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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制行政建设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3:33:51

我国法制行政建设研究论文

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制逐步完善。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机关产生、组成、职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主体法律规范,健全了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宽,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自1989年以后,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控制行政权的违法使用,我国陆续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这四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法人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行政主体的组织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和内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已经过时,或者完全或缺,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阻碍改革的继续推进。为了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李/鹏/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因此,如何以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机构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尽快实现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心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 一 我国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古已有之,而且远较其他法律规范完备。自秦汉而下,古代中央政府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并设置3 — 4级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唐六典》、《明会典》等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其详尽、细密、完备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见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而且制定了专门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同时还制定了一些部门组织法,如《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此后,陆续制定了国家计委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劳动部、国家体委、国务院秘书厅、国家计量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专家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委办局的组织简则,制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法,健全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组织法,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和停顿之后,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五四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间虽然也有局部内容的增删和修改,虽然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新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但总体上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没有达到五四年以后的完备程度。 从国外的行政组织立法来看,由于存在着联邦制和单一制、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因此,不可能存在统一的立法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要是以宪法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美国、法国、德国等均是如此。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则既没有宪法法典,也未制定专门的内阁法或中央政府组织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而是以大量的宪法性惯例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这些宪法性惯例主要有:内阁的主要职责及其与议会的关系,首相和部长的权限,部的设置、变更、规模、组织等。英国虽然没有法律对部的数目加以限制,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部一直保持在18 — 21个左右,没有大幅度膨胀。与没有专门的内阁法相反,英国的部门组织法却较为完善。在英国,如需设立一个新的部,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一般称作《××部法》或《××委员会法》。英国部门组织法的历史与中央各部的历史同样悠久,许多部门组织法制定于十八、十九世纪,以后随着该部职能的变化而不断修改。部门组织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序言,即设立某某部,从何时开始行使职权;(2)部长(部)的职权;(3)部长(部)行使职权的方式及程序;(4)部的主要内设机构;(5)有关部的人员结构方面的规定,如1919年的《农业和渔业部法》规定设立若干名部副长,1919年的《卫生部法》规定该部的内设委员会必须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组成。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法来规定中央政府的组织规范相反,印度宪法则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最明确、最具体和最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理想,各邦自行其是,中央政府缺乏权威,以致一位美国官员竟如此评论:“印度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之一,而印度政府的腐败现象、执行不力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似应以日本的立法最为完备,执行得也十分严格。日本除在《宪法》中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内阁法》、内阁各省厅设置法,以及规定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地方自治法》、各郡道府及市町村机构设置法等。 综合比较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法,是为了为我所用,借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做法和经验。就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这方面要下大的工夫研究,动大的动作修改。其二,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一条,不到1200 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条款也只有15条,3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如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要不要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数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目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遇意见分歧时决策是实行合议制还是实行一长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是决策机构还是决策咨询机构,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等。又如是否应当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政府的设置、组成、职能等作不同的规定。其三,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中央政府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各部委办局组织法;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分级的政府组织法,而且现行的政府组织法还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放在一起,没有独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法。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有利条件下,抓紧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使其更加科学、具体、完备;抓紧制定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的组织简则,可以考虑将“三定方案”上升为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加强其权威性,增加其规范性;适时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将其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开制定,最好在《地方政府组织法》外,再分别制定《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共性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各类政府组织通则则规定各类别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个性内容,并可考虑再根据管辖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达程度等不同情况,对各类别政府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同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上述诸因素不同,其副县长人数、组成部门数目和工作人员编制等均应有所不同,该类组织通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在修改和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组织简则、《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之后,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将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两个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法律)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组织简则(行政法规)为辅翼的、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它既是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成果的直接确认与总结,又是防止旧体制回归的有效法律控制。 二 所谓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设立,其主要依据是职能;甲行政机关区别于乙行政机关,其主要依据也是职能。职能的内核是职权。我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过分集中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对此,邓小平曾作过大量的论述。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完整的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三个方面。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则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社会职能加强以及权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它涉及到对三个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调整: (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段话说得十分明确,十分到位。至于哪些属于企业的权力,哪些属于政府的权力,其中大部分已经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少部分还需要根据改革的深入发展,从经济学、法学和行政学的角度多方加以研究。 行政组织法要调整和解决的,是对转变后的政府职能进行确认。这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保留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保留综合经济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某些保留的职能也有局部调整或内容更新,如宏观调控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二是取消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取消专业经济部门对企业直接进行管理的职能;三是转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将专业经济部门的职能转移到综合经济部门;四是加强政府的某些职能,如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管的职能;五是增加政府一些新的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新的职能。 要根据政府职能总体转变和总体配置的要求来决定政府机构的保留、新设、合并、分立、更名或撤销,并以行政组织法加以确认。如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撤销15个部委,新设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行、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要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中强调为企业服务,而不是过多干预企业。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做得比较好。如英国的贸工部是负责英国贸易和工业发展的主要部门。该部职能中规定的总目标是“全心全意为在欧洲及世界各国的英国企业服务”。其具体职责是:“(1)通过对话和分析国内外竞争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了解企业的需求;(2)保证和促使政府及欧共体考虑企业的这些需求;(3)努力实现全球的自由贸易,使英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优势;(4)创造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5)开发能源并监督能源的有效利用;(6)在减少政府加给企业的负担的同时,通过立法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7)鼓励技术创新;(8)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9)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10)合理考虑环境问题,确保政府的环保政策对企业的影响;(11)教育、引导贸工部的全体职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行政组织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它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和原则。 在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程度,直接决定着每个朝代的兴衰。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既产生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时期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也出现过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时期的社会动/荡/、封建割/据。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1956年到1958年、1970年到1974年、1978年以后的三次大调整,目的都是为了将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到既能保证国家稳定、又能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 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宪法加以调整。其中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相对大一些,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列举式规定,剩余权力属于各州所有,联邦政府不得行使。而印度宪法则既规定了中央政府享有的97项权限,又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的66 项权限,同时还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47项权限。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较大,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小,法国即是典型代表,英国虽然实行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权力也很小。目前世界各国总体上是要求扩大地方政府权力的呼声较高,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我国在运用宪法、政府组织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时,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做法,将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货币、邮政、宏观经济调控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统一的职能划归中央政府承担;将管理纯地方性事务的政府职能划归地方政府承担;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职能,则或者归中央政府承担,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或者归地方政府承担,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和领导下管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是这次机构改革之前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统一配置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予以合并,成立综合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组,成立新的部门;对职能重叠或消失的部门予以撤销。