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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论文摘要

发布时间:2024-07-04 19:42:48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论文摘要

就目前现状来看,解决这一“棘手难题”还须从技术层面和监管层面“双管齐下”,形成合力。首先,各类网络运营商要不断加强人才和科技投入和应用后台审核力度,持续升级网络安全系统,稳固网络后台,保护访客隐私;其次,就监管层面而言,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网络数据安全制度标准,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用户隐私分级分类的保护体系,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持续展开专项治理,不断强化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整体提升网络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建设。可以确定的是,唯有全社会线上线下共建共立、相互作用,才是为网民个人隐私织就一张坚固“保护网”的不二法门。

其实在如今这了大数据时代,我们要想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就要在一些社交平台上,或者说是一些软件上面去私自填自己的个人信息,否则的话就很容易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

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分享按钮0[提要]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安全,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数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工具,而并不是一种专为窃取隐私而发展形成的泄密途径。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但是在W0时代,面对如此众多的社交和共享应用,我们的这一权利慢慢地被消磨掉了。事实上,一些专家认为,这一权利已经丢失了。我们看到了一些严重的事实:无论是大众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做法跟踪我们的行迹、习惯和选择。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安全,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据安全往往涉及到很多隐私,数据被谁掌握,怎样能够保证安全,是我们一直比较困惑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下又再一次被放大。在信息爆炸的信息化社会,保护隐私安全不仅仅是我们所谈到的大数据或者技术或者个人的单独行为,它是整个社会行为。所有东西都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技术手段解决,它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还有道德建设。现在很多数据涌来,一时间我们面临的数据非常多,这时候相关规则,立法甚至道德宣讲或者体系建立都要跟得上。工具没有好坏,看用在谁的手上。如果因为控制不好,就会很泛滥。这是取决于我们的手段,取决于我们对于建设的投入和关注。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市场经理亢海峰在访谈中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市场经理亢海峰在访谈中指出,隐私的问题不是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在没有大数据时代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有很多隐私的问题,左邻右舍,正常来讲每个人回到家里希望把门关上,窗帘拉上,大家不愿意分享。这些一直有,只不过是到大数据时代,自媒体发布多了,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法有两点,一个是技术手段一个是我们自己本身,如果你不愿意这个东西泄露,我们尽量少发布这样的信息。当然有一些信息已发布出去的,而且其中有一些不和谐因素,想要控制这些方面的问题这就要通过立法实现。现在有人提出相应的立法,这个是体制和法律配套过程。 大数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工具,而并不是一种专为窃取隐私而发展形成的泄密途径。既然是工具,那关键看工具用在什么地方,掌握在谁手里,就像枪一样,在人民军队就保卫人民。关键是看怎么利用这个东西,去做什么事情。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身也必须要考虑到,怎样保护用户的隐私,这一直都是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在探索的一件事情。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享,真正创造数据价值,这才是大数据真正的目的。

尽量不要泄露自己的隐私信息,还有身份证,或者可以见识自己身份的东西。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论文题目

一)加大信息安全宣传力度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需要政府主导进行解决,但却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来完成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针对当前国内网民信息安全素养不足的普遍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展开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网民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素养的有效提升,从源头上实现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防范。例如在教育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门对小学、中学、大学等各阶段、各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技能融入到教材或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使学生能够从小接触、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与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素养。而在媒体宣传方面,则可以以专题节目、纪录片、网络知识科普活动等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技能展开宣传,并由网警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向公众推送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公众的信息安全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会随之逐渐减少。  (二)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从目前来看,政府网络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需要在现有政府网络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使政府监管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例如针对网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构,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展开全面监控与事前预防,一旦发现违法分子,应立即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将这类行为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征信体系中来,为公众提供有效警示。同时针对一些潜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则可以转变工作思路,在从网络入手的同时,与公民主动进行沟通,了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交易的情况,并以此为线索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从而降低网络监管的难度。  (三)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各网络平台系统,因此为避免公众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所泄露,政府还需加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从行业准入方面入手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将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用户隔绝在互联网行业之外,改变当前互联网行业内的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因此政府部门还需对互联网加以引导,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鼓励企业健康使用大数据,主动担负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责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选择“竭泽而渔”,这样整个行业都会为了长远发展而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信息使用也会变得更加规范。  (四)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问题也比较明确,因此只要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那么网络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必然能够得到完善。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就应在法律中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以明确,只要收集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无论是主动贩卖用户个人信息,还是用户个人信息因其他问题而被泄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一些无须长期使用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在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可继续保存或备份。而对于主动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恶性违法行为,则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中来,强制违法分子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对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赔偿,这样在违法成本及风险高于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后,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变得越来越少。  (五)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研发  防火墙、数据加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技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政府部门还需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积极合作,围绕信息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展开专项研究,在掌握各种先进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信息安全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既可以为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同时也能够寻求互联网企业的支持,解决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的相关资金问题。

