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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23: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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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2:论防卫过当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侵权行为法:1:论精神损害赔偿 2:论侵害人身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3:论侵害人身权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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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债权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当前我国家庭投资理财行为分析摘要:家庭投资理财的选择、组合、调整行为可以定义为家庭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资产所产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资倾向,本文对家庭的投资理财的这一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对家庭投资理财如何获取收益和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家庭投资理财的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家庭投资理财,行为分析,投资收益,投资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金融资产的不断增加,投资理财已成为日益重要的问题,家庭投资理财是针对风险进行个人资财的有效投资,以使财富保值、增值,能够抵御社会生活中的经济风险,不管是储蓄投资、股票投资,外汇、保险投资,由于投资品种日益增多,所需的专业知识也不尽相同,投资方法也很难完全掌握,家庭的资产选择、组合、调整行为均定义为家庭对某一种或某几种资产所产生的需求偏好和投资倾向,本文对家庭的投资理财的这一行为进行了分析,并对家庭投资理财制胜之道和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进行了分析,希望对家庭投资理财的实践有所帮助。 一、家庭投资理财的选择 (一)、进行家庭投资理财选择的必要性 家庭在投资时,首先面临的就是投资方式和领域的选择,一般应以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以及相互制约关系为考虑基本点,选择某种或某几种资产,并决定其投人数量与比例。改革开放以前,在大多数中国老百姓眼里,“投资理财=银行=储蓄所”,个人金融投资给老百姓带来的仅仅是“存钱生利息”。今天的老百姓不但有能力“穿金戴银”,个人可支配的收人也达到了数万元。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成为个人投资理财的重笋组成部分。诸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新兴的个人投资理财工具层出不穷,对现代个人理财投资组合影响很大。在众多的资产选择方式中,及时引导家庭利用资金市场的不景气,以较低的成本筹措社会游资,选择自己适合的方式进行理性投资,就是一种不景气市场条件下的资产选择策略。 如2006年前的中国股市十分低迷,有不少头脑清醒,有远见的投资者,敢以两分的利率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和筹集未到期的银行定期存单,他们将存单用于银行的抵押贷款,并将贷款和借来的资金存入银行用于购买股票,由于投资机会把握准确,投资方式选择合适,结果不到一年,2006年下半年股市兴旺,他们购买股票的收益率达到100%,获得了令人咋舌的高回报。理论与实证分析表明:家庭对资产的选择标准大都是以带来近期新的收人或收人相对量的增加。根据财力和能力使投资多元化,但要避免盲目从众投资、借钱投资。金融投资工具大体分为保守型的如银行存款,成长型的如债券、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型的如期货、外汇、房地产等;精专业知识的如邮品、珠宝、古玩、字画等。尽可能地使投资多元化,但切记不要盲目从众投资,要发挥个人特长,尽可能多元投资,获得最大收益。 (二)、家庭投资理财的品种 当前,新的投资品种逐渐成为个人投资理财的重笋组成部分。诸如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新兴的个人投资理财工具层出不穷,对现代个人理财投资组合影响很大。现在家庭投资理品种主要有: 1.银行存款。对普通百姓来讲,存款是最基本的投资理财方式。与其它投资方式比较,存款的好处在于:存款品种多样、具有灵活性、具有增值的稳定性、安全性。在确定进行储蓄存款后,投资者面临着存款期限结构的选择。投资者选择的主要是活期还是定期,在定期存款中,是只存一年还是更长的时间,这主要看将来的收人和支出状况,以及对未来其它更好投资机会的预期和把握。 2.股票投资。在所有的投资工具中,股票(普通股)可以说是回报率最高的投资工具之一,特别是从长期投资的角度看,没有一种公开上市的投资工具比普通股提供更高的报酬。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自有资本而发给股东的人股凭证,是代表股份资本所有权的证书和股东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己成为家庭投资的重要目标。 3.投资基金。不少人想投资股市,但是不懂得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最理想的方法是委托专家代做投资选择,这种投资方式便是基金。投资基金是指通过信托、契约或公司的形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将众多的、不确定的社会闲散资金募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按照资产组合原则进行分散投资,取得收益后按出资比例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与其它投资工具相比,投资基金的优势是专家管理、规模优 势、分散风险、收益可观。家庭购买投资基金不仅风险小,亦省时省事,是缺少时间和具有专业知识家庭投资者最佳的投资工具。 4.债券投资。债券介于储蓄和股票之间,较储蓄利息高,比股票风险小,对于有较多闲散资金、中等收人家庭比较适合。债券具有期限固定、还本付息、可转让、收人稳定等特点,深受保守型投资者和老年人的欢迎。 5.房地产投资。房地产是指房产与地产,亦即房屋和土地这两种财产的统称。由于购置房地产是每个家庭十分重大的投资,所以家庭要投资于房地产应该做好理财计划;合理安排购房资金并随时关注房地产市场变化,以便价格大幅度看涨时,卖出套现获取价差。在各种投资方式中,投资房地产的好处是其能够保值,通货膨胀比较高的时候,也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期;并且,可以房地产作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另外,投资房地产可以作为一份家业留给子女。 6.保险投资。所谓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建立专门的保险基金,采用契约形式,对投保人的意外损失和经济保障需要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方法。保险不仅是一种事前的准备和事后的补救手段,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投保人先期交纳的保险费就是这项投资的初始投入;投保人取得了索赔权利之后,一旦灾害事故发生或保障需要,可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经济补偿,即“投资收益”;保险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有当灾害或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后才能取得经济赔偿,若保险期内没有发生有关情况,则保险投资 全部损失。家庭投资保险的险种主要有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扮资连结或分红等类型寿险品种,使得保险兼具投资和保障双重功能。保险投资在家庭投资活动中不是最重要的,但却是最必要的。 7.期货投资。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交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通过交易所进行,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某一特定品质、规格的商品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形式。期货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对期货交易的选择要谨慎行事。 8.艺术品投资。在海外,艺术品已与股票、房地产并列为三大投资对象。艺术品与其它投资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优点:一是投资风险小。艺术品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具有极强的保值功能,其市场波动幅度在短期内不很大,所以投资者能把握自己的命运,安全性强。 二是收益率高。艺术品的不可再生性导致艺术品具有极强的升值功能,所以艺术品投资回报率高。但同时,艺术品投资缺陷也较突出:一是缺乏流动性,一旦购进艺术品,短期内不一定能出手,其购人与售出之间的期限可能长达几年、几十年、上百年,对于资金相对不太宽裕的一般家庭是不现实的。二是一般情况下艺术品的鉴别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不具有鉴定能力的家庭和个人还是谨慎行事。 二、家庭投资理财的组合 不管是金融资产、实物资产,还是实业资产,都有一个合理组合的问题。从持有一种资产到投资于两种以上的资产,从只拥有非系统性的单一资产变成拥有系统性的组合资产,这是我国家庭投资理财行为成熟的重要标志,许多家庭已经认识到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家庭投资组合追求的不是单一资产效用的最大化,而是整体资产组合效用的最大化。因为资产间具有替代性与互补性,资产的替代性体现在各种资产间的需求的多少。 相对价格、大众投资偏好,甚至收益预期的变动均可能呈现出彼消此长的关系。资产的互补性表现为一种资产的需求变动会联动地引起另一种或几种投资品的需求变动,如住宅和建材、装修业的联动关系等。所以从经济学的角度不难证明,过多地持有一种资产,将产生逆向效应,持有的效用会下降,成本上升,风险上升,最终导致收益的下降。这不利于家庭投资目标的实现,而实行资产组合,家庭所获得的资产效用的满足程度要比单一资产大得多,这经常可以从资产的持有成本,交易价格、预期收益、安全程度诸方面得到体现。比如,市场不景气时,一般投资品市场和收藏品市场同时处于不景气状态,但房市、邮市、卡市、币市、股市、黄金首饰、古玩珍宝的市场疲弱程度并不相同,有的低于面值或成本价,有的维持较高的价格,也是有可能的,这时头脑清醒,有鉴别能力的投资者,会及时选择上述形式的资产中,哪些升值潜力大的品种进行组合投资,也会获得可观的效益。我国已有不少家庭不仅可以较自如地运用资产组合的一般投资技巧,在投资项目上注重资产澡的替代性和互补性,做到长短结合,品种互补,长期投资与短期投机互为兼顾,并且在市场的进人与退出技巧上亦能自如运用。自有资金与他人资金互相配合,从而使家庭投资理财的效益大力提高。这是效益较佳的资产组合方式。 资产投资需要组合,才能既有效益又避开风险,许多家庭已懂得这一道理,并付诸于自己的投资活动中,但通过大量实证分析,我们发现,有不少家庭,只是单纯地将增加几种投资品种,缺乏内在联系的“凑合”在了一起,并不考虑资产间如何组合才能做到有比例地相互联系和相互结合。其实资产组合是优化家庭财产结构和资产结构,变短期的低收益资产组合为长期的高收益资产组合的一系列活动。有一部分家庭,以中老年家庭为主要构成部分,他们的资产组合中,投资意识不强,保值的意愿使其资产过份向低风险低收益的品种集中,比如储蓄可能占银行与金融资产的85%以上,证券投资的比重过小,其家庭的实物资产多选择有较强消费性质的耐用消费品,是一种较典型的低效益资产组合方式;也有的家庭,以年轻夫妇为重要构成部分,其家庭投资又过份向高收益高风险的品种集中,带有明显的追求投机利润的家庭投资组合,如过份投向股票、期货、企业债券、外汇等形式,甚至为贪图高利参与各类社会集资,一旦失手,往往可能血本无归。这也是一种低效益的资产组合方式。还有的家庭虽然也认识到了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道理,并开始按多品种,多期限组合投资项目,但对投资与投机的双重功能,相互关系,对投资项目的市场分割与转换认识不足,以及自有资产与他人资产的关系处理上容易失误,这也是低效益的资产组合方式。 