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2000字开头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6 20:13:33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2000字开头怎么写

当然有格式,标题,作者姓名(单位,省市,邮编)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一个都不能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关于法理学的论文2000字开头

法理学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7-9/html  简论各民族共创中华法律文明——以法的历史起源的视觉  -4-27/html  中国立法过程中的非正式规则  -4-25/html  中国的后现代法学研究及其前景  -4-25/html  民主•宪政•美德——《联邦党人文集》  -4-25/html  产品责任法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4-25/html  重读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  -4-25/html  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  -4-25/html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4-25/html  立法体制的模式问题研究  -4-25/html  法治构造论  -4-25/html  法治的基本要件:从法  -4-25/html  “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  -4-25/html  村治研究的分层与深化--对乡村政治研究的一项初步分析  -4-24/html  垫资施工是法律的禁区吗?  -4-24/html  法治的价值追求/张智远  -10-12/html  欧盟扩张的危险与挑战 (Risks and Challenges of the EU expansion)/周大勇  -10-12/html  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及其解体 (The Collectivizationa and De-collectivization in Rural China)/周大勇  -10-12/html  欧盟宪法草案对欧盟人权保护机制的影响 (The Draft Constitution and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European  -10-12/html  推进依法治理与维护法律权威/肖来青  -10-12/html  清代民族经济法述论  -10-30/html  历史上藏族社会的经济法律  -10-30/html  浅议浅议“安乐死”  -10-30/html  消解法治--葛洪义《法律与理性》反法治化思维解析  -10-30/html  论买卖合同的管辖  -10-30/html  私法的死亡  -10-30/html  步如澄明之径———法律推理在司法审判的应用及研究  -10-30/html  “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展  -10-30/html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上)  -10-30/html  高薪养廉的法律思考(下)  -10-30/html  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的几点设想  -10-30/html  论产权、产权法与财产法的体系  -10-30/html  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0-30/html  论知识产权  -10-30/html  美国《隐私权法》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10-30/html  互联网的规制问题  -10-30/html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控制  -10-30/html  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架构中的ADR  -10-30/html  WTO法律的司法审查制度  -10-30/html  物权行为中的三重问题:概念体系与语词还原  -10-30/html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10-30/html  经验的研究司法  -10-30/html  “司法”的变迁  -10-30/html  论我国的立法冲突  -10-30/html  司法改革:期待体制性突破  -10-30/html  《论以法治官》  -10-30/html  后现代法学的知识谱系  -10-30/html  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  -10-30/html  奥林匹克域名的法律对策  -10-30/html  自由:观念、法律与制度审视  -10-30/html  实用主义,能为法律提供什么?  -10-30/html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格局  -10-30/html  人性与法的价值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一)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二)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三)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四)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五)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六)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七)  -10-30/html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  -10-30/html  我国企业立法趋势简析  -10-30/html  一事不再理原则重述  -10-30/html  公权合法性的法律基础:法律主义的观察  -10-30/html  为建设“米卢蒂诺维奇法制”而努力  -10-30/html  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10-30/html  运输合同概述  -10-30/html  也谈“诚信” ——从向玛蒂尔德学习说起  -10-30/html  “以”与“依”——微言大义抑或文字游戏?  -10-30/html  当事人适格的识别  -10-30/html  限缩解释与目的性限缩之辨  -10-30/html  立法性规则和解释性规则的区别  -10-30/html  后现代法学的主题词  -10-30/html  国有资产减持事件的立法属性探讨  -10-30/html  转型社会的法理面向——纯粹法理学导言  -10-30/html  论判例规则——兼论法官判案的创造  -10-30/html  论法律职业  -10-30/html  论法律原则  -10-30/html  论法律效力  -10-30/html  论法律体系  -10-30/html  论法律事实  -10-30/html  论法律实效  -10-30/html  论法律实体  -10-30/html  论法律规则  -10-30/html  论法律关系  -10-30/html  论法律概念  -10-30/html  论法律调整  -10-30/html  论法律程序  -10-30/html  法律规范的分类  -10-30/html  法学研究的定位  -10-30/html  法律在解释中完善——立法行为及其与时俱进  -10-30/html  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  -10-30/html  危时法-理念与规范  -10-30/html  中国宗教法总述(下)  -10-30/html  中国宗教法总述(上)  -10-30/html  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  -10-30/html  试述刑事证据立法的价值取向  -10-30/html  如何超越概念法学  -10-30/html  法律与哲学  -10-30/html  论环境权的性质  -10-30/html  《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10-30/html  程序正义的哲学基础  -10-30/html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八章)  -10-30/html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七章)  -10-30/html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六章)  -10-30/html

