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关于证据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才正确呢

发布时间:2024-07-17 20:31:04

关于证据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才正确呢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关于证据的论文3000字怎么写才正确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一、纸型、页面设置、版式和用字。毕业论文一律用国际标准A4型纸(297mmX210mm)打印。页面分图文区与白边区两部分,所有的文字、图形、其他符号只能出现在图文区内。白边区的尺寸(页边距)为:天头(上)25mm,地脚(下)20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文字图形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字一律通栏编辑。使用规范的简化汉字。除非必要,不使用繁体字。忌用异体字、复合字及其他不规范的汉字。二、论文封面封面由文头、论文标题、作者、学校、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组成。文头:封面顶部居中,占两行。上一行内容为“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用小三号宋体;下一行内容为“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3号宋体加粗。文头上下各空一行。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文头下居中,上下各空两行。论文副题:小2号黑体加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作者、学校(市级电大)、年级、学号、指导教师、答辩组成员、答辩日期、申请学位等项目名称用3号黑体,内容用3号楷体,在正副标题下适当居中左对齐依次排列。占行格式为:作者:XXX学校:XXX 年级:XXX 学号:XXX指导教师:XXX 职称:XXX答辩组成员:XXX(主持人) 职称:XXXXXX 职称:XXX……答辩日期:X年X月X日申请学位:学士(不申请可省略此项)由于论文副题可有可无,学位可申请可不申请,答辩组成员可以是3、5、7人,封面内容占行具有不确定性,为保持封面的整体美观,可对行距做适当调整。三、论文论文由论文目录(提纲)和题目、作者姓名、完成日期、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目组成。需要列目录的论文,目录要独占一页。“目录”二字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以下列出论文正文的一、二级标题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及其对应页码。用小4号宋体。论文题目用3号黑体,顶部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作者姓名:题目下方居中,用四号楷体。完成时间:作者姓名下方居中,字样为“X年X月”,用四号楷体。摘要:作者姓名下空一行,左起顶头,写明“摘要”字样加粗,点冒号,接排摘要内容。一般用五号字,字体用楷体。关键词:摘要下方,左起顶头,写明“关键词”字样加粗,点冒号,接排关键词。词间空一字。字型字体同摘要。正文:关键词下空一行开始。正文文字一般用5号宋体,每段起首空两格,回行顶格,单倍行距。正文文中标题: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如果居中,上下各空一行。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三、四、五级序号分别为“1.”、“(1)”和“①”,与正文字体字号相同,一般不独占行,末尾加句号。如果独占行,则不使用标点。每级标题的下一级标题应各自连续编号。注释: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加注符号以页为单位排序,标在须加注之处最后一个字的右上角后,用带圈或括弧的阿拉伯数字依次标示。同时在本页留出适当行数,用横线与正文分开,左起空两字后写出相应的注号,再写注文。每个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号宋体。

