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百科

法学概论论文1500字开头的作用

发布时间:2024-07-06 11:38:11

法学概论论文1500字开头的作用

学了以后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很重要,对生活上就是比如什么事情做了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你比较清楚,另外你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理性会比较强。偶尔你也可以给冒犯你的人来句:“刑法第XX条你看过没?你再这样的话我可以告你XX,想清楚点小子”,哇哈哈!

如果说实话,就是学习为人之道。法律,是给,,,呵呵。

通过学习,可以使你在平时的生活和工作中,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去对待处理身边的事和物。知道做到怎样懂法和用法。

我是没学这些,不懂啦。但是学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绝对有用,现中国太多法盲了。法律就是维护自己最好的武器。

法学概论论文1500字开头的作用与意义

自考365网校名师张龙解析《法学概论》模拟题2006-4-12 18:11 自考365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06年4月考试在即, 自考365网站联合新浪教育、中国教育在线邀请自考365网校名师 张龙 老师于2006年04月11日16:30-17:30作客自考大讲堂新浪嘉宾聊天室,结合2006年考试的具体情况,就《法学概论》课程4月份考试可能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总结往年考试规律基础上与网友进行交流。  张龙老师将结合往年考试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学科特点,就考试技巧、复习重点等方面为网友做详细指导。  张龙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获吉林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师从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和石少侠教授。在国家重点研究项目《权利问题的研究与论证》中独立完成《权利问题研究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和《权利的政治基础》两部分课题内容,曾参编世界银行法律援助项目法学系列文库教材《立法学》,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1999年起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学概论等课程,教学经验丰富。张龙老师干练、旁征博引的授课风格结合雄厚的学术功底,深得考生喜爱。    所授课程:  自学考试辅导 《法学概论》   点击查看《法学概论》模拟题 张龙:大家好! 主持人:请张老师先讲一下法学概论的模拟题,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提问。 张龙:这套模拟题是在结合历年真题的基础上,对今年考题进行的有针对性的预测。 先以模拟题中的几个典型题目来分析,摸清出题的思路,也给同学们讲一下答题的技巧。首先是单选题,最近几年的法学概论考试,单选题都是30道题,共30分,这30题基本上对导论和14章的内容都有所涉及,选择题没有绝对的重点,换言之,没有哪个地方是可以直接舍弃的。 首先说一下单选题的第2题:习惯法不存在于下列何种社会之中?四个选项:A原始社会、B奴隶社会、C封建社会、D资本主义社会。关于这道题目,在看书的时候恐怕不可能直接找到答案,它是一道考核大家理解能力的问题,原始社会末期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的产生和国家同步诞生。也就是说在这里面有一个知识点:原始社会是没有法律的,这个法律是阶级意义上的成文法。同样的,原始社会没有这个成文法也谈不上有习惯法。通过这个分析得知,正确选项是A其他的三个社会类型中都存在习惯法。 单选第6题:某甲具有刑事能力,但某甲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那么:A某甲对其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B应负刑事责任、C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D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一个涉及到犯罪构成的题,考到这样的题型要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几个因素来综合分析。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构成犯罪的基本前提。当明确了这个知识点之后,这个选项就比较容易选择了。正确选项就是A,同时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问题,C、D两个选项在这个题里的干扰作用不大,但是在其他的类似选项里面,刑法这部分可以和应当从轻减轻这两个是一定要注意区分。 下面来看单选第10题: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哪个国家,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看书时能够直接找到它的答案。关于宪法这部分讲过两个知识点,在它的历史起源上,世界上宪法的起源国是在英国,但是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制,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出自1787年的美国宪法。所以知道了这两个知识点之后就可以选出正确的B项。这个题提示大家,教材中明确写明了的类似于第一部、最早的等字眼时,一定要倍加注意,这样的地方是非常容易出选择题的。 单选第14题: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何种期限内审结A2个月、B3个月、C4个月、D6个月,这个题是比较简单的,直接考法律的期限时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这些地方都非常容易出和时间有关的问题,尤其是在诉讼法里面。这个题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关于时间的基本知识点,比如民事诉讼一审的案件,普通程序6个月内要审结,二审三个月要审结,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内一审要审结,同时要知道简易程序也只能在一审案件里适用。这个题的正确选项是B 单选第20题:某甲破门入室行窃,正在翻箱倒柜时,听到事主回家的脚步声,于是越窗逃跑。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既遂。这题考察关于犯罪时间段限的基本问题。要分析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个阶段。犯罪预备是处于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阶段,还没有进入正式犯罪,很显然某甲已经入室行窃,A选项排除。B选项犯罪中止是犯罪在进行中,犯罪人因自己的主观意志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与之相关联的犯罪未遂,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无法继续或者犯罪人所期望的犯罪结果没有出现,犯罪既遂就是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都已达到,犯罪的阶段已经进行完毕。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就会知道某甲入室等到事主脚步声越窗逃跑,他肯定不是自己主观放弃这个行为,他害怕被事主抓到,所以B选项排除。C、D选项再分析,应该是属于犯罪未遂,选择C 单选第26题:依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包括什么?A协助送达诉讼文书、B协助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C协助调查取证、D协助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这个地方考的是关于国际法、国际司法部分的内容。注意司法协助内容书上明确列出了三项,这三项就是A、B、C三个选项所列内容,D选项仲裁的裁决不是司法协助内容。 再说一下多选题。多选题最近几年的考试基本上是5个小题每题2分共10分,它的涵盖范围都比较广,一般法理会有一题。来看模拟题多选题的第32题,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什么?这是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这是属于法理部分的内容,道德规范不同于法律规范之处在于,A道德规范没有固定的形式、B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C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D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E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 A选项分析一下,道德和法律不同之处,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出的行为规范,有明确的形式,道德规范主要是以道德箴言、道德观念这样的方式存续的,因此道德规范没有特别固定的形式。A选项当选。 B选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很多同学选择了这个选项,这实际上是凭知觉发生的错误,不可否认与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比较起来道德规范的强制力是比较弱的,绝不是说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它的约束力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道德自觉,因此可以说这个约束力是软约束,但是B选项的陈述过于绝对,道德规范没有约束力的判断是错误的。 C选项道德规范的体系是多元的。有同学看到这个想道德规范体系是多元的,法律体系是不是也是多元的呢?实际上,道德规范体系多元指的是由于道德不是特定机关制定出来的行为规范,也是依习惯所形成的,社会存在的一种普遍的意识以及行为模式,因此道德的体系往往是因时代、因群体的不同而不同,就像那句话有一千个人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道德的体系是多元的,反之法律的体系是一元的,它是国家机关制定出来的在本国领域通行的强制行为规范,必须保证其统一性、权威性。因此C选项当选。 D选项道德规范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同学们看到这个选项会觉得道德规范是存在于社会形态之中,这个判断是正确的,但是法律是否也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呢。