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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评论文章题目大全初中生物

发布时间:2024-07-06 22:30:45

司法行政评论文章题目大全初中生物

童年  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童年,不管它是快乐的,还是令人厌烦的,它都使我们一生难以忘怀。童年反映了我们儿时的喜怒哀乐,我想这么些个喜怒哀乐早已在我们幼小、纯洁的心灵上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么,《童年》这本书中的小主人公阿廖沙的童年又是怎样令人忘怀,令人感慨的呢?  读过《童年》的人都了解,它反映了主人公阿廖沙在父亲去世后,随母亲寄住在外祖父家中度过的岁月。  阿廖沙在幼年时,父亲就永远地离开了他,不得不使他感到孤独寂寞,也不得不让人产生怜悯之情。幸好阿廖沙的外祖母非常疼爱他并且经常讲述优美故事来使他受到熏陶。可同时,他也亲眼目睹了两个舅舅为夺得家产争吵打架,明争暗斗以及在生活琐事上表现出来的自私、贪婪。这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善与恶、爱与恨早已在他的心灵上留下了记印。  童年是每个人漫漫人生的开端,儿童的心灵、思想是天真无邪的。平常的人和事物都会影响到儿童。如果受到了好的影响,那么会使人一生受用。反之,则会让人丧失目标、困惑迷惘。这就好像一个人做某一件事情,如果连开头都把握不好,那么后面又怎会很好地继续下去呢?  阿廖沙寄住在外祖母家时又接触到了一种小市民的社会生活,而这个阶层的人的所作所为令人不堪。,甚至令人感到厌恶。然而,阿廖沙单纯、完美的心灵并未受这些消极态度的同化,始终保持着自己高尚的思想。这种思想贯穿了他的一生,体现了他所有的内在美。阿廖沙的童年就是如此,让人不由得在同情他的同时产生一种敬佩之情。  童年属于你,同样也属于我。当我们在内心感到空旷时,回想一下童年时代的自己,它会净化你的灵魂,让你生出无限感慨。  海底两万里  再次读完这本书,心中还是存在这个愿望,就是希望随尼摩船长一起探尽海底所有的秘密,可恨没有阿龙纳斯教授的好运。  故事起于1866年一件闹的满城风雨的怪事,许多船只在海上发现了海怪,法国生物学家阿龙纳斯教授受邀追逐怪兽淮知,落入水中,与同伴一起周游四海,最后不堪海底的沉闷,想方设法,重回陆地。  写到这里,竟然情不自禁地想到了<<哈利波特>>,而此书的价值远远胜过前者(就我个人而言),毕竟在1870年能写出这样奇幻小说并流传至今是极为珍贵的。135年千千万万读者还有时光流逝的考验并没有使它的锐气磨减,反而更肯定了它的价值,而我觉得它在文学史上这所以屹立是因为它从头至尾贯穿的两个字”幻想”。幻想自古以来便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而至今天,事实证明作者儒勒。凡尔纳的一切幻想或是推理都是有现实作为基础的,例如:海底森林,穿越海底隧道(阿拉伯海底地道,苏伊士下面一条通往地中海的地道),一块沉没的陆地(大西洋洲),在未来世界,一切幻想皆成为了现实。在<<海>>中,尼摩般长说了一句话:”人类进步的实在是太慢了。”幻想其实便是进步的翅膀。100多年前的人的幻想在100多年后成为现实,探索是无止境的呀!  <<海>>赞美了那深蓝的国度,史诗般壮丽的海洋,一个无忧无虑,与世无争的地方,那里有数不清的珊瑚,植藻,游鱼,矿产,正是一幅瑰丽的锦图,我无法用语言来赞美或形容它。”诺第留斯号”不管在哪个时代都是一部不朽的神话。是它揭开了海洋中无限神秘的一切,对于船长尼摩来说,更是精神的家园。  终于说到尼摩船长了,这个谜一样的人物一样为此书增色不少,他可以为法国偿还几百亿国债,看到朋友死去会无声的落泪,会把上百万黄金送给穷苦的人,会收容所有厌恶的陆地的人,会把满口袋的珍珠送给可怜的采珠人,会逃避人类,施行可怕的报复,他对人类有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这个弃绝人世天才,我一向都是由衷喜欢这类人,对于尼摩船长无尽的痛苦,我总想探个究竟,我不明白,这样的人有着怎样的经历和出身。但我相信他是一个善良的人。  <<海底两万里>>委实是一本经典名著,而在现代,却很少见到这样的经典的名著,那些浮华的东西倒是很多,真是可惜得很!  绿山墙的安妮  我看了一本叫《绿山墙的安妮》的书,是加拿大的露茜·蒙哥马利写的,她是一位很好的女作家。《绿山墙的安妮》已经在全世界风靡了近一百年了,《绿山墙的安妮》征服了五千万个天真、善良的心灵。它是一部最甜蜜的描写儿童生活的小说。  《绿山墙的安妮》讲的是:一对住在爱德华王子岛(加拿大的一个小岛)艾凡里绿山墙的年老夫妇想要一位男孩来帮忙,结果却从孤儿院领来了一位天天爱幻想、长相并不好看的红发女孩安妮。一开始大家并不喜欢安妮,但后来,这对老夫妇越来越喜欢安妮,把它当成自己的孩子。这本书就是塑造了一个令人感动与喜爱的儿童形象。美国幽默大师马克·吐温也称赞安妮是“最最惹人怜爱的女孩”。  我很喜欢这本书,我更对安妮着迷。她是一个很爱幻想的女孩,比如她看见一棵开满白花儿的樱花树,就给它取名叫“白雪王后”,看见一片水很清、很美丽的湖,就给它取名叫“耀眼之湖”……此外,安妮还很善良,天真无邪,这一点我很像她。她很大方,很有交友能力,比如她来到绿山墙后三个月内就交了位知心朋友,她不论到哪里都有朋友,我很羡慕她这一点,因为我有时候有点扭捏、怕羞,我要像安妮学习。她热爱大自然,也热爱生活,她处处充满活力,开朗乐观。正因为她有这么多闪光的魅力,她才受到了这么多人的喜爱。  总而言之,《绿山墙的安妮》是特别有意思的一本书,大家可以从此书中学到许多有用的东西,得到一种美和愉快的享受。《绿山墙的安妮》对我太有吸引力了,建议大家也看看这本书。  安妮日记  1942年—1944年,这是一段多么黑暗的日子呀!特别是对于犹太人来说,更是一场空前绝后的灾难。战争与种族灭绝的阴云布满了天空,盖世太保的铁瓜伸向每一个无辜的犹太人,在历史上上演了一场惨绝人寰的浩劫。安妮是位犹太少女,她原本幸福的生活就这样破碎了。1942年7月,由于压迫犹太人的风声紧急,他们家和另外四名犹太人到她父亲公司的“密室”躲藏。  密室的生活十分枯燥,尤其对安妮这样一个好动多话的13岁女孩。单调的饭菜、性格怪癖的居伴、几年不能出门、用水和去卫生间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而且常常担惊受怕。这一切差一点把安妮逼疯了。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她所经历的一切并没有使她的心田荒芜,那里已经成为一片生机勃勃的希望的田野!安妮想成为作家和记者,可这个美丽的愿望在当时那股势不可挡的黑暗洪流下显得那么脆弱,像闪着彩光的泡沫。但是安妮仍写道:“我仰视天空,冥冥中觉得世界还能好转,这场残酷也会告终和平与安详会重新回来。在此同时,我必须执着我的理想。也许有一天,我能实现我这些理想!”读到此我仿佛看到一个不屈的灵魂在黑暗的密室中呐喊,带着心中不可泯灭的希望!  经过密室中无数个漫漫日夜,安妮由一个任性、少不更事的女孩蜕变为一名成熟的少女。在安妮的15岁生日时,安妮有了惊人的成长。她已将自己的反省提高到了社会层次,开始思考男女平等等问题了:“现代妇女要争取完全独立的权利了!”“但独立也不够,妇女还应该获得尊重!”“我谴责的是我们的价值系统,和不承认女人在社会中的角色多伟大、多困难,同时也多美的男人!”……实现在让人难以想象的那样一个战火蔓延、人人自危、无数人倒在血泊中的时代,身居密室接近两年的十五岁少女安妮居然能真知灼见地谈起了男女平等这个深刻的社会问题!读到此处,我不禁感叹,战争能摧毁一切,唯独不能侵占一颗坚强、勇敢、自由的心!  但是,这样的一名如花少女最终没有逃过被纳粹残害的命运。当她在贝根贝尔森集中营永远地闭上双眼时,她距自己16岁生日尚差3个月。  安妮生前写道:“我希望在我死后,仍能继续活着。”她的愿望终能得偿。我相信《安妮日记》会一直流传下去,控诉战争与丑恶,宣扬和平与友善,用她真挚的文笔,感动和启迪一代又一代人!  暑假期间,我读了一本由莱曼·弗兰克·鲍姆编写的童话书《绿野仙踪》,这本书把我带进了童话王国,使我感受到了纯真的梦幻。书中的故事也使我有了很大的改变,我变得比以前更敢、更自信了。  《绿野仙踪》以虚构的奥兹国为背景,讲述了美国堪萨斯州的小姑娘多萝茜被龙卷风卷到了一个叫孟奇金的地方,好心的女巫指点她到翡翠城去找奥兹国大术士帮忙送她回家。路上,她先后遇到了稻草人-----他需要一副脑子;铁皮樵夫-----他需要一颗心;胆小狮子-----他需要胆量。他们结伴而行,互相鼓励、互相帮助,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终于来到了翡翠城。由于他们的出色的表现,大术士帮助他们实现各自的愿望,稻草人得到了一副脑子;铁皮樵夫得到了一颗心;胆小狮子得到了胆量,多萝茜也如愿,带着小狗托托回到了家乡,回到了亲人身边  在读书的过程中,多萝茜占据了我的思想,多萝茜似乎就是我好朋友,我的心也随着多萝茜的经历不时地欢喜、紧张、惊异、难过。她那勇敢的表现、善良的心地、坚强的意志,让我感到自己很渺小,为自己的懦弱而很不好意思。因为以前,我一看见狗就害怕。有时我会问自己:“如果我是多萝茜,我会不会像多萝茜一样勇敢地克服重重困难、并帮助其他人呢?”看完这部童话后,我决心像多萝茜一样鼓足勇气,用不懈地追求和奋斗的精神来面对各种困难,克服学习上、生活上的一切不利因素,勇敢地挑战自我,我相信我一定能做到!  我喜欢《绿野仙踪》,它让我有了好朋友---多萝茜;我喜欢《绿野仙踪》,它给我带来快乐;我喜欢《绿野仙踪》,它给我带来勇气;我喜欢《绿野仙踪》!  格兰特船长的儿女们》一至十四章读后感  这是一个满腹激情与神秘的故事。格里那凡爵士拾获的“天平鱼”(是一种海中极凶猛的鲨鱼)腹中那神秘的漂流瓶,是失事船只的求救信还是航海者无聊时写的打油诗?是信!是三章分别用英文,法文和德文写的求救信,这三张被海水侵蚀得残缺不全的求救信引起了航海者们极大的探索兴趣。他们分别把信上所能看清的词汇翻译了出来,然后汇集成一种语言连猜带想的把这封求救信填补全了,是的,的确是一封求救信!是格兰特船长的求救信。他在一个纬度11’的地方被印第安人逮捕。机智的格里那凡爵士,慈祥温柔的海伦夫人,深沉稳中的麦克那布斯少校,粗心大意却精通地理学的巴加内尔地理学家,还有格兰特船长两个坚强的儿女:坚毅刚强的格兰特小姐和勇敢的小罗伯尔,精通航线的孟格尔船长以及奥斯丁这充分值得信赖的老水手。他们乘坐着邓肯号,走向拯救格兰特船长的冒险之路……  这是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我很佩服凡尔纳的文学功底和丰富的知识,当你读这本小说时仿佛你也深入其中,你会为他们的一举一动感到兴奋或着急。他们是多么勇敢与乐于助人啊……一个从鲨鱼肚中发现的漂流瓶让他们走上这条艰苦的冒险之路,换位想一想,如果是你经历这样的情况呢?你会不会推辞道:“嗨,这已经是老事了,信纸都被海水给侵蚀了,说不定人都已经死了,我们还为什么要卖力去就一个生死未卜的人呢?”我承认,如果是我,我也不一定会像这群勇敢的人们,为了一个素不相识的人而放弃一切踏上这条旅程。这是一种精神,虽然这个故事是作者虚构的,但每一个故事的灵魂都是要告诉人们一些我们知道,但不一定能够办到的精神……  格兰特船长会得救吗?这群勇敢的志者会遇到危险吗?大家会不会中途放弃呢?这一切的一切都是一个未知……而我们的人生,不也是等待着一个一个未知的成功与失败的到来吗……  船长的勇气》这篇文章讲述了一个感人的故事。  很多年前,在辛辛那提州, 作者碰到了一个小男孩。他只有62美分,但是要买1美元的地理书。作者跟着  他去买书,而他却一次又一次的碰了壁。但最后这个小男孩用他决定买书的勇气和坚持不懈的毅力感动了一间  书店的老板和我,老板不但把书以50美分的价格卖给了他,还给他了一把崭新的铅笔和一沓纸。作者也给了他  2美元用于买其他的书。 三十年后,作者乘船到欧洲去,可是遇到了罕见的、异常可怕的风暴。船的状况非常糟糕。但船长以丰富  的地理知识与强烈的信念指挥着船安全的到达了利物浦港。而这位船长,就是当年那个没钱买地理书的小男  孩。他三十年前买书的勇气拯救全船的人。  读到这里,我们不禁会为这位船长当年买书的勇气、决心与毅力所折服。试想,如果当年他在碰壁之后放  弃了,不再尝试了,那三十年后出现的或许就不是这一幕而一场悲剧了。  在生活中,我们不免会碰到一些困难与挫折。当我们遇到它们时,如何前去面对它们变成了关键。这时,或许  就是“态度决定一切”了。这位船长在遇到困难与挫折时,他选择了不气馁,不退缩,坚持下去直到成功的态  度。或许,我们从中也应该学到这种精神,学到这种一旦下定决心就一定要办到的精神。  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 越过生命中的重重险阻 让我们向着未来奋勇向前