民 事 证 据 举 证 时 限 制 度 刍 议  一、 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对于举证时限,我国诉讼法学理论界并未见一致的定义与确定的内涵,而且其他国家也似乎没有明确的相同规定,依笔者的理解,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及期限,以及未能提交证据时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按“证据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举证时限可以分为二种类型,分别为指定举证时限及协商举证时限,但不论是何种类型人民法院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民事司法中的一个共同特点。在民事诉讼发展早期,司法公正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实现判决结果的公正法庭普遍认可案件当事人可以随时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但是,随着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人们发现这个权利也被一些当事人滥用,随时提交证据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有些当事人采用突然袭击提交证据的方式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时限,甚至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与判决,也严重地影响到了诉讼的效率。鉴于此,现代各国民诉法大多将随时提交证据改革为适时提交,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如此,至于其规定的作用与正当性如何,下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二、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失权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而不是举证责任,请留意)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将不再予以组织质证,自然也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规定”第34条就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笔者认为,证据失权的后果将及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将实质性地决定裁判的结果,所以不能轻率处理。首先,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其次,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最基本要求;第三,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三、 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问题  “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第38条规定:“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时出现了“举证期限届满日”与“证据交换日”这两种日期,其关系如何呢,笔者试作简要分析。按照规定理解,证据交换日既可以是在举证时限届满日之前、之日及之后这三种关系。如果是在其后,则规定举证时限有何意义?而且,规定证据交换的目的是什么呢?仅仅是为了“互相传递证据”吗?需要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有些同志所称的争点)吗?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前或届满之日才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且提出了其未答辩或虽然答辩但未在答辩中提出的新的观点及证据,此时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那么他所收集到的反驳证据如何提交与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届满日进行证据交换时提交了此前未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反驳的证据?等等。尽管规定第40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如果这个“指定的时间”会在原指定的证据交换时间之后,而此时举证时限因证据交换而届满,岂不是宣告原指定时限根本不起任何作用?这些问题似乎有些自相矛盾。这些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仅让当事人及律师摸不着头脑,连法官也是稀里糊涂,莫衷一是。还有,关于证据交换的次数及规定、证据交换的内容与范围、证据交换的方式与程序,等等,都需要得到明确的规定,以免不具有操作性。笔者揣测,制定此解释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达到英美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的类似效果,故笔者先援引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开示”概念略作比较。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证据开示”(Discovery)是“指在英格兰,民事诉讼当事人可在一定限度内获得有关双方争议事项的全部文件的内容和已经存在的信息的一种程序。该程序旨在于审理前开示相关文件,从而避免在审理中出现意外以促进公正处理案件。”1而我国学者沈达明先生则称之为“发现程序”,并明确指出,此程序“起着以下几种作用:(1)保全审理时不能出庭的证人的证言;(2)暴露事实;(3)明确争执点;(4)把证言冻结起来以防止伪造;(5)双方当事人发现他们之间惟一争执点为法律争执点时,便于援用简易判决程序;(6)经过仔细的调查,双方摸清了对方的事实与法律点的份量后,很可能进行和解;(7)即使不能避免进行审理,运用得当的发现方式能为审理作好准备,使审理的事项达到具体化程度。”2笔者不敢掠人之美,但引用原文如此之多的文字乃是沈达明先生的归纳似乎已经说明了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作用,足可借鉴。在英美法国家,证据开示制度得到较大的发展及进一步完善,并结合到相关法律制度及法制传统,较好的实现了预期的目的,尽管目前尚存在一些问题,但正在逐步的研究和解决。但笔者认为,“证据规定”的举证时限及证据交换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证据开示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方面,而且需要结合到较详尽完整的证据规则及熟练掌握该程序的法律服务人士的专业帮助才能较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并实现其目的。由于我国并未建立起律师全部代理的民事诉讼制度,因此这施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与制度环境似嫌不足,同时由于该证据规定太简单粗糙而使得效果很不理想,并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妥善处理。  四、 新证据问题  我国民诉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但在“证据规定”中却被明确否定了。而且,什么叫做“新证据”呢?“证据规定”第41条第(1)项分一审及二审这2种程序进行了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后一种情形容易理解也较合理,但第一种情形就不易掌握了。有的学者认为:“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既可能是举证时限届满后新产生的证据,也可能是原来已经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没有发现也没有提交的证据。如果是客观原因或者是当事人不存在过错时,似乎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后得到法庭的谅解与认可。但如果是当事人对证据的作用及结果的错误认识而未推荐阅读:民 事 证 据  能提交法院时,如何处理呢?笔者的一些同事就遇到过此类问题,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根本无法确定某件证据的作用与重要性,而是只到在法庭辩论时经法官的调查与提醒才知道该证据已有但未提交,如果严格执行“证据规定”去处理,对这些证据不组织质证并不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则有相当一部份的案件结果显失公正甚至明显错误,不仅有悖于司法公正的宗旨,肯定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如果对这些证据组织质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实际上使得“证据规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约束力。看来这个问题并不是简单地从法律上进行规定或者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可能需要改革某些重要的相关联的司法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各级法院岂能轻率处之?!从“发现”的词义上来看,按照《现代汉语成语词典》的解释,“发现”是指“①经过研究、探索等,看到或找到前人没有看到的事物或规律;②发觉。”3而“发觉”是指“开始知道(隐藏的或以前没有注意到的事)。”4由词义可见也就包括证据此前已经存在但却被忽视而未予以相应的注意并提交的情形。但词典对此后新产生的事物却并未提及,“无存在何来发现”,属于发现应无异议。因此,不认是从语言学的理解还是证据法学的角度去理解,不去重视处理这一“忽视”或“未注意”的情况的处理无疑是不全面的,这也是必须认真研究处理的事情,不能视而不见。二审程序中也有关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理由如上,不再赘述。  五、 评价与建议  笔者在此仅对 “证据规定”有关举证时限制度进行粗浅的讨论。笔者坚持认为,由于最高法院规定了时限制度及证据失权后果,严重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实质上影响到判决的结果,所以有越权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司法公正与效率之争问题的一个具体表现。尽管从表面上来看,法院这样做似乎更有“效率”,但笔者坚持认为,作为法律,追求公正是其最根本的目的,只有在公正司法的基础上兼顾效率,才能实现法律的本质特征与目的。如果过于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无疑会让社会公众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产生动摇,这也将会是最无效率的作法。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需要完善的审前准备程序、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体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制环境与法律意识的建立与提高、可行且有力的证人保护制度等等作为基础或提供支持,目前实行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提供保障且过于严苛,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对于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问题,笔者认为不如规定举证时限届满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审判结果改变时,可以由其承担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的作法,甚至可以规定对其进行必要的制裁,等等,既能解决司法公正这一最本质要求,又可对举证不力者予以制裁,在现阶段似乎更加可行。当然,笔者也建议大家都来研究寻找其他更为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笔者建议不如正式建立较为完善与具体的证据开示制度或审前准备制度,使其更具可操作性,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以达到建立该项制度的预期目。  注释:  1 、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2 、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0页。  4 、同上书,第338页。

