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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2000字怎么写的正确

发布时间:2024-07-12 15:55:31

证据学论文2000字怎么写的正确

01 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注释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在面对论文写作时,我们经常在翻阅众多文献后依然难以敲定自己的论文题目,但殊不知“仿效”并“学习”他人的作法确是文章写作的开端。在思考新的创意或独创的观点时,模仿别人的思考方式,是一种最简单而基础的方法。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注释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1、内容提要 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下几项内容: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选这个题目;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得到了什么结论;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2、关键词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3、前言 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首先,研究者要意识到,前言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新问题,而前面的文献回顾起铺垫作用。因此研究者不需要把读过的所有文献都纳入前言,只需要反映研究进展的论文就行。其次,研究者需要抱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论前人的工作。4、正文 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在此部分,研究者需要注意两件事情。一是确保观点与证据链吻合,这就要求观点要有证据支撑,而证据要为观点服务。二是公平对待不同意见。公正的做法是,分析这些观点,检验其逻辑、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就指出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就要检验自己的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不能推翻前人的观点,就承认分歧。5、结语 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6、插图 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7、注释 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8、文献目录 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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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论文写作时,我们经常在翻阅众多文献后依然难以敲定自己的论文题目,但殊不知“仿效”并“学习”他人的作法确是文章写作的开端。在思考新的创意或独创的观点时,模仿别人的思考方式,是一种最简单而基础的方法。论文写作要素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内容提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术论文汗牛充栋,一个人终其一生往往无法阅读一个学科所有的论文了。读者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筛选了,在筛选论文时他们首先看内容提要,以便了解以下信息:1)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2)为什么选这个题目;3)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4)得到了什么结论;5)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上几项内容。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 关键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可惜的是,很多人选择关键词往往很随意,选择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词。我们需要以己度人,了解读者喜欢用什么关键词检索。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就本人所在的考古学科而言,关键词一般包括对象(如器物、遗址、遗迹)、时代(如青铜时代、商周时期、南北朝)、地域范围(长江下游、河西走廊、太行山)、领域(原始瓷、城市、盐业考古)、理论(世界体系、景观考古、经济人类学)和技术(锶同位素、DNA分析、岩相分析)。 前言: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这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介绍一个选题的研究史,点评前人的论著,既指出他们的成果,又剖析他们的不足。实际上,这就是把文献阅读部分的工作成果收入其中。在前人的遗留问题之中,挑选一个重要的,又可行的问题作为自己的选题。锁定了研究对象还不够,在此部分还要提出一个研究方案来。写前言时研究者需要注意若干事项。首先,研究者要意识到,前言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新问题,而前面的文献回顾起铺垫作用。所以,虽然新问题在前言中最后出现,但是在写作时,是最先要搞清楚的。因此研究者不需要把读过的所有文献都纳入前言,只需要反映研究进展的论文就行。其次,研究者需要抱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论前人的工作。现在有些研究者为了避免得罪人,故意不提前人的研究工作;而有些研究者出于个人或派系恩怨,刻意抬高或贬低一些学者。这些都不是研究者应有的态度;一个研究者应该客观地肯定前人取得的成就,同时找到前人的不足。这样才能准确地锁定问题,推动一个选题向前迈进。正文: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选题不同论证过程也不同,需要分别对待。文史方面的选题可以分解成若干子问题,然后提供证据,形成子观点;最后由子观点构成大观点。科技考古方面的选题,则需要利用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讨论辨析由此获得的数据,然后得到结论。在此部分,研究者需要注意两件事情。一是确保观点与证据链吻合,这就要求观点要有证据支撑,而证据要为观点服务。现在很多研究生不懂论证,喜欢堆砌证据,然后抛出一个或几个毫无关联的观点,其结果就是证据和观点两层皮。二是,公平对待不同意见。有些问题前人研究过,提出了一些观点。现在很多研究者要么无视,要么轻率地否定他们的观点。公正的做法是,分析这些观点,检验其逻辑、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就指出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就要检验自己的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不能推翻前人的观点,就承认分歧。结语: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插图: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注释: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我国不少学者往往在意他人成果,而忽略了自己的成果。