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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最恩爱夫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4 06:36:15

与最恩爱夫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千百年来,被无数文人墨客视为完美神仙眷侣的李清照和赵明诚,他们的爱情童话却是这样的:

大概每个人年轻的时候都憧憬过,完美的爱情是什么样子:长相厮守、不离不弃;白头偕老、忠贞不二;他是个大英雄,就算没机会拯救世界,也一定能在危难关头保护爱人;她是个可人儿,就算世界天塌地陷,也巧笑倩兮,给爱人无边的崇拜与温柔……

然而,千百年来,被无数文人墨客视为完美神仙眷侣的李清照和赵明诚,他们的爱情童话却是这样的:

他们聚少离多,危难关头各自飞;他们没有携手走到最后,也不是彼此生命的唯一,赵明诚纳过妾,李清照再嫁过人;他不是大英雄,获得了拯救世界的机会,却临阵逃跑;她更不崇拜他,本来能力就比他强,还写诗鄙视他……

但这样的他们,却成为现实中最令人羡慕的完美爱情,只因为他们成全了彼此内心最深处对人生终极追求的渴望,这种“成全”,除了对方,天下间没有第二个人可以替代。

聚少离多,患难不见真情

李清照和赵明诚的爱情有个完美的开头:

苏门后四学士之一、当时的文坛大咖、大宋文化部司长李格非,他的女儿李清照,还未出阁,就以一首《如梦令》名满京城(即《李清照是个好导演,叫你演来一生的幸福》开篇解析的那首小令)。

大宋组织部副部长,后来官居宰相的赵挺之,他的儿子赵明诚,还在大学里念考古鉴定专业,已显出一派金石大家的风范,成为才华享誉京城的翩翩佳公子。

一对千年不遇的才子佳人,不仅相遇,而且相爱了,不仅相爱,还有一对高官父亲为小两口的幸福背书,免去了柴米油盐对爱情的消磨。

这一年,李清照才刚十八,赵明诚二十出头还没毕业,两人手拉着手在京城登记结婚了。新婚燕尔的生活甜如蜜,有着共同爱好的李清照和赵明诚,一有空就去大相国寺古董一条街淘宝,然后回家“相对展玩咀嚼”。

但这种甜蜜和谐的生活,随着第二年蔡京独揽大权,戛然而止。宋徽宗启用蔡京,清洗他厌恶得司马光旧党,李格非身为旧党大V苏轼的门生,自然要被划归这一阵营,丢了饭碗潜回原籍。而赵明诚的爹地,赵挺之则属于改革派,官运亨通连升三级。

李清照本着夫妻一家亲的想法,向赵明诚的爸爸求助,请求公公替父亲脱罪。谁知道,等来的不仅不是父亲的赦免,反而是赵家的“划清界限”。借着朝廷“宗室不得与元祐党人(即旧党)子孙为婚姻”的新政策,虽然不是宗室,赵家还是把李清照赶出了京城。

昔日恩情皆是梦,患难更难见真情,回到老家的李清照只能感叹:“炙手可热心可寒。”

赌书泼茶,十年神仙眷侣

政治风云变幻,李清照婚后第六年,蔡京罢相,元祐党人全部平反,李清照立即回京与赵明诚团聚。然而,世事翻覆莫测,第二年蔡京复相,这几年来与蔡京争权的赵挺之病逝,整个赵家被集体扔进了监狱。

虽然后来赵明诚做了几个月的牢,因为实在没什么罪状,被放了出来。但不论是官场还是京城,都再无他的容身之地了。

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尽管失去了往昔的奢华生活,但离开京城,在青州乡居的十年,是李清照和赵明诚一生中最安宁、美满的日子:把买肉买衣服的钱省下来,继续搜罗古董,搜罗回来,两人废寝忘食的品评、记录、勘校,乐此不疲。

李清照给过这种日子的自己取了个笔名,易安居士,开始了与赵明诚相互扶持的文学创作生涯:赵明诚创作他的毕生心血《金石录》,每到考据拿捏不定的时候,李清照总能用堪比超级计算机的大脑,准确的告诉他某句话出自某个文献在某书第几页第几行……

这十年,对两个人的一生都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李氏电脑,恐怕赵明诚难以实现他的学术追求。没有这十年的幸福生活,李清照也无法写出之后那么动人的诗词。

宦海沉浮,赵明诚不是大英雄

十年很快就过去了,官场上又是几度风雨。宋朝政治路线的转变,使得赵明诚被重新启用,他和李清照又开始了聚少离多的生活。

结婚近二十年没有子女的赵明诚,一离开李清照的视线,立马纳了几个小妾。那个年代,官老爷三妻四妾再平常不过,虽然李清照也因此不开心,但并没有改变两人的灵魂伴侣关系。

李清照时而在青州乡下整理文物,时而陪伴异地做官的赵明诚吟诗作赋,鉴赏古董。然而大宋江山每况愈下,靖康之耻后,兵祸四起,人尚难自保,何况是文物。

青州兵变,李清照在慌乱中,只能把填满了十大间屋子的文物,筛了又筛,只捡珍稀轻便的,装了15车,南下投奔在南京当市长的赵明诚。其余多年心血,只能焚于战火。

几经辗转,到了南京,本以为可以放心了,没想到自己的丈夫赵明诚一遇到城下兵乱,就弃城逃跑了,而且是撇下和他结发二十八年的李清照自己偷偷跑的!

只求苟安的朝廷靠不住也就算了,没想到相守了大半辈子的丈夫也靠不住,李清照拖着文物愤懑的写下了这首脍炙人口的诗:

绝句

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

至今思项羽,不肯过江东!

我想,赵明诚当时是没有脸读这首诗的。他不是李清照心中的大英雄。

但,李清照并不是因为赵明诚是英雄才爱他,也不会因为赵明诚当了狗熊就不爱他。

越完美的爱情,越需要接受对方的不完美。

即便在今天,不能生孩子,也是一件很难接受的事,更何况是在那个无后为大的礼教宋朝,但赵明诚接受了,就像李清照接受他的懦弱那样。

从南京出逃没几个月,赵明诚就病入膏肓。弥留之际,他把毕生的心血,所有的文物和著作,嘱托给李清照,因为他知道,世上只有这一人能读懂他的灵魂,世上也只有这一个人会用生命去完成他最后的嘱托。

临终托付,李清照却是司马迁

赵明诚没有料到的是,李清照为坚守住这个承诺所付出的,并不只有全身的力气和一生的才华,更背负了平常读书人、平常女子所不敢背负的东西——当世的唾弃和后世的骂名。

古时候的女子独立生存本就困难,何况是在风雨飘摇的动荡年代。而赵明诚托付给她的那批文物,更是给她的生活雪上加霜——连宋徽宗赵佶都求之不得的东西,一个弱女子如何保得住?

