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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保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2 17:59:16

弱势群体保护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一个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首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需要。我们知道,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力量。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就在于以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为主的广大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而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就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人。所以,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关注,如果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处于无助的窘境,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最根本的利益的提法就会受到质疑,就会直接关系到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拥护,也就是影响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即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拥护和忠诚问题。而这又势必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否成功地得以构建。 其次,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所包含的本质内涵之一就是社会公正,使社会成员各得其所。具体到我国现阶段,贫困就意味着剥夺了弱势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享有。这种被剥夺是一种隐性的但是又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事。在当前,既要给强势者提供施展创业才能的舞台,又要给弱势者提供生存保障和发展的机会,使社会成员既能合理享受自己的劳动成果,使其付出能得到相应的尊重和回报,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使社会财富向少数人一方聚集,而是要让社会发展成果“惠及十几亿人口”,不是“惠及”少数人。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得更有保障和更好,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 第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单纯是哪一个阶层、哪一个群体、哪一个人的事,而是包括所有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事业。这一伟大事业的实现有赖于激发社会各个阶层的创造活力。弱势群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中的一部分。他们当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员并不是不愿工作或没有工作技能,而是由于社会转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而造成的,是政策性的产物,例如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使他们有机地融入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中。这样,整个社会的创造力才是平衡的,完整的,没有缺陷的,整个社会也才会是真正有活力的社会。 第四,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的社会,是有序的社会。我国目前正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快速转型的关键临界点,进入了社会矛盾的凸显时期。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点使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更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具有很强的同质性、集中性和群体性。这种特点一方面使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增强,另一方面他们的利益如果被忽视或者处置不当,就会使他们在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时候,采用非理性的方式,从而可能带来更多的社会动荡的因素,使整个社会转型过程中所产生并逐渐积累起来的失序、冲突和矛盾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剧烈地爆发。因此,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必须得以认真解决。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长治久安,经济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六、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战略举措。 要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除了弱势群体自身应该自立自强、社会应该给以他们广泛支持外,政府应起主要的作用。尤其是政府的政策选择与制定对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极为关键。而这种政策的选择和制定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政策,二是就业政策。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弱势群体有诸如身体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竞争力弱等困难,即使是社会能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他们很难走出“弱势”状态。这样,由国家或政府来对他们提供特殊照顾就成为必需。这种照顾主要是通过社会的再分配来进行的。具体地说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国家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当今各国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主要做法之一。社会保障的重要原则就是公平,因而它要求将全体国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之中,它应当在人口中有最广泛的覆盖面。经过二十几年来的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和进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很低,目前各项社会保险主要是在全民所有制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实行,还没有覆盖所有从业人员,更把广大的农民排除在外。并且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的保障对象大部分是传统的民政救济对象,中央所关注的下岗失业人员还未全员纳入。因而应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以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 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促进就业对于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转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扩大消费需求和国内需求,提高我国经济的宏观经济效率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更重要的一面则是,通过就业促进政策,积极推动这类人员的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无疑,在国家政策导向的作用下,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我国目前及今后长时期化解弱势群体困难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就我国基本国情而言,人口基数大,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为了充分容纳就业人口,国家在发展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应侧重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个人创业,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在促进就业的具体层面上,政府还需要发展公共性的服务事业,包括提供就业培训、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各级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必须科学合理化,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即最大努力使所有劳动者通过就业工作获得有保证的可持续的生活条件。 第三,完善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机制,将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纳入司法保护轨道。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违宪审查制度,因而,公民很难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获得权利救济。宪法规定的内容涉及的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程序,直接成为法院审理的依据,那么一旦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相关的部门来保障时,就必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实施,就不可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现行的司法制度,探寻建立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机制的合法性与可能性,赋予普通法院以司法审查权,使得公民的宪法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只有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司法权力的保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障。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参考文献: (1)薛晓明:《弱势群体概念之辨析》,载《生产力研究》,2003年第6期。 (2)如李志勇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载《党政干部学刊》2001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弱势群体是指在权力和权利方面、发展的机遇方面、生活的物质条件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持地位论的观点的人较多。 (3)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何平在2003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说,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四种人:下岗职工;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进城的农民工;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4)如邓志伟在《关注“弱势群体”》一文中指出,弱势群体指“创造财富、聚敛财富能力较弱、就业竞争力、基本生活能力较差的人群。” (5)如陈成文在《社会弱者论》一书中指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能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 (7)如李占华在《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宪政关怀》一文中认为“弱势群体是指由于某些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而使得其权利处于不利地位的特殊群体。

