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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7 18:21:26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及答案

与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其他方式相比,仲裁具有以下优点:自愿性。提交仲裁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是否仲裁、由哪个机构仲裁、仲裁什么事项、仲裁员等。公正性。仲裁遵循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良好的道德素质,保证裁决的公正公平。及时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简便,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程序,避免繁琐环节,及时解决争议。经济性。仲裁可以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从而节省费用。 保密性。仲裁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商业信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有何异同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第三者,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一种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的优越性:首先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具有解决争议的迅速性,具有必要的强制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具有司法裁判性质;具有国际因素的仲裁制度;不属于国际公法管辖,处理的是具有跨国因素的私人之间或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商事争议;依据的主要是有关国内法;仲裁裁决可通过国内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国际社会从20世纪初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法律文件。包括有《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在商事仲裁方面一个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公约。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通常被简称为《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共16条。已有10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二)《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公约》 这是目前国际社会专门规范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一个国际公约。在世界银行的倡导和主持下,于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订,所以,通常被简称为《华盛顿公约》。(三)《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进一步协调世界各国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进一步统一世界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并使国际社会的商事仲裁不再集中伦敦、巴黎等几个有限的城市,为各国制定和修改其本国的仲裁立法提供一个统一的范本,而主持制定,并于1985年6月21日讨论通过的一个商事仲裁方面的示范法典。 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内地的商事仲裁参加的国际条约有:我国已参加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这两个两个有影响的国际条约。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受理产生于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切争议案件。它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解决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主要特点是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调解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是1.对仲裁程序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因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只适用仲裁地的程序规则。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国际商事仲裁和国内商事仲裁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国际商事仲裁同诉讼、调解、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1、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不具有法定的强制管辖权,只能受理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提交给它处理的案件。2、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规则、仲裁形式及仲裁应适用的法律等。3、国际商事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商业信誉。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也不能上诉。国内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的异同之处是:1内国裁决。如果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是同一国家,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通常认为该裁决属于内国裁决。2外国裁决(1)领域标准,如果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所在国领域外的国家作出的,该裁决就是外国裁决。大多数国家采纳了这一标准。(2)非内国裁决标准,少数国家除采取领域标准认定外国裁决外,还将在本国领域内作出的又在本国申请承认与执行的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在承认与执行该裁决时适用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1958年《纽约公约》采纳了这一标准

回答 仲裁的特点有:一、速度比较快。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特点,即裁决一旦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而且由于仲裁采取了比较灵活的审理制度,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对较短,比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审理期限只有二个月,因此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快速,避免了当事人陷于旷日持久的纷争之中。对于企业来说,“时间就是金钱”,节约了时间也就是节约了争议解决的成本,缩短了资金周转期,提高了资金利润率。二、裁决质量比较高。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也懂得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所以他们仲裁案件时能听得懂、看的清、裁得准,使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纠纷能够公平及时得到解决。三、开庭气氛比较宽松。仲裁是专家断案,开庭时态度和善,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气氛不会很紧张,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仲裁为当事人参加好开庭,行使自己的权利创造了一个宽松友好的环境。而且调解是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庭时仲裁员会耐心作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了“双赢”的效果。四、仲裁程序比较灵活。和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仲裁在程序上比较灵活,保证了在时间上的快捷。比如在送达问题上,仲裁规则规定了多种方式,可以直接发送当事人,也可以以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电报、公告等方式送达,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又节约了时间。另外,由于当事人可以充分决定自己的仲裁事务,使得仲裁程序比较机动,也节约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成本,当事人可以协议决定省略某些程序,比如被申请人可以放弃答辩期、双方可以协议申请提前开庭等,这样可以提前解决争议,有些案件甚至在一天之内就作出了裁决。五、当事人权利比较多。仲裁庭对案件进行裁决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事前或事后约定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委员会才可以受理案件。仲裁中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来决定自己的事情,包括确定仲裁的机构、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构成、以及仲裁运用的法律和语言。当事人还可以自己和解或要求仲裁庭进行调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权利较多等优点。因此仲裁也成了当事人乐于选择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亲,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提问 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寒假将要来临,甲与乙约定一起去哈尔滨看冰灯,但后来乙未去。甲和乙大学毕业后工作不久,乙辞职从事个体经营服装,乙于是租用甲的一间临街房开了一个服装店。经过几个月的经营后乙略有盈利,有一天,乙抽烟不小心引起火灾,将房屋全部烧毁,给甲造成二千多元损失,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由于手头没有那么多钱,于是与甲商量半年内将钱还清。半年后,乙仍无能力偿还,甲要求乙的父母偿还。 能帮忙案例分析下嘛 初涉经济法有点不熟 感谢 回答 分析如下: 乙方有可能涉嫌毁坏他人财产罪,不过由于甲方毁坏的财产没有达到5000以上,不足以量刑。法律依据: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对方也不是故意的 损坏他人财产报警后,公安机关会查明损坏财产的价值。如果损坏财产价值小于5000元,公安机关会调解处理,要求损坏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同时,视案情发生的原因等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损坏者拘留15日以下、罚款500元以下的处罚。 甲方应该全部赔偿乙方,但是并没有报警,也没有起诉,所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对方拒不赔偿,也还是可以进行报警处理。 更多7条 

仲裁的基本特点有:1、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同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也要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因此,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2、便捷性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3、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4、独立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5、专业性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来自各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精通专业知识、熟悉行业规则,对公正高效处理纠纷,确保仲裁结果公正准确,发挥着关键作用。6、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扩展资料:仲裁的适用范围:《仲裁法》的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明确了三条原则:1、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民事主体,包括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组织。2、仲裁的争议事项应当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3、仲裁范围必须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论文题目有哪些特点

