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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7篇论文获奖

发布时间:2024-07-06 17:37:37

研究会7篇论文获奖

税收研究会年度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

税收研究会年度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

**年,在新疆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正确指导下,在区、市两级地税、国税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税务系统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下,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围绕“开展国际税收学术研究,服务税收工作实践”这个中心,按照年初工作计划,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年工作情况和**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年工作情况 (一)召开常务理事会议,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年3月,我会召开了一届五次常务理事会会议。会议结合地税、国税领导分工变动情况,表决通过了研究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等成员调整方案;总结了**年度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工作,讨论了**年工作要点;安排部署了**年度新疆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和本研究会征文参考方向; 宣读了**年度优秀税收科(调)研论文表彰通报,为获奖论文颁发了证书和奖金,并首次为五个工作表现突出的联络组颁发了“优秀论文组织奖”奖牌,沙区地税局联络组和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代表获奖单位做了经验交流。会议从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科研方向等方面为研究会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二)成立税收科研人才库,强化优势科研力量 为有效整合和管理我市税务系统理论研究人才资源,为广大税务干部提供发挥专业特长的高层次平台,促进国际税收科研工作高质效、出精品,**年我会建立了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科(调)研人才库,此项工作得到各联络组的积极配合,推荐各类人才60名,其中:税收政策类(含征管、税源分析等)人才33名,经济管理类人才15名,法律类人才12名。人才库的建立为今后税收科研工作开展提供了高素质人力保障。 (三)承担专项性课题研究,打造税收科研精品 **年我会承担了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下发的《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课题和区局下发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实施对税收征管的影响》课题,两个课题在选题方面体现了前瞻性和务实性。 为贯彻税收科研工作“宏观课题力求精品”的要求,我会专门抽调人才库专业人员组成两个课题组,早安排,重调研。在对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研究过程中,课题组在各地(州)市同仁的通力配合下,对乌鲁木齐、昌吉、喀什、和田等地区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的导向进行了实证研究,采取方便抽样和判断抽样等统计学方法,发放调查问卷350份,收回有效问卷320份,收集近万条数据进行分析,组织召开了三次小微企业面对面座谈会,同时对新疆沙漠玫瑰、和田地毯厂、新疆建坤建材厂等20家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收集了丰富的资料,掌握了我区小微企业基本情况、现行政策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和企业的政策需求等情况。 通过召开课题开题会问诊把脉,召开结题会总结完善,圆满地完成了课题任务,成果得到了区局和总局的肯定,特别是《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借鉴研究》课题,在全国31个省市报送的专项调研成果评选中取得了第五名的好成绩。 (四)重视论文征集评审,提高科研工作质量 **年科(调)研成果征集评审工作从选题、申报到评审各环节更注重质量和实效。 选题方面,本着有利于乌鲁木齐市税收和经济发展的目标,抓住“依法行政、变革创新、务求实效” 的.工作主线,紧密围绕“保增收、抓征管、严执法、促服务、强队伍”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体现业务工作多层面,使“巩固、完善、创新、突破”的总体工作要求在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得以充分体现。 申报方面,从最终推荐的成果看,前期经过审慎申报的论文成稿率达到95%以上,且质量普遍较好。截止去年11月底,共征集论文103篇,其中地税推荐51篇,国税推荐52篇,数量上创研究会成立以来的新高,较以往增长近47%。 评审方面,在坚持“隐名、独立、分项计分、加权平均”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推荐参评的每一篇文章与论文资料库资源比对“筛查”,发现拼凑、抄袭超过全文50%的,当即取消参评资格,此次推荐的103篇成果中66篇进入评审环节。聘请具有较高税收理论水平及评审经验的10位初审评委进行初评、6位复审评委复评、4位定等评委,最终确定44篇优秀优秀论文、调研报告的获奖等次:一等奖6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0篇,鼓励奖20篇。 (五)顺畅交流沟通渠道,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对内,加强与各基层联络组的沟通。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分别授予沙依巴克区地税局、高新区地税局、达坂城区地税局、市地税稽查局、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五个表现突出的联络组“优秀论文组织奖”称号,充分调动联络组宣传、组织科研工作的热情。 对外,一是积极向社团组织输送优秀科研成果。向乌鲁木齐税务学会推荐7篇参加“**年度自治区税务学会中片区第十四届税收理论研讨会”评选,1篇获二等奖,1篇获三等奖;向新疆国际税收研究会推荐论文36篇,1篇获一等2

税收研究会年度工作总结开头结尾模板范文第2页

奖;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机关税务学习协会推荐16篇论文、3篇调研报告,其中4篇获优秀论文三等奖,1篇获优秀调研报告一等奖,1篇获鼓励奖;向区局法规处推荐优秀论文15篇参加“**年优秀税收论文、调研报告评选活动”,1篇获二等奖,1篇获三等奖,1篇获鼓励奖;向乌鲁木齐税务学会推荐论文30篇,向自治区税务学会推荐论文7篇正在评审中。及时转发社团征文和各类通报,增强与社团之间的沟通和交流,部分论文的观点得到领导的重视和肯定。 二是加强与兄弟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取长补短。**年我会专门为昌吉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五家渠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成立制作贺信表示祝贺,并沟通交流了办会经验。 二、**年工作要点 **年研究会扎实地开展了几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年恰逢我会成立五周年,我会将工作思路定位为:抓住机遇,积极作为。拟定工作要点如下: (一)多措并举,筹划研究会成立“五周年”庆典 以研究会成立五周年为契机,组织系列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我会影响,充分调动本会常务理事、联络组、人才库人员参与税收科研的积极性。一是组织主题论坛,邀请税、企、政三方共议当前税收与经济的热点话题;二是借助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平台,开发“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网页,上传自研究会成立以来的各类信息、图片,定期更新研究会动态,加大宣传力度;三是通过召开研讨会或开辟“意见和建议信箱”等形式,集思广益,拓宽办会思路。 (二)调整重心,完善多层次课题研究模式 今年我会课题研究重心将向基层倾斜,分为“重点课题”、“专项课题”和群众性课题(工作建议书)三个层次。“重点课题”主要指由总局、区局下发的具有宏观性和前瞻性的课题,由研究会秘书组抽调科研人才库成员共同完成。“专项课题”以往基层参与度不高,今年将采取联合研究模式,要求各联络组自行申报课题并组织开展课题研究工作,研究经费由本会拨付一部分,各联络组自行筹集一部分,成稿后经研究会评审,向上级领导推荐优秀成果或有价值的建议,促进成果的转化。“群众性课题”仍然沿用以往的做法,同时,今年我会将加大对“工作建议书”平台的宣传力度,以最小的研究成本,发挥税收科研的最大功效。 考虑到去年征集过程中数量较大、评审工作量集中等问题,今年评审工作将分两次进行,上半年针对“专项性课题”组织专项评比,下半年针对群众性课题组织评审。 (三)精益求精,加大税收理论成果宣传力度 自**年出版《乌鲁木齐国际税收研究会税收理论研讨文集(**-**)》后,近两年我会涌现出一批质量好、观点新、时效性强的新的科研作品,为激励作者,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相关部门共同分享税收理论研究成果,我会拟编辑出版第二期《税收理论研讨文集(**-**)》,从获奖的近百余篇作品中优中择优,严把质量,为研究会“五周年”庆典献一份厚礼。 (四)拓宽眼界,提高科研人才综合素质 与疆内外国际税收研究会积极交流,拓宽研究视野,借鉴理论研究的新思路,吸取其它地区的办会经验,为我所用;组织承担课题研究的人员和论文获奖者参加区内、外各种形式的理论研讨活动和培训,提高本会的理论研究水平。 **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之年,我们将继续在区、市两级地税、国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探索和汲取研究会工作的方法和经验,做好税收科研,为税收工作服务,为实现乌鲁木齐市经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编辑:琛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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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47届IEEE国际声学、语音与信号处理会议ICASSP 2022 (2022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coustics, Speech, and Signal Processing)公布论文接收通知,平安 科技 分析建模团队成功入围七篇论文,这是园队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又一个重大技术交破。ICASSP是由1EEE电气电子工程历学会主办的信号处理领域的顶级国际会议,是中国计算机学会推荐的B类会议,在国际上拥有广泛的学术影响力,代表了人工智能相关领域当前最先进的技术水平与研究方向。本年度会议的主题是"以人为本的信号处理”,会议克争激烈,有将近4000篇高水平论文投稿,论文录用率为45%。

陶行知研究会论文获奖名单

可以的,中级职称可以的 查看原帖>>

会。第九届行知杯论文二等奖,201709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14黄立方早期教育绘画比赛指导老师二等奖

出结果了。行知杯优秀论文评选活动是由江苏省陶行知研究会组织的正规省级论文评比活动,截止到2022年10月31日,2022年的行知杯出结果了,并且对于获奖的人员进行了奖励证书或者奖杯的奖励。

新闻研究获奖论文

新闻学是在文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与逻辑学、语言学、美学等多种学科相关。新闻学是当前最有前途、最有影响、最有时代特点的学科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新闻学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网路新闻编辑对网路传播现状的改进

