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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标准研究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23:25:23

正当性标准研究的论文

论 文 摘 要正当防卫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通常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二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纵观古今中外,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其权利根据源于民法所认可的防卫权,由此,派生出了通常所谓的制止权、合理损害权、特殊防卫权、免责权等,正当防卫是这些权利的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行为人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乃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必然属性,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通过主动反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防卫行为是公民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有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是“由于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法定的建法阻却事由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等情形,属于合法辩护事由。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被看成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东西方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共同点是允许对侵害者实行报复和私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状态,如行为人使用工具要杀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抢劫行为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受侵害的本人或他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如果在此状态下实行"防卫"则不是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当。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即着手"防卫"是事先防卫。(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包意识的行为斗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导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就说明实行正当l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防卫”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四)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行为的的正当性,就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推动和支配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五)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也具有防卫意识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的,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便不法侵害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便是防卫过当。其中的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至于是否必需则应通过全面分析案情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防卫人往往只能在现场获得最顺手的工具,不能要求防卫人在现场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问题在于如何使用防卫工具即打击部位与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情况,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否、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所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重伤或者死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是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清楚,容易地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时,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以属于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无过当防卫)。四、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和条件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五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没有专条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对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也不一致,很有必要研究而予以统一。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态,并非独立的罪名,只是量刑时应当减少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不能定“防卫过当罪”,也不宜采用防卫过当“致人伤害罪”、“伤害致死罪”和“致人死亡罪”,或者是在上述罪名之后附加以防卫过当。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后果和防卫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来确定罪名,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就定什么罪。 关于防卫人在防卫过当情况下的罪过形式问题,存在着四种不同的意见:一是故意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人是故意造成损害的;二是过失说。认为防卫过当都是过失犯罪,因为防卫人都是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并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三是故意与过失并存说。认为防卫过当既有故意犯罪,又有过失犯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分别而定;四是间接故意与过失并存的。认为防卫过一般是过失犯罪,但也可能有间接故意犯罪,而不可能有直接故意。我们认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防卫人的行为还是属于防卫的范畴,其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意图,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卫反击,只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虽然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并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防卫人对自己防卫过当所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向不法侵害人紧张搏斗时的疏忽或者判断失误所致。因此,一般地说,把防卫过当定为过失犯罪是适当的。不过,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在防卫中却抱着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如果这种损害结果真的发生了,就应当按间接故意犯罪处理。但是,由于直接故意犯罪是具有犯罪目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决定了防卫人只能有在当防卫的目的,因而防卫过当不可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但是,这种犯罪同一般的刑事犯罪有着重大区别,表现在防卫人是在实施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而构成的犯罪,有可原谅之处。同时,在防卫过当的场合,并不是说防卫人就不应该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因而也不能让他对所造成的全部损害都负责任,只能追究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量刑,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重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以及造成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原因等情况,依法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别是在现行刑法第20条3款中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的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扩大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含量,划定了对上述暴力犯罪进行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必将起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公民在遇到暴力犯罪时可以充分运用刑法的规定,勇敢地积极地实行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的立法规定,对与暴力作斗争,实行正当防卫的公民,给予法律保护。

正当防卫论文提纲

在写论文提纲之前,首先要确定论文的论点,然后我们在围绕着论点论证。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论正当防卫论文。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法学论文《论正当防卫论文》。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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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尔当标准型论文研究

段学复,数学家 。1914年7月29日生于陕西华县。193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1941年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硕士学位。1943年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1955年被选聘为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院士)。2005年2月6日逝世。 曾任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教授。在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特别是指标块及其在有限单群和有限线性群构造研究中的套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在代数李群方面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了早期奠基性工作。在有限P群方面取得重要的成就。在中国开辟了代数学群论等研究领域并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群体。在数学套用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1914年7月29日,段学复出生在陕西华州(今渭南市华州区)。

1917年,段学复随父母定居北京。10岁之前,段学复一直在家由父亲教语文,从认方块字起,直到读一些经史书籍 。

1924年秋,段学复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国小,读高小一年级。第二年又跳级考入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1926年暑假后,他因病休学一年。在中学的后五年中,他一直是在成绩优异、身体瘦弱的状态下度过的 。