三、家庭投资理财的调整 资产的组合要长期且经常处于效益最大化的状态,资产的组合就不能只是短期的静态剖面,而是一个动态的非线性过程,是对各种市场因素进行合理预期后,不断修正完善已实施的资产组合方案的过程。所以资产组合实际是一系列变动因素组成的函数,不断进行合理地有效地调整的依据是决定这一函数的基本变量是一系列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家庭在占有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投资组合,信息的无限性与信息占有的有限性间的矛盾始终存在,资本市场的不均衡是经常的,均衡是偶然的瞬间的,这里存在市场预期的困难,此外,政府的干预更具有不确定性,我国投资市场的政府干预力度较大,有时干预的依据不足,随意性的主观存在,使家庭关注客观经济运行走势的同时,经常要揣测政府对资本市场的政策干预,以此来决定投资组合与调整,比如我国股市的大起大落和其基本运行趋势,经常与政策的干预有关。 资产调整基本反映出家庭对自身拥有资产的均衡预期的要求,家庭在投资调整过程中,决定各种资产相互依存关系并合理构筑自己的资产需求函数时,首先要考虑资产构成的均衡状态,是以市场上供求关系,所决定的资产偏好,收益支付能力为依据,从中发现最优的资产构成及实现方式,其次是对资产变动进行合理预期,使效益不仅在短期内符合收益最大,风险最小的原则,而且在长期运行中,也要使资产的效率最大,根据西方经济学的资产选择 与调整理论:资产的组合顺序是,先选择无风险资产,再选择风险和收益都一般的资产,最后追加风险和收益都较高的资产投人,这样的资产调整是按照风险收益的要求进行的,符合资产组合的层次性,系统性要求,这样的资产调整是高效合理的。 确认家庭是投资市场的一个重要主体的地位,认识其投资行为正不断趋于成熟,赋予他们更多的投资品种的选择,尤其是从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不同方面拓展渠道和品种是政府从宏观角度应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以金融资产的多元化提供为例,在金融工具的提供上,在普通股之外,能否考虑增加优先股等种类,能否在现有国债的基础上增加品种,扩大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是十分重要的。此外,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票期货,指数期货,债券期货等也不应持拒绝排斥的态度,衍生工具有投机性强、风险大的一面,但管理得法,规范得当,还有降低风险的一面,发达国家对衍生工具的使用已非常普遍。 四、家庭投资理财如何获取收益: 现在,不少家庭投资理财收效不理想,有的甚至因投资失误和理财不当而造成严重损失。那么,家庭投资理财,到底如何进行,才能取得预期收益呢?笔者进行了探讨: (一)、制订投资理财计划坚持“三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所谓安全性,将家庭储蓄投向不仅不蚀本、并且购买力不因通货膨胀而降低的途径,这是家庭投资理财的首要原则。所谓收益哇,将家庭储蓄投资之后要有增值,当然盈利越多越好,这是家庭投资理财的根本原则。所谓流动性,即变现性,家庭储蓄资金的运用要考虑其变成现金的能力,也就是说家里急需用这笔钱时能收回来,这是家庭投资理财的条件,如黄金、热门股票、 某些债券、银行存单具有较高的变现性,而房地产、珠宝等不动产、保险金等变现性就较差。 (二)、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和学科的知识。在进行家庭投资理财过程中,将涉及金融投资、房地产投资、保险计划等组合投资,因而,首先要了解投资工具的功能和特性,根据个人的投资偏好和家庭资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风险大小不同的储蓄、债券、股票、保险、房地产等投资工具,制定有效的投资方案,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了解国家的时事动向,掌握宏观经济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家庭投资离不开国家经济背景,宏观经济导向直接制约投资工具性能的发挥和市场获利空间;同时,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使得投资合法化,不参加非法融资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合理避税提高收益。 (三)、家庭投资理财要有理性,精心规划,时刻保持冷静头脑。 科学管理如何妥善累积人生各阶段的财富,并且将财富做有计划有系统的管理,是现代家庭必备的理财观。(1)建立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的规模通常应该等于3个月或6个月的家庭收入,以防可能出现突发的、出乎预料的应急费用。流动资金的合理投资渠道应是银行的常规性储蓄存款、短期国债等可变现资产。(2)建立教育基金。当今高等教育的成本有着显著的上升趋势,如果现在预测的资金需求在十几年后可能会与实际的需要之间存在很大差异,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得进行长期的资产积累,并保证资产免受通货膨胀的侵蚀。目前很多理财专家都推崇定期定额投资基金的方式,您可以选择一股只有增长潜力的股票或偏股票型基金,每月定期购买相同金额,通过时间分散风险。(3)建立退休基金。在开始为退休做准备的早期阶段,投资策略应该偏重于收益性,相对也要承担较高的风险;而越接近退休,退休基金的安全性就越发重要,保险方面也要进一步加大养老型险种投入。 (四)、计算“生活风险忍受度”,量力而投。所谓“生活风险忍受度”是指如果家庭主要收人者发生严重事故,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的时间长度。因而对家庭主要收人者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加大人身保险投保力度,尤其是家里有经济上不能自立的家庭成员,要为其做好一段时间的计划,以免在主要收人者发生意外时他们无法正常生活;此外,在正常生活过程中也要预留能维持3个月左右的生活开支,然后再选择投资,以备急需之用;同时,不能以降低生活质量而过度投资。 五、家庭投资理财风险及其规避: 凡是投资都有风险,只是风险的大小不同而己,家庭投资亦如此。家庭投资理财可能遇到的风险: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过程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一旦不利的影响或不利的结果产生将会对投资者造成损失。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主要由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引起,如国家政策的大调整、经济周期的变化等;非系统风险主要由企业或单个资产自身因素导致。家庭投资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指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出台实施或调整变化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法律风险,指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金融投资而形成的风险。市场风险,指因市场变化而造成的风险。机构风险,指因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风险,指家庭在投资过程中被人而形成的风险。操作风险,指家庭进行金融投资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而形成的风险。 (一)建好金融档案。在家庭金融活动频繁的今天,众多的金融信息已经很难仅凭人的大脑就全部记忆清楚,由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有的银行存单和其它有价证券被盗或丢失后,却因提供不出有关资料,无法到有关金融机构去挂失;有些股民股票买进卖出都不记账,有关上市公司多次送股后,竟搞不清帐上究竟有多少股票,以至错失了高价位抛出并盈得更多利润的良机;有的将家庭财产或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凭据乱放,一旦真的出了事,却因找不到保险凭单而难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等等。 只要建立家庭金融挡案,这些问题就完全可以避免。建立家庭金融档案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明确入档内容。(1)各类银行存款和记账式有价证券存单姓名,账号、所存金额和存款日期及取款密码;(2)股票买卖情况记录;(3)各类保险凭据;(4)个人间相互借款凭据;(5)各种金融信息资料,如银行分档存款利率、国库券发行和兑付信息、股市行情信息等;(6)家庭投资理财方法和增值技艺的资料。其次,掌握入档方法。家庭投资额不多的,可专门用一个小本子记载即可;如投资较多,则应建立正规账册,区别类型,分别将家庭金融内容逐一记入,并将每次金融活动内容一笔笔记清;家庭有电脑的,则可发挥这一优势,将个人家庭金融档案存入电脑,以便随时检索。再次,把握重点问题:入档要及时,不能随便乱放导致金融资料散失;内容要全面,应入档的各种金融内容,都要完全齐备地进入档案;存档要保密,对存单(身份证、个人印章、取款密码等有关家庭金融安全的重要档案资料,要分别存档,电脑建档还应设置密码;资料要纳新,定期清理老资料,存入新资料,使档案任何时候都有投资参照价值;应用要经常,坚持常翻阅,常研究,籍以提高理财本领,提高投资效益,同时,防止存款到期忘记支取,避免家庭投资利益损失。 (二)、打造个人信用所谓个人信用,即个人向金融机构借贷投资或消费时,所具有的守信还贷纪录。它是公民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 “通行证”。目前,居民建立个人金融信用,可采取两种办法:其一,利用银行金融创新机遇证明个人信用。近年来,商业银行纷纷推出信用卡、贷记卡,持卡者守信还贷,就能建立起个人信用。其二,借助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个人信用。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为银行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通过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咨询、评估及管理,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中心,为市民申办信用消费提供配套的个人信用报告。广大居民在进行冢庭借贷投资或消费时,应借助这样的中介服务,建立个人信用,取得向多家银行借贷的“通行证”。 (三)、家庭投资者要及时查明实际遇到风险的种类、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的风险,如存折丢失、密码被盗等造成的风险,应及时与银行联系挂失;如由于金融所形成的风险,应及时采取多方式、多手段进行摧收,直至诉诸法律,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造成的风险,应及时调整修改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如利率下调,就调整储蓄结构;如资本市场不景气,就调整股票、期货、基金、债券结构。 结论:家庭投资理财是一项家庭中的系统工程,需要用一生的时间和精力来周密规划、精心搭理;要科学合理地掌握理财原则,扩大投资渠道,运用各种理财工具,科学组合、分散风险,走出理财误区,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应。总之,家庭投资理财的健康发展,一方面需要加强家庭理财的科学规划,建立适合自身的理财方式,另一方面也需要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更好的理财产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优化使用家庭的投资资金,提高其投资的收益率,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动员家庭家庭持有的资金,从而实现家庭财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使家庭投资理财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家庭投资理财ABC 柯静 时代金融 2004年 第11期 2. 家庭投资理财之我见 董雪梅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03年 第2期 3. 家庭投资理财之道 薛韬 国际市场 2001年 第11期 4、家庭理财与保险投资 张勤朴 上海保险 1998年 第08期 5、庄乾志,刘光伟.家庭投资指南,石油工业出版社. 6.张小平.家庭投资理财应具备什么样的金融意识.投资与理财.2002,第05期 给你找了片,应该能应付的,快点选我啊

