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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技术法官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1:29:51

德国技术法官制度研究现状论文

老大// 你不是吧...这种东西你是要听真的还是假的?要听假的 我想你也没有必要这麼大费周章/....那麼你就是要听真的.... 但是我告诉你,这种带有政治性的真话 你别想在百度发出来....所以你还是补充一下你的邮箱比较好....这是常识.

1、监督。这里所讨论的监督问题,指的是对于每一个法官个体也就是对人的监督的问题,因为归属在法官制度的范畴内,所以并不涉及包括审判监督、行政监督等其他意义上的监督问题。从监督主体来划分,对法官的监督不外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形式。在我国,外部监督一般是指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与社会团体的监督,最主要的方式是党内监督,除党内监督之外的监督方式基本被虚化。党内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组织领导形式,实践证明这是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但客观的说,它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仍存在相当的局限性。同时作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所承担的监督职能和作用又一直得不到切实的贯彻,这样就造成了法院平时没人管,出了事情谁都管的局面。对于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的法院的监督是关乎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头等大事,岂能没有一套完整的以法律形式固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规范。还有内部监督,其实质是党内监督系统在法院内部的派出机构,名为监督,很多却流于形式,远没有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观之,我国关于对法官的监督,意识上始终还停留在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管理的层面,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被监督的法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个群体整体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对这个群体的监督的制度有效与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 2、考评。如果说监督是针对法官的职业操守,目的是约束个人行为的话,那么法官的考评则是针对法官的业绩而言,目的是提高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建立完善的业绩评价标准体系。我国现行法官考评机制主要仍然是行政化的考评方式,对法官的考评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评定。总体来说,“德、能、勤、绩”目前真正能够较客观衡量的只有“绩”,标准就是结案数和结案率。根据法社会学中的“撒夫尔定理”,诉讼发生系数与经济发展指数是成正比的。你不能说一个经济较发达地区案件数量很多的法院的法官,他的工作成绩就一定比另外一个经济相对落后地区案件数量较少的法院的法官要好。结案率的标准虽然可以对提高审判效率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不能忽视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年底控制收案,虚报审结数字,违反法定程序突击结案,这样的情况在个别地区仍然存在。总体来说,当前的法官考评基本没有摆脱群众评议加领导拍板的模式,行政领导的个人好恶往往左右考评的结果,主观性色彩过于浓厚,人际关系和利益纠葛成为决定性的因素,既不客观,也不公正。3、惩戒。惩戒是监督和考评的结果,监督和考评是惩戒的目的,惩戒与它们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虽然我国《法官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这部分的内容,但仍然缺乏必要的实质要件。不管是惩戒、监督还是考评,首先都必须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即一个固定的组织机构来进行。世界各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基本都遵循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施行的原则,建立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其他人士组成的惩戒组织;建立司法式或准司法式的惩戒程序;侧重保护被惩戒法官在程序中的各种权利,公平地听取双方证据和陈述等,大致有三种具体形式:一种是法院自己作为法官的惩戒机构,上一级法院负责审理下级法院的惩戒案件,像日本和德国以及美国的一些州,他们在最高法院内部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如德国的“纪律惩戒法庭”。一种是美国联邦所采取的司法系统的管理机构(司法行政决策机构)行使法官惩戒权,其在各巡回区上诉法院依法设立“司法委员会”,成员是地区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的法官。还有一种就是法国的模式,由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委员会,兼管法官惩戒事务,组成人员由总统、司法部长、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构成。可以看出,不论采取哪一种形式,都是由一个独立于当事法院的机构来处理法官惩戒事务。在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是从我国党政机关统一实行的“纪检监察制度”基础上照搬过来的,法院内部设立纪检或监察机构,隶属于政治部(处),其主要职能仅仅是负责对举报揭发的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不具备惩戒的决定权。其他包括对象的区分、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及其启示 关键词: 专利 等同原则 权利要求 专利等同范围 内容提要: 德国的判例表明,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应该及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虽有差异但又实质相同的技术。德国法院在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上建立有积极的等同适用标准与消极的等同适用标准。其中,发明技术思想的实质含义要件、置换的联想容易性要件和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有重要启示意义。 专利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权利要求的语义之外追求专利技术思想的实质保护,以打击对权利要求进行非实质改动的利用者的法则。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重要理论依据。一般而言,被控侵权物未构成相同侵权,可进入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判断,以判定是否构成侵权。但是,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一般会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确立被控侵权物与发明权利技术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问题;二是何为实质相同标准之外的消极标准即抗辩理由问题。本文拟就德国法院对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作一研究,以期有益于我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等同原则在德国现行法中的确立与发展 现行的德国专利法第14条规定:专利或者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1]根据该条规定,专利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和权利要求所表达的具体发明思想所决定。[2]为此,解释权利要求就成为确定保护范围的必经之路和核心工作。具而言之,一方面需要解释权利要求中用语的含义,[3]其含义范围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记载和附图的图示以及一般专业知识来决定;[4]另一方面,需要对权利要求作必需的扩张解释,以评价侵害专利权的等同侵权实施方式,即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 德国最高法院在多个判例中确立了现行法下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认为专利等同的判断是基于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特征的效果与被控侵权物中相应替代手段(相应替代的技术特征)的效果之比较,如果两者的效果相同或实质相同,那么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效果的替代手段的被控侵权物就包含于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5]同时,还要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其等同替代手段是容易被联想到的,且被控侵权物中的等同替代手段与其他特征结合的效果与专利发明达成的效果的同一性也是容易被认识的。[6]后来,德国最高法院在判例中又追加了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第三要件:基于发明技术思想的实质含义的等同解决手段。[7]由此可见,在现行法之下,德国已彻底放弃了过去三分论中总的发明构思的思想,并且不再坚持直接等同与间接等同的划分,转而建立统一的等同判断标准。 二、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判断标准 德国的多数判例表明,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应该及于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虽有差异但又实质相同的技术。但是,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范围毕竟建立在权利要求的含义范围之外,并且还脱离了专利局的必要审查。在专利等同原则的适用上,德国判例确立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权利要求的等同解释必须顾及权利要求的公示性,二是其扩张解释的等同范围还应具有专利性。前者要求权利要求的等同解释应当满足第三人出于对权利要求公示性的信赖而产生的可预见性,建立相应的、积极的专利等同原则适用标准;后者要求欲扩张的等同范围不应及于不能获得专利权之技术等,为此在等同解释中还应建立必要的、消极的专利等同原则适用标准。 (一)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积极判断标准 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积极判断标准,是指权利要求等同解释中扩大解释权利要求所持的判断标准。它的目标就是要打破权利要求中特定用语的含义或者特定技术内容的束缚,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德国判例在此问题上的基本思维是: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可以、也应该扩大到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构成实质相同并且第三人又可从权利要求的记载中容易联想到的技术。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积极判断标准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同一效果性 所谓同一效果性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所采用的替代手段(即技术特征)虽然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手段(即技术特征)不同,但对于解决专利发明的相同技术问题而言具有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效果。可见,同一效果性着眼于技术问题与技术效果的同一性。必须指出的是,对同一效果性的判断不可避免地涉及被控侵权物中替代手段与专利技术中相应技术手段的功能对比问题。因为等同的替代手段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手段相比应当具有相同的技术功能,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8]如果将该同一效果性与美国的等同技术特征功能-方式-效果三重测验标准相比较,那么可以发现前者因缺乏方式要件的约束而显得宽松得多。 1986年4月29日,德国最高法院在路边缘石型材案的判决中肯定了专利等同原则在现行专利法中的适用,并指出:在涉及等同侵权的判定时,1978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经解释而确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而定。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还应当考虑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能够认识的发明的意义。等同与否的判断在于普通技术人员能否基于权利要求定义的发明,再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找出解决发明的同一技术问题的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如果能用具有同一效果的其他手段解决专利发明的任务,那么该其他手段通常包含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内。[9]该案是德国专利等同原则适用的标志性案例。其重要性在于,德国最高法院不再坚持将等同分为明显等同与非明显等同,在放弃总的发明构思概念的同时,创建了统一的等同范围。随后,德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重金属氧化催化剂案中也同样认为:在判断被控侵权物中的替代手段是否构成等同手段时,关键性的工作是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投入自己的专业知识并参考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之后,能否从权利要求表达的角度理解与专利不同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否看出该不同的技术手段在解决专利的任务中具有同等的效果。[10] 2.联想容易性 所谓联想容易性,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根据专利说明书披露的内容,并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以及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可入手的现有技术就能够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的替代手段,并且也能认识到被控侵权物中的等同替代手段具有同一的效果,即被控侵权物具有同一的技术效果。在联想容易性的判断上,不需要普通技术人员有创造性思维,只要其基于相关知识或者简单的实施就能想到等同的替代手段即可。 德国最高法院在路边缘石型材案的判决中还指出:在确定1978年1月1日以后申请的专利的等同保护范围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应当从专利披露的内容中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的具有同一效果的替代解决手段。[11]随后,德国最高法院在1988年离子分离装置案的判决中还指出,在适用专利等同原则时,(仅)以被控侵权物具有与本案专利相同的功能和具有与专利一致的决定性的发明思想来判定等同侵权还是不充分的在解释权利要求中,既要确定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所能包含的含义,又要看为了解决发明的任务,普通技术人员能否通过对所解释的权利要求的思考而联想到被控侵权物中的具有与专利同等效果的解决手段。