建议你去看韩寒的博客。 脱节的国度你一直问,他们何以如此的丧心病狂,他们却觉得自己已经非常的克制忍让。你一直问,他们何以如此的生活腐化,他们却觉得自己已经非常的艰苦朴素。你一直问,他们何以如此的骄横傲慢,他们却觉得自己已经非常的姿态低下。你一直问,他们何以如此的颠倒黑白,他们却觉得自己已经非常的公正坦率。你一直问,他们何以如此的包庇凶手,他们却觉得自己已经非常的愧对炮友。你一直问,他们何以如此的掩盖真相,他们却觉得自己已经非常的透明开放。你觉得自己很委屈,他们也觉得自己很委屈,他们认为,在清政府的统治下,老百姓连电视机都看不上,现在电视机已经走进了千家万户,这是多大的进步。 偶然发生一个安全事故,中央最高领导都已经表示了关心,我们还派人来回答你们记者的问题,原来赔17万,现在赔50万,甚至撤职了一个兄弟,事情都做到这份上了,你们为什么还抓着一些细节不放呢,你们的思想怎么反而就这样不开放呢?你们的大局观都去哪里了呢?为什么要我们谢罪呢,我们又没犯罪,这是发展的代价。迅速处理尸体是我们的惯例,早签字多发奖金,晚签字少拿赔偿,这是我们的兄弟部门在强拆工作中被证明了行之有效的手段。掩埋车厢的确是当时一个糊涂做出的一个决定,况且是上头叫我们这么做的。因为上头觉得任何可能引发的麻烦都是可以就地掩埋的。错就错在大白天就开始施工,洞挖太大,而且没有和宣传部门沟通好,现场的摄影记者也没有全控制住,准备工作比较仓促。这次事故最大的教训就是以后在就地掩埋某些事物的时候还是要考虑到物体的体积和工作的保密。低估了。他们认为,总体来说,这次的救援是成功的,及时的。调度合理,统筹规范,善后满意。唯一的遗憾是在舆论上有点失控,他们觉得这就不是我们的责任了,舆论不归我们管。他们认为,从大的来说,我们举办了奥运会,我们取消了农业税,这些你们不赞美,老是抓住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这是什么居心。我们本可以在政治上比朝鲜更紧,在经济上比苏丹更穷,在治国上比红色高棉更狠,因为我们拥有比他们更多的军队,但是我们没有那么做,你们不感恩,却要我们谢罪,我们觉得很委屈。这个社会里,有产者,无产者,有权者,无权者,每个人都觉得自己很委屈。一个所有人都觉得委屈的国家,各个阶层都已经互相脱节了,这个庞大的国家各种组成的部分依靠惯性各顾各的滑行着,如果再无改革,脱节事小,脱轨难救。国家为什么不进步,是因为他们中的很多人一直在用毛泽东斯大林时代的他们来衡量自己,所以他们永远觉得自己太委屈了,太开明了,太公正了,太仁慈了,太低姿态了,太不容易了。他们将科技裹着时代向前走的步伐当成了自己主动开放的幻象,于是你越批评他,他越渴望极权,你越搞毛他,他越怀念毛。有一个国家机器朋友对我说,你们就是不知足,你这样的文人,要是搁在四十年前,你就被枪毙了,你说这个时代,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我说,你们就是不知足,你这样的观点,要是搁在九十年前,早就被人笑死了,你说这个时代,他到底是进步了还是。

总靠套话答题对学习是没有太大帮助的。但是应试教育有时却要求学生们记住一些套话。既然这样呢,就告诉你一些(不一定完全有用!):生物:为什么不取单个对象实验:减小误差、避免偶然性、使实验结果准确进行某项试验:……写完步骤后,加上“一段时间后观察实验现象”列举许多实验组和对照组,让你挑选:变量唯一,形成对照实验,且变量符合题意列举动物适应环境的例子:生物的形态结构与其生活环境功能相适应列举某项动作:动作的产生靠骨骼肌的协调配合完成提高大棚产量:在大棚内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入适当的蜂箱,提高果树产量、收获蜂蜜细菌与真菌区别:有无成形细胞核还有很多,积累经验吧。地理:无高大山脉阻挡,有利于海风深入交通便利靠近水源,降水丰富位于山谷,便于汇水位于山脊,形成分水岭图上距离相同,实际距离较大(较小)及自己经验语文:使文章更具文学性,提高文章可读性吸引读者注意引起读者阅读兴趣引起读者思考深化主题使文章结构严谨、内容完整

“低碳一族”正以自己生活细节的改变证明:气候变化已经不再只是环保主义者、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关心的问题,而是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在提倡健康生活已成潮流的今天,“低碳生活”不再只是一种理想,更是一种值得期待的新的生活方式。 低碳:是生活方式,更是生活态度 “如果你乘飞机旅行2000公里,那么你就排放了278千克的二氧化碳;如果你用了100度电,那么你就排放了5千克二氧化碳;如果你自驾车消耗了100公升汽油,那么你就排放了270千克二氧化碳……”曾几何时,我们的生活开始用“碳”来计算。进入阅读:“低碳”之风席卷中国低碳生活=“勤、俭” 对占主流、有共识的“低碳生活”理念主旨可以概括为“适度吃、住、行、用,不浪费,多运动”。如以中国传统文化来解释这一理念的主要内涵,还可再简化为“勤、俭”二字。详细<<“高碳生活”陋习害人害己 生活中的陋习在不自觉地增加着地球的负担。宾馆内,有人夏天盖着被子开着空调,冬天室内温度则高得让人流汗,办公室里的电脑始终不关,打印纸从来没有双面用过,出门不是开车就是打的。 2 被称为“拯救地球最后一次希望”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12月19日落下帷幕,标志着“低碳”生活离我们渐行渐近。 随着可持续发展在国人心中不断加深,越多的人们开始将环保的生活理念融入自己的生活当中。作为新兴理念倡导者的大学生,更是将这一国家的发展蓝图带到了大学校园,与大学生的日常生活紧紧联系在一起,从而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环保生活方式。时下流行的低碳生活,正为广大学子所推崇。 “80后”的低碳时尚 低碳生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先是从国外兴起,可以理解为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是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生活方式。如今这种生活方式已经悄然走进中国,网上也开始流行计算个人排碳量的特殊计算器。更让大家关注的是“80后”的大学生们对“碳排量”这一词语也颇为敏感,他们把低碳生活作为一种时尚,被称为一种“低碳经济”。 在如今的大学校园里,“碳排量”、“低碳生活”、“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很流行的名词,甚至有些大学生还在为其做宣传,安徽大学、合肥工业大学等6所高校的百余名大学生环保志愿者通过行为艺术表演等方式,倡导广大市民参与“低碳生活”。在我省的河南大学,成立了关于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沙龙,其间讨论了有关节能减排等问题,以及诸多与大学生生活息息相关的“环保生活”。 低碳生活的新兴词语,不仅是当今社会的流行语,更是关系到人类未来的战略选择,低碳生活在“80后”中渐成时尚并不为奇。有大学生表示:“热衷于节能环保,除了感觉这是我们‘80后’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更觉得这是一种时尚。”在中国,越来越多的“80后”大学生,开始把节能环保当做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有大学生这样认为:“注意节能环保,就像在公交车上让座一样成为习惯。” 随着节能环保理念在“80后”逐渐深入人心,他们的消费和生活观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位大学生这样说:“我改变了以前认为名牌才是时尚的想法,闲暇时间看书、做手工、做运动、参加公益活动,我觉得这种健康环保的生活方式才是真正的时尚。” 大学生的低碳生活 笔者对郑州市部分大学生的“低碳生活”做了一个调查,发现大学生选择“低碳生活”是有一些特点的。 有保护环境的目的。44%的大学生认为,环保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与动植物保持和谐相处。他们清楚地了解到许多动植物的锐减与人类的不遵守平衡规则有关,现今生态系统已经不平衡,环保就是为了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38%的大学生认为环保的根本目的是改善人类现在的生存环境、满足发展的需要。 对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倍加关心。48%的大学生最关心的是与水有关的问题,诸如水土流失、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等,他们意识到了水资源的宝贵性。42%的大学生关心的是全球变暖问题,最近几年气温的异常升高的确值得关注。在这方面,90%的大学生关注问题都是与人类生活和生产息息相关的,这与他们注重、倡导、实行“低碳生活”是一致的。 日常行为习惯注重环保。随地扔垃圾、随地吐痰、践踏草坪等这样的小事经常发生在我们的身边,这些看似很小的日常行为习惯可以说是一些人的陋习,大家对此深恶痛绝。那么,这些事情会经常发生在大学生身上吗?在接受调查的大学生中,52%的大学生从来不做这些事情,42%的大学生偶尔会发生这样的行为,只有6%的大学生经常会这样做。这表明现代大学生有很强的环保意识,并且把这种意识带到行动中,真正对保护环境起到了从自身做起的作用。 低碳是一种态度 一升水,两包饼干,14个小时,80公里——这是河南广播电视大学绿色风环保协会成员小王从郑州徒步到许昌的一组数字。12月初,小王带着他的队友开展了这项活动,“听起来有些疯狂,但我们坚持了下来,每个人都很享受这个过程。” 在平时生活中,小王也是能徒步的绝不坐车,并热情向周围同学宣传低碳生活。“宣传之后,也许有人还在继续以前的生活方式,周围的生态环境也没有立即发生转变。这个时候,不要灰心,因为你坚持的是正确的方向。”他说。 “低碳生活,关键是一种态度。”许多大学生这样告诉笔者。他们认为,全面实现低碳生活不仅应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更是一项社会工程。实现低碳生活更需要政府、单位、社区、学校、家庭乃至个人的共同努力。3 心中的广州亚运 亚运,曾经在多少广州人心中燃烧过希望,在多少广州人的手中传递了梦想。因为这个梦想,有火热的情感,有奔涌的热血,有苦甜的汗水。