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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咨询完善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8:33:34

我国行政咨询完善研究论文

你看看能不能用到政府诚信建设探析[摘要]政府诚信是所有诚信现象中最重要的一种,它贯穿于政府与公众的整个互动活动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公民诚信、市场诚信和民主政治的建设。为此,必须认真探究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寻求治理政府失信的根本途径。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政府公务员诚信意识的淡薄,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等。当前,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诚信机制建设应成为首要的现实课题。作为政府,应率先垂范,致力于自身的诚信建设。关键词:政府诚信 建设 行政管理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民主政治不断推进之时,诚信—这一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伦理道德与政治价值,日益引起人们在理论与现实中的深刻反思。一直以来,诚信被誉为中华民族之传统美德,是维持整体社会结构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史上,儒家最重视伦理道德问题的研究,在儒家伦理中,诚信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诚信被视为立身之本,立德之本,立业之本,立政之本,立国之本。一、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打造诚信政府”在现代政府改革中占据了重要的话语权。在现实中人们一致认为,政府诚信是表率,企业诚信是重点,个人诚信是基础。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构中,“从上做起”比“从我做起”更为重要。那么,什么是“诚信”,什么又是“政府诚信”呢?在学界是见仁见智,莫衷一是。浅而言之,诚信就是指诚实、守约以及因此而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其核心含义是:一个人具有代理人品格中所包含或要求的关于信任、信赖和谨慎善意、坦诚的品格。诚信的作用在于使将来的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更为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风险。政府诚信即政府与民众在共识的基础上产生契约关系后,对履行契约而作出的承诺。从契约理论的角度分析,民众将行政权委托给政府行使,政府在获得了民众所授予的公共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诚信方)是否具有值得公众(信任方)信任的因素(包括诚实、守信的良好品格等政府人格方面的因素)及其履行契约的能力在客观上能为信任方所信任的程度,即来自信任方的评价;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对信任方的责任感以及实际上对公众的期待和信任的回应。政府诚信源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政治委托一代理关系,其核心部分就是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政府对公众的诚信。政府行政人员依据委托契约得到相应的酬金(工资、奖金)、荣誉等利益因而必须履行相应的职能,但这种契约不同于经济契约,经济契约的“标的”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政府契约的“标的”既有物质方面的、如提供公共设施、维护和平与安全、制定法律和法规等,又有伦理层面的,如正义、公平、公正、民主、宽容、责任等,内容十分广泛[1]。这样,政府要成功地履行职责,就必须要依靠“诚”,即对民众的忠诚、有责任感。从政府承担的职责看,政府诚信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是社会最大的诚信,与民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二、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政府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影响,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一) 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惯性影响。我国的现代化是在有着上千年封建主义的文化背景下起步的,其中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一有适当的气候便可能得以再生。其模式的特点是:皇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其结构是纵向隶属式的,自下而上层层隶属,高度集中,从而使内部各组织、组织内的个人失去应有的自主权和相对的独立地位,形成一个以皇帝居于至高无上的顶点位置的“人治”金字塔。其管理方法是一级管一级一层管一层,从汉代“罢黝百家、独尊儒术”开始,一个惯性下来。这种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是与社会的现代化相背离的,是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但其惯性的影响力却十分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快速前进的今天,这种人治的传统模式仍有一定的地位。相当一部分政府官员维护着这种“官本位”的制度,因为它有利于自己权威的发挥,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可以为所欲为。几千年传下来的这种“官本位”的制度,也同时强化了人们的奴性意识和盲从权威的习惯,导致民众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二)政府公务员现代诚信意识淡薄。政府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政府公务员“契约诚信”观念不强。手中执掌者国家的行政权,就应该有一种责任,还应当承担行为的后果。当人民把职务给了你,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委托方(公众)将行政权委托政府行使,作为代理方(政府)应当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国防、治安、公共福利、司法公正等等),如果代理方职责履行得好,其官员就应当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荣誉等。如果政府不能提供委托方的正当需求,无法回应公众的期待和信任,代理方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委托和代理关系的存续也就值得考虑了[2]。这种关系必须以诚信为支撑。而诚信的背后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平等原则。但相当一部分公务员没有这种诚信理念,对担负的工作从未想过还应该向人民承诺,还要负违约的责任。(三)政府行为中内隐的自利性。正如恩格斯所说:像其他成员一样,官员也会受到自身利益的驱动。作为政府“经济人”,有自利意识,并想法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并不奇怪,也不为过。关键是,“利”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有一种人特别看重精神需求,以满足精神需求为乐。能使自己快乐,就是一种自利。根据公共选择学派的理论,“助人为乐”也包含了一种自利,因为帮助了人,自己获得了快乐,获得了精神上的利益。所以如果政府机关或公务员能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头,并能以自己的智慧尽力为人民办好事,由此赢得了民心,得到了奖励,获得了荣誉,得到了提拔,这就是一种利民又利己的事。但这里所言的利己,显然性质完全不同,是一种“内隐”的自利,完全以获得物质利益和享受为目的的。(四)政府行政诚信规范制度不健全.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法规诚信体系。如接待制度、融资制度、证券制度、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诚信机制具有强制力和道德约束力,维护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减少了在交易中的诚信风险,并增进了预期可获的利益。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侧重于以企业为代表的经营性市场主体,用来规范政府及其行政人诚信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政府在建设诚信体系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上而言,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举,不具体,不周详,离完善的可操作的制度甚远。三、政府诚信建设的途径选择我国历来奉行诚实守信的品德,“诚为根,信为本”,它是一种比物质资源、人力资源更为重要和宝贵的社会资源。但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的“败血症”,成为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隐患。而政府诚信是各类诚信之首,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从一定意义上说与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诚信缺失不无关系[3]。在大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政府率先垂范,通过加强自身诚信体系的规范建设取信于民,这已经成为21世纪我国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要使命。政府诚信建设的措施有哪些呢?(一)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要完善政府诚信行政体制,必须了解政府的属性。只有了解了它的属性,才能明确政府应有的职责,给其职责以正确的明确的定位。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当转变,由控制型的管理方式向协商型的管理方式转变,变被动型的管理方式为互动型的管理方式;由微观干预的管理方式向宏观调控的方式转变,这里要说明的是,宏观管理方式也必须由理论走向实践,需要政府具体的管理措施来实行,即以政府管理理论为指导,制定出微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这不是实行微观管理的方式,而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微观处理),扎扎实实,即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应有的结果必须清晰明确,管什么(干的范围)管到什么程度都要清楚地界定。职责、功能越模糊,权力就越大,越容易造成混乱。管理方式的转变,需要建立一个透明政府。公民缺乏有效的信息,对政府的失范行为就无法鉴定更无法监督,所以,政府应当实施阳光行政。政府拥有的各种信息优势,如人为地进行保密,使得公众处于一种“理性的无知”状态,这给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准备了最好的条件,行政失范行为不可避免,政府公信度必然下降。实施政务公开,提高信息透明度,既是民主政府下的公民和消费者具有信息获知权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根本途径。[论-文-网 LunWenNet](二)建立健全政府诚信制度。诚信危机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制度危机。前面所说的诚信体制虽好,但它不会自发地成为现实,体制改革进行了这么多年,但是越位者、错位者、缺位者仍大有政府在,就是没有制度的约束,邓小平同志以最通俗的语言阐明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4]”所以要使政府行为的输出最大限度地与政府委托人的输入预期一致,使政治代理人的合法利益与政治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一致,就得依靠主宰我们命运的制度,让刚性的制度来保证民众的利益不受损失。诚信制度应具备哪些内容呢?1.行政行为法定化。前面己经谈到,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具有自利的一面和借助权力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可能,要消除失信行为完全靠个人的自觉和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依靠法律则较为有力。具体内容是: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对贪官要有威慑,对庸官、獭官也要有压力,要让人们觉得当官大不易,就要有一种硬性的约束,那就是要有一套完备的制度;职位职权法定。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使其有法律依据;不得擅自设立职位,行政权的行使不得超过法定职权,越权无效;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但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遵循法定程序[5]。法体优先。行政活动不得与法体相抵触。2.健全约束监控制度。应建立行政监察、行政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投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让所有失信于民的政府行为都置于法律法规的监控之下。要设立多重防线,以严防死守的办法予以监督。严格工作程序化管理,有些事件要跟踪督办,要确保群众投诉的问题有处置、有结果、有回应。3.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诚信行政应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人们倡议建立信誉等级评定制度,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其评定内容是:政府部门设置和职能情况、依法行政情况、决策和管理的科学程度、信息公开程度、政府工作效率、公务员知识化和专业化程度、政府支出和债务情况、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程度等[6].4.完善失信惩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实行对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治。提高失信成本,依法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并给与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合理的补偿。要使守信着感到光荣、有价值,使失信者得不偿失,让其不敢冒失信之风险。5.建立公务员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度,搭建个人诚信平台。建立包括数据采集、披露、评估、使用、保护、监管等方面的联合征信制度。诚信数据应向全社会开放。欧洲一些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政府以数据开放的强制权,以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和威严。(三)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在当今多种价值观念并存和冲突的时代,仍然使用传统的道德说教方式是难以奏效的,教育应当寻求从内容到方式方法上的扎实和创新。从内容看,要紧扣公务员的身份,狠抓公仆意识的教育,价值观的教育和责任心的教育,并让公务员了解诚信的内容、意义。当然,诚信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律意识、市场经济规律等密切相关,对公务员要开展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的引导。在当今政府出现道德危机的情况下,在公务员培训中应当开设行政伦理课,而且要做重点考核。作为公务员,至少应当认识这些问题:什么叫诚信?诚信与道德的关系怎样?当前公务员诚信缺失的表现有哪些?有什么危害?如何解决诚信缺失的现象?教育的方式应当多种多样[7]。通过各种教育手段,提高教育的覆盖面,加大教育的成功度,这样,是可以使公务员由诚信道德的认知上升为道德情感,转化为道德意志,从而产生自觉的道德行为的。只有唤醒人们内心深处的良知,人们才能有效调控自己的行为,做到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控制、自我完善。(四)浓厚诚信舆论氛围。新闻媒体是政府诚信建设的有力武器,是使政府和民众沟通交流的主要渠道,传媒既能影响政府,又能引导群众。所以,新闻媒体应为政府的诚信建设大声疾呼,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宣传,使“诚信应成为政府根本的准则”和“成也道德、败也道德”的真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8]。新闻媒体权威性强、影响面广,近些年来,一些不诚信的行政人员因媒体曝光而落马的情况不少。可见新闻媒体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结束语: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表率,是整个社会诚信建设的核心,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极大。因此,应当把政府诚信作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龙头。面对政府诚信缺失的现状,加大建设诚信政府的力度,充分发挥其表率和示范作用刻不容缓。参考文献:[1]乔治.戴维森,《最伟大的管理思想》,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版。[2]姆斯.柯林斯《企业不败》,新华出版社,1996.[3]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出版社。[4]罗斯.埃克曼,《腐败与政府》,新华出版社,2000.[5]戴维.皮格斯,《哈佛管理成功学》陕西旅游出版社,2002.[6]夏书章,《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行政人员群众关心的25个理论问题》,学习学出版社,2003年版。[8]林活力,《以德治国与公务员的行政道德建设》,中国行政管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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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社会快速发展(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5.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以某为例或某一方面)6.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7.浅论企事业发展中人才培养的作用与途径8.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中养老保险工作的思考9.浅谈收入分配中的公平问题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谈中小企业如何吸引人才的策略建议12.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13.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14.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其对策措施15.论某地区民营企业的地位作用与发展对策16.浅谈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建设17.浅谈加快我市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几点政策措施18.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19.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法制监督20.减轻农民负担的几点思考21.关于**乡镇政府体制改革的思考22.关于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考23.浅析国有资产流失及管理体制的完善24.试论信息经济时代企业知识型员工的管理25.浅析我国公务员制度(××某一方面)26.试论依法行政(某一侧面和具体化)27.谈我国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对策28.浅谈公共行政管理的信息技术化29.浅论行政监督中的舆论监督30.谈谈中小企业发展的现状与对策31.略论解决“三农问题”的出路32.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33.