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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法律翻译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2:49:15

中德法律翻译研究现状论文

摘要:《中国翻译》和Babel杂志近30年刊文情况表明,中国翻译研究与西方翻译研究表现出了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研究话题上。具体而言,中国翻译研究更加重视翻译教学、翻译史、翻译行业、翻译技术、翻译技巧的研究。这几个领域其实也是中国翻译学与西方相比的优势所在,代表了中国翻译学的特色。这些特色与中国特色翻译学大讨论中学者们的设想并不一致,并非因为汉语或中国文化的特色才形成,主要原因在于学者们过于注重翻译理论的建构,未能预见国内翻译实践的新发展。关键词:中国特色翻译学;翻译教学;翻译技术;翻译史;翻译行业0.引言“中国特色翻译学”一直是中国翻译研究无法绕开的一个话题。20世纪末曾有过一场比较激烈的争论。有学者坚决认为,我们有必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翻译学;另外一些学者则针锋相对,认为翻译学不应该有国别之分,建立中国翻译学没有必要,也无可能。有学者将这两派学者分别称作是“中国特色派”和“普遍理论派”(鲁伟、李德凤 2010:11),从当时的情况看,后者似乎取得了胜利。从2010左右开始,这一话题再次受到一些学者的关注,有些学者还连续发表文章,发表自己的看法(潘文国 2009,2012,2013),中国特色派似乎又占了上风。以2008年至2018年为时间节点,在中国期刊网上至少可以检索到8篇与这一话题相关的论文,只有1篇反对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其他7篇都积极支持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单从数量上看,“特色理论派”显然胜出。但总体而言,这一波讨论未能引起普遍关注,响应者寥寥。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两波论争都以理论分析为主,焦点在于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是否必要,对于中国特色翻译学到底有哪些内容,“中国特色派”只做了比较简略的展望,并没有依据当时已有的翻译研究来说明什么是真正有中国特色的翻译学。虽然有学者声称,这一问题“并不是个纯理论问题”,要从“实践”来看这一问题,(潘文国 2012:1)但也只是结合翻译实践,没有谈及当时的翻译研究现状。最近有学者(赵云龙等 2017)发现了翻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发展”,包括5种翻译研究,可以说是为中国特色翻译学提供了研究事实,但该发现是在研究其他问题时得出的,没有深入论证,也没有结合上述两波争论来谈。因此,20多年过去了,我们有必要检验一下“中国特色翻译学”的发展现状,考察一下这些年来中国的翻译学是否有特色?如果有,体现在哪些方面?与当初学者的设想是否一致?本文拟结合《中国翻译》和Babel这两本中西方有代表性的学术期刊的载文,通过文献计量学的研究,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1.“中国特色翻译学”辨析探讨之前,有必要对“中国特色翻译学”概念加以辨析。所谓“特色”,就是“特有”的意思。纵观学者们的论述不难发现,所谓的“中国特色翻译学”就是中国特有的翻译学,与其他国家的翻译学都有所不同,特别是与西方的翻译学有明显区别。张柏然在论证建立中国特色的翻译学时,就提到翻译学科的人文性有两个特征,那就是“民族性、特殊性”(张柏然、姜秋霞 1997)。这是“中国特色派”学者们一个最为核心的观点。他们之所以提出要建立这种翻译学,原因就在于他们觉得我国的翻译学受西方翻译学影响太深,失去了自己的特色。“翻译学”也不是一个严格的说法,既指翻译学这一学科,也指翻译理论。在具体的论述中,2013年之前,学者们倾向于使用“理论”一词,2013年以后,“翻译学”成了更为通行的说法。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汉语以及中国文化决定了中国的翻译研究,特别是翻译理论必然具有中国特色,因为其他国家的翻译理论,特别是西方的翻译理论,无法解释或指导中国的翻译实践。二是中国传统翻译思想的独特性。“中国特色派”的学者往往会把中国传统翻译思想视作是建设这种翻译学的重要资源,主张我们应在传统翻译思想中寻找契合中国翻译实践的资源。传统翻译思想之所以有此作用,就是因为与西方翻译理论大为不同,有其独特性。三是中国人的主体色彩决定了中国的翻译学必然有中国特色。这个理由不太常见,只有两位学者在其共同发表的论文中与有所提及。这两位学者认为,“翻译学的中国特色,就‘特’在带上了中国人的主体色彩,……以中国人的思维,中国人的视角,构建出的翻译理论话语。”(鲁伟、李德凤 2010:14)2.研究设计本文对1987~2016年期间《中国翻译》和Babel杂志上刊载的翻译研究论文按照其讨论的内容进行分类统计,对比这两本杂志所刊发的各类论文数量和比例有无不同,甚至于二者所刊发的论文类型是否完全对应?《中国翻译》刊发,Babel上完全没有刊发的论文,或者《中国翻译》刊发较多,Babel刊发较少的论文,无疑代表了中国翻译学的特色,以此来考察有关中国特色翻译学的争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说的翻译学,与英语中的 translation studies 基本对应,与“翻译研究”同义,并不局限于翻译理论,翻译技巧探讨、翻译现象分析、翻译人物介绍都是本文研究的对象。翻译书评,包括对翻译理论所做的批评和对有关译作的批评,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但会议通知,新书预告等,包括一些著名人物讲话,不在本文统计的论文之列,因为这些通知和讲话不研究具体的翻译问题,大多也不包含什么翻译思想。少数虽然提出一些翻译思想,但没有进行任何论证。换句话说,根据通行的标准,能够称作翻译研究论文的,才是本文研究的对象。选择《中国翻译》与Babel,是因为这两本期刊上的研究论文最能反映中国和西方翻译学发展的全貌,比较的结果最有说服力。这两本期刊都是行业协会的会刊,刊文类型都很多样化,研究内容都是理论与实践并重,话题都比较广泛,论文形式也都比较活泼,既有专题研究论文,也有随笔式的书评,但整体上学术水平都比较高,都能代表各自所在地区的翻译学研究水平。虽然相对来说,Babel在西方的学术地位不如《中国翻译》在中国的地位高,但这并不影响二者的可比性。在西方,仅就英文翻译学期刊而言,Babel在翻译学者中的影响,似乎不及The Translator、Target和Perspectives等期刊,至少没有《中国翻译》在国内远超其他翻译研究刊物的地位。不过,这只是相对而言,Babel自身的学术影响力并不低,也是 SSCI 检索刊物,只是其作为行业协会刊物,刊文类型多样,不像其他几本期刊只发表纯学术研究论文。不过《中国翻译》也与一些纯学术刊物有区别,行业会刊的特点同样明显。把研究的时间范围确定为1987至2016年,是因为1987年被普遍认为是国内翻译学科建设的起点。当年召开了首届全国研究生翻译理论研讨会和第一次全国翻译理论研讨会。有学者认为这两次会议是“中国的翻译及翻译理论研究开始腾飞的标志”。(许钧、穆雷 2009:27)以2016年作为时间下限,则是为了将时间跨度确定为30年。3.基本数据如上所述,本研究只分析研究论文。《中国翻译》的书评大多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一类书评中评论的内容占有较大比重,反映了评论者的翻译思想;但Babel上的多数书评都不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些书评只是对原书内容的介绍。这些文章可分为4大类。第一类是理论研究,主要讨论理论问题,包括具体的理论问题和翻译理论建设、翻译学发展等宏观问题。第二类是实践研究,主要探讨实际的翻译实践问题,包括某一类文本或领域的翻译技巧以及某一类语言现象的翻译技巧。当然,翻译技巧既包括笔译技巧也包括口译技巧。笔译研究类论文又根据所译文本的领域分为各专门领域翻译,如科技翻译、法律翻译等的研究。影音翻译横跨笔译和口译,也算作实践研究类。专门领域翻译研究也包括文学翻译研究。讨论翻译行业发展的论文也列入此类,因为这些论文大多讨论与实践相关的行业问题,理论色彩相对淡一些。同理,探讨翻译技术的文章也算作翻译实践类论文,因为两本期刊上刊登的都是有关翻译技术应用的文章,究其本质探讨的还是翻译技巧,没有一篇对翻译技术进行理论反思。第三类是翻译史研究,主要钩沉历史上的翻译事实或翻译人物,或是一些文本的翻译与传播情况,对具体的翻译技巧不太关注。有些论文,虽然讨论的是历史上的译者或是译文,但主要焦点在于翻译技巧,则列入翻译实践论文一类。第四类是翻译教学研究,内容涵盖翻译教材、翻译课程设置、翻译教学方法等。《中国翻译》上的此类论文,标题中一般都会有“教”或者“学”的字样,或是在“翻译教学”栏目下;Babel 上此类论文通常会有 teaching 之类的字样,也比较好辨认。这30年期间,《中国翻译》总共发表了2718篇翻译学论文。其中实践研究类数量最多,理论研究类次之。各类论文各年篇数如下:翻译实践研究类论文总共有1522篇。如前所述,这些论文又可细分为更小的子类。下页图1表示的是各子类历年的发表篇数。其中,“科技”指的是有关科技翻译的研究,采用的是国内翻译界常用的含义,包括西方翻译界所说的 technical texts 和 scientific texts 的翻译,不同于有些西方学者所说的 technical translation。(Byrne 2006:7;Ellen & Wright 1993:1)“文化”指的是有关文化文本翻译的研究,即旅游、食品、体育、历史等领域的翻译研究;“政治”是指有关政府文本及军事文献翻译的研究;“财经”指的是有关财经文本翻译的研究,包括广告文本翻译的研究;“技巧”包括那些主要探讨具体翻译技巧,如定语从句翻译、长句拆译,而不关注文本所属领域的论文。图1.《中国翻译》历年各类翻译研究论文篇数图2.《中国翻译》各类翻译实践研究论文篇数同期Babel共发表了553篇翻译学论文,各类论文历年的篇数如下:图3.Babel历年各类翻译研究论文篇数298篇实践研究类论文中,各子类历年的篇数如下:图4.Babel各类翻译实践研究论文篇数4.