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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5:03:24

宋朝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确实不多,只有几篇我给你书名。1、《宋朝军事通信》发表于《国学》2、《由宋朝军事体制的弊端探寻宋朝外战弱势的根源》发表于《南方论刊》3、《透过更戍法看宋朝的军事法律制度缺失》发表于《法制与社会》4、《论张永德的军事才能及对宋朝建立的贡献》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宋朝军事“积弱”因素浅析》发表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6、《略论宋朝军事法律思想》发表于《军事历史研究》7、《宋朝大名府军事地位研究》发表于《河北大学》

(1)《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内容比唐律大为增加。(2)随着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内容也大为扩展。立法涉及到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内容,多为唐律所不及。(3)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3.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开始以法律手段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官府多次出榜严禁盗版印行。

大宋朝宰辅制度的深度研究论文

第一章 宰辅制度的沿革与宋代宰辅制度宰辅是历代帝王治理国家的辅佐大臣,在古代政治体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从先秦汉唐,一直绵延到宋代,宰辅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当研究者的眼光定格在某一特定“时段”时,首先应该追溯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第一节 汉唐宰辅制度之沿革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经历了“三公制”、“三省制”、“内阁制”之三个阶段变化,从两汉至隋唐,正处于前两个阶段的演变转化过程之中。司马光等曾简单回顾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宰相制度发展历程,说:西汉以丞相总百官,而九卿分治天下之事。光武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西汉公卿稍已失职矣。及魏佐汉,初建魏国,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文帝受禅,改秘书为中书,有令、有监,而亦不废尚书。然中书亲近,而尚书疏外矣。东晋以后,天子以侍中常在左右,多与之议政事,不专任中书,于是又有门下,而中书权始分矣。降及南北朝,大抵皆循此制。(《长编》卷431)如果要透彻地理解两宋的宰相制度,就必须对这一段历史有个简单回顾。1、宰相宰与相原来不是一个固定词组,先秦时它们分别独立使用。“宰”,在先秦血缘氏族社会中,最初是指掌管家务的总管,《韩非子·说难》云:“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此二人者,皆圣人也,然犹不能无役身以进,如此其污也。”春秋时期,家就是国,家臣就是国家官员,所以,“宰”就成为官吏的通称,如冢宰、内宰、里宰等等。其中,“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为六卿之一,位置已相当于后代的宰相。冢宰又被称为“大宰”、“太宰”,简称“宰”。“相”,原有“辅助、扶助”之义,后用作官称。春秋战国时期,“相”的含义比较宽泛,大约指辅佐君王之责的大臣。其后,“相”义渐趋明朗,其义与统领百官的“冢宰”相同。《吕氏春秋·举难》称:“相也者,百官之长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庆封为左相”。在这个意义上,“宰”与“相”是同义词。后人也将天子的辅佐之臣通称为“相”,《晋书·职官志》说:“成汤居亳,初置二相,以伊尹、仲虺为之。”《管子》称:“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路史》称“舜得十六相而天地治。”等等。“宰相”一词连称大约是在战国时期。《庄子·盗跖》“今谓宰相”句所指的是一般的贵人。《韩非子·显学》称:“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起于卒伍。”这里的“宰相”所指的还只是与武将对称的文臣。《吕氏春秋·制乐》说:“祸当于君,虽然,可移于宰相。”将“宰相”与“君”对举,含义已接近于后人所理解的。此后,历代一直沿用。中国古代,“宰相”仅仅是一个通称或俗称,除了辽代以外,“宰相”从来不是正式官名(辽国官职分南北院,有北宰相府、南宰相府,各有左右宰相)。所谓的“宰相”,是指历代辅佐皇帝处理国家政务、行使中央职权的官员,其职权特点是统领百官、总揽政务。“宰辅”则是指宰相和他的副手组成的一个核心领导机构。宰相副手的官称繁多,如西汉的“御史大夫”、宋代的“参知政事”等等,某些朝代将他们合称为“执政”。所以,“宰辅”也可称为“宰执”,都是指宰相和他的副手们。2、 三公制中国古代大一统的王朝是秦朝开始建立的,其中央官职中设“丞相”之职。《史记·秦本纪》载:秦武王二年(前309)“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秦始皇统一全国,沿袭前制,设左右丞相。但秦朝寿命短暂,而且资料匮乏。代之而起的西汉,最初沿袭了秦朝官职。所以,秦朝的宰辅制度可以略而不提,直接从西汉谈起。西汉前期沿用秦制,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为宰相,习惯上被称为三公。丞相:又名相国,“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事无不统,集政权、军权、财权于一身。《唐六典》卷1说:“秦变周法,天下之事皆决丞相府。……汉初因之。”置两员时分左右,以左丞相为首相。或更名为相国。秦始皇尊吕不韦,特置相国,故丞相与相国虽说是一官异名,然以相国为尊,如曹魏时司马师兄弟为相国即此意。汉文帝时周勃罢,以陈平为左丞相,后遂专置一相。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汉书·百官公卿表》)。丞相独置一员时,御史大夫其实就是次相。《汉书·朱博传》说汉高祖“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总领百官。”太尉:“掌武事”(《汉书·百官公卿表》),与丞相地位相等。西汉时丞相权力极大,武事亦属其职掌范围,故往往侵夺太尉的职权,架空太尉。所以,太尉一职经常空而不设。据《汉书》统计,汉初至武帝建元二年(前139),任太尉者只有五人,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空而不设。汉宣帝说:“太尉官罢久矣,丞相兼之,所以偃武修文也。”(《汉书·黄霸传》)以丞相兼管太尉职事,显然又体现了汉代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上述“三公”是后人对其的一种归纳称呼,其中因太尉不常设,时人则将丞相与御史大夫合称为“二府”。“三公”之称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流行说法。战国以来以“三公”为辅佐天子的最高官吏,而具体所指又众说纷纭。