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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获奖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2:11:22

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获奖论文

(一)主要著作专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专著:《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专著:《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8月版;专著:《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版;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美国法律文库);合著:《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11月版;合著:《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副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参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张保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参著:《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参著:《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参著:《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参著:《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参著:《政府律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参著:《美国刑事诉讼规则》,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参著:《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参著:《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9月版;参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参著:《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参著:《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参译:《证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版;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编著:《诉讼法与仲裁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三版;编著:《诉讼法5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2007年、2008年版;参编:《新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二)主要论文《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1期转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7期转载;《证据规则的性质、功能与体系》,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程序异化论》,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论反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6期;《论我国刑事赔偿的特有原则》,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超期羁押刑事赔偿若干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证人作证豁免权探析》,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沉默权的宪政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律师文摘》2007年第四辑转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版;《论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被害人与检察官关系的梳理和优化》,《中国检察官》2010-12《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载《法学》1999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2期转摘;《证据的可采性与非法证据排除》、《从证明标准看刑事错案》,载《证据学论坛》(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证人制度三人谈》,载《证据学论坛》(第9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9月版;《当前法学研究中的“痞子文风”及其解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审前准备程序:走出改革的误区》,载《现代法学》2000年增刊;《诉讼法视野下证据法》,证据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载《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1999年宪法修改的前前后后》,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中国社会对沉默权的容忍度有多大——“沉默权在中国”调研报告》,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全国诉讼法学会年会观点综述》,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新中国宪政之路〉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与解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2期,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CUPA)2000年第6期转摘;《完善我国陪审制立法的若干建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论〈合同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载《中国律师》;《仲裁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燕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证据的困惑——“借腹生子”案评析》,载《律师与法制》2001年第7期;《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 