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因为如果研究者在做注时,没有看过所引论文,或者一知半解,容易出错。实际上,注释是一个研究者的信誉晴雨表,如果在注释上不认真,读者会认为研究者是个马虎的人,靠不住的人。至于注释的格式,现在各个大学发布的学位论文规范都有说明。发表时,各个出版社和期刊也有自己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文献目录: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论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写作一篇论文需要遵循可阅读、可检验、可追溯和可检索四条原则。作者需要明白论文的结构,清楚各个要素即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的功能,写好每个要素。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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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论文1500字怎么写的正确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书写论文最忌讳的莫过于无计划、无规划和重复做无用功边想边写,想到什么写什么,这样的写作思路只适合写随笔,绝对不适合写论文整个论文的书写时间分配,个人建议为图片:码字:查重修改=4:5:

面对论文写作时,我们经常在翻阅众多文献后依然难以敲定自己的论文题目,但殊不知“仿效”并“学习”他人的作法确是文章写作的开端。在思考新的创意或独创的观点时,模仿别人的思考方式,是一种最简单而基础的方法。论文写作要素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内容提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术论文汗牛充栋,一个人终其一生往往无法阅读一个学科所有的论文了。读者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筛选了,在筛选论文时他们首先看内容提要,以便了解以下信息:1)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2)为什么选这个题目;3)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4)得到了什么结论;5)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上几项内容。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 关键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可惜的是,很多人选择关键词往往很随意,选择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词。我们需要以己度人,了解读者喜欢用什么关键词检索。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就本人所在的考古学科而言,关键词一般包括对象(如器物、遗址、遗迹)、时代(如青铜时代、商周时期、南北朝)、地域范围(长江下游、河西走廊、太行山)、领域(原始瓷、城市、盐业考古)、理论(世界体系、景观考古、经济人类学)和技术(锶同位素、DNA分析、岩相分析)。 前言: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这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介绍一个选题的研究史,点评前人的论著,既指出他们的成果,又剖析他们的不足。实际上,这就是把文献阅读部分的工作成果收入其中。在前人的遗留问题之中,挑选一个重要的,又可行的问题作为自己的选题。锁定了研究对象还不够,在此部分还要提出一个研究方案来。写前言时研究者需要注意若干事项。首先,研究者要意识到,前言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新问题,而前面的文献回顾起铺垫作用。所以,虽然新问题在前言中最后出现,但是在写作时,是最先要搞清楚的。因此研究者不需要把读过的所有文献都纳入前言,只需要反映研究进展的论文就行。其次,研究者需要抱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论前人的工作。现在有些研究者为了避免得罪人,故意不提前人的研究工作;而有些研究者出于个人或派系恩怨,刻意抬高或贬低一些学者。这些都不是研究者应有的态度;一个研究者应该客观地肯定前人取得的成就,同时找到前人的不足。这样才能准确地锁定问题,推动一个选题向前迈进。正文: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选题不同论证过程也不同,需要分别对待。文史方面的选题可以分解成若干子问题,然后提供证据,形成子观点;最后由子观点构成大观点。科技考古方面的选题,则需要利用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讨论辨析由此获得的数据,然后得到结论。在此部分,研究者需要注意两件事情。一是确保观点与证据链吻合,这就要求观点要有证据支撑,而证据要为观点服务。现在很多研究生不懂论证,喜欢堆砌证据,然后抛出一个或几个毫无关联的观点,其结果就是证据和观点两层皮。二是,公平对待不同意见。有些问题前人研究过,提出了一些观点。现在很多研究者要么无视,要么轻率地否定他们的观点。公正的做法是,分析这些观点,检验其逻辑、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就指出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就要检验自己的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不能推翻前人的观点,就承认分歧。结语: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插图: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注释: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我国不少学者往往在意他人成果,而忽略了自己的成果。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因为如果研究者在做注时,没有看过所引论文,或者一知半解,容易出错。实际上,注释是一个研究者的信誉晴雨表,如果在注释上不认真,读者会认为研究者是个马虎的人,靠不住的人。至于注释的格式,现在各个大学发布的学位论文规范都有说明。发表时,各个出版社和期刊也有自己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文献目录: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论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写作一篇论文需要遵循可阅读、可检验、可追溯和可检索四条原则。作者需要明白论文的结构,清楚各个要素即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的功能,写好每个要素。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

回答 您好,通常论文都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四部分构成 标题要求直接、具体、醒目、简明扼要。标题应是整个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要用词恰当,力求简短,能反映出论文的内容。 摘要要说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新见解,语言精炼。提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要便于检索。中文摘要200字左右。 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正文不要车轱辘话来回说,一句话表达准确即可,尤其不要多次出现主观感受性话语,类似于感受性的需要不可以作为论文的论据。绪论要明确、具体地提出所论述课题,本论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及其论据,结论要写论证的结果,做到首尾一贯,同时要写对课题研究的展望,提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或可能解决的途径等。 参考文献即撰写论文过程中研读的一些文章或资料,要选择主要的列在文后。 做好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重新审视文献/更新文献。决定你的受众: 1)这是什么类型的文章:研究论文,回顾类论文,教程。 2)想要投稿什么类的期刊。 3)读者是谁:本科生,专业研究者,还有总是要面对的审稿人。 更多8条 