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确定论文的题目,就也就是需要说明的观点; 搜集材料证明观点的论据; 确定论文的结构: 1)第一段提出论点; 2)第二段论据证明; 3)结论:论点的正确性 确定三个段落的题目以后,再写内容,词汇要简练,不要拖泥带水,论点要明确。 关键不是论点的正确与否,关键的是用证据证明你的论点是正确的,也就进行论证。

论文的证据类型怎么写才正确呢呢

证据分类,不同证据的特点,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链的双逻辑特征,证据形成立体逻辑,产生确证。

每篇毕业论文正是开始写作之前都要列提纲,只有提纲列好了,毕业论文才能正式的开始,才能写好毕业论文。以下是小编摘抄的关于一个叫“中国论文网”里面的一段关于提纲的写作技巧。拟写论文提纲也是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可以说从此进入正式的写作阶段。首先,要对学术论文的基本型(常用格式)有一概括了解,并根据自己掌握的资料考虑论文的构成形式。对于初学论文写作者可以参考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类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对掌握的资料做进一步的研究,通盘考虑众多材料的取舍和运用,做到论点突出,论据可靠,论证有力,各部分内容衔接得体。第三,要考虑论文提纲的详略程度。论文提纲可分为粗纲和细纲两种,前者只是提示各部分要点,不涉及材料和论文的展开。对于有经验的论文作者可以采用。但对初学论文写作者来说,最好拟一个比较详细的写作提纲,不但提出论文各部分要点、而且对其中所涉及的材料和材料的详略安排以及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都有所反映,写作时即可得心应手。(资料来源:中国论文网)“中国论文网”里面的资料种类还是挺丰富的,基本满足各个大学生对于论文资料的诉求。

刑事证据运用中的认识误区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在某种意义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取口供,而一旦获得了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就万事大吉,忽视相应证据的提取。不可否认,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被告人口供往往存在虚假可能性。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翻供是“不老实”的表现  所谓翻供是指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推翻其以前所作的供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现象明显增多。对于这些翻供尤其是被告人推翻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我们不能一概认为是被告人拒不认罪,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有的被告人翻供的确是为了逃避罪责,但也有被告人以前因记忆错误或受刑讯逼供,现在将假的供述翻成真的,所以不能一概而论,更不能认为只要被告人翻供就是“不老实”。那种认为被告人翻供就是抗拒法律的思想实质是有罪推定的思想。  司法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罪证据,收集无罪证据是律师的事  有人认为,侦查机关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至于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则是律师的事了。这是极其错误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肩负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两大任务,他们不是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追求打击犯罪的目的,更不能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由其性质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对于不管是有利于被告人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都要收集,同时这也是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  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物品文件有时会出现原物、原件、复制品、复印件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有人认为物证、书证是可以随意替代的,因而在办案中不注意对原物、原件的收集、固定和保存,造成原物、原件的丢失,有的甚至图省事干脆拿替代品代替原始的物证、书证。这是错误的。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收集证据应尽可能忠实原物原件,保持证据的本来面貌,做到“原汁原味”。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原物、原件不能获得而不得不采用复印件、复制品等替代时,也应遵守法定的条件,以保证这些复制品、复印件的真实性。  鉴定结论是“科学证据”,无需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由于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依照科学原理所作出的,有人便认为其真实性无可怀疑,无需审查即可直接予以采纳。其实,任何证据都无预定的证明力,如同其他证据一样,鉴定结论因主客观的原因也有发生错误的可能,如鉴定设备是否先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送检材料是否充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过程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等等,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此外,据以作出鉴定的科学原理还有一个准确率的问题,即使是目前认为可靠性极高的DNA检测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也存在发生误差的可能。因此对于鉴定结论应当先予审查才能采纳。  法院庭外调查的证据无需经过质证,可予直接采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法官有时为了查明案情依法进行一些必要的庭外调查。对于法官庭外调查所得的证据,有人认为因它是由在审判程序中处于居中裁断的第三者-法官所获取的,一般比较客观真实,因而无需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即可直接采纳,这是错误的。先予质证是庭审认证的前提条件,任何证据都必须经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被采纳,法官依职权调查所得的证据也不例外。之所以如此,一者法官调查所得的证据因主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错误,二者证据经控辩双方交叉质证,也是程序公正的一种重要体现。

