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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婚生子女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19:25:58

关于非婚生子女毕业论文

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 [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 [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其实说好写也挺容易的,因为这是制度的空白点,说难写呢,主要是资料可能不那么好找。还有也看你的知识储备和搜集资料的能力。

我们说哪个好写有什么用呢?最主要是你觉得哪个最好写,有题材!!!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毕业论文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

一、非婚生子受法律保护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说,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应女享受的法律保护有:1、姓名权。非婚生子女可以依法享有自己的姓名权,至于具体和父亲还是母亲姓,应当就具体情况来分析。2、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被父母保护的权利。3、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对其抚养和教育。父母对孩子,应该履行应尽的抚养义务,对于未成年没办法自主生存的子女来说,是有要求其父母支付抚养费等相关权利的。4、非婚生子女享有依法继承其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是和婚生子女一样具备相应权利的。同样的,非婚生子女也应该相应承担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父母年老后无生存能力时,依法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注:这里的同等包括:身份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继承权、平等的享有获取抚养费的权利等等。二、没有结婚证可以给孩子上户口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子和婚生子女一样,与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是直系血亲。非婚生子女也是社会的成员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一视同仁,加以保护。三、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同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应由父母双方共同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1、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协商一致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须经双方协商。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一份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以确保权利。协议内容主要应该包括以下三点要求:(1)双方所生子女--由谁抚养。(2)抚养费另一方应每月支付抚养一方--钱(支付方式),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3)作为子女父母一方,另一方仍有权探望子女。但可规定次数及时间。然后双方签名及签订时间。2、双方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一般如何判决抚养权归属(1)哺乳期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优于母方,且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2)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对于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考虑到其尚处于哺乳期或者更需要母亲的照顾,所以两周岁以下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归属于母亲。但如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也可以判决孩子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却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④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3)两周岁以上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取得抚养权的,则法院会严格地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下列情节可以作为法院优先考虑的因素: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未婚生子抚养权归谁,怎么确定子女的抚养权?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4)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非婚生子女,应当考虑其本人的意见。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解答,如您还有其他需要,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非婚生子女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姓名权、继承权等。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论文