法律系论文提纲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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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论文提纲

题目:《仲裁员责任制度研究--兼及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与构建》

第一章 导言

一、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第二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理基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英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哉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英国债法综述

四、英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三节德国

一、背景简介

二、研究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及仲裁机构法律关系的路径

三、德国债法综述

四、德国法下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

五、小结

第四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困境及其解决

一、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价值选择

二、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合同迷局

三、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关系模型的路径选择

四、仲裁员与仲裁庭的关系

五、小结

第五节小结

第三章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仲裁员责任及其豁免

比较研究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比较研究

一、仲哉员w任的纵向比较

二、仲裁员贵任豁免的横向比较

三、仲哉员民事贵任与法官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三节身份一合同模型下仲裁员民事责任及其豁免制度的构建

第四节小结

第四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反思--兼及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第三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反思--枉法裁决罪之批判

一、枉法裁决罪的积极意义

二、对枉法裁决罪内容的置疑

三、对枉法裁决罪影响的置疑

第四节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再反思

一、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现状的利弊分析

第五节小结

第五章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设计一兼及仲裁员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节本章概要

第二节机构仲裁语境下我国仲裁员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制度设计

一、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的法理分析

二、我国商事仲裁相关法律关系与法律环境协调性分析

第三节仲裁员责任制度及其豁免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

二、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第四节仲裁员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一、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制度思考

二、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选择

三、对商事仲裁员实行职业贵任保险的现实困境

四、小结

第五节小结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二:论文提纲

题目:《英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研究》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缘起

二、学术史的回顾与检讨

三、研究路径、结构安排及方法论探讨

四、本文创新之处

五、研究意义

第一章18世纪中叶前英国法律教育的分离状态

一、“光荣革命”后英国社会的发展

二、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三、牛津、剑桥大学的罗马法一民法教育

第二章布莱克斯通与大学普通法教育的尝试

一、布莱克斯通所处的时代

二、布莱克斯通的法律教育实践

三、布莱克斯通开创大学法律教育的深远影响

第三章19世纪上半叶法律教育的艰难推进

一、英国社会对法律人才和法律教育的需求

二、19世纪上半叶主要国家的法律教育

三、伦敦大学的创建:大学法律教育的真正开端

四、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复兴

五、1846年法律教育报告:统一法律教育的构想

第四章19世纪下半叶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确立

一、19世纪下半叶英国法律教育的背景

二、新旧大学法律教育的展开

三、法律职业组织法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第五章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运行

