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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论文读书笔记摘抄高中版

发布时间:2024-07-05 15:33:29

法律经济学论文读书笔记摘抄高中版

我已前经常看的,可以了解一些经济上的法律纠纷知识。现在主要看财经类和中央1套的新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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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发一篇给你!看你用不用的上!我有很多这样的!论文`  未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案例:  赵某(女)与李某(男)于2001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一子李某某。2009年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争吵,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一个离婚协议:一、赵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赵某抚养,抚养费赵某和李某每月各负担300元;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赵某与李某各享有20000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并捺手印。此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履行约定义务。李某在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对象,并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告知李某,其与赵某尚未离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问,赵某和李某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分析:  要掌握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明确我国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登记离婚,即在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或者调解双方离婚。凡是未经过这两个其中之一程序的离婚,均是无效的离婚。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如果是未经上述程序确认的离婚协议有下列法律后果:1、离婚协议,没有经司法或法院认可,没有法律效力;2、协议不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3、如果只凭夫妻间的协议,再去登记结婚,将构成重婚罪。4、离婚协议在真正的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荔浦县人民法院 田文峰

法律经济学论文读书笔记摘抄高中

先发一篇给你!看你用不用的上!我有很多这样的!论文`  未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案例:  赵某(女)与李某(男)于2001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一子李某某。2009年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争吵,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一个离婚协议:一、赵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赵某抚养,抚养费赵某和李某每月各负担300元;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赵某与李某各享有20000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并捺手印。此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履行约定义务。李某在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对象,并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告知李某,其与赵某尚未离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问,赵某和李某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分析:  要掌握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明确我国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登记离婚,即在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或者调解双方离婚。凡是未经过这两个其中之一程序的离婚,均是无效的离婚。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如果是未经上述程序确认的离婚协议有下列法律后果:1、离婚协议,没有经司法或法院认可,没有法律效力;2、协议不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3、如果只凭夫妻间的协议,再去登记结婚,将构成重婚罪。4、离婚协议在真正的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荔浦县人民法院 田文峰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八十年代,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等,合同立法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上述三部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偏于保守,调整范围显得狭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内容相对陈旧,带有深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顺应“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仅就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比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具体地说,一是条款完备。《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13条,其中原则规定仅4条,关于单类合同订立的规定占去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为9条;《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及合同订立的条款为7条。三部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不仅条款少且内容简单、粗糙。而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在总则中就用了一个专章共35条,在分则中还对单类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规定,较之前三个法规更为完备和细致。二是结构合理、科学、规范。原三部合同法有的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条文合为一个章节;有的则总则分则不分笼而统之;有的名为合同订立专章,实际内容又夹杂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有的干脆在同一条款中既涉及订立又涉及变更,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现行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既在总则中对合同订立中共性的、普遍的规则作了原则的、基础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对15类合同的订立作了具体的要求。