1、投入一定的精力、收集相关资料;整理、分析、研究、提出自己的看法,完成论文!2、论文基本结构和研究顺序:1、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2、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3、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4、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5、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   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   6、谢辞: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7、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应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   8、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9、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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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的创新和发展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探索并回答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和心血,是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里程碑;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在当代的创新;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发展。 党的十七大对世界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就是明确提出并系统阐发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科学社会主义在中国、在当代的创新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里程碑。 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里程碑 社会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世界社会主义产生以来,虽千回百折,但始终奔涌向前。在从16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400多年的历史发展中,它先后实现了从空想到科学、从理论到实践的飞跃。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它开始了第三次飞跃,即从一种模式向多种模式飞跃的进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同时也标志着世界社会主义第三次历史飞跃的实现。 社会主义理论从宏观上说主要包括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主义的论述,虽然不乏社会主义建设方面的真知灼见,但更多表现在一般理论和革命运动方面,由于他们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经历,所以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详尽的描述。列宁虽然领导建立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但他由于过早去世,也没能形成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系统论述。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虽然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理论,但实践证明他的社会主义模式是不成功的。 20世纪中期南斯拉夫率先冲破斯大林模式的束缚,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革,随后匈牙利等国包括苏联也开始了改革。但由于时代条件和执政党的路线错误等原因,最终不仅未能探索出一条不同于斯大林模式的新道路,反而出现了苏东巨变,使世界社会主义陷入低潮。20世纪70年代末,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党领导人民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既立足中国又面向世界;既总结历史又放眼未来,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从而找到了一条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这一理论体系初步探索并回答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理论问题。从总体上说,现实社会主义都是在东方落后国家实现的,因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这些基本问题的回答具有毋庸置疑的世界意义。一是通过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初步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二是通过探索共产党执政规律,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初步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问题。三是通过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提出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初步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重大问题。虽然只是初步回答,这一理论还将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完善,但也毫无疑问,它已经形成了一个基本完整的体系,形成了一种不同于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因而成为社会主义发展新阶段的里程碑。 体现了社会主义在当代的理论创新 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科技革命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社会主义从价值载体、实现形式、活动方式到理论的构建基础和未来发展支点都受到深刻的挑战,社会主义改革势所必然。