实名制火车票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个人私事免受干扰的权利   提及隐私,现代人可能会想到个人日记、通信通话等个人的隐秘事项,也可能会想到夫妻生活、消费开支等个人的私密事务,甚至还会想到身高体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不愿公开的资料等。没错,这些不愿外人知道、不愿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就是隐私。   当人类开始使用树叶做遮羞布的时候,“隐私”就已经在人脑中形成概念。而“家丑不可外扬”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希望个人的隐私得到保障。只不过,受交通、通信等手段和技术的限制,古时的生活不像现在这么开放,“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式的相对“隐居”隔离使人们并没有将隐私视为一种“权利”。即使人们意识到隐私的重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就足以保护。两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文明进程大跨步向前迈进,交通、通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展了个体的活动空间,“隐私”遭遇“外扬”现象时有发生,依靠个体力量保护自己隐私变得越来越困难。   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为对抗他人对个人隐私的干预,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在这篇论文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提出来,认为这项权利是个人自由的起点,只有通过界定这项“人类最广泛、文明最珍视”的权利,个人的“信仰、思想、情感和感受”才能得到保障。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进入20世纪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相继对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信息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等保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方法就是要谨慎地提供个人信息,不要过多的在网络上暴露我们的信息,不要把重要信息保存到电脑或是手机上。谨慎提供个人信息,在使用某些应用时或是登录某些网页时,有时候可能需要同意隐私协议等条款。这时就要判断是否有必要提供个人信息。

你好。不要把一些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到朋友圈。比方说,不要晒火车票、发票、收据等东西,因为上面有你的身份信息;不要晒自己的住所,因为这样很容易会暴露你的位置,让一些“有心人”有机可乘。

大数据时代如何保护个人隐私论文3000字

实名制火车票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个人私事免受干扰的权利   提及隐私,现代人可能会想到个人日记、通信通话等个人的隐秘事项,也可能会想到夫妻生活、消费开支等个人的私密事务,甚至还会想到身高体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不愿公开的资料等。没错,这些不愿外人知道、不愿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就是隐私。   当人类开始使用树叶做遮羞布的时候,“隐私”就已经在人脑中形成概念。而“家丑不可外扬”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希望个人的隐私得到保障。只不过,受交通、通信等手段和技术的限制,古时的生活不像现在这么开放,“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式的相对“隐居”隔离使人们并没有将隐私视为一种“权利”。即使人们意识到隐私的重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就足以保护。两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文明进程大跨步向前迈进,交通、通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展了个体的活动空间,“隐私”遭遇“外扬”现象时有发生,依靠个体力量保护自己隐私变得越来越困难。   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为对抗他人对个人隐私的干预,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在这篇论文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提出来,认为这项权利是个人自由的起点,只有通过界定这项“人类最广泛、文明最珍视”的权利,个人的“信仰、思想、情感和感受”才能得到保障。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进入20世纪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相继对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信息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等保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一)加大信息安全宣传力度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需要政府主导进行解决,但却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来完成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针对当前国内网民信息安全素养不足的普遍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展开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网民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素养的有效提升,从源头上实现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防范。例如在教育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门对小学、中学、大学等各阶段、各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技能融入到教材或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使学生能够从小接触、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与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素养。而在媒体宣传方面,则可以以专题节目、纪录片、网络知识科普活动等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技能展开宣传,并由网警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向公众推送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公众的信息安全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会随之逐渐减少。  (二)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从目前来看,政府网络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需要在现有政府网络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使政府监管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例如针对网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构,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展开全面监控与事前预防,一旦发现违法分子,应立即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将这类行为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征信体系中来,为公众提供有效警示。同时针对一些潜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则可以转变工作思路,在从网络入手的同时,与公民主动进行沟通,了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交易的情况,并以此为线索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从而降低网络监管的难度。  (三)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各网络平台系统,因此为避免公众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所泄露,政府还需加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从行业准入方面入手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将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用户隔绝在互联网行业之外,改变当前互联网行业内的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因此政府部门还需对互联网加以引导,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鼓励企业健康使用大数据,主动担负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责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选择“竭泽而渔”,这样整个行业都会为了长远发展而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信息使用也会变得更加规范。  (四)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问题也比较明确,因此只要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那么网络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必然能够得到完善。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就应在法律中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以明确,只要收集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无论是主动贩卖用户个人信息,还是用户个人信息因其他问题而被泄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一些无须长期使用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在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可继续保存或备份。而对于主动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恶性违法行为,则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中来,强制违法分子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对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赔偿,这样在违法成本及风险高于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后,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变得越来越少。  (五)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研发  防火墙、数据加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技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政府部门还需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积极合作,围绕信息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展开专项研究,在掌握各种先进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信息安全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既可以为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同时也能够寻求互联网企业的支持,解决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的相关资金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平台中,我们的个人隐私很容易被暴露。所以我们在进行网页浏览时,需要谨慎。尽量不要浏览危险网站。

