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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期刊

发布时间:2024-07-06 10:11:57

中国律师期刊

主要有: 《法学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双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专论”、“法学争鸣”、“青年法苑”、“司法官谈法治”、“港澳台法律问题”、“外国法制”等。 《中国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法学会主办,每双月9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题论坛”、“各科专论”、“立法研究”、“国外法制与法学”、“研究动态”、“司法改革与司法公正”等。 《法学评论》: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3日出版,主要栏目有“司法改革纵横谈”、“评论·专论·争鸣”、“外国法制”、“古代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实务”等。 《政法论坛》: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主办,逢双月出版。 《现代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南政法大学主办,每双月2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法苑新枝”、“法与争鸣”、“专论”、“立法建议”、“工作研究”、“法律史论”等。 《法律科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西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立法研究”、“学术综述”、“司法实践”等。 《法学研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每单月23日出版,前身为中国政治法律学会于1954年创办、1966年停刊的《政法研究》,1979年复刊改为现名。 《法商研究》: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南政法学院主办,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热点问题”、“法学争鸣”、“法学论坛”、“法学专论”、“立法建议”、“外国法学”等。 《政治与法律》: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每双月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政治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司法实务研究”、“中外法律”等。 《比较法研究》:季刊,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主办,逢1、4、7、10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专论”、“学人札记”、“书评”等。 《当代法学》:月刊,法学核心期刊,吉林省法学会主办,每月20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理论研究”、“立法研究”、“比较法研究”、“国际法研究”、“司法实践”、“司法改革”等。 《中外法学》双月刊,法学类核心期刊,北京大学中外法学杂志社主办,逢双月出版,主要栏目有“论文”、“评论”、“判例与研究”、“新书简评”等。 《法学杂志》:双月刊,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每单月15日出版,主要栏目有“专论”、“新法研讨”、“青年论坛”、“司法实践”、“调查研究”、“军法纵横”、“外国法制”、“律师园地”等。 《法律适用》:月刊,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每月8日出版,主要栏目有“法学论坛”、“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问题探讨”、“热点聚焦”、“司法解释与适用”、“国外司法”等。中国知网上有这些期刊的材料。

查了一下!《中国律师》这个期刊目前未被任何一个核心期刊数据库收录!!就是一个普通期刊,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主办的,算是 普通国家级期刊。

1、《法学》月刊2、《中国法学》3、《北大法律评论》4、《民主与法制》5、《中外法学》6、《法学研究》7、《法学杂志》8、《法学家》9、《政法论坛》10、《现代法学》11、《当代法学》12、《法商研究》13、《法律科学》14、《法学论坛》15、《政治与法律》等等。

中国律师期刊格式

中南六省(区)2022律师论坛将于今年年底在广西南宁召开。本次论坛由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具体承办,论坛的主题是“机遇 发展 跨越”。