每一个路标都刻下关于梦想的预言;因为这个梦想,用微笑迎接闪电,用坦然面对狂风,心底里不息的永远是那一炬炽热的火炬,跳动的火焰里折射着生命的光辉。无数个风风雨雨的日子,无数次艰苦的磨练,无数个日日夜夜的等待。终于到来了!2010年,梦将要实现了!广州亚运会——这个无比激情的梦想,把广州人埋藏在心里的梦游激发出来了。 广州亚运会会徽标识第一部分是位于最底层的文字部分“16THASIAN GAMES Guangzhou2010”中间为一个经过简化的“五羊”标识,右上方是一个象征着亚奥理事会会徽的太阳图案,,其中“五羊”被设计成四条跑道,有作火焰状,意喻亚运圣火,一直延伸向天空中的太阳。该会徽设计,象征着亚运会的圣火熊熊燃烧、永不熄灭。既体现了广州的城市象征,也表达了广州人民的美好愿望,还表现了运动会应有的动感。 亚运会有一个城市承办。这个城市就是亚洲风貌的镜子、亚洲发展的缩影。广州亚运会无疑将要承担起展示亚洲发展新里程的历史任务。因而,筹备、组织工作应该着眼与体现新世纪的文明、进步、开放的社会环境,体现出“和而不同”的共同繁荣的发展观。也就是说,亚运会的筹备工作,应该树立起亚洲共同发展的大视野。 当亚奥理事会决定在广州举办2010年亚运会时,广州人民都欢呼起来,有的大声的喊叫,有的激动地流下了泪水,有的高兴地跳起了欢快的舞蹈,有的兴奋地昼夜未眠。体育健儿们为了让广州能增添光彩,艰苦训练,勇往直前,同时也为广州市民满足了愿望。 我想要做点什么,是基于对亚运的感情,对广州的热爱。对!奥林匹克运动对中国人民来说,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办好亚运会,不仅能展示我们我们广州的文明和文化同时也展示我们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对广州人来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和谐世界,是必须做的大任务。亚运会就是加强全亚洲人民的沟通,表达“同一个亚洲,同一个梦想”的极好机会。亚运会就是这样一个让中华民族,让全广州人向全亚洲展示的最好舞台。 自从亚奥理事会把举办权交给广州的那一刻起,我们广州人都肩负起了一份责任和使命。为了迎接那一天的到来。我们作为亚运东道主,要积极开展“迎亚运,讲文明,树新风,促和谐”的活动,培养我们的文明习惯,树立市民良好形象。要以火一般的热情来迎接这次盛会,迎接来自四面八方的朋友,迎接美丽明天!要用自己的小双手建造一个绿色的家园,给四面八方的朋友们一个绿色的广州,一个绿色的亚运。需要我们从现在做起,从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做文明的、懂礼貌的小主人。我相信,经过我的努力,一定能营造出一个文明美好的明天!祖国一定更加繁荣昌盛,灿烂辉煌 4 激励机制跟中国足球如何在尊重民主和法治逻辑的基础上,依赖市场和足球人本身的力量,逐渐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格局,这是足球面临的一个机会,也是整个社会面临的迫切问题。-题记 仔细琢磨中国足球目前的困境,我们不能不承认,最近这一段 时间所出现的种种混乱,折射 出秩序与自由、稳定与变革、民间力量与官方权力之间的冲突,很大程度上可以称之为一种宪法危机。这里不妨把其中的荦荦大端稍作归纳和分析。 权威合法性丧失 中国当下的足球危机,首先让我们看到的是权威的合法基础的逐渐丧失。我们都知道,足球的比赛需要有严格的组织机制,需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复杂的规则,需要对于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处罚。所有这些都需要有某种权威的存在。从现代社会的治理实践观察,虽然权威可以通过国家的权力赋予,但是,如果它缺少了相当的民意基础,一味地只凭借强力来维护,则注定是不可能维持长远的。 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了全国性协会对于单项体育竞赛加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但是,这种规定还是太过笼统,对于足球联赛这样的特殊竞赛所涉及到的种种复杂问题不可能给出具体规定。今天,来自多元化经济主体的资金投入已经成为竞赛得以开展的基础要件,而官方的管理仍然延续着过去的那种依赖政府单向度命令的模式,如何能够继续维系必要的秩序,令参与者心悦诚服地顺从,就必然是一件大可质疑的事了。 决策过程缺乏公众参与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正因为一些重要的决策过程缺乏俱乐部以及更广泛的公众的真正参与,导致人们对于相关规则的缺乏认同,进一步的后果则是维护规则者少,而钻空子、牟私利者多。近年来,俱乐部之间不正当关系已经达到了明火执仗的程度,其他诸如球员赌球、裁判受贿、球场秩序混乱等等也是屡见不鲜。球队罢赛电子商务资料库037,!;;-$!#1,8,更是把这种藐视规则的心态表露无遗。其实,我们观察足球之外的社会,那种视法律为儿戏的心态以及对于规则的违抗不也是源于人们缺乏立法参与所致么?民主常常被视为一种对于平头百姓有利的制度,殊不知在今天这样的时代,民主的决策更是通过所有成员的参与而强化了规则与每一个参与者利益之间的关联,从而使得服从规则有了更加坚实的心理基础,当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循,获益者就不仅是民众,更是政府。这也可以解释何以越是缺乏民主的地方越是缺少秩序这种现象。 中立解决机制缺位 当发生某些违反规则的事件的时候,缺乏一种中立而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足球管理中的第三个缺陷。每当出现赛场混乱或者俱乐部对于裁判的指控,中国足协照例只是通过一些自家的下属机构对于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由足协发布有关处罚文告,或对于指控置之不理。完全暗箱化的处理过程难以让处罚对象有公平的感觉。尤其是当指控的对象变成中国足协本身的时候,只能诉诸于体育总局这种更高的权力部门,从而进一步削弱了足球管理的自治。 走向宪政道路的机遇 从上述三个具有宪法意义的问题角度来看,不久前所谓“七君子”联合向中国足协发难就同样颇具宪法意味。很明显,资本的进入使得足球赛事受到商业逻辑的极大影响。俱乐部巨额资金投入,如果因为不公平的对待而成绩下滑,必然导致入不敷出,进而退出市场;如果资本撤出,导致赛事不能正常进行,则赞助商就不能兑现承诺的投入,于是足协乃至其他一些因足球而获益的机构以及体育项目就必然受到损害,连购买了直播权的传媒也将遭受池鱼之灾。这样的成则俱赢、败则俱损的商业逻辑对于参与足球的各方都构成了相当的压力。为了达到俱赢的结果,大家的交涉和让步就显得非常重要。这种格局不免令人想起近代宪法诞生的情形。1215年,英国不正是因为“失土王”约翰需要贵族们出钱而贵族们趁机要求国王答应其限制王权的要求而颁布了《大宪章》么?因此,那些资本家们出于牟利的考虑而与足协交涉,足协由于利益的顾忌而向资本作出某种妥协,都可能成为足球管理真正走向宪政道路的宝贵机遇。中国足球既面临着崩盘的危机,也面临着率先在制度领域建立一种宪政的机会。重要的问题是,必须要尊重民主和法治的逻辑,依赖市场和足球人本身的力量,逐渐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格局。 媒体批评的宪政贡献 顺便说一句,有一 个现象是中国足协的官员们应当引为幸运的,那就是涉及足球的媒体言论的直率和富于建设性。这些年来,对于足协官员直言不讳的批评已经成为中国媒体最令人欣慰的风景。就在最近一期的《体坛周报》上,黄健翔在他的专栏文章里就引用阎世铎关于中国足协最大的失误就是对不起球迷的话后明确地说:“阎先生并未拿出纠正这个根本失误的实质性办法”,而且“他根本没有解决这个失误的能力和办法”。同版亦夏题为“作秀何时了”的文章更加激烈地挖苦阎主席:“至于做最大的失误在于忽视球迷利益的沉痛状,除了再度反映这位也有主席头衔的局级干部有一种模仿伟人风范的偏好外,也再度印证了坊间对阎主席的另一种评价:在制造概念、煽动情感以及游戏官场方面,历届足协主席无人能出其右;但在正儿八经做一件实在事方面,阎可能是最差的一个,且还不是一般的差。” 能够受到媒体如此直截了当的批评,足协副主席可能是所有中国在职局级以及局级以上干部里惟一的一个。我想阎主席也不必委曲,因为只有这样的言论才是宪政下媒体的常态,为这样的媒体实践作些拓荒试验也是中国足球对于宪政建设的一大贡献呢。 5 2009年中超联赛21日粉墨登场。在经历了去年一个丑闻与闹剧交织的黑暗赛季后,本赛季中超联赛将以怎样的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目前看来,今年的中超在俱乐部投入力度、球队竞争程度、联赛环境整治等方面,都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显露出些许绝地逢春的气息。 上赛季武汉俱乐部的中途退出及其一系列负面效应,让苦苦经营了15个赛季的中国足球顶级联赛顿然跌入谷底。不过,当中国足球迎来南勇时代,人们都希望中国足坛出现新的气象,毕竟,作为社会关注度极高、市场空间巨大的中国足球,自暴自弃是没有出路的。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崔大林也喊出了 “一定要把中国足球搞好”的口号。 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意大利倍耐力公司20日成为本赛季中超联赛冠名赞助商,不仅使中超联赛避免了“裸奔”的尴尬,也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中超联赛的商业价值,毕竟中国球迷数量庞大,即便在上赛季,中超比赛场均观众也接近5万人。 竞技实力和联赛环境是决定职业足球是否具备吸引力的两大因素。本赛季,多支中超俱乐部都加大了资金投入,大量招兵买马,冠军争夺战预计将呈现激烈的群雄混战局面,这也将成为联赛吸引球迷关注的基础。 本赛季有4支中超球队参加亚冠联赛,这为中超诸强提升竞技实力注入了强心剂。动作最大的当属北京国安,在北京市体育局为其注资2000万元后,据称国安俱乐部本赛季投入达5亿元。国安在引进了上赛季中超联赛最佳球员、洪都拉斯国脚埃米尔·马丁内斯等5名外援后,高调喊出了中超联赛夺冠、亚冠小组出线的目标。联赛卫冕冠军山东鲁能队赛季前痛失周海滨,不过他们又紧急引进了德甲球员洛达,加上韩鹏、王永珀、王晓龙的伤愈复出,鲁能队本赛季仍是联赛争冠的头号热门。而上海、天津两队皆雄心勃勃,用足了5个外援名额,必将对京鲁两强构成巨大挑战。此外,长春、青岛、深圳、重庆等队伍在引援和引资上都有不小动作,必使联赛竞争更具活力。 与球队实力提升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足协将联赛整风作为工作重点,致力于联赛环境的改善。从日前闭幕的2009中超联赛会议透露出的消息看,本赛季中国足协针对裁判、运动员和俱乐部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比如成立裁判工作组以加强对联赛裁判的管理力度,强化媒体对裁判的评议监督,足协纪律委员会全部由退休法官和律师等司法界人士担任等。此外,据称国务院多部委将联手打击中超联赛中的“假毒黑”现象。 此外,规范也是本赛季中超的一个关键词。周海滨、冯潇霆自由转会事件发生后,不仅促使中国足协修正有关球员转会规则,逐步与国际足联规则接轨,许多俱乐部也加强了与球员合同的规范化程度,比如长春队与核心球员签订了5年的合同,这对保护俱乐部和球员的利益都有好处。 