一、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构成

二、新型法律教育体制的实施效果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篇三:论文提纲

题目:《审判权与公诉权的制约关系研究》

摘要

ABSTRACT

目录

一、审判权、公诉权相互制约的基础理论

(一)公诉权的内涵与性质

中国煤制新技术研究现状论文

我国煤炭行业是竞争性行业,而非垄断性行业,私营小型煤矿企业与集体煤矿企业、国有大型煤矿企业长期并存符合客观规律,有利于解决群众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私营小型煤矿企业主要是指年产量30万吨以下的矿井,这些私营小煤矿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私营小型煤矿企业的存在,将是一个长期现象。对此,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一般而言,煤矿企业的销售收入与煤炭价格密切相关,而煤炭价格主要由有限的煤炭资源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因此,蕴藏煤炭资源的土地具有高额的级差地租。国有煤矿企业员工的工资之所以显著高于私营煤矿企业员工的工资,是因为国有煤矿企业的矿工实际上可分享煤炭资源所造成的级差地租,使社会财富的分配更为平等。由于地质条件限制,应积极培育依法拥有采矿权的农村集体煤矿企业,尽可能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率和利用率,并使煤矿企业销售收入中的级差地租比较平等地分配于当地农村居民。

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经化学加工使煤转化为气体、液体和固体燃料以及化学品的过程。下面是我整理了煤化工生产技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煤化工及甲醇生产技术探索

摘要:甲醇是一种有机化工原料,它的用途非常广泛,普遍运用于燃烧材料、合成金属、工程涂料、医学消毒、日常生火等多个方面,在甲醇的制造方面,一般都遵循着煤气化碳――变换气体物质――精细蒸馏三大工序,在化工厂生产活动中一般将生产甲醇的工序称为“工段”。难点在于如何去调控操作所需的参数,本文通过对煤化工作的特性解析来引申出甲醇生产的要点,同时对生产技术进行一个流程上的模拟,更全面地去了解甲醇生产中需要多加注意的关键。

关键词:煤化工;甲醇;温度;化学反应;化学式

中图分类号:Q946文献标识码: A

1煤气化原理

在甲醇生产的流程中,煤气化是第一步,它是一种化学反应,将气化剂和煤炭资源中的可燃物质放置在一个高位环境下,然后使其发生中和反应,产生一氧化碳、氢气等可燃气体。在煤气化工段里使用的气化剂包括水蒸气、氧气等,在加入这些气化剂后,煤炭就会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从而生成所需的气体。煤炭在加入气化剂后,经历了干燥、热裂解等热力反应,该反应中生成的气体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氢气、甲烷等,这些化学反应的速度取决于煤气化工段中的温度、热压、气化炉质量以及煤炭的种类,以下是煤气化过程中会出现的化学式:

吸收热量:C - H2O → C O + H2C + C O2→ 2C O

发散热量:C + O2→ C O2C +12O2→ C O

变换反应:C O + H2O → C O2+ H2

从大体上来说,煤气化反应是化学中的强吸热效应,如果以动力和热力的角度来解析这类中和现象,重点在于对温度的把握,温度过高会造成气体流失,温度过低则无法产生完整的化学反应,导致生成的气体数量少、质量差。同时在增压方面应该适当地增加对煤炭的压力值,这样可以使化学反应的速度提高,对甲醇的生产效率起积极作用。

2变换工段

甲醇产品在合成时,一般调整碳元素与氢元素的比例的方法是通过一氧化碳的变换反应来实现的,在甲醇生产的流程中,碳元素与氢元素的分离都在催化剂的影响下进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碳氧分离工序对水蒸气的需求量相当大,水蒸气的生产成本在这道工段中会激增不少,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水蒸气,节约生产成本,这将直接考验生产部门的气体生产技术和操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在变换工段中,煤气化之后的煤气物质含有大量的一氧化碳和水蒸气,在催化剂的效果影响到位之后,就可以生成氢与二氧化碳,在此时还会有小部分的一氧化硫转化为氰化硫,此时化学式表现如下:

C O + H2O → C O2+ H2

这是一个主要反应式,但是在主反应进行的同时,还有一部分副反应也会产生,生成甲醇的副产品,这些化学反应包括:

2C O + 2H2→ C O2+ C H

2C O → C + C O2

C O + 3H2→ C H4+ H2O

C O + H2→ C + H2O

C O2+ 4H2→ C H4+ 2H2O

C O2+ 2H2→ C + 2H2O

化学反应在化工产业中要求平衡,在主要变换的化学反应中是一种发散热量反应的类型,这里的化学反应会使煤气化后的温度降低,温度适当降低有利于化学反应的平衡作用,但是如果温度太低,就会导致化学反应时间过长,效率越低,当煤气化工段的生成气体慢慢消耗殆尽时,就会浪费前一道工段的时间和成本,造成浪费。同时,温度还与催化剂的适应性挂钩,如果温度没有调整到位,催化剂的效力就无法发挥到最大值,这就会造成碳氧分离程度不足,必须加大催化剂的剂量,这也会增加生产成本。

3甲醇生产中的注意事项

1.)气化压力的大小在其他的生产条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改变气化压力,就会产生非常细微但是关键的变化。通常气压定格在2M Pa以上的范围时,在煤气化工段里基本上不会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气压低于2M Pa就会使气化炉的气化效果变低。所以,在煤气化工段中,一定要保证气化压力控制在2M Pa以上,而且可以视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这样可以增加气体数量,提高生产效率。

2.)氧气与煤量的比例氧煤比例的提高,指的是在煤炭中氧气流量的增多,直观反映为在煤炭高温加热时,煤炭的燃烧反应量明显提升。同时因为氧气流量的增加,使气化炉的温度也得以升高,煤炭的气化反应会更加强烈,一氧化碳和氢气的数量会增加不少,但是生成的气化产物中,二氧化碳和水分的含量占了很大比例,而一氧化碳和氢气的含量会变少,所以,如果不仔细控制氧煤比例,就会使气化炉中的气化反应过强而导致生产甲醇所需的气体成分变少。

4 甲醇生产工艺模拟

传统的烧煤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人们对甲醇的需求量,而且单纯的燃烧煤炭既是对资源的浪费,也会造成环境污染。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找到新的甲醇提取方法和更快捷有效的甲醇生产技术,在这方面,煤气化生产流程已经被初步运用于各大化工厂中,作为目前提取甲醇的有效方式,煤气化工段还需要更多的模拟和分析来增强其效率,简化其工序。