“[2]国家建委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情报研究所.给水排水[J].建筑技术通讯,2002,() ”这个格式,作为参考文献格式不对、不准确。从以上只能看出期刊名应该为“给水排水(此期刊的曾用名为“建筑技术通讯-给水排水)”,出版时间为2002年第12期。缺少项:作者、论文题名、期刊的卷、起止页码。所以不能准确完整地著录参考文献的信息。 按照“GB/T 7714-2005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要求的期刊文献作为参考文献的格式为:[2] 作者.论文题名[J]. 期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1、律师函可以分为抬头、首部、主体、尾部和脚部五部分。其中,抬头和脚部主要是使用律师事务所统一格式,没有太多技巧性的东西。2、下面重点讲述首部、主体和尾部三部分:(1)首部写法有如下两种:一是“仿外文式写法”,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客户,将送达对象提前到第一行的左侧顶格位置,写上:“致:____(送达对象全称)”。第二行留空,第三行写律师函件标题,第四行写发函号,第五行留空,第六行左侧顶格写“敬启者:”,第七行开始写正文。另外一种是“中国式写法”,适用于国有、集体或私营企业,即第一行留空,第二行写律师函件标题,第三行写发函号,第四行留空,第五行写送达对象全称,最后一个送达对象名称后标全角冒号,第六行开始写正文。无论何种写法,都不能对送达对象名称使用简称,这是对客户的不尊重;发函号一般由发函律所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此外,律师函标题一般不要简单写成“律师函”三个字,这样不容易让读者直截了当地领会文件要旨。(2)正文正文一般分为四个部分:委托来源——事实概要——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这部分主要讲述的是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事项。基本陈述方式如下:就__事宜(以下简称“题述事宜”),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__(以下简称“__”)的委托,指派__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具本律师函。这部分常见的错误是律师往往以自己的名义向送达对象发函,这是不符合我国律师执业规范中关于由律师事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要求和办理业务的要求。事实概要要留意这一部分的写法比较特别,不需要像法律意见书一样详细展开,只需以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和委托人的陈述为基础,扼要地将事实和争议焦点总结出来即可。这是因为律师函最主要的作用是“宣示”而非“分析”,如果详加分析则显得喧宾夺主了。法条引用和律师评述这一部分的写法与事实概要相反,虽然律师函篇幅往往很短,但在这一部分,往往需要将法条全文引用。何故?这是因为律师函除了“宣示”的作用外,还有“说服”,而说服读者最简洁的方法就是“以法服人”,将法条全文完整引用,能够有力地建立起自己的论述基础,这种方法最简洁最直接。法条引用后就开始律师评述,将事实概要和法条结合起来进行评析,最后得出双方在法律上应有的权利义务。威胁性的要求或意见最后一部分是律师以专业语气告知对方,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完成规定事宜”。在提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威胁”,若对方不按照要求办理,将面临何等不利状况和后果,例如承担相关费用或损失等,强化律师函的威严性和委托人的立场。要注意这部分威胁性内容必须留有余地,用词坚定但不能过急,不应过度恶化双方关系而打消对方提出和解的积极性,更不能把本部分内容夸大,变成非法的威胁恐吓。总之,正文的行文风格和用语要考虑对方的特点,如果属于普通人,应当通俗易懂;如果属于法人和社团组织,可以行文正规一些;如果是专业人士,则应该使用法言法语。(3)尾部主要由律所盖章、律师签名、签署日期和联系方式共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一律右侧顶格书写,其中律师签名应该手签,下面用印刷体标注上律师姓名。签署日期为避免书写潦草,应该尽量打印事务所和签发律师的全名。最后一行注明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对方与律师及时联系。律师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律师写律师函的时候一定要按照这样的要求进行,这样写出来的律师函才能够是对对方起到一份警示作用。律图小编在上文中介绍了律师函三方面的要求,大家有需要写律师函的话可以适当的参考一下。更多关于律师函的知识,请到律图网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律师函格式:律师函 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贵公司拖欠借款不还事宜,特向贵公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贵公司曾向原 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用贵公司的房屋、机器设备等作抵押。