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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初中

发布时间:2024-07-07 11:07:57

科技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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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申请者为申请学位而提出撰写的学术论文叫学位论文。这种论文是考核申请者能否被授予学位的重要条件。  学位申请者如果能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而论文的审查和答辩合格,那么就给予学位。如果说学位申请者的课程考试通过了,但论文在答辩时被评为不合格,那么就不会授予他学位。  有资格申请学位并为申请学位所写的那篇毕业论文就称为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学士学位论文既是学位论文又是毕业论文。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的知识和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通常把表达科研成果的论文称为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具有四大特点:①学术性 ②科学性 ③创造性 ④理论性一、学术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二、科学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三、创造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 唯物主义和 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四、理论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前人研究的成果,所选题目到目前所研究到的状况,而你又对选题有何特别看法,为何会选此题,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和看法有何异议或者是有何更深入的观点

科技对法律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影响法律的内容、形式、传播等;而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表现为法律为科技提供规则和秩序,保证科技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等。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一、科技对法律的影响作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科技的发展影响着立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依据。2、科技影响法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使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法的信息传播更便利、公开、快捷、准确和充分。3、科技影响法的调整范围,将会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4、科学技术影响立法体系、程序和方法,促进立法的专门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使得法律更具操作性。 5、科技影响法律技术和法律调整机制及其执法,促进法律调整机制和执法手段的科学化、公正化、合理化和高效化。6、科技影响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的方式和内容,促进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方法与内容的更新和发展,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二、法律对科技的反作用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法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科技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秩序。2、法律利用激励原理促进科技发展。3、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4、法确认和保障科技活动主体科学研究、发明创造的自由,为科技活动创造自由、宽松、安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5、法协调科学技术与人的各种关系,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正确方向。6、推动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

科技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及意义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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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怎么写

毕业论文的研究背景怎么写,告诉你个小技巧

学术堂分两步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怎么写:  1、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即提出问题,阐述研究该课题的原因。研究背景包括理论背景和现实需要。还要综述国内外关于同类课题研究的现状:①人家在研究什么、研究到什么程度?②找出你想研究而别人还没有做的问题。③他人已做过,你认为做得不够(或有缺陷),提出完善的想法或措施。④别人已做过,你重做实验来验证。  2、目的意义  目的意义是指通过该课题研究将解决什么问题(或得到什么结论),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或结论的得出)有什么意义。有时将研究背景和目的意义合二为一。

你是写毕业论文,还是写一般的文章,还是参加某个学术比赛……

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总称为论文。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 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1、先确立一个论点。全文围绕这一论点展开论证。对“开卷有益”这种说法,既不能全盘否定,写驳论文;也不宜全盘肯定,写成立论文。因为这种说法既有它正确的一面。又有它不够全面的地方,所以对这个看法要采取“一分为二”的方法进行分析,肯定其有益的一面,否定其有害的一面,从中总结出正确的论点来。只有这样才能对这一说法作出合乎事实的评价,最终达到以理服人的目的。2、运用“一分为二”的方法进行分析,要防止出这样一个毛病:自相矛盾。一会儿说开卷有益,一会儿说开卷有害,令人不知所云。为了避免这种现象,文章中还要将二者的联系点明,才算把道理真正说透。3、从论证方法看,如果所读的书是坏书,则开卷未必有益,这里可以采取例证法,并辅之以引证法和喻证法,用前几年社会上黄书泛滥成灾毒害青少年作为事实论据,用名人名言作为理论论据,充分论证黄书的害处和读好书的益处。在此基础上,再把这两者辩正地统一起来。说明我们中学生既要多读书,又要慎重地加以选择、读好书。这样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就将问题说得比较全面而深刻,文章也就具有了不可辩驳的逻辑力量。