觊觎宝物的人太多,文物屡屡被盗,每次都像在挖李清照的心头肉。终于,在她豁出命保护的几箱书画墨砚也被偷走之后,李清照痛不欲生,一病不起。

在生与死的边缘,一个投机的男人,张汝舟出现了。他不仅每日无微不至的照顾李清照,煎茶喂药,更山盟海誓地要保护李清照再不受漂泊之苦。

生,还是死?李清照面临的是和司马迁同样的问题:

生,司马迁就再也不是一个完整的男人,李清照就再也无法拥有一个完美的爱情;死,司马迁就无法完成父亲的嘱托,李清照就无法兑现对赵明诚的承诺。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承诺,重于泰山。

李清照和张汝舟再婚了。然而,不到三个月,李清照就发现,张汝舟只是想要赵明诚的文物。为了和张汝舟离婚,李清照做出了一个比生死抉择更艰难的决定:告发张汝舟科举作弊,让他坐牢,自己才能借机离婚。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这个学说在李清照时期并没有出现,所以女人再婚,其实并不会受太多指责,顶多是过不去自己心里那关。

而告发丈夫就不同了,在宋朝,是“十恶不赦”的大罪,跟谋逆造反一样,即便是天下大赦,也不能免罪。当时的刑法规定,就算是妻子所告最后坐实,也得坐三年大牢。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的社会道德观下,这种行为不但会遭到当世所有人的唾弃,更会为后世留下骂名。

李清照再次选择了坚守对赵明诚的承诺。

她揭发张汝舟科举履历作弊,张汝舟因此获罪,李清照成功的离了婚,也进了牢房。好在有当官的兄弟帮她周旋,不久就放了出来。

重见天日的李清照此后一心写作,完成了为赵明诚而作的《金石录后序》,孑然一身的她,在只剩下与赵明诚点滴回忆的晚年,留下了千古绝唱:

声声慢

李清照

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乍暖还寒时候,最难将息。三杯两盏淡酒,怎敌他、晚来风急!雁过也,正伤心,却是旧时相识。

满地黄花堆积,憔悴损,如今有谁堪摘?守著窗儿,独自怎生得黑!梧桐更兼细雨,到黄昏、点点滴滴。这次第,怎一个愁字了得!

没有与赵明诚的爱情,李清照或许写不出那么些绝妙好辞;没有和李清照相遇,赵明诚成为金石大家的路,也会坎坷许多。最好的爱情,是他(她)让我成为自己心中最理想的样子。

有多少小伙伴,当年为了和心仪的她考上同一所重点大学,发奋苦读?

有多少小伙伴,曾经为了给命中注定的她送上求婚戒指,努力工作?

有多少小伙伴,为她克服了与生俱来的腼腆?

有多少小伙伴,为她战胜了内心深处的懦弱?

男孩因为她,成长为能扛起一片天的男人。女孩因为他,成长为能独当一面的女人。

我们没有李清照的才华,也没有赵明诚的背景,但我们同样可以拥有相互成全的完美爱情:

我爱你,不光因为你的样子,还因为,和你在一起时,我的样子。

我爱你,不光因为你为我而做的事,还因为,为了你,我能做成的事。

本文转自优秀文艺类公众号——诗画文化。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五)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三、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方法(一)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原则分割方法原则的分割方法,是指离婚财产分割的一般方法,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基本方法。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原则方法,是均等分割,辅之以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的适当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我国司法实务一贯坚持的方法,即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后,一分为二,平均分成两份。它的依据是婚姻法第17条第2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和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律均等分割,可能会造成一些不公平的后果。为此,在坚持均等分割的原则之下,允许在一些条件下适当地有所差别。夫妻一方在生产、生活上有特别的需要,或者财产来源有特别的情况除外。在分割形式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形式:1.实物分割,即在不影响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配。双方各自根据其分割的份额取得应得财产。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双方对变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后各自取得价金。价金分割是在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有损其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特定用途时使用的分割方法。3.价格补偿,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二)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离婚案件中具体财产的分割方法是对各种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的办法。对于这些具体的分割方法,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本文主要就以下几种情况说明:1. 关于房屋的分割。房屋一般情况下在离婚时是最有价值的财产,有关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因而,解决好离婚后的住房问题,是保障离婚自由,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解决离婚后的住房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保护房屋产权;(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4)坚持调解和协商一致的原则;(5)照顾无过错一方。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2. 关于投资性财产的分割。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 之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3.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条规定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对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在离婚时,影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享有的权益。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4.关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问题。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到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参考文献:[1]杨立新、秦秀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适用》,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2]曹诗权:《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3]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蔡华富:《夫妻财产纠纷解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余卫明:《民法学》,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多恩的爱情观进行试探性的研究,着重评述其性爱观中的理想主义因素及其在作品中的表现。 多恩的早期作品所表达的爱情观,正如绝大多数评论家指出的那样,具有现实性,所表现的是不完整的、一时的性爱和对女性玩世不恭的态度。但是从多恩现实性的性爱描写和早期所表现出来的对爱情怀疑和对女性的轻蔑当中,依然可以发现其理想主义因素。对于这些诗歌,可以认为是他理想主义爱情观的一种折射。 多恩诗歌中所表达的理想的爱情集中体现在正面表达歌颂爱情的诗歌中,这些诗歌提供了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其爱情观表现在几个方面,既有爱情的排他性,相爱双方自主性,又处处强调爱情的相互性,也有理想主义典型的夸张深情。与此相对应,他对女性的认识也发生了转变。他将爱情视为神圣,把真爱的双方看作圣徒。由于这种理想主义追求,他对于爱情的认知没有停留在肉体之爱这个层面,强调理想的爱情应该是肉体和灵魂的完美结合。灵与肉二者相辅相承,肉体之爱是灵魂之爱的依托,而灵魂的结合又是相爱的本质。 正是多恩这种理想主义的体现,使他的爱情诗歌得到进一步升华,超越了他所属的时代,是文学作品爱情主题的一个进步。

