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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论文研究现状

发布时间:2024-07-04 16:05:49

法与道德论文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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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研究现状论文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学术道德与现状的论文

科学道德学风建设 作业一篇 要求3000字以上: 召开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与会人员围绕目前高校学风建设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讨论,并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学风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教育部部长强调,必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切实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在讲话中指出,长期以来,高校广大教学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潜心研究,严谨治学,敬业奉献,为发展科学、繁荣学术、教书育人做出了重要贡献,体现了良好的师德规范。但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现象仍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仍有发生,在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损害了学术形象,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肃查处,决不能任其滋长蔓延。强调,要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是高等学校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要求,要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工作体系。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净化学术风气,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多管齐下,综合治理,自律与他律相统一,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发挥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发挥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发挥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强调,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培育优良的学风,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者自律是基础,制度建设是保证,领导重视是关键。高等学校是推进学风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学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在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方面取得实效。多年来,教育部一直致力于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先后印发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文件,成立了学风建设指导机构,开展了多方面的工作。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广大教学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发展科学、繁荣学术、教书育人、建设高等教育强国奠定了基础。然而,高校学风建设方面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出现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学术失范现象、学术不端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性质还非常恶劣。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一突出问题。当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高校正在全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教育部党组明确要求各高等学校,把学风建设作为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学习实践活动,全面推进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刚才,各位专家学者和学校领导谈的许多体会意见和建议都很好,使大家很受启发。下面,我谈几点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事业的发展过程,既是学术创新的过程,也是学风建设的过程。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对弘扬科学精神、繁荣发展学术事业,净化校园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科研水平、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科学研究是光荣伟大的事业,也是艰苦的事业。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可走,只有不畏劳苦沿着陡峭山路攀登的人,才有可能到达光辉的顶点。”科学研究以创新为灵魂,以质量为生命,心浮气躁、急功近利,不劳而获、投机取巧是没有出路的,也是不可能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古人云:“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就是科学研究的规矩。只有遵循学术研究的程序、方法和规范,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才能出精品力作,推动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科学发展、学术繁荣必须建立在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基础上。学风不正是科学的大敌,学术不端行为更是对科学的亵渎,危害十分巨大,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必然要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到人力资源大国的转变,进入了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新阶段,进入了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新时期。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最根本的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出创新拔尖人才,这是高等学校首要的核心任务,是每位教师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教师为人师表、行为世范,教师的思想品德、教风和学风,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影响巨大。诚信是一代新人的基本素质。要求学生诚信,首先教师要诚信。“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的学术风气端正了,人才培养的方向才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才有保证,实现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目标才有保证。如果教师品行不端、学风不正,就会误导学生、贻害无穷,培养诚实的劳动者无从谈起,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更无从谈起。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是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必然要求。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特别强调要“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对我们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指导意义。学风是校风、社会风气的引导力量,学风既受社会风气的影响,又影响着社会风气。通过良好的学风、教风、校风服务并引领社会,是社会主义大学和广大高校师生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人民教师要爱国敬业、志存高远,率先垂范、言传身教,真正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另一方面,也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践者、推动者、示范者,成为具有优秀思想品德和人格尊严的社会道德楷模。教师是知识的拥有者和创造者,理应成为社会风气的表率和典范,道德标准应该更高,要求应该更严。学术道德是社会道德的基础防线,学术道德出了问题,社会道德和国家民族的发展就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我们必须严肃对待,切不可等闲视之。从总体上说,高校的学风是好的,教师队伍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广大教学科研工作者献身科学,甘于寂寞,无私奉献,开拓创新,体现了良好的师德风范,维护了高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学术声誉和良好形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高校学术失范、学风不正现象仍然存在,在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这些现象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在这当中,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层面是学风不正,不能严守学术规范,比如学风浮躁、理论脱离实际、低水平重复,甚至粗制滥造、急功近利;另一个层面是学术不端,违背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比如抄袭剽窃、伪造事实、篡改数据等等。这些不良现象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败坏了学术风气,阻碍了学术进步,影响了学术声誉,损害了学术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及时制止,决不能任其滋长蔓延;必须采取坚决果断的行动,在学术道德和学风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二、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体系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管齐下,自律与他律相统一,内部治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要以最坚定的决心,最快速的行动、最果断的措施,尽快将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体系建立起来、有效运转起来。当前,要重点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提高道德自律水平,借助道德力量,使之不愿违背学术道德;二是加强制度约束,规范学术管理,借助制度力量,使之不能违背学术道德;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借助社会力量,使之不敢违背学术道德。第一,加强教育引导,提高科研人员的道德自律水平。增强自律意识、严守学术诚信是开展学术研究、维护学术道德的基础。广大科研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增强历史使命感、政治责任感,始终坚守社会正义,在科学探索的过程中,修身正己、自我约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自觉维护科研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和人格尊严,努力做优良学风的维护者和弘扬者,以诚实守信和严谨治学精神走在社会道德的前列。要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反对急功近利、弄虚作假;坚持潜心研究、严谨治学,反对心浮气躁、粗制滥造;坚持尊重劳动、客观公正,反对虚荣浮夸、徇私舞弊;坚持甘于奉献、尊重他人,反对唯利是图、损人利己。要勇于担当学术责任和义务,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在各种学术评价活动中,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彻底杜绝权学、钱学交易,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要积极开展学术批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高校要大力宣传优良学风和高尚师德典型人物的优秀事迹,发挥好身边榜样的教育激励和示范引导作用。一旦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公布于众,使之产生警示教育作用。要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科研工作者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的自觉性。对于新聘教师和博士生、硕士生,要进行专门的学术规范培训教育,一方面提高认识,加强自律;一方面也要使他们知晓学术规范,自觉遵守,防微杜渐。第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学术行为的制度约束。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制度建设是保证。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学风制度,对规范学术行为、防范学术不端行为具有重要作用。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邓小平同志关于制度建设的论述,对于我们加强学风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和指导作用。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学风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制度。要不断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明确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和道德准则,改进科研评价制度,建立起以质量为导向、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高校出版社、学术期刊要加强对学术出版的规范化管理,建立起严格的审读制度,在出版与发表的环节上筑起防火墙、把好出口关,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总之,要统筹好方方面面,建立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制度。高等学校对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机制,制定处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妥善处理。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都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者予以惩处。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三,加强社会监督,营造学风建设的良好环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进一步推进“阳光工程”,在教师聘任、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著作出版、论文发表、成果奖励等过程中,实行信息公开,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和学术团体的监督作用,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良好氛围,使大家对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提倡什么、抵制什么,是非清楚,旗帜鲜明;在舆论氛围上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使违规者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使更多的人引以为戒、自尊自律。三、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培育优良的学风,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学者自律是根本,制度建设是基础,社会监督是保证。高等学校是推进学风建设的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在提高认识上下功夫,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在学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上下功夫,力求在全面推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方面取得实效。第一,要认识到位,切实增强遵守学术道德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高校要站在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刻领会加强学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始终把学风建设作为事关维护学校声誉,确保高等教育健康发展全局的大事,列入议事日程,放在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当前,要把学风建设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分析检查在学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努力通过这次活动使学风建设上一个新台阶。高校各级党组织都要召开学风建设专题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切实提高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第二,要组织到位,建立健全学风建设的体制机制。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社会科学委员会成立了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高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指导和咨询机构,多年来在学风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对推进高校学风、教风、校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高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学风建设的领导责任,建立健全学风监督专门机构。没有学风建设专门机构的高校,要尽快成立;已经建有专门的学风监督机构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制度,加大工作力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本校实际出发,制定并完善加强学风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从而形成领导有力、责任明确、协调配合、监督到位的学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第三,要措施到位,确保学风建设取得实效。各高校要定期对本单位的学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果断、严肃处理,敢于下猛药,不得推诿和隐瞒。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要掌握政策尺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检举不实、受到不当指控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保护。要严格区分学术不端与不同观点争论的界限,正确把握受到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与其它学术失范行为的界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要把学术规范方面的知识作为教师培训尤其是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高校思想道德和其它专业课程教育教学之中。要把学风表现作为教师考评的重要内容,把学风建设绩效作为高校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方面。高等学校学风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要继续努力,为全面推进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而共同奋斗!

