法以及观点)的地方均应在论文后部的参考文献中或加以注释,参考文献按该引用成果在论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当你在论文中引用了别人的文字、数据或观点,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被认定为抄袭。论文作者的引文行为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能为了迎合编辑部的要求、迫于学术权威的压力或者为了阿谀权威而引证;也不能以自诩为目的、带偏见的相互吹捧、为支持或打击某一学者而不正当引证;更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寻求经济利益而引证;为了形式上提高引文的质量,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将实际上是二次文献的转引,不查阅原始文献而标注为直引等。还包括仅仅是为增加引文数量的不当引用等现象,例如:真实的研究工作并不需要,而只是为了提高引用率,扩大自己的影响,作者之间的利益交换等,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不必引用而故意引用; 也包括个别学报为了提高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引用自己学报发表的论文; 小团体之间的不当相互引用,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等。故意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上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造成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来欺读者; 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在直接引用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而是将文献笼统地列在参考文献中; 研究过程中不注重科技查新,故意不查阅对自己研究不利的文献,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为了突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故意不提及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等。

参考文献格式:[1]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012.[2]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2009.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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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2 经济评论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 武汉大学经济学院(430072) 3 中国经济史研究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4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科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5 当代经济研究 中国《资本论》研究会 长春市人民大街长春税务学院(130021)6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江西财经学院(330013) 7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8 经济学家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610074)9 南开经济研究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天津市八里台南开大学(300071)10 财贸研究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43号(233041) 11 经济科学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北京大学法学楼(100871) 12 学术研究 广东社会科学联合会 广州市黄华路四号之二(510074) 13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中南财经大学 武汉市武珞路114号(430064) 14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5 探索 中共四川省委第二党校,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 重庆市渝州路160号(400041) 16 当代经济科学 陕西省财经学院 西安市纬二街(710061) 世界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世界经济 中国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2 世界经济与政治 中国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3 世界经济研究 上海社科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497室(200020) 4 西亚非洲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非洲研究所 北京鼓楼西大街158号(100720) 5 拉丁美洲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 北京1104信箱(100007) 6 东北亚论坛 吉林大学 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130023) 7 经济学动态 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8 现代国际关系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甲2号(100081) 9 东欧中亚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东欧中亚研究所 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东院(100007) 10 当代亚太 中国亚洲太平洋学会,中国社会科学院亚洲太平洋研究所 北京市张自忠路3号(100007) 11 现代日本经济 吉林大学,中华全国日本经济学会 长春市解放大路123号(130023) 12 亚太经济 福建社会科学院亚太经济研究所 福州市柳河路18号(350001) 13 国际经济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所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14 国际贸易 中国外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15 国际贸易问题 中国外贸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029) 16 欧洲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493室(100732) 17 世界经济文汇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上海市复旦大学经济学院(200433) 18 国外社会科学情况(改名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江苏亚欧区域经济研究所 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210013) 19 国际经济评论 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5层(100732) 20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中央编译局马列主义研究室 北京西城区西斜街36号(100032) 中国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商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2 经济改革与发展(改名为:宏观经济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100834) 3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北三环中路6号12层(100011) 4 特区经济 《特区经济》编辑部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咀西路椰数花园一栋二单元401室(518048) 5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6 经济体制改革 四川省社科院 成都市青羊宫四川省社科院(610072) 7 经济问题探索 云南省经济学会,云南省经济研究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56号(650041) 8 经济学家 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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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西河石佳冲湖南财经学院(410079) 16 山西财经学院学报(改名为: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山西财经学院 太原市南内环街339号(030012) 17 审计研究 中国审计学会,中国内部审计学会 北京市白石桥路甲4号(100086) 农业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中国农村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2 农业经济问题 中国农业经济学会,中国农业科学院经济研究会 北京市西郊白石桥路30号(100081) 3 农业现代化研究 中国科学院农业研究委员会,长沙农业现代化所 长沙市马坡岭(410125) 4 农业经济 辽宁省农业经济学会 沈阳市东陵马官桥(110161) 5 中国农垦经济 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会,中国农垦经济研究与技术开发中心 北京市西四砖塔胡同56号(100810) 6 农场经济管理 黑龙江农场管理学会,黑龙江省农垦经济研究会 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441号(150036) 7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8 林业经济 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安外胜古南星17楼(100029) 9 农村经济 四川省农村经济学会 成都市青羊宫社科院(610072) 10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11 农村经济导刊 浙江农村工作办公室 杭州市武林路戒坛寺巷25号宏昌宾馆写字楼一楼(310006) 12 江苏农村经济 江苏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江苏省农业经济学会 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7栋(210013) 13 中国农村观察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14 江西农业经济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农业经济协会 南昌市北京西路江西省农业厅大楼506室(330046) 15 世界农业 中国农业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100026) 16 南方农村 广东省农村经济学会,广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 广州市五山白石岗(510640) 17 乡镇经济研究(改名为:乡镇经济) 中国经济学团体联合会农村经济培训中心,合肥农村经济管理学院 合肥市西郊蜀山南(230031) 18 生态经济 中国生态经济学会,云南省生态经济学会 昆明市五华山省政府18工程办公室(650021) 19 农村发展论丛 中共江西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江西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南昌市中共江西省委大院综合大楼二楼(330006) 20 农业技术经济 中国农业技术经济研究会,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白石桥路30号(100081) 21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22 中国农业会计 农业部财务司,中国农业会计学会 北京农展馆南里11号(100026) 23 渔业经济研究 黑龙江省渔业经济学会,黑龙江省渔业经济研究所 哈尔滨市道里通江街178号(150018) 24 中国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号(100011) 工业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中国工业经济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2 经济管理 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3 煤炭经济研究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煤炭科学院总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和平里煤炭科学研究院院总院经济所(100013) 4 中外管理 中国管理科学院研究中心 北京市玉渊潭公园望海楼宾馆《中外管理》发行部(100038) 5 福建论坛.