2006年9月, 银行 支行将该项债权转让给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中国 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委托荆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北京市盈-科事务所 律师对该项债权进行清收。截止到2008年2 月20日,该项借款本息余额累计已达万元。 荆州市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贵公司进行接洽,商谈如何还款事宜,但贵公司一直没有拿出还款的诚意,致使该事项陷入僵局。现正式向贵公司发出律师函,请贵公司于2008年3月10日之前,采取措施筹措资金,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国律师杂志电子期刊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什么级别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华税的客户涵盖高科技、房地产、金融、石油化工、教育培训等热点行业,具体服务涉及税务争议解决、海外投资税、转让定价管理、并购重组税务设计等诸多领域。华税的专业服务有效地协助客户减少了涉税风险,对客户节约成本、提高竞争力起到了显著的助力作用。华税的经验表明,税务与法律结合的规划可以为客户带来更大的价值,并更能确保税务方案的合法性。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多年的服务经验积累,贯彻始终的客户至上服务承诺,与社会各界的良好关系以及多元化的社会资源,都保证了华税能够满足客户多类别、多层次的涉税法律服务的需求。较之于“四大”等国际性税务服务机构而言,华税本土化的立足确保其对于中国税法的理解与把握更为深入,与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更为顺畅;在具体服务中,华税能够充分考虑本土客户的实际经营情况与承受能力,提出更为经济合理的取费标准;以上特点决定了华税更为注重专业服务本身给客户带来的真实价值。目前,华税坚持以专业化与国际化为事业发展目标,以成为“值得信赖的中国税法专家”为追求,积极协助客户降低税法风险、优化节税空间,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水准的涉税法律服务。继成功承办2010年中国税法论坛后,2011年华税律师事务所承办“第二届中国税法论坛暨首届中国税务律师论坛”,入选《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2011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事件”。 2012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北京饭店贵宾楼三层王府厅由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北京汉坤律师事务所、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北京立方律师事务所、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八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发起成立的“中国金砖律所(LBL)”正式启动。 “金砖八所”涵盖税务、商事诉讼、金融投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房地产、劳动法、能源环境八个领域,金砖律所中8家律所在各自的专业领域,均获得过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大奖,是各法律专业领域的佼佼者。“钱伯斯”大中华区主编卢安宜认为,金砖律所倡导的专业和合作精神,将促进中国律师专业更加精进。 华税律师事务所已经出版《中国税务律师实务(二版)》(2012,法律出版社),《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纳税指南》(2011年,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转让定价与反避税纳税指南》(2010年,中国税务出版社),《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2009年,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第一版)》(2009年,法律出版社),《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2009年,法律出版社),《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2008年,法律出版社)等十余部专业著作。

