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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爱情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5 18:04:19

婚姻与爱情论文1000字内容

爱情是时尚的,而婚姻是高尚的。 首先,顾名思义,时尚总是有着非常鲜明的时代特色,它抑或标新立异,抑或推陈出新,要求年年出新品,季秀有流行,于是变得多了也就只能更多地流于形式。就拿最有时尚意味的女性服饰来说吧:去年流行的是黄色,今年新潮的是橙色,变得只是颜色,衣服的料子还是那么几种;上月推崇的是露背,这月时尚的是低胸,变得只是裹的部位,彰显的依旧是露肉之“美”。所以,恕我直言,时尚多半是脆弱、短暂甚至是浅薄的,它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浮躁和盲从,由此看来,时尚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同时,也着实害人不浅(当然,时尚并非一无是处)。 然而,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使我痛心疾首的是,我们有多少爱情中了时尚之毒。不知从何时起,爱情变得不再纯粹了,人们心中最初的那份对爱的忠诚和执著是这样经不起现实的考验,人们以爱情为砝码换取物质享受的欲望变得如此赤裸裸,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一个个关于情感婚姻的时尚热:二奶、情人、老夫少妻、小三、闪婚和侨婚,它们有哪一个不是打着爱情或者人性的幌子去行贪欲之实呢?最为可悲的是这些原也可以成为一种时尚! 综上所述,当今社会里,这些越来越变味的爱情基本上已经拥有了时尚的所有特点,它们以一种浮躁盲从的心理去追求一时的虚荣和短暂的快感,而自身却是极为脆弱、短暂和浅薄的,然而它们却总是可以泪眼涟涟甚至是寻死觅活地陶醉于其中,来得快去得也快,只要有所谓新的时尚来到,它们便可以破涕为笑,发出“原来生活如此美好”的感慨!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婚姻和高尚吧。 爱情为了追求时尚,它们可以不惜花上一个月的工资只为买一件流行的露背衫,草草地穿上不足一个月,时尚过去了,便一把扔进衣柜一隅(这种衣服捐给灾区都不好捐),不再问津了。然而,婚姻却完全不一样,它们会为了一件心仪已久的衣服,省吃俭用数月,会等到反季促销的时候再出手,并且穿在身上它第一个想问的却是问对方漂不漂亮。我不知道,由此看来婚姻相对于时尚的爱情来说到底是愚蠢还是高尚?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说明的是婚姻比爱情更加务实,并且装着对方。 长久以来,大家对于爱情都有一个普遍认同,那就是爱情是自私的。其实,绝大多数人在这点上都犯了一个以狭义充广义的错误,爱情的自私原本指的是不能把这份爱分给其他任何一个爱情之外的第三方,而时下有多少年轻人却自傲自大地把它理解成甚至演义成:爱情是完全以自己为中心的,甚至把爱情的对方也都包括在了本人行于自私的行列。然而,婚姻却完全不一样,婚姻懂得分享,它从来不离不弃,始终坚守如一,哪怕双方有多大的矛盾和分歧,它们也懂得“家丑不可外扬”和“床头吵架床尾和”。我小时候有这样一对邻居,他们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甚至还会动起拳脚。有一次,两口子又吵起来了,由于是半夜,把街坊邻居吵得都睡不成觉,于是有一个年长大爷冲着正在动手打女人的男人一顿责骂,哪知道却引来了女人的极大反抗,并且还说:“你这个老不死的,我们两口子吵架你瞎掺和什么啊?他打我,那是因为我先骂了他还先动了手!”大爷当场就闪了自己一个嘴巴子,无言而回。转眼,二十年过去了,这对夫妻两人都还健在,听老家人说他们还常常吵架,但每次吵架都不会超过两个小时,吵闹之后都是更加为对方忘我地付出和恩爱。 当然,也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很显然,它是对“婚姻高尚论”的一个最大的反证,但我无意于要和它分个高低,大千世界本身就是无奇不有的,我承认它的存在性,但决不能接受它的普遍性,其实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它较爱情和世态炎凉的相对比较下的高尚性,也许古人所言的“糟糠之妻” 和“犬马之夫”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

