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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文件名称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06:40:35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文件名称怎么写

第一条 为调动交通系统科学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加速交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的范围包括:为交通系统各层次决策和各类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交通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标准化和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成果,以及在交通部门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输生产中推广、采用、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第三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          1500元  奖励项目的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的高低,技术难度的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大小而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四条 对推动交通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报部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额高于一等奖。第五条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从交通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中支付。第六条 交通系统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或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交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均可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评审)后推广应用一年以上或根据有关规定或决定可视同上述条件的项目。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请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部级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上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或实质性突破,方可再申请奖励。  子项目一般不单独申请奖励。如果某子项目可独立广泛应用于其他方面,亦可单独申请奖励,但不得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第八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申报;任务来源于交通部,由其他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完成单位直接申报;交通系统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的项目,可直接申请。  交通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奖励项目上报日期为每年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底截止。  申请奖励的项目交纳评审费用,单位申报每项四十元,个人申报每项四元,在上报请奖申报书时汇出。第九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文件:  (一)、鉴定(评审)证书或其他同性质的证明文件;  (二)、由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三)、应用于生产或实践时间的证明;  (四)、论文、研究报告、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等。  报送份数:申报书和附件(一)(二)(三)装订成册,一式三十份,附件(四)一式一份。第十条 设立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评定和推荐交通部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  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立在交通部科技局,负责对申请奖励项目的登记、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工作。第十一条 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获奖项目公布后,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完成单位等有异议,应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指派有关委员根据异议内容和申报单位对异议的答辩意见进行处理。  申报单位接到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发出的异议处理通知后,应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异议的答辩意见,遇期未提出异议答辩意见的项目不予奖励。第十二条 奖金的分配不搞平均主义,主要完成者的奖金应不少于50~70%。奖励不得重复领取,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再经交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又获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差额。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奖状发给所有参加单位,奖金发至第一承担单位,由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共同协商,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普作品。第五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万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陆仟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仟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第六条 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文化科技进步项目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先进评审,获奖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程序同前款。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年限,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予以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第九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获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第十一条 获奖的文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励证书和奖状。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个地区及公司奖励办法不同 以中国三冶集团为例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一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二工法奖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的;⑶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是本企业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或者在公司内首次开发成功的新技术、新工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技术标准奖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工艺操作方法科学、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体现施工方法与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应用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使现场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使现场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具有在企业内部推广的价值。四优秀论文奖以技术研究性撰写论文(也可以是对某项技术或某个工程的总结)和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为主。反映技术研究成果,介绍新产品的研制,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基础理论探讨,实用技术应用,标准的宣贯讨论。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同时撰写的论文应遵循正确性、客观性、开发性、先进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原则。