在模拟中我们假设煤浆和高压后的氧气依照固定比例放置在气化炉中,然后在高温作用下因气温及气压生成各种气体,其中包括一氧化碳、氢气、二氧化碳等,其中高压后的氧气进入气化炉可以通过设置烧嘴的中心管道和外环管道,而煤浆可以通过烧嘴的中环管道进入气化炉。在模拟环境下,我们还设置了激冷室,位于气化炉下段,激冷室主要是处理煤炭中的灰份。在煤气化工段进行到末尾后,会残留一些灰份物质,这些物质会在气化炉的高温中熔融,熔渣和热量汇聚,合成了气体,然后结合离开气化炉的燃烧室部分,经由反应室,进入气化炉下段的激冷室。这些气体在激冷室中将被极寒温度降低到200摄氏度左右,熔渣会立即固体化,然后生成大量的水蒸气,经水蒸气饱和后带走了灰份,从激冷室的排出口派排

出。

需要进行变换的水煤气在预热器中加入一部分进行换气和换热步骤,然后进入模拟的变换炉,这部分水煤气在经过煤气化工段后,自身携带了不少的水蒸气,变换炉中的催化剂进行催化作用进行变换反应,在第一部分结束后,另一部分的水煤气也进入变换炉,变换炉这时就会需要新的高温气体,模拟的变换工段里加入了预热装置,提前储存并加热生成高温气体,然后连入变换炉中与另一部分的水煤气进行变换反应,然后进入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分离成功后的气体将进入低压蒸汽室内降温,再次进入气液分离器进行分离,再喷入冷水来清洗掉气体中的三氢化氮,最后气体进入净化系统,生产气态甲醇。

精馏工段的流程为四塔工作方式,首先甲醇气态材料在预热器中进行高温加热,再传输进预塔中部,在这里去除粗甲醇里的残留溶解气体与二甲醚等,这些属于低沸点物质。在加热后,气体进入冷却器进行气体降温,形成甲醇蒸气后进入预塔的回流管道。甲醇蒸气在经过回流后进入换热器,加热后进入加压塔,甲醇在加压塔中进行冷凝化处理,其中小部分送回加压塔顶部作为回流液。剩余的甲醇气体进入精度甲醇管道,最后由加压塔提供压力与热量,将冷凝的高精度甲醇视需求定制成液态或固态储存,然后将杂质或者甲醇残留物通过排污口排入废水处理器进行净化提取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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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喜宏.浅谈煤制甲醇的前景与工艺流程[J]. 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 . 2013(10) :22.

[3] 陈倩,李士雨,李金来. 甲醇合成及精馏单元的能效优化[J]. 化学工程. 2012(10) :1-5.

[4] 金建德. 煤制甲醇工业装置工艺改造措施[J]. 天然气化工2011 36(3):67-69.