数据分析由图1和图3不难看出,《中国翻译》刊发的翻译史研究类论文明显比 Babel 多,不仅绝对数量多,比例也高。此类论文在《中国翻译》的全部论文中占到了,在Babel的全部论文中只占;翻译教学类论文反差没有这么大,但也比较明显。《中国翻译》的全部论文中,此类论文占,Babel的全部论文中,这类论文只占,相差接近一半。历时来看,翻译史研究和翻译教学研究类论文在《中国翻译》论文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在Babel 所刊发的论文中,占比则没有明显变化。二者的这一差别在下图5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图5.《中国翻译》与Babel翻译史与翻译教学研究类论文比例对比《中国翻译》发表的翻译史研究论文不仅数量更多,而且整体上不断增多,形成了规模。事实上,最近几年“译史纵横”已成了该杂志的一个特色栏目。相比之下,Babel上的翻译史研究论文一直很少。就翻译教学研究论文而言,《中国翻译》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Babel则没有这种趋势,2006年达到高峰之后,又迅速下降,虽然总数不是太少,但与《中国翻译》上的同类论文还有明显差距。由图2和图4可知,在翻译实践研究类论文中,《中国翻译》刊发了数量可观的翻译技巧研究论文,Babel则一篇也没有。《中国翻译》发表了大量翻译行业研究论文,共49篇,占全部实践研究类论文的,Babel发表的同类论文明显要少,只有7篇,占比为;《中国翻译》发表的翻译技术研究论文有35篇,占比为,Babel发表的此类论文有7篇,占比也为。但《中国翻译》发表的此类论文越来越多,特别是2011年后每年都有,Babel只在少数几年才发表了此类论文,没有明显的规律性,整体上近年来不如20世纪发表的多。两本期刊在这两类论文数量上的差别,可见下图:图6.《中国翻译》与Babel翻译行业与翻译技术研究类论文比例对比可以看出,虽然翻译行业研究和翻译技术研究论文在Babel上占的比例有时很高,甚至到30%,但高峰都出现在2000年前后,近年比例都不高,整体上都低于《中国翻译》。就近10年的情况来,这两类论文都是《中国翻译》占比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文学翻译研究论文这一子类中,《中国翻译》30年间有一个明显的变化。早期的论文讨论的几乎全部是外国文学汉译的问题,后来出现了许多讨论中国文学外译问题的论文,且后者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以下是二者在该子类中占比变化情况:图7.《中国翻译》外国文学中译研究与中国文学外译研究论文比例2005年研究中国文学外译的论文数量超过了研究外国文学中译的论文,中间二者有所反复,但2009年之后,前者一直多于后者,且差距非常明显。换言之,2009年后研究译出母语的论文超过了研究译入母语的论文。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论文的作者都是中国人,工作单位也大多在中国大陆,可以推断其母语都是中国人。Babel论文作者的语言情况不好推断,尽管我们可以从姓名推断哪些作者是英语国家的人士,结合其供职单位推断其母语是否为英语,但这种推断未必准确,因为西方学者使用多种语言的情况比较普遍,英美学者的母语未必是英语,非英美国家的学者,其母语未必就不是英语。不过,多数研究其他文学英译的论文,其作者都是英语国家的学者,研究英语文学译入其他语言的,其作者大多不是英语国家人士。由此我们不妨假定,Babel上文学翻译研究论文,研究的大多是译入母语的情况。也就是说,翻译史研究、翻译教学研究、翻译行业研究,这3类论文在《中国翻译》发表的论文中占比明显更高,翻译技术研究论文近年来占比更高,翻译技巧研究论文为《中国翻译》所独有,文学外译研究论文可能是《中国翻译》所独有。5.研究发现论文数量的多寡或比例的高低,当然并不反映研究新意的强弱,更不代表翻译理论是否有突破。甚至于期刊论文在翻译研究中的重要性,中国和西方也有不同。有学者就提出,与中国翻译界不同,“在国际翻译界,人们更加关注的是著作,而不是论文”(王东风 2016:xvii)。但某一类论文数量多,或是在论文总数中占比高,至少说明翻译学者们普遍关注这些问题,这些问题已成为翻译研究的兴趣或热点。多数情况下,研究的成绩与研究的数量还是成正比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占比更高的论文代表了翻译界在这些领域的成绩与进步。当然,无论中国还是西方,期刊论文在学者们的学术成果中,都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此说来,《中国翻译》比Babel占比更高的论文,就是近年来中国翻译学的特色,即中国特有西方没有,或是中国比西方更活跃的翻译研究。如今要是说中国特色翻译学,其表现应该就是翻译史研究、翻译教学研究、翻译行业研究、翻译技术研究、文学外译研究及翻译技巧研究。这一发现在其他学者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印证。有学者考察2001年至2015年的中国翻译学研究,发现中国的翻译学研究有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发展……较为突出的有5个方面:1)视听翻译研究;2)翻译教材研究;3)师资培训研究;4)语言服务研究;5)生态翻译学研究”(赵云龙等2017:15)。翻译教材和师资培训都属于翻译教学范畴,语言服务则是翻译行业范畴。该研究并未参考西方学术期刊,与本研究的发现略有差别,也属正常。无论如何,中国翻译学的新特色与当初学者们的设想都有较大出入,这几种特色大多都与汉语或中国文化没有特别紧密的关联,并非因为汉语或中国文化的特质才形成。只有翻译技巧研究活跃这一点或许与中国文化相关,因为中国人重具体,翻译研究更注重翻译技巧,也就是所谓的“内部研究”;这几种特色与传统翻译思想也没有多大关系,“翻译史研究”虽然也有对传统翻译思想的发掘,但并不是主流,多数还是对翻译人物或翻译事件的描述与回顾,其论述更是极少参考传统翻译思想。其他几种特色,同样很少关照传统翻译思想,学者们引用的主要还是西方的理论。翻译教学、翻译行业、翻译技术与文学外译这4个特色,与翻译实践热点具有高度一致性,实践驱动的特点明显。2004年《中国翻译》刊载的翻译教学类论文超过10篇,之后除个别年份外都超过10篇,这与翻译本科专业以及翻译硕士专业学位的设立很难说是巧合;翻译技术与翻译行业研究的兴起,则与中国翻译市场的快速形成与增长密切相关;中国文学外译研究2005年超过外国文学汉译研究,与2004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只间隔了一年,显然也是受了中国文学走出去大潮的影响。有这么大的出入,其实不难理解。两次有关中国特色翻译学的讨论,焦点都在于是否需要建立这样的翻译学,至于中国特色翻译学有哪些内容,学者们并未展开论述。虽然学者们用了“翻译学”这一说法,但他们的着眼点是理论,目标是建构出全新的翻译理论,或是在传统翻译思想基础上,形成新的理论。但中国翻译学30年的发展,特别是大规模借鉴西方理论之后的近10余年,实际上进入了一个理论的寂静期,总体来看新的理论很少,理论建构并非翻译研究的主流,可以说也进入了“后理论”时代。对于许多翻译现象,学者们并未结合具体的理论去分析,还有许多学者更加注重实证研究。如此一来,现实的发展与学者们当初的设想自然就会有所不同。进一步说,即便我们把“翻译学”限定为“翻译理论”,这些年来也没有形成什么中国特色。有西方学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国学者用英语发表的有关中国翻译理论的论文有一个特点,那就是观点多样化,没有鲜明的独特性,“我们不能说中国翻译理论,就如同不能说爱尔兰翻译理论或加拿大翻译理论一样”(Williams 2013:4)。更重要的是,参与争论的学者们,尤其是参加第一次讨论的学者们,没有预料到国内翻译实践会如此发展,特别是翻译教学、翻译行业和中国文学外译的发展,对于这些实践需要什么样的理论来加以解释,或者这些实践会催生哪些理论,不太可能提出明确的看法。潘文国在论述为什么要建立中国特色翻译学时,曾提出了四条理由,其中包括“它在相关领域提出要求解决的问题重大,而目前别的地方的经验、别的地方的理论都无法解决”(潘文国 2009:103)。但中国翻译实践的新发展,西方原有的理论固然无法解释,中国传统的翻译思想也未必就完全可以解释。况且,多数翻译学者的国学功底未必深厚,要将传统翻译思想运用于具体的研究,会有不小的困难。反倒是一些新的西方理论,用起来更为顺手。此外,过于强调传统翻译思想逻辑上也未必合理。新的翻译实践完全有可能催生新的翻译思想。有西方学者曾经指出,“每一种新的翻译实践都可能会要求新的思想,构建新的理论”(转引自 Doorslaer 2013:77)。中国翻译新的实践,完全有可能启发学者们构建新的翻译理论,只是新的理论也未必如学者们设想的那样,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或汉语特点。6.结语总之,如果我们对“中国特色翻译学”的理解不局限于理论建构,而是所有针对翻译现象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中国的翻译学有其特色,只是这些特色的成因与汉语或传统翻译思想未必有必然的联系。中国的翻译学与西方翻译有所不同,原因在于我们的有些研究比西方同行要深入,下的功夫更多。也许将来某一天,西方学者在这些方面下更大功夫,研究兴趣超过我们,我们的这些特色就会消失。因此,这些特色并非永远属于我们特有。就这一点来说,与其说“中国特色翻译学”,还不如说“翻译学的中国特色”,后者更能体现现阶段我国翻译研究的时代性,既反映了我国翻译研究的新成就,又说明我们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在紧盯世界前沿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参考文献省略,全文请参阅《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9年第6期。【作者简介】韩子满,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现代翻译理论及翻译与武装冲突等。