第4期转摘,《法学文摘卡》2001年第2期转载;《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应当重视我国“诉讼法哲学”的构建》,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程序的人文精神》,载《上海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5000字;《京沪两地法学家差异谈》,载《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律师名片纵横谈》,《法学家茶座》(第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律师文摘》2004年第1辑转载;《论沉默权在我国的价值选择与制度整合》,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法院真得会被案件淹没吗——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证考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焦点法谈”;《再论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与陈华先生商榷》,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关于完善我国庭审质证的若干思考》,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禁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的现状与对策》,载《安徽律师》2002年第1期,8000字;《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关于一起案件“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论提起反诉的条件》,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4000字;《宪法修改与制度完善》,载《法学研究交流》2000年第3期,6000字;《废除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载《法律与社会》2000年第3期,9000字;《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载《四川审判》2000年第2期,3000字;《关于我国当庭宣判若干问题的探析》,载《天津律师》2000年第5期,5000字;《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析》,载《天津律师》2002年第1期,5000字;《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从马克思的一段话说开去》,载《贵州法学》2000年第2期;《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法治观念的三大改变——评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上海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庭审质证若干问题探讨》,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9期。(三)主要报纸文章《建议将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宪法》,载《北京法制报》1998年10月16日;《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4日;《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载《检察日报》2006年1月5日;《关注深圳独立候选人事件》,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5月22日“观察家”栏目;《要把外来工的选举权利落到实处》,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3日“社评”栏目;《警察验证权责对等是身份证法亮点》,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9日“社评”栏目;《“首办责任制”的宪法意义》,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7月31日;《立法要体现对弱者的关怀》,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27日;《“人大面试官员”的宪政意义》,载《新京报》2004年5月8日“社论”;《人大个案监督要谨慎对待》,载《新京报》2004年4月27日“社论”;《规范程序让代表更好反映民意》,载《新京报》2004年2月20日;《“律师在场”意义重大,难题不小》,载《新京报》2005年1月15日“社论”;《学生是否有权在宿舍吃饭?》,载《上海法制报》1999年12月15日第5版社评;《BOT投资中的风险与防范》,载《上海法制报》1998年11月30日第4版;《BOT——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载《上海法制报》1998年11月2日第4版;《华政学者、上海律师谈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载《政法成人教学》2000年第3期;《论普通程序兼并督促程序》,载《政法成人教学》2000年第2期;另外,发表《“修宪”背后的故事》、《“谈判”小记》、《“好事”也要打假》等杂文若干。(四)承担项目情况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经费7万元;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分析”,经费4万元;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分析”,经费4万元;2004年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护与救济”,经费2万元。主持北京市教委法庭科学基地项目1项。参与“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与应用”等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北京市教委、福特基金会项目7项。(五)获奖情况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奖;“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第一名;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评比二等奖;秦皇岛市第三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等。

1.《论国家股》,《企业·证券·合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江西法学》1991年第6期。3.《论票据保证》,《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4.《论我国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5.《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1998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6.《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合著),《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2000年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7.《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池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9.《违约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10.《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政法学刊》2002年第5期。11.《票据签章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2.《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特区法坛》2002年第5期。13.《追索权保全手续之比较研究》,《池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14.《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5.《试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2期。16.《〈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17.《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18.《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19.《论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方圆·西部版》2003年第6期。20.《论票据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民商法学专刊。21.《驰名商标的认定》,《中国教育改革》2003年第12期。22.《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