当然有格式,标题,作者姓名(单位,省市,邮编)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一个都不能少。

法理学是法律理论的灵魂 法律思维首先要明确“思维”的含义是什么?古今中外学者们作了多种多样的回答,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思维是人的大脑对存在的认识和思考。法律思维则是通过人的大脑(神经系统),对法律现象的反映、认识和思考。法律思维的正常运行需要具备三方面要素:其一,来自人内部的感受器官,主要是指人的大脑和机体的自我调节能力。一般说来,人脑的思维活动在生理上表现为高级神经的运动过程,从生物界看,低、高级动物也会有脑、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但人的神经系统在进化过程中远远高于动物,即人脑神经系统具有机能的专门化、程序的严格性、反应的选择性等特点和内部良好秩序状况。一个健全的头脑及其产生的思维,还必须依靠人体的其他器官良好的协同运行才能最终完成。①但人与人相比,由于个体遗传本原作用的不同,个体机体的自我调节能力相异,年龄和性别的差别等生理原因,个体思维模式就有差异,如个体思维在爱和恨、仰慕和嫉妒、喜好和厌恶、激动和愤怒的情倾向,以及自由与独立、创造力和批判力等的倾向上,其思维形式与内容会各有特色。而在地域上,群体思维模式也会有区别。群体思维模式是指,具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心理的人的聚合体在认识过程中特定的稳定格局和秩序,由于各地的经济与政治以及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不一,其思维模式也有差异,群体思维的尊严和价值的倾向、集团意识和敬业精神倾向等等,其有无和强弱都是不同的。由此再作进一步分析,到法律精神病理的层面上,在个体生理基础相异而对外界的刺激反应不同时,个体思维还会有病态思维,病态思维是主体因自身生理和心理发生障碍而偏离社会主导规则的紊乱的异态思维,它就具有自私性、反规范性和不利他人与社会的特点,如个体思维中的极度偏执思维方式、以极端的自我为中心的思维方式等等,当病态思维失控时就会违法犯罪。对不同地域的不同群体思维模式如何进行沟通,存异求同,不断进行法律方面的心理整合和思维调控,特别是对病态思维模式的诊断和矫治,使他们的思维不断得到修正,并纳入到法律思维的轨道上来,即建立法律思维调控的机制,达到法律思维养成之目标,这对法治来说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其二,来自外部的法律的刺激。如以上所讲,从自然规则角度看,法律思维自产生之日起,其思维的内容就受制于自然规则,如生存规则、竞争规则等等,并在这些自然规则的规制下实现思维的重组和再调整。但不能否认的是,人的思维在具有生物性特点的同时,作为社会关系的产物,从根本上还要受制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伦理、习俗、法律等多个方面,其中,就法律而言如何制定体现现代社会制度正义要求的良法,通过司法活动公正实现法律来得到贯彻和实施,从而使人们对法律有一种倚赖、信任、正义和神圣的感觉、认知、观念和评价,这对法律思维在全社会主导地位和价值的确立,也即法治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同,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并以此决定其行为趋向和行为选择,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三,还必须有来自以上人体内部的物(大脑和支持它运转的人体其他器官),以及外部的物(法律现象等)的协调运行机制,换言之,人体内部的物在外界物刺激的综合作用下,才能完成思维的整个过程,三种因素缺一不可。而法律思维的意义正在于,人的大脑创造了一个精神世界,在现代社会中,它是指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等完美结合的法治社会,并依据大脑模式的精神世界需要最终改变物质世界。因此,法律思维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当这种思维方式还未被社会高度重视和自觉运用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关注它的社会人文方面,还需要研究其还原的自然事实状态,以及对法治的影响。这样做,不仅是法治文明的应有体现,更是法治文明发展的迫切需要。二、法律思维应然和实然的解读在一般意义上,应然是一种理想状态,实然是一种实际状态。法律思维的应然,是指法律思维应当是什么及在社会中应当怎样。应然法律思维的基础在于人是理性动物,有理性的思考,应然法律思维的产生,是基于自身的需要,并结合社会环境的条件而形成的关于未来的前瞻性或超前性认识,它通常能为人类所发现、所承认、所尊重、所信仰,能指明人们的奋斗目标,努力方向,同时,也是评价实然法律思维的标准之一。与法律思维的应然相对应,法律思维的实然,是指法律思维实际是什么和在社会中实际怎样。法律思维的应然价值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二是法律思维的应然价值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可能性;三是法律思维的应然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客观性。