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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的论文2000字怎么写啊

发布时间:2024-07-07 07:49:27

燃气安全的论文2000字怎么写啊

燃气早已成为人类做饭、烧菜、火锅等不可缺少的好帮手。但是,我们该如何正确使用燃气呢? 第一,如果燃气瓶不在锅子下方的柜子中的话,必须距离锅子5米。 第二,严禁将然气瓶与锅子放入卧室内。 第三,注意燃气胶管必须每两年更换一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使用燃气海盐天宁小学 二(3)朱一帆燃气早已成为人类做饭、烧菜、火锅等不可缺少的好帮手。但是,我们该如何正确使用燃气呢? 第一,如果燃气瓶不在锅子下方的柜子中的话,必须距离锅子5米。 第二,严禁将然气瓶与锅子放入卧室内。 第三,注意燃气胶管必须每两年更换一次。如果不注意以上三点,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灾害。以下是我们海盐县三起燃气爆炸事故。2010年11月30日,海盐常绿景苑一居民楼发生燃气泄露爆炸事故,造成2人受伤。2010年12月1日,海盐新城花苑一居民楼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人受伤。2011年3月12日,长安路一居民楼因燃气泄漏引发燃气爆炸事故,该事故造成2人死亡。同学们,请你和你的家人安全使用燃气吧!

火,给予人光明;火,给予人温暖;火,给予人美食。然而,火,也能吞噬一个个生命。火是人类文明的象征,我们每天都离不开火。但是火灾的出现,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为了防止火灾,我们要多了解防火灾的知识,因为火灾随时有可能在我们身上发生。如果我们对火运用不当,火就会烧毁我们的财物,伤害我们仅有一次的生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即使是一根小小的火柴,也会引起大灾难。虽然火能给人带来帮助,但也能带给人们巨大的伤害。火,无处不在。在火面前,自己的生命却变得如此脆弱。在一次次灾难中,有多少人痛失家园,有多少人葬身火海。有目共睹,人人皆知。这一切,都是由火造成的,这一切,都是由人类大意疏忽造成的。即使火灾意外发生了,我们有了防火知识,可以冷静处理:先打119报警,然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为了身边的安全,请大家尽量避免,远离火灾吧!让我们时刻记住:消防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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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用气,从我做起到目前为止,在浩瀚的宇宙中,除了地球以外,科学家还没有发现第二个星球上存在生命,可见生命是多么可贵。 安全,对于每一个人都很重要,而对于我们这些尚未长大的小朋友,这样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尤其重要。可是,在我们身边,总有那么多的小朋友不注意安全,不珍惜生命,把老师的教导和家长的叮瞩当作耳边风,结果不仅受到了伤害,而且耽误了学习,有的甚至造成了残疾危及生命。所以,我们要安全用气。天然气是自然界中一切天然生成的各种气体的混合物。是蕴藏在地层内的可燃性气体,主要成份是甲烷、乙烷等气体。 天然气易燃易爆,和空气混合后,温度达到550℃左右就会燃烧;其混合物浓度达到5%-15%,遇到火种就会爆炸。天然气热值高,约8500-10000千卡/米3,天然气燃烧后发出的热量是相同体积的城市煤气的5倍左右。我们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天然气主要可用于发电,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水平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天然气也可用作化工原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次加工产品主要有合成氨、甲醇、炭黑等近20个品种,经二次或三次加工后的重要化工产品则包括甲醛、醋酸、碳酸二甲酯等50个品种以上。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天然气汽车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与碳氢化合物排放水平都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很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天然气的作用还真多!

