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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馆阁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3:04:22

宋代馆阁制度研究论文

在中国历史上经历过很多的朝代,这些朝代都表明中华文化的各种独特之处。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特色,以及自己的制度。中国的教育历史也是在这些朝代中不停的发展起来的。每个国家的侧重点不同,所以自然他们对教育的重视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在宋代的时候,国家比较倾向于重视文学。所以,那个时候留下了大量的比较珍贵的诗词,以及文学作品等。在我们从小的学习中,宋词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比如说,李清照就是宋代比较著名的文学家。而宋代对于文学的重视程度,以及教育的重视程度都是达到一个比较高的高度的。就比如说馆阁的设置,这也是我们国家对于图书馆的一个重要的改革的开始。它之所以这么重要,主要是有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第一个方面主要是因为馆阁的功能比较有多样性的特点,这个地方不仅是收藏图书、校阅图书的地方,而且这个地方广收人才,并将这些图书可以借阅给一般的需要的人。要知道在那个时候,等级制度很明显,读书并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享受到的权利。馆阁的这一做法无疑是将教育的范围扩大到了每个人,使得文化教育得以传播开来。还有一个原因是因为当时皇帝比较重视文学,而且对馆阁也是他重视文学的一个表现。另外为了更加凸显馆阁的重要性,皇帝在面见科举考试的人才时馆阁的人员必须在场。其次,出席一些比较重要的会议以及皇帝办理晚宴的时候,这些人员都是在场的,所以足以看出皇帝馆阁的重视程度。最后就是一些当官的人员,如果想要正式上岗,还必须要在馆阁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学习。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欧阳修、包拯都在这个地方待过。

《宋史》是最全面的

曝书是古代最常用的方法在宋代比较兴盛对不对对呢,在宋代比较兴盛高祖方曝书”,这所指的是古人在藏书时需要保养,保养的最好方法便是将书籍拿出来晾晒。而到了宋代时,曝书成为了一种时尚,这并不是只是单纯说书籍的晾晒,而是说因为曝书引发的一种社交活动,简称为曝书会。像是在宋朝时期,宋朝的皇家图书馆会在七月时将藏书拿出来曝晒,而这个期间这些书籍都是对文人开放的,类似现在的群书博览会一样,而这一场景也成为了宋代的一个特色活动。而且在文人骚客饱览群书的同时,还能够一饱口福。古人七月七晒书正如《太平御览》之中的记载一样,原本定在七月七日的曝书会不在只是但指这一天进行,而是会持续长达两三个月之久。正如《宋史》之中所记载的一样“秘省所藏书画,岁一曝之,自五月一日始,至八月罢”;如果真的是将书籍晾晒两到三个月之久,恐怕再扎实的书籍也要损坏,故而这所描述的其实是在曝书过程之中产生的集会。曝书的历史其实早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曝书的记载,例如《穆天子传》中就曾记载了这样一个习俗,在农历的七月七这一天,人们不但是会将家中的衣物被褥等拿出来晾晒,还会将书籍一同进行曝晒。到了三国时期一样是有着同样的记载,《晋书·卷三十一》中记载“宣帝初辞魏武之命,托以风痹,尝暴书,遇暴雨,不觉自起收之。家惟有一婢见之,后乃恐事泄致祸,遂手杀之以灭口,而亲自执爨。帝由是重之”;说的是司马懿曾经为了躲避曹操的征召,因此托辞说自己得了风痹。谁知就在以此曝书之时,天下大雨,司马懿不自觉去收书,结果就被仆人给看了个一清二楚。司马懿而这也就说明了曝书的历史历来已久,古人也多有此举动。但要说起曝书还是要提到宋朝,在宋朝时曝书不在只是单一的活动,而是发展成为了集会。在《宋书》里总能找到很多关于曝书的细节,在曝书会上不单只是书籍,现实文物古玩,字画墨迹等等都多有涉猎。更重要的是还有着“早食五品,午会茶果,晚食七品”的惯例,不但是允许了当时的文人一览群书的机会,皇家方面还很慷慨的提供了早午晚餐。