敏超哥。。。。

学术写作注意事项:

一、结构

二、基调

三、措辞

四、语言

去中国知网和万方找找就有了 我也在写 不好粘 只能你自己看了1.3.1美国:体系较为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逐步建立了遏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系统机制。首先,在美国,遏制研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1980年前后,美国科学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案件频频发生,这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1980年,国会众议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专门针对这一问题召开了听证会。1985年,国会实施了《健康研究扩展法案》,确立了应对科研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制度框架。该法案规定,对于卫生部资助的研究项目,一经发现有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就要没收所获得的项目资金。1986年,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宣布了《研究资助和研究合同指导原则》,对有关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指导原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1989年又公布了《发生科学不端行为的研究机构的责任》。2005年5月,卫生部宣布了《针对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政策》,对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做出了更加详细的新规定。1999年,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出台了联邦政府层次研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总体指导原则。这份政策文件规定,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科学基金会等资助机构对研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有最终决定权,但预防、制裁和调查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责任首先要由研究机构来承担。【1】美国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大学层次都建立了专门负责处理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机构。1989年,国家卫生研究院设立了科学诚信办公室(osl),卫生部副部长办公室设立了科学诚信评议办公室(OSRI)。1992年,卫生部把这两个机构合并,成立了研究诚信办公室(ORI)。1993年,研究诚信办公室成了卫生部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调查和处理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从总体上讲,美国的学术研究机构特别是大学都能对研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做出迅速的反应,一般每所大学都设有科学诚信办公室或研究诚信办公室这样的机构,这些机构有常设性的,也有临时性的,它们能够及时调查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事件,调查结果要向校长汇报,由校长来决定最终怎样处理。Illgax Planck Geselischaft(MPG)of Germany,http://ww.mpg.de/.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1J.2加拿大:建立人权和利益问题的审查机制加拿大的每一所高等学校都设有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Ethic Renew O伍ce,ERO)专门负责审查教师在科研活动中是否有违背学术伦理的行为,其日常工作直接对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负责。其审查范围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人权的伦理审查。二是有关利益问题的伦理审查。其中有关利益问题的审查最为核心的审查就是鉴定课题研究中是否涉及到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名誉权,是否有剽窃或潜在存在的剽窃、投机取巧、伪造数据、发表虚假成果等问题。课题组必须提供有说服力的材料、证明等,进而帮助学术伦理审查办公室顺利进行审查工作。同时与教师签订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制使得教师不愿在学术活动中出现违背学术伦理行为。尊重科学、追求真理的文化传统成为教师们遵守学术伦理规范的思想基础。1.3.3德国:防范措施以科学界自治为主1997年,德国马普学会通过了一项内部规定,提出了解决科学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事件的方法。一旦发现某个研究所出现了科学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该研究所就要立即对此事进行正式的内部调查,调查结果要向马普学会的副主席汇报。被举报有科学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人在两周内可以为自己辩护,在这之后的两周时间内马普学会才会做出是否需要正式调查的决定。马普学会成立了常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调查科学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该调查委员会的主席由马普学会理事会成员担任,他必须与马普学会及其下属研究所没有任何关联。调查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采取怎样的惩罚措施。具体的惩罚办法包括警告、没收研究资金、开除和法律指控等。马普学会制定了《研究行为规范》,并于2000年l 2月宣布,所有在其下属研究所任职的科研人员都要签订协议,保证遵守《研究行为规范》。该鬈规范》要求研究人员的实验数据保留至少十年时间以供查阅。另外,马普学会理事会为年轻研究人员开设了研究道德培训课程。【l】主要为大学研究活动提供资助的德国研究学会也制定了《研究行为规范》。研究学会要求每所大学都要对学生进行科研规范教育。每所大学都要保证设置一名调查员,专门解答年轻的科研人员对实验室中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疑问。对于没有根据《研究行为规范》制定具体规定的研究所,研究学会不予资助。德国著名的大学不断出台有关研究道德的规定,特别重视对学术道德失范行为的迅速调查和处理。1.3.4 日本:有关措施还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日本的一些资助机构和研究所早就实行了一些措旌遏制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但各种造假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以来,学术道德失范行为问题在日本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促使一些政府部门和研究资助机构重新考虑相应的对策。日本文部科学省于2006年2月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任务就是研究如何改革文部科学省的竞争性研究资金,以利于有效地减少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该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措施将从下一个财政年度fl】Code of conduct for scientists,Science CounciI of Japan,30ct2006.第8页武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始实施。2005年12月,日本学术会议决定,针对捏造论文数据等学术界存在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制定新的“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日本学术会议为此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除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人员外,还包括法律专家和社会学家。2006年10月3日,日本学术会议公布了“科学工作者行为规范"。【l】行为规范共11条,要求科学工作者个人应正直、诚实、自律,在学术研究中不造假,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学术环境而努力;要求大学及学会等组织对学术研究中出现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迅速查明真相,及时公布结果,同时帮助年轻的科学工作者了解学术界过去发生的不正当行为,并引导他们反思。

跆拳道腿法研究现状论文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体育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竞技体育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跆拳道最早是由韩国人推向世界的一项体育运动,作为一项以腿法为主要进攻手段的竞技运动项目,具有极高的技击实用性和观赏性。目前这一新型的运动项目与健身方式倍受广大青少年的喜爱。自1955年被正式命名为跆拳道以来,它以惊人的速度向前发展,在世界各地掀起了跆拳道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它已经形成完全独立的国际体育组织和正规的国际比赛。1966年国际跆拳道联合会(ITF)成立。1973年世界跆拳道联盟(WTF)成立。2000年跆拳道被列入奥运会正式比赛项目。目前,国际跆拳道协会拥有159个会员,名列世界体育单项组织前列,全世界练习跆拳道的人数达到7000万左右。 随着跆拳道运动在国际体育界的蓬勃发展和奥运会正式项目的确定,我国体育界意识到开展跆拳道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目前跆拳道项目已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奥运争光计...更多划》。全国各省、市、区、体育院校以及行业体协均成立了专业队,参赛队伍及运动员人数屡创国内单项锦标赛之最。以陈中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获得了女子67公斤以上级冠军为标志,我国跆拳道竞技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迄今为止,我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和亚运会等重大国际赛事上共夺得个人项目5枚奥运会金牌(含台湾2枚),数十枚世界(洲际)奖牌。随着中国运动员在竞技场上的出色表现,大众跆拳道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跆拳道协会,大大小小的跆拳道俱乐部和跆拳道场馆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出现。仅仅北京、西安和杭州注册的跆拳道馆就有500家。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包括港、澳、台)练习跆拳道人口已超过500万,大众跆拳道的不断发展和规范为高水平的竞技跆拳道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可以预见跆拳道在中国已经步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快速通道。 但是伴随着跆拳道运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本文旨在通过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等方法对影响我国跆拳道运动的发展的社会学因素、目前我国开展的情况及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从竞技跆拳道和大众跆拳道两方面着手进行深入研究并寻找对策方案,为今后能更好的推动跆拳道运动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提出建议,为我国跆拳道运动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以形成我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良性循环。