论我国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摘要] 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因而如何对待社会弱势群体也就成了任何社会都不能回避的重大课题,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纳入法律的视角,是法学研究义不容辞的责任。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任务是将弱势群体的人权实证化为法律权利。本文从弱势群体的界定、弱势群体的困境、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对弱势群体人权保护的建议等方面简单论述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关键词] 弱势群体 ; 人权 ;法律保护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所谓“弱势群体”至少有三层含义:1,他们的现实生活处在一种很不利的状况之中,从更现实的意义上来说,就是其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弱势群体中的一些人,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完全解决。2,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个人的地位、个人从社会中能够得到的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这样的机制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同时会对个人造成极大的压力。而弱势群体则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地位,造成这种劣势地位有社会的原因,如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有个人的原因,如身体的原因、受教育程度的原因等。3,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强势群体虽然可以动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影响公共舆论,影响政治家的态度,甚至可以影响选举过程,影响政府的决策。但是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表达出来。说句老实话,如果政府和媒体都不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很难有效地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弱势群体分为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两类。前者沦为弱势群体,主要是在正常化的社会环境里产生的现象,是因为自然和个人因素造成的,其构成主要是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社会支持主要是满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后者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变迁、社会结构转型导致的,其构成主要是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对于这一类弱势群体,社会支持则主要是增加个人权利、提高个人能力和改变社会环境。[1] 二、弱势群体形成的原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而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群体,他们的产生是与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和阶层分化密切联系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社会转型的必然产物,是发展的必然性代价。 (一)社会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存在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因此,在这隶属关系中,受雇佣者就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没有太多的权利,生活也没有什么保障。 (二)不合理的社会结构 在断裂的社会中,由于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差别,城乡之间难以融合、共存于同一系统,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两个彼此分立的体系,甚至可以说它们处于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我国现阶段城乡二元对立就是这种断裂的实在状态。弱势群体的存在是与城乡二元结构的不合理、不公平相联系的。“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是由一系列具体制度建立起来的,包括:粮食供应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副食品与燃料供给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这十几种制度性差异,使得不同身份的人在社会中享有的待遇截然不同。其中,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相对而言更为关键,它们将中国农民置于二等公民的境地。”[2]对农民利益的制度性安排的不公平,是造成农村社会弱势群体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社会原因。 (三)经济力量的差距造成贫富差距的增大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管理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法与之抗衡。经济的全球化,一方面把有些社会阶层迅速拉入世界体系中;另一方面又把有些社会阶层排斥在发达体系之外,长期处于落后状态。经济信息化和全球化网络经济的发展,使世界正在迅速演变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文明,知识经济的出现,则更加拉大了高知识阶层与普通阶层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差距。 (四)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 在欧美国家,工业化进程的时间较长,在发展的早期社会问题就已经充分暴露,贫困人口大量涌现,失业问题、养老问题相当严重,并且引发了社会动荡。为此,西方国家不断探索对策,从济贫政策到社会保险机制,从俾斯麦到英国工党、从美国罗斯福新政到瑞典的福利社会,最终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救济福利制度。中国则由于工业化起步较晚,社会保障机制、社会救济机制很不完善,不能完全覆盖到各个角落,使得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于是弱势群体大量产生。 三、弱势群体的困境 (一)城市贫困人口就业层次低,最低生活保障难以实际享受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于市场竞争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改革的利益与改革的成本在社会各阶层分摊不均,社会财富分配失衡,贫富差距大,从而使部分城市贫困人口的生存状况不断恶化,有些连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解决。首先,大多数城市弱势群体成员被排斥在正规就业部门之外,从事非正规就业。当前我国非正规就业形式尚不稳定和规范,普遍存在就业环境差、市场风险大、就业收益微薄、就业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客观存在,致使城市弱势群体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生活状况都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得到相应的改善,弱势的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其次,虽然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满足城市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需求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缺陷,我国城市贫困线定的偏低,不能满足城市贫困家庭的需求,使得贫困家庭很难提高自助能力,加上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在实际执行时非常严格,条件很苛刻,因此保障范围难以扩大到所有的救助对象。[3] (二)农民及农民工的困境 在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下,受自然、历史、技术、政策等原因的影响,农业已成为效益最低的弱势产业,从而导致农民的家庭经济状况积弱难返,农民工也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束缚下形成的一种就业弱势群体,属于一种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就的社会边缘群体。1.我国每年都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的技能,加上征地补偿中还存在一些不公正的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面临着极大的困难。由于他们的经济收入严重偏低,所以农民的生活质量也极为低下,因而疾病的发生率较高,但大部分农民难以支付巨额的医药费,这严重影响着农村人口的健康。他们面临的困境还有教育的问题,从现在情况看,在农村由于诸多原因,贫困农民及其子女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 2.“农民工虽然脱离了传统的土地保障的范围,但是农村户口的标识阻碍着其真正融入城市社会,城市社会对他们是经济吸纳,社会拒入。农民工从事的只能是技术要求低、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苦、报酬低廉的工作。还享受不到有城市居民身份的工人所能够享受到的各种福利待遇,而且离开土地后的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体系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存在巨大的事业风险。”[4]总之,他们的处境是十分艰难的,各方面都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三)保护弱势群体立法层次低 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立法主要由弱势群体保护专门立法、涉及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法律条款以及其他相关行政规章等组成。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及与保护弱势群体相关的专门立法尚未出现,例如农民工群体,这使得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会因为法律空白而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群体最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在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保障;法律援助的立法层次也不高,在我国法律援助最上位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而在国外,人们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已经提升到了以宪法规范来加以保障的高度,如意大利1949年宪法第24条规定:“贫困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障之。”法治的内在品质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予以平等对待,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在社会关系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对于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存在的困境,国家应该高度重视起来,建立、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护体制。 四、完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制度 (一)弱势群体的权利应得到保障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其目的是在于维护人类的尊严。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共同组成人类社会,依照他们的共同本性,人们彼此之间就应当是平等的、自由的,都应当享有生存的权利和过上好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权利,无论是社会的强者还是社会的弱者都是人权的主体,都应当享有平等的人权。弱势群体是社会上最脆弱、最容易被忽视、权利最易被践踏的人群,只有弱势群体的权利得到了现实的保护,才可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权的普遍化。“作为人权发展形态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后一种人权形式都是在超越前一种形式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后一种形式都是对前一种形式的扬弃。在从自由权到社会权再到发展权的发展历程中,体现在其中的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也从低级阶段逐步走向高级阶段。”[5]由此可见,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护他们获得充分、自由、安全、稳定和健康生活所需要的权利。当代人权的主要内容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即让所有人都过上体面的生活,让所有人对未来都抱有真实的期待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 (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无论通过何种力量,都离不开法制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在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人权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在其法律规范中都体现着保护弱势群体的内容,例如宪法、婚姻法、教育法、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从系统性、整体性和实践性来说,对弱势群体的立法保护离现实生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老百姓在许多情况下很难体会到法律对弱势群体实际保护的精神。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由于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各种利害关系的制约,以及腐败的蔓延使法治的平等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大打折扣,直接的表现就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真正有效的保护。1.加强立法,完善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更多的只是在政策层面上保护弱势群体。而要真正的保护弱势群体,首要的是“有法可依”,所以,加强立法,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关键所在。立宪保护弱势群体,加强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且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应该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权,物质保障权、教育、科研、文化的权利等,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等基本权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出现了难以想象的新问题,即便在具体的法律操作中,许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本质是体现宪法的公平、平等原则。平等权是法制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立法上看,法律给予每位公民的权利都是平等的,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此时,在法律面前,人的实际身份、地位、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健康情况是不被考虑在内的,是抽象的“人”,即宪法学上所称的“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只是消极地保障人们有一个平等的起点,而忽视了站在起点上的各个人具有先天的和后天的差异的存在,弱势群体的“弱势”特质在“形式平等”条件下也被抽象的普遍人格所遮掩,他们在形式上获得了和其他人同样的平等权利。“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纯粹形式平等的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导致了一些人的基本权利流于形式,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是根本大法,因此有必要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当中。”[6] 完善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法律。在完善现有的专门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其他特定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的立法。同时,由于弱势群体的多样性和变动性,对某一弱势群体的保护,不是某一部法律就可以解决的,需要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甚至应当在条件成熟之际制定统一的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法。2.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弱者,救济穷人,从而维护弱者基本生存权的重要制度。然而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对弱者保护的人权理念,致使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农民、农民工等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这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的内容是不相符的。一个健全的、覆盖全社会的社保体系,是弱势群体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出路。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已基本确立,但覆盖面窄,层次单一,严重制约了其功能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四个部分。社会救济主要是面向贫困者;社会保障主要是面向工薪劳动者;社会福利主要是面向全体公民;社会优抚主要是面向军人。新中国自成立至今,基本形成了自己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急需出台。(1)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养老保险应以制度建构为重点,逐步实现普惠式的国民养老金与差别性的职业养老金制度,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可以采取灵活的多元制。尽快确立涵盖所有非农产业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重大疾病保障机制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2)建立社会救济制度。由该制度具体规定对公民在遭受灾害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建立灾民救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救济、城乡特困人员救济等制度。(3)建立社会互助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规定由不同的社会组织建立起成员间的相互帮助的制度。加大社会救助的力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廉价住房、低价医疗等全方位的社会救助。 3.加强司法,完善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1)弱势群体的权益容易受到伤害,而“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司法保护是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现实中,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难以保护的情况并不鲜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即使建立了一整套有关公平竞争的法规和政策,也会有部分社会成员由于受其本身各类条件的限制,经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比如有些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等,尽管有了专门保护这类人的权利的法规,但凭其本身的能力去实现其权利的手段却不具备。因此,除了有法可依以外,对社会上处于不利竞争地位者的权利保护还需要有一套实现其权利的有效机制。”[7]这里的重要机制之一就是宪法司法机制。由于我国缺乏宪法司法保护机制,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往往极其困难,有时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保护不足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其它许多权利的实现。加强对我国的弱势群体宪法司法保护。从我国目前侵害弱势群体的案件来看,大多数涉及对公民的宪法权利的侵害。因此,宪法保护是对弱势群体保护中最有利的方式之一,可以消除对弱势群体的歧视,确保一个公平、公正的体制环境。(2)在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方面,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当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便利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使弱势群体能够消费得起法律这一生活必需品。为此,我国的民事简易诉讼程序应该完善,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国外的“小额诉讼”和非讼司法程序的创设等有益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在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的同时还要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今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一项司法制度。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已初具雏形,但还存在许多不尽人意、需要完善的地方。4.加强行政建设,完善政府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能。要切实转变政府观念,要完善并落实好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及法规,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扩大就业,促进弱势群体摆脱贫困;组织相关部门和学者加强对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理论与政策化研究,探讨解决方案,完善现有的政策体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侵害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设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建立专门的救助基金,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等,建立多层次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格局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建立起使劳动者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补,难有所助,安居乐业的社会保障体系。一言以蔽之,在社会转型的今天,必须高度重视弱势群体的现状、特征和法律保护问题,正确看待弱势群体,充分认识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既要借鉴国外弱势群体保护的先进经验,又要在我国自己的建设中摸索前进,切实保护好弱势群体各方面的合法权利,构建一个和谐社会,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是宪法价值的应有之义。法价值的实现是以人为最终归属,只有在法的价值转化为主体的现实满足之后,法的价值才会能说真正实现。宪法自诞生以来,人们给它下了无数的定义,但其中有一点从来就是完全一致的,即宪法是人们自由的宪章,是人权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宪法的产生过程由一种理念升华为宪法规范的过程,是人权由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人权孕育了宪法,宪法内容是以人权理念为核心来展开的,自然也就成为文明进步宪法所要实现的根本价值目标。“人权得到最切实的保障,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也是它的基本标志之一”。[8]这是宪法保护弱势群体人权的理论基础,也是宪法保障人权终极价值的必然要求。在人类的精神家园,总是弥漫着浓重的“类”的情怀,爱己之心,应当推及同类,这是人类特有的人文情怀,如果你关爱自己,那么你不得不关爱整个人类,不得不关爱整个人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弱势群体。参考文献:[1]李彩虹.《法治社会下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保障分析》[J].理论月刊,2005,(1) [2]张晓玲.《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3]易永生.《经济论坛》[J].2007,(2):87-93[4]万鄂湘.《市场经济与弱势群体权利保护》[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5]牛犁耕.《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N].河南大学学报,2005-2-23(1).[6]法治斌.《人权保障与释宪法制》[M].北京人民出版社,.[7]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M].上海译文出版社,.[8]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目前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较大,具有自身特征的复杂群体,在社会中处于极低的地位,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应通过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等措施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体系。[关键词] 弱势群体; 形成原因; 弱势类型。一、 弱势群体的界定及其现状 (一)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是一个规模较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弱势群体”之弱,一是弱势的经济基础;二是弱势的社会政治地位及各种公民权利;三是弱势的竞争力。通俗地讲,势群体就是社会各个群体中处于劣势的脆弱的人群,可以界定为: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要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和贫困者。在社会层次结构中,是收入水平低(即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 、生活水准低(即绝大部分收入用于食品消费)和生活处境难(即无固定收入来源,劳动能力,以维持生计)的贫困群体,可认为是弱势群体。弱势群体的形成与中国当前的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以及结构调整的社会背景有着直接的联系,属体制转轨性或结构调整性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人: 1.失业人员 即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 我国失业下岗的问题日益严重化, 不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下岗。 2.“体制外”的人及其他特殊人员 指那些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3.缺乏利益保障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 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他们虽然为城市的发展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4.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 这部分人中许多人原来的单位无能力给这些退休职工增加工资,交纳社会医疗保险等,需要政府拿出钱来援助。五是久病、重病而无钱医治的人及其家属, 以及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中国每年有大量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病失学失业的人员。全国每年需要国家和社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援助才能摆脱灾难困境的城乡居民约有 4000- 5000 万人。 (二)弱势群体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二、弱势群体的形成的主要因素(一)收入差距的拉大收入差距问题的实质是贫富差距扩大虽然政府一直在致力于消除贫富差距,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有一定的差距。当今中国贫富差距的日趋扩大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在 20 世纪 90 年代,由于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 ,一些单位有意无意把工人当做改革对象,社会中的一些人迅速暴富起来,而原来在改革初期得到一些利益的边缘和弱势群体日益成为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在这个过程中,城市中的失业者成为一个最引人注目的群体。同时,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的城市新贫困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相对差距因个人金融资产的扩大而呈现继续扩大的态势。再次,地区收入差距拉大。随着经济的发展,东、中、西三大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二)制度的变迁首先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造成城市和乡村差别较大,特别是一些老少边地区,因交通不便、资源缺乏、生存环境恶劣,成为贫困人口集中的地方。其二,产业结构调整。在转型期,产业结构有了很大调整,从两个方面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规模:1.城市工业中一些传统产业现衰退 制造、建筑和采掘等行业生产不景气,致使职工下岗,成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2.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 他们不论是在农村作为潜在的失业者,还是变为城市打者,客观上都处在社会弱势地位。(三)社会保障的滞后市场经济的引入使得中国城市社会保障体制开始由单位内的保障向全社会的保障过渡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原有的单位保障已经出现漏洞或已经部分解决,全社会的保障体制又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到目前为止,在我国城市中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仅占全国城市从业人员的 50 %,参加失业保障社会统筹的职工占63 %,参加生育保险的仅占 9 %,参加工伤保险的占15 %。(四)个人素质的原因 5 d% l# z2 A1 n& x- \失业者和下岗职工文化素质偏低,谋生渠道单一,择业观念陈旧,是形成弱势群体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1.失业者和下岗职工多为文化素质不高、技术能力低的一般工人 这是弱势群体普遍存在的一个明显特点。随着我国城镇就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劳动密集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大幅度下降,知识密集行业就业人员的需求在迅速增加,但文化素质不高的人员是很难进入知识密集行业的就业队伍的。2.岗职工择业观念陈旧,存在着严重的心理障碍 “非国有企业失业风险大”、“担心受非国有企业老板的歧视”、“没有工作国家总得管”、“不愿与原企业切断劳动关系”等思想观念在下岗职工中仍普遍存在,反映出下岗职工对企业和国家的依赖思想,其中也包括对企业的感情因素。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关键(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巨大成绩大多数被强势群体所占有,弱势群体却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其补偿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起点公平和过程公平。(二)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种再分配的政策,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弱势群体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这对于社会的稳定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促进弱势群体自身的发展和转化,可以解除弱势群体成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有时间和财力去学习一技之长,去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立足的本领。 四、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要尽快使“下岗”与失业并轨,既消除失业人群的“身份”区别,能使“下岗”职工中的真正弱者得到其他保障条款的保护,逐步实现保障对象一体化。所谓保障对象一体化,是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的职工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一样,有同等的社会待遇和劳动保障。 + G1 h4 F, L7 z5 {0 T! z9 t5 O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1.要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统筹层次越高,动员社会保障资金的伸缩力就越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是国家要求各地尽快实现省级统筹,但大部分地区是地市级统筹,个别为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地方之间差异大、不统一。2.是要适当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改变养老保险基金严重短缺、时有拖欠的状况 据有关部门统计,养老保险企业累计欠款额达 370 多亿元,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正常发放。3.是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随着农村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农村人口老龄化加剧。“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模式受到冲击,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十分紧迫。 3 K* a4 I% U- V(三)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费用问题是弱势群体最为担忧的问题,其中不少人是体弱多病者,但参加了医疗保险的人为数不多。不少人因看病所需费用没有着落,而背负大量医疗费,生活十分艰难。为此,完善医疗保险不仅要增加医疗保险种类,而且要注意向弱势群体倾斜 ,发挥医疗保险“取富济贫”的作用。(四)健全社会救助制度1.实行经济救助 通过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社区从资金、物质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对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维持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2.实行法律援助 弱势群体往往没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3.实行教育援助 帮助救助弱势群体改变其在知识资源占有方面严重缺乏的局面,采取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尽力为其提供就业自救的机会。五、 结束语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总之,只有充分研究弱势群体的基本情况,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是当务之急。

弱势群体毕业论文

Urban disadvantaged groups is the easy damaged and marginalized groups in the economic system transformation .With social factors such as social transformation, economic restructuring and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the problem of urban disadvantaged groups has beca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and has affected our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social equation. Based on the studies on the situation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our country , it can be considered that, recently, the size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is still in increasing and the survival of vulnerable groups have not achieved effective improvement. Therefore, an urgent measure with government-led,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various policies and mechanisms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should be on the way, so that we can achieve the goal of building a well affluent society.翻译的不好,仅供参考^_^

Urban vulnerable groups is in the interests of the economic system transformation relative damage, marginalized groups, with social transformation, economic restructuring and social factors such as industrial restructuring, urban vulnerable groups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has affected our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social equity.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vulnerable groups of urban studies, that the size of the vulnerable groups in recent years in increasing the survival of the city status of vulnerable groups have not been effective improvement, therefore, an urgent need for government-led,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various policies and mechanisms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vulnerable group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goal of building a well.