德语毕业论文不难的,主要是题目要定好,不要千篇一律。之前也是弄了好久没过,还是上届学长给的莫文网,相当靠谱的说中国德语学习者篇章写作中的词汇错误分析中国德语专业大学生作文中的篇章衔接与连贯中德外语学习文化的跨文化协同研究中国现代女作家与德语文学来自圣经的常用德语熟语与中文对应语词对比分析对外德语教材《当代大学德语》与《Themen aktuell》第一册内容比较分析高职德语教学中翻译法和交际法的应用"Moodle"在中国大学生德语学习中运用的可行性研究第三语言习得的中介语发展规律——对兰州大学英语专业本科生的德语中介语的调查研究德语区学生汉语状语语序偏误分析及教学对策研究德语中的外来词研究汉语本族语者和德语本族语者加工汉语被字句的认知神经模式对比—一项ERP研究汉德语常用动词配价的应用对比研究德语母语者汉语词汇习得偏误研究——基于HSK语料库语料国别教材语音教学针对性评估——以《新实用汉语课本(德语版)》为例理工科院校二外德语教学现状及对策研究交际因素在大学德语教材中的导入研究——以《新编大学德语》和《大学德语》(修订版)为例庄子在德国——德语文学中的庄子元素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视角下的《当代大学德语》教材分析非目的语环境下第二语言课堂教学策略的对比分析——一项基于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汉语、法语、德语教学的实证研究德语艺术歌曲语音及演唱分析——以《冬之旅》部分作品为例功能翻译理论指导下各类德语讲话稿的翻译及研究《汉语水平词汇与汉字等级大纲》中动词配价研究——对德语配价理论的借鉴身份与写作——德语国家年轻一代犹太裔作家叙事作品研究德语法律文体及合同文本中的名词化现象研究论德语新正字法对中国德语教学的启示从认知角度看英语、汉语、德语中爱的隐喻汉德语音对比及德国学生汉语发音偏误研究论藏族民间故事的德语翻译——以《藏族故事集》为例互文性视角下的译者主体性——《庄子》德语译本的翻译批评研究英语正迁移作用在德语习得中的对比研究德语童话的中国漫游——以格林童话为代表谈其在中国的译介、传播、接受和影响

翻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模板

翻译学是研究翻译的规律和艺术的学科。其主要任务是:研究中外翻译的历史、理论、流派;探讨翻译的性质、作用、标准、原则和方法;描述实际的翻译过程,说明各类翻译的特点和不同要求;探索语言转换的'科学性和艺术性;确定翻译人员应具备的素养、才能和培养提高途径,预测翻译事业的发展方向等。下面是我整理的翻译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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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的研究现状论文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们经久不衰的话题,在每个历史阶段都有着举足轻重的现实意义。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道德和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和道德是支配社会发展的两股力量,二者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我国历史进程中,法律和道德交相辉映,在经济政治的基础上左右着历史的走向。现实中法律和道德的冲突激烈,这促使我们以古看今,从古代法律道德关系的处理中寻求解决现实问题的途径。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治

人类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然而,不管法律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律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之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律不及之处,皆是道德用武之地,法律不可能完全取代道德。显然,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一、 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法理探析

(一)法律和道德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则体系,它是通过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社会关系和会秩序。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信念力量来保证其完成。道德主要是从个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上来反映和调整社会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

虽然历史上各个国家的法律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我们还是可以透过错综复杂的各式法律形式看清楚法律的特征,一般而言法律的特征大致包括: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同样,道德上的差异也并不妨碍它们具有如下一致的特征:1.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2.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3.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由于二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有必要对他们进行法理上的探析。

(二)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权力,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带有自觉性的特点;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的物质生产和生活中逐渐自发养成的,一般无须专门机构和人员来颁布制定。

2、法律与道德的规范内容不尽相同。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道德对人们的要求比法律要高,它要追究人们的行为的动机是否善良,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不一定要求社会或者他人对其承担等量的义务。

3、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

4、法与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所调整的是关系着根本的、重要的利益并且需要用国家权力干预、保证的社会关系;道德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的调整范围广泛得多。

5、法律与道德实施的方式和手段不同。法律的实施要求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而道德的实施主要凭借社会舆论和教育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觉悟,依靠社会团体,还要依靠行为人的内心自我强制。

(三)法与道德的联系

对法与道德的联系问题,主要有两派观点: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的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与道德之间、“实然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自然法学认为,只有体现道德的法律才是具有法律品质的法律。