回答 论文写作要体现出论点、论据和论证,而且论点要鲜明、准确,论点最好放在文章的开头,用一句话,而且是判断句式,把中心论点都摆出来,同时文章内容结构要严谨,逻辑性也要强,议论文的语言必须是准确、生动符合逻辑。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议论文写作要体现出论点、论据和论证,而且论点要鲜明、准确,论点最好放在文章的开头,用一句话,而且是判断句式,把中心论点都摆出来,同时文章内容结构要严谨,逻辑性也要强,议论文的语言必须是准确、生动符合逻辑。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以确定其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写好议论文的要点技巧1、标题(题目)有些时候,作文的命题会直接给出标题。但多数时间,标题是由学生自主决定的。文章标题切忌脱离全文而“独树一帜”,议论文更不例外,标题是整篇文章的核心,是门面,是吸引读者眼球的地方。它可以平凡的贴切,却不可华丽的相悖。而我们的学生却往往追求华丽而忘却了命题本身所表达的深意,舍本逐末可不是好的写作习惯。2、开头提出论点:简述材料,引出论点(启示、启迪、告诉我们、说明了、让我明白了等)。3、论证过程:设问句(或其他过渡句或过渡段)过渡,引出理由。(如“我们为什么认为… …,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理由”)。4、论证过程:提出理由(分论点)(分论点间角度应不同,层次不能重复,证据或性质或时代或范围要有区别;证据要典型、精当,可举例、可比喻、可引用、可对比等;分论点间的结构可并列、可层进、可对照、可分总或总分、可综合运用多种结构形式)。其一… …(分论点、证据、分析、评议)其二… …(分论点、证据、分析、评议)其三… …(分论点、证据、分析、评议)5、论证过程:可进行辩证分析(常用词:诚然… …但是… … /虽然… … 但是… … /固然… …)。6、结尾:结论(解决问题,提出方法,照应开头等)。 提问 结尾的部分能更仔细的说明吗 回答 结尾就是结论 对应开头 首尾呼应 肯定你开头提出的论点 可以的话给我个赞吧谢谢亲了 更多2条 

论文的证据类型怎么写才正确呢

证据分类,不同证据的特点,不同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链的双逻辑特征,证据形成立体逻辑,产生确证。

论文类型一般根据发表刊物和内容来填。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01-12印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 ——CAJ-CD B/T 1-1998》文献标识码(WM) Document code 置分类号之后。1、A类为理论与应用研究学术论文(包括综述报告)。2、B类为实用性技术成果报告(科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总结(社科)。3、C类为业务指导与技术管理性文章(包括领导讲话、特约评论等)。4、D类为一般动态性信息(通讯、报道、会议活动、专访等)。5、E类为文件、资料(包括历史资料、统计资料、机构、人物、书刊、知识介绍等)。扩展资料:学术论文的特点:1、学术性学术论文的学术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2、科学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3、创造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4、理论性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写一篇论文,你先要确定一个主题来写,然后根据主题,确定几个论点,正反面论点都可以。至于论据,就是和论点相关的,比如数据,还有一些能够证明论点的资料,可以使用些手法,比如说明,引用之类的。层次、结构之类的,那要看自己能否把各个论点给相互连接,各个论点的正反面论证缺一不可,论点与论点之间的思维跳跃不可以太大,否则会让人以为你说的主题是不成立的,难以说服。文笔嘛,我还是推荐你去看一些比较好的论文,从中吸取些好的例子,取其精魄,去其糟糠,既可以锻炼文笔,也可以知道些好的论文该怎么写。但是不能忘记的是,在看的同时还要写,还要记。就是说在看完一篇论文后,根据你看的这篇论文,把这个篇论文的主题拿过来,自己去写写看,不一定要写得这么好,当作是练文笔的奠基石。久而久之,文笔会相当的提高。写论文, 最主要的就是论据方面了,所以你需要相当大的知识量,这得靠自己去积累,比如中外名人的例子,各个新闻背后的事态。有些论据还可以互相套用的。