前言 在我心中,曾经有一个梦,要用歌声让你忘了所有的痛, 灿烂星空,谁是真的英雄,平凡的人们给我最多感动。 这是我 -- 一名燃气人心中的歌, 是的,我的心中有一个梦, 一个让千家万户祥和美满, 一个让万户千家平安无忧的梦…… 军人们说:以人为本,保卫祖国边防,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政治家说:以人为本,保持社会稳定,让人民群众自由安康; 农民们说:以人为本,种植环保植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医学家说:以人为本,发明新型疫苗,让人民群众身体无恙; 而我们燃气人说:以人为本,搞好各项安全工作,换得千家万户平安吉祥。 尊敬的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各位同事们: 大家好! 在这样的一个六月,阳光明媚,花香淡淡,今天,我谨代表液化气公司参加这一届“以人为本,关注安全”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在此祝贺本次活动取得圆满的成功!参加这次征文比赛,我的心情非常激动,已经不是第一次投稿到这里,也不是第一次来讲“安全”,仍然在这样的一个六月,我又带来了我的希冀,我的感想,仍然在这样的一个征文比赛,我又来和大家谈谈我对安全的真情实感、肺腑之言。 《安全与生命》 诗人问:“是生存,还是死亡”; 哲人说:“艰难和困惑是生命的本身”; 我即思而言:是安全!是安全捍卫着我们的生命,是安全在维护我们生存的权利,是安全在为我们注入无限的力量。 是啊!有什么能比安全和生命更为重要,对于刚刚过去的一年,对所有的中国人、对我们在座的每一位,绝不是值得举杯相庆的日子,在2003年的11个月里,我国死于各类工业安全事故的人数竟高达12万人!这个天文数字难道不让我们觉醒,不让我们震惊吗? 是啊!有什么能比安全和生命更为重要,看一看,没有了安全,仅在去年的年底,重庆特大井喷事故,剧毒气体弥漫四周,吞没234条生命,近千人住进医院,近万人吸染毒气,六万人变成灾民,大量牲畜中毒而亡;同时,河北邯郸发生矿难,死亡26人;辽宁铁岭发生的烟花爆炸,死38人,伤50余人。如果说,作为天灾的伊朗大地震瞬间吞没了一座古城和近三万条生命再次显现了人类在难以预测的自然灾难面前的脆弱;那么,重庆井喷、氯气泄漏、飞机失事和其它那些满是血和泪的事故,则是纯粹的人祸!!! 看着电视画面中一幕幕的惨祸惨景,我神伤了,看着那事故中的弱小孩童,我哽咽了,看着那事故现场伸出的粘满灰尘需要援助的手,我流泪了。是 的,是这些无视安全的无良之人,是这些可悲可叹的安全事故,强取豪夺,取人性命,平时高唱的“以人为本”到哪里去了!是的,正是这些惨痛的事故,让千万个家庭失去了欢笑的权利,让无数个母亲、孩子和妻子在哭泣号啕,这些惨痛的事故,无一不凸现出无良肇事者对生命的蔑视、无一不暴露出对无知违章人对制度的淡漠。“黑暗给了我们黑色的眼睛,我们要用她来寻找光 明”,从事故中知道安全可贵,从事故中总结安全教训,让人们认识到安全是天伦、是亲情、是人性,忽视安全,等于毁灭亲情,摧残生命。 母亲予我们以生命,所以母爱的伟大由古至今众君皆吟,而安全,捍卫着母亲赐予我们的生命,就像一把巨大的保护伞,无声无息的为我们遮挡着狂风暴雨。的确,安全与生命,她们息息相关,连在一起,不可分离。作为一名燃气行业的职工,我深深地知道,安全,是我们燃气行业永恒的主题,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是每位职工共同的希冀,安全与个人、与家庭、与企业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正因如此,在我们液化气公司,安全工作是我们工作的中心,它是每周例会上,刘经理必谈的话题,每一次火车汽车的卸槽,每一回工程作业中的动火、登高,每一个110出警抢修的工作报告,都是经理书记和分管经理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安全--它真的是咱们液化气公司的传家宝、护身符:听,办公室里,安全员正以安全为主题谆谆教诲着新上岗的员工“运行必须安全”;看,气化站里,巡线师傅们正在仔细检查着运行设备可能存在的隐患;瞧,储备站里,同志们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标语下,正以他们满腔的工作热情,严格的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着灌装工作。起始于辛劳,归结于平淡,是对我们这些保证燃气安全的员工最好的写照。 智者是用经验防止事故,愚者是用事故总结经验,这是液化气公司的员工们耳熟能详的安全格言,因为事后补救不如事前防范,为此我们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学习文件,交流经验,谈安全问题,做安全汇报,从他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用于我们日常的安全