我的爱情婚姻观  俗语说的好:“一个成功男人的背后肯定有一个贤惠的女人默默地支持他”。  可见,事业的成功与否是与美满的婚姻家庭是密不可分的。从恋爱到建立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而处于青春韶华时期的我们,必须树立起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处理好复杂的感情与人际关系,争取早日成才。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首先要清楚什么是爱情。所谓爱情,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得社会基础和共同得生活理想,在各自得内心形成得相互倾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生伴侣得一种强烈得、纯真、专一得感情。爱情包括三个层次:性爱,理想与责任。性爱是区别别的情感的标志,没有了性爱,爱情就显得不那么完整,但性爱并不是非有不可得,性只是最基本的层次,理想与责任才是爱情的两大基石。理想富裕爱情深刻的社会内涵,是爱情生长的内在依据。恋人之间在思想上、行为上渐渐的受到对方的熏染,逐渐的实现两个人在精神上的交融,使得双方拥有共同的人生价值观、共同的人生目标,唯有如此,才能保障爱情的长久。而责任是性爱与理想的升华,是坚贞爱情的“试金石”这种责任不可认为是狭义的对性的负责,同时包括对对方的扶养,呵护,信任,支持的责任,唯有这些自愿的担当,才能丰富爱情的内涵,提升爱情的境界。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其次是要遵守恋爱中的道德规范。并不是要女方遵守三纲五常,而是要求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共同遵守一些必要的行为准则。一是尊重对方的人格;而是自觉承担对对方的责任;三是文明相亲相爱。恋人间的彼此尊重的人格表现,主要是尊重对方的独立性和重视双方的平等。现在许多恋人把对方看成是自己的服用或依附失去自我,都是对爱情的实质的曲解,唯有正确的、平等的与恋人交往才能不会导致许多的悲剧发生。自觉地承担责任并不是什么海誓山盟,而是生活中的诸行动的自觉,在点滴中之类的爱情永远比一阵风一阵雨式的爱情来的甜蜜与长久。虽然性是恋人之间最主要区别与其他的情感的标志,但是恋人间还是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双方的相敬如宾、举案齐眉更能体现出真爱的光辉,要让他(她)明白并不是性才让她(他)选择了你。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正确的处理好感情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对于大学上而言,主要的还是处理好爱情与学习间的关系。大学生时代是人生中美好时光之一,对爱情艳丽的花朵要精心呵护才会绽放出绚烂的花朵。然而大学生应该对爱情持谨慎的态度,避免在恋爱的问题上的把握与处理不当。在与异性交往的过程的中,要区别友谊与爱情之间的根本区别,避免身陷纠结之中,给彼此平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有的人能够辨别有一与爱情,但是不能够处理好与其他食物间的关系,沉迷于卿卿我我之中荒废了学业,这样的爱情观不利于正确的处理恋爱过程中出现的矛盾与错则,从而导致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心灵上蒙上一层阴影。其次是不能片面的和巩俐的对待爱情,或是勾画脱离现实的恋爱对象,片面的追求外在形象,或是用来摆脱孤寂的爱情,都不是真挚的爱情,也不会有什么好的结果。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二是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正确的做法有:一是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  二是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三是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通常宣泄的方法有: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四是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五是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  要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要端正恋爱动机。