论文属于什么证据类别怎么写才正确呢

不同的论文格式都是不同的,内容和注意事项,都要按照你的论文分类来,才能告诉你,还有注意,论文不能摘抄太多,要多点原创。像 京都名师论文网 上面有各样类别的论文格式参考,你可以上去看看,希望能帮到你。

议论文要求1、论点� 论点是作者在文章中提出的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事件的看法、观点、主张,它要求要正确 、鲜明、有针对性。如《坚持就是胜利》一文的论点就是一个人要想取得学业上或事业上的 成功,坚持是一个重要条件。� 《坚持就是胜利》 人们都想在事业或学业上有所成就,但是,只有一部分人取得了胜利,而相当一部分人却陷入失败的苦痛之中。这是为什么呢?� 俗语说“功到自然成”。按理说那些失败者完全可以尝到胜利的喜悦,但他们往往缺少一种 胜利的必要条件,那就是坚持。这就是他们失败的原因。上边的俗语中所提到的“功到”其 中已经隐含了“坚持”的意思。可见,一个人要想取得学业上或事业上的成功,除了个人的 努力之外,坚持也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条件。 � 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平时很注意观察生活、体验生活,不管刮风下雨,每天都坚持到街头去 观察、谛听,记下行人的零言碎语,积累了丰富的生活资料。这样,他才在《大卫·科波菲尔》中写下精彩的人物对话描写,在《双城记》中留下逼真的社会背景描写,从而成为英国 一代文豪,取得了他文学事业上的巨大成功。爱迪生曾花了整整十年去研制蓄电池,其间不 断遭受失败的他一直咬牙坚持,经过了五万次左右的试验,终于取得成功,发明了蓄电池, 被人们授与“发明大王”的美称。 � 狄更斯和爱迪生就是靠坚持而取得最后的胜利的。坚持,使狄更斯为人们留下许多优秀著作,也为世界文学宝库增添了许多精品;坚持,使爱迪生攻克了许许多多的难关,为人类的进步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可见,坚持能够使人取得事业和学业上的成功。� 那些失败者往往是在最后时刻未能坚持住而放弃努力,与成功失之交臂。曾记得瑞典一位化 学家在海水中提取碘时,似乎发现一种新元素,但是面对这繁琐的提炼与实验,他退却了。当另一化学家用了一年时间,经过无数次实验,终于为元素家族再添新成员——溴而名垂千古时,那位瑞典化学家只能默默地看着对方沉浸在胜利的喜悦之中。这两位化学家,一位坚持住了,取得了胜利;另一位却没有坚持住,未能取得成功。可见,能否坚持是取得胜利的最后一道障碍。在最黑暗的时刻,也就是光明就要到来的时刻,越在这样的时刻,越需要坚持。因为坚持就是胜利。�(李胜) 2、论据 � 论据是证明论点正确的证据,要想证明论点的正确,首先,论据必须让人觉得真实、可信,能够充分证明论点。其次,论据要具有典型性,能收到“以一当十”的效果。第三,论据要新颖, 尽可能寻找一些新鲜的、能给人以新的感受和启示的论据。切记那些不清楚作者的不要瞎写上作者的名字。� 如在《坚持就是胜利》一文中举的狄更斯、爱迪生和瑞典化学家的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都是用来证明论点的论据,既具有典型性,又让人觉得真实可信。� 3、论证过程� 论证过程是指运用证据阐释证明论点是正确的过程。它要求论述要深刻、周密,讲究说理的艺术,还以习作《坚持就是胜利》为例,这篇作文中就是运用了两种典型的事例:狄更斯、 爱迪生和瑞典化学家的故事,从正文两个方面证明了坚持就是胜利的这一观点,这个过程就 是论证过程。 演绎论证法� 演绎论证法是从已知的一般原理,规律出发,推知个别事物本质特征的论证方法。如果说归纳论证法是从特殊到一般,那么,演绎论证法是从一般到特殊。运用演绎论证法要求大前提、小前提必须真实、正确、一致,同时要求推论是合乎逻辑的,否则就会出现纰漏。如习作《坚持就是胜利》采用的就是演绎论证法,大前提是坚持就是胜利,小前提是狄更斯、爱迪生坚持了,所以胜利了,结论自然得出。 � 此外,论证的方法还有很多,像借古论今法,采用数字法,排比论理法,描写论理法等。我们掌握的方法越多,说理就越有深度,有说服力,就越具有令人折服的逻辑力量,可以在学习过程中逐渐掌握。 议论文有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 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在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下面的仔细看看,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 议论文包含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一)论点 (1)什么是论点:论点就是文章所要议论、阐述的观点,是作者要表达的看法和主张。阅读议论文,首要的就是寻找、提取和理解文章的论点。 (2)论点有几个:一篇文章的论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不止一个。如果论点不止一个,那就需要明确中心论点。这几个论点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递进的,但它们都应该服从全文的中心论点。 (3)论点的位置:文章的论点可以安排在开头,也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中间或结尾。即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任何位置。但较多情况是在文章的开头,段落论点也是如此。 (4)论点的呈现方式:有的议论文的论点在文章中用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我们只要把它们找出来即可;有的则没有用明确的语句直接表述出来,需要读者自己去提取、概括。 (5)论点的提出和确立要注意: ①正确性。论点的说服力根植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而这又取决于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方法是否正确,如果论点本身不正确,甚至是荒谬的,再怎么论证也不能说服人。因此,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最起码的要求。 ②鲜明性。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非常鲜明,而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③新颖性。论点应该尽可能新颖、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见解,不是重复他人的老生常谈,也不是无关痛痒、流于一般的泛泛而谈,应该尽可能独到、新颖。 (二)论据 (1)什么是论据:论据就是证明论点的材料、依据。 (2)论据的类型:①事实的材料,②理论的材料。 ①作为论据的事实材料,可以是 具体的事例,b.概括的事实, 统计数字, 亲身经历、感受。 ②作为论据的理论材料,可以是a.前人的经典著作、至理名言, 民间的谚语和俗语,C.科学上的公理、规律等等。 (3)使用论据的要求:①确凿性。我们必须选择那些确凿的、典型的事实。引用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时,必须注意所引理论本身的精确涵义。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点和一般性质。③论据与论点的统一。论据是为了证明论点的,因此,两者应该联系紧密一致。 (三)论证 (1)什么是论证: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论证”的问题。论证的目的在于揭示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2)论证的类型:议论文的论证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大类型。 ①立论是以充足的论据正面证明作者自己论点正确的论证方式;②驳论是以有力的论据反驳别人错误论点的论证方式。立论和驳论都是一种证明,无非一个是从正面证明其正确,而另一个是从反面证明其错误。它们可以使用基本相同的论证方法。 (3)基本的论证方法:包括三大类五种:归纳法、例证法、演绎法、类比法、对比法。 ①归纳法。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归纳法可以先举事例再归纳结论,也可以先提出结论再举例加以证明。前者即我们通常所说之归纳法,后者我们称为例证法。例证法就是一种用个别、典型的具体事例实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 ②演绎法。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演绎法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多种形式,但最重要的是三段论。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如大前提“凡金属都可以导电”、小前提“铁是金属”、结论“所以铁能导电”。 ③比较法。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通常将它分为二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类比法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对比法是通过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反或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比较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4)驳论方法:驳论有三种方法,即①反驳论点、②反驳论据、③反驳论证。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效果。一篇驳论文可以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的力量和说服力。 ①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②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点论据必定得出错误的论点。③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