第二届学术论文奖

1、1986年9月获全国初中语文教材教法研讨大奖赛二等奖/主办单位:《语文导报》编辑部2、1987年10月获“百花齐放 百家争鸣”征文比赛指导教师三等奖/主办单位:《学语文》编辑部3、1990年10月《论语文教学与德育、美育》(合作)获福州市论文评选二等奖/主办单位:福州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4、1990年12月《论语文教学与德育、美育》(合作)获福建省论文评选三等奖/主办单位:福建省语文教学学会5、1990年12月《导之以路 授之以法》获全国中学语文教师作文指导论文大赛二等奖/主办单位:中南中学教学研究会 6、1991年12月《浅谈提高学生议论文写作能力》获福州市论文评选二等奖/主办单位:福州市中学语文教学研究会7、1993年5月《实用体作文试题设计》获全国语文教师论文大赛二等奖/主办单位:《语文教学与研究》杂志社8、1993年6月获福建第三届勤奋杯“情与理”征文比赛优秀指导教师奖/主办单位:《中学生语文报》编辑部9、1993年7月《浅谈提高学生议论文写作能力》获全国青少年写作研究专业委员会第二届学术年会论文评选三等奖/主办单位:中国写作学会10、1994年1月《浅谈提高学生议论文写作能力》获第二届全国中学作文教学研究论文评选二等奖/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写作学会11、1994年7月《供料议论文写作》获第三届全国中学教育写作学术研讨会专著一等奖/主办单位:中国中学写作丛书编委会12、1994年5月《向灵感思维宣战》获第一届中华圣陶杯中青年教师论文大赛优秀奖/主办单位:中华圣陶杯中青年教师论文大赛组织委员会13、1995年1月被评为《语文周报》优秀作者/主办单位:《语文周报》编辑部14、1995年12月《真正管用的还是辩证法》获全国“红烛辉煌丛书”征文一等奖/主办单位:红烛辉煌丛书编委会15、1996年2月《开发学生的灵感思维》获中国写作报1995年度优秀论文奖/主办单位:《中国写作报》编辑部16、1997年4月获第四届中华圣陶杯中学生作文大赛指导三等奖/主办单位:中华圣陶杯中学生作文大赛组织委员会17、1998年7月个人专著《作文指向成功》获读写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第三届学术年会一等奖/主办单位:中国教育学会中学语文专业委员会18、2000年7月《高考作文创新启示录》获新时期教育改革论文比赛三等奖/主办单位:师魂新时期教育改革论文选评委会19、2000年7月《要科学运用“说课”形式》获全国教育科研成果征文评选二等奖/主办单位:面向新世纪:中国基础教育回顾与展望征文组委会20、2001年4月《立论创新贵有方》获首届“作文新导法”征文比赛二等奖/主办单位:《中国教育报》编辑部21、2002年4月《要科学运用“说课”形式》获首届全国教育科研论文评选一等奖22、2003年11月《“新概念作文大赛”展示“旧概念作文教学”成果》获“首届全国教育创新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23、2004年10月《对2003年两篇高考作文评价的思考》获中国教育学会统计与测量分会考试专业委员会论文评选三等奖24、2004年10月《新课程语文评价改革尝试》(合作)获中国教育学会统计与测量分会考试专业委员会论文评选二等奖25、2005年11月《新课程语文评价改革尝试》(合作)获苏教版国标本初中语文教材研讨会论文评比三等奖26、2006年12月“高考作文天网”(合作)获福建省电化教育馆举办的第四届福建省“新理念、新资源、新探索”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三优联评活动课件类二等奖27、2009年9月《乙平与作文》获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学刊杂志社举办的2009影响教师成长百部科研论著荐评活动三等奖一、1984年评为福州市先进班主任二、1988年评为黑龙江教育杂志社优秀通讯员三、1989年评为黑龙江教育杂志社优秀通讯员四、1989年评为“全国农村中学语文教学改革研究会”优秀研究员五、1994年评为《语文周报》优秀作者六、2002年评为福州市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七、2005年评为福州市基础课程改革实验先进个人八、2007年评为连江县首届十大明星教师

1.承担课题:桂林市“十五”B类课题《中学化学创新教学模式》课题组负责人,在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班的《初三学生发散性思维培养模式的初步研究》课题已结题。2.1992年论文《用唯物论的认识论指导教学》 在“全国中学化学继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会议上交流并编入会议论文集。3.1998年《论学困生的困、捆、教—漫话素质教育》获第二届“三峡杯”全国化学启发式教学优秀学术论文三等奖;桂林市中学班主任工作研讨会论文评比获一等奖。并收录于《教坛探索》一书中。4.1998年《论中学化学实验教学中的美育》获广西中学化学教育论文评比二等奖。5.1999年《论中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获桂林市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一等奖,并收录于《化学教学中创新教育的研究》一书中。6.1999年论文《更新教育观念 注重个性发展》获桂林市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三等奖。7.2000年论文《摈弃传统思想 弘扬创新理念》获桂林市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8.2000年《浅谈教学流程设计》获第三届全区中小学教育教学优秀论文三等奖。9.2001年《浅析初三化学学习与学生问题解决能力的关系》获桂林市优秀论文一等奖。10.2001年《浅析现行化学教学中的一些问题》获广西化学教育论文评比三等奖。11.2002年《传统与创新——一节优质课的分析》获广西化学化工学会论文大赛一等奖。并获中南地区化学论文评比一等奖。12.2001年在《基础教育研究》第六期发表文章《在化学实验教学中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几点认识》13.2002年在书籍《化学教学中创新教育的研究》一书中发表文章《谈中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学生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的培养》。14.《传统优质课与新课程观的碰撞》发表于《广西教育》2003年一月号(B)15.曾在龙胜县讲学。

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论文范文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在法院工作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获奖是获国家级奖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比赛,是具有权威验证的赛事。含金量很高。

第八届学术研讨会获奖论文