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分享按钮0[提要]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安全,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数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工具,而并不是一种专为窃取隐私而发展形成的泄密途径。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但是在W0时代,面对如此众多的社交和共享应用,我们的这一权利慢慢地被消磨掉了。事实上,一些专家认为,这一权利已经丢失了。我们看到了一些严重的事实:无论是大众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做法跟踪我们的行迹、习惯和选择。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安全,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据安全往往涉及到很多隐私,数据被谁掌握,怎样能够保证安全,是我们一直比较困惑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下又再一次被放大。在信息爆炸的信息化社会,保护隐私安全不仅仅是我们所谈到的大数据或者技术或者个人的单独行为,它是整个社会行为。所有东西都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技术手段解决,它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还有道德建设。现在很多数据涌来,一时间我们面临的数据非常多,这时候相关规则,立法甚至道德宣讲或者体系建立都要跟得上。工具没有好坏,看用在谁的手上。如果因为控制不好,就会很泛滥。这是取决于我们的手段,取决于我们对于建设的投入和关注。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市场经理亢海峰在访谈中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市场经理亢海峰在访谈中指出,隐私的问题不是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在没有大数据时代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有很多隐私的问题,左邻右舍,正常来讲每个人回到家里希望把门关上,窗帘拉上,大家不愿意分享。这些一直有,只不过是到大数据时代,自媒体发布多了,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法有两点,一个是技术手段一个是我们自己本身,如果你不愿意这个东西泄露,我们尽量少发布这样的信息。当然有一些信息已发布出去的,而且其中有一些不和谐因素,想要控制这些方面的问题这就要通过立法实现。现在有人提出相应的立法,这个是体制和法律配套过程。 大数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工具,而并不是一种专为窃取隐私而发展形成的泄密途径。既然是工具,那关键看工具用在什么地方,掌握在谁手里,就像枪一样,在人民军队就保卫人民。关键是看怎么利用这个东西,去做什么事情。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身也必须要考虑到,怎样保护用户的隐私,这一直都是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在探索的一件事情。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享,真正创造数据价值,这才是大数据真正的目的。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论文摘要

谈到隐私保护的问题,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隐私。从法理角度来讲,隐私是已经发生了的符合道德规范和正当的而又不能或不愿示人事或物、情感活动等。除却我们的私人账号和密码,浏览记录、聊天记录甚至购物记录都是隐私范畴之内。具体而言,保护用户隐私安全应该从几个方面下手:首先,隐私保护要将隐私知情权,决定权交还给用户本人。绝大多数互联网应用将用户使用权和隐私获取强行绑定在一起,不同意隐私条款就不能使用应用,堪比“霸王条款”。要知道对很多功能来说,隐私数据只是可有可无的角色。第二,不能将隐私保护建立在道德自律基础上。隐私保护需要的是可靠手段,如法律、程序等等,需要利用强制力保护隐私,而不能仅仅依靠信用和道德。隐私就是“钱”,用信用道德去约束利益诱惑显然并不是明智之选,强制力管理隐私的效率明显会更高。第三,要找到安全、可靠且高效的途径利用隐私数据。解决隐私问题并非毫无办法,受益于密码学的发展,隐私数据可以通过密码学的加密手段避免泄露,目前市面上已经涌现出不少针对隐私安全的解决方案,如链飞科技推出的隐私数据存储应用WingChainDB和针对隐私数据多方协作的WingChainDX,都能够实现隐私数据保护的功能。