人力资源,又称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人力资源不仅包括高量的人力资源,而且包括低质量的人力资源。新经济时代需要高质量的劳动者,必须全面提高人的素质。我国具有专业知识的科技人才比重不仅比发达国家低,也比其他发展中国低,而且存在“年龄断层”,和“知识老化”。因此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通过后天的改造,使一般劳动者逐渐发展成为具有相当的健康水平、知识水平、技能水平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的人才,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战略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利益格局调整的过程中,国家必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加大对弱势群体人力资源的开发。 1 弱势群体的基本现状� 年龄偏大,学历不高� 由于近几年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二类企业的人员相对减少,甚至为零。国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最集中的年龄为41至59岁之间,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 就业愿望强烈,择业观念趋于现实� 在41至59岁的下岗职工中,大部分孩子正在上学,有的赡养双方老人,经济生活令人堪忧,出于家庭负担考虑,他们的就业愿望比较强烈,择业观念上也有很大的改变。工作是否适合自己发展和工资收入的高低是他们择业考虑的主要因素;此外,离家远近也是他们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这说明能够就业并兼顾家庭是他们新的择业观念。� 再就业层次较低,收入微薄� 下岗分流人员通过个人努力和各级组织的扶持帮助能够实现再就业,但他们就业的渠道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相对不高的公益岗位和社会服务行业,收入微薄,尤其是女性,在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呈现出下滑的趋势。� 生活困难,家庭矛盾增多� 目前,绝大多数家庭,妻子和丈夫同样承担着养家糊口的重任。现在失业家庭生活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靠配偶或子女的工资;二是靠自己打工或做小本生意;三是靠父母亲友资助;四是靠政府资助。由于生活困难,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2 城市下岗失业人员人力资源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力资本水平偏低,缺乏市场竞争力� 所谓“人力资本”,是指体现在劳动者身上,并以劳动者数量和质量为表示的物质资本,它表现然人的身上,表现为人的知识、技能、资历、经验和熟练程度。即表现为人的能力和素质。人的能力和素质是通过人力投资而获得的。在科技发展异常迅猛的今天,劳动者在就业市场是否具有竞争力,从根本上讲取决于他拥有的人力资本水平的高低。我国城市失业下岗人员劳动力资源虽然总量丰富,但从人力资本角度来看,他们人均人力资本拥有水平并不高。一方面他们的学历较低,并自主学习的意识相当淡薄,对于教育上进行投入根本不认同;另一方面他们的从业技术含量低,以往积累的人力资本远已根不上时化的潮流。随着经济的发展,下岗人员很难在新兴产业中求得一席之地。� 人力资源总量偏大,就业机会紧张� 人力资源总量太小会导致消费市场规模偏小,总量太大双会导致就业机会紧张。观察劳动力市场,我们不难发现当前40多岁的无突出专业技能的失业人员,尤其是女性,就业的岗位几乎就是家政服务员和社区保洁员。而城市失业人员又不同于农民工,对这种报酬低,社会地位低,没有发展前景和进步空间的岗位往往不愿接受。此外,对于社会提供的有限领域和岗位,他们之间存在着十分激烈的竞争能力。 3 人力资源性别歧视仍然存在� 在我国长期就业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女性的社会才能更加不被社会所重视。大批下岗女职工在就业领域正面临着很多不公正的待遇:一是雇佣方不愿聘用女性劳动力,多数岗位在招聘时就规定只要男性;二是同工不同酬,工资水平普遍低于男性劳动力;三是就业岗位层次低,发展空间不大。人力资源性别歧视的存在使得城市失业下岗女性不能同男性平等地把握就业机会,他们正日益成为劳动雇佣中时弱势的群体。� 4 人力资源就业保障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失业下岗人员就业到新兴企业中,新兴企业的各项制度不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健全,没有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使下岗失业人员缺少了社会保障,这也是再就业困难的又一项重要因素。� 5 失业人员人力资源的开发� 下岗失业人员在我国人力资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充分开发这部分人力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政府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应采取向这一弱势群体有效倾斜的人力资源开发的有力措施。以下是我对如何开发提出的几点建议:� 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弱势群体的培训工作� 政府应该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失业人员的继续再教育,加大投入力度,使他们的知识和技能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同时对下岗失业人员应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培训。对不同年龄层次和受过不同教育、就业经历不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区别的开展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一方面对具有年龄优势、又有潜力钻研技术的,应该帮助他们提高打通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就业层次。另一方面对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以促进普通就业为前提,加强对家政服务培训的技术含量,围绕特护、特菜、理财、育儿等内容开展高质量培训。此外对于有自主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政府应加大技术支持,做到“扶上马,送一程”,从而带动小部分弱势群体的创业积极性。� 发展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对劳动力的资源配置作用,政府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其次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对他们的招工,用工给出予指导和监督,要很好地发挥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作用,制止招工、用工中的性别歧视;再次要特别注意加强规范用工情况相对复杂的家政服务市场,为失业人员创造平等就业的社会环境。� 加大力度研究和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 政府注意发挥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优势,充分考虑通过政策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我国税法中保留了政策性减免的内容,这就给政府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下岗就业人员就业提供了可能性。为落实政府优惠政策,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应从以下着手:①做好宣传,失业人员要学会运用相关政策,享有自己就业的合法权益,形成自觉执行和维护的良好氛围;②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执行的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如税务、工商、劳动等诸多部门应该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配合运作机制;③加强监督,建立由劳动、税务、工商等相关部分组成的联合检查队,和由相关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确保再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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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保障问题毕业论文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个社会制度体系,并不是只面向弱势群体安排的,它的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但是社会保障制度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表现在弱势群体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最基本的对象,而社会保障制度又是以向弱势群体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最基本的职责,进而以促使全体社会成员在免于沦为弱势群体的同时尽可能地过上平等幸福的生活为历史使命。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弱势群体进行社会保护的重要制度,在弱势群体社会保护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为理论基础,通过界定弱势群体的概念、分析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和现状,得出弱势群体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弱势群体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据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与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的政策建议。针对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建立健全相关的具体社会保障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分层合理、衔接紧凑、保障缜密的社会安全网。