西汉初期将负有宰相职责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称之为“三公”,但三公之间地位并不平行,以丞相为核心。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变革宰相制度,太尉改称大司马、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与丞相合称“三公”,“分职授政”,地位平等,三公鼎立的制度得以确立。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将丞相改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合称“三公”,以大司马居首。东汉立国,采用了三公鼎立制度,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其后,“三公”官制又有反复改变,所领职事大致相同,皆为宰相之任。不过,也是从东汉光武帝开始,尚书权力不断扩张,逐渐取代宰相,三公也因此缓慢演变成为一种荣誉虚衔,不再是握有实权的职事官。至宋代,仍保留三公称号,作为加官或寄禄官阶,大都是对宰辅表示优宠的措施,前期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政和二年(1112)后,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3、三省制相权与帝权是一对既统一又冲突的矛盾。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要求在皇帝的专制之下宰相有效地行使职权,而宰相权力的扩大又必然削弱帝权。皇帝既依赖宰相治理国家,又对宰相存有疑忌之心,不时地采取各种措施限制相权,把剥夺回来的种种中央行政大权交给自己身边的亲信。于是,相权就逐步转移, “三公制”因此也就逐渐演变为“三省制”。 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冲突,是宰相制度从“三公制”到“三省制”演变的内在推动力①、尚书省。“尚书”的设置在秦朝时就已经有了,《宋书·百官上》说:“秦世,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为之尚书。” 又说:“秦时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所谓的“发书”,有两种解释:一说是启发文书,即臣下进呈的奏章,皆由尚书开启审读,向皇帝报告;一说是发布诏制,即皇帝下达的命令文告,都经尚书抄写登记,然后颁发。不管那种说法,都可以看出:“尚书”是皇帝身边亲近的司秘书之职的官员,或者说是皇帝的私人秘书。汉武帝强化君主集权,侵夺“二府”的权力,尚书的职权大大扩张,越来越多的相权转移到尚书的手中。见于两汉史书最早的一例是霍光“领尚书事”,武帝去世后,霍光主持朝政,“领尚书事”成为实际上的宰相。此后,辅政大臣凡有权处理机密政务者,常常兼有此头衔。这就发展成为“领尚书事”制度。“领”,即“治理”之意。“领尚书事”之外,又有“平尚书事”。“平”即“评议、讨论”之意,地位在“领尚书事”之下,对尚书事务具有参议、评议权。西汉的“领尚书事”,除霍光作为特例外,基本上仍然是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机构设置也比较简单,只是部分地侵夺相权,处于尚书省的形成阶段。他们的位置在宰相之下,并没有完全侵夺宰相的职权。东汉光武帝则收三公之权,交与尚书,尚书的权力再度大大膨胀。 《唐六典》卷1称:“及光武亲总吏职,天下事皆上尚书,与人主参决,乃下三府。”此时,尚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挥了宰相的作用。尚书的机构和官吏设置,也大大扩张,其机构名称为“尚书台”。大约有令一人、仆射一人、尚书六人,称为“八座”。还有丞、侍郎、令史等部门长官。但东汉尚书分曹不稳定,成员多变化,说明当时尚书组织还处在不断自我完善阶段。许多史学家指出,东汉以来的三公,不仅仅是名义上或制度上的宰相,而且,在实际权力运作过程中,依然执行着相当部分的相权。史书上形容的三公与尚书的关系,有被夸大之处①。这是尚书机构发展和权力形成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尚书与三公的权利还处于此起彼伏的交替状态之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晋。曹魏后期,司马氏篡权,他们以“录尚书事”的名义总揽朝政,尚书台已经成为真正的宰相机构,尚书台长官也就成为事实上和名义上的宰相。西晋延续这种制度,三公才真正地成为虚衔,而与宰相职权无关。 西晋还有“八公”的官衔,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然必须“录尚书事”兼“中书监令”者,始能参与机密,为真宰相。尚书省的建制、职官、职责,至此已经基本上形成。②、门下省。“门下”在古代是一种泛称,与属下含义相近,常常用来指长官的亲信。但它与皇宫相联系时,意指“宫门之下” 或 “禁门之下”,即与“禁中”是同义词。汉代凡入值宫殿、掌管宫内内勤事务的官吏,大都属门下的范围。随着历朝皇帝加强君权措施的贯彻实行,禁中的决策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门下省的形成和发展,与侍中一职的演变有关。 侍中,在西汉只是一种加官,没有定员。这些官员往往是皇帝身边的亲近大臣,很得皇帝信任。应劭说:“入侍天子,故曰侍中。”汉武帝以前,他们更多地是在生活上照顾皇帝,而不参与政治。汉武帝以后,侍中作为重大决策之参谋、顾问人员,逐渐参与政事。东汉时,侍中成为正式职官,但依然没有固定员数、职掌、机构。《通典·职官三》说:“门下省,后汉谓之侍中寺。”此时的侍中寺,据理解仅仅是侍中在禁中的值班室。东汉侍中,已经不断参与宫廷机密事务,其主要职掌是“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后汉书·百官志三》)至东汉末年,侍中地位大大上升,有了固定的员数、职掌、机构,成为皇帝最亲近的官员。当时设侍中六员、侍中侍郎六员,他们接管“宦官所领诸署”,照料皇帝日常起居饮食,并兼有私人秘书的部分职责。曹魏之侍中,已获得宰相的部分职权。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时期,所荐留守大员,皆兼侍中以自重。 其时,侍中的主要职责是侍从左右,起参谋、谏诤作用。西晋因其掌管门下众事,始正式名其为门下省,明确规定其职掌是“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晋书》卷24《职官志》)。东晋大将军王敦官侍中,自称“臣备位宰辅”(《通典》卷21《职官典》注三),门下省作用进一步加强,成为朝廷的“舌喉机要”,职掌出纳王命,即发布诏令须经门下省审核, 《唐六典》注称其“掌诏令机密。”此时,门下省的建制、职官、职权,也已经基本确立。北朝职官制度,大都仿效南朝。北魏孝文帝改革时,门下省的作用得以加强,后人认为此时的门下省具有了真正宰相的权责。③、中书省。“中书”之称在西汉已经出现,原来叫“中尚书”。以士人充任称尚书。以宦官为之则称中尚书,掌管文书,通奏章,即以宦官身份在禁中工作的尚书人员。当尚书台逐渐独立、成为越来越正式的宰相机构时,中书也就逐渐从中独立出来,承当起原来尚书的部分职责。汉宣帝时,中书在政治上的作用加强。霍光死后,宣帝与领尚书事霍光的侄孙霍山的矛盾加剧,便竭力使中书替代尚书,“上令吏民得奏封事,不关尚书。”“使中书令出取之。”(《汉书·霍光传》)自此,宦官权力渐重。汉元帝在位多病,居后宫,不常见群臣,宠任中书令石显,中书权力进一步扩大。中书省的出现,还与秘书监机构紧密相关。东汉末年,曾设秘书监,掌图书档案。曹操受封魏王,在王府设秘书监,改用“文学通识”之士人任秘书令,增加了“典尚书奏事”的职责,负责起草机要命令,已掌管了部分秘书职责。曹丕代汉建魏,遂改秘书监为中书,另置秘书监,仍专掌图书秘记。也就是说,此时的中书,是将皇帝机要秘书的职责独立出来。两晋承袭中书制度,中书权力进一步扩大,时而凌驾尚书台之上,成为实际上的宰相。最典型的例子是荀朂因功由中书监升任尚书令,“惘惘怅恨”,对贺者说:“夺我凤凰池,诸君贺我耶?”(《晋书·荀勖传》)马端临《文献通考》说:魏晋以来,“凡任中书者,皆运筹帷幄、佐命移祚之人。”至南朝,寒族崛起,中书监、令逐渐演化成清闲无事的荣誉头衔,而由中书舍人代替他们发挥作用。④、三省制的建立。

