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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初中英语

发布时间:2024-07-04 10:01:50

关于立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初中英语

现行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价值困境及改革对策 【内容提要】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涌现是近年来一个比较引人关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各地政府先后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同时也采用了一些救助管理的办法。这些管理行为在存在正当性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法律和价值方面的困境。笔者试图从整体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治理历史、政府治理原因、现行治理中的价值困境的分析,得出政府应该坚持法治原则,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的结论。 【关键词】流浪乞讨人员 政府管理 迁徙自由 法治原则 公民权利 社会保障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生效,为了更好的贯彻相关法规,落实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其中以北京率先将流浪乞讨等行为定义为“禁止性行为”为标志,新一轮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行动宣告开始[1]。然而在实际治理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这种问题集中表现在政府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方面存在着一些价值困境,同时政府现行的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弊端,笔者试图对这一价值困境展开分析,并给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现阶段政府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价值困境。 目前政府的治理行为,主要源于流浪乞讨人员爆炸性的增长对城市的管理已经构成了现实的重大影响,而且各地制定相关的救助管理实施办法也是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和民政部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及其细则,为了更好的落实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加强社会救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从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来看,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分工和适当限制也相对合理。【2】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上,无论是程序,还是规章的内容都具有很大的正当性。而且其中对救助管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详细规定,也使相关法规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例如:各地都区分了对不同救助对象的具体救助办法,以及相关部门,人员之间的分工和协调问题)。应该说,如果认真的贯彻各地的相关规定,对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无疑会取得实质性和建设性的进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规章的实际执行中,这种合理性却发生了岐变——即规章自身文字层面上的正当性和规章实际隐含的目的以及规章具体实践层面产生了巨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现阶段流浪乞讨人员治理中价值危机产生的原因。 笔者试图从其隐含目的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这一价值困境进行分析。 (1)、救助管理中将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回原籍实际上是阻止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的行为,这一行为的正当性有待商榷。 现行《救助管理办法》于2003年开始实施,其实施标志着中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实现了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的重大转变。从立法上来看,《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在具体操作上,也比原有的《收容遣送办法》有了较大的改进。然而其依然秉承了原有法规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临时性,遣返性的特点。尤其是其中遣返性的特点涉及到限制公民迁徙自由这一基本宪法性权利。尽管现行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但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可以推出迁徙自由这一宪法性权利。而且各国的宪政实践也证明迁徙自由是国家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遣送,无疑妨碍了公民迁徙的自由,也自然是违背宪法的。政府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的过程中,可以有相应的规范和限制,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由于中国目前经济、社会状况的限制,要求政府对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妥善的安置存在困难,但政府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必须考虑到宪法赋予公民权利以及保障迁徙自由对一个统一的法治国家所具有的重大意义。“宪法为国家的政治统一提供了法律框架,而迁徙自由是政治统一的必然结果,它将不同地区联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民族。在这个意义上,迁徙自由不仅是一项个人权利,而且对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宪法必须保证体现于公民权和迁徙自由的国家统一不会被形形色色的地方限制所割裂”【3】 “在我的国家我可以自由行走”不仅是一种话语上的宣昭,也是公民认可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一部统一的宪法的行动体现,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政府所应为的最起码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便地方为了实现这种权利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种代价如果是为了国家的统一,宪法的统一,那么这种付出无论多少都是合理的。 (2)、救助管理实施过程中划定禁讨区的行为其正当性有待商榷。 从各地的规章来看,绝大多数地方没有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文字规定。【4】但在实践过程中,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行为上或者区域上的限制却相当普遍。笔者将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1、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是对法律、法规的一种违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 《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是从行为上对流浪乞讨人员限制是对公民这一宪法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流浪乞讨人员行使宪法赋予权利的一种阻却。因为流浪乞讨中有很大一部分是老年或者残疾、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儿童,对其进行限制自然构成对宪法的违背。《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划定禁讨区,或者限制乞讨行为明显与该条鼓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立法精神不符,而且也实际上妨碍了他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利。第三、由于行政行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也就是任何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才能具有合法的效力。