恋爱是未来寻找志同道合、白头偕老的终身伴侣,而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  恋爱是缔结婚姻、组成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婚姻和家庭则是恋爱的结果。婚姻和家庭是爱情在内容上、形式上的升华。婚姻和家庭是两个既密切相关又具有明显区别的概念。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间的关系的结合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在婚姻关系的基础上、血缘关系上、收养关系而产生的有亲属之间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婚姻成功的体现在于家庭的幸福,家庭的美满又彰显婚姻的意义。婚姻是家庭形成的必要条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分析婚姻家庭的演变及其价值应该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广阔视野中来把握,不应局限于婚姻家庭的下小范围内,这样对我们形成正确的恋爱婚姻观是非常关键的。婚姻不是为了结婚去结婚的,婚姻,或者说结婚是因为遇到这么一个人,想要和他承担起家庭的重任,愿意分担他的家庭压力,他也愿意分担我的。他愿意照顾我,我也愿意照顾他。最重要的是彼此相爱。如果没有爱情,或者说没有任何爱情,宁可一辈子不结婚也不委屈的随便找个人结婚。同时,爱情也是家庭和睦的前提!所以不能够因为其他的原因使得两个没有感情的人缔结婚姻,组建家庭。  正确的恋爱婚姻价值观需要我们认识到爱情的、婚姻的、家庭的作用,家庭美德在维系和谐美满的婚姻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而非常独特的功能,家庭内的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其基本的规范是:一是尊老爱幼;二是男女平等;三是夫妻和睦;四是勤俭持家;五是邻里团结。做得如此这般的基本准则就可以维系家庭的和睦,促进婚姻的和谐发展。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需要道德维系,也需要法律来调整,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家庭婚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习婚姻家庭法,对于学生培养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法律意识,运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解决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爱情与婚姻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关于爱情与婚姻的心得体会 和闺蜜聊天,她和我一样,算是被“富养”他要的是一个可以让他感到幸福奋斗有动力的女人,不是一个想让他回归童年的欧

1、要正确对待恋爱。正确处理好恋爱、学业、事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恋爱是人生的一件大事,但并不是人生的全部。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因为学习是大学生的主要目的。事业高于爱情,主张事业为主,不宜过早地恋爱。但也不要认为爱情是事业的绊脚石,处理得好的话,爱情也能对事业起到催化作用。2、要培养爱的能力。其爱的能力包括以下几种:(1)迎接爱的能力。如果一个人心中有了爱就要敢于用正确的方式表达;如果面对别人的示爱时要能够取舍,并及时做出接受或拒绝的选择。能够承受求爱拒绝或拒绝求爱的心理困扰。(2)拒绝爱的能力。