集美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政法 学院 法学 专业 2008 年 3月1 日设计(论文)题目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学生姓名 王兰花 学号 2004952023 指导教师 许翠霞一、毕业论文选题的目的及其意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一)选题的目的及意义可转债最早起源于美国,1843年美国纽约益利铁路公司首次向社会发行可转债筹集资本,开创了美国可转债的先河。从此,可转债在债券市场上越来越受投资者欢迎,它已经成为美国、欧盟、日本和东南亚等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重要的融资工具,并对这些国家债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债虽然在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从无到有一步步地发展,但相应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理论界对之相关的研究并不太多,尤其是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更不多见。可转换债在转换之前,债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公司的股东,无权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国《可转换债暂行办法》(虽然在去年已废止)规定:“可转换债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站在债券持有人角度考虑,作为投资者,其注重的并非固定的债券利息收益,而是公司股票的升值收益,而股票市价的涨跌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公司经营业绩的好坏就直接影响了投资者利益,因此债券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关心并不亚于股东,但这样投资者的处境就变得十分微妙,他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可经营管理的结果却与其利益息息相关。对债券持有人更为不利的是发行公司及其股东利用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之便,可通过各种行为侵犯债券投资者利益,增发、配股、分配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以及合并重组等等都是常见的手段,因此,对可转换债持有人的利益更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特别的保护。(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国外: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可转债已经成为世界资本市场融资的不可或缺的工具。纵观世界其他国家,为了保护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大都制定了详细的法律规范,对可转债持有人面临的种种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和对策,并建立了可转债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机制。比如,美国的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就能够较好地避免发行人的股东侵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1953年法国政府发布了《转换公司债令》,对于发行人在转换前的法律地位严加约束,并限制各种金融操作,加强反稀薄化措施,以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意大利民法典》、德国《股份公司法》则通过对转换权进行立法规制,加强发行人义务,防止债券持有人利益被侵犯。 国内:在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散见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公司法》中,主要从可转债的发行条件、转换权、担保制度等方面进行保护,但法律对相关的制度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不足以真正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二、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创新之处基本思路,主要内容和观点:基本思路:本文试从介绍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研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完善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希望此文能够真正起到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进行保护的作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我国市场的健康发展。引言(一)可转换公司债及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1、可转债的含义和特点2、可转债持有人的主要权利3、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意义(二)我国对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法律现状 1、我国可转债持有人的法律地位现状 2、中石化发行可转债对债券持有人的影响(三)国外对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相关制度介绍1、英美可转换公司债信托制度 2、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制度和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四)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法律保护的完善1、加强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转换权的保护2、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知情权的保护3、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债券持有人回售的权利4、完善可转换公司债持有人的会议制度5、引进可转换公司债的信托制度(五) 结论 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主要从我国在可转债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入手,结合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并借鉴其相关制度,试图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可转债持有人法律保护的路子。三、参考文献[专著、论文等纸质或网络文献不少于15(篇)部,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2(篇)部]1、时建中:《可转换公司债法论》[M]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赵旭东:《商法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3、张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年5月4、何宝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陈继超:《浅析可转换债券在公司激励机制中的运用》,[J],《企业家天地》, 2006年第5期6、张钢:《可转换公司债利益平衡机制分析》,[D],华东政法学院 2006年4月7、崔炳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J],《南开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第101页。8.秦远灏:《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法律保护》,[D] 吉林,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9.王金晖等:《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问题研究》,《唐山师范学院学报》[J]2004年7月。10.赵晓荣等:《筹资新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解析》,《交通财会》[D]2004年12期。11.李凤宁、马栋:《证券实时行情信息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1期。12.张竞芳:《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经济师》[J]2005年第6期。13. 李伯圣:《论公司治理中债权人治理权的前置》,《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N],2005年1月。14.Efrat Lev,Adv,THE INDENTURE TRUSTEE:DOES IT REALLY PROTECT BONDHOLDERS? .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M],2006年版16.徐娟:《论可转换公司债债权人利益保护》,[D],吉林大学 2007年4月17. 陈守红:《可转换债券投融资——理论与实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年10月第1版。18. 张丹:《论可转换公司债之债权人保护》,[D],西南政法学院出版社 2007年4月19. 欧阳启明:《可转换公司债各主体利益平衡法律制度设计》,[D] 中国政法大学 2004年5月,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Movement,35 (1982).四、完成论文的条件、方法及措施(一)完成论文的条件:1、图书馆具有大量的专业著作2、丰富的网络、期刊资源3、专业指导老师的指导(二)拟采用研究方法及措施:1、研究方法(1)法理分析(2)实证分析(3)应用研究(4)比较研究2、研究措施(1)查阅图书馆的专业性著作;(2)上中国期刊网,维普资讯,超星数字图馆查找相关内容的期刊及论文资料,并做记录;(3)查找相关专业性术语的解释;(4)上权威网站查询最新的发展趋势;(5)参考专家的最新的专业学术性论文;(6)上网查询近期的网络文献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并比较新旧法的变化。五、指导教师的意见及建议 论文选题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这是我国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制度至今缺乏相应完善法律规定的领域。而随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可转债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诉求便会越来越强烈。正是由于立法存在缺漏,先行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就选题而言,我同意开题。就目前的大纲,我觉得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可能涉及多个角度,如果面面俱到的话,可能导致整篇论文都在泛泛而谈,而每个问题都浅尝辄止,没有深入探讨。建议从中确定一个更具体的方面来写作。 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前4项由学生填写后交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否则不得开题;此表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评分的依据

