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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朝婚俗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23:57:15

北朝婚俗研究论文

恨无绝期日,身不由己时 ——试论典卖妻婚俗明冯梦龙《喻世明言》第二十二卷《木棉庵郑虎臣报冤》(以下简称《木》)中记述:小官吏贾涉携家童到杭州钱塘,途经王小四门,因行路饥渴想歇脚,便在门外喊道“有人吗?”,这一喊出来个妇人(王小四之妻),虽荆钗布裙,却一副妖饶模样,长得是“随他呆子也消魂,况是客边情易动。”贾涉看得发呆,又思量自己尚无子嗣,便欲买之为妾。家童去打探,穷困的王小四竟一口应承,贾涉大喜,讲明身价四十两银子,马上请来村里的教书先生,写了卖妻文契,双方在上面落了十字花押,王小四就把娇妻卖给了贾涉。这是反映“典卖妻”婚俗的典型故事。这种习俗曾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地,而以浙江省最为严重。因时间、区域或具体形式的不同,典妻又有租妻、借妻、租肚皮、招夫养夫、贴夫、拉帮套、搭伙、押帐、挂帐、典赡、典子、僦妻、捆妓和穙妻等多种名称。“卖妻”与“典妻”虽然存在着一定区别(可否被赎回),但就其本质来说是相通的:它们都是买卖婚姻的一种形式,丈夫将妻子出典或出卖,而女性在整个过程中多处于被任意处置的地位。因此,本文将二者归纳成“典卖妻”来阐述。 从汉代开始孕育、南北朝萌芽,典卖妻这一特殊婚俗至唐朝成形、宋代成熟,历经元朝的立行期和明朝的盛行期,至清朝恶性发展,延续到民国逐渐衰落。它蔓延中国大地千百年之久,历代对其都设有禁律,却又都禁而不止。可见,这并不是偶然,其背后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政治、经济、思想等社会根源。 总体来说,典卖妻妾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男尊女卑而决定的夫尊妻卑的体现,是在“君臣、父子、夫妻”三纲权力结构之下形成的特殊婚姻形态,即男子使用夫权把妻子或妾有偿地出卖或出租给他人。它是封建社会竭力强化男权,把男权引入封建家族之中,形成至尊至贵的父权的封建伦理秩序的综合反映。具体而言,有学者总结,典卖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基于以下三点原因:第一,妇女地位低下;第二,山村贫穷落后;第三,传宗接代的观念。 我们可以在《木》中找到相应的例证: 首先,王小四之妻胡氏和贾涉谈及“别谋婚娶”时说:“既尊官有意见怜,待丈夫归时,尊官自与他说,妾不敢擅许。”足见地位之低,虽反抗过丈夫的几次“卖”欲,但是终究不能为自己做主。这说明,妇女在父权社会,没有地位可言,大多只能依附丈夫;没有经济权利,只能依靠男子生存,缺乏自立能力。 其次,王小四“因连年种田折本,家贫无奈”,作为卖方的他没有不舍得妻子的意思,在“一日不识修,三日不忍饿”的现实条件下,只得将作为“私有财产”的妻子卖予他人。这也是典卖妻多发生在经济落后、土地贫瘠的穷乡僻壤,而少见于上层社会达官贵族之家的原因。 第三,贾涉作为买方,除了为胡氏的容貌身段倾倒外,促使他买“妾”的原因主要是没有子嗣。“壮年无子”,是涉及到以后无法“事宗庙”、延续家族的大事,无后更是对祖先最大的不孝。这种根植于心底的封建宗法制度观念,使得典卖妻有了确实的正当理由和理论根据。且不论《木》记述得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着文学记述的“虚构”,但它确实反映了社会民俗真实的一面,并为我们理解和掌握史实提供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 另外,考察近世社会的婚姻与家庭,可以发现典卖妻作为一种婚姻形式,自宋代始也渐渐有了一整套约定俗成的必办手续和习惯做法。例如,典妻须订立契约,亦称“典婚书”、“合同”,一式两份由原夫和典夫收执,还阐明出典原因,期限、典价、子女抚养及归属等具体条款;典妻所生子女归属典夫,典子有继承财产权,并可列入宗谱;典租妻都需有媒证等。另外许多地方也行迎娶风俗,在夜间抬便轿迎娶,以薄酒谢媒,宴请长老相亲等。这些在《木》中有一定体现,典卖妻契约也常见于各种史料记载。 可见,在所有典卖妻过程中,钱财始终是中间最重要的一环。金钱的诱惑总是大于女子的意志而存在,买卖(典)方出于各自的目的,将妇女当作物品转让。女人成了商品,只是拥有者有着不固定性罢了。所以,大张旗鼓地迎娶典卖而来的妻妾,更是一种伤害。买方无非是想为后代留一个正名,而决不是想要给这个用来生育的女人一个名分,也不是想肯定她的地位——她本就无地位而言。 悲哀至此,悲悯无用。 虽然冯梦龙用“夫妻配偶是前缘,千里红绳暗自牵。况是荣华封两国,村农岂得伴终年?”这首诗来说明胡氏与贾涉的结合“你情我愿”,并无不妥或悖理之处,而且似有支持、鼓励之意,但是我们看到,被典卖的妻子到了买方家中,受到不公待遇仍是不可避免的,苦痛也来得更深。文中,贾的正妻唐氏乃悍妒之人,她害怕地位动摇便百般折磨胡氏,贾涉用计使胡氏搬离才得以生下一子,然而辗转儿子过继给贾的表哥,胡也被卖给他人,导致骨肉分离。 其实,在现代作家柔石的《为奴隶的母亲》中,我们也能看到妇女被典卖的凄惨与无奈,它从一个侧面展现了这一特殊婚俗给妇女身心带来的巨大伤害。春宝娘因家贫被丈夫典给有两百多亩财产的秀才,在正妻的威势下,当牛做马,像仆人一样过活。她夜夜想念春宝,为秀才生下一子后便起名秋宝,刚疼上秋宝却被赶回原家,此时春宝已病得不轻,不太认识她这个娘了。就这样,她生了两个孩子,却总被剥夺做母亲的资格,她被当成工具、财产,甚至没有名字,在奴隶的身份下,苟延残喘,痛苦一生。 读这两篇文章时,我脑海里盘旋的总是鲁迅先生那一句:救救妇女和孩子!《诗经》有曰:“南有樛木,葛藟累之。乐只君子,福履绥之。”又曰:“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规,宜其室家。”然而,千百年来,两情相悦地立家、天长地久地安家,似都成了虚幻的梦想。 历史缓缓地走向远方,在婚姻家庭的围城内,留下了依稀佝偻沉重的背影。而近年来,这种曾一度消失的婚姻陋俗又以不同面目悄然复活,更要求当下的我们学会反思。 那些不曾自由的女性,那些被视作鸿毛的人格和灵魂,值得后人祭奠志哀。 嫁娶不由己,生死托于天。存在即合理?我不敢贸然肯定。 毕竟,“天长地久有时尽,此恨绵绵无绝期”,并非一句戏言。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苗家婚俗<一> 多数苗族地区婚姻自主程度较高,各地苗族青年都有以择偶为主要目的的传统的自由社交活动形式。湘西叫做“赶边边场”或“会姑娘”,黔东南苗族则称为“游方”,广西融水叫“坐妹”或“走寨”,黔西北称为“踩月亮”,黔中及一些西部苗族称为“跳花”、“跳场”等等。在这类社交活动中,青年男女可以三五成群地或者单独地、公开地或悄悄地对歌和交谈。以对歌的形式谈恋爱是苗族婚俗文化中最具代表性和富于民族色彩的风俗。一些苗族社区还有专供青年们谈恋爱的场所,如黔东南的游方坪、滇东北的姑娘房等。苗族青年择偶不重财产和家境,更看重个人才华和品性。找到合适的恋人后双方即可交换定情物。结婚,一般情况下需征得父母的同意。在大多数苗族地区,青年自主婚姻与父母包办婚姻并存,这两种情况不一定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只看哪种倾向更重。一般来说,父母和子女都互相尊重和征求意见,强迫成婚的很少。而且社会习俗允许并维护青年人的自由选择。因此更多的情况是自由恋爱后由父母主持婚姻。具体步骤是,青年人谈好了,男方征求父母的意见后请媒人到女方家说亲。正常情况,女方父母不会反对,有时须用鸡卜来决定婚姻是否可行。一经说媒定亲,双方即商谈结婚日期和聘礼。结婚前,男方必须为女孩的舅家送一笔钱或其他财物,称“舅爷钱”。如果父母不同意,青年男女可以私奔,寻求亲属或社会力量的支持,时间长了,父母也就承认既成事实了。当然也有听从父母之命的,也有少数因父母包办酿成感情悲剧的。还有一种形式就是抢婚或类似抢婚的形式。青年男女通过自由恋爱,愿作终身伴侣的,男方在某天夜里,邀约几个朋友或兄弟把女方带到或“抢”到家里来,即成婚姻。三天之后,才请个“全福”的老人带只鸡去给女方父母“报亲”,请他们认可这门婚事。然后双方商定“回门”(回娘家)办婚礼的日期和具体事宜。苗家婚俗<二> 苗族青年结婚的年龄一般在16-20岁之间,也有早婚的现象,大约在十四五岁,早婚夫妻通常要到双方成年方能同居。在婚姻选择上,同宗族(同姓氏)不婚,姑舅表婚优先,不同辈份不相通婚。不同民族甚至苗族不同支系间也基本上不通婚。许多地区苗族有结婚当日夫妻不同房的习俗,新娘与送亲的陪娘及新郎的姐妹共度第一夜。有的地方办婚礼是主要在女方家。黔东南苗族有“不落夫家”(坐家)的习俗,即新娘回门后即长住娘家,仅在逢年过节或农忙时经召唤才回夫家小住,直到怀孕后才长住夫家。坐家时间长达一两年至四五年不等。婚后因感情不合等原因可以离婚。一般地,提出离婚方须向对方赔礼赔钱。寡妇可以改嫁,也有地方有转房习俗,一般是同辈转房,但不带有强制性。苗族均为一夫一妻制家庭。核心家庭和主干家庭为苗族社会主要的家庭结构。女子与男子不管婚前婚后地位比较平等,在家庭事务中妇女有一定的发言权,但总体上还是男权社会。子女的血统从父,世系依父系计算,家庭财产按父系继承。苗族有父子连名制,现以黔东南为典型,其他地区多已不存。苗族有自己民族的姓氏,但是现在大多已通用汉姓。