要以各部门组织通则的形式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规范和确认,以调整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杜绝“五/龙/治/水”之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对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予以规范。 三 早在1975年7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编制的法定化问题。他严肃地指出:“这一次编制要严格搞,要切实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 1980年3月,他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指出:“制度化以后,编制就不会臃肿,该用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该用几个人就是几个人。总之,这一套制度要建立起来。” “这一套制度”就是编制法律制度。 所谓编制,狭义上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行政编制是编制的核心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要实现行政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的法定化,防止公务员人数和职数无限膨胀,就必须完善行政编制法律制度。《贞观政要》一书的法释者在评论唐代“贞观之治”时,认为“贞观之善政,以省官为首”。由此可见行政编制的重要。而唐贞观年间之所以能做到省官,皆应归功于《唐律》的严厉规定。《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行政编制到底是应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还是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予以调整,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均有争论。赞成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者的主要论据是:(1)行政编制是行政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离开行政组织而单独存在;因此,行政编制法律规范显然应当放在行政组织法中统一规定。(2)世界各国除了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外,尚无制定独立的行政编制法的先例;而且即使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也仅是规定行政机关职员总数和各部门职员数,而没有关于编制核定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赞成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调整编制者的主要论据也有两点:(1)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关于编制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修改这两个组织法的动作又太大,难以迅速完成;(2)虽然外国没有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制定。 争论可以不必停止,法制建设却丝毫不能停顿。199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现在看来,该条例的颁布虽然满足了编制管理的亟需,但似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弱点:其一,该条例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管理,而这本来应当由《国务院组织法》加以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二,该条例未对编制的申报、审查、论证、批准等各项程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利于从程序上加强对编制的严格控制;其三,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尚不够细密、有力,不利于条例的严格实施。 为了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编制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也提高编制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建议在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时,列专章规定行政编制管理问题。在该章中,要突出对行政编制的实体和程序双重控制,要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组织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以《国家公务员定员法》(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公务员的最高限额,以《国家公务员定员令》(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定额;后者由中央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发布,人员总数不得突破中央政府总人员限额,但可根据行政职能的变化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灵活配置与调剂。按照这样的立法设想,就可以形成以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编制实体与程序控制法律规范,以公务员定员法和定员令规定行政编制人数的总量守恒与“动态”调节相结合的、完备的行政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四 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这是党的十五大和这次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提出的又一项迫切任务。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既包括外部的行政执法程序,也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程序;前者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国现行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条例》,等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既很不系统和完整,也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统率,有些程序之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统一规范内外行政程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提高行政程序的地位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它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规定向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重司法程序、轻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传统提出了挑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则第一次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正是由于有以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起开始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问题,并即将进入试拟稿的起草阶段。毫无疑问,《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全面解决我国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法定化的问题。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须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对此,国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观点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为标志,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政府予以迅速、有效的干预为背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兴起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为标志,以公众强烈反对行政权专横、武断、不受制约为背景。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其法治的基石之一,行政程序法是其行政法的核心。很多美国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就是行政程序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程序兼有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双重功能,二者可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这种观点体现在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之中。由于第三种观点兼顾了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因而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 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它对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上。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因此,为了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的状态;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能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当然,行政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行政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前进的因素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传统的文明古国,曾经的辉煌文明造就了我们这个优秀而伟大的民族。在现代化建设的今天,中华民族也正在不断创造着人类的辉煌历史。这其中就包含了我们的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当然,法治建设在其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遇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和干扰。本文将就此问题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从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基本现状来看,我们感觉有以下几大因素严重制约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行:第一、我国的司法不够独立,各级共产党的机关和行政的司法的干预过大。除全国人大在立法方面较为独立之外,各级司法机关均被置于党委和政府的控制之下。这些司法机关的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权力都掌控在地方党委和行政的手中。因此在涉及国家机关和党政要人违法时,这些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常常感觉阻力巨大,甚至工作人员都不敢涉足。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党政部分的法律盲区,我们国家在市场经济时代出现的诸多腐败案件,制度的根源也就在此。第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使司法公正的天平无法实现真正的平衡。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广大的贫困阶层最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由于经济的因数,他们无法支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被迫选择忍受伤害和侵犯。当这种忍受达到一定限度时候,他们会为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段来解决侵犯和伤害,从而成为法律惩罚的对象。因此,法律对他们来说就成一种专制的工具。从这一角度来说,法律实施过程中根本谈不上“平等”。第三、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严重制约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我们国家有5000年的文明,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对国民的影响巨大。在处理日常的法律关系或相关问题时,我们常常习惯于 “私了”、“算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一方面使个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人的让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自觉遵守无从实现。因此在我们国家经常出现公共权利受到侵犯而无人出面制止,大家都愤愤不平但又都选择忍气吞声。以上我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三个大的方面分析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当然,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决不仅仅受这些因素的制约。挑战就在眼前,当我们正确的把握和认识了挑战,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比较实现长足进步和发展。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一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过去五年间,仅国务院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39件法律议案,制定、修订了137件行政法规。但是必须看到,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立法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和针对性,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产品质量和安全、规范政府自身行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立法;特别要注意加强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立法。加强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质量。要创新政府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机制,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在法律法规起草、修改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政府的组织、政府的权力、政府的运行、政府的行为和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都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保持统一和协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的现代行政执法观念,形成职责权限明确、执法主体合格、适用法律有据、问责监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机制。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健全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帮助困难群众实现诉讼权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持清正廉洁,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三是加强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确保权力正确行使,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政府权力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大力推进执法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力度。改善和加强新闻舆论对行政执法的有效监督。切实强化政府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要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作为重点,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确保监督到位、有力、有效。四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形式,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传媒,精心组织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法制教育的科学性、准确性,防止片面性。突出抓好宪法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使宪法在全社会得到遵守。加大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牢法治思想基础。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必须强化权利义务观念的培养,既要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也要增强法治意识和义务意识。具体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合法的权利;国家提供权利的保障、救济和保护。只有让每个公民都树立了正确的法制观念,自觉在法制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够真正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实处,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简要回答的话就选标题栏把,需要论证就用全文吧,希望有所参考。 展开