宋代的宰相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以爵以土,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举。后周复《周礼》六典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殊不知名实混肴,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板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涖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自唐以来,三大馆职皆宰相兼之,首相昭文,次监修,次集贤,宋因之乾德二年置,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以问翰林学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敕尾著衔降宰相,月奉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馀庆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并马,自寇准始,以后不易。建隆元年(辽应历十年。庚申,九六零年)正月壬戌,以赵普为右谏议大夫、枢密直学士。初,帝领宋镇,普为书记,与节度判官宁陵刘熙古、观察判官安次吕馀庆、摄推官太康沈义伦皆在幕府。至是普以佐命功迁,乃召熙古为左谏议大夫,馀庆为给事中、端明殿学士,义伦为户部郎中。加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等官。仁浦,汲郡人也。帝待周三相,并以优礼:质自司徒、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参知枢密院事,加侍中;溥自右仆射、平章事、监修国史、参知枢密院事,加司空;仁浦自枢密使、中书侍郎、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加右仆射。。质、溥寻皆罢参知枢密。又命枢密使太原吴廷祚仍加同中书门下二品。八月,戊子,以赵普为兵部侍郎,充枢密使。建隆三年十月,辛丑,以枢密副使、兵部侍郎赵普为检校太保,充枢密使。枢密使不带正官自普始。乾德二年春正月戊子,质以太子太傅、溥以太子太保、仁浦仍尚书左仆射罢。庚寅,以赵普为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乾德二年,范质等三相并罢。越三日,始命赵普平章事。制书既下,太祖问翰林学士曰:“质等已罢,普敕何官当署?”承旨陶谷时任尚书,乃建议相位不可以久虚,今尚书乃南省六官之长,可以署敕。仪曰:“谷所陈非承平之制,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太祖曰:“仪言是也。”即命太宗署敕赐之。

在对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皇权与相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宋代,政治制度异常复杂,这也就使其皇权与相权的关系显得很微妙,对于孰强孰弱,长时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下面就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历程作一简单的回顾。 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钱穆先生发表《论宋代相权》一文以来,对皇权和相权关系的研究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相权大大削弱、皇权得到加强。第二阶段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这是激烈争论的时期。一方面,传统的相权削弱皇权加强的学说受到严峻挑战,以王瑞来为代表,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另一方面,学者们又从多个角度来集中探讨相权和皇权问题。第三阶段就是90年代以来,突出特点是突破了皇权与相权此强彼弱、简单对立的旧框架,将二者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来考察,认为皇权与相权都有所加强。当然,其中也有反复。下面就对这三个阶段略加介绍。 一 真正开始探讨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是钱穆先生于1942年发表的《论宋代相权》这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率先提出相权削弱说,认为宋代相权因被分割而大大削弱,皇权却相应地得以极大的强化。宋朝设枢密使掌军政,“宰相不获预闻兵事,是宰相之权已去其半”;设三司使掌财政,“宰相之权,兵财之外,官人进贤,最其大者,而宋之相权,于此亦绌”;并让台谏专门弹劾外朝官员,“宋则台谏渐混而为一,乃专以绳外朝,非以谏内廷”。[1]此后,又有不少人撰文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如季子涯于1954年发表的《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2]、邓广铭于1957年发表的《论赵匡胤》[3]、张家驹于1958年发表的《赵匡胤论》[4]以及关履权于1983年发表的《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5]。这些文章都继承了钱穆的观点,认为宋代设枢密院以分宰相军权,设三司使以分宰相财政权,设参知政事以牵制宰相,同时让台谏共同纠弹百官,这样就使皇权加强,相权削弱。 解放以后出版的各种通史和断代史也都接受了钱穆的观点。例如《中国史稿》第五册认为宰相和相当于副宰相的参知政事一般不止一人,他们和枢密使、三司使都得听命于皇帝。[6]还如《简明宋史》在叙述完宋初的中央官制后,总结道:“……相权不断遭到削弱,不仅军事、财政大权已被分出,连中级官员的任免管理、刑案最后覆审,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而且还不断受到御史的‘风闻’弹劾,并不一定需要有根据。然而职责为规谏皇帝的谏官,仁宗初年成为制度后,常以弹劾大臣为主要职责。所有这些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7][P27] 同时,港台地区也有研究此问题者,回应大陆的主流观点。刘子健先生于1973年发表的《包容政治的特点》一文针对南宋权相这一难解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尽管这时权相权力确实很大,但是不管皇帝怎样无能,宰相最后还是受皇帝的管辖。并指出,“宰相没有自己固有的地盘或权力基础”,以及“权相也不能完全垄断皇帝的耳目”,这就决定了权相并不是真的相权大,而是“表现君权更大的另一种方式”。[8]这就维护了皇权加强,相权削弱的观点。 二 1985年,王瑞来发表了《论宋代相权》一文,全面反驳了相权削弱、皇权加强说,在史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得对皇权与相权关系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强调,应该将制度的设立和制度的实施区别开来。从宋代制度表面来看,宰相的权力因受分割而确实大大削弱了,但是事实上这些制度不过徒具形式而已。作者分别分析了以前被认为分割牵制相权的参知政事、枢密院、三司、台谏。