对于自己不愿意接受或认为不值得接受的爱情应有勇气拒绝。拒绝时应注意两点:一、如果不希望爱情到来,拒绝的语气要果断坚决,容不得半点优柔寡断,否则对对方造成的将是更大的伤害。二、要掌握恰当的方式。要掌握说话的方式和度。虽然每个人都有拒绝爱的权力,但是也要做到对别人起码的尊重。3、要正确处理恋爱挫折。(1)正视现实,失恋之苦在于一个“恋”字,爱情是双向、相互的,以双方的爱情为基础,失去任何一方,爱情就会失去了平衡,恋爱即告终止。这时失恋的一方无论对另一方爱得有多深,都是不现实的了,作为有理智的大学生应该正视这一现实。(2)换位思考,要设身处地的为对方着想。这样作有助于你理解对方终止爱情的原因,有助于你接受失恋这一痛苦的现实并及早走出失恋的阴影。(3)感情宣泄。不要过分地隐藏或压抑失恋带来的痛苦,要找适当的方式进行宣泄。通常宣泄的方法有:1)眼泪缓解法。在悲痛欲绝时大哭一场,可以使情绪平静。专家认为,眼泪能把有机体在应激反应过程中产生的某种毒素排出去。2)运动缓解法。剧烈的体育运动有助于释放激动情绪带来的能量。3)转移注意。心情不佳时,可以做些自己感兴趣的事。4)文饰法。当得不到自己爱的人,失恋时,援引合理的理由和事实来解释挫折,从而获得精神上的安慰。5)倾诉。向可以信任的师长,同学,朋友,老师等诉说自己心中的烦恼,也可以写日记或写信。如果感觉心中的积郁实在太深,无法排解时,也可以找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咨询。(4)情境转移。失恋后之所以难以摆脱恋情的困扰,就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与昔日的恋人有者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要想摆脱失恋的痛苦,就要换一个崭新的环境,暂时离开曾经熟悉的环境。把自己置身于一个欢乐的环境中去。如多交一些朋友,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娱乐活动,或者可以找人去逛逛街,出去旅游散散心等,这样有助于心情的开阔。另一方面是由于失恋后有一种空虚感,暂时难以适应,所以可以用工作或其他什么方法来充实自己,不让在有空余的实践胡思乱想。(5)升华。要尽快把失恋升华为一种奋发向上的动力,尽快投入到学习或者工作中去。切不可因为失恋而一蹶不振,认为生活、人生都失去了意义。要知道,恋爱是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生活的全部。要正确的看待爱情,摆正爱情的位置,处理好爱情于学习,爱情于人生,爱情于婚姻的关系。4、端正恋爱动机。恋爱不是为了安慰解闷,寻找刺激,更不是单纯为了性的满足。恋爱对象的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忽视了经济、政治、文化、个性等因素,但是共同的理想的指向、共同的品德和情操是最根本的。恋爱动机的好坏,直接关系的恋爱的成功与否。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桥梁,其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事业和性爱的有机结合。这是我查的资料啊,你可以再加些自己的话进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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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上本没有爱情,动物只有生理上的本能反应,为了物种的延续性而一代代交配下去。人进化了,拥有了精神世界,于是爱情诞生了。最初的爱情只是简单的喜欢而已,经过上千万年的演化,随着精神世界的发展,爱情越来越复杂,逐渐超越了“喜欢”的范畴。现代爱情建立在丰富的交流感知方式和社会信仰上,但仍然脱离不了原始的生理特征。  爱情是什么,不过是精神上升华了的喜欢而已,不过是他异或她成为了你生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两个人的意识交融在一起,然后精神爱情和生理爱情完美的结合起来,再后来,你们告别父母,互相依靠的共渡一生。养育后代本是原始行为,在进化了的精神世界里这被称作“爱情的结晶”,这就是爱情的产物。  爱情是一种奇妙的精神产物。人创造爱情、品尝爱情,有时候却被爱情折磨的死去活来却心甘情愿。