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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学刊投稿经验分享论文格式要求

发布时间:2024-07-07 08:45:07

浙江学刊投稿经验分享论文格式要求

论文格式:1、标题2、作者简介:姓名(19XX—),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研究方向:XXXXX。3、摘要中文摘要的字数为100—300字。应具有独立性和概括性,不应出现图表、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摘要的内容应是主要观点或主要内容;综述性、评论性文章可不写摘要。4、关键词一般选3—8个关键词。词间用分号“;”分隔。5、中图分类号在关键词的下行,按中国图书分类法给出本篇文章的“中图分类号”。6、文献标识码在“中图分类号”后,同一行填写本文的“文献标识码”。本刊所载文章的文献标识码主要设以下2种:A :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D:一般动态性信息,如专访等。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注释必须是实引(具体出处与页码),在文末列出,文中用上角标标注参考文献(如[1])、注释(如①)的序号。参考文献格式依次为:[序号]主要负责者.文献题名[文献标识码]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参考文献举例说明:[1]周冯琦、刘新宇.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刘华容基于科学发展观视角的低碳经济

每个杂志设要求的格式细节都不会是完全相同的。只会在一些大的格式要求上统一。所以你还是买本杂志仔细研读比较好。

来稿应说明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创新点;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证不能用来构成本人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一稿多投或变相重复发表。 题名:20个字以内为宜,可加副标题;不用“试论”、“浅谈”等表谦词语。 在首页地脚标注作者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单位全称,省市名,邮编、电话、Email),职称,学位,研究方向及代表作。理论研究类文章署名作者应为执笔者,一般不得超过2名。 关键词: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3-8个,从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中选出,包括该文所属二级学科名称,研究对象、方法与成果的名称以及有利于检索的其他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摘要:100-300字,陈述论文的目的、方法、结论、依据,不谈背景信息、常识性内容,不用第一人称及“本文”、“作者”等字样;不对论文的内容作评价;不使用修饰词,不出现图表、公式、标题层次序号、非公知公用符号。 正文:以8000字左右为宜。正文的各级标题书写样式为:一、(二) (4)。 注释: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以及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和“转引自”等类文献的著录,用圈码标引,在页下注文。

01一、期刊发表论文的标准格式为:文章标题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 (包括单位全称、邮政编码)[摘 要](以摘录或缩编方式复述文章的主要内容)50~300 字[关键词](选用可表达文章主要内容的词或词组)3~8 个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1] [2] [3]…… (有的期刊还要求英文摘要和英文关键词)作者简介与作者联系方式02二、针对以上格式组成还须注意的是:1、标题期刊发表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 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 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1) 准确得体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2) 简短精炼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 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 20 个字(3) 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 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 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2、正文期刊发表论文格式要求正文篇幅一般在 2000--8000 字不等, 包括简短引言、 论述分析、 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文中出现的外文缩写除公知公用的首次出现一律应标有中文翻译或外文全称。 文中图、表应有自明性,且随文出现,并要有相应的英文名。文中图的数量一般不超过 6 幅。图中文字、符号、坐标中的标值和标值线必须写清,所有出现的数值都应标有明确的量与单位。文中表格一律采用"三线表"。文中有关量与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用单个斜体外文字母表示 (国家标准中专门规定的有关特征值除外;如要表示量的状态、序位、条件等, 可对该单个字母加上下角标、阿拉伯数字以及"′""^"等) ,避免用中文表示。 正文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顶格排序。一级标题形如 1,2,3,…排序;二级标题形如 1,2,3,…排序;三级标题形如 1,2,3,… 排序;引言不排序。3、参考文献期刊发表论文格式要求有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集(N),期刊文章 (J) ,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其他未说明文章(Z)参考文献如为专著,项目包括:作者姓名 书名 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参考文献如为期刊,项目包括:作者姓名 版本 年 月 卷(期)~ 年 月 卷(期)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参考文献如为电子文献, 项目包括: 作者姓名 电子文献题名 文献出处或网址,发表或更新日期4、作者信息包括作者简介(100 字以内)出生年月 性别 毕业院校 学历 主要研究方向。作者联系方式,包括: 地址, 邮编,电话, (含手机)E-mail 等。03三、期刊发表论文发表渠道将论文直投杂志社是作者的首选途径。但由于发表档期安排、论文需要修改和编辑部稿件堆积如山的现状, 作者要想成功及时发表往往需要借助一些发表平台。国内比较可靠的发表渠道有期刊云,发表论文写作经验丰富。特别提示论文发表格式要求虽多,但如果在平时写作中有所注意,在发表时就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不同的期刊可能还有不同的格式要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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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应说明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创新点;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证不能用来构成本人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一稿多投或变相重复发表。 