非婚生子是对爱情、婚姻、孩子、到底、法律甚、社会底线的亵渎,是人性的倒退。在普通人的世界里,它就是意味着某些没有责任心的人可以华明正大地找小三小四小五……也意味着他们乱来以后生出来的孩子,可以享受跟婚生孩子一样的权利。但是如果孩子父亲出现重大问题后,婚生子会受牵连,非婚生子却可以躲过一劫。这对选择步入婚姻的女性和其生的孩子来说,是多么残忍的法律依据。如果乱来都有靠山,谁还敢结婚生子?另外,就算这条政策能够帮助社会“凑人数”。但凑出来的人,不用养和教吗?私生活乱七八糟的父母生出来的孩子,他们能教养好孩子吗?大概率不能!如果不能,这些孩子的未来会不会让人担忧?有一群令人担忧的孩子,我们的发展怎么办?这都是问题。可是有些人假装看不到。当然,这条政策也不是一点好处也没有的。至少,对于那些不愿意走入婚姻,但想要自己孩子的独立女性来说是友好的。但毕竟这些人是少数。而这些少数的人,为什么不选择婚姻,而只要孩子?她们不渴望爱情吗?不想要一段美满的婚姻吗?其实不是她们不渴望爱情,是她们看过了太多失败的婚姻中的一地鸡毛:丧偶式育儿;剪不断理还乱的婆媳关系;全职妈妈的卑微;职场妈妈的劳累;教育孩子的鸡飞狗跳;与小三小四的斗智斗勇……这些可怕的事实,严重降低了生活质量。于是,某些女性为了更高的生活质量,抛弃了降低生活质量的婚姻。她们拼命变厉害,让自己雌雄同体,努力让自己有能力给予自己和孩子幸福。可是,这种现象的出现是进步吗?或许吧!但比起进步,大家更应该反省,并做出改变吧?其实,到目前为止,能完全去父留子的女人并不多。除了经济实力和时间精力不够以外,有很多人还是很愿意谈恋爱,并结婚生子的。只是,很多人没对象可谈,没婚可结。为什么没对象可谈,没婚可结?1.男女比例严重失调,怎么找对象?有数据显示。男人比女人多3000多万。这3000多万,是重男轻女攒起来的。最终导致男的多,女的少。结果大家都有了传宗接代的儿子,却没有女儿可娶,那想有孙子、重孙子、重重孙子,大概只能靠高科技了。2.整天工作,没时间谈恋爱朝九晚五大概是某些单位的福利,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无条件随时加班才是常态。大很多人每天扑在工作上,忙的时候连喝口水的时间都没有,哪有时间认识异性,更没时间谈谈情说说爱了。而且大家都是缩在一个封闭的、狭小的空间里,交际圈子有限。另外,在有限的圈子里,打几局除了工作以外,很少沟通和交流,彼此之间还不如跟电脑或者机器熟悉。那谈情说爱的几率又大大降低了。3.工资低、消费过高,没实力养家就是这么拼命熬时间工作了,很多人的工资低的只能解决温饱。大家去看看高不可攀的物价,再瞧一瞧卡里恨不得负数的余额,只能对着天空喊一声:“我哪辈子能娶上媳妇啊!”就算在家里人的帮助下娶上了媳妇,那后面还要更多钱要花呢。想想这些压力,再看看工资余额,很多年轻人表示扛不住了。说到这里,很多有本事的专家可能会跳出来说,你赚不到钱是你没本事,不要瞎抱怨。专家说得对,但也不对。毕竟,能高高坐在金字塔顶端的人就那么几个,大部分人都在底下。底下的这部分人,就是普通的打工族。他们的能力有限、选择有限、资源有限,就只能这样生活的。这样生活的后果,就是出卖自己的时间,去赚取廉价的购买力。时间和购买力不足,很多人就只能被迫单身。所以,有能力的人赶紧抓住重点、解决根源,帮助普通人改变困境吧,而不是想一出是一出,处处挤压普通人那微不足道的利益。

非婚生子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论文模板

法律分析:对于非婚生子女,如是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模板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模板,在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指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孩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生子。下面一起来看看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模板吧。

甲方:xxx,性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 住址:*********

乙方:xxx,性别:女 民族:汉族 身份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xx(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督权归乙方。

(二)甲乙双方自愿选择以下方式支付子女xx的抚养费、生活费、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甲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元,支付截止日期为非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三)甲乙双方同意:

对子女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子女享有探望权,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可剥夺甲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也不得剥夺孩子对甲方的探望权。

(五)甲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乙方以及子女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也无须承担子女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费用。若乙方违约,则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子女的抚养权。

(六)在乙方承担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期间,对孩子的抚养及教育等方面有不良影响或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甲方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乙方必须返还甲方所支付的对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费用。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如何归属呢

根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原则一致。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要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综合考虑哪一方对抚养孩子更加有利,包括平时与孩子的相处情况、经济情况、教育背景、孩子的年龄等等。

对于哺乳期内的孩子原则上判给母亲,除非有证据证明母亲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比如患有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患有严重传染病、虐待孩子等情况,而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则会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另外法院也会考虑长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甲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乙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女儿**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

一、双方一致同意某某(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甲方某某某,

二、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万元).

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女儿**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对女儿**享有探望权.