体现了原则与具体的有机结合,既有指导性,又有可行性,较为科学、合理、规范。三是规定明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七十年代的计划经济到八十年代末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九十年代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诞生于八十年代的三部合同法,在当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尚不具备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因而它们只能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补充、修改、调整和完善,在合同订立中的规定同样如此。如九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改革形势的发展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在订立合同主体的规定中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这种规定,仍然是不确定的。现行合同法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在积累和总结了合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出台的,因而这部法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具体问题的规定上都是十分明确的。和前三部合同法相比,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主要条款、订约的程序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都明确得多,详尽得多。四是步骤具体。原三部合同法对一般合同订立的步骤如出一辙地简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或是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签名盖章后即成立。对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如何经协商达成合意的步骤没有任何规定,以致对在订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无法可依,不能妥善解决,不能不说是合同立法上的一大空白和缺憾。现行合同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订约中的重要步骤纳入了合同法,并对没有按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合同或形式要件欠缺但均已实际履行和接受等特殊情况在订约规定中用条文加以调整,就使合同订立步骤环环相扣,有法可依。 (二)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一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我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二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我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四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合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我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三) 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订立时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格式条款和内容。所谓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订并提出,且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了双方就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最常见的是水电、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与消费者之间所订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事先设定性、一方垄断性及排斥协商性等特点,因而它除了具有节省订约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之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事先制定于已有利而于对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从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弊端同样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面对已事先设定、往往于已不利于却又无法进行协商的格式条款时,常常会陷入要么无条件接受条款要么放弃这类民事活动的两难境地。无条件接受条款,就意味着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而放弃民事活动又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由于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均未规定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因而不但使法院在处理格式条款争议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为不利。 现行合同法专门用了三个条款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有关内容及限制条件,既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约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也使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公平等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环节得到具体的落实和有效的体现,这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设定权利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基本要求,如规定对设定的免责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在设定合同风险分担、争议合同法院管辖地等条款时,应体现公平原则,维护合同正义等等。