[5] 李雅静,张述伟,管凤宝等. 煤制甲醇过程低温甲醇洗流程的模拟与改造 [J]. 化工设计通讯. 2013(2)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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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季度,中国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平稳。全国原煤产量完成亿t,同比增长%;煤炭销量亿t,同比增长%;煤炭价格波动不大,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的前景展望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煤炭仍然是中国的主要能源 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中国能源资源条件的特点是富煤、少油、缺气,这就决定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仍将居主体地位。今后五年,我国明确提出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通过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达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的。随着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水电、核电、风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提高将从%提高到%,提高个百分点,煤炭消费比重将下降,增幅将回落,但煤炭总量仍将保持一定幅度的增长。煤炭在中国主体能源的地位很难改变。根据国民经济"十二五"规划,在全国GDP增长7%的条件下,预计到2015年中国煤炭生产量将达到38亿t以上,年煤炭净进口量2亿t左右,煤炭消费量将达到40亿t左右。 "十二五"(2011-2015)时期是中国煤炭工业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升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十二五"时期,中国仍然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中国煤炭工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快速发展,能源需求将继续增长,对煤炭工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国煤炭行业高度关注和顺应世界经济和能源工业发展的大趋势,在总结以往煤炭工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将选择适合自己国情和时代特征的科学发展道路。 中国政府高度关注和支持煤炭工业发展,确立了"煤为基础,多元发展"能源发展方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了《煤炭产业政策》,制定了《"十二五"煤炭工业发展规划(2011-2015)》,为今后一个时期煤炭工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展望未来,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发展非化石能源和低碳经济、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开发和利用等已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中国煤炭工业发展依然面临着资源约束强化、环境压力加大、转变发展方式任务繁重、安全生产难度增加等挑战。坚持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推进煤炭工业由量的增长向质的提高转变,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十二五"时期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坚持规模化、现代化,走工业化和信息化相融合的发展道路;把增强科技进步和组织创新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真正摆在煤炭工业发展战略的核心位置。 中国煤炭工业总体开发布局将大规模地由中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转移 "十二五"时期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的重点要求是:按照科学布局、集约发展、安全生产、清洁利用、保护环境的发展方针,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露天),保障煤炭稳定供应,改善矿区生态面貌,提高矿工生活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调整优化能源发展战略,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统筹规划全国能源开发布局和建设重点,建设山西。鄂尔多斯盆地、内蒙古东部地区、西南地区和新疆五大国家综合能源基地。按照"控制东部、稳定西部、开发西部"的指导思想,从今年起,煤炭开发向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更加明显。西部陕、蒙、宁和新疆等省区煤炭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大,主要运煤大通道正在建设或规划建设,为西部大规模开发布局创造了条件。一大批现代化矿井(露天)将重点在西部地区动工,将加快陕北、黄陇、神东、蒙东、宁东煤炭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晋北、晋东、云贵煤炭基地建设,启动新疆煤炭基地建设,依托以上煤炭基地建设若干个大型煤电基地。"十二五"期间中国煤炭工业转型发展的基本路径是努力实现"五个"转变 由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抓住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创新发展模式、大力减少煤矿和工作面个数,提高单井产量,合理集中生产,努力实现煤炭行业由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提高科学发展能力。 实现由粗放的煤炭开采向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安全高效开采转变。加大煤炭行业重大安全基础理论和关键性技术研究,推动煤矿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大型化、现代化、自动化、信息化的方向转变,大型煤矿形成安全高效集约化发展模式,中小煤矿机械化水平明显提高。煤炭企业管理由经验决策转向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决策上来,推动煤炭生产向安全高效,集约化方向发展。 煤矿安全实现由控制伤亡事故向职业安全健康转变。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把煤炭工业发展建立在煤矿安全状况不断改善、全行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明显好转并向根本好转迈进。 实现由单一煤炭生产向煤炭资源综合利用、深加工方向转变。结合我国煤炭资源开发与消费布局特点,以资源开发为龙头,发展新兴产业,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升煤炭价值空间,推动煤炭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发展,特别是推进煤电一体化发展,推进煤炭深加工转化,促进煤炭产业升级。 实现由资源环境制约向生态环境友好型转变。坚持循环经济发展理念,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加快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研发,推进煤矿绿色开采,建立矿区生态环境修复与治理机制、以最少的资源和环境消耗,支撑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煤制油我国总的能源特征是“富煤、少油、有气”。