题名:20个字以内为宜,可加副标题;不用“试论”、“浅谈”等表谦词语。 在首页地脚标注作者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单位全称,省市名,邮编、电话、Email),职称,学位,研究方向及代表作。理论研究类文章署名作者应为执笔者,一般不得超过2名。 关键词: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3-8个,从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中选出,包括该文所属二级学科名称,研究对象、方法与成果的名称以及有利于检索的其他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摘要:100-300字,陈述论文的目的、方法、结论、依据,不谈背景信息、常识性内容,不用第一人称及“本文”、“作者”等字样;不对论文的内容作评价;不使用修饰词,不出现图表、公式、标题层次序号、非公知公用符号。 正文:以8000字左右为宜。正文的各级标题书写样式为:一、(二) (4)。 注释: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以及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和“转引自”等类文献的著录,用圈码标引,在页下注文。

已出版的学术专著:1. 《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社科文献出版社,1997第一版,2002第2版)2.《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2008年修订版)3.《宗教与哲学的相遇--奥古斯丁与托马斯可奎那的基督教哲学研究》(江苏凤凰出版集团,2008年)4. 《中世纪哲学》(中国社科院学术版八卷本《西方哲学史》之第三卷,主编及主要撰稿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5.《斯人在思--叶秀山先生七十华诞纪念文集》(主编,与宋继杰等合作,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已出版的学术译著:《维特根斯坦全集》之第二卷《维特根斯坦与维也纳小组》(与郭大为合作),2003,河北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杂志发表论文:1 《真理的本质与本质的真理──论海德格尔的真理观》(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2 《康德对感性论的变革》(载《哲学研究》2004年第8期)《学术与语言》(载《哲学研究》2000年第7期)3 《犹太哲学:一种命定的宗教哲学》(载《哲学动态》2001年第2期)4 《普遍伦理学的出发点:自由个体还是关系角色?》(载《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3期)5 《什么是哲学?--兼论中国哲学的合法性》(载《中国哲学史》2004年第3期)6 《论哲学与宗教的界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6年第2期)7 《自由与权利--论康德的政治哲学》(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8 《圣经与哲学--论基督教信仰的内在原则》(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1期)9 《原罪与自由意志──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学》(载《浙江学刊》2003年2期)10 《科学的限度与人文-信仰的空间》(载《浙江学刊》2002年第3期)11 《如何理解上帝:从证明到相遇?》(载《浙江学刊》2000年第4期)12 《亚里士多德的本体学说及其真理观》(载《哲学门》2000年第2期)13 《我们在生-死之中──兼论列·托尔斯泰的〈伊凡·伊里奇之死〉》(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14 《一种飘浮的存在论:关系实在论的困境》(载《哲学门》2000年第2期)15 《我们离近代有多远?──我的近代观》(载波士顿《美中社会和文化研究》2000年第2期)16 《本相与角色的存在论区分》(载《复旦哲学评论》2004年第1期)17 《康德哲学的使命:为知识与权利奠定基础》(载《人民日报》2004年7月23日)18 《论爱与自由--兼论基督教的普遍之爱》(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4期)19 《两种正义观与两种立法精神》(载《江苏征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0 《自由:现代性社会的最高原则》(载《社会学家荼座》2008年第4辑)21 《三位一体与人类的心灵结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22 《人要不死,又将如何?》(载《文景》2008年第3期)23 《康德的政治哲学》(3万字,载八卷本《西方哲学史》之第六卷《德国古典哲学》2005年12月江苏人民出版社。)24 The Starting point of universal ethics:free individual or relational character' (in Contemporary Chinese thought,2007)25《拒绝耶稣的理由》(载《浙江学刊》2009第4期)26《人权与社会正义》(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27 《爱与第三位格》(载《世界哲学》2009年,第2期)28 《康德论证自由的知识论进路》(载〈江苏社会科学〉2009第六期)29 《论“纯粹理性批判”如果成为基础形而上学?》(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30《从实践哲学的自由到存在论的自由》(载《浙江学刊》2011年第1期)

《〈明清广东社会经济形态研究〉评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评介林仁川著<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明初考官制度述论》,《东南文化》1989年第3期《清至民国建瓯土地契约中的经济关系探微》,《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明清福建商人与社会环境》,《福建论坛》1990年第3期《明清福建家族内义田的发展及其社会背景》,《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1990年第8期《明清福建义田与乡治》,《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2期《义田及其在封建社会中后期的社会功能浅析》,《社会学研究》1992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先秦秦汉史》1993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1993年第5期《清代义田的发展与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2期《明清四都社区文化略论》,《东南文化》1992年第3---4期《福建家族文化系统研究的新创获》,《福建论坛》1992年第3期《宋以来义田发展述略》,《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4期《吴本崇拜与社会效应》,《吴真人研究》第125--133页,鹭江出版社1992年5月版《论明清时期的商业发展与文化发展》,《厦门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史》1993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1993年第5期<<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3年第3期《试论明清文化的世俗化》《