五、乙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甲方以及女儿**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看着.也无须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甲方违约,则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女儿**的抚养权.想知道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非婚生子女抚养相关规定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及支付方式: 男或女方则每年支付抚养费 元,男或女方应于每年的几月几日前将女儿/儿子的抚养费汇至男或女方指定的银行帐号。

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书范本甲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乙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甲方与乙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所生女儿**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此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双方一致同意某某(非婚生)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甲方某某某,二、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叁拾万元(30万元)。三、甲、乙双方同意:对女儿**在未成年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四、乙方**对女儿**享有探望权。五、乙方付清约定费用后跟甲方以及女儿**的抚养、教育、上报户口等再无任何关系,看着子女抚养权。也无须承担女儿**的任何费用,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任何费用。若甲方违约,则甲方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终止对女儿**的抚养权。想知道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自留存一份。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年月日年月日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协议中的抚养费问题。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同居毕业论文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日益革新,尤其是比较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大学生,他们更容易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在人生观,价值观和伦理观逐步形成的大学阶段。大学生中非婚同居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已经普遍的在大学生中存在,本文首先对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现象做了分类,并对出现存的法律问题给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关键词:大学生;非婚同居;责任承担;法律规制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及类型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 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共同居住。 (二)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 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会因为双方生活习性不同,开始出现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就很容易分手。 2.试婚同居,这种同居与恋爱同居不同,他们同居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们在同居前是有充分的考虑,同居并不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有结婚的承若,只是由于房屋、工作问题现在不能结婚而只能先同居。 3.间断型同居,大学生很多都是异地恋,他们不在同一所大学甚至不在同一座城市,这就为同居创造了条件,他们会在假期或者逃课去对方的城市约会,来证明自己的爱情、加深彼此的感情。这种同居关系同样不稳定。 4.陪伴型同居,现在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被送出国外留学,由于离家的孤独感、外国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大多数的学生会找个同伴同居,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但这种同居关系一般会在毕业回国时结束,两人也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5. 大学生与已工作人的同居,这种同居不同于两个大学生之间的同居,大学生一方没有工作收入经济不独立,又没有工作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会导致两人地位不平等,这种同居更不具有稳定性。 二、对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的法律探讨 (一) 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合法性及客观存在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无禁止。私法有一项重要原则,凡法无规定的即合法,现行的婚姻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非婚同居并无禁止规定。在2005年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取消了不能结婚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在现行的法律中并无对大学生同居的禁止,因此在注重个人权利,注重个人隐私的大学生就有选择非婚同居的自由和权利。同居作为男女两性之间一种生活方式,也日益被在大学生所接受。在校大学生基本上都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现行法律法规在大学生非婚同居问题上的滞后性与不足 1.目前为止,尚未有法律法规对非婚同居这一法律关系的作出调整,导致非婚同居的权利义务没有保障,即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女方在同居期间由于怀孕、堕胎、生孩子等造成身体损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就得不到补偿。而这种情况在大学生与已经工作的人同居关系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在校大学生的弱势地位会受到精神等方面的损害。 2.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同居关系解除时,过错方或者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对无过错方不进行帮助和补偿,就可能损害同居另一方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法律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不能解决因解除同居关系而面临的问题,相应的民事权利也就无从保障。 3.对于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后果及责任承担,并没有明文法律规定,大学生作为年轻人中受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他们大多数都是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但另一方面他们还没有参加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大多都是靠父母资助。虽然有奖学金制度和助学金政策或者自己勤工俭学,他们的经济实力依然比较弱,对于同居的生活成本以及同居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予以承担。但是,根据《民通意见》161条,“侵权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抚养人垫付。”言下之意,大学生非婚同居后造成的后果比如说怀孕、堕胎、生孩子、抚养孩子等问题原则上应当由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家长是应该免责的,可现实中,这些责任最后多是大学生的父母甚至学校承担。 三、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婚姻法虽未对同居问题予以法律规定,这也并不意味着大学生同居问题就没有规范可调整,是可以不受干涉的。大学生作为一个受教育群体,必然要受到教育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同居行为也应受到教育法律法规规的调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对于学校与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高校享自主管理的权利,高校对在大学生违法违规情况予以纪律处分的权利。 1、从大学生义务履行的角度。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校生应当“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从大学生应履行的义务的角度来看,各类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在校大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文明交友。高校学生行为守则警示我们大学生,同居是一种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2、从维护高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角度,学生应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这可以说是间接规制。我国《教育法》赋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高等教育法》也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和各项教育教学及管理制度。由此看来,我国有关教育法律赋予了高校一定的权力,学校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考勤制度、住宿管理制度等限制大学生在外同居,从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因此,对大学生同居的限制并不是无法可依,《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是法律的一种具体化。当然,教育部的规章和学校的校规校纪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及上位法的规定,并在程序上注意保护学生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对大学生同居的处理既要维护学校的管理秩序,实现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也要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利,以保证高校正常的进行教学和管理活动,为社会培养出品学兼优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许晓芬 浅析我国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特点[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2]李佳斌 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生同居现象[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报 [3]田建强、刘建军 大学生非婚同居的法律救济[J]哈尔滨学院学报 [4]杜文勇 大学生同居行为的法律思考[J]河套大学学报