1、《日据时期台湾新文学风貌》,台海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2、《台湾女性主义文学新论》,台海出版社2005年12月出版3、《台湾新文学之父——赖和》,作家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4、《因为世间有爱——简宛评传》,中国戏剧出版社2009年8月出版 1、《月是故乡明》,江苏省台港暨海外华文文学研究会编,1995年1月版2、《中国现代主义文学史》,主撰第五编,江苏教育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3、《百年中华文学史论》,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出版4、《台港澳暨海外华文文学教程》,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出版 1、《台湾现代派诗歌独特的文化内涵》,《江海学刊》199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1996年第5期转载2、《都市小说的田园意趣——读〈孙爱玲文集〉》,《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7年增刊3、《试论台湾本土诗人创作中的中国情绪》,《扬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4、《试论台湾女性主义文学对身体自主的追求 》,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3期5、《女性主义文学的同路人——台湾言情文学二三谈》,学海2001年第3期6、《无情?疏离?对抗——台湾女性主义文学中的两性关系》,《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 期7、《“台湾的鲁迅”——赖和文化思想论》,《台湾研究集刊》2002年第3期8、《论台湾新闺阁文对婚姻自主的诉求》,《东南学术》2002年第6期9、《台湾女性主义小说中的性与政治》,《汕头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5期10、《赖和与鲁迅》,《学海》2003年第5期11、《赖和新诗的艺术成就》,《台湾研究集刊》2004年第2期12、《杨逵小说艺术辩》,《学海》2004年第6期13、《〈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神魔化浅谈》,《明清小说研究》2005年第3期14、《〈三宝太监西洋记通俗演义〉主角谈》,《明清小说研究》2006年第3期15、《神魔化的历史演义》,《明清小说研究》2007年第3期16、《中国属性与跨国精神——新移民文学浅谈》,《南方文坛》2007年第6期17、《论日据时期台湾文学的现代性与特殊性》,《台湾研究》2008年第2期18、《“皇民文学”幌子下的文化选择和身份认同》,《台湾研究》2009年第4期19、《论陈映真小说中的道德诉求》,《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20、《长三角地区曲艺的历史沿革》,《艺术百家》2010年第3期21、《抗日归宗――台湾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台湾研究》2010年第3期22、《网络文学与传统文学关系之我见》,《安徽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1、《?忠孝公园?读后》,《文艺报》2002年1月17日第4版2、《赖和是爱国者而而非分裂祖国的罪魁――驳斥台独分子的谎言》,《文艺报》2002年4月12日第4版3、《论日据时期台湾作家的祖国爱》,《文艺报》2003年7月22日4、《中国文学的复归运动》,《文艺报》2007年7月10日 1、《凌叔华小说中的女性世界》(与秦家琪合作),《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0年第1期2、《台湾女性文学举要》(与秦家琪合作),《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1年第2期3、《从生命中流淌出来的歌——读郭枫新诗一束》,《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3年第1期4、《爱薇其人》,《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3年第2期5、《文质相扶——张秀亚散文论》,《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4年第1期6、《弗洛伊德主义和台湾现代派小说》,《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5年第1期7、《探索人生的存在意义——台湾现代派小说研究之二》,《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5年第4期8、《荟萃精华 锐意创新——评〈台港散文四十家〉》,《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5年第4期9、《〈流火醉花〉揽胜》《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1997年第4期10、《初识刘济昆——读〈香港九七日记〉》,《世界华文文学论坛》1998年第2期11、《台湾女性主义文学的世界性与本土性》,《现代台湾研究》,2000年第1期12、《角色转换:台湾女性主义文学对经济自主的追求 》,《华文文学》2000年第2期13、《试论黄春明小说中的民族魂》,《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1年第2期14、《试论台湾女性主义文学中的男性形象》,《华文文学》2001年第2期15、《试论台湾女性诗歌中的女性主义表征 》,《镇江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16、《试论台湾女性诗歌中的神话因素》,《诗刊》2002年6月号上半月刊17、《略论台湾女诗人创作中的女性文体特征》,《华文文学》2002年第3期18、《台湾女性主义文学对婚姻自主的全新理解》,《现代台湾研究》2003年第4期19、《“为大众”的文学语言观——论赖和对台湾话文的主张》,《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3年第3期20、《民族的脊梁――读台湾作家蓝博洲的〈晃马车之歌〉》,《江海纵横》2003年第5期21、《论赖和新诗的思想内容》,《苏东学刊》2004年第3期22、《殖民地的心声——论台湾“薄命诗人”杨华》,《华文文学》2004年第5期23、《论“皇民文学”的本质及其表现》,《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4年第4期24、《论赖和的传统诗创作》,《世界华文文学研究第一辑》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9月25、《“孤儿意识”论——吴浊流〈亚细亚的孤儿〉 分析》,《华文文学》2005年第3期26、《殖民者与殖民地旧文化的结盟——浅谈日据时期台湾的旧文学》,《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5年第3期27、《论吕赫若小说中的“审父”意识 论文》,《河海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6期28、《论赖和的传统诗创作》,《世界华文文学研究第一辑》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29、《情牵半生》解读,《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6年第3期30、《科学家的文学创作——读石家兴的〈牛顿来访〉》,《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7年第3期31、《双乡之爱——泰华文学特征浅论》,《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32、《重见人生有情天——读张纯英的新著〈天涯何处无芳菲〉》,《华文文学》2008年第3期33、《新世纪北美新移民文学的新走向》 论文,《世界文学评论》 2011年01期34、《21世纪,走向中国就意味着走向世界——剧本〈中国创造〉浅析》,论文,《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11年第3期35、《从散文集〈一方阳光〉看王鼎钧与兰陵 》,论文,《华文文学》2011年第5期 1、《现代的传统作家——谈聂华苓、於梨华、白先勇的小说创作》,《世纪之交的世界华文文学——第八届世界华文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港与海外华文文学评论和研究》增刊,1996年9月出版2、《试论菲华文学的独特性》,《传承与拓展――菲律宾华文文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3、《<世界华文文学论坛>中的余光中研究》,《火浴的凤凰 恒在的缪斯――余光中暨香港沙田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7月出版4、《论赖和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新视野 