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1期《区域性家族文化研究的拓荒之作》,《史学集刊》1993年第3期《家族组织宏观模式的新建构》,《历史研究》1993年第2期《明清福建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第3期19《<儒林外史>与民族文化的历史审视》,《东南文化》1993年第4期《吴本崇拜的地域界限与文化内涵》,《吴真人与道教文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出版21《国内外中国会馆史研究述评》,《文史哲》1994年第3期《明清时代会馆的演进》,《历史研究》1994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史》(2)1994年第11期《明清会馆与社会整合》,《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4期《论明清会馆神灵文化》,《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4期《吴甡:一个练达的地主阶级政治家》,《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明清徽州会社经济举隅》,《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明清苏北水灾原因初探》,《农业考古》1995年第3期《闽南沿海商工文明的形成及其意义》,《石狮商工文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出版《论明清福建会馆的多种形态》,《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3期《明清江南区域经济史研究的又一力作》,《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地域性会馆与会馆的地域差异》,《地域社会与传统中国》西北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出版《明清会馆的建筑设置、区位分布与文化内涵》,《原学》第4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版《明清福建与江南义田的比较》,《学术月刊》1996年第1期《宋以来义田生成机制论》,《厦门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宋辽金元史》1996年第3期《清代地权转移中的非经济因素》,《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2期《地域性会馆与会馆的地域差异》,《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1辑《明清时期的民间械斗与封建官府》,《福建史志》1996年第5期《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系统论纲》,《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社学即官办初等教育说质疑》,《历史研究》1996年第6期《清前期福建地域间社会整合组织的比较研究》,《福建学刊》1997年第5期《明清庶民地主家族延续发展的内在机制》,《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2期《读<近600年来自然灾害与福州社会>》,《光明日报》1997年8月19日第5版史林《<简谈明清时期的会馆》《光明日报》1997年12月23日第5版史林《〈中国原始艺术〉评介》《中国文物报》1997年12月21日第3版《浅论近代工商性会馆的作用及其与商会的关系》,《厦门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汀龙会馆:客家文化凝聚精神的实证》,《汀江与客家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12月版《<明清民间办学勃兴的社会经济背景探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2期《菲华社会文化脉动浅识》,《华侨华人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出土文物的艺术品鉴》,《中国史研究动态》1998年第5期。《明清时期“行”的衰微与会馆的勃兴》武汉大学《人文论丛》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卷,2002年10月武汉大学出版社版。《中国历史文选教学改革的点滴体会》《中国历史文选教学研究》第3辑,甘肃文化出版社1998年12月版。《“外患纷起”与明清福建家族组织的建设》《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年第2期。《海洋思维:认识中国历史的新视角》《历史研究》1999年第6 期。《商业与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争鸣》《人民日报》1999年 7 月24日。《探隐索颐求本真 辨难问疑臻堂奥》《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12期。《十六——十八世纪福建沿海经济开发中的商业化倾向》《厦门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菲律宾华社对民间教育的投入》,《教育评论》2000年第1期。《明清海洋管理政策刍论》,《社会科学战线》2000年第4期。《明清商人经营方式转换的若干趋向》,《浙江学刊》2001年第1期。《走向民间的历史学》,《福建日报》2000年5月19日。《元明清政府海洋政策与沿海港市兴衰嬗变片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2期。《论康熙的恤商思想与实践》,《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地域性历史研究刍识》,《光明日报》2000年4月28日。《海洋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新进展》,《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长江下游农业历史地理断代研究的厚实之作》,《中国农史》2000年第2期。《菲华商联总会的发展轨迹探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0年第5期。67、《清代商人经营方式转换的若干趋向》,《浙江学刊》2001年第1期。68、《论“书院改为学堂”——析从传统大学向近代高等教育转变的若干机枢》,《高等教育》2001年第3期。69、《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70、《傅衣凌对中国社会经济史学科的贡献及启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71、《商业史研究的重新审视与推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2期。72、《明清科举制度对民营教育的促进》,《厦门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73、《试论明清东南海洋经济模式的演迁》,《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6期。74、《明清东南家族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互动》,《东南学术》2001年第6期。75、《施琅统一台湾与清初官方海防力量的加强》,《施琅研究》国际文化出版公司,第263—276页。2002年6月版。76、《中国传统政治文明中的“官民相得”》,《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2期。第25—29页。77、《从社会控制角度研究社会救济的成功之作——张文著〈宋代社会救济研究〉评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4期。78、论明清乡约属性与职能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2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3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3年第4期。