他认为分割相权并非设参知政事的初衷,“参知政事与宰相的权力、地位相差悬殊,参知政事往往要看宰相的眼色行事”;枢密院只管军事方面的“日常事务”,“‘事干国体’的大事,仍须宰相决定”;在财政上,宰相先是过问三司事务,旋即全部财权归于宰臣;控制台谏,使皇帝设立台谏的愿望难以实现。此外,宰相还控制人事权,使官员的命运“操纵在宰相的手中”。最后作者总结道,皇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皇帝“不过是任人摆布的一个尊贵的偶像而已”。[9]1989年,王瑞来又发表了《论宋代皇权》,在本文中,作者又进一步探讨了与相权相对的皇权问题,认为宋代皇权被大大削弱、仅表现在皇权在人们的观念中在地位有所下降,而且官员任免、政务处理以及皇族内部事务的管理,都受到宰臣的制约。在宋代士大夫看来,“国家得益,社稷安危,天下兴亡”是高于皇帝的,而且宋代士大夫不再以“愚忠”为美德,而以“国家利益”为大忠。这就决定了皇权的观念必然会淡化。另一方面,君主对自己的地位有清醒认识,不敢滥用皇权。[10]1986年和1987年,张其凡针对宋初相权削弱说连发表了两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宋初中书事权初探》一文中,作者认为,参知政事不掌中书事权,并未削弱宰相权力;除太宗时有一段时期外,枢密一直难以和中书分庭抗礼,中书事权远重于枢密。[11]在《三司·台谏·中书事权》一文中,作者认为宋初中书始终干预三司之事,三司只掌管具体事务;台谏权势尚轻,不足以削弱中书事权。总之,宋初宰相地位也较尊重,太祖朝中书事权特重,事无不总;太宗时事权大减,然其主要部分未动;真宗时中书事权复振,虽不及太祖朝,亦能总文武大政。[12]1991年,傅礼白在《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一文中,认为三司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宰相可以对三司进行广泛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三司成了宰相的下属。因而,宰相无疑拥有财权。[13] 与研究相权强化这股激流同时,一部分学者继续指出皇权确实得到加强。1986年,柯昌基在《宋代中枢的秘书制度》一文中,指出宋代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知制诰)分掌内外两制,有助于政权的正常运转,使大臣们很难“擅权抗命或兴风作浪”,从而保证了官员的任免权牢牢地操在皇帝的手中。[14]季盛清在1992年发表的《宋代台谏合一考述》一文中认为在宋代台谏合一,且不受相权的干涉,独立行事。这样“就在皇权、相权、军权之外树立了一个与之抗衡的强大而统一的监察权”,皇权和相权都受到台谏的监督和制约。[15] 三 进入90年代后,学者们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出现新的局面。1994年,张邦炜在《论宋代的皇权与相权》一文中开始就提出了不能将皇权与相权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此强彼弱或此弱彼强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就是此强彼亦强,此弱彼亦弱。作者认为宋代的皇权与前代相比有所加强,皇权变得更加至高无上,但它并非不受约束。因为以宰相为首的外朝官员权力并不小,他们能制约皇帝滥用权力,为所欲为。最后作者总结道,“宋代的皇权和相权之所以都有所加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的士大夫阶层个体力量既小,群体力量又大。”并提出,在宋代,君主专制是政体,而国体是以士大夫阶层为主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16]同时,张邦炜在《两宋无内朝论》一文中,认为宋朝大体上没有内朝,这样,作为外朝首领的宰相,其权势相应的就有所加强。[17] 1995年,贾玉英发表了《宋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初探》,在这篇文章的最后,作者总结道,宋代中央行政体制经历了从二府到三权分立,从三权分立至三省,枢密院共同掌政等演变过程。这个演变过程是宋代宰相权力从小到大变化的一个缩影。[18] 1997年,曾小华、季盛清在《论中国古代的皇权与相权》一文中,主张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皇权没有任何分权和制衡,也没有这种理论和要求。在北宋初年,随着宰相机构名称的变化,相权也随着被削弱了。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皇权趋强、相权趋弱已成定势。从这篇文章不难看出,作者是继承了钱穆的相权削弱说的观点。[19] 1996年,朱瑞熙在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一书中,进行了总结性的研究,也持宋代皇权与相权均加强论。作者认为,在宋朝,皇帝既是社稷天命的象征,又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拥有包括军权、财权、立法权等各种决定权。但皇权也受到种种限制,特别是宰辅不时地对随意扩大皇权的行为加以抵制。同时,从宋初到南宋,宰相的兵权、财权等各种权力渐渐地由分割到集中。这个过程反映了相权的强化。因为相权的分割有很多不利的方面,相权的集中是历史的必然。[20] 2000年,诸葛忆兵的《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一书出版,这是目前学术界有关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认为参知政事是宰相的助手,一般情况下受控于宰相;在二府关系中,宰相处于主导地位,并逐渐吞并枢密的职权;三司始终属于宰相领导,元丰改制后成为宰相的下属机构;台谏在宋初尚能制约相权,但神宗以后逐渐为宰相所用,成为宰相的鹰犬;宰相还经常代替皇帝行使决策权,集议权、施政、决策三权于一身。由于宋代皇帝与宰相基本做到了“上下一体”,相权是皇权的最好体现,因而随着相权的强化,皇权也得到加强。同时,作者又认为,在宰相集体领导制中,宰相个人的权力在不断膨胀,到南宋就大致进入权相时期,这时相权对皇权的离心力也越来越强。[21] 以上就是对几十年来有关皇权与相权关系之研究的回顾,从中可以看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明显地分为三个派别,一派主张皇权加强、相权削弱;一派主张皇权削弱、相权加强;还有一派就综合二者,主张皇权与相权都得到加强。对此,我觉得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宋代皇权与相权孰强孰弱,不能简单地认为此强彼弱或此弱彼强,否则有极端之嫌,而两者均强或均弱又似有调和之味。其实这三种观点可以说都是正确的,因为确实是宋代发生的;也可以说它们都是不全面的,因为注重的均是某个时间段。在两宋长达三百余年的历史中,皇权和相权不可能一成不变,如宋前期皇权较强,到后期却出现了权相,中期有的皇帝能力较强,皇权以随之得以强化,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此,研究时就要注意不能以局部代整体,而应该分成不同的时期加以研究,这样才更符合历史真相。然后再从整体上进行观照。这也应该是今后研究此问题的趋势。其次,要注意制度的规定与制度的实施不一定是同步的。就如现在,制度是一回事,而实际生活中又是一回事。因而研究此问题不能只注意制度层面,而要多挖掘史料进行解析。最后,皇权与相权关系问题不只是宋代的问题,而是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如此一来就不能单就宋代谈论它,与前后时期进行比较是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定位宋代的皇权与相权关系。这也可算是以后的一个趋势吧