我国行政区划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这个好长啊!谁帮忙精简下。成大论文了都)论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及设计题目: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一)

1、论管理者的性格培养与管理效能

2、论管理情景对管理方式和管理效果的制约性

3、论我国行政领导干部的培养

4、知识经济时代行政领导者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开发

5、论行政领导的方法与艺术

6、行政领导者的角色研究

7、领导者的素质与影响力的关系

8、行政授权的理论与实践

9、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改革

10、管理职业化趋势与组织领导者的研究

11、领导有效性理论研究

12、政绩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

13、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的作用

14、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15、我国传统行政管理文化的启示

16、WTO对我国行政管理的影响及对策

17、WTO对中国地方政府管理模式的变革

18、政务公开与电子化政府

19、政府管理创新机制研究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题目(二)

1、论我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创新

2、论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改革

3、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4、论提高我国公务员素质的途径

5、入世与我国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6、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7、论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其对策

8、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设问题

9、我国公务员创新能力研究

10、论知识经济时代公务员能力和素质提升的途径

11、论构建完善的廉政建设德治体系

12、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这个有点长,你自己删减一下吧。2008年3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终于浮出水面。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新组建部委5个,减少正部级机构4个。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成为中国人政治生活中的热点议题,也成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里程碑。那么,如何认识大部制的内涵?怎样审视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它又如何影响着普通百姓的生活?这一连串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思考。一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大明确指出了未来5年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大部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所谓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大部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从国内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丰硕。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政府退出微观经济领域,转换其“全能型”、“管制型”角色。因为,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只有顺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才能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大部制正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有益尝试。纵观我国政府的历次机构改革,都未在操作层面上尝试过大部制实践,自然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因此,如何确保大部制改革的成功及其高效运转,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难点。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大部制做法倒是值得我们借鉴。在西方世界,英国是最早开始尝试大部制改革的国家。英国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探索将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先后进行合并、重组。在60年代其先后组建合并了三个主要的大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及国防部);70年代,贸易工业部和环境事务部这两个大部又应运而生。后来由于职能演化及能源危机,能源部从贸易工业部脱离。几年后,国家因面临公共财政危机、行政效率低下等困境,贸易工业部、环境事务部不得不被拆分。而到了1983年,英国政府又把贸易部和工业部重新整合在一起。美国出于国防安全考虑,事件后成立了特大型的国土安全部,该部包括了12个机构和17万名工作人员。而瑞典当局则集劳工保护、贸易运输、工业发展规划等多项职责集贸易工业部于一身。由此看来,大部制改革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全世界公共管理领域不断推进的制度式变革。此外,推行大部制改革也是克服行政组织机构弊端的必然选择。众所周知,理论界熟知的理性官僚制是各国行政机关所秉持的重要理念。而如何克服官僚制设计层面的固有缺陷,则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彼得斯曾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轨国家“在追求政府部门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建立一个可被预测的,属于全民的,正直的韦伯式的官僚政府。”帕金森定律揭示,行政职能部门有一种自我膨胀的内在倾向,不断的增长机构和人员是它的生存本能。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官僚制行政部门膨胀动机遵循这样的公式,即“部门自身规模越大=预算越多=权力越大”。他们指出,政府官员的眼里,追求的是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其中包括选票、薪金、所在机构的规模、荣誉、额外所得、权力和地位等。近年来各国接连曝光的某些贪腐大案,就是官僚体制下权力寻租、滥用的集中体现。同时,也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大部制。我们知道,系统是一个由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诸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系统的发展取决于各要素的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匹配。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我们立足整体、统观全局,着重从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中综合地考察对象,从而达到功能优化。政府机构本身也是一个自组织、自适应的有机系统,只有保证政府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协调和匹配,才能发挥政府自身的自组织、自适应功能,进而实现系统的协同效应。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政府承载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唯有确保其系统内部行政理念、人员配置、制度安排等诸要素的协调匹配,才能全面提升政府的履职能力。因此,在推行大部制改革的进程中,只有优化人员配置、合理界定功能,完善制度设计,才能合理地集中和整合公共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此举不仅是改进政府治理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必然。回顾历次机构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制度设计层面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在大部制推进的过程中,制度设计者必须对政府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和调整,并充分吸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将政府机构改革置于社会大背景下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公共治理效益的最大化而,日臻成熟的大部制改革,无疑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理想选择。二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体谋划大部制改革的总体方略,确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平正义和科学高效,是体制改革的主题。因此,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大部制的总体方案,找准关键环节,完善各项机制、加强机构立法,为大部制改革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一)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大部制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全面、综合、科学地规划当期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大部制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所谓总体方案,既是时间概念,又是空间概念,既是领域概念,又是层级概念,应该把总体方案理解为着眼于从表层到深层,从职能到体制,从当前到未来,经过多年和多方面的努力,逐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来讲,就是要合理界定大部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即构建政府诚信体系、完善政府服务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合理划分职能结构。