论文这种原创的东西你用100个积分有可能求到吗?起码要花上几百块钱,才会有人给你写的,这样单纯的用积分,你是永远求不到的。。给你找这两篇资料是让你参考。浅谈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字数:3868 字号:大 中 小 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我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阶段我国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一、弱势群体的主要特征 1、我国目前的弱势群体,从规模和劣势程度上首先当推贫困群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造成了新的贫困群体:城镇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职工。据社会统计专家朱庆方测算,城镇贫困人口约有3000万人,贫困面为8%左右。再加上我国农村的8000万贫困人口,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而有关专家估计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郾4-1?郾8亿人左右,因此贫困群体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其次是残疾人群体。再次是老年群体。此外,我国还有一些正在形成中的弱势群体,例如单亲家庭,其中多数是由妇女与孩子组成的;犯罪及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戒毒者群体;劳改犯的子女;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的城市流动人口等。 2、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我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可用一组数据说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 3、要改变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或支持。不管是个人的还是社会的原因,目前社会弱势群体依赖自己的力量无法改变其弱势地位,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上述困境。在资本发展的早期,社会强调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人们更多地将弱势群体的贫困处境归咎于个人原因,社会对弱势群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这种状况后来发生了重大转变,人们更多地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考察他们形成的原因,人们认识到外力的帮助和支持应成为改善、改变他们的状况的主要力量。当然,现代意义的社会支持不是一种被动的帮助或施予;它强调借助外力的支持,同时以通过与弱势群体成员自身的力量的结合,提升社会弱者的能力,增加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从而达到改变他们弱势处境的目的。这便是现代社会工作所强调的“助人自助”理念的具体体现。 二、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意义 1、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贫富的分化,贫富分化严重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矛盾,随时可能引发冲突而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平衡社会财富,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和扶助,促进社会的公平既是全面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底线。 2、是在对我国改革开放历程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的改革开放是由经济动因开始的,但我们在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如社会保险制度滞后于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越来越严重,城市建设中重视城市形象和房地产开发商利益轻视拆迁居民利益和失地农民利益,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等等。现在我们逐渐意识到,改革开放应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并重,要实现这种全面发展,将我国由解决温饱问题的低水平共同富裕建成全面小康的高水平共同富裕,保护弱势群体必然刻不容缓。 3、是人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大趋势的要求。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人权问题一直是西方国家为难中国的一个攻击点。“社会条款”与国际贸易挂钩已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中的焦点问题。从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也确确实实是日益关注人权,特别是工人的权益。身处世界贸易圈内的中国,当然要服从这一大趋势,重视人权,保护人权。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包括下岗职工、农民工等等,应该是我们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 三、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几点措施 1、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尽快建立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覆盖面小、负担重、城乡“二元化”等问题,即便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解决的只是根据当地消费水平确定的最低营养需求问题,而事实上,相当多的贫困人口需要的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救助体系。这一体系至少应涵括以下内容:一是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贫困人口疾病医疗救助制度;三是制定贫困家庭子女享有义务教育机会均等的相关政策(可通过教育补贴或教育费减免等手段);其次针对遭遇天灾人祸的贫困人口,还有必要建立紧急救助机制。 2、迅速、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社会保险并非以弱势群体为中心,但社会保险通过向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效地解除了国民的后顾之忧,并为避免受保者沦为弱势群体创造了条件。因此,必须摒弃只要社会救助不要社会保险或者只重贫困救助而忽略社会保险的倾向,根据现实国情和就业格局新变化,在完善现行制度的条件下迅速推进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制度(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99年只有36?郾6%的居民参加了养老保险、11?郾8%的人参加了失业保险,这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差距);二是尽快全面推进医疗制度改革(2001年底我国医疗保险的覆盖人口还不到20%,城乡社会均存在着低收入家庭有病不敢医、部分居民因病致贫的现象);三是从速确立并强制推广工伤保险制度。 3、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首先应建立固定的财政拨款制度。政府应该承担着保护弱势群体和主导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当然责任,因此政府应当明确财政中的社会保障投入比重,并明确相应的增长机制,并且要强化征缴管理,提高基金收缴率。其次是要明确界定企业的责任。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应当按照一个统一的费率标准向所有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征收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应当承担的基本养老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三是要落实个人承担的责任。就是要让劳动者分担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比如征收个人社会保险费,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对相关社会福利收取服务费等。此外,还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及制定遗产税、赠与税、特别消费税制等措施来适度调节国民个人收入分配,让先富起来的居民更多地分担一些社会保障责任。四是要引导社会各界分担相应的责任。 4、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重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权益。据统计,我国目前贫困群体的总规模约在1亿人口左右,其中农村占8000万。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流动人口达1亿多人,但城市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的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在此背景下,要真正保护农村居民中的弱势人口并促使绝大多数农村居民免于沦为弱势群体,就有必要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三是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此外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 5、要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护网。法律是弱势群体权益得以保障的根本所在,应该从立法、执法、普法及法律援助等多角度入手,为弱势群体铸就刚性的权益保障网。尤其是政府要带头杜绝在保障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要积极组织公益性普法讲座,强化弱势人员的法律意识尤其是诉讼意识,引导和鼓励弱势人员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司法部门,要把弱势群体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同时也应该看到弱势群体的需要是双重的,他们不仅需要经济或法律帮助,而且需要精神上的尊重和理解。 6、加强弱势群体的人力资源和职业教育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是为弱势群体创造各种职业学习机会。政府应加大实施知识富民的力度,建立贫困地区农民享受真正的义务职业教育制度,围绕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实用技术培训为重点,增强农村劳动力掌握和运用先进实用知识的能力;加大对贫困地区财政支付转移力度,并应用于农村的基础教育、基础卫生和基础电信服务方面。二是加强下岗职工的创业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首先要增加贫困群体再就业培训支出,以加强免费培训城市贫困无业人员,提高再就业能力;其次在挖掘就业机会的同时,做好对贫困劳动者的职业指导;另外还可设立政府基金,实行小额贷款担保,帮助其获得小额创业贷款。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与完善字数:3319 字号:大 中 小 一、弱势群体的特征与范围 1、弱势群体的特征。 (1)经济上的低收入性,是弱势群体的首要特征。社会弱势群体通常都是经济上的低收入者,其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边缘。造成一部分社会成员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上的低收入也造成了弱势群体的生活脆弱性,一旦遭遇疾病或遭遇到其它灾害,他们很难具有足够的承受能力。 (2)生活上的贫困性。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决定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既表现为生活水平的质量低下,也表现为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在其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 (3)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弱势群体在社会分层体系中处于底层,他们的政治参与机会少,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力低。而弱势群体由于“远离社会权力中心”,较少参与社会政治活动,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时,这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 (4)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由于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低收入性和社会生活中的贫困性,使得他们在社会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社会群体。他们的职业技能缺乏市场竞争力,或者已经失去年龄优势,因而没有职业安全感,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对生活前途悲观,心理压力巨大。同时,由于弱势群体在政治上的低影响力,他们有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和较为强烈的受挫情绪,在社会生活中缺乏社会支持感,在心理上难以自我调适,进而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 (5)在维护权益方面的弱势。如进城的农民工的权益常常得不到较好的保护;在个人能力与占有信息、资源方面的弱势,如“三无”人员的能力缺陷,城乡贫困人员的信息与资源占有方面的缺乏。 2、弱势群体的范围。 现阶段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构成状况比较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贫困者群体。在中国长期的二元体制下,由于国家对城市居民采取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倾斜政策,使得贫困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社会救济的对象只占到城市总人口的1%。但是,随着市场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宏观利益格局的重新整合,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出现并且日益严重。 (2)失业者群体。由于产业结构变化,90年代中期以来在中国城市中开始出现大量下岗职工,许多人生活出现困难,还有部分退休和失业人员的生活也有困难。2000年我国的城镇综合失业率为%,2001年估计则会上升为%。而随着下岗与失业的并轨,我国的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3)残疾人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缺陷,这一群体在社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就业困难,生活贫困。目前全世界大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10%左右。我国有残疾人5164万。在残疾人群体中,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的一部分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但是收入较低;而没有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则只能依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据统汁,我国目前70%的残疾人的经济来源是靠国家救济或家人抚养。 (4)老年人群体。老年人群体是一种年龄弱势群体,也可以说是一种生理性弱势群体。其中,独居的高龄老人、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更是成为明显的弱势群体。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到上个世纪末,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接近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0%,中国人口老年化的速度之快,高龄人口之多,都是世界人口史上前所未有的。这个庞大的老年人群体主要依靠退休金生活,或者依靠家人实现保障。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群体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政策 1、强化政府的社会政策支持。 (1)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如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给予政策倾斜和提供公平就业机会等,并且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政府有责任以立法和制度的形式予以保障。在立法方面,要实现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立法的体系化,包括立法形式体系化和立法制度体系化。从广义上说,社会弱势群体立法保护体系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妇女和儿童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所构成。从狭义角度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核心,在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基本法的作用。现在突出的立法任务是抓紧制订社会保险法,修改劳动法典,完善就业和再就业立法。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应围绕着权利保障展开,在机会、能力和物质帮助方面给社会弱势群体以保护。 (2)政府还要有其它社会政策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如美国政府的弱势群体保护行动是一项寻求推进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律设计,公共机构通过对弱势群体保护行动的计划、政策和法律服从,承担起执行这些法律规章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不仅反对就业雇佣歧视,而且要求雇主、工会和就业咨询服务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步骤,通过准备和实行弱势群体保护行动计划,来减低社会中存在的弱势集团成员不能充分被代表或雇佣的状况。 2、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是保障公民因工伤、疾病、失业和年老收入减少或丧失时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以保证基本生活所需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要完善保险立法以全面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是社会性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一步。 拓宽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农民打工者的权益。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对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而丧失劳动力者,给予工资补偿、医疗保健护理、伤残补偿及生活照顾。现实生活中,一些厂家在聘用农民工时根本就没有参与工伤保险,一旦出现了伤亡事故,便与农民“私了”,厂家逃避了责任,而带给打工者的可能是一辈子的苦楚。因此,立法应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强制一切企业都必须参与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在立法中应确立起全面的失业保险体系。首先,我们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失业登记制度,明确标准,扩大范围,力争让每一位失业人员都能登记在册,减少“隐性失业”的人数;其次,我们要加强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负起责任,共同分担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任务,以防患于未然。 探索适合农村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养老的责任一直在于家庭,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许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如果让一对农村夫妇赡养四个以上老人,将会不堪重负,我们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试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譬如在农村税收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初步建立起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未来农村老人的基本生活能得到社会保障。 (2)完善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也叫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者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的体现,社会救助的基本功能是济贫与救灾。在我国,“贫者”指广大城乡贫困者,据有关资料统计,这一群体的人数已达5000多万。救灾,主要针对自然性弱势群体而言的,据有关学者统计,我国每年因各类自然灾害受损的人口在2亿人以上,救灾扶助始终是一项任务。 (3)发展专门性社会福利事业,保障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生存与发展。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与公共服务。它包括公共性福利事业和专门性福利事业,其中后者是国家与社会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特别社会保障的体现。通过统一立法,真正体现社会福利的普遍性原则,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差异,建立起统一协调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使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同等的对待,不但要在物质上,而且要在精神上真正满足“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求。通过强制立法规划,保障社会福利事业有充足的资金来源。(4)完善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当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应当有简单快捷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包括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内容通常与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相关,如养老金、最低生活补助费等,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时,必须考虑到他们的境况,应当尽可能地使受害的弱势者能通过最简单便捷而且收费低廉的程序获得救济。用现行的司法程序法来解决社会保障争议,成本过高,不利于切实地保护弱势者的社会保障权。建议这类问题主要应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受害者的申请费用,只有这样,才能让弱势群体切实有效地得到社会保障。 3、发挥“第三部门”的社会支持作用 “第三部门”的研究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国家出现的,它以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为研究对象。9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又兴起了一场创建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运动。在这场运动中,“民众创建了各种团体、基金会和类似组织,它们以开展人道服务、促进基层社会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长久以来似乎为政府所忽视的目标为己任”。它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组织,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征。第三部门可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整合和公民的政治参与,可以“成为合作、关心、精神生活和智能创造的蓄水池”。新时期我国在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要大力发挥第三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的支持作用。如鼓励创建各种民间团体,设立基金会,以及发展专门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 在司法保护方面,必须解决一个突出的问题:诉讼成本过大的问题。弱势群体在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当权益被侵犯时因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如此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不能转化为现实性。所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就应该在简化程序和减少诉讼成本方面探索出路。国外的“小额诉讼”经验值得借鉴,同时要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社会弱势群体寻求司法保护提供社会支持。 总之,能否有效地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问题,使得他们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不仅事关中国的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关系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否实现长期高效有序的发展。因此,只有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的弱势群体社会支持网络,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政治风险,促进社会发展。