1. 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困境成因及对策 2. 刍议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3.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和对策的问题探讨 4. 财务失败和财务预警问题的探讨 5. 从盈余管理角度谈识别企业真实利润 6. 企业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研究 7. 如何避免国有企业实施MBO时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研究 8. 探讨企业财务评价体系——基于杜邦分析法的研究与改 9. 中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与信号传递研究 10. 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分析 11. 对我国国有企业MBO财务问题的思考 12. 企业自创商誉确认的可行性分析 13. 如何利用现金流量信息进行财务分析 14.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财务影响分析 15. 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 16. 中小型企业价值评估流程和方法研究 17. 关于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探讨 18. 浅论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四因素模型的构建 19. 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与治理 20. 中国国有企业MBO定价问题研究 21.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探讨 22. 作业成本法在我国企业的应用研究 2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若干问题及对策 24.浅谈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5.家族企业财务管理及监督机制 26.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 27.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8.浅谈房地产开发中的成本控制 29.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0.加强投资管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重要前提 31.浅谈建行现金备付率--关于建行平阳支行现金备付率的实践报告 32.时间性差异的账务处理及其探讨 33.企业债务资本成本的计算方法及比较 34.借款费用处理的新旧对比以及对企业经营杠杆的影响

人身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判断著作权剽窃和抄袭的依据有以下几点:

一、字数的多少

“使用”相同或相似文字的字数多,并多处“使用”,或反复“使用”,相同或相似程度高。如果仅仅是几句话,或少数文字雷同,不构成抄袭。但是雷同字数的多少不是判断抄袭与否的主要依据。

二、“使用”文字在作品中的地位

即使有的作品“使用”他人作品雷同的文字不多,但是足以构成该作品的精髓或主线,也构成侵权。如“使用”他人创作的经典故事,该故事在该作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或贯穿全文,且故事的描述基本一致就构成抄袭。

三、是否是合理引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超过“合理使用”限度的“使用”行为当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就是抄袭。