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有自己的特殊国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有特定含义和理解。结合中国国情,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分述如下:

1、一国范围内的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我们知道,道德是有阶级性的,而法律也是有阶级性的,二者都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要求,不同之处不过是其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

2、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如在汉朝之前,道德中的“三纲五常”等并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立法原则,而只有在社会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这样的道德。

4、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法律即使规定的再详细,也总会又顾不到的地方,如秦朝的法律体系繁琐,条目繁冗,“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

二、中国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历史探析

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观点来看,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的,它只是在人类社会的矛盾(主要是阶级矛盾)激烈冲突以致纯粹依靠习惯和道德的力量无法解决时,而采取的强硬措施。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硬实力”,注重的是他律,而道德则是“软实力”,注重的是自律。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阶级对立现象只是历史现象,终将随着历史进程而被消灭。如果阶级消灭,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其消亡是历史的必然,以此为契机,社会秩序的维持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即可。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演进

在古代中国,法又被归结为“刑”,“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道德至晚是在西周时期被归结为一套完整的“礼”,它无所不在又包罗万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被确定为“德主刑辅”。因此,两者长时期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表现出了中国法律发展历程中特殊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现象。

1. 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道德法律化发端于西周初期的“周公制礼”,确定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并使之趋于法律化,达到“事无礼则不成,国无礼则不宁”。礼与刑在性质上是相通的,在适用上是互补的,违礼即是违法,出礼入刑。

周礼随着西周的灭亡而失去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真正对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关系奠定理论基石的是汉儒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思想,以阴阳五行相辅相成之理,来论证德主刑辅符合天道运行的规律。这是古代中国道德法律化历程的重要环节,其后两千年的封建时代均采取这一原则,其影响不但对中国和东亚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也很巨大。

其后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德主刑辅的潮流,并根据统治需要,制定引法入礼的指导思想,最终完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历史任务,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主要评价。在这之后的一千余年里,历朝历代的封建统治王朝几乎是原封不动的按照唐朝制定的规则来延续自己的统治和封建制度的实行,直至中国近代的来临之后,才被迫于清朝末年全面修订法律典籍。

2. 法律的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法律道德化的实质是由他力约束转向自我约束,由法律约束转向道德约束。

毫无疑问,在世界历史进入近代之前,中国古代的人民在法律的道德化方面的成就是领先的。仅仅单纯依靠法律来规范社会生活和交往,即使是在文明程度高度发达的今天,也是不可能办到的,更何况是在生产力非常落后的古代中国呢?而将法律道德化,则可以在节省大量人力物力的条件下,将法律的作用面扩展到最大的范围,而且一旦法律作为一种道德力量保存下来,其影响维持的时间长度也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如中国就维持了两千年。综合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道德化不单是道德的法律化的结果,更重要的,它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可以选择的最佳途径。

三、以史为鉴,促进法律道德和谐发展

古人云:“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通过以上对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历史考察及对二者关系的法理分析,针对前面的问题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

(一)、情法冲突

这种情况不可否认是在现实世界中客观的、大量的存在着的,而法治社会(不论是古代秦朝的专制统治前提下的“法制社会”,还是我们今天正在努力建设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首先考虑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官判案时,只能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不能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这样势必导致法律无法适应新出现的情况,而道德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则可以其主观性调解新生的行为现象。这就是一元法体制的弊端之所在,即在国家制定法与道德之间缺乏过渡、缓冲机制上,造成了法律的僵硬、无力及冷酷,造成了法律与大众心理、社会风习之间的脱离与隔阂,也造成了道德的无力感和被蔑视,甚至鼓励了对道德的违犯,加速了道德的衰落。但是,如果以情理断案,就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极容易造成将法律法规高置起来,仅凭世俗的习惯来审理案件,这就又回到了古代封建社会的“春秋决狱”、“缘心定罪”的深渊里了。因此,只有在法的体制上作出调整,找到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平衡点”,我们才能实现情与法的协调、德与法的并治,避免法与情的尴尬。

(二)、法中含情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像诸如正义、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善良风俗等普遍的或个别的法律原则,其本身就是人类道德观念的有力组成部分。也因为有了道德的支持,才使法律原则能够发挥出人性的作用。倘若法律不承认或者否弃这样的道德因素,那么法律或法律制度是存有极大缺陷,它是否有生命力或者在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都是疑问。

良法表明法要包含某种道德价值,故法治的概念本身就体现了法治与道德的深刻关系。失去了道德基础的法为恶法,恶法之治与法治精神是根本背离的。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法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一种结合模式,即把社会普遍承认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纳入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解决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道德缺位、法律的尴尬,是否可以吸取儒家伦理法的合理内核,灵活适用法律,把法治中注入道德的血液,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

(三)、德法并重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当我们执着于法律的继承与移植、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探求、迷惘、思索的时候,请让我们把视角拉到社会调控这个高度上来。我们会顿时眼前一亮,耳目一新,发现西方的法治精神对我们进行征服的时候,传统的德治精神正在历史深处遥遥呼唤。应该指出的是,西方的法治,尽管并不排斥道德,但无疑在宣扬法律至上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道德,这其中尤以分析法学派的主张最为突出。

奥斯丁主张:“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情感危机与道德沦丧就是明证;传统的德治却是主张德主刑辅,法是德的附庸,贬抑了法的作用,也与时代的发展不相适应。所以,对二者都要加以扬弃和改造,抽取各自的合理内核,进行结构重组,建立全新的德法结合的体制。

从历史上的道德和法律关系演变历程来看,正确处理好德法关系,在二者之间寻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正是古代中国繁荣兴旺程度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原因之一,而当下理顺道德和法律的矛盾,从中发掘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则是复兴伟业的助力。

参考文献:

[1]周旺生.法理探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版

[2]韩明德,《法理学》(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论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主要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利益冲突一直是社会以及法学界极为重视的问题。本文从法律与道德之间冲突的历史根源谈起,简要分析了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并通过现实中的两个真实案例分析,就法律和道德冲突的利益衡量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 利益衡量 法律 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历史根源

(一)历史文化原因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归结于中国自古的历史文化,主要的根源在于伦理本位,伦理本位是从春秋战国时期就开始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孔子的“仁”和“礼”的影响,将整个社会生活都以伦理,也就是儒家思想下的社会道德为中心,所有的思想和活动都是围绕着伦理来展开,连当时的法律也是不例外的。随着时代发展至今,虽然伦理的思想远远没有古时候那么厚重,但是很多思想还是渗透到几千年的文化当中,依旧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一旦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与这种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出现不契合的现象时,势必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一定的影响,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

(二)现实社会原因

目前在现实中会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就是往往会在某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出现“民意”的参与。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民众对其往往给予了极高的关注,这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人们的正义感以及对社会道德的维护。而民意表现出最极端的方式就是请愿书,这在现实社会中不是很新鲜的名词,一旦请愿书送至法院,由于社会舆论的压力,法官在审判中无形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参照民意,但是民意代表的社会道德多少都会跟法律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分歧,这种分歧就会直接体现出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反映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会对案件审判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不利的。

二、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的现实意义

(一)维护法制的需要

法制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将所有的现行法律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法制的更好要求,就是实现法律的“良法”要求,“良法”不仅体现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同时还体现在跟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和谐发展,这里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跟社会道德实现良好的相容性。同时,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良法的运行都需要其他社会规范的配合协调,只有当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冲突得到很好的解决,法制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才能够得到很好的强化和维持,司法实践才能很好的得到民众的支持,而这些都是我国实现法制的客观要求和必要保证。

(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

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终解决手段,争取使诉诸司法的所有案件得到合理解决是其担负的重要任务。这就决定了案件的正确审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由于社会道德与民意息息相关,如果对道德冲突案件处理不公,司法这一最终手段失效,当事人则可能依靠自力救济解决问题,不但达不到息讼止争的目的,而且会导致矛盾激化,有的甚至酿成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情法冲突对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案件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不仅要使当事人服从法律、服从判决,更要使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情理上无可挑剔,这样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案件一审终结,判决生效,这是最为理想的结果。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法律与道德冲突案件的审理中,这种理想结果却较难实现,原因就在于此类案件的判决难以同时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现实中,绝大多数案子出现上诉,20%左右的案子进入再审,常常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一审就是几年、十几年,无形中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影响到司法公正等基本价值。正确处理法律和道德冲突,则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使判决及早生效,从而大大缩短诉讼时间,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达到提高司法效率的目的。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实案例分析