北朝婚姻研究论文

在南北朝时期,北方比较注重婚姻,也就是注重对方的家族(这里的北方主要指山东士族,也就是永嘉南渡之时留在北方的大家士族,基本保留了汉魏以来的古老传统),山东的士族主要依靠外族(包括妻族、母族的地位)来获取继承权、士族身份、宗族地位等,进一步取得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等,而江南的士族则更进一步的承认个人的能力,并不太看重姻亲的疏远关系。

南朝:始于公元420年刘裕取代东晋,建立刘宋,历经刘宋、南齐、南梁、南陈四朝。相对而言,南朝属于一代换一代进行,没有压茬。第一朝,刘宋,是南朝存在最久的一朝,公元420年刘裕所建,与北魏形成南北对峙态势,多次拉锯战,公元479年被南齐取代;第二朝,南齐,是南朝存在最短的一朝,公元479年萧道成所建,502年被萧衍篡位取代;第三朝,南梁,公元502年由萧衍所建,初期勤政爱民,国力盛于北魏,后期迷信佛教导致衰弱,公元557年被陈霸先篡位;第四朝,南陈,公元557年陈霸先所建,589年亡于隋朝。

北朝:始于公元439年北魏(公元386年-534年)统一北方,南方与北方正式进入南北朝,只是北魏于534年分裂为东魏(公元534年-550年)和西魏(公元535年-556年),北方政权又分成两条压茬进行的轨道,东魏被北齐(公元550年-577年)取代,西魏被北周(公元557年-581年)取代,北周联合南陈灭北齐,又被隋朝取代。相对南朝而言,北朝又有新的分裂,但北魏一朝统一北方的时间近百年,保持相对稳定的时间较南朝更长。东魏和西魏的分裂,属北魏拓跋氏后裔受权臣操控,高欢控制东魏而建立北齐,宇文泰控制西魏而建立北周。东魏与西魏在高欢和宇文泰的控制下,相互打了十几年,换了北齐和北周的国号又接着拉锯,直到公元577年北周统一北方。公元581年,娃娃皇帝周静帝宣布禅让北周丞相杨坚,隋朝取代北周。

但是这里有个比较有趣的文化现象是:在北朝的家庭中往往嫡妾不分,而南朝家庭中的嫡妾却严格区分,但是有趣的是,在南北朝的家庭中间,他们的后裔却是相反的情况,也就是北朝家庭中因为老妈的嫡妾不分,导致孩子们争夺政治权利依靠的不是自己的嫡庶身份,而是依靠他们的老妈所在的娘家家族的政治地位,这里就可以看出北方胡人文化以及母系氏族的残留味道了。而南朝则相反,在母亲嫡妾身份严格的情况下,子女却不一定以嫡庶身份区别,反而以其个人能力得到社会认可。

北朝的嫡妾不分是什么情况呢,也就是经常有两个妻子的存在,注意,不是妾,是妻子。如北魏陆定国有妻柳氏和卢氏,司马金龙有妻源氏、沮渠氏,毕元宾元妻刘氏,入北之后又赐妻元氏,崔僧渊先娶房氏,又娶杜氏,李洪之元妻张氏,又娶刘氏,卢道虔先尚济南长公主,后娶司马氏,司马氏出又娶元氏,北齐魏收两妻崔氏、刘氏。

例如陆定国娶的河东柳氏和范阳卢氏,河东柳氏生子安保,卢氏生子昕之,二室具为旧族而嫡妾不分。定国亡后,两子争袭父爵。仆射李冲(陇西李氏)有宠于时,是卢氏家族方面的姻亲,“遂左右申助”,昕之由是袭父爵,职位显赫。安保则沉废贫贱,不免饥寒。——《魏书 陆昕之传》卷四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北朝母族的势力能够深深影响到家族的继承问题甚至是决定一个人的未来。