打印文章发送给好友分享按钮0[提要]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安全,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大数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工具,而并不是一种专为窃取隐私而发展形成的泄密途径。 隐私是我们最基本也是最神圣的一种权利。但是在W0时代,面对如此众多的社交和共享应用,我们的这一权利慢慢地被消磨掉了。事实上,一些专家认为,这一权利已经丢失了。我们看到了一些严重的事实:无论是大众还是个人都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做法跟踪我们的行迹、习惯和选择。然而在大数据时代即将来临的今天,我们如何去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安全,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数据安全往往涉及到很多隐私,数据被谁掌握,怎样能够保证安全,是我们一直比较困惑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下又再一次被放大。在信息爆炸的信息化社会,保护隐私安全不仅仅是我们所谈到的大数据或者技术或者个人的单独行为,它是整个社会行为。所有东西都不可能通过单一的技术手段解决,它可能通过法律手段还有道德建设。现在很多数据涌来,一时间我们面临的数据非常多,这时候相关规则,立法甚至道德宣讲或者体系建立都要跟得上。工具没有好坏,看用在谁的手上。如果因为控制不好,就会很泛滥。这是取决于我们的手段,取决于我们对于建设的投入和关注。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市场经理亢海峰在访谈中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产品市场经理亢海峰在访谈中指出,隐私的问题不是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在没有大数据时代的时候,我们就已经有很多隐私的问题,左邻右舍,正常来讲每个人回到家里希望把门关上,窗帘拉上,大家不愿意分享。这些一直有,只不过是到大数据时代,自媒体发布多了,这种情况下,解决方法有两点,一个是技术手段一个是我们自己本身,如果你不愿意这个东西泄露,我们尽量少发布这样的信息。当然有一些信息已发布出去的,而且其中有一些不和谐因素,想要控制这些方面的问题这就要通过立法实现。现在有人提出相应的立法,这个是体制和法律配套过程。 大数据实际上就是一种工具,而并不是一种专为窃取隐私而发展形成的泄密途径。既然是工具,那关键看工具用在什么地方,掌握在谁手里,就像枪一样,在人民军队就保卫人民。关键是看怎么利用这个东西,去做什么事情。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本身也必须要考虑到,怎样保护用户的隐私,这一直都是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不断在探索的一件事情。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享,真正创造数据价值,这才是大数据真正的目的。

‍‍‍‍我们觉得公民隐私能保护,大数据时代下要的就是数据,数据是可以暗地交易的,除非我们的信息谁都不透露,但生活在这个信息时代,啥都要登记,电话卡,银行等等,我见过从银行里买客户信息300块一万人的信息,装修公司从售楼部5块一个客户的信息买过来,还有很多例子。而这些数据还可以二手买卖,再拿手机说,我们便装个app都要各种授权。有个新闻报道,居民信息被盗用,头上欠了很多钱,而这个居民还是个农村的远门都没出过,而他最近好像就是买个什么东西需要身份证复印登记。就这样身份就被盗用。‍‍‍‍

实名制火车票容易泄露个人信息。   隐私权:个人私事免受干扰的权利   提及隐私,现代人可能会想到个人日记、通信通话等个人的隐秘事项,也可能会想到夫妻生活、消费开支等个人的私密事务,甚至还会想到身高体重、电话号码、邮箱地址等个人不愿公开的资料等。没错,这些不愿外人知道、不愿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就是隐私。   当人类开始使用树叶做遮羞布的时候,“隐私”就已经在人脑中形成概念。而“家丑不可外扬”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人们希望个人的隐私得到保障。只不过,受交通、通信等手段和技术的限制,古时的生活不像现在这么开放,“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式的相对“隐居”隔离使人们并没有将隐私视为一种“权利”。即使人们意识到隐私的重要,凭借自己的力量就足以保护。两次工业革命之后,人类的文明进程大跨步向前迈进,交通、通讯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展了个体的活动空间,“隐私”遭遇“外扬”现象时有发生,依靠个体力量保护自己隐私变得越来越困难。   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为对抗他人对个人隐私的干预,1890年,美国私法学者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的概念。在这篇论文中,第一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提出来,认为这项权利是个人自由的起点,只有通过界定这项“人类最广泛、文明最珍视”的权利,个人的“信仰、思想、情感和感受”才能得到保障。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利的重要内容,逐渐得到各国法律的确认和保护。进入20世纪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先后以法律法规等形式,相继对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信息网络时代的隐私权等保护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论文