大家知道人类社会到目前为止已经经历的社会历史类型有六类: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未来理想的一种社会类型。前面讲的五种已经经历过的历史类型里面,原始社会是没有阶级意义上的国家和法律,因此原始社会有道德规范但没有法律规范。所以道德规范是存在于任何社会形态之中,而法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不存在,在此后经历的其他社会类型是存在的,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选项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大家知道道德规范和法律一样都是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它必然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不可避免的具有阶级性。E选项说道德规范不具有阶级性这个判断本身已经错误,更不能构成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这个选项不对,因此本题正确选项A、C、D 多选第34题,属于国际法渊源的有什么?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B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C权威国际法学着的学说,D国际条约,E国际习惯。这个题,大家看到五个选项首先的反应就是觉得D、E两个选项应该当选,因为书上在这个地方写的是比较明确的。大家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忽略了选项A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A选项在书中写在D、E两个选项后又提到了此外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这个提醒我们注意看书的时候一定要仔细不留死角,尤其是书上有一些补充和转折。B、C选项不是国际法的政治渊源,他们是属于国际法的非政治渊源,因此这个题的真正选项是A、D、E 下面我们说第三部分名词解释题。名词解释最近几年考试一般是每次考5个小题每题3分共15分。名词解释我们做过一个统计,从02年4月份到05年7月份,六次考试中名词解释的问题,本书的导论加14章,其中名词解释考过的次数最多的是第五章行政法,行政法共考了4次考了4个名词。此外商法也考了4次。也就是说行政法和商法这两部分在最近四年的六次考试中共出过四个名词解释题。第六章民法和第八章经济法各出了3个名词解释题。出过两次名词解释题的包括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第四章宪法、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十二章行政诉讼法、十三章国际司法,绝大部分章节都是考两个名词解释题。 第一章和第九章各只出过一次,民事诉讼法在最近几年考试中一个题也没有出。如果一定要区分重点、非重点的话,大家可以将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五、六、七、八章里。 我们以模拟题名词解释第37题为例简单说一下。申诉权,实际上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裁定、判决及决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请求的一种权利。 像这样一个名词解释题,大家会发现它的内容比较多,记忆起来也感觉比较困难,我们所能看到的名词解释题,像这种类型的基本上已经算是考到最难了。至于说像条约、合伙、立法等其他的一些概念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一些,答题字数较少。提醒大家注意名词解释这部分,大家主要应当关注的是最基本的概念,尤其是一、二级标题。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简答题,简答题最近几年每次考试考三个题,每题5分,共15分。我们做了一个总结,简答题部分从02年4月到05年7月的6次考试中各章的简答题出题状况大致如下:出题数目最多的是第十章刑事诉讼法,共出了4次,考了4道题,考过3次的包括民事诉讼法、民法、宪法;此外第七章商法、第五章行政法、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考过两次;第九章刑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考过1次,其他的章节没有出过简答题。由此我们会发现简答题这部分其重点,大家应当关注的集中在诉讼法,尤其是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也就是第十章和第十一章。同时大家要关注第四章宪法、第六章民法。另外,关于第五章行政法、第七章商法、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第九章刑法,大家也应给予必要的注意。 当然我们并不是说其他最近四年没有出过题的章节完全不需要看,而是现在距离考试仅有10天时间左右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有所取舍、重点突出。 简答题我们看一下模拟题的43题。人民法院对于哪些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这个题考的是民法部分的题,这个题的答案一共是三点:第一点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点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点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实际上第三类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大家会发现简答题的模拟题是答题点比较清晰,同时问题相对来说比较重要的内容。 下面我们说第五部分论述题,论述题最近几年基本是每年考1题,共14分。我们的模拟题第44题论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这是属于第四章宪法部分的题,总结历年的论述题,大家会发现,近四年六次考试法理题考了三个、宪法题考了三个,04年7月和05年4月的法理题考的是同一个题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因此大家在看论述题的,可以把精力主要就放在法理和宪法部分,其他部分出论述题的可能性很小。 给大家出的这道论述题,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大家会发现它的标准答案比较清晰,共有六点。这六点大家答题的时候要注意,论述题和简答题不同之处就在于论述题的点一般来讲比简答题的点要多。简答题比较常见的是在三到五点,尤其是四点左右的答案设置考的可能性较大。论述题一般来讲答题点至少在四点以上,从四点到七点、八点不等,同时在答论述题的时候,尽量在答完答题点之后,后面要附带基本解释,这样就能够拿到分数。论述题考核的内容,按照刚才我们给大家讲的要领,大家会发现在法理部分也就是前三章和宪法部分,在里面寻找论述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自己做一些分析,看看哪些地方书上的陈述比较明晰,比较容易出论述题,可以自己做一下统计,基本上考试范围就不会跳出去了。 最后我们说一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每年考2题,每题8分共16分。民法一题、刑法一题。当然在2004年7月份的考试里面只出了一个民法案例,没有出刑法案例,这是特例,绝大部分都是民法、刑法各一个案例题。案例题,很多同学都感到非常头疼,因为大家作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法学概论这门课本身就非常困难,法学概论这门课是在528页的征文里面,涵盖了法学基础知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分论的各部分内容,尤其是其中的法学各论的内容也就是部门法的内容,涉及面极广,考核点非常多,在出案例的时候,往往使同学们感到不知从何下手。我们也进行过统计,最近4年6次考试的案例,刑法部分主要集中在故意犯罪的停顿阶段,包括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这几部分。还集中在关于犯罪的共犯问题,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此外还考过盗窃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问题。而民事案例考的主要集中在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问题,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会发现考核案例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刑法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和最常见的与生活联系非常紧密的案例。所以大家在复习案例部分的时候可以就民法和刑法这两章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也就是说,可以找到往年的真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同时也可以找一些练习题,包括模拟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大家没有必要把案例抠的非常细,对每个具体的民法规定和刑法规定的法条进行很深入的、非常细致的记忆,而是要了解其最基本的一些概念、原理,尤其联系一些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例,这样就可以应对考试。 我们再看第六部分案例分析题,第46题:某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13岁、小儿子11岁。一天夜间,他带领两个儿子到某乙家盗窃财务。他进入房中行窃,小儿子在门外把风,大儿子进行运送,结果窃得大量财物。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首先大家要知道这道题考核的关键点在于哪儿。第一是考盗窃罪的问题,第二是考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第三是考共犯的问题。这一个案例涵盖了三个基本的刑法问题,盗窃罪我们凭常识就可以判断,这三个人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客观方面看是符合盗窃罪的特征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某甲的两个儿子11岁、13岁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犯罪主体方面他们都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关于共犯的问题,大家注意共犯包括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在本案之中,某甲操纵两个儿子进行盗窃,实际上是把两个儿子当成了犯罪工具使用,同时由于某甲两个儿子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共犯的犯罪主体的基本要求,所以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某甲应依其单独的盗窃罪来论处