1929年秋,段学复考入了北京师范大学附中的高中理科班 。

1932年,高中毕业后段学复考入了清华大学数学系(当时称为"算学系") 。

1936年,段学复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得理学士学位,毕业留校任助教 。

1937年7月29日,与母亲一起离开北平到西安,住在叔父家中。当年10月他来到由北大、清华和南开大学联合组成的长沙临时大学工作 。

1938年,段学复到达昆明,在西南联大一清华大学任教 。

1939年上半年,段学复考取了留英公费生 。

1940年9月,到达加拿大,进入多伦多大学 。

1943年,获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学位 。

1946年5月底,段学复由普林斯顿西行,先后向阿廷、布饶尔等老师辞行,于7月间从旧金山乘船到达上海。10月,任清华大学数学系教授。

1947年,代理清华大学数学系系主任职务 。

1950-1952年,参加了中国科学院数学研究所的筹建工作 。1952年起,在北京大学数学系任教 。1955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 。

1956年,参加了国家"十二年科学远景规划"等全国科学规划及数学学科规划的制定和名词审定工作,参加了教育部和高教部的科研规划、教学计画的制定以及教材编审工作 。

1959年,夏天做直肠癌切除手术 。

1960-1966年,段学复还兼任北京电视大学数学系主任,两次参加北京市中学生数学竞赛工作,写文章、作报告,并撰写了《对称》一书,为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付出了心血 。1981年上半年,段学复主动辞去了北京大学数学系主任的职务 。

1982年,段学复主持中国数学会第一届全国代数学学术交流会 。

1984年,主持北京国际群论讨论会,并主编了《会议论文集》 。

1988年,参加编写《高等代数》。

2005年2月6日,逝世。

段学复长期从事代数学的研究。指导学生用表示论和有限单群分类定理彻底解决了著名的Brauer第39问题、第40问题 。段学复在代数李群方面也做了出色的工作。在这方面最早的一篇论文是《关于幂零矩阵的复型的一个注记》。在这篇论文中,段学复对前述谢瓦莱的第一篇文章里的定理6,给出了一个利用矩阵若尔当(Jordan)标准型的计算的直接而简单得多的证明,并将其加强且推广到特征p≠0的域上 。段学复在《关于p群的一个定理》中,利用换位元素的运算法则证明了:若p群G包含一个最大交换正规子群A且G/A为循环群,则A/Z≌K,其中Z是G的中心而K是G的换位子群。对于G的上、下中心群列中相应的子群,他也证明了存在相应的同构。这项工作为一些中外学者所引用。布劳尔与段学复还有一些未发表的关于p群的工作,手稿保留至今 。

他的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成就是在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特别是指标块及其在有限单群和有限线性群构造研究中的套用上。有限群的模表示论研究有限群在特征为素数P的域上的表示,当P能够整除群的阶时,其表示与通常的有限群在特征0的域上的表示有很大的不同,理论更加复杂、深刻。这一理论自1935年由布劳尔创立,到40年代已初具规模。就在这时段学复开始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在布劳尔1942年发表的重要论文《论阶恰含某素数的一次幂的有限群》的指引下,他在同一题目的博士论文(普林斯顿大学,1943年)中,在与布劳尔合作并继续布氏的工作而完成的两篇论文中取得了一些迄今仍有意义的重要成果 。它们主要是:

(1)得出了其阶为pqm的某些单群的结构,其中p和q是互不相同的素数,b和m为正整数且满足m≤p-1。

(2)证明了.迪克森(Dickson)在其《线性群》一书中所列出的单群表直到10000阶都是完全的。

(3)对于pg'阶的线性群,这里p为素数且(p,g')=1,当其维数≤(2p十1)/3时,确定了它们的构造。

为了得到这些结果,段学复证明了模表示论的一些基本事实,例如他确定了pg'阶群的p块的布劳尔树的重要性质。他证明的三个引理,分别被人们称为"(布劳尔-段-)斯坦顿(Stanton)原则"、"(布劳尔-段)指标块分离原则"和"布劳尔-段定理" 。

从80年代初起,段学复和王萼芳的学生 *** 曜、唐守文等人在上述几篇论文的思想指引下和发展中进行工作,在p群的幂结构和换位子结构之间的联系上取得了研究成果。唐守文继续段学复1939年对于具有循环弗拉蒂尼(Frattini)子群的有限p群的工作,最终给出了这类p群的一个完全分类 。

1:段学复,华罗庚.Some Anzahl theorems for groups of primepower .,1940,2:313-319.