爱情又是一种奢侈品,有些人玩不起爱情,硬要把命运和已颓废的爱情捆绑在一起,他们没有名字;有些人生来就有玩弄爱情于股掌之上的资本,但他们不懂爱情,他们叫帅哥或者美女;有些人没有爱情,两个人在沧桑的岁月中,爱情之花还没开放就衍变成亲情,他们有名字但没人知道;更有些人经历或假想了太多不成熟的爱情,他们叫嚷着把爱情展现给世界看,他们是诗人或者精神病患者。爱情是成熟单独男女之间因人格魅力价值趋向站在平等或追求接近的由现实以自由性结合为中心通过努力实现理想生活的一种个人主观情感。她以婚姻为媒介,建立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不以经济为取向而以暂时精神享受性生死观为手段来实现的对生活的一种性格态度。  她的自私性在于对对方性的独占性。她的焦点和敏感可以没有一切但绝对不能没有自私的性。性的结合必然意味着让家庭永恒爱情。但家庭的现实理性与爱情的情感主观的根本对立使其在家庭转化为亲情,因此家庭成了爱情结束的证明。离婚为了爱情,再婚依然没有爱情的永恒。  西方的爱情与性和自由相连,东方的爱情以经济家庭为重。中国的爱情中受伤的总是女性与它的传统文化有关联,“剩女”社会现象的出现意味着当代女性的爱情价值观日渐成熟。  真正科学的爱情观还没有出现,但科学爱情观的形成势在必行,她已经在严重影响着新一代家庭的稳定。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爱情是时尚的,而婚姻是高尚的。 首先,顾名思义,时尚总是有着非常鲜明的时代特色,它抑或标新立异,抑或推陈出新,要求年年出新品,季秀有流行,于是变得多了也就只能更多地流于形式。就拿最有时尚意味的女性服饰来说吧:去年流行的是黄色,今年新潮的是橙色,变得只是颜色,衣服的料子还是那么几种;上月推崇的是露背,这月时尚的是低胸,变得只是裹的部位,彰显的依旧是露肉之“美”。所以,恕我直言,时尚多半是脆弱、短暂甚至是浅薄的,它承载了人们太多的浮躁和盲从,由此看来,时尚在“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同时,也着实害人不浅(当然,时尚并非一无是处)。 然而,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使我痛心疾首的是,我们有多少爱情中了时尚之毒。不知从何时起,爱情变得不再纯粹了,人们心中最初的那份对爱的忠诚和执著是这样经不起现实的考验,人们以爱情为砝码换取物质享受的欲望变得如此赤裸裸,近年来涌现出来的一个个关于情感婚姻的时尚热:二奶、情人、老夫少妻、小三、闪婚和侨婚,它们有哪一个不是打着爱情或者人性的幌子去行贪欲之实呢?最为可悲的是这些原也可以成为一种时尚! 综上所述,当今社会里,这些越来越变味的爱情基本上已经拥有了时尚的所有特点,它们以一种浮躁盲从的心理去追求一时的虚荣和短暂的快感,而自身却是极为脆弱、短暂和浅薄的,然而它们却总是可以泪眼涟涟甚至是寻死觅活地陶醉于其中,来得快去得也快,只要有所谓新的时尚来到,它们便可以破涕为笑,发出“原来生活如此美好”的感慨! 最后,我们再来说说婚姻和高尚吧。 爱情为了追求时尚,它们可以不惜花上一个月的工资只为买一件流行的露背衫,草草地穿上不足一个月,时尚过去了,便一把扔进衣柜一隅(这种衣服捐给灾区都不好捐),不再问津了。然而,婚姻却完全不一样,它们会为了一件心仪已久的衣服,省吃俭用数月,会等到反季促销的时候再出手,并且穿在身上它第一个想问的却是问对方漂不漂亮。我不知道,由此看来婚姻相对于时尚的爱情来说到底是愚蠢还是高尚?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说明的是婚姻比爱情更加务实,并且装着对方。 长久以来,大家对于爱情都有一个普遍认同,那就是爱情是自私的。其实,绝大多数人在这点上都犯了一个以狭义充广义的错误,爱情的自私原本指的是不能把这份爱分给其他任何一个爱情之外的第三方,而时下有多少年轻人却自傲自大地把它理解成甚至演义成:爱情是完全以自己为中心的,甚至把爱情的对方也都包括在了本人行于自私的行列。然而,婚姻却完全不一样,婚姻懂得分享,它从来不离不弃,始终坚守如一,哪怕双方有多大的矛盾和分歧,它们也懂得“家丑不可外扬”和“床头吵架床尾和”。我小时候有这样一对邻居,他们三天一大吵,两天一小吵,甚至还会动起拳脚。有一次,两口子又吵起来了,由于是半夜,把街坊邻居吵得都睡不成觉,于是有一个年长大爷冲着正在动手打女人的男人一顿责骂,哪知道却引来了女人的极大反抗,并且还说:“你这个老不死的,我们两口子吵架你瞎掺和什么啊?他打我,那是因为我先骂了他还先动了手!”大爷当场就闪了自己一个嘴巴子,无言而回。转眼,二十年过去了,这对夫妻两人都还健在,听老家人说他们还常常吵架,但每次吵架都不会超过两个小时,吵闹之后都是更加为对方忘我地付出和恩爱。 当然,也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很显然,它是对“婚姻高尚论”的一个最大的反证,但我无意于要和它分个高低,大千世界本身就是无奇不有的,我承认它的存在性,但决不能接受它的普遍性,其实我们更应该看到的是它较爱情和世态炎凉的相对比较下的高尚性,也许古人所言的“糟糠之妻” 和“犬马之夫”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吧。