北院的??大一的??

我学的就这玩意,把大一法理书借你得了。笨死了,直接百度抄一份就好。

法学概论论文1500字开头的作用及意义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容幸来到律师发展讲坛,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讲一点心得。昨天,我在重庆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大会,我把这个会称为是知识产权领域学术界和司法界最完美的一次联谊,因为我和钱刚院长分别做专业委员会的正主任,我觉得这个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今天来到这个会上,我想要与各位律师朋友来再度合作,我今天的讲题是《网络时代的版权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可以这么讲,我们进入了一个以知识革命为基本特征的创新时代,这个时代的技术特征可以用两句话来说,它是一个网络技术的时代,也是一个基因技术的时代,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能讲网络技术。  在今天互联网可以说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之中,正在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不得不忍受这个技术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用狄更斯的一句话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所谓它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们确实要承认网络技术给我们带来信息传递,进行获取的极大的便利,而且网络本身就是一个产业,它已经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工具,据我所掌握的资料,到今年上半年,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了5亿,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增9100万人,这是相当于德国一个半的总人口,净增是56%。第二个数据,到今年上半年为止,中国互联网的商业规模达到了146亿,而在2001年,互联网的商业规模只有3000万。我们现在正在看到,美国去年发生的次贷危机,今年引发的金融危机,有可能成为一个震动全球的经济危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拥有了5亿网民的支撑,互联网这个产业的发展将会是方兴未艾,势头良好。所以我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最快的时代,因为互联网技术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版权的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这个互联网领域来说,我觉得传统的电影业、音响业和出版业,与网络技术产业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我们看到在网络业务方面,基于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新闻、网络购物、BBS、博客、视频这些网络技术无一不涉及到版权问题。  因此,作为律师应该最关注的是版权纠纷,网络版权纠纷,可以说现在是急剧增加。据北京高院07年上半年的统计,当年接受受理的版权案件一共达到1700多件,涉及到网络版权纠纷的占到了75%,所以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在网络时代所产生的这样一些法律纠纷,是影视公司最揪心,网络公司最闹心,版权公司最开心。如果说几年前网络版权的纠纷还是一个——这种纠纷风雨愈来愈满楼,现在我觉得是一个急风骤雨势未休,所以网络版权纠纷是在所难免。在我看来,我想讲三个最重要的网络版权问题。  首先我谈谈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可以说是网络技术及其商业模式运用当中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搜索引擎涉及到音乐搜索,视频搜索,图片搜索,图书搜索,以及关键词搜索,除了关键词搜索以外,其他几个搜索都涉及到版权问题,而关键词的搜索涉及到版权还涉及到商标和反不正当问题,现在问题在哪里呢?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搜索和连接服务的时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个条例专门是避风港条款,问题对这个避风港条款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说05年百度一案是百度胜出,08年迅雷一案是迅雷败诉,完全是不同的一个效果,但是都涉及到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问题法律。我觉得要害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避风港条款。  我想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律师来思索,第一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他的主观过错是根据直接的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考量,还是根据他所提供的技术本身来确定。我以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他根据避风港条款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当他接到版权所有人的权力通知书以后,应该断开你的搜索引擎技术与有版权作品直接的链接,换句话说你要断开这个链接,停止这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的搜索引擎技术与有版权的作品之间有链接的,你恐怕要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问题在哪里呢?我们判断他的主观过错是根据这样一个直接具体的侵权行为还是根据技术的本身?我想我的观点是不能根据搜索引擎技术的本身来直接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来认为他们主观有过错,这是因为在高技术领域,历来有一个技术中立原则,这项原则在美国法院又称为是说理原则,但是30年前,日本的说理公司发明了摄像技术、录像技术的时候,当时也是电影和音乐公司提供了侵权技术,要由判断说理公司支付巨额赔偿,美国联邦法院就认定录像技术它本身不包括非法使用的目的。从而会理的中立原则,这项技术可以用来合法目的,也可以用来非法目的,本身不觉得价值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这个技术的提供者、使用者不构成侵权。所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技术的本身来认定搜索引擎的服务商有过错,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如何认定搜索引擎的服务商的主观是明知而是认知,这个明知比较判断,明知它是一种实际认知,当权利人同志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主张权利的时候,如果服务商依然把他的搜索引擎与有版权的作品加以连接而不改正,这个时候改革明知,问题就在于认知,认是一个什么状态?认知我认为它是一种推定认知,要求这个服务商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能够视而不见,他有义务来识别,有义务来监测。因此,一些法官包括一些律师主张引进美国的红旗原则,这个红旗原则是一个什么意思呢?红旗就很打眼,很容易识别,作为一个引擎服务商要看到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就像看到鲜艳的红旗一样,不能够视而不见,应该负起一个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我想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在互联网时代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注意这方面。这是我谈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数字图书馆的责任问题。数字图书馆也是互联网时代所参考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而且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可以说方兴未艾,势头良好,但是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问题也是接连不断,最早应该追诉到04年英国的政治教授状告数字公司,非法的把他的作品搬上了数字图书馆,供他人付费使用。去年发生了几百个学者状告超星,今年就更厉害了,今年有两单非常有影响的官司,一共有148个博士和硕士状告万方,紧接着又有100多个硕士和博士状告中国学术期刊网,因为这两个数字图书公司把中国的硕士、博士论文未经允许进行数字化处理,由此就带来了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模式,是一种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数字图书馆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国家的数字网络传播条例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是有着严格的限制,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范围上有限定,也就是说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图书仅限于是本馆馆藏的图书,就是范围上有限制。第二,目的上有限制。你这种使用必须是为了保存和展览这些版本的需要。第三,使用上有限制,它限制于非营利性使用,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的数字图书馆的商业运作模式,除了少数有公立目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就是说一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对图书进行数字化储蓄或者叫数字化扫描,然后归档到数字库之中,供网民付费使用。  