③这是因为,从“以人为本”的角度讲,法律思维的价值只有转化为客观现实,我们才能说,法律思维的价值在现实社会中被真正实现了。因此对法律思维始终应予以终极性的关怀,并将应然的法律思维价值转化为现实的法律思维价值,实现法律思维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的统一。理论的思考往往反映着现实的情况。那么在我国,应然层面的法律思维有哪些内容?应该是什么状态呢?学者们颇多论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乏真知灼见。在讨论应然的法律思维的理想状态时,首先要考虑构成法律思维三要素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即法律思维的参照物——法律。就我国应然的法律来看,最起码应是法制健全完备、司法执法公平公正、依法行政,权力得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以权利为本位,人权得到切实保障等等,但我国从立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法律权利、法律制度、法律信仰、法律价值、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体系、法律职业、司法改革等诸多问题,也需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进行理论资源、知识资源以及经验资源的不断积累,这就要求我们做好长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的准备,一方面,要克服搞法治势必会受到的传统法律文化、计划经济等消极因素的阻碍,诸如民众中普遍的厌诉心理,对法的消极心态和敬而远之的心理,政府官员官本位思想等等;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培养民众参与法律的热情,形成法律至上的法律情感,特别是政府人员意识的转变,真正树立法治观念,严肃公正执法。同时,还要考虑法律思维在法治国家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对此,正像许多法学家指出的,“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维方式。⑤法律思维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要件。法律思维的观念和方法以及创新理论推动法治,为法治开辟道路。一句话,法治国家必须有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维方式。但从我国法律思维地位的现实情况看,由于我国的法律职业主体是由专门人员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公职人员组成,并要运用法律基础理论、专业法律知识、专业法律术语、专业逻辑,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思维,这种具有技巧性、专业化、理性化和系统化特征的思维,一般又会转变为贯彻和实施法律的职权行为,以立法、司法、执法等形式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影响社会成员,这就使法律思维成为我国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条件之一,因而也受到我国法学理论教育界与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但对普通民众的法律思维在法治中必不可少的作用却关注不够。换言之,这个国家中除去法律职业者以外的所有个人和群体的法律思维却未得到认真的对待和应有的重视,在我国社会,还未能真正形成以体现法治为主要价值的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式,这就更需要我们朝着这个目标坚持不懈地努力下去,直到法律思维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社会上的每个阶级和每个成员,直到实现高尚而文明的法治社会。由此看来,开展对法律思维的应然与实然研究的直接动因应该是,促进法律思维应然性的理性思考,并使其与法律思维的实然接近,由此决定了这种研究对确立法治社会中法律思维的主导地位、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三、法治与法律思维(一)从法治的含义来看待法律思维何谓法治?从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看,法治无疑是一种治国方略,但笔者更倾向两个层面的解释:一是法治是对良好的法律的服从;⑥二是法治是对于一种积极环境的营造和在这一环境中对法本身良恶的评价。⑦一方面,法律思维要求思维主体养成服从良法的习惯,这种思维定势的形成,有助于营造法治社会所需要的且与人人有关的秩序和环境,使每个人在这种环境中都感受到法治环境与自己的密切相关性,因为真正的法治与每个个体都密切生活在这种法律思维方式所得来的生存环境中,人际间肯定少了许多麻烦复杂的事情,人们生活变得更简洁,更富于活力,更有秩序。