浅谈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与解决对策34.浅谈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35.略论遏制吏治腐败的治本之策36.创新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之我见37.浅谈现阶段腐败现象及其成因与惩治策略38.浅论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重塑策略38.当前提高村级组织威信的几点想法40.关于当前**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的思考41.浅谈企业行政管理的功能特点及其要求42.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转变43.对我市实施小城镇战略若干问题的探索44.浅谈政府保护自然资源的若干措施45.浅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与措施46.浅谈我市(**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工作措施47.正确认识并解决“三农”问题的几点想法48.尽快建立和健全我市农村社保体系的理由分析49.浅析干部腐败现象的成因与防治50.行政效率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51.社区工作践与探索52.当前行政违法的原因分析及其预防与矫治53.坚持人本管理,尊重员工价值54.农村教育、成人教育的现状与对策建议55.我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的对策探讨56.我市目前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状与措施57.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电子政务58.浅谈当前我市社区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与要求59.农村养老保险必须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60.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的内部开发61.行政违法状况及其相关分析62.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63.中国“电子化政府”的现状及对策初探64.论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平优先的原则65.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加强“城中村”改造与管理的几点思考66.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管制67.谈谈当前基础教育失衡发展的现状及对策68.浅谈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69.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之我见70.进一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思考71.农村人力资源开发问题浅析72.浅论我国当前成人教育管理体制的局限性及其改革策略73.浅论提高我市农民收入的××对策74.浅论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75.谈我市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及其改观措施(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6.论政府作风的制度化建设77.政府提高社会公共管理水平的对策思考(某一侧面和具体化)78.关于中国现阶段农村劳动力流动制度的思考79.论社会公正与公共政策(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0.试论构筑科学规范的人才选用机制(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1.税收征管改革后如何有效实施税源管理的几点思考82.谈行政监督体制改革中的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83.当前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难点与对策84.行政领导廉洁自律的现实意义与途径85.我国现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完善(问题与对策)86.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途径(某一侧面和具体化)87. “协调”功能在行政运行中充分发挥之案例分析88.信息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89.建立行政信息网络的研究90.行政信息的管理与应用91.行政法规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就某一侧面)92.行政监督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与发挥93.反腐败斗争与政府职能的实现(就某一侧面)94.城市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就某一地区)95.试论行政监督(就某一侧面)96.浅析××单位行政管理的现状及改革(可泛论或就某一侧面)97.寻租行为研究与治理(具体化)98.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99.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100.各种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督(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01.当前**地区城管行政执法问题研究102.人口流动与户籍管理制度关系及改革研究103.城市化进程中的(人口流动、城中村、城市治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民就业培训、土地政策等)问题研究104.**地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社会保障问题研究105.地方政府问责制研究106.取消农业税对乡镇政府职能履行的影响研究107.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108.现阶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研究109.试析危机管理中媒体与政府的关系(某一侧面和具体化)110.转型期公共危机管理与政府责任111.政府税费政策对汽车产业发展的影响11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的问题113.***事件(例如:武汉“禁麻”成功等)之政府管理分析114.***政策(例如:烟台市实施农村饮水等)评估115.***省(例如江苏)公共财政改革措施与成效分析116.***市(例如:襄樊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117.***地区(例如:泰州)民办教育发展策略研究118.重大事故危机决策与应急体系建设:***案例分析(例如:山东枣庄矿难)119.***市(例如:上海市)轨道交通融资体制改革与政策研究120.北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研究121.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与地方政府对策研究122.城市拆迁的移民权益保护与政府责任分析123.我国行政问责制探析124.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125.我国城镇低收入人群住房政策研究126.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及其公共政策研究(二)社区管理1.试论当前北京城市社区面临的挑战2.关于**社区治理中现存问题的思考3.关于当前社区志愿者工作存在的问题思考4.试论经济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5.试论民间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与定位6.试论社区的公共事业管理7.试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的关系8.对北京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几点趋势研究9、城市社区中贫困人口的现状、原因与脱贫措施研究10、城市社区部分居民失业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三)其它1. 论当代中国行政伦理价值取向的基础与特征2.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现代转型3. 中国传统政治伦理思想的架构及现代价值4. 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结构和特征5. 儒家人性学说与中国传统政治哲学6. 中国传统政治中的民本思想7. 墨子思想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8. 孔子政治思想剖析9. 老子政治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10. 中国传统行政伦理的现代转换11. 谈传统社会中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根源12. 谈公共伦理建设的新走向13. 公共伦理与诚信14. 公共伦理的理性基础15. 谈转型期公共伦理的缺失16. 公共伦理规范基础的重建17. 环境资源保护的公共政策分析18. 地方政府财政绩效评估19. 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分析-----以某个省份为例20.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与收入比较21. 渔业产权结构构建的经济学分析22. 公共养老金安全运营监督机制分析23. 企业年金发展国际比较24. 企业年金投资模式研究25. 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26. 改革进程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27. 政治信用论28. 区级政府财政29. 西方政治哲学研究30. 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化31. 转型国家的政治发展32.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研究33. 党内民主与社会民主34. 传统文化与制度构建35.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研究36.危机管理37.论领导过程38.论经济发展的文化因素;39.公私部门差异分析——基于管理的视角;40.公共部门战略管理;41.发展战略研究;42.市民社会研究;43.官僚制研究;44.论行政学的产生45.公私伙伴关系研究46.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的关系研究 47.城市管理中的公民参与研究48.城市经营的实证研究 49.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50.第三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角色研究51.城市管理问题研究(细分选题,如城市流动人口研究,城市社会保障体制研究等)52.官僚制在现代国家(我国政府中的作用和影响)政治与行政角度研究;53.论公民行政执行权的保障(论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行政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4.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行政法和法理角度研究);55.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行政法,行政哲学,法理学角度研究);56.当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行政管理和政治学的角度研究);57.论地方保护主义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行政和行政哲学的角度研究);58.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务员素质(行政伦理,公务员制度的角度研究)59.关于加强高校校园网络管理的若干思考;60.在完全学分制的情况下怎样做好班集体的管理?61.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6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6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6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6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66.大学管理人员考核制度的研究67.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68.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69.团队激励研究70.高校人力资源管理新模式71.关于知识管理的理论问题72.大学的考核体系研究73.论高校行政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之间的关系74.绩效技术及其在高校管理中的应用75.知识型员工流失风险管理76.我国当前人力资源现状及问题77.(机构)考核制度的研究78.论转轨时期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重塑——从传统到现代79.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构想80.新时期行政领导干部素质建设研究81工作团队的激励机制和绩效测评体系1、提高县级机关行政办事效率之我见2、浅谈乡镇行政管理改革3、对××县解决“三农”服务问题的思考4、如何使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人力资源管理的效应5、浅析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改革6、关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探讨7、论行政生态环境与公共政策的方向8、行政管理中的民主化理论研究9、政府与人民代表大会关系研究10、当前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动因和内容研究11、转变职能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的地位研究12、试论政府机构改革13、我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研究14、试论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15、论社会主义行政领导的角色16、论行政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17、民治型领导与专制型领导的比较研究18、论县(市)宏观决策中党政关系研究19、当前我国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研究20、当前我国权力腐败的特点研究21、标本兼治反腐倡廉的对策研究22、论舆论监督23、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要职能是组织和领导经济建设11.论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2.试论行政诉讼在行政监督中的地位及作用1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及其途径14.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5.试论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16.试论行政立法的民主原则及其理论意义17.建设学习型政府的动力分析18.建设学习型政府的障碍分析19.论政府危机管理20.论政府绩效管理21.论责任政府建设22.论行政决策的民主化23.论行政文化建设24.政府采购的问题与对策25.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趋向26.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机制的思考27.论政府行政管理的民主化28.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机制的思考29.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与对策30.论我国乡镇政府改革的趋向31.论乡镇政府机构改革的难点32.论政府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33.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34.完善行政权力制约机制的思考35.论提高行政效率的途径36.论公车改革的难点与途径37.论公共危机中的政府协调机制38.论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39.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40.论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监督41.试论现代领导者的影响力42.论行政领导艺术43.我国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4.试析我国人力资源的现状及问题45.小城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6.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47.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问题48.公共权力寻租行为分析49.健全完善公务员考评机制50.论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建设51.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52.论构建诚信政府的途径53.论公共管理中的听证制度54.论绩效考核的方法与应用55.论双因素理论在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56.试析利益团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57.中外利益集团在政策制定中的作用比较58.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想59.论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问题60.公民社会影响政策制定的利弊分析61.政策执行中的博弈现象分析62.论公共政策评估的困难与创新63.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利益分析64.政策变形的成因与对策65.论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66.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67.论公民社会的兴起对政策制定的影响68.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对策69. 试析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70.试析我国养老保险政策71.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思考72.信息不对称下大学生就业制度安排73.中国封建监察体制的特点及启示74.试论中国古代封建官僚制度75.试论《论语》中的管理原则76.中国古代的考核制度及启示77.试析中国古代的回避制度78.“无为而治”与现代行政管理79.中国古代权力监督制度述论80.试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81.杰佛逊人民民主思想分析82.洛克政治思想分析8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分析1.论服务型政府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分析3.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动力4.论公共管理创新的阻力5.论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条件6.论我国非政府公共组织的特点7.论公共管理的价值取向8.论我国公共管理面临的挑战9.论政府管理创新10.论诚信政府建设1.论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的适度2.试论激励机制在中国公务员制度中的确立与作用3.关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几点思考4.当前我国反腐败问题研究5.近代西方“主权在民”思想的几个主要理论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转变7.中国行政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研究8.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适度9.论公务员的行政道德规范10.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思考11.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12.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13.政府公共形象设计14.中国传统文化对现代企业人才管理思考15.机关后勤管理问题研究16.邓小平政治思想研究17.我国所有制理论的突破与发展18.论经验决策与科学决策19.民主问题研究20.邓小平改革思想研究21.依法行政问题研究22.中国传统行政文化问题研究23.当代中国收入分配问题研究24.当代中国改革与政治稳定问题研究25.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研究26.行政决策体制中咨询权力问题研究27.当代行政领导者的创新能力研究28.政府能力问题研究(包括财政、协调等)29.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个问题30.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研究31.村民“自治”问题研究32.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新谈33.中俄体制转型问题的比较研究34.中国人力资源开放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分析35.中国法治文化培育问题研究36.浅谈腐败的成因37.论中国的依法行政38.新经济时代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39.加入贸易世界组织与我国政府行为的适度40.关于民主问题之研究41.行政体制改革多领导者素质的要求42.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43.西部大开发中的政府职能定位44.浅议行政财务管理45.浅论信息技术对公共行政的影响46.论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47.国有企业改革中政府角色的定位48.论行政立法与廉政建设49.WTO与中国人力资本的开发50.浅析企业团体意识的培育51.浅谈创新管理52.国有资产流失的现状及对策53.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研究