大数据时代最近如火如荼的展开,但随之而言隐私权则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前些日子facebook数据泄露不是最好的证明么?所以,身处这样一个大数据的时代,需要更加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可能你在不经意之间,就会将自己的数据泄露给别有用心者。身处大数据行业的工作者,其实对于数据的隐私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对数据隐私的泄露有着可能别人没有办法触及的深度。那,我们究竟应该怎么捍卫我们的隐私权呢?如何保证在这个看似透明的时代,拥有自己的数据壁垒呢?首先,你需要定期的去清理你的cookies。所谓的cookies,就是让你清除你在浏览器可能遗留的身份信息,让自己的数据行为不能成流程的存储在某些数据库中。其次,当你要扔你的快递信息时,你需要将上面的相关信息用笔涂掉或者撕碎。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根据你的信息就进行诈骗。再者,在互联网平台上,要注意使用化名或者别名,而不用随意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除此以外,真实信息譬如你的家庭住址等信息也不要随意发布在互联网上。最后,我们一定要好好照管好自己的手机。不要随意去下载一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软件,以及去浏览一些不安全的站点。这样,可能会让你的手机中毒,最终将自己的手机里存储的信息都泄露出去。

就目前现状来看,解决这一“棘手难题”还须从技术层面和监管层面“双管齐下”,形成合力。首先,各类网络运营商要不断加强人才和科技投入和应用后台审核力度,持续升级网络安全系统,稳固网络后台,保护访客隐私;其次,就监管层面而言,相关部门要加快完善网络数据安全制度标准,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用户隐私分级分类的保护体系,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持续展开专项治理,不断强化行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整体提升网络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建设。可以确定的是,唯有全社会线上线下共建共立、相互作用,才是为网民个人隐私织就一张坚固“保护网”的不二法门。

一)加大信息安全宣传力度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需要政府主导进行解决,但却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来完成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针对当前国内网民信息安全素养不足的普遍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展开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网民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素养的有效提升,从源头上实现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防范。例如在教育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门对小学、中学、大学等各阶段、各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技能融入到教材或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使学生能够从小接触、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与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素养。而在媒体宣传方面,则可以以专题节目、纪录片、网络知识科普活动等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技能展开宣传,并由网警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向公众推送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公众的信息安全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会随之逐渐减少。   (二)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机制   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从目前来看,政府网络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需要在现有政府网络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使政府监管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例如针对网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构,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展开全面监控与事前预防,一旦发现违法分子,应立即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将这类行为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征信体系中来,为公众提供有效警示。同时针对一些潜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则可以转变工作思路,在从网络入手的同时,与公民主动进行沟通,了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交易的情况,并以此为线索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从而降低网络监管的难度。   (三)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   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各网络平台系统,因此为避免公众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所泄露,政府还需加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从行业准入方面入手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将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用户隔绝在互联网行业之外,改变当前互联网行业内的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因此政府部门还需对互联网加以引导,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鼓励企业健康使用大数据,主动担负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责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选择“竭泽而渔”,这样整个行业都会为了长远发展而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信息使用也会变得更加规范。   (四)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问题也比较明确,因此只要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那么网络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必然能够得到完善。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就应在法律中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以明确,只要收集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无论是主动贩卖用户个人信息,还是用户个人信息因其他问题而被泄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一些无须长期使用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在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可继续保存或备份。而对于主动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恶性违法行为,则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中来,强制违法分子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对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赔偿,这样在违法成本及风险高于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后,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变得越来越少。   (五)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研发   防火墙、数据加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技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政府部门还需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积极合作,围绕信息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展开专项研究,在掌握各种先进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信息安全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既可以为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同时也能够寻求互联网企业的支持,解决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的相关资金问题。

我曾经有一个朋友,在快递公司工作。有一次喝酒,他跟我讲,所有快递人的资料,都会以每个五毛钱的价格卖给有需要的人。想想真的可怕,我们的快递上面,有我们的电话,姓名以及家庭住址,这样的信息泄露,真的会造成很大的危害。所以我一般很少在网上买东西,心里边对这种个人信息的泄露很抗拒。经常性的我们会收到短信,全都是一些购物网站的信息。其实我们平时在网上,千万不要随意的注册一些账号。不管这个网站是什么类型的,我们的个人信息都有可能被他泄露。其实我真正害怕的,是那种骗子,因为他知道我们的电话以及姓名。他若是给我们父母打电话,说我们发生了意外,让父母给他们汇钱,恰好那个时候我们电话关机,岂不是被骗子得逞。现在有很多支付的方式,比如说百度钱包,微信支付,QQ支付,支付宝支付,每一张都需要绑定银行卡。绑定银行卡可以,但是卡内的余额千万不要存有太多,万一被黑客套取资料,我们损失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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