宋朝是科举承前启后的朝代,也是臻于成熟的朝代。宋朝以后直到清末宣统年间,科举制基本上没有什么本质的改变。宋朝科举怎么考宋朝初期虽然还处在南征北伐的半战争状态,但赵匡胤对开科取士却没有丝毫懈怠,建国当年(960)便举行了第一次科举考试,录取了19人。为什么要录取19人呢?唐、五代以来,每科进士都掌握在二三十人上下,而且宁缺毋滥。宋朝的首科,当然需要为今后做出表率,所以挑来挑去,选了19名佼佼者。第二年再次举行考试,只录取了11人。此后数年,每榜进士大约都在十人左右,最少的乾德四年(966)仅录取了六个人,可谓凤毛麟角。赵匡胤实行的是文人治国,靠这么几个人哪能填补全国众多的职位?为了笼络士子,开宝三年(970),他给主持科举的礼部下了道圣旨,命他们整理近十年以及后周乃至后汉的举子档案,统计一下,看历经15次考试全部终场还没考中的究竟有多少人。礼部经过仔细核查,列出了以司马浦为首共计106人的名字。赵匡胤大笔一挥:这些人实在不易,得了,统统赐本科进士出身。在宋朝,这种进士有个专门的名称,叫做“恩科进士”,即皇帝开恩特赐的进士。赵匡胤这次“恩科”玩儿得大了些,但也不是没有道理,起码能看出这位大政治家治国是何等灵活,笼络人才是何等大手笔。此后的“恩科”一般只涉及极少数人,这种情况在整个儿宋朝也不算罕见。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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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其法制在历朝统治者的重视下,适时创新、度时变法,很多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个性色彩。正如徐道邻先生所言“宋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颠峰”,尤其是司法制度中创立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死刑复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都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⑴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①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凡地方各州报请奏谳(复审),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断刑负责;凡京师百官案件由右治狱负责。同时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②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等事。审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③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④地方司法机构中,各路设提刑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设忖职工工资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法派出机构。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州长官是主审官。县由知县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⑵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御笔断罪”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②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客观上推动了其时法医学的发展。著名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的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 ③宋代对民事诉讼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对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起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④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原染料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央扩大御鸣台司法职能,曾设御鸣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为后世巡按制度的渊源。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时对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⑶法官的选拔 ①保举制。保举人对被保举人任内所犯罪行负连带责任。 ②考试制。 ③法官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遵守办案时限;违背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责任。

工资法律制度的研究论文

你首先要明白2点:1、《新劳动法》中有关薪资的部分法规;2、现实中工资保障的部分情况。但我觉得你这个题目从语法结构上来说有点问题:写东西写了几十年了,我还看懂你的题目究竟在说什么。如果不是你的问题,那就一定是你老师的问题,哈哈!

【摘 要 题】企业职工的调整【正 文】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吉林省职工工资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出现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格局。但由于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旧的分配体制还没有完全打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本报告通过对吉林省职工工资性收入中反映出来的几个带有规律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几个带有规律性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吉林省职工工资性收入水平有了极大提高,200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是1978年的19倍,给职工带来了实惠。但是,职工工资性收入中几个带有规律性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企业职工工资性收入低于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差距呈逐渐拉大的趋势。二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企业职工收入的增幅低于GDP的增幅,也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幅。三是行业收入差距逐年拉大,垄断性行业收入偏高,竞争性行业收入普遍偏低。四是与发达地区的收入水平逐年拉大。五是农民工工资收入在低水平徘徊,但与发达地区差距不大。 