当前,全党全国人民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们社会保险系统的服务对象是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社会弱势群体,怎样理解构建和谐社会与善等弱势群体的关系,如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关注和善待弱势群体,是社保系统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应首先解决好的重要问题。一、善待弱势群体是保持党群关系和谐带动社会和谐的关键措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这一目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善待弱势群体是根本性措施。首先,善待弱势群体能够通过保发展来增和谐。善待弱势群体要求必须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这个道理多数人都懂。社会保险保什么,如果只理解为保稳定显然没有到位,在保稳定的同时,实质上是保了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资本化,劳动力商品化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从全社会再生产来看,资本和劳动力商品这一对矛盾的统一性就是由社会保障来维系的。所以说,养老保险本质意义是保障社会再生产,也就是保障经济发展。我们要通过做好社会保险工作促进发展,而发展又是解决一切不和谐问题的根本,所以善待弱势群体可以起到以发展增和谐的目的。其次,善待弱势群体才能保改革促和谐。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影响,我省国有企业机制不活,生产经营困难。省委、省政府下决心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一年的攻坚,已基本完成国企改制任务,重塑了老工业基地的辉煌。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社会保险部门充分发挥了“减震器”、“安全网”的作用,承担了大量的改制成本,帮助企业做好安置人员工作,维护参保职工的利益,将改革的 “阵痛”减少到了最低程度。比如改制企业提前五年内退人员,企业丧失管理能力的,由我们各级社保局管起来,这就是为国企改革分忧。再次,善待弱势群体能够以公平求和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受、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关学者在解读这一定义时指出,这六方面都涵盖公平的意思,而和谐社会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公平。可见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公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当前情况看,弱势群体地位低下、话语权不多,诉求能力有限,经济基础薄弱,心理素质脆弱,应该是社会公平公正的最大受益者,只有善待他们才能体现公平公正。社会保险是二次分配,又属于社会生活范畴,本身做的就是维护公平的工作。善待弱势群体,实现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是社会保险部门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直接贡献。第四,善待弱势群体能够以稳定保和谐。当前人数最多的群体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困难和问题不解决,社会就很难稳定。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体上看社会财富还难以很好满足社会成员的需要。尤其是我省这样的欠发达地区,相当多的弱势群体生活还不富裕,有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既养老还要养小。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还经常发生,上访的仍然较多,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很重。这两年虽然基本没有因为养老金和失业金发放问题的上访了,但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个案上访仍存在。这些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需要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认真加以解决。二、社会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更要强调善待弱势群体《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更加注重化解矛盾,更加关注弱势群体。(一)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1、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使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农民变市民。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已转移农村劳动力2亿多,农村还有亿富裕劳动力需要转移。大量的农民工进城,由于文化水平、自身素质的限制,绝大多数在从事着苦、脏、累、险,收入较低的工作,成为城市中新的弱势群体。这些人的未来保障问题怎么解决,养老、失业怎么保障,成为我们面临的严峻课题。2、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改革,使弱势群体不断分化组合,呈现不稳定状态。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变为企业,优势企业变为劣势企业的情况每天都在发生。企业自身也在不断地分化组合,重组、兼并、破产随时在进行,这些变化使社会弱势群体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如何适应这一新形势,采取有效措施从容应对,是我们社保机构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3、社会的老龄化加速到来。据统计,我省1999年就开始步入老龄化省份。虽然老龄化是世界性的趋势,但我国的特殊性在于来势猛,绝对数大,未富先老。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老龄化都是经济发展达到中等发达阶段以后,即人均GDP达到1—3万美元时到来的,而我国人均GDP只达到800多美元就开始进入老龄化。老龄化来势猛的最大问题是养老统筹金支付上出现困难。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日本、美国、俄罗斯都在研究。都是个人多承担,国家少支出的趋势。我国东三省的试点也是试图做大个人积累,以减少支付高峰到来时国家的支付压力。在这种趋势下,我们如何善待老龄化人群,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认真研究思考。(二)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1、贫富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困难程度有加剧的趋势。世界上通行将基尼系数作为衡量居民收入差距的重要指标之一,基尼系数低于属于分配比较均等,—属于分配比较合理,—表明收入差距过大,超过则意味着出现了两级分化。据统计,到2000年,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基尼系数就已经超过了,而且呈继续上升趋势。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到2002年全国收入最高的5%的人群收入占全社会总收入的20%;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002年行业最高与最低人均收入已达到了:1。收入差距的逐渐拉大,使弱势群体的经济地位持续下降,产生了较强的失落感。对这个问题不引起高度重视,不认真加以解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2、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和收入不平衡。2002年,最落后的西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3121元,最发达的东部省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5822元,相差5倍多,最发达的上海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32258元,是最落后省份的10倍多。社会保障的负担也存在着较大差距,深圳养老保险缴费人数与离退休人数的比例为90:1,我省为:1,负担差距达36倍。由于经济发展的差距悬殊,养老失业待遇的水平就有很大的差异,横向比较也带来了一些矛盾和问题。3、改革必然出现“阵痛”,一些人会暂时失去就业岗位,失去经济来源。由于企业改制重组,加之科技进步,效率的提高,国企减员是大势所趋。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但仍难避免部分企业员工下岗失业,这几年在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我省的失业率仍达到左右。本来就是低收入阶层的弱势群体,工资收入是维持生活的唯一来源,下岗失业生活会更加困难,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三)从业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求我们必须善待弱势群体1、预期收入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他们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情结。目前企业职工的收入更多的是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好就多得,企业效益不好就少得。所以即使是有一个较为稳定的工作岗位也难以预料未来的收入情况。这些人已经很少将自己的未来保障寄托在某个企业身上,他们更倾向于依托社会来解决。能不能承受起他们的托付,让他们的希望在未来变成现实,需要我们社会保险去努力做好工作。2、就业岗位的不稳定性使他们对社会保险的服务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已拥有了完全的用工自主权,相对应带来用工形式的灵活多样。一个岗位定终身已成为历史,许多人一生将从事多种行业,多个岗位的工作。这种工作岗位的不稳定性,对我们社会保险服务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做到社保关系随人走,方便转移和接续,做到不管岗位怎样变,未来保障接着算。3、职业选择的多样性使他们更看重未来保障方面的承诺。如今,赶人才大集,投简历,参加面试,已成为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主旋律”。这些人素质高,能力强,总是不甘现状,不断追求适合自己发展的人生目标。据调查,这几年在他们择业的要求中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的承诺,有没有“五险一金”成为择业的重要条件。这种现象加大了社会保险的责任,要求我们要下力气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为求职者提供更广阔的施展才能的空间。三、把善待弱势群体作为社保系统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社会保险系统要将善待弱势群体作为基本遵循。具体要在思想上提高“三个认识”,行动上做到“三有”,当前工作要抓好“三件实事”。(一)在思想上要提高“三个认识”:1、善待弱势群体是社保的神圣职责。社会保险是社会服务机构,承担着保一方平安的重任,上要对党和政府负责,下要为参保职工谋利,应该也必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党和政府的爱民亲民思想和政策需要通过社保工作者的工作去体现、去落实,社保职工要常怀“心中的责任如山,肩上的担子如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善待弱势群体要贯穿工作始终。社保系统全体干部职工都要把“我们生活的理想,就是让广大离退休职工过上理想的生活”当作不懈地追求,绝不能时紧时松,顾此失彼,善待弱势群体要真想、真办、真解决,在社会保险经办全程悉心善待弱势群体,紧密结合社会保险实践,关注和解决他们的困难。3、善待弱势群体要从本岗位做起。社保干部职工必须立足岗位善待弱势群体。把善待弱势群体化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行动,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人生的最大快乐,立足岗位,恪尽职守,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以帮贫济困为已任,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弱势群体竭尽服务,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促进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二)在行动上要做到“三有”:1、要有心怀人民、执政为民的坚定意识。事事处处想着人民,时时刻刻为民解忧,工作中要经常换位思考,更多地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改进工作,真心实意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自觉维护其权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尽心竭力地为弱势群体服务。2、要有敢于创新、创先争优的开拓精神。确立创新思维,拓宽创新思路,以创新引领社会保险工作,不断创新征缴方式、服务手段、经办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尊重群众、尊重实践、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上级精神与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有机结合起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开创新局面,引领新风尚。3、要有服务有力、保障有效的过硬本领。在全系统广泛开展“练成多面手,争做明白人”一岗多能学习竞赛活动,以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基本理论,熟悉社会保险政策,具备社保工作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要目标,努力提高“八种能力”:即学习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协调能力、综合能力、研究能力、服务能力。做到“五个应知”(知理论知识、知法规政策、知工作规则、知业务流程、知文明礼仪),“五个应会”(会准确表达、会熟练操作、会正确执行、会规范管理、会研究分析)和“五个明白”(想明白、说明白、写明白、干明白、服务明白),真正能以过硬的本领为弱势群体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三)当前工作要抓好“三件实事”:第一件是千方百计解决弱势群体参保困难,逐步实现弱势群体的养老、失业保险全覆盖。围绕困难群体开展社会保险五项攻关,努力推进和完善和谐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险体系。搞好续保攻关,解决好断保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组织农保攻关,解决好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组织非公扩面攻关,解决“两非”人员参保问题;开展征缴攻关,构建可持续发放的新机制;开展解困攻关,解决好困难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第二件是创新服务方式,为参保的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以一站式服务为核心,逐步实现大厅以外无受理;探索开办贷款缴费,有效解决困难群体续保参保问题;开展缴费卡缴费业务,方便就近就地缴费;研究开办远程认证,确保养老基金不流失;优化社区网络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通畅纳言请柬渠道,及时了解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第三件是加大能力和行风建设力度,通过能力建设推动社保经办管理达到新水平。具体要实施六项工程,一是员工教育培训工程;二是标准化社保经办大厅建设工程;三是标准化档案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四是金保工程;五是社保阳光工程;六是信息化升级改造工程。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及对策摘 要:我国高校中以贫困生为主体的弱势群体的存在,不但给高校的管理和学生成才形成压力,而且也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是高校教学与管理的重要职责。 关键词:大学生;弱势群体;心理健康;教育一、大学生弱势群体的构成 大学生弱势群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经济贫困、生话窘迫者。高校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在校期间家庭经济贫困而难以交付学杂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缺乏经济保障的学生,按其贫困程度分为特困生和困难生。据统计,贫困生在高校的平均比例己高达25%。高校贫困生的成员主要来自四方面:一是城市下岗或工薪少的职工家庭;二是地区经济不发达,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三是由于天灾人锅或家庭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家人重病、致残、伤亡等,家庭负债;四是农村多子女家庭,生活困难。他们中的大多数在日常交际中处于极被动地位,交际范围狭窄,生活在一个自我封闭或半自我封闭状态中,不善于沟通,往往感情脆弱,常常表现出敏感、悲观、空虚、无助绝望等苦闷心理,有的贫困生甚至产生怨恨家庭的情绪。 第二,心理健康不佳、有心理疾病者。目前在校大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顺利的简单成长经历使他们缺乏挫折和失败的磨练,缺少独立生活经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一方面随着学业、就业、情感压力的加剧,面对市场经济和各种矛盾,不少大学生感到无所适从,容易出现心理问题;另一方面,大学生处在生长发展最关键时期,生理、心理的需要特别多却又得不到完全满足,会加剧心理负荷,诱发心理疾病。 第三,学业一般、就业信心不足者。中学时学习优势对一部分同学来说已不复存在,新环境中人才荟萃,大学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与中学又大相径庭,部分学生在学习乃至多方面的优势会削弱甚至丧失,从“鹤立鸡群”变成了“平庸之辈”,对他们来说各种评优、评奖、担任职务的可能性不大,这就使他们感觉低人一等。同时求职艰难是每个学生充分体会到的,由于职业事关重大,它给人的压力也格外沉重,这种压力对学业一般的同学来说尤为突出。对就业的强烈欲望、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不确定、对就业市场竞争的无能为力,使他们惶惶不可终日。 第四,思想行为不良、曾受违纪处理者。一部分学生因考试作弊、偷窃、打架等违纪、不良行为受到校纪校规处理,从此对前途失去信心而精神不振,表现为思想消极、情绪低沉、行为懈怠、同学关系冷漠。 二、 大学生弱势群体的心理缺陷及表现 第一,存在强烈的自卑感。弱势学生中贫困生由于长期生活困窘,形成了与他们的社会存在相适应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心理定势,构成了特定的贫困文化,而贫困文化存在一定的负面因素,如:思维方式的封闭性;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敏感和绝望;缺乏自尊、乐观、积极进取和善于合作的素质等。贫困生在进入大学后仍带有自己家庭的社会身份特征,贫困大学生心理有着明确的社会归属的认知,交往范围会缩小在身份与自己相同的同学身上,会顾忌与成绩优异的非贫困同学交往,这种表现就是自卑感,一般会导致心理上的自我封闭,导致人际交往和人际沟通的困难,有的也因过度自卑而形成过度敏感的自尊,以致对接受学校的困难补助而感到羞耻。 第二,存在障碍型心理,日常交际中总是处于被动地位 。弱势学生由于种种不幸和遭遇,生理、心理与常人不同,拥有特殊的话语体系和行为方式。导致在交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和隔阂,缺乏直接的沟通,甚至遭到同学的误解,同时由于外界的冷遇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他们陷入自我隔绝或半封闭的心理状态,不能接受其他同学或被其他同学接受,交际范围狭窄,个性被压抑、心灵被扭曲。 第三,存在消极型心理,因缺乏实践锻炼而能力较差。弱势学生常常会自怨自艾、报怨生不逢时,加之毕业就业的一些不正之风,使他们对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失去信心,出现悲观、消极心理,表现为苦闷、抑郁、落落寡欢,许多人陷入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而不能自拔。 第四,存在躁动、分裂心理,自主和自制能力较弱。心理的失衡往往表现为行为的无所适从,个别学生一方面不愿正视自己、不愿接受师生的援助,另一方面又强烈感受到来自家庭沉重的责任和家长强烈的期待,由此产生一种着急、烦躁、忧虑的情绪,从而导致一种焦躁的心理;个别学生敏感多疑,自卫心理强,表现出强烈的失落、茫然、郁闷,常常言语、行为举止极端;马加爵就是其中的典型。一些学生不能正确对待社会问题,对贫富不均、钱权交易、贪污腐败等现象非常不满,有强烈的愤世、嫉俗心理。