在个人的仕途方面,如果你老婆或者你妈妈家方面在朝很有势力,那么,你可能就很容易获得官职并且晋升。例如元英之子元熙,“好学俊爽,有文才,声著于世……时于忠执政,熙,忠之女婿也,故岁中骤迁。”

当然,因为婚姻关系的缘故,也有一些人专门利用这种婚姻关系来爬升自己的官位或者提高自己的政治地位,例如最典型的一例是刘芳之子刘逖:“其姐为任氏妇,没入宫,敕以赐魏收,收所提携,(刘逖)后为开府参军。……卢士游,性深密,逖求以为(聘陈使)副。又逖姐魏家者,收时已放出,逖因次欲以嫁之士游,不许。初,逖名宦未达时,欲事祖珽。逖乃为弟娶珽女,遂成密好,珽之将诉赵彦深、和士开也,先与逖谋,逖乃告二人,故二人得为之计。珽被黜,令弟出其妻。”

这里的意思是说,刘逖因为姐姐被嫁到魏收家里,所以被任用为开府参军,而自己后来想做聘陈使的副官,于是就想把姐姐再嫁给卢士游。在一开始自己还没有发达的时候,投靠祖珽,让自己的弟弟娶了祖珽的女儿,但是当祖珽与朝野权臣有争斗的时候,刘逖又果断出卖了祖珽,并且让弟弟把祖珽的女儿给休了。——堪称利用婚姻关系的一代大家啊,毫无廉耻之心啊。

当然,也因为婚姻关系密切的政治联系,导致在政治上面姻亲家族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例如北魏崔浩被杀,他的姻亲范阳卢氏、太原郭氏、赵郡李氏等都遭到一定程度的株连。当然,像我们现在经常也会有例如妻子一方提早过世,那么,当妻子过世后,如果还想和妻子方面的亲族继续保持政治联系的话,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再娶,是的,就是再娶这一家族里的女性为妻,继续保持婚姻上的关系,双方达到某种政治上的联系。

例如崔浩与太原郭氏的婚姻关系,“(崔)浩始弱冠,太原郭逸以女妻之,……逸妻王氏,宋镇北将军王仲德姐也,每奇浩之才能,自以为得婿。俄而女亡,王氏深以伤恨,复欲以少女继婚。逸及亲属以为不可,王氏固执之。逸不能违,遂重结好。”这里的意思是说郭逸的妻子因为自己的女儿早挂掉了,于是想把自己的小女儿也嫁给崔浩,来维持这个亲属关系。

在北朝,上面已经说过,如果是嫡子,那么继承父亲爵位或者官职之后,你很有可能平步青云,但是在南朝则正好相反,南朝如果你是庶出,但是你有才能,你依然可以享有特权,南朝更加看重的是你的姓,而不是你妈是谁。因为在东晋门阀政治当权,一个家族如果想要继续自己在政治上的权力,就必须在自己家族中寻找能够成为这个家族代言人的人物,而嫡子并不一定是最有才华的,如果放弃庶出,那么很有可能你的家族在你死后就没落了。

东晋门阀政治,重门第兼人物。当权门户如无适当人物为代表以握权柄,其门户统治地位也就无法继续,不得不由其他门户取而代之。王导死,琅邪王氏浸衰;庾翼死,颖川庾氏几灭;桓温死,陈郡谢氏代兴。凡此都是人物存亡影响士族门户地位升降之例。所以当轴士族在择定其门户的继承人时,往往是兼重人才而不专重嫡嗣,宁重长弟而不特重幼子。”(田余庆语)所以在南朝,有许多不是嫡出的名人,例如南齐的佐命大臣褚渊、王俭皆为庶出。

北朝因为嫡庶问题而产生许多的纷争,因为如果你不是嫡出,很容易没有任何的获得,但是在南朝,因为更加注重你的才能和你的姓氏,在严格的嫡庶关系确定的情况下,反而南朝嫡出和庶出的兄弟之间的关系还比较和睦,没有像北朝那样出现大量的兄弟之争。颜之推语“江左不讳庶孽,丧室之后,多以妾滕终家事”。

因为在南朝,并不注重婚姻家族方面的关系,所以在南朝,家族和家族之间尽管例如有姻亲关系,但是很有可能其实走动并不太密切,甚至是反目成仇的也有。例如陈郡谢氏谢邈慢待自己的外甥冯嗣之,冯嗣之就投靠了孙恩,谋害了谢邈全家。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南朝,这种母亲家族方面的关系有点不太牢靠。乐广曾经有过一句著名的话“不以五男易一女”。南朝的家族成员在生死存亡或者利益上面出现危机时,更多的是考虑自己宗族的利益,而不会去考虑婚姻家族的关系和利益。

而也有就算自己的婚姻家族方面有人执政,但是自己却很难获得职务的实例,例如陆慧晓的例子,齐高帝辅政,陆慧晓除为尚书殿中郎。邻居们都来祝贺他,他自己自嘲道“陆慧晓年愈三十,妇父领选,始作尚书郎,卿辈乃复以为贺耶?”这里的意思是,我都三十岁了,我岳父领选(即吏部尚书或者尚书令,负责全部官员的升任问题),结果我才做了个尚书殿中郎,有什么可以庆贺的?

因为尚书郎是浊官,也不是清官,高门子弟从来不会去做这些官,所以陆慧晓自嘲是可以理解的。南北朝时期很多人物没有满三十岁都已经做到方面大员了,谢晦28岁的时候就任右卫将军,加侍中,三十岁的时候转任中领军(中央军队首领),封武昌县公。琅琊王融有著名的“三十内望公辅”的典故,并且王融自己27岁官至中书郎。

所以总的来说,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因为北方胡人入驻以及继承汉魏古老习俗的缘故,北方呈现出的是注重婚姻家族,注重嫡庶区分,政治方面与你在家族中地位的关系息息相关。而南方因为永嘉南渡,门阀政治的确立比较早,与江东本土的文化相融合,产生了政治与家族姓氏关联,不注重嫡庶的区别,以才能来确定在家族中的地位,婚姻家族之间的联系也没有那么密切,以本宗族利益为上。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论庶孽禁锢之弊》杞溪兪莘焕景衡著(网站是韩国古典翻译院) 前半部分是《论军丁徵索之弊》,后面就是论庶孽禁锢了,文言文,繁体,对你写论文应该有点帮助。