2003年我国总能源消费量达亿吨油当量,其中,煤炭占,石油占,天然气占,水电占,核能占。我国拥有较丰富的煤炭资源,2000~2003年探明储量均为1145亿吨,储采比由2000~2001年116年下降至2002年82年、2003年69年。而石油探明储量2003年为32亿吨,储采比为年。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原油产量只能保持在亿吨/年的水平。煤炭因其储量大和价格相对稳定,成为中国动力生产的首选燃料。在本世纪前50年内,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构成中仍将占主导地位。预计煤炭占一次能源比例将由1999年、2000年、2003年达到2005年50%左右。我国每年烧掉的重油约3000万吨,石油资源的短缺仍使煤代油重新提上议事日程,以煤制油己成为我国能源战略的一个重要趋势。煤炭间接液化技术由煤炭气化生产合成气、再经费-托合成生产合成油称之为煤炭间接液化技术。“煤炭间接液化”法早在南非实现工业化生产。南非也是个多煤缺油的国家,其煤炭储藏量高达亿吨,储采比为247年。煤炭占其一次能源比例为。南非1955年起就采用煤炭气化技术和费-托法合成技术,生产汽油、煤油、柴油、合成蜡、氨、乙烯、丙烯、α-烯烃等石油和化工产品。南非费-托合成技术现发展了现代化的Synthol浆液床反应器。萨索尔(Sasol)公司现有二套“煤炭间接液化”装置,年生产液体烃类产品700多万吨(萨索尔堡32万吨/年、塞库达675万吨/年),其中合成油品500万吨,每年耗煤4950万吨。累计的70亿美元投资早已收回。现年产值达40亿美元,年实现利润近12亿美元。我国中科院山西煤化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铁基、钴基两大类催化剂费-托合成油煤炭间接液化技术研究及工程开发,完成了2000吨/年规模的煤基合成油工业实验,5吨煤炭可合成1吨成品油。据项目规划,一个万吨级的“煤变油”装置可望在未来3年内崛起于我国煤炭大省山西。中科院还设想到2008年建成一个百万吨级的煤基合成油大型企业,山西大同、朔州地区几个大煤田之间将建成一个大的煤“炼油厂”。最近,总投资100亿美元的朔州连顺能源公司每年500万吨煤基合成油项目已进入实质性开发阶段,计划2005年建成投产。产品将包括辛烷值不低于90号且不含硫氮的合成汽油及合成柴油等近500种化工延伸产品。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满足国家能源战略对间接液化技术的迫切需要,2001年国家科技部”863”计划和中国科学院联合启动了”煤制油”重大科技项目。两年后,承担这一项目的中科院山西煤化所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与我们常见的柴油判若两物的源自煤炭的高品质柴油,清澈透明,几乎无味,柴油中硫、氮等污染物含量极低,十六烷值高达75以上,具有高动力、无污染特点。这种高品质柴油与汽油相比,百公里耗油减少30%,油品中硫含量小于0.5×10-6,比欧Ⅴ标准高10倍,比欧Ⅳ标准高20倍,属优异的环保型清洁燃料。山西煤化所进行”煤变油”的研究已有20年的历史,千吨级中试平台在2002年9月实现了第一次试运转,并合成出第一批粗油品,到2003年底已累计获得了数十吨合成粗油品。2003年底又从粗油品中生产出了无色透明的高品质柴油。目前,山西煤化所中试基地正准备第5次开车,计划运行6个月左右。目前世界上可以通过”煤制油”技术合成高品质柴油的只有南非等少数国家。山西煤化所优质清洁柴油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已具备了开发和提供先进成套产业化自主技术的能力,并成为世界上少数几个拥有可将煤变为高清洁柴油全套技术的国家之一。据介绍,该所2005年将在煤矿生产地建一个10万吨/年的示范厂,预计投资12亿~14亿元,在成熟技术保证的前提下,初步形成"煤制油"产业化的雏形。据预测,到2020年,我国油品短缺约在2亿吨左右,除亿吨需进口外,”煤制油”技术可解决6000万~8000万吨以上,投资额在5000亿元左右,年产值3000亿~4000亿元,其中间接液化合成油可生产2000万吨以上,投资约1600亿元,年产值1000亿元左右。从经济效益层面看,建设规模为50万吨/年的”煤制油”生产企业,以原油价不低于25美元的评价标准,内部收益率可达8%~12%,柴油产品的价格可控制在2000元/吨以内。而此规模的项目投资需45亿元左右。目前,包括山西煤化所在内的七家单位已组成联盟体,在进行”煤制油”实验对比中实行数据共享;不久将有吨高清洁柴油运往德国进行场地跑车试验;2005年由奔驰、大众等厂商提供车辆,以高清洁柴油作燃料,进行从上海到北京长距离的行车试验,将全面考察车与油料的匹配关系、燃动性及环保性等。目前”煤制油”工业化示范厂的基础设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预计可在2010年之前投入规模生产。我国与南非于2004年9月28日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这项备忘录,我国两家大型煤炭企业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分别在陕西和宁夏与南非索沃公司合作建设两座煤炭间接液化工厂。两个间接液化工厂的首期建设规模均为年产油品300万吨,总投资分别为300亿元左右。通过引进技术并与国外合资合作,煤炭间接液化项目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对可靠地建设“煤制油”示范项目有重要意义。萨索尔公司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拥有煤炭液化工厂的企业。从1955年建成第一个煤炭间接液化工厂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共建设了3个煤炭间接液化厂,年处理煤炭4600万吨,年产各种油品和化工产品760多万吨,解决了南非国内40%的油品需求。中科院与神华集团有关”铁基浆态床合成燃料技术”签约,标志着该技术的产业化指日可待。铁基浆态床合成燃料技术是中科院山西煤化所承担的”十五”中科院创新重大项目和国家”863”计划项目,得到了国家和山西省及有关企业的支持。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已经研发出高活性和高稳定性铁系催化剂、千吨级浆态床反应工艺和装置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截至2004年10月已完成了1500小时的中试运转,正在为10万吨/年工业示范装置的基础设计收集数据,已基本形成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性创新成果。与神华集团的合作,将促进对我国煤基间接合成油技术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壳牌(中国)有限公司、神华集团和宁夏煤业集团于2004年11月签署谅解备忘录,共同开发洁净的煤制油产品。根据谅解备忘录,在为期6到9个月的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三方将就壳牌煤制油(间接液化)技术在中国应用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内容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指标评估、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关规定审核以及项目地点的确定。据了解,神华集团和宁夏煤业集团将分别在陕西和宁夏各建设一座煤炭间接液化工厂。计划中的两个间接液化工厂的首期建设规模均为年产油品300万吨,初步估计总投资各为300亿元左右。云南开远解化集团有限公司将利用小龙潭褐煤资源的优势,建设年产30万吨甲醇及10万吨二甲醚项目、年产50万吨或100万吨煤制合成油项目,以及利用褐煤间接液化技术生产汽油。该公司计划于2006年建成甲醇及二甲醚项目,产品主要用于甲醇燃料和二甲醚民用液化气。煤制合成油项目因投资大、技术含量高,解化集团计划分两步实施:2005年建成一套年产1万吨煤制油工业化示范装置;2008年建成年产50万吨或100万吨煤制合成油装置。目前,年产2万吨煤制油工业化示范项目已完成概念性试验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将投资7952万元,建成后将为企业大型煤合成油和云南省煤制油产业起到示范作用。由煤炭气化制取化学品的新工艺正在美国开发之中,空气产品液相转化公司(空气产品和化学品公司与依士曼化学公司的合伙公司)成功完成了由美国能源部资助亿美元、为期11年的攻关项目,验证了从煤制取甲醇的先进方法,该装置可使煤炭无排放污染的转化成化工产品,生产氢气和其他化学品,同时用于发电。