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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届中国新闻奖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08:40:33

第三十一届中国新闻奖论文

第三十届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目录:

奖次:特别奖项目:文字评论题目:初心铸就千秋伟业——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而作(下)作者: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发布平台:人民日报报送单位:人民日报。

奖次:特别奖项目:文字通讯与深度报道题目:(新华全媒头条)人间正道是沧桑——献给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华诞作者:集体编辑:何平、张宿堂、孙承斌刊播单位/发布平台:新华社报送单位:新华社。

奖次:特别奖项目:电视新闻专题题目:我们走在大路上作者: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发布平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报送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

奖次:特别奖项目:页(界)面设计题目:走向伟大复兴作者:集体编辑:刘瑶、赵旖晨、莫晓琴刊播单位/发布平台:央视网报送单位:网信办传播局。

奖次:特别奖项目:融合创新题目:新中国密码:15665,611612!作者:集体编辑:集体刊播单位/发布平台:新华社客户端报送单位:中国记协新媒体专委会。

1、中国新闻奖,创办于1990年,是中国记协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年度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也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常设的全国性新闻奖。

2、范长江新闻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范长江新闻奖“基金会联合举办,是中国记协主办的全国中青年记者的优秀成果最高荣誉奖,也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常设的全国性新闻奖。

3、韬奋新闻奖,创办于1993年,是中国记协和中国韬奋基金会联合举办的奖励我国新闻编辑及通联、校对、资料等新闻工作者优秀成果的最高荣誉奖,也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常设的全国性新闻奖。

中国新闻奖评选标准-总标准: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落实"三贴近"要求,社会效果好。

2.内容真实,新闻性强,时效性强,主题鲜明,富于创新,语言文字生动,制作精良,感染力强,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

3.倡导短新闻,在同等条件下,短小精炼的作品优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新闻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韬奋新闻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范长江新闻奖

中国新闻奖”、“韬奋新闻奖”、“范长江新闻奖”、“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是中国记协主办的奖励新闻作品、新闻工作者的奖项。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新闻界评选的四个最高奖项。回答者:hzdr|五级

中国新闻界的最高奖项(由中国记者协会主办)

1、中国新闻奖(全国综合性的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

2、范长江新闻奖(优秀中青年记者奖,三年一次)

3、韬奋新闻奖(优秀编辑奖,二年一次)

4、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主办单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扩展资料:

中国新闻奖是经中央批准常设的全国优秀新闻作品最高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每年评选一次。

一、评奖宗旨

开展中国新闻奖评选活动,旨在检阅我国新闻工作年度业绩,展示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和“走转改”活动成果,发挥优秀新闻作品的示范作用,促进新闻媒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继承和发扬党的新闻工作优良传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多出精品、多出人才,推进新闻事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为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报社(报业集团)、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主办的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不含网络版、电子版)。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媒体,不得推荐作品参评当届中国新闻奖。

中国新闻奖参评作品为以上单位原创,并在上一年度内首次刊播的新闻作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在上一年度首次刊发的新闻论文。近三年内有不良职业道德记录的新闻从业人员参与采编的作品不予评选。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中国新闻奖评选办法

第一届人才研究新秀奖获奖论文

音乐考研/浙江音乐学院考研/音乐学考研/优塔教育 王同 王同,男,中国音乐史学家,教授,音乐与舞蹈学(中国音乐史)硕士生导师。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中国音乐史学会理事、中国音乐史学会会员、中国音乐教育学会视唱练耳教学委员会副会长、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理事、浙江省音乐家协会理论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音乐教育工作,曾教授音乐史学、中国传统音乐、乐理与视唱练耳、和声学等课程。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论文数十篇,并著有《实用视唱练耳教程》等专著及教材4部,完成省级以上教改和科研课题5项。 杨九华 杨九华,男,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5年以出色的成绩获得留学基金,并考取世界著名音乐学府——德国科隆音乐学院(Hochschule für Musik kln),通过理性和睿智的学习,于1997年获小提琴硕士学位。2001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上海音乐学院,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2003年以高级访问学者的身份赴德研究,以踏实严谨的治学态度,以文献史料为据,围绕相关研究课题进行深入考察。2004年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获文学博士学位。2005年,杨九华创建了西方音乐史精品课程网。1996年,杨九华便开始参与学术研讨活动,期间多次赴国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2003年更是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赴德国进行半年的学术调研工作。 朱宁宁 朱宁宁,女,博士、教授,西方音乐史、钢琴演奏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师,“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音乐、钢琴教学领域,尤其对当代西方音乐学理论、代表作曲家和作品进行了深入研究。主持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承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点课题等。指导学生主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孟凡玉 孟凡玉,男,教授,博士后,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中国传统音乐、音乐教育学、视唱练耳等学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曾任淮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院长,现任教于浙江音乐学院。2009年曾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提名奖,曾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2008、2009连续2年获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一等奖,2009年曾获“李叔同艺术成就奖”。 林林 林林,男,研究生导师,教授,任中国满族音乐舞蹈研究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代表性论文有:《浅谈中国传统七声“音阶” 》(《中国音乐》2004年第一期);《浅析辽宁鼓乐“汉曲”与唐代大曲的关系》(《乐府新声》2004年第一期);《从民族音乐学的角度看东北与中原音乐文化交流(《乐府新声》2005年第四期);《辽宁鼓乐汉曲的艺术特征》(《乐府新声》2006年第二期);《辽宁鼓乐汉曲的艺术特征》(乐府新声2006年第一期);《民族民间音乐研究的新视点》(《双年文录——音乐传播与资源共享探新》大众文艺出版社2005年7月);传统与创新的交融——记2004沈阳音乐学院音乐作品比赛(民族器乐)(《乐府新声》2004年第4期)等。专著《音乐审美(欣赏)教程》(合著,2007年人民出版社)。目前承担课题《满-通古斯语族各民族音乐研究》、文化部科研项目《清代盛京宫廷乐舞研究》(副主编)。 南鸿雁 南鸿雁,女,民族音乐学家,博士,教授,音乐与舞蹈学(民族音乐学)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宗教音乐、说唱音乐、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传统音乐学会会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会员。 薛罗军 薛罗军,男,著名民族音乐学家,博士。浙江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副教授。1991年毕业于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日本东京学艺大学