为正确设定格式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在确定所订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现行合同法除了从正面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约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明确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从而防止了格式条款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可能产生的弊端,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提供,事先未经双方协商,故双方因种种原因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现行合同法规定了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鉴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占有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因而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争议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原则的话,就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消费者)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无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兼有格式和非格式条款的合同中,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同样体现了公平原则。很明显,由于非格式条款经过了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因而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意,在发生理解争议时,这一解释原则的采用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格式条款的弊端,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学读书笔记现代西方经济学是经济学在西方国家发展到当代的产物。我国作为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学习和研究西方经济学,有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增进对西方国家的了解和研究,加强同西方国家的交往,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 在西方,经济学是基础学科,不了解西方经济学,就难以看懂西方经济国家的经济报刊文章,也无从把握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因为西方的经济学著作和报刊文章都是按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写成的,西方经济政策的制订也是以西方经济学为理论依据的。同时,在目前的国际经济机构中,西方经济学也是通用的经济语言和工具。具备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知识,是参加国际经济机构的必备条件。现在,我国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就必须了解、学习和研究西方经济学,只有这样,才能了解西方国家的经济政策及理论依据,知道他们的经济运行机理,懂得他们的经济组织和管理方法,研究他们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积极参与各种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经济组织和机构。真正做到知已知彼,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 其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什么是市场经济,它的运行机理和发展规律如何,如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有新的理论来解释、回答和阐述。而西方经济学则可以为我们提供参与和借鉴。虽然西方经济学从本质来说是一种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是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但西方经济学有具有实用性特征,它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的,它的理论观点和政策主张主要是为解决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服务的。可以这样说,西方经济学实际上是关于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比如说,西方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价格理论、成本和收益理论、市场理论、收入分配理论,宏观经济学中的国民收入核算理论、宏观经济政策、通货膨胀理论、货币理论、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理论等。这些理论实际上都是关于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它可以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再次,有利于促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在吸收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份的基础上,在同形形色色的庸俗经济学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资本论》问世一百多年来,一直遭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责难和攻击。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些重要人物也总是拿他们的各种理论来对抗和抵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我们要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就必须了解和研究西方经济学,只有这样,才能知已知彼,百战不贻(修改:殆)。同时,经济在发展,时代在前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要不断向前发展。在新的形式下,面对新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只有在合理地吸收现代西方经济学的有益成果中才能不断发展

《经济学演义》读后感暑期期间大体翻了翻张世贤的新作《经济学演义》,这是我看到过讲的最白话的经济学书。虽然有些原理看不太明白但是也略知个一二三他把曹操、袁绍、孙权以及刘关张桃园三结义、弥衡击鼓骂曹等脍炙人口的三国人物和情节,嫁接天想(联想)、彩虹(长虹)、乐哈哈(娃哈哈)、德嘉(嘉德)拍卖等我们耳熟能详的市场经济主角,从而引出一个经典的经济学理论,这种写作方式令人耳目一新。读之后我不禁 感慨:“为什么我们看到的其他的教科书,不能像《经济学演义》这么写呢?”前些年,美国有一部风靡一时的电影-《谁陷害了兔子罗杰?》。在这部电影里,卡通人物和“大活人”同时出演。你说它是什么电影呢?是卡通片还是传统的电影?似乎很难界定。但这种拍摄手法的效果特别好,观众很喜欢,于是,从那时起,卡通穿插真人成了一种很时尚的电影拍摄手法。很多事情都是这样,在创新产生之前,人们认为旧的东西乃是天经地义;一旦捅破了那层窗户纸,人们会发现:新东西是如此简单和美丽。这种“嫁接式”的创新的例子还有很多,如同我们所学的专业工业设计很简单的例子过去的时候都任为轿车是越大气越规整越传统越受人们的欢迎但自从HRV/SUV/CRV/MPV等类似轿车又胜似轿车的"创新"车型出现后观点的确大大改观看一下马路上的汽车的造型样式便可知创新的重要性再比如,我听过某相声演员郭东临与冯巩所播的天气预报,也挺生动新颖的。当他绘声绘色地说到:“呜……,从西伯利亚刮过来一股,寒流!”的时候,那效果就是比四平八稳的天气预报播音员要来得好。这似乎又与工业设计有些关系,的确又深深的体会到什么是创意无限和创意的巨大作用,我以前在高中上政治经济学课的时候,当遇到那些味同嚼蜡的单元时,也曾经异想天开:要是用漫画或者寓言来讲述经济学的道理,那该多好啊!后来,还真的见过一些不错的读物。比如,记得看过张五常的《卖桔者言》。用大马哈鱼的例子,来说明企业生存的定理。可惜,大部分教科书以及经济学的文章著述,都习惯于“端着”。这似乎是为了印证马克思的名言:“在科学上没有平坦的大道……。”一个普遍的误区是:谁要是把科学弄得让群众喜闻乐见一点儿,谁让通往科学的道路稍微能够走得顺一点,谁就不能称之为科学。我们现在学的经济学、或者叫西方经济学(宏观和微观),其理论框架早在100年前甚至更早,就已经搭建完成了。