毕业论文的类型:  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形式,为了进一步探讨和掌握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和特点,需要对毕业论文进行分类。由于毕业论文本身的内容和性质不同,研究领域、对象、方法、表现方式不同,因此,毕业论文就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内容性质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理论性论文、实验性论文、描述性论文和设计性论文。后三种论文主要是理工科大学生可以选择的论文形式,这里不作介绍。文科大学生一般写的是理论性论文。理论性论文具体又可分成两种:一种是以纯粹的抽象理论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严密的理论推导和数学运算,有的也涉及实验与观测,用以验证论点的正确性。另一种是以对客观事物和现象的调查、考察所得观测资料以及有关文献资料数据为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是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概括、抽象,通过归纳、演绎、类比,提出某种新的理论和新的见解。  按议论的性质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立论文和驳论文。立论性的毕业论文是指从正面阐述论证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一篇论文侧重于以立论为主,就属于立论性论文。立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如果毕业论文侧重于以驳论为主,批驳某些错误的观点、见解、理论,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毕业论文分为宏观论文和微观论文。凡届国家全局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局部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称为宏观论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局部性、具体问题的论文,是微观论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毕业论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如本书第十二章例文中的《浅析领导者突出工作重点的方法与艺术》一文,从正面论述了突出重点的工作方法的意义、方法和原则,它表明了作者对突出工作重点方法的肯定和理解。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如《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吗?》一文,是针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农村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观点,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和分析,以论辩的形式阐发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的观点。另外,针对几种不同意见或社会普遍流行的错误看法,以正面理由加以辩驳的论文,也属于论辩型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如《关于中国民族关系史上的几个问题》一文既介绍了研究民族关系史的现状,又提出了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它是一篇综合型的论文。