媒体对弱势群体的报道研究论文

我的父母来自于农村。他们的一生很平凡,没有享过多少福,因家庭条件的原因,早年就退学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在外人眼里,他们是那样平凡,可在我心中,父母是我生活的全部。我爱他们,就像他们爱我一样。我的母亲在木匠家帮他们打磨家具,每天早晨7:10就去上班,一直干到中午12:00回家,下午1:00再去,傍晚7:00才回来。天天打磨家具时间长了手就裂纹了,看到妈妈的手,我的心就像针扎似的痛。我的父亲在一家印发厂干活,爸爸为了我们能过上好日子,不敢休息,看到爸爸疲惫的身影,我的眼中就总有泪花在闪烁。就在有一天,我突然想到了一个报答父母的方法。1,在父母烦躁的时候我可以给他们唱唱歌跳跳舞2,在父母工作完回家后为他们打一盆洗脚水为他们洗洗脚3,在父母无聊的时候为他们讲讲笑话4,把零花钱攒着到父母亲的节日时为他们买一份礼物5,帮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以上这五条是我目前想到报答父母亲的方法。岁月不等人。我长一岁,父母就老一岁。父母真的十分不容易,我们应该珍惜时间趁早报答父母

一、引言人是意识能动的主体,是实践的存在。人类通过社会实践不断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各种条件,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面的自由的发展。作为人类实践活动之一的媒体也应该体现人的真正存在,媒体自由作为一种理念,是指媒体的行为不受外在力量的强迫压制,出于本心而采取的行动。自由精神是媒体伦理精神的重要内容:“自由出版物的实质,是自由所具有的应用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梁启超也曾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惟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媒体自由理念的形成,是和人的本质相吻合的。媒体自由,体现了媒体工作者对自由的向往与追求.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内在于自由理念之中的价值合理性与伦理道德责任渐被人们忽视,取而代之的是工具价值渐备受推崇。在当今社会转型阶段,为经济利益所驱使的媒体,忘记甚至抛弃自身的伦理道德责任,背离了真实的媒体自由,由此新闻伦理道德的命题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重申媒体自由的伦理意蕴,重构真正的媒体自由。二、媒体自由失范表现媒体自由,象征着媒体主体独立地位的获得。鉴于此,任一媒体都要“自由地、平等地、公开地和无所畏惧地服务于全体人民”,但是媒体组织及工作者,不能假借“自由”名义来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时下,某些媒体组织及人士为经济利益所诱惑、征服、驱使,背弃自由的初衷,媒体自由已经不再坚持原真意义上的自由价值取向,已经出现失范现象。1.人生价值观引导背离在市场理念的指导下,媒体自由迅速扩张,其价值导向也出现背离现象。无所顾忌地追求“娱乐化”、“刺激性”,追求把新闻事件做得所谓“好玩”的倾向。有舆论导向功能的媒体应该引导人们关注并反思社会现实问题,引导人们追求真、善、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态度,端正人生目的,积极探寻人生价值,这样媒体在价值导向上才避免走向媚俗与庸俗。媒体在自由理念的这一外衣下,变成了一个“自由”的媒体,成了一个只能满足受众感官刺激的工具,缺乏思想内涵与审美品位,“真、善、美”从精神家园的高峰堕落为看得见的感官刺激享受。再有,刺激、好玩的信息也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道德发展。珀杜大学研究生格伦·斯帕克斯也认为,电视暴力使社会失调,尤其是儿童中的失调成为可能。霍勒斯·格里利撰文批评传媒娱乐化的反面教化:“《便士报》热衷于蛰伏在社会内部恶魔般的欲望煽动点火,他们也许不会被指责犯有谋杀罪。但是,他们的的确确是犯了制造谋杀者这种更恶劣的罪行。”一些媒体逐渐失去了道义评判能力及社会责任感,因此饱受社会批评。有的媒体打着“受众有这个需求”的招牌,为所欲为,以此做文章来招徕受众,吸引眼球,提高关注度和收视率,很不道德。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失去了同情心、责任心、道德心,让有良知、有道德责任感的民众很是反感。其实,“一个职业化组织,当然是以为公众服务为趋向。这种‘服务’,不能以专门组织自己利益为基础,但也不是自己的‘顾客’要什么就给什么,而是基于他们的需要。”伦理道德要求媒体对受众合情合理的需求要满足,不合情不合理的需求绝不能迎合,还要做好批评和引导的工作。所以,媒体应本着为民众负责的态度,绝不能忽视它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和舆论导向功能。对于新闻机构和从业者,要记住的是,对媒体职业要有最诚挚的道德责任感和合乎伦理的媒体事业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媒体事业。在商业气息浓厚的社会,媒体工作者既要有对职业的忠诚度,也要有提高的自身素养自觉强化新闻伦理道德的理念,深刻意识到自己的伦理选择对社会、对他人、对受众的重要意义所在。2.媒体权力营私自由的媒体是民意和官方的双向代言人,可以代表民意说话,也可以代表政府发言,媒体所具有的双重身份,使得媒体具有非常大的话语权,为此需要有效监督,否则可能变成一种腐败权力,事实证明确实如此。某些媒体机构及从业者把媒体当成他们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于是以公共话语权寻租的活动也出现了。(1)商业广告盛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媒体被推向市场,于是许多媒体认为自己面临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的两难抉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媒体在运营方式方法上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商业化取向,这也是人之常情,本无可厚非,但是某些媒体的做法值得商榷,比如商业广告的盛行。商业广告是广告主支付给媒体一定数额的金钱,为达到招揽大众、吸引大众的目的,或提高自己品牌的知名度、或扩大自己品牌的影响力,借助依附媒体以吸引尽可能多地消费者来购买自己的产品。可以说商业广告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在电视剧中插播,在某一档节目中插播,尤其是收视率高的节目或作品之中广告更是泛滥成灾,在商业广告中,广告主对某些特定时段的节目编排有很强的影响力。“商业广告的大显身手表明,大众传播媒介已经找好了买主,顺利实现了收大于支的经济循环”。媒体为了巨额的广告费,受经济利益所驱使,甘愿去媚俗,甚至造假,比如前段时间某些卫视为某品牌瘦身机做宣传,瘦身机通过甩掉身上多余脂肪,从而达到瘦身效果,后经专家证实瘦身机瘦身不但不可能,而且还有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身体伤害。(2)虚假新闻不断伴随着媒体逐渐走向市场,有偿新闻、甚至虚假新闻也应运而生。目前有偿新闻的主要表现是电台、电视台将时段或报纸,杂志将版面按照行业标准核算成具体数额与个人或组织集团进行交易。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媒体工作者收受了他人钱财唱赞歌编写虚假报道的事情,或者以曝光对他人不利的真相要挟勒索钱财,得逞后便厚颜无耻地颠倒黑白。虚假新闻,表现形式为与事实严重不符,无中生有、随意捏造,其本质是一种肮脏的钱权交易,是媒体话语权与他人利益的一种交换。媒体及其从业人员新闻伦理道德的严重缺失,已不是他个人的问题,由于媒体的影响力之大,对社会、对他人、对受众会产生广泛的不良影响,鉴于此,媒体工作人员要把好传播新闻信息时的伦理道德“关”,由此媒体从业人员“新闻伦理道德”的养成教育问题也进入有识之士的视线,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媒体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滥用自由权利,为话语权力寻租,极大地损害了自己的形象,抛弃了自由理念所赋予的道德责任,无形中也侵害了广大受众的利益,这社会上也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应当说这是媒体自由进步的副作用。殊不知,媒体的这种话语权来源于民众,这一桂冠是民众授予的,是民众把自己的知情权、说话权等集中起来,交付给媒体。鉴于此,媒体更应有以事实为根据来说话,遵守诚信原则,表达代言民意、关注民生的社会责任。3.人文关怀失位新闻媒体在“人文关怀”正日渐向“受众本位”回归的这一过程中,滑向了媚俗的边缘。在媒体眼中,重要的不是人们的心理状况、行为处境及价值取向引起的社会反思,而是事件本身可能带来可以炒作的猛料,以提高点击率或收视率或关注度。炒作、恶搞、有的甚至超出了道德底线,触及了法律问题,这也增加了群众对媒体的不满意度。在过度的不着边际的炒作、恶搞中,相当一部分媒体失去了应有的社会良知及对人应有的尊重与关心。媒体声称张扬人文关怀,但又总在自觉不自觉中伤害了许多善良、无助和受害的人。媒体过于关注和满足大众需求,而对社会弱势、边缘人群缺乏关注,这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边缘群体的边缘化与弱势化。所以,对于大众媒体而言,真正的人文关怀不仅是以受众为本位,而更应当以对受众,尤其是社会的困难群体、边缘群体的人生终极关怀为最终目的,这是真正的媒体自由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的应然内涵。三、媒体自由理念重构实际上媒体自由是有伦理的限度的。但现实社会中的媒体自由已经背离它的最初价值意义,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鉴于此,需要重构媒体自由理念。1.客观原则任何时候,客观是媒体机构及工作者坚持的首要伦理原则,也是媒体的生命所在。对于新闻媒体而言,客观,即是实事求是。梁启超《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说:“西哲有言:‘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故治此业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史家之精神何?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者也。故史家必有主管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当今社会,媒体故意歪曲事实甚至隐瞒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普遍不满。李大钊曾说新闻是现在新的、活的、社会状况的写真。所以在新闻报道方面,严格说来媒体组织与媒体从业者都必须具有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近几年,每年都评出“十大假新闻”,可见“虚假”性的严重程度。“虚假新闻”的存在,不仅是新闻界之耻,更是整个社会之辱,损害了新闻的基本价值与信誉。著名人士克伊尔安说:“新闻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价值载体。假定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新闻时施加其基本的价值预判于其中,任何一个事件都将成为由各种不同的术语重新描述的作品。因此,为了压过其他媒体以确保独家报道而寻求某种对消息的‘合理的更正’是毫无意义的。”从媒体伦理的角度而言,它要求工作者必须学会发现真相、还原真相。可以看出,客观公正报道事实与有偿虚假报道,本质上是势不两立不相容的。但是这一原则的坚持,这关键取决于媒体机构及媒体工作者的道德抉择,因此,媒体机构及工作者的道德责任愈发显得重要。2.正义原则“正义”是一个复合词,是由“正直”与“义气”两词组合而成。“正义”是华夏文化流传千载不衰的正统思想,是中华民族精神的精髓。源远流长的华夏文化传统认为正直是为人必备之本,义气是为人必守之节。正义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是相对邪恶而言的,正义与否的客观标准主要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能否秉持正义和公道,是媒体能否获得支持的关键所在,也是媒体的又一原则,。媒体应当充当代表最广大人民的社会舆论的工具。马克思说:“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揭发招摇撞的职责,在我看来是报刊的首要职责”。媒体要发挥自己的“手术刀”功能,勇敢地时时解剖社会疮痂,以捍卫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好的秩序,为人类的和谐幸福追求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尽自己的一份责任。3.仁爱原则孔子首倡“仁者爱人”,孟子继承和发扬孔子的这一思想,说“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强调“不忍人”的恻隐之心是一个正常社会人所当具有的德性与品行,当然对于媒体机构及其从业者而言,这更是他们做人的道德准则。媒体追求自由,但是也有边界,所以任何媒体机构不能以“自由”的名义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比如对于公众人物也要手下留情,给予他们一定的私人空间,要掌握适度原则,不要侵犯隐私。某明星夫妇之女先天性唇腭裂,部分不良媒体争相高价购买该女囡的照片,有些网站甚至用其他同病女婴的照片以假乱真,来提高自己的点击率,媒体的这种行为根本无恻隐可言,无仁爱可言,深深地刺痛了做父母的心。再如在报道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时候,要保护他们的隐私,维护他们的尊严,不能以自由名义无视被报道者的自尊,侵犯被报道者的利益,也不能含沙射影。比如曾有过媒体记者对于一个举报者做采访报道,本来答应被采访者不会泄露其任何信息,谁知采访稿见诸报端之后,被采访者的姓名、住址一应俱全,结果被采访者为了逃避打击报复,只能背井离乡,一家人过着离散不能团圆的日子。媒体的初衷本是要揭露非法和黑暗、保护弱者的,结果适得其反,伤害了被报道者。所以要对某些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通过外在的教化和自身道德的自觉与修养等培育媒体的仁爱思想。4.诚信原则“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古人十分重视诚信问题,视诚信为自己的生命,认为诚信乃立身之本、立人之本、立国之本。* 的老师顾毓琇于96岁高龄时在美国华盛顿饭店赠言朱镕基:“智者不惑,勇者无惧,诚者有信,仁者无敌。”“诚者有信”之外三句分别参见《论语·子罕》:“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宪问》:“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顾老活学活用《论语》,添此一句,足见前贤于“诚信”寄望后生之重。诚信是伦理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对于媒体,诚信乃媒体立身之本,没有诚信,也就无所谓媒体伦理。诚实守信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自身健康发展的前提之一。时下,不少媒体有背离诚信原则的报导,或故意夸大或缩小或隐瞒事实或歪曲事实的新闻事件,或非故意导致报道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例子,甚至断章取义、胡拼乱凑的人物专访稿。诚信作为媒体工作者的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有下列要求:第一,要以诚实的精神,向大众传播真实的新闻事实,以诚实态度面对所采访的人物、事件,有些采访对象出于对媒体的信任和敬仰,向媒体人士提供信息,但要求不要见诸报道,但是媒体人士不顾采访对象的感受,依然我行我素地进行报道,深深地刺伤了采访对象;第二,要以诚信的品质呈现给受众喜欢的高质量的情节内容和高尚的精神产品,从而获得受众认可以提升形象价值;第三,创造精神产品的媒体与作为消费者的受众,需要建立起一种诚信度较高的契约关系。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媒体在揭露事实真相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有些媒体工作者为了取得第一手的新闻资料,置自己的性命于不顾,如很多矿难的报道,也是通过媒体工作者的真实报道,让公众知晓的。这样的报道,既体现着媒体从业者的职业道德,也是他们诚信原则的体现,有助于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建设。总之,现实中不乏道德情操高尚的媒体工作者,但面对不断的经济诱惑,原来坚定的道德信念防线渐被冲垮。因此客观、正义、仁爱、诚信四原则,作为媒体从业者的个体自律有时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健全的行业制度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发挥强制约束功能。因此,在对待媒体自由变质的这一问题上,德性的力量无法发挥作用的时候,行业法规、法律法规才具有真正的规范作用。四、结语健全的道德人格,高水平的道德修养是一个媒体从业者最起码的入门资格。1904年普利策在《北美评论》上撰文指出:报人应怀抱崇高的理想,并负有急公好义的使命,对本身所触及的问题具有准确的知识和最真挚的道德责任感,以造福大众为目的,不应屈从于商业利益或任何个人权力。汕头大学胡兴荣教授给予很高的评价:“本文的立论立足于报业的社会功能,强调了报人的社会责任,被誉为新闻伦理的奠基之作。”凸显了媒体自由伦理中的社会责任,强调了媒体对社会的道义责任。媒体工作者要行使好党和人民给予的“传播权”,发挥好自己的放大作用,媒体工作者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文化品位、精神情操和道德修养,这才是扩大自己影响力的根本所在,也是受众的最终认可。媒体自由是其正当的权利,但是媒体也要注意自由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媒体在追求所谓的自由时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所以,媒体对自己应有一个正确的社会定位,即客观、正义、仁爱、诚信,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的媒体自由,才是媒体所真正追求的自由。