摘要:随着网路时代的全面来临,网路新闻编辑这一职业也应运而生。网路新闻编辑作为媒介资讯的“把关人”,要想在媒介融合时代改变网路传播现状,就需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提高对网路资讯的选择、分析、评价和创造性传播的能力,表达出新闻的真实内涵,实现网路新闻的价值。

关键词:网路新闻编辑;职业素养;媒介融合;网路传播现状

一、网路传播现状

有的网站为了迅速发新闻、争“独家”报道,仅仅靠网路上的海量资讯来写作新闻,所以大量未经认真采访和核实的新闻稿件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结果稿件中错误百出,逻辑混乱、连篇错别字出现、虚假新闻等现象随处可见。当今虽然进入了媒介融合的时代,但是很多网路媒介并没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功用,仍然依赖于传统媒体,导致网路新闻千篇一律,难以满足受众的需求。

二、网路新闻编辑需要如何改进

一提高网路新闻编辑的选择能力

现在很多网路新闻编辑每天的工作只是将纸质版的文字转化为电子版,然后加上一个显目的标题,这样就完成了日常的工作。网路资讯的庞大冗杂,受众需要在最短的时间里检索到自己所需要的有用资讯,而且由于各种社交软体的涌现,网路编辑获取资讯的来源越来越广,甚至有的资讯是从普通网民的释出中获取的,所以讯息的真实性就难以保证,这种情况下,网路新闻编辑就需要具有收集、分析、鉴别的能力,这就是一种选择的能力。[1]网路新闻编辑要在接触社会的资讯后,筛选出有价值的资讯进行释出,这样不仅能满足受众的需求、吸引受众阅读,也能让新闻正确引导受众,正确地影响和引导舆论。

二对网路媒体自身及受众的清晰定位

网际网路的迅速发展,使得对媒体网站建设的需求增加,然而很多入口网站在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后却没有收到实质性的效果,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展示作用。很多网路媒介之所以得不到大众的关注,主要原因在于对自身的定位以及对受众群体的定位不清晰,一味地大面积、大领域释出资讯,又怎么能获得自己的忠实受众呢?网路媒体在受众市场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但由于媒体对受众调查不够,一些媒体不顾自身优劣,也不管自身释出内容的取向,就随意释出资讯,所以其受众定位存在高度重叠和盲目性。而现代社会,人们在受教育水平、职业、兴趣取向、收入水平、生活享受意识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明显,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网路媒体的受众也出现了群体分化,需求也由过去的较为同一转为分化,必须要了解其中的差别,进行“差异化”受众定位。因此,只有在较长时期内向受众传达差异性的资讯产品和服务,满足其特殊需求,形成媒体的特有受众群体,才能形成竞争优势。

三根据时代的发展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

新闻学给我们的是一种从事新闻的工作思维,让我们去发现新闻、挖掘新闻,给了我们从事新闻工作的基本技能,但是要观察现实,评价事实的是非曲直、利弊得失,还需要从其他学科以及社会实践中吸取养料。网路的普及,在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给大众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不少便利,但是资讯的释出具有不可控性,网路新闻编辑如何正确识别并独立地作出判断呢?网路新闻传播打破了原来的地域与行业的限制,与世界联通,所以要求网路新闻编辑要改变自己传统的思维方式,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扩充套件自己的全球视野。现在的网路新闻受众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水平,在网上查询相关资讯时,人们一般更倾向于阅读专业所需要的资讯,面对这样的受众,网路新闻编辑就必须有更丰富的知识积累,具备更高的文化修养。因此,网路新闻编辑不能只学习新闻学科,还应该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哲学和自然科学等各方面,建构一个完整的知识结构,只有这样,网路新闻编辑才能对新闻线索作出正确的选择。

四运用数字化工具来进行特色报道

网路新闻传播运用高科技进行讯息传播,网路新闻的表现形式将逐步由静态转向动态。现阶段,越来越多的媒体将新闻资讯编写由简单的“文字+图片”的形式,发展成为集视讯、音讯、文字以及大量相关资讯连结的立体报道形式。今后,网路新闻采访中还会更多地运用视讯采访等手段,远距离实现“面对面采访”。[2]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路新闻工作者不仅要会用高科技,而且要能熟练地掌握现在的媒介工具,只有不断学习网路知识,加强网路传播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媒介素质,善于利用各种软硬体装置,才能开创一片新天地。这个网路媒体云集的时代,竞争异常激烈,这种竞争不仅包括新闻内容的竞争、讯息可信度的竞争,也是网路新闻编辑自身素质的竞争。编辑应该充分利用网路的互通性,不能只求自己的发展,要与其他不同型别的网路媒体相互配合,互相促进,这样才能使自身竞争力有更大的提高,才能改善网路传播现状。

五记者应具备更强的道德意识

网路新闻工作者在资讯传播中,必须具有很强的道德意识,对发出的每条讯息负责。新闻工作者还要积极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料,发现并谴责不道德的资讯传播现象,以保证资讯传播的有效性和纯洁度,从而增强传播的效果。记者一定要有精品意识,在努力增强责任感的同时,养成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尽可能地减少稿件中差错的发生。总之,网路记者应重视整体道德修养的提高,树立良好的整体职业形象,以顺利完成资讯时代新闻传播者角色的转换。

三、结语

网际网路作为第四媒体,已经得到大众的认可。网路新闻编辑作为这个拥有海量的网际网路资讯海洋里的瞭望者,在这个有害资讯滋生并可迅速传播的温床里,不仅要扮演好瞭望者的角色,利用自身优势及时传达新闻资讯,还要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让虚假、有害资讯止于网路之外,还受众一个干净的网路新闻传播环境,改善现在纷乱繁杂的网路传播现状。

参考文献:

[1]赵振杰.浅论网路编辑的文化修养[J].出版发行研究,20025:26-27.

[2]王巨集.网路编辑应具备的素质[J].新闻爱好者,200511:45.

二: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创新策略

摘要:媒介融合时代的来临对新闻传播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体育新闻传播人才亦是如此。本文立足于媒介融合时代的新特点,对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方案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创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综合运用定量与定性、文献资料法、内容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媒介融合时代的特点,在前人的基础上,对媒介融合时代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的方案提出了新的观点。笔者对媒介融合时代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探讨,旨在为我国的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作出一些有益的探索,使其能够满足当前的时代特征和传媒行业发展的需求,从而使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关键词:媒介融合;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创新

随着时代的进步,网路数字技术不断发展,并在传媒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应用。新媒体形式层出不穷,新旧媒体的界限日渐模糊,媒介受众也由大众化向分众化转变,媒介融合时代悄然来临。媒介的融合发展对传媒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在更加娱乐化的体育新闻报道中。因此,探索更加适合媒介融合时代的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创新方案势在必行。

一、媒介融合时代传媒融合的特点

21世纪是媒介融合时代,网路、手机等新媒介出现并逐渐成为人们获取新闻的重要媒介。同时,人人都可以是新闻的传播者,现代传播成为平民化甚至是全民化的传播。新媒体的出现使得资讯传播渠道更加开放与多元,传播渠道的多元使受众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受众向分众化转变。随着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传播方式的融合成为趋势。但同时,随着媒介融合时代的到来,传媒发展中也存在诸如新闻真实性存疑、传媒公信力降低、受众选择性困惑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的引导和规范。

二、媒介融合时代对体育新闻传播者的新要求

相较于其他新闻传播者而言,受众对体育新闻传播者的要求更高。体育新闻传播者不仅要懂体育、爱体育,拥有海量的体育知识,同时还要拥有敏锐的判断力与独到的见解。媒介融合时代对体育新闻传播者提出了新要求。

一运用多种媒介蒐集与整理资料

资料的蒐集与整理是一名合格的体育新闻传播者必备的基本技能之一,海量的体育资料与丰富的体育知识是体育新闻报道的先决条件。一篇好的体育新闻报道,不仅要有记者的观点与见解,同时还需要大量的资料支撑。大资料的来临使得资料的蒐集与整理不再复杂,在网际网路平台上,可以进行各种资料的蒐集、整理分析。所以,运用各种媒介蒐集、整理与分析资料,是一名体育新闻传播者应掌握的基本能力。

二综合应用多种媒介渠道传播体育新闻

媒介融合时代,多种媒介使用统一的以网路平台为基础的数字工具和数字语言,形成了大众传播特性、艺术表现形式和数字技术平台紧密结合的融合发展趋势。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综合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实现传播效果的优化,体育新闻传播者亦是如此。体育新闻传播的特性要求体育新闻报道风格的娱乐化与内容的专业性。所以,体育新闻传播者在进行体育新闻报道时,既要hold住官方文章,又要能报道街边趣闻,同时还要善于捕捉竞技场上潜在的新闻。使用资料工具与资料语言进行多种媒介渠道的报道,是体育新闻传播者必备的能力。利用多种媒介进行报道,要求体育新闻工作者写出适合各媒介传播特性的各种风格与体裁的文章,同时还要有一定的新闻策划能力,策划出适合各种自媒体传播的“萌文”。当然,图文的处理与音视讯的制作也是必不可少的。