既然各地在制订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时没有规定划定禁讨区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一概禁止,那么行政主体所做的限制行为因法无明文规定而自然无效,而其实施对流浪乞讨人员权利的侵犯因无效也构成了违法。 2、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存在着法理上的不足。 在一个重视和保障人权以及自由的法治国家里,任何公民都享有其所应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仅限于法律规定,而且部分来自道德范畴。法治国家的精神使人民有理由相信,任何限制公民权利的规定都有可能违背法律。政府在制定规则时可以基于其自身判断确定那些权利应该受法律保护,那些权利应该被法律限制。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原则:(1)、只有社会其他成员的个人权利才是与公民享有的权利足以对抗的权利。(2)、只有将要发生的普遍公共利益,而不是可能发生的普遍公共利益才是阻却公民权利的充分理由。【5】因此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项限制必须至少具备两个理由:(1)流浪乞讨的行为已经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或者构成威胁;(2)流浪乞讨人员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或者是普遍公共利益。事实上,至今政府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行为已经对公民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在现实生活中,施舍者基于同情而施舍的财产显然是一种自愿行为而不是对其财产权益的侵犯,而公民在公共场合、主要街道依然享有自由行走,自由购物、休闲的权利,而并非因乞讨者的乞讨而构成了限制。当然对于乞讨中的非法讨要、抢夺、偷窃等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自然应该坚决打击。这也体现了各地政府制定法规时的合理性。 那么能否以流浪乞讨行为中存在诸如非法讨要、抢夺、偷窃、欺骗等非法行为便禁止所有的乞讨行为呢?答案显然是不能,因为假如按照这种逻辑那么社会上的几乎所有行为都应该被禁止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某种行为中的部分违法因素并不足以影响到整体行为的效力,除非这种非法的比例已经达到足以颠覆整体行为合法性的地步。自然我们也不能因为流浪乞讨中的部分非法因素而应然的推断这一行为整体非法。目前政府划定禁止乞讨区域的理由主要是此类行为有碍城市形象,影响社会治安,或者是违法乞讨行为屡禁不绝(可以参见各地制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根据)。但这种理由只是一种推断或者说是一种猜测,而不是具体的实证分析。也就是说还是可能发生的事情而不是将要发生的事情。在政府不能充分论证流浪乞讨行为的危害性之前,流浪乞讨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还处于未知状态,我们自然没有理由去推崇流浪乞讨这种行为,但同时也没有理由宣布这种行为为非法而予以禁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断然的认为流浪乞讨行为为禁止行为至少缺乏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 3、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对合法乞讨行为进行限制存在着道义上的不足。 我们无法否认的是,现阶段政府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部分源于社会整体排斥心理的影响。城市居民对外来人员的排斥(包括流浪乞讨人员)很大一部分源于城市就业的压力,社会保障水平等现实因素的影响。这种歧视从城市居民对贫困的态度就可以看出,据调查,有1%的被调查者认为贫困问题时自身造成的,只有4%的人认为贫困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在涉及政府是否应该对此类人员救助时,约40%的被调查者认为不是政府的义务,而是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甚至还有少部分人认为政府不应该救助。【6】 正因为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限制部分是顺应社会整体排斥心理的结果,政府颁布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的规章大大降低了政府所承担的风险。现阶段,司法对政府制定的各种规章或者条例还没有审查的权力,依据行政法的规定,对于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没有起诉的权利。事实证明,假如司法对规章之类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审查的权力,而依靠人大备案只是一种事后监督,依靠上级和人大以及群众监督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可能的情况下,那么政府制定侵犯一部分人合法权利的规章所需要付出的成本便仅仅是道德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绝大多数民众带有歧变色彩的社会排斥心理以立法的形式加以强化,政府的道德风险便会降到最低点。而且以一个庞大的政府和一个绝对多数人对法律还缺乏必要的热情的社会氛围来分析,这种道德压力又进一步得到了分解。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制定这类法规的原动力便会得到强化,因为这几乎是一种超利润的行为——既防止了地方福利的流失,又不需承担本身应该承担的风险。这也是各地禁止乞讨如火如荼的原因之一, 同时这种彼此的学习效应和承担风险的一体化也降低了原来就少的可怜的风险,或者是压力。 在一个没有多元对抗文化的社会中,流浪乞讨人员几乎没有话语权,也没有可以为其辩护的代言人。也许有学者可能会辩解:宪法以及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监督政府、发表自身言论的权利,但事实上,法律的规定与实际的存在向来都会有巨大的差距。试想:一个经济上毫无地位,而生活上又依靠他人的救济消极生存,道德上承担着巨大压力的群体,有多少动力去声明自己的权利,即使声明又有多大的话语力量?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是政府承担风险的降低,另一方面是流浪乞讨人员话语权力的丧失,政府在制定相关法规或者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几乎不承担风险。但这种不承担自身应有的风险的行为本身便是不道德的。作为社会权力的集中实行者,政府有责任维护其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而不论其经济社会地位如何。在资源的配置上,政府更应该讲求公平和公正。在引导社会意识上,政府应该做到善良和理性。民众可以依据其无知而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歧视,但政府不能顺应这种无知,相反,却是应该通过制定规则,通过实际的行动来削弱这种歧视,达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这是一个有为政府最基本的责任。 二、对流浪乞讨人员治理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一个结论,政府在规章层面上做到了应有的公正,但谑导手葱兄腥匆蛭�髦衷�蚨�薹ㄊ迪止����闭��谧龇ㄉ隙粤骼似蛱秩嗽钡南拗剖遣缓鲜实男形�R虼擞斜匾�韵衷谥钊缍粤骼似蛱秩嗽苯�星菜突蛘呋�ń�蛊蛱智�虻刃形��泄嬷疲��备ㄒ云渌�侄我匀繁6粤骼似蛱秩嗽钡闹卫砟芄蛔龅胶戏ā⒐��⒂行А1收呷衔�梢源右韵录阜矫孀銎穑?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要求行政主体做到依法行政。在具体实践中,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该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管理是政府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的一个体现,这一行政行为自然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既然国家和各个地方都有相关的法规或者规章,而且这些规章自身基本符合法治精神,那么行政主体在具体管理中便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而不能做出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行为——例如划定禁止乞讨区域,或者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应该遵守依法行政原则,也应该坚持行政便民原则和行政公开原则。目前,各地限制流浪乞讨人员实际上使用的是一种“潜规则”——即以救助管理为名而实际上限制流浪乞讨人员。这种潜规则的使用尽管是部分的,不足以影响目前治理工作整体的良好状况,但也对各地规章或者立法宗旨构成了现实性的威胁。这种潜规则的使用,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应该引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的重视。