后来的发展和创新,也是在原有的脉络上做出一些延展。因此,现在再来讲西方经济学,基本的工作就是介绍和诠释已有的理论成果而非做出什么新贡献。既然这样,何不把诠释的工作做得更人性化一点呢?在这方面,张世贤老师就做了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他自己是经济学博士,按照小人之心(比如我自己)来度君子之腹,越把经济学弄得高深莫测,才越能显得经济学博士的不一般,张老师显然不这么想。他用幽默的文笔、巧妙的比喻来告诉读者:经济学其实就是那么回事,并不神秘,而是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是非常实用的理论。值得一提的是,张世贤老师的《经济学演义》,用了大量的三国的典故,这就使这本科普性质的读物,增加了很强的趣味性。三国演义、水浒传和西游记可能是中国传播最广的文学作品了。即使是贩夫走卒,也都津津乐道。所以,张老师选择三国演义作为虚拟人物和事件的来源,可谓独具匠心。使人们读起来更加产生“无厘头”式的幽默效果,也就拉近了经济学理论和普罗大众的距离。比如,同样是阐述定理,张五常用的例子是北美哈德逊河的大马哈鱼来说明,而张世贤老师则拿司马懿和诸葛亮共用汉江来“说事儿”,后者无疑离我们中国的读者更近。如果你想轻松地掌握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建议你读张世贤老师的这本《经济学演义》。你大可不必正襟危坐、煞有介事,只需在茶余饭后想起来时随手翻阅,就可以教会你很多有用的知识,使你产生很多感悟。其实经济与其它学科及工业设计也是相通的,我们要善于发现其中的关键点,使它们联系起来,对自己将是受益匪浅

法律经济学论文读书笔记摘抄及感悟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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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读到一则材料,一篇文章或一本书,往往会由此及彼地联想到生活中的许多人和事,而产生一些感触、联想和体会,把这些感受行之于文,便是读后感读后感写作训练是把范文讲读和写作训练两个环节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阅读和写作综合训练的一个重要途径下面就从读后感的内容和结构两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首先,读是基础读后感包括“读和感”两个部分“读”是“感”的基础,“感”因“读”而触发,没有“读”也就无所谓“感”,所以读和感要求首先要精读原作,准确全面地把握原作写作意图和文章所蕴含的思想意义,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原作恰当的引述为下面的“感”酝酿情感,使“感”有坚定的基础,这样不但有助于立论的确立,而且本身就是为立论服务的一个有力的论据离开了对原文思想核心的理解和掌握,读后感就成了空中楼阁,而缺乏高度的语言组织和概括能力,写作时往往陷入对原文冗长的复述而喧宾夺主,对原文照抄照搬,面面俱到,则是学生写读后感的通病其次,感是核心这里的感,既不是离开原文的空发议论,也不是对原作内容的简单重复,而是作者在原作思想观念的启迪下产生的新的观念,是心灵的闪光,是认识的飞跃一般地说,读后感的“感”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对原文思想的进一步阐发,来表现作者认识的深化

国富论  亚当斯密《对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以下简称《国富论》)一书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各个不同侧面详细而严谨地论证了如何增加国民财富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繁荣。他采用了以微观经济分析为基础的宏观分析方法,综合了人性论、法律与政治理论及经济思想理论的分析视角,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经济学理论体系。  由于《国富论》蕴涵了诸多的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并提出了经济学原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仅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进行表述和评点。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本文以《国富论》(谢祖钧、孟晋、盛之译,国富论----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所列章节目录为序作以择要。  (1)斯密认为,对工资劳动者的需求必须随每一个国家的收入和资本的增加而增长。而没有后者的增加,就不可能有前者的增长。而收入和资本的增长就是国家财富的增长。没有国家财富的增长,也就不可能有对劳动力需求的增长。(第一篇,第八章,P56)在那个以农业为主导的时代,资本的增加引起社会资本总量的增加这一过程中,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得以不断提高,使得整个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总量在整体上大为增加。然而在知识经济和信息社会,这种国家财富增长所引起的劳动力需求的增长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甚至还有减小的趋势。同时,在我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在国民经济持续高涨的同时(这里仅从数字可以说明,至于这个数字的准确性和可靠度则另当别论,但还是能够得出经济快速发展的结论的,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尽管有劳动力需求的大量增加,但国内的就业形势却日益严峻,失业人数逐年增加。当然,这其中有人口的增长快于经济的增量、劳动力素质与就业岗位不匹配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至少也说明斯密的这一理论没有考虑到诸多的外生变量,需作进一步的改进,以使其更具代表性和说服力。  (2)斯密认为,资本在农村的利率总要比城市的高,这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规模不经济、借贷成本高、资金市场供不应求等因素引起的。(第一篇,第九章)资本在农业方面虽然对社会贡献最大(现在已不能绝对地说是最大,用比较大的说法也许更合适),但利润比较小,因此对农业方面的资金投入总是不能得到满足。因此,也就出现了农村发展的两难:问题:一方面是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缺口趋于扩大,一方面却是各种金融机构不愿意在农村从事放贷业务。以斯密的思维,可以通过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限制来发展农村业务,通过围绕时常利率进行自由浮动的适度高利率来弥补各种借贷成本,最后通过竞争者对市场的争夺逐渐回归到利率的正常水平,这不失为当前解决建设新农村资金筹集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利率的适度高的水平,不然可能会因为高的利率带来新的高风险,就适得其反了。另外,也可通过引导和规范而不是限制和取缔各种非正规民间金融、加大政府财政支农力度等措施来解决农村市场的金融抑制。  (3)斯密认为,当一个人的资财,只能维持他几天或几个星期的生活时,他会很少考虑从这笔资材中获取收入。他会尽可能地节约消费,希望依靠自身的劳动,能获得一些收入来增补这笔资财。他的资财完全来自他的劳动收入。各国的穷苦劳动者大多过的这种生活。(第二篇,第一章,P187)斯密通过分析资财的额度和可支配期限将其界定为生产性和生活性支出两部分,又将生活性支出按来源和用途细划为三种类型。这样,使我们对收入的认识逐步深化,更利于支配和使用不同类型的资财,为后来人们树立了理财观念和收支计划提供了依据。  (4)斯密认为,一个为了消费而借贷的人很快就会破产,而借钱给他的人通常也会后悔自己的愚蠢。因此,为了这样一个目的不论是借款还是贷款不管什么场合高利盘剥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双方均将不利。(第二篇,第四章,P233)既然借贷的人多为穷人,放贷的人会提高利率(如高利贷)来弥补这部分风险,但利率提高的同时又增加了还贷的风险。这样就存在了一个悖论:不管是借贷者还是放贷者,双方都存在利益的流失和各种风险,高利贷却依然能够生存下来。我认为原因是高利贷的存在包含了诸多不正当的经济和社会行为,比如洗黑钱、黑势力介入、借款者被迫从事违法犯罪现象等。  由于当前我主要涉足的领域是农村的金融问题,所以对《国富论》中与此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拜读和分析。第一篇和第二篇做了有选择的精读,第三篇是概要地阅读,第四篇和第五篇仅作大致浏览,尽管殖民地部分斯密做了最为详尽和精彩的论述,然而限于时间和篇幅,在此一一略过。上面的一些认识和观点纯属我个人的意见,希望老师和学者能够点出其中理解偏颇和谬误之处,以期更好地理解这本经济学的典范巨著。