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大部制改革的蓝图,才能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找准重点、突破难点,有的放矢地推进大部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目的。只有依托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才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存在诸多漏洞。这就需要理论界和管理层深入基层,了解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整理资料,倾听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全面把握当前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为研究大部制改革提供实证素材。大部制改革的难点,是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可否认,我国存在着利益分割、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格局。在中央层面,各部委的三定方案是部门履职的依据,固有的“权力观”已深入其观念之中。如果在政府履职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部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则必将影响行政效能,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将利益机制分析工具引入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在取缔部门利益的基础上,构建中央和地方的和谐的政府利益机制,包括充分调动利益动力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救济机制。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进程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问题。长期存在的部门权责不清和多头管理问题,已经造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战略管理的困难,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滞后与失灵,影响了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致使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和严重的资源浪费等等问题。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职能配置原则,才能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政府体制。(三)完善机制、加强立法,推动大部制改革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根据已经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政府权责体系;健全公共服机制,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确定部门工作内容;深化公共财政预算改革,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支出行为,加强预算监控机制,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服务体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公务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提升公务员的履职能力。历次机构改革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忽视组织法的作用,最终致使机构改革功亏一篑。因此,机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在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当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抓紧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使行政主体制度、行政组织形态、行政组织程序、违法责任追究等基本问题法规化,保证大部制改革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三大部制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部门多、利益均衡难的复杂工程,需要做很多耐心细致的工作,绝不能有急躁冒进的心态,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我们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凸显,各种利益的较量激烈,所以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能低估。当前,我们尤其要注意一下问题:(一)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有效运作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种改革思路意味着要重构政府内部的权力架构和运转机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按照宪法规定,政府受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监督和制约。政府习惯性的做法是履行执行职能,大部分政府机构在决策、监督方面没有经验可循,这也是推行大部制改革的障碍性因素之一。如何在推行大部制的过程中,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权力的边界如何划分?机构如何设置?众多的问题也是困扰理论界和决策当局的疑团。以前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未尝试过这方面的探索和研究,所以推进策略和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可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把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成制定政策、专司决策的机构,把直属机构定位为执行和服务机构,把办事和议事协调机关设定为监督机关;也可考虑在大部门的内部,细化机构功能,将部门的决策权集中在一个司局,成立政策法规司,将执行事务从部门内适当分离出来,设立专司执行的执行局,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决策与执行分开后,部长对相对独立的政策司和执行局的管理,要建立在设定绩效指标、确定预算规模、签订服务合同的基础之上,对他们的工作任务提出更高的预期目标。(二)克服大部制推进过程中的潜层次问题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归口管理的模式,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也适应了听指挥、分任务的“上下协调联动”的工作方法。国务院机构调整后,一些国家层级的部门将被撤并。地方的对口部门仍会在短时期内存在,旧体制下的地方部门可能会对上级新部门的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思想深处会产生“犯上意识”。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注重对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摒弃狭隘的老部门情结,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大部制改革后,各部长的管理权限将会增加,其全局驾驭能力也是对其本人能力的全新考验。在这种制度设计下,部门首长就必须提高掌控全局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领导艺术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再次,要注意盲目合并机构带来的问题。尤其在地方层面,切忌定指标、求急求块,把没有成熟的部门捆绑在一起,搞“拉郎配”。因为,不顾实际,盲目合并,势必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其结果,要么再次拆分、要么降低公共治理效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所以,为更好地推进大部制改革,地方政府可先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广。(三)继续深化对大部制改革的理论研究我国以往的机构改革往往是迫于形势压力,临时应对,“应急式”地提出改革方案,由于理论准备不足,最终导致改革的科学性、前瞻性不够。换言之,理论滞后于实践的问题正日益成为制约我国政府改革的突出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大部制,应当着重对我国政府的历次改革进行理性反思,从价值选择的角度探讨政府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制度创新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关系;要加强政府治理与改革的学术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公共组织理论的研究;适应全球化和世界性政府治理与改革的发展趋势,通过国际比较研究,积极借鉴他人经验;注重调查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国内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以理论创新促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总之,大部制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蹴而就之事。这就需要我们理性分析,客观看待,善于发现问题和总结不足,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其实证研究的价值,也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研究论文