中国共产党人在波澜壮阔的改革进程中,坚定方向、大胆探索,实现了社会主义在当代的创新,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仅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理论,而且在世界社会主义遭受严重挫折的背景下走出了新路,为社会主义摆脱困境、向着健康方向发展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构建基础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的基本国情,其理论支点是时代主题转换论和初级阶段论,其理论创新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当然,这一体系还包括十分丰富的内容;但其他内容无疑都是从这些基本理论中引申出来的,比如社会主义根本任务论和基本路线论都是从初级阶段论中引申出来的。在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列宁主义把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与帝国主义时代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国胜利论”,实现了对马克思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即“共同胜利论”的创新和发展,领导取得了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从而为经济落后国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树立了榜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科学社会主义原则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实现了对马克思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理论即“产品经济论”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了中国经济的空前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为一些国家的探索和对历史经验的反思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对世界社会主义的振兴起到了示范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功实践,给世界社会主义发展以深刻的启示。 一是要在社会主义原则与本国实际的结合中发展社会主义。不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就很难把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主义同其他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相区别;不把它与国情相结合,就很难形成特色,也会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 二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目标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社会主义本质和目标的实现模式必定是多种的,道路必定是多样的。 三是要认清党所处的历史方位,在革命事业取得成功后,应尽快实现从革命党向建设党的转型,以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反腐倡廉,与时俱进,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 四是把本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和世界文明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世界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社会主义国家只有积极融入世界文明发展的洪流,才能在比较和竞争中实现自身的发展。闭关锁国、远离世界,只能导致社会主义在发展中衰退;面向世界,加强与世界的联系,才能走在时代的前列。通过对外开放,把自身的发展与世界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与人类文明的进步联系在一起,在借鉴其他社会制度和发展模式中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世界社会主义提供的一个重要理念。 推动了当代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发展 对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不容易;通过社会主义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更不容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是科学社会主义发展中的一个新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从革命的历史经验中获得新的启示,在参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得新的发展,在推进改革进程中不断完善基本制度,从而推动了社会主义事业在当代的新发展,巩固和发展了社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而且也为社会主义在实践中的拓展提供了新的路径。 一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在经济文化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第一要义是发展。要时刻牢记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要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既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正确认识和处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系,在求同存异中取长补短,努力实现合作的发展、开放的发展、和平的发展。 二是坚持最高纲领与基本纲领的统一。社会主义的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是一个从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包含着发展的阶段性和奋斗目标的现实性。共产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必须把远大目标现实化,与现阶段的任务结合在一起。在现阶段党的基本纲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性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在基本实现现代化以后,我们仍将继续建设和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则是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衔接的。因而我们要实现自己的崇高使命,就必须立足现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奋斗。这样的目标更贴近现实,更能直接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也就更能凝聚民族力量,更能增强人民群众的信心。 三是把民族复兴、实现现代化与社会主义的振兴发展统一起来。实现现代化,强国富民,是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的共同追求。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勇敢担当起带领中国人民创造幸福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为我国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供了可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找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赋予民族复兴以新的强大生机。