法律经济学论文读书笔记摘抄大全

今天,我们上阅读课的时候,在阅览室里看了一些有关法律的书,我深有感触。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21世纪是网络时代,电脑、多媒体、光纤通讯,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上网,也要遵守网络的法纪。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学习,提高学习成绩,掌握网络技术。互联网有很多功能可培养少年儿童,不能沉溺于网上游戏与聊天。如果毫无节制,染上了瘾,过量过度,就会适得其反,给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在各种不良的书刊和网络侵蚀面前,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抵制诱惑。这里有几句赠言送给大家: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利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所以,我们要用法维权!!!

先发一篇给你!看你用不用的上!我有很多这样的!论文`  未经过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案例:  赵某(女)与李某(男)于2001年2月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12月生一子李某某。2009年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争吵,后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了一个离婚协议:一、赵某与李某离婚;二、婚生子李某某由赵某抚养,抚养费赵某和李某每月各负担300元;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40000元,赵某与李某各享有20000元。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并捺手印。此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履行约定义务。李某在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对象,并自愿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告知李某,其与赵某尚未离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问,赵某和李某订立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分析:  要掌握离婚协议的效力,应当明确我国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离婚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登记离婚,即在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即男女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或者调解双方离婚。凡是未经过这两个其中之一程序的离婚,均是无效的离婚。  离婚协议,就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如果是未经上述程序确认的离婚协议有下列法律后果:1、离婚协议,没有经司法或法院认可,没有法律效力;2、协议不生效,双方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3、如果只凭夫妻间的协议,再去登记结婚,将构成重婚罪。4、离婚协议在真正的离婚诉讼中,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离婚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荔浦县人民法院 田文峰

浅谈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规定的意义 八十年代,是我国合同立法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先后出台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及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实施条例、细则等,合同立法取得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上述三部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偏于保守,调整范围显得狭窄,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内容相对陈旧,带有深刻的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今飞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顺应“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今年三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已经成熟和基本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仅就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 比较原有的三部合同法,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更为详尽和明确。具体地说,一是条款完备。《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为13条,其中原则规定仅4条,关于单类合同订立的规定占去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为9条;《经济技术合同法》涉及合同订立的条款为7条。三部分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规定不仅条款少且内容简单、粗糙。而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的条款在总则中就用了一个专章共35条,在分则中还对单类合同的订立有具体的规定,较之前三个法规更为完备和细致。二是结构合理、科学、规范。原三部合同法有的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条文合为一个章节;有的则总则分则不分笼而统之;有的名为合同订立专章,实际内容又夹杂涉及合同效力的条款;有的干脆在同一条款中既涉及订立又涉及变更,显得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现行合同法在结构上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既在总则中对合同订立中共性的、普遍的规则作了原则的、基础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对15类合同的订立作了具体的要求。体现了原则与具体的有机结合,既有指导性,又有可行性,较为科学、合理、规范。三是规定明确。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从七十年代的计划经济到八十年代末的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至九十年代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历史过程。