从而我们必须承认,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所有备选方案中,法治是最为实用的和最为廉价的,拒绝了法治,我们所付出的代价会加倍的惨痛,最终,法律思维会使人们摈弃对法治事不关己的消极心理,这对法治的建成无疑是相当重要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自然涉及对法之良恶的评价,法律思维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出发,给法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使法的出发点和回归点最终要以人为本,(这种“人”是法律上的人,或指具有法律人格的一切主体,并使该主体资格随法的发展而打破一切不公平的区分和等级,以得到扩展,最终由人到宇宙万物,到世界一切,实现人际同构。从而达至法的本真,实现法的正义,即法之良善的必然要求。当然这是远高出实然层面法律思维所能蕴含的正义和良善的评价标准的,但也是应然层面法律思维所蕴含的正义不可回避的要求,是作为法发展过程的必然需要。这应看作是对法之良善的评判标准之一,而这一切却要从人自身的矛盾与中寻找突破口,因而法律思维的作用不容忽视。(二)从法治的经济本源来看法律思维搞法治,不单是一种政治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它还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市场经济突显了对法治的认知需要、高度评价和期待,法治又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必然结果。目前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追求正当经济利益已成为人们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单一地凭借道德自身的感化力量或依靠传统的道德说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解决各种经济问题。因为,我国以伦理道德思维为基础而达到和谐秩序的思维方式,虽有着深厚的历史淀,也有许多精华与合理之处,但一般说来,这种思维方式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由于它是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这种境界较高的“自律”形式和舆论,来自觉遵守社会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的,很难与充满着竞争的市场经济相适应。进一步说,政治思维方式又如何呢?我以为它也不能作为法治社会的主导思维方式,因为,正像大家所熟知的,政治思维的注意力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定势化的政治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地说,这种以政治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在建国初期很长一段时间曾起过一定积极用,对政治问题以及特定的问题,用政治思维形式加以处理,还是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经济问题不宜用政治思维解决,特别是政治思维习惯仅从政治角度处理问题,用政治替代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带来许多众所周知的弊端。还有,在我国的政治思维中,“官本位”的影响广泛而深刻,在经济决策、管理、选拔以及解决各种矛盾时,往往由领导个人说了算,给中国经济建设带来严重损失。而法律思维却以法律为作用的桥梁,在市场经济的微观搞活方面,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的各种纠纷;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对市场经济运行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法律思维对法治的经济化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所以,搞市场经济就必须实施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就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思维方式。