分数太少了。

经过近50年的积淀,跆拳道实战比赛的腿法技术体系逐渐趋于成熟。随着跆拳道比赛中电子护具的引入,在普通护具情境下少见或未见的跆拳道腿法技术相继出现,常规的腿法技术在比赛中的使用情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一,跆拳道腿法技术的变化

跆拳道比赛护具性质的改变以及规则变化引发和形成了腿法技术变化的动力。跆拳道腿法技术创新与开发可以从电子脚套上的感应点分布位置,以及符合生物力学规律的下肢不同运动方式两个方面入手。目前显现的腿法和一些“隐蔽”的腿法都存在于“跆拳道腿法资源储备库”中,从隐蔽的腿法中有望发现潜在的新技术。

二,跆拳道腿法技术的创新

电子护具使跆拳道实战比赛具备了技术性革新因素,而击头得分力度的降低又具备了规则的变化因素。这势必对原有的跆拳道技术产生较大的冲击,导致技术使用产生变化,并可能催生新技术。电子护具的感应记分,排除了运动员的动作形态因素。该情况的出现,将打破传统腿法技术标准的限制,出现符合规则的一些新技术形式。

三,跆拳道腿法技术的体系构建

构建完整的腿法技术体系,旨在丰富和完善跆拳道理论内容,更好地为训练服务。根据对近几年跆拳道技术统计文献和访谈结果的分析,使用电子护具比赛的技术考量指标绝大多数还停留在普通护具的技术体系范畴,教练员的训练也没有完全脱离普通护具的技术体系,可见目前的腿法技术体系理论已经难以全面指导训练实践,不能满足目前的训练需求。因此亟待对跆拳道腿法技术内容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以构建出完整的技术体系。

跆拳道以其变幻莫测,优美潇洒的腿法著名于世,被世人称为踢的艺术,这是跆拳道区别于其它格斗术的一个重要特点。跆拳道的腿法讲究变化多样和灵活多 端,对人体的柔韧性,大脑反应的灵敏性,身体运动的稳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它是对人体机能和体能的综合考验。 跆拳道实战中脚踢进攻时一般使用的部位包括脚前掌,脚趾,脚背,足刀,脚后跟,脚后掌(脚跟底部)。利用这些部位可以进行站立踢,跳动踢,助跑踢,转身踢和飞踢等不同形式有踢法进攻,而且每种 踢法踢击的部位各有不同。实战过程中,运用脚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如对方所处位置,暴露的部位,防守的姿势以及双方的距离,选择不同的踢法。脚踢时要利用步法保持身体的平衡,并有效接近对方做出踢击动作。注意两臂的防守。踢击完成马上回到准备姿势,准备下一次的进攻和防守。腿的回位动作要快,以免被对方抓住或抱住。脚踢的练习方法主要是靠平时用各种腿法踢击悬挂的沙袋,经过反复练习提高踢的力量,速度和高度。