我们党把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的振兴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统一起来,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事实表明,社会主义的巩固与发展必须同国家现代化建设,同强国富民的目标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把实现现代化、实现民族的复兴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明确目标,同时始终不渝的坚持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战胜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推动党和人民的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胜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辟的社会主义建设新路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因而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化事业正是沿着这一路径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近30年来,我国经济保持快速增长,人均GDP不断增加,人民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我国的综合国力也大幅度跃升。我国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也全面推进,实现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44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而产生,并将随着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进程不断创新和发展。这一理论体系不仅将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坚定我国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同时也向世界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以其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发展道路而成为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范例,从而推动世界社会主义的振兴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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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裁判原则 [摘 要]证据裁判原则是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是法治与理性对刑事裁判的必然要求。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各国形成了不同的证据裁判制度。而证据裁判原则在我国尚未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为此,须对裁判事实的内涵和裁判证据的要求进行重新定位,并在观念和制度两个层面上进行相应改革,以完善我国证据裁判制度。 [关键词]证据裁判;裁判事实;诉因制度;裁判证据 证据裁判指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根据一定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能认定事实。证据裁判是人类从非理性裁判走向理性裁判的一个重要标志,并且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时至今日,证据裁判原则已经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中获得了普遍的意义。但是,在不同的证据制度和不同的诉讼理念下,证据裁判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其中由于对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以及作为证据裁判依据的证据理解和要求不同,从而形成了内容各异的证据裁判制度。 一、作为证据裁判结果的事实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裁判事实的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区别。虽然基于控审分离的基本理念,两大法系都认可诉审同一原则,但两大法系对“同一”的理解并不相同。英美法系奉行严格的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即诉审同一不仅仅是指事实的同一,而且包括对事实的法律评价即罪名的同一,法官审判的事实和罪名均应受起诉指控的限制。英美法系对诉审罪名同一的强调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法官对控方处分权的尊重;另一方面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需要。法律事实同一性原则构成了英美法系诉因制度的理论基础,根据诉因制度,检察官在起诉时,不仅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公诉事实,而且应明示诉因。所谓诉因,即诉讼请求原因,也称为起诉的理由,它指的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事实,也即构成要件化的事实。诉因制度具有两项基本功能:确定审判对象与设定防御对象。根据诉因制度,裁判事实必须与控方提出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同一,因此,法院不能改变指控罪名,否则便改变了控方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但这一点并不是绝对的,基于诉因制度的重点在于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因此,英美法系允许裁判者在不妨碍辩护权行使的基础上,改变指控罪名,但只能是缩小认定包容性犯罪。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1条C项(减轻罪行的定罪裁决)规定:“被告人可以被确定犯有包容于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或者被确定意图实施被控罪行或者实施必然包容在被控罪行之中的某项罪行,如果意图构成犯罪的话。” 大