五 QC成果奖围绕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质量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的问题,针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节约消耗、改善管理、为用户服务或接受上级下达的课题而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且成效显著。六专利技术奖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集团公司专利数量的增长和专利质量的提高,提升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文件名称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更好地搞好文化部的科技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是文化部自然科学范畴项目(不包括社会科学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教学论著及出版物),其中:  1、属于应用技术方面的五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具备完整材料(1、成果报告表;2、技术鉴定证书小组;3、研制报告;4、测试报告;5、使用报告)。  2、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公开杂志上发表一年后,经过鉴定或评审的。  3、专利申请经中国专利局批准并实施后,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计算机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应在总课题完成以后申请奖励,其中子课题完成项目不能申请奖励。第三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出具应用单位已使用半年以上,其性能是稳定可靠,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证明。第四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一等奖不超过九人,二等奖不超过七人,三等奖不超过五人,四等奖不超过三人。第五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要认真填写“申报书”,一式十份(格式附后),字体工整,字迹清晰(装订成册),印章不得复印。第六条 文化科技奖励分为部级和厅局级。厅局级奖励办法由厅、局自行制定。第七条 负责申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和文化部业务司(局),统称为项目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定、审查和申报,并负责处理申报项目的争议问题。第八条 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文化部科技委员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任期三年。评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委秘书一人。各专业评审小组根据目前文化部的体制,设:1、文保技术评审小组;2、舞台技术评审;3、乐器科技评审小组;4、艺术医学科技评审小组;5、美术科技评审小组;6、图书馆科技评审小组。各专业评审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参加评委会评审工作。第九条 评审项目采取主审员审查办法,每个项目确定三名主审员负责主审。评审前主审员应熟悉主审项目材料,并写出主审意见。评审时由项目主审员介绍该项目情况,并提出奖励等级。第十条 评委评定项目奖励等级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超过评委应到人数一半以上(含一半),方为有效。第十一条 在评奖过程中,凡评委是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当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委应到人数之内。第十二条 评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评委会报告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参加,经批准后方可生效。若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则视为自动退出评委会。第十三条 乐器科技评审组的评审项目原则上规定参加评奖项目的主要研制人员自带乐器到现场答辩;其他评审组的项目,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是否携带形象资料或实物,或请研制人员现场答辩。第十四条 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含协作单位),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状一帧;对主要研制人员各颁发文化科技进步奖励证书一本;奖金由项目主持单位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的奖励,并分得了奖金,后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于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但此款不得挪为他用。第十六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在公布之日起,超出三个月后不再受理。自收到异议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部门和文化部协商处理。如异议解决不了,该项目则暂不发奖。第十七条 凡申报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需向评委会交纳评审费人民币贰拾元。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3000元  三等奖  奖状、荣誉证书 1000元第四条 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及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第五条 符合国家级奖励(包括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条件的局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由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第六条 局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请奖项目应按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地方所属单位完成的项目,按隶属关系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局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本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完成单位联合按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请奖,不得各自分别请奖。  非医药系统单位完成的国家医药系统的局计划项目,攻关项目,开发项目,由完成单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推荐请奖。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及局直属单位技术(学术)委员会收到请奖项目后负责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就其技术水平、作用意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等级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委会。第七条 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条件  一、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应通过鉴定并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教司进行成果登记。  二、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有创造性、本行业先进、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应申报局级科技进步奖  1.正在继续研究攻关的项目,应待整个项目完成之后整体申报奖励。  2.已申请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其他部委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3.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  4.各类教科书、汇编、工具书等。  5.争议尚未解决的项目。  6.如总项目中某项成果仅适用于本项目,没有独立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重大项目中的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高、难度大、除适用于本项目外,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才能单独请奖,在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文件名称怎么填