中德法律翻译研究现状论文

摘要:《中国翻译》和Babel杂志近30年刊文情况表明,中国翻译研究与西方翻译研究表现出了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研究话题上。具体而言,中国翻译研究更加重视翻译教学、翻译史、翻译行业、翻译技术、翻译技巧的研究。这几个领域其实也是中国翻译学与西方相比的优势所在,代表了中国翻译学的特色。这些特色与中国特色翻译学大讨论中学者们的设想并不一致,并非因为汉语或中国文化的特色才形成,主要原因在于学者们过于注重翻译理论的建构,未能预见国内翻译实践的新发展。关键词:中国特色翻译学;翻译教学;翻译技术;翻译史;翻译行业0.引言“中国特色翻译学”一直是中国翻译研究无法绕开的一个话题。20世纪末曾有过一场比较激烈的争论。有学者坚决认为,我们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学;另外一些学者则针锋相对,认为翻译学不应该有国别之分,建立中国翻译学没有必要,也无可能。有学者将这两派学者分别称作是“中国特色派”和“普遍理论派”(鲁伟、李德凤 2010:11),从当时的情况看,后者似乎取得了胜利。从2010左右开始,这一话题再次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有些学者还连续发表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潘文国 2009,2012,2013),中国特色派似乎又占了上风。以2008年至2018年为时间节点,在中国期刊网上至少可以检索到8篇与这一话题相关的论文,只有1篇反对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其他7篇都积极支持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单从数量上看,“特色理论派”显然胜出。但总体而言,这一波讨论未能引起普遍关注,响应者寥寥。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两波论争都以理论分析为主,焦点在于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是否必要,对于中国特色翻译学到底有哪些内容,“中国特色派”只做了比较简略的展望,并没有依据当时已有的翻译研究来说明什么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翻译学。虽然有学者声称,这一问题“并不是个纯理论问题”,要从“实践”来看这一问题,(潘文国 2012:1)但也只是结合翻译实践,没有谈及当时的翻译研究现状。最近有学者(赵云龙等 2017)发现了翻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发展”,包括5种翻译研究,可以说是为中国特色翻译学提供了研究事实,但该发现是在研究其他问题时得出的,没有深入论证,也没有结合上述两波争论来谈。因此,20多年过去了,我们有必要检验一下“中国特色翻译学”的发展现状,考察一下这些年来中国的翻译学是否有特色?如果有,体现在哪些方面?与当初学者的设想是否一致?本文拟结合《中国翻译》和Babel这两本中西方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的载文,通过文献计量学的研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1.“中国特色翻译学”辨析探讨之前,有必要对“中国特色翻译学”概念加以辨析。所谓“特色”,就是“特有”的意思。纵观学者们的论述不难发现,所谓的“中国特色翻译学”就是中国特有的翻译学,与其他国家的翻译学都有所不同,特别是与西方的翻译学有明显区别。张柏然在论证建立中国特色的翻译学时,就提到翻译学科的人文性有两个特征,那就是“民族性、特殊性”(张柏然、姜秋霞 1997)。这是“中国特色派”学者们一个最为核心的观点。他们之所以提出要建立这种翻译学,原因就在于他们觉得我国的翻译学受西方翻译学影响太深,失去了自己的特色。“翻译学”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说法,既指翻译学这一学科,也指翻译理论。在具体的论述中,2013年之前,学者们倾向于使用“理论”一词,2013年以后,“翻译学”成了更为通行的说法。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汉语以及中国文化决定了中国的翻译研究,特别是翻译理论必然具有中国特色,因为其他国家的翻译理论,特别是西方的翻译理论,无法解释或指导中国的翻译实践。二是中国传统翻译思想的独特性。“中国特色派”的学者往往会把中国传统翻译思想视作是建设这种翻译学的重要资源,主张我们应在传统翻译思想中寻找契合中国翻译实践的资源。传统翻译思想之所以有此作用,就是因为与西方翻译理论大为不同,有其独特性。三是中国人的主体色彩决定了中国的翻译学必然有中国特色。这个理由不太常见,只有两位学者在其共同发表的论文中与有所提及。这两位学者认为,“翻译学的中国特色,就‘特’在带上了中国人的主体色彩,……以中国人的思维,中国人的视角,构建出的翻译理论话语。”(鲁伟、李德凤 2010:14)2.研究设计本文对1987~2016年期间《中国翻译》和Babel杂志上刊载的翻译研究论文按照其讨论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对比这两本杂志所刊发的各类论文数量和比例有无不同,甚至于二者所刊发的论文类型是否完全对应?