在治理流浪乞讨人员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认真贯彻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自愿、合理、便民的一些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地的规章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 2、司法权力应该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 正如前文所言,地方规章整体上体现了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立法宗旨,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发生了歧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行政机关应该对此类行为加强监督,而且司法机关应该在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救济。具体做法可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司法权力对地方规章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宗旨或者规定的享有审查的权力。(2)对行政主体的侵犯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利的行政行为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权力为此类人员提供司法救济应以必要为限,而不得违反司法权力自身消极性的特点——即司法部门不能主动干涉或者引导有关人员对行政机关进行诉讼。 另一方面,鉴于流浪乞讨人员自身的特点,目前的法律援助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3、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 流浪乞讨人员的大量涌现,从根本上说体现了城乡经济的巨大差异从社会保障水平上来看,1991~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而农村只占有18%,城市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90倍之多。在目前所能及的范围内,想要解决这一问题,最可行的方法便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只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减弱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才能使流浪乞讨人员最大可能的降低。这也是目前解决流浪乞讨问题的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对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目前学界有不同的说法,比较有影响的主要有两类:(1)。以土地换保障。(2)。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具体做法有: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制度;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7】 4、强化财政拨款制度,实行激励机制 现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主要有三个特征: (1)临时性;(2)遣返性;(3)无偿性这种特征在存在合理的同时,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现在救助管理的临时性和遣返性无法真正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存问题。治理流浪乞讨人员从各地来看是其地方管理的问题,将此类人员遣返会减少当地的社会压力。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这种遣返并未解决问题——流浪乞讨人员并不会因为遣返而减少,政府在遣返过程中并未解决问题,相反却因遣返增加了管理成本,这种行为从整体上来说是不经济的。但各地为何还有积极性去从事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救助管理的经费是由各地财政支付,也就是说流浪乞讨人员实际上是在消费地方的社会福利 。事实上,很多流浪乞讨人员进入城市便源于“福利移民”的潜在诱惑。由于城乡经济的巨大差异,以及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反差。很多人乞讨的钱可能要比自己在家乡的劳动收入高得多。【8】而且伴随着政府治理理念和服务方式的转变,流浪乞讨人员享受城市的部分福利待遇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 在目前的情况下,既要做到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合理救助,又能激发地方治理的积极性,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央财政对地方救助管理工作进行一定的补贴,在具体补贴上实行倾斜支持。对救助管理压力比较大的城市,中央财政可以拨付较多的款项,而救助管理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的减少经费。同时对救助管理机构由省级政府统一协调,合理布局,以期使有限的救助管理经费在使用中做到经济、效能。 另一方面可以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部门的政绩考核指标之中,确立激励机制。这样便于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也会为流浪乞讨人员治理提供一种动力。 5、放宽慈善机构进入标准,发挥慈善机构救助作用。 据统计,2002年我国慈善公益组织大约有100多个,而在1998年美国政府仅豁免税收的慈善机构就达120万个【9】。中国的慈善事业远远落后于外国,而且大多数慈善机构并非社会组织而是政府的官办组织。《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和个人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因此,加强慈善机构对此类人员的救济,廉价的收集社会爱心,无疑也是解决流浪乞讨人员问题的一个比较现实的方法,事实上,在历史上,诸如英国之类的国家在济贫问题上便一直走的是政府救济与社会慈善救济想结合的道路,而且最终效果很好。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应该降低此类机构进入的标准,为其运作提供较好的法制环境,鼓励和扶持慈善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 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其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宪政实施程度以及政府治理理念。因此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治理必须坚持法治原则,从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出发,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来解决。在具体操作中,应该不断针对治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有针对性的调整治理方法,相信经过政府的不断探索和努力,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治理会不断取得进步。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北京、上海、云南、重庆、苏州、南京、常州、广州、深圳、珠海、成都、长沙、沈阳、西安、郑州等省市出台了针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的办法或者划定了“重点救助区域”。 【2】这种相对合理主要源于对规章本身文字价值的判断,各地的限制性规定(按照规定应当处罚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在重要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2、影响交通运营安全的;3、偷窃、诈骗、抢夺、拐卖儿童、参加黑社会性质乞讨团伙等犯罪行为的;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执法的。 【3】张千帆:《流浪乞讨人员迁徙自由及其宪法学意义》,《法学》2004年6月,54页 【4】目前在规章层面上明确规定划定或者允许设定禁讨区的主要有云南省、南京市,例如南京便将14个区域设为“重点救助区域”——即所谓的禁讨区。 【5】参见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243~270页。 