宋朝官职制度的特点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宋朝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在职官制度上,有五大特点,即中央集权、皇帝集权、百官权力分散、重文轻武和军事上内重外轻。宋朝的政治体制演变,以元丰(宋神宗年号)改制为界限,改制前与后各为一阶段,南宋又为一大阶段。(一)中枢机构的演变宋朝中枢机构为“二府制”,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对持文武二柄,号为二府”。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宋朝的“中书”,与唐朝的“中书门下”性质相同,是宰相办公的地方。中书之外,尚书、门下两省名号虽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机构。宋初,沿袭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简称“同平章事”)为宰相,而以参知政事为副相。从尚书丞。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衔为宰相或副相。尚书令、侍中、中书令等三省长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事,为首相;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为次相。名义上恢复三省,实际上趋于一省,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和尚书左、右丞。徽宗时,一度将首相改为太宰,次相为少宰。南宋初年,以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为副相,废尚书左、右丞官。从宰相官称来看,三省已并为一省。孝宗时,索性将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右丞相,参知政事未变(左。右丞相,唐玄宗时为尚书省长官,宋为中书的长官)。宋朝还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称。蔡京权势最盛时曾任“太师总领三省事”,文彦博、吕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军国重事”和“同平章军国重事”。南宋韩侂胄当权时,曾任“平章军国事”。他不用军国“重”事称号,因为加上“重”字测权力受限制,只能过问重事;用“同”则权力不专⑴。蔡、韩的称号都是权臣耍弄权术的一种伎俩,并非宋朝常制。 枢密院的由来,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内枢密使,向由宦官担任。唐朝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复有一省,内枢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复有宰相,是正常国家机构之外的多余机构,是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唐末朱温在夺取政权之前,把掌握朝廷实权的宦官杀掉,改用文士为枢密使;同时使枢密使由全面掌权改变为专管军事。宋朝继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设立了专管武事的枢密院这一机构和枢密使这一职官。二府制下枢密使的设置,分了宰相的权,形成文武分权;同时又侵夺了原来专管军事的兵部的权力,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本兵”。枢密院长官的官称,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或称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签书(署)和同签书枢密院事。元丰改制,专用知枢密院事、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改制时,曾讨论枢密院机构是否继续存在,有人建议把权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强调祖制,他说:“祖宗不以兵柄归有司,故专命官统之,互相维制,何可废也?”⑵因而元丰改制时唯独把枢密院这一机构保留了下来。宋朝的枢密使、知枢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职有时用武人,充分体现了重文轻武的政制特点。宋朝有“宰执”这一提法,是宰相和执政的合称。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和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及南宋的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右丞,与枢密院正副长官,合称“执政”。宋初,中书和枢密院对掌文武二柄,权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无宰相兼枢密使的情况。后来因用兵西夏,宰相与枢密院长官不相通气,对军事指挥不利,于是在庆历年间一度由宰相兼枢密使。西夏用兵结束,又恢复原状,兼职没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权臣如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枢密使,但还不是定制。宁宗以后,宰相兼枢密使才成为定制。宰相不能兼枢密使,是防止大臣权重威胁皇权。后来权臣兼任两职,确实曾使皇权受到影响。(二)中央行政机构的演变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机构、职官之外另设机构、派官掌管的现象已很普遍。宋朝开国,太祖用赵普为相时以及太宗时期都没有做整齐划一、较大幅度的调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乱,例如,兵部之外有枢密院侵夺了兵部的职权,并升为中枢机构;唐朝吏部、兵部分别主管文武官员的铨选,此时另设审官东院管文铨,审官西院管武选;户部尚书、侍郎职权,已由三司使(五代时并户部、盐铁、度支为三司,其长官为三司使)取代,被称为“计相”,其权位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礼部之外有礼仪院;刑部之外有审刑院。元丰改制,一律恢复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为准,权归六部。除枢密院保留外,其他机构、职官一律废除。从此,结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乱状态。(三)台谏制度的演变宋朝的御史台;分三院(台院、殿院、察院),与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为台长。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御史大夫为加官,改制时取消此制。宋朝规定,宰相亲戚和由宰相推荐任用的官吏不得为台长,以避免宰相与台长勾结为祸。实际上宰执仍能控制御史台,并利用为工具以打击政敌(宋朝习惯,御史中丞弹劾宰相,宰相必须辞职,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则得以进身为执政)。宋朝的谏官制度,元丰改制前沿袭唐制,左、右省虽有谏官存在(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由补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遗改),但“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净”。另有“谏院”,命别官知谏院。元丰改制,废谏院,恢复谏官职权,以左、右谏议大夫为谏长,仍隶左、右省。门下省的给事中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地位比较重要。给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谏议大夫(从四品)之上。分管门下后省,执行门下省的封驳权。中书舍人级别也比右谏议大夫高,分管中书后省,对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词头”,若认为不当,可以封还。因此在宋朝,侍中、中书令不置,门下传郎、中书侍郎又为宰相或执政,给事中和中书舍人遂成为两省的实际负责人。(四)军事制度的演变宋朝军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兵权由几个机构分管,各部门权力分散,权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负责管理军事有关事务的有四个部门。枢密院负责军令、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三衙”统率禁军;兵部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吏部负责武官铨选(武选唐朝归兵部管,宋朝元丰改制前由审官西院管,改制后权归吏部)。宋朝实行募兵制,士兵的来源有多种。其中一种,就是每逢有饥荒,从饥民中招募士兵,补本城。宋朝政府对从饥民中招募士兵的办法很得意,说是“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也就是说把社会上的可能反抗者变为镇压者,一举两得。宋朝还有个从后周时代遗留下来的传统,就是从地方厢军中选拔出强壮者充实到中央禁军。这种作法被称作“强干弱枝”,也是宋朝军事制度的一个特点。另外,宋太祖赵匡胤“惩藩镇之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来道路,以习勤苦,均劳逸。故将不得专其兵,兵不至于骄堕”⑶。这种办法可收到“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将官专权的威胁,但对作战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废除了这种办法⑷。南宋初,允许将领募兵,于是有了岳家军、韩家军的出现。这触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讳,有成为私人武装的危险。因而南宋有收回张俊、韩世忠、岳飞三大将兵权的举动。岳飞有大功于国,却被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杀害。“三衙”,即侍卫亲军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司,是中央统率禁军的三个机构。除殿前司单独有最高级的军事职官都点检、副都检点(后不置)外,各衙的长官是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和都虞候。禁军分布在各地驻防。统率军队的率臣,有都总管、总管、副总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讳改称总管)等军事职官。宋朝制度,军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当副职。厢军的长官亦称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但厢军均是老弱,无战斗力,兵士地位甚为低下,有如“给役”(只是一种“听差”)。南宋置御营司,自收三大将兵权后,诸军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将领为都统制、统制、副统制和统领。(五)地方官制的特点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两级制,即府、州、军、监为一级,县为一级。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级官吏则称“判XX事”。以州为标准单位,多称“知X州军州事”。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除知州外,每州设“通判”一人,其地位类似隋朝通守。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县一级的官吏,主要有知县、县丞、主簿和县尉。知县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担任,也是一种差遣。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称“路”。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有监司和帅司。监司包括:“漕司(即转运司,长官称转运使),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宪司(即提点刑狱司,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负责一路刑狱;仓司(即提举常平司,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负责一路的仓储。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帅司,即安抚司(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宋朝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而实废,两使下的幕职官、曹掾官与唐代不同,仅是闲差。宋朝很重视总结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调整,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旧隐患,又生长出一些新弊端,影响着宋王朝国力的发展。