《中国翻译》刊发,Babel上完全没有刊发的论文,或者《中国翻译》刊发较多,Babel刊发较少的论文,无疑代表了中国翻译学的特色,以此来考察有关中国特色翻译学的争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翻译学,与英语中的 translation studies 基本对应,与“翻译研究”同义,并不局限于翻译理论,翻译技巧探讨、翻译现象分析、翻译人物介绍都是本文研究的对象。翻译书评,包括对翻译理论所做的批评和对有关译作的批评,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但会议通知,新书预告等,包括一些著名人物讲话,不在本文统计的论文之列,因为这些通知和讲话不研究具体的翻译问题,大多也不包含什么翻译思想。少数虽然提出一些翻译思想,但没有进行任何论证。换句话说,根据通行的标准,能够称作翻译研究论文的,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选择《中国翻译》与Babel,是因为这两本期刊上的研究论文最能反映中国和西方翻译学发展的全貌,比较的结果最有说服力。这两本期刊都是行业协会的会刊,刊文类型都很多样化,研究内容都是理论与实践并重,话题都比较广泛,论文形式也都比较活泼,既有专题研究论文,也有随笔式的书评,但整体上学术水平都比较高,都能代表各自所在地区的翻译学研究水平。虽然相对来说,Babel在西方的学术地位不如《中国翻译》在中国的地位高,但这并不影响二者的可比性。在西方,仅就英文翻译学期刊而言,Babel在翻译学者中的影响,似乎不及The Translator、Target和Perspectives等期刊,至少没有《中国翻译》在国内远超其他翻译研究刊物的地位。不过,这只是相对而言,Babel自身的学术影响力并不低,也是 SSCI 检索刊物,只是其作为行业协会刊物,刊文类型多样,不像其他几本期刊只发表纯学术研究论文。不过《中国翻译》也与一些纯学术刊物有区别,行业会刊的特点同样明显。把研究的时间范围确定为1987至2016年,是因为1987年被普遍认为是国内翻译学科建设的起点。当年召开了首届全国研究生翻译理论研讨会和第一次全国翻译理论研讨会。有学者认为这两次会议是“中国的翻译及翻译理论研究开始腾飞的标志”。(许钧、穆雷 2009:27)以2016年作为时间下限,则是为了将时间跨度确定为30年。3.基本数据如上所述,本研究只分析研究论文。《中国翻译》的书评大多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一类书评中评论的内容占有较大比重,反映了评论者的翻译思想;但Babel上的多数书评都不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些书评只是对原书内容的介绍。这些文章可分为4大类。第一类是理论研究,主要讨论理论问题,包括具体的理论问题和翻译理论建设、翻译学发展等宏观问题。第二类是实践研究,主要探讨实际的翻译实践问题,包括某一类文本或领域的翻译技巧以及某一类语言现象的翻译技巧。当然,翻译技巧既包括笔译技巧也包括口译技巧。笔译研究类论文又根据所译文本的领域分为各专门领域翻译,如科技翻译、法律翻译等的研究。影音翻译横跨笔译和口译,也算作实践研究类。专门领域翻译研究也包括文学翻译研究。讨论翻译行业发展的论文也列入此类,因为这些论文大多讨论与实践相关的行业问题,理论色彩相对淡一些。同理,探讨翻译技术的文章也算作翻译实践类论文,因为两本期刊上刊登的都是有关翻译技术应用的文章,究其本质探讨的还是翻译技巧,没有一篇对翻译技术进行理论反思。第三类是翻译史研究,主要钩沉历史上的翻译事实或翻译人物,或是一些文本的翻译与传播情况,对具体的翻译技巧不太关注。有些论文,虽然讨论的是历史上的译者或是译文,但主要焦点在于翻译技巧,则列入翻译实践论文一类。第四类是翻译教学研究,内容涵盖翻译教材、翻译课程设置、翻译教学方法等。《中国翻译》上的此类论文,标题中一般都会有“教”或者“学”的字样,或是在“翻译教学”栏目下;Babel 上此类论文通常会有 teaching 之类的字样,也比较好辨认。这30年期间,《中国翻译》总共发表了2718篇翻译学论文。其中实践研究类数量最多,理论研究类次之。各类论文各年篇数如下:翻译实践研究类论文总共有1522篇。如前所述,这些论文又可细分为更小的子类。下页图1表示的是各子类历年的发表篇数。其中,“科技”指的是有关科技翻译的研究,采用的是国内翻译界常用的含义,包括西方翻译界所说的 technical texts 和 scientific texts 的翻译,不同于有些西方学者所说的 technical translation。(Byrne 2006:7;Ellen & Wright 1993:1)“文化”指的是有关文化文本翻译的研究,即旅游、食品、体育、历史等领域的翻译研究;“政治”是指有关政府文本及军事文献翻译的研究;“财经”指的是有关财经文本翻译的研究,包括广告文本翻译的研究;“技巧”包括那些主要探讨具体翻译技巧,如定语从句翻译、长句拆译,而不关注文本所属领域的论文。图1.《中国翻译》历年各类翻译研究论文篇数图2.《中国翻译》各类翻译实践研究论文篇数同期Babel共发表了553篇翻译学论文,各类论文历年的篇数如下:图3.Babel历年各类翻译研究论文篇数298篇实践研究类论文中,各子类历年的篇数如下:图4.Babel各类翻译实践研究论文篇数4.数据分析由图1和图3不难看出,《中国翻译》刊发的翻译史研究类论文明显比 Babel 多,不仅绝对数量多,比例也高。