79、明代东南海防中敌我力量对比的变化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80、施琅海洋经略思想初探,《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81、平台过程中施琅与清政府对海洋认识的深化,《施琅与台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191页。82、简论林则徐对灾异的探源与对策,《林则徐与江苏》,当代中国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193-199页。83、徽州会馆与徽州戏的播扬,《戏曲·民俗·徽文化论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4-101页。84、官民的联结与互动:中国传统社会运行的基本机制,《潮声:厦门大学人文讲演录》,黄山书社2003年版85、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的多元双向传播,《潮声:厦门大学人文讲演录》,黄山书社2003年版。86、晚清至民国时期会馆演进的多维趋向,《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2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4期。《中国近代史》第11期。87、乾隆朝黄梅案中民意的体现及其意义(与缪心毫合作),《吉首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2期。88、明代海防建设与倭寇、海贼的炽盛,《中国海洋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年第4期。《高校文科学报文摘》2004年第5期。89、明清市镇经济研究的新高度,《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2期。90、清史修撰宜立足《清史稿》,着意体现时代感,《清史编纂体裁体例讨论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91、清代宝庆府社会救济机构建设中的官民合作――以育婴堂和养济院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与雷妮合作)92、试论沈葆桢的海洋经略思想与实践。《沈葆桢生平与思想研究》中央党史出版社2004年6月版。93、清代晋江店铺买卖契约文书的分析,《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与卢增夫合作)94、清代科举冒籍与土客冲突(与张学立合作),《西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1期。95、习礼成俗:明清东南海洋区域社会控制的一种路径,《江海学刊》2005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5年第2期。《光明日报》2005年4月12日论点摘编。人民网2005年4月12日转摘。96、明清时期的商业风险及其防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97、从《问俗录》看明末清前期福建社会风习(与张宗魁合作),《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98、从“行”到商会:宋以后商人社会管理中的官民互动,《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2期。99、从碑铭看明清福建的民间规约和社会管理,《中西法律传统》第4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厦大史学》第1辑。100“科举学”研究的阶段性升华——评刘海峰等著《中国科举史》,《中国书院》第六辑,湖南岳麓书院2004年版。101、明清时期社会管理中官民的“自域”与“共域”,《文史哲》2006年第4期,《新华文摘》2006年第19期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5期摘要,《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6年第10期复印。102、从几起京控案看林则徐的为政风格,《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明清史》2006年第10期。103、从《天下郡国利病书·福建篇》看明代福建社会,《厦大史学》2006年第2辑。104、从《鹿洲公案》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王亚民合作)《华中师大学报》2006年第4期。105、试论清代宁化的民间经济纠纷及其解决(与陈瑶合作),《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6年第5辑。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9月版。106、从盐仓看明清福建盐业变迁(与吕小琴合作),《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12期。107、近年来明清基层社会管理研究的新趋向,日本《中国史学》第十五卷,2005年9月朋友书店版。108、从明清小说看科举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科举制的终结与科举学的兴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09、明清福建民间规约与社会管理的经验与借鉴,《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构建》,鹭江出版社2006年版。110、明清徽州商人的家族观念及其超越,《安徽史学》2007年第1期。111、谈坚持高考的权威性与冷静地对待高考的统一,《湖北招生考试》2007年第1期。

浙江学刊投稿经验分享论文格式要求怎么写

来稿应说明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创新点;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证不能用来构成本人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一稿多投或变相重复发表。 题名:20个字以内为宜,可加副标题;不用“试论”、“浅谈”等表谦词语。 在首页地脚标注作者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单位全称,省市名,邮编、电话、Email),职称,学位,研究方向及代表作。理论研究类文章署名作者应为执笔者,一般不得超过2名。 关键词: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3-8个,从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中选出,包括该文所属二级学科名称,研究对象、方法与成果的名称以及有利于检索的其他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摘要:100-300字,陈述论文的目的、方法、结论、依据,不谈背景信息、常识性内容,不用第一人称及“本文”、“作者”等字样;不对论文的内容作评价;不使用修饰词,不出现图表、公式、标题层次序号、非公知公用符号。 正文:以8000字左右为宜。正文的各级标题书写样式为:一、(二) (4)。 注释: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以及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和“转引自”等类文献的著录,用圈码标引,在页下注文。