判断是否合理使用,可参考目的性要件、比例性要件、形式要件和合法性要件等因素。

四、两者使用相同描述是否属于公共知识领域

根据著作权法基本原理,作品的构成元素、原生材料、事实等创作素材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一部作品的独创性正在于作者运用其独特的技巧、知识、判断等思维和表达能力对这些原始素材进行独特加工。

因此,创作新作品时,对他人既有作品中所表述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可以自由利用,但绝不能完全照搬他人对上述素材的描述方式。

当某一思想只有唯一的或为数极少的表达时,即表达与思想融合为一时,该表达才进入公共领域而为著作权法排除保护,如:科学公式、发明方案,设计方案,国家法律、时事新闻、历法、通用表格等。否则,对“共知知识”、“客观事实”的介绍同样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处罚规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一般是由:题目    论文摘要   关键词   目录   引言   正文

你的针对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问题的分析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根据学术堂的了解,对于论文的抄袭率要求,很多学校也是不一样的.有的比较宽松,在20%-30%左右,超过的需要导师签字;有的则要求论文的抄袭率控制在5%-10%以内.具体不同的学历或者不同的学校对论文检测抄袭率的要求都是不同的:本科论文抄袭率<30%可申请答辩;<15%可申请院优秀论文;<10%可申请校级优秀论文;>25%有一次不超过5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硕士研究生论文抄袭率<20%可直接申请答辩;<40%有一次不超过2天的修改机会,修改后检测不通过延期答辩;>40%直接延期半年.博士研究生论文抄袭率<10%可申请答辩;>20%直接延期半年至一年答辩.需要注意的是,学校采用的论文检测系统不同,得到的抄袭率结果也是有区别的.这是因为每个系统查找范围不同,也就是说他们的数据库收录的资源是有区别的,如果你采用的论文检测系统刚好收录了你参考的文献,那么你的抄袭率结果查出来自然就比没被收录的系统要高.然而资源库只是一方面,查出来的抄袭率结果高不一定就证明该论文检测系统更准确,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个算法的问题.你以为你改几句话,加几个字,句子重新排列组合下,系统就检测不出来了么?不管学校采用什么论文检测系统,都要进行论文自查.