二、几个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1. 国家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已经从抑制国民收入超分配到保护职工合法收入,谁来抑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改制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出现,工资完全由市场决定;加上国家对国企工资的全面放开,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分配方式,对企业职工而言,实际上是把工资的分配权力交给了经营者、交给了企业效益、交给了市场。市场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国民收入超分配的问题得到了较好解决。但是市场也不是万能的,企业以节本增效为目的,想方设法压低、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成为新的主要矛盾并日益突出出来。现在企业工资增长不快,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够,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对市场竞争法则的基础性控制缺失。目前各级政府都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但都没有行业工资水平指导线,最低标准仅仅是维持劳动力自身生存的底线,是不足以起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保证作用的。谁来抑制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则是扭转近年来企业职工工资增速缓慢的关键。 2. 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普遍偏高,始终是一个困扰国民收入分配总格局的问题。随着企业的改制和分配方式的变革,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直接参与分配,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使经营者的收入增长进一步加快,呈现出典型“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特征。企业经营着和劳动者收入差距过大,势必带来两极分化,引发相关社会问题。那么,企业经营者的高薪到底应该由谁来控制?控制的措施是否得力?在这里,我们得出的结论显然是“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暂时出现了双缺失的局面。 3. 过份依靠低素质、简单劳动生产产品,靠低工资维持国际竞争力究竟能走多远?我国的绝大部分生产过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依靠低素质简单劳动来维持的。低素质简单劳动带来的首要问题是职工收入普遍偏低。20年前打工者的收入和今天相比所差无几,多年来,企业中体力劳动者的工资虽然也翻了数番,但按同期物价指数折扣后计算,按平均购买力计算,他们的收入仍然偏低。低素质简单劳动带来的另一问题是缺少国际竞争力。目前看,这是一种优势,但是我们仅仅靠低廉工资型、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品在国际上竞争究竟能够坚持多久?所以,提高职工整体素质已是摆在国人面前不可回避的课题。 4. 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并伴随着社会保障的普遍缺失,劳动法律、法规在社会潜规则面前显得极其软弱。农民工在城市不同的岗位上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他们得到的待遇却是不公平的。工资水平低、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工资拖欠严重等问题都大量地存在。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下,各级政府和社会也开始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多年积淀、错综复杂的社会潜规则面前仍显得十分软弱。比如农民工超时劳动、没有加班工资、没有社会保险问题,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在一个省、一个市县范围内是无法办到的,因为劳动力在全国统一大市场流动。只有全国同步加大《劳动法》执法监察,才能有效地解决。 三、几点思考和对策 1. 建立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协商机制,强化工资协商谈判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收入的合法权益。 (1)要尽快建立政府、企业和工会劳动工资执法、管理和谈判队伍。当前我们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府、企业和工会都还没有真正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工资执法、管理和谈判队伍。仅凭感性认识拍脑门是无法充分表达和维护职工收入的合法权益的。地方、产业和企业工会要从工会工作的需要出发,尽快形成自己的具备劳动经济学和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具备协商谈判能力,详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数据,熟悉地方和行业经济及企业经营,了解企业设置的岗位和工种的工资状况,能够进行财务分析、成本分析、人工成本分析的专门人才队伍,这样才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维护企业职工的权益。 (2)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目前,我国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正在起步阶段,在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与实际要求还有差距,需要不断创新思路、创新机制、创新运作方式和总结经验,如果能将日臻完善的三方协商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必将会为新形势下解决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协调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3)要通过立法和执法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劳动收入。《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按劳取酬只有简单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对工资支付的原则规定力度不大。我国当前急需制定一部《工资法》,对工资水平形成机制、保障机制做出具体明确的、具有强制力的规定,以保障职工获取合法收益的权利。对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可以考虑按照世界通行规则,试行周工资支付制度。这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各国的劳动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应对新形势和弥补配套法律不足的需要。