WPD800-59337-31932-86129

我国收养制度完善研究论文

一、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原则要求有哪些(一)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我国建立收养制度,首先一个目的就是贯彻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满十四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养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用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等等,都体现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抚养、成长的精神。这个原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上一个原则强调的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基本宗旨,而本项原则的重点在于在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应当注意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这是我国收养制度的实质性原则。收养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任何一个具体的收养关系都涉及到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双方的权益。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应依照法律规定,正确地行使权利,正确地履行义务。应当注意的是,收养人从事收养行为,除了具有道义上的价值之外,往往也蕴含着一定的感情方面的和生活方面的正当的、合理的需求;他们在履行了对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义务之后,有权得到正常的回报。不论是漠视被收养人的还是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都不利于建立和发展正常收养关系。(三)平等自愿。收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这里的平等,指的是收养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这里的自愿,指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必须有双方的合意,每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独立作出的,排除任何外来的强制或胁迫。由于被收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因此,这里的“双方”主要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送养方和收养方。但是,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有一定的辨识和判断能力,因此,无论是收养关系的成立还是解除,都应当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讲,这个原则是收养制度的一个核心原则。(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确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是收养关系本身的必然要求。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尽管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并无血缘的联系,但是通过法律的拟制,他们之间已经具有同于父母子女的社会地位,除了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子女相同之外,还必须遵循相同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收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不管是建立还是解除,都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是一般的非亲属收养,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最少相差16周岁(被收养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而如果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双方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如果是收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必须辈份相当;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等等,都是考虑了伦理的要求和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需要。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如何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三、收养关系有哪些程序要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新民法典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养父母想要领养孩子也是需要符合一定资格的,并到民政局办理领养手续,才可成立法律上认可的关系。

《刑法学》参考选题1. 论我国体制改革时期刑法观念的转变2.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3. 论邓小平的刑法思想4. 论罪刑法定原则对我国刑法发展的指导意义5. 论主客观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6. 论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关系7. 论我国刑法的协调完善8. 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刑法适用9. 论“引渡制度”条件下的刑法适用10. 论刑法的溯及力11. 论刑法的时间效力12. 论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补充修改权13. 论加强刑法的立法解释14. 论刑法司法解释的冲突及其完善15. 论刑法的立法编纂16. 论刑法体系结构的完善17. 论刑事判例制度的建立18.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19. 犯罪客体性质确定的内在依据20. 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21.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特征22. 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未遂形式23. 论犯罪结果的客观形式及量刑意义24. 论“明知”的范围和程度25. 论间接故意的动机、目的问题26. 论“认识错误”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27. 论意外事件的实际判定28. 论刑事责任年龄分期的完善29. 论刑事责任的依据30. 论刑法中的特殊主体31.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32. 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论探讨与司法适用33. 对刑法中几种法人可以构成犯罪的评价34. 法人犯罪的比较研究35. 法人刑事责任能力探讨36. 论防卫中的不法侵害37. 论防卫不适时38. 论假想防卫的法律性质39. 论防卫过当的罪过性质40. 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41. 论犯罪预备的特征与结构42. 论犯罪预备刑事责任的根据探讨43. 论“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44. 放弃重复性侵害行为的性质45. 论犯罪既遂的形式46. 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探讨47. 共同犯罪人种类的划分依据探讨48.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探讨49. 论主犯的认定标准50. 论从犯的认定标准51. 胁从犯能否成为独立的共犯种类52. 论教唆犯罪的性质53. 论教唆犯罪的未遂54. 论教唆犯罪的量刑原则55. 论结合犯56. 论结果加重犯57. 论牵连犯的争议及完善58. 论连续犯59. 论吸收犯60. 论举止犯61. 论持续犯62. 论想象竞合犯63. 论法条竞合犯的适用原则64. 论刑法中的混合罪过形式65. 论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66. 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问题67. 论刑罚目的与综合治理(刑罚有效性研究)68. 论刑罚权的理论基础69. 经济改革与刑罚体系的完善70. 论管制刑的发展趋势71. 论拘役的发展趋势72. 死刑存废论评析73. 论罚金刑发展趋势74.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75. 论没收财产刑的完善76. 论特别自首的认定77. 论自首的量刑原则78. 论自首与立功79. 论累犯制度的完善80. 量刑中个人情感评析81. 量刑平衡探讨82. 量刑情节的重叠与选择适用83. 论死缓的适用84. 论缓刑的发展趋势85. 同种数罪应否并罚86. 论假释的立法完善87. 论刑法的时效制度88. 罪名立法研究89. 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法体系研究90.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9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既遂与未遂92. 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93.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94. 论重大责任事故罪95. 经济犯罪概念探讨96. 论走私罪的立法完善97. 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98. 论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的认定”99. 安乐死探讨100. 强奸罪若干问题探讨101. 刑讯逼供罪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102. 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103. 侮辱罪、诽谤罪的人格名誉范围104. 论报复陷害罪105. 论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106. 论刑法中的财产关系与财物性质107. 论盗窃罪的数额问题108. 论侵占罪109. 盗卖技术资料的定罪问题探讨110. 论罪111. 论合同纠纷与犯罪112. 论敲诈勒索罪113. 论贪污罪的主体114. 贪污罪的立法完善115. 论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116. 论妨害公务罪117. 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若干问题探讨118. 论脱逃罪119. 论窝藏、包庇罪120. 论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法完善121. 卖淫、嫖娼诸问题探讨122. 金融犯罪具体问题探讨123. 证券犯罪若干问题研究124.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及其法律适用125. 期货犯罪研究126. 淫秽物品犯罪研究127. 论毒品犯罪128. 论破坏文物古迹犯罪129. 论偷越国边境罪130. 论重婚罪131. 通奸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2. 虐待罪、遗弃罪若干问题探讨及立法完善133. 渎职罪主体探讨134. 论贿赂罪的若干问题135. 论泄露国家秘密罪136. 玩忽职守罪的立法探讨137. 军职罪若干问题研究138. 污染犯罪研究139.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完善140. 不正当竞争犯罪研究141. 商业贿赂犯罪研究142. 论挪用资金罪143. 假币犯罪研究144.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民法学》参考选题1. 试论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2. 地产制度研究3. 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5.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6. 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7. 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8. 完整我国证券制度之管见9. 完整我国地产制度之管见10.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研究11.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研究12. 如何完善我国的票据制度13. 期货交易与期货市场14.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研究15. 竞业禁止论16. 市场经济与民法17. 民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18. 论我国民事判例法制度的创设19.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0. 论法人财产权的性质21. 论反不当竞争22. 试论隐名合伙23. 略论民法中对推定的适用24. 试论债与民事责任的区别25. 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性质与内容26. 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探讨27. 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初探28. 论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的特点和作用29. 诉讼时效制度初探30. 论我国所有权制度31. 论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2. 试论我国国家财产所有权的行使33. 试论我国集体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34. 我国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内容及其发展35. 论我国合同制度的完善 36. 试论我国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37. 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38. 代理制度初探 39. 试论知识产权的范围及法律特征40. 试论我国结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在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41. 试论著作权的几个问题42. 论我国的发明制度43. 专利制度初探44. 论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性质45. 民法与经济体制改革46. 如何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47. 论合伙48. 私营企业的法律调整49. 个体工商户的探讨50. 社会主义法人制度研究51. 劳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探讨52. “两权分离”初探53. 论融资租赁54. 谈对股票、债券的管理55. 物在民法中的作用56. 民事责任研究57. 谈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58. 法人赔偿制度研究59. 谈产品责任60. 论我国商标法的形成与发展61. 论商标的专用权62. 论商标注册63. 论商标的侵权行为及处理64. 谈商标的保护范围65. 论外国商标法规的特点66. 谈出口商标的使用67. 引进技术中的商标68. 谈我国的商标管理69. 论商标的国际保护70. 论版权71. 论侵犯版权行为72. 谈版权的国际保护73. 论我国的版权制度74. 论我国继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75. 论社会主义财产继承问题76. 论法定继承中几个问题(如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77. 论遗嘱继承中的若干问题(如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赠抚养协议等)78. 论代位继承79. 遗嘱制度的特点与意义80. 民法典体系探讨81. 社会主义民法的特点研究82. 企业破产法律问题研究8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研究84. 联营各方利益与责任问题研究85. 公民人身权的法律保护86.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87. 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初探88. 股份制度初探89. 科技成果转让与协作的法律问题《婚姻家庭与继承》参考选题1. 马克思主义论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2. 婚姻家庭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 试论婚姻的基础4. 论婚姻自由(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5. 婚姻关系中的道德与法律问题6. 试析婚约问题7. 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8. 结婚仪式与结婚登记制度9. 论通奸10.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批判与研究11. 