中国法律期刊网

你好,法律类网站实在是太多了,这里就给你列举几个:一、最权威(1)最高人民法院:(2)最高人民检察院:(3)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最常用(1)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板块:(2)北大法宝:(3)法律博客:

法律图书馆,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刑事法律网,法邦网,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等都是很不错的网站,前面四个主要供学习用,后面的是实用型的。。

拓展:中国的政法网下面有个法律法规的栏目,链接:

百度百科有详细的介绍:

中国律师杂志第11期

论文《刑罚功能论》,邱兴隆,《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刑罚个别化否定论》,邱兴隆,《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邱兴隆,《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威慑刑的理性反思》,邱兴隆,《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报应刑的生命路程》,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一般预防的规诫》,邱兴隆,《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刑罚是什么》,邱兴隆,《法学》2000年第4期《一般预防的局限》,邱兴隆,《政法学刊》2000年第3期《报应论的理念嬗变》,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般预防论的流变》,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刑罚一体论的解构》,邱兴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个别预防论的四大命题》,邱兴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般预防的证明》,邱兴隆,《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死刑废止论的起源》,邱兴隆,《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刑罚报应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6卷《刑罚一般预防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个别预防论的源流》,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邱兴隆,《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刑罚一体论的影响》,邱兴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报应刑的价值悖论》,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死刑的德性》,邱兴隆,《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国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批判的学问》,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学海沉浮录(之一)》,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学海沉浮录(之二)》,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学海沉浮录(之三)》,邱兴隆,《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多年来,结合律师业务,利用工作之余积极研究经贸和法学理论,先后在《国际贸易问题》、《世贸组织动态与研究》、《国际商务》、《中国律师》、《律师与法制》、《中国民营》、《鹏程杂志》、《国际商报》、《中国律师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深圳晚报》、《晶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香港有线电视台、深圳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律师在线》等国家和地方众多杂志、报纸、电视和网站及大型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经贸及法律论著十余篇、文章百余篇。一、著作 : 1999年10月为首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交易会撰写编著《技术交易实务》一书。二、部分论文 :1:1995年 《论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法律冲突》(95年第4期《深圳特区法制》)2:1995年 《我国外贸企业国际反倾销问题及其对对策研究》(95年6期《深圳特区法制》)3:1996年 《建立我国外贸反倾销应诉机制的思考》(96年第3期《国际贸易问题》/96年第2期《律师与法制》)4:1998年 《反倾销案件认识误区》(1998年1月7日《中国律师报》)5:1998年 《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秩序》(1998年12月21日《深圳法制报》第8版)6:1999年 《技术交易合同主体及其应特别注意的问题》(99年12月5日《国际商报》第6版/99年9月19日深圳电视台《法制纵横》专栏)7:2000年 《反倾销案件中电子文件证据问题的研究》(2001年10月全国律协国际专业委会员年会论文集,后被众多刊物转载、文集辑录。)