尽管中超联赛出现了上述积极变化,但化冰三尺非一日之功,对于重病缠身的中国足球而言,寒冬之后能否迎来真正的春天,还有待时间的考验。09年在足协发布的转会上榜480名球员中,成功转会的竟不到10%。这其中还包括许多去了中甲、乙级队的球员。之所以成交率如此低迷,主要还是因为金融危机下的大环境迫使各俱乐部紧缩银根,不敢大把掏钱扩军。而另一方面又希望转出去的球员卖个好价钱,在这样供求关系严惩背离的情况下,转会榜单如此“寒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从今年球员转会成交的身价来看,也是难比当年。浙江绿城一口气引进5名内援,再加上吴伟超,6人身价竟然没有超过200万。林乐丰在完成这笔交易后也说道:“按照去年行情,光张野和范晓冬两人,都可能超过300万。今年主要是大环境不行,遭遇金融危机,买方市场变得更为谨慎,如果再按过去价格来定价,很多球员将面临无球可踢的局面。” 一方面俱乐部大幅缩减开支,另一方面又将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外援的引进上,这进一步压低了国内球员转会的行情。尤其是排名靠前的几家俱乐部,由于面临亚冠的压力,他们的引援重点集中在外援身上,如申花,据朱骏称花在外援身上的钱不下5000万,但在内援方面也仅引进陈涛一个知名球员,而且陈涛的身价也在300万元以内。 造成转会市场低迷的另一个原因是武汉光谷的退出,这也使得转会市场全面向买方市场倾斜。对于那些想在转会市场上淘得物美价廉的买家来说,数十名武汉球员给了他们宝贵的资源,在拥有如此多的选择之后,自然也压低了转会价格。 对于武汉队来说,08赛季注定是一个灾年。被取消注册资格后,他们不得不变卖所有球员。虽然武汉方面称不会贱卖,但实际上在转会谈判桌上武汉已没有多少话语权。如罗毅、周恒、吴鹏三名队员打包转会重庆力帆,仅卖出了60万的价格。 从转会榜名单来看,武汉成了头号血库。截止2月20日,除李毅男和艾志波外,其余球员基本找到了下家。这对有些低投入的球队来说,武汉球员实在是一批优质资源。 转会榜除了无一现役国脚外,另一个突出的现象自然是标王的归属了。在历年的转会榜上,标王的身价以及竞争者的数目便成为转会市场的风向标。在2007年的转会价格排行榜上,身价超过400万的就有七人之多,06年也有5人身价超过450万。 而与往年的牛市相比,今年的转会费排行榜却是不折不扣的熊市。王新欣400万身价转投天津,他被公认为本赛季的标王。除此之外,能与之竞争的也仅剩陈涛,但据申花人士透露,其身价远没有传闻中的700万,真实的数位绝对低于300万。至于曾被炒作为数百万天价的于海,他的报价为200万元,而实际转会价格也远低于这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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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本案涉及的正是民法中所述及的“人身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格权利。法律既然保护姓名、形象,对于最本位的身体自然也是不容侵犯和践踏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因为在法律制定中总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个案也有不同状况,法律构成中往往使用“可以”或者“应当”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具体如何从轻从重,除了高院出台一些说明之外,自由裁量权往往很泛泛。例如,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前不久冒名顶替上学、工作的案情,因时效限制,并且又发生在文革时期,导致很多政治大背景而无法适用任何具体法律,只得用宪法精神!!!而,有时候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发生冲突时,当事人是权力不对等的,而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却未必都偏向于弱势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事实上,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源自行业“潜规则”。上海有关监管机构就透露,超市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商,过期食品被生产企业重新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此乃行业“潜规则”——既已明知是行业“潜规则”,监管机构如何能多年视而不见?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无良企业自然难逃其咎,但行政监管缺失与混乱才是根源,甚或如“瘦肉精”事件中,某些监管者与不法企业、商家结成利益同盟、监守自盗,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行政监管积弊不除,食品安全的承诺即是一句空话。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无良生产企业迅速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代表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但对监管机构的司法问责将何时启动呢?渴求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同样期待司法之剑挥向这些领域,追问这本应确保公民安全的“最后防线”是如何崩塌的。 (意思对即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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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阅读下面文字,完成下列3题。(93年,全国卷) 据美国K大学的研究人员称,大多数“生物降解”塑料并不真正降解。 利用能随时降解普通有机物质(例如纸和木屑)的细菌所进行的试验表明,包括塑料垃圾、“用后即丢”的尿布、饮料瓶等在内大多数产品并不是可以生物降解的研究人员指出,术语“生物降解”这个词的使用是不规范的。一些生产厂家说,这些产品如果在物理上发生变化,则是可能生物降解的,它们一旦与其他物质混合,便会自然消失或者可以支持生物的成长。研究人员认为,真正的生物降解物质在需氧条件下可以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在厌氧条件下它们则可以分解成甲烷和二氧化碳。然而经他们试验的每个产品都不能降解,也不能达到上述标准。 1.文中“术语‘生物降解’这个词的使用是不规范的” 这句话的意思是( ) A.“生物降解”不是一个科学的术语。 B.“生物降解”这个说法名不符实。 C.“生物降解”在现实中不存在。 D.“生物降解”这个术语的运用有语法错误。 2.文中说“试验”所借助的主要方法是( ) A.化学的B.生理的C.生物的D.物理的 3.下列与k大学研究人员的试验结果有关的说法,哪几项是正确的?( ) A.凡是称可以“生物降解”的塑料产品都根本不能降解。 B.一些塑料生产厂家的功用宣传不实。 C.在生物降解过程中应出现物质的分解和转化。 D.塑料产品的废弃物多数不会自溶自消。 E.这些塑料产品在物理上发生变化之后就可以生物降解。 F.生物降解在不同条件下都会出现氧化现象。 答案与解析: 1.B ,“生物降解”这个术语使用不规范,是“研究人员”的看法,因为这些产品都不能达到科学家所认为的“降解”标准,这是一些生产厂家歪曲商业宣传曲解了科学术语,使其名不符实,因此B 项是正确的。文章有“真正的生物降解”等词句,可见A、C项的否定性说法是不对的。D 项说法与本文内容毫不相干。 2.C,文章开头“利用……细菌所进行的试验表明”,这句证明了C项是正确的答案。文中“二氧化碳、水、甲烷”这些化学术语容易迷惑人,会误选为A项。“物理上发生了变化”是生产厂家说的,试验是“K 大学研究人员”做的,二者不能等量齐观,选D项也是错的。 3.C、D、F,对照原文,A项“凡是……都……”的说法言过实,文章中说的是“大多数”。B项的说法本身是正确的,但研究人员的试验结果无关。E项是生产厂家的见解,本身未必科学,且与科学家的试验无关。C、D、F 三项符合原文意思。 文字表述题是高考现代文阅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题型,这类试题综合性强,更能测试出学生的语文能力。综观几年来语文试卷的变化,我们发现淡化客观题,强化主观题已是趋势。但从历年高考的现代文阅读测试结果看,考生在这类试题的得分并不理想。笔者有幸参加2006年浙江的语文高考阅卷,针对考生答题失误的普遍现象,我以浙江卷为蓝本并涉及部分全国卷的同类问题作了归纳,尝试探索出几点应对策略,希望能给你有所帮助! 主观题失误主要原因及探析 一、审题不清,答非所问 有许多同学在做现代文阅读时,往往是粗略阅读一遍全文后,匆匆扫一眼题目,就仓促答题,审题不清,答非所问。 例如:(2006年浙江卷19题)结合全文,理解“我还发现了人类普遍的相互对照的四个动作的秘密”一句的含义,完成下面的题目。第三问:⑶使用“普遍”一词的原因是 正确答案是:①两个世界、两种生活的对立是人类普遍存在的;②它涉及到多方面的对立关系(人与人的对立;平面与立体的对立;表象世界与本质世界的对立;成人世界与孩子世界的对立)。 有的考生却答为:“具有一般性”、“人类所共有的特性”。语言的表述本身就不清晰,题干中的“结合全文”,也没有注意到,只是对“普遍”一词作了个字面解释,结果答非所问。 又如:(2006年全国卷14题)在“细心地想着植物突破土地,在阳光下成长的声音”一句中,作者为什么要用“想着”?这样写有什么好处?(4分) 正确答案是:①植物成长的声音一般是听不到的,用“想”比“听”更合适;②这样写有一种品味大自然的意思,更富有表现力。 我在用该题对学生进行测试时,相当部分同学却答为:“虚实结合”、“与下文的嗅形成一种反衬”、“作者在感受这种声音,声音是虚的,这样写把虚物实写,实物动态化,更形象”、“体现我的好奇,引出下文”等等一些莫名其妙的答案。“虚实结合”、“反衬”是表现手法,题干并没有问用了什么表现手法,而“引出下文”、“动态化”“更形象”更是信口开河,答非所问。究其原因是考生根本没有细读题干,审清题意,连问题都没有搞清楚,就仓促答题。 二、研读不深,分析不透 高考阅读题大多在文意的深层领会上设题,而许多考生不能透过表象进行深入的研读和分析,只是跟着感觉走,不能综观全文,领悟要义。 例如:(2006年浙江高考卷第18题)文章开头眼镜商说“我”是“独眼龙”。请联系文中对话部分,分析眼镜商这样说的原因。(2分) 正确答案是:①“我”右眼近视,左眼远视,双眼不能同时使用;②“我”看到的是二维的平面世界,看不到三维的立体世界。 有的考生答为:“为让我买一副眼镜”、“我的两眼视力不协调”、“为了更好地说服自己买他的眼镜”、“只用一只眼睛看事物”等等。很明显考生对全文根本没有读懂,对于作者借用寓言形式所阐明的生活哲理,根本没有领悟,看到“眼镜商”几个字,立刻想到的是商人,想到商人的行为和心理,就断然作答,离题万里。 又如:(2006年浙江卷第19题)请结合全文,理解“我还发现了人类普遍的相互对照的四个动作的秘密”一句的含义,完成下面的题目。 第2问:“秘密”是指 正确答案是:平面生活和立体生活的对立。 