燃气早已成为人类做饭、烧菜、火锅等不可缺少的好帮手。但是,我们该如何正确使用燃气呢? 第一,如果燃气瓶不在锅子下方的柜子中的话,必须距离锅子5米。 第二,严禁将然气瓶与锅子放入卧室内。 第三,注意燃气胶管必须每两年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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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是自然界中一切天然生成的各种气体的混合物。是蕴藏在地层内的可燃性气体,主要成份是甲烷、乙烷等气体。 天然气易燃易爆,和空气混合后,温度达到550℃左右就会燃烧;其混合物浓度达到5%-15%,遇到火种就会爆炸。天然气热值高,约8500-10000千卡/米3,天然气燃烧后发出的热量是相同体积的城市煤气的5倍左右。我们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天然气主要可用于发电,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燃气轮机电厂的废物排放水平大大低于燃煤与燃油电厂,而且发电效率高,建设成本低,建设速度快;另外,燃气轮机启停速度快,调峰能力强,耗水量少,占地省。天然气也可用作化工原料。以天然气为原料的一次加工产品主要有合成氨、甲醇、炭黑等近20个品种,经二次或三次加工后的重要化工产品则包括甲醛、醋酸、碳酸二甲酯等50个品种以上。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化工生产装置投资省、能耗低、占地少、人员少、环保性好、运营成本低。天然气广泛用于民用及商业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及制冷,也用于造纸、冶金、采石、陶瓷、玻璃等行业,还可用于废料焚烧及干燥脱水处理。天然气汽车的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与碳氢化合物排放水平都大大低于汽油、柴油发动机汽车,不积碳,不磨损,运营费用很低,是一种环保型汽车。天然气的作用还真多! 我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位年轻富豪,娶了一位努力勤奋的妻子。才结婚没多久,那位女士就生下了一个白白胖胖的女婴。当女孩五岁时,他们一家三口搬到了一个新地方去住。两天后,女孩的爸爸妈妈去出差。女孩在家里东望望,西瞧瞧,看到了厨房里的“巨人”煤气罐,飞一样地冲过去。她还小,不懂事,踮起脚来,把手向上伸了伸,碰到了开煤气的地方,于是,女孩拼命地扭啊扭。突然,一股强大的气流把她弹了出去,还有一股气味扑鼻而来。可怜的小女孩,就这样失去了生命。==========================不是原创,请你参考模仿使用。

同学们生活在幸福、温暖的家庭里,受到父母和家人的关心、爱护,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危险。但是,家庭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事情需要备加注意和小心对待,否则很容易发生危险,酿成事故。下面就谈谈家居安全要注意什么:1、 用电安全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中用电的地方越来越多了。因此,我们有必要掌握一些基本的用电常识。 1) 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电源。 2) 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3) 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 4) 使用中发现电器有冒烟、冒火花、发出焦糊的异味等情况,应立即关掉电源开关,停止使用。 5) 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直接救人。 2、 安全使用煤气 1) 燃气器具在工作时,人不能长时间离开,以防被风吹灭或被锅中溢出的水浇灭,造成煤气大量泄露而发生火灾。 2) 使用燃气器具(如煤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应充分保证室内的通风,保持足够的氧气,防止煤气中毒。 二、 游泳时要注意安全 1、 游泳需要经过体格检查。 2、 要慎重选择游泳场所。 3、 下水前要做准备运动。 4、 饱食或者饥饿时,剧烈运动和繁重劳动以后不要游泳。 5、 水下情况不明时,不要跳水。 6、 发现有人溺水,不要贸然下水营救,应大声呼唤成年人前来相助。 三、 交通安全 1、 行走时怎样注意交通安全 1) 在道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要靠路边行走。 2) 集体外出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列队行走。 3) 在没有交通民警指挥的路段,要学会避让机动车辆,不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4) 穿越马路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绿灯行,红灯停”。 2、 骑自行车要在非机动车道上靠右边行驶,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自行车上街。 四、 发生火灾怎么办 1、 要打火警电话119报警,报警时要向消防部门讲清着火的地点,还要讲清什么物品着火,火势怎么样。 2、 一旦身受火灾的威胁,千万不要惊慌,要冷静,想办法离开火场。 3、 逃生时,尽量采取保护措施,如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湿衣物包裹身体。 五、 小结 只要我们处处小心,注意安全,掌握自救、自护的知识,锻炼自己自护自救的能力,机智勇敢的处理遇到的各种异常的情况或危险,就能健康地成长。