要通过严肃执法,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对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问题,解决针对社会潜规则法不责众的问题。 2. 扩大工会覆盖面,把非正规就业群体纳入职工队伍中来,让他们真正成为工人阶级的新兴大军和国家的主人。 扩大工会覆盖面,增强工会凝聚力,最广泛地吸收非正规就业群体加入工人阶级队伍,是工会今后一个时期的战略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千方百计、不遗余力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让他们把工会组织当作自己的“娘家”,当成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者进行斗争的“靠山”。对于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相对集中的进城务工农民,要通过建立基层工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等形式,及时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对于劳动关系不稳定、流动性较大的,由县区工会发放“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绿卡”,条件成熟时再将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针对进城务工农民流动性大、分布面广、就业比较分散和来源较为广泛的特点,可以探索建立一种具有跨区域、跨行业特点,厂际、县际、市际、省际以至全国联网的进城务工农民维权体系;在一些季节性、分散性、临时性和交通不便、地处偏远、规模较小的小煤窑、小矿井、小砖瓦窑、小建材等非正规用工单位,可推行工会联络员、联系人制度;一些输出地工会可派员跟随,建立派出机构,与输入地工会建立密切联系制度,还可试行“流动会籍”、“双重会籍”、“接转会籍”等制度。 3. 注重社会公平,建立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制度,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缩小收入差距必须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下逐步建立成果共享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建设成果共享制度,需从两个层面入手。在企事业等微观经济组织层面,要在重视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集体合同的作用,通过集体协商谈判,把成果共享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为双方共同信守执行打下法制基础。要在集体协商谈判中注重对劳动贡献率的分析,对行业和区域工资水平的分析,对企业人工成本的分析,对物价与工资关系的分析等,使集体合同充分反映劳动贡献在企业收益分配中的权益保障。在宏观经济和社会管理层面,要在工会与政府的联席会议和三方协商机制中,突出对不同行业职工和不同区域职工收入差距、工资收入与非工资收入差距的科学分析,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使财政和税收等公共政策更加体现劳动者利益的保障。在企业破产、兼并、重组中,要把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适时建立社会工资指导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特别要注重对低收入群体如何增加收入、共享成果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4. 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现实,加大对国际市场影响我国职工权益的研究,运用世贸规则保护我国职工的劳动权益。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的工会必须介入并参与全球贸易,适时进行涉及职工权益的贸易调查,对造成我国职工大批失业或降薪的倾销行为,及时向政府提出反倾销要求。在政府或企业同外国签订大宗贸易合同以及贸易协定前,工会要从对职工的影响角度参与意见。 现实最紧迫的问题是我国工会的职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有必要增加反倾销调查职能部门,特别是各级产业工会,要承担起这一职能,从产业的角度去调查研究国外倾销行为对本产业职工的影响,适时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建议。 我国对外贸易的优势在于产品中的人工成本低廉,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也在于此。因此,解决好所谓的“血汗工厂”问题,保证职工的就业权、休息权、安全健康权、公平收入权等,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关系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形象。这方面工会应该积极作为,政府应高度重视,企业应积极配合,共同建立起在国际贸易中维护我国职工合法权益的新机制。 5. 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工人阶级整体素质。 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的关键在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在于提高工人阶级的整体素质。 近年来,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也带来一个问题,就是低素质简单劳动者的比重非但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趋势,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大批低素质劳动者由于恶性竞争而收入偏低,失业率居高不下。对此,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工人阶级的先进性,把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职工的综合素质,作为培养新时期职工和劳模的重要体现和核心内容。自主创新能力关键在于工人阶级整体素质的提高,作为工会组织要深入实施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和开展“创争”活动,努力营造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开展职工读书自学成才、争做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能手和职工创新示范岗、职工岗位练兵和技术交流、评比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和先进操作法等活动,不断提高职工自主创新能力。要建立政府、企业、工会、社会四位一体的职工培训体系,采取政府扶持、公办学校对口支持、社会自主以及整合社会闲置教育资源等方式,拓宽教育培训基地;要针对职工的文化程度和劳动技能水平,利用工会所属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等教育阵地,对他们开展知识技能、劳动关系、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