此类论文在《中国翻译》的全部论文中占到了,在Babel的全部论文中只占;翻译教学类论文反差没有这么大,但也比较明显。《中国翻译》的全部论文中,此类论文占,Babel的全部论文中,这类论文只占,相差接近一半。历时来看,翻译史研究和翻译教学研究类论文在《中国翻译》论文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Babel 所刊发的论文中,占比则没有明显变化。二者的这一差别在下图5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图5.《中国翻译》与Babel翻译史与翻译教学研究类论文比例对比《中国翻译》发表的翻译史研究论文不仅数量更多,而且整体上不断增多,形成了规模。事实上,最近几年“译史纵横”已成了该杂志的一个特色栏目。相比之下,Babel上的翻译史研究论文一直很少。就翻译教学研究论文而言,《中国翻译》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Babel则没有这种趋势,2006年达到高峰之后,又迅速下降,虽然总数不是太少,但与《中国翻译》上的同类论文还有明显差距。由图2和图4可知,在翻译实践研究类论文中,《中国翻译》刊发了数量可观的翻译技巧研究论文,Babel则一篇也没有。《中国翻译》发表了大量翻译行业研究论文,共49篇,占全部实践研究类论文的,Babel发表的同类论文明显要少,只有7篇,占比为;《中国翻译》发表的翻译技术研究论文有35篇,占比为,Babel发表的此类论文有7篇,占比也为。但《中国翻译》发表的此类论文越来越多,特别是2011年后每年都有,Babel只在少数几年才发表了此类论文,没有明显的规律性,整体上近年来不如20世纪发表的多。两本期刊在这两类论文数量上的差别,可见下图:图6.《中国翻译》与Babel翻译行业与翻译技术研究类论文比例对比可以看出,虽然翻译行业研究和翻译技术研究论文在Babel上占的比例有时很高,甚至到30%,但高峰都出现在2000年前后,近年比例都不高,整体上都低于《中国翻译》。就近10年的情况来,这两类论文都是《中国翻译》占比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学翻译研究论文这一子类中,《中国翻译》30年间有一个明显的变化。早期的论文讨论的几乎全部是外国文学汉译的问题,后来出现了许多讨论中国文学外译问题的论文,且后者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以下是二者在该子类中占比变化情况:图7.《中国翻译》外国文学中译研究与中国文学外译研究论文比例2005年研究中国文学外译的论文数量超过了研究外国文学中译的论文,中间二者有所反复,但2009年之后,前者一直多于后者,且差距非常明显。换言之,2009年后研究译出母语的论文超过了研究译入母语的论文。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论文的作者都是中国人,工作单位也大多在中国大陆,可以推断其母语都是中国人。Babel论文作者的语言情况不好推断,尽管我们可以从姓名推断哪些作者是英语国家的人士,结合其供职单位推断其母语是否为英语,但这种推断未必准确,因为西方学者使用多种语言的情况比较普遍,英美学者的母语未必是英语,非英美国家的学者,其母语未必就不是英语。不过,多数研究其他文学英译的论文,其作者都是英语国家的学者,研究英语文学译入其他语言的,其作者大多不是英语国家人士。由此我们不妨假定,Babel上文学翻译研究论文,研究的大多是译入母语的情况。也就是说,翻译史研究、翻译教学研究、翻译行业研究,这3类论文在《中国翻译》发表的论文中占比明显更高,翻译技术研究论文近年来占比更高,翻译技巧研究论文为《中国翻译》所独有,文学外译研究论文可能是《中国翻译》所独有。5.研究发现论文数量的多寡或比例的高低,当然并不反映研究新意的强弱,更不代表翻译理论是否有突破。甚至于期刊论文在翻译研究中的重要性,中国和西方也有不同。有学者就提出,与中国翻译界不同,“在国际翻译界,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著作,而不是论文”(王东风 2016:xvii)。但某一类论文数量多,或是在论文总数中占比高,至少说明翻译学者们普遍关注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翻译研究的兴趣或热点。多数情况下,研究的成绩与研究的数量还是成正比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占比更高的论文代表了翻译界在这些领域的成绩与进步。当然,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期刊论文在学者们的学术成果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此说来,《中国翻译》比Babel占比更高的论文,就是近年来中国翻译学的特色,即中国特有西方没有,或是中国比西方更活跃的翻译研究。如今要是说中国特色翻译学,其表现应该就是翻译史研究、翻译教学研究、翻译行业研究、翻译技术研究、文学外译研究及翻译技巧研究。这一发现在其他学者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印证。有学者考察2001年至2015年的中国翻译学研究,发现中国的翻译学研究有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发展……较为突出的有5个方面:1)视听翻译研究;2)翻译教材研究;3)师资培训研究;4)语言服务研究;5)生态翻译学研究”(赵云龙等2017:15)。