燃气安全论文结束语怎么写

关于毕业论文怎么写,内容要怎么取材是很多同学迟迟没有下笔写的原因之一。写完毕业论文的同学还有其它的内容要写,比如:毕业论文结束语之类的。而且这是必须写的,结束语就是总结写好的论文的重点是上面,阐述关于自己写这篇论文想要有什么样的结果。一般结束语放在致谢之前。可以写学习怎么写论文,再写论文结束语。《毕业论文怎么写》一文会提供一些帮助。毕业论文结束语是什么?要怎么写?有些同学对于论文结束语跟致谢傻傻分不清,其实这两者是不一样的。论文的结束语是对整体论文的总结或对研究的问题做出的一个结论;致谢是描写那些对论文的完成有帮助的人,比如指导老师还有同学的一些感谢的话语。简单来说,致谢的内容就是一些客套话,而结束语是对于论文的结论。要把两者区分开来才能写的清楚,写的明白,才能给论文加分。网上也有很多论文结束语的范文,不知道怎么写的同学,也可以先借鉴他人写的,但是不能抄袭,这样是不能通过中国知网的查重的。关于论文结束语的字数要求,也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来看的。每个学校的要求也都不一样,几百或者几千字都有可能。论文的每个部分都需要经过中国知网的严格检测,不要因为某个部分不起眼就去网上抄袭,这样会导致论文的查重率过高,一旦查重率超过学校的要求,论文就会被打回重新修改。可以使用papertime论文查重进行了提交对论文初中稿查重,一般的论文写作总是得反反复复的进行多次修改,修改后在进行多次查重,部分高校不支持知网多次查重,提前使用其他论文查重系统平台能避免查重后的痕迹。虽然论文一次通过的可能性很小,但是把该掌握的格式都掌握好了,写起论文起码会顺理成章一点。

论文的结语,就是要围绕这篇论文创作一个结束语,基本要概括全文的要点部分,不能草草收兵,也不要画蛇添足,把自己在论文中引用的专著,按顺序列出来。  第一,论文结语怎么写,论文的结尾,是要围绕这篇论文的所创作的结束语,是要基本的概括全文的要点部分,加深题目意义,论文结语,就是要对绪论中提出的,分析或者论证的问题加以解释,概括,从而,引出的出的结论。或者对论文题目研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自己的分析。  第二,论文结语怎么写,论文结尾切记草草收兵,结尾和开头不符合,更不要画蛇添足,拖泥带水。  第三,论文结语怎么写,在知网论文查询的尾端,要列出的参考文献在文中使用过的,包括专著,论文,如果不是正式出版物,就不用列出来了,需要列出来的参考文献应该按照论文参考的顺序排列出来,不能以别的顺序排列,比如说按照文献的知名度排列,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就是言之有据,也是对原作者的研究成果尊重,最后也方便他人的查找。(学术堂提供更多论文知识)

结论部分内容按照以下几层来写:1)简述试验、研究的最后结果;2)根据试验、研究的结果作出的结论;3)说明结论适用的范围;4)说明该项研究成果的意义;5)对该项研究工作发展的展望。结论的写作一定要依据准确的数据和文献,不可出现模棱两可或是“大概”“大致”等不确定的词语,这样文章的价值容易大打折扣,在结论的写作中也不要使用图表,以上就是论文写作中结论部分的写作技巧。扩展资料结论是一篇论文的收束部分,是以研究成果和讨论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所得出的最后结论。学术论文结论的语言应严谨、精炼、准确、逻辑性强。结论的类型有分析综合、预示展望、事实对比、解释说明、提出问题五种。其撰写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一是对研究对象进行实验或考察得到的结果所揭示出的原理或普遍性;二是阐述研究中对前人的有关看法或研究结果作了哪些修正、补充、发展、证实或否定;三是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或遗留未予解决的问题,以及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点和方向;四是阐述本文在理论或生产生活中的实用价值等。