我们上个月刚做的开题报告,我懒得给你打了,让你看看截图好了……

首先,你要了解相关方面的“政策法规”,其次你要了解采访对象的“背景资料”,最后,你要知道你采访中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我的以下资料来自网络,但是分类整合了一下,细节在后面给你,先给你分类:1 弱势群体采访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自 传媒观察2 和谐视角下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摘自 论文下载中心对了,首先这个百度回答就社会调查报告说得非常详细,可以参考一下: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现在是两个材料:1 弱势群体采访中的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弱势群体作为整个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日益受到政府高度的重视。与我国政府不断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相应的是大众传媒对之进行报道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如何采访弱势群体,却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如记者有意无意地对被访者的歧视、无视被访者的感情、话语权等等在目前一些采访中比比皆是。这一方面集中反映了某些大众传媒、记者个人还没有形成对弱势群体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记者职业素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弱势群体的界定 大众传媒要想真正反映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关注其发展状况,服务于整个社会发展,首先必须形成对弱势群体一个正确的认识。 目前对于弱势群体的界定,大多还是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的,认为弱势群体是创造财富、积聚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的人群。如残疾人士、下岗失业人员、城乡贫困人群、部分老龄化人口以及少数临时遭遇灾祸的人群等被划为社会弱势群体之列。但社会学专家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从社会学界定和使用的一个范畴。“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① 弱势是与强势相对的一个概念,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仅包括在经济上处于困顿的人们,还应包括在社会政治、文化等生活各领域处于劣势的人群,如妇女、儿童、爱滋病患者、同性恋者、变性人等,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分配上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处于社会边缘化地位,容易遭受歧视或伤害。 采访中弱势群体出现的问题 目前,在对弱势群体的采访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记者总是不经意地把自己当作“救世主”的角色,以一种俯视的角度进行采访。这在一些对贫困人群、受灾群体的采访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其实记者与采访对象的关系是新闻记者与新闻来源的关系,新闻记者应该充分尊重采访对象,才能保证新闻来源的畅通。但有些记者往往把采访对象当做必须配合自己采访的工具,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当他们面对强势的采访对象如政府要职、权威人士、社会名流、明星时,不自觉的感到惶恐。面对弱势的采访对象时又以强者自居,或者趾高气扬,或者大肆地施舍缺乏真诚的“同情与怜悯”,但无论记者的这种做法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都会让弱势群体的采访对象觉得记者是高高在上的,从而形成一种抵触心理,这样的采访记者就很难同采访对象进行沟通,更不可能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 其二,在采访中一味猎奇、窥私,追求新闻的刺激性效果,毫不顾及被访者的感受。这大多体现在对变性人、爱滋病患者、三陪女等特殊经历的被访者的采访中。如对变性人的采访,记者关注的多是他们的变性过程、变性后的情感经历、婚姻生活甚至性爱隐私,对于三陪女的采访也多深入挖掘他们屈辱的经历,倾向于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和窥私欲。应该说,像变性者、三陪女、爱滋病人这些弱势群体中的特殊经历人群本来就在社会上容易遭受误解、歧视,他们得不到社会的承认,被主流社会和正统道德所抛弃,而采访他们的媒体记者大多并不是想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真实反映他们的所思所想,以客观地反映他们的生存状态,却是以他们的特殊经历为噱头来吸引受众的注意。传媒记者这些不恰当的采访实际上更加深了社会对这部分特殊人群的误解。 其三,为追求报道“催人泪下”的效果,在采访中不惜撕开被访者的情感伤口,对被访者造成二度伤害。在许多灾难事故中,记者总是热衷于让遇难者家属谈一下心理感受,或者向不知噩耗的亲人当场公布消息,然后追着悲痛的人捕捉“感人”的细节画面;面对身患绝症的患者或家属,丝毫不顾忌采访对象的痛楚,一再提及病人的患病细节追问他们的心理感受,突发灾难或病痛折磨本来就令采访对象非常痛苦了,记者的上述采访无疑会再度加重采访对象的心理负担和痛苦,这种采访也是非常不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弱势群体本来就比普通人存在更大程度的心理压力,如果记者在采访中仅仅把他们看成是可资利用的信息资源,只顾加以索取,而不顾采访对象的心理感受的话,又哪里能称得上是人文关怀呢? 弱势群体采访的对策分析 传媒对弱势群体进行报道自然离不开对弱势群体的采访,但如何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决不是上述那些所谓的“挖掘”就能做到的,相反,我们的记者如果能够多反思、多加强自己的职业素养的话,应该可以得到被访者的积极配合,从而成功地进行弱势群体报道。 首先,记者必须在心理上尊重采访对象,赋予被访者一定的话语权,树立平等的交流意识。在当前社会中,弱势群体仍然处于信息活动的边缘,一些记者在对弱势人群采访时,仍然用主流阶层的标准和话语来诠释和衡量弱势阶层,真正的话语权掌握在记者手中。如果被访者的话语权完全被记者霸占了,那么,他们的利益则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所以,在这方面记者必须要加强自己的人文关怀素养。具有优秀人文关怀素养的记者,应该做的是在心理上尊重每一个采访对象,多设身处地为被访者着想,切实反映他们的声音,这样,弱势群体意识到自己有一定的话语权,而不是被动地接受记者的摆布,才乐意接受你的采访。 其次,记者应该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深入体验被访者的生活,赋予他们真诚的关怀,切实地帮助被访者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新闻传播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强势群体本身就具有较强的话语能力,他们会自觉地、主动地接近、利用新闻媒体,对于弱势群体,新闻媒体应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说话”机会,或为他们说话,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问题,这是新闻媒体坚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基本方式之一。 采访社会生活中的弱势人群由于种种原因大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就业问题、子女受教育问题、感情问题、家庭问题等等,他们因这些问题而困扰、痛苦。所以记者在采访弱势群体时不应带着猎奇的心理只注意被访者生活的表象,而要怀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入下去,发现真正的问题,探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如采访一个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记者不可避免地要去了解这个女性如何地遭受丈夫的虐待,表现被访者的痛苦和泪水,但这不是重点,记者更应该全面地了解被访者的生活、心理,冷静分析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尽力帮助她解决问题,并呼吁社会关注这类女性群体的生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第三,记者在接近被访者及问题设计时注意采取富有人情味的方式,防止对当事人造成二度伤害,渗透深切的人文关怀意识。社会弱势群体大都因为自己的社会境遇不佳而心理较为敏感、脆弱,他们需要充分的尊重和理解,而不是同情与怜悯,他们更需要一个宽松的语言表达空间,而不是任人摆布的木偶。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刘少奇同志在1947年对华北记者团讲话里针对记者的采访指出:“你提出问题,要看群众是笑脸还是苦脸,是鼓着眼睛还是眯着眼睛,是昂着头还是低头,群众的真实是可以摸到的。这样,你就可以了解他们的心理。”③这段话非常形象地说明如何和采访对象进行心理的深层次的交流与沟通。 第四,记者在对弱势群体采访时要注意让细节说话,尤其是能展示采访对象思想和行为的生活细节,可以向受众再现立体、真实的人。细节应该靠观察和个人的体会来捕捉,这需要记者敏锐的观察力。因为人在无意识当中做的动作细节最自然、最真实,所以细节最能说明事实的真相。 弱势群体尽管在很多时候属于社会边缘群体,但作为社会的一部分,整个社会的进步离不开他们的发展。所以,大众传媒只有对包括他们在内的弱势群体进行全面客观的反映、真切的关注,才能真正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2 和谐视角下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问题来自 我只给你大纲,因为怕字数太多,你可以自己去看,写得很透彻,是一些理论的东西,但很有启发性:摘要: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现已成为当代中国法律发展和法制建设所面临的重点课题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妥善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与救济问题,这不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更是突出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法治理念的内在精神。因此,加强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立法体系,是保证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关键词:和谐社会;弱势群体;法治;权益保障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 二、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其与构建和谐社会不相符的问题 三、切实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希望材料对你有帮助,希望采访成功!^-^