撰写一篇论文就是把我们的想法藉由文字的表达而传递给读者。以行销观点来看, 这论文就如同产品,它的卖点在于论文中欲传达的知识,而在产品卖出前,我们应以如何让产品卖点在形成后有其独特性且为人接受为重要思考,所以论文的内容必须丰富、论点必须扎实、写法必须简单。撰写一篇论文大略应包含下列内容:       题目       摘要       导论       回顾       主体       理论分析       实验       讨论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图表  关键词  作者  上述第一部份到第十一部份为论文的主体架构,而图表、关键词与作者则是一些必须注意的细节,针对以上各个部分,我们分述如下:  一、题目:  一篇论文的题目旨在告诉读者这篇论文在谈论些什么事,并间或为其主要研究成果提出暗示,因此题目就是你论文的招牌。好的招牌可以引起读者的注意,最起码会让读者有兴趣来阅读你的论文,所以题目的订定非常重要,即使有好的内容而没有好的题目,也会使得整篇论文的价值大打折扣。而题目的订定必须贴切、兼具新鲜感和创意且能切实反映论文内容,题目长短及字词精准度的掌握,要有减一字则太少,多一字则太多的拿捏,要使读者在看到题目时,就能深受吸引并对内容有所期待。切忌题目太长,因为这会大大的减低了你论文的吸引力。因此订定一个好的题目便是吸引读者来阅读这篇文章的第一步。  二、摘要:  摘要等于是整篇论文的缩影,读者可能是阅读完摘要才知道这篇论文适不适合他,因此摘要的撰写必须提纲契领,内容必须清楚而且不能太过冗长。读者在读完摘要之后若能对于整篇论文有一个清晰概括的轮廓,此摘要便是一段成功的摘要。  三、导论:  有人说读一篇论文只要读完摘要、导论与结论就可以清楚知道这篇论文在做什么,因为这三个部分负有清楚建构整篇论文脉络,且对文章的前因后果作有条理交代的责任。顾名思义,导论就是要引导读者进入文章的核心,所以导论的内容必须说明做这篇论文的动机,同时点出所要探讨的问题为何,以及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这个部分可以提到目前对于这个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为何?甚至这些相关研究的优缺点为何?还有我们的研究成果与他们的研究成果差别在哪里?最重要的是,我们的方法比他们的方法好在那里?切记一篇论文只有一个问题,也就是一篇论文只解决一个问题,一篇论文绝对不能同时出现两个或更多的问题。  四、回顾:  这个部分最主要就是回顾一些相关的研究方法,同时提出比较对象。在导论中我们已提到关于相同问题的相关研究有哪些,在这一节我们则可以将别人的方法作简短的介绍,让读者有更多的了解,以便稍后与我们的方法做比较。这个部分我们不需要把别人的内容整个移植,只要撷取重点特别介绍即可。例如:我们可以将算法重写,或者可直接以例子来说明别人的方法,通常以例子来说明别人的方法比较容易让读者了解。  五、主体:  主体的部分就是将自己所提出的方法呈现出来,是整篇论文的核心。在这个部分大多是只提出一个方法,切忌提出好几个互相厮杀的方法。例如提完方法一又提出一个比方法一更好的方法二,之后又提出比方法二更好的方法三…,最后才提出最好的方法五,如此一来造成文章太过冗长,二来呈现出方法一到方法四毫无存在理由的矛盾,而因其所占篇幅,致使读者在看完一大半文章才找到整篇文章真正的重点,无异是另一文章重点未能适得其所的遗憾;除非,所提出的各种方法皆有其存在的条件,比如:在条件一的情形下可能方法一比较好,方法二则在条件二成立之下有较好的效率…,当条件五成立时方法五会有较好的效率等等,在这种不是某个方法绝对比某个方法好的情形下,才适合在一篇论文里同时提出一个以上的方法。  而这些在各种情形下都有其存在理由的方法,虽也可用许多篇论文把它们分别消化掉,而不一定得在一篇论文内把它们完全提出,但得注意的是,如此化整为零的作法,虽然在论文数量上增加了,然而每一篇论文的质可能只变成原来的五分之一,其价值也相对降低了,就投稿策略而言,实非上策。因此,如果想投到等级高的期刊杂志,最好还是一次把它们提出来,让整篇论文的质增加,如此一来便有机会让等级较高的期刊杂志接受。  六、理论分析: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节,可以说是整篇论文的梁柱,就好像盖房子一样,梁柱越坚固房子就越稳固。论文内容的正确性、适当性与可行性完全看这一节的表现。