但要注意的是,不能以法律思维为主导,就忽视或舍弃其他思维方式,因为社会通常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包含着政治、经济、道德、文化和宗教等多种因素,仅依靠法律思维这种绝对单一的思维模式,既不是科学的,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特别是我国搞的市场经济与西方不同,它是跨越式的,西方市场经济时间长达几百年,我们只有几年,我们不仅是先天不足(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后天的营养也跟不上,所以,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不正当竞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诈骗、假冒伪劣等各种经济违规现象屡见不鲜,而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不重视、不遵守法律等现象也很严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单靠依法治国是不够的,还要以德治国,全面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⑩其实,我国最科学和成熟的治国方略应是“法主德辅”,以双重的方略来治理国家,相辅相成、相互弥补、相互促进,以期达到全社会的和谐。这种治国方略就决定了中国式的法律思维,从一开始就具有不同于西方的独有的价值和特色,认识到这一点对法治社会思维方式的构建是极为重要的。(三)从法治特征来看法律思维法治具有许多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如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法制完备、司法公正、权力制约、依法行政、权利本位等等,11 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以法律为对象法律思维的优良品格。郑成良教授在其文中曾对此作过专门论述,揭示出与道德思维方式等相比,法律思维“至少有以下六个方面属于至为重要的区别,即,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普遍性优于特殊性、合法性优于客观性、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问题优于实体问题和理由优于结论”。我也很赞同陈金钊先生对郑教授的点评,“(郑教授)是在坚守法治理念的前提下,根据法治的要求和特征,把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的6 个特征,这个方面的特征大致上是法治对法律人的一种要求,为人们思考法律问题时提供了选择方向”。同时笔者还认为,这也是法律思维的优良品性,但它不属于法律思维参照系意义上的特征或优良品性。参照系是任何思维都离不开的系统参照物,譬如,医生思维的参照系是病情、病理分析和如何治疗以及病人康复等等,而要进行法律思维,当然也必须有法律思维的参照系,它主要是指法律知识,即规则、概念,原则等,以及思维的价值取向和思维的推理方法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知识,而法律就其规定性结构看,主要由规则、概念,原则等元素组成,由于法律规则的数量超过了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一般也是为了人们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所以,法的主体是法律规则,进而,以法律为主要参照物的法律思维,自然也应是一种规则思维。由于法律规则独特而重要的功能,以及法律规则所具有的稳定性、一致性、连续性和可预测性等优点,在和平时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健全民主政治,并解决个人之间、法人之间、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而决定了它的地位。如果说在古代社会里,宗教规则、道德规则都曾经是公共理性规则的话,那么近代以来社会控制、人们交往的主要方式则是通过法律规则,法律规则被尊崇成了“至高无上”的公共理性规则,也因此凸显出法律思维的另一方面优秀品格来。不仅如此,从法律思维参照物——法律所追寻的公平正义来看,它还应是一种正当程序性的思维。法律思维通过正当程序设计的时间、空间要素以及在实现程序中角色的分配、解决纠纷时形成相对独立空间的作用,来克服和防止法律行为的随意性和随机性,这是对法官绝对权力下恣意的抑制,同时,程序性思维也是保障弱势主体实现公平的最有力的精神性要件,它还是对主体行为理性选择的理性保障。当然,程序性思维要求法官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不是科学中的真,因为程序上的真相和现实中的真相可能有所差异,但这毕竟是在不能实现绝对公平时,退而求其次的相对公正,在程序的范围内实现全面的充分的权利平等,这对民众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而这一点恰恰反映出,法律思维(尽管是有缺失的)是权利得以实现的,不可缺少的精神的基本方式之一,它的价值和优越性随着法治的衍生、进化与升华,必将为大多数的人所认可和重视,这也是法治长期精神召唤使然,而公民程序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思维习惯的养成,反过来将营造出民众积极参与的法治环境,这种互动对法治社会的建成势必起巨大的推动作用,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也会产生越来越深远的影响。