少数民族婚姻问题研究12. 试论婚姻的无效与撤销问题13. 婚姻的法律效力14. 夫妻财产制度与配偶继承权15. 离婚中的法律原则与道德原则 16. 论我国社会主义离婚制度17. 离婚的法律后果与社会后果 18. 外国离婚法的比较研究19. 家庭职能与家庭建设20. 我国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法21. 试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伦理秩序22. 亲属制度研究与亲属的法律效力23. 试析家庭领域中的财产纠纷24. 收养制度研究25. 监护问题初探26. 涉外婚姻的法律调整27. 论我国的收养制度 28. 老人婚姻问题研究29. 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30. 对离婚纠纷的调解31. 谈离婚诉讼中的几个问题32. 如何正确掌握离婚标准33. 浅论家庭伦理观念与家庭管理 34. 论别居《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经济改革与刑事诉讼法2.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3. 论我国刑事诉讼学的体系4. 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性5.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体现6.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7. 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8.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9. 关于赋予刑事被害人回避权的探讨10. 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主体11.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12. 论刑事诉讼法各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13. 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配合与制约14.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15. 疑罪从无原则16. 庭审辩护是刑事辩护的重心17. 公开审判论18. 在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必须与群众结合19.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诉讼地位20. 两审终审制21. 辩护律师职责22.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3. 如何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24. 论指定辩护与拒绝辩护25.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26.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27. 论职能管辖与职权分工的关系28. 如何正确适用变通管辖29. 在刑事诉讼中怎样贯彻回避制度30.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31. 如何正确适用拘传32. 如何正确适用逮捕33. 论刑事拘留的正确适用34. 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35.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36.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37. 论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特点38. 客观性是我国刑事证据的最本质特征39. 试论证据的法律性40. 试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41. 谈谈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42.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承担43.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44. 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45. 谈谈判断证据的主观条件46. 谈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方法47.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48. 谈谈对书证的审查判断49. 怎样运用间接证据50. 论证人制度51. 怎样正确对待鉴定结论52. 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与证明责任53. 怎样正确理解“基本事实、基本证据”54. 谈谈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55. 谈谈我国证据制度56. 自由心证是否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57.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特点58. 论立案监督59. 如何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60. 关于律师参与诉讼适用回避的探讨61. 视听资料的法律属性及运用规则62. 试论我国的预审制度63. 我国刑事诉讼的侦查原则64.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65.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66. 谈谈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67. 试论我国的公诉制度68. 存疑不起诉的适用69.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70. 我国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反诉71. 论刑事诉讼中的撤诉72. 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特点 73.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74. 试论我国申诉制度75. 论书面审理方式76. 论第二审程序中的直接审理77. 谈谈侦查实验的适用78. 刑事诉讼与综合治理79.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80.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81. 试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82. 人民检察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权的探讨83. 刑事诉讼中怎样正确适用提审84. 关于司法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85.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86. 司法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和作用87. 论死刑复核制度88. 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探讨89. 如何正确适用并案处理与另案处理90. 正确掌握自诉案件与损害赔偿案件的界限91. 怎样对待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92. 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93. 论证据和证据材料94.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任务95. 论证据在法学理论上的分类96.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程序的特点97. 关于涉外刑事诉讼的探讨98.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时限99. 评无罪推定100. 评有罪推定101. 马克思主义论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2. 民诉辩论原则探讨3.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原则4.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优越性5.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6.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7. 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8. 律师在民诉中的地位和作用9. 论仲裁中的自愿原则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代理11.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2.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13. 论我国申请再审制度的特点14. 简单民事案件与简易程序15.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16. 试述财产保全制度1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执行18.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范围的扩大19. 论我国的公证制度20. 解决民事纠纷同综合治理的关系21. 调解在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22. 我国民事诉讼法任务23. 论协议管辖24. 试论我国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25. 论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法律性质26. 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7. 试述我国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28. 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29. 论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适用30. 试论督促诉讼的特点31. 对民事诉讼代理人法律责任的探讨32. 论反诉33. 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34. 海事法院管辖权研究3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36.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司法协助的适用37. 人民检察院参加民事诉讼问题探讨38.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比较研究39. 民事举证责任研究40. 破产还债程序若干问题探讨41. 论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42. 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3. 对当事人范围的探讨44. 对民事执行几个问题的探讨45. 试论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46. 论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运用47. 论执行担保制度48. 关于被告不出庭的思考49. 涉台民事诉讼法规的调整与适用50.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公示催告程序51. 论民事诉讼中的诉权52. 论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53. 认真贯彻执行程序与有效解决“执行”的作用54. 论仲裁协议的有效性55. 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行政法》参考选题1、 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2、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3、 论加强行政立法4、 论对行政规章的审查5、 浅谈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6、 关于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构想7、 试论行政上的授权8、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行政许可制度10、试论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1、论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法律规制2、论法律的平等价值3、上市公司并购业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4、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5、所有权保留若干问题研究6、网络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7、论公司合同风险及其规制8、论夫妻侵权的法律规制法辅9、逃税罪研究10、校园暴力的成因与法律防范11、正当防卫疑难问题研究12、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13、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14、论交通肇事罪15、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以上选题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收养的法律解释: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收养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收养这一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使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们之间产生拟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说来,送养人为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养人为养父和养母(单方收养时是养父或者养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收养不同于寄养,寄养是父母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被寄养儿童与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不同于抚养和赡养,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抚养是父母照顾、养育其子女的一种法定义务;赡养是成年(孙子女,子女)照顾、关怀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抚养还是赡养,都不引起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更,都不是变更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公民非因法定义务而自愿抚养他人子女也不属于收养的行为。

论文我国善文化研究

从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 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经不成问题。但走上近代社会后,在中西文明大碰撞中,我们开始对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反思,并很大程度上调整了以前对传统文化的看法。但是,这种反思,一直是在十分艰难的过程中前进。有前进,有障碍,有时甚至还会倒退。于是鸦片战争结束已有一百六十年,但对传统文化的反思,仍旧没有根本性的突破。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中,可谓绝无仅有,也使许多人感到大奇不解。 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如此困难,有政治环境恶劣的原因。中国的政治家,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其思想文化观点相对保守,对专制主义的思想文化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共鸣。一旦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有了一定前进、突破,总会有一些从特权政治获得甜头的政治家,从幕后跳出来,用政治权力加以打击。近代不是有一些军阀,在国内大肆鼓吹尊孔吗?不懂思想文化,又要对思想文化横加干预,是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重要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构成复杂,也是一个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有数千年历史。时间长,在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增加一些东西,因此内容十分丰富,构成成份极其复杂。有许多东西是好的。有许多东西是糟粕。而精华与糟粕又往往混在一块。这使后人感到困惑:想说爱你,又不容易。因为分明有着太多的腐朽成份。想恨你吧,又恨不起来。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又有许多至可宝贵的东西。 不能不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成复杂的这个特点,令后人感到十分尴尬。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一个原因。 笔者此文主要谈谈自己对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及今后发展方向的一些观点。在写作过程中,努力提出自己的一些新想法,这样或许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优劣,必须把握人类前进的方向。 人类社会总在不断前进的,这种前进,在政治上,表现为以民为本,直至后来的由民作主;在经济上,表现在重农重商,直至后来的市场经济;在思想文化上,表现为尊重别人的思想观点,直至后来的思想自由;在对待人上,关心人,爱护人,直至后来的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 中国人古代一直存在着以民为本的思想。商周时代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些思想本身,是进步的。在人生态度上,司马迁那种虽处逆境而奋发有为,苏东坡豪放达观的胸怀,张衡、徐霞客那种对真理的执着热爱,孟子“我善养浩然之气”,伟大诗人杜甫“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抱负,均是一种健康的精神境界。对待自然、命运上,荀子“制天命而用之”,柳宗元、刘禹锡的“天人交相胜”,王夫子的“相天”、“造命”说,无不包含着人定胜天的思想光辉。在对待个体生命的权利和自由上,《古诗十九首》和阮籍《咏怀诗》对人生意义的关注,《世说新语》中对个人价值的肯定,《红楼梦》中贾宝玉、林黛玉对自由爱情的热烈追求,都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注入了一般新鲜的血液。在对待个人与社会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位卑不肯忘忧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均是很高尚的精神境界。而对待人与自然上,《棘敕川》、《岳阳楼记》、《春江花月夜》和其它大量的文学作品,更是体现了我们这个民族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感情。 登长江,诵“大江日夜流”,顿生一种豪情。临高山,读“一览众山小”,顿生一种斗志。读《腾王阁序》,吟及“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又生一种慷慨。如此厚重,如此不屈不挠,如此强健,唯斯国方有也! 但是,同别的国家一样,中国思想文化也有糟粕。由于时间久,在若干年时间里又没有及时进行打扫,使糟粕越积越多,给我们民族带来极大损害。女人有独特生命价值吗?不过是男人附庸。每一个中国女子,应以生活于现代为庆幸,而以生活于古代为悲哀。不但女人如此,男人也没有独立生命价值。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官僚,以及无数苍生,都在皇权高压下葡葡。