相同点:1、都是商事仲裁。都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渠道。2、都有强制执力。不同点:1、申请法院执行时提交的手续不同。国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国际商事仲裁: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2、在国内执行程序不同。对国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撤销,建议重新作出仲裁;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我国法院可以执行,不予执行,但不可以撤销。

一、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将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但两者只能取其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交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提起诉讼,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将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约定提交仲裁的具体事项。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当事人协议仲裁外,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可以自主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约定仲裁是否公开进行;可以约定仲裁是否书面审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愿调解;可以自主约定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的事实和裁决的理由;等等。三、独立仲裁制度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四、专家仲裁的特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都是来自经贸、法律、科技等社会各方面的专家、学者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实际工作者,具有很深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社会威望。五、便利迅捷的特点仲裁程序简便,气氛平和,审期短,费用低。六、保密原则未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仲裁不公开审理,且参与仲裁的各方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有关案件审理的情况。七、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八、符合国际惯例的特点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得到包括世界上主要贸易国家在内的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能够非常便利地到外国申请承认与执行我国仲裁机构所作的涉外仲裁裁决。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其法律特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仲裁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取得。仲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仲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仲裁方式解决那些争议事项、自愿决定由哪个仲裁机构仲裁、自愿决定由那些仲裁员仲裁,甚至可以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为了仲裁制度本身的需要,当事人的自愿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制定仲裁员,仲裁机构有权代为指定等。  二、仲裁不是国家裁判行为,它与法院对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质上截然不同。仲裁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而是专门仲裁组织,处于第三者地位。仲裁机构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动树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权的取得完全基于当事人的授权,而不是依据国家行政或司法职权。同时,虽然国家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可以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但国家享有对仲裁的监督权。  三、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部分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于当事人无权处分的民事权利,如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等所引起的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仲裁庭一经作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诉,也不能复议和上诉。对仲裁裁决不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不得撤销,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是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钟的一种。其具有以下特点: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无法定管辖权,如双方当事人无仲裁协议,一方不能迫使立方进行仲裁。处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熟悉国际贸易业务,处理问题时能够更多地考虑国际商业惯例,比较切合实际和迅速,收费较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裁决也不像法院那样公布出来,因此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关系损害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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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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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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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这些题目要求的, 吧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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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的比较论文题目有哪些及答案

主要是诉讼与仲裁的区别,国际商事诉讼是事先约定了受理法院,在约定的法院按照当地的诉讼程序由法官审理案件;仲裁一般是由法律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院按照仲裁的程序审理案件。另外就是仲裁一般都是一裁终局;而法院有上诉的救济途径。

商事仲裁一般是合同约定仲裁的民事诉讼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或按法律由某个法院管辖劳动仲裁审理劳动纠纷

仲裁与民事诉讼功能的局限性1、仲裁的局限性世间万物皆是一把双刃剑,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有其局限性,仲裁亦不例外。仲裁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则可能造成仲裁员偏袒选定他的一方当事人,进而影响该仲裁员在仲裁中的公正性。同样的道理,首席仲裁员也有其主观倾向性。(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虽然满足了解决纠纷的经济高效的要求,但一旦裁决实体发生错误将难以得到纠正,这是仲裁的风险所在。(3)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活动受社会监督的程度大大减弱,裁决的透明度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4)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相互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的这种民间性和独立性虽然是仲裁的一种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性,即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自由度过高,权力过大而制约有限。(5)仲裁不能及于仲裁协议以外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代写毕业论文可以追加第三人,诉讼当事人还可以间接地参加诉讼程序,即潜在的当事人自己不直接参加诉讼,而由代表其利益的人进行诉讼来实现参加程序的方式。2、民事诉讼的局限性诉讼是公力救济的产物,它从一开始就显示了国家的力量,从而体现了绝对的权威性。但是由于作为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特点,诉讼从产生时起,就带有天生的制度上的缺陷。现代社会纠纷发展的新趋势决定了诉讼不可能承担解决全部纠纷的使命,民事诉讼似乎是一种公正得到了严格保证的完美制度,但实际上民事诉讼存在着许多局限性:(1)民事诉讼是一种成本高昂的制度。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机制,国家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需要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民事诉讼相对而言比较花费时间。诉讼迟延或“积案”是几乎存在于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一种令人烦恼的现象。产生诉讼迟延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但根本的原因之一是诉讼要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因而诉讼程序比较繁琐刻板僵硬,耗时较多是不可避免的。(3)诉讼只是以既判力为基础的对纠纷的强制性解决,并不意味着纠纷在社会和心理上得到了真正的解决。诉讼并不一定是当事人之间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法。判决结果也往往合法但不尽公平合理。(4)各个地方和各国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地方保护或保护本国利益的色彩,使得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对法院的信赖程度也大打折扣。(5)法院难以审理复杂的纠纷。(6)诉讼与审判的公开性不仅是指对当事人双方公开,而且也是对全社会的公开;不仅是过程公开,证据和结果也是公开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不暴露于公众,这是许多当事人难以接受的。

民商事仲裁一般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进行,约定哪个仲裁机构具有随意性,而民事诉讼的管辖除了法定情形可以约定管辖外,管辖一般具有法定性,当事不能随意以约定的形式排除法定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可以约定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劳动争议案件则不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后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即法律为劳动争议案件设置了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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