二、优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重文轻武”是宋朝职官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优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体现了这一点。(一)取得入仕资格的途径“入仕”(即开始作官)资格的取得,有三个主要途径,即科举(包括进士、诸科及武举为常选)、制举(特举)和荫补。1.广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宋朝制度,礼部贡举设进士及诸科。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乡贡,“诸州判官试进士,录事参军试诸科,不通经义,则别选官考核,而判官监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监官、试官署名其下,然后举送。礼部试后有廷试(殿试)。礼部举年份初无规定,英宗时“诏礼部三岁一贡举”。宋朝科举制度更加严密。宋太祖废除“公荐”,以避免请托。“公荐”是唐代陋习,影响科举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强了考试的管理:现任官应进士举有锁厅试,验证身份和德行。应举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梯、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⑸。试卷有弥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举子姓名;有誊录制度,将试卷重新抄写一过,以免考官认得举子笔迹,上下其手。考官与举子有姻亲、师生关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时,对达官子弟中礼部贡举者要复试。宋朝科举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来进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为一甲,赐进士及第;三等为二甲,赐进士出身;四、五等为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中进士举者才能称“进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须经吏部试,此点与唐制不同。宋朝有允许“附试”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贡于乡而屡绌于礼部,或廷试所不录者”,遇皇帝“亲策士则籍其名以奏,径许附试,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亲试陈尧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宋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不受门第影响,较少请托,录取名额又较多,向社会各阶层士子开放,因而扩大了宋朝的统治基础。2.允许士人自荐的“制举”制度。“制举”又称制科,习称大科或贤良。制科非常选,必待皇帝下诏才举行。具体科目和举罢时间均不固定,屡有变动。应试人的资格,初无限制,现任官员和一般士人均可应考,并准自荐。后限制逐渐增多,自荐改为要公卿推荐;布衣要经过地方官审查;御试前又加“阁试”(试场在秘阁,及格为“过阁”)。御试即殿试,内容要求更严(试策一道,三千字以上,当日完成),考试成绩分五等,上二等向来不授人,第三等与进士科第一名相当。有官人均升转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选,但它给士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入仕机会。3.照顾高级官吏子弟的荫补制度。宋朝对官吏子弟的照顾,另有荫补制度,荫补的范围比前朝扩大。高级官吏,文臣自太师至开府仪同三司,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而且可以荫及门客;武臣自枢密使至观察使、通侍大夫,可荫子、孙、期亲、大功以下及异姓亲。遇国家大礼,臣僚亦可荫补。一般官吏可荫及子孙,宰相、执政则可荫“本宗、异姓、门客、医人各一人”⑺。高级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现任三少、使相:(荫)三人”⑻,曾任尚书、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荫一人。大臣病故,据所留遗表也可荫补,“曾任宰相及见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荫补机会多,名额扩大,最高记录曾达到同时荫补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优待大臣的这些作法,对巩固统治阶级队伍固然有一定益处,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滥的原因之一。(二)“职”,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职称元丰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个头衔,即官、职和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职事官,到唐后期已变成官吏品阶的标志,宋初沿袭了这种情况。官吏的实际职务,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职官志》讲,“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迅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⑾。例如真宗朝寇准曾为虞部郎中、枢密直学士,判吏部东铨。郎中是官,直学士是职,判吏部东铨是差遣,才是实际职责。元丰改制,定阶官以寄禄(文散官有二十四阶;武散官有五十二阶。五品以上为大夫,六品以下为郎。凡进士、诸科及武举等科举出身者为有出身,此外为无出身),将知、判等差遣变为职事。宋朝的职名甚多,分若干等级。就以“学士”名号来说,按其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学士为翰林学士、知制浩与翰林侍读学士。学士院,即翰林学士院。其职务为“掌制、诰、诏、令撰述之事”。其职官为翰林学士、知制诰。长官为“翰林学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学士久次者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俱缺,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厘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⑿宋朝有专门给皇帝讲读经文的经筵官,也称讲读官。讲读官有翰林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元丰改制,废除翰林侍读、侍讲学士不置,但以为兼官。然必侍从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资浅则为说书”⒀。程颐(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说书。知制法,原为差遣,即起草诏令文书、是中书舍人的本职。唐代开元以后,设翰林学士加知制诰衔,负责起草“内命”诏令文书,称“内制”;中书舍人只负责起草“外命”诏令文书,称“外制”,于是有内外两制,简称“两制”。宋代翰林学士人院前须经考试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衔。中书合人不带“知制诰”衔,入学士院者免试。元丰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许多职务必须由两制或两制以上官员充任。因此,是否具有“两制”资格遂成为文职官员升迁的重要依据。“知制诰”也演变成一种职名。第二类学士为馆。殿学士。宋初沿袭唐制,设三馆。三馆长官昭文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史馆长官)与集贤院(殿)大学士为宰相兼职。元丰改制,昭文馆、集贤院不置,史馆并入秘书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馆兼职的职名。秘阁,是三馆藏书的皇家图书馆。馆、院专任职官直馆、直院称“馆职”,以他官兼任则称“贴职”。内外职事官带贴职,称“带职”,免去所带职名则称“落职”。元丰改制“罢直馆、直院之名,独以直秘阁为贴职”,而且不须考试。宋朝最高级职名为观文殿大学士、观文殷学士,资政殿大学士、资政殿学士及端明殿学士。“学士之职,资望极峻,无吏守。无职掌,惟出入待从备顾问而已”。⒁观文殿大学士须曾任宰相,观文殿学士亦“非曾任执政者弗除”。⒂资政殿大学士、学士也是宰相、执政的荣誉职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学士五代已有,元丰以后“以现执政为之”。⒃第三类学士为阁学士。宋朝有一种特殊的阁学士职名,简称“阁职”。有学士、直学士、待制和直阁四级。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阁,以奉藏先帝遗留的文物。例如龙图阁,就奉藏着“太宗御书、御制文集及典籍、图画、宝瑞之物,及宗正寺所进书籍、世谱”。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阁、宝文阁、显谟阁、徽猷阁、敷文阁及南宋的焕章、华文、宝谟、宝章、显文等阁。诸阁学士之外,尚有一枢密直学士(后改述古殿直学士),亦是贴职,其班位在龙图阁直学士之上。宋朝官员对职名很重视。入馆阁者,必须是进士出身,“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凡有职名的官员,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实际上,授予馆阁职称是宋王朝笼络士大夫的一种重要手段。(三)请郡及宫观祠禄官制度宋朝对宰执等高级官吏有一种特殊优待办法,就是“请郡”制度。宰相因任职过繁或与同僚政见抵触,可以请求出任外藩,叫做“请郡”。如以节度使带宰相原衔出任,为“使相”。宫观祠禄官,为宋朝特有的职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内外建立许多宫观。在京者为京词,在外者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应宫使,为宰相兼宫观使的开始。随后,外戚、宗室和宰执罢官留京师,多任宫观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员也多任此职。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罢现任,令管理道教宫观以示优礼,无职事,但借名“以食其禄”,称为“祠禄”。先时,任宫观使者员额绝少。熙宁时,王安石执政,为安排反对变法者,规定宫观官不限名额,知州资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规定了任宫观祠禄官按不同级别应得的俸给和任期⒅。此制施行以来,员额不断扩大。政和年间,祠禄官近百员。钦宗靖康元年曾下诏罢去一批宫观官,渡江以后,宫观不复置,只保留醴泉观使、万寿宫使及佑神观使三种宫观使。绍兴时,士大夫流离失所,朝廷无官缺安置,于是许“承务郎以上权差宫观一次”;又有选入(幕职、州等低级文职官员的合称)众多,无官缺可补,也破格给予岳庙祠禄⒆。宋朝还有一种传统,凡年六十以上(南宋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资序官员应自己陈请罢现任,为宫观。非自陈而朝廷特差宫观者,则属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陈宫观”处理,以示优礼。对官僚士大夫的种种优待,其实质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彦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⒇应当说,宋王朝的这些举措,确实激励了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的报国之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注释:⑴⑽⑾《宋史》职官志一。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职官志二。⑶⑷《宋史》兵志二。⑸⑹《宋史》选举志一。⑺⑻⑼《宋史》职官志十。⒅⒆《宋史》职官志十。⒇《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宋代司法制度研究论文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宋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处于承前启后、新旧交替的历史转折时期,其法制在历朝统治者的重视下,适时创新、度时变法,很多方面表现出独特的个性色彩。正如徐道邻先生所言“宋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制发展的颠峰”,尤其是司法制度中创立的鞫谳分司制、翻异别推制、死刑复核制、法官回避制、司法检验制都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个人觉得以一个具体的法律纠纷案件类分析,从而引发什么思考挺好写的,这类的范文也多,看看专业的(法学)书,先把论文框架解决再慢慢细化论文。