他们或许渺茫过,怀疑过,反对过,但后来,他们再也不曾有过这个念头,甚至以高呼“吾皇万岁”为终身荣耀。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蔑视地称之为普遍奴隶制。不是崇高创新,不是倡导一代胜过一代,而是推崇守旧,“天可变,地可变,祖宗之法不可变”。使几千年期间,政治体制、思想观念、科学文化,一直难以进步,终于在近代社会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国际社会。一方面是皇帝穷奢极欲,三宫七十二院,生活腐朽靡烂,官僚贵族欺压人民、掠夺百姓,另一方面却鼓吹“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忧道不忧贫”,对平民百姓通过商业或其它途径谋求更多的物质利益,进行种种抑制。既使人民生活水平难以进一步提高,又使社会经济发展失去内在动力。压制个性,压制自由思想,压制个体生命正当欲望。哪个人特立独行,即“枪打出头鸟”,导致国民虽众多,实则千人一面,有胆有识的人百中无一。有新的思想,即“鸣鼓而攻之”。有不逊之言,即“祸及九族”、“诛灭十族”。在家听父母的话,在乡听长辈的话,社会上听官僚的话,而全体官僚则听皇帝的话。个人的婚姻大事,听父母的话。否则便是“大逆不道”,群起而伐之。闭关自守,夜郎自大。对外部世界缺乏关心。虽然在鸦片战争被打败,仍不肯认输,以天朝上国自居,不肯放下架子认真学习别人文化的有价值东西。一次次失败,仍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不能对自己体制弊端痛加改革,全面激发自己民族生机活力。好了伤疤忘了痛,这样的情况实在是多得不可胜数! 愚昧、落后、抑制人性、阻碍发展的因素,何其多也!一个人若没有足够的抵抗力,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生活,其思维岂能不退化,其个性岂能不扭曲?与此同时,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还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善于钻营、欺,又有背景的人,青云直上;浑浑噩噩、平平庸庸、处事圆滑的人,一帆风顺,庸人一生平安;而才华横溢、正直善良、富有抱负之士,却往往是英雄难有用武之地,郁郁一生。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逆淘汰的现象——几乎哪朝哪代,都是如此,少有例外,少有例外! (二)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优劣,必须用比较的观点和方法看问题。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自在此山中。中国文化是优是劣,孤立地看,是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应该把中国传统文化,与其它国家、民族的文化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认识各自优缺点,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这里主要是把中国传统文化同西方文化进行比较。这也是近一两百年来,学者们十分感兴趣的一个问题。 同西方文化相比,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其长处。“独在他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中国人崇高天伦,这是西方文化往往比不上的,很大程度上温暖着我们的人生,支持着我们战胜各种困难。“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谁与”、“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中国人热爱现实,关心现实,很大程度克服了各种虚无主义思想对人心灵的损害,能把人们注意力吸引到建设现实生活上。“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面对生活中种种挑战,中国人并不屈服,而始终保持一种信心、斗志,一种不屈不挠的精神。“仁者爱人”。中国人常常讲究道德,以友善态度看人,以友善态度对待其它民族,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建立,对于国际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其作用也是积极的。有着强烈的为国为民建功立业思想。从马援的马革裹尸,霍去病的“匈奴未破,何以家为”,曹操的“对酒当家,人生几何”,到王昌龄的“秦时明月汉时关”,均体现这种强烈抱负的存在。与自然也有着天然的共鸣:“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人闲桂花落,月静春上空”,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西方文化望尘莫及的。世界文化时代的到来,终将是任何保守力量所难以阻挡的。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这些长处,必将成为世界文化的极其珍贵部分。 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在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形成的,是以封建社会文明为其背景。而西方文化,严格地说,是在文艺复兴之前才逐渐形成,是以资本主义文明为背景的。文艺复兴以前的古希腊文明,已被赋予新的内涵;而在此之前的中世纪文明,遭到彻底批判。一个是封建色彩浓厚的文明,一个是资本主义色彩浓厚的文明,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带有落后性,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薄弱之处。 试概括出几方面。 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体生命的自由、尊严,讲得不够。更多的是帝王的权利,而不是百姓的权利;是上级的权利,而不是下级的权利;是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现代社会学认为,社会活力来自激发个人的积极性,社会尊严来自尊重个体生命的价值与尊严。而中国传统文化之做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既是文明不发达的表现,也必然妨碍社会的发展。 在对待思想文化上,中国传统文化,是千方百计限制思想自由,搞一言堂。要求民众的思想,与官方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则,则视为离经叛道。这使各种新思想新观点难以发展。西方则坚持思想自由。各种学术可以自由争鸣。因此几百年来,西方思想文化界英才辈出,新的学术成果接连不断,令世人叹为观止。 有人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儒、道、佛并存,为什么还说是没有思想自由,是一言堂呢?儒道佛不是对立的,而实则皇权政治下一种思想的三个方面:出则为佛,入则为儒,修身则为道,三者一出。儒家之正统地位,皇帝的以言代法,是不能挑战,也不容挑战。除非在政权没落,或瓦解情况,批判儒家、专制政治的一些思想,才稍有抬头之日。 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上,中国传统文化崇高人治。以权力代替法律。司法不公的现象十分普遍。西方则崇高法治,在全社会崇高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既维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成本。 在人才选拔模式上,西方文化注重公平竞争。这样能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够给其他想发展的人提供公平的机会;能够确保人才队伍新陈代谢工作顺利进行。中国的人才选拔模式则不科学、不合理。干部队伍是“官选官”,上一级选下一级。客观上助长各级干部不是把精力放在为民办事,而是把精力放在迎合上级旨意上。公务员选拔,也不够透明、公开。这使中国人才队伍整体质量不高;效率低下;腐败泛滥;也挫伤了大量锐意进取的民众的积极性。 在发展道路上,西方文化讲的是科学和民主。科学,不但是重视科学技术,也包括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真理。民主,即人民选举国家机关,并进行相应监督。这使西方社会数百年来一直生机勃勃向前发展。中国传统文化讲的是人情和集权。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在处理非典工作有严重失职。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按照法律制度处理就可以了。但中国对这起事情的处理,却十分费力。这类情况,在中国十分普遍。每一起腐败案件发生后,都有许多人在背后活动,找人讲情。没有人情,便办不成事。各种事情的解决,如评职称,重大课题立项,各种评奖,均离不开人情。人情是这个社会得以运转的万金油。集权,即大权独榄,什么事都由有关领导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脱离民意,自行其是,乃至以公家之权谋个人之私。这必然使民心受挫,社会正常秩序遭破坏;在维护极少数人的特权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损害了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地阻碍了整个民族的不断发展。 由此看来,中华传统文化,是有重大缺陷的。从总体上说,我们的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落后了一个阶段。也就是说,西方文化经历过一个较充分的现代化阶段。而我们民族,则尚未经历过这个现代化阶段。至少可以说,我们的现代化阶段很不成熟,很不充分。 (三)新的时代,呼唤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文化 新的时代,必须建设新的文化。使人的生活更加境界,更加高尚,也进而推动我们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的文化应该是怎么样的呢?人们都会关心这个问题。有一点可以肯定,应该比现在的文化要美好得多。 ——这还用说!人们会说道。 我说的美好,有这么几层意思。 一、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将更加深刻。新的文化不是建立在对外部世界一无所知、知之甚少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自己、社会、自然有较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无知、愚昧基础上的文化,是不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真正幸福的。 这就要求个人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破除种种迷信思想、教条主义,勇于探索正确认识。也要求社会倡导思想自由,倡导尊重真理,重视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新的文化必然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 个人生活的进步,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密不可分。不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是每一代人的责任。新的文化,也必然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 因此,在新的文化建设中,必须倡导人的社会责任,鼓励人们在实现个人利益基础上,为社会多做贡献;必须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的矛盾,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必须使人们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和激发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创造更多优秀的劳动成果。 三、新的文化必然大力宏扬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人的合理需求。 人是大千世界最尊贵的生命,是万物之灵。理应雄纠纠、气昂昂地活着,理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任何打击人的尊严,而抬高人以外其他事物、力量的尊严,都是不允许的。人与人之间权利与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人,任意侵犯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不允许的。新的文化,必须唤起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尊严意识!唤起他创造生活的热情!唤起他对别人生命价值的尊重的热爱。努力使自己做一个大写的人,开创大写的人生。 同时,还要考虑人的需要,创造相应的精神文化产品。既有高雅的,又有通俗的,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脱离人的需要,这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必定是没有生命力的。 (四)继承、借鉴与创新,并主动融入世界文化,是中国今后文化发展必由之路。 中国新文化的建设,正如人们常说,必须坚持继承、吸收、创新。 继承是必要的。主要是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反映了事物本质和规律,或反映了中国人民在改造自然和社会中的一些高尚品质,是应继承的。但要反对无限拔高。中国传统文化是在特定时期形成的,必定有其时代局限性,任何夸大其辞,都是错误的。 这些年来,有些人看到周易、论语、禅宗等思想成果的价值,这本是一件好事。但盲目崇拜,极尽溢美之词,那便走上了歧路了。甚至有人在看到西方文明碰到一些挫折后,便反过来大力宣扬:西方文明已经破产了,儒家文明重新复兴是大势所趋!这纯粹是一种意淫,愚昧可笑。中华文明是要复兴,但绝不是去复兴儒家文化,而是建立在科学、民主、崇高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新中华文化。 还要虚心学习。站在整个世界文化角度来看,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互有长短,应该互相学习,才能共同进步。别人可以学习我们,我们也可以学习别人。别人不来向我们学习,是别人的愚蠢。而我们不去学习别人,则是我们的愚蠢。学习永远不是一件丢面的事,而是一种聪明的表现,是一种追求进步的表现。善于学习别人的优点,才能赶上别人,超过别人。即使已经超过别人,也要继续向别人学习,因为别人总会在一些方面,做得比我们好一些。 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学习中不能照搬照抄。这是肯定的。不同在哪里?人口多一些,生产力起点低一些,文化教育落后一些,人均资源少一些,这一切都是我们的特殊性。但是,更有许多方面是相同的。如:都要发展经济,都要科学、民主,都热爱美好生活,都要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都要讲道德和法律。因此,别人在这些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就应积极借鉴。 有些人动不动以中外国情不同为由,千方百计为学习别人先进文化设置障碍。中外国情不同,所以中国不能搞市场经济,不能崇高人权,不能普选,不能倡导思想自由,不能搞股份制,等等。这与其说是重视本国国情,不如说是自甘落后。许多别人文明的先进成果,被排斥在一边。害了谁?害了自己民族的未来,害了广大人民的最切身利益。若以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来指导我们的文化建设,那么我们民族与世界先进民族的差距,不是越来越小,而是必然越来越大了。 在我看来,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由许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携手前进是最明智的。你看看我是怎么做的,我也看看你是怎么做的。你向我学一点东西,我也向你学一点东西。这样大家都会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成熟。人类文明,必然要以这种方式前进,才能发展更好,也才能使各个民族更快地进步。 关于创新。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关键环节。没有创新,旧事物不会灭亡,新事物不会发展,世界永远原地踏步,不能前进。文化也是如此,仅仅只有继承,或仅仅中只有学习他人,都是不够的。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创新不易。一要有一定的文化积累。根深叶茂。文化积累是根,根基不扎实,是长不出新枝的。即使破土了,也长不高,长不壮。 二要明确方向。方向错了,不是创新,而是守旧、复古,前功尽弃。一定要透过种种迷雾,把握文化发展的方向。这个方向,说到底,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价值观相一致。 三要有宽松环境。要允许磨擦事物存在、发展,不能视新事物为洪水猛兽,要鼓励不同思想文化自由交锋。 四要有勇气和意志。以新的文化代替旧的文化,并非一帆顺,必然会碰到斗争。这离不开政治家的胆识,也离不开有识之士的顽强奋斗。说到底,是要整个民族的勇气和意志。旧的文化代表不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只要新的文化持之不懈地奋斗,并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最终必然能取得胜利。 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已进行了一百多年。总的印象,是太慢了。亚洲几个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比我们快得多。这可能同他们直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便于接收同属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世界先进成果有关。而我们则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由于我们在很长时间内不能以开阔的胸怀理解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文明一直保持一种强烈的警惕性,不能积极地学习西方文化那些先进成果,结果反过来损害了我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 但是,中华民族这个传统民族,走向现代民族的脚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要求,是谁也难以阻挡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尽管路途坎坷,却是最终要完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内改革的深入,和国际上对外交往的增多,我们的胸怀将更开阔,我们对文化发展的规律将认识得更深刻,各种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障碍,将逐渐被打破,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必将大大加快。 这里还想就国家热谈一谈自己的精浅想法。 这十多年后,又出现国学热,涌现一些国学大师。但笔者发现,一些人只是就国学谈国学,这已经走入歧路。时代不同了。今日谈国学,应站在整个世界文化背景去研究。要研究国学,就必须精通西学。就必须了解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一个现代国学家,就必须同时也是现代西学家。这样,他研究国学,才能真正得出比较全面、成熟、中肯的结论。要研究国学必须研究春秋百家学,大唐文学,鲁迅文学;有人把千古罪学当作国学,其实把自己变成了千古罪人。