陪审制度法律研究论文

外国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美国学者JohnP•Richert区分了三种民众参与司法的类型,即平民法官审理制、陪审制与参审制(亦称为混合审判制)。目前世界上主要采用的是后两种形式。在这里我试图通过对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我国人民陪审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完善问题。(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的沿革与利弊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公元前6世纪, 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实行陪审制度。[9]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陪审团人数便越多。但更多的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英国。11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在1086年英王威廉一世的“末日裁判书”中,便具有对陪审制度的详细记载。起初,在某些案件使用陪审制度主要是为了发现非法占有的事实,以后,陪审员逐渐开始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例如10世纪的“伊德尔里法便要求在100人中选12人到法庭,该12人应宣誓“将检控所有罪犯并保护无辜的人。”在亨利二世时期,受各方面压力,国王被迫对司法程序进行改革。1166年颁布“克拉伦敦法”规定:任何人如未被公众参与的控告,不受审判。而公众参与的控诉人应由12人组成,他们来自104个不同的城镇,负责对谋杀、抢劫等案件提出控告,此种制度逐渐形成为今天的履行检控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10]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即“大陪审团”。根据12世纪的“克拉伦敦法令”和“诺桑普敦法令”的规定,每村里的每百户的村要选出12名代表,他们负责向法院告发在他们的所在地犯罪作案的嫌疑人。陪审员的检控主要依据的不是证据,而只是其对涉嫌犯罪事件的认识及怀疑。但陪审员只能提出控告,无权作出被告是否有罪的裁决。二是事实审功能。在刑事案件中,要由陪审团通过审理,确定被告是否有罪。在民事案件中,英国曾在1179年颁布了“诉讼程序法令”,其中授权被告决定是否在王室法院接受陪审,一旦被告决定选择陪审,则司法行政官便负责召集12名与当事人双方不存在亲属关系的人来裁决有关民事争议。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制主要运用于不动产(如世袭土地)的权利的争议,以后逐渐扩大到违反合同的诉讼、非法侵入、债务纠纷等诉讼。此种负责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现在所称的“小陪审团”或“陪审团”。然而,英国的陪审制度至近代以来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批评并逐渐衰落。[11]尤其是负责控告职能的大陪审团,因其不采纳遵循先例原则,对证人权力未给予充分保障等原因而受到指责。因此,英国在1933年颁布“裁判管理( 各类规定)法”对大陪审团的职能进行了严格限制,至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由治安法院负责审查起诉的职责,并由治安法院作为预审法院审查各种证据、事实以决定是否对被告提起诉讼。而小陪审团制度仍然保留,但其作用已日渐减少。[12]如在民事案件中,根据1854年的《普通法的程序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取消陪审。1980 年的《平民的法院法》,对陪审团的作用作出了进一步限制。限制陪审团的主要原因在于陪审团审理缺乏效率、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且在民事案件中总是愿意给予原告更多的补偿。当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90%的刑事案件并没有陪审团参与。[13]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修改了有关使各陪审团成员必须“一致裁判”的原则,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2、10∶1甚至9∶1通过作出被告有罪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仅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的案件。在所有案件中,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可见,目前在英国,陪审团并没有发挥较大的作用。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4] 1669年约翰•洛克曾为北卡州制订了一部宪法,其中专门规定了陪审制。在美国建国以后,尽管对宪法中是否应规定陪审制度具有不同的看法,但联邦宪法第3 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审理刑事案件,除弹劾案以外,应由陪审团审判。该项审判应于犯罪行为所在地举行。如果该犯罪不在任何州内发生时,该项审判应在由国会以法律所规定的地区举行。”然而宪法中并没有具体规定大陪审团控告制度,对此许多人提出批评,认为应在宪法中予以规定。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受死罪或其他的名誉罪之审判,但发生于战时或国难时服现役的陆海军中或民间团体中的案件,不受此限。”从而确认了任何人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控告,不能强迫其接受严重刑事犯罪的审判原则。美国宪法第6 条修正案要求“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有由犯罪行为地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15]其区域的划分,应由法院先行规定”。从而要求所有的刑事案件实行陪审制。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在普通法的诉讼中,其诉讼标的价值超过20元,当事人有权要求接受陪审团的审判,经过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除依普通法规定之外,不得在合众国内的任何法院再进行审理。”这就确认了民事案件也要采纳陪审制的原则。当然,宪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一直被认为对各地没有强制约束力,所以,也有一些州规定在其他州法院的案件审理中不适用陪审制。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12、论合同罪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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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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