诞生于八十年代的三部合同法,在当时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尚不具备对一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条件,因而它们只能是一种带有过渡性质的法律,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补充、修改、调整和完善,在合同订立中的规定同样如此。如九三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根据改革形势的发展对《经济合同法》作了修改,在订立合同主体的规定中增加了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户。这种规定,仍然是不确定的。现行合同法是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在积累和总结了合同立法经验的前提下出台的,因而这部法律无论是在基本原则还是具体问题的规定上都是十分明确的。和前三部合同法相比,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形式、主要条款、订约的程序及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上,都明确得多,详尽得多。四是步骤具体。原三部合同法对一般合同订立的步骤如出一辙地简单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或是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签名盖章后即成立。对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如何经协商达成合意的步骤没有任何规定,以致对在订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无法可依,不能妥善解决,不能不说是合同立法上的一大空白和缺憾。现行合同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订约中的重要步骤纳入了合同法,并对没有按规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合同或形式要件欠缺但均已实际履行和接受等特殊情况在订约规定中用条文加以调整,就使合同订立步骤环环相扣,有法可依。 (二)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一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我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二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我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四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合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我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三) 现行合同法在规定合同订立时的另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增加了格式条款和内容。所谓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确定,实践中多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制订并提出,且制订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经济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这种优势使其可能将预定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了双方就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格式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最常见的是水电、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与消费者之间所订合同中的一些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事先设定性、一方垄断性及排斥协商性等特点,因而它除了具有节省订约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等优点之外,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事先制定于已有利而于对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从而损害对方利益的弊端同样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当消费者面对已事先设定、往往于已不利于却又无法进行协商的格式条款时,常常会陷入要么无条件接受条款要么放弃这类民事活动的两难境地。无条件接受条款,就意味着可能损害自身的利益,而放弃民事活动又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由于原有的三部合同法均未规定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因而不但使法院在处理格式条款争议案件时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极为不利。 现行合同法专门用了三个条款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有关内容及限制条件,既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采用格式条款订约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也使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公平等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环节得到具体的落实和有效的体现,这对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在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设定权利义务时所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基本要求,如规定对设定的免责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解释,在设定合同风险分担、争议合同法院管辖地等条款时,应体现公平原则,维护合同正义等等。为正确设定格式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在确定所订格式条款的效力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现行合同法除了从正面规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约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外,明确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规定了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从而防止了格式条款适用上的随意性和可能产生的弊端,保护了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上体现了公平原则。由于格式条款由一方提供,事先未经双方协商,故双方因种种原因产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现行合同法规定了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的原则和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是符合公平原则的。鉴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常占有经济等方面的优势,因而如果法律不明确规定争议的解释采用不利于提供条款方原则的话,就可能使对方当事人(消费者)陷于更加不利的境地,无助于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在兼有格式和非格式条款的合同中,采用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同样体现了公平原则。很明显,由于非格式条款经过了订约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因而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合意,在发生理解争议时,这一解释原则的采用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格式条款的弊端,从而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经济学论文读书笔记摘抄及感悟