从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经不成问题。但走上近代社会后,在中西文明大碰撞中,我们开始对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反思,并很大程度上调整了以前对传统文化的看法。但是,这种反思,一直是在十分艰难的过程中前进。有前进,有障碍,有时甚至还会倒退。于是鸦片战争结束已有一百六十年,但对传统文化的反思,仍旧没有根本性的突破。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中,可谓绝无仅有,也使许多人感到大奇不解。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如此困难,有政治环境恶劣的原因。中国的政治家,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其思想文化观点相对保守,对专制主义的思想文化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共鸣。一旦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有了一定前进、突破,总会有一些从特权政治获得甜头的政治家,从幕后跳出来,用政治权力加以打击。近代不是有一些军阀,在国内大肆鼓吹尊孔吗?不懂思想文化,又要对思想文化横加干预,是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构成复杂,也是一个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有数千年历史。时间长,在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增加一些东西,因此内容十分丰富,构成成份极其复杂。有许多东西是好的。有许多东西是糟粕。而精华与糟粕又往往混在一块。这使后人感到困惑:想说爱你,又不容易。因为分明有着太多的腐朽成份。想恨你吧,又恨不起来。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又有许多至可宝贵的东西。不能不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成复杂的这个特点,令后人感到十分尴尬。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一个原因。笔者此文主要谈谈自己对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及今后发展方向的一些观点。在写作过程中,努力提出自己的一些新想法,这样或许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一)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优劣,必须把握人类前进的方向。人类社会总在不断前进的,这种前进,在政治上,表现为以民为本,直至后来的由民作主;在经济上,表现在重农重商,直至后来的市场经济;在思想文化上,表现为尊重别人的思想观点,直至后来的思想自由;在对待人上,关心人,爱护人,直至后来的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中国人古代一直存在着以民为本的思想。商周时代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说法。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说:“水则载舟,水则覆舟。”这些思想本身,是进步的。在人生态度上,司马迁那种虽处逆境而奋发有为,苏东坡豪放达观的胸怀,张衡、徐霞客那种对真理的执着热爱,孟子“我善养浩然之气”,伟大诗人杜甫“会当临绝顶,一览众山小”的抱负,均是一种健康的精神境界。对待自然、命运上,荀子“制天命而用之”,柳宗元、刘禹锡的“天人交相胜”,王夫子的“相天”、“造命”说,无不包含着人定胜天的思想光辉。在对待个体生命的权利和自由上,《古诗十九首》和阮籍《咏怀诗》对人生意义的关注,《世说新语》中对个人价值的肯定,《红楼梦》中贾宝玉、林黛玉对自由爱情的热烈追求,都为中国传统思想文化注入了一般新鲜的血液。在对待个人与社会上,“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位卑不肯忘忧国”、“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均是很高尚的精神境界。而对待人与自然上,《棘敕川》、《岳阳楼记》、《春江花月夜》和其它大量的文学作品,更是体现了我们这个民族与自然界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感情。登长江,诵“大江日夜流”,顿生一种豪情。临高山,读“一览众山小”,顿生一种斗志。读《腾王阁序》,吟及“天高地迥,觉宇宙之无穷”,又生一种慷慨。如此厚重,如此不屈不挠,如此强健,唯斯国方有也!但是,同别的国家一样,中国思想文化也有糟粕。由于时间久,在若干年时间里又没有及时进行打扫,使糟粕越积越多,给我们民族带来极大损害。女人有独特生命价值吗?不过是男人附庸。每一个中国女子,应以生活于现代为庆幸,而以生活于古代为悲哀。不但女人如此,男人也没有独立生命价值。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官僚,以及无数苍生,都在皇权高压下葡葡。他们或许渺茫过,怀疑过,反对过,但后来,他们再也不曾有过这个念头,甚至以高呼“吾皇万岁”为终身荣耀。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蔑视地称之为普遍奴隶制。不是崇高创新,不是倡导一代胜过一代,而是推崇守旧,“天可变,地可变,祖宗之法不可变”。使几千年期间,政治体制、思想观念、科学文化,一直难以进步,终于在近代社会不可避免地落后于国际社会。一方面是皇帝穷奢极欲,三宫七十二院,生活腐朽靡烂,官僚贵族欺压人民、掠夺百姓,另一方面却鼓吹“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忧道不忧贫”,对平民百姓通过商业或其它途径谋求更多的物质利益,进行种种抑制。既使人民生活水平难以进一步提高,又使社会经济发展失去内在动力。压制个性,压制自由思想,压制个体生命正当欲望。哪个人特立独行,即“枪打出头鸟”,导致国民虽众多,实则千人一面,有胆有识的人百中无一。有新的思想,即“鸣鼓而攻之”。有不逊之言,即“祸及九族”、“诛灭十族”。在家听父母的话,在乡听长辈的话,社会上听官僚的话,而全体官僚则听皇帝的话。个人的婚姻大事,听父母的话。否则便是“大逆不道”,群起而伐之。闭关自守,夜郎自大。对外部世界缺乏关心。虽然在鸦片战争被打败,仍不肯认输,以天朝上国自居,不肯放下架子认真学习别人文化的有价值东西。一次次失败,仍没有从中吸取教训,不能对自己体制弊端痛加改革,全面激发自己民族生机活力。好了伤疤忘了痛,这样的情况实在是多得不可胜数!愚昧、落后、抑制人性、阻碍发展的因素,何其多也!一个人若没有足够的抵抗力,在这样的文化环境中生活,其思维岂能不退化,其个性岂能不扭曲?与此同时,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还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善于钻营、欺,又有背景的人,青云直上;浑浑噩噩、平平庸庸、处事圆滑的人,一帆风顺,庸人一生平安;而才华横溢、正直善良、富有抱负之士,却往往是英雄难有用武之地,郁郁一生。不是优胜劣汰,而是劣胜优汰,整个社会处于一种逆淘汰的现象——几乎哪朝哪代,都是如此,少有例外,少有例外!(二)反思中国传统文化优劣,必须用比较的观点和方法看问题。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自在此山中。中国文化是优是劣,孤立地看,是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应该把中国传统文化,与其它国家、民族的文化进行比较。通过比较,认识各自优缺点,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这里主要是把中国传统文化同西方文化进行比较。这也是近一两百年来,学者们十分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同西方文化相比,中国传统文化,具有其长处。“独在他乡为异客,每逢佳节倍思亲”、“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中国人崇高天伦,这是西方文化往往比不上的,很大程度上温暖着我们的人生,支持着我们战胜各种困难。“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谁与”、“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中国人热爱现实,关心现实,很大程度克服了各种虚无主义思想对人心灵的损害,能把人们注意力吸引到建设现实生活上。“天行健,君子自强不息”,面对生活中种种挑战,中国人并不屈服,而始终保持一种信心、斗志,一种不屈不挠的精神。“仁者爱人”。中国人常常讲究道德,以友善态度看人,以友善态度对待其它民族,这对于国内社会秩序的建立,对于国际社会良好秩序的建立,其作用也是积极的。有着强烈的为国为民建功立业思想。从马援的马革裹尸,霍去病的“匈奴未破,何以家为”,曹操的“对酒当家,人生几何”,到王昌龄的“秦时明月汉时关”,均体现这种强烈抱负的存在。与自然也有着天然的共鸣:“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人闲桂花落,月静春上空”,等等。所有这些,都是西方文化望尘莫及的。世界文化时代的到来,终将是任何保守力量所难以阻挡的。而中国传统文化的这些长处,必将成为世界文化的极其珍贵部分。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在漫长的古代历史中形成的,是以封建社会文明为其背景。而西方文化,严格地说,是在文艺复兴之前才逐渐形成,是以资本主义文明为背景的。文艺复兴以前的古希腊文明,已被赋予新的内涵;而在此之前的中世纪文明,遭到彻底批判。一个是封建色彩浓厚的文明,一个是资本主义色彩浓厚的文明,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不可避免地带有落后性,在许多方面存在着薄弱之处。试概括出几方面。中国传统文化,对个体生命的自由、尊严,讲得不够。更多的是帝王的权利,而不是百姓的权利;是上级的权利,而不是下级的权利;是单位的权利,而不是个人的权利。现代社会学认为,社会活力来自激发个人的积极性,社会尊严来自尊重个体生命的价值与尊严。而中国传统文化之做法,显然与此背道而驰,既是文明不发达的表现,也必然妨碍社会的发展。在对待思想文化上,中国传统文化,是千方百计限制思想自由,搞一言堂。要求民众的思想,与官方的思想,保持高度一致。否则,则视为离经叛道。这使各种新思想新观点难以发展。西方则坚持思想自由。各种学术可以自由争鸣。因此几百年来,西方思想文化界英才辈出,新的学术成果接连不断,令世人叹为观止。有人说,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儒、道、佛并存,为什么还说是没有思想自由,是一言堂呢?儒道佛不是对立的,而实则皇权政治下一种思想的三个方面:出则为佛,入则为儒,修身则为道,三者一出。儒家之正统地位,皇帝的以言代法,是不能挑战,也不容挑战。除非在政权没落,或瓦解情况,批判儒家、专制政治的一些思想,才稍有抬头之日。在社会矛盾的处理上,中国传统文化崇高人治。以权力代替法律。司法不公的现象十分普遍。西方则崇高法治,在全社会崇高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既维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又最大程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在人才选拔模式上,西方文化注重公平竞争。这样能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能够给其他想发展的人提供公平的机会;能够确保人才队伍新陈代谢工作顺利进行。中国的人才选拔模式则不科学、不合理。干部队伍是“官选官”,上一级选下一级。客观上助长各级干部不是把精力放在为民办事,而是把精力放在迎合上级旨意上。公务员选拔,也不够透明、公开。这使中国人才队伍整体质量不高;效率低下;腐败泛滥;也挫伤了大量锐意进取的民众的积极性。在发展道路上,西方文化讲的是科学和民主。科学,不但是重视科学技术,也包括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真理。民主,即人民选举国家机关,并进行相应监督。这使西方社会数百年来一直生机勃勃向前发展。中国传统文化讲的是人情和集权。卫生部部长、北京市市长在处理非典工作有严重失职。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按照法律制度处理就可以了。但中国对这起事情的处理,却十分费力。这类情况,在中国十分普遍。每一起腐败案件发生后,都有许多人在背后活动,找人讲情。没有人情,便办不成事。各种事情的解决,如评职称,重大课题立项,各种评奖,均离不开人情。人情是这个社会得以运转的万金油。集权,即大权独榄,什么事都由有关领导说了算。结果只能是脱离民意,自行其是,乃至以公家之权谋个人之私。这必然使民心受挫,社会正常秩序遭破坏;在维护极少数人的特权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地损害了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地阻碍了整个民族的不断发展。由此看来,中华传统文化,是有重大缺陷的。从总体上说,我们的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相比,落后了一个阶段。也就是说,西方文化经历过一个较充分的现代化阶段。而我们民族,则尚未经历过这个现代化阶段。至少可以说,我们的现代化阶段很不成熟,很不充分。(三)新的时代,呼唤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新的文化新的时代,必须建设新的文化。使人的生活更加境界,更加高尚,也进而推动我们民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新的文化应该是怎么样的呢?人们都会关心这个问题。有一点可以肯定,应该比现在的文化要美好得多。——这还用说!人们会说道。我说的美好,有这么几层意思。一、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将更加深刻。新的文化不是建立在对外部世界一无所知、知之甚少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对自己、社会、自然有较深刻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在无知、愚昧基础上的文化,是不能给个人和社会带来真正幸福的。这就要求个人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并破除种种迷信思想、教条主义,勇于探索正确认识。也要求社会倡导思想自由,倡导尊重真理,重视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二、新的文化必然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个人生活的进步,与社会的进步发展密不可分。不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始终是每一代人的责任。新的文化,也必然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重要使命。因此,在新的文化建设中,必须倡导人的社会责任,鼓励人们在实现个人利益基础上,为社会多做贡献;必须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人与人的矛盾,维持社会正常秩序;必须使人们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和激发人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创造更多优秀的劳动成果。三、新的文化必然大力宏扬人的价值和尊严,尊重人的合理需求。人是大千世界最尊贵的生命,是万物之灵。理应雄纠纠、气昂昂地活着,理应受到充分的尊重。任何打击人的尊严,而抬高人以外其他事物、力量的尊严,都是不允许的。人与人之间权利与自由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人,任意侵犯他人的尊严,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都是不允许的。新的文化,必须唤起人们对自己生命的尊严意识!唤起他创造生活的热情!唤起他对别人生命价值的尊重的热爱。努力使自己做一个大写的人,开创大写的人生。同时,还要考虑人的需要,创造相应的精神文化产品。既有高雅的,又有通俗的,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脱离人的需要,这样的精神文化产品,必定是没有生命力的。(四)继承、借鉴与创新,并主动融入世界文化,是中国今后文化发展必由之路。中国新文化的建设,正如人们常说,必须坚持继承、吸收、创新。继承是必要的。主要是传统文化中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反映了事物本质和规律,或反映了中国人民在改造自然和社会中的一些高尚品质,是应继承的。但要反对无限拔高。中国传统文化是在特定时期形成的,必定有其时代局限性,任何夸大其辞,都是错误的。这些年来,有些人看到周易、论语、禅宗等思想成果的价值,这本是一件好事。但盲目崇拜,极尽溢美之词,那便走上了歧路了。甚至有人在看到西方文明碰到一些挫折后,便反过来大力宣扬:西方文明已经破产了,儒家文明重新复兴是大势所趋!这纯粹是一种意淫,愚昧可笑。中华文明是要复兴,但绝不是去复兴儒家文化,而是建立在科学、民主、崇高人的尊严和价值是新中华文化。还要虚心学习。站在整个世界文化角度来看,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互有长短,应该互相学习,才能共同进步。别人可以学习我们,我们也可以学习别人。别人不来向我们学习,是别人的愚蠢。而我们不去学习别人,则是我们的愚蠢。学习永远不是一件丢面的事,而是一种聪明的表现,是一种追求进步的表现。善于学习别人的优点,才能赶上别人,超过别人。即使已经超过别人,也要继续向别人学习,因为别人总会在一些方面,做得比我们好一些。不同国家国情不同,学习中不能照搬照抄。这是肯定的。不同在哪里?人口多一些,生产力起点低一些,文化教育落后一些,人均资源少一些,这一切都是我们的特殊性。但是,更有许多方面是相同的。如:都要发展经济,都要科学、民主,都热爱美好生活,都要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都要讲道德和法律。因此,别人在这些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就应积极借鉴。有些人动不动以中外国情不同为由,千方百计为学习别人先进文化设置障碍。中外国情不同,所以中国不能搞市场经济,不能崇高人权,不能普选,不能倡导思想自由,不能搞股份制,等等。这与其说是重视本国国情,不如说是自甘落后。许多别人文明的先进成果,被排斥在一边。害了谁?害了自己民族的未来,害了广大人民的最切身利益。若以这种错误的思想观念来指导我们的文化建设,那么我们民族与世界先进民族的差距,不是越来越小,而是必然越来越大了。在我看来,人类社会作为一个由许多民族组成的大家庭,携手前进是最明智的。你看看我是怎么做的,我也看看你是怎么做的。你向我学一点东西,我也向你学一点东西。这样大家都会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成熟。人类文明,必然要以这种方式前进,才能发展更好,也才能使各个民族更快地进步。关于创新。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关键环节。没有创新,旧事物不会灭亡,新事物不会发展,世界永远原地踏步,不能前进。文化也是如此,仅仅只有继承,或仅仅中只有学习他人,都是不够的。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创新不易。一要有一定的文化积累。根深叶茂。文化积累是根,根基不扎实,是长不出新枝的。即使破土了,也长不高,长不壮。二要明确方向。方向错了,不是创新,而是守旧、复古,前功尽弃。一定要透过种种迷雾,把握文化发展的方向。这个方向,说到底,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与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价值观相一致。三要有宽松环境。要允许磨擦事物存在、发展,不能视新事物为洪水猛兽,要鼓励不同思想文化自由交锋。四要有勇气和意志。以新的文化代替旧的文化,并非一帆顺,必然会碰到斗争。这离不开政治家的胆识,也离不开有识之士的顽强奋斗。说到底,是要整个民族的勇气和意志。旧的文化代表不了社会前进的方向,只要新的文化持之不懈地奋斗,并尊重事物发展规律,最终必然能取得胜利。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已进行了一百多年。总的印象,是太慢了。亚洲几个发展中国家传统文化的现代化,比我们快得多。这可能同他们直接走上资本主义道路,便于接收同属资本主义国家的西方世界先进成果有关。而我们则直接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由于我们在很长时间内不能以开阔的胸怀理解马克思主义,对于资本主义文明一直保持一种强烈的警惕性,不能积极地学习西方文化那些先进成果,结果反过来损害了我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但是,中华民族这个传统民族,走向现代民族的脚步,是历史发展必然要求,是谁也难以阻挡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现代化,尽管路途坎坷,却是最终要完成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国内改革的深入,和国际上对外交往的增多,我们的胸怀将更开阔,我们对文化发展的规律将认识得更深刻,各种影响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的障碍,将逐渐被打破,中国传统文化现代化进程必将大大加快。这里还想就国家热谈一谈自己的精浅想法。这十多年后,又出现国学热,涌现一些国学大师。但笔者发现,一些人只是就国学谈国学,这已经走入歧路。时代不同了。今日谈国学,应站在整个世界文化背景去研究。要研究国学,就必须精通西学。就必须了解现代社会发展趋势。一个现代国学家,就必须同时也是现代西学家。这样,他研究国学,才能真正得出比较全面、成熟、中肯的结论。要研究国学必须研究春秋百家学,大唐文学,鲁迅文学。有人把千古罪学当成国学,其实把自己也变成了千古罪人。 从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把握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曾经不成问题。但走上近代社会后,在中西文明大碰撞中,我们开始对自己民族的传统文化进行反思,并很大程度上调整了以前对传统文化的看法。但是,这种反思,一直是在十分艰难的过程中前进。有前进,有障碍,有时甚至还会倒退。于是鸦片战争结束已有一百六十年,但对传统文化的反思,仍旧没有根本性的突破。这种情况,在世界各国中,可谓绝无仅有,也使许多人感到大奇不解。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如此困难,有政治环境恶劣的原因。中国的政治家,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其思想文化观点相对保守,对专制主义的思想文化很容易产生精神上的共鸣。一旦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有了一定前进、突破,总会有一些从特权政治获得甜头的政治家,从幕后跳出来,用政治权力加以打击。近代不是有一些军阀,在国内大肆鼓吹尊孔吗?不懂思想文化,又要对思想文化横加干预,是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重要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构成复杂,也是一个原因。中国传统文化有数千年历史。时间长,在其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要增加一些东西,因此内容十分丰富,构成成份极其复杂。有许多东西是好的。有许多东西是糟粕。而精华与糟粕又往往混在一块。这使后人感到困惑:想说爱你,又不容易。因为分明有着太多的腐朽成份。想恨你吧,又恨不起来。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又有许多至可宝贵的东西。不能不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构成复杂的这个特点,令后人感到十分尴尬。也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反思难以前进的一个原因。笔者此文主要谈谈自己对中国传统文化特点及今后发展方向的一些观点。在写作过程中,努力提出自己的一些新想法,这样或许会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希望能够帮助你把,有很多字数!