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夫妻共有财产论文参考文献

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绥远省的宣传与贯彻(1950年-1953年)22、婚姻法中社会性别意识变迁研究23、论家务劳动价值的婚姻法保护24、论婚姻法定位之研究25、离异女性生活权益保障26、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司法解释研究27、《婚姻法解释(三)》房产归属论28、论法律与社会间的紧张、疏离与相互影响29、近代以来中国婚姻立法的移植与本土化30、中华民国时期婚姻法研究31、通过法律的秩序建构32、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的归属33、从《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和贯彻(1950-1953)34、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若干问题探讨35、新中国首部《婚姻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研究36、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产的归属问题研究37、试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38、从婚姻法解释三的角度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39、离婚时“婚前按揭房”分割问题研究40、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财产若干问题的研究4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4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4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4、论夫妻财产制度4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4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4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4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4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5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5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5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5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5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5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56、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57、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范围58、夫妻关系中“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59、论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60、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及其物权变动效力61、法律文本翻译中的词性转换62、1950年代侨区的“妇女解放”63、伊斯兰教法中的待婚期制度研究64、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65、论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性别平等66、我国妇女家务劳动价值在婚姻法中的保护研究67、中共党人婚姻自由思想实践研究68、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研究69、我国夫妻房屋归属问题探析70、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评析71、我国《婚姻法》立法及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72、《〈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研究73、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谈女性权益保护74、对《婚姻法》三个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财产涉房条款的解读75、《红楼梦》婚姻法文化解读76、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民事立法问题探析7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夫妻房产归属研究78、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79、《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视角下夫妻财产制探究80、离婚协议效力问题研究81、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冲突与协调82、论我国女子权利保护的完善83、建国初期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4、从中蒙婚姻法看两国传统文化差异85、婚姻关系中的生育权研究86、婚姻观的影响因素研究87、建国初甘肃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88、契约精神的导入与中国婚姻法的现代转型8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90、中国婚姻法学三十年知识图谱91、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92、法律移植中的本土化建构9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相关规定之评析94、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95、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96、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7、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98、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99、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之探析100、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01、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房屋分割问题102、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件135、论夫妻财产制及我国婚姻法相关制度之完善136、我国90年代婚姻家庭观念若干热点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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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婚姻法的社会正义价值103、我国婚俗习惯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研究104、夫妻共同债务的法理分析105、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实证分析106、论美国现代婚姻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107、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108、试论《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的修订109、新中国婚姻法变迁之社会性别分析110、婚恋观转变与基层行政111、南京政府婚姻法的女性主义法学分析112、建国初期广州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1950-1953年)113、从法理学角度看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条款114、论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婚姻法保护115、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探析11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研究117、土家族婚姻习俗与婚姻法的冲突和调适118、论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19、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研究120、法律现代化语境下的权利本位121、1953年武汉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22、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述略123、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若干分析124、论变性对我国婚姻法的影响及对策125、关系契约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126、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性质认定127、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研究128、改革以来中国《婚姻法》调整对婚姻稳定性影响的实证研究129、建国初期上海新婚姻法运动历史考察130、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研究131、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在婚姻法中的立法构想132、建国初期《内蒙古日报》对我国婚姻法的宣传133、建国初期杭州市贯彻与实施《婚姻法》研究134、论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禁止条

与写下你的最爱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我们写论文中的“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根据我自己写论文的经历来看它的意思是指我们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借鉴过的著作和报刊杂志等等一些资料,然后把它标注在在毕业论文的末尾。

一、那论文的参考文献具体是指什么呢?

二、我们在引用参考文献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三、我给大家讲一下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2、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分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M]——专著,著作

[C]——论文集(一般指会议发表的论文续集,及一些专题论文集,如《xxx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集》

[N]—— 报纸文章

[J]——期刊文章:发表在期刊上的论文,尽管有时我们看到的是从网上下载的(如知网),但它也是发表在期刊上的,你看到的电子期刊仅是其电子版

[D]——学位论文 :不区分硕士还是博士论文

[R]——报告:一般在标题中会有"关于xxxx的报告"字样

[S]—— 标准

[P]——专利

[A]——文章:很少用,主要是不属于以上类型的文章

[Z]——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可用字 母"Z"标识,但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DB/OL] ——联机网上数据(database online)

[DB/MT] ——磁带数据库(database on magnetic tape)

[M/CD] ——光盘图书(monograph on CDROM)

[CP/DK] ——磁盘软件(computer program on disk)

[J/OL] ——网上期刊(serial online)

[EB/OL] ——网上电子公告(electronic bulletin board online)

很显然,标识的就是该资源的英文缩写,/前面表示类型,/后面表示资源的载体,如OL表示在线资源。

四、经验总结

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尤其是我们的毕业论文,说多了都是泪呀,这都是根据我自己当年写毕业论文的血泪史,总结出来的结论参考文献有三个好处:

参考文献是文章或著作等写作过程中参考过的文献。

因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各刊不尽相同,投稿前作者应注意杂志稿约的有关规定,至少得先看看有关期刊发表的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如何标注的,以了解有关期刊的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以免出错。许多作者投递的稿件书写格式包括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与杂志所要求的不同。

坦率地讲,编辑和审稿专家也是人,工作中多少也有感情因素。如果拿到手中的是一篇书写格式不合要求的文章,别的暂且不论,就书写格式不规范这一条,就足以给编辑留下不好的印象,甚至让编辑做出退稿的决定。

就算最后没有被退稿,此类稿件较书写格式规范的稿件被录用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其实作者犯的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让编辑很自然地联想到,该作者不太尊重期刊,还有期刊的编辑以及审稿专家。

因此,作者在投稿前一定要注意期刊参考文献的著录方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其实,并不复杂,只要稍稍留意即可。