新观察――第十二届世界华文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5、《台湾新文学与“五四” 》,《多元文化语境中的华文文学——第十三届世界华文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山东文艺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6、《台湾女性主义小说的女性形象特征》,《永恒的文化记忆——第十届世界华文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海峡文艺出版社2004年2月出版7、《日文写作的中国属性——论杨逵小说的文化特质》,杨逵作品研讨会论文集,台海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8、《启蒙精神的高扬—谈赖和的新文学理念》,《世界华文文学的新世纪——第十四届世界华文文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出版 1、《台湾现代派诗歌独特的文化内涵》,《江海学刊》199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1996年第5期转载2、《角色转换:台湾女性主义文学对经济自主的追求 》,《华文文学》200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同年第8期转载3、呼唤统一的盛会――台湾新文学思潮(1947-1949)研讨会综述,《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0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5期转载4、《试论黄春明小说中的民族魂》,《世界华文文学论坛》2001年第2期,被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2001年第10期转载5、《试论台湾女性主义文学对身体自主的追求 》,《台湾研究集刊》2001年第3期,被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2001年第12期转载6、《无情?疏离?对抗――台湾女性主义文学中的两性关系》,《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4 期,人大复印资料《现当代文学》2002年第10期转载7、《无情?疏离?对抗――台湾女性主义文学中的两性关系》,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2年第期论点摘要

国内主要学术论文(仅列权威刊物、核心刊物、第一或唯一作者)1. 中日在机械技术史和机械设计方面的国际会议综述,《中国科技史杂志》,2007年第1期。2. 穷波讨源 酌古御今 ——《中国建筑图学文化源流》简介,《华中建筑》,2006年第10期。3. 中国建筑图学的科学成就及其文化内涵,《华中建筑》,2005年第6期。4. 第四届中日机械技术及机械设计国际会议评介,《中国科技史杂志》,2005年第2期。5. 王祯《农书》的图学成就及其历史地位,《古今农业》2005年第2期。6. 郑和铜钟及明代铸造技术的科学成就,《船海工程》2004年12月。7. 张衡的图学实践及其思想,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科学技术哲学》2004年第4期B2,全文转载。8.真修混沌还是假修混沌,《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9.《营造法式》中的图学成就及其贡献¬¬¬——纪念《营造法式》发表900周年,《华中建筑》,2004年第3期。10.张衡的图学实践及其思想,《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11.中国古代有色铸造技术的设计思想和方法初探,《特种铸造及有色合金》,2004年第2期。12.宗炳的透视理论及其图学思想,《自然》,2004年第1期。13.从《器象显真》看西方工程图学的引进,《工程图学学报》, 2004年第1期。14.《墨子》中的机械设计思想和设计方法,《河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年第4期。15.The Perspective Theory of Zong Bing in the 5th Century of China,《CADDM》 Computer Aided Drafting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2003 Volume 13 Number1-2。16.《西清古鉴》的图学成就,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8月。17.中国古代工程图学及其现代意义,《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卷第2期。18.《老子》技术思想初探,《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技术哲学与技术史,2002年第4卷第2期。19.“第九届数学教育国际会议(ICME9)简况,《比较教育研究》,2001年第5期。20.“《老子》中有关机械的论述及其思想”,《中国机械工程》2001年,第12卷,第4期。21.“《老子》中的机械记载及技术思想”,《洛阳工学院学报》,2001年3月,第22卷,第1期。22.“中国机械制造中的数理设计方法及其应用”,《机械研究与应用》,第12卷,2001年第1期。23. Scientific Successes of Machine Design Ideas in Ancient China,《CADDM》 Computer Aided Drafting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1999 Volume9 Number2。24.关于“制器尚象”的英译,《中国科技翻译》, ,1999年5月。25.中国古代机械设计思想的科学成就,《中国机械工程》 ,1999年第2期。26.中国古代机械设计中的创新意识,《武汉水力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27.中国古代图学对现代工程图学的贡献.《工程图学学报》,中国工程图学学会,1999年第3期。28.中国古代工程几何作图的科学成就,《中国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办,1999年第3期。29.“亮丽”“靓丽”何其多,《汉字文化》,1999年2月。30.关于制器尚象,《华中建筑》 ,1998年6月。31.画法几何学的历史及其现代意义—纪念蒙日画法几何学公开发表200周年,《数学的实践与认识》 ,1998年7月。32.中国古代工程制图的数学基础,《大自然探索》,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年4月。33.工程图学教育的楷模—纪念蒙日《画法几何学》公开发表200周年,《海军工程学院学报》1997年(增刊),1997年12月。35.《周礼》中的图学记载及其有关问题的探讨(续),《地图-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1997年6月。36.《周礼》中的图学记载及其有关问题的探讨,《地图-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1997年2月。37.《周礼》与古代图学,《文献》,1997年2月。38.先秦机械工程设计方法初探,《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2月。39.略论《周礼》中的图学成就及其历史地位,《中国文化研究》夏之卷 ,1996年5月。40.中西机械制图之比较,《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年6月。41.《周礼》在科学史上的价值,《自然辩证法通讯》 ,1996年4月。42.蒙日图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纪念蒙日画法几何学发表200周年,《自然辩证法研究》 ,1996年3月。43.《周礼》中的图学成就及其历史地位,《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44.中国古代的图学,《光明日报》,1994年7月。45.明窗数编在 长与物华新——李约瑟评传,《自然辩证法通讯》,1993年12月。46.中国近代图学思想述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3年8月。47.中国近代工程图学的引进及其教育,《近代史研究》,1992年9月。48.