2:段学复,华罗庚.Deter mination of the groups of odd-prime-power pnwhich contain a cyclic subgroup of University ,1940,4:145-151.

3:段学复,布劳尔.Some remarks on sim ple groups of finite order(Ab-stract).,48:356.

4:段学复.On simple groups of order Iess than ,unpub lished.(参见,Blocks of characters and structure of finite Series,1979,1:21-38.)

5:Hsiio Fu groups whose orders contain a prime number to thefirst ,45(2):110-140.(,Princeton Univ.,1943)

6:Hsio-Fu note on the replicas of nilpotent .,1945,51:305-313.

7:段学复,谢瓦莱.On algebraic Lie ,3:195-196.

8:段学复,布劳尔.On simple groups of .,1945,51:756-766.

9:段学复.An Anzahl theorem of Kulakoff's type for Hua ,1945,5:182-189.

10:段学复.A theorem about p-groups With abeliansub groups of inde ,1950,3:27-32.

11:段学复,谢瓦莱.Algebraic Liealgebras and their .(New Ser.)or Acta ,1951,1:215-242.

12:段学复.近代中国数学家在代数方面的贡献.数学进展,1955,1:609-614.

13:段学复,王萼芳.有限群模表示论讲义.北京大学数学力学系资料,1964-1966.

14:段学复.Works on finite group the ory by some Chinese mathe Pure ,.,1980:187-194.

15:段学复.关于有限单群分类问题解决情况及其影响.中国数学会全国第一届代数学学术交流会议,1982.

16:段学复,万哲先,曹锡华等.代数学.上海自然杂志社科学年鉴,1983,2:711.

17:段学复编.Group Theory,Beijing Notesin ,Berlin-Heidelberg:Springer-Verlag,1986.

18:段学复.Somere Cent works on finite group theory by my col1eagues andgraduate students,Lecture Notes in Mathematics ,Berlin Heide lberg:Springer-Verlag,1986.

19:段学复.Some problems in the block theory of modularrep resentations, a Conference on classical groups and related t opics(beijing,1987).,.

20:段学复."代数学","群","布劳尔,R.(D)","谢瓦莱,C"(中国大百科全书·数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111-116;546-550;42;776-777.

21:段学复.对称(北京数学会数学小丛书之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6.

22:段学复译.李群论(苏联数学四十年,代数学分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64:76-93.

23:段学复.悼念郑之蕃先生.数学进展,1964,7:119.

24:段学复.Memories of Loo-Keng ,82,.,1-5.

1946至1948年的两学年里,段学复连续开设了高等代数、高等微积分、近世代数、点集拓扑等课程 。

20世纪50-60年代,段学复在北京大学组织过两次有限群模表示论讨论班,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特别是通过1964年-1966年的讨论班培养的研究生洪加威、李慧陵,他们决定了一些特殊类型的单群 。

自1952年始任北京大学数学系系主任近40年,培养了一大批代数学研究人才 。如学生:许以超、石生明、李慧陵、孟道骥、张继平。万哲先、丁石孙、曾肯成、裘光明、王萼芳 。其中突出的学生是博士生张继平,他用表示论和单群分类定理彻底解决了维数小于p的复线性群的结构问题 。

代数学与数论编写组主编

段学复父亲段大贞为清光绪十年(1884)甲申进士,曾在北京等地做宫、教书。母亲雷咏霓虽然是家庭妇女,但亦知书达理 。

段学复是中国著名数学家、教育家,中国群表示论的奠基人,中国代数学的重要创始人和开拓者 。(北京大学党委书记、校务委员会主任朱善璐评)

段先生是一位可以跟他谈心里话的人。段先生在北大主持数学工作的时候正是中国学科建设和发展非常迅速、变动非常大的时期,他在这样的时期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他对于北大乃至全国数学界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姜伯驹院士评)

段先生不仅为人和蔼,而且非常爱惜人才,并且能很公平、公正地对待周围的人 。(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张恭庆院士评)

段学复在中国开辟了代数学群论等研究领域并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研究群体。为数学套用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建设方面做了大量贡献工作 。(中国科学院评)