由此我们看来,这显得非常——看到它是合理使用,但是我们的法律又没有规定这种法律许可使用,所以说数字图书馆通过授权许可才能加以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是一个海量授权,很难做到。由此带来的上述一系列的官司。在这里想到的酷狗,他也有数字馆的模式,但是它的命运完全不一样,酷狗有一个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它也是对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然后制成文档,归到酷狗的图书数据库,供用户进行检索,对于被检索的图书,用户可以免费阅读6页的内容,免费阅读完了之后可以通过酷狗提供的销售图书的链接,直接到供应商那里购买纸质的图书,这是酷狗的一种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酷狗在07年在中国开始营运,目前还安然无事,但是美国的情形不妙,美国在3年前,美国的作家协会,美国的出版商协会已经把酷狗告上了法院,打了3年的官司,今年下半年达成了和解,现在达成和解的结果是什么呢?酷狗必须要支付25亿美金给作家协会,出版社协会以及相关的协会,同时达成一个新的协议,酷狗可以有权继续对这些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来满足用户的搜索链接,由于图书搜索所产生的销售、广告以及其他相关的收入,67%归原来的版权所有人,33%由酷狗所享用。酷狗这种商业模式和我上面谈的3个纠纷,引起了我们的一些思考,它至少涉及了3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我觉得应该扩大合理的使用范围,不要限制的过于严格,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一般性的数字图书馆未来的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可以考虑征订法律使用的有关条款。  第三个问题,应该考虑数字环境下,就是网络条件下的文字作品的授权问题,可以成立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这都是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所要解决的。  下面谈最后一个问题,版权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是大家感兴趣的微软公司的黑屏问题。来之前看到网上现在正在流传一个笑话,微软公司的黑屏是一个小时给你黑一次,黑一次你就可以休息一小会儿,好处在哪里呢?现在头也不昏了,眼也不花了,走路有劲了,身体倍儿棒,吃什么都香。说微软公司真是人道,在真心的呵护你的身体。这是一个黑色幽默。其实现在网民对于这个微软公司的黑屏措施可以叫做义愤填膺,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一些律师正在跃跃欲试,我们的用户要控告微软,有的说黑屏的措施构成侵权,有的说危害了我们的信息安全,还有的说已经构成了反垄断。当然,律师如何来进行诉讼,我想你们的经验比我更为丰富,在这里作为一个学者如何对律师起诉谈一点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谈版权问题,版权诉讼肯定涉及了两大问题,第一个诉讼主体的问题,第二个诉讼标点问题,就是技术措施的问题。诉讼主体解决你所代理的客户,也就是软件的用户能不能够成为诉讼主体。我以为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恐怕我和很多人的观点不太一样,因为义愤填膺谴责微软是很非常容易的一件事情,但是作为律师代理这个官司的话,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理性的思考。我觉得诉讼的主体它肯定是权力的主体,就本案而言,它限于正版软件的使用者。换句话说,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适用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关于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我以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使用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一般来说,这一类的使用者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他以为购买的是正版软件,结果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主观上应该说没有太多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以说这类用户没有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与信息网络版权的有关规定,该类用户应该承担停止侵权,销毁非法复制品的责任。据来自微软公司的统计,中国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大概20%属于是此类,为此,微软公司采取一个救急措施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他停止使用这种盗版软件,他可以持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微软公司的客户部来更换一套正版软件。这是第一类使用者。  第二种,使用者明知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应该说这一类使用者肯定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用户,明知盗版软件而使用之,我想他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行为是两个侵权行为,第一,他非法购买并使用了盗版软件,而且通过这种不正当的途径而享有提供这种软件的有关服务。所以,我认为所谓的黑屏,用一句术语来说,用微软公司的术语来说,他实际上是一种正版增值的验证措施,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是不是正版的验证,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也可以不接受这样一个验证,如果接受了这样一种验证,而且又是使用的盗版软件,他就给你有一个警示的措施。因此,我认为验证的使用对象他应该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户,只有他们才能够成为合法意义上的用户。当然这种正版软件包括我刚才讲的20%,我购买的正版软件,实际上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名知道是盗版软件而故意使用之,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用户。  以上我讲的是诉讼主体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诉讼的对象,就是黑屏技术措施的合法性。软件技术措施它指的是利用加密技术来制止未经许可和法律容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简单来说,权利人要求对自己的版权作品有数据库,采取加密的保护方式,而侵权人,或者说盗版软件的作者是采取解密的方法,或者说规避技术措施的方法两见智见是针锋相对。一般来说技术保护措施,它包括了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在这里我要说一下,技术措施本身它不是版权所有人的一项权力,而是维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手段。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前一段时间很多人指责微软公司是一种私力救济,这种私力救济不合法,其实我认为采取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已经为国际公约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所认可,所以这种技术措施是由法律意义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接下来,我们要看这种技术措施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有两大疑点。有人认为,这种技术措施只能使用在前,不能防护(使用)在后,也就是说你在听正版软件的使用,你可以使用加密保护的技术措施,而不能在销售软件之后采取补充的技术措施。我认为,对技术措施既可以在事前采取,也可以在事后补充,关键这种措施的性质它应该是保护性的,警示性的,而不是进攻性的,破坏性的,有人把黑屏的措施跟2000年江宁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来进行类比,我认为是不合适的,江宁公司的杀毒软件最终造成什么呢?造成死机,造成数据的消失,它是一种破坏性的,关于版权问题我就讲到这里。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我在这里简单的概括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微软公司这种黑屏的措施引起我们法律思考的不仅仅是一个版权问题,还应该有深层次的思考,一个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微软公司作为国际上最大的软件提供商,它确实在利用自己的市场资本定位,它有害于或者存在及危害我们信息安全的这样一种可能。  上个月我在北京参加软件和集成电路的高层论坛,碰见了倪光南院士,他是专门研究软件的,他就说国家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企业信息涉及到企业安全,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安全,我们一定要开放我们的技术软件,来保障我们的信息安全。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垄断经营的问题,也就是反垄断的法律。现在可以这么说,微软公司有垄断之嫌,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04年4月,包括洛杉矶、旧金山加州的一些知识分子状告微软公司,在制定了个人Windows软件下,指控他构成垄断。同年12月,欧洲法院责令微软公司执行了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构成垄断。要改变目前的商业运作模式,改变目前的捆绑销售的做法,同时向一些竞争对手开放。这个问题我想只是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时间到了,对不起,谢谢大家!