三、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方案的现状分析

中国的体育新闻专业教育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最早要追溯到1983年上海体育学院试办体育新闻专业方向。据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的体育新闻专业方向点已达20个左右,主要分布在体育院校、综合性大学的体育学院以及民办学校和其他社会办学机构。其课程设定大多以体育新闻评论、体育新闻学、广播电视概论、网路传播理论与务实、电视新闻务实、新闻摄像、体育新闻传播学等为主。但随着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现有的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方案亦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体育新闻≠体育+新闻

体育新闻专业成立至今已经培养了几代优秀的体育新闻人才,但体育新闻人才的培养仍然存在课程设定问题及教材问题。目前,国内有的体育新闻专业教材包括郝勤的《体育新闻学》、毕雪梅等的《体育新闻学概论》等。虽然弥补了体育新闻专业教材方面的空白,但是部分院校仍然将体育新闻专业停留在新闻传播学理论与体育简单叠加的层面,缺乏课程设定的专业性。

二师资结构有待调整,师资力量亟待加强

我国体育新闻专业虽然已有30多年的历史,但体育新闻教育仍相当于起步阶段。随着新闻媒体的更新换代,专业教师仍处于较为缺失的状态。绝大部分院校的体育新闻学教师由高校新闻学或专业专案教师担任,缺乏体育新闻专业教育的专业性和深度。

三理论教育与实践脱节

由于师资结构存在问题,学生能接触到的有体育新闻实践经验的教师数量较少,使得目前我国体育新闻教育实践处于“纸上谈兵”的阶段。师资方面的问题,还使学生最后的实习环节受到影响。首先,部分院校没有设定实习部分,即使设定了,对学生的实习地点等也没有做过多要求。其次,部分院校设定了对口的实习基地。此举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习难的问题,但部分实习基地的建设尚未落实,或者无法跟上时代要求,这也成为制约体育新闻专业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四、媒介融合时代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方案创新研究

为应对媒介融合发展的需要,满足当前体育新闻报道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对当前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创新性改革是十分必要的。笔者认为,当前体育新闻传播人才应该以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主。我国高校的高等教育一直以来存在着轻实践、重理论的问题,培养的学生多是理论知识掌握得多,而实践能力相对较差。体育新闻传播人才的培养亦是如此。如何进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打破专业壁垒,调整课程设定,增开融合型技能专业课程

当前,我国的体育新闻传播在进行专业设定时,体育新闻学、体育电视编导、体育广告学、体育播音主持等相关专业都是分而立之,各专业的课程设定与安排也都是基于该专业设定形式而形成的。这种专业和课程设定模式造成了各专业之间人才培养的割裂,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媒体融合的发展趋势,必须要打破专业壁垒,调整课程设定,才能够真正培养出基础扎实、技能多样、适应媒介融合发展需要的传媒人才。同时,为了适应媒介融合时代网际网路、手机等新兴媒介主流化发展的趋势,在课程设定方面,除了传统体育新闻专业开设的采、写、编、评、摄等核心课程之外,还应开设摄影摄像基础、计算机图形影象设计与制作、网页设计以及包含有音视讯与图文立体互动设计的多媒体互动设计课程,使学生全面掌握网路、手机新闻的采编、制作能力。同时,还可以进行网路传播用语与网路受众特征等方面的课程培训,使学生快速掌握网路受众的特性,方便学生在网路传播的实践中,尤其是在娱乐化的体育新闻传播实践中快速上手。

二优化师资队伍,加强媒介融合技能型师资队伍建设

现阶段,在我国的体育新闻专业中,与媒介融合相关的课程教学工作做得并不好,其主要原因是缺少拥有媒介融合技能的高素质师资队伍。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是培养体育新闻传播人才的关键所在。由于传统的专业与课程设定的弊端,院校现有的教师往往只对某一类媒体有较深的认知和了解,对其他媒体尤其是新兴媒体的认知和研究则相对缺乏,对新媒体技术的了解与掌握更是少之又少。体育新闻传播者独有的体育属性要求体育新闻专业的教育与普通的新闻学教育不尽相同,体育新闻专业的教师更加侧重对体育专案的熟悉与了解。因此,教师在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与教学水平的同时,还应该时刻关注体育比赛与体育新闻,对某个或多个体育专案进行深入了解,以便在教学中随时随地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引领学生对体育的爱好与关注,加深学生对体育的理解与思考。

三整合实践平台,建立媒介融合实验室

对于传媒专业而言,完备的教学实践平台是培养传媒人才所必需的,体育新闻也是如此。早在2008年,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就投资数万元建设了模拟媒体生态环境的媒介融合实验室,并开设了我国第一个本科媒介融合专业。其培养目标就是培养发展型、复合型、应用型传媒人才,特别强调理念和技能双管齐下的培养模式。当然,就现实情况来说,建设媒介融合实验室需要高昂的费用,这对于国内很多体育院校来说都是比较困难的。幸运的是,媒介融合本身也为教学实践平台的建设提供了便利。例如,电脑PC机和智慧手机等网路数字技术的普及,使得学生能够自己开设个人网页、个人部落格、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并在上面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展示自己的作品。同时,学生也可以利用PR、EDIUS等软体工具进行音视讯的制作,并通过网路相互转发与评价,在互评中得到提高。还可以将这种平台与学院已有的教学实践平台相连线,大大强化学生各种媒介技能的训练,取得更好的培养效果。

参考文献:

[1]张玉梅,杨颖.新媒体时代传媒人才实践培养模式研究[J].新闻传播,201514:55+57.

[2]王勇.媒介融合背景下高校传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1.

[3]张丁丁.我国体育新闻教育的现状与问题解析[J].视听,201407:119-120.