(一)维护自身权利中的故意伤害

2005年1月,湖南省某市的士司机黄某遭到劫匪姜某等抢劫,姜某等歹徒下车逃窜时,黄某驾车追击,的士撞倒姜某,姜某伤重身亡。劫匪方把黄某告上法院,某市某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黄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的案件的审判结果存在很大的问题,不但违背了刑法的主旨,同时也与社会道德相违背。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法院判决黄某故意伤害的原因,主要就是认定黄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认为姜某在抢劫以后的逃窜,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因此黄某再开车将其撞伤,已经不属于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故将人撞伤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故意伤害。

这种解释是很牵强的,在抢劫中的不法侵害往往是最难以断定的,因为对于抢劫的认定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实施暴力,另一个是对财产的不法侵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对抢劫的正当防卫中,不能单单认为就在犯罪嫌疑人对当事人进行暴力的时候就属于不法侵害,姜某在逃跑的过程中,仍然对黄某的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的状态中,因此抢劫行为仍在继续,所以黄某的行为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而从社会道德的意义上来说,很明显,当人们看到此类的案件审判结果就会认为,这是对抢劫行为的一种纵容。目前抢劫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日渐猖獗,已经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财产安全,而当人们对自身财产进行维护的同时,又在案件审判上给予沉重的打击,这势必会带来不利的舆论压力。虽然黄某造成姜某死亡的结果过于严重,但是黄某毕竟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产,因为这种行为而被判处故意伤害而受到如此重的刑罚,对民众的心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往往在此类案件中,涉及到盗窃、抢劫之类的案件,都或多或少会出现在法律和道德上存在一定的冲突,就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件,我们对于正当防卫之类的法律规定上,尤其是防卫过当和防卫不当的认定上,有很多是社会道德所无法判定的,人们在道德中所理解的对个人正当利益的维护,很可能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变成了防卫不当或者是防卫过当。因此笔者认为,让社会道德加以改变不是短期内可以实现的事情,所以还是应该在法律规定上,在对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上加以细化和规范化,尽可能的实现与社会道德之间的契合。

(二)无因管理下的民事赔偿

妇女胡某和陈某是邻居,2002年2月的一天,胡某因临时急事,请求陈某替她暂时照看三岁男孩,陈某是个热心肠的人,满口答应。可是,在陈某抽空炒菜的时候,淘气的男孩不幸摔倒,被玩具戳伤右眼,后无法治愈,造成残疾。胡某最后把陈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多元,法院依据民事无因管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赔偿胡某6万多元。

这个案件如果单从法律规定上来讲没有任何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无因管理方面的问题,无论陈某是出于什么样的心理考虑,当答应为他人照看孩子的同时,就必然出现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前提,只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旦在管理在出现疏漏,也会对其不利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由于陈某的一时疏忽,没有尽到合格的管理义务,从而使小孩落下残疾,因此依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必然会要求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但是从社会道德方面而言,这就存在很大的问题了,在法律上陈某本身并没有照看孩子的义务,仅仅是因为自己的热心,初衷是助人为乐,帮忙去照看孩子,而且发生这样的结果并不是陈某所愿意看到的。然而,陈某热心的去帮助别人,结果却因此而必须要承担六万元的巨额赔偿,这让一般的民众是完全无法理解的。这样的审判结果不仅会严重的伤害到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社会风气。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是民事审判,本身就存在一定的自由性,所以可以在参照法律条文进行审判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对社会正义感的维护,从正义的角度上去看待此类案件,尽可能的去对助人为乐的人多一点的权利维护,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正义性,带来良好的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笑侠.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4).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下面是我整理的道德与法律思修论文,供各位阅读与借鉴。

第1章 引言

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今天,法律和道德对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它们是考察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社会治理中,根本上来说法律与道德要相辅相成,相互适应。但是由于现实社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法律和道德的结合往往不能达到人们期望的状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对于在社会中更好的发挥二者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因此,本文力图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分析研究,针对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对法与道德关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法与道德关系协调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以达到双方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

第2章 法律与道德的概述

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它起到对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作用,正义是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减少社会矛盾。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而为其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手段[1]。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产生、发展而出现,法律将随着阶级斗争之间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特征

(1)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或具体的事,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准则,在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全体社会成员有效,每个人都必须遵守。

(2)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

每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模式、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法律制度和不同法律部门构成紧密联系的一个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法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和从属关系。

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道德的概念

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来看,道德是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革命导师恩格斯讲:“大多数的道德论总的来说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诞生物。而对于社会来说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不断运动发展的。所以道德永远是阶级社会的道德[2]。”这就突出了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改变;对于以不同的物质生活基础存在的不同社会团体,他们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具有阶级性质。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略的总结为: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良与恶毒、荣耀与羞耻、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爱、霸道与谦卑等观念、规范以及原则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大综合的矛盾对立统一的思想体系。

道德的特征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对自己和他人行为做一些简单的判断,每一个判断,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做出的。有时候道德是根据自身的内在感受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法律做出来的;有时候是依据善恶的不同标准来判断做出的。道德是人们行为的判断准则,同时还是人们思想意识领域的判断准则之一[3]。人们有的时候对自己的某一个内心想法会作出否定的答案,认为这样的想法是不道德的,或者有时候通过人的谈吐行为来作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慈悲的,这些都是以道德的作为判断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的两大行为准则,如果哪个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有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处罚,但如果有人违反了道德准则,但不会有哪个具体的人或机关强制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他内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很多相应的代价。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

在历史不相同的时代,人们的道德观念是不一样的。过去人们的道德观念和现代人的道德观念是不相同的,社会中的几代人和几代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也会有所不一样[4]。思想文化的背景也会有一定的影响。一些是其他文化的传播进入,使固有的本土的道德文化和人们的道德思想观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来认为不对的事,现在也认为是正确的了,也可能发生质的改变;另一些是因为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会促使人们的道德观念也随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第3章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

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为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西方历史的渊源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中国历史的渊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社会作用机制是道德法律一体化。在思想家们的理论论证和理想设计中,道德和法律不可分离。道德法律一体化是一种强有力的制度化力量,而在人们的行为品质领域里“孝忠”更能彰显这种力量。道德法律一体化的运行,一方面道德法律化,即道德作为社会调节器的“软件”被硬化或“格式化”具有了政治法律的属性和功能,从而成为解决社会法律问题的工具。另一方面又是法律道德化,即政治法律作为作为社会调节器中的“硬件”又被赋予道德的属性和功能,成为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有力手段。而这一点也凸现了中国道德建设的成功之处:一是划类界定道德规范,并把其上升到“礼”(当时的“法”)的范畴,而形成“礼教”[5]。这种做法是避免道德宣教流于空谈,使道德在实际上成为指导中国古代从事政治建设的“国家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以道德作为准绳,这样避免了如当代西方国家法律与道德的脱离,导致犯罪分子不能有效打击;三是强调道德修身,从我做起,实际上要求官吏带头从事道德修身,以己达彼,最终取得治国平天下的政治效果。

法律与道德关系在西方历史的渊源

西方国家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索与讨论也非常久远。早在两千多年以前,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一种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亲朋好友,以恶毒对付敌人。还有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等主张守法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道德和善良。亚里士多德也说过,法律应当是实现公平、社会美德和家庭幸福的各项基本原则。西方社会大多数有名法学家也都认为,人们对社会道德理想的向往也是由法治表现出来的。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国人民都能进行公平正义和善良道德的制度。他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学派的自然法学观念,它对罗马法律和罗马法学的制定产生了巨大而又深远的影响。自然法学的宗旨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和公正的规范,自然法构建了自然、和谐、公平、民主的价值观念。18、19世纪以后,自然法学思想观念又被大部分资产阶级法学家们作为反对封建统治者专制的强力手段。自然法学派最突出主张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是善法,才是符合效力的。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社会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念,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禽兽一样野蛮”的名言;近代的“热爱法律”作为“公民道德”的核心价值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慎独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保障支持。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是十分发达的,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就十分发达[6]。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著名法学家海默说:在不平等的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关所进行的一些改革,一定要在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中起到作用,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系列思维观念,即市场经济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方法才能排斥一些应受指责的缺少道德的经营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范围内也有了一些突出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作用的。一个最基本的民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发展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7]。