关于法学的论文2000字开头怎么写

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一般论文的组成都是一样的~写这个论文~你可以看下(法学)这样的期刊~找下你的写作思路吧~

以下是学术堂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刘南平博士说:  简单地讲,它(命题)应该是贯穿整个博士论文的中心论点,是你试图在论文中探讨或论证的一个基本问题或基本观点  在初步阅读文献的基础上,可以拟一个提纲,提纲可以澄清思路,也可以使作者一目了然地看出自己的思路是否前后一致;还可以列一个参考文献目录,使自己明白要看和要找的资料;与人讨论自己的论文构思,也是一个好办法  问题是否成熟不完全在于这个主题下已经有多少篇论文了,而在于问题是否被人看到了、解决了  如果你仅仅检索、参考和引用论文,你只能在一个狭隘的圈子里说话,而且往往还无甚新意  如果你要梳理一个制度的来龙去脉、一个概念的生发演变,那些故纸堆里的东西可能正好是你要找的,那些变化的细节也许正是值得你关注的  可以这么说,一手资料是金,二手资料是铜,三手资料是垃圾  一个初入门者,可能会借助作者身份、期刊或者出版社、发表 或者出版 的时间 版次 、被引用乃至下载次数等外在因素去判断,这些不是完全没有道理:  一个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可以假定比一个三流刊物上同主题的文章要靠谱;  一篇被频繁引用或者大量下载的文章,总比一篇没人引用的同主题文章要好一些;  一本几次再版或者多次印刷的教科书,大体上是品质的保证;  你所了解的一位名声在外而素来严谨的学者写的东西,永远值得重视;  在我看来,文献质量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思想的原创性或者出处的原生性;  二是论证的严谨性或者报道的准确性;  三是影响力;  思想的原创性,指一个学术概念或者观点最早是谁、在哪里提出的,或者一个事件最早是谁报道的,通常只有阅读了大量文献,理清思想的脉络以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以美国为例,主流的 Law Review 差不多每个法学院都有,其中最有名的当数「哈佛法律评论」「耶鲁法律杂志」「哥伦比亚法律评论」  互联网上的信息,必须查到它原始的出处;没有找到原始出处,都属于道听途说  国家统计局网站提供了各种官方统计数据或者数据链接,  内事不决问百度,外事不决问谷歌也  查找文献有两种方法:  一是确定范围、全面排查,即确定检索范围、检索方式和检索词,进行地毯式的检索;  二是顺藤摸瓜、延伸阅读,即根据已有文献提供的线索做进一步检索;  这两种方法应当交替并用,只用一种还不行  四种比较常用的方法,即现场观察、深度访谈、问卷调查和文献分析  描述状况的具体方法有好多种,比较常用的有举例说明、统计数据和类比说明三种方法  要注意的是,用于类比的事物与类比对象不一定有实质上的同源性,其类比也不见得精确合理  属性分析在教科书中是相当常见的,每讲到一个重要概念,教科书都会给出一个定义,指出它的属性  如果大家都是从自己定义的概念或者自己奉行的教条出发,以不具有共识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就无法进行有意义的学术讨论;要真正解决前面所说的行政合同一类的问题,恐怕需要回到原点,把它放在现实情景中重新探讨它的属性  理想类型则是在对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整理、提炼所得的典型;它不完全对应于经验事实,不是对现实的精确描绘,但又基于经验事实,抓住了现实的一些基本特征  法律条文作为论据也不是所向披靡的,它作为论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  一是法条含义的明确性;  二是法条自身的有效性;  三是法律条文与论证主题的相关性;  体系解释,指根据相关条款在法律文本章、节、款、项中的位置来解释该条款的含义;这是文意解释的延伸,但仍然是在法律文本  运用学说作为论证根据,要注意分析其内在理路,避免简单地"耍大牌"或者"数人头":你搬出梁慧星,我抬出王泽鉴;支持你观点的只有两位学者,支持我观点的有五位学者······这都不是理性讨论的态度  标题的功能有两种:一是表明论题,二是表明命题梁慧星教授曾提出,标题"必须是动宾结构的短语,不能是句子;只确定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考",多用于事实问题的考证;"批判",则火药味较浓,宜慎用;"论纲",多指问题很大,现在只能说个纲要  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应当是:与你的研究主题相关的重要的学术文献

我国是法治的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书法的论文2000字开头怎么写

契诃夫曾说:“艺术是到达人类统一的一种品味,在同一感情下结合艺术,会增进个人和人类的共同幸福!”可见艺术是多么重要,我为自己也会一门艺术而自豪,那就是——书法。 在我的生命之路上,穿插着一条蜿蜒的小路,那是我的绘画之路。这条路是从我还在幼儿园时开始的,那时,我大概只有六、七岁。由于当时我年龄小,所以,我只能从儿童画开始学起。一开始还很顺利,老师是一个很了不起的美术家,曾出过一些个人画展的书和杂志,在许多美术类书籍上也常出现老师的名字,她便是小有名气的徐晔老师,她教我们的时候讲的很生动。唯一遗憾的是,因为我的想象力不够丰富,想不出该画什么,便自行离开了课堂,那时离刚开始学习才不到两年…… 古琴,低沉深奥;二胡,催人泪下;萧,凄凄凉凉;古筝,柔和优美。但,我最喜欢的还是古筝。 我喜欢绘画,绘画对我有着神奇的吸引力。它就像一个磁铁,将我牢牢地吸住。 都是开头!望采纳一下!!!!!谢谢!