警务公开是公安机关将担负的行政执法职能中与人民群众相关的执法规范(法定保密的除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更广泛的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保证公安机关公正、严格执法的一种制度。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实现公正、公平、文明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途径。本文就当前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作出一些简要地探讨。一、当前公安交警部门规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思想认识不到位。少数执勤交警没有把交通管理工作的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存在以管理者自居的权势心理,执法态度不端正,在群众面前耍特权,抖威风,认为自己是管理者,交通违法人员就必须无条件接受处罚,重处罚轻教育,缺乏做细致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耐心,没有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寓教于管,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个别民警存在特权思想,常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清晰认识到执法工作的正确含义。在日常的执勤、执法过程中,部分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不能够以平常心、公仆心对待群众,执法语言粗俗、执法态度恶劣,造成工作方式简单、粗暴,不注重执法方式,不善于做群众工作,致使警民关系紧张,甚至出现种种警民间的不和谐音符。 (二)执法宗旨意识淡薄。个别执勤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方式、方法简单,态度蛮横,以管人者自居。执法时不使用规范用语,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不文明,不讲究策略和艺术,不注意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当事人的不理解缺乏耐心做细致的解释,工作方法简单粗糙。没有认真学习落实公安部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处理事故时对待群众不耐烦,解释工作不到位,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做进一步核实及解释。个别民警态度冷漠,接待群众态度不够温和的现象,给交警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三)执法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使用法律文书不当,如应开具强制措施或违法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处理;适用强制措施的违反程序规定随意扣留车辆、扣留驾驶证未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或送达程序,如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时未向被处罚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理由等;未认真听取违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更不用说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违法扣留车辆和驾驶证、不按程序检查车辆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存在非执法主体直接从事执法工作,如协勤人员制作笔录,开具处罚决定书等问题。 (四)执法业务能力不强。少数民警自身知识的更新跟不上时代,不懂业务,不学业务,继续沿用老一套工作思路和方法;有的民警对自己承担的责任不清,认为上路执法仅仅是查、扣、罚,而没有认清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压事故,保畅通;有的对事故处理工作单纯为了处理而处理,不去灵活主动地进行调解,达不到公平公正,让群众满意的目的。执法案卷质量不高,不及时收集物证和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有的调查不仔细,制作文书材料不规范,证据不全面,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引用法律条款错误等等,致使办案质量粗糙,案件质量没有明显提升。 (五)适用法律不透明。有的民警在执法中对驾驶人态度不好的从重处罚,对提及熟人、拉关系的则减轻处罚,导致处罚依据与违法事实不相符。执法中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的情况。个别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活动中,发现熟人、亲戚、朋友交通违法时,视而不见,即便是查纠了,也只是简单地教育几句就放行,甚至当着其它违法人员放行,导致群众认为交警执法不公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极大地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严重影响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设。有些民民警在接到领导、亲戚的说情电话后,不加思索便将违法人员放行,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公平,久而久之,失去了交警执法的严肃性,交警的形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大打折扣。二、公安交警部门推行警务公开的意义与需要注意的问题 警务公开是指将公安机关的职责、工作及其运作过程等所有与警察权能有关的信息以各种适当的形式公示于社会、社区或告知权利人。警务知情权也可叫做警务知悉权或警务了解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获取、知晓有关公安机关警务工作及其他与警察权相关的活动信息的权利。推行警务公开是为了增强公安交警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公安机关执法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它对于促进民警公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依法行政,高效率、高质量地履行职责,防止和杜绝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警务公开作用于警务工作,主要体现在促进公正执法上。警务公开是公正执法的客观要求。 (一)警务公开是对公正执法的检验和评判。公安交警部门的执法工作是否公正,不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身来衡量的,而是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为表现的。人民群众评价警务工作,其首要条件就是了解警务工作,并对警务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而警务公开正是起到了让群众了解并监督警务工作的作用。在实施警务公开前,由于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缺乏足够的了解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就难以做出正确的评价。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交管工作的真实情况,就必须实行警务公开。 (二)警务公开是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的有效途径。公安交警部门作为执法者,同时也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外部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要保证。实行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警务工作、监督警务工作,及时发现、指出警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监督公安交警部门予以解决。 (三)警务公开能促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由于实行警务公开,公安交警在警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将暴露在群众面前。为避免问题的发生,公安交警也将因此着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为公正执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警务公开能够为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公正执法的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是决定公安交警部门能否公正执法的一个重要外部因素。实行警务公开,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了解了公安交警工作情况,掌握了法律知识,对公安交警工作将会更加支持,对公安交警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会更加关注。同时,警务公开也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 (五)警务公开可以彰显正义。警务公开才可以使权力在阳光下运作,群众既掌握标准,又看到操作过程,有理可以讲出来,有证据能够拿出来,公正、公道得以彰显,当事人才不会随意猜疑,对民警便不会误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理才会心服口服,对公安工作,才会给予充分的理解、信任、支持和积极肯定的评价。警务公开,还权于民,把民众享有的知情权、民主参与权、平等权、监督权等重要权利归还于民众,这种还权本身就是在确认民众的权利、是对正义的确认。警务公开可以使公安机关更有效地依靠广大民众惩罚违法犯罪,以保障正义。警务公开可以补救和恢复正义,使民众知道,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如何依据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权利寻求法律救济。三、对公安交警部门如何以警务公开促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因此,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大力推行以警务公开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队伍的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一)要提高对警务公开的认识。有的公安交警部门和民警对警务公开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仅仅是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措施,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没有形成举全警合力之势;有的认为推行警务公开是上级交给的任务、目标,只要向群众公开了上级要求的内容就完成任务了;也有的认为公安机关有自己的权能、职责,虽然通过警务公开,人民群众可以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但对公安机关不可能有多大的促进作用;还有的认为,警务公开不仅无益于公安交警工作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阻碍正常的警务活动,难于推行警令、警务,有损于公安机关的权威。其次,对警务公开的运作形式也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下放权力,是还政于民,从而机械地在下放权力上面做文章;有的认为警务公开是为了解决警务运行中的梗阻现象,而一味地检查下级机关的权力运行渠道是否畅通并加以调整;更有甚者认为警务公开是赏赐于民,是公安机关授权给被服务对象予以监督公安机关的一种手段。由于有上述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推行警务公开中存在畏难、怕麻烦、怕受约束等情绪或想法,影响警务公开的效果,更制约警务公开的深入开展。 (二)要加强执法过程的管理。执法的管理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加强执法管理,有助于确保公安交警执法活动安全高效运行。要做好执法行为的管理,应该坚持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随意执法、粗放执法等突出问题。同时要建立科学机制,以科学化推动规范化,确保执法活动的高效率。还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支撑规范化,不断提升交警系统的执法效能。加强执法制度化的管理,要从规范执法环节入手,狠抓制度建设,不断集中清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要制定完善警务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加强执法环节过程监管;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研判,分析执法制度建设的现状;要深入查找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解决对策;要进一步细化路面执法、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岗位执法标准,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基本动作和语言规范,明确窗口服务标准;要规范警务用语。 (三)要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隐性执法、暗箱操作必然有损公正。因此,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必须加强执法监督,在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上下功夫。要坚持警务公开。结合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的落实推进,深化警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警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一步充实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积极探索建立重大行政管理决策、复杂疑难行政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通过政务信息查询、警营定期开放、公安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四)要提高民警执法素质。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组织民警学习与公安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做到熟悉、掌握、会用,保证民警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担负的执法任务相适应。组织民警针对易犯、易错、易忽视的问题,采取一案一评、以案析法等方式,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法律业务知识考试、阅卷比赛等活动,使民警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实行民警岗位执法资格认证制度,民警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发给上岗证上岗执法。民警执法质量的好坏,与民警的奖惩和提拔任用相挂钩,促使民警自觉学习法律、业务,全面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深化警务公开,依法公开交通管理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和执法结果以及收费、处罚标准,实行事故处理证据公开。深化警营开放,既宣传交通管理和交警队伍建设工作,又听取群众对交通民警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和改进工作。完善勤务检查制度,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加强日常勤务检查,同时加强重大活动、专项行动的勤务检查,发现不规范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随时接待群众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现场执勤执法或窗口服务的,立即督察解决,当天回复有关情况,强化对执法形象、执法态度的动态监督。完善法制员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案卷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定期分析执法档案,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强化对执法质量的日常监督。建立对民警执勤、执法现场督察制度,会同督察、法制部门,加强对执法突出问题的督察。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会同纪委、监察部门,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照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成浩)