2014年6月28日下午,由北京大学国际数学研究中心和数学科学学院主办的纪念段学复诞辰100周年座谈会在国际数学研究中心报告厅举行 。

若尔当标准型是学者提出的。近年来,随着张量分析的快速发展,学者们在张量的低秩逼近中提出了张量若尔当标准型。

一篇标准的研究性论文范文

我们也写过,是这样的:研究性学习论文书写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论文应为在左侧装证的书本形式,要求装订,剪切整齐,便于使用。论文一律使用16开的60克白纸,标题统一用小三号黑体字,正文用小四号宋体字。论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也应按以下顺序编写):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简明,恰当,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同时在题目下方应注明课题组组长,组员的姓名及指导教师的姓名。2、内容提要:不超过300字的内容提要,应说明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并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3、序言(或引言或绪论):内容为本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或背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现实意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4、正文:论文的主体。正文是研究者表达研究成果和研究过程的主体部分,在研究报告中占绝大部分篇幅。要求详细阐述本课题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过程,说明产生结果的条件及相关因素,对一些不容易了解的地方要给予明确的解释。正文主要包括方法、结果和讨论三部分。 ⒋⒈方法 研究方法是研究报告的主体部分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对课题出现的主要概念的定义与阐述。②研究对象的条件、数量、取样方式及研究的时间安排。③各变量间的关系分析。④研究的操作设计与研究成效的比较方式。这部分内容与方案设计中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过程”基本相同,其实就是将设计方案在研究实施中的调整说明。 ⒋⒉结果 结果是总结课题研究的数据和有关的统计分析或调查结论,这是研究报告的另一个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列举以原始资料为整理所得的统计图表等数量资料和经过归纳的定性资料。②用逻辑学和统计学等技术手段得出结果或结论。③简要说明结果或结论与研究假说的联系。在撰写这部分内容时要注意三点:一是选取数据和现象描述要实事求是。数据或取样要准确、具有代表性,事实材料要有典型性,决不能按主观意愿任意舍取数据或更改素材,更不能造假。二是图表要少而精,简捷明了。借助图表可以明确、简捷、形象地表示出主要结果,故图表要精心设计、使人一目了然,但不宜过多,一般不要超过3--4个。三是结果或结论要科学严谨。分析问题要遵循认识论规律,所得结论要经得起推敲和验证。写结论时措辞要严谨,逻辑要严密,内容要具体,不能使用“也许” 、“可能” 、“大概” 、“前茅” 等模棱两可的用语,更不能夸大其作用,如“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国内领先” 等。 ⒋⒊讨论 讨论是研究者对研究结果的主观认识与分析,其作用在于从理论上加深对研究结果的认识,并对研究结果不完善之处作补充说明,对研究本身的局限性进行探讨,并指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5、注释:对论文中某些名词,推论或其它问题加以说明。6、参考文献:论文中所引用文献的顺序列于文末。7、导师评语。范文:关于英语自主学习的研究性论文 按照自主学习理论之父霍勒克的定义,自主学习能力就是“管理自己学习的能力”。从外语学习的角度来讲,自主学习可以使一个学生在课堂学习时间有限的情况下提高外语能力,直至掌握这门外语。大学生拥有较多的业余时间,可利用的课外资源也比较丰富;他们拥有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学习目标和职业目标也更加明确,所以他们有充分的自主学习的条件。而大学英语又是一门重要课程,大学生不仅面临四、六级考试的压力,还要应对社会对他们的英语能力日益增强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英语自主学习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根据国内外自主学习的相关理论和我国大学英语教、学现状,培养大学生英语自主学习能力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做起。1 培养自知,树立自信自知包括对自己的学习愿望、目的、观念、风格等的认识。研究者本森和沃勒提出,“一项学习活动的成功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学习者对世界、尤其是对该学习活动的态度,自我感觉,学习欲望为条件的”。所以,教师应首先帮助学生反思自己的学习观,鼓励他们树立正确的态度,形成主动学习的愿望。只有拥有主动的态度,学习者才有可能在他的学习过程中扮演积极的角色,产生独立的想法,并利用各种学习机会,而不是仅仅对老师的教学刺激做出反应。此外,强烈而积极的动机是对外语产生兴趣、进而要努力学会这门语言的重要条件,动机能在困难的时候使学习者产生坚韧不拔的信念,而坚持常常能克服能力和环境所带来的局限, 所以, 动机培养也很重要。教师还应帮助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要让他们相信自身的努力对学英语至关重要,而自己有决心付出努力;不论自己的英语基础是好是坏, 都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学习。自尊和自信可以产生责任感和独立感,促使学习者为自己的学习承担责任和后果。自尊和自信也是建立在清楚的自我认知上的,明白自己的认知特点是理性还是感性,场依赖型还是场独立型,视觉型还是听觉型等,学生就不会盲从和模仿别人,而能有针对性地选择适用于自身特点的学习材料和学习方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2 确立目标,制定计划目标在个体的学习过程中起参照点的作用,个体正是在既定学习目标的引导下,不断调控着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策略。