20世纪中国魏晋南北朝文化史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整体研究和专题研究两个方面。 系统研究魏晋南北朝文化现象,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是罗宏曾《魏晋南北朝文化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万绳楠《魏晋南北朝文化史》、熊铁基《汉唐文化史》(湖南出版社,1992年)、曹文柱主编《中国文化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等。罗书长处是资料搜集的比较充分,同时又能广泛吸引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万书重点突出作者的研究心得,而不在意全书的结构是否完整。熊书气势磅礴,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篇幅较小,略嫌粗疏。曹书60万字,13章,由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组成。总论涉及“社会与文化”、“文化特征”、“文化论争与交流”等内容,分论则设有哲学、宗教、教育、伦理、史学、文学、艺术、科技、风尚等专题。 学者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文化总貌的概括并不一致。马良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文化思潮论纲》认为,魏晋南北朝是人的觉醒的时代,也是一个没有思想权威的时代(《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周积明《论魏晋南北朝文化特质》则认为,这一时期文化特征是以经学独尊为内核的文化模式崩解,生动活泼的文化多元发展取而代之,而贯穿其中的一个共同主题是对超越具体事物的形而上之自在本体的追求(《江汉论坛》1989年第l期)罗宏曾《魏晋南北朝文化架构的特征》把魏晋南北朝定位为中国历史上第二次百家争鸣的时期。经过儒玄双修、儒佛调和后的新儒学仍然不失为这一时期文化架构的主题(《天津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田文棠《论魏晋思想的文化意义》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玄、佛、道三家文化的肇兴,改变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格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文化研究》1997年第1期)朱大渭《魏晋南北朝文化的基本特征》则具体地给魏晋南北朝文化界定了四大特征:自觉趋向、开放融合、宗教鬼神崇拜和区域文化(《文史哲》1993年第3期)。曹文柱认为,这一时期的中国文化经历了结构更新和充实的过程,大致可有三条脉络寻觅其变化的轨迹1)主导文化由儒学式微转变成三家并立。(2)胡汉文化从异质冲突渐进为兼容杂糅。(3)地域文化从中原一脉发展成南北分明(《中国文化通史》魏晋南北朝卷)。类似的文章还有孔定芳《论东晋南朝文化精神对儒家理想的叛离》(《华中师大学报》1992年第1期)、冯天瑜《魏晋南北朝文化刍议》(《中国文化研究》1994年第4期)等。 玄学是魏晋时期盛行于社会上层和知识界的新的学术思潮。它援道入儒,以“老”、“庄”、“易”三玄解经,故有玄学之称。20世纪,最早对玄学展开研究的学者是容肇祖。他先后发表《述何晏王弼的思想》(《语言历史所周刊》1927年第12期)、《述阮籍嵇康的思想》(《语言历史所周刊》1928年第5期)、《魏晋的自然主义》(商务印书馆,1935年)。之后,汤用彤、冯友兰、贺昌群、侯外庐、唐长孺皆有论述这一课题的文章发表。20世纪后半叶,对玄学的研究进入一个高潮。代表作有前文所列的王葆�、孔繁、王晓毅等人的专著。关于玄学的产生,唐长孺认为,玄学是汉末名教之治动摇,名理之学发展的必然结果(《魏晋玄学之形成及其发展》,《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311页)汤用彤同意玄学是经过名理之学发展而来的,不过更强调从汉末经学的衰微到魏晋清谈的兴起再到玄学这一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汉魏学术变迁与魏晋玄学的产生》,《中国哲学研究》1983年第3期)冯友兰指出,士族的兴起和汉末经学没落是一致的,玄学实际上是士族意识在思想界的反映(《中国哲学史新编》第4册《绪论》)。对于玄学的分期,汤用彤、汤一介认为可以分为正始、竹林、中朝、江左四个时期,王晓毅同意这种分法,并做了具体的论述(《中国文化的清流》)冯友兰则认为玄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王弼、何晏的贵无论,裴�的崇有论和欧阳建的言尽意论,郭象的“独化论”。许抗生也把魏晋玄学划分为三个时期,但与冯友兰的划分有一定差别(《三国两晋玄佛道简论》,齐鲁书社,1991年)。关于玄学的理论问题,王葆�对王弼的本体论、认识论、人性论和人才论等方面有详细的论列。孔繁除论述正始玄学的理论建树外,还分析了竹林玄学、中朝玄学各派的重要观点。相关的论文还有孙实明《略论王弼何晏的贵无论》(《学术月刊》1981年第10期)、袁济喜《阮籍嵇康异同论》(《中国哲学史研究》1981年第3期)、邹本顺《魏晋的才性之辨》、陈来《郭象哲学思想述评》(《中国哲学史研究》1984年第2期)、萧美丰《裴�崇有哲学新论》(《晋阳学刊》1985年第3期)、许抗生《向秀玄学思想简论》(《文史哲》1986年第4期)等。对于玄学的历史地位和评价,韩国磐认为,在曹魏时期,玄学以“无不为”解释“无为”,还具有维护统治的作用。在西晋及其后,则完全流于虚诞,成为高门大族的生活点缀或沽名钓誉的本钱(《魏晋南北朝史纲》第525页)孔繁则认为玄学推动了儒道的融合和佛教的中国化,有益于消弭士族各集团间的激烈斗争,因此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从〈世说新语〉看清谈》,《文史哲》1981年第6期)。王晓毅论证了从秦汉礼仪制度到魏晋人性自然的文化清流的形成,认为这在整个中国文化史上构成一个鲜明的转折点。有关论文有张岱年《魏晋玄学的评价问题》(《文史哲》1985年第3期)、冯达文《论魏晋玄学的特质与价值》(《中国哲学史研究》1986年第4期)等。 儒学是我国古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玄学的勃兴,魏晋南北朝一向被看作是中国儒学发展史上的中衰期,故这一时期的儒学长期未受到学人的重视。80年代以来,这种局面终有改观,讨论魏晋南北朝儒学的论著日趋增多。代表性论文有牟世金《六朝经学的中衰与发展》(《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1期)、祝总斌《略论晋律之儒学化》(《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牟钟鉴《南北朝经学述评》(《孔子研究》1987年第3期)、李学勤《竹简〈家语〉与汉魏孔氏家学》(《孔子研究》1987年第2期)、张庆捷《儒学与北魏政治》(《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章权才《魏晋南北朝隋唐经学略论》(《学术研究》1990年第2期)、李书吉《东晋门阀与儒学》(《晋阳学刊》1990年第2期)、王文列《试论六朝儒学的特点》(《历史教学问题》1992年第2期)、张明君《曹操与儒学》(《文史哲》1993年第2期)、张海燕《魏晋玄学与儒学》(《河北学刊》1993年第3期)等。同时,一批有影响的专著和儒学史也纷纷问世。章权才《魏晋南北朝隋唐经学史》对这一时期儒学的地位、发展、影响重新做出了深入的分析,观点颇具新意。庞朴主编的《中国儒学》第1卷即以专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儒学的发展,并认为这一时期的儒学经历了一次重振运动(东方出版中心,1997年)。刘振东《中国儒学史·魏晋南北朝卷》则是近年来研究魏晋南北朝儒学史的系统著作。李申《中国儒教史》专设“魏晋南北朝儒教”一章,具体探讨了儒教和佛、道二教的相互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此外,比较重要的著作还有林登顺《魏晋南北朝儒学流变之考察》(台北文津出版社,1996年)、陈明《儒学的历史文化功能》(学林出版社,1997年)等。 魏晋南北朝是道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道教完成了官方化的过程。早在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就发表《天师道滨海地区之关系》,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3年第4本)。其后吕思勉(《道教起源杂考》,《齐鲁学报》1941年第1期)、钱穆(《蜀中道教先声》、《张道陵与黄巾》,《责善半月刊》1941年第11期)等人也有研究文章发表。20世纪后半叶,陆续有几部道教史的专著问世。陈国符《道藏源流考》(中华书局,1963年)、卿希泰《中国道教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任继愈《中国道教史》(上海的论著日趋增多。代表性论文有牟世金《六朝经学的中衰与发展》(《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1期)、祝总斌《略论晋律之儒学化》(《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2期)、牟钟鉴《南北朝经学述评》(《孔子研究》1987年第3期)、李学勤《竹简〈家语〉与汉魏孔氏家学》(《孔子研究》1987年第2期)、张庆捷《儒学与北魏政治》(《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1期)、章权才《魏晋南北朝隋唐经学略论》(《学术研究》1990年第2期)、李书吉《东晋门阀与儒学》(《晋阳学刊》1990年第2期)、王文列《试论六朝儒学的特点》(《历史教学问题》1992年第2期)、张明君《曹操与儒学》(《文史哲》1993年第2期)、张海燕《魏晋玄学与儒学》(《河北学刊》1993年第3期)等。