债权转股权论文开题报告

债权转股权的合理性如下:一是缓解了企业的债务危机,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二是有可能避免银行的部分贷款风险,减少国有金融资产的流失。局限性如下:一是如果银行经营失败,银行的贷款风险并没有避免。二是有可能使企业形成赖帐心理。三是我国商业银行规定银行不许进行股权投资。【法律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本文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财务问题的研究,讨论中小企业破产兼并应采取的形式。探讨已濒临破产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如何进行价值评估及会计处理。最后通过对兼并后企业管理和整合工作的详细介绍,使兼并后企业通过兼并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经营和财务协同效应等。本文认为在破产兼并实践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会计上应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为递延支出核算,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鼓励优势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减少因破产而增加的社会压力。关键字:破产 兼并 整合1.中小企业的含义企业从事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取盈利,进行自主经营,实现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社会主义国民经济就是由一个个企业所组成的统一整体,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根据企业规模可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是指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即劳动力、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集中程度较低的企业。它的主要特点:(1)基本建设投资少,建设周期短,可满足国民经济的迫切需要;(2)技术要求较为简单,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创办企业的积极性;(3)生产上比较灵活机动,适应性强,能更好地为大企业协调配套服务;(4)就地加工并销售,有利于改善地区工业布局。总之,中小型企业虽然在技术上较为薄弱,一般在技术指标上不如同类大中型企业好,但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同大中型企业分工协作,长期并存。关于企业规模的划分问题,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标准。我国划分中小型企业的标志为:(1)用产品生产能力表示,如汽车制造商:年产0. 5~5万辆的为中型企业,0. 5万辆以下的为小型企业;(2)用装机容量或设备数量表示,如发电厂:装机容量在2. 5~25千瓦之间的为中型企业,小于2. 5千瓦的为小型企业:(3)用固定资产原值表示,如通用设备制造厂:在800~3000万元之间的为中型企业,在8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2.研究意义在我国,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计数据表明,在工业领域,1997年乡及乡以上企业的企业数和总产值中,中小企业分别占98. 7%和65%,在第三产业的发展中,中小企业也占有重要的地位。如在商品零售业中,中小企业占据了90%的就业份额。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企业创造着国民生产新增部分的大部分份额,提供着绝大部分的就业机会这一事实开始受到各方面关注。因此,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成为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本课题从如何让更多的濒临破产中小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继续生存,以及以何种形式继续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自己的优势而避开劣势这个角度来谈破产兼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个永恒的话题。破产兼并作为长期存在的事项,其财务问题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尽管破产兼并个案成功与失败的原因错综复杂,但是其财务方面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从事“中小企业破产兼并财务问题”这一课题的研究,至少具有以下意义:(1)在对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合乎实际判断的基础上,了解企业破产界限实务操作上的困境,力图从财务角度,为企业的破产界限提供依据。(2)研究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了解作为目标企业的中小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及财务缺陷,在对财务报告和财务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此类企业的估价方法、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建立兼并此类企业后进行整合工作的参考资料。3.研究现状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建立,企业的破产兼并活动越来越多,成了国民经济发展中经常发生的现象。为了规范这种经济行为,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法规。通过对破产兼并财务问题的研究与破产兼并有关的规范及实施情况的回顾,尽管我国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历史不长,但与破产兼并有关的理论研究,实务研究及规范都是紧扣破产兼并实践的,在借鉴西方破产兼并财务理论和实务并将其运用到我国破产兼并的理论与实务方面也取得很大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1)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对其提出的要求;(2)有关破产界限等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实务操作陷入困境:(3)有关破产兼并的会计规范体系不健全,使企业有些破产兼并方式的会计处理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4)由于种种原因,企业破产兼并后不重视兼并后的整合工作,进而无法发挥兼并效应,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二、企业破产兼并概述1.企业破产概述破产界限我国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界限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1)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①企业亏损必须是经营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其主要目的在于分清经营者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性质,从而分清经营责任。除此之外形成的亏损,无论多么严重,均不在破产之列,也不可能破产,如政策性亏损可以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 ②企业亏损必须是严重亏损。这里“严重”是一个定性概念,一是亏损额较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而不是略有亏损;二是连续亏损,且亏损额有逐年上升趋势,而不是一时性、偶然性的亏损。(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①资产界限。“不能清偿”这里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资不抵债,即资产总额小于债务总额,资产负债率10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来说已失去偿还债务的能力;二是资大于债,但偿债资产小于应偿债务,如速动比率在100以下。在这种情况下,若硬性偿还债务,将不得不动用长期资产,这样势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陷入更严重的“不能清偿”,从而导致企业坠入破产界限。②信用界限,指企业信用状况恶化,甚至难以筹措新债还旧债的境地。③时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必须是到期债务。④空间界限。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到期债务必须是所有到期债务,即任何己到期的债务均无力支付,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偿付。破产程序破产清算从狭义来看,仅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以后的清算;从广义来看,还包括破产申请、和解整顿两部分。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用的是广义的破产概念,为了保持与法律上的一致性,这里也采用广义的概念。其程序包括三个步骤:(1)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法第8条)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理由是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申请的主要理由,一是经营管理不善而严重亏损:二是财务状况形成恶性循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即债务人达到了破产界限(《破产法案第3条》)。提出申请后,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便进行受理与否的审查、监督。受理后,通知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2)和解整顿和解是通过“和平方式”(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非通告(宣告债务人破产偿债)解决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纠纷的一种债务结算办法。整顿是针对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在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人民法院认可的基础,对债务人的生产、技术、管理等诸方面所进行的调整、改进和改善,以达到扭亏增盈、恢复正常偿债能力的目的,由于破产申请的提出需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故此只有债权人所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申请,才可能产生和解整顿问题。(3)破产清算法院宣告破产,组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清算组就进行破产企业财产保管、清算、估价、变卖、分配、决定是否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等。编制财产分配方案,偿债等。2.企业兼并概述根据《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解释,企业兼并是指“两家或更多独立的公司、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从定义上看,兼并的特点是:(1)企业财产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同时有偿转让,企业资产实物形态随交易的确立而整体流动;(2)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资产,兼并企业接受产权、义务和责任,并保持企业原有名称而成为存续企业;(3)企业兼并是有偿的,通过有偿转让,使一方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4)从兼并企业看,兼并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获得协同价值,重组价值等:(5)兼并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联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我国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它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三、深圳市中小企业破产兼并中的财务问题1.破产界限的确定问题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也称破产原因。在立法方式上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达到破产标准的具体破产行为,凡实施者既认为达到破产界限。另一种是概括主义,即对破产界限作抽象的概括规定。我国在破产法律中使用的是概括主义。在概括主义规定中一般也有两种概念:既“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资不低债”又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负债数额超过实有资产;而“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来说如果企业不能清偿时,往往其财务状况己经是资不抵债。但企业资不低债并不能说企业己丧失偿还能力。因为“资不抵债”仅仅考察企业的资债比例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能否偿还债务仅以企业实有资产为限,而对债务则考虑其全部债务,无论是否到期。而“不能清偿”的重点在于企业的债务关系是否正常。企业由于资金展转困难而短期不能按时支付债务不属于“不能清偿”的范畴。正如前面概念所说的我国的破产界限使用的是“不能清偿”并且是符合破产概述“不能清偿”的特征。我国采用“不能清偿”作为破产界限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负债经营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虽然企业资不抵债,如果经营的好就不会出现不能清偿的情况,而且有可能逐渐改变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我国的破产界限规定还存在一些问题,使我国企业的破产实务陷入困境。虽然我国采用的是“不能清偿”破产界限,但在法律中又加入了一个限定条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因为经营严重亏损造成的不能清偿才算达到了破产界限。这一规定作为法律用语是很不科学的。首先,企业亏损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很难分清企业的亏损是由于经营管理还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且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就使政府可以直接干预企业应否破产的问题,只要政府承认企业的亏损是政策性的或是由于政府的指挥所造成的就可以使原本应该破产的企业因不符合破产界限而不能破产。第二,由于只有严重亏损的企业才能破产,这样就使在中国破产的企业往往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超过自有资产几倍甚至几十倍。事实上,债权人的利益已无法保证。而破产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债权人的利益己丧失待尽的情况下再实施破产已没有实际意义。第三,法律没有对“严重亏损”做出明确规定。究竟亏损到何种程度为严重亏损,在实践上只能是见仁见智,没有一定之规。2.破产兼并中存在的价值评估方法及会计处理问题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问题企业的兼并行为实质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它必须讲究经济效益。一项成功的企业兼并活动,可以产生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进入新的行业或新的市场产生多种协同效应,在企业兼并谈判中,双方谈判的焦点是目标企业兼并价格的确定,而企业兼并价格确定的基础是兼并前兼并双方对目标企业价值的认定。企业进行兼并的目的和动因是多种多样的。与兼并目的相适应,兼并企业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所不同,目前实务上常见的对目标企业价值评估途径有三条:收益途径、资产途径、市场途径。与之对应主要方法有四种。其具体的目标价值评估方法体系可概括为下图情形。破产兼并中的会计处理被兼并方会计处理被兼并方在旧准则中存在利润调节问题,即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先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处理并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佚杳明原因,办理手续后再进行核销和转账。在新准则己修改,不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该问题。尽管被兼并方会计处理较完善,但为破产兼并会计处理的完整性,故简要介绍。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资产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计入当期损益。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借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在此基础上,被兼并企业应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上报有关部门并为资产评估作准备。