⑴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①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内设左断刑、右治狱。凡地方各州报请奏谳(复审),及地方官犯罪案件由左断刑负责;凡京师百官案件由右治狱负责。同时将“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 ②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昭雪等事。审宗改制后,审刑院并入刑部,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③审刑院是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 ④地方司法机构中,各路设提刑司,是为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州设忖职工工资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法派出机构。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州长官是主审官。县由知县负责审判,“杖罪以下在县断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⑵诉讼制度的特点 ①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御笔断罪”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②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因犯人翻供,所关情节重大,一般换法官、司法机关审理。官府设有专门的勘验官并制有详细的勘验格式,南宋时还颁布了《检验格目》,客观上推动了其时法医学的发展。著名的《洗冤集录》等法医学著作的出现,与此有直接关系。 ③宋代对民事诉讼有明确的时效规定,称“务限法”。对刑事案件,也依案件性质情节的起重大小,定有不同的审结期限。 ④宋代除了审判机构间上下、左右监督外,还原染料设立了较完备的审判监督制度。在中央扩大御鸣台司法职能,曾设御鸣台推勘官,分赴地方审理大案。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这成为后世巡按制度的渊源。此外,还专门规定有平反冤案及时对错判案件的“理雪制度”与“推勘院”。 ⑶法官的选拔 ①保举制。保举人对被保举人任内所犯罪行负连带责任。 ②考试制。 ③法官责任。出入人罪的责任;遵守办案时限;违背诉讼程序和制度的责任。