同时,一批有影响的专著和儒学史也纷纷问世。章权才《魏晋南北朝隋唐经学史》对这一时期儒学的地位、发展、影响重新做出了深入的分析,观点颇具新意。庞朴主编的《中国儒学》第1卷即以专章探讨了魏晋南北朝儒学的发展,并认为这一时期的儒学经历了一次重振运动(东方出版中心,1997年)。刘振东《中国儒学史·魏晋南北朝卷》则是近年来研究魏晋南北朝儒学史的系统著作。李申《中国儒教史》专设“魏晋南北朝儒教”一章,具体探讨了儒教和佛、道二教的相互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此外,比较重要的著作还有林登顺《魏晋南北朝儒学流变之考察》(台北文津出版社,1996年)、陈明《儒学的历史文化功能》(学林出版社,1997年)等。 魏晋南北朝是道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道教完成了官方化的过程。早在20世纪30年代,陈寅恪就发表《天师道滨海地区之关系》,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3年第4本)。其后吕思勉(《道教起源杂考》,《齐鲁学报》1941年第1期)、钱穆(《蜀中道教先声》、《张道陵与黄巾》,《责善半月刊》1941年第11期)等人也有研究文章发表。20世纪后半叶,陆续有几部道教史的专著问世。陈国符《道藏源流考》(中华书局,1963年)、卿希泰《中国道教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任继愈《中国道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汤一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道教》,都是研究这一时期道教的系统著作。对于道教的改革,最早提出看法的是陈寅恪《崔浩与寇谦之》一文。王仲荦同意陈说,北魏寇谦之援佛入道,建立了一套道教戒律,对道教的官方化作出了贡献(《魏晋南北朝史》第795页)钟国发则认为,寇谦之并没有从思想上提升道教的层次,陆修静整理道教经典,制定斋戒仪轨,建立道教组织,对道教的影响更为深远(《前期天师道史略论》,《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2期)。刘琳认为,经过葛洪、陶弘景等的努力,道教的教派、义理更加丰富、经典大大增加,出现了神仙道教思想,借用了儒佛的哲学、伦理观念,并出现了以“道馆”为代表的道教组织,最终完成了官方化的过程(《论东晋南北朝道教的变革与发展》,《历史研究》1981年第5期)。胡孚琛《魏晋神仙道教》重点研究了《抱朴子·内篇》中的神学思想、道教哲学以及在化学史、医学史上的贡献。 关于佛教的研究。从20世纪前期起,汤用彤陆续有《汉魏佛教的两大系统》(《哲学评论》1936年第9期)、《中国佛史零篇》(《燕京学报》1937年第12期)等文发表,之后又著成大作《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该书第一次为中国佛教史勾画了一条可信的线索。由于汤用彤熟悉中国哲学和印度哲学,故既能把中国佛教思想与中国哲学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又能为佛教确立比较准确的概念。任继愈《汉唐佛教思想论集》研究了天台宗、华严宗和禅宗的哲学思想以及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在中国的传播(人民出版社,1973年)。任继愈主编《中国佛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的前两卷和郭朋《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都是研究魏晋南北朝佛教史的系统著作。方立天《魏晋南北朝佛教论丛》对道安、支遁、慧远、僧肇、道生等重要的佛教人物均有专论(中华书局,1982年)。类似的论文有傅云龙《佛教般若学六家七宗略论》(《中国哲学史研究》1984年第2期)等。佛教的中国化是学者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赖永海指出,这一进程实际上在东汉即已开始了,佛教借助汉魏时期的“神不灭”论即是明证(《从魏晋南北朝佛学的中国化看外来宗教与传统思想的关系》,《浙江学刊》1987年第2期)。此外还有王琰《东汉魏晋时期佛教汉化问题刍议》(《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等。方立天《魏晋时代佛学和玄学的异同》则从内容、渊源、地位、作用和性质等方面,比较了魏晋玄学和佛学的复杂关系(《哲学研究》1980年第10期)。探讨佛教玄学化方面的文章,还有田文棠《从道安的佛教思想看魏晋的佛玄交融》(《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3期)、洪修平《也谈两晋时代的玄佛合流问题》(《中国哲学史研究》1987年第2期)、杨耀坤《汉晋之际佛教发展的思想基础》(《四川大学学报》1992年第3期)等。方光华《试论南北朝时期佛教教义发展的特点》认为,南北朝时期佛教因国家的分裂而形成南北两种传统,它们在各自的宗教文化背景下形成了不同的义理发展趋向,对佛教思想多元化和隋唐佛教宗派的形成作了理论准备(《文史哲》1993年第1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士风与学风向来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魏晋时期士人在力求调整纲常礼教与人性自由之间关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时代风尚,学术界将之概括为魏晋风度。有关的专著有宁稼雨《魏晋风度》(东方出版社,1992年)、马良怀《魏晋风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等。相关的论文有宗白华《论〈世说新语〉和晋人的美》(《美的散步》,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余英时《名教思想与魏晋士风的演变》(《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赵克尧《魏晋风度论》(《复旦学报》1988年第1期)、李凭《魏晋之际名士风度的两面性》(《文献》1993年第3期)等。清谈是魏晋士风的重要表现,因此对于清谈与清议的关系、清谈的分期及与玄学的关系,自然也备受关注。研究这一课题的文章有贺昌群《清谈之起源》(《文史哲季刊》1943年第1期)、无畏《清谈之分期及其领袖人物之年代》(《中国文化》1946年第6期)、唐长孺《清谈与清议》(《申报·文史》1948年2月28日)、张景贤《试论清谈的含义》(《河北大学学报》1983年第2期)、郏廷础《魏晋清谈散论》(《中国哲学史研究》1984年第1期)等。由于长期隔绝,南北朝时期的南北学风也出现了明显的地域差别。相关的研究文章有唐长孺《读〈抱朴子〉推论南北学风的异同》(《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何兹全《南北朝时期南北儒学风尚不同的渊源》(《史学评林》1983年第1、2期)、周积明《东晋南朝时期的南北文化》(《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5期)等。 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域内各民族、各地区的文化交流的文章很多,代表性的有杜斗城《魏晋南北朝时期河西僧人的西行与南下》(《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82年第4期)、孔毅《论北朝时期鲜、汉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北朝研究》1990年第1期)、施光明《十六国时期西域与五凉文化交流述论》(《兰州学刊》1990年第2期)、王友敏《南北朝文聘礼仪考》(《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以及吕一飞《北朝鲜卑文化之历史作用》(黄山书社,1992年)等。中外文化交流也是学者关心的课题。张声振《两晋南北朝时期移民日本的汉族人及其贡献》(《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4期)、简修炜《汉魏六朝时期的中日交流》(《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范毓周《六朝时期中国与百济的友好往来与文化交流》(《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5期)、罗宗真《六朝时期中国对外文化交流》(《文史哲》1993年第3期)、韩�《“魏伐百济”与南北朝时期东亚国际关系》(《历史研究》1995年第3期)等。 社会史是20世纪中国史学研究中的一个新兴学科。到目前为止,在社会史研究领域,学者对诸如社会史概念、学科地位和研究对象等一系列根本问题仍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我们这里不涉及理论问题,只就学者公认的研究成果做一概述。 吕思勉《两晋南北朝史》的专题部分应该是属于社会史最早的综合性研究著作。近年来出版的社会史综合性研究著作是曹文柱主编《中国社会通史·秦汉魏晋南北朝卷》。曹书从社会存在前提、社会构成、社会运行与社会变迁等方面考察了魏晋南北朝的社会发展状况。朱大渭等《魏晋南北朝社会生活史》系统梳理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有鲜明特点的学术著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关于社会结构,在吕书、曹书中都有专门的章节进行论述。20世纪80年代,朱大渭发表《魏晋南北朝阶级结构试析》一文,认为这一时期社会结构具有阶级层次增多,阶级关系繁杂化的特点(《六朝史论》)。