我学的就这玩意,把大一法理书借你得了。笨死了,直接百度抄一份就好。

法学概论论文1500字开头的作用是什么

可以帮助你丰富知识,学到更多东西。比如网络技术一类的,对一些不了解事物的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各位同行,各位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容幸来到律师发展讲坛,就知识产权的问题讲一点心得。昨天,我在重庆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大会,我把这个会称为是知识产权领域学术界和司法界最完美的一次联谊,因为我和钱刚院长分别做专业委员会的正主任,我觉得这个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极好的机会。今天来到这个会上,我想要与各位律师朋友来再度合作,我今天的讲题是《网络时代的版权产业和版权保护问题》。可以这么讲,我们进入了一个以知识革命为基本特征的创新时代,这个时代的技术特征可以用两句话来说,它是一个网络技术的时代,也是一个基因技术的时代,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只能讲网络技术。  在今天互联网可以说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之中,正在改变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我们在享受互联网技术为我们带来的便利,同时也不得不忍受这个技术给我们带来的痛苦。用狄更斯的一句话来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所谓它是一个最好的时代,我们确实要承认网络技术给我们带来信息传递,进行获取的极大的便利,而且网络本身就是一个产业,它已经成为21世纪知识经济发展的工具,据我所掌握的资料,到今年上半年,中国的网民人数已经达到了5亿,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今年上半年与去年同期相比,净增9100万人,这是相当于德国一个半的总人口,净增是56%。第二个数据,到今年上半年为止,中国互联网的商业规模达到了146亿,而在2001年,互联网的商业规模只有3000万。我们现在正在看到,美国去年发生的次贷危机,今年引发的金融危机,有可能成为一个震动全球的经济危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中国拥有了5亿网民的支撑,互联网这个产业的发展将会是方兴未艾,势头良好。所以我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最快的时代,因为互联网技术已经打破了传统的版权的所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这个互联网领域来说,我觉得传统的电影业、音响业和出版业,与网络技术产业发生了激烈的利益冲突。我们看到在网络业务方面,基于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新闻、网络购物、BBS、博客、视频这些网络技术无一不涉及到版权问题。  因此,作为律师应该最关注的是版权纠纷,网络版权纠纷,可以说现在是急剧增加。据北京高院07年上半年的统计,当年接受受理的版权案件一共达到1700多件,涉及到网络版权纠纷的占到了75%,所以用一句形象的话说,在网络时代所产生的这样一些法律纠纷,是影视公司最揪心,网络公司最闹心,版权公司最开心。如果说几年前网络版权的纠纷还是一个——这种纠纷风雨愈来愈满楼,现在我觉得是一个急风骤雨势未休,所以网络版权纠纷是在所难免。在我看来,我想讲三个最重要的网络版权问题。  首先我谈谈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可以说是网络技术及其商业模式运用当中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搜索引擎涉及到音乐搜索,视频搜索,图片搜索,图书搜索,以及关键词搜索,除了关键词搜索以外,其他几个搜索都涉及到版权问题,而关键词的搜索涉及到版权还涉及到商标和反不正当问题,现在问题在哪里呢?搜索引擎的服务商在为用户提供搜索和连接服务的时候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现在有一个条例专门是避风港条款,问题对这个避风港条款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比如说05年百度一案是百度胜出,08年迅雷一案是迅雷败诉,完全是不同的一个效果,但是都涉及到搜索引擎服务商所承担的问题法律。我觉得要害问题就在于如何理解避风港条款。  我想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律师来思索,第一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他的主观过错是根据直接的具体的侵权行为来考量,还是根据他所提供的技术本身来确定。我以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他根据避风港条款所承担的责任是什么呢?当他接到版权所有人的权力通知书以后,应该断开你的搜索引擎技术与有版权作品直接的链接,换句话说你要断开这个链接,停止这种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你的搜索引擎技术与有版权的作品之间有链接的,你恐怕要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问题在哪里呢?我们判断他的主观过错是根据这样一个直接具体的侵权行为还是根据技术的本身?我想我的观点是不能根据搜索引擎技术的本身来直接认定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侵权责任,来认为他们主观有过错,这是因为在高技术领域,历来有一个技术中立原则,这项原则在美国法院又称为是说理原则,但是30年前,日本的说理公司发明了摄像技术、录像技术的时候,当时也是电影和音乐公司提供了侵权技术,要由判断说理公司支付巨额赔偿,美国联邦法院就认定录像技术它本身不包括非法使用的目的。从而会理的中立原则,这项技术可以用来合法目的,也可以用来非法目的,本身不觉得价值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这个技术的提供者、使用者不构成侵权。