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法律与社会 怎样才能超越“法庭与律师的社会学”呢?德国社会学家卢曼在30年前提出的这个问题,在今天,大概仍然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学者所不得不深思的。   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和历史学进入法律领域,固然增加了我们对法律的社会“面目”的认识,但同样也导致了一个非常现实的危险:各种法律关系中的法本身趋于剩余化和边缘化。从法律现实主义到批判法学运动,以及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和经济学等研究,都试图将法律研究纳入一个“开放的社会科学”之中,或至少使法学具有鲜明的社会科学色彩。但在法学援引社会学经济学道德哲学以及历史学和人类学的研究传统(无论是概念理论还是学科特有的方法,定量统计或历史学或民族志的叙事)时,当法学重新进入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时,法学本身是否会丧失其独特的研究传统呢?毕竟,法学的研究传统并非仅仅意味着盲点,它同样具有洞察力。跨学科的研究往往能够提醒我们注意到法律对各种社会领域造成的意外的后果,注意到法律现象往往于各种政治文化于社会的关系交织在一起,甚至把法律看作是根植于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系统环境的子系统,但在强调法律的社会性政治系和文化性的同时我们仍然欠缺真正的法律社会的理论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法律性而这恰恰是法律最重要的社会特征和政治特征。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并不仅仅要关注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或者在不同文化中法律的种种面目,还要关注化身在这些千变万化面目中法律的本身;不仅要要理解,法律过程同时也是社会过程、经济过程、政治过程或文化历史过程,更要理解,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过程为什么没有变成上述这些过程的“附庸”或者所谓“附属现象”,正如卢曼、哈贝马斯等许多当代社会理论家所指出的,是理解复杂分化的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环节。   因此,关注“法律与社会”这一研究传统的学者,不仅要棉队法学内部的排斥,对法学传统中法律的核心性、中立化和理性的想当然假设重新加以反思;同时,也要警惕来自社会学、人类学、历史学的“引诱”,对以这些研究传统为基础的任何还原论做法,对任何有意或者无意的忽视法律理性中应然与超越性因素的分析,都同样要持有反思的态度。因为,跨学科或多学科的研究,往往并不能实现一种开放的社会科学,尔只不过是用另一种受到专业分工的纪律束缚的研究传统,取代了现在这种研究传统,用另一种封闭性取代了这种封闭性。所以,“法律与社会”所要克服的就不仅仅是来自现代法学内部的“朴素”态度,也要克服来自那些促请法律学者关注所谓法律的“社会”、“文化”或“历史”因素的学科自身内部的“朴素”态度。探讨法律的社会性,并只是探究法律如何影响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领域,或者反过来社会中的所谓“外在”因素又是如何影响法律;“法律与社会”需要承担更为艰巨复杂的任务。   自80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以及整个批判法律运动,已经不在是“前卫”的法律思想,而有沦为成词滥调的危险。所谓“内生变量”与所谓各种社会“法律与社会研究的危机”,其表现就是简单地将法律地“性的”“外生变量”联系起来,这种简单套用各种社会科学理论的结果,是遗弃了法学这门所谓“最古老的社会科学”与社会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使“法律与社会”的研究即处于法学理论,也处于社会理论的边缘地位,将法学变成了一门社会理论的应用学科,无力推动法学理论和社会理论的发展。在《北大法律评论》的这期专号中,我们选择的文章,尽管不够全面,但关注的问题却有共同之处,就是如何思考所谓“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内在联系,将法律作为社会理论的核心理论提供“理论的想象力”和“经验的感受性”。   当然,这种“法律与社会研究的危机”,还有某些更深刻的背景。今天,我们已经逐渐认识到,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视角,并不等于法律的实质化,并非只有哈贝马斯所谓“社会福利”范式的法律才具有社会性,“自由派——市民范式”的法律和程序取向的法律同样展现了法律与社会的关联,只是关联的形式更复杂、更微妙。因此,法律的自主性,并不象有的“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者认为的那样,表明法律缺乏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关联,换言之,是指法律的非社会性,而是卢曼所言,代表了功能分化社会的历史进化结果。就中国的现实处境和具体问题而言,“分化”并非一个尚待理解的事实,而是一个尚待实现,甚至在某些时候被认为是不应实现的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视角就更容易带有浓厚的“实质化”色彩,甚至“去法律化”的色彩,隐含了危险的政治意涵。因此,这种研究就尤其要重视法律与社会的深刻/复杂,而非简单直接的关联;要重视法律的规范努力和建构作用,而不仅仅是法律的经验处境。   当然,从学科背景来看,也许法学出身的学者,更愿意借助“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拓展或校正法律研究中常见的技术偏颇与过度规范化的取向;而所谓“社会科学”背景的学者更愿意借助这种研究,来重新理解现代社会的规范性与各种程序技术,弥补70年代以来社会理论的“规范化不足”和丧失理解应然问题的社会性能力等诸多欠缺。套用英国著名法律史学者milsom的一句话,“社会理论家看到的法律现象,太大了,以致于正在思考的律师根本就看不见”。所以,如果说“法律与社会”的研究是要给理论和实践中的“律师”提供一个更宽广的视野的话,他同时也意味着为法的思想传统于实践技术找到一个更宽广的活动空间;而接纳法学的社会科学或社会理论,并不只是一味的向这个回家的战士讲述自己的故事,也同样需要倾听正义女神子孙们的声音,它们从中得到的,或许比法学所得到的更多。

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所说的规矩不就是法律吗?在社会中必须有一定的约束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那么法在现实生活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这个看似很深奥的问提就让我们来探讨一下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可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人类社会自从有法律以来,就对发的本质进行了诸多的探讨和研究。但只有在马克思斯主义产生之后,才有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剖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想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律而言,但是对于正确理解和把握一切类型的本质和特点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综上所述: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四点法律具有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不可做,此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前提。法律具有预言作用,此作用可以及时有效的警示人们,可以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法的校正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执行力来校正社会行为中出现的一些不法行为。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效益。这是法律的目的和根本性作用。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张世珊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 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 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 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 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 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德并举:历史的借鉴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 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 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 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 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 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 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 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 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 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 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 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 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 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 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 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 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 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 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 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 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 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 平等的价值体系。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 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 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 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 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 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 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 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 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 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 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法德并举:理论的剖析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 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 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 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 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 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和功能。人对生命意义 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对是非、善恶、美丑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 会独有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时代、每种社会形态中。 同样,社会主义绝不仅仅指它的国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会主义信 仰并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恶、美丑、是非价值标准的共同体,是为振兴 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奋斗的群体。这种具有共同理想、共 同目标、共同价值标准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得 以存在发展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 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 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 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 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 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 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 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 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 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 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 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 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法德并举:时代的要求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 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 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 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 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 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 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 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 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 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 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 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 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 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 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 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 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 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 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 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 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 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 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 远的意义。

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论文选题背景和意义

党的政策是指导方针,法律规定是行为准则;前者是方向性的指导,后者是强制性规范。

在政治实践和政治意识形态中,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政策高于法律;在对经济发展促进的作用上,法治处于强势话语,政策处于有效实践的主导地位;作为治国策略,政策是主导性的,法律是辅助性的。

法律分析:政策与法律都属于国家的上层建筑,都具有强制性、权威性,但是政策与法律又有所不同。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由法定部门予以制定并发布,才上升为法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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