燃气早已成为人类做饭、烧菜、火锅等不可缺少的好帮手。但是,我们该如何正确使用燃气呢? 第一,如果燃气瓶不在锅子下方的柜子中的话,必须距离锅子5米。 第二,严禁将然气瓶与锅子放入卧室内。 第三,注意燃气胶管必须每两年更换一次。

燃气安全管理论文

一、石油供需矛盾加剧石油消费进入快速增长时期,石油供需缺口将越来越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石油石化产品消费量将大幅度增长,对产品质量和品种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目前,成品油市场需求旺盛,炼厂开工率已达到90%,但供应仍然趋紧。预计到2020年,国内汽油、煤油、柴油需求量将达到6亿吨,乙烯需求量将达到2300万吨,三大合成材料需求量将达到9200万吨,均比2003年增长一倍以上。届时,乙烯等化工产品将有40%左右需从国外进口。二、中国对外石油依存度增高据美国能源部预测,2010年和2020年,中国对外石油依存度分别高达50%和60%;而国际能源机构(IEA)预测的数字更高,分别为65%和76%。根据国内有关分析和预测,21世纪前半叶,中国油气特别是天然气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日本综合能源调查会下属的国际能源小组委员会则预测,2010年中国的石油消费量将超过日本居亚洲第一位。曾以《石油风云》力作闻名于世、现为美国剑桥能源研究会主席、美国战略能源研究与开发特别研究组主席的丹尼尔·耶金也十分关注亚洲新的能源消费大国特别是中国的石油需求增长态势。他说:“世界总体石油生产能力的增长,必须满足来自发展中国家需求的增长,这主要是由中国和印度主导的需求增长。”尽管国内外有关的预测数据有一定的出入,但对中国石油安全变化趋势的估计却是一致的:国内原油自给率不断下降,对外依存度越来越高。石油对外依赖程度越高,表明石油供应安全越可能具有脆弱性。有人说,中国未来石油安全问题的出路在“海外”。从发展的眼光看,这种观点似乎有些危言耸听。但它却道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中国石油安全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国际石油市场和国际经济政治环境;中国的石油安全战略,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石油对外战略或石油国际战略。三、受国际能源市场变化影响大,石油进口渠道存在风险和隐患中国对海外能源运输安全保障的能力严重不足。能源安全,说到底是国家能源的对外依存度与国家对国际事务的政治、军事参与和控制能力之间的比例关系。一国能源对外依存度越大,而对外军事外交参与能力越小,则该国石油安全系数就越低,不安全的风险就越大。对于现代国家而言,国家参与和控制世界事务能力的核心部分,是海军在世界范围自由行动的能力。目前在世界各大国中,中国海上政治军事参与控制能力相应也较弱。2006年中国原油进口来源地如图2-4所示。图2-4 2006年中国原油进口来源地(资料来源:中俄哈石油论坛论文集,2007)图2-5 我国原油主要进口来源地(资源来源:中俄哈石油论坛论文集,2007)我国石油进口主要集中在中东、非洲(图2-5),2004年从中东和非洲的石油进口量分别占总进口量的46%和29%。除此之外,从俄罗斯和中亚及东南亚地区也分别有10%左右的进口量。其中,中东、非洲是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的主要地区,局部冲突持续不断,恐怖事件频频发生。两次伊拉克战争之后,随着美国在中东地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在中东地区的石油进口更易受制于人。2004年,中国进口的原油有超过七成是途经霍尔木兹海峡、苏伊士运河和马六甲海峡运抵国内,有90%的进口原油经海上运输,一旦出现国际关系紧张的局面,我国的海上石油运输通道将受到严峻威胁。四、缺乏良好的石油战略储备保障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包括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和通过参与国际原油市场操作,达到套期保值的储备。美国、日本等能源消费大国,石油基地储备量约是本国3个月的消费量。按照这样的标准,作为第二大能源消费国,我国目前应储备3750万吨,10年后应储备7500万吨。而目前我国才刚刚着手建立国家石油储备体系。五、由于能源利用效率低和人为原因而造成的浪费,是威胁我国石油安全的首要因素以单位产值能耗来衡量,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不但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甚至远远低于同等发展程度国家。2000年,以当时的名义汇率计算,中国是单位产值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达到1274吨标煤,是美国(364吨标煤)的5倍、欧盟(214吨标煤)的6倍、日本(131吨标煤)的7倍。我们的能耗指标甚至高于印度(889吨标煤)。除了由于技术水平低导致能源利用效率低而造成浪费之外,人为原因造成的浪费尤为让人痛心。