1.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2.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

婚姻法修改的指导思想非常明确,所讨论的重点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高度概括、总结从法律的功能作用来看,这种调整和重视规范无疑是准确适时的,但是,就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言,一部法律经过修改之后必须保证它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与其所调整的范围恰当衔接从这个意义上讲,转变立法观念,使一些约定俗成的伦理关系上升为法律,并以发展的眼光预测未来尤其重要,这是保证这部法律具有前瞻性的重要条件就此,笔者对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一、应对故意生非婚生子女给予一定的惩罚。《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是现今社会中大量出现非婚生子女原因之所在。因为“婚外恋”、“通奸”、“重婚”以及“非法同居”等,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故亦得不到法律之保护。所以当事人双方或者第三人为追求利益甘愿生下子女。但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即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还产生了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以及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抚养等一系列社会及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在相应的的《解释》中对故意生下非婚生子女者给予一定的惩罚,但应视具体情况而言,分为:第一,如未经男方同意或者在男方不知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时,女方私自生下子女的,应对女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二,如男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女方有生下子女的意愿或者行为的,而未加以阻拦的,应对男女双方均给予一定的惩罚;第三,男方在违背女方的意愿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男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第四,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违背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女方生下子女的应对第三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应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作出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应该仅仅在离婚时才可得到补偿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自己的个人财产,要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且在损害赔偿时,不仅包括医院费、误工费等,还应该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第四十六条提及的几种事实对当事人感情的伤害尤为严重,均为导致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由所在。三、《婚姻法》所保护的男女不应有差别定位。从《婚姻法》修改草案和讨论的情况,乃至新《婚姻法》的出台来看,对妇女的直接或者间接保护都源于男女的差别定位,也就是说将女性定位于弱者。这种意图值得深思。目前我国保护妇女的专门性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也针对女性不同的生理条件进行了差别性规定,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赋予了妇女在接受教育、就业等政治、经济领域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可以说,我国对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过分强调女性利益是有失公平的,这不仅违背了这部法律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同时,也不利于鼓励女性自强、自立。因为,传统的中国妇女,包括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深受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男尊女卑的观念较重,一旦结婚,即把生活的重心转移到了家庭,精神上更依附于男性,这种依附的后果是削弱了女性在社会上的竞争力,此时,男性则在社会这一广阔天地里大有作为,双方巨大的反差,很可能使男性对女性从尊重、钦佩到爱恋的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婚姻的不稳定。审判实践中出突出地反映了这些问题。一是许多婚姻案件中的女性,既使男方没有感情,也拖着不肯离婚,不愿失去名分和依靠;二是被婚姻抛弃的女性,往往是社会地位、个人才智和能力与男方差距较大,而产生这些差距的原因,与妇女过强的女性角色意识妨碍了其成长有很大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是要否认女性注定要更多地投入家庭这一事实,关键是,法律在了解女性弱点的情况下不要接受认可这种弱点,如果这样做了,就意味着纵容这种软弱和依附,从而会使她们更没有自强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法律不再充当救世主,她们自强自立的精神反而会更强烈,这样,来自外界的伤害则显得无足轻重了。由此可见,将婚姻立法定位于男女平等远远比强调保护女性更重要。四、对婚内强奸单独实施惩罚。“婚内强奸”一直是一个很敏感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强奸罪主体的规定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方式,即未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也未明确将丈夫排除在外。这种模糊的立法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小的障碍,也给法学家解释法律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目前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婚内无奸说”,其最主要理由就是“同居义务说”,认为自愿结婚本身就是对同居义务所作的肯定性承诺,并且这种承诺只要作出一次性概括就已足够,将在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有效。但是,这种观点却存在着致命缺陷-因为同居权利和义务不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积极的性行为无法用法律来调整,爱情才是维系正当同居的唯一有效保证手段,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只是“同居请求权”。故笔者认为应增加对婚内强奸的规制,从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五、建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西方国家立法早已有之,称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殊情况出现而依照法律规定或诉讼程序确定财产分割的制度,旨在保护夫妻一方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当然的非常夫妻财产和裁判上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继承法》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时的财产分割,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度,需要加以完善,使之与其他财产制相配套,组成完整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者认为,我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确立:第一,在夫妻一方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处罚时,所及的财产只能是其个人财产;如果以共同财产承担,势必损害夫妻另一方的权利,这时就有必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当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难以行使对财产的共有权、共有权由另一方形式,难免会发生损害一方权利的情况。如将其有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任意挥霍浪费共同财产等,这时有必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明确界定属于被宣告方的财产由另一方代管,这就使其不为被宣告方的利益不能处分被宣告方的财产,从而加强对夫妻一方财产的保护。第三,夫妻一方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有时难免会承担民事责任。为避免夫妻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借口没有个人财产逃避责任,使第三人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就需要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第四,夫妻一方履行法定义务而另一方加以阻挠,或借口没有个人财产而不予履行,第三人权利就得不到保护。为此,也要分割共同财产,使第三人权利得以实现。