社会版 福建社会科学院 福州市小柳村(350001) 6 经济体制改革 四川声社会科学院 成都市青羊宫四川省社会科学院(610072) 7 企业经济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江西省投资公司 南昌市洪都北大道255号(330006) 8 管理世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北三环中路6号12层(100011) 9 经济问题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市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10 经济工作通讯(改名为:中国经贸导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甲3号(100037) 11 现代企业导刊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601室(100045) 12 经济纵横 吉林省经济学团体委员会 长春市文化胡同2号(130061) 13 浙江经济 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省府路九莲村19号(310007) 14 上海企业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上海企业管理协会 上海市延安中路988号(200040) 15 建筑经济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学术委员会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100044) 16 经济学动态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7 经济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成门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8 经济问题探索 云南省经济学会,云南省经济研究所 昆明市东风东路156号(650041) 19 企业活力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郑州市文化路50号(450002) 20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21 改革 重庆社会科学院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0号(400020) 22 经济论坛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23号(050051) 23 企业管理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100044) 24 管理现代化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 北京海淀区民族学院南路5号(100081) 25 上海经济研究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505室(200020) 26 经济与管理研究 北京经济学院 北京市朝外红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内(100026) 27 企业家 湖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武汉市武昌民主路250号(430061) 28 工业技术经济 中国区域经济学会 长春市人民大街732号(130021) 29 经济师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太原并州南路282号(030006) 30 集团经济研究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苏州企业集团研究会 江苏省苏州市胥江路45号(215002) 31 经营与管理 天津市企业管理学会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16号(300191) 32 国有资产管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科学研究所 北京市三里河2区11号楼乙楼二层(100045) 33 经济改革与发展(改名为:宏观经济研究)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国家计委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月坛北街25号(100832) 34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外西光华村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35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校内(100872) 36 邮电企业管理 人民邮电报社 北京市朝阳区安宛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100029) 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国际贸易问题 中国外贸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对外贸易大学(100023) 2 商业经济研究 中国商业经济学会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5号国家内贸局东楼(100801) 3 商业经济与管理 杭州商学院 杭州市教工路29号(310035) 4 价格理论与实践 国家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院3号楼(100837) 5 国际经贸探索 广州对外贸易学院 广州市白云区大朗广东外语外贸大学(510450) 6 国际贸易 中国外贸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7 中国物价 国家计划委员会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北京市月坛北小街2号(100837) 8 财贸经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9 北京商学院学报 北京商学院 北京阜成路33号(100037) 10 价格月刊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南昌市二七北路317号(330006) 11 对外经贸实务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协会 武汉市武昌卓刀泉路198号(430079) 12 商业研究 黑龙江商学院 哈尔滨道里区通达街138号(150076) 13 财贸研究:安徽财贸学院学报 安徽财贸学院 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43号(233041) 14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 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山西省贸易大楼7层西端(030001) 15 世界经济 世界经济学会,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资源研究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0732) 16 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对外贸易大学 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100029) 17 商场现代化 国家国内贸易局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11号楼(100045) 18 江苏商论 江苏省贸易厅,江苏省商业经济学会 南京市中山北路101号(210009) 19 商业经济文荟 广东省商业经济学会 广州市东山菜园东19号(510080) 20 国际经济合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所 北京市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100710) 21 国际商务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上海古北路620号(200335) 财政、国家财政类核心期刊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财政研究 中国财经学会 北京市复兴门外三里河财政部科研所(100820) 2 税务与经济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税务学院 长春市人民大街102号(130021) 3 财经问题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辽宁省大连市黑石礁东北财经大学(116023) 4 财会研究 甘肃省财政学会 兰州市东岗西路616号(730000) 5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6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山西省贸易大楼7层西端(030001) 7 湖北财政研究 湖北省财政厅调研室,湖北省财政学会 武汉市武昌洪山路省财政厅(430071) 8 当代财经 江西财经学院 南昌广庐山中大道江西财经学院(330013) 9 四川财政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学会 成都市南新街37号四川省财政厅内(610016) 10 财经研究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11 税务研究 中国税务学会 北京市玄武区枣林前街68号(100053) 12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中央财经大学 北京市西直门外学院路39号(100081) 13 财经科学 西南财经大学 成都市外西光华村西南财经大学(610074) 14 上海财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九江路60号(200002) 15 税收与企业 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太原市水西门大街64号(030002) 16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长沙市西河石佳冲湖南财经学院(410079) 17 财经论从 浙江财经学院 杭州市文一路西端浙江财经学院新址(310012) 18 外国经济与管理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经济研究所 上海市国定路777号(200433) 19 涉外税务 中国税务学会国际税收研究会,深圳市税务学会 广东省深圳市松园路11号(518008) 20 中国财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市万寿路乙27号北京187信箱(100036) 21 中国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学街68号(100053) 货币/金融、银行/保险类核心期刊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金融理论与实践 河南省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郑州市丰产路21号河南省人民银行(450002) 2 银行与企业 中国金融学会,中国人民银行武汉支行 武汉市武昌中南路69号(430071) 3 金融研究 中国金融学会 北京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金融研究所(100037) 4 金融管理科学(改名为: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河南省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郑州市郑花路29号(450008) 5 国际金融 中国银行总行 北京市西交民巷17号(100818) 6 金融与经济 江西省金融学会,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11楼(330008) 7 国际金融研究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北京市区郊民巷17号(100031) 8 中国投资管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建行总行转(100810) 9 财贸经济 中国社科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北京市阜外月坛北小街2号(100836) 10 农村金融研究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金融学会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中国农业银行(100036) 11 财经理论与实践 湖南财经学院 长沙市西河石佳冲湖南财经学院新址(310012) 12 财金贸易 山西省经贸委等 太原市迎泽大街229号山西省贸易大楼7层西端(030001) 13 广东金融 广东金融学会 广州市沿江西路137号南楼4楼(510120) 14 中国金融 中国人民银行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小红庙南街3号(100055) 15 上海金融 上海市金融学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路18号银都大厦802,809(200120) 16 投资研究 中国投资学会,中国建设银行行政研究所 北京市金融大街25号中国建设银行行政研究室(100032) 17 保险研究 中国保险学会 北京市西郊民巷22巷(100031) 18 上海保险 上海市保险学会 上海市九江路60号(200002) 19 证券市场导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14楼(518010)