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

人对活着意义的精神追求和人生目标,对正确错误、美德良善、善恶美丑的价值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所独有的,动物界是不会存在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不同的时代、每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社会也应是具有相同的评价善恶美丑、正确错误价值标准的统一体。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法律和所追求的道德准则都要体现这种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两者体现了具有一定意义的相同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条件下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文明与落后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个相同标准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对于基本道德于不顾的自私自利主义者。为了保护广大老百姓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保障实施,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震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补充、深化和保护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要想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依靠国家强的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的发言权将会受到威胁。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为基础。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准则,体现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念。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广大老百姓的承认,而且也会破坏经济基础,阻碍社会的长久平衡稳定发展。

法律与道德并举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

法律和道德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二者在功能上是相辅相成的,最早的法律就是由道德演化而来,是将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公正严明的法律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而加强道德建设也可促进公民遵纪守法,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公众的法制意识普遍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选择,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无可替代,社会对司法的期望值也日益增加。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们法制建设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在一些方面也很大的局限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在严格公正执法、发挥法律规制作用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挥道德强大的引导作用。

道德是公民精神的自律和主体意识的自觉。道德是提升公民素质、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精神力量。我们要将这种力量相互递送、广泛传播,让道德的涓涓细流凝聚成浩瀚大海,使其与法律共同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推动力量。这是时代的呼唤,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第4章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及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下,我们所认可的法治,就是以党为领导核心,从而使国家权力机构、行政机构、 司法机构和社会中的人民团体,实施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的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通过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增强全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作用、政治作用、文化作用、社会生活法制协调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正义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我们所认可的德治,即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在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指导地位,树立 “坚持以热爱我们的祖国为光荣、以危害我们的祖国为耻辱,以服务广大人民为光荣、以背离广大人民为耻辱,以崇尚科学技术为光荣、以愚昧迷信无知为耻辱,以辛勤热爱劳动为光荣、以好逸恶劳懒惰为耻辱,以团结互相帮助为光荣、以损人利己自私为耻辱,以诚实守信为光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辱,以遵纪守法为光荣、以违法乱纪为耻辱,以艰苦奋斗精神为光荣、以骄奢淫逸为耻辱。”为主要标准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在全社会领域形成知道荣辱、讲究正气、促进和谐的新道德风尚,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8]。可以这样说,法治是德治的进一步升华出来的,德治思维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者都是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中“硬件标准”方面的问题,它使民主有法律可以依靠,它具有优秀的对违反民主法制行为的规避作用和有效地制止这些行为的社会强制力的保障作用。道德治国解决的是民主制度 “软件标准”这一方面的问题,它通过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素质和民主权利意识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良性循环运转。法治约束力非常强,但有明显的“治标”特点和落后的滞后性,德治约束力比较软弱,但是扎根于“治本性”并具有超前的特点。二者既相互区别,又互相渗透、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正确了解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发展。一般而言,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通常也是道德所不提倡的,但并不是说所有道德不提倡的法律一概都是禁止的。因为道德是依据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日积月累、约定俗成而形成的一定的思维模式,它根据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与行为规范来判断善恶好坏,并且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要求人们自觉地做出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和一定的自我牺牲。而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 则侧重于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私权利的不受侵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要把二者区分开来,既不能说要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操作,也不能将法律问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应对,划清二者的行为与目的责任,科学的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突出的矛盾问题及其产生的背景,积极主动地去面对矛盾、避免扩大紧张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既充分调动了社会群体的生命力,又确保了社会安定有序的良性循环发展。

第二、有利于发挥法与道德的双重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对于一个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能否能够长治久安,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应该看到道德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 划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形成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和人们相处关系的重要保证。设想一下如果没有相同的道德规范,一旦失去了普遍遵循的行为准则,就无法使人们的精神境界得到更有效地提升,无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互相关系,自然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正平等的基本保证。”深刻领会并准确把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在非常有力的法治基础之上,还必须用法律制度来帮助实现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就是在完善法律制度基础上、保障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的进程中始终自觉地坚持党的领导先锋作用;为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法律强有力的保障;把坚持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完善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据此,充分发挥法与道德的共同优势, 才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服务和强有力的保障[9]。

第三、有利于促进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道德观念、道德理念和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和谐社会离不开文明道德的规范和保护。而人们之间关系和谐与人的心理健康是文明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因此,建立和遵守道德规范,着眼于形成广大的男女平等、尊重老人,爱护幼儿、辅助贫困地区、礼貌待人的人际和谐关系;着眼于促进人的心理健康,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名誉和利益,对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保证作用[10]。没有浓郁的文明道德氛围和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单纯地依靠法律单方面的治理是难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人民群众道德建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的加强全体社会成员良好的道德文化素质,从而防范和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大量发生。

第四、有利于在法制建设中培育良好的文明道德风尚“法律制度调整各种社会基础关系,一定要讲求平衡的。”据此,在法律制定过程中, 应对道德的一些重要原则加以维护和保障,如对家庭成员的侮辱、殴打行为,如果后果非常恶劣就不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应按照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刑事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立法要体现道德的基本原则,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要求。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规范的行为,就是惩恶扬善、褒是抑非的行为, 同时也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行为,其影响不只涉及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有当事人自身,而且会在整个社会中产生一种震慑力。因此,要有效地利用法律强制手段, 促进社会的公德、职业的道德、家庭的美德在人民群众中逐步形成优良的传统和一定习惯作用[11]。

努力探索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首先,要认真领会、 深刻理解党中央领导同志提出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内涵,规避认识上的局限性。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律制度建设与道德制度建设之间的密切联系,一定要成为治国过程中的重要方略。因为法律是在惩罚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人,而道德则重在劝告教育的作用,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使他们不会去犯罪,法律是治疗已经“发病”的人,道德是治疗没有“发病”的人。因此,从一定作用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12]。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思想文化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文化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经久不衰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社会有序发展。

其次,要运用制定法律、执行法律、法律宣传活动等多种手段,促进法治与德治的相互交流。一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一些不道德败类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对先进道德模范行为,依法给予各种物质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模范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品质。二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转化为法律标准,使之取得全社会整体遵守法律的强制力。要探索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手段,把思想道德文化教育的导向作用体现在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当中。社会主义道德靠群众个人的良知和社会威慑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今天,良知和舆论的作用尚不足以防止违反道德行为的发生[13]。在道德观念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和谐秩序能否继续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作用为保障加以强制执行[14]。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作用,使之从“软约束力”变为“硬约束力”,从这种作用上来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三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向广大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良好的道德基础。要把思想道德教育的导向性体现在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基本的道德要求贯穿于各行各业制定的工作制度、行业学习、乡政府规定村民约定中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过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强制与外在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行政部门、社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协会,要逐步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道德自律机制、监督保障机制和奖励惩罚机制[15]。

再次,要发动人民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并通过法律法规对这种活动给予支持。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实行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要发挥人民群众主人翁的精神态度,坚持依法治国这个以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最广泛地发动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建设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来,更好保障人民群众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等一系列惠民政策。因此,要积极探索出一条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多种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相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的社区服务站、文明单位团体、文明家庭生活,创建文明城市社会、文明行业发展、文明村镇建设,做人民满意的公务人员等群众性文明创建活动当中,始终贯穿思想道德建设教育多种内容,使广大干部群众在大量的道德实践过程中受到熏染,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宣讲道德、实践道德、知行合一的良好社会风气。