宋代婚礼礼制研究论文

宋代婚礼。婚礼一般的都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步。但在宋朝的时候只保留了纳采、纳吉、纳征、亲迎四个程序。在宋朝出现了一些新的习俗,由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在议婚时,开始出现了相媳妇和通资财的做法。相媳妇就是相亲,由男女双方约定一个日期,双方见面,如果相中就在女子的发髻上插上金钗,成称为“插钗”,如果不中意,则要送上彩缎,称为“压惊”通资财是在通婚书上除写明男女双方的姓名、生辰外,还要写明家中财产状况,嫁娶论彩的表现十分明显。在亲迎之前,南方要送花粉一类的东西“催婚”,女家要用帐幔,被褥之类的装点新房,称为“铺房”。迎亲时,新郎领着花车或花轿来到女家,花轿迎亲由此开始。新娘上轿后还有讨吉利钱要喜酒吃的习俗。来到男方的家门口,新娘下来,有“撒谷豆”求吉利的做法。新娘入堂后又有“拜堂”活动。新婚夫妇手牵“同心结”,宋代称为“牵巾”。新人牵巾先拜天地、祖先,然后进入洞房,夫妻交拜。交拜后新人坐于床上,行“撒帐”、“合髻”之仪。合髻就是新婚夫妇各剪一缕头发,结成同心结的样子,作为婚礼的信物。此后还有除花、却扇的仪式,直到灭烛为止。在灭烛的这一段时间里,前来的宾客无论老幼都可以恶作剧,刁难新人,这就是我们现在“闹洞房”的前身。第二天早上,新婚夫妇拜过公婆,婚礼才算结束。

从婚礼的细节

从爱情走向婚姻,对有些人而言是修成正果,亲友们会兴高采烈地祝福他们早生贵子,白头偕老;而对另一些人而言,则可能意味着浪漫快乐的终结,“婚姻是爱情坟墓”的名言,妇孺皆知。无论是何种情形,从爱情通往婚姻的关隘——结婚仪式——都格外引人注目。 当今普通百姓的结婚仪式,即使您不曾身披婚纱,充当主角,大约也有过耳闻目睹他人婚礼情形的经历,无需我多说。但是,古代皇帝的女儿是怎样出嫁的,您大约无缘亲临现场,见识一番,或许,就有必要听我来介绍一下。 我当然也不曾亲临古代皇帝女儿出嫁的盛典,因此不可能给大家做现场直播,我只是通过古代文献的记载,给大家做一次书面的转述。 今天,我转述的是南宋时期一位公主的婚礼情形。 宋高宗赵构仓皇南渡,跑到杭州建立南宋之后,不知道是偏安小朝廷医药卫生事业不够发达,还是赵家遗传因子存在什么缺陷,孝宗、光宗、宁宗,也许还有度宗等,几任皇帝的女儿——公主——都等不到出嫁就夭折了。只有理宗赵昀的公主周汉国公主,结了婚。从她的封号就可以一眼看出,这位公主的地位非同寻常:封了周、汉两国。宋代公主,只有特别受皇帝宠爱的公主,才会有此待遇。原来,她是理宗的独生女儿,掌上明珠。这位公主嫁给谁?前朝皇帝宁宗的皇后、当朝太后(慈明太后)的侄孙杨镇是也。其实,起初理宗给宝贝女儿选择的夫婿不是赵镇,而是状元周震炎。公主嫌弃周震炎相貌不佳,这才改为杨镇的。由此可见,古代,即使是皇帝家,女子也可能是有选择婚姻对象的权利的,并非传说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么可怕。

西方的婚礼是属于浪漫型的,整个婚礼从开始到结束到充满了浪漫气息。新娘的礼服一般为白色,新郎是黑色的礼服,使整个婚礼显的庄重严肃.到教堂去举行结婚仪式是整个婚礼最重要的环节.首先,随着婚礼进行曲的节奏,新娘挽她的父亲的手走到新郎面前,由她的父亲将她亲手交到新郎手中.牧师会要求新郎新娘对对方作出一辈子的承诺,这也是整个婚礼的高潮.然后他们会在牧师和众人的祝福下,交换结婚戒指并亲吻对方。而新娘手中的花球也不是一般的装饰用品.在婚礼结束时,新娘就会抛给到场的女宾客,如果谁接到花球,谁就是下一个结婚的人,这就使整个婚礼在欢声笑语中结束了。二.西方人结婚时的很多习俗都是大家所熟悉的,婚庆场面既欢快热闹,又美丽浪漫。由于中国的不断开放和东西方文化交流,我国的婚俗不少方面也在受其影响,例如穿婚纱、戴钻戒等等已经成为都市婚礼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然而究其渊源和象征意义,并不是所有人都很清楚的。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一些西方婚礼用品和名词的来历和含义。 三.比如以浪漫著称的法国就被称为白色婚姻,白色是浪漫的法国婚礼的住色调;在菲律宾,观礼的嘉宾会轮流与新郎跳舞,并把金钱钉在他们的衣服上,有时后候双方亲戚朋友还会比赛哪方得到的金钱多。韩国的婚礼服装也挺有特色,值得一提――“两点”,新娘韩国新郎会穿上大礼服,新娘的嫁衣则是七彩的丝织服,配以长袖子和黑丝顶冠,这以阿拉伯的婚礼服装我认为是挺相似的,因为阿拉伯的新娘会穿着华丽的土耳其长袖袍子,不同的是视礼的女士会依习俗为新娘出嫁而恸哭,所以阿拉伯的婚礼又称为“恸哭”,当然这与我所谈论的服装无关。 四.而西方的婚礼风俗则是浪漫式的,婚礼重在礼而不在乎排场。婚前礼节也没那么复杂。一切都爱轻松自在的气氛下进行。而结婚在西方国家也是各国有各国的独特的方式。如:法国的白色为婚礼的主色调。无论是布置用的鲜花,还是新娘的服饰。可以看出法国人眼中的婚姻应该是纯洁无暇的,而新人用的杯子,也有特定的名称,名为“Coupdemarriage”,意思为“婚礼之杯”。而德国人的“疯狂”与德国人一直崇高的理智与冷静不同。他们的婚礼更多呈现出疯狂的一面。德国人在婚礼中会举行party(派队),派对中,新人会被戏弄。这类似于我们中国的“闹洞房”,其中重头节目就是兴高采烈地将碟子掷碎……西方给东方人带来的最亮点大概就是举行教 回答者:anonymous首先,是在传统结婚仪式上面。中国的传统婚俗有三书六礼”三拜九叩”这些繁俗礼节。所谓三书”,就是指聘书、礼书、迎亲书。(聘书订亲之书,男女双方正式缔结婚约。纳吉(过文定)时用。 礼书过礼之书,即礼物清单,详尽列明礼物种类及数量。纳征(过大礼)时用。 迎亲书迎娶新娘之书。结婚当日(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用。)而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古时婚礼之首,属意女方时,延请媒人作谋,谓之纳采,今称「提亲」。 问名男方探问女方之姓名及生日时辰,以卜吉兆,谓之问名,今称「合八字」。 纳吉问名若属吉兆,遣媒人致赠薄礼,谓之纳吉,今称「过文定」或「小定」。 纳征奉送礼金、礼饼、礼物及祭品等, 回答者: 缚灵