论文的参考资料怎么写问题一:论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如何写50分参考文献规范格式一、参考文献的类型参考文献(即引文出处)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具体如下:M――专著C――论文集N――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R――报告对于不属于上述的文献类型,采用字母“Z”标识。对于英文参考文献,还应注意以下两点:①作者姓名采用“姓在前名在后”原则,具体格式是:姓,名字的首字母.如:MalcolmRichardCowley应为:Cowley,.,如果有两位作者,第一位作者方式不变,&之后第二位作者名字的首字母放在前面,姓放在后面,如:FrankNorris与IrvingGordon应为:Norris,F.&.;②书名、报刊名使用斜体字,如:MasteringEnglishLiterature,EnglishWeekly。二、参考文献的格式及举例1.期刊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举例】[1]王海粟.浅议会计信息披露模式[J].财政研究,2004,21(1):56-58.[2]夏鲁惠.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教学情况调研报告[J].高等理科教育,2004(1):46-52.[3]Heider,[J].ForeignLanguageTeachingandResearch,1999,(3):.专著类【格式】[序号]作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起止页码.【举例】[4]葛家澍,林志军.现代西方财务会计理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42.[5]Gill,[M].London:Macmillan,1985:.报纸类【格式】[序号]作者.篇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举例】[6]李大伦.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性[N].光明日报,1998-12-27(3).[7]French,[N].AtlanticWeekly,1987-8-15(33).4.论文集【格式】[序号]作者.篇名[C].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举例】[8]伍蠡甫.西方文论选[C].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12-17.[9]Spivak,G.“CantheSubalternSpeak?”[A].(eds.).VictoryinLimbo:Imigism[C].Urbana:UniversityofIllinoisPress,1988,.[10]Almarza,’sknowledgegrowth[A].(eds.).Teac......余下全文>>问题二:大学毕业论文选题指南中的主要参考资料怎么写毕业论文,泛指专科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等,即需要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教学或科研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相关的基本训练。毕业论文应反映出作者能够准确地掌握所学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学会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的方法,对所研究的题目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论文题目的范围不宜过宽,一般选择本学科某一重要问题的一个侧面。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问题三:论文的参考文献怎么写?列出参考文献的作用:①论证作者的论点,启发作者的思维;②同作者的实验结果相比较;③反映严肃的科学研究工作态度,亦为读者深入研究提供有关文献的线索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篇数不宜过多,论著类论文要求在10篇左右,综述类文章以20篇左右为宜所引文献均应是作者亲自查阅过的,并注意多引用权威性、专业性杂志近年发表的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列出时要按文献在文章中出现的先后,编数码,依次列出完整的参考文献(书籍)写法应列出文献的作者(译文注明译者)、书名、页数、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等完整的参考文献(论文)写法应列出文献的作者、文章标题、期刊名称、年/卷/期、起讫页数等问题四:论文结尾参考文献中,以网络文章作为参考资料的应当如何标明我也在想这个问题,有解的话通知我我找到了问题五:请问,科技论文中参考文献能否有来自于网络,比方说某网站。如果能的话,参考文献中书写的格式怎样的?谢可以!我是国外的硕士学位,就此问题专门问过导师,他说必须用网络上的资料时,copy并且paste网页地址栏里的整个链接地址,后面再注上你的copy日期,同时自己保存好考屏图片以供未来有可能碰到的质询或答辩!但是,有一种例外,只有在你确定该内容确实没有纸件出版物时才可以用,而且,教授告诉我说,这样的引用越少越好,因为这类资料通常不太具有论证力。格式:;2006年11月13日引自百度知道问题六:写论文如果是从百度文库找的资料,该怎么写参考文献啊?参考文献的类型划到划到网络资料一类。问题七:写论文时都是参考百度文库里的一些内容,那这个参考文献要怎么写呀?参考文献要写原文的名字,要具有权威性的。这样能增强自己论文的说服力。百度文库在学术上没有发言权,只能用来给自己参考。问题八:论文引用百度百科的资料怎么标注10分问题九:论文里引用百度文库的文章作为参考文献,那参考文献的作者应该怎么写论文里引用百度文库的文章作为参考文献,怎么可能文章上面没写作者??????论文题目下面都有作者的好不好!!!!!!1,2,3作者的都有。实在不行就换一篇文章嘛,现在论文泛滥,同类型的论文一堆堆,你可以去中国知网上面去找嘛,百度文库不是专业的学术网站。并且没有人去追究参考文献作者,只看参考文献的格式。参考文献作者乱写也没事,问题十:论文参考文献怎么写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阀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例:参考文献:[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1997,(5).[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51.[4]闫玮.完善我国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5]梁慧星.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6]王.论我国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7]梁慧星.关于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与八位恩公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一位年轻的朋友读了这篇文章说:马朝阳说的这个故事,听起来像“天方夜谭”,但事儿是真的。时代不同了,变化太大了,现在说这件事儿,真的不可思议。读了赵老师的文章,真的大开眼界,知道了过去,值得回味!         按:本文作者马朝阳,临漳人。他没啥学历,但勤奋好学,从临时工抽调到县报道组写稿,连续3年,每年在地区以上新闻媒体发表作品370多篇,创下全国通讯员之最。马朝阳给时任邯郸行署专员郭洪岐写信,说明自己的情况。从未谋面的郭洪歧惜才、爱才, 批示按自学成才破格录用马朝阳为国家干部,并提拔他到行署经济协作办公室当副科长。 以后,马朝阳不负众望,业绩突出,升至县级干部。我写过一篇文章《爱才专员郭洪岐》,介绍了这件事。         《四品知州》的作者李如志,永年人,军人出身、知名作家。曾任邯郸地委办公室秘书、邯郸市文联副主席、武安市委副书记、邯郸市委讲师团主任,英年早逝。                                        恩公洪岐        夜读《四品知州》一书,不禁回忆起我与恩公郭洪岐的事,感慨万千,夜不能寐。         郭洪岐原任邯郸地区行署专员,后调任河北省副省长。他因在邯郸地区推行企业改革和开放,受到国务院肯定并在全国推广。称其为恩公,是对我个人有知遇之恩。正是他了解了我的事迹和志向后,不拘一格降人才,把我从一位农民和临时工直接调任行署工作,当时影响很大。         那是1987年元月21日上午,我当临时工的部门临漳县委宣传部,来了一位地区干部,拿一纸调令并派专车,说是接我到地区行署工作!当时县领导和部里很重视,纷纷与我合影留念并热烈欢送,弄的我也是惊慌失措晕晕乎乎,不管三七二十一上车走也……         后来才知道,我当时写给市领导的一封信,放到了时任行署专员的郭洪岐办公桌上。他看我写到,我通过自学写作和摄影,作品上千件省内外获奖无数,可为什么还要清理临时工时,非要赶我回家?而你们占据高位,对国家做了多少贡献?我的狂妄之言,竟然让专员深深关注,立即批示组织部调查,如信中所述属实,可不拘一格安排任用!         当消息与领导批示迅速传开后,组织部立刻派人赴县调查,临漳县委专门写了我的事迹报告,地委宣传部翟部长专门面见专员力荐。这才有了农民直接转为国家干部,专车派人接到行署工作的戏剧性一幕。         当时,恩公洪是在地委大院也住单身,见了面他除了关心我的生活和工作,说的一句话让我终生铭记,他说:少说话,埋头干,干出个样儿来给他们看!         当我后来成了一名副县级干部,到省委大院看望恩公时,郭洪岐己经是副省长了,他见了我特开心,说:朝阳有志气,没让我失望。         受人滴水之恩,必当涌泉相报。我用自已献身事业的实际行动,报答了洪歧恩公的知遇之恩。         郭洪岐,一位让人永远敬重的人!2018年12月4日