有的考生答为:“为握手而伸出平展的手与握拳头打人的手的对立”、“最平面的微笑和微笑时伸出舌头的对立”、“这些动作简单,而握手微笑易化解隔膜”等等。这类答案的错因在于考生遵循了答题可在文中找的技巧,但却没有透过表象挖掘实质,没有领会本文的主旨。 三、归纳不全,遗漏要点 高考阅读很重视考查学生的归纳能力,在此题的设置上,有时侧重于整篇文章中心主旨的归纳,有的侧重于几个语段的理解。要求考生在答题时要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并学会用自己的话来表达。 例如:(2006年浙江卷20题)文章末尾,作者借用培根和杜飞的画形象地演绎两个不同的世界。请你据此推断这两位画家的艺术风格,并用自己的话分别加以概括。(各不超过12个字)(6分) ⑴培根的绘画风格: ⑵杜飞的绘画风格: 正确答案为:⑴ ①夸张的;②批判的;②立体的。⑵ ①优雅的;②歌颂的;③平面的。 而有的考生答为:“立体的带有侵略性,平面的充满自然界气息”。这个答案显然只概括出了一点,带有“侵略性”的作答,只是抄袭了原文,不够准确。另一考生答为:“真实,张扬、夸张”的答案,是没有联系全文,推断错误的结果。 又如:(全国卷17题)联系全文,概括写出本文的主旨。(6分) 本题测试考生对全文的理解及概括归纳表达的能力。 正确答案:①通过发现“阳光的香味”,肯定农夫的阳光生活、美好劳动、务农的选择; ②评价夜来香和昙花的香“没有壮怀”,强调人的嗅觉在都市里退化; ③肯定一种贴近阳光、接近自然的生活和人生。 此题6分,显然答案3点,每点2分。其实从分值上考生也可以推断出此题答案有三点。综观全文进行概括归纳,基本可以做到不遗漏要点。大部分考生失分原因就是归纳不全。 四、语句不通,表意不明 阅读题的检测,不仅考查考生的阅读理解能力,更是考查其表达能力。有的考生能读懂文章,但却不会表达,不能用通顺、简洁的文字全面、准确、鲜明的答题。 例如:浙江卷19题第3问,有的考生答道:“在人类社会中,多数人都是这样,除少数的独眼龙”,“为其利益而颠倒是非是普遍的”,“举的例子普遍,说明一般工作是二维空间动作、是平面的,有说服力”等等,这样的句子实在是让人费解。 以上结合例子略谈四点,虽然高考阅读文字题在解答中失误的原因很多,究其根本原因,无外乎就是没有读懂文章,不会审题,不会表达,不懂阅读规律与答题技巧。所以考生在平时的阅读及训练中,要清楚阅读规律,掌握一些阅读方法与技巧以避免失误。 应对措施 一、遵循阅读规律,清楚试题设题规律,整体感知与深入分析相结合。 高考现代文的设置,强调整体阅读,是一个由分而总,有局部到全局的相对完整的测试系统。所以解题时要从整体出发,通读全文,弄清线索,理清思路,进而把握文章主旨。主旨清楚了,局部就明白了;思路弄清楚了,才知道每段、每句话在整篇文章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间关系。结合每道题的要求,深入分析,自然就容易得到正确答案。 例如:2006年浙江卷《平面的生活》一文,是借助寓言的表现形式,具体描绘了平面生活和立体生活的不同景象,表达了作者对人生的感悟和对世界的讽喻。几道阅读测试题都是围绕这个主旨而设置的。如果清楚了这个主旨,那么19题第2问很容易就能得出“平面生活和立体生活的对立”这样准确的答案,而不至于答出“隐藏在友好柔和和表面下暴力、丑恶的一面”这样离题万里的答案。 二、研读题干,掌握审题方法,从题干中获得答题的信息。 阅读题解题的核心是“提取信息”,这信息不仅仅表现在文章的内容上,还表现在试题题干上。充分发掘题干中所包含的各种信息,从中找到解题的突破口,是正确解题的关键。 1、看清题干要求,揣摩命题意图。 命题者命题一般都有明确的考查目的和要求,看清题干要求,才能揣摩出命题人的命题意图,正确答题。 例如:(06年浙江卷19题)结合全文,理解“我还发现了人类普遍的相互对照的四个动作的秘密”一句的含义,完成下面的题目。从题干中可知:本题是考查对重要语句的理解。第2问“秘密”是指?则明了命题者是欲考查学生对重要语句关键词语的理解,题干中“结合全文,理解‘我还发现了人类普遍的相互对照的四个动作的秘密’”一句的“结合全文,理解”则进一步明确了答题的方向,就是要结合全文的主旨谈作者使用这个词的深层含义。明确了命题意图和答题方向,根据题目的内容很快就能找出回答本题应关注此句话所在的段落并紧扣全文主旨来理解,这样就会得出“秘密是指平面生活和立体生活的对立”这样正确的答案了。 2、品味题干中关键词,揣摩隐含信息。 有的题干本身隐含着多方面的要求,必须挖掘出题干中隐含信息,才能找到答题的命脉。如浙江卷19题第3问使用“普遍”一词的原因?很多考生只是就词解词,没有看到“使用”“原因”这两个关键词,没有挖掘出深层的东西,答题不全面或隔靴搔痒,没有答到点子上。 三、掌握答题技巧,把握答题要领。 领会了主旨,审明了题意,这仅仅是答好题的必要前提,要想准确答题,还需要掌握一些答题技巧要领。 1、找出答题的信息区域,筛选整合答题内容。 命题者有的从考查学生的概括能力来命题。考生对所要概括的具体内容,一定要找准答题的信息区域,分析综合,准确全面地解答。 例如:浙江卷18题“文章开头眼镜商说“我”是“独眼龙”。请联系文中对话部分,分析眼镜商这样说的原因。”如果考生注意到“请联系全文对话部分”一句,就能很快找到答题的区域,从文中对话的内容可见文中由“我双眼的交替使用”谈到了我所见的两个世界——一个平面世界,一个立体世界。那么就容易归纳出眼镜商说我是“独眼龙”的原因,应该是两点:一是“我右眼近视,左眼远视,双眼不能同时使用”;二是“我看到的是二维的平面世界,看不到三维的立体世界”。 又如第19题第一问“四个动作分别是指?”,解答此题我们首先要找到“题中这句话在文中的位置,然后找出有关动作描写的语句,也就找到了答题的信息,从“首先”到本段结束,自然就会得出“友好的伸手,恶意的握拳,微笑,伸出舌头做鬼脸”正确答案。 2、语言操作力求准确、精炼。 很多考生失分都在表述上出了毛病,语句不通,语义不明,答非所问。如何组织好答题的语言,把筛选好的内容准确、精炼的表达出来,显得十分重要。 (1)、考生要善于利用原文词句来组织答案。 一般来说,答案所涉及到的关键词语、句子就在原文中。 例如:浙江卷18题答案中的“左眼近视,右眼远视,不能交替工作”“二维的平面世界,三维的立体世界”,第19题第1问答案中的“友好伸手”“恶意的握拳”“微笑”“伸出舌头做鬼脸”文中都有这样的关键词语和句子,找到了这些关键词,以此为基础,再略加工一下,标准答案就出来了。 (2)、紧扣题意,选好角度,选用恰当句式来回答。 答题时一定要从答的角度,将文中已知信息重新组合,变换恰当的句式来重组。 (3)、语言一定要精炼。 高考阅读文字题,重在考查学生的概括能力。有的题目明确规定字数,不超字,又能把要点答全,这需要答题的语言要精炼。我们筛选整合好文中相关信息后,一定要把具体、形象的语言转换为抽象、概括的语言。 例如:浙江卷20题,我们在答题时明了作者举两位画家的例子是为了说明现实中两个不同世界的同时,还要研读有关描述两位画家的语句,抓住“过分”、“侵略性”、“螺旋状”、“亲切的花枝图案”、“歌唱的主题”、“轻快的鸟儿”这些词句,透过这些形象的语言,感悟两位画家的风格,进而转换为“夸张、批判、立体”,“优雅、歌颂、平面”这样抽象、概括的语言。 现代文主观阅读题是一个常考常新的考点,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它始终紧扣对学生理解、筛选、概括、整合以及鉴赏评价能力的全方位考查的要求,概括起来,近几年高考现代文阅读命题类型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词语理解型 一般来说,高考试题测试词语的含义,特别关注词语的语境义,而不是词典中所诠释的规范义。该题型常见的命题形式有:1、结合文章内容,简要阐释某句的深刻含义;2、根据文意,写出某词的含义。 【答题方略】 理解词语的含义,必须透过词语的表面义,体味其深刻的内涵:理解词语的比喻义就要搞清其比喻的对象,寻找它的本体;理解词语的象征义,就要寻找词语的象征对象;理解词语的反语义、就要将褒贬互换;理解词语的双关义就要注意它是谐音双关还是语意双关;理解代词的词义就要在上句或下句寻找释义。当然,理解词语的含义,还必须联系词语的具体语境,结合作者观点、文章主题,从所在的句、段、上下文中去找对应的阐释。 【高考回放】 “好久以来,‘故乡’就在吸引着我”,句中“故乡”一词的含义是________。(方令孺《在山阴道上》,2006年高考湖南卷) 【语段信息】 好久以来“故乡”就在吸引着我:百草园和三味书屋,这些美妙的名称,像童话一样,时时在我思想上盘桓。我想看看咸亨酒店,土谷祠,还想看看祥林嫂放过菜篮子的小河边……在那浓雾弥漫的黑暗时代,鲁迅先生在那里开始磨砺他的剑锋,终生把持它,划破黑暗,露出曙光。今天我决定要去瞻仰磨剑的圣地。 【温馨提示】 理解文中重要词语,要特别注意词语的表层意思和深层意思。根据语境,作者说“好久以来”“百草园和三味书屋”,“时时在我思想上盘桓”,并决定要去瞻仰鲁迅先生“磨剑的圣地”,由此可知,“故乡”应不是作者故乡,而是鲁迅的故乡,亦是作者向往的精神家园。 答案:①鲁迅的故乡。②作者向往的精神家园。

从百度上输入“法学论文”一搜就可以了,选择那些资料多的写,把四篇拼成一篇就行了!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值是依靠货币这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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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有具体的案例的论述的最好写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事实上,许多食品安全问题源自行业“潜规则”。上海有关监管机构就透露,超市把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退还给生产商,过期食品被生产企业重新作为原料进行再加工,此乃行业“潜规则”——既已明知是行业“潜规则”,监管机构如何能多年视而不见?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无良企业自然难逃其咎,但行政监管缺失与混乱才是根源,甚或如“瘦肉精”事件中,某些监管者与不法企业、商家结成利益同盟、监守自盗,几令食品安全防线沦陷。行政监管积弊不除,食品安全的承诺即是一句空话。上海“染色馒头”事件发生后,无良生产企业迅速被吊销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法人代表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部门依法刑事拘留,但对监管机构的司法问责将何时启动呢?渴求食品安全的消费者,同样期待司法之剑挥向这些领域,追问这本应确保公民安全的“最后防线”是如何崩塌的。 (意思对即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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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论我国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论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 关于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思考 论法与正义 论法律移植 论法的功能 论法律信仰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论隐私及其立法保护 论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完善法律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 论国家司法豁免权 论人权的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 论中国的领海制度 论契约自由原则 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无权代理 论知识产权法律特征 20。