因此,目标被看成是自主学习的核心构成成分。但徐锦芬等人的研究发现,很多大学生虽然认为英语学习很重要,但他们除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预习、复习课文等之外,并无学习英语的计划,即使有,时间的安排也相当随意,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标。鉴于这种情况,教师应担当起帮助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指导学生根据自己的英语基础、能力水平、个人兴趣、专业特点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制定学习目标。告诉他们不要制定诸如“我要尽量争取过四级”这样模糊的目标, 要制定多项小的、具体的短期目标,因为近期目标的实现能够使学生更快地看到自己某些能力的增长,对他们的意志控制要求也更低,而一个目标的成功实现往往会促进新目标的确定和实现。计划中的学习时间安排非常重要。根据调查结果,很多学生不是自觉地利用自习时间或业余时间安排学习活动,有70% 被调查的学生自称对这些时间抓得不紧,其他类似的调查也表明学生在学习时间的自我安排和管理上不尽如人意。毫无疑问,在使用有效策略的情况下,要获得较高的英语能力,就得在环境许可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接触英语。自主学习研究者齐莫曼建议让学生确立有规律的学习时段,使自己在每天预定的时间内学习成为一种习惯。他认为教会学生有效地管理和安排自己的学习时间也是自主学习教学中需要确立的一个重要目标。这种教学一般包括如下步骤:与学生讨论时间的运用;让学生在某个时间段内记录下自己的时间运用,认识到自己是如何利用时间的;制定个人时间表,确定可以自主使用的时间;让学生估计完成自主学习活动所需要的时间,并相应地填入时间表;本段结束后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学习效果。 3 学习并运用学习策略目标制定出来之后, 就要付诸实践, 采用适合自己认知特点和学习风格的方法和策略非常重要,正如研究者坎迪所说:“如何学和学什么是密切相关的——一个学习者所采取的总体方法将极大地影响他的学习结果”。那么,我们的学生策略使用情况如何呢?徐锦芬等对非英语专业大学生的英语自主学习的调查显示,许多学生不知道什么是学习策略;而根据王静等对自主学习的调查,无论对于英语学习的总策略,还是对于各单项技能如词汇学习、阅读学习等的策略使用,受试学生绝大多数在“有时使用”的范畴以下,表明我们的学生学习策略使用频率很低。这种情况与我国英语教学一贯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有关,所以,对学生进行明确的策略培训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著名的策略研究者科恩的观点,“提高学习者策略意识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教师把以策略为基础的教学作为外语课程的一部分传授给学生”,“明确地教给他们如何应用语言学习和使用策略”,也就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学外语。研究者查莫特和卢宾提出了策略培训的做法: 发现并讨论学习者已经使用的策略;呈现新的策略;示范新策略;解释为什么、在什么时候使用这些策略;用真实的任务练习策略使用、验证其效果。因此, 我们可以引导学生对英语学习中的强项和弱项进行自我诊断;让他们对自己熟悉的策略和新习得的策略进行比较、试验; 让他们自己决定以什么策略完成一项学习任务;给他们机会尝试将以往的成功策略用于新的学习情景。这些对学生更多地控制自己的学习大有益处。策略渗透最好在英语课堂上长期进行,针对学习内容和学习活动随时给学生介绍相关策略,并指导和监督他们使用,同时对个别学生进行个别指导。需要注意的是, 策略培训的最终目标是让学生有自觉的意识使用策略,知道在何时使用何种策略, 而不是以传授具体的策略为重点, 因为它们可能难以穷尽。4 适时反思、评价和调节我们许多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没有自我反思、评价这一环节,他们只是被动地跟着教师的教学程序走, 被动地接受教师的监督和检查,而从未把自己当作自己学习的观察者,监督者, 评判者和操纵者, 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帮助他们培养这种能力。反思首先涉及自我判断的过程,包括自我评价和归因分析。自我评价指对学习结果是否与预期的目标一致以及对学习结果的重要性的评判,归因分析是指对造成既定学习结果的原因进行分析,如较差的学习成绩是因为能力有限还是因为努力不够造成的,等等。评价可从学习的质量、数量、速度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者们大都认为学生用书面形式进行反思会受益很多,比如写学习日记,阶段总结,自我报告等,教师只需帮助他们弄清楚用哪些标准来评价自己的学习。自主学习本质上是一种自我调节的学习,亦即个体主动选择、调节、控制自己的学习的过程,对英语学习而言,指“学习者不停地根据系统内外因素的变化来调整观念和方法,使各因素之间的关系处于最佳协调状态,使学习英语的潜在能力全部发挥出来”。语言学习系统是开放的,动态的,在不同的时期,学习的重点和难点是不一样的,学习策略也应随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调控”是策略系统良好运作,取得良好学习效果的关键。在学生不能做到适时、自觉进行策略调整时,教师可加以提醒、点拨,或亲自进行调控,随后逐渐放手,只对学生的自我调节进行监督, 作出鼓励性、形成性评价即可。5 结语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是现代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我国当前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教学模式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学生个性化学习方法的形成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我们的培养目标是让学生能够在未来的非教学环境中自主地学习其职业和生活所需要的外语知识和技能,大学阶段的自主能力培养很重要,应从激发学生自知、指导他们制定学习计划、进行策略培训、发展元认知调控等几个基本步骤逐步、全面地发展。