科学研究的成果通常都是以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等形式呈现。只有在发表、出版和评价科研成果中保持诚信才可能对公众提供可靠的知识,科技才能发展进步。在撰写与发表研究成果时,有些作者往往忽略在文献引证、样本制备、数据处理、署名与贡献对等的诚信责任问题。阅读和标注参考文献是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中一项重要工作。参考文献是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为作者的论点提供支撑,也表明作者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还为审稿人鉴别论文价值提供了依据。为确保引用准确,标注参考文献一定要是论文观点的原始出处,不要引用综述类论文的转述,转述的观点往往参入了转述人的曲解。转引也是对论文原始作者的不尊重。科技论文的作者要特别注意,对于那些对自己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启发思路和支持观点的已有研究成果,应当用引证的方式给予标注。如果某研究成果引用了他人的研究却有意隐瞒,会被视为“剽窃”,属于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即便是粗心的疏漏,而不是有意的剽窃,也会被确认为学术不端,受到相应的处罚。论文中凡涉及有直接引用他人成果(文字、数据、方法以及观点)的地方均应在论文后部的参考文献中或加以注释,参考文献按该引用成果在论文中出现的顺序列出。当你在论文中引用了别人的文字、数据或观点,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会被认定为抄袭。论文作者的引文行为也要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不能为了迎合编辑部的要求、迫于学术权威的压力或者为了阿谀权威而引证;也不能以自诩为目的、带偏见的相互吹捧、为支持或打击某一学者而不正当引证;更不能为自己或他人寻求经济利益而引证;为了形式上提高引文的质量,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将实际上是二次文献的转引,不查阅原始文献而标注为直引等。还包括仅仅是为增加引文数量的不当引用等现象,例如:真实的研究工作并不需要,而只是为了提高引用率,扩大自己的影响,作者之间的利益交换等,为了提高彼此的引用率,不必引用而故意引用; 也包括个别学报为了提高影响因子,动员作者引用自己学报发表的论文; 小团体之间的不当相互引用,并不体现真实的引用率和论文质量等。故意在参考文献中加入大量实际上没有参考或引用过的文献,造成一种阅读了大量文献,研究基础扎实的印象来欺骗读者; 为逃避被指责为抄袭,在直接引用他人的相关文献后,不标出具体的引文出处,而是将文献笼统地列在参考文献中; 研究过程中不注重科技查新,故意不查阅对自己研究不利的文献,只选择对自己研究有利的文献。为了突出自己的研究成果而故意不提及别人已有的研究成果等。

申报程序申报优秀科技论文奖,由总台内各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申报单位每年于10月31日前向总台技术管理部申报,逾期不理。 评审程序总台优秀科技论文奖由技术管理部归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台长、技术管理部主任和各专业评审小组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台长担任,技术管理部主任担任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各专业评审小组成员均应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申请工作完成后,评审委员会将申报的论文按专业组织各评审小组有关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初审意见进行复审,采取综合讨论并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第九条 参评论文发现有抄袭、他人代写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明属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台技术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格式:[1] 高性能碱矿渣混凝土制备关键技术研究[Z]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2] 水下及地下混凝土裂缝自动愈合机理研究[Z]东北林业大学万方包库可以直接导出科技成果的文献格式文献标识类型01根据GB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如图所示。对于专著、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其文献类型标识建议采用单字母“A”;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02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识,如图。03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识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本规范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 (magnetic tape)—MT,磁盘(disk)--DK,光盘(CD-ROM)—CD,联机网络(online)—OL,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 文献类型标识如图。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科技部论文奖励办法文件名称是什么

各个地区及公司奖励办法不同 以中国三冶集团为例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科技进步,发展集团公司的技术优势,依据《中冶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按奖励类别不同,分为技术进步奖、工法奖、技术标准奖、优秀论文奖、QC成果奖、专利技术奖。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三季度申报,四季度评审,次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表彰会。第三条 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严格规范申报、评审和授奖程序。科技成果评审做到好中取优,宁缺勿滥,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第四条集团公司成立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奖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集团公司科技成果奖的最终评审工作。第五条 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两级管理。分(子)公司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公司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上报;技术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各类科技成果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及推荐上报等组织工作和相关事宜的日常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技成果奖励类别范围一技术进步奖⑴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⑵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⑶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转化、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经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技术成果;⑷为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而提出和研究企业发展有关的科学决策、企业技术标准、专著、专题调研等,并经实践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二工法奖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工法分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⑴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⑵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级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好的;⑶企业级工法,其关键技术是本企业内先进水平或领先水平,或者在公司内首次开发成功的新技术、新工艺,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技术标准奖技术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符合企业发展需求,工艺操作方法科学、先进、合理,能够很好地体现施工方法与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经济效益,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通过技术标准的实施应用将有利于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使现场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得到明显提高,使现场质量通病得到有效治理,具有在企业内部推广的价值。四优秀论文奖以技术研究性撰写论文(也可以是对某项技术或某个工程的总结)和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为主。反映技术研究成果,介绍新产品的研制,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基础理论探讨,实用技术应用,标准的宣贯讨论。要紧密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同时撰写的论文应遵循正确性、客观性、开发性、先进性、可读性和指导性原则。五 QC成果奖围绕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质量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的问题,针对提高工程(产品)质量、提高工效、缩短工期、降低成本、节约消耗、改善管理、为用户服务或接受上级下达的课题而开展的质量管理活动,并且成效显著。六专利技术奖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集团公司专利数量的增长和专利质量的提高,提升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凡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消。