1997年4月起,该液相甲醇工艺(称为LP MEOH)开始在伊士曼公司金斯波特地区由煤生产化学品的联合装置投入工业规模试运,装置开工率为,验证表明,最大的产品生产能力可超过300吨/天甲醇,比原设计高出10%。它与常规甲醇反应器不同,常规反应器采用固定床粒状催化剂,在气相下操作,而LP MEOH工艺使用浆液鼓泡塔式反应器(SBCR),由空气产品和化学品公司设计。当合成气进入SBCR,它藉催化剂(粉末状催化剂分散在惰性矿物油中)反应生成甲醇,离开反应器的甲醇蒸气冷凝和蒸馏,然后用作生产宽范围产品的原料。LP MEOH工艺处理来自煤炭气化器的合成气,从合成气回收25%~50%热量,无需在上游去除CO2(常规技术需去除CO2)。生成的甲醇浓度大于97%,当使用高含CO2原料时,含水也仅为1%。相对比较,常规气相工艺所需原料中CO和H2应为化学当量比,通常生成甲醇产品含水为4%~20%。当新技术与气化联合循环发电装置相组合,又因无需化学计量比例进料,可节约费用美元/加仑。由煤炭生产的甲醇产品可直接用于汽车、燃气轮机和柴油发电机作燃料,燃料经济性无损失或损失极少。如果甲醇用作磷酸燃料电池的氢源,则需净化处理。煤炭直接液化技术早在20世纪30年代,第一代煤炭直接液化技术—直接加氢煤液化工艺在德国实现工业化。但当时的煤液化反应条件较为苛刻,反应温度470℃,反应压力70MPa。1973年的世界石油危机,使煤直接液化工艺的研究开发重新得到重视。相继开发了多种第二代煤直接液化工艺,如美国的氢-煤法(H-Coal)、溶剂精炼煤法(SRC-Ⅰ、SRC-Ⅱ)、供氢溶剂法(EDS)等,这些工艺已完成大型中试,技术上具备建厂条件,只是由于经济上建设投资大,煤液化油生产成本高,而尚未工业化。现在几大工业国正在继续研究开发第三代煤直接液化工艺,具有反应条件缓和、油收率高和油价相对较低的特点。目前世界上典型的几种煤直接液化工艺有:德国IGOR公司和美国碳氢化合物研究(HTI)公司的两段催化液化工艺等。我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北京煤化所自1980年重新开展煤直接液化技术研究,现已建成煤直接液化、油品改质加工实验室。通过对我国上百个煤种进行的煤直接液化试验,筛选出15种适合于液化的煤,液化油收率达50%以上,并对4个煤种进行了煤直接液化的工艺条件研究,开发了煤直接液化催化剂。煤炭科学院与德国RUR和DMT公司也签订了云南先锋煤液化厂可行性研究项目协议,并完成了云南煤液化厂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的云南先锋煤液化厂年处理(液化)褐煤257万吨,气化制氢(含发电17万KW)用原煤253万吨,合计用原煤510万吨。液化厂建成后,可年产汽油万吨、柴油万吨、液化石油气万吨、合成氨万吨、硫磺万吨、苯万吨。我国首家大型神华煤直接液化油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入实地评估阶段。推荐的三个厂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境内的上湾、马家塔、松定霍洛。该神华煤液化项目是200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可行性研究项目,这一项目是国家对能源结构调整的重要战略措施,是将中国丰富的煤炭能源转变为较紧缺的石油资源的一条新途径。该项目引进美国碳氢技术公司煤液化核心技术,将储量丰富的神华优质煤炭按照国内的常规工艺直接转化为合格的汽油、柴油和石脑油。该项目可消化原煤1500万吨,形成新的产业链,效益比直接卖原煤可提高20倍。其副属品将延伸至硫磺、尿素、聚乙烯、石蜡、煤气等下游产品。这项工程的一大特点是装置规模大型化,包括煤液化、天然气制氢、煤制氢、空分等都是世界上同类装置中最大的。预计年销售额将达到60亿元,税后净利润亿元,11年可收回投资。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煤炭转化中心自主研发的配煤液化试验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由于配煤液化技术油产率高于单煤液化,据测算,采用该技术制得汽柴油的成本约1500元/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此前的煤液化只使用一种煤进行加工,甘肃煤炭转化中心在世界上首次采用配煤的方式,将甘肃大有和天祝两地微量成分有差别的煤炭以6:4配比,设定温度为440℃、时间为60秒进行反应,故称为“配煤液化”。试验证明,该技术可使煤转化率达到,使油产率提高至,所使用的普通催化剂用量比单煤液化少,反应条件相对缓和。甘肃省中部地区高硫煤配煤直接液化技术,已由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完成实验室研究,并通过专家鉴定,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同时,腾达西北铁合金公司与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也签署投资协议,使”煤制油”产业化迈出了实质性一步。为给甘肃省”煤制油”产品升级换代提供资源保障,该省同甘肃煤田地质研究所就该省中部地区高硫煤进行”煤制油”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经专家测定,产油率一般可达到%,如配煤产油率可达%。该项目付诸实施后,将为甘肃省华亭、靖远、窑街等矿区煤炭转化和产业链的延伸积累宝贵的经验。神华集团”煤制油”直接液化工业化装置巳正式于2004年8月底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工。这种把煤直接液化的”煤制油”工业化装置在世界范围内是首次建造。神华煤直接液化项目总建设规模为年产油品500万吨,分二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年产油品320万吨,由三条主生产线组成,包括煤液化、煤制氢、溶剂加氢、加氢改质、催化剂制备等14套主要生产装置。一期工程主厂区占地面积186公顷,厂外工程占地177公顷,总投资245亿元,建成投产后,每年用煤量970万吨,可生产各种油品320万吨,其中汽油50万吨,柴油215万吨,液化气31万吨,苯、混合二甲苯等24万吨。为了有效地规避和降低风险,工程采取分步实施的方案,先建设一条生产线,装置运转平稳后,再建设其它生产线。2007年7月建成第一条生产线,2010年左右建成后两条生产线。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煤炭产销量超过1亿吨,成为我国最大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据称,如果石油价格高于每桶22美元,煤液化技术将具有竞争力。神华集团将努力发展成为一个以煤炭为基础,以煤、电、油(化)为主要产品的大型能源企业集团。到2010年,神华集团煤炭生产将超过2亿吨;自营和控股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2000万千瓦;煤炭液化形成油品及煤化工产品能力达1000万吨/年;甲醇制烯烃的生产能力达到1亿吨/年。2020年,其煤炭生产将超过3亿吨;电厂装机容量达到4000万千瓦;煤炭液化形成油品和煤化工产品能力达3000万吨/年。目前,煤炭直接液化世界上尚无工业化生产装置,神华液化项目建成后,将是世界上第一套煤直接液化的商业化示范装置。煤炭间接液化也仅南非一家企业拥有工业化生产装置。美国正在建设规模为每天生产5000桶油品的煤炭间接液化示范工厂。云南省也将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并积极实施煤液化项目。云南先锋煤炭直接液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于2004年5月通过专家评估。项目实施后,”云南造”汽油、柴油除供应云南本省外,还可打入省外和国际市场,同时也将使云南成为继内蒙古后的第二大”煤变油”省份。云南省先锋煤炭液化项目是我国利用国外基本成熟的煤炭直接液化技术建设的首批项目之一。云南煤炭变油技术将首先在先锋矿区启动,获得成功经验后在其他地方继续推广。即将兴建的云南煤液化厂估算总投资103亿元,项目建设期预计4年,建成后年销售额34亿元,年经营成本亿元,年利润亿元。云南省煤炭资源较为丰富,但是石油、天然气严重缺乏。先锋褐煤是最适合直接液化的煤种。在中国煤科总院试验的全国14种适宜直接液化的煤种中,先锋褐煤的活性最好,惰性组分最低,转化率最高。液化是一个有效利用云南大量褐煤资源的突破口,洁净煤技术是发展的方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煤变油”将使云南省煤炭资源优势一跃成为经济优势。一旦”煤变油”工程能在全省推广,全省150亿吨煤就能转化为30亿吨汽油或柴油,产值将超过10万亿元。