论文格式题目作者【摘要】: 用简短的语言(小于等于300字)来总结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结论。【前言】: 就是阐述一下研究背景,研究现状,你要研究的问题(最好是以案例的形式将问题呈现出来,以及你的研究的意义。【研究经过】:一、 详述研究的方向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二、 活动安排(包括每一阶段时间安排以及每一阶段的研究方法(包括每一种研究方法想要达到的研究目的)。三、 人员分工四、 获取资料的方式【研究内容】:一、 【收集案例】:如果研究对象不属于同一类的话,就要用图表的形式将研究对象比例情况展示出来二、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尤其是研究现状的背景下,问题依然存在的具体原因、深层次原因)三、 【问卷调查】如果有问卷调查的在此可加入调查的问题以及调查结果。四、 【研究结果】总结研究的结果,可以用图表形式【结论】:根据研究的结果提出自己的观点,看法,结论。参考文献:注明资料的出处1 网络资料,注明:文章名,作者,网站名称2 书籍资料:注明: 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页数。3 报刊资料,注明,文章名,作者,报刊名字,期

课堂教学有效性标准研究论文

课堂教学有效性标准研究这篇文章类型是议论文。议论文,又叫说理文,是一种剖析事理,论述事理,发表意见,提出主张的文体。作者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辨是非、举例子等方法,来确定某观点正确或错误,树立或否定某种主张。议论文具有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语言精炼、论证合理、有严密的逻辑性的特点。