郑樵图学思想探述,《自然辩证法研究》年8月。49.中国古代方志中的图学成就,《中国地方志》,1992年4月。50.中国工程图学的发展及其启示,《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51.宋代工程图学的成就,《文献》,1991年10月。52.中国古代绘画对宋代工程图学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0年12月。53.宋代的图学教育及其社会效应,《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5月。54.机械工程社会化初探,《中国机械工程》,1990年2月。55.考镜古今,联缀前后——评《中国图学史》,《中国机械工程》,1989年4月。56.宋代金石学著作中的图学成就——读《考古图》和《宣和博古图》等,《江汉考古》,1989年9月。57.《新仪象法要》图学成就探源,《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2月。国际主要学术论文1. The Perspective Theory of Zing Bing in the 5th Century of China.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thematics Education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Mathematics in this Information-Oriented Society (MECHM-3). Proceedings Mathematics Education Society of Japan July 24-27, 2002, Kyoto, Japan。ISBN4—9900598-6-7,pp51-56。2. The Achievement of Art and Mathematics in “Ying Zao Fa Shi ”.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thematics Education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Mathematics in this Information-Oriented Society (MECHM-3). Proceedings Mathematics Education Society of Japan July 24-27, 2002, Kyoto, Japan。ISBN4—9900598-6-7,pp161-164。3. Mathematical Issues in Chinese Ancient Engineering Drawing,Journal of Mathematics & design Volume 1,Number Summer 2001,ISSN 1515-7881。Pp47-58。4. A Brief Survey of Engineering Drawing Educ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Proceedings of Mathematics & Design 2001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The School of Architecture & Building The School of Computing & Mathematics Deakin University Geelong, Australia。ISBN 0 7300 2526 8,pp215-224。5. A Study of Geometric Constructions in Ancient China, Current Perspectives i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East Asia, Soul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ISBN 89-521-0016-6,pp415-425。6. The Preliminary Study of Mechanical Design Methodology in Ancient China, Historical Perspectives on East Asian Science Technology and Medicine, 2001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ISBN 9971-69-259-7,pp469-495。国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1. From Focus Perspective to Cavalier Perspective---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Chinese Engineering Drawing,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istory of Mechanical Technology and Mechanical Design, October 30- November 1,2006 Beijing, China。2. Progress in Research on Chinese Engineering Drawing History,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istory of Mechanical Technology and Mechanical Design, October 30- November 1,2006 Beijing, China。3. The Categorization of Concepts of Chinese Engineering Drawing and Its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istory of Mechanical Technology and Mechanical Design, October 30- November 1,2006 Beijing, China。4. The Categorization of Concepts of Chinese Engineering Drawing and Its Scientific Significanc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amantics,16-18 December, wuhan, China。5. The Perspective Theory of Zing Bing in the 5th Century of China。 Paper for the 22nd International of History of Science and Word Year of Physics in China。24-30 July 2005,Beijing,China。6. Study of Refined Process in Ancient China and its Technology, The Fourth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echanical Technology and Machinery-Design November 1-4,2004 Beijing, China。7. Philosophical Thought of Refined Process in Ancient China,The Fourth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echanical Technology and Machinery-Design November 1-4,2004 Beijing, China。8. Record of Drawing and Its Value in “Shi Ben”, The T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China ,August 4-8,2004,Harbin,China。9. The Mechanical Ideas and Design Methods in “Mo Zi”, The T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China ,August 4-8,2004,Harbin,China。