六、国际政治、军事因素威胁石油安全我国的台湾问题、与周边国家的领土争端问题,可能使所处的国际政治、军事环境在一定时期恶化,会直接影响我国的石油安全。从国际战略和地缘政治战略来看,美国供养着庞大的进攻性军事力量,控制着全球16条最主要的海上航线,其主要目标就是控制石油资源。对超级大国利用石油资源遏制中国的企图不能掉以轻心。今后世界石油供需的矛盾错综复杂,引发政治、军事、外交矛盾和冲突的不确定因素增加,直接对世界或区域石油市场造成重要影响。国际环境虽然有利于我国利用两种资源、两种资金加快发展,但必须抓住有利时机,明确石油安全的战略方针,并加以全面实施。 七、海外投资难度大中国石油海外投资难度大,主要体现在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体制不完善,资金不足,投资成本过高,海外投资管理体制限制等几个方面。海外投资政策性保险体制不完善由于我国很多石油项目投资于一些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石油海外投资面临战争、动乱、财产没收、国有化、外汇管制等造成的风险,如中东战争。然而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政策。为了防范这些政治风险,许多发达国家制定了海外投资政策性风险政策;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也开展了担保业务。资金不足制约海外投资发展中国企业在海外开发的油田规模一般都不太大。即使像苏丹这样比较成规模的油田,也是由多方共同投资,因而获得的份额油和收益也比较少。同时,由于缺少资金,融资渠道狭窄,企业在承包海外石油工程贷款及开具保函等方面存在困难,有时不得不放弃一些很好的项目。投资成本过高近年来,中国企业为了中标海外石油项目,普遍报价偏低,个别企业甚至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似乎一旦中标就意味着一切都成功了。但当他们履行完若干合同后,才发现经过激烈价格竞争到手的项目利润实在太少,这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中石油收购哈萨克斯坦油田的案例。1997年中石油出资35亿美元,购买哈萨克斯坦某石油公司的部分原油储量,并计划建设一条长3000千米的输油管线,直通中国西部。公司中标以后,才发现项目投入资金太大,而依靠开采当地原油的收入,根本无法弥补巨额的支出,最后终因成本过高而被迫搁浅,使企业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海外投资管理体制制约海外石油投资事业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是对海外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在审批限额上,其主要内容是中方投资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海外投资项目,以及3000万美元以上的海外再投资项目,需经过国家审批。在审批程序上,规定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两道程序。上述审批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目前,已经不适应海外投资项目时效性强和投资强度高的特点。从投资限额看,100万美元的项目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招标的突出特点是时效性强,如果因为审批来不及参与招投标,可能会贻误时机。另外,在外汇管理方面,由于中国尚未实行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海外投资企业的用汇额度仍受到一定限制。八、定价机制缺乏灵活性国际油价高涨,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缺乏灵活性,使得我国石油安全在国际油价的变化中遭受极大风险。国际油价上涨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国际油价上涨会抑制经济增速,加大通货膨胀压力。国际油价上涨,对我国经济运行和居民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高油价将会增加外汇支出,加大企业成本,增加居民消费支出,抑制经济活力,加剧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因而将会增大国家宏观调控的难度。国际油价上涨,会增加居民消费支出。个人消费者将直接成为高油价的承受者。2009年,由于国际油价不断上涨,我国5次上调成品油价格,明显增加了部分消费者在这方面的支出,并导致部分消费紧缩或消费转移行为的产生。随着住宅、轿车以及高档家电等为主的消费结构升级,生活消费石油的增长幅度加大。因此,未来石油与生活消费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油价上涨会加大相关企业生产成本。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扩张期,近两年石油消费增长速度超过10%以上,能源消费弹性系数明显上升,我国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到3,国际油价大幅攀升必将给国民经济各行业带来很大冲击。