我的父母来自于农村。他们的一生很平凡,没有享过多少福,因家庭条件的原因,早年就退学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在外人眼里,他们是那样平凡,可在我心中,父母是我生活的全部。我爱他们,就像他们爱我一样。我的母亲在木匠家帮他们打磨家具,每天早晨7:10就去上班,一直干到中午12:00回家,下午1:00再去,傍晚7:00才回来。天天打磨家具时间长了手就裂纹了,看到妈妈的手,我的心就像针扎似的痛。我的父亲在一家印发厂干活,爸爸为了我们能过上好日子,不敢休息,看到爸爸疲惫的身影,我的眼中就总有泪花在闪烁。就在有一天,我突然想到了一个报答父母的方法。1,在父母烦躁的时候我可以给他们唱唱歌跳跳舞2,在父母工作完回家后为他们打一盆洗脚水为他们洗洗脚3,在父母无聊的时候为他们讲讲笑话4,把零花钱攒着到父母亲的节日时为他们买一份礼物5,帮父母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以上这五条是我目前想到报答父母亲的方法。岁月不等人。我长一岁,父母就老一岁。父母真的十分不容易,我们应该珍惜时间趁早报答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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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知识产权研究会获奖论文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摘要: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但这种法律冲突既不来源于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际性,也不来源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它只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而这种直接承认在目前看来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冲突也只在有限的范围内存在。 知识产权领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这对传统国际私法来讲并不是一个问题,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被外国所承认和保护,因此在传统国际私法上,知识产权被认为与法律冲突无缘。但19世纪末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要求缔约国对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也通过内国法予以保护,从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有学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保护必然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1],并从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推断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事实是否如此?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意义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或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知识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另一类是著作权,亦称版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体财产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这也是知识产权与有体财产权的显著区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特别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一定的敕令当时只可能在发出敕令的官员、君主或国家权力所及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就无效了。所以,由此而产生的特权也只能在相应的地域内有效,超出这个地域也就无效了。现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即是对封建时代特权这一特性的保留[2]。与此同时,这也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所决定的。在一国出版的著作如果它具有商业价值,其他国家的出版商就会想方设法地加以复制销售,以便从中获利。为了尽可能多地牟取暴利,资本家当然最愿意“无偿”地利用外国的智力成果,因此,他们也就不愿意承认其他国创造者依其本国法而取得的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在内国的效力,不仅不利于吸取外国文化、科技的新成果,而且也不利于内国的社会经济进步和文化发展。所以,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各国都不愿承认根据外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当然也不会要求外国承认根据内国法而产生的知识产权。这样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得以强化。这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的就是在一国境内依该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境内有效和受到保护,它不具有域外效力,不能得到其他国家法律当然的承认和保护,当一知识产品跨越国界进入到另外一国而没有获得此国的知识产权时,该国就可以随意使用该知识产品而不负法律责任并不受知识产品来源国法律的约束。 当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后,资本家不再满足于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和掠夺,他们把目光投向国际市场,希望在国外寻找商品(包括图书)销路、向国外输出技术及产品,以便获更大利润,而这一目标最直接和最现实的障碍便是外国知识产权法对他们的知识产品并不进行保护,这样,知识产权的严格地域性同垄断资本家扩张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这种矛盾的发展结果便是一系列全球性和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条约的订立,如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乐尼公约》、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和1994年《TRIPS协议》。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由此得以某种方式获得许多国家的保护,具有了“国际性”。这里所谓的国际性是指同一智力成果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在各个缔约国依各该缔约国的国内法取得知识产权,从而在这些国家都获得保护。 然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否定地域性,而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地域性基础之上的,甚至可以说,起到了进一步强化和确认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作用,这可以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独立性原则”中得到说明。如《伯尔尼公约》第5条就规定,国民待遇是指“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言,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同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给予其国民的待遇”,独立性原则是指“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论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保护程度以及补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两项原则要求在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方面,缔约国间应互相给予对方国家的公民和法人以同内国国民相同的待遇;而且各缔约国都是依据其内国法的规定来决定对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发明创造、商标和作品是否给予保护和给予怎样的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是前提,独立性原则是一种具体安排,两者结合起来便是:对于外国的知识产权人同内国的国民一样,适用内国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上述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意义只是为一国国民的智力成果在他国取得知识产权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或者说是为缔约各国相互保护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规定了义务,而各缔约国在履行这种义务、实施这种保护的时候,其直接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各缔约国的国内法,发明创造者和作者由此而取得的知识产权仍然是各缔约国国内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而不是“国际知识产权”[3]。简言之,根据条约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对符合其国内法规定条件的来自其他缔约国的智力成果给予知识产权,使之在内国得到保护,对于不符合内国法而在其他缔约国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内国依然没有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存在着上述条约,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是不被承认的,内国只依照本国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对来自外国的智力成果决定是否给予保护,外国知识法在内国无域外效力,不能成为内国判断是否给予知识产权的根据。条约施加给缔约国的义务仅仅是承认和保护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而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内国对于即使符合内国法规定的外国智力成果也是可以不予承认和保护的。条约并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必然承认和保护已在其他缔约国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可见,其他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法在内国没有效力。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国际性是并行不悖的,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域外效力。这恰恰与有的学者的观点相左,他们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承认对方国家知识产权的域外效力,使得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1](P402) 二、知识产权的国际性与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众说不一,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第一,在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第二,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第三,涉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4] 知识产权领域究竟存不存在法律冲突,我们可以从这三个条件来判断。对于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第一个条件的满足自不待言,关键是看后两个条件是否成立。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是指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于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主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只具有域内效力或既具有域内效力,又具有域外效力,但这些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别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承认其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当内国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要受内国法律的属地效力和该外国法律属人效力的双重约束,法律冲突便自此产生。当内国不承认外国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外国法即使规定了域外效力也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位于内国的外国人便只受内国法的支配,法律冲突无从产生。 就知识产权领域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属人效力表现在根据一国知识产权法获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在进入某外国后是否还受到被该外国所承认的来自来源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智力成果来源国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并且内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那么法律冲突也就会随之产生。无疑,来源国可以规定其知识产权法具有域外效力,这是其主权的正当行使。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事实上是说我国国民的作品无论在何国都受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然而这只是一种虚拟的域外效力,外国有权决定是否承认这种域外效力,除非外国自动承认,便不会产生我国著作权法域外效力与该国知识产权法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然而依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使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也没有施加给缔约国以义务要求其承认其他缔约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法依然只在本国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而具有了现实的、被外国所承认的域外效力,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不会导致法律冲突,不会象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知识产权由国内保护发展为国际保护,逐步取得了在权利独立原则之下间接的域外效力,从而引发了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5]。既然不存在法律冲突,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可以看作是统一指向法院地法的单边冲突规则[6]”的观点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三、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与法律冲突 应该承认,知识产权领域是可能产生法律冲突的,关键条件在于一国承认外国知识产权立法在内国具有域外效力,亦即要求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要求一国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知识产权犹如对待依外国法成立的物权、债权一样,予以自动承认和保护。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可以见于为数不多的几个国家的法律中,表现为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即专利权应适用最初取得地法,商标权应适用最初登记地法,著作权应适用最初发表地法。例如,1961年修改和补充的《法国民法典》第2305条规定:“文化及艺术产品由作品的首次发表地法规定”;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第21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受作品首次发表国的法律支配。外国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期依照其原始国的规定,但不得超过阿根廷准许的期限。”该条还规定“外国国家赋予任何人的商标、厂商标牌、专利的专用权或其他产生于工业产权的权利,在阿根廷具有同样的效力,但要符合阿根廷共和国规定的条件。保护期不能超过阿根廷立法规定的期限”。对知识产权适用来源国法律的学说和立法可以保证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有相同待遇,尊重和保护既得权利,让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有权决定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避免侵权人有机会选择知识产权的准据法,防止因各国法规定不同,给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然而一国如在没有对等和互惠情况下单方面承认外国的知识产权在本国也能获得保护,将要大大增加本国的经济负担,并对本国科技文化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限制。另外,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这种方法对其他保护此权的其他国家的相对人极为不利,他们难以查找到该权利的来源国或者为了利用某一知识产权而必须费力查找外国法,这种方法的实质是将有关源于外国的知识产权的交易费用转嫁于内国人身上。此外,这种方法所能达到的实际效果是将智力成果吸引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加剧精神产品分布不平衡,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品的利用。最后,更重要的是,适用来源国法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体制所要求的“独立性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以作品来源国法来解决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在实践中将难以实行”。[1](P410)因此,适用来源国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有很大局限性,这就决定了这种做法不会被太多国家所接受,即使被接受也往往要采纳阿根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重叠适用内国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可以说,这种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无论在范围上还是程度上都是极其有限的,这同时也就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的范围和程度的有限性。 另外一种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予以承认从而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表现形式是一些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适用保护国法的规定。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规定是否是对外国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承认都还是很值得怀疑的。所谓适用保护国法是指适用实施权利行为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如某人在甲国依法取得了一项专利权,如果乙国有人使用了该项专利,专利权人可否在乙国请求法律保护,乙国的使用人是否构成了侵权行为,这些问题均依乙国法规定[4](P154)。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4条规定:“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笔者认为适用保护国法实际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法属地主义的主张,因为它坚持实施权利行为和侵权行为受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而知识产权法地域性所指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只有属地效力,只能调整其所属国地域范围内的智力成果。反言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行为只受该行为地国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当然适用保护国法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冲突规范,它似乎隐含的一层意思是内国承认知识产权来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并且也存在着保护国法律域内效力与来源国法律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但前者的效力优先。然而,适用保护国法也可以理解为不承认来源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实施行为和侵权行为只受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不管如何理解,在效果上,适用保护国法都承认了知识产权法属地效力,而没有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另外,保护国法说来源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中有关“独立性原则”的规定[7],有的学者把公约中这种规定的内容概括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权利赋予国的法律”,即保护国法,因而认为这是属于冲突法意义上的“法律适用规范”。我们不同意这种看法,因为,如前所述,地域性的存在决定了法律冲突无从产生,公约所带来的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并没有产生法律冲突,因而保护国法的提法不应被看成是一种冲突规范。总之,我们认为知识产权适用保护国法的规定与其说是知识产权的冲突规范,毋宁说是在变相地坚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只是碍于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国际化的大趋势,而不得不作出的一种灵活安排而已。 四、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与法律冲突 对于涉外民事纠纷的管辖权,各国一般均采取积极争取的态度,以便在由本国法院审理时,尽可能保护本国及国民的利益。如英国在对“对人诉讼”中,只要被告身体出现在本国并可以送达传票,哪怕只是路过,英国法院也可以行使管辖权。美国则采取了“长臂管辖原则”,只要被告在经济上与本国具有“最低限度的联系”,就将被视为在本国营业,本国即具有管辖权[8]。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问题上,各国的态度却截然不同,除了保护依本国法产生的内国知识产权,一国法院很少受理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案件,即使被告的依据在本国或被告为本国人。大陆法系,更多的国家固守绝对地域性原则,由案件发生的国家专属管辖,几乎没有司法管辖权的合作[9]。而在英美法系,对知识产权跨国案件虽基本沿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但更多地引用公共政策或不方便法院规则,限制对域外发生的案件的受理[10]。在这种传统的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下,由于法院只受理依本国法产生的内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也是就当然适用法院地法,根本不承认也不用考虑外国知识产权法在内国的效力,因此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 由于传统知识产权管辖制度很难适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形势,变革传统制度的要求也就越来越强烈,主要表现在要求扩大法院对涉外知识产权的管辖权,以便对外国知识产权纠纷实行有效的司法管辖。德国、法国、荷兰、英国等国也先后采纳了这种主张,即可以受理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案件。[7](P225)例如,1997年,英国高等法院就一在英国与荷兰的版权分别受到侵害的案件中,予以管辖并合并审理,创造了英国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域外管辖的先河。[11]在此案中,原告建筑设计图的版权分别在英国与荷兰遭到侵犯,原告向英国法院起诉,并要求将该案中的所有侵权行为合并审理。法院同意了的原告的请求,认为英国法院有权受理侵犯荷兰版权的案件,只要被告在英国有住所,最后法院对在荷兰的侵权行为适用了保护国法,即荷兰法。有的学者就此认为,“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时适用了荷兰法,使得荷兰法具有了域外效力,很明显,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的的确确是被打破了……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创新致使法律冲突大量产生[12]”。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并认为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不是导致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法院适用了外国法也不必然意味着法院地国承认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正如案例所述,英国法院适用荷兰法是用来调整在荷兰发生的侵权行为的,而不是用来荷兰法调整在英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英国法院采纳荷兰法恰恰是对荷兰法域内效力——即荷兰法约束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的效力的承认,而不是对荷兰法域外效力的承认。如果说英国法院承认了荷兰法在英国的域外效力,那么英国法院就应该承认依荷兰法成立的知识产权在英国也必然受到保护,然而英国实际上只用本国法来判断一个发生在英国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所以,英国法院实际上实行的是保护国法的主张,正如本文第三部分所述,保护国法说事实上坚持的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知识产权法的属地主义,它不构成对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不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因而法律冲突也就无从产生,认为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带来了法律冲突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另外,在该案中,英国法院确实是适用了保护国法这样一种规范,但这种规范不应该被认为是一种冲突规范,因为冲突规范是在效力相互冲突的两个或几个法律体系中进行选择的规范。然而对于在荷兰发生的侵犯版权的案件,只有荷兰法可以支配,英国版权法不存在支配在荷兰发生的侵权行为的任何正当理由,英国与荷兰的版权法在此案中是不冲突的,或者说英国与荷兰知识产权法间的冲突,根据英美学者对法律冲突的理解,只是“法官头脑中的一个矛盾的反映,这个矛盾就是法官应该选择哪一个国家的法律”[13],这并不代表英国与荷兰法之间存在真实的、效力上的冲突。 总之,一国法院适用外国法处理涉外民事案件即意味着承认了外国法的域外效力,这在物权、债权家庭婚姻等民事领域是行得通的,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却没有这种必然的因果关系。究其原因,实乃由于知识产权存在严格属地性限制,其他民事权利则不存在这种地域性限制,各国对依一国法律产生的其他民事权利是普遍给予自动承认的,这符合“既得权”的思想。 五、 结语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领域是存在法律冲突的,但这种法律冲突既不来源于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国际性,也不来源于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新发展,它只源于一国对外国知识产权法域外效力的直接承认。这种直接承认要以牺牲承认国巨大经济利益为代价,并且与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相背,这就决定了无论是承认国的数量还是承认的范围和程度都是极其有限的,进而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领域内的法律冲突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严重。就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现状而言,大多数国家尚未在立法中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大多数国家还没有承认知识产权法的域外效力,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仅仅实施内国的知识产权法,根本不考虑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尽管各国知识产权法各不相同,但它们之间相互产生冲突的机会却并不多。