科学社会主义(scientific socialism)理论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性质、条件和一般目的的学说。它以无产阶级解放运动为研究对象,是研究无产阶级解放运动发展规律的科学。又称科学共产主义。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9世纪40年代创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指马克思主义的整体,包括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3个组成部分;狭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指马克思主义的3个组成部分之一,即同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相并列的科学社会主义。人们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即作为运动或制度的社会主义,通常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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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注释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在面对论文写作时,我们经常在翻阅众多文献后依然难以敲定自己的论文题目,但殊不知“仿效”并“学习”他人的作法确是文章写作的开端。在思考新的创意或独创的观点时,模仿别人的思考方式,是一种最简单而基础的方法。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注释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1、内容提要 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下几项内容: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选这个题目;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得到了什么结论;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2、关键词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3、前言 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首先,研究者要意识到,前言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新问题,而前面的文献回顾起铺垫作用。因此研究者不需要把读过的所有文献都纳入前言,只需要反映研究进展的论文就行。其次,研究者需要抱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论前人的工作。4、正文 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在此部分,研究者需要注意两件事情。一是确保观点与证据链吻合,这就要求观点要有证据支撑,而证据要为观点服务。二是公平对待不同意见。公正的做法是,分析这些观点,检验其逻辑、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就指出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就要检验自己的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不能推翻前人的观点,就承认分歧。5、结语 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6、插图 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7、注释 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8、文献目录 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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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论文写作时,我们经常在翻阅众多文献后依然难以敲定自己的论文题目,但殊不知“仿效”并“学习”他人的作法确是文章写作的开端。在思考新的创意或独创的观点时,模仿别人的思考方式,是一种最简单而基础的方法。论文写作要素论文一般由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几个部分组成。这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结构,缺一不可。各个部分各司其职,各有各的要求。内容提要:我们生活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学术论文汗牛充栋,一个人终其一生往往无法阅读一个学科所有的论文了。读者只能根据自己的需要筛选了,在筛选论文时他们首先看内容提要,以便了解以下信息:1)作者要解决什么问题;2)为什么选这个题目;3)用什么方法(或用什么资料);4)得到了什么结论;5)如果有争议,作者怎么看。读者在得到这些信息后,决定要不要看全文。所以研究者在撰写内容提要时,需要体现以上几项内容。篇幅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写足上述要素;当然也不能太长,长了就啰嗦。 关键词: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我国读者一般使用知网和JSTOR这样的电子数据库搜索论文时,往往输入关键词。所以,研究者在写关键词时需要斟酌,以便让读者找到自己的论文。可惜的是,很多人选择关键词往往很随意,选择了一些无关紧要的词。我们需要以己度人,了解读者喜欢用什么关键词检索。一般来说,关键词要能体现选题的重要方面。就本人所在的考古学科而言,关键词一般包括对象(如器物、遗址、遗迹)、时代(如青铜时代、商周时期、南北朝)、地域范围(长江下游、河西走廊、太行山)、领域(原始瓷、城市、盐业考古)、理论(世界体系、景观考古、经济人类学)和技术(锶同位素、DNA分析、岩相分析)。 前言:此部分为正文的前奏,其目的就是回顾研究文献,提出新问题和研究方案。这一部分的主要任务是介绍一个选题的研究史,点评前人的论著,既指出他们的成果,又剖析他们的不足。实际上,这就是把文献阅读部分的工作成果收入其中。在前人的遗留问题之中,挑选一个重要的,又可行的问题作为自己的选题。锁定了研究对象还不够,在此部分还要提出一个研究方案来。写前言时研究者需要注意若干事项。首先,研究者要意识到,前言的最终目的是提出新问题,而前面的文献回顾起铺垫作用。所以,虽然新问题在前言中最后出现,但是在写作时,是最先要搞清楚的。因此研究者不需要把读过的所有文献都纳入前言,只需要反映研究进展的论文就行。其次,研究者需要抱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评论前人的工作。现在有些研究者为了避免得罪人,故意不提前人的研究工作;而有些研究者出于个人或派系恩怨,刻意抬高或贬低一些学者。这些都不是研究者应有的态度;一个研究者应该客观地肯定前人取得的成就,同时找到前人的不足。这样才能准确地锁定问题,推动一个选题向前迈进。正文:此部分要展现论证过程。选题不同论证过程也不同,需要分别对待。文史方面的选题可以分解成若干子问题,然后提供证据,形成子观点;最后由子观点构成大观点。科技考古方面的选题,则需要利用研究方法或技术手段,讨论辨析由此获得的数据,然后得到结论。在此部分,研究者需要注意两件事情。一是确保观点与证据链吻合,这就要求观点要有证据支撑,而证据要为观点服务。现在很多研究生不懂论证,喜欢堆砌证据,然后抛出一个或几个毫无关联的观点,其结果就是证据和观点两层皮。二是,公平对待不同意见。有些问题前人研究过,提出了一些观点。现在很多研究者要么无视,要么轻率地否定他们的观点。公正的做法是,分析这些观点,检验其逻辑、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就指出问题,如果没有问题,就要检验自己的论证,看看是否有问题。如果不能推翻前人的观点,就承认分歧。结语:结语的要害在于简要重复论文的主要部分,也就是新问题、研究方法、证据和结论。结语不能太短,短了不能充分呈现论证过程;不宜太长,长了就有啰嗦之嫌。在这个部分不能出现新资料和新观点;任何新资料和新观点(想法)只能出现在正文中,结语只是归纳复述正文的重要内容。插图:插图样式多样,可以是照片、线图和表格,现在还可以是视频。它是重要的支撑资料,一方面可以说明研究对象,一方面可以提供物证。它们既可以展示比较抽象的理论、概念和研究对象,帮助读者理解它们,也可以展示物证和数据,支撑论文。它们既不能太多,也不能太少,关键是能够说明论文中关键概念、对象,或者呈现数据。在此部分,插图要与正文结合;也就是说正文的重要理论、概念和器物需要插图来说明,观点需要物证和数据来支撑;同时插图不能茫无目的,要为论文服务,否则就不要使用。插图需要添加文字,说明插图名称、图例、比例。当然,如果插图涉及知识产权,还要注明来源。注释:研究者在写作论文时,少不了引用以往的研究成果,或者观点,或者数据(资料),或者方法。为了尊重以往成果,研究者需要做注释,以避免剽窃之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以往成果,既有他人的,也有作者自己的。我国不少学者往往在意他人成果,而忽略了自己的成果。做注释还有另外用途,就是方便读者查阅出处,检验论文是否严谨扎实。因为如果研究者在做注时,没有看过所引论文,或者一知半解,容易出错。实际上,注释是一个研究者的信誉晴雨表,如果在注释上不认真,读者会认为研究者是个马虎的人,靠不住的人。至于注释的格式,现在各个大学发布的学位论文规范都有说明。发表时,各个出版社和期刊也有自己的规定,这里就不赘述了。文献目录:现在学位论文一般要求在论文末尾放文献目录。但是文献目录一定要与脚注相一致,脚注里面出现的目录有,同时目录有的脚注也得有。论文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写作一篇论文需要遵循可阅读、可检验、可追溯和可检索四条原则。作者需要明白论文的结构,清楚各个要素即内容提要、关键词、前言、正文、结语、插图和参考文献的功能,写好每个要素。此外,论文还要注意术语的延续性、体悟读者的需要、避免抄袭、使用平实语言和发掘论文价值。