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讨论 论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论合同的违约责任 论罪刑法定原则 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诉讼成本论 计算机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论虚假广告罪的构成 论非法传销与刑事犯罪 论我国毒品犯罪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的立法 论权利质押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运用 论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完善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思考 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加入WTO对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影响 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思考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 网络立法研究 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论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 论正当防卫 试论侵权著作权的犯罪 论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时的关系 论刑法的效力 论数罪并罚 论刑诉法“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 论对被害人诉讼地位的诉讼权利的保障 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56。论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论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58。论公司的法律人格 论律师的诉讼地位 反垄断立法的几个问题 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职责 论我国的物权体系 制定民法典若干问题浅论 我国反倾销制度评析 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执行难原因探析与对策研究 论刑事科技手段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论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论夫妻忠诚义务与我国婚姻法完善 司法体制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 关于新时期我国军事法体系建构的设想 中国军事法的历史演进 论我国军事法治的现代化 中国近代军事法文化的若干特征 我国军事法律文化现代化 中外军事法律文化比较 论军事法的价值构造 维护军事秩序与军人合法权益 论我国军事刑法体系的构造 我国军事法的本土资源探析 试论军队律师队伍制度的特点及其体系构造 论新《立法法》对军事立法秩序的优化 83论军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国防动员立法研究 论我国军事行政执法的特点 新时期完善军事司法制度的思考 论军事执法中武装冲突法的地位和作用 对台军事斗争中的国际法问题研究 现代战争与战争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论对台使用武力的法理依据 从国际法看台湾的主权归属 论战时军事刑事诉讼制度 论战时军事审判制度 国际惩治战争犯罪研究 提高依法治军水平的法理思考 关于军事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 国防监查法律制度研究 论法制教育与依法治军 军事法人才培养与改革 论我国军事法制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 (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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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头衔”。这两条规定均可看作是对律师广告宣传的限制。此外,作为我国律师的行业管理规章,1900 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招揽业务,排斥同行”。稍加分析,我们就可发现上述规定存在下面几个问题:一是没有对律师业务广告宜传作出明确、肯定的规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律师业务广告宣传具有必然性,我国立法对此采取回避态度,这种做法欠妥。二是上述规定在内容上缺乏完备性。由于立法者的回避态度,使有关规定仅仅局限在对某些特定的不当广告行为的禁止上,而没有形成对一般的律师业务广告行为进行规制的完整体系。如在广告的内容方式、审批、非法广告的惩戒等方面均缺少明确、具体的规范。三是某些条文存在明显的不妥之处。比如,一切“不符合实际的宣传”都是应该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但司法部的规定都单把“招聘启事”“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列举出来,是因为这几种方式更具普遍性,还是危害更大呢?显然都不是,相比较而言,通过媒介的广告宜传更为普遍,引响也更大,但该条款对此却避而不谈等等不容赘述。还有其它一些规范存在很多漏洞,比如对律师惩罚规定过于原则、笼统、不易操作等等。 由此可见 ,对律师行为规范体系不完备,也是我国一些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和谐的基本对策 (一) 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完善。如果不完善的话,会大大影响我国律师执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具体说来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存在下列一些问题: 1、把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义务,那么律师心理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下,如果尽接一些法律援助案,自己的生活保障问题谁来解决?这又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律帮助。有些律师便问:律师为无能力缴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那么国家应当为他们承担什么责任呢?所以,笔者建议,在市场体制下,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制度,鼓励广大律师多办法律援助案。特别是对于那些在办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兢兢业业,不求回报的律师,要给予高度的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给其他律师树立榜样。促进整个律师业职业道德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上述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条规范不完备。一是“礼”一词有点用词不妥。我国新华字典将礼解释为三种含义:①由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形成的为大家共同遵行的仪节。②表示尊敬的态度或动作。③礼物,用来表示庆贺或敬意向法官等司法人员送礼物是礼节性的行为,表示庆贺之类,似无违法和道德原则,反而符合我国礼仪之邦的道德规则,再加上该规范当中请客送礼和行贿是不是有点重复之嫌?规范中的“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这一规定也有缺憾。影响执法部门和人员的不正当手段难道只有行贿一种吗?远不止,比如律师暗示当事人走后门,走关系等即是所以规范不完备,有些律师便就对自己的约束不严,开始走歪门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下降。 3、在律师业务收费方面,尽管中国已有这方面规定,但缺乏职业特色,以致在实践中很难起规范作用。我国律师收费制度存在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合理。比如统一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和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线上,无法体现“优质优价”公平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二是收费标准过低,西方国家律师收费比较高。所以他们在办案之时全力以赴,尽心尽力。我国收费比较低,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所以应予以改律师收费制度,要尽快制定合理的收费制度,提高律师的积极性,更好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 我国对律师的管理监督模式仍就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那一套。