关于爱情与婚姻的论文1000字内容怎么写

爱是相互的,是两个人的事。恋爱的重点就是要有共同语言!了解对方的兴趣,培养共同爱好。要有交集和交流才会有发展~只要两颗心都在努力靠近,就会有希望。正在恋爱中,有没有未来,能不能够幸福,这就得看你们能不能把这份爱情经营好了。学会宽

舞台上的爱情比生活中的爱情要美好得多。因为在舞台上,爱情只是喜剧和悲剧的素材,而在人生中,爱情却常常招来不幸。它有时象那位诱惑人的魔女,有时又象那位复仇的女神。 你可以看到,一切真正伟大的人物(无论是古人、今人,只要是其英名永铭于人类记忆中的),没有一个是因爱情而发狂的人。因为伟大的事业抑制了这种软弱的感情。只有罗马的安东尼和克劳底亚是例外。前者本性就好色荒淫,然而后者却是严肃多谋的人。这说明爱情不仅会占领开旷坦阔的胸怀,有时也能闯入壁垒森严的心灵----假如守御不严的话。 埃辟克拉斯间说过一句笨话:“人生不过是一座大戏台。”似乎本应努力追求高尚事业的人类,却只应象玩偶般地逢场作戏。虽然爱情的奴隶并不同于那班只顾吃喝的禽兽,但毕竟也只是眼目色相的奴隶,而上帝赐人以眼睛本来是有更高尚的用途的。 过度的爱情追求,必然会降低人本身的价值。例如,只有在爱情中,才总是需要那种浮夸谄媚的词令。而在其它场合,同样的辞令只能招人耻笑。古人有一句名言:“最大的奉承,人总是留给自己的。”----只有对情人的奉承要算例外。因为甚至最骄傲的人,也甘愿在情人面前自轻自贱。所以古人说得好:“就是神在爱情中也难保持聪明()。”情人的这种弱点不仅在外人眼中是明显的,就是在被追求者的眼中也会很明显----除非她(他)也在追求他(她)。所以,爱情的代价就是如此,不能得到回爱,就会得到一种深藏于心的轻蔑,这是一条永真的定律。 由此可见,人们应当十分警惕这种感情。因为它不但会使人丧失其他,而且可以使人丧失自己本身。至于其他方面的损失,古诗人早就告诉我们,那追求海伦的人,是放弃了财富和智慧的。 当人心最软弱的时候,爱情最容易入侵,那就是当人春风得意、忘乎所以和处境窘困孤独凄零的时候,虽然后者未必能得到爱情。人在这样的时候,最急于跳入爱情的火焰中。由此可见,“爱情”实在是“愚蠢”的儿子。但有一些人,即使心中有了爱,仍能约束它,使它不妨碍重大的事业。因为爱情一旦干扰情绪,就会阻碍人坚定地奔向既定的目标。 我不懂是什么缘故,许多军人更容易堕入情网,也许这正象他们嗜爱饮酒一样,是因为危险的生活更需要欢乐的补偿。 人心中可能普遍具有一种博爱倾向,若不集中于某个专一的对象身上,就必然施之于更广泛的大众,使他成为仁善的人,象有的僧侣那样。 夫妻的爱,使人类繁衍。朋友的爱,给人以帮助。但那荒淫纵欲的爱,却只会使人堕落毁灭啊!

什么是爱,很复杂;什么是爱情,更复杂

关于爱情论文 作者:刘凯 爱是永远无休止的思念,爱是一连串刻苦铭心的感情。在我们的生命里,有一种纯粹的幸福,那就是深深去爱和深深被爱。曾经,爱是一种崇拜;现在,爱是需要和欣赏;今后,爱是一种依靠。 爱情也许永远无法说清楚,谁也不能断定爱情的输赢,因为爱情毕竟是两厢情愿;因为我们彼此都愿意因爱而痛,而苦……而付出自己所以一切时,这也许就是爱情的伟大。爱情的力量,即然这样,那就让我们感受爱所带来的一切吧! 岁月之神是永远不会回头的,时过境迁,生活慢慢将我们的爱情一点一点改变,共同的岁月会把我们年轻的爱情磨成亲情。但是岁月改变的只是爱的形式,而爱的初衷并没有改变。如行动代替了语言,完全真实自然的放松代替了要在对方面维持最佳状态的矜持,安安稳稳的过日子代替了风花雪月的浪漫……这时候,爱情会在彼此的宽容中增长。一部分凝聚成亲情,那是血肉相连,息息相关更亲密而不可分割的感情,是爱情的另一境界。能区别这个境界的人不在少数,但是真正能够享受并加以维护这个境界的人也不算多。所以《圣经》给爱的定义为是——恒久忍耐,如果你爱一个人,那么你就忍耐他/她的一切,反过来如果你恒久忍耐一个人,那么你一定非常非常地爱他/她。都说上辈子的一千次凝望才有今生的一次擦肩而过,那么我想问:那些历经坎坷,终成眷属的有情人上辈子凝望了多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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