10. The Achievement of Engineering Drawing in “Ying Zao Fa Shi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Commemorating of 900-year Anniversary of Song “Ying Zao Fa Shi ”& 990-year Anniversary of the Main Hall of Baoguo Temple in Ningbo。11. The Achievement of Art and Mathematics in “Ying Zao Fa Shi ”,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thematics Education and Cultural History of Mathematics in this Information-Oriented Society (MECHM-3), Proceedings Mathematics Education Society of Japan July 24-27, 2002, Kyoto, Japan。12. The Perspective Theory of Zing Bing in the 5th Century of China, The Third Mathematics in this Information-Oriented Society (MECHM-3),Proceedings Mathematics Education Society of Japan July 24-27, 2002, Kyoto, Japan。13. A Brief Survey of Engineering Drawing Educ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Mathematics & Design 2001 The Thir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July 3-5,200I The School of Architecture & Building The School of Computing & Mathematics Deakin University Geelong, Australia。14. .A Study of Technical Ideas and Theories in Lao Zi ,The Ni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China。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ing Kowloon, Hong Kong, October 9-12, 2001。15. Mathematical Issues in Chinese Ancient Painting and Drawing .The 9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Mathematical Education THESIS July 31 (Mon)-August 6 (Sun), 2000 Tokyo Makuhari, Japan。16. A Study of Zhuang Zi’Mechanical and Technological Idea in Ancient China, The Secand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istory of Mechanical Technology CJICHM`2000 Nanjing, China。17. Scientific Successes of Machine Design Ideas in Ancient China ,The 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China and the West THESIS August 23-28, 1998 Technische Universitat Berlin。18. The Mathematical Basic of Engineering Drawing in Ancient China, International Colloquium Transmiss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Mathematical Thought A Comparative Approach, October 4-8 1998 Wuhan, China。19. The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 on the Machine Design Idea in Ancient China, The First China-Jap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istory of Mechanical Technology CJICHM`98 Beijing, China October 12-24, 1998。20. A Study of Geometric Constructions in Ancient China,The 8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in East Asia,August 1996,Seoul University, Korea。21. A Brief Survey of Engineering Drawing Education in the Song Dynasty,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Graphic Education Research in China & Japan, August 1995 Chengdu, Sichuan Province。22. On Graphics Thought from Song Dynasty,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ought Culture from Song to Ming Dynasties and Chinese Civilization, Shanghai, October 1993。23. Engineering Drawing in China and the West –A Comparative Study,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Science in East Asia, Kyoto,2-7 August 1993。24. A History of Chinese Technical Drawing,The Seven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Science in East Asia, Kyoto,2-7 August 1993。25.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ngineering Cartography and Its Revelation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ical in China, August 1992,Hangzhou。26. The Achievements of Engineering Graphics During the 11th and 12th Centuries,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ical in China, Beijing September 1990。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论文1. 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图学遗产——从焦点透视到散点透视,,第一届中国图学大会暨第十届华东六省一市工程图学学术年会,山东,烟台,2007年8月。2. 中国建筑图学的科学成就及其现代贡献,第四届中国建筑史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建筑遗产》, 2007年6月,上海,同济大学。3. 《列子》中对于投影的认识及其图学价值,第九届全国技术史学术研讨会,2007年8月,威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1.从宗炳到阿尔贝蒂,全国第一届青年科学技术史学术会议,安徽,2005年10月24-26日。2.郑和铜钟及明代铸造技术的科学成就,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周年学术会议,2004年12月11日-12日。湖北,武汉。3.秦代工程图学的科学成就,秦俑学第六届学术讨论会,2004年7月26日-29日,西安。4.