人尽其责,诚实守信 “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这是李白《侠客行》的诗句,形容承诺的分量比大山还重,极言诚信的重要。中国是个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诚信一向是中国人引以为豪的美德,“人无信而不立”。诚实守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崇尚"诚信"的文明源源流长,早在几千年前,孔子就说过:“人而无信不只其可”,延伸之意就是:“信,则知其可”。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诚信之风质朴淳厚。远在三国时期,刘备三顾茅庐的故事每个人可能都听说过:诸葛亮辅佐刘备并受托孤之重任,正如《出师表》所言:“追先帝之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一心为汉,七出祁山,耗尽毕生心血,留下千古美名。什么是诚信?诸葛亮就是诚信。诚实守信,能够履行承诺而取得他人信任。诚信也是道德建设的根本,是一种非常宝贵的素质。我国素有“一诺千金”之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但在现在的社会,有些人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不在乎天长地久,只在乎曾经拥有”,在生活中迷失了自己,图一时之快,置后生于不顾,拼命透支自己已经不多的诚信,可想而知,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沦为成克杰之流:遗臭万年!在中华几千年历史中,有许多关于诚信的论述,也流传着许多诚信的故事。这些宝贵的论述,在今天也能给我们深刻的启示。诚信是一切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失信于人,什么工作也就开展不起来。古语曰:索物于暗室者,莫良于火;索道于当世者,莫良于诚。也就是说最好借助于光亮在黑暗中取物;而只有诚信,才能取信于天下。“得道多助”古人尚能如此明白,而作为我们,当代的中学生,更应该诚信做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黄金时期,是人生中至真至纯至美的时期。而诚信又是最容易而又最不应该让人忽视的美德,我们应该把诚信作为人生中的一个坐标,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诚信对人,诚信对己,诚信就像一轮圆月,惟有与高出的皎洁相伴,才能衬托出对待生命的态度;诚信就像一个砝码,在生命的天平上,放上他,摇摆不定的天平就会稳稳地倾向他;诚信更像是高山之水,能够在浮动的社会里,洗尽铅华,洗尽虚伪,露出真诚。所以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为社会风气的净化,尽一份自己的责任! 人生,漫漫长路远,纷繁诱惑多。人,作为微小而孤独的个体,在人生的选择题前,无可避免地徘徊起来。在一个又一个渡口上,在一次又一次险象中,人,究竟能选择什么,该选择什么?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美貌来得可靠。没有美貌的人生或许是没有足够亮点的人生;但若没有诚信的人生则足以是没有一丝光明的人生。你可以不是潘安,你也可以不是西施,但 你不可以失去别人对你基本的信任。“人,以诚为本,以信为天。”没有诚信,生存世间的你可要作一粒悬浮其中的尘粒?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机敏来得憨实。诚信好比一个乡间小伙,他每日只知弓着黝黑宽阔的脊梁在人生的沃土上默默耕耘;机敏则更像一个电脑黑客,他总是那样才思敏捷,头脑灵活,却总是不露真相叫人紧张。在人生的剧本里,一位老实踏实的演员总要比一个奸诈精怪的角儿更受观众青睐。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金钱更具内蕴。举着“金钱万能”旗号东奔西走的人生注定是辛苦乏味的人生,满身的铜臭最终带来的也不过是金钱堆砌而成的冰冷墓穴;而诚信,能给人生打底润色,让人生高大起来,丰满起来,它给生命灌注醉人的色泽与丰富含蕴,让生命在天地之中盈润注目,善始善终。 选择诚信。因为它比荣誉更具时效性。没有一蹴而就的业绩,没有一成不变的江山。没有人可以顶着荣誉的光环过一辈子。荣誉是短暂的,它只是人生旅途上一小片美丽的风景,它再美丽,也只是一小段的人生;但诚信是培植人生靓丽风景的种子,你一直耕耘,就会一直美丽,你将诚信的种子撒满大地,你的人生将会美丽到天长地久。 选择诚信,是正确之选。在你一一权衡过后,在你层层过滤之后,你会猛然发现,在人生面纱下最迷人的,原来是那最没有矫饰、最朴实不花哨的诚信!你会发现,没有了诚信,生活原来是那样的索然无味! 在人生与风浪的洗礼中,有了诚信,你就用最阳光的心情高唱吧。若为人生故,诚信不可抛 回答者: 集星 - 助理 二级 2-14 09:54 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高峰,就一刻也不能离开理论思维。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理论,是推动社会进步、实现人类解放最锐利的思想武器。它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郑重地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相结合过程中,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先后创立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这一系列理论成果中,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七大把它们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继毛泽东思想之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 5忆改革开放,现中华雄威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使祖国母亲彻底摆脱了被压迫的境地,中国这头东方睡狮开始慢慢觉醒,但却步履维艰,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从此改革开放的春风使中华大地再次焕发了活力,中华民族终于踏上了民族复兴的伟大征程! 30年的征程,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重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30年的沧桑巨变,30年的光辉历程,铸就了一个民族近百年的梦想!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经济迅速蓬勃的30年!幢幢高楼拔地而起,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1978年到2006年间,中国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增长近60倍!中国的经济成就不仅写在了中国历史之上,也在世界历史上刻下了辉煌的一页,过去25年全球脱贫所得成就中,近70%的成就归功于中国!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30年!自粉碎“四人帮”以后,中华民族犹如钢铁长城一般坚不可摧!97年香港回归,99年澳门回归;1998年面对南方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水,2003年面对让人闻风丧胆的非典疫情,2008年面对十几个省份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中华儿女众志成城,手挽手将一个个磨难阻击在脚下! 改革开放的 30年,是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的30年!1983年,邓小平同志提出,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对世界,面对未来!伴随着教育规模的发展,更有越来越多的中华儿女在世界高精尖人才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位置! 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航天事业不断创新的30年!从1979年远程火箭发射试验成功,到2003年“神五”升天,首次载人航天飞行成功,再到2005年神舟六号载人航天卫星顺利返回,中国航天人在摸索中让祖国一跃成为航天科技强国!2008年,我国首颗探月卫星“嫦娥一号”发射升空,炎黄子孙的千年奔月梦成为了现实!