法国法官遴选制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一)基层人民法院面向本院法官助理和员额制实施前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二)中级人民法院面向本院下列人员

1.员额制实施前在中级以上法院担任过法官的人员;

2.员额制实施前在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3年以上,符合现法院入额条件,且仍在本院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法官助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一、法官选任。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二、薪金待遇。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培训、选任和晋升都不同于职业文官,其社会地位、名誉、威望远较文官为高,因此,法官的待遇也远较文官丰厚。据1983年11月15日《英国经济学周刊》公布的资料,英国大法官年薪高达53300英磅,竟然比同期首相年薪高出10300英磅。 三、地位。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就是说,已通过的法律只有经法官运用时,才成为法律。法官办案时,不按新法律,而按早就实行的不成文法是司空见惯的事。 四、对担任法官的条件要求较其它司法人员高。许多国家对法官资格的要求一般比律师和检察官高。在部分国家,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必须经过相同的司法考试。而法官在司法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还必须从事相当长时间的律师或检察官业务之后,才能得到任命。 六、任命程序特别严格。各国在法官任命程序上特别注意以下两点:其一是任命法官的主体层次很高。许多国家法官的任命是由国王(女皇)、国家元首、总统或政府首脑以国事行为的方式进行的。任命本身就是一种国家荣誉,这有利于强化法官对职业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从而严格依法行事;同时,由于任命法官的主体地位相对较高,有利于防止地主势力的干扰,从而保证独立行使司法权,避免司法腐败行为。其二,程序严格,一般要经过激烈的,甚至多次司法考试和长期的司法实习或律师工作经历。这样,从法学院学生到律师或司法实习生,再到法官是一个漫长而充满障碍的过程。这一过程自身的漫长、艰辛和严厉性使法官一般都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同时也使法官认识到自身的任命就是一种巨大的荣誉,是来之不易的,从而自觉严格依法行事,消弭司法腐败行为。同时,严格任命程序也利于从严掌握法官资格的统一适用,保障进入法官队伍的人员素质。如英国法律规定,大法官、常设上诉议员、上诉法院法官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有权提名,并在取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院长根据内阁提名,由天皇任命。这种任命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在内阁的建议承认下进行。最高法院的法官由内阁任命,天皇认证。认证同样是天皇的一种国事行为,是为了增加任命的庄重性。根据惯例,内阁提名最高法院院长和任命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前,还要征求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法院法官会议的意见。下级法院的法官,依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由内阁任命。 五、任命程序特别严格。麻烦采纳,谢谢!

法与道德论文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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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明代法制史外国研究现状论文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和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多是判例法。 其次,法的分类不同。 第三,法典编纂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由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各有法律的传统、特点不同,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美国(路易斯安那州除外)是其主要成员。大陆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国、德国为代表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两大法系在渊源、结构、概念、思维方式、受罗马法影响程度等各方面存在差异。(1)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如作为英国法律主要构成部分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由王室法院和大法官法院的司法判例长期积累而成。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从大量的判例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判例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形成了判例法,是普通法系的渊源,有”法官法”之称。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成文法是它的法律形式,重视法典的编纂。法官审理案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一般不受判例约束,有“法典法”之称。(2)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主要有宪法、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刑法、法院与诉讼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则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等在内的所谓六法体系。(3)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英美法吸收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精神和思想观点,而没有接受罗马法的体系形式和概念等.与之相反,大陆法则从罗马法的体系原则到概念术语全盘接受。

自建国以来,高等教育部门就极为重视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构建起了相关教学体系和框架。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成果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1、 大陆法系之特点 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 2、英美法系之特点 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而是法官创设的。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五)法律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受罗马法的影响较小,并不按照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将各法律部门截然划分为公法或私法。英美法系有很多国家都没有统一的民法部门,而是按照历史传统,将相关的法律划分为财产法、契约法及侵权行为法等部门。由于罗马法的历史传统和启蒙思想的理论基础,大陆法系有公法与私法之分。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国家权力的加强,在公法与私法之间产生了一些公私兼具的法律部门,即社会经济法。 (六)法律思维方式不同。英美法系由于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必须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感慨、归纳及比较,然后才能将最适当的法律原则运用到具体案例中去。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另附一篇论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诉讼程序之比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裘晶文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大陆法系的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下面我仅从诉讼程序方面对它们加以比较。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透着陪审制的传统。而陪审制的影响,使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一样,有许多特定的诉讼程序。[3]这也就使其诉讼程序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中,诉讼可以有间隔地划分为多次的审理。因而,对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出人意料的观点或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在下一次的法庭审理中提出进一步的证据予以反驳。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大不相同,由于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审理,律师为了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不但要把自己的论点和证据想清楚,还必须了解对方的论点和证据。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判中,如果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证据,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地要求休庭。这就使得律师必须在开庭之前会见他的证人,以搞清楚他们会在法庭上说些什么、做些什么。对于这种行为,德国的律师却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4]由此我们也不难想象为什么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经常有出人意料的结果,为什么那些能在法庭上以一己之力翻云覆雨的律师总是受人尊敬。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却总是给人按部就班的感觉,而显得不够精彩,律师很难有非常精彩的表现。既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采用一次性审理的模式,那么法官的作用如何呢?在审判开始之前,律师们进行了精心的准备,而法官对于争议的问题和有关的证据却极不清楚。据认为,法官靠律师通过口头陈述提供全部必要的事实和法律。[5]我们都知道,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上,律师独立地决定传唤哪些证人、提问证人。每个证人都是被一方提问之后,再由另一方进行反提问。提问证人也是律师智慧的体现,出色的律师常常能使对方证人的证词不可信,而无法被法官或陪审团采纳,从而失去了证据的效力。律师提问证人,而法官一般只注意听取证人的证词。法官如果发言,通常都只是“反对有效”或“反对无效”之类的判断性语句,以决定当事人的问题是否可以被采纳。然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法官是可以提问证人的,但他们为了避免卷入冲突,并且保持中立,而倾向于少开口提问。曾经有一个案例非常经典地从反面诠释了法官这么做的明智,即“琼斯诉全国煤炭委员会”案:在该案初审时法官提问过多,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用他认为最好的方式提出证据,上诉法院仅据此就将该案发回下级法院重审。[6]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英美法系中“程序优于权利”的原则。英美的法官在审判中处处表现得较为消极,他们在案件的开始阶段对案情一无所知,必须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因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就必须发挥主要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英美法系的国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让当事人辩论出真实的情况,而法官则只是充当法庭规则的监督者的角色,即“对抗制”的诉讼。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却正好相反。他们认为,如果能让法官发挥较大的作用,可能会更有利于发现真实的情况。因而法官有义务提问、告知、鼓励和劝导当事人、律师和证人,以便从他们那里获得全部真实情况,避免当事人的过失导致败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多少还是带有一些“纠问式”的性质,具有一些官僚特征。[7]对于诉讼的进行和证据的调查皆以法院为主,法官是以积极审判者的形象主持法庭审理。在美国,“对抗制”诉讼程序的实行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因为,只要是普通法而非衡平法上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初审阶段仍然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结 语大陆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继承罗马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如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选取的诉讼程序的比较,只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差异。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吸收别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这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紧锣密鼓的阶段,在立足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等,来充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放眼于全球,大胆地吸收、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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