申辩篇  ——我行我素,虽百死而不怠  之前读到的《欧悌甫戎篇》是一篇边走边谈的对话,也是典型的苏格拉底式的对话,发生在苏格拉底被人簇拥着走向审判厅的路上。而这篇《申辩篇》写的则是苏格拉底在审判庭上侃侃而谈,为自己“辩护”。我们知道,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以“不敬神明,妄自崇拜新神,有伤风化,教唆青年”的罪名被悲剧诗人米列托斯、工商业主安涅托斯和修辞家吕康合伙指控,告上了法庭。  苏格拉底审判时遭到的一个指责是他引诱并败坏了雅典的青年。这就必须要提及柏拉图的叔父,著名的三十僭主中的克里底亚和叛国者阿尔西比亚德。  克里底亚(Kritias)在雅典被斯巴达和波斯联军占领后,迎合占领军,出力废除明珠民主政体,建立了以他为首的“三十僭主”政权。后来,延续八个月的“三十僭主暴政”垮台,克里底亚在雅典公民的暴动中被杀。  阿尔西比亚德(Alcibiades)是有名的美男子,著名的军事统帅和政治家。早先在希腊战争在红建立功勋,从而跻身军界。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他也屡建奇功。但后来由于远征西西里失利,遭到“破坏赫尔墨斯神像”的指控,出逃埃巴达,并执掌了斯巴达军权,围攻雅典城。后来,阿尔西比亚德又遭到斯巴达的猜忌,怀疑他诱奸了斯巴达的王后,于是转而逃亡波斯、色雷斯等地,数年后死于当地的兵变。  两人的危险行径都几乎使雅典遭受了灭亡,而他们,都是苏格拉底的学生。这变不难理解了。后来的亚里士多德也曾有过这类似这样的命运。公元前323年,亚历山大突然病亡,年仅33岁,希腊人揭竿而起,将某头指向了亚历山大的老师亚里士多德。当然,亚里士多德和苏格拉底不同,他选择逃亡,但到了加尔西斯后的第二年就因胃病发作与世长辞。  我还想说及在今天看来十分令人沮丧的古希腊历史上的喜剧,这一大众流俗的产物,低级取乐的闹剧。当然是《云》,阿里斯托芬的四幕喜剧,创作于前423年。  《云》把苏格拉底描述成一个滑稽可笑的丑八怪,亵渎神灵的无神论者,能够腾云驾雾,口吐无稽狂言,说些从来没听到过也一点都不知道的奇事。滥用学生信任,引导他们在琐碎的细节上争执不休。  这当然成为审判时反苏格拉底派坚持的证据。然而,《云》只是借苏格拉底的形象嘲弄当时流行的智者派,但却造成了误伤苏格拉底的事实。阿里斯托芬一直是苏格拉底的朋友,对苏格拉底并无恶意,只是借苏格拉底的名气作为喜剧的笑料,苏格拉底也经常捧场。  前399年,苏格拉底受审的时候,慑于压力,阿里斯托芬不敢出头说明事实。  “雅典公民们,这些事情跟我完全不相关。”    我们依然可以想象当时的情形:苏格拉底到达审判庭后,暴风骤雨般的审判即刻展开了。米列托斯先是控告苏格拉底是一个聪明而危险的鼓动者,败坏了城邦的传统和威严,要大家“必须小心提防,不要上苏格拉底的当,因为他能说会道”。当时,苏格拉底的智慧已经在雅典有了名气,这必然招致那些心胸狭隘的人的嫉妒和怨恨,而那些所谓的城邦卫道士也十分注意苏格拉底的一举一动,因为他曾公开批驳民主制的不合理和偏见。在这样的情况下,米列托斯的指控显然将公众的情绪调动了起来。  苏格拉底完全蔑视他们,反讽到“听了原告的控诉,雅典公民们,你们心里怎么想,我不知道;至于我,我感到简直认不得我自己了。他们说得真是天花乱坠,可是就是没有一个字是真话。”  “现在我要为自己辩护,尽快地清除掉你们心里很久以来所获的的偏见。”至于成败,苏格拉底说“要听神灵的意旨。”  苏格拉底当然将重点放在说明自己并不是像阿里斯托芬喜剧里描写的那样,“其实这些事情没有一件是真的。如果你们还听到人家说我教人,说我谋取钱财,那也不是实情。”  那么,苏格拉底得到的非难是怎么来的?“请听我说,我的话也许有人觉得是开玩笑,其实不然,我要把实情给你们和盘托出。雅典公民们,实际情况是我仅仅由于某种智慧而招来了这种名声。”  “至于我的智慧是不是智慧,是哪种智慧,我要向你们推举德而斐的神道作证。我想你们都认得凯瑞奉,他是我从小的朋友,也是你们多数人的朋友,和你们一同流放,一同回来的。你们知道凯瑞奉的为人,是行事果断不遗余力的。有一次他到德尔斐向神道求签,大胆地提出了智慧问题。公民们,请不要打断我的话。他问的是有没有人比我智慧。解签的毕体亚女巫答到:没有更智慧的了。”  苏格拉底一直坚持自己是无知的,听到这个消息后十分惶恐,便下决心想找出一位比自己更有智慧的人。于是,他走访了很多自称有智慧的人,包括政界人物、诗人(悲剧诗人、狂歌诗人)、手艺人和小青年(富家子弟)等,但最终发现他们虽然声称自己拥有智慧,却一无所知。于是,苏格拉底得出结论说:“看来,我在这一点上要比他们智慧,这就是以不知为不知。”  苏格拉底的申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以上可以视为第一部分:是苏格拉底对很长时间以来对他的诬陷和误解做出的辩护。紧接着,他对“那位自命为好人和爱国人士的米列托斯,以及随同他上诉的两个人”做出辩驳。  “由于他们是另一批诬陷者,所以我们要再一次聆听他们发誓上告的污蔑之词。他们的状子大致如下:苏格拉底作恶多端,因为他毒害青年,不信本邦崇敬的神灵,令奉新的灵机。”  对此,苏格拉底说:“他们说我作恶多端,因为我毒害青年。可是,雅典公民们,我要说米列托斯作恶多端,因为他拿正经事开玩笑,轻易拉人打官司,对自己根本不关心的事情冒充热心,假装关怀。事实就是这样,我要努力给你们说清楚。”  之前,我们已经知道,是米列托斯、安涅托斯及吕康将苏格拉底合伙告上法庭。苏格拉底说:“米列托斯为诗人出气,安涅托斯为工匠和政客报仇,吕康为演说家翻案。”  需要说明的是,米列托斯和吕康不过是两个不知名的角色,只有安涅托斯才是背后真正的操纵者。那么,为什么安涅托斯要将年迈的苏格拉底告上法庭呢?这跟克里底亚不无关系。如前所说,这位苏格拉底的学生建立了“三十僭主”暴政,在此期间,安涅托斯遭遇流放,等回来时这位大工商业主的资产大半被没收。安涅托斯自然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克里底亚在雅典公民暴动中被杀,这帐自然就被记在了苏格拉底的头上。  在这里,苏格拉底使用自己擅长的精神助产术,驳斥了强加载他身上的全部控诉。指出,他没有不信本邦崇敬的神灵,令奉新的灵机;相反,他帮助雅典人认清了他们的良心。他不但没有毒害青年,相反,是通过教育帮助他们成为对城邦有用的人。“你们都知道是神灵命令我这样做的。”“我相信这个城邦里发生的最大的好事无过于我执行神的命令了。”“雅典公民们,你们把我释放也好,不放也好,无论如何,我是不会改变我的行径的:我行我素,虽百死而不怠。”  苏格拉底自比牛虻,附在危机中的雅典城邦身上,帮助城邦积极振作起来。“我这样一个人是神灵赐给城邦的。”  根深蒂固的成见显然压过了苏格拉底的申辩并将审判的气氛推向了高潮。审判开始进行审议程序,结果判决苏格拉底有罪。“你们的决定在我的意料之中。使我大为吃惊的倒是所投票说,因为我没有料到多说票竟如此微弱。现在看来,只要有30票改投,我就当庭开释了。”说完这些后,苏格拉底按照惯例考虑如何向法庭提出惩罚要求。  “雅典公民们,对这样一个人最适合的是让他在国宾馆用餐。”  这无疑是一次严重的挑衅和嘲讽,也是苏格拉底最后一次对庸俗的城邦市民的顶撞。他的话激起了公民的愤慨,所以他不得不提出一项对他全部罪行的罚款。苏格拉底说:“我也许可以缴纳一两银子。”  整个场面已经被苏格拉底激奋的话语弄得完全不可收拾了。苏格拉底的申辩光荣地把自己引向死亡。法官和审判团的大多数人认为这是在蓄意侮辱,于是以多于先前180票的数字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苏格拉底平静地接受了这一事实。本来,他可以行使最基本的权利,带老婆、孩子来,哭哭啼啼,博取同情,但他不会这样做。  “雅典公民们,只费了那么一点时间,你们就赢得了千古骂名。”  申辩的最后,苏格拉底展望了他眼中死亡的美好前景,“对于一个好人,无论是生是死,都不会遭到苦难。神是不会忘记他们的。神的旨意永远保佑着。”  “我去死,你们去活。”婚事从简?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大操大办一度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声演员们还专门拍过一部电影来讽刺这种风气。我一直以为这是中国农村的传统陋习,现在看来,问题并非这样简单。 费孝通观察到,在协商婚事时,女方会提出极高的彩礼要求,而男方则讨价还价,最后谈妥的彩礼一般在200-400元(54页)。作为比较,估计四口之家一年的货币支出总计263元(125页),可见彩礼之沉重。