宋朝的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确实不多,只有几篇我给你书名。1、《宋朝军事通信》发表于《国学》2、《由宋朝军事体制的弊端探寻宋朝外战弱势的根源》发表于《南方论刊》3、《透过更戍法看宋朝的军事法律制度缺失》发表于《法制与社会》4、《论张永德的军事才能及对宋朝建立的贡献》发表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宋朝军事“积弱”因素浅析》发表于《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6、《略论宋朝军事法律思想》发表于《军事历史研究》7、《宋朝大名府军事地位研究》发表于《河北大学》

(1)《宋刑统》作为宋朝的基本法典,有关民商事立法的内容比唐律大为增加。(2)随着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立法内容也大为扩展。立法涉及到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内容,多为唐律所不及。(3)私有权观念深化,保护财产继承权及促进海外贸易的单行法规增多。3.版权保护首次在宋朝出现。在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开始以法律手段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官府多次出榜严禁盗版印行。

大宋朝宰辅制度的深度研究论文

第一章 宰辅制度的沿革与宋代宰辅制度宰辅是历代帝王治理国家的辅佐大臣,在古代政治体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从先秦汉唐,一直绵延到宋代,宰辅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当研究者的眼光定格在某一特定“时段”时,首先应该追溯这一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第一节 汉唐宰辅制度之沿革中国古代宰相制度,经历了“三公制”、“三省制”、“内阁制”之三个阶段变化,从两汉至隋唐,正处于前两个阶段的演变转化过程之中。司马光等曾简单回顾两汉魏晋南北朝的宰相制度发展历程,说:西汉以丞相总百官,而九卿分治天下之事。光武中兴,身亲庶务,事归台阁,尚书始重,而西汉公卿稍已失职矣。及魏佐汉,初建魏国,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文帝受禅,改秘书为中书,有令、有监,而亦不废尚书。然中书亲近,而尚书疏外矣。东晋以后,天子以侍中常在左右,多与之议政事,不专任中书,于是又有门下,而中书权始分矣。降及南北朝,大抵皆循此制。(《长编》卷431)如果要透彻地理解两宋的宰相制度,就必须对这一段历史有个简单回顾。1、宰相宰与相原来不是一个固定词组,先秦时它们分别独立使用。“宰”,在先秦血缘氏族社会中,最初是指掌管家务的总管,《韩非子·说难》云:“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此二人者,皆圣人也,然犹不能无役身以进,如此其污也。”春秋时期,家就是国,家臣就是国家官员,所以,“宰”就成为官吏的通称,如冢宰、内宰、里宰等等。其中,“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为六卿之一,位置已相当于后代的宰相。冢宰又被称为“大宰”、“太宰”,简称“宰”。“相”,原有“辅助、扶助”之义,后用作官称。春秋战国时期,“相”的含义比较宽泛,大约指辅佐君王之责的大臣。其后,“相”义渐趋明朗,其义与统领百官的“冢宰”相同。《吕氏春秋·举难》称:“相也者,百官之长也。”《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庆封为左相”。在这个意义上,“宰”与“相”是同义词。后人也将天子的辅佐之臣通称为“相”,《晋书·职官志》说:“成汤居亳,初置二相,以伊尹、仲虺为之。”《管子》称:“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路史》称“舜得十六相而天地治。”等等。“宰相”一词连称大约是在战国时期。《庄子·盗跖》“今谓宰相”句所指的是一般的贵人。《韩非子·显学》称:“故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起于卒伍。”这里的“宰相”所指的还只是与武将对称的文臣。《吕氏春秋·制乐》说:“祸当于君,虽然,可移于宰相。”将“宰相”与“君”对举,含义已接近于后人所理解的。此后,历代一直沿用。中国古代,“宰相”仅仅是一个通称或俗称,除了辽代以外,“宰相”从来不是正式官名(辽国官职分南北院,有北宰相府、南宰相府,各有左右宰相)。所谓的“宰相”,是指历代辅佐皇帝处理国家政务、行使中央职权的官员,其职权特点是统领百官、总揽政务。“宰辅”则是指宰相和他的副手组成的一个核心领导机构。宰相副手的官称繁多,如西汉的“御史大夫”、宋代的“参知政事”等等,某些朝代将他们合称为“执政”。所以,“宰辅”也可称为“宰执”,都是指宰相和他的副手们。2、 三公制中国古代大一统的王朝是秦朝开始建立的,其中央官职中设“丞相”之职。《史记·秦本纪》载:秦武王二年(前309)“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秦始皇统一全国,沿袭前制,设左右丞相。但秦朝寿命短暂,而且资料匮乏。代之而起的西汉,最初沿袭了秦朝官职。所以,秦朝的宰辅制度可以略而不提,直接从西汉谈起。西汉前期沿用秦制,以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为宰相,习惯上被称为三公。丞相:又名相国,“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事无不统,集政权、军权、财权于一身。《唐六典》卷1说:“秦变周法,天下之事皆决丞相府。……汉初因之。”置两员时分左右,以左丞相为首相。或更名为相国。秦始皇尊吕不韦,特置相国,故丞相与相国虽说是一官异名,然以相国为尊,如曹魏时司马师兄弟为相国即此意。汉文帝时周勃罢,以陈平为左丞相,后遂专置一相。御史大夫:“掌副丞相”(《汉书·百官公卿表》)。丞相独置一员时,御史大夫其实就是次相。《汉书·朱博传》说汉高祖“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总领百官。”太尉:“掌武事”(《汉书·百官公卿表》),与丞相地位相等。西汉时丞相权力极大,武事亦属其职掌范围,故往往侵夺太尉的职权,架空太尉。所以,太尉一职经常空而不设。据《汉书》统计,汉初至武帝建元二年(前139),任太尉者只有五人,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空而不设。汉宣帝说:“太尉官罢久矣,丞相兼之,所以偃武修文也。”(《汉书·黄霸传》)以丞相兼管太尉职事,显然又体现了汉代统治者的治国思想。上述“三公”是后人对其的一种归纳称呼,其中因太尉不常设,时人则将丞相与御史大夫合称为“二府”。“三公”之称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流行说法。战国以来以“三公”为辅佐天子的最高官吏,而具体所指又众说纷纭。西汉初期将负有宰相职责的丞相、御史大夫、太尉称之为“三公”,但三公之间地位并不平行,以丞相为核心。汉成帝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变革宰相制度,太尉改称大司马、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与丞相合称“三公”,“分职授政”,地位平等,三公鼎立的制度得以确立。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又将丞相改为大司徒,与大司马、大司空合称“三公”,以大司马居首。东汉立国,采用了三公鼎立制度,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其后,“三公”官制又有反复改变,所领职事大致相同,皆为宰相之任。不过,也是从东汉光武帝开始,尚书权力不断扩张,逐渐取代宰相,三公也因此缓慢演变成为一种荣誉虚衔,不再是握有实权的职事官。至宋代,仍保留三公称号,作为加官或寄禄官阶,大都是对宰辅表示优宠的措施,前期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政和二年(1112)后,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3、三省制相权与帝权是一对既统一又冲突的矛盾。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要求在皇帝的专制之下宰相有效地行使职权,而宰相权力的扩大又必然削弱帝权。皇帝既依赖宰相治理国家,又对宰相存有疑忌之心,不时地采取各种措施限制相权,把剥夺回来的种种中央行政大权交给自己身边的亲信。于是,相权就逐步转移, “三公制”因此也就逐渐演变为“三省制”。 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冲突,是宰相制度从“三公制”到“三省制”演变的内在推动力①、尚书省。“尚书”的设置在秦朝时就已经有了,《宋书·百官上》说:“秦世,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为之尚书。” 又说:“秦时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所谓的“发书”,有两种解释:一说是启发文书,即臣下进呈的奏章,皆由尚书开启审读,向皇帝报告;一说是发布诏制,即皇帝下达的命令文告,都经尚书抄写登记,然后颁发。不管那种说法,都可以看出:“尚书”是皇帝身边亲近的司秘书之职的官员,或者说是皇帝的私人秘书。汉武帝强化君主集权,侵夺“二府”的权力,尚书的职权大大扩张,越来越多的相权转移到尚书的手中。见于两汉史书最早的一例是霍光“领尚书事”,武帝去世后,霍光主持朝政,“领尚书事”成为实际上的宰相。此后,辅政大臣凡有权处理机密政务者,常常兼有此头衔。这就发展成为“领尚书事”制度。“领”,即“治理”之意。“领尚书事”之外,又有“平尚书事”。“平”即“评议、讨论”之意,地位在“领尚书事”之下,对尚书事务具有参议、评议权。西汉的“领尚书事”,除霍光作为特例外,基本上仍然是皇帝的私人秘书机构,机构设置也比较简单,只是部分地侵夺相权,处于尚书省的形成阶段。他们的位置在宰相之下,并没有完全侵夺宰相的职权。东汉光武帝则收三公之权,交与尚书,尚书的权力再度大大膨胀。 《唐六典》卷1称:“及光武亲总吏职,天下事皆上尚书,与人主参决,乃下三府。”此时,尚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挥了宰相的作用。尚书的机构和官吏设置,也大大扩张,其机构名称为“尚书台”。大约有令一人、仆射一人、尚书六人,称为“八座”。还有丞、侍郎、令史等部门长官。但东汉尚书分曹不稳定,成员多变化,说明当时尚书组织还处在不断自我完善阶段。许多史学家指出,东汉以来的三公,不仅仅是名义上或制度上的宰相,而且,在实际权力运作过程中,依然执行着相当部分的相权。史书上形容的三公与尚书的关系,有被夸大之处①。这是尚书机构发展和权力形成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尚书与三公的权利还处于此起彼伏的交替状态之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西晋。曹魏后期,司马氏篡权,他们以“录尚书事”的名义总揽朝政,尚书台已经成为真正的宰相机构,尚书台长官也就成为事实上和名义上的宰相。西晋延续这种制度,三公才真正地成为虚衔,而与宰相职权无关。 西晋还有“八公”的官衔,即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然必须“录尚书事”兼“中书监令”者,始能参与机密,为真宰相。尚书省的建制、职官、职责,至此已经基本上形成。②、门下省。“门下”在古代是一种泛称,与属下含义相近,常常用来指长官的亲信。但它与皇宫相联系时,意指“宫门之下” 或 “禁门之下”,即与“禁中”是同义词。汉代凡入值宫殿、掌管宫内内勤事务的官吏,大都属门下的范围。随着历朝皇帝加强君权措施的贯彻实行,禁中的决策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门下省的形成和发展,与侍中一职的演变有关。 侍中,在西汉只是一种加官,没有定员。这些官员往往是皇帝身边的亲近大臣,很得皇帝信任。应劭说:“入侍天子,故曰侍中。”汉武帝以前,他们更多地是在生活上照顾皇帝,而不参与政治。汉武帝以后,侍中作为重大决策之参谋、顾问人员,逐渐参与政事。东汉时,侍中成为正式职官,但依然没有固定员数、职掌、机构。《通典·职官三》说:“门下省,后汉谓之侍中寺。”此时的侍中寺,据理解仅仅是侍中在禁中的值班室。东汉侍中,已经不断参与宫廷机密事务,其主要职掌是“掌侍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后汉书·百官志三》)至东汉末年,侍中地位大大上升,有了固定的员数、职掌、机构,成为皇帝最亲近的官员。当时设侍中六员、侍中侍郎六员,他们接管“宦官所领诸署”,照料皇帝日常起居饮食,并兼有私人秘书的部分职责。曹魏之侍中,已获得宰相的部分职权。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时期,所荐留守大员,皆兼侍中以自重。 其时,侍中的主要职责是侍从左右,起参谋、谏诤作用。西晋因其掌管门下众事,始正式名其为门下省,明确规定其职掌是“备切问近对,拾遗补阙”(《晋书》卷24《职官志》)。东晋大将军王敦官侍中,自称“臣备位宰辅”(《通典》卷21《职官典》注三),门下省作用进一步加强,成为朝廷的“舌喉机要”,职掌出纳王命,即发布诏令须经门下省审核, 《唐六典》注称其“掌诏令机密。”此时,门下省的建制、职官、职权,也已经基本确立。北朝职官制度,大都仿效南朝。北魏孝文帝改革时,门下省的作用得以加强,后人认为此时的门下省具有了真正宰相的权责。③、中书省。“中书”之称在西汉已经出现,原来叫“中尚书”。以士人充任称尚书。以宦官为之则称中尚书,掌管文书,通奏章,即以宦官身份在禁中工作的尚书人员。当尚书台逐渐独立、成为越来越正式的宰相机构时,中书也就逐渐从中独立出来,承当起原来尚书的部分职责。汉宣帝时,中书在政治上的作用加强。霍光死后,宣帝与领尚书事霍光的侄孙霍山的矛盾加剧,便竭力使中书替代尚书,“上令吏民得奏封事,不关尚书。”“使中书令出取之。”(《汉书·霍光传》)自此,宦官权力渐重。汉元帝在位多病,居后宫,不常见群臣,宠任中书令石显,中书权力进一步扩大。中书省的出现,还与秘书监机构紧密相关。东汉末年,曾设秘书监,掌图书档案。曹操受封魏王,在王府设秘书监,改用“文学通识”之士人任秘书令,增加了“典尚书奏事”的职责,负责起草机要命令,已掌管了部分秘书职责。曹丕代汉建魏,遂改秘书监为中书,另置秘书监,仍专掌图书秘记。也就是说,此时的中书,是将皇帝机要秘书的职责独立出来。两晋承袭中书制度,中书权力进一步扩大,时而凌驾尚书台之上,成为实际上的宰相。最典型的例子是荀朂因功由中书监升任尚书令,“惘惘怅恨”,对贺者说:“夺我凤凰池,诸君贺我耶?”(《晋书·荀勖传》)马端临《文献通考》说:魏晋以来,“凡任中书者,皆运筹帷幄、佐命移祚之人。”至南朝,寒族崛起,中书监、令逐渐演化成清闲无事的荣誉头衔,而由中书舍人代替他们发挥作用。④、三省制的建立。

