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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论文奖励制度文件名称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4 16:24:07

科技部论文奖励制度文件名称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专著、译著、工具书等;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技术成果管理细则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研制报告(2)技术报告(3)工程运用证明(4)经济效益分析(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工法的技术内容(2)工程运用证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1)“五小”申报条件: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B、每季度申报的成果须是近阶段之内研制的成果。C、申报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包括报表、图纸说明书、图片、标本、模型、实物,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或社会效益依据。(2)“五小”推广方式:各制造部门应在每月底及时提交“五小”成果的应用及推广情况月度评估报告。集团总经办每季度对各制造部门的“五小”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对全年度“五小”应用推广情况进行年度评审。7、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A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现实;C应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D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E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8、技术项目评审资料由集团总经办整理后归档,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七条技术成果的登记1、项目立项合同书、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获奖证书、工法证书、专利等有关复印件和资料,及时报集团总经办存档备案;2、集团总经办每年12月对集团公司所有各部门整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标准规范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以各部门年度技术指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供集团人力资源部参考。第八条技术成果奖励申报各级奖励的技术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各申报、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集团总经办审核后,按《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其他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此制度之前颁布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通知等,按此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补充。第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论文的内容、学生本身名字加内容。1、毕业论文的文件名为论文的名称。2、毕业论文的文件名为学生的名字+论文名称。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国家标准现行标准:GB/T 7714-2015 [1]  前言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型出版物中的文后 参考 文献 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 方法 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2 本标准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名词、术语1 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2 识别题名: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 (ISDS) 认可的某种连续出版物唯一的名称。 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专著、连续出版物、专利文献、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以及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的著录格式。在五种著录格式中,凡是标注“供选择”字样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选择项目,其余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主要项目。可以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规定或根据文献自身的特征取舍选择项目。1 专著1 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 b 书名 c 文献类型标识 ( 供选择 ) d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e 版本 f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g 文献数量 ( 供选择 ) h 丛编项 ( 供选择 ) i 附注项 ( 供选择 ) j 文献标准编号 ( 供选择 )2 著录格式 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 ] 其他责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数量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 2 版北京:人民出版社,76 页2 Morton L T,Use of medical 2nd London:Butterworths, Information sources for research and ISBN 0-408-70916-2 2 连续出版物1 著录项目 a 题名 b 主要责任者 c 版本 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年月,卷 ( 期 )~ 年,月,卷 ( 期 ) ]( 供选择 ) e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f 丛编项 ( 供选择 ) g 附注项 ( 供选择 ) h 文献标准编号 ( 供选择 )2 著录格式 题名主要责任者版本年月,卷 ( 期 )~ 年月,卷 ( 期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地质论评 中国 地质学会 1936 , l(l)~ 北京:地质出版社, 1936~ 2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and Primary Industries Division, Statistics C Preliminary 1970~,Ottawa:Statistics Canada,1970~ Annual census of Text in English and FISSN 0700~3 专利文献1 著录项目 a 专利申请者 b 专利题名 c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d 附注项 ( 供选择 ) e 文献标识符 f 专利国别 g 专利文献种类 h 专利号 i 出版日期2 著录格式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其他责任者附注项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例:Carl ZEiss Jena ,VBD Anordnung zur lichtele-crEIschen Erfassung der Mitte eines LErfinder:W Feist,CWahnert,E Feistauer IC:G 02 B27/Schweiz, patent schrift,1979-0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科技部论文奖励制度文件名称

大家觉得这样不太好,因为奖励论文发表也应该属于财经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享受。

论文奖励来看,强制论文不允许奖励,对一线工作者科研热情打击很大,对行政人员、科研寡头来说没什么影响

这样挺好的,可以鼓励大家多动手实践。现在大多数的职位晋升都跟论文的发表次数有关,如果发表论文还有奖的话,那就会造成动手能力的缺失。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第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科技部论文奖励制度文件名称怎么填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政府文件和法规都有发布的号。你可以把发布的号和文件的名称都写上去。这样就便于查阅了。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参考文献格式为:1、技术标准:[序号]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2、报告:[序号]作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3、找到颁布该文件或文件的组织或单位的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原始文件,引用电子文献即可。参考文献按照其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一种文献被反复引用者,在正文中用同一序号标示。一般来说,引用一次的文献的页码或页码范围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列出。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做上标。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科技部论文奖励制度文件名称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自筹资金,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前款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第三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由科学技术部审批。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应当科学、确切,与其设奖宗旨相符合。面向全国的社会力量设奖,奖励名称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经科学技术部批准。地方性社会力量设奖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第九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  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组织或者个人的基本情况;  (四)承办组织及其负责人的情况;  (五)评审机构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来源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并于接到登记申请后50日内给予答复。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的社会力量设奖,发给由科学技术部统一制作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社会力量设奖需要成立基金管理组织的,在领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宣传报道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奖励范围开展活动。第十五条 已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更改奖励名称;  (二)修改奖励办法或者章程;  (三)更换设奖机构或者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变更办公场所。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由于下列原因终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交回《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和有关印章。  (一)完成社会力量设奖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登记、变更、注销的情况,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及其组织、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警告、限期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等处罚: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或者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奖励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自取得《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未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授奖活动的。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  (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第四条 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第六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具体奖励标准应按照《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各行业评审范围和标准》执行。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是同类项目的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比较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第七条 具备以下规定条件之一,均可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必须同时具备《条例》所规定的三个条件:(1)国内首创的;(2)本行业先进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但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的;或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本质的差别者。  “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技术的最先进水平。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学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缴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如有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也须列出,以供评审参考。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重大的和推广难度较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艺装备等),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详见国家科委<84>国科发管字1104号文件);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特别显著的效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进行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取得了国内最高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第四条 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五条 社会力量设奖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符合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有利于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六条 经登记的社会力量设奖及其承办机构、评审组织在中国境内享有依法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上如实进行宣传报道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建立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第九条 社会力量设奖是我国科技奖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设奖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保证社会力量设奖的有序运作。第十条 科学技术部主管全国社会力量设奖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机关。 科学技术部负责下列社会力量设奖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面向全国的科学技术奖; (二)跨国境的科学技术奖;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并报科学技术部备案。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科学技术奖,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三)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四)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五)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六)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七)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八)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力量设奖,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确定面向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设奖申请的受理机构及受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登记范围: (一)国家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组织、个人联合申请设立的奖励; (二)与科学技术无关的奖励; (三)支付给科技人员的劳务报酬或者知识产权报酬; (四)对科技人员的劳动表彰性质的奖励; (五)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登记范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社会力量设奖应当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 (二)必须用于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规定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三)资金的使用必须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的,应当同时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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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          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立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遇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普作品。第五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万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陆仟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仟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第六条 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文化科技进步项目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先进评审,获奖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程序同前款。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年限,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予以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九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获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获奖的文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励证书和奖状。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个地区及公司奖励办法不同 以中国三冶集团为例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一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二工法奖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的;⑶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是本企业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或者在公司内首次开发成功的新技术、新工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技术标准奖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工艺操作方法科学、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体现施工方法与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应用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使现场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使现场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具有在企业内部推广的价值。四优秀论文奖以技术研究性撰写论文(也可以是对某项技术或某个工程的总结)和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为主。反映技术研究成果,介绍新产品的研制,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基础理论探讨,实用技术应用,标准的宣贯讨论。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同时撰写的论文应遵循正确性、客观性、开发性、先进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原则。五 QC成果奖围绕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质量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的问题,针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节约消耗、改善管理、为用户服务或接受上级下达的课题而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且成效显著。六专利技术奖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集团公司专利数量的增长和专利质量的提高,提升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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