翻译教材和师资培训都属于翻译教学范畴,语言服务则是翻译行业范畴。该研究并未参考西方学术期刊,与本研究的发现略有差别,也属正常。无论如何,中国翻译学的新特色与当初学者们的设想都有较大出入,这几种特色大多都与汉语或中国文化没有特别紧密的关联,并非因为汉语或中国文化的特质才形成。只有翻译技巧研究活跃这一点或许与中国文化相关,因为中国人重具体,翻译研究更注重翻译技巧,也就是所谓的“内部研究”;这几种特色与传统翻译思想也没有多大关系,“翻译史研究”虽然也有对传统翻译思想的发掘,但并不是主流,多数还是对翻译人物或翻译事件的描述与回顾,其论述更是极少参考传统翻译思想。其他几种特色,同样很少关照传统翻译思想,学者们引用的主要还是西方的理论。翻译教学、翻译行业、翻译技术与文学外译这4个特色,与翻译实践热点具有高度一致性,实践驱动的特点明显。2004年《中国翻译》刊载的翻译教学类论文超过10篇,之后除个别年份外都超过10篇,这与翻译本科专业以及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很难说是巧合;翻译技术与翻译行业研究的兴起,则与中国翻译市场的快速形成与增长密切相关;中国文学外译研究2005年超过外国文学汉译研究,与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只间隔了一年,显然也是受了中国文学走出去大潮的影响。有这么大的出入,其实不难理解。两次有关中国特色翻译学的讨论,焦点都在于是否需要建立这样的翻译学,至于中国特色翻译学有哪些内容,学者们并未展开论述。虽然学者们用了“翻译学”这一说法,但他们的着眼点是理论,目标是建构出全新的翻译理论,或是在传统翻译思想基础上,形成新的理论。但中国翻译学30年的发展,特别是大规模借鉴西方理论之后的近10余年,实际上进入了一个理论的寂静期,总体来看新的理论很少,理论建构并非翻译研究的主流,可以说也进入了“后理论”时代。对于许多翻译现象,学者们并未结合具体的理论去分析,还有许多学者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如此一来,现实的发展与学者们当初的设想自然就会有所不同。进一步说,即便我们把“翻译学”限定为“翻译理论”,这些年来也没有形成什么中国特色。有西方学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国学者用英语发表的有关中国翻译理论的论文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观点多样化,没有鲜明的独特性,“我们不能说中国翻译理论,就如同不能说爱尔兰翻译理论或加拿大翻译理论一样”(Williams 2013:4)。更重要的是,参与争论的学者们,尤其是参加第一次讨论的学者们,没有预料到国内翻译实践会如此发展,特别是翻译教学、翻译行业和中国文学外译的发展,对于这些实践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来加以解释,或者这些实践会催生哪些理论,不太可能提出明确的看法。潘文国在论述为什么要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时,曾提出了四条理由,其中包括“它在相关领域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重大,而目前别的地方的经验、别的地方的理论都无法解决”(潘文国 2009:103)。但中国翻译实践的新发展,西方原有的理论固然无法解释,中国传统的翻译思想也未必就完全可以解释。况且,多数翻译学者的国学功底未必深厚,要将传统翻译思想运用于具体的研究,会有不小的困难。反倒是一些新的西方理论,用起来更为顺手。此外,过于强调传统翻译思想逻辑上也未必合理。新的翻译实践完全有可能催生新的翻译思想。有西方学者曾经指出,“每一种新的翻译实践都可能会要求新的思想,构建新的理论”(转引自 Doorslaer 2013:77)。中国翻译新的实践,完全有可能启发学者们构建新的翻译理论,只是新的理论也未必如学者们设想的那样,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或汉语特点。6.结语总之,如果我们对“中国特色翻译学”的理解不局限于理论建构,而是所有针对翻译现象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翻译学有其特色,只是这些特色的成因与汉语或传统翻译思想未必有必然的联系。中国的翻译学与西方翻译有所不同,原因在于我们的有些研究比西方同行要深入,下的功夫更多。也许将来某一天,西方学者在这些方面下更大功夫,研究兴趣超过我们,我们的这些特色就会消失。因此,这些特色并非永远属于我们特有。就这一点来说,与其说“中国特色翻译学”,还不如说“翻译学的中国特色”,后者更能体现现阶段我国翻译研究的时代性,既反映了我国翻译研究的新成就,又说明我们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在紧盯世界前沿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参考文献省略,全文请参阅《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作者简介】韩子满,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现代翻译理论及翻译与武装冲突等。