坏处:

1.现在对同居这事很敏感,同居会有心理压力;

2.多少会影响学习。

对于女方来说,还有:

1.有怀孕风险(你要知道堕胎是很伤身体的,而且对心理也有很大影响);

2.现在社会还是对贞操看得很重。如果之后分了的话,女方就难找到好男人了;

3.女方在发生性关系后被“背叛”的话,心里会受到很大伤害。

好处:

1.可以满足性需求,调整心态。适度的话能促进学习;

2.能够增进感情;

3.有些人有婚姻恐惧症,同居可以充当磨合期,使人意识到婚姻没那么可怕。

(一)大学生非婚同居的定义

关于非婚同居的定义,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界定,笔者认为,非婚同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婚同居包括违反法定结婚条件的非法同居,狭义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持续、稳定地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共同居住。

(二)大学生非婚同居的类型

1.恋爱同居,大学生情侣恋爱后感情不断加深,两人出于对感情需求追求一时的高兴或者是受到周围同学朋友的影响选择同居,他们多关注的是现在的问题,而不是以后能否结婚的问题,这种同居关系很不稳定,会因为双方生活习性不同,开始出现争吵,导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就很容易分手。

2.试婚同居,这种同居与恋爱同居不同,他们同居的目的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们在同居前是有充分的考虑,同居并不是一时冲动,彼此之间有结婚的承若,只是由于房屋、工作问题现在不能结婚而只能先同居。

3.间断型同居,大学生很多都是异地恋,他们不在同一所大学甚至不在同一座城市,这就为同居创造了条件,他们会在假期或者逃课去对方的城市约会,来证明自己的爱情、加深彼此的感情。这种同居关系同样不稳定。

4.陪伴型同居,现在很多学生在大学期间被送出国外留学,由于离家的孤独感、外国生活习惯的不适应,大多数的学生会找个同伴同居,彼此之间相互照顾,相互帮助,但这种同居关系一般会在毕业回国时结束,两人也并不以结婚为目的。

5. 大学生与已工作人的同居,这种同居不同于两个大学生之间的同居,大学生一方没有工作收入经济不独立,又没有工作保障,处于弱势一方,会导致两人地位不平等,这种同居更不具有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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