1.专著《行政诉讼导论》,1989年重庆大学出版社,合编;2.专著《告诉申诉的理论与实务》,1992年重庆出版社,合编,该书获四川省第6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3.专著《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实务》,1993年重庆出版社,合编,该书获重庆市第7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4.专著《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2000年4月广东科技出版社,副主编;5.《知识产权工作实务指南》,2008年知识产权出版社,合著。6.论文《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研究》,《法院工作研究》1997年第4期,该论文在全国《民法通则》实施十周年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获优秀论文三等奖;7.论文《论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司法》1997年第9期,合写;8.论文《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上海审判实践》1997年第8期;9.论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诉讼地位分析》,《市场与法》1997年第6期,合写;10.论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判中确定侵权损失赔偿额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法院工作研究》1997年第13期,合写;11.论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研究》,《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获人民司法“金华杯”优秀论文二等奖、广州市第七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2.论文《专利权不稳定对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的影响及解决对策》,《人民司法》1999年第9期,合写;13.论文《论共同侵犯专利权》,《法院工作研究》1999年第13期,合写;14.论文《商标专用权与其它知识产权的冲突及解决》,《法院工作研究》1998年第4期,合写;15.论文《从一则案例看商品包装装潢权利的性质》,《审判研究》1999年第3期,合写;16.论文《加入WTO与知识产权审判》,《广州审判》2001年第7期,合写;17.论文《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鉴定问题研究》2001年中国方正出版社《知识产权办案参考》,2002年7月(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与运用》,此文曾在曾在2001年6月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和2001年第四届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上宣读,被评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首届知识产权优秀成果;18.论文《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促进知识产权审判》《广州审判》2003年第2期,合写。19.论文《论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2004年6月法律出版社《中国涉外商事审判热点问题探讨》;20.论文《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的突出问题及其法律适用》获2004年全市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21.综述《把脉中国知识产权---2004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研讨会综述》,2005年1月19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合写;22.论文《内地与香港区际平行诉讼问题研究》,2005年5月内地与港澳法律问题研讨会交流论文,《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合写;23.论文《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调解问题研究》,在2005年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宣读。《人民司法》2005年11期,合写。24.论文《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问题》,《社会科学》2006年11期,合写。25.论文《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人民司法》2007年5期,合写。26.论文《美国专利诉讼中的陪审团》,《法律适用》2007年7期,合写。27.论文《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制度理论探析》,《人民司法》2007年21期,合写。