我对书法情有独钟——每每拿起毛笔,便从心底涌上一股对书法的炙热情感;每写下一笔一划,我便悉心体会笔与纸的摩擦。而在我眼中,这一笔一划,一字一句已不再成了简单的宣纸上的渲染,而是一个国家几千年的责任与精髓…… 希望能帮到你,谢谢!

1、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2、笔墨纸砚描绘山水诗乡梦,多彩宣城争创“中国书法城”。3、阐释书法精神,传承文化精髓。4、传承中华文明,弘扬书法艺术。5、点到为止,一字千金。6、读诗千首,挥毫万字。7、富有生机就是美。8、感受美,欣赏美,创造美,展示美。9、翰墨怡且乐,书法寿而康。10、弘扬传统,书写卓越。11、弘扬民族文化精髓,演绎书法神奇魅力。12、画笔描绘美好未来,色彩绘就壮丽人生。13、精雕细刻出精品,千锤百炼铁成金。14、苦攻中外古今万卷书,巧绘人情物理千张画。15、练好钢笔书法,传承汉字文化。16、练好硬笔书法,传承汉子文化。17、练一手好字,传一代文明。18、练中华书法,承传统文化。19、美术可以表现文化,美术可以辅翼道德。20、泼墨造物,笔下生花。

关于税法的论文2000字开头怎么写

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 论我国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 | [<<] [>>] --------------------------------------------------------------------------------一、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基本目标 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现代化的目标是:在全社会确立税收法治的观念,增强民主平等的纳税意识。建立和健全统一的反映现代税制结构要求的税收法律,完备税收法律体系。建立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提高纳税人的主人翁地位,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形成严格统一的税收执法,做到依法行政。实行征管手段和组织的现代化,实现公平与效率。在全社会建立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二、实现税法制度现代化的主要途径 首先,要实行税法观念上的现代化,树立四个现代化的基本观念: “企业者国家”向“税收国家”的转变,树立税收国家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国家分为所有者国家、企业者国家和税收国家。建国后,我国通过计划分配的形式,即国家凭借所有权来取得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为主的财政收入,基本上是属于企业者国家类型。以后通过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现在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超过了90%,已经转变成了税收国家。 树立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观念 税收的开征与停征、税收的加成和减免以及其他基本要素均由法律来规定。现代税收国家法治的核心之一,体现为既是民主的,又是监督的,税法的制定也必须要贯彻民主立法权和民主监督权的思想。纳税人对税款的用途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有权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树立税收征管“三服务”的价值取向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是对纳税人的监管和完成税收任务这种单一型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税收征管工作的价值取向应当是“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这种复合型的税收目标。为此,征管工作的理念应当是“法治、科技、服务、管理”。 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税法是一种义务性规范。但从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必须实行由单一的义务观念向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转变,树立平等的权利义务统一观。这就不仅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而且要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良好风气;树立起纳税人权利的意识。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税收制度上的现代化。要始终强调税负公平和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要在税收制度的各个要素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 税法现代化在宪法上的保障制度 我国宪法对税法现代化,包括对税收法定原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权利的统一,规定的比较简单。在适当的时候,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基本结构和方针原则应在宪法中得到体现。 对1994年开始的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改革所迈向的税法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里程,必须完善和发展 首先,税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需要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并与国际接轨。增值税和所得税由于其自身的优点及特性,成为中国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1)对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必须创造条件,实行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过渡。(2)对商品经营与服务行业实行普遍调节的营业税。(3)完善对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实行普遍调节和特殊调节相结合的关税制度。(4)尽快统一目前存在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的做法,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改变目前外资实际上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 其次,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转变;简化税率,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统一减免项目规定,从严界定减免扣除权限;统一提高生计扣除800元的基础扣除标准;在税率和减免税项目、扣除标准方面与企业所得税协调等等。 完善农业税制。进一步把在部分地区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对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试点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以缓解入世对我国农产业的冲击。 另外,还要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_php?xname=7DRODV0&xpos=8&dname=

这类题目太宽泛,建议不要选。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