在前面一节我们对所提出的方法侃侃而谈,这一节我们就必须以理论来分析方法的正确性、适当性与可行性。  我们必须利用相关的理论来做分析比较,除了以理论基础来证明我们所提出的方法具有正确性、适当性与可行性外,我们还可以藉此与其它的方法做比较,同时证明我们的方法优于其它方法,例如:我们可以以相同的理论帮别人的方法推导出一些效能的计算方式,然后再加以做比较,或者也可以直接由复杂度分析来做比较。  七、实验:  在这一节,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实验数据来证明前一章理论分析的正确性与优越性,也可在理论分析不够强而有力的情形下,佐以实验数据来加以证明。然而实验数据必须客观,如果能多与一些有名的实验数据比较则效果更好,而且实验数据不能太少,否则便失去其客观性。事实上,实验数据对一些研究数学的人而言并不是非常客观的,因为我们通常只能做几个例子的实验数据,然后再由这些数据来做比较与推论。对于一个方法而言,数理证明可以强而有力地说服读者这个方法对于每一个情况都成立,相形之下实验数据跟数学证明显然弱了许多。所以在做实验的时候,如果能多列举一些实验数据是比较好的。总之,实验数据越多,则别人越能够接受我们所提出的方法。应切记的是,实验数据越多当然越好,但千万不能够伪造数据。一旦伪造数据便犯了严重的江湖大忌。     八、讨论:  针对前两节(理论分析与实验)我们可以做一些讨论,讨论一些我们所观察现象或者提出我们的心得与看法,也可加入一些批判的意见,如果内容不是很多则这个部分可以并入前两节,以「分析与讨论」及「实验与讨论」并行的方式进行,而如果内容很多的话则可独立出来自成一节。讨论内容必须客观,不可有所偏颇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更不可夸大其词,也就是有几分证据就讲几分话。比如说:你的方法执行效率比其它方法好,但可能你事先已经先做过某些前置处理(preprocessing)的工作,而这些前置处理可能带来的其它影响为何,亦须交代清楚,这样才能算是一个客观的分析,否则会让人觉得你的分析很不客观,因此对于所提出的方法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九、结论:  结论是整篇论文的收尾,收尾要收的漂亮就要简洁有力,太过冗长一样失去它的意义,因此结论与摘要是非常相似的两个部分。通常结论的部分必须把论文的内容做个总结。此外,特别必须强调论文所做的贡献,以凸显论文的价值,最后可以点出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或者提出未来可以做的研究方向供读者参考。  十、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形成必定是由许多文献的知识累积而成,列出参考文献的目的就是让读者可以容易找到我们所参考到的文献,因此所列出的参考文献一定是论文中提及的,论文中没有提到的绝对不能出现在此部份,否则每个人都可以随便列出上百篇或上千篇的参考文献以增加篇幅,如此一来文献和本文的关联处就会很让人丈二金刚摸不着头绪,因此这是绝对要注意的事项;而所列出的参考文献必须完整,以便读者能很容易的找到他想参考的文献。参考文献的写法有许多种,通常只要选择某一种常见的规格来模仿便可,如IEEE的格式;此外,在列举参考文献的时候必须注意几件事,首先,每一篇被列举的文献必须位置正确,举例来说,当文中告诉读者[8]是RSA加密法,但参考文献中[8]却是DES加密法,这是不对的。此外,当你参考到一个方法,而这个方法在许多文献中都出现过的时候,选择最有名的那一篇当作你所要列举的参考文献,如此才能拉高这篇论文的价值,而参考文献中尽量不要列举到本地的会议论文  (Local Conference Paper)或非英文书写的文章,一般而言这类型的论文国际化的程度较低,不仅将会造成读者未来根据文献所列去查资料的困难,而且无形中整篇论文的水平也会被拉低。  十一、附录:  这部分通常是一些在论文中提到的定理证明,或者是一些在论文中所使用到的图表,而定理证明或图表亦可直接置于文中适当之处,因此可以不用在附录中出现,通常是定理证明过程太长,或者图表太大,我们才将其移至附录中。因此定理证明或图表要直接置放在文中或放在附录中,作者可以自由选择。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