德语毕业论文不难的,主要是题目要定好,不要千篇一律。之前也是弄了好久没过,还是上届学长给的莫文网,相当靠谱的说中国德语学习者篇章写作中的词汇错误分析中国德语专业大学生作文中的篇章衔接与连贯中德外语学习文化的跨文化协同研究中国现代女作家与德语文学来自圣经的常用德语熟语与中文对应语词对比分析对外德语教材《当代大学德语》与《Themen aktuell》第一册内容比较分析高职德语教学中翻译法和交际法的应用"Moodle"在中国大学生德语学习中运用的可行性研究第三语言习得的中介语发展规律——对兰州大学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德语中介语的调查研究德语区学生汉语状语语序偏误分析及教学对策研究德语中的外来词研究汉语本族语者和德语本族语者加工汉语被字句的认知神经模式对比—一项ERP研究汉德语常用动词配价的应用对比研究德语母语者汉语词汇习得偏误研究——基于HSK语料库语料国别教材语音教学针对性评估——以《新实用汉语课本(德语版)》为例理工科院校二外德语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交际因素在大学德语教材中的导入研究——以《新编大学德语》和《大学德语》(修订版)为例庄子在德国——德语文学中的庄子元素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视角下的《当代大学德语》教材分析非目的语环境下第二语言课堂教学策略的对比分析——一项基于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汉语、法语、德语教学的实证研究德语艺术歌曲语音及演唱分析——以《冬之旅》部分作品为例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各类德语讲话稿的翻译及研究《汉语水平词汇与汉字等级大纲》中动词配价研究——对德语配价理论的借鉴身份与写作——德语国家年轻一代犹太裔作家叙事作品研究德语法律文体及合同文本中的名词化现象研究论德语新正字法对中国德语教学的启示从认知角度看英语、汉语、德语中爱的隐喻汉德语音对比及德国学生汉语发音偏误研究论藏族民间故事的德语翻译——以《藏族故事集》为例互文性视角下的译者主体性——《庄子》德语译本的翻译批评研究英语正迁移作用在德语习得中的对比研究德语童话的中国漫游——以格林童话为代表谈其在中国的译介、传播、接受和影响

翻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模板

翻译学是研究翻译的规律和艺术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中外翻译的历史、理论、流派;探讨翻译的性质、作用、标准、原则和方法;描述实际的翻译过程,说明各类翻译的特点和不同要求;探索语言转换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确定翻译人员应具备的素养、才能和培养提高途径,预测翻译事业的发展方向等。下面是我整理的翻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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