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局全体干部职工,对省市领导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欢迎!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扎实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环保依法行政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轨道,并以此带动了整个环保工作的开展。我局先后获得全市1998-----2000年环境目标责任制二等奖、排污收费责任制先进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被县委、县政府授于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文明单位、全面工作先进单位,下面,就我局的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牢依法行政基础

我县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我县环保工作已基本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的新格局。在2004年机构改革中,我县在精简机构、压缩行政编制的情况下,县委、县政府把环保局列为政府序列的行政局,并明确了13人的行政编制。在我局内部,局长与环境监理站长依法办理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明确了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局设置了法制信访股,并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环境法制工作,解决环境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组织上保证了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执法程序和制度,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保障这一基本国策的有效措施。为搞好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我局于2004年12月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对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目标、任务、内容、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并把其中的'执法内容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科室,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按照分工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目标。同时,按照省市法制局、环保局的统一标准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等11项执法程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等7项执法制度。局党组一班人带领全局干部职工,严格执法,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和实践,我局环保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和完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我局还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完善了局内工作、学习、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规章制度,在办公楼门厅内制作了政务公开栏,使全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条不紊。在环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全局执法人员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廉洁自律,文明执法,坚持杜绝了“吃、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树立了良好的执法形象,连续多年被县委、县政府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三、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为建立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执法队伍,我局着重抓了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开展了树“形象工程”。一是建立学法制度,坚持常年学法。每年初,我们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本局年度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学法计划,固定每周一为集体学法日,每周五为科室学法日。为保证学法效果,局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我局积极参加省、市举办的环境管理、环保法律法规等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几年来,我局班子成员全部参加了省局组织的局长岗位培训。有18人次参加了省、市两级的各种培训,有10人参加了省环保干校的函授学习。同时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了岗前培训,申领到省局行政执法证方可持证上岗。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环保专业法和其它公共法,全体执法人员较好地掌握了必备的法律知识,具备了正确运用法律执法的能力。去年以来,我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起,均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并做到一案一卷。二是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教育。我局常年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塑造爱岗敬业、廉洁务实、依法行政的环保卫士形象为目标,制定实施了《局工作人员守则》、《局廉政建设规定》等文件。针对全局青年人多的特点,加强了“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三个主义”(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促进他们发挥生力军作用。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的难题。投资40多万元,配备了执法专用车、摄像机、照相机以及部分监测仪器,为行政执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全局干部职工保持了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很高的工作热情,拼博进取,真抓实干,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环保工作任务。

四、依法行政,改善辖区环境质量

1、水污染治理取得新进展。近年来,我县坚持以调整促治污,以治污促

发展的原则,加大治污力度,水环境质量不断得到改善。2004年以来,取缔了生产工艺落后、污染严重的十五(土)小企业8家;重点水污染源**酒业有限公司、**化纤厂和**煤矿都相继上马了废水处理设施,废水实现了达标排放。我县地处淮河流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必经之地,为保证河流水质达到调水水质要求,今年4月份,县政府与5家责任单位签订了《县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在废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对废水进行深化治理,确保南水北调工程汶上段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2、深入实施“蓝天工程”。为解决煤烟型大气污染,县政府下发了《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城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通告》,强化对大中型燃煤锅炉和小型炉具的监督管理,限期进行治理改造。对卧式、链条式锅炉安装消烟脱硫除尘设备,1吨以下的立式锅炉、茶水炉和炊事大灶改烧无烟煤或其它清洁燃料。对那些燃烧方式落后、浪费能源污染严重且又难以治理的炉具坚决予以取缔。全县共改造取缔各类炉具76台(套)。同时,加强对燃煤的管理,禁止硫份超过1,灰份超过25的煤炭进入城区,从源头上控制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量,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我县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3、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我局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和一票否决权。对污染严重、耗能高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建设,凡老污染源没有治理好或没有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单位,不准扩大再生产,不准新上有污染的项目。2004年以来,我局共审批建设项目16项,否决重污染项目4项。同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了“三同时”全过程管理,加强了试生产前的监督管理。通过严格的建设项目管理,收到了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的效果。目前,我县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率、“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了100。

4、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开展环保执法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逐步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企业增加了检查监测频次,实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尤其加强了夜间和节假日的突击检查。把清理十五(土)小企业列为重点,严防十五(土)小企业死灰复燃。严格依法征收排污费,为污染治理积累了资金。特别自去年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以来,我局执法人员深入排污企业,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全县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单位8家,其中取缔闭关闭了3家,停产整顿2家,罚款3家。

5、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县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开展了生态保护工作,在建设生态农业示范区、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完成了我县**镇生态示范区规划,现正在按规划逐步实施;加强了秸秆综合利用,在我县**村、**村建立了秸秆气化综合利用示范点,在夏秋收获季节,专门下发了禁烧通知,鼓励实行秸秆还田、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措施;加强了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民科学种田,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滥施乱用。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县大力加强生态县建设。县政府与6个责任单位签订了《县生态县建设目标责任书》,同时正组织编写《县生态建设规划》,我县正朝着建设“绿色生态大县”的目标迈进。

五、存在的问题

1、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还不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大多数只督促其整改,而立案查处的少,执法力度还有待于加强,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2、行政执法责任制还不完善。我局目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还处于初级阶段,还不够完善,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借此次上级领导检查指导工作的良机,虚心听取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把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推向深入,以此带动我县环保工作再上新台阶。

以上汇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二00五年八月五日

学术堂整理了一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行政管理中注重对现代技术的运用,通过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大学行政管理中,不仅改变了大学行政管理模式,还提升了大学行政工作的管理效果。互联网背景下,为了稳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采用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对大学行政管理带来的挑战,促进行政管理变革。关键词:互联网环境;行政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中,严格遵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导意见》的规定,及时明确互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必要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时认识到将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体现互联网在大学行政管理过程的战略地位和指导作用。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及时了解当前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大学行政管理能力。1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渗透途径和主要方法。互联网背景下,在某大学行政管理环节中,先了解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主要途径和具体过程,促进学校行政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的运用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质量的稳步提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手段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先分析如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问题,仍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改进行政管理手段。现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人员及时借助互联网背景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手段,由此推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 互联网的运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应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必要性,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的优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行政管理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借助互联网背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这有助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 行政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不合适追,行政工作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能及时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某大学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现行制度无法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平台信息的发布布不及时,无法及时体现互联网时代行政部门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优势,还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未能展示出行政管理制度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管理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迚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某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提高行政管理速度方面,缺乏对互联网技术运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及时把握互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员自身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有限,这无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信息,影响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还意识不到个人能力与行政管理效果的直接联系,认识不到个人能力提升的必要性,现阶段工作中,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任务的掌握不够,某些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由于个人工作能力不够,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高,无法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个人能力不够,仍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有效进展。3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应对措施 完善行政管理信息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互联网背景发展自身,扩展行政管理的服务渠道,保证行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克行政管理信息失真。为了扩大行政管理工作信息的传播渠道,管理人员提出将云联网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思路,注重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个人的职能,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帮助决策人员实时掌握行政管理信息,根据行政管理现状,改善行政管理斱案,借助云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采集行政部门信息。行政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信息完善中的运用,仍而确保行政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创新行政管理斱式大学行政管理环节,管理人员首先仍思想上意识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并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补充,平时工作中以改变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改变行政管理斱式的环节,及时渗透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联网背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模式,增强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敁。鼓励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扩大学校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云联网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范围,便于增强学校全体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学校的行政部门工作信息,改变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进度,保证行政部门人员对相应信息的知情权,积极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管理环节的指导性作用。 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及时将大数据运用于行政管理中,根据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及时考虑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利用大数据加快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建立并健全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完善、有效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约束并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行政部门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信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考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作用,在互联网辅助下,部门人员逐渐意识到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保证行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化和真实性,实时把握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质量。 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主动参与到集体培训中,借助统一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在培训环节主动接受专业知识和行政部门工作模式创新的有效方法。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培训机会增强专业技能,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动掌握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为主,将个人工作目标融入行政管理中,利用云联网技术广泛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相互结合,采取融合形式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将大数据、多媒体等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环节,由此创新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斱式,增强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质量,便于增强大数据在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中的渗透效果。4 结束语本文以某大学的行政管理为例,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的改善策略,注重对互云联网技术的学习和吸收。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云联网背景发展自身,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提高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效,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重视大数据在行政管理培训中的运用,由此提升大学行政管理质量。参考文献:[1]罗睿.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26-127.[2]张琳,曹卫,刘真,等.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的挑战、机遇和发展策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57.[3]陈媛媛.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挑战及发展思路[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88-93.[4]刘广.基于云计算的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156-157.[5]杜汉东.浅谈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善措施[J].智富时代,2018(4):239-239.[6]邓文,潘君.放管服视域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出路[J].当代经济,2018,474(6):121-123.