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与规范之中。它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体现了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将该原则确立为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其正当性。该原则具有重要功能,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进行正确分析和定位,能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应符合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正当性/制度创新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的新型类型之一。知识产权的确认和产生有赖于知识产权的立法活动。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遵循着一项重要的方法性原则,即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没有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那样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而是充分地实行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这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不仅具有充分的根据,而且具有其正当性。一、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中“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以及“知识产权立法”属于广义上的使用,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立法,也包括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等)综观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始终贯穿着知识产权法定的原则。该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点之一,并通过知识产权规范及其制度得到深刻地体现。(一)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从一般意义上说,“知识是关于一切新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信息、管理、美感、善德等等具体知识的一般抽象形式”[1]。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外延,理论界并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如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详见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63页。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详见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4页。)尽管如此,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界定,这已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所在。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都对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予以规定,以此表现一个国家对本国保护知识产权所持的态度以及所确定的不同保护范围,或者用以表现参与缔结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的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所持的共同态度或者确认的共同标准。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类型法定,即一国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知识产权内涵和类型都由知识产权立法予以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知识产权的内涵,也不得自行创设知识产权的类型。(二)知识产权关系的构成法定知识产权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知识产权立法,无论是采用国际公约、条约的形式,还是采用国内立法的法典法形式(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单行法形式(如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对构成知识产权关系的三要素都会予以明确规定。具体来说:其一,知识产权的主体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一般都对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不是一切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一般说来(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而言),只有实施智力劳动并取得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主体,才能成为享有知识产权的主体。其二,知识产权的客体法定。一定时期内存在于社会中的知识产品类型及其总量极其繁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被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之内。为此,就需要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予以选择,划定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其三,知识产权的内容法定。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两方面。但具体说来,知识产权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其各自不同的内容。(三)知识产权的利用、使用、限制和转让等法定首先,知识产权立法的价值在于推动知识或者智力成果的利用、使用,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增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为此,其对促进和推动各种知识和智力成果的高效率利用和使用做出了周全的规定;其次,知识产权立法在赋予知识产权主体以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而对知识产权给予不同方面的法定限制。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限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为公共利益目的的强制许可、交叉强制许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情形等限制。再次,为了实现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干预和管理,维护经济秩序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知识产权立法对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的转让条件、程序都予以规定。(四)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法定其一,知识产权的受保护条件和程序法定。并不是一切知识或者知识产品都能够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知识产权立法对其所保护的知识或者知识产品的类型和范围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知识产品只有符合法定保护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时,才能获得知识产权立法的保护。其二,知识产权受保护的地域范围法定。知识产权的国内立法一般规定,在一国赋予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该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而对超出该国领域范围的知识产品不予保护,并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的规定,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法定的例外。其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立法对各种受保护的知识产品都规定了特定的保护期限。对于在法定保护期限内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而对于超过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不给予保护。其四,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法定。知识产权立法为了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做出了充分规定。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类型法定、侵犯知识产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责任类型法定、不同类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法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法定,等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立法的始终,贯穿于知识产权的所有制度和规范之中。可以说,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没有其他类型的民事权利像知识产权这样能够将权利法定原则体现得如此彻底,运用得如此充分。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特色之一,并成为其重要的方法性原则。由此也使其确立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成为必要。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正当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是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基本原则,又是知识产权立法的方法性原则。所谓方法性原则,即为了科学、完整地表述知识产权立法内容而采用的方法或者技巧的原则。方法性原则不仅涉及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本身,而且涉及知识产权的立法技术,是准确表述知识产权制度内容而采用的必不可少的立法方法,是一种对知识产品以法定方式予以赋权的方法。知识产权立法之所以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基于实现对知识产品保护的需要,具有其充分的根据和正当性。(一)知识产品“天然”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其一,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知识产品是一种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其存在不表现为一定的外在形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由此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天然”非排他性。人们对知识产品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2],即不是一种事实上的实际控制。一项知识产品“可以为若干主体同时占有,被他们共同使用。知识产品一旦传播,即可能为第三人通过非法途径所‘占有’”[3]。法律对民事权利予以保护的条件之一是该权利客体应具有排他性。权利客体只有具有了排他性,才能确保权利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和支配该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并排除他人的不法侵犯。在知识产品不具有“天然”排他性的情况下,要实现对知识产品的法律保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以法律排他性,即依靠法律的强制性而使知识产品具有排他性。正是从此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赋予当事人对一部分知识财富有权排除他人利用的法律制度”[4]。其二,知识产品具有源自其无形性的利益界限模糊性。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导致难以确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进而使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无法实现其利益,无法依靠自身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知识产品的无形性决定了“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而要求相关法律给予特别的规定。在限定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可以行使各种专有权利”[5]。因此,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明确界定知识产品的利益界限,即它“是由立法者人为界定的一个无形的利益边界”[6],“是由法律强行为权利人划出一道无形的边界”[7],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人实现其利益提供条件,并依此确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二)知识产品的社会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是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品具有源自于知识的外部性或者公共性。“知识的外部性就是私人所生产的知识成果,容易扩散或者溢出进入社会公共领域,成为社会所公有的知识的性质。知识的外部正效果能够给知识的非产权所有者带来巨大的潜在利益”[8],知识的外部性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外部性。而知识产品具有的外部性,决定了“通过私人手段很难控制,即具有难以控制的特性”[9]。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克服知识产品的外部性弊端,赋予知识产品以私人性,以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或者相关的特定主体享有对于知识产品的垄断性权利或者享有基于知识产品而垄断市场资源的权利,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赋予知识产品以财产属性或商品属性所必需的一种标的要成为一种财产,一种利益或者权利要成为一种财产权,应具备有用性、稀缺性和可界定性三个条件。[10]而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三个条件都须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予以赋予。其一,知识产品的有用性须由法律加以确认。一般说来,知识产品对其创造人、对他人具有价值性和可使用性,但为了更加体现出他人对知识产品创造人的尊重,仍需由法律对知识产品的有用性加以强调;其二,知识产品的稀缺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品本来具有源自于其非消耗性的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的非消耗性,即知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不具有物质损耗性,不会因使用而被消耗,“被消耗掉的只是其载体”[11],知识产品“永远不会因为不断使用而减少,反而会越来越完善,越积累越多,是永恒资源”[12]。“知识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后,也就不存在稀缺性了。”[13]因此,知识产品本身不具有天然的非稀缺性。知识产品这种非稀缺性的客观存在导致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本人无法实现对知识产品的充分利用和自我保护。为此,只能依靠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具有“依赖于人工的、自我创造的稀缺”[14]性,以实现对知识产品的保护。其三,知识产品的可界定性须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首先在于使知识产品具有可界定性,成为人们可以拥有、愿意拥有的财产。”[15]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赋予知识产品成为财产的必备条件,进而使知识产权具备了成为财产权的必备条件。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功能确立知识产权法定成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功能。(一)有利于实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战略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充分鼓励人们进行知识产品的生产和创新,增长社会财富,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我国应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意义,对此,我国已于2005年6月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基于此,应通过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将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和战略的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制度而获得普遍遵守的效力,并以此推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现。(二)更加强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特殊重要作用知识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品的创造人自己难于依靠自身的力量和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只能依赖于国家的保护,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国家有着极强的依赖性。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表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意志和政策,知识产权制度中蕴含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政策倾斜。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家有效的扶持、鼓励措施有利于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国家的强制力能够为之提供坚强的后盾。因此,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更加充分发挥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最大效益。(三)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知识是资源、是资本、是财富。”[16]知识产品同时又是知识商品,“知识产权是指知识商品的产权”[17]。“知识经济的精髓在于把知识变成财富。”[18]知识产权作为商品,只有转化为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因为知识的价值和知识的经济效益都反应在知识产业上”[19]。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赋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品享有排他性的使用、生产和经营的垄断权,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提供周全的保护,从而增强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使用知识产品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商品转化率,进而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关系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品所享有的垄断权。但是,若对知识产权实行绝对化的保护,就可能会影响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就应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能够恰当划清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合理界限,划清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范围界限和时间界限。即在法定范围和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人专有的、排他性权利,为权利人实现其个人利益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在法定范围和期限之外,知识产权人不再享有专有性权利,可由国家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共享权利,并借此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有利于解决或缓解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比如知识产权的垄断使用与公共利用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信息的公开和保密之间的矛盾、知识产品的社会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的解决和协调,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为不同法律主体配置均衡性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设计出能够消除或者缓解各种矛盾的知识产权制度。四、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知识经济是一场巨变的社会革命。它不仅要求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因为“创新是知识价值的核心,创新越是高,知识价值也越高”[20],而且要求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因为“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主要支柱,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知识经济的社会”[21]。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只有不断地进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其与知识经济发展的与时俱进,才能使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提供有益的启示:(一)应选取适当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是依靠不同的立法模式得以贯彻和实现的。该原则并不片面强调只采用某一单一立法模式确立知识产权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该原则,我国应根据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和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需要,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立法模式。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既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内容;既有私法性内容,又有公法性内容;既有国内法内容,又有国际法内容。为了准确表达知识产权立法的内容,设计出科学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立法应采取适宜的立法模式贯彻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专节对知识产权做了列举式、概括式规定,并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类型分别制定了若干知识产权单行法,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制度内容予以规定。此外,我国已加入了若干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进一步扩展和充实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如何处理和链接民法通则、单行法、国际公约和条约等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不同立法模式之间关系,颇值研究。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草案的起草工作,在民法典草案中是否应规定知识产权制度?如何设计其内容?学者们正在讨论和定位。若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产权制度,民法典与单行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关系如何协调,也需对其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二)应不断创设和确认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知识产权以知识产品为客体,知识产权是法律对知识产品确认和确权的结果。对新型知识产品的确认,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新权利类型的增加和更新。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刻变革,知识产品的新类型必将不断产生和涌现。为了更好调动知识产品创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了更好地发挥知识产品在知识经济中的作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通过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及时调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确认和增加知识产权的新权利类型,如商品化权、基因与转基因专利权、创意权等。[22]即实行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既要遵循法定的内容,又不宜将该原则僵化,更不能过分强调“知识产权法定”而封闭知识产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体系。(三)知识产权制度应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知识经济时代具有知识经济化的特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仅应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而且更应适应知识经济的要求。首先,应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强化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的精神和理念,提升知识财富和知识财产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其次,应全面规定和充实知识财产权制度。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知识财产权的内容较薄弱,为此,应予以强化。再次,应确立以知识产权的利用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强化和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的重心由注重知识产权的静态保护转向注重知识产权的动态利用保护的转变。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财产法的发展历史启示我们,财产法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从注重财产的静态所有到注重财产动态利用的转变。在现代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应更加注重和提高知识产品的利用效率。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属于新的民事权利类型,它具有不同于传统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特征。“相对于以保护物质(能量)的归属和流转为主干的传统民事权利原则理念、规范体系而言,知识产权有着太多的特殊性。”[23]传统民法设计的保护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的制度和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创造和构筑符合知识产权特征和保护规律的特殊规则。首先,应更加全面地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内容,及时克服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欠缺和不足。其次,应恰当地确认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分别规定长短不同的保护期限。也就是说,应结合具体情况,使所确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既不能过短,也不易过长,而是长短适中。再次,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制度,如应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定赔偿制度,使之更加公平、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最后,应探求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推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经验。知识产权立法应及时吸收通过总结知识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而归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律,将凝聚着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内容及时、全面地规定于立法中而加以推广。(四)知识产权制度应符合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不仅应符合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原则和国际惯例,而且应吸收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寻求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中的共同规律和共同规则,尽可能消除由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别性而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造成的障碍,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进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和一体化。注释:[1]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4]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5]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6]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7]梅夏英.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8]夏先良.知识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9]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0]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1]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2]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4]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5]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6]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7]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8]齐建国,等.知识经济与管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秦言.知识经济时代[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1]郑胜利.知识产权法定主义[A].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2]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运用[J].法学研究,2005,(3).[23]郑成思.知识产权——应用法学与基本理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P90-9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音乐研究生获奖论文