宋代的宰相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以爵以土,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举。后周复《周礼》六典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惟用近代之法。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殊不知名实混肴,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板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入分涖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行之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自唐以来,三大馆职皆宰相兼之,首相昭文,次监修,次集贤,宋因之乾德二年置,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以问翰林学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敕尾著衔降宰相,月奉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馀庆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并马,自寇准始,以后不易。建隆元年(辽应历十年。庚申,九六零年)正月壬戌,以赵普为右谏议大夫、枢密直学士。初,帝领宋镇,普为书记,与节度判官宁陵刘熙古、观察判官安次吕馀庆、摄推官太康沈义伦皆在幕府。至是普以佐命功迁,乃召熙古为左谏议大夫,馀庆为给事中、端明殿学士,义伦为户部郎中。加宰相范质、王溥、魏仁浦等官。仁浦,汲郡人也。帝待周三相,并以优礼:质自司徒、平章事、昭文馆大学士、参知枢密院事,加侍中;溥自右仆射、平章事、监修国史、参知枢密院事,加司空;仁浦自枢密使、中书侍郎、平章事、集贤殿大学士,加右仆射。。质、溥寻皆罢参知枢密。又命枢密使太原吴廷祚仍加同中书门下二品。八月,戊子,以赵普为兵部侍郎,充枢密使。建隆三年十月,辛丑,以枢密副使、兵部侍郎赵普为检校太保,充枢密使。枢密使不带正官自普始。乾德二年春正月戊子,质以太子太傅、溥以太子太保、仁浦仍尚书左仆射罢。庚寅,以赵普为门下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乾德二年,范质等三相并罢。越三日,始命赵普平章事。制书既下,太祖问翰林学士曰:“质等已罢,普敕何官当署?”承旨陶谷时任尚书,乃建议相位不可以久虚,今尚书乃南省六官之长,可以署敕。仪曰:“谷所陈非承平之制,皇弟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太祖曰:“仪言是也。”即命太宗署敕赐之。