【6】杨立雄,2004 【7】】杨翠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及统筹改革思路》,《浙江大学学报》2004年3月,12~20页 【8】管健:《职业乞丐现象透析》,《社会》2004年6月54~57页 【9】赣济香: 《“禁讨令”出台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导刊》2004年5月,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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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以上是范本,可以供你参考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of shallow understanding irrtumslehreLegal irrtumslehre, namely, refers to the illegality mistake for own behavior in law, whether what crime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punished by, or what is wrong, is to oneself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action of meaning or Legal irrtumslehre usually includes three conditions: (1) the actor's behavior in law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the offender and constitutes a crime for which imaginary guilty, (2) the behavior in law constitutes a crime and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the offender mistaken assumptions that innocent, (3) for his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convicted and punishment in light of the existing errors, misunderstanding or Due to the legal irrtumslehre, only to the behavior of the offender is no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assessment, and for their actions in fac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situation is still there, so its act constitutes a crime shall be investigat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and how it is not usually (1)Imaginary innocent treatment principleThe principles for imaginary innocence, whether it involves a deliberately Foreign criminal law theory basically has the following kinds:1)Should know that don't speak, just for criminal facts have Canada criminal code article 19 regulation: "the ignorance of the law excuses and crime can be ShuZui " Motto: "Roman law and legal disclaimer" somehow also expressed a principle, namely: "in the crime as subjective FanYi established condition, not request to recognize his behavior of richtswitrig"2)Should know the reason, according to two: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personality responsibility Mor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emphasizes on the rationality of free will blame illegal conduct, is considered to be objective 3)That said, the possible illegality of responsibility for deliberately, at least to the possibility of understanding While in China mainl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crime has another concept -- social consciousness that harm to discuss richtswitrig already Because the deliberate crime according to law condemn the illegality of the offender is not known, the law itself is not damaged, the law of the social consciousness is Social harm consciousness is the essential contents of the crime, illegal consciousness is the legal form of social Therefore, our country law more emphasis is on the rationality of essence, which is harmful to the society Just because of its social harmfulness, with a social moral evaluation colour, easier for people to grasp and Therefore, the author thinks that, in general, the person need to recognize his behavior may be the result of inevitable or harmful to the society, and has already With intentionally But in fact, the forbidden by law and mass that is harmful to the society in our country nowadays the behavior under the constitution should be consistent, in other words, know the social harmfulness also know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 but know the possibility of illegal is inevitable should also realize social harmfulness, both are Therefore, it is generally thought that the law is no excuse, the reason of law does not exclude the misunderstanding in principle, but can be culpable for deliberately (2) Misunderstandings treatment PunishmentWe might as well so the essence of blame for his due: the crime in the subjective should blame or blame, for the intent or negligence If the offender because of misunderstanding that legal person feels very innocent, lack of this should blame or condemning sexual, from the fundamental measure, blame is absolutely not consider Especially in the modern society, the legal category SAN marino, legal entry in different fields and different levels of books, recognized, comprehend legal apparently endless and same, so the person of law and misunderstandings, not Now,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method not cling to forgive "seems to have in Therefore, to a certain extent, can also think admits exceptions excusable is legal misunderstanding of criminal law is an important symbol of In addition, it was not in the act of which is prohibited b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especially after a circumstance, should have knowledge of richtswitrig actor, constitute the understanding of deliberate point of view, with the attitude of this understanding, of course, that is not the illegality or by the simple statement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only