保护性抑制论文参考文献

看到别人的宠物狗狗很听话很乖,你是不是也想拥有如此的狗狗呢?那下面就让大家看看他们是怎么驯养他们的狗狗的: 宠物知识:只有掌握了训练犬的基本理论,采取正确的训练方法,才能使训练工作更加具有预见性和科学性,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非条件反射:这我想大家都应该很容易理解吧,就是本能,也就是说先天遗传的,例如,刚生来的小狗狗吃奶,呼吸以及到了发情期的性反射等等这些都是狗狗的非条件反射。我们在训练我们的狗狗的时候就是利用非条件反射为基础,施加有效的影响手段,来让狗狗们能够服从我们的指挥,就是在非条件发射的基础上形成条件反射。 2条件反射:条件反射是犬在后天的生活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无数刺激,在大脑皮层内所形成的暂时性的神经联系。也就是说,条件反射是后天获得的,不是遗传的是。例如,从未挨过棍子打的犬,当第一次看到拿棍子的人接近时,不一定逃跑,但当它挨了棍子打并感到疼痛后,就会逃跑或咬人,这是非条件反射。以后,当犬再看到棍子的人接近它时,不等用棍子打它,它就会逃跑或向人攻击,这就是条件反射。 条件反射的形成,是由于使用不同的刺激,在犬的大脑皮层引起的各兴奋点之间,发生了神经性接通的结果。比如,为使犬对“坐”的口令这一声音刺激形成条件反射,就需要在发出这一声音刺激的同时或稍后,伴以按压腰角的刺激,使犬做出坐下的动作。 开始“坐”的声音刺激通过犬的感受器(耳),沿传入神经传入大脑,在大脑皮层的某一区域产生一个兴奋点,这时犬就表现出倾听声音的动作。接着用手按压犬的腰角,又在犬的大脑皮层另一区域产生另外一个兴奋点,这时犬马上坐下。如果这两种刺激结合起来,就会同时在犬的大脑皮层不同区域内,产生两个兴奋点。重复使用若干次后,这两个兴奋点就从生理机能上发生联系而接通起来。此后,只要使用“坐”的声音刺激,而不用按压腰角,犬就能做出坐下的动作。这就是条件的形成。 条件反射不仅可以在非条件反射的基础上形成,而且还可以在已巩固了的条件反射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条件反射,这叫二级条件反射。我们在训练中使用的手势,大多数是在犬对口令形成了条件反射的基础上形成的。 非条件抑制和条件抑制: 以兴奋过程为特点的反射即条件反射和非条件反射,称为阳性反射;而以抑制过程为特点的反射即非条件抑制和条件抑制,称为阴性反射。在训练中可利用犬的神经系统的抑制过程来消除犬的某些不良联系。抑制过程对于培养犬正确辨别气味的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非条件抑制 非条件抑制和非条件反射一样,是属于先天就有的。又分为外抑制和超限抑制。 a、外抑制 由于新异刺激作用引起的新异神经活动,对于原来兴奋性反射活动的抑制现象,称为外抑制,即平常所说的一种活动的抑制现象。例如,正在训练犬做某一动作时,突然在犬周围出现了车辆、嘈杂声等犬不习惯的刺激,这种刺激立即使犬停止正在做的动作。有时由于犬休内的某些新异刺激,如膀胱膨胀、直肠充便、饥饿等均能引起条件反射活动产生抑制。 在训练犬的初期,要尽可能地选择新异刺激最少的环境进行训练,以免产生抑制,影响训练。待犬能顺利地按照口令和手势表现动作时,再逐渐地进入比较复杂的地点进行训练。 b、超限抑制 超限抑制又叫保护性抑制。由于刺激的强度过强,超过大脑皮层机能的限度而产生的。刺激强度超限越大,其抑制程度越深。例如,突然而又强烈的枪炮声,可能引起某些犬在数日内完全处于抑制状态,不仅条件反射被抑制,而且连某些非条件反射也受到抑制。在训练中,过分大声的口令或处于频繁地进行同一动作的训练,不仅不能使犬做出正确的动作,反而会导致超限抑制的产生,使训练效果越来越坏。 当犬产生超越限制抑制后,经过一定的时间的休息,犬又能非常顺利地做出动作。因此,在训练中,当发现由于对某一些动作过于频繁,犬产生超限抑制时,应立即停止训练或休息一下。 (条件抑制) 条件抑制和条件反射一样,是后天获得的,只是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这是由原来的兴奋过程本身主动而逐渐地转化和发展起来的。按其发生条件不同,分为消退抑制、延缓抑制和分化抑制等。 a、消退抑制 条件刺激失去了原来的兴奋效果,而重新获得了抑制作用,这种转化而来的抑制,称为消退抑制。例如,在训练中使用“好”的口令结束给食物强化,使犬形成了条件反射。“好”的口令就具有食物到来的信息意义,能引起犬的食物反应。但是,以后如果长期只单独使用“好”的口令,而不给食物强化,“好”的口令就会逐渐失去条件刺激的信号意义,犬就不再对“好”的口令发生兴奋,而产生了抑制,即产生了消退抑制。 根据这一原理,我们在训练犬时,对于已经训练好的科目,要注意适当的给予强化,使其巩固,避免消退。同时,由于训练不当,而使犬产生某些不良联系时,则应及时进行消退。 b、延缓抑制 由于延长条件刺激与非条件刺激结合的间隔时间而发生的抑制,称为延缓抑制。也就是在条件刺激作用后,不马上给予条件刺激强化,而是间歇一定的时间,如3分钟以后给予强化。这样就使兴奋性反应延缓到间歇的3分钟了,当接近强化时才出现。其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在兴奋性瓜出现之前的3分钟,大脑皮层的相应部位是处于抑制状态的。 延缓捉贼捉赃的培养犬忍耐能力的基础。比如,训练犬坐下或卧下不使其随便走开,并能等待一定的时间,就可利用延缓刺激的原理。 c、分化抑制 犬对条件刺激相近似的相他刺激所产生的抑制,称为分化抑制。分化抑制是犬对外界复杂多变 的刺激加以精确分析的基础。它对培养犬的鉴别和追踪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犬所以能对每个人的气味以及其他各种气味进行精确的区分辨别,就是由于在大脑皮层中发生分化抑制正确的气味给予强化,而不强化其错误反应。所以,犬只对受到强化的气味刺激发生兴奋反应,而对未受强化的气味刺激表现抑制。 分化抑制也像其他条件抑制一样,有被新异刺激的作用解除的可能。同时,大脑皮层相应中枢的兴奋性过高,也会使分化抑制遭到破坏而变为兴奋。比如,犬在饥饿时或刚进行了扑咬训练,由于食物中枢或防御中枢的兴奋性升高,就会解除分化抑制,犬就不能准确的辨别气味。因此,在训练中应尽量在喂食后再进行训练,以使犬做出正确的动作。 犬的神经活动类型: 犬的神经活动类型根据大脑皮层兴奋和抑制过程的强度、均衡性及灵活性等特点,可分为四种类型: (1)强而不均衡型(兴奋型) 这种犬的特点是兴奋过程相对比抑制过程强,两者不均衡。其行动特征是攻击性很强,总是不断地处于活动状态。形成阳性条件反射比较容易,形成阴性条件反射则比较困难。 (2)强而均衡活泼型(活泼型) 其特点是兴奋和抑制过程都很强,而且均衡,同时灵活性也很好。行动特征是活泼,对一切刺激反应很快,动作迅速敏捷。阳性或阴性的条件反射都容易形成。 (3)强而均衡安静型(安静型) 其特点是兴奋和抑制过程都很强,而且均衡,具有较强的忍受性,但灵活性不好。行动特征与活泼型的犬完全相反,表现极为安静。不论是阳性或阴性的条件反射形成的都比较慢,但形成后却很巩固。 (4)弱型 其特点是兴奋和抑制过程都很弱,很容易产生超限抑制。行动经常表现为“胆怯”和“颓唐”。 好了这样

1.参考文献著录项目(1)著作:[序号] 主要责任者.著作名[M].其他责任者.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页码. (2)连续出版物:[序号]主要责任者.题名[J].年,卷(期)-年,卷(期).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3)连续出版物中的析出文献:[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J].连续出版物题名:其他题名信息,年,卷(期):页码.(4)专著中的析出文献:[序号] 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C].析出文献其他责任者//专著主要责任者.专著题名.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5)电子文献:[序号] 主要责任者.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类型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或访问路径.2.参考文献类型及其标志(1)以单字母方式标志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参考文献类型 普通图书 会议论文 报纸文章 期刊文章 学位论文 报告 标准 专利 汇编 档案 古籍 参考工具文献类型标志 M C N J D R S P G B O K(2)对于其他未说明的文献类型,建议采用单字母“Z”。(3)对于数据库(Database)、计算机程序(Computer Program)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建议以下列双字母作为标志:电子文献类型 数据库 计算机程序 电子公告电子文献类型标志 DB CP EB(4)电子文献的载体类型及其标志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当被引用为参考文献时需在参考文献类型标志中同时标明其载体类型。建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电子文献载体类型 磁带 磁盘 光盘 联机网络电子文献载体类型标志 MT DK CD OL载体类型标志含义 Magnetic Tape Disk CD-ROM Online并以下列格式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志:[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如:[DB/OL] 联机网上数据库(Database Online);[DB/MT] 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M/CD] 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CP/DK] 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J/OL] 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EB/OL] 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作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引用的文献,每处的页码或页码范围(有的刊物也将能指示引用文献位置的信息视为页码)分别列于每处参考文献的序号标注处,置于方括号后;

作为正文出现的参考文献序号后需加页码或页码范围的,该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作上标。

作者和编辑需要仔细核对顺序编码制下的参考文献序号,做到序号与其所指示的文献同文后参考文献列表一致。另外,参考文献页码或页码范围也要准确无误。

论文可以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创造性活动。

为了保证教育科研活动越发卓有成效,为了给进一步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供可靠依据,在每一科研活动终端都撰写报告或论文是十分必要的。

在调查研究或实验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的深化认识过程,把研究成果文字化,形成论文或报告。

英文环境污染论文参考文献有:1、中国环境保护网英文版的建设.安彤,20012001年全国环境信息与应用交流大会。2、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关问题分析及完善途径.权斌,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3、三北防护林一词的英文表达.朱教君.闫巧玲.宋立宁.周华,20082008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研究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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