所以,我们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技术的本身来认定搜索引擎的服务商有过错,这是我说的第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如何认定搜索引擎的服务商的主观是明知而是认知,这个明知比较判断,明知它是一种实际认知,当权利人同志搜索引擎的服务商主张权利的时候,如果服务商依然把他的搜索引擎与有版权的作品加以连接而不改正,这个时候改革明知,问题就在于认知,认是一个什么状态?认知我认为它是一种推定认知,要求这个服务商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不能够视而不见,他有义务来识别,有义务来监测。因此,一些法官包括一些律师主张引进美国的红旗原则,这个红旗原则是一个什么意思呢?红旗就很打眼,很容易识别,作为一个引擎服务商要看到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就像看到鲜艳的红旗一样,不能够视而不见,应该负起一个监测、删除、排除的义务。我想关于搜索引擎服务商在互联网时代提供相关服务的时候,应该尽可能注意这方面。这是我谈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数字图书馆的责任问题。数字图书馆也是互联网时代所参考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而且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可以说方兴未艾,势头良好,但是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问题也是接连不断,最早应该追诉到04年英国的政治教授状告数字公司,非法的把他的作品搬上了数字图书馆,供他人付费使用。去年发生了几百个学者状告超星,今年就更厉害了,今年有两单非常有影响的官司,一共有148个博士和硕士状告万方,紧接着又有100多个硕士和博士状告中国学术期刊网,因为这两个数字图书公司把中国的硕士、博士论文未经允许进行数字化处理,由此就带来了数字图书馆的商业模式,是一种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还是侵权使用,数字图书馆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们国家的数字网络传播条例对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是有着严格的限制,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是范围上有限定,也就是说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图书仅限于是本馆馆藏的图书,就是范围上有限制。第二,目的上有限制。你这种使用必须是为了保存和展览这些版本的需要。第三,使用上有限制,它限制于非营利性使用,但是我们看到,现在的数字图书馆的商业运作模式,除了少数有公立目的以外,绝大多数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就是说一种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对图书进行数字化储蓄或者叫数字化扫描,然后归档到数字库之中,供网民付费使用。  由此我们看来,这显得非常——看到它是合理使用,但是我们的法律又没有规定这种法律许可使用,所以说数字图书馆通过授权许可才能加以使用。授权许可使用是一个海量授权,很难做到。由此带来的上述一系列的官司。在这里想到的酷狗,他也有数字馆的模式,但是它的命运完全不一样,酷狗有一个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它也是对图书进行数字化扫描,然后制成文档,归到酷狗的图书数据库,供用户进行检索,对于被检索的图书,用户可以免费阅读6页的内容,免费阅读完了之后可以通过酷狗提供的销售图书的链接,直接到供应商那里购买纸质的图书,这是酷狗的一种图书搜索的商业模式。酷狗在07年在中国开始营运,目前还安然无事,但是美国的情形不妙,美国在3年前,美国的作家协会,美国的出版商协会已经把酷狗告上了法院,打了3年的官司,今年下半年达成了和解,现在达成和解的结果是什么呢?酷狗必须要支付25亿美金给作家协会,出版社协会以及相关的协会,同时达成一个新的协议,酷狗可以有权继续对这些图书进行数字化处理,来满足用户的搜索链接,由于图书搜索所产生的销售、广告以及其他相关的收入,67%归原来的版权所有人,33%由酷狗所享用。酷狗这种商业模式和我上面谈的3个纠纷,引起了我们的一些思考,它至少涉及了3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对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我觉得应该扩大合理的使用范围,不要限制的过于严格,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一般性的数字图书馆未来的著作权法的修正案可以考虑征订法律使用的有关条款。  第三个问题,应该考虑数字环境下,就是网络条件下的文字作品的授权问题,可以成立文字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这都是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所要解决的。  下面谈最后一个问题,版权作品技术保护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这个问题是大家感兴趣的微软公司的黑屏问题。来之前看到网上现在正在流传一个笑话,微软公司的黑屏是一个小时给你黑一次,黑一次你就可以休息一小会儿,好处在哪里呢?现在头也不昏了,眼也不花了,走路有劲了,身体倍儿棒,吃什么都香。说微软公司真是人道,在真心的呵护你的身体。这是一个黑色幽默。其实现在网民对于这个微软公司的黑屏措施可以叫做义愤填膺,我们也注意到北京的一些律师正在跃跃欲试,我们的用户要控告微软,有的说黑屏的措施构成侵权,有的说危害了我们的信息安全,还有的说已经构成了反垄断。当然,律师如何来进行诉讼,我想你们的经验比我更为丰富,在这里作为一个学者如何对律师起诉谈一点看法和想法。  首先我谈版权问题,版权诉讼肯定涉及了两大问题,第一个诉讼主体的问题,第二个诉讼标点问题,就是技术措施的问题。