目前,虽然我国建立了律师协会,确立了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但从各地的做法看,律师协会大多设在司法行政部门之下,直接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其领导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兼任,律师的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班人马”。这种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作为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在当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但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巨大发展,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对律师的管理体制不再适应现时的要求。因而必须建立适应形势需要的律师管理体制,要冲破政府直接控制律师工作的传统管理模式,切实发挥律师协会的管理、监督作用。然而律师协会要真正能履行这一职责,必须赋予律师协会一定的权限。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方面实质性权力。按照《律师法》第4条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体现在“监督”和“指导”这两个方面,这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提出的“宏观管理”是吻合的。“监督”“指加强制度建设,全国的地方律师协会,要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让协会会员自觉的遵照执行。对于遵守比较好的律师,大家都赞扬他,通过道德评价这个杠杆转化成为律师的内心品质,逐渐提高律师业道德素质的整体水平。 (三) 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对律师执业行为要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给律师以外在的力量,让律师在执业中更好的约束自己。所谓外部监督体系指的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对律师的各种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所构成的多层次的系统或网络。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体系还没有形成。笔者认为,在市场体制的新形势下,应当尽快建立起对律师执业行为的外部监督体系,该体系所包括如下四大系统:国家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当事人监督。 1、国家机关应当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国家机关监督,具体又分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对实施《律师法》等规范律师行为的法律制度的活动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律师法》活动监督,并监督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律师遵守《宪法》《律师法》的情况。权力机关对《律师法》的实施活动的监督,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现行的律师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从而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历程。一旦发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处理。而且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时常应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对律师进行道德规范教育,更好的督促律师自觉遵守律业的道德规范三是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律师在执业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及时立案、审判,绝不手软,以树立社会正气。 2、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指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话等新闻媒介,将律师在执业过程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和违法现象公之于众。这种监督具有反映快、影响广、震动大的特点。这种监督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促进律师遵守道德规范却起着有力的作用。这种监督体系的存在,让律师就有了更强的约束力。如果在执业中职业道德差或有违法行为,报纸、电台一曝光,那么律师形象无疑会大打折扣,这就损害了自己在律师路上的发展前景。一个品德好的律师,一个极有“口碑”的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尊重,其业务的发展才会拥有广大的空间。要想使律师在执业中遵守道德规范,还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有对律师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人民群众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当某律师有向司法人员或行政领导行贿行为时,可向国家机关的信访机关写信或面谈;也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的举报中心举报;或者直接向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控告等。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力的,这样就督促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自觉遵守律师业的道德规范。 3、当事人的监督。笔者认为应建立当事人监督体系。当事人对律师的执业活动最为了解。如果律师在执业中有向司法人员行贿之行为,当事人可以举报;如果律师乱收费用,当事人可以投诉;如律师在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有伪造证据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但当事人是否愿意承担监督的责任,是我国有关部门应予以考虑的。笔者建议,国家设立一项奖励基金制度。当事人对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加以检举、揭发,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国家免除应承担的有关诉讼费用,甚至可以代为交付聘请律师所需费用。这样就可以大大提高当事人监督的积极性,这就更好的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总之 ,只有对律师建立比较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才能更好的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业道德水平的整体提高。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希望对您有帮助 补充: 您说的脚注是结尾注释的一种,而脚注为每页的结尾注释,你可以把每页的脚注统计到文章结尾处,则为注释即可。 如需其他范文,请直接联系百度HI。 回答者: 冰凌妮妮 - 试用期 一级 3-26 13:07回答: 论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及其对策 摘 要: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其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但当前我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存在很多非和谐因素。欲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和谐,我国必须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强化律师内部管理监督作用以及建立完备的外部监督体系。 关键词: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弱化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基于此,强调律师的职业道德就尤为显得重要了。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界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涵义之前,有必要研究一下职业道德的涵义。所谓职业道德是指各行各业在自己的业务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总和。不同职业有各自不同的职业道德,正如恩格斯所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①]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这些职业规范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并不断的纳新除旧,形成若干条“戒律”,成为从事这一职业的人们从事有关业务活动所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职业道德的另一特征,是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与本职业的本质属性有密切联系,体现了从事职业所必须遵循的一些规律。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有的国家将律师职业道德又称为律师执业行为操守),称之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它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律师职业道德具有阶级性。