因为这棵古树特别的繁茂,是当地人爱情的象征,也促成了很多美好的姻缘。

吕后即吕雉字娥姁,是汉高祖刘邦的皇后,吕后是中国 历史 上第一个皇后,也是第一个皇太后,更是第一个掌握大一统国家最高权力的女性。成为皇后这其中有运气的因素,可成为皇太后和汉朝实际统治者,可没有一丝侥幸,靠的可都是吕后强大实力。

而吕后能从幕后走进台前,靠的可不是皇帝丈夫的宠幸,而是血腥的杀戮与深沉的心计。 历史 中吕后有一个无法推卸的罪责——屠杀功臣。屠杀功臣为她积攒了巨大的政治资本,为吕后日后的执政打下了基础。而这里的功臣,主要指异姓王。

汉高祖为了灭亡项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而最大的代价就是他要与功臣宿将共治天下。刘邦名义上是皇帝,但函谷关以东就不归刘邦管辖。雄才大略的刘邦自然不会满足现状,他自始至终都志在天下,让刘家万世一系。卧榻之侧,岂容他人安睡。对于刘邦和刘家天下来说,异性王必须消失。于是一场清除异性王的大风波悄然而至。

吕后认清形势,挑了两个最大的异性王下手,残忍的将其杀害,他们一个是汉初三杰之一的楚王韩信,一个是汉初三大名将之一的梁王彭越。他们与吕后无冤无仇,甚至韩信还有恩于吕后,但这的无法避免他们成为吕后权力路上的牺牲品。

可怜人必有可恨之处,吕后是个可怜人,但她做过的事确实可恨,吕后的狠毒确实实至名归,最毒妇人心用在吕后身上一点都不过分。当你了解到吕后诛杀功臣的细节,你就知道吕后到底有多毒。

为什么说韩信是吕后的恩公呢?这还得从吕后被项羽俘虏说起。

彭城一战,因为刘邦的疏忽大意,吕后不幸做了项羽的俘虏,而且一做就是两年四个月之久,日子十分煎熬,差点就被项羽杀害了。

汉五年,楚河汉界划定后,楚汉两方暂时和解,项羽归还了俘虏的刘邦家属。但双方为什么和解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就是韩信。韩信北上破齐,派兵南下断了项羽的粮道。人是铁饭是钢,一顿不吃饿得慌。没饭吃还打什么仗?即使是西楚霸王项羽,也不得不向现实妥协,选择和刘邦和解。

韩信

从这件事上来说,韩信立了大功,刘邦欠韩信一个人情,而对于吕后等刘邦家人来说,说韩信是他们的救命恩人也不为过。此时的韩信并不知道,得过自己恩惠的吕后,以后不但不念其恩情,还会大大加速他的死亡。吕后回归后,渐渐成为了汉政权的二号人物。

公元前202年,项羽刚刚灭亡。刘邦已经慢慢的将屠刀挥向异性王。而功劳最大的韩信,无疑成了刘邦的首要打击目标。项羽自刎后,刘邦直接前往定陶,收了韩信的兵权。

没过多久,改封齐王韩信为楚王。直接让韩信从他经营已久的齐国搬家,去到人生地不熟的楚国,外出巡视都需要重兵保护。此时的韩信根基已经被动摇了,但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刘邦还是非常害怕韩信造反,所以不敢和韩信起正面冲突。刘邦很有耐心,对付这些尾大不掉的异性王,必须一步一步慢慢来。

汉六年,有人告韩信谋反,这正中刘邦下怀,便和群臣商量如何对付韩信,最后,刘邦采纳陈平的建议,在云梦泽不费一兵一卒生擒了韩信。至此,韩信这个凶猛的老虎彻底被拔掉了獠牙。

刘邦将韩信软禁在长安,严密监视,韩信现在的境地犹如龙困浅滩,纵有多大的神通也施展不出来。韩信对汉朝的威胁已经是微乎其微了。但杀害这样一位功高震主的大功臣,以及其所产生的巨大负面影响,让刘邦也不得不小心翼翼。反正韩信也掀不起什么波浪,就让他多活一段时间也未尝不可。

压抑的生活,韩信艰难的度过了,很快,时间到了汉十年,他的生命在这一年便戛然而止。

一切还得从陈豨叛乱说起,有史料记载是韩信鼓动的,但这个可能性其实不大,就以韩信艰难的现状,他怎么可能还想帮别人造反,这不是自寻死路吗?而且陈豨,在叛乱之前,是刘邦最信任的臣子,刘邦让其掌握两国兵权。如果真的是韩信鼓动的,陈豨肯定马上就去打小报告了。韩信不可能这么傻。把陈豨的叛乱与韩信联系起来,就是想置韩信于死地。

很讽刺的是:杀害韩信的就是对韩信有恩的萧何和欠他恩情的吕后。吕后采纳萧何的建议,诱韩信入宫,在长乐宫钟室,残忍的将韩信杀害。并灭了韩信的三族,她敢这么做是因为她对刘邦清除异性王的心思洞若观火,她这样做恰恰就是帮刘邦做他想做又不好下手的事。

而这时离汉五年也就短短五年时间,却已是物是人非了。

刘邦平叛回来后,知道了韩信的死讯,他的态度说明了一切:“ 且喜且怜之 。”他的第一反应是开心,眼中钉没有了。但同时对这位天才人物的死得如此狼狈,还是很惋惜的,君臣多年,终究还是有点感情的。

吕后杀害韩信完全是自己有意为之,事先没有向刘邦汇报,在没有征得刘邦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冤杀韩信,他的恩人。

此时的吕后早已不是当初那个温柔善良的农家妇女了,多年的艰苦生活,让这位女子发生翻天覆地的转变,她的嗜血獠牙已经锋芒毕露。

彭越,出身低微,是秦末起义军中一支比较小的队伍的领袖,在项羽分封天下之后,被刘邦收买,成为了刘邦手下的大将,并且是汉初三大名将之一。

在刘邦手下的彭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非常卖力的为刘邦工作,在楚汉之争中,他出的力是最大的。是个老黄牛般的人物。

彭越是个军事天才,尤其删除打游击战,通过这种战术,彭越在楚军后方动作频频:断楚军粮道,攻占楚军城池,乐此不疲,把项羽折腾得够呛。项羽刚刚把刘邦打败,自己后方就跳出一个彭越来搞事情,逼的他自己必须回援。这为刘邦分担了很多的压力,也给刘邦的反攻创造了很多战机。彭越的做法史称“彭越挠楚。”这让楚军首尾难顾,渐渐的拖跨了楚军。

垓下之战中,彭越为谋求更大的利益,婉拒了刘邦让他率兵合围项羽的要求,刘邦不得已,封其为梁王。利益得到满足后,彭越马上率军前来合围项羽,在垓下之战中,所立军功仅仅次于韩信。