熊德基《魏晋南北朝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则从户籍、等级、阶级、民族、门阀观念等方面阐述了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结构的理解(《六朝史考实》,中华书局,2000年)。以后的很多研究文章,都承认社会人口等级化是当时社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有关论述社会上层生活状况的文论在前几节中已有介绍,下一节还将谈到大族的个案研究,这里不再重复。在研究社会下层时,学者对编户齐民的情况关注不够,除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有关章节和熊德基《六朝农民的负担、阶级地位与历史作用》等文外,论者甚少。相对而言,研究当时“贱民”的学术成果是相当繁富的。魏晋南北朝时期,无论国家还是私家大族都控御着大批不隶普通民籍身份低贱的人口。他们或由国家另立户籍,或注入主人的“家籍”,名目相当繁杂,有兵户、吏户、杂户、匠户、乐户和佃客、部曲、门生、故吏等。自30年代以来,研究这些人口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的论述一直不断。代表性的文章有鞠清远《两晋南北朝的客、门生、故吏、义附、部曲》(《食货》1935年第12期)和《三国时代的客》、武仙卿《南北朝色役考》、李源澄《两晋南朝之军户及补兵》、何兹全《三国时期的三种领民》以及关于兵制系列论文中“世兵制”的论断(详见《读史集》)。20世纪后半叶,这类研究文章非常之多,代表性的有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与《魏晋南北朝的客和部曲》(《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程应�《释干》(《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3期)、彭神保《僮干释疑》(《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期)、李春润《论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干》(《中华文史论丛》1981年第3期)、曹文柱《略论东晋南朝时期的吏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2年第2期)、高敏《东魏北齐食干制度研究》(《社会科学战线》1984年第2、3期)和《杂户考》(《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以及前述有关兵户问题的文论等。此外还有一些论文讨论了这一时期的奴婢问题,如蒋福亚《略论魏晋南北朝的奴婢》(《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9年第5期)、刘汉东《十六国北朝奴婢身份特点探论》(《北朝研究》1996年第1期)等。 关于城市与乡村社会研究。曹文柱《社会通史》第3章对魏晋南北朝城市社会的一些特征进行了归纳,认为当时的城市有政治型、军事型、工商业型等类别与乡村社会比较,又有建筑群规范、人口集中和数量大、人口异质性强、经济生活活跃、政治生活频繁、文化生活发达等特点。相关的论述还有于云瀚《魏晋南北朝时期城市风俗探论》(《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5期)、赵裕如《北魏洛阳里坊制度浅识》(《洛阳师专学报》1989年第3期)等。对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系统研究的著作是齐涛《魏晋隋唐乡村社会研究》。作者分论了北方乡村组织由坞壁到村落、南方乡村组织由聚邑到村落的变迁,同时探讨了乡村的自然环境、农民的生产条件和家庭经济生活等。相关的论述还有赵克尧《论魏晋南北朝的坞壁》(《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等。研究魏晋南北朝时期家庭和婚姻的成果较多。冻国栋《北朝时期的家庭规模结构及相关问题论述》一文指出,十六国北朝时期北方的家族观念和生活方式和南方有很大的区别,这表现在聚族而居、兄弟共财、几代共爨等几个方面(《北朝研究》1990年第2期)。属于同类性质的文章有张承宗《六朝时期的婚姻与家庭》(《苏州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周盛行《颜氏家训中的家庭习俗》(《民俗研究》1991年第2期)、赵建国《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结构》(《许昌师专学报》)1993年第2期)等。葛建中《东晋南朝社会中的家庭伦常》认为,东晋南朝时期名教的重心已经由君臣伦常转移到家庭风教上去了(《中山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相关论文有刘振华《试论六朝家庭伦理观念的演变》(《学术界》1994年第1期)等。此外,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的早婚》(《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第2期)、薛瑞泽的《北朝婚姻简论》(《北朝研究》1990年第2期)、《试论魏晋南北朝再婚问题》(《思想战线》2000年第2期)以及王晓卫《北朝鲜卑婚俗考述》(《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施光明《从〈魏书〉所记鲜卑拓跋部婚姻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第3期)和杨铭《氐族的姓氏和婚姻》(《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第1期)等,都是研究魏晋南北朝各族婚姻、婚俗的文章。与婚姻家庭有关的妇女问题备受关注,相应的论文很多,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 关于民间信仰和结社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吴泽发表《汉唐间土地、城隍神崇拜与神权研究》一文,研究了始于魏晋的民间土地神和城隍神崇拜现象。研究这类民间信仰问题的文论还有刘九生《巴�建国的宗教背景》(《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吴维中《志怪与魏晋南北朝宗教》(《兰州大学学报》1990年第3期)、梁满仓《论蒋神在六朝地位的巩固和提高》(《世界宗教研究》1991年第3期)、《论六朝时期的民间祭祀》(《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3期)和郝春文《东晋南北朝时期的佛教结社》(《历史研究》1992年第1期)以及侯旭东《五六世纪北方民众佛教信仰》、刘长东《晋唐弥陀净土信仰研究》等。 社会风气是一个内涵广泛的课题。前述的魏晋风度也应该属于这一范畴,但社会史更关注带有大众性的,尤其是下层社会的风俗习尚。曹文柱《六朝时期江南社会风气的变迁》认为,六朝时期江南社会风气有一个由轻悍好斗向柔靡怯懦的转化过程。其中的原因和社会上层的构成与心理素质的变化、社会下层宗教信仰的转移以及江南所处的地理位置有很大的关系(《历史研究》1988年第2期)。同类的文章还有吴功正《六朝社会风气与美学状貌》(《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张承宗《魏晋南北朝社会风气及南北民俗的交流》(《江海学刊》1995年第6期)等。由曹魏时起,薄葬之风大倡。对于这一社会现象最系统的考察是魏鸣《魏晋薄葬考论》(《南京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相关论文还有龚国祥《浅谈汉魏薄葬思想》(《武汉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6期)、张爱冰《南朝薄葬考》(《东南文化》1989年第2期)等。社会问题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曹文柱《两晋之际流民问题的综合考察》指出,两晋之际因自然灾害和社会矛盾而激发的流民潮具有空前的规模。作者还对流民组织、统治者的流民政策以及流民归宿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次流民潮对全国人口布局的调整和经济重心的转移有一定影响(《历史研究》1991年第2期)。相关论文有许辉《西晋末期长江中游流民暴动的原因及性质》(《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3期)等。北魏末年的边镇起义也是当时的严重社会问题。讨论这一课题的论文有朱大渭《北魏末年人民大起义若干史实辨析》(《六朝史论》)、刘精诚《北魏末年人民起义与六镇豪强》(《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等 。有的学者还注意到了自然环境与人类生存关系的问题。曹文柱《魏末晋初的陂碣之害》(《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2期)、黎虎《东晋南朝时期旱田作物的南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郑炳林《十六国时期姑臧建城的自然与人口条件》(《西北史地》1987年第3期)、李丙寅《略论魏晋南北朝时代的环境保护》(《史学月刊》1992年第1期),郭黎安《关于六朝气候、自然灾害和生态》(《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8期)等,都是研究这方面问题的文章。李友松认为,血吸虫病是导致曹军在赤壁失败的原因(《曹操病败赤壁与血吸虫病关系之探讨》,《中华医史杂志》1981年第2期)。类似的论文有李亿众《晋代规定传染病感染三人者不得入宫》(《中华医史杂志》1984年第4期)等。