在有阶级的社会里,道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②]道德是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使人们生活在正常、健全的社会环境中最必须、最有效的手段统治阶级要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除了靠法律调节以外,还有不可缺少的手段——道德调节,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使一个国家的秩序得以良性运行。在一个国家里,有统治阶级的道德,也有被统治阶级道德,但占主导地位的是统治阶级道德,统治阶级按照他们的意志来要求被统治阶级,来保证本阶级的利益的实现。就律师职业道德来讲,其阶级性更为明显。步入21世纪的中国,将迎来法治时代的春天,而律师则是法治的使者,是法制的守护者。维护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神圣职责作为一名律师必须竭尽忠诚的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作为一名律师应当敢于爱恨情仇,敢于同贪官污吏作斗争,敢于同人民的敌人作斗争。《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明确了制定目的是“……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国家法制建设,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责任和使命……”从以上看出,律师职业道德的阶级性,是非常明显的。 2、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律师职业道德有明显的职业属性,它只为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所遵守,并且只有律师把它作为自己的一种本行业的公德加以遵守。律师职业道德的制定或形成是以社会公德为基础,以律师的职业性质和职务活动的特点为根据,以律师的职业行为为调整对象。律师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只对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产生约束力。 3、律师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不是截然分开的,与之相适应具有相对稳定性质的道德意识也就会具有一定的连续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意识,继承性是非常明显的。比如律师职业道德内容之一“忠于法律和事实”,在我国古代就有之。不过,在我国清朝之前,没有律师的称呼,那时叫“讼师”。作为“讼师”如不忠于法律和事实,将会受到严惩。如《唐律疏议·斗颂》规定,“诸如人作词赚,加增其状(将罪情夸大),不如所告者(与事实不符)答十五,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按诬告罪减一等)。”[③]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到现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更加强调这一点。如《律师法》第3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律师歪曲事实,为当事人伪造证据,将负刑事责任。从以上可以看出,律师职业道德,是对以往历史上遗留下的道德思想资料进行批判的吸收,把其中尚有生命力的道德观念范畴等用来不断地丰富自己职业道德内容的。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非和谐因素 (一)“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 拜金主义是商品拜物教的变种。在发展市场化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价值是依靠货币这一特殊商品作纽带,通过市场而实现的。货币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和作用的提高,必然会引起相当一部分社会成员崇拜金钱,向往金钱,“一切向钱看”的拜金主义思想。当前为数不少的律师“唯钱是图”,甚至还有些律师为了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律师的便利条件,为当事人通风报信,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据,引诱当事人规避法律。因而,我国的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拜金主义思潮的影响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社会不良风气的作用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曾一度恶化,虽然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纠正,但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不正之风仍然在各地区各部门盛行。“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党政干部经商”“吃回扣”等不良风气相继出现。我国一些意志不坚的司法工作人员在这种不正之风的熏染之下,其心理失去平衡,产生一种从众心理,为适应社会不正之风的现状而改变了自己信念和行动,忘记了党和人民赋予了自己的神圣职责,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反而认识了手中权力的力量,致使手中的权力发生了病变,成了谋取私利的手段。有些法官、检察官直接或间接的启发当事人,要想胜诉,你必须给我“意思意思”一下。因而很多律师深谙此道,在出庭前,频频和法官相约在宾馆、夜总会、酒楼、洗脚城诸如此类的地方。现在我国一些法官执法素质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存在诸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故。 (三) 对律师执业规范体系不完备、不健全 总体上来讲,我国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立法,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前前后后经历了近三十年时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律师制度得以恢复。1980年8月份我国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全文4章21条,构成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整体,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分别于1981年和1986年先后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及《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为了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1996年第1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人和国律师法》,这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进入了一个更新的阶段。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体系比过去更加健全、成熟,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纵观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立法,发现该规范体系存在不少的缺陷和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比如与《律师法》配套实施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条将“品行良好”作为报名条件之一,这说明国家从一开始已将考生的道德水准作为进入律师行业的门槛。但是,在该《办法》第七条关于报名应提交的证明中却没有要求考生提交品行状况证明,这使得“品行良好”的条件要求流于形式。同时在每年的律师资格考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考试内容的分值低且形式呆板,不能使考生在考前引起足够重视,也难以对其日后的执业形成深刻影响。这说明我国对律师的道德素质,从一开始就没有从严要求,让一些品行不正的人混进律师队伍,影响律师执业的神圣性,玷污律师队伍的纯洁性另外,我国没有针对律师业务广告宣传的专门立法,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关于律师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和规章中。如《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司法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千规定》第4条列举了8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第一种是:“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第二种是:“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

了我们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1、不能旷课,不能夜不归宿。2、不可以私自带刀具、管具,如弹簧刀、匕首等。3、不能偷他人财物。4、不能打架、斗殴。5、不能破坏国家公共财产。6、不能向他人索要钱。7、不能去赌博,开赌场。8、不能去ktv、网吧。9、不能吸毒、酗酒。这次的开学典礼给我了许多的启发:不能走上犯罪这条道路,即使你是未成年人,但是时间总是流逝的,我们早晚会成为成年人。到时候,你必定一次又一次的再犯,法院会给你从轻处理吗?不会,所以,同学们,我们现在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栋梁,不要学那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让我们的未来有一片光明吧!

找历届的高考试题啊,网上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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