最后,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纪守法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党员作风正派则干部群众和睦相处,干部群众和睦则社会就会稳定。社会稳定老百姓就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一定要把思想道德监督作为党员作风监督、社会群众监督和行政机关监督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在思想道德建设中的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部门监察监督机关在道德层次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群众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围绕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全党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快速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新阶段群众工作。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的优质服务制度。坚持做到问政于老百姓、问需于老百姓、问计于老百姓,从人民伟大实践中吸收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才能使老百姓富裕、实干才能使国家兴旺发达,敢于开拓创新,勇于担当各种责任,多干一些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坚持艰苦奋斗精神、勤俭节约优良传统,一定要下决心改进所谓的文风会风,着力整治部分党员庸懒散奢的不良作风,坚决克服一些形象工程、官僚霸道,以优良党员作风凝聚各种社会力量、带动政府风气人民风气。支持社会工会组织、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党和群众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定要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党员作风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巩固和发展全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局面,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从而带动民风建设,营造出党员群众和谐的友好稳定关系。

“社会和谐能够凝聚广大群众的力量,社会和谐能够成就国家的光辉伟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只要我们从我国实际出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认真思考全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做出的经验,开阔胸怀的吸收和参考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必然会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从而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5章 结论

疫情法律研究现状论文

外国人过于注重自由和平等,他们过分要求自由,国家要求个人权利。因此,当疫情来临时,他们觉得个人利益至上,而我们则要求集体利益。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流行病中。中美两国在态度和措施上的不同,是由于中国以人命为重,蚌埠以个人利益为重,而美国只顾自己的利益。因此,中美两国由于态度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同。

扩展资料:

“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的努力是有效的、鼓舞人心的,中国抗击新冠肺炎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国家过敏与传染病研究所副所长克利福德·瑞安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在疫情防控方面的经验和措施具有开创性和启发性,可以帮助其他国家避免绕道而行。

他说,中国人民团结一心,显示出强大的凝聚力。“各岗位人员都表现出高度的责任感。我们动员和组织大家充分发挥集体行动的力量和合作精神,肩负起阻止疫情蔓延的共同责任,积极参与抗击疫情的斗争。”

现在的疫情很多,是指在冷冻链上出现了先老问题,比如说出现了新冠病毒检测是阳性,所以要控制传染源家传播途径,保护以甘蔗

关于翻译的论文研究现状

present status of research (on...) both in China and abroaddomestic and overseas research( on...)at present 一般用于学术论文发表

摘要近十多年来,我国的翻译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研究视野也更加开阔,但在理论建构,研究深度和创新性方面尚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本文从三个方面简要概括了国内翻译研究的现状并指出其不足之处,以期能对以后的译学研究有所启示。 关键词翻译研究 翻译标准 多元化视角 中图分类号:H059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伴随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翻译作为沟通不同文化的重要精神桥梁正在与社会各领域发生着更为广泛的联系。近十多年来,中国的翻译研究艰难但迅速地跨越了从对“信达雅”无休止的争论,乃达、纽马克、卡特福德等西方语言学翻译理论的引入,到对巴斯特等的多元系统、操纵理论、女性主义等翻译思想或流派的评价和接收过程。研究著作不断涌现,翻译理论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研究范围不断扩大,视角也日趋多元化,方法与手段也更为客观、科学。 1 科学观与艺术观的统一 长期以来,翻译研究都陷于诸如形与神,直意与意译,归化与异化等经验主义的二元对立中,而近十多年来引起翻译界激烈争论的当数有关翻译性质的科学观与艺术观。 在《中国翻译》杂志上,劳陇(1996)声称“翻译活动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所以翻译活动不可能成为科学。” 而唯一正确的道路是:“我们必须在翻译实践的基础之上,集中力量,实事求是地研究和解决翻译理论的基本问题,即Why(为什么),What(是什么)和How(怎么办)的问题,通过广泛的研究,达到共同的、一致的、正确的认识,然后在这个可靠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翻译理论体系来。” 无独有偶,就在同一年,林璋(1996)对翻译和翻译学、科学与艺术等基本概念作了论证,并争论说翻译是一种行为,“翻译始终都在处理聚合关系,对聚合关系的处理贯穿翻译的全过程”,进而得出翻译既不是艺术也不是科学,只是一种技能,而研究翻译行为和翻译结果的翻译学毋庸置疑是一门科学。 相关科学,特别是语言学的发展,促使翻译研究沿着科学方向深入探索,但长期以来,人们基本上是凭借他人或自身的经验进行翻译,大多数论著也不过是经验的总结。从这个意 义上来讲,翻译还只是处于“前科学”阶段,所以许钧(1996)认为翻译是一门正在探索中的科学。 究竟翻译是艺术、科学、还是技巧?这简直比讨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还麻烦,因为翻译可以指翻译活动、翻译行为、翻译现象、翻译方法等。抛开概念的含糊不论,一种艺术未见得不可以有理论。就译者必须运用语言重塑原文中的形象而言,翻译应当是一门艺术;但翻译又不仅仅是艺术,译者的“生命”源泉在于原作之中,译者绝不能只凭直觉,任意发挥,他还得借助语言逻辑去正确理解,因此无论何种翻译都要讲点儿科学。在翻译过程中抽象思维,形象思维与灵感思维是同时运用的,从这点上来讲,翻译应该是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统一,故翻译理论研究应彻底摆脱“科学观”与“艺术观”的二元对立(蔡新乐,2005),从而为为翻译理论的建构开辟新的思路和途径。 2 翻译标准多元化 翻译标准是翻译学的核心问题之一,也一直是翻译界争论的焦点。自严复的“信达雅”后,郁达夫从译者的角度提出了“学思得”三字标准。著名的还有林语堂的三字论“信顺美”、傅雷的“神似”论、钱钟书的“化境”说等,但译界公认,这些传统的翻译标准纯属“经验式”、“随想式”的散论,缺乏系统性,精密性和可分析性,而且始终没能摆脱严复的“信达雅”的框架(陈福康,1992)。 在批判继承传统翻译标准的基础上,王东风(1996)对严复的“雅”作了新的阐释,认为“雅”属于言语美,并指出言语美在不同的语体中主要有三种美学形态,即日常口语交际注重的伦理美;公文、科技和政治语体中的规范美;文艺语体追求的艺术美。刘宓庆(1996)则从美学的角度,提出翻译的三条语言审美标准――“真实性”,即对应(equivalence),包括语言的形象对应性;“清晰性”,即条理思路清楚,立意、陈词明晰;“约定性”,即译语的用词要符合约定俗成。 当今一些学者以客观上不存在绝对忠实的译作为由,主张译者放弃对忠实的主观追求。对此,曹明伦(2006)旗帜鲜明地指出以“忠实”为取向的翻译标准永远不会过时,因为以忠实为取向的翻译标准从来就是译者主观上的自律准则,也是人们评判译作质量好坏的客观准绳。当代翻译界仍以推陈出新的方式使用“忠实”这一术语,坚持这一概念,甚至德里达的英文版译者也提出了“忠实原则系统”。 当下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翻译标准并不存在,翻译标准是多元互补的。辜正坤先生(2003)认为:“由于翻译具有多重功能,人类的审美情趣也具有多样性,读者译者具有多层次,翻译手法、译作风格和价值因而势必多样化,而这一切终将导致翻译标准的多元化。” 这一见解可谓是高瞻远瞩,颇具客观性。的确,随着世界多元化的发展,翻译标准也必将呈现多元化。 3 翻译研究的新视角 相关学科的迅猛发展使译学界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翻译研究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诸如文化学、传播学、哲学、思维学等都和翻译研究息息相关,这促使译学由单纯的学科内部研究转向与其它学科的交叉性研究。一如周方珠(2005)所言,翻译理论必须突破传统译论的藩篱,将众(下转第171页)(上接第140页)多相关学科的知识融入其中,使其形成多元框架,从而对翻译起到普遍的指导作用。 以往的翻译研究大都是对语言的转换过程进行探讨,较少触及到翻译问题的根源,所以很难从本质上揭示翻译的基本规律,而近年来从思维的角度进行翻译研究的论文和专著与日俱增。“实际上,作为一种跨语际的交流活动,翻译不仅仅是一种语言变化的表象操作,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思维模式的转换过程(刘金龙,安全勇,2006)。 翻译实际上是一个动态的语用过程和思维过程,其中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特点,所以深入研究人脑的思维活动将是译学研究的突破口。 语料库翻译和机器翻译研究在国内逐渐受到广泛关注,相关文章也是层出不穷,诸如“语料库翻译研究的历史与进展”(刘敬国,2006)让我国的读者对西方语料库的研究获得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刘群的“机器翻译研究新进展”(2009)则系统介绍了近年来国际机器翻译,特别是统计机器翻译等方面取得的一些进展。这些研究都更好地拓展了翻译研究的新视角。 4 结语 本文仅从三个方面对国内近十多年的翻译研究作了简要概括,而翻译理论技巧,翻译评论等其他方面未能一一涉及。总的来说,中国的译学研究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可谓是硕果累累,但在看到成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我国的译学理论的建构仍然处于初级阶段,无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 首先是批判意识和创新能力不强。无论是对于中国传统的译论还是西方的最新研究成果,我们往往只满足于诠释和效仿,因袭多而创新少,证实多而证伪少。其次是大多数研究还只是停留在语言文化及文学方面的单一的静态的零散对比研究,从哲学、社会学等角度在高层次上研究翻译的功能,或借用心理认知和科学理论深入研究翻译过程的成果却很少,还有待于系统完善,各学科交叉研究与整合有待深入探讨和发展。特别是在语料库翻译研究方面,同西方相比,我们尚有很大的差距。大多数文章仅限于泛泛地对语料库翻译研究进行介绍和评价,而基于语料库的实证性翻译研究却严重不足。 从国内译学研究的长远发展来看,21世纪的译学工作者似乎更需要学会批判性地继承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译学理论,并结合实际进行理论创新,将外来的理论本土化,站在跨学科的角度,不断推进中国的翻译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