经济研究编辑部发送到编辑部

投稿信的写作格式

投稿信的写作格式与一般书信相同,只是内容侧重点不同,所写事项更明确、更单一。

(1)第一行顶格写对方的称呼,如“《××× ×》杂志编辑部"、“编辑同志”、或“×× ×编辑同志"。

(2)开头。另起一行,空两格写问候语,如“你好”、“您好"或“你们好"。

(3)正文。正文的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写,主要是介绍自己稿件的有关情况。一般应反映出以下几方面内容:

①表示对对方刊物、栏目的关注之情,并作出诚挚、中肯的评价,切忌措辞唐突或过分溢美之词。

②如实介绍自己的有关情况。

③写明投稿的缘由和稿件的有关情况。

④希望对方对稿件提出宝贵意见。

⑤希望对方采用稿件,并适当表达谢意。

⑥希望对方及时复信,表明是否采用稿件的明确态度。

(4)结尾。另起一行,写祝敬语,如“顺问编安"之类。

(5)署名和日期。

例如:

《××××》编辑部诸同志:

你们好!

贵刊是国内学术界有影响的经济理论刊物,我一直比较关注。

近来,“知识经济’’问题已成为学术界、经济理论界探讨的热点。贵刊

在全国同类刊物中最早推出专栏,研讨这一专题,把热点问题的探讨引入较高的理论层次,功不可没。专栏所载的诸篇大作,我都仔细拜读过,受益颇多。

我也是从事经济研究工作的,平时对“知识经济”这一专题也略有涉猎,通过社会考察实践也积累了一些资料。现根据自已的粗浅认识,写了《“知识经济”初探》一文,寄给你们。不顾汗颜,也想参与专栏讨论,以求抛砖引玉。不知是否够格入选?

拙文奉上,望诸位行家斧正,对此先致以诚挚的感谢。无论如何,还望你们拨冗及时回示,并请提出宝贵意见。

顺致

编安!