廉政机制建设研究论文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讨论文 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今年是建党90周年,纵观我们党的历史,既是一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史,又是一部反腐倡廉、不断纯洁队伍、提高战斗力的斗争史。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用了大量篇幅阐述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工作要求,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讲话,倍感鼓舞人心,倍感激励斗志,倍感责任重大。笔者认为,在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基层实践中,把讲话精神落到实处,就要在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上、在抓住制度建设的着力点上和在提高制度建设的执行力上狠下工夫。一、在认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上狠下工夫制度是一种行为规范。党的制度就是把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中形成的、体现在党的领导工作中和党的生活中的经验教训加以总结和概括,上升为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党内规章、条例、规则的总称。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注重抓好制度建设。1、制度建设是时代新变化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五次全会上的讲话,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特别强调制度问题,在新华社发布的通稿中,胡锦涛同志30多次提到“制度”一词。如“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等。学习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真正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制度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力进行。但也清醒看到,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制度空白,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有些制度贯彻落实得还不够好,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反腐倡廉建设因此受到影响。为此,我们一定要要切实增强抓好制度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必须始终清醒地认识到,加强制度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2、制度建设是党建总布局的核心自从邓小平1980年得出还是要靠制度、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结论以来,在党的建设中,制度建设开始日益得到重视,最终在党的十六大上作出了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各方面建设之中的新论断,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理论体系中也具有了独立、突出的地位。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一系列重要党规党法的颁布实行,表明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可以说,近年来我们党在制度建设方面的关注、投入及取得的成就是以前任何一个时期都不能比拟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15000多字,“制度”一词出现了65次,整个《决定》最富新意的地方,几乎都涉及到“制度建设”的内容,并都体现和落实在“制度”上。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五大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犹如五个子系统,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但这五大方面、五个子系统并非是处于同一层面的简单并列关系。在这个总布局中,制度建设因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要真正取得实效,归根结底要依托于制度建设,否则就势必落空。3、制度建设是推进反腐败的根本党的十七大以法定形式确立了“制度建设”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的“根本性”地位。不仅是因为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制度建设是最根本的,而且还是因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同样是最根本的。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重点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还指出:“反复发生的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要从机制上找原因……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多年的实践表明,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地位决定了:制度建设靠得住,反腐倡廉建设才靠得住。党的制度建设这一根本性建设,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深刻影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是党的先进性和廉洁性得以充分体现的重要保证。因而,面对日益加大的反腐强度和日益严峻的反腐形势,制度建设既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建设,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保障性建设,必须贯穿始终,互为促进,共同提高。二、在抓住制度建设的着力点上狠下工夫目前,制度建设作为惩治预防腐败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和治本性措施,必须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1、抓制度完善,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科学原则实质上是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制度建设中的集中表现,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制度建设的首要条件。不符合科学性的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制度。一项制度,无论它制定得如何合法周密,如何全面系统,如果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就是无用的。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反映时代要求,符合科学精神,而且要使必要性与可能性相统一。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必须谨慎、严密、周全。每一项制度的出台,必须考虑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党的组织机构、党的活动和党的肌体的运转规律,不断排除各种违背科学的因素,严肃地维护制度的权威。在注重制度的严谨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下,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一次梳理,滞后于实践发展的要进行修订,有明显缺陷的要及时完善,过于原则的要尽可能细化,需要制度约束的要进行补充,以使各项廉政制度规定彼此衔接、互补互济,着力提高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发挥制度规定的整体合力。坚持实用、科学、效能的原则,以党务政务公开制、民主集中制、岗位目标责任制、督查考核奖惩制为重点,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工作规程规范、民主决策、党风廉政、监督检查以及党支部工作、绩效管理、内部管理等制度,使各项廉政制度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威慑力。2、抓制度落实,着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制度的权威性是指,作为规范组织和个人言行的制度一旦实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在它的制约之下。制定一份好的制度不容易,把制度落到实处更不容易。有了好的制度,关键是抓落实,要在落实上花气力。一要有落实的决心。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就是法规,规定了的东西就必须坚决落实,努力形成领导敢于执法、群众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二要有落实的办法。抓落实也是一种领导艺术,也需要动脑筋想办法。比如吃喝问题,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地到高档消费娱乐场所转一转、查一查,就比只下文件有效果。三要有落实的措施。要善于抓关键环节、抓公平公正、抓刚性措施。抓不住关键环节,就会拣了芝麻丢了西瓜;不公平公正,同样的问题有的处理很重,有的不闻不问,不仅会导致制度推动不力,而且还可能助长腐败;政策措施有弹性,处事就不公,群众就不服,最后会导致整个制度不落实。3、抓制度创新,着力增强制度的适用性制度建设要与时俱进,要善于学习借鉴,从廉政建设的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制定出一些新的好的制度,随着形势的变化和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各部门各单位的廉政建设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廉政制度,努力做到行政管理权力和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就约束到哪里。要紧紧围绕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及关键环节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堵塞滋生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漏洞;要紧紧围绕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减少权钱交易的机会和空间;要紧紧围绕党务、政务、厂务、村务、事务公开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规范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紧紧围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保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三、在提高制度建设的执行力上狠下工夫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讲话中,着重强调抓好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问题。事实一再表明,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执行制度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抓好制度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可以说,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是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我们要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精神,下工夫抓好制度执行,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效用。1、狠抓制度教育,提高党员干部遵守制度的自觉性在现实生活中,不管制度怎么好,总有人不去执行,也会有人故意违反和破坏。而一些党员干部制度意识淡薄,缺乏严格遵守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是影响制度执行效果的重要原因。把制度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熟知制度内容,增强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真正把制度转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2、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严肃性维护是保证,制度的尊严不受侵犯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一项制度出台、一项工作部署传达后,要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反馈信息,以便总结提高,调整深化。