when the legal establishment of may, FangKeZu but The fact mistakeThat mistake, is to determine its subjective behavior nature and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relevant facts wrong From the wrong reasons and phenomenon of angles, generally known that there are several mistakes:(1) Object irrtumslehreThe object is known for errors, whether there is objectively error It includes actor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criminal behavior of the hazards for the object and actually does not exist, or for criminal object and actually does not exist, or infringe a criminal object and actually invaded another crime The object of objects is usually known errors caused by mistake, but the object of different social relationship reflects Evil doer of objects and actual expected in fact not only harm object does not agree, and in the nature of law is not Therefore, the object irrtumslehre may affect the form of sin, crime accomplishment, and may even attempted to influence the For example, in view of the circumstances, not a thought before the enemy, and a party came to stick, afterwards just know the ox was A thought of damage is "people", and the actual wounded is "cow", do not belong to the same laws of the Similar situation and will generally be mistaken for drug trafficking items, Actor will stolen items in the theft of guns in stealing This object from the subjective errors, see, is a kind of mistake, From the objective, because the mistake crime to no avail, where the criminal attempted 1)Object mistakeObjects can be generalized mistake, including object mistake to belong to the object know mistake is inevitable object These include, is known to be wrong object of legal property of the same object mistake and legal properties of different objects, namely the object irrtumslehre In order to distinguish with the object mistake here, the cognition to the same object only mean error between the different objects, namely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evil doer expected objects and actual harm to the object, but not in fact i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same This object mistake again say things on purpose mistake not criminal As a reserve, killing b shall be killed as b and c, do not affect a This is the need to consider that a kill b behavior "mistake" cause others (c), belong to an intentional crime (b) "death", for the excess result,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which determine the ordinary mail of death was deliberately recognized for deliberately, to the death of the fault is propylene, identified as negligence, according to the intention or negligence of the general mark recognized FanYi or state of mind, not applicable rules of the 2) Behavior irrtumslehreBehavior mainly includes two kind of mistake: first, the behavior nature That actor has to its social harm nature, such as understanding not imaginary Behavior nature mistake might affect the form of sin, and may also affect Second, the behavior tools (methods) That person to use when the conduct of tool (methods), which affects not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harm results, behavior tools (methods) mistake can affect crime or attempted was founded, also can affect crime or belongs to the incident, a typical for murder on hazardous substances, because the drug failure and failed to kill people, can think method or tools for error doer of consciousness beyond reason not to And as actor see armour, second coming together, hence shot to play, but can't hit by the party Look, this is from the phenomenon of an object, or the final results for the mistake, but this error is 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wrong doer identify offender is carefully identify to begin, can think recognize is accurate, errors in ChaWu The solution to this situation, "said", its legal with qualitative and recognize wrong object is consistent, namely directly recognized as an intentional homicide The death of a person is directly intentionally to b, death is the indirect intentional, just for a to b is attempted, Additionally, if in daily life because misidentification object and damage of consequences, the crime itself is not just any criminal negligence because of 3)Causality irrtumslehreCausality mistake, is on his behavior and harmful results of actual connection between Generally include: first, not some harm result, as has happened This generally constitute a Second, has certain harm result, but not for actor or for his behavior is caused, and does not affect crime Third, really happened, the offender is aware of its behavior, but with the actual development between the harm to the process or a mistake, general