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体育事业蒸蒸日上的30年!中华体育健儿奋勇争先;奥运大幕在中华大地上拉开,我们已成为奥运的主人! 我们坚信,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必将出现一个又一个辉煌的30年!中华民族的崛起,必将让世界为我们自豪!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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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当以购买者购买的动机与目的作为识别是否“生活消费”的标准? 笔者认为,依据第一种观点将生活消费仅仅理解为满足自己的消费,则将消费关系的 范围理解得过于狭窄。 首先,我们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 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 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 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 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22) (注: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 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 人。)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 当认为他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应当受《消法》第49条的保 护。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正如有人 指出的,“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当被视为消费者;至于他购买的动机和目的, 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23)(注:储皖中:《打假更须用足法》, 《法制日报》1996年10月16日。)事实上,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 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 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我们即可凭上述任何一种行为(购买、使用或接受)推定 其具有生活消费的目的。(24)(注: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浙江学刊》2001年第1期。) 其次,依据对法律的目的解释(25)(注:所谓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 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请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第1版,第226页。)来看,立法者之所以专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其根本 原因在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 安全。而对消费者的特殊的保护,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者购买的意图与动机从来没有被落 入立法者的注意视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目的也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然而,如 果坚持“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观点,并没有充分体现强化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意图。因为这一观点使得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狭窄,使许多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可能不 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对那些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来说,其本 身已经从销售行为中获得了某些利益甚至是极大的利益。因为毕竟销售者面对的是广大 的消费者,由于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了解其购买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是每 一个消费者都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向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当主张 权利的人越少,则这些销售者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不能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 行必要的制裁,真正使其感到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则这些不法行为人将有可能继续从事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最终受到损害的仍然是每一个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为了储存、 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就知假买假的行为而言,如何 才能证明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商品时是知假买假?如何确定其是明知?这是任何人都难以证 明的问题,除非购买者自己承认,他人是无从得知的。即使其自己承认,也很难说他在 购买时就是明知的。因为现在的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很多产品的技术密集性越来越强, 产品的瑕疵往往不是表面的而是隐蔽的,不是凭肉眼检查就能知晓的,因此买受人即使 能够凭经验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但在很多的情况下也只是一种推断,并不是最 终的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伪劣,还应当由专门的机关进行检测。尤其应当看到买受人买 到的确实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对他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如果一旦在购买以后不能够 退货,留在自己的手中,损害更大,因为他根本不能使用该产品,或者即使能够使用, 其功能也受到限制,有的商品留在手中甚至会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所以,认为知假买假 行为对知假买假者没有损害是不正确的。所以,对这些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也应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保护。 是否应当以购买的物品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由于《消法》对何谓生活消费亦未列举生活消费的类型,因此,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 释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某一些产品只能用于生产消费而不能用于生活消费,例如车 床、大型吊车等只能是用于生产。