唐朝婚俗文化研究论文题目

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载体,华夏文明能够生生不息,汉字功不可没。因而,汉字和古代文化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古代婚姻进行中有一个字是必不可少的,那就是"娶",这是个会意字,很直白的分为"取女",取彼之女为我之妇。但是怎么"取",这就涉及到一整套的婚俗文化体系,与中国古代婚俗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唐朝的婚姻是一个开放的风气,首先表现在就是青年的男女在择偶的时候相对来说是非常自由的,而且对于美满婚姻是有大胆的想法和追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古代结婚的年龄男生是在20岁女生的年龄在15岁。

朝鲜族婚俗论文参考文献

礼仪:朝鲜族讲究夫慈子孝,长子赡养父母,人们非常鄙视不孝不敬的人和行为。朝鲜族晚辈对长辈说话必须用敬语,平辈之间初次相见也用敬语。吃饭时长辈动筷子后其余的人才能就餐。吃饭时,匙要放在汤碗里,若放在桌上则表示已吃完。与长者同路时,年轻人须走在后面,若有急事非超前不可,须向老者说明原委。 花甲宴席:朝鲜族每个家庭都很重视老人的花甲寿辰。父母诞辰60周年那天,子女们要为老人举办“花甲宴”(也叫花甲礼)。花甲宴上,子女亲戚欢聚一趟,老两口穿上新衣端坐正中,身穿盛装的子女按辈分长幼为序排开坐下。祝寿开始,从长子夫妇起,到孙子止,依次斟酒向老人跪拜祝福,感谢老人的辛苦操劳及养育之恩。礼毕后子女盛情款待亲朋好友。

婚姻是人生大事,作为缔结良缘的婚礼受人重视是必然之事。习惯上,朝鲜族婚礼按“婚仪”、“纳采”、“纳币”和“迎亲”等程序进行。婚仪是父母通过媒人商议好子女婚事,纳采为订婚仪式,纳币是新郎家送彩礼以示对女方家许婚的谢意。迎亲则为结婚典礼,这是整个婚礼中最为重要且最隆重的仪式。

朝鲜族婚礼风俗:朝鲜族婚俗制度为一夫一妻制。按照传统习惯,近亲、同宗、同姓不婚。“男主外,女主内”是一种普遍习俗。从说媒到结婚要经过六次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和“迎请”。一、朝鲜族婚礼有哪些流程朝鲜族的传统婚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那就是新郎婚礼和新娘婚礼。新郎骑马去迎亲,然后在新娘家举行的婚礼就叫做新郎婚礼,一般按奠雁礼、交拜礼、房合礼、席宴礼等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的:1、奠雁礼新郎迎亲时需要带一只彩色模雁去女方家,放到新娘家客房门外的小桌子上,然后把模雁往前轻轻推三次,最后行跪拜礼。雁是双双高飞,至死不离的一种鸟类,奠雁象征新郎新娘像雁永远不会分离,忠贞的爱。2、交拜礼在行了奠雁礼后,新郎、新娘一内一外相互进行跪拜,还要互敬交杯酒。3、房合礼交拜礼后,新郎才能进到新娘房间同新娘见面。4、席宴礼就是新郎接受婚席。桌上摆满各种糕饼、糖果和鸡、鱼、肉、蛋等食物,宴席结束时要上饭上汤,汤底下有3个主熟鸡蛋同,新郎吃一两个熟鸡蛋,再留一至两个给新娘吃。二、朝鲜族婚礼风俗1、鸡叼红辣椒寓意早生贵子在每对朝鲜族新人的婚礼上都有一张很大的桌子,上面摆放着代表各种寓意的食品和水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桌子正中有一对嘴里叼着红辣椒煮熟的公鸡。据说这是隐喻着新婚夫妇早生贵子。除此,桌上还陈设着青松绿竹、栗子、红枣、糕点。其中,栗子、红枣也是取“早立子"的谐音,象征着早生贵子。2、一口吃下一个鸡蛋抢彩头在台_上新婚夫妇给双方父母磕过头再接受双方家人的祝福后,交换结婚信物。然后有人从桌案上拿起一碗饭。饭里埋着三个鸡蛋,新郎要找出两个吃下。饭里剩下的一个鸡蛋由新娘吃下。每个鸡蛋都必须是一口吃进去,寓意是夫妇二人讨个好彩头。3、当场扔水瓢“断定”生男生女现在的朝鲜族婚礼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后所做的准备工作基本是一样的。最不一样的就是典礼现场的“扔水瓢”,婚礼上有一个葫芦水瓢,里面放着枣、五谷米等物,新郎新娘一起拿起往地 上扔。这个扔水瓢寓意是预测生儿生女。如果水瓢口朝_上就代表生女儿,水瓢翻背瓢朝下则代表会生儿子。