音乐学,是研究音乐的所有理论学科的总称。音乐学的总任务就是透过与音乐有关的各种现象来阐明它们的本质及其规律。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音乐学研究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音乐学研究论文篇1 浅析类型化音乐节目对主持人的要求 源自美国的类型化音乐广播在塑造频率的整体形象、规定主持人的解说篇幅等方面令人耳目一新,在这种新节目形态下,频率的整体风格被记住,而主持人的个性在凸显频率风格中被越来越淡化。听众对广播的感觉方式从一个个节目的细节式体验变成了对频率整体的把握,他们不再有耐心去等待、搜索某一个特定节目,而希望一个频率的播出内容是恒常的、稳定的,广播节目的伴随功能越来越突出。 以鞍山音乐广播为例,强调类型化特点,重点放在音乐本身的欣赏上。各节目虽然标称为“音乐晨风”、“音乐飞扬”、“音乐阳光”、“音乐漫步”等名字,但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不同,只是在不同的时间选择了节奏和韵味不同的歌曲作为区分。频道的宣传广告是:“爱音乐,爱生活”,就是让音乐与听众随时相伴。类型化音乐电台要求主持人的语言更加精练,节目更规范,整体性特点显得与众不同。它以其音质清晰、轻松时尚、浪漫亲和、青春动感的节目风格,音乐资源丰富迅捷、内容及形式善变的节目特点,独具特色的节目优化组合,将精练的语言与音乐融为一体。那么,作为类型化音乐广播的主持人要如何面对自己的工作呢? 一、让音乐来唱主角,压缩主持人空间 音乐是最古老的语言,用它可以进行无国界的情感交流。音乐本身比主持人的话语来得更有意思。那么主持人要做的是在保持频率整体风格的前提下,融入个人主持风格,做好曲目间的自然过渡,简短精彩的歌曲点评。为了确保专业化频率的整体风格,考虑到现代人生活节奏加快,听众不喜欢听主持人太多说话,主持人的语言每小时限定在3分钟内。鞍山音乐广播的收听人群为15~45岁年龄段、喜好音乐、文化素养较高的听众。其中都市人群为主要收听群,所以节目的设置也与都市人的生活结合紧密,遵循人们的生活、心情等规律,歌曲的选择充分配合听众的收听环境,它依靠节奏的变化,就像朋友陪在身边,来完成收听,最终把整体频率风格表现出来。 二、主持人必须加强时间观念 类型化音乐广播的主持人起的是穿针引线的作用。用精练的语言,巧妙地串接起歌曲之间的联系是每位主持人首先要明确的。为达到音乐与话语的平衡,类型化音乐广播对二者比例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鞍山音乐广播对每一个小时的节目内容作了精准而细致的定位与安排,规定主持人在每小时的节目中“开口”6次,而每一次的“开口”时间限定在30秒,只能在上一首歌曲的尾奏和下一首歌曲的前奏之间,并严格要求主持人的语言不允许和歌手的声音混播。类型化广播的串词还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把最流行、最贴近的内容和听众分享,时间短了,但主持人的责任并没有减轻。这就要求主持人的专业素质更高,概括能力更强,语言表达更准确,对歌曲的悟性更深。如此一来,受众可以最大限度地完整欣赏歌曲,而不会受到主持人过多的语言干扰,从而保证了频率在全天“音乐不间断”的顺畅播出中确立自身独特的风格,并有效地树立起自己的频率品牌。 三、主持人说话要有对象感,重视陪伴性 要了解是哪些人在收听类型化音乐广播,他们的年纪有多大,这个群体有着怎样的特质,他们的价值观是什么,他们对我们的广播节目有怎样的想法,等等。仍以“鞍山音乐广播”为例:音乐播出思路是“经典+流行”,以中文为主,以欧西作为点缀。主持人随时把握这一音乐思路,及时调整自己每一次主持“开口”的内容。广播是一个“不具独占性”的媒体。也因为这个媒介特色,所以无论在国内外,移动收听广播的听众比例和汽车增长量都呈正比关系,树立“伴随性”理念,在保证让受众能完整欣赏歌曲的前提下,绝不能自以为是,喧宾夺主,而应在语言内容上以音乐话题为主,适当加入天气、交通或娱乐方面的服务信息,不仅让听者惬意地欣赏歌曲,还能获知一些有用的生活信息。主持人语言状态的亲切感来自于主持人与听众的感情交流“零距离”和听众对主持人的熟悉程度。所以,主持类型化的音乐节目,无论是在内容、语气还是情感上都要有分寸的拿捏。一个小时虽然只有短短的几段话,但却涉及到人生观念、人生态度、家庭、感情各个方面,想做到“说的比唱的好”很不容易,想让大家通过自己的表达有所收获,更是需要下功夫的。 四、主持人要形成独特的个性魅力 很多受欢迎的节目就是内容贴近性强,更主要的是主持人个性独特。类型化音乐广播的节目内容一般由系统挑选,然后有专门的音乐总监确定,主持人没有选歌的权力,且节目中开口时间被固定,对于类型化主持人来说,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并不是很容易。都是主持音乐节目,都是在有限的时间里将一首首歌曲串联起来,而听众就独独喜欢你的主持,就觉得那首歌曲由你串联后味道就不一样,这就是主持个性的体现,是类型化主持人必须努力的方向。此外,户外活动是主持人个性集中展示的另一平台。以常州音乐台为例:他们成立自己的乐队;表演音乐剧和话剧;对主持人进行拉丁舞、流行唱法、乐器等方面的培训。这些活动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找准了受众的兴趣点之后,依靠团队整体合作,其结果不是“火”某一个人,而是“火”了一个团队,“激活”了整个频率。二是巧妙地隐藏了主持人生活或工作的常态,主持人无需本色面对听众,需要突出的是扮演的角色,附加了人物故事和全新概念的出场,无疑是对广播主持人的职业神秘感的有效保护。在追寻与众不同中展示广播的优雅与生动,在主持人个性培育中制造清新与欢畅,才是声色俱佳的新时代广播应有的格调。 类型化音乐广播听众忠诚的是频率,而不是频率中的某个栏目。一个频率节目的内容和风格高度统一,能让喜欢这一频率的听众随时听到自己想听的节目,主持人与节目融为一体,突出频率类型化特色,就能解决节目的指向性收听和持续收听的问题,这也是类型化广播追求的最高目标。 音乐学研究论文篇2 浅析爵士钢琴作品《含苞茉莉》的音乐 我国作曲界诞生了一批新生力量,平均年龄在25岁以下,以各大音乐院校的在校生为主,这一点从2007年上海“圣卡罗杯”钢琴创作比赛可以看出。比赛的一、二等奖获得者都是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的学生,年轻人获奖更能体现出作品的创意和锐气。其中有一首爵士钢琴作品《含苞茉莉》获得了优秀奖,作者张弦当时年仅17岁,还是上海音乐学院附中的一名学生,是获奖者中年龄最小的。该作品创新的爵士风格令在座的老一代作曲家们耳目一新,作者的灵感源自我国的民歌《茉莉花》和欧美爵士乐。 这首作品有一种鲜明浓郁的爵士乐风格,在中国现当代的钢琴作品中是十分新鲜的,让人印象深刻。众所周知,“爵士乐是美国的古典音乐,它代表了美国音乐文化的灵魂和美国民族音乐的精髓,它是民族大融合通过乐队组合形式表现的一种特有的音乐语言。”① 全曲篇幅不长,一共123个小节,在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和第三部分为柔版(Adagio),第二和第四部分为快板(Allegro),清晰规整、层次分明。 第一部分(1―25小节),作者在这个柔板标上了四分音符等于70的速度,尤其在开始的四个小节,4/4+4/5+4/6 的不规则节拍以很慢的速度演奏,同时配合自由的同音轮指和长音的延长标记,情绪上缓慢摇摆,不仅突出了爵士乐的即兴性质,而且具有类似于中国作品引子部分的散板气质。第五小节的旋律声部直接就亮出了民歌《茉莉花》的主要动机“mi-sol-la-dol-la-sol”,显示了该作品的主题核心材料和音乐内容,接下去的20个小节可以分为三个乐段,每个乐段的旋律声部分别重复了三次上行小三度的mi-sol,而爵士乐常用的切分和附点节奏也贯穿在织体部分,整首音乐听起来绵延摇摆,形成了一种自由随性的即兴风格,同时还能隐约“嗅到茉莉花的芬芳”。 第二部分(26―74小节),这是个快板部分,和前一部分的音乐截然不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规整的节奏律动,气氛热烈活泼,表现了舞蹈性的音乐,呈现出一种层层递进的发展态势,从音乐材料的变化、演奏力度的逐步加强和节奏的逐渐分裂细碎,听起来一气呵成、干净利索,并且形成了作品的第一次高潮。我们必须注意的是它的左手部分,这是由几种固定的低音律动组成的,也正是爵士钢琴演奏的特点之一,即布鲁斯音乐风格中的“布吉――伍吉”奏法。作品从26小节至39小节都采用了八分附点和均等十六分节奏交替的写作手法,并且音高保持不变,重点烘托了右手的旋律乐句。40小节至49小节的低音则以均等的八分节奏为主,右手配以弱起的重音,节奏变得急迫起来。之后的几个小节则左右手节奏同步,用了ff的力度共同将音乐推向高潮。自59小节开始,不规则节拍出现,并且以八分单位拍为主,几乎是一小节一变,间隔由三个八度四分音符重音支撑起低音的骨架,走向了结束。 第三部分(75―87小节)乐曲回到了Adagio,情绪变得柔和,民歌《茉莉花》的旋律再次响起,并且变得清晰,从第79小节开始的中声部中,我们甚至能听到完整的第一句,但作者笔锋一转,紧接着在第82小节写出了bE,转换到了爵士乐的色彩,巧妙动听,没有和声停留的紧密衔接就过渡到了第四部分。 第四部分(88―123小节)同样是一个快板,可以分为三个部分:88-93小节,94-99小节,101-112小节以及余下的11个小节。该段是作品的重点部分,爵士钢琴的风格十分鲜明地凸显出来,好像一段热情奔放的舞蹈。左手的低音部分出现了很多连续的八度大跳,形成了个性鲜明的“大跨度低音”,从而突出右手的旋律。自第113小节开始,和第61、68小节一样的左手八度四分音符的强奏,再次把热烈的气氛拉得宽广,之后的两个手八度上行和交替快速下行似华彩的滑音,使音乐走向完满的和声终止。 无论是从音乐创作构思,还是从音乐所表现的中国传统文化内容来说,《含苞茉莉》无疑都是十分成功和出彩的,可弹性与可听性兼备,虽然创作手法还稍显稚嫩,但是对于中国现代钢琴音乐的创作领域来说,年轻一代作者的锐气势不可挡,有想法、有新意,而这种蓬勃的朝气应该也是组委会把出版的获奖作品集命名为《含苞茉莉》的用意所在。 注释: ①王珉.美国音乐史[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音乐学毕业论文 2. 中国音乐教育研究论文 3. 音乐系毕业论文范文 4. 关于音乐教育研究论文 5. 音乐学毕业论文题目 6. 音乐学论文范文