回答 您好,通常论文都由标题、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四部分构成 标题要求直接、具体、醒目、简明扼要。标题应是整个论文总体内容的体现,要用词恰当,力求简短,能反映出论文的内容。 摘要要说明研究的目的、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新见解,语言精炼。提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要便于检索。中文摘要200字左右。 正文是毕业论文的核心内容,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正文不要车轱辘话来回说,一句话表达准确即可,尤其不要多次出现主观感受性话语,类似于感受性的需要不可以作为论文的论据。绪论要明确、具体地提出所论述课题,本论主要阐述自己的观点及其论据,结论要写论证的结果,做到首尾一贯,同时要写对课题研究的展望,提及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或可能解决的途径等。 参考文献即撰写论文过程中研读的一些文章或资料,要选择主要的列在文后。 做好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重新审视文献/更新文献。决定你的受众: 1)这是什么类型的文章:研究论文,回顾类论文,教程。 2)想要投稿什么类的期刊。 3)读者是谁:本科生,专业研究者,还有总是要面对的审稿人。 更多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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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理解杭州商学院法学院 蒋林川 谢安华摘要: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但长期以来的诉讼实践中,对产品侵权诉讼的举证分配存在很大的争议,其根源就在于对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根据归责基本理论对产品侵权责任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归责。关键词:产品侵权责任 归责 无过失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一、前引产品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产品侵权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历来都是学者们争议不止的论题,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以后,学者对《规定》第4条第6项关于“因缺陷产品置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体现的产品侵权责任的举证问题的把握不尽相同,有观点认为《规定》第4条第6项是对产品质量侵权如何适用举证倒置的规定1,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条款体现的并非举证倒置。2本文试从对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着手来对这一问题作一分析。二、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赔偿义务主体不仅仅只有生产者、销售者,如果是运输者、仓储者造成产品的缺陷,那么运输者、仓储者也应是赔偿义务的主体。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两种赔偿义务主体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两者适用产品质量侵权赔偿关系,后两者则是该侵权赔偿责任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以后的另一种求偿关系,这是一种运输者、仓储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违约责任。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来讲,其赔偿义务主体一般为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受害人并不直接向仓储者、运输者请求赔偿,而是在销售者、生产者在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对产品负有责任的运输者、仓储者有义务赔偿销售者、生产者的损失。”3本文主要的是对侵权关系进行分析。产品侵权是特殊侵权,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跟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前文已然说明,根据我国法律,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义务有两种,一是生产者,一是销售者。对于这两种赔偿义务主体而言,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之后,赔偿者就可以适用过错原则再进行责任的追究。那么,对于受害人进行赔偿时所适用的是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呢? 三、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简而言之,即将责任以某种依据为判断标准归属于某主体,或者说,对于某主体来讲,以某种依据为标准,判断其某种责任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从而可以认为,归责的任务是解决责任的依据问题,它并不等同于责任,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的结果并不必然就是责任的产生。同时,由于归责解决的是责任的依据问题,也就是在法律价值判断范畴里的责任的“最后界点”问题,因此,归责应从主观意识因素出发,而不是以客观存在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等方面为判识依据。因此,“归责”的定义,应当是:行为人因其行为和对象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在法律的价值判断上以某种主观因素作为根据使其承担责任。4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它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在我国产品侵权领域,很多学者认为,其所适用的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但是,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归责。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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