真修混沌还是假修混沌,第八届全国技术史学术研讨会论文,2004年4月,北京,清华大学。5.《西清古鉴》的图学成就,第六届华东六省一市工程图学学术交流会,徐州,中国矿业大学,2003年8月。6.从“制器尚象”到《器象显真》,中国工程图学学会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北京,北京航天航空大学,2003年3月2日-3月4日。7.庄子技术思想研究,第七届全国技术史学术研讨会论文,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2年8月。8.楚国科技史的历史价值,第六届两湖屈原与楚文化学术研讨会,湖南省岳阳,2002年10月16日-10月20日。9.从“道艺合一”到“道同为一”,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第六届代表大会,北京,2000年8月21日-8月24日。10.《周易》图学思想披拣录,第八届全国科学哲学学术会议,武汉,华中理工大学,1997年11月20日-23日。11.蒙日图学教育思想探述,全国图学教育研讨会,武汉,华中理工大学,1997年8月。12.蒙日图学思想及其现代意义,第七届全国科学哲学学术会议,太原,山西大学,1995年4月29日-5月2日。13.随州曾侯乙墓在科学史上的价值,炎黄文化与名城随州的建设学术研讨会,湖北省随州市,1994年6月。14.宋代图学思想概述,宋明思想文化和华夏文明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1993年10月。15.中国机械制图的历史,第三届全国机械史学术会议,南京,南京航空学院。1992年11月。16.中国地方志中的图学思想,中国科学技术史学术研讨会,山西省太原,1991年8月。17.郑樵图学思想探述,第二届全国机械史学术会议,湖南省大庸,1991年11月。18.中国近代工程图学的引进及其教育,第六届全国技术史学术研讨会论文,武汉,华中理工大学,1991年6月。19.宋代工程图学的成就,第一届全国机械史学术会议,北京,北京理工大学,1990年 1月。20.宋代金石学著作中的图学成就,第五届全国技术史学术研讨会论文,湖北省葛洲坝,1989年4月23日-4月30日。21.宋代机械图学的杰出代表——纪念苏颂创建水运仪象台900周年,纪念苏颂创制水运仪象台900周年学术讨论会,福建省同安,1988 年11月19日-24日。22.《新仪象法要》中的图学成就,纪念苏颂创制水运仪象台900周年学术讨论会,福建省同安,1988 年11月19日-24日。23,中国古代工程图学的成就及其有关问题的探讨,第四届全国技术史学术研讨会论文,新疆乌鲁木齐,1986年10月17日-10月25日。主要学术著作及其参编著作1. 屈学天文学研究,《屈原学集成》,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作者之一。2. 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图学遗产——从焦点透视到散点透视,《中国图学新进展2007》,第一届中国图学大会暨第十届华东六省一市工程图学学术年会论文集,济南,黄河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作者之一。3. 《中国建筑图学文化源流》,湖北教育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4. 秦代工程图学的科学成就,《秦文化论丛》第12辑,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论丛》编委会,三秦出版社2005年第1版。5. 《中国技术思想研究》,巴蜀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6. 《中国工程图学史》,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武汉,2003年12月第1版。7.《第二届中日机械史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国古代庄子技术思想管窥”,机械工业出版社,北京,2000年10月第1版,作者之一。8.《李约瑟研究(第1辑)》,中国古代工程几何作图的科学成就,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上海,2000年9月第1版,作者之一。9.《中国近现代技术史》,“工程制图”部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参编作者之一。10.《中国科学技术史》(机械卷),“机械制图”部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编委,作者之一。11.《中国科学技术史》(机械卷),“农业机械”部分,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编委,作者之一。12.《第一届中日机械史国际会议论文集》,“中国古代机械设计思想研究”,机械工业出版社,北京,2000年10月第1版,作者之一。13.《塑造中华文明的200本书》,李诫《营造法式》,武汉出版社,武汉,1997年第1版,参编作者之一。14.《民族的智慧——中华科技篇》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丛书,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武汉,1995年5月第1 版,参编作者之一。15.《孔子文化大典》(思想卷),中国书店,北京,1994年8月第1版,参编作者之一。16.《炎黄文化与名城随州》,“随州曾侯乙墓在科学技术史上的价值”,湖北人民出版社,武汉,1994年9月第1版,作者之一。17.《苏颂研究文集—纪念苏颂首创水运仪象台九百周年》,“宋代机械制图的杰出代表”,1993年2月第1版,作者之一。18.《中国文化精华文库(上)》,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参编作者之一。19.《中国文化精华文库(下)》,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10月第1版,参编作者之一。20.《中国科学技术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十一、十二世纪中国的工程图学,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北京,1992年8月第1版,作者之一。21.《大学生必读名著导读》,海洋出版社,1990年9月第1版,参编作者之一。主要科学研究1. 中国古代机械史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5967087,资助金额:12000元,起止年月:1997年1月-1999年12月,着重研究中国古代机械工程思想与方法。2. 赴新加坡参加“第九届国际东亚科学史学术会议”,(99)国科金外资助字;59910211781号,项目执行日期:1999年8月23日-1999年8月27日,资助金额:5000元。.7. 中国科学院八五重大科研项目《中国科学技术史》 “机械史卷”编委,负责“农业机械”部分和“机械制图”部分的编写工作。3.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重点科研项目《中国近代技术史》,参加“工程图学”部分的编写工作。8. 《中国工程图学史》,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2000年序号:24,资助金额:20000元。9. 《中国技术思想史研究》,《儒道释博士论文丛书》项目之一,四川巴蜀书社,2004年序号:8,2003年-2004年。10.《中国建筑图学文化源流》,国家十五重点出版工程《中国建筑文化研究文库》项目之一,湖北教育出版社,项目国家总投入:500万。2004年元月-2006年7月。11.中国微细加工技术研究,清华大学微米/纳米技术研究中心,起止年月:2003年-2005年,项目金额:10000元。12.《中国图学思想史》,《中国科技思想研究文库》项目之一,科学出版社,2007年3月-2007年8月,在研项目。2007年元月30日并由福建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重大项目立项,资助资金:万。

法院学术论文第三十一届评选

在法院工作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获奖是获国家级奖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比赛,是具有权威验证的赛事。含金量很高。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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