to punish crime In theory, the offender is not only a crime, but continuous movement, this several continuous action is not a few crime, but a In this sense, doesn't exist on the results of the Legal irrtumslehre and facts mistake and proceduresDomestic scholars in fact know mistakes and errors between the issue legal representative views mainly include:(1)For own behavior whether in law constitutes a crime, criminal or what kind of criminal punishment shall be under the incorrect understanding is legal irrtumslehre for his behavior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correct understanding is the fact that mistake,(2)The objectivity of crime is a false understanding of crime, that mistake of objective facts have clear understanding, only to act in the evaluation of existing laws on the concept of law is not correct mistakes。(3)Actor known facts and actual fact don't agree is wrong, the person that judgment and objective law is law of illegal inconsistency These ideas basically could in theory and legal irrtumslehre fact distinguish mistakes, it is important to emphasize that:1) With the conviction that the so-called irrelevant, as this mistake to hit each other, the shooting head caused the death of heart, without vision of research into 2) Study of the theory of error, error occurs when the purpose, but whether to intentionally resistance, reduce plots affected only the wrong cognition, natural sentencing nor will it into the error theory 3) This does not constitute a crime and actor for crime, and for their behavior in the criminal law on the crimes and how to apply for criminal punishment on such specific knowledge error, conviction according to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at the fact that criminal law is only to know wrong doer of elements to know the so-called objective facts constituents of mistake is the fact that the legal irrtumslehre error refers to the legal action is illegal and the evaluation of the From the theory of facts and legal irrtumslehre error, but the problem is in the law, criminal elements to the facts and law closely combined circumstances (like some administrative crimes and economic crimes), or is in a fact itself contains certain laws of evaluation content, to distinguish with a mistake is the fact that mistake or legal wrong, is often If the property of his humanity and obscenity obscenity,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JinYuOu, disrupt public until its precondition of the legitimacy of the public, and legal irrtumslehre facts wrong intertwined, and this is what we distinguish facts and legal irrtumslehre errors will solve the In some cases, the defendant should know that because of the lack of knowledge, and not to the behavior of social harmfulness, so that the defendant is not "knowledge they will entail harmful consequences to society, and hope or allows such results" and deliberate crime, the burden of proof is only FanYi prosecution, in addition, prosecution without proof the defendant not normal, but normal mental and spiritual normal presumption defendant directly if the defendant that his spirit is not normal, it shall provide necessary evidence by himself to Thus, the author, on legal irrtumslehre processing, can adopt the presumption of ways to Which country presumption every normal citizens are known, unless the law can put forward defense "advantage prove" above, or the evidence rebut these presumption is From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said the country is impossible to prove the defendant is known of the

关于立法方面的论文怎么写初中语文

看你是写哪一类的法律课题吧,要是不确定的话,你可以去看下法学和争议解决这两本期刊上的相关论文,学习学习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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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以上是范本,可以供你参考

中学生写论文??不是很现实,论文严格来说是学术论文,涉及较深的专业知识,而且格式要求极为严格,主要包括封面、目录、摘要(要有英语翻译)、最后就是正文。我们的毕业论文在格式方面花了很长时间。如果你对法律有兴趣,可以写篇关于法律的议论文,要你们写论文是为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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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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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以上是范本,可以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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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提出-论点;  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中学生写论文??不是很现实,论文严格来说是学术论文,涉及较深的专业知识,而且格式要求极为严格,主要包括封面、目录、摘要(要有英语翻译)、最后就是正文。我们的毕业论文在格式方面花了很长时间。如果你对法律有兴趣,可以写篇关于法律的议论文,要你们写论文是为难你!

是你们老师下的任务么?像寒假实践之类的?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以上是范本,可以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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