8:2001年 《中国入世:反倾销与保障措施》(2001年第7期《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1年11月《中国律师》)9:2001年《有奖销售奖券空号消费侵权案辨析》(2001年12月《律师与法制》)10:2002年 《中国入世与律师专业定位:论执业品格与专业定位对中国律师业发展的影响》(2002年9月12日第10版《深圳法制报》)11:2004年 《从彩电反倾销案谈律师执业操守与律师生存环境》(2004年第9期《中国民营》)12:2004年 《我机电企业在反倾销涉案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应对技巧》(2004年10月第96届广交会商务部研讨会演讲论文)13:2004年《深圳律师业现状之片面观》(2004年7月《律师与法制》)13:2005年 《科学认识中国频遭国外反倾销深层原有及应对举措》(2005年第2期《中国律师》)14:2008年《基层社区是我国律师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2008 年12月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优秀论文演讲发言)15:2009年《关于律师业的新思索》 (2009年12月《中国律师观察网》及2010年2月《中国律师》杂志发表)16:2010年《律师职业悟性漫谈》 (2011年1月《中国律师杂志发表》)注:上述是汪腾锋论文文章中的一部分,其中数篇论文已被重要学术专著或教科书摘编引用。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 30年前的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的时候,15岁的邱兴隆高中毕业。此时,中国和越南之间的战火已经烧了起来,这个来自湖南湘乡的少年希望能够成为士兵置身战场。他的士兵之梦没能成真。他不得不重返学校,补习了半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现在的西南政法大学)。“当时说是读法律系,但整个国家其实没什么法,也就是《宪法》、《刑法》、《婚姻法》,而且《刑法》用得多,自然而然就对《刑法》感兴趣。”邱兴隆回忆。在邱兴隆考上大学的1979年,国家颁布了《刑法》。“1979年之前,死刑被滥用了,任意性太大,没个准。像张志新、遇罗克这样的案子,死刑起到的是反动作用,被扼杀的是真理。”邱兴隆说。1979年之后,尽管死刑是作为法律手段存在,但和政治的结合依然紧密。《刑法》颁布之后不久,全国性的严打开始。“严打时期,死刑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比如说盗窃罪,1979年最多是无期徒刑,到了1981年,就可以判死刑了,盗窃罪一下成为死刑大户。”邱兴隆说了一个案例,当时有人偷了一批纽扣电池,受害人报案是价值四千多元,但当时公安局搞了个界定,定成三万多元,这就判成了死刑。这起案件后来被认为是一起错案。“因为后来发现那些电池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值这么多钱。”邱兴隆的办公桌上置放着一本他所著之书《关于惩罚的哲学——刑罚根据论》,为此书作序的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教授高铭暄。1986年,23岁的邱兴隆成为了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研究生。一年之后,确定博士论文选题时,邱兴隆本打算以死刑为研究方向,但高教授否定了,高认为,在当时的形势下,死刑是不便于拿出来谈论的,这是个政治问题。北京大学教授的陈兴良曾回忆与邱兴隆那段在北京的日子,“当时的邱兴隆桀骜不驯而玩世不恭,尤其是他性格上的易变和情绪上的急躁,多少为他后来的变故埋下了伏笔。他是一个极不安分的人,创新冲动与冒险心理主宰着他。”彼时,正值海南建省前夕,原本平静的岛屿一片喧嚣。在和朋友到海南大学联系工作的时候,邱兴隆被校方开出的优惠条件所吸引,答应毕业之后到该校工作,并以教学实习的名义留在海南,办起了一家书店。1989年,匆忙回京完成博士论文的邱兴隆,7月份办理了分配到海南大学的手续,并准备在8月份进行博士论文答辩,看起来,他的学业之门马上就可以关上了。但他没想到的是,此时,属于他的“传奇”之门才刚刚打开。1989年7月20日,邱兴隆被警察带走了。在一次清查行动中,警察在他那里发现了几部书稿。当晚,邱兴隆便被以“涉嫌非法出版”之名送进了北京市公安局收容审查站。“收容审查的最长期限本应为3个月,但等事情查清,我被整整关押了185天,收审结束时,还留下一个尾巴——取保候审。”邱兴隆回忆。陈兴良记得,从收审站出来之后,面容憔悴、衣衫褴褛的邱兴隆找到了他,他安排邱洗澡、吃饭,并陪着他买了全套的新衣服换上。在邱兴隆被收容审查期间,海南大学已经致函中国人民大学,表示不再接收他。1990年,虽然邱兴隆获得了自由,但当时北京市收容审查站只是口头宣布事情已经查清,其不存在违法行为。当邱兴隆提出要书面结论时,遭到了拒绝。“从承办人员那里了解到,之所以不给书面结论,是因为当时行政诉讼法已经出台,我属于被错误收容审查,而且超期,出具书面结论等于给我提供诉讼的证据。”邱兴隆说。当时,他的老师高铭暄、王作富教授曾在多种场合以他的遭遇为例,呼吁制止滥用收审、侵犯人权的现象。“收审释放”的影响巨大,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遇到有愿意接收他的单位,又要他出具收审他属于司法错误的法律文本。邱兴隆感到了心灰意冷,与中国人民大学不辞而别,“失踪”了。 他下海做了一个书贩。“当时觉得,读了博士又有什么用呢?我感到了一种自卑。”邱兴隆还在不停地吸着烟。在他回忆里,1993年,他在河北石家庄向一位书商追款,没钱给他的书商给了他一批盗版的《读者文摘》精华本,他接受了。这些书后来被查了出来。“当时正值全国扫黄打非,而石家庄又是盗版书的重灾区,甚至因为我是法学博士生的原因,我被某些地方领导刻意树立成了反面典型。”1993年3月,邱兴隆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出版”为名收容审查。