汉朝的建立,彭越功不可没。但刘邦并不会因此放过他,在汉初这么多异姓王之中,彭越是最惨,最冤,最倒霉的一个。

彭越的惨死还得从陈豨叛变说起(没错,又是他。)陈豨叛变的时候,刘邦命令天下诸侯出兵协助,但除了自己儿子齐王刘肥派出了精锐协助刘邦,其余异姓王反应冷淡。

而彭越的冷淡是有原因的,彭越那时候已经上了岁数,又有病在身,没有条件自己亲自率兵协助刘邦,就派手下将领卫胠去协助刘邦,而不知情的刘邦对此就非常不满意。因为他最想得到的就是彭越的帮助。彭越的表现加重了刘邦对他的猜忌。

彭越连解释的机会都没有,刘邦的使者就跑来斥责他了,韩信等人的前车之鉴还近在眼前,此时的彭越心里的恐惧不言而喻,但纵使这样他还是不想造反。

刘邦平叛了陈豨的叛乱后。厚道的彭越准备亲自去洛阳向刘邦请罪。彭越的确很单纯,但他手下大将扈辄阻止了他,扈辄认为:自己的老大这样去就是送死。他劝彭越造反,运气好的话可能天下就是他的了。彭越拒绝了扈辄造反的建议,但也不准备去向刘邦请罪了,只好继续装病。

而梁国的太仆,(管理车马的)因为犯罪,彭越要处置他。他可能得到了扈辄鼓动彭越造反的风声,就向刘邦告发了彭越。刘邦得知后,不动声色,派出一个慰问团去慰问彭越,慰问是假,抓彭越是真。由于彭越没有准备,他是真的没想反。慰问团轻轻松松的抓住了彭越,押往洛阳受审。因为彭越没有对扈辄做出行动,所以刘邦给彭越定了一个“反形已具”的罪名,就是说彭越有造反的动机。

刘邦对待彭越同样是一步一步来,他并没有直接杀了他,况且彭越的功劳毕竟摆在哪里,就把彭越贬为庶民,发配四川。

汉初地图

彭越的倒霉之旅才刚刚开始,在去往四川的路上,他刚刚好就碰到了从长安来洛阳的吕后。比窦娥还冤的彭越对吕后这个人并不了解,政治智慧又不出色。他把吕后看做是寻常的后宫女子。就向吕后哭诉,让吕后帮他说说话:他别的都不要,就只想回家。比较单纯的他把吕后当做他的救星,殊不知,这位是他的死神。本来按刘邦的温水煮青蛙的法式处置他,他应该还可以多活几年,而碰到吕后,他注定十死无生。

吕后假装同意,并以帮彭越求情为借口又把彭越带回洛阳,这注定是彭越的不归路,而彭越心里却满心欢喜,他以为自己可以有一个好的结果。

可没想到,吕后不但没有帮他求情,反而劝刘邦斩草除根,避免留下后患,刘邦对此的答复史书没有记载,反正吕后亲自操刀,杀了彭越,把他剁成肉酱,送给天下诸侯品尝。(吕后派人监督,必须让诸侯亲口吃下去,英布就被吓得够呛。)不但如此,吕后还灭了彭越的三族。

只能说政治家大多都没有诚信,吕后敢这样做,也证明刘邦清除异姓王的心思,没有刘邦的默认,吕后绝对不敢如此胆大妄为。

这么多异姓王中,彭越无疑是最惨的。吕后本人与彭越无冤无仇,对这样一个冤枉的人下如此狠手,吕后的狠毒可见一斑。

彭越被冤枉至死,导致异姓王人人自危,为汉朝也留下后患,英布造反,很大的原因就是彭越的悲剧。

吕后虽然是中国 历史 上优秀的政治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成为政治家的这条路上,她的双手沾满了鲜血,这其中更多的人都是和她无冤无仇,甚至对她有恩。但她并不在意,她是凭借自己的需要在杀戮,她是有目标,有计划的在杀戮,有的人的死可以成为成为她权力路上的垫脚石,就好比韩信与彭越,他们的死可以为吕后掌权铺路;而哪些挡他路的人,就没有明天了。

但杀害功臣的罪并不能全怪在吕后身上,她杀功臣可不仅仅是自己想杀。她只是取代了刘邦的工作,接过刘邦的屠刀,让刘邦躲在幕后,少一些骂名。彭越韩信并不是因为吕后而死,吕后杀他们不过是顺势而为,在大形势面前,他们必须死,吕后只是让他们死得对自己有价值。杀功臣的锅,主要还应该刘邦来背。无论如何,他都无法作壁上观。他才是这次杀灭异性王风波的始作俑者。为了自己,为了刘家天下。这种做法,没什么好说的,只能说: 自古如此! 权力这个东西,人是不愿意和他人分享的。

卧榻之侧,岂容他人安睡。

刘邦与吕后的眼中早已没有了什么恩人,功臣,朋友,甚至亲情都已经淡化,他们的眼中只有权力,这一对夫妻相互利用,共担骂名。只能说:权力真的太迷人了!

韩信与彭越的死是必然的,即使没有吕后,刘邦温水煮青蛙的方法还是会要他们的命,而吕后是让他们的死亡提前降临了。为了她自己的目的,吕后的狠毒不言而喻,她也达到了目标,不过,那高高在上的权位,坐着不冷吗?

毕竟“ 高处不胜寒 。”

狠毒是她,可怜也是她。她就是可怜又可恨的吕后,一个狠毒的妇人。对她,我们也只能感慨:好一个吕后啊!

