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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标题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4-07-07 04: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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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俗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给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扩展资料仲裁具有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的特点。仲裁的法律化、诉讼化,不仅不能准确地反映仲裁的特性,反而会扼杀仲裁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降低仲裁的功能。探寻仲裁法律之上的道德效应,才符合仲裁的特质、定位,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仲裁理念是:“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仲裁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纠纷,促使权利义务平衡,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仲裁法的不断完善体现出一种高超的造法精神,审时度势的根据国内外情势,既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又体现出法律的的发展性。仲裁具有的灵活简便的特点,成为人们除开诉讼之外又一法律选择。仲裁委员会对于委员的限制非常严格,从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仲裁委裁决的专业性。一裁终局的模式,既可以提高仲裁效率,又可以真正过滤出那些需要交由二审终审的诉讼制度进行就记得案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

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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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民事争议通常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和申请仲裁机构审理两种方法。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 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法院起诉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经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_1_1

摘 要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共涉及六个仲裁条文,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运用仲裁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视程度。为方便仲裁员掌握和理解涉及仲裁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特整理归纳如下,以供参照学习。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改 仲裁制度 影响   作者简介:方刚成,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保险、金融与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2-02   一、仲裁证据保全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条文理解   与仲裁法比较,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两个保全证据的管辖法院。   仲裁证据保全的启动:(1)依仲裁当事人申请启动;(2)依仲裁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还是仲裁法司法解释,都未赋予仲裁机构享有依职权启动证据保全的规定。   仲裁证据保全适用的条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证据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申请前提出;(4)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后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5)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二、仲裁保全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条文理解   仲裁行为保全的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但因仲裁法并未随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修订,故在仲裁案件中尚缺乏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定。   仲裁诉前保全的程序。(1)仲裁诉请保全的管辖。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请仲裁保全应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赋予了申请人以选择权,以方便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其中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仲裁诉请保全的启动、担保及处理。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并提交法院后,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仲裁诉请保全的解除。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三、恶意仲裁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文理解   关于立法本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三条是对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诉讼一般指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近几年来,欺诈诉讼也有向仲裁领域蔓延的趋势。   关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上述两个条文均涉及到恶意串通。所谓恶意串通,一般是指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发动诉讼或仲裁,骗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1)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配合;(3)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   对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和对当事人的制裁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权利,同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仲裁案件中,虽尚无法律规定可由仲裁机构作出处罚,但驳回其仲裁请求是没有问题的。   四、仲裁主管   (一)新法规定   20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条文理解   仲裁协议属于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愿意将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严格按《仲裁法》第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比如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不存在,或者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另一方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对该争议有管辖权。   五、撤销仲裁裁定   (一)新法规定   20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条文理解   立法目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仲裁程序不当导致当事人利益或公共秩序受损,防止仲裁一裁终局的弊端和滥用,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五十九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对撤销仲裁申请的处理。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裁定驳回申请。(2)裁定撤销裁决。(3)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条文理解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解决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的统一。   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的基本统一。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4)项、第(5)项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4)项、第(5)项修改一致,实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的基本统一,从内容上看,顺应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精神。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关系问题。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仍然未就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是否统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两种程序具有不同的救济功能,都应当保留,但是不得重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仍然适用,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两分钟的哦亲亲。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仲裁的意思概念是: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裁决。法律上特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评断、作出结论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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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三章 仲裁协议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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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删除仲裁适用范围中“平等主体”的限制,完善仲裁机构制度,建立仲裁员任职条件负面清单,仲裁协议内容的变化,仲裁地管辖权还需进一步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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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七十七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第八十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针对“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和“适用范围都有哪些?”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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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2、仲裁独立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二、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2、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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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的完善论文题目是什么意思啊

回答 您好,我是百度咨询的合作律师,已经收到您的问题了,目前咨询的人比较多哈~请稍等两分钟的哦亲亲。亲亲,正在帮您解决问题。 仲裁的意思概念是: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作出裁决。法律上特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摘 要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这是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后对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本次修改共涉及六个仲裁条文,充分说明了立法机关对运用仲裁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视程度。为方便仲裁员掌握和理解涉及仲裁的民事诉讼法条文,特整理归纳如下,以供参照学习。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修改 仲裁制度 影响   作者简介:方刚成,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保险、金融与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82-02   一、仲裁证据保全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二)条文理解   与仲裁法比较,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两个保全证据的管辖法院。   仲裁证据保全的启动:(1)依仲裁当事人申请启动;(2)依仲裁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还是仲裁法司法解释,都未赋予仲裁机构享有依职权启动证据保全的规定。   仲裁证据保全适用的条件: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证据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应提供存在紧急情况,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3)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利害关系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在申请前提出;(4)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后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5)人民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应提供担保。   二、仲裁保全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该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二)条文理解   仲裁行为保全的程序。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但因仲裁法并未随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而修订,故在仲裁案件中尚缺乏行为保全的程序规定。   仲裁诉前保全的程序。(1)仲裁诉请保全的管辖。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请仲裁保全应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条赋予了申请人以选择权,以方便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其中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仲裁诉请保全的启动、担保及处理。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并提交法院后,法院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3)仲裁诉请保全的解除。根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   三、恶意仲裁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文理解   关于立法本意。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一百一十三条是对打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诉讼一般指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近几年来,欺诈诉讼也有向仲裁领域蔓延的趋势。   关于恶意串通的认定。上述两个条文均涉及到恶意串通。所谓恶意串通,一般是指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发动诉讼或仲裁,骗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1)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配合;(3)牟取非法利益,损害他人权益。   对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和对当事人的制裁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处罚的权利,同时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仲裁案件中,虽尚无法律规定可由仲裁机构作出处罚,但驳回其仲裁请求是没有问题的。   四、仲裁主管   (一)新法规定   20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条文理解   仲裁协议属于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愿意将纠纷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就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何为有效的仲裁协议,应严格按《仲裁法》第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比如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不存在,或者仲裁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条款,另一方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对该争议有管辖权。   五、撤销仲裁裁定   (一)新法规定   201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二)条文理解   立法目的。撤销仲裁裁决制度是仲裁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防止因仲裁程序不当导致当事人利益或公共秩序受损,防止仲裁一裁终局的弊端和滥用,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法第五十九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对撤销仲裁申请的处理。对撤销仲裁的申请,人民法院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裁定驳回申请。(2)裁定撤销裁决。(3)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六、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新法规定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条文理解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和2006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规定解决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级别的统一。   2012年《民事诉讼法》实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的基本统一。本次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4)项、第(5)项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4)项、第(5)项修改一致,实现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标准的基本统一,从内容上看,顺应司法与仲裁关系发展的世界潮流,在立法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支持仲裁的精神。   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关系问题。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仍然未就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是否统一作出明确规定,对此比较一致的看法是,两种程序具有不同的救济功能,都应当保留,但是不得重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仍然适用,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2、仲裁独立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二、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2、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4、要注意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1、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2、仲裁独立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5、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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