中国文论传统及其现代命运 中国古代文论话语体系与中国古代文人士大夫的精神特征密切相关。可以说,作为文学观念之理论化形态的文论话语乃是文人士大夫精神世界的直接体现。具体言之,与古代士人“社会导师”的文化认同直接相关,形成了儒家工具主义文论话语系统;与古代士人维护个体精神自由与超越意识直接相关,形成了以道家、佛释之学为思想依托的审美主义文论话语系统;与士大夫诗文酬唱的文人情趣直接相关,形成了以文本分析为核心的诗文评话语系统。 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系统 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系统,是中国古代居于主导地位或者官方意识形态地位的文论话语。就其产生的动因而言,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西周文化之遗存。我们知道,西周是政文合一的社会,文化系统与政治系统密不可分,国家意识形态直接表现为政治的与文化的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所以,诗歌在西周时期乃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话语系统与礼乐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尊崇的。 就现存《诗经》作品来看,西周诗歌的功能首先是沟通人与神的关系,那些以祭祀上帝、山川日月之神以及祖先神灵为目的的颂诗和部分“大雅”之作就属于这类作品。其意识形态功能在于:向天下诸侯证明周人统治的合法性,向周人证明贵族等级制的合法性。对神的祭祀从来都是一种特权,因此,祭祀活动本身就已经具有意识形态功能了。西周诗歌的第二个重要功能是沟通君臣关系。这里又分为“美”、“刺”两个部分。“美”是臣下对君主的肯定性评价;“刺”是臣下对君主的批评与规谏。根据郑玄《六艺论》和《毛诗序》等汉儒的记载我们知道,西周时期之所以采用诗歌的形式来沟通君臣关系,主要是因为这种形式比较委婉文雅,便于言说与倾听。现在看来,这大约是贵族社会一种言说的特殊方式或权力——可以“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戒”。根据《诗经》可以知道,在西周后期,诗的这种功能得到了十分充分的实现。对于诗歌这种功能,我们可以理解为国家意识形态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十分清楚,西周时期诗歌的这两种主要功能都是意识形态性质的。这意味着,西周诗歌本来就是彼时国家意识形态的话语形式。这对于以继承和弘扬西周礼乐文化为天职的儒家思想家来说自然会产生莫大的影响——在他们看来,诗歌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就像母鸡有下蛋的功能一样是天经地义的。 促成儒家工具主义文论观形成的另一个主要动因则是儒家士人的身份认同。儒家士人作为一个知识群体, 自产生之日起就是以“克己复礼”——通过个人的道德修养达到改造社会的政治目的为最高任务的。他们的一切话语建构与阐释活动无不以这一目的为核心。对诗歌的阐释自然也不例外。从现存的《论语》、《孟子》、《荀子》和被定名为《孔子诗论》的楚简等涉及诗歌的论述来看,先秦儒家已经在诗歌阐释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工具主义文论话语系统。从孔子的“兴观群怨”说到孟子的“知人论世”、“以意逆志”说,再到荀子的“诗言是,其志也”之说,都不离“克己复礼”之宗旨。 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从产生之日起就成为中国古代文论话语的主流,其影响至为深远。汉代是儒家知识群体擎着儒学大旗与统治集团讨价还价、形成“共谋关系”,从而建立起新型官方意识形态的关键时期。所谓经学,实际上乃是统治集团与知识阶层在政治上终于形成联盟关系的话语表征,是知识阶层进入权力系统的意识形态保证,也是权力集团获得合法性的直接产物。经学是政治权力正式承认知识阶层话语之权威性的标志,是“势”对“道”的妥协;经学也是知识阶层话语压制了其固有的乌托邦精神之后的结果,是“道”向“势”的让步。因此,经学在中国古代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它最终确定了中国主流文化始终在政治与知识之紧密联系中发展的基本格局,从而也决定了这种文化始终不能获得纯粹的知识形态而向自然领域拓展的命运。 在经学语境中的文论话语自然是彻底的工具主义的。从《毛诗序》和郑玄的《诗谱序》、《六艺论》等文论话语来看,在汉儒的心目中,诗歌直接就是一种规范君权、教化百姓的政治工具。诗歌存在的合法性依据不能在个体情感世界中去寻找,而必须在人伦关系,特别是君臣关系中去寻找。汉儒说诗,非美即刺。无论美或刺,都是一种具有明显政治性的话语建构,是对儒家给出的价值秩序的维护与阐扬。汉代《诗》学四家,无论存在怎样的差异,其主旨都是用工具主义的眼光来解说《诗经》作品,其目的都是借助于对古代诗歌的解说来实施对现实君主的约束与引导。总之,是出于现实的政治策略。手段是文化的,目的是政治的——这就是经学语境中文论话语的根本特征。 隋唐之时,儒家工具主义文论大体上继承了汉儒传统。但由于诗文自身的发展,文论话语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经过了魏晋六朝的诗文创作大繁荣局面之后,儒家文论家所面临的问题早已不再是如何阐释已有的诗文作品,而是如何创作新的作品。因此,隋唐儒家不再满足于通过阐释古代诗歌来表达自己的工具主义文论观点。他们直接提出诗文要为现实政治服务的观点。所谓“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之说,乃是此期工具主义文论的典型口号。这是一种典型的实用主义或功利主义文论观。在这时的价值坐标中,建功立业乃居于最高位置。因此,“有补时政”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工具主义文论的基本宗旨。 宋代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此期的儒家已经不再把建功立业视为人生最高理想,因此也就不再满足于仅仅赋予诗文直接的政治功能。从社会地位看,宋儒与汉唐儒者根本不同之处在于:他们有幸成为君主集团唯一的合作和依靠对象;而汉唐时代的功臣、外戚、宦官、世族才是君主集团最重要的依靠对象,文人士大夫常常处于被压制与被排挤的地位。宋儒的这种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不再以进入仕途、建功立业为人生最高理想,而是要追求更加高远的目标。一般说来,成圣成贤是宋儒普遍存在的人生理想。如此,则宋儒所主张的工具主义文论观也就有别于汉唐儒者。其根本之处是宋儒不仅仅要诗文服务于社会政治,而且更要服务于具有形而上学色彩的“道”。宋儒的文论处处离不开对“道”的阐扬。这个“道”可以说乃是宋儒乌托邦精神的话语表征而不是现实社会秩序。这种将“道”视为“文”之本体、将“文”视为“道”之发用的观点,本来是唐代中后期韩愈等人提出来的,是所谓“古文运动”的核心主张。但是这种观点在唐代并没有被发扬光大,而只是昙花一现。只是到了宋代,由于言说者的社会境遇发生了变化,才成为人人言之的普遍性的文论观点。 这样一来,在中国古代儒家的工具主义文论观内部就出现了两种倾向:一是要求诗文直接服务于现实政治,成为“治教政令”的工具;一是要求诗文从属于某种超验的精神价值,成为载道之具。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张关系:为现实政治服务与为某种高远难达的理想服务是迥然不同的。可以说,这种不同就是意识形态与乌托邦的差异所在。自宋直至晚清,儒家工具主义文论观的发展即是这两种倾向的此消彼长。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发展起来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这个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是内部凝聚力的文化,把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人与自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种和谐,一种天人合一的境界。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尽管在中国古代对外交往受到限制的条件下,还是以开放的姿态实现了对外来文化的兼容。中国传统文化突出理学知行合一的学风,它以研究天人之际为出发点,落脚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豪迈情感,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这影响了几千年饱学之士的价值观,成为一双无形的手牵动着文明的进步!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中国文化历来关注现实人生,孔子曰:“未知生,焉知死”,《经》有云:“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正是这种人世的人生哲学,培育了中华民族敢于向一切自然与社会的危害和不平进行顽强抗争。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有不信邪、不怕“鬼”的精神,强调人生幸福靠自己去创造。要实现现代化,这种自信自尊的精神是决不可少的;传统文化体现了知行合一的观念,中国儒家文化所讲的“力行近于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重知轻”的认识论思想,实践是认识的源泉。实现现代化,当然要努力学习外国的先进的东西,但更重要的是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这又与马克思唯物主义完美契合在一起了;中国传统文化也非常重视人的内在修养与精神世界,鄙视那种贪婪与粗俗的欲望,孟子认为“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这是对人格的根本要求,这种传统美德,对现代人格的塑造,是非常可贵的。但我觉得最可贵的就是爱国主义精神。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筑起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古人云: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今天,一个国家只有走上现代化,国家才会繁荣富强。而实现现代化,靠全国人民团结一致,共同奋斗。团结互助则反应了尊老爱幼的伦理规范,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一个社会只有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形成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的社会风气,社会才能充满温馨与和谐,才能给人带来希望与力量。上述种种仅是中华传统文化精华的一部分,仅此就足以体现中国传统文化的博大精深。但是,时光切换到近现代。鸦片战争失败使国人对自己的器物产生怀疑;甲午中日战争惨败使国人对自己的制度产生怀疑;巴黎和谈的屈辱让国人对自己的思想也开始怀疑!对中国屹然存在两千多年的传统文化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国魂此时经历第一次浩劫。中国传统文化第二个衰落时期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文革十年浩劫和改革开放更上加速了传统文化的衰落。改革开放后,西方文化大量涌入中国,传统文化由于没有做到“趋时更新”,饱受冲击;在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后,我国引入了竞争机制,传统文化没有适应市场经济,竞争力下降,受到了更大冲击,衰败的速度加快。文化,尤其是对一个民族的特点和历史走向产生过明显影响的有形文化是一种有机的活体,有她或她们的历史生命和灵魂。看一个文化是不是活着的,就要看她的基本精神是否还能打动现实的人群,与实际生活和历史进程有呼应。不少人有这样一个幻觉,以为只要中国还在,中国人还在,普通话还在,关于中国的学问和文化遗产还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就还安安稳稳地存在着。但现在的问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活生生地存在着,但是就要被我们遗忘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正面临断子绝孙、无以为继的重大危机。 自新文化运动、“文化革命”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传统文化遭遇了什么异变呢?其实传统文化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横行而来的西方文化顶替掉了,而且其残存的部分也正在被全球化过程进一点一点扫荡干净。现在已经基本上没有以团体的方式、以自己自觉地继承儒家的道统或文化精髓的传人了,像儒家这样,影响曾经那么根深蒂固,却在不足一个世纪的时间中其传承团体荡然无存的情况可谓绝无仅有。但是儒家乃至传统文化中的独特是否还活在人们心中呢?情况似乎是:尽管还有残存,但已岌岌可危。经过白话文运动和以拼音文字为目标的简化字异变,再加上民国后禁止在学校中读经,以及语文教学中的西式“科学化”的影响,当今的年轻人极少能够直接进入传统文化的语言世界,即能够直接阅读传统经典并能用古文写作散文和诗词。传统语言目前只能以“成语”、“引语”一类形式残存于人们的话语。呜呼哀哉!看看他国的做法吧,印度人在建国后,花大气力复活梵文这个早已死去的古代文字,法国政府为了维护纯洁法语、对抗英语的话语霸权也是不惜工本,而中国人何以对维系祖宗文化的语言龙脉就如此绝情,非认定它是落后的根源而务必铲绝?在成年累月地阅读和体会通俗文和英文之后,偶一读到古文,那种领会的透亮、亲切和理解的丰富入微让人如饮仙酿。中文的悠久、丰厚和灵性在世界文字中是无与伦比的,摧残它真比砍伐原始森林、变草原为沙漠还充满罪过。最近例如韩国申遗,法国拍卖圆明园文物等事件开始撼动国人的文化大厦。有些人认为端午节本来就是中国自己的文化记号,韩国的申遗滑稽又可笑,但是这些看起来荒谬的做法却是一声警钟,说明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四面楚歌了。看来,弘扬传统文化迫在眉睫!但是,在高喊抢救和弘扬传统文化的今天,我们依然有必要回答一下“什么样的传统文化才有弘扬的必要”这个老问题,也就是传统文化的扬弃。只有对旧事物进行阐释、辨认、甄别、取舍、改造和推进,才能完成对历史垃圾的清除和对文化精髓的弘扬。著名学者朱大可说:“传统文化应当接受普世价值的检验。所谓普世价值,就是被全人类所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像爱、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正义和教养等。凡是符合这些普世价值的传统文化,就可以被继承和弘扬,相反,凡是违背这些价值的,当然要予以抛弃。”中国传统文化无疑是博大精深的,想要一下就通晓或者无论是谁都通晓,肯定是不切实际和苛刻的。所以,像近期“京剧进小学”和某专家呼吁的的“论语100遍”之类,才会招来那么大的骂声。所以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复兴是一个长期而且艰苦的过程,需要广大大学生的积极配合,因为他们才是弘扬和扬弃传统文化的骨干力量。儒学思想对中华民族有着巨大的影响,在相当长时间里构成了民族共同心理和主要的思维方式。单就儒学思想中的“修”、“仁爱”、“礼仪”、“信”、“义”、“廉耻”、“忠”、“孝”、“自省”、“慎独”、“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等类似相关内容而言,如果剔除其阶级的功利色彩,对培养当今大学生基本生活准则、遵守日常社会规范的态度以及自我控制的教育,无疑是正面而有益的。孔子教育思想的核心是“有道”。所谓“有道”有两个特点:其一、所有的人都按照礼制规定,上下有序、各出其位、各称其事。其二、不要使礼之“分”走向破裂和对立,社会道德规范基本一致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时,就可以用“有道”的思想强化学生对于遵守基本社会生活规范、养成的良好行为及礼节、礼貌习惯等,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意识。大学生除了养成正确的社会公德意识外,还可以丰富完整的校园文化氛围,将传统文化寓于形式多样的校园活动中,如可开展如经典诵读、礼仪践行、乐音怡情、丹青妙笔等活动。学生既喜闻乐见又能广泛参与,既耳濡目染又潜移默化,通过深深体味浓郁的文化气息,最终使文化活动所蕴含的传统文化精髓,在每个人的身上得到内化和升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的结合,它包括了自强不息、奋发有为、乐观向上的人生追求;社会与历史责任感以及爱国主义情操;把握现实,面向未来的胸怀和眼光;义利兼顾以义为上的价值取向;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人、宽容合作及互助奉献的精神。大学生正是要树立这样的富有鲜明时代感的文化精神!有了坚实的人文底蕴就会牢固地构筑起精神支柱,而正确的精神支柱的构筑对崇高的思想品质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罗素曾说过:“中国文化的长处在于合理的人生观”。这是对中国文化的一种深刻认识和概括。传统文化是中国古圣先贤几千年经验、智慧的结晶,其核心就是道德教育。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中,伦理思想贯穿始终。褒善贬恶、追求崇高的思想品德,向往理想的道德人格,涵养美好的精神情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主导思想,是大多数思想家所一贯追求的。在人和人的相处中,一个人既要有自强不息、奋发有为的创造精神,又要有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爱人如己的博大胸怀。只有“与天地合其德”,才算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这才是一个21世纪高素质人才应该具有的境界。我想政府要积极引导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培养能够传承传统文化的人和民间团体。要制定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发与复兴战略路线。要加强宣传扫清制约传统文化保护与复兴的观念瓶颈。打击假借传统文化之名宣传封建、西方落后意识和价值观的行为,大学生应该在传统文化上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西方浮华思想的诱惑,扬弃传统文化。要形成以中国传统文化为荣的观念,坚持了解传统文化,自觉抵制西方落后思想和意识的侵蚀。要积极宣传传统文化,提升传统文化认可率。自觉学习并推广、传播传统文化,坚持用传统文化约束自己的行为,切实做到“立德立功立言”。国门逐渐向世界打开,使得大学生的心胸与眼界也逐渐开阔,中国发生了的日新月异的变化也让成长中的大学生看到民族复兴的希望,但是我们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传统文化正逐渐被西方同化。要知道国家灭亡了不可怕,可怕的是民族失去国魂,失去几千年来相互传承的核心价值体系。拾起国人的精神食粮比基础设施建设更重要;重塑国人的核心价值观比GDP增长的高能消耗更有意义;扬弃传统精神文化,树立中国特色的新文化精神,学习老祖宗的优秀品质和天人合一精神比盲目照搬摄取西方文化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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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行政建设研究论文

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制逐步完善。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机关产生、组成、职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主体法律规范,健全了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宽,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自1989年以后,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控制行政权的违法使用,我国陆续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这四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法人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行政主体的组织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和内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已经过时,或者完全或缺,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阻碍改革的继续推进。为了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李/鹏/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因此,如何以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机构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尽快实现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心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 一 我国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古已有之,而且远较其他法律规范完备。自秦汉而下,古代中央政府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并设置3 — 4级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唐六典》、《明会典》等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其详尽、细密、完备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见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而且制定了专门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同时还制定了一些部门组织法,如《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此后,陆续制定了国家计委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劳动部、国家体委、国务院秘书厅、国家计量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专家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委办局的组织简则,制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法,健全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组织法,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和停顿之后,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五四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间虽然也有局部内容的增删和修改,虽然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新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但总体上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没有达到五四年以后的完备程度。 从国外的行政组织立法来看,由于存在着联邦制和单一制、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因此,不可能存在统一的立法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要是以宪法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美国、法国、德国等均是如此。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则既没有宪法法典,也未制定专门的内阁法或中央政府组织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而是以大量的宪法性惯例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这些宪法性惯例主要有:内阁的主要职责及其与议会的关系,首相和部长的权限,部的设置、变更、规模、组织等。英国虽然没有法律对部的数目加以限制,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部一直保持在18 — 21个左右,没有大幅度膨胀。与没有专门的内阁法相反,英国的部门组织法却较为完善。在英国,如需设立一个新的部,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一般称作《××部法》或《××委员会法》。英国部门组织法的历史与中央各部的历史同样悠久,许多部门组织法制定于十八、十九世纪,以后随着该部职能的变化而不断修改。部门组织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序言,即设立某某部,从何时开始行使职权;(2)部长(部)的职权;(3)部长(部)行使职权的方式及程序;(4)部的主要内设机构;(5)有关部的人员结构方面的规定,如1919年的《农业和渔业部法》规定设立若干名部副长,1919年的《卫生部法》规定该部的内设委员会必须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组成。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法来规定中央政府的组织规范相反,印度宪法则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最明确、最具体和最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理想,各邦自行其是,中央政府缺乏权威,以致一位美国官员竟如此评论:“印度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之一,而印度政府的腐败现象、执行不力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似应以日本的立法最为完备,执行得也十分严格。