石油是交通运输业的主要成本,近年来交通运输业耗油快速上升,因而交通运输业首当其冲受到高油价的影响;同时,化肥、农药、农用薄膜,以及农用机械等,也因石油价格上涨使生产成本上升。我国石油定价机制给石油安全带来风险我国当前的油价虽然采用国际油价,但接轨的时机仍由政府有关部门调控,尤其是成品油是否与国际油价接轨,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这说明价格的决定权掌握在政府手中。由于国际油价波动有时并不能反映国内的供求关系,因而政府没有明确规定原油与成品油的价差和调整标准,只是含糊地说油价波动到“一定幅度”“适当调整”。这是我国目前油价机制不够灵活的表现。由于我国石油定价机制不够灵活,导致我国在国际油价出现大的波动时极为被动,不能很好地规避风险,给我国石油安全带来很大风险。九、天然气工业已进入快速增长时期国外能源研究机构预测,未来20~30年内,世界天然气消费总量有可能超过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到2020年,我国天然气产量将由目前的340亿立方米增长到1200亿立方米,天然气需求量将由300多亿立方米增长到2000亿立方米左右,供给缺口大约为800亿立方米。届时,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天然气的比重将由3%上升到10%左右,成为我国仅次于煤炭和石油的第三大能源。十、世界石油天然气资源潜力很大,但分布不均衡目前,全世界石油天然气资源探明率分别为60%和40%,待探明的油气储存量分别为1700亿吨和225万亿立方米,资源潜力仍然很大,世界油气勘探仍然处于比较活跃的时期。世界剩余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中东、东亚、俄罗斯等少数地区和国家。目前,这些地区积极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国外大型公司正在进行新一轮的调整和重组,为我国利用国外资源,利用地缘政治优势和外交政策优势进行国外资源开发提供了机遇。此外,石油与国际金融市场、国际政治外交和军事形势相关度越来越高。尽管世界石油生产总体将保持持续增长,供需将保持基本平衡的态势,但在多种因素影响下,不可预见性更加明显,国际油价仍将起伏跌宕。十一、我国石油运输的能力与需求有较大差距中国船东协会仅承运了10%的海上石油进口,特别是在中东东行和西非东行航线上,中国船东协会所承运的份额更少。究其原因,首先是与中国船东协会的承载能力不足相关。相对于集装箱和散货船航运,中国的油轮运输规模不大。目前,由中国船东控制的大型油轮VLCC20万~30万载重吨和AFRAMAX8万~12万载重吨分别只有10条左右。即使全部服务于中国的原油进口,充其量每年的承运能力也只有3000万~4000万吨。其次,中国船东协会所承运的进口石油份额偏低,也是与石油公司和油轮公司缺乏合作,没有建立起长期的策略伙伴关系相关的。以招商局为例,自从1990年开始经营油轮船队,其一直以服务国际油轮运输市场为主。2002年招商局油轮船队共为世界各国客户承运了8万吨石油,其中承运中国进口石油仅为3万吨,占船队总运量的32%。换言之,招商局油轮船队总运力的68%是服务于国际市场的。目前,中国从事进口原油海运业务的,主要有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国有企业,以及河北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和大连海昌集团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随着我国原油进口量的增加,海运企业呈现快速发展之势。截至2006年,我国海运企业油运能力已超过1200万载重吨,但我国进口原油大部分由国际油轮运输企业承运,国内企业的承运比例只有10%~20%。其主要原因是中国油轮数量有限,难以与我国进口原油的航期匹配。而且中国油轮总体装备水平较低,船队结构不合理,管理相对落后,在国际市场上认知度较低。此外,我国尚未加入《73/78MARPOL公约1997年议定书》,因而无权给入中国籍的船舶签发有关证书,同时中国籍的船舶进入97缔约国港口时要受到严格的检查,甚至有被拒绝入港或者被滞留的可能。上述情况表明,中国的石油公司与中国的油轮船东之间,缺乏长期的策略合作,在能力和需求上出现严重的“错配”:一方面,中国90%的石油进口是由外国船东承运的;另一方面,中国船东以招商局为例,90%的运力却是为国际市场提供服务的。这种状况使得我国原油运输受制于人,一旦国际社会政治动荡,资源国(地区)政局不稳或突发事件,我国的石油运输安全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论文其实没有你想的这么难写,论文请求论点鲜明,论据充沛,论证紧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经过反驳他人的论点来树立本人的论点和主张。我有参考。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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