破产兼并过程中被兼并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按评估的结果调整账面价值。资产类如流动资产、长期资产以及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有关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原账面原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兼并方会计处理企业兼并作为一种市场化行为是一种产权有偿转让行为,这种产权转让以被兼并方的资产具有可买性为基础。但从我国企业兼并的实例看,存在着以下问题:①交易价格以评估价值为依据但并不完全等于评估价值。也就是说交易即可能等于评估价,也有可能高于或低于评估价;②我国目前存在着政府行为的兼并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这种兼并可能是有偿的,也可能是无偿的:③在政府行为或政府导向型的兼并中,当被兼并企业在评估调账后仍处于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这一点制度上未做规定,但它确实是破产兼并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与此相应,兼并方会计处理的焦点在于回答上述三个问题。(1)采取有偿方式兼并。有偿兼并中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同,则兼并所付出的代价恰好与所取得的净资产相同,会计处理较简单。如果成交价与评估价不一致,差额的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以选择。一是调整兼并方的所有者权益,即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兼并方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二是作为商誉入账,即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商誉,而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作为负商誉。第一种方法在西方合伙企业是一种惯例做法,其理由是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是对原股东的额外补偿,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差额是对持续经营方股东的补偿。合伙企业之所以采用此种做法,是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和非独立纳税主体这一特征所决定的,对我国企业的兼并并不适用。我国《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定》采用的是第二种方法,将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差额列入“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但该规定并未提到负商誉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兼并中因交易价格低于评估而出现的负商誉,应列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摊销转入各期收益。(2)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兼并不存在成交价的问题,更不存在成交价与评估价的差额问题,会计处理中按各项资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差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东”科日。(3)净资产为负数。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在我国目前并非个别现象,但在会计处理中都没有可供参考的准则和法则。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卜不存在商誉的问题,会计上不能将资不抵债的数额列作无形资产,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是作为递延支出或者抵减兼并方的资本公积。相比之下,前一种方法较好,因为作为递延支出从理论上讲必须以未来取得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接受资不抵债的企业通常不存在未来超额收益的基础,但从实践中看,确认递延支出并在一定期限内计入损益,实际上是用兼并企业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了以往被兼并方的亏损。无论是政府行为或政府导向型兼并,还是市场行为的兼并,这种处理方法有利于鼓励绩优企业兼并资不抵债的企业,减少因破产而增加的社会压力,而抵消资本公积则意味着完全由兼并方的股东承担这一差额。3.企业兼并后的财务整合资产整合资产整合是指以兼并企业为主体,对兼并双方(主要是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内部优化的重组活动。它是兼并后企业整合的核心。资产的整合兼并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分析各类资产的适用性和效率性,并考虑各类资产相互之间的配合关系,进行吸收整合或剥离出售。其中,吸收被兼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时应考虑以卜因素:①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即要使兼并后企业具有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完整的固定资产,它应能满足以主营业务为核心的采购、生产、销售、科研等环节的需要。①企业的战略发展规划,即整合后的固定资产应适应企业近期的生产经营计划和长远的发展战略规划。③效益,即在短期内能产生预期的兼并效益,减轻兼并后企业的财务压力。对固定资产的整合还可以采取剥离出售的方式。公司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业务发展的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兼并后企业剥离出售的资产主要是指长期无效益的、与总体发展战略不相适应的,以及难以被兼并后企业吸收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整合通过流动资产的整合应达到流动资产质量得以控制、流动资产质量得以提高、流动资产结构得以改善以及流动资产周转不断加快的目的。(1)流动资产的存量控制。兼并后企业流动资产总量加人后,能降低企业偿债风险,但可能会导致总资产收益率下降,因此企业要分析和核定与生产经营规模及与固定资产总量相匹配的流动资产存量,消除多余和不适用的流动资产,合理选择资产组合策略。依照流动资产与长期资产的不同比例关系,以及流动资产的存量及保险存量的大小,资产组合策略有保守型、正常型、冒险型三种,不同的资产组合策略会带来不同的偿债风险和资产收益率。兼并后企业在资产整合阶段,一切工作尚未完全走上正常轨道,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也较多。因此,此时企业宜采用保守型或正常型资产组合策略,而不适合采用冒险型策略。如果采用正常型的策略,在流动资产的存量构成中,除了为保证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最低流动资产数量外,还需要一部分流动资产的保险储备量,如果采用保守型的策略,还必须再额外增加一部分保险存量。因此,兼并后企业在对流动资产存量进行整合时,应根据当前选用的资产组合策略,通过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来科学确定流动资产存量标准,多余的存量可以出售、置换或投资。(2)提高流动资产质量。通过资产整合应有利于资产质量的提高。当前我国企业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这是事实。对破产兼并交易来说,经常是优势企业去兼并劣势企业,兼并后企业可能并入了被兼并企业的不良资产甚至劣质资产,如何处置这些资产,改善企业资产的质量结构,这在兼并后企业的资产整合必须加以解决。从流动资产来看,主要的不良资产多集中在应收账款和存货上,应收账款表现为账龄长,坏账可能性大,对此可采用让售变现,加大催收力度、债权转股权等方式进行处理,存货中陈旧、过时、变质的部分,应将其剔除出来,通过拍卖变现,将“死物”变成“活钱”,既改善了存货质量,又节省了存货仓储费和资金占用费,降低了存货资金占用量。以深圳市A公司为例,该公司因业务发展不顺利,为了不使得更多公司蒙受损失,该公司经过董事会全体同意达成破产共识,并成功被另一家公司B兼并,兼并后兼并公司B首先进行了资产整合。资产整合过程中共分为两步,分别是固定资产整合和流动资产整合。在固定资产兼并过程中,由于B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房地产业务以及电子行业,而A公司主要是做高科技通信行业,所以对于A公司目前的业务,B公司首先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涉足该行业,若涉足该行业则保留原有设备以及一部分成功的生产经营体系,对于一些不太成熟的经营管理方式,则由B公司给予一定的完善。最后B公司通过讨论决定涉足该行业,所以原有A公司一切设备给予保留。而A 公司原有职工则先给予评估,对于优秀的员工,B公司决定留下便于发展B公司新的业务,而对于其他职员则给予辞退。在流动资产存量估计上B公司也根据当前选用的资产组合策略,通过风险与收益的均衡,来科学确定流动资产存量标准,多余的存量可以出售、置换或投资。在提高流动资产质量上,B公司主要采取收回原有账款等方面,对于多余的货存量也给予了合理处理,给公司新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负债整合兼并后企业由于接管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为筹集兼并资金采用了借款和发行债券等负债形式,可能会使得兼并后企业的债务负担加重,财务状况恶化,资本结构严重不合理。对此,企业有必要进行兼并后的负债整合,以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负债率。所谓负债整合是将兼并后企业的负债通过偿债义务的转移和负债转为股权等调整工作的总称。通过负债整合,企业原有的应该在一定时期偿还的债务就变成企业的股权,或者转移到了其他的法人实体,企业对债务的偿还责任被免除。因此,负债整合从企业内部来看是一种资产与负债的转移,从企业外部来看是一种权益的变动,负债整合工作应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双赢”的目的,也就是说,即有利于增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程度,又能使兼并后企业债务人稳定健康发展,不至于被高额债务拖垮。负债整合主要采用“负债随资产”和“负债转股权”两种形式,在这两种不同的形式下有着具体的整合途径。(1)负债随资产。即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全部由兼并企业承担。承债式兼并中,按照“负债随资产”的原则,兼并企业在承担债务的同时,也控制了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所以整合过程必须按照“资产组合与负债结构应保持对称性和匹配”的要求进行,资产被剥离出售的变现款可用来支付近期计划应偿还的债务。负债整合力求与资产整合同步进行,以利于随时评估资产与负债的对称关系的合理性,并有效地控制资产经营风险和负债筹资风险。(2)负债转股权。它是指为了减轻兼并企业的债务负担,将被兼并企业的负债转化为股权的形式。如果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将会造成兼并企业未来偿债压力太大,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一部分债务转为股权,将债权人转移为企业的股东,从而使企业负债率降低,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在上例中提到的B公司在进行负债整合时,主要采取负债转股权方式,主要原因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其中对于债务比较大的企业,B公司转让了一定的股权,让其他公司成为了B公司的股东,这个既提高了B公司扩大了业务面同时也减轻了公司的负担,对于债务比较小的企业,B公司主要财务负债随资产的方式,自己承担。财务管理与制度的整合一些企业从成立开始时,就由于组织机构设置不当,管理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抑或形同虚设,执行不力等原因,使一个原本各方面条件都比较好的企业,走向衰退,导致控制权的易手。兼并企业兼并目标企业后,必须对兼并后企业的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和匹配,并通过输入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和财务管理机制,使兼并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走上高效、规范的轨道。兼并后财务管理工作的整合,关键是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这两个方面,整合时要站在企业财务战略目标的高度,从财务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一体化角度考虑,以避免局部调整与原体系的不协调。在上例中提到的B公司在财务管理和制度的整合上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1)任命新的领导人。在原A公司中发掘优秀的人才,对他们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然后让他们担任A公司的领导人。因为原公司人员对业务比较熟悉,同时也可能对以前公司存在的问题看得比较清楚,所以这种方式是可取同时也被证明是非常成功的。(2)调整原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B公司在原来的财务管理机制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首先找出原有破产原因,针对症结下药。然后再工作中找出存在问题,随时调整步伐。以上公司B公司对A公司的兼并是深圳市比较典型的破产兼并案例。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兼并都有一定借鉴意义。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第一是标题的拟定。课题在准备工作中已经确立了,所以开题报告的标题是不成问题的,把你研究的课题直接写上就行了。比如我曾指导过一组同学对伦教的文化诸如“伦教糕”、伦教木工机械、伦教文物等进行研究,拟定的标题就是“伦教文化研究”。第二就是内容的撰写。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所谓课题背景,主要指的是为什么要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所以有的课题干脆把这一部分称为“问题的提出”,意思就是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课题。比如我曾指导的一个课题“伦教文化研究”,背景说明部分里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伦教作为珠江三角洲一角,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她的文化发展怎么样,有哪些成就,对居民有什么影响,有哪些还要改进的。当然背景所叙述的内容还有很多,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自然背景。关键在于我们所确定的课题是什么。二、课题研究的内容。课题研究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比如我校黄姝老师的指导的课题“佛山新八景”,课题研究的内容就是:“以佛山新八景为重点,考察佛山历史文化沉淀的昨天、今天、明天,结合佛山经济发展的趋势,拟定开发具有新佛山、新八景、新气象的文化旅游的可行性报告及开发方案。”三、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课题研究的目的,应该叙述自己在这次研究中想要达到的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比如我校叶少珍老师指导的“重走长征路”研究课题,在其研究目标一栏中就是这样叙述的:1、通过再现长征历程,追忆红军战士的丰功伟绩,对长征概况、长征途中遇到了哪些艰难险阻、什么是长征精神,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感悟。2、通过小组同学间的分工合作、交流、展示、解说,培养合作参与精神和自我展示能力。3、通过本次活动,使同学的信息技术得到提高,进一步提高信息素养。四、课题研究的方法。在“课题研究的方法”这一部分,应该提出本课题组关于解决本课题问题的门路或者说程序等。一般来说,研究性学习的课题研究方法有:实地调查考察法(通过组织学生到所研究的处所实地调查,从而得出结论的方法)、问卷调查法(根据本课题的情况和自己要了解的内容设置一些问题,以问卷的形式向相关人员调查的方法)、人物采访法(直接向有关人员采访,以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方法)、文献法(通过查阅各类资料、图表等,分析、比较得出结论)等等。在课题研究中,应该根据自己课题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课题研究方法,不一定面面俱到,只要实用就行。五、课题研究的步骤。课题研究的步骤,当然就是说本课题准备通过哪几步程序来达到研究的目的。所以在这一部分里应该着重思考的问题就是自己的课题大概准备分几步来完成。一般来说课题研究的基本步骤不外乎是以下几个方面:准备阶段、查阅资料阶段、实地考察阶段、问卷调查阶段、采访阶段、资料的分析整理阶段、对本课题的总结与反思阶段等。六、课题参与人员及组织分工。这属于对本课题研究的管理范畴,但也不可忽视。因为管理不到位,学生不能明确自己的职责,有时就会偷懒或者互相推诿,有时就会做重复劳动。因此课题参与人员的组织分工是不可少的。最好是把所有的参与研究的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推选出小组长,由小组长负责本小组的任务分派和落实。然后根据本课题的情况,把相关的研究任务分割成几大部分,一个小组负责一个部分。最后由小组长组织人员汇总和整理。七、课题的经费估算。一个课题要开展,必然需要一些经费来启动,所以最后还应该大概地估算一下本课题所需要 的资金是多少,比如搜集资料需要多少钱,实地调查的外出经费,问卷调查的印刷和分发的费用,课题组所要占用的场地费,有些课题还需要购买一些相关的材料,结题报告等资料的印刷费等等。所谓“大军未动,粮草先行”,没有足够的资金作后盾,课题研究势必举步维艰,捉襟见肘,甚至于半途而废。因此,课题的经费也必须在开题之初就估算好,未雨绸缪,才能真正把本课题的研究做到最好。