在对古代政治制度的研究中,皇权与相权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在宋代,政治制度异常复杂,这也就使其皇权与相权的关系显得很微妙,对于孰强孰弱,长时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下面就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历程作一简单的回顾。 从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钱穆先生发表《论宋代相权》一文以来,对皇权和相权关系的研究已经有六十多年的历史了。在此期间,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里,学者们普遍认为宋代相权大大削弱、皇权得到加强。第二阶段为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这是激烈争论的时期。一方面,传统的相权削弱皇权加强的学说受到严峻挑战,以王瑞来为代表,提出了完全相反的观点。另一方面,学者们又从多个角度来集中探讨相权和皇权问题。第三阶段就是90年代以来,突出特点是突破了皇权与相权此强彼弱、简单对立的旧框架,将二者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来考察,认为皇权与相权都有所加强。当然,其中也有反复。下面就对这三个阶段略加介绍。 一 真正开始探讨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是钱穆先生于1942年发表的《论宋代相权》这篇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率先提出相权削弱说,认为宋代相权因被分割而大大削弱,皇权却相应地得以极大的强化。宋朝设枢密使掌军政,“宰相不获预闻兵事,是宰相之权已去其半”;设三司使掌财政,“宰相之权,兵财之外,官人进贤,最其大者,而宋之相权,于此亦绌”;并让台谏专门弹劾外朝官员,“宋则台谏渐混而为一,乃专以绳外朝,非以谏内廷”。[1]此后,又有不少人撰文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如季子涯于1954年发表的《赵匡胤和赵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2]、邓广铭于1957年发表的《论赵匡胤》[3]、张家驹于1958年发表的《赵匡胤论》[4]以及关履权于1983年发表的《宋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5]。这些文章都继承了钱穆的观点,认为宋代设枢密院以分宰相军权,设三司使以分宰相财政权,设参知政事以牵制宰相,同时让台谏共同纠弹百官,这样就使皇权加强,相权削弱。 解放以后出版的各种通史和断代史也都接受了钱穆的观点。例如《中国史稿》第五册认为宰相和相当于副宰相的参知政事一般不止一人,他们和枢密使、三司使都得听命于皇帝。[6]还如《简明宋史》在叙述完宋初的中央官制后,总结道:“……相权不断遭到削弱,不仅军事、财政大权已被分出,连中级官员的任免管理、刑案最后覆审,都有专门机构进行;而且还不断受到御史的‘风闻’弹劾,并不一定需要有根据。然而职责为规谏皇帝的谏官,仁宗初年成为制度后,常以弹劾大臣为主要职责。所有这些都是为加强君主专制主义而设,皇权大大地膨胀起来了。”[7][P27] 同时,港台地区也有研究此问题者,回应大陆的主流观点。刘子健先生于1973年发表的《包容政治的特点》一文针对南宋权相这一难解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他指出,尽管这时权相权力确实很大,但是不管皇帝怎样无能,宰相最后还是受皇帝的管辖。并指出,“宰相没有自己固有的地盘或权力基础”,以及“权相也不能完全垄断皇帝的耳目”,这就决定了权相并不是真的相权大,而是“表现君权更大的另一种方式”。[8]这就维护了皇权加强,相权削弱的观点。 二 1985年,王瑞来发表了《论宋代相权》一文,全面反驳了相权削弱、皇权加强说,在史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使得对皇权与相权关系的讨论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强调,应该将制度的设立和制度的实施区别开来。从宋代制度表面来看,宰相的权力因受分割而确实大大削弱了,但是事实上这些制度不过徒具形式而已。作者分别分析了以前被认为分割牵制相权的参知政事、枢密院、三司、台谏。他认为分割相权并非设参知政事的初衷,“参知政事与宰相的权力、地位相差悬殊,参知政事往往要看宰相的眼色行事”;枢密院只管军事方面的“日常事务”,“‘事干国体’的大事,仍须宰相决定”;在财政上,宰相先是过问三司事务,旋即全部财权归于宰臣;控制台谏,使皇帝设立台谏的愿望难以实现。此外,宰相还控制人事权,使官员的命运“操纵在宰相的手中”。最后作者总结道,皇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皇帝“不过是任人摆布的一个尊贵的偶像而已”。[9]1989年,王瑞来又发表了《论宋代皇权》,在本文中,作者又进一步探讨了与相权相对的皇权问题,认为宋代皇权被大大削弱、仅表现在皇权在人们的观念中在地位有所下降,而且官员任免、政务处理以及皇族内部事务的管理,都受到宰臣的制约。在宋代士大夫看来,“国家得益,社稷安危,天下兴亡”是高于皇帝的,而且宋代士大夫不再以“愚忠”为美德,而以“国家利益”为大忠。这就决定了皇权的观念必然会淡化。另一方面,君主对自己的地位有清醒认识,不敢滥用皇权。[10]1986年和1987年,张其凡针对宋初相权削弱说连发表了两篇文章,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宋初中书事权初探》一文中,作者认为,参知政事不掌中书事权,并未削弱宰相权力;除太宗时有一段时期外,枢密一直难以和中书分庭抗礼,中书事权远重于枢密。[11]在《三司·台谏·中书事权》一文中,作者认为宋初中书始终干预三司之事,三司只掌管具体事务;台谏权势尚轻,不足以削弱中书事权。总之,宋初宰相地位也较尊重,太祖朝中书事权特重,事无不总;太宗时事权大减,然其主要部分未动;真宗时中书事权复振,虽不及太祖朝,亦能总文武大政。[12]1991年,傅礼白在《北宋三司使的性质与相权问题》一文中,认为三司没有独立的财政权,宰相可以对三司进行广泛而有效的干预和指导,三司成了宰相的下属。因而,宰相无疑拥有财权。[13] 与研究相权强化这股激流同时,一部分学者继续指出皇权确实得到加强。1986年,柯昌基在《宋代中枢的秘书制度》一文中,指出宋代翰林学士与中书舍人(知制诰)分掌内外两制,有助于政权的正常运转,使大臣们很难“擅权抗命或兴风作浪”,从而保证了官员的任免权牢牢地操在皇帝的手中。[14]季盛清在1992年发表的《宋代台谏合一考述》一文中认为在宋代台谏合一,且不受相权的干涉,独立行事。这样“就在皇权、相权、军权之外树立了一个与之抗衡的强大而统一的监察权”,皇权和相权都受到台谏的监督和制约。[15] 三 进入90年代后,学者们继续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出现新的局面。1994年,张邦炜在《论宋代的皇权与相权》一文中开始就提出了不能将皇权与相权的关系简单地理解为此强彼弱或此弱彼强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就是此强彼亦强,此弱彼亦弱。作者认为宋代的皇权与前代相比有所加强,皇权变得更加至高无上,但它并非不受约束。因为以宰相为首的外朝官员权力并不小,他们能制约皇帝滥用权力,为所欲为。最后作者总结道,“宋代的皇权和相权之所以都有所加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当时的士大夫阶层个体力量既小,群体力量又大。”并提出,在宋代,君主专制是政体,而国体是以士大夫阶层为主的封建地主阶级专政。[16]同时,张邦炜在《两宋无内朝论》一文中,认为宋朝大体上没有内朝,这样,作为外朝首领的宰相,其权势相应的就有所加强。[17] 1995年,贾玉英发表了《宋代中央行政体制演变初探》,在这篇文章的最后,作者总结道,宋代中央行政体制经历了从二府到三权分立,从三权分立至三省,枢密院共同掌政等演变过程。这个演变过程是宋代宰相权力从小到大变化的一个缩影。[18] 1997年,曾小华、季盛清在《论中国古代的皇权与相权》一文中,主张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皇权没有任何分权和制衡,也没有这种理论和要求。在北宋初年,随着宰相机构名称的变化,相权也随着被削弱了。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皇权趋强、相权趋弱已成定势。从这篇文章不难看出,作者是继承了钱穆的相权削弱说的观点。[19] 1996年,朱瑞熙在所著的《中国政治制度通史·宋代卷》一书中,进行了总结性的研究,也持宋代皇权与相权均加强论。作者认为,在宋朝,皇帝既是社稷天命的象征,又是国家的最高行政长官,拥有包括军权、财权、立法权等各种决定权。但皇权也受到种种限制,特别是宰辅不时地对随意扩大皇权的行为加以抵制。同时,从宋初到南宋,宰相的兵权、财权等各种权力渐渐地由分割到集中。这个过程反映了相权的强化。因为相权的分割有很多不利的方面,相权的集中是历史的必然。[20] 2000年,诸葛忆兵的《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一书出版,这是目前学术界有关宋代皇权与相权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作者认为参知政事是宰相的助手,一般情况下受控于宰相;在二府关系中,宰相处于主导地位,并逐渐吞并枢密的职权;三司始终属于宰相领导,元丰改制后成为宰相的下属机构;台谏在宋初尚能制约相权,但神宗以后逐渐为宰相所用,成为宰相的鹰犬;宰相还经常代替皇帝行使决策权,集议权、施政、决策三权于一身。由于宋代皇帝与宰相基本做到了“上下一体”,相权是皇权的最好体现,因而随着相权的强化,皇权也得到加强。同时,作者又认为,在宰相集体领导制中,宰相个人的权力在不断膨胀,到南宋就大致进入权相时期,这时相权对皇权的离心力也越来越强。[21] 以上就是对几十年来有关皇权与相权关系之研究的回顾,从中可以看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明显地分为三个派别,一派主张皇权加强、相权削弱;一派主张皇权削弱、相权加强;还有一派就综合二者,主张皇权与相权都得到加强。对此,我觉得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宋代皇权与相权孰强孰弱,不能简单地认为此强彼弱或此弱彼强,否则有极端之嫌,而两者均强或均弱又似有调和之味。其实这三种观点可以说都是正确的,因为确实是宋代发生的;也可以说它们都是不全面的,因为注重的均是某个时间段。在两宋长达三百余年的历史中,皇权和相权不可能一成不变,如宋前期皇权较强,到后期却出现了权相,中期有的皇帝能力较强,皇权以随之得以强化,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因此,研究时就要注意不能以局部代整体,而应该分成不同的时期加以研究,这样才更符合历史真相。然后再从整体上进行观照。这也应该是今后研究此问题的趋势。其次,要注意制度的规定与制度的实施不一定是同步的。就如现在,制度是一回事,而实际生活中又是一回事。因而研究此问题不能只注意制度层面,而要多挖掘史料进行解析。最后,皇权与相权关系问题不只是宋代的问题,而是贯穿于中国古代历史的。如此一来就不能单就宋代谈论它,与前后时期进行比较是有必要的,这样才能更好地定位宋代的皇权与相权关系。这也可算是以后的一个趋势吧

宋朝是科举承前启后的朝代,也是臻于成熟的朝代。宋朝以后直到清末宣统年间,科举制基本上没有什么本质的改变。宋朝科举怎么考宋朝初期虽然还处在南征北伐的半战争状态,但赵匡胤对开科取士却没有丝毫懈怠,建国当年(960)便举行了第一次科举考试,录取了19人。为什么要录取19人呢?唐、五代以来,每科进士都掌握在二三十人上下,而且宁缺毋滥。宋朝的首科,当然需要为今后做出表率,所以挑来挑去,选了19名佼佼者。第二年再次举行考试,只录取了11人。此后数年,每榜进士大约都在十人左右,最少的乾德四年(966)仅录取了六个人,可谓凤毛麟角。赵匡胤实行的是文人治国,靠这么几个人哪能填补全国众多的职位?为了笼络士子,开宝三年(970),他给主持科举的礼部下了道圣旨,命他们整理近十年以及后周乃至后汉的举子档案,统计一下,看历经15次考试全部终场还没考中的究竟有多少人。礼部经过仔细核查,列出了以司马浦为首共计106人的名字。赵匡胤大笔一挥:这些人实在不易,得了,统统赐本科进士出身。在宋朝,这种进士有个专门的名称,叫做“恩科进士”,即皇帝开恩特赐的进士。赵匡胤这次“恩科”玩儿得大了些,但也不是没有道理,起码能看出这位大政治家治国是何等灵活,笼络人才是何等大手笔。此后的“恩科”一般只涉及极少数人,这种情况在整个儿宋朝也不算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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