我以前想当然地以为所谓彩礼就是卖女儿,然而事实上,女方家庭不仅不留下彩礼,还要再贴上一份财物(一般应高于彩礼)。女方家庭将两份财物以嫁妆的形式送还给男方家庭(传统上,妻子为夫家的家庭成员)。来自双方家庭的这两份财物就成为新组建的小家庭最初的物质基础。如果彩礼、嫁妆从简(经济萧条时就会发生这种情况),小家庭经济拮据难以自立,此后还得继续伸手向父母要钱(121页)。 收彩礼卖女儿也许并不是坏事。由于不仅不能留下彩礼,反而还要贴出去一份嫁妆,溺杀女婴的现象相当严重(55页)。 婚礼开支也在200-400元(55页)。费孝通估计四口之家年均礼仪开支为60元(包括礼品),占总货币支出的近1/4。在我看来,这是很可以节省一些的。从另一方面看,“礼仪开支不全然是浪费和奢侈的。这些开支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如果婚事从简,将使“亲属纽带变得松散。从长远看,就可能封闭了一些经济援助的渠道”(121页)。换言之,在传统中国的人情社会,礼仪开支是必不可少的交易成本。 这样看来,改革开放初期回潮的大操大办并非是暴发户心态、攀比心态作祟,而是顺应了“人民公社”向传统的人情社会的回归,隐含着确实的社会意义与经济意义。至于现代都市婚事从简,则是因为个人独立,人情淡漠——你对我没用了,请你作甚。《理想国》的第一卷一般被认为是柏拉图初期的作品,后来才完成第二至第十卷。但作为开篇的第一卷却交代了一个重要的“位置”——《理想国》对话发生的位置——比雷埃夫斯港,大海与雅典城之间。将关于“政治”的讨论设置在城外,一方面,“出城”是哲人的生活方式,只有当置身“城外”,才能够更好地审视城邦生活的基础,审视“正义”和“善”本身。在另一个层面,哲学产生于政治的边缘地带,哲人无须为在城外的探讨承担在城内的责任,显然,这只是一种美好的设想。因而正如篇名所暗示的,当晚的对话便带有“乌托邦”的性质。令柏拉图刻骨铭心的是,在最为民主的雅典城内,他的老师,最有智慧的苏格拉底被判死刑。因而当柏拉图在他的戏剧中将苏格拉底复活,或许一个远离城邦法律和政治的“城外”的位置对于哲人来说是一个相对安全的位置。而这种“安全”却要以对话中用言辞建设的城邦的“乌托邦”的性质作为代价,正如在第九卷末尾柏拉图借格劳孔之口提到的,“这种城邦在地球上是找不到的”(592B)。哲人的安全的位置是一个“乌托邦”,一个非位置,不是位置的位置,柏拉图的反讽这在于此。 《理想国》的对话开始于对于“正义”的追问,343B至344D,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正义是为强者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正义对一个人自己有好处、有利益”的一段如“澡堂里的伙计”倾倒洗澡水般“劈头盖脸”的“高谈阔论”终于将讨论由一个抽象的,似乎可以事不关己的哲学概念,牵引到一个“牵涉每个人一生的道路问题”上去——正义的或不正义的,“究竟做哪种人最为有利”。从这里可见,后文对城邦的政治的讨论,其实正是一个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话题。一个理想中的城邦的建构与每个人心灵中的正义德性的建构同步,柏拉图的苏格拉底在文本中通过问与答,渐渐揭示出“大”一些的城邦的相,以此来“由大见小”(368D-369),让人们逼近德尔斐神庙的神谕——“认识你自己”。在不断的追问和回忆,不断的自我反思之中认识自己,于是哲学便产生了。哲学的本质是教育,教育的本质是哲学。柏拉图的文本也如他的学园一样,在完成一种使人灵魂转向善的哲学的教育。 哲学涉及一种人生道路、生活方式的选择,与每个人切身相关,是塑造人灵魂的教育;而哲学或哲人的处境,亦并非仅仅关涉城邦中少数几个如苏格拉底一般的“疯子”,相反,或许这也正是每个人灵魂深处“善”的处境。 在开篇之初,作者首先对“比较法”这一用语的含义作了概括,“比较法是指一方面以法律为其对象、另一方面以比较为其内容的一种思维活动。”作者并指出,在同一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之内的不同规则之间进行的比较是每一个国家运用法律的本性,而“比较法首先是世界上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相互比较。”接下来,作者介绍了1900年巴黎比较法国际会议上的主流观念,即“消除敌意的对进步的信仰”,将比较法的任务定义为“人类的共同法”。按照会议发起者之一法国学者朗贝尔的说法,比较法应当减少那些不是基于各民族的政治、道德或者社会特性而是由于历史上的偶然性、暂时的存在或者不是必要的原因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差异。其后,作者介绍了比较法的两种比较方法: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宏观比较指通过对不同的法律秩序的精神和样式以及它们通常使用的思想方法和操作方法相互比较。这种比较研究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各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而是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法,调解和裁决争议的程序,或者法律家从事法律工作时所使用的方法。微观比较比较的是各个法律制度或法律问题,从而比较那些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的具体问题或一定的利益冲突的规则。作者并补充说,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之间的界限是不易分清的,人们常常必须同时进行两种比较。“为什么在某一外国的法律秩序中某一个问题是这样解决的而不是另一个样子,要理解这一点,人们就必须一同考虑那些具有决定意义的规则由立法者或法院判决怎样创制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它们在实践中是怎样贯彻执行的。”在这一章的最后,作者从反面的角度即“比较法不是什么”的角度去理解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作者首先将比较法研究与外国法研究加以区分,并指出,仅仅描述各种不同的外国法规而缺乏真正的比较的外国法研究最多只能称为“叙述的比较法”。其次,作者分别将比较法同那些牵涉外国法的相邻领域即国际私法、国际法、法律史、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作了区分。通过这种将比较法同相邻法学领域划分界限的方法,作者进一步阐述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1、只有在探讨作为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的过程中进行特殊的比较考察时,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比较法。2、比较法最好是这样进行:作者首先在各国报告中说明外国法的主要资料,然后用这些资料作为研究的真正核心继续进行深入的比较,最后作为此种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3、在比较法上,只有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完成同一功能的规则,也就是说只有调整成为问题的同一生活关系或者利益冲突的规则,才是能够比较的。在叙述这种生活关系或者利益冲突时,必须摆脱法学上教条主义的先入之见和自己文化上的关联,必须使用“中立”的概念。

今天,我们上阅读课的时候,在阅览室里看了一些有关法律的书,我深有感触。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相应的规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21世纪是网络时代,电脑、多媒体、光纤通讯,信息高速公路发展迅速。上网,也要遵守网络的法纪。青少年使用互联网是为了学习,提高学习成绩,掌握网络技术。互联网有很多功能可培养少年儿童,不能沉溺于网上游戏与聊天。如果毫无节制,染上了瘾,过量过度,就会适得其反,给身心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危害。在各种不良的书刊和网络侵蚀面前,我们一定要明辨是非,抵制诱惑。这里有几句赠言送给大家: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利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所以,我们要用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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