朝鲜族人民能歌善舞,朝鲜族姑娘更是美丽善良,现在很多男生都希望找个朝鲜族的姑娘结婚。但是没有几个人了解朝鲜族的婚礼民俗,朝鲜族的婚俗比较传统复杂,也让许多男生望而却步。朝鲜族的婚俗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朝鲜族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下朝鲜族的传统婚礼的民俗都有哪些。复杂的朝鲜族的传统婚礼民俗朝鲜族婚礼,非常特别的地方就是新郎要接受大桌。大桌是朝鲜族举行婚礼时专为新郎或新娘准备的筵席,大桌上摆放各种食品,其中最醒目的是嘴里叼着红色尖椒的煮熟的公鸡,隐喻着早生贵子。这时,新郎在伴郎及娘家男眷代表的陪同下坐在大桌前,喝下伴郎斟满的三杯酒,然后用饭。按照朝鲜族婚俗,新郎吃的饭里面有三个鸡蛋,寄托着生儿育女、生活美满的良好祝愿。新郎接受大桌后,新郎、新娘辞别新娘父母,将返回新郎家,至此,时代广场上的表演全部结束。议婚先由媒妁给男女两家提亲,如果两家人都满意,便由男方家长向女方家长递送“请婚书”。女方家长接到“请婚书”之后,再经媒妁回复“许婚书”。男方家长向女方家长递送“请婚书”时,附以“四柱单子”,所谓“四柱”,是指小伙子出生的“年、月、日、时”四项内容。女方家长核对男女双方的“四柱”,如果认为合适,便确定婚约,反之,便取消这门婚事。婚事一订,男女两家定吉日,兴趣行“冠礼”和“笄礼”。过去,朝鲜族小伙子都留辫子,成婚之前举行仪式,将辫子在头顶上挽成髻,并戴上冠,以示成年,谓之“冠礼”。所谓“笄礼”,也是通过一定的仪礼把姑娘的发辫盘成髻,叉上发钗。大礼大礼包括新郎的“初行”和兴趣行婚礼两个过程。新郎从自家前往新娘家附近的临时停留所叫做“初行”。结婚这天,新郎身着“纱帽冠带”,手持一把大摺扇或“阳伞”(一块长方形红布,两边拴有小棍。摺扇与阳伞均以摭脸。)骑马前往女方家举行婚礼。陪同新郎前往的有“上宾”、“雁夫”等人。“上宾”由父亲或叔父担任。前往新娘家时要携带“婚函”,里面装有赠给新娘的衣料和“许婚书”。新郎一行到临时停留所后稍事休息,准备参加婚礼。婚礼在新娘家里举行。先“函夫”向新娘家的女眷递交“婚函”。女眷用双手撩起裙子兜接,拿进屋里让其他女眷观看里面的礼物。接着,由“雁夫”向新娘家递交用彩布包裹身子的木雁,用以表示忠贞不渝的爱情。新郎踏着踩布,徐徐步入新娘家的院内。新娘家把木雁放在踩布或一张小桌上,新郎用扇子轻轻地推移三下,尔后站在喜桌旁边。此时,新娘由两名“伴娘”搀扶,从屋里缓缓走出,站到新郎对面。这天新娘的打扮是,头挽“大发”,上戴“簇头里”,发钗上悬垂二两宽“发带”,垂于前胸两侧,身穿“长衣”。新郎新娘隔着喜桌相向而立,在司仪的主持下行交拜礼和合卺礼。所谓交拜礼是新郎和新娘互致跪拜礼。合卺礼则是新郎和新娘各斟一杯酒,相互敬饮。婚礼结束,新郎走进新房接受“大桌”(婚席)。上炕前,先站在外屋地往炕里用力推动木雁。在“大桌”上摆满各种美味佳肴,最显眼的是嘴叼红辣椒昂首而卧的一只整公鸡。“大桌”上摆放酒食之后,新娘家的人先给新郎递“单子”。所谓“单子”是写有简单诗句的纸条,要求新郎赋诗和对,借以试探新郎的聪明才学。如果新郎和对不了,也可由“上宾”和对。吃“大桌”上的菜肴之前,新郎先提出把每样菜都拣出一些敬赠给自己的父母和近亲,谓之“打奉送包”。之后,新郎同陪坐的人一起共餐“大桌”的菜肴。除“大桌”外,还要给新郎另上一个饭桌。新郎的饭碗里有3个剥了皮的熟鸡蛋,新郎不可全吃,须留1-2个给新娘吃。当新娘在新郎家接受“在桌”后吃饭时,亦如此。到夜晚入洞房时,把“大桌”上的果品菜肴拣出1-2样给新郎新娘吃夜宵。吃罢夜宵,由新郎解开新娘的“簇头里”,“大发”和祆带。接着,用两手同时掐灭两根烛火,共枕入睡。

婚俗改革研究论文

从婚礼的细节

西方的婚礼是属于浪漫型的,整个婚礼从开始到结束到充满了浪漫气息。新娘的礼服一般为白色,新郎是黑色的礼服,使整个婚礼显的庄重严肃.到教堂去举行结婚仪式是整个婚礼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随着婚礼进行曲的节奏,新娘挽她的父亲的手走到新郎面前,由她的父亲将她亲手交到新郎手中.牧师会要求新郎新娘对对方作出一辈子的承诺,这也是整个婚礼的高潮.然后他们会在牧师和众人的祝福下,交换结婚戒指并亲吻对方。而新娘手中的花球也不是一般的装饰用品.在婚礼结束时,新娘就会抛给到场的女宾客,如果谁接到花球,谁就是下一个结婚的人,这就使整个婚礼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二.西方人结婚时的很多习俗都是大家所熟悉的,婚庆场面既欢快热闹,又美丽浪漫。由于中国的不断开放和东西方文化交流,我国的婚俗不少方面也在受其影响,例如穿婚纱、戴钻戒等等已经成为都市婚礼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究其渊源和象征意义,并不是所有人都很清楚的。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一些西方婚礼用品和名词的来历和含义。 三.比如以浪漫著称的法国就被称为白色婚姻,白色是浪漫的法国婚礼的住色调;在菲律宾,观礼的嘉宾会轮流与新郎跳舞,并把金钱钉在他们的衣服上,有时后候双方亲戚朋友还会比赛哪方得到的金钱多。韩国的婚礼服装也挺有特色,值得一提――“两点”,新娘韩国新郎会穿上大礼服,新娘的嫁衣则是七彩的丝织服,配以长袖子和黑丝顶冠,这以阿拉伯的婚礼服装我认为是挺相似的,因为阿拉伯的新娘会穿着华丽的土耳其长袖袍子,不同的是视礼的女士会依习俗为新娘出嫁而恸哭,所以阿拉伯的婚礼又称为“恸哭”,当然这与我所谈论的服装无关。 四.而西方的婚礼风俗则是浪漫式的,婚礼重在礼而不在乎排场。婚前礼节也没那么复杂。一切都爱轻松自在的气氛下进行。而结婚在西方国家也是各国有各国的独特的方式。如:法国的白色为婚礼的主色调。无论是布置用的鲜花,还是新娘的服饰。可以看出法国人眼中的婚姻应该是纯洁无暇的,而新人用的杯子,也有特定的名称,名为“Coupdemarriage”,意思为“婚礼之杯”。而德国人的“疯狂”与德国人一直崇高的理智与冷静不同。他们的婚礼更多呈现出疯狂的一面。德国人在婚礼中会举行party(派队),派对中,新人会被戏弄。这类似于我们中国的“闹洞房”,其中重头节目就是兴高采烈地将碟子掷碎……西方给东方人带来的最亮点大概就是举行教 回答者:anonymous首先,是在传统结婚仪式上面。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而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古时婚礼之首,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谋,谓之纳采,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遣媒人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今称「过文定」或「小定」。 纳征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 回答者: 缚灵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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