1、资本结构是指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的比例关系。利润分配企业应处理好积累(用于再投资)和分红(用于投资者收益)的矛盾。 资本结构相关书籍2、所谓资本结构,狭义地说,是指企业长期负债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广义上则指企业各种要素的组合结构.资本结构是企业融资的结果,它决定了企业的产权归属,也规定了不同投资主体的权益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3、就一般意义而言,资本结构是指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的比例关系,它反映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金融关系,即以资本和信用为纽带,通过投资与借贷构成的股东、债券人和经营者之间相互制约的利益关系。 4、资本结构是指公司短期及长期负债与股东权益的比例.从某种意义上说,资本结构也就是财产所有权的结构安排.而财产所有权往往最终与收益权对应,所以资本结构又牵系着产权安排,或者说资本结构决定了产权安排结构。 5、资本结构是指公司的负债与权益的比例关系通常用负债的比例或负债对总资产的比例关系表示.西方财务学家对资本结构进行了许多理论与经验研究但直到现在仍然存在许多分歧。 6、资本结构在这里就是指企业的负债情况.资本结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负债率不应超过50%长期负债与短期负债比例应适当。 7、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研究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资本结构与企业融资成本公司价值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关系。 资本结构8、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全部资金来源中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将影响到企业资本控制的完善,决定着国有企业的前途,连接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败。 9、关于融资结构(也称为资本结构)问题的研究,始于MM定理,其核心思想是:在一定的假设条件下,企业价值与其所采用的融资方式即资本结构无关.然而由于MM定理的假设条件与现实相差太远,使得其结论无法解释现实中企业资本结构的选择行为。 --

代位权研究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is the debt preserves system's important component, it from belongs to the creditor's rights, realized for the creditor creditor's rights has provided the safeguard. But because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has many flaws, waits for further consummating. This article according to overseas unifies our country about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legislation style merit to be related the flaw which in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revealed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how to consummate to it has made the relatively detailed indication. May divide into following several parts specifically. the first part for main explanation, although my present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to has safeguarded the creditor creditor's rights to realize the positive role, but manifests the flaw which does not adapt with the social practice, the union correlation data proposed the present paper research mentality, the method and the significance. the second part starts to unify other countries to unify our country about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legislation stipulation present about the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related legislation to point out in our country creditor generation of position power system ex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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