诉讼主体解决你所代理的客户,也就是软件的用户能不能够成为诉讼主体。我以为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恐怕我和很多人的观点不太一样,因为义愤填膺谴责微软是很非常容易的一件事情,但是作为律师代理这个官司的话,我觉得更多的是需要理性的思考。我觉得诉讼的主体它肯定是权力的主体,就本案而言,它限于正版软件的使用者。换句话说,盗版软件的使用者不适用合法意义上的微软用户,关于盗版软件的使用者我以为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使用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一般来说,这一类的使用者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他以为购买的是正版软件,结果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主观上应该说没有太多的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以说这类用户没有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与信息网络版权的有关规定,该类用户应该承担停止侵权,销毁非法复制品的责任。据来自微软公司的统计,中国使用盗版软件的用户大概20%属于是此类,为此,微软公司采取一个救急措施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说他停止使用这种盗版软件,他可以持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微软公司的客户部来更换一套正版软件。这是第一类使用者。  第二种,使用者明知使用的软件是盗版软件,应该说这一类使用者肯定不构成合法意义上的用户,明知盗版软件而使用之,我想他就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这种侵权行为是两个侵权行为,第一,他非法购买并使用了盗版软件,而且通过这种不正当的途径而享有提供这种软件的有关服务。所以,我认为所谓的黑屏,用一句术语来说,用微软公司的术语来说,他实际上是一种正版增值的验证措施,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是不是正版的验证,你可以接受这个验证,也可以不接受这样一个验证,如果接受了这样一种验证,而且又是使用的盗版软件,他就给你有一个警示的措施。因此,我认为验证的使用对象他应该是WindowsXP的正版用户,只有他们才能够成为合法意义上的用户。当然这种正版软件包括我刚才讲的20%,我购买的正版软件,实际上买的是盗版软件,他不知道和不应该知道,名知道是盗版软件而故意使用之,不属于合法意义上的用户。  以上我讲的是诉讼主体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谈诉讼的对象,就是黑屏技术措施的合法性。软件技术措施它指的是利用加密技术来制止未经许可和法律容许而采取的解密行为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简单来说,权利人要求对自己的版权作品有数据库,采取加密的保护方式,而侵权人,或者说盗版软件的作者是采取解密的方法,或者说规避技术措施的方法两见智见是针锋相对。一般来说技术保护措施,它包括了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控制传播作品的技术措施,以及识别非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在这里我要说一下,技术措施本身它不是版权所有人的一项权力,而是维护自己权力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手段。在这里我要说明一下,前一段时间很多人指责微软公司是一种私力救济,这种私力救济不合法,其实我认为采取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手段已经为国际公约和中国的相关法律所认可,所以这种技术措施是由法律意义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接下来,我们要看这种技术措施是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有两大疑点。有人认为,这种技术措施只能使用在前,不能防护(使用)在后,也就是说你在听正版软件的使用,你可以使用加密保护的技术措施,而不能在销售软件之后采取补充的技术措施。我认为,对技术措施既可以在事前采取,也可以在事后补充,关键这种措施的性质它应该是保护性的,警示性的,而不是进攻性的,破坏性的,有人把黑屏的措施跟2000年江宁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来进行类比,我认为是不合适的,江宁公司的杀毒软件最终造成什么呢?造成死机,造成数据的消失,它是一种破坏性的,关于版权问题我就讲到这里。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我在这里简单的概括一下我的观点,我认为微软公司这种黑屏的措施引起我们法律思考的不仅仅是一个版权问题,还应该有深层次的思考,一个就是信息安全问题。微软公司作为国际上最大的软件提供商,它确实在利用自己的市场资本定位,它有害于或者存在及危害我们信息安全的这样一种可能。  上个月我在北京参加软件和集成电路的高层论坛,碰见了倪光南院士,他是专门研究软件的,他就说国家信息涉及到国家安全,企业信息涉及到企业安全,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安全,我们一定要开放我们的技术软件,来保障我们的信息安全。第二个问题,涉及到垄断经营的问题,也就是反垄断的法律。现在可以这么说,微软公司有垄断之嫌,已经形成了国际共识,04年4月,包括洛杉矶、旧金山加州的一些知识分子状告微软公司,在制定了个人Windows软件下,指控他构成垄断。同年12月,欧洲法院责令微软公司执行了欧盟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欧盟委员会认定微软公司构成垄断。要改变目前的商业运作模式,改变目前的捆绑销售的做法,同时向一些竞争对手开放。这个问题我想只是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家之言,仅供大家参考,时间到了,对不起,谢谢大家!