“人之初,性本善。”但有些人活着活着就变了。

因为就连妖精都知道别人帮助过他们,而他们就要心怀感恩,对恩人报恩,而一些人在获得帮助之后却恩将仇报,甚至伤害自己的恩人。

与夏日恩怨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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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雨》 背景介绍 曹禺是现代著名的剧作家。原名万家宝,字小石。1910年9月24日生于天津一个封建官僚家庭。祖籍湖北潜江。父万德尊,毕业于日本东京士官学校,辛亥革命后曾任黎元洪秘书,后赋闲在家。曹父喜爱文学,常与友人饮酒赋诗,有时也令曹禺做诗,使曹禺从小就接受了中国古典文学的熏陶。曹禺幼时由家庭教师启蒙,学习四书五经,但也偷偷阅读《红楼梦》《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镜花缘》等中国古典小说,还读一些林纾译的西方小说。曹禺生母早逝,继母喜欢看戏,他从小就跟随继母看了很多京戏、地方戏和文明戏,还常常阅读《戏考》;除文学之外,又培养了他对戏剧的兴趣。 曹禺童年是在辛亥革命到五四运动前夕这一段时间度过的。整个社会非常腐朽黑暗,父亲对家人严厉专横,曹禺虽生活在比较富裕的家庭但并不感到温暖。“我生长在一个曾经阔绰过,后来又没落了的家庭里。少爷们有自己的佣人,自己的书房。住的相当舒服,但是闷得很。整个家庭都是郁闷的。每天都可以听到和看到很多乱七八糟的事。对周朴园逼繁漪吃药那类事情,从我的亲戚、朋友的口里经常可以听到”。另一方面,他也从保姆段妈那里听到农村生活的痛苦和农民破产的惨状。这一生活经历,使他产生了贫富之分的观念,并在头脑里埋下了憎恶旧社会和旧家庭的种子,这常常成为他后来戏剧创作的内容。 1922年,曹禺进入天津南开中学。南开是北方业余话剧运动中心之一,“南开新剧团”是有影响的戏剧团体。曹禺在张彭春老师的启发帮助下参加了剧团,并于1925年开始演戏。这是他从事话剧事业的开端。他在霍普曼的《织工》、易卜生的《国民公敌》、丁西林的《压迫》等剧中扮演角色。后又主演过易卜生的《玩偶之家》、高尔斯华绥的《斗争》、莫里哀的《悭吝人》等剧。由于当时男女不能同台合演,曹禺有时不得不扮演女角,他的表演才能受到同学们的好评。这些演出活动,不仅使他熟悉了舞台,了解了观众,而且也从剧本中接受了民主自由的思想影响。他还改编过一些剧本。 曹禺在中学时代还广泛接受了“五四”新文化运动和进步书刊的影响,特别是从鲁迅的小说和郭沫若的诗歌中汲取到改造社会的精神力量,增强了对黑暗社会愤懑不平的正义感。在南开中学时,曹禺就尝试写作新文学作品。最初的作品有小说《今宵酒醒何处?》,新诗《雨中》《四月梢,我送别一个美丽的行人》《南风曲》等。 1928年南开中学毕业后,曹禺进入南开大学政治系,学习政治经济学等课程,由于对这些学科不感兴趣,1930年转入清华大学西洋文学系,专攻西方语言文学。在此期间,曹禺广泛涉猎欧美文学作品。他曾被希腊悲剧作家埃斯库罗斯、索福克勒斯、欧里庇得斯所深深吸引,也曾对莎士比亚的作品十分着迷,还非常喜欢契诃夫、奥尼尔等人的剧作。所有这些作家都给他后来的戏剧创作以影响,从不同方面丰富和提高了他的艺术表现力。大学期间,曹禺仍然是中国戏剧的热烈爱好者。课余,他经常同靳以,还有新结识的巴金一起看戏,观赏了著名京剧演员杨小楼、余叔岩、刘鸿声等人的精彩演出,他对昆曲和曲艺也很入迷。这些传统艺术对他后来的戏剧创作同样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1933年大学行将毕业时,曹禺根据少年时代的生活积累,借助多年学习探索欧洲戏剧艺术所掌握的技巧,写出他的处女作《雷雨》。 这部作品由巴金推荐,1934年7月在《文学季刊》第1卷第3期上发表。《雷雨》的问世,使中国有了足以同世界优秀剧作相媲美的话剧作品,它是中国话剧艺术开始走向成熟的一个标志。 名著导读《雷雨》其后,曹禺分别创作了《日出》(1935)《原野》(1936)《北京人》(1940)等一大批剧作,从不同层面剖析了中国社会,均以自己独特的风格蜚声剧坛。 (选自《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Ⅰ》。有删节) 曹禺从1929年开始酝酿人物、构思剧本,到1933年最终完成了《雷雨》的创作,前后用了五年时间。虽然它是曹禺的第一部话剧,但一炮打响,震动文坛,成为现代文学史上的经典作品,被认为是“中国话剧现实主义的基石”。作者出于一种“情感的迫切的需要”,“以一种悲悯的情怀来俯视这群地上的人们”,通过两个在伦理血缘上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家庭,剖析了社会和历史的深重罪孽。 30年前,周家少爷周朴园同侍女侍萍私下相爱了,他们生下了两个儿子,但是周家反对他们的结合,为了给周朴园找一个门当户对的阔小姐,硬是把侍萍逼走了。侍萍怀着满腔的悲愤,抛下大儿子周萍,抱着小儿子投河自尽。被搭救之后,她嫁给了鲁贵,并生了一个女儿四凤。 30年后,靠着盘剥工人,周朴园已经成为一个煤矿公司的董事长。他又有了一个年轻的妻子繁漪,并且有了一个儿子周冲。也许是巧合,也许是命运的捉弄,鲁贵和四凤先后来到周公馆做了佣人,鲁大海(侍萍抱走的那个小儿子)也到周家煤矿上当了工人,并作为罢工代表反抗着周朴园的剥削和压迫。周朴园是个“社会上的好人物”,但在家里,却是一个专制的家长。在这样一个令人窒息的家庭中,罪恶在悄悄上演:周萍和自己的继母繁漪私通,后来为了摆脱繁漪的纠缠,也为了悔改自己“以往的罪恶”,他到四凤那里寻找寄托,并让四凤有了身孕。侍萍来到周家,与周朴园相认,虽然周朴园一直思念着侍萍,但当她真的出现在面前,他又觉得她是来算旧账的,试图用钱替自己赎罪,遭到了侍萍的拒绝。 终于,在一个雷雨的夜晚,所有的矛盾冲突有了一个总爆发。得知自己和周萍的血缘关系,不堪忍受打击的四凤冲入雨中,不幸触电身亡。一直暗恋着四凤的周冲追了出去,也为救四凤而触电。在一片混乱中,周萍开枪自杀。最后,只剩下憔悴的周朴园,陪伴着痴呆的侍萍和疯了的繁漪。剧本描写了这样一个残酷的世界,每一个人都“在盲目地争执着,泥鳅似的在情感的火坑里打着昏迷的滚,用心来拯救自己”,但不管怎么挣扎,怎么呼号,也难以逃脱悲剧性的命运。 