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技部论文奖励制度文件名称怎么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集团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同)技术成果的管理工作,促进技术成果管理的完善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技术成果的定义本办法中的技术成果是指集团公司技术人员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第三条技术成果主要内容1、列入国家、省、市及有关厅局科技计划内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2、完成公司批准下达的科技创新计划所获得的科技技术成果;3、利用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项目所获得的科技成果;4、集团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横向)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5、集团公司员工在有公开出版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论著和专著、译著、工具书等;6、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先进技术中取得的科技成果。第四条技术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技术成果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五条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技术成果管理细则集团公司技术成果管理的内容包括技术项目的征集与计划、成果鉴定、成果登记、成果申报奖励、成果汇编、成果档案、成果保密及推广工作。第六条技术项目的申报与评审1、技术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秘书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2、技术项目评审对象:科技成果、工法、小革新等“五小”、企业标准、优秀设计、优秀标书、优秀施工方案、优秀论文、优秀作业指导书等;3、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企业级工法申报书》、《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表》、《技术项目推荐表》、《“五小”推广应用情况评估表》,并准备好相关附件资料,经所在单位(部门)认真、如实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集团总经办,总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评审要求的,总经办负责组织评审和确定评审时间、地点、专家名单;不符合评审要求的,及时反馈意见并退回;4、企业级科技成果鉴定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研制报告(2)技术报告(3)工程运用证明(4)经济效益分析(5)企业标准(其中(1)、(2)、(3)、(4)为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提供的资料,第(5)项则根据科研项目的种类提供);5、企业级工法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具备的技术资料:(1)工法的技术内容(2)工程运用证明(3)效益分析(4)工法施工过程的照片6、企业级小革新等“五小”申报与推广(1)“五小”申报条件:A、成果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实施,证明其先进可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B、每季度申报的成果须是近阶段之内研制的成果。C、申报资料齐全,数据详实。包括报表、图纸说明书、图片、标本、模型、实物,经济效益对比分析或社会效益依据。(2)“五小”推广方式:各制造部门应在每月底及时提交“五小”成果的应用及推广情况月度评估报告。集团总经办每季度对各制造部门的“五小”成果进行汇总评估,由集团技术委员会对全年度“五小”应用推广情况进行年度评审。7、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A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B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现实;C应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D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条件和前景;E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8、技术项目评审资料由集团总经办整理后归档,交档案室统一登记、保管。第七条技术成果的登记1、项目立项合同书、成果鉴定证书、成果获奖证书、工法证书、专利等有关复印件和资料,及时报集团总经办存档备案;2、集团总经办每年12月对集团公司所有各部门整年度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参与的标准规范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以各部门年度技术指标为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供集团人力资源部参考。第八条技术成果奖励申报各级奖励的技术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各申报、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集团总经办审核后,按《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执行。第三章其他第九条集团公司在此制度之前颁布的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规定、通知等,按此制度执行。第十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负责解释、补充。第十一条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论文的内容、学生本身名字加内容。1、毕业论文的文件名为论文的名称。2、毕业论文的文件名为学生的名字+论文名称。

【格式】[序号]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举例】[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Z]1991—06—05

国家标准现行标准:GB/T 7714-2015 [1]  前言1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型出版物中的文后 参考 文献 的著录项目、著录顺序、著录用的符号、各个著录项目的著录 方法 以及参考文献标注法。2 本标准专供著者与编者编纂文后参考文献使用,而不是图书馆员、文献目录编纂者以及索引编辑者使用的文献著录规则。 名词、术语1 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著而引用的有关图书资料。2 识别题名:国际连续出版物数据系统 (ISDS) 认可的某种连续出版物唯一的名称。 著录项目与著录格式本标准分别规定了专著、连续出版物、专利文献、专著中析出的文献以及连续出版物中析出的文献的著录格式。在五种著录格式中,凡是标注“供选择”字样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选择项目,其余的著录项目系参考文献的主要项目。可以按本标准第 6 章的规定或根据文献自身的特征取舍选择项目。1 专著1 著录项目 a 主要责任者 b 书名 c 文献类型标识 ( 供选择 ) d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e 版本 f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g 文献数量 ( 供选择 ) h 丛编项 ( 供选择 ) i 附注项 ( 供选择 ) j 文献标准编号 ( 供选择 )2 著录格式 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 ] 其他责任者版本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文献数量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修订 2 版北京:人民出版社,76 页2 Morton L T,Use of medical 2nd London:Butterworths, Information sources for research and ISBN 0-408-70916-2 2 连续出版物1 著录项目 a 题名 b 主要责任者 c 版本 卷、期、年、月或其他标识〔年月,卷 ( 期 )~ 年,月,卷 ( 期 ) ]( 供选择 ) e 出版项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 f 丛编项 ( 供选择 ) g 附注项 ( 供选择 ) h 文献标准编号 ( 供选择 )2 著录格式 题名主要责任者版本年月,卷 ( 期 )~ 年月,卷 ( 期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丛编项附注项文献标准编号 例:1 地质论评 中国 地质学会 1936 , l(l)~ 北京:地质出版社, 1936~ 2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Manufacturing and Primary Industries Division, Statistics C Preliminary 1970~,Ottawa:Statistics Canada,1970~ Annual census of Text in English and FISSN 0700~3 专利文献1 著录项目 a 专利申请者 b 专利题名 c 其他责任者 ( 供选择 ) d 附注项 ( 供选择 ) e 文献标识符 f 专利国别 g 专利文献种类 h 专利号 i 出版日期2 著录格式 专利申请者专利题名其他责任者附注项专利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例:Carl ZEiss Jena ,VBD Anordnung zur lichtele-crEIschen Erfassung der Mitte eines LErfinder:W Feist,CWahnert,E Feistauer IC:G 02 B27/Schweiz, patent schrift,1979-0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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