1994年8月,已经被收审近一年半的邱被以“投机倒把”罪名逮捕。他从收审站转到了看守所。由于一直没有终审判决,邱兴隆就一直呆在看守所里。这种厄运意外地给邱兴隆研究死刑提供了便利。邱兴隆觉得看守所里的“亚文化”对他是有帮助的。每个刚来的“新人”都要对号子里的人讲自己的入狱起因,不说实话就挨揍。作为法学博士生的邱兴隆在看守所里很有名,囚徒们往往把他当成救命稻草,将自己的经历和犯罪过程详述给他听。“那些被判了死刑的人,各种各样的心态都有。”邱兴隆见识了各式死刑犯,有刚进来的时候大无畏的,但临到上刑场时,屎尿弄了一裤子。执行死刑的人都有经验了,把犯人的裤腿都扎好;也有不怕的,笑着走的,还开玩笑说,哥几个再见啊,上路了。邱兴隆思考,为什么看上去和我们一样的人,就非把他杀了不可?还有那么多人,即使按照并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他也不该判死刑,为什么就判了死刑?“如果我是法官,在判死刑的时候,我会受到煎熬,但有的人也许不会。” 1996年的冬天,他和两个死囚关在同一个号子里。邱兴隆当时胃出血,拉出来的全是一块一块的血,往盆子里吐的也全都是血。“吐完之后,我感觉自己就要死了。”邱兴隆说他晕了过去,醒过来的时候,发现自己仍在原地,没有死,也没有人把他带走。他听到牢里的人都在大声地给他报号——这里有人生病了。好不容易,有个干警过来,看了看躺在地上的邱兴隆,踢了他一脚,以为他是装病,走了。那两个和邱兴隆同号的死囚用手铐使劲砸着铁门,大声叫道,你们还管不管啊,人都要死了!“他们是死囚啊,但他们在想着救我,这个时候,你说他是好人还是坏人?他们杀人的时候也许很凶残,但这个时候的他们又怎么解释?我觉得人性本来是善良的。”邱兴隆认为这样的经历影响了他日后主张废除死刑。邱兴隆早期做学生的时候是主张保留死刑的。“做学生的时候,从学校到学校,没什么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说,看守所的经历是一种财富,从素材的收集到思想的积累,都是在书斋里找不到的。在看守所里,抬头见刑法,低头见罪犯,想不思考都不行。”邱兴隆开始有意地研究看守所里的死囚。为了了解他们,他故意让干警给他调号,因为“一个号子里最多只有两个死囚”,他想接触更多将要赴死之人。对于死刑,彼时出现了一些变化。1996年的冬天,职务侵占罪出台之后,看守所里有个信用社的主任原本因为贪污被判死刑,后改判为职务侵占罪,获刑15年。“我清楚地记得,当他的镣铐被打开之后,他大喊一声:活——了!整个看守所都听得到。能听得出来,那种求生的欲望是多么地强烈。”邱兴隆觉得,从那个时候开始,死刑的滥用开始刹车了。 邱兴隆留着一头长发,黑且瘦,这让他看上去像是一个流露着颓废感的摇滚歌手,而不像是律师和教授。他曾开玩笑地说,要把失去的头发补回来。在看守所里,他留了近5年光头。1993年到1998年之间,看守所里的邱兴隆不知道作为囚徒的日子什么时候是尽头。他曾经因病出去就医过一次,外边的街道他都不认识了,“变化太快了,这让我感到心慌。”他甚至认真地打算过,放出去之后,回湖南老家种两亩地,平平淡淡过一辈子。1997年12月,在被羁押近5年后,邱兴隆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由于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了所判刑期近一倍,他不服判决,继续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他本人和他的辩护人张金龙律师的请求下,1998年12月20日,邱兴隆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无罪。 这个终获无罪的法学博士生,带着在看守所里用糊包装盒的纸写就的几百万字论著、手记以及九麻袋的书,南下重庆,回到母校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99年,曾经“很不听话”的学生邱兴隆向导师高铭暄教授提出重新申请博士学位。1999年5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邱兴隆的博士论文答辩开始,刚准备说话,他已泪流满面。23岁就考上博士研究生的邱兴隆在36岁时拿到了博士学位。对于死刑,学界已经沉默很久了。1980年代严打的时候,曾有学者对滥用死刑提出异议,当时被当作政治事件来处理,这些学者还被全国通报批评。2002年,邱兴隆在湘潭大学组织召开了一次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结果他发现,在那次会议上,除开国外法学者,主张立即废止死刑的中国法学者只有他一个。“目前,从国内法学界来看,大多是限制派和将来废除派,几乎没有人主张死刑要永远存在,但什么时候废除则意见不一,立即废止死刑的声音是少数派。”邱兴隆做过民意测验,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大概只有百分之十一左右,大部分人主张保留死刑。“很多人质疑过我,老百姓都不主张废除死刑,你为什么要违反民意?”邱兴隆认为,做事情是要考虑民意,但绝不能只考虑民意,如果民意第一,“我们都不要上大学,种田就行了,上大学就要培养精英意识,常人想不到的东西你能想到。”在颇受争议地辗转西南政法、湘潭大学之后,邱兴隆做起了律师,但他无法完全适应远离学校的生活,2006年,他接受了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邀请,到厦大任教。“我在厦大领的工资基本上都花在长沙和厦门之间的路上了,在厦大就是精神寄托,证明自己作为学者和老师的存在。”邱兴隆会给学生们说起他的经历。他非常认同费孝通说过的一句话——监狱是社会的窗口。有什么样的监狱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监狱可以折射出社会的文明程度。“一个不重视罪犯待遇、不重视生命的国度,文明程度肯定不行。你在杀一个人的时候,就已做出了判断,人是可以被杀的。”邱兴隆说,“宽容是一种美德,爱罪犯就是爱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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