Second, status quo The trademark name for people like commodities as important. For commodities, trade mark is not only a title, but also a symbol of quality, enterprises, trademarks do not have to open more of a salesman. Trademarks competition as a special language symbols, have their differenc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advertising, we in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needs more stringent carefully and seriously weighed. In recent years, many scholars from a variety of different angles on the translation of the word in English and Chinese trademark conducted an in-depth study and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some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translation of strategy. Cultural perspectiv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 well-known brand names faithful translation of the language allows a potential entry point for consumers from knowing the product. "Literal translation" of the trademark is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surface of the converter. However, the special case of trademarks, and sometimes literal not a good expression of the cultural trademarks of the original flavor, but also becaus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may be unable to target markets and customer acceptance of its products. Dai-rong (2004) from the start with cultural factors, on the trademark translation notable commercial purposes in the Western culture and th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translation, the traditional "true" and "equivalent" translation standards have been unable to adapt trademark translation flexibility not without losing the "letter" or "letter." I should be the desired goal at the top of translation. Trademark Translation is a cross-language, cross-cultural communication, and made in the transl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should focus on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Yuan Zhifa, 2007). Wang 1 (2007) in its "trademark trademark translation and cultural translation of the" trademarks in the text of a translation should be allowed to trademark product information disclosed; trademark advertising language translation must be consistent with the cultural identity; trademark translation market with the goal of social and political concern to close problems associated. An aesthetic point of view There are also many scholars believe that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to trademark translation trademark aesthetic values. Trademarks to trigger a potential users better Lenovo. "Translation" is based on such purposes is in the majority. Mei Li (2007) from an aesthetic point of view, in its "aesthetic perspective from the translation of brand names in an article entitled" on the sale of trademarks in product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advertising, the name of the goods it is necessary to use a translation, easily overwhelming majority consumers understand the ordinary people but also the aesthetic needs and aesthetic capacities, and for them to accept and appreciate, but also in line with the 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religious beliefs and customs. Trademarks can be aesthetic features of the soun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orm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intended to explore three areas, the translator should have the courage to innovation, with the sound translated the United States, Italy and the United States market effect of translation. (Cuijinqi, 2006) Function on the angles The same information, use two different languages, different recipients, but it has to have the same effect, which is equivalent translation of the main principles (Liu Chang-e, 2007). Li Ying (2003), Xiao Hui (2000), and other people think that the trademark should not rigidly adhere to the original translation, but should be flexible. The trademark translation and text to produce the same or similar functions. Li Ying in its "equivalent English translation of the word trademark" trademark in the translation should be avoided because of cultural differences in the use of a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term as far as possible Baoyi or neutral color word, as brief as possible accessibility, innovative and good mind Word. And the lack of regret China's trademark translation After several decades of development and through the diligence of many research scholars have made notable achievements. But research in the field there are still some deficiencies and shortcomings. Translation Studies trademark line with the actual use. Traditional methods of translation, linguistics approach because too much emphasis on "faithful" and ignored cultural factors, resulting in the one-sidedness and on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blindness. For example, the trademark is intended to arouse customers better purchasing desire to mark commercial function. Translation sector more than talking about is a trademark translation Alto, shape, the name of the right and so on, and ignored the trademark been accepted by the target market of consumers.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translation trademarks often be asked trademarks and translated language culture does not conform with trademark violation in the target language: the customary usage, and so on. 阿拉伯文到英语朝鲜语到英语德语到法语德语到英语俄语到英语法语到德语法语到英语荷兰语到英语葡萄牙语到英语日语到英语西班牙语到英语希腊语到英语意大利语到英语英语到阿拉伯文英语到朝鲜语英语到德语英语到俄语英语到法语英语到荷兰语英语到葡萄牙语英语到日语英语到西班牙语英语到希腊语英语到意大利语英语到中文(繁体)英语到中文(简体)中文到英语中文(繁体到简体)中文(简体到繁体)

翻译类论文国外研究现状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广告语言的研究就散见于个别外语类主要期刊中,但国内广告翻译研究正式起步则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就研究内容而言,早期论文主要为具体广告用语译法的探讨以及汉语广告英译中所存在的问题,为起步阶段。此后研究内容有所深入,开始涉及广告翻译的原则和标准。在此探讨中,考虑到广告翻译中所要注意的诸多方面,如文字信息、语言美感、消费者心理等问题,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出发,阐释了各自的观点,各持己见,莫衷一是,可谓争鸣阶段。从90年代后期开始,虽然关于翻译原则和标准的讨论仍在继续,但研究者的注意力越来越多地集中到广告翻译中的疑难之处,如广告中修辞的处理、情感因素的传递、品牌形象的再现、商标特征的保存等,可谓深入阶段。就研究方法而言,国内广告翻译研究的方法主要用的是归纳法和例证分析法。但近几年来,研究者又开始利用语用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来剖析广告翻译中的种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翻译策略。这可以说是方法学上的一个可喜的进步。今后研究的方向广告翻译这块园地今后仍有许多值得开垦之处。第一,实地调研。目前对广告翻译的评论仍局限于字面的推敲,一种广告译文的促销效果如何,须在市场上进行调查才可得到确认。第二,结合各相关学科的最新成果进行广告翻译研究。近年来已有一些人做了这类探索,如将广告与美学理论结合[15]、广告与语用学理论结合[19—20]等,但探索领域仍然很广,如借助广告学研究成果,在决定翻译策略和评价译文时把消费者心理、品牌管理策略等营销管理问题以及广告整体创意等其它因素也考虑进去。第三,发掘更新更好的广告翻译实例,以期广告翻译这一课题的研究能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更大贡献。6参考文献李.谈广告的可译性限度.西北大学学报,1999,29(3):126—129郭可.英语新闻与广告写作.外国语,1992,(2):57—64丁树德.产品广告的英译应简洁.中国翻译,1995,16(5):42—43曹顺发.广告用语的翻译.中国科技翻译,2002,15(1):43—45蒋磊.谈商业广告的翻译.中国翻译,1994,15(5):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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