超验的艺术──谈莫札特的音乐轻快愉悦的风格我一直对家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很有兴趣。有些人认为宗教是桎梏艺术的最大元凶,有人认为没有宗教就没有办法呈现出艺术最超越的心灵,有人则宣称艺术可以取代宗教,并达到宗教的功能。于是我决定「宗教音乐」。我的想法是,不管宗教与心灵的关系究竟为何,宗教音乐绝对呈现的出最真实的心灵状态。在研究宗教音乐的过程中,我对莫札特尤其好奇,因为他在萨尔兹堡这个宗教重镇成长的岁月中,一直为其生计:教堂管风琴职位谱写为宗教仪式而有的宗教音乐,而萨尔兹堡主教对莫札特这个艺术家又非常的不尊重,把莫札特的才华弃若敝屣,不断限制他的创作,甚至规定莫札特的宗教音乐只能写小弥撒曲,把莫札特自由的心灵视若宗教中的杂质。这期间,莫札特为想离职,主教竟然以辞去莫札特父亲之职务使其生活陷入困境来要胁莫札特。莫札特为了想离开撒尔兹保受限的创作气氛,与不被器重的艺术生命,也曾在母亲陪同下,周游当年以神童之名走访过的诸如慕尼黑,奥斯堡,曼汉,巴黎,伦敦,海牙,巴黎,里昂,瑞士等大城,想另寻创作生涯的开始,结果非但没有成功,母亲反倒因旅途劳累而病故。莫札特并不想耗费时间教授音乐课以餬口,只好再返回撒尔兹堡,忍辱继续作管风琴师,最终还是以跟主教彻底决裂收场。对萨尔兹堡的宗教气氛,莫札特曾写信给朋友说:「作人还是不要太『虔诚』比较好!」所以莫札特的生命,其实一直周旋在创作渴望与维持家计的现实中、周旋在跋扈主教的宗教压力与自由的艺术生命之间挣扎不已。和谐中隐藏的突兀莫札特六岁时的画像,此时的他是人所周知的神童。莫札特的父亲 Leopold Mozart莫札特的母亲莫札特的音乐总体而言非常轻快愉悦,这简直跟他的生命史格格不入。研究音乐史的人都知道莫札特的音乐生命非常早熟,他才三四岁就已充分显出其音乐的才华,七岁就以神童之名周游欧洲演奏钢琴,这时的莫札特深被王公贵族们宠爱,其音乐中的欢快愉悦是很能被理解的。这种欢快性质,也深深著莫札特的宗教音乐。他最早的宗教音乐 Kyrie(KV33)创作时年仅十岁,Kyrie的内涵是「求主垂怜我的生命」,其实应当是深沈的信仰告白,但这绝非被人视为稀罕天才的小小莫札特所能理解的。但很奇怪的,莫札特到了成人,已不再因神童受人宝爱,开始在撒尔兹堡跟主教折冲郁郁不得志以后,其音乐竟然还是有著愉悦欢快的特点。正是因著这种音乐风格,音乐诠释家开始注意在莫札特音乐中潜藏的,突然出现突然消失的小调,不谐和音与半音阶,他们都发现这些音符在诉说著欢快之外的另一些东西,而莫札特每每在彷佛不经意间陈述出这些情绪后,便立即以欢快,以和谐再度压过。而这样的音乐风格出现最明显的,就是在母亲去世,莫札特又必须比以前更卑屈的返回撒尔兹堡作管风琴师以后。譬如莫札特的 E大调小提琴协奏曲(KV364),此曲作于 1779,此时母亲已过世,莫札特回到萨尔兹堡,跟主教仍旧不合,(一年后终于彻底决裂),此曲就在一向欢愉轻快的风格中,间杂有半音阶的快速回旋上升音符,给人很焦虑不安的、彷佛想离开逃跑的感觉,此外还数度出现小提琴与大提琴沈重的往返对应,好像是在不安的质问著什么。但是这种音符的出现,都是突兀的过渡,不知何来何去的在和谐声中突然出现突然消失。虽然这种焦虑感,严厉的大主教是不可能准许莫札特将其放入宗教音乐的。但若仔细聆听同期的宗教音乐C大调庄严弥撒(KV337),就在其 Kyrie中,便有著间杂半音阶的上升,与突然出现嘎然而止的不谐和合音,尤其是因著其合音突然收入休止符,给人「提出没有答案」的不确定感十分的明显。这种宗教音乐的表达,已经是十分露骨了。不管莫札特最终是如何的以欢快否定忧郁与焦虑,其音乐呈现出来的真实心灵,却还是可以被聆听音乐者感觉出来:莫札特渴望自由渴望离开,对当时的生命处境并不满意。莫札特于 1781年终于跟大主教决裂,据说,是大主教踢著他的屁股,当众很难堪的把他赶出去的。莫札特在信中告诉父亲,「主教说为他服务的人中,没有像我这样坏的,又说其他我都不想重复的难听的话,还说我没教养....。请你不要灰心,离开大主教我想我就开始会教好运了。」从此,莫札特开始他更艰困的,收入极不稳定的人生。灵魂深处的信仰告白莫札特离开撒尔兹堡后,于 1783年创作了他最著名的「C小调弥撒」(KV427),这曲弥撒因为没有教堂仪式肯用,终于没有完成,但光就其完成部份,便有人将之与巴哈「B小调弥撒」、贝多芬「庄严弥撒」并列世界最伟大的三大弥撒曲。这首弥撒曲的 Kyrie,先以乐器出现沈重的主题动机后,乐器与人声呈现二种不同的主题赋格,人声也分四部赋格。人声一开始就是急遽升高再急遽下降,给人十分戏剧性的激动感,而器乐主题重头到尾循环反覆进行式,彷佛在陈述一个明知结局却无法停止的抉择,更衬托出人声四部赋格「主我求你垂怜」的哀鸣。中间「基督请你怜悯我」歌词部份,是独唱清柔祈祷风,与合唱清柔祈祷风时而对话,时而互相附合。等祈祷风结束,就又回到器乐与人声二部赋格。

1、音乐是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一部分,它不仅是一种艺术欣赏,更是一种精神享受,学会享受音乐便是迈出了享受美的第一步。曾经我以为音乐就只是用来听的,其实不然,音乐是有内涵、有思想、有情感的,由一个个音符排起来的乐谱是有生命的,让人感悟,让人身临其境,让人感同身受,让人欣喜不已。

2、我在这门课里不仅学到了很多知名作曲家的人生经历,还通过这些或喜或悲的故事、或欢快或低沉的乐曲提升了自己的精神境界。在情绪低落时,具有愉悦向上旋律交响曲、进行曲使我感到心情豁然开朗;在心情烦躁时,温柔平和的轻音乐让我能慢慢静下心来思考问题;在独自无聊时,听一些浪漫唯美的音乐可以让我感到充实不寂寞。

3、音乐有古典与现代之分,有中国与西方之分。在我国,现代音乐较为流行的是Rap音乐,其中,周杰伦是最著名的、最有影响力的代表人物之一。

潘玮柏、胡彦斌、陶喆也是很受欢迎的优质歌曲高产歌手,他们大多从21世纪初出道并活跃至今。周杰伦的音乐在中国现代音乐史上应该说是具有创造性的,他那融合西方说唱及自身演唱特点的经典唱法使很多人打开眼界——原来歌也可以这样唱。

4、我初中的时候很崇拜他,他是很多人的青春记忆,正如他所说,就算他以后不再流行了,但只要大家对爱情感到累的时候听到《简单爱》可以感到幸福,他就没白在大家的青春里出现过。

虽然他的特色是吐字不清的说唱,但他也有很多融入古典因素的中国风的歌曲,例如《东风破》、《菊花台》、《青花瓷》、《发如雪》等,悠扬动听的旋律广受大家喜爱的原因之一就是大家在潜意识里对古典音乐还是有热爱的。古典音乐的魅力可以影响至今是因为它纯净独特的美。

5、所以我最欣赏的还是古典音乐,西方古典音乐的优秀与卓越是毋庸置疑的,有太多优美的旋律让人万分欣赏,赞叹不已。有太多优秀的作曲家让人敬佩崇拜,我最喜欢的是巴赫,他的作品中我最偏爱《G弦上的咏叹调》,每当心情不好的时候播放此曲,心情总是会渐渐好转,屡试不爽。

其它人的更优秀的作品也是数不清的,拿贝多芬的《命运交响曲》来说,历史上表现命运的音乐很多,但惟独只有贝多芬选择了用敲门声来表现命运,一声声短促而有力的敲门声显示出生命力的旺盛和与命运抗争到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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