××大学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上

×月×日

写投稿信应注意事项

(1)语言要简明扼要,把有关事项交待清楚即可。

(2)对对方刊物或栏目要评价中肯、适当,不可过分赞美讨好。

(3)语气要谦逊适度,既不可以势凌人、强行登载,也不可低声下气地乞求。

(4)行文中对自己的稿件要充满自信。表达意愿时,要态度诚恳,措辞得体。

经济研究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快捷分类:经济经济与管理综合出版地区:北京国际刊号:0577-9154国内刊号:11-1081/F创刊时间:1955年发行周期:月刊期刊开本:A4审稿时间:3-6个月所在栏目:经济与管理科学综合影响因子:期刊级别: CSSCI南大核心期刊 北大核心期刊这个是个很好的期刊咯,发表有点难度,至少要半年左右吧学术杂志网可以让你快速点出刊很可靠!

江西财大编辑部

我的朋友恰好被江西财经大学录取了,也是一种缘分,在她看来江西财经大学是一所不错的学校。

江西财经大学,简称“江财”,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是一所以经济、管理类学科为主的高等财经学府,是很优秀的财经院校。

学校有两个校区,蛟桥校区和麦庐校区。蛟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开发区双港东路江西财经大学蛟桥园校区;麦庐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玉屏西大街江西财经大学麦庐园校区。

江西财经大学的经济管理学科有着较强的专业实力。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应用经济学和统计学学科评估A—(全国同专业排名5%~10%),工商管理学科评估B+,在全国财经类院校中位居前列。学科评估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足以证明江财有着较强的学术科研能力,有一批治学严谨、钻研教学的良师。

江西财经大学在珠三角地区、江西地区、浙江地区等南方地区受用人单位欢迎,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校友影响力。江西财经大学最好就业的专业有会计学、金融学、财政税收等。这些也是江财公认的王牌专业。通常而言,会计学和金融学都是进校分数较高专业。

就会计学院而言,本科生直接就业去向华为财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国有四大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市属国企、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等等。

学生宿舍采用公寓化标准管理,学生以学院单位、分男女安排住宿,标准为4人/间。

室内配有独立卫生间(少数宿舍楼未配有)、组合家具(含床、写字台、衣柜、椅等),设有网络、电话接口等基础设施。

每个学生宿舍装有空气能热水装置,在麦庐园北区、蛟桥园南区学生宿舍安装了空调,宿舍楼内还设有纯净水饮水机、开水器等便民设施。

麦庐一共有三个食堂,一个复合餐厅(类似商场里的排布),和一个南北区之间的小吃街。

一食堂一楼主要是盘装的打饭菜窗口,菜类丰富,价格实惠,有时候一荤一素也就6到8块钱。一楼的特色食品有煲仔饭、鲜榨豆浆、和各类早餐食品:杂粮煎饼、凉皮、生煎包等等。品种挺多,但也中规中矩。二楼相对有特点一些,它主要经营是现炒的菜,味道偏重口味一些,有点江西菜的意思。还有一个水饺店铺,觉得还不错。三楼就个更有特色些了,什么黄焖鸡,铁板饭,石锅饭,竹筒饭,干锅,麻辣烫……

复合餐厅适合与朋友们一起去吃。一楼是各类美食,螺蛳粉鸭,合利家鸭等等,喜欢吃外面面食和小饭食的肯定会爱上它,二楼就适合更多人一起吃啦。

小吃街被叫做“四食堂”,他通常是傍晚才开始,一直到晚上将近11点,是货真价实的宵夜王者。一到晚上,烧烤鸭,肉串鸭,福鼎肉片鸭等等小吃车停满南北区之间的路边。

江财人可能会经历两个图书馆,一个在麦庐,一个在蛟桥,新生大一全部在麦庐,大二经管类会搬去蛟桥。特别是蛟桥图书馆,近几年翻新过,里面的设备很齐全,同学们学习特认真,反正学习氛围绝对没话说。

无论各位学弟学妹来到江财就读哪个专业,都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乐于交友。本科阶段扎实的专业学习对直接就业、抑或升学读书都有巨大的帮助!

中国统计   就不错。

江西财经大学好。1、江财学校牌子很好的,历史悠久,曾隶属于财政部,国贸是江西财经的最早三大专业之一,挺好的,就业也不错。而且江西是B类地区,国家线低,望综合考虑。2、你好,我是10届的江西理科高考考生,来江财是个挺不错的选择。毕竟江财毕业生在珠三角地区的就业还是很不错的,有众多校友。3、江财很不错,在广东和沿海一带就业很理想。学风很好,只要你认真努力,在江财就不会堕落的。

是。江西财经大学简称“江西财大”或“江财”,坐落于江西省南昌市,是一所财政部、教育部、江西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一本本科院校;入选是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江西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学校、大学生英语教学改革示范点项目学校、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联合国学术影响力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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