日本除在《宪法》中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内阁法》、内阁各省厅设置法,以及规定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地方自治法》、各郡道府及市町村机构设置法等。 综合比较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法,是为了为我所用,借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做法和经验。就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这方面要下大的工夫研究,动大的动作修改。其二,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一条,不到1200 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条款也只有15条,3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如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要不要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数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目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遇意见分歧时决策是实行合议制还是实行一长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是决策机构还是决策咨询机构,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等。又如是否应当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政府的设置、组成、职能等作不同的规定。其三,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中央政府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各部委办局组织法;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分级的政府组织法,而且现行的政府组织法还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放在一起,没有独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法。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有利条件下,抓紧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使其更加科学、具体、完备;抓紧制定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的组织简则,可以考虑将“三定方案”上升为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加强其权威性,增加其规范性;适时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将其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开制定,最好在《地方政府组织法》外,再分别制定《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共性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各类政府组织通则则规定各类别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个性内容,并可考虑再根据管辖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达程度等不同情况,对各类别政府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同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上述诸因素不同,其副县长人数、组成部门数目和工作人员编制等均应有所不同,该类组织通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在修改和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组织简则、《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之后,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将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两个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法律)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组织简则(行政法规)为辅翼的、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它既是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成果的直接确认与总结,又是防止旧体制回归的有效法律控制。 二 所谓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设立,其主要依据是职能;甲行政机关区别于乙行政机关,其主要依据也是职能。职能的内核是职权。我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过分集中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对此,邓小平曾作过大量的论述。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完整的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三个方面。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则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社会职能加强以及权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它涉及到对三个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调整: (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段话说得十分明确,十分到位。至于哪些属于企业的权力,哪些属于政府的权力,其中大部分已经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少部分还需要根据改革的深入发展,从经济学、法学和行政学的角度多方加以研究。 行政组织法要调整和解决的,是对转变后的政府职能进行确认。这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保留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保留综合经济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某些保留的职能也有局部调整或内容更新,如宏观调控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二是取消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取消专业经济部门对企业直接进行管理的职能;三是转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将专业经济部门的职能转移到综合经济部门;四是加强政府的某些职能,如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管的职能;五是增加政府一些新的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新的职能。 要根据政府职能总体转变和总体配置的要求来决定政府机构的保留、新设、合并、分立、更名或撤销,并以行政组织法加以确认。如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撤销15个部委,新设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行、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要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中强调为企业服务,而不是过多干预企业。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做得比较好。如英国的贸工部是负责英国贸易和工业发展的主要部门。该部职能中规定的总目标是“全心全意为在欧洲及世界各国的英国企业服务”。其具体职责是:“(1)通过对话和分析国内外竞争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了解企业的需求;(2)保证和促使政府及欧共体考虑企业的这些需求;(3)努力实现全球的自由贸易,使英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优势;(4)创造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5)开发能源并监督能源的有效利用;(6)在减少政府加给企业的负担的同时,通过立法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7)鼓励技术创新;(8)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9)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10)合理考虑环境问题,确保政府的环保政策对企业的影响;(11)教育、引导贸工部的全体职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行政组织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它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和原则。 在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程度,直接决定着每个朝代的兴衰。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既产生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时期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也出现过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时期的社会动/荡/、封建割/据。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1956年到1958年、1970年到1974年、1978年以后的三次大调整,目的都是为了将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到既能保证国家稳定、又能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 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宪法加以调整。其中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相对大一些,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列举式规定,剩余权力属于各州所有,联邦政府不得行使。而印度宪法则既规定了中央政府享有的97项权限,又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的66 项权限,同时还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47项权限。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较大,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小,法国即是典型代表,英国虽然实行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权力也很小。目前世界各国总体上是要求扩大地方政府权力的呼声较高,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我国在运用宪法、政府组织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时,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做法,将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货币、邮政、宏观经济调控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统一的职能划归中央政府承担;将管理纯地方性事务的政府职能划归地方政府承担;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职能,则或者归中央政府承担,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或者归地方政府承担,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和领导下管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是这次机构改革之前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统一配置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予以合并,成立综合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组,成立新的部门;对职能重叠或消失的部门予以撤销。要以各部门组织通则的形式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规范和确认,以调整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杜绝“五/龙/治/水”之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对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予以规范。 三 早在1975年7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编制的法定化问题。他严肃地指出:“这一次编制要严格搞,要切实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 1980年3月,他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指出:“制度化以后,编制就不会臃肿,该用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该用几个人就是几个人。总之,这一套制度要建立起来。” “这一套制度”就是编制法律制度。 所谓编制,狭义上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行政编制是编制的核心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要实现行政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的法定化,防止公务员人数和职数无限膨胀,就必须完善行政编制法律制度。《贞观政要》一书的法释者在评论唐代“贞观之治”时,认为“贞观之善政,以省官为首”。由此可见行政编制的重要。而唐贞观年间之所以能做到省官,皆应归功于《唐律》的严厉规定。《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行政编制到底是应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还是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予以调整,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均有争论。赞成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者的主要论据是:(1)行政编制是行政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离开行政组织而单独存在;因此,行政编制法律规范显然应当放在行政组织法中统一规定。(2)世界各国除了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外,尚无制定独立的行政编制法的先例;而且即使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也仅是规定行政机关职员总数和各部门职员数,而没有关于编制核定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赞成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调整编制者的主要论据也有两点:(1)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关于编制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修改这两个组织法的动作又太大,难以迅速完成;(2)虽然外国没有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制定。 争论可以不必停止,法制建设却丝毫不能停顿。199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现在看来,该条例的颁布虽然满足了编制管理的亟需,但似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弱点:其一,该条例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管理,而这本来应当由《国务院组织法》加以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二,该条例未对编制的申报、审查、论证、批准等各项程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利于从程序上加强对编制的严格控制;其三,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尚不够细密、有力,不利于条例的严格实施。 为了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编制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也提高编制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建议在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时,列专章规定行政编制管理问题。在该章中,要突出对行政编制的实体和程序双重控制,要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组织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以《国家公务员定员法》(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公务员的最高限额,以《国家公务员定员令》(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定额;后者由中央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发布,人员总数不得突破中央政府总人员限额,但可根据行政职能的变化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灵活配置与调剂。按照这样的立法设想,就可以形成以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编制实体与程序控制法律规范,以公务员定员法和定员令规定行政编制人数的总量守恒与“动态”调节相结合的、完备的行政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四 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这是党的十五大和这次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提出的又一项迫切任务。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既包括外部的行政执法程序,也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程序;前者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国现行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条例》,等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既很不系统和完整,也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统率,有些程序之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统一规范内外行政程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提高行政程序的地位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它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规定向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重司法程序、轻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传统提出了挑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则第一次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正是由于有以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起开始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问题,并即将进入试拟稿的起草阶段。毫无疑问,《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全面解决我国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法定化的问题。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须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对此,国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观点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为标志,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政府予以迅速、有效的干预为背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兴起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为标志,以公众强烈反对行政权专横、武断、不受制约为背景。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其法治的基石之一,行政程序法是其行政法的核心。很多美国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就是行政程序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程序兼有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双重功能,二者可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这种观点体现在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之中。由于第三种观点兼顾了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因而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 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它对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上。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因此,为了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的状态;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能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当然,行政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行政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简要回答的话就选标题栏把,需要论证就用全文吧,希望有所参考。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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