但对许多产品而言,既可能用于生产消费又可能用于 生活消费,例如钢材在私人建房时可以作为生活消费来使用,汽车也可以作为生活消费 所以,简单的从购买的物品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 不妥当的。 生活消费的概念实际上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生活消费”其实就是经济学理论中 所谓的“个人消费”,与“生产消费”相对应,含义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 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 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 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 过程。所以我认为生活消费的概念是较为宽泛的,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 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也不应当 完全考虑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判断某个人是否是消费者可以从如下几个 方面来考虑:第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第二,是否与 经营者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第三,如果没有形成某种合同关系, 是否合法地实际地使用了某种商品或接受了某种服务;第四,个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是否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是否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26)(注:实 际上已有学者这样认为了,例如,杨支柱先生就认为:“法院为了更好地实现《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妨对第49条作出扩张解释: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不 论消费者是否知情,都应当予以双倍返还价款;凡不以转售他人为目的而购买的人,都 是消费者。”杨支柱:《哪一种欺诈》,《工商之友》1998年第12期。)第五,购买某 种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还是满足生产消费。-

来稿应说明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创新点;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证不能用来构成本人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一稿多投或变相重复发表。 题名:20个字以内为宜,可加副标题;不用“试论”、“浅谈”等表谦词语。 在首页地脚标注作者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单位全称,省市名,邮编、电话、Email),职称,学位,研究方向及代表作。理论研究类文章署名作者应为执笔者,一般不得超过2名。 关键词: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3-8个,从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中选出,包括该文所属二级学科名称,研究对象、方法与成果的名称以及有利于检索的其他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摘要:100-300字,陈述论文的目的、方法、结论、依据,不谈背景信息、常识性内容,不用第一人称及“本文”、“作者”等字样;不对论文的内容作评价;不使用修饰词,不出现图表、公式、标题层次序号、非公知公用符号。 正文:以8000字左右为宜。正文的各级标题书写样式为:一、(二) (4)。 注释: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以及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和“转引自”等类文献的著录,用圈码标引,在页下注文。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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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组织在社区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分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这个题目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你之前没有接触过写最好是请人帮你吧需要的话我们也可以帮你

来稿应说明研究问题的切入点、创新点;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证不能用来构成本人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不得一稿多投或变相重复发表。 题名:20个字以内为宜,可加副标题;不用“试论”、“浅谈”等表谦词语。 在首页地脚标注作者简介,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单位全称,省市名,邮编、电话、Email),职称,学位,研究方向及代表作。理论研究类文章署名作者应为执笔者,一般不得超过2名。 关键词:反映论文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3-8个,从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中选出,包括该文所属二级学科名称,研究对象、方法与成果的名称以及有利于检索的其他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摘要:100-300字,陈述论文的目的、方法、结论、依据,不谈背景信息、常识性内容,不用第一人称及“本文”、“作者”等字样;不对论文的内容作评价;不使用修饰词,不出现图表、公式、标题层次序号、非公知公用符号。 正文:以8000字左右为宜。正文的各级标题书写样式为:一、(二) (4)。 注释:对正文特定内容的解释与说明,以及未公开发表的资料和“转引自”等类文献的著录,用圈码标引,在页下注文。

是否应当以购买者购买的动机与目的作为识别是否“生活消费”的标准? 笔者认为,依据第一种观点将生活消费仅仅理解为满足自己的消费,则将消费关系的 范围理解得过于狭窄。 首先,我们认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 购买商品和接受劳务本身体现着消费者一定的经济利益的追求。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 和接受服务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 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由于在市场中,消费者只是与生产 者和商人相对立的,那么,即使是明知商品有一定的瑕疵而购买的人,只要其购买商品 不是为了销售,不是为了再次将其投入市场交易,我们就不应当否认其为消费者。(22) (注:例如,英国1977年的《货物买卖法》第12条就规定,作为消费者的交易是指一方 当事人在与另一方从事交易时不是专门从事商业,也不能使人认为其是专门从事商业的 人。)或者说,对于“知假买假”者只要他不是一个商人或者为交易而购买的人,就应 当认为他是消费者,其购买行为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应当受《消法》第49条的保 护。