药学概论论文1500字开头的作用

这也太宽泛了,在百度里只能求点小点子,这种文章性质的东西

人类对于生命与健康的珍视,是人类求知与追求的最基本动力。在人类进步的历史长河中,有一种最荣耀的职业——药师,作为生命与健康的卫士;有一类最特殊的物质——药品,作为护卫生命与健康的武器。  当您的求学之路和理想之旅与生命和健康紧密相连,与药师和药品密切相关时,您有理由为自己的选择骄傲!  然而,踏入陌生的药学科学殿堂,面对着神秘的生命现象,眼见着疾病的无情残酷……我们应该怎样学?我们应该怎样做?药学能带给我们什么呢?  为了使药学学生在入学的早期能对药学学科有初步的了解,并由此产生对药学学科的热爱,激发强烈的求知欲望;为了使就读中的药学专业学生根据学科知识构建的基本规则选修课程,插上能在药学的天空中翱翔腾飞的翅膀;也为了使即将毕业的药学学生面对择业的多种诱惑有清晰的思路和尽量理智的选择;为了您能成为生命与健康的卫士!为了您能创造和应用护卫生命与健康的武器!我们编写了这本书,展现在您眼前的,是我国药学教育领域的老师们对药学学科与药学职业的理解,通过我们的描述,您将清晰地看到未来的您会从事的工作内容,从而帮助您尽早地制定学习计划与职业发展计划。  希望阅读本书使您以选择药学专业而倍感荣幸,以从事药学事业而倍感责任重大。  参加本教材编写的人员均在药学领域中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教材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他们对药学学科的认识与理解。参加各章编写的人员依次为:第1章蒋学华(四川大学);第2章武志昂(沈阳药科大学);第3章张彦文(天津医科大学);第4章付超美(成都中医药大学);第5章丁劲松(中南大学);第6章朱东亚(南京医科大学);第7章李康(广东药学院);第8章王凌(四川大学);第9章黄华(重庆医科大学);第10章叶桦(复旦大学);第11章汤新强(大连医科大学)和第12章杜军(中山大学)。  本书在编写的基本思路上与已有药学概论类教材不一样,不是以传统的二级学科介绍方式描绘药学学科,而是尝试以药学职业发展为主线,展示药学学科与职业的魅力,并突出药学职业发展对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性要求,由此带给我们编写人员许多困难,虽然我们尽力追求完美,但限于个人水平与药学学科的快速发展,难免有疏漏、错误和不当之处,尤其在章节间的有机联系上有待完善之处有很多,诚恳希望广大师生和同行给予批评指正。  本书的编写得到清华大学出版社和各有关院校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李君责任编辑对编写提出了有益建议;沈阳药科大学杨悦、杨舒杰、杨莉、黄哲、罗刚和严明等参与了第2章的编写,南京医科大学罗春霞参与了第6章的编写,中山大学王红胜参与了第12章的编写,我的几位博士研究生张若琪、杨男、杜青青、宋林、肖妤、李婷婷、唐靖和王婷在书稿整理中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此一并感谢。  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蒋学华  2013年3月

编辑会及时联系你。到时候请确认添加就好。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