简论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思考与策略研究

论文摘要:课堂教学作为课程实施中最根本的要素,它的有效性如何直接关系到高校的教育教学质量。首先阐述了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含义;其次分析了影响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策略,即:建立课堂教学的学术文化、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形成开放研讨式的课堂教学氛围和优化作业方案。 论文关键词:课堂教学;有效性;策略;教学质量 课堂教学是教师与学生以课堂(包括教室、实验、实训和实习基地等校内外的学习场所)为空间的、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交往,是一种目的性和意识性都很强的认知活动。课堂教学作为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性是广大教师所共同追求的。有效的课堂教学能够以尽可能少的时间、精力和物力投入来获得尽可能好的教学效果,能够通过师生之间的共同活动引起学生身心素质的变化,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使之向预定的培养目标前进。因此,在高校教学改革中,关注课堂教学,追求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也就成为必然。 一、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含义 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问题是针对长期以来课堂教学的低效甚至是无效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国外对课堂教学有效性进行的理论分析主要有描述式定义和流程式界定两种。前者认为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指能够产生有效学习的教学,后者是用流程图的方式分析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及其之间的关系,从背景、过程和产出等角度来考虑教学的有效性。国内往往是从教学的投入与学生的产出之间的关系或者从学生学习与发展的角度来解释课堂教学有效性的。 课堂教学本身,特别是大学课堂教学,是一项复杂的多面向的职业活动,所以很难对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或有效课堂教学的概念给出一个清晰的定义。我国知名学者余文森教授认为:课堂教学有效性主要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提高、进步。他进一步解释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具体表现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 尽管目前对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概念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存在这样的基本共识:有效教学是教师通过教学过程的有效性,成功引起、维持和促进了学生的学习,相对有效地达到了预期教学效果的教学,是有效果、有效益、有效率的教学,即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包括有效果的教与学、有效率的教与学、有效益的教与学。有效的课堂教学能够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与意愿,能够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能够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素质与综合能力,对学生产生积极和持久的影响,能够帮助学生发展终生学习的能力。概而言之,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理念核心和实质是要关注学生的需求、进步、成长与发展,要促进学生自主有效地学。 显然,衡量课堂教学有效性的标准是学生的有效学习。但需要指出的是,课堂教学的有效性是对学生总体有效而言,非针对个体学生,体现了教学的效率与公平。对教师而言,要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首先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尽量减少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宜;其次,要创造一种交流开放式的课堂氛围,积极同学生展开教学互动;再次,需要教师有不断的反思探索,及时总结自己的教学方法,以使课堂教学更加有效。 二、影响课堂教学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1.缺乏进行有效课堂教学的积极性 目前在大学里,部分教师课堂教学积极性不高,教学精力投入不足,消极应对教学改革,对学生的教育培养不关心,反映的是对教学有效性的重要性认识欠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高校教师,在职称评审中的决定因素是科研,而上课是相对次要的工作,反映出教学质量的潜在危机。在这种环境下,如何期望教师对教学有激情、投入精力? 2.进行有效课堂教学的知识技能不足 目前对大学教师评价的主要标尺在于学术,所以不少教师都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甚至有些教师根本不愿意去上课。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大学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时并没有重视有关大学有效教学的学习和探讨,对教学的研究更是严重不足,缺乏必要的教育教学知识技能准备,致使教学指导思想不明确、教学方法单一。要进行有效的课堂教学,要求教师具备一定的相关理论,还需要具备有效教学的技能,否则不可能在行动上进行有效的教学。 3.缺少对学生学习思维的引导 传统意义上的课堂讲授仍是当下高等学校课堂教学中流行的教学方法之一,这种方法强调系统知识的学习,强调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等。教师只注重将专业知识和技能用机械的教育方式进行灌输,这样就往往造成课堂教学气氛沉闷,缺乏师生之间的合作意识,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学生被动接受知识,在教学活动中完全处于附属地位,学习方式没有实质性的改善。 4.课堂教学内容与实践脱离 部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教学大纲为目标,拘泥于教材现有知识内容的系统讲授,强调其绝对作用,这样就往往使得理论与社会实践脱节,致使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受到限制。更有甚者,教师在讲课中照本宣科,忽视本学科的最新科学进展,最终的结果势必造成课堂教学内容的陈旧僵化、形式的枯燥无味,进而导致教学无效。 三、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的策略 1.建立课堂教学的学术文化 教学是大学教师学术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学术活动。大学教师的首先工作就是教学,是有严格水平要求的,并非人人都可以授课的。故而可以考虑建立起课堂教学的学术文化,教师在教学上的成就和科研上的成就等同视之,从而避免在对教师评价时总是强调科研,从根本上解决许多学校在教学上面临的问题。在课堂教学研究的内容上,可以是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环境等等,在项目管理形式上可以参考目前的科研项目管理形式。 2.转变教师的思想观念 有效的课堂教学要求教师不仅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更要求教师和学生一起构建新的课堂,教会学生学会学习,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这就要求教师以教材为依托,充分挖掘和利用各种课程资源,注重书本知识以外的`价值。因此,教师应该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创新与开发课堂教学,注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之间的结合、认知和情感的统一,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和发现探索性,使课堂教学丰富多彩,充满挑战性和参与性。

研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题目

不会吧,这个也要问,是不是学法律的啊,我还是认为这样的事情自己解决更好,要不我给你写一篇?

如果要自己写,百度用资料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 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 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 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 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 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 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 “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 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 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 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 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 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 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 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 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 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 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 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 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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