至于购买者购买的动机和目的,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正如有人 指出的,“凡是到商店购物的顾客,都应当被视为消费者;至于他购买的动机和目的, 可能涉及道德问题,但不属于法律问题。”(23)(注:储皖中:《打假更须用足法》, 《法制日报》1996年10月16日。)事实上,公民个人是否具有生活消费的主观目的正是 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只要此种商品或服务没 有被购买人当作生产资料使用,我们即可凭上述任何一种行为(购买、使用或接受)推定 其具有生活消费的目的。(24)(注:许建宇:《完善消费者立法若干基本问题研究》, 《浙江学刊》2001年第1期。) 其次,依据对法律的目的解释(25)(注:所谓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 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请参见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年第1版,第226页。)来看,立法者之所以专门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其根本 原因在于,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通过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最终有利于对生产者、销售者在制造、销售商品时充分注意商品的质量、广大消费者的 安全。而对消费者的特殊的保护,生活消费品的购买者购买的意图与动机从来没有被落 入立法者的注意视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范目的也根本没有考虑这个问题。然而,如 果坚持“知假买假”者不属于消费者的观点,并没有充分体现强化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 意图。因为这一观点使得消费者的概念过于狭窄,使许多假冒伪劣商品的受害者可能不 能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对那些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人来说,其本 身已经从销售行为中获得了某些利益甚至是极大的利益。因为毕竟销售者面对的是广大 的消费者,由于并不是每一个消费者都了解其购买的商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也不是每 一个消费者都愿意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来向假冒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主张权利,当主张 权利的人越少,则这些销售者将获得更多的利益。如果不能对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 行必要的制裁,真正使其感到法律责任的威慑力,则这些不法行为人将有可能继续从事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最终受到损害的仍然是每一个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是为了储存、 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就知假买假的行为而言,如何 才能证明知假买假者在购买商品时是知假买假?如何确定其是明知?这是任何人都难以证 明的问题,除非购买者自己承认,他人是无从得知的。即使其自己承认,也很难说他在 购买时就是明知的。因为现在的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很多产品的技术密集性越来越强, 产品的瑕疵往往不是表面的而是隐蔽的,不是凭肉眼检查就能知晓的,因此买受人即使 能够凭经验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但在很多的情况下也只是一种推断,并不是最 终的判断,是否属于假冒伪劣,还应当由专门的机关进行检测。尤其应当看到买受人买 到的确实属于假冒伪劣商品,对他来说本身就是一种损害,如果一旦在购买以后不能够 退货,留在自己的手中,损害更大,因为他根本不能使用该产品,或者即使能够使用, 其功能也受到限制,有的商品留在手中甚至会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所以,认为知假买假 行为对知假买假者没有损害是不正确的。所以,对这些所谓的“知假买假”者也应按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保护。 是否应当以购买的物品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由于《消法》对何谓生活消费亦未列举生活消费的类型,因此,这里涉及一个法律解 释的问题。在许多情况下,某一些产品只能用于生产消费而不能用于生活消费,例如车 床、大型吊车等只能是用于生产。但对许多产品而言,既可能用于生产消费又可能用于 生活消费,例如钢材在私人建房时可以作为生活消费来使用,汽车也可以作为生活消费 所以,简单的从购买的物品属于生活消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是 不妥当的。 生活消费的概念实际上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生活消费”其实就是经济学理论中 所谓的“个人消费”,与“生产消费”相对应,含义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 费各种物质资料、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饭、穿衣、 住房以及使用日用品和交通工具等消费活动;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 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电视,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 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生产消费的结果就是新产品的产生。生产消费本身属于生产 过程。所以我认为生活消费的概念是较为宽泛的,不能够以购买的物品是否属于生活消 费品作为判断是否为“生活消费”的标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是否“生活消费”不应考虑购买者的目的与动机,也不应当 完全考虑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判断某个人是否是消费者可以从如下几个 方面来考虑:第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第二,是否与 经营者形成了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和服务合同关系;第三,如果没有形成某种合同关系, 是否合法地实际地使用了某种商品或接受了某种服务;第四,个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是否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是否是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26)(注:实 际上已有学者这样认为了,例如,杨支柱先生就认为:“法院为了更好地实现《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妨对第49条作出扩张解释:只要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不 论消费者是否知情,都应当予以双倍返还价款;凡不以转售他人为目的而购买的人,都 是消费者。”杨支柱:《哪一种欺诈》,《工商之友》1998年第12期。)第五,购买某 种商品是为了满足生活消费还是满足生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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