虽然对于这种悲惨命运的成因,作者归结为宇宙里斗争的“残忍”和“冷酷”,以及这斗争背后的或者叫做“上帝”或者叫做“命运”的主宰,但悲剧的直接原因还是周朴园30年前所造的罪孽,因此,剧本客观上把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周朴园所代表的那个阶级。 周朴园是一个典型的资本家化了的封建家长,在社会层面上,他是一个冷酷的吸吮工人血汗的资本家,干尽了昧心的勾当;在家庭层面上,他是个自私专横的家长,容不得半点的思想自由和人格独立,从精神上、感情上、心灵上,压迫着他的妻儿,造成了繁漪的畸形反抗,并制造了新的罪恶。通过这个人物,作者揭露了中国资产阶级的封建性,因而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意味。当然,周朴园也不是某种政治概念的符号,而是血肉丰满的复杂人物,他对于侍萍的感情是真挚的,面对侍萍时流露的忏悔也不是虚伪的做作。 另一个人物侍萍则纯然是一个受害者,不仅自己身受其害,而且自己的女儿又重蹈覆辙,甚至陷入更悲惨的命运中,这种悲剧性深刻表现了被侮辱被损害的下层人物的不幸,控诉了社会的不人道。 精彩片断 1. 鲁贵慌忙由中门下。四凤端着药碗向饭厅门,至门前,周繁漪进。她一望就知道是个果敢阴鸷的女人。她的脸色苍白,只有嘴唇微红,她的大而灰暗的眼睛同高鼻梁令人觉得有些可怕。但是眉目间看出来她是忧郁的,在那静静的长的睫毛的下面,有时为心中的郁积的火燃烧着,她的眼光会充满了一个年轻妇人失望后的痛苦与怨望。她的嘴角向后略弯,显出一个受抑制的女人在管制着自己。她那雪白细长的手,时常在她轻轻咳嗽的时候,按着自己瘦弱的胸。直等自己喘出一口气来,她才摸摸自己胀得红红的面颊,喘出一口气。她是一个中国旧式女人,有她的文弱,她的哀静,她的明慧。她对诗文的爱好,但是她也有更原始的一点野性:在她的心,她的胆量,她的狂热的思想,在她莫名其妙的决断时忽然来的力量。整个地来看她,她似乎是一个水晶,只能给男人精神的安慰,她的明亮的前额表现出深沉的理解,像只是可以供清谈的;但是当她陷于情感的冥想中,忽然愉快地笑着;当着她见着她所爱的,红晕的颜色为快乐散布在脸上,两颊的笑涡也显露出来的时节,你才觉得出她是能被人爱的,应当被人爱的,你才知道她到底是一个女人,跟一切年轻的女人一样。她会爱你如一只饿了三天的狗咬着它最喜欢的骨头,她恨起你来也会像只恶狗狺狺地,不,多不声不响地恨恨地吃了你的。然而她的外形是沉静的,忧烦的,她会如秋天傍晚的树叶轻轻落在你的身旁,她觉得自己的夏天已经过去,西天的晚霞早暗下来了。 〔她通身是黑色。旗袍镶着灰银色的花边。她拿着一把团扇,挂在手指上,走进来。她的眼眶略微有点塌进,很自然地望着四凤。〕 2. 周朴园 (四凤端茶,放朴园前)四凤,(向冲)你先等一等。(向四凤)叫你跟太太煎的药呢? 鲁四凤 煎好了。 周朴园 为什么不拿来? 鲁四凤 (看繁漪,不说话) 周繁漪 (觉出四周的征兆有些恶相)她刚才跟我倒来了,我没有喝。 周朴园 为什么?(停,向四凤)药呢? 周繁漪(快说) 倒了,我叫四凤倒了。 周朴园(慢) 倒了?哦?(更慢)倒了!(向四凤)药还有吗? 鲁四凤 药罐里还有一点。 周朴园(低而缓地) 倒了来。 周繁漪(反抗地)我不愿意喝这种苦东西。 周朴园(向四凤,高声) 倒了来。 〔四凤走到左面倒药。 周冲 爸,妈不愿意,您何必这样强迫呢? 周朴园 你同你母亲都不知道自己的病在哪儿。(向繁漪低声)你喝了,就会完全好的。(见四凤犹豫,指药)送到太太那里去。 周繁漪(顺忍地) 好,先放在这儿。 周朴园(不高兴地) 不。你最好现在喝了它吧。 周繁漪(忽然) 四凤,你把它拿走。 周朴园(忽然严厉地) 喝了它,不要任性,当着这么大的孩子。 周繁漪(声颤) 我不想喝。 周朴园 冲儿,你把药端到母亲面前去。 周冲(反抗地) 爸! 周朴园(怒视) 去! 〔冲只好把药端到繁漪面前。 周朴园 说,请母亲喝。 周冲(拿着药碗,手发颤,回头,高声) 爸,您不要这样。 周朴园(高声地) 我要你说。 周萍(低头,至冲前,低声) 听父亲的话吧,父亲的脾气你是知道的。 周冲(无法,含着泪,向着母亲) 您喝吧,为我喝一点吧,要不然,父亲的气是不会消的。 周繁漪(恳求地) 哦,留着我晚上喝不成吗? 周朴园(冷峻地) 繁漪,当了母亲的人,处处应当替孩子着想,就是自己不保重身体,也应当替孩子做个服从的榜样。 周繁漪(四面看一看,望望朴园,又望望萍。拿起药,落下眼泪,忽而又放下) 哦,不!我喝不下! 周朴园 萍儿,劝你母亲喝下去。 周萍 爸!我 周朴园 去,走到母亲面前!跪下,劝你的母亲。 〔萍走至繁漪前。 周萍(求恕地) 哦,爸爸! 周朴园(高声) 跪下!(萍望繁漪和冲;繁漪泪痕满面,冲身体发抖)叫你跪下!(萍正向下跪) 周繁漪(望着萍,不等萍跪下,急促地) 我喝,我现在喝!(拿碗,喝了两口,气得眼泪又涌出来,她望一望朴园的峻厉的眼和苦恼着的萍,咽下愤恨,一气喝下)哦……(哭着,由右边饭厅跑下) 阅读指导 《雷雨》发表以后,有很多人不厌其烦地给它下脚注,做论断,这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总有一些臆测的东西存在。曹禺在《〈雷雨〉序》中曾经就自己创作《雷雨》时的想法、对人物的看法作了详细的说明,阅读全剧之前,细读这篇文字可以更好地理解作品的真实内涵,而不致于在众多的专家分析面前迷失了自己的判断。 戏剧表现人物的主要手段是人物的对白和独白,人物的提示往往是无足轻重的,但曹禺很善于写人物提示,每一段人物提示都是一篇精美的文章,对人物的性格有着精到的刻画。阅读本剧,除了欣赏精彩的台词之外,人物提示甚至环境描写也要细细品味。

管理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示范

论文参考文献,相信是一个困扰了很多毕业生的问题,下面特意为大家收集了一篇《管理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示范》,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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