要坚决杜绝和纠正把单位或部门利益凌驾于全局之上,对上级重大决策和制度要求只取所需,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的现象。要建立保障制度执行和工作落实的机制,建立督促检查机制,解决谁来检查、如何检查、检查结果如何使用的问题。要优化考核考评工作,做到科学、可行、合理、及时、有用。要大力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办事公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3、建立问责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履行制度的约束性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健全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并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要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对制度执行不力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这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和根本措施。一些制度不落实,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及时受到查处。因此,必须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只要触犯了制度,都必须依纪依法处理,决不姑息迁就。越是领导干部违反制度,越是要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制度建设刻不容缓、任重道远。顺应人民的真诚期盼,回应时代的迫切呼唤,适应形势的客观需要,要求全党同志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务必把思想和行动高度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坚定决心,振奋精神,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以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新进展、新突破、新成效,迎接建党90周年。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论文##中学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报告**中心中学 ***党风廉政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事业的兴衰成败。学校是一个特别的场所,担负特别的职能,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性和特殊性。一、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1、学校的腐败是后果最为严重的腐败学校的主要工作是培养人,造就人。如果这个过程腐败,造就“一项豆腐渣工程;那么,塌下来的就不是单纯的一栋高楼大厦,不是一座防洪大坝,而是一个民族,一个国运。因此,曾有人说,学校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损失与后果最严重的腐败。所以,我们必须从民族强盛安危的高度,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学校教育,育人为本,德智体美,德育为先。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我国社会并存。各种观念碰撞和利益摩擦逐渐增多,人们的价值取向趋于多样化,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可低估,而且确实有学生较深地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的影响。各种腐败现象对青少年尚不成熟心灵和思想产生了极大地冲击,这不仅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也会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埋下危机。2、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面临严峻的形势学校是传播知识和传承文明的“圣地”,一直以来被人们誉为“一片净土”,但这些年来早已经是“净土不净”了。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问题已经相当严重,相当普遍,甚至泛滥成灾。这些情况和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就是其中最突出的症结。许多人包括部分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对学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认为学校是“清水衙门”,既不同于政府机关,也不同于经济单位,涉及的权益范围有限,没有产生腐败的条件,认为在学校讲党风廉政建设完全是“小题大做”;有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不明确,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或者是领导干部的事,对本职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原管、不敢管;有的认为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才是硬指标,党风廉政建设是软任务,口头上讲重要,行动上往往做不到,自以为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心存侥幸。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特点1、层次性。一是学校领导的廉洁从政建设,以模范行为影响教职工。二是教师的廉洁从教建设。崇高的师德师风是廉政廉洁之风的基础。三是学生的廉洁意识教育。2、互动性。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多维双向互动的特点,一是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与社会保持一致,保持沟通配合;二是学校与学生的互动,要在抓好学校领导、老师、学生廉洁教育的基础上,注意创造促进互动的平台和机会,如组织学生干部、团干、少先队干部积极对学校进行民主监督,监督“校务公开”及廉洁从教情况;三是学校与家长的互动。3、整合性。强化校园廉政文化的建设,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融入学校的办学思想、价值观念、学校作风与传统、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等各项内容之中,使廉政文化成为学校文化的深厚内蕴;强化学校廉政建设和学校管理、学校德育有机结合。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1、突出一个中心突出一个中心就是把党风廉政建设始终作为“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基础。教育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教育本质特征的体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来理解我们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是实践教育为人民服务的最高宗旨;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就是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前进方向。因此,我们理所当然必须把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作为一项根本任务,要把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实现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的保障措施抓紧,抓好。当前,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要是通过教育行风、工作作风、师德师风以及党员干部廉洁勤政的表现所反映。学校的党风关系着学校的教风,党员干部的表现对教职工群众必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把“办人民满意教育”与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相结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抓党风、带教风、促学风联系起来,避免孤立地搞活动、讲形式。2、搞好两个结合搞好两个结合,就是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相结合,就是把抓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文化进学校活动相结合。去年上半年,我们结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其中。要注重教育和帮助教职员工深刻认识教师应该具有的优秀品质,用正反两方面典型警示每一位党员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努力保持先进,做到为人师表。3、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完善学习教育机制。政治理论学习,应该作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帮助教职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夯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培养他们高尚的道德情操,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二是完善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来规范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三是完善监督机制。首先是落实群众监督机制,凡涉及学校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涉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涉及重大基建维修、经费开支都需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群众意见;其次是完善对人、财、物的监督管理机制,学校的各项重大开支及评职、评模、晋级,必须接受群众监督,凡财、物的使用与经费的支出必须坚持一整套严格的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相互制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学校的稳定发展。4、落实“四无”要求一是落实工作无任何差错的要求,严禁不规范的工作行为。要把“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作为抓手,完善《教师职业规范》,规范教师教书育人的言行;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规范教师的工作纪律和工作时间;建立《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言谈举止。二是落实领导与党员模范带头的要求,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率先垂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落实教师无失德现象的要求,强调教师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用规范的管理条例检查考核师德行为,推进教师用规范的职业道德教育影响学生。四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要求,强调把廉政教育渗透到课堂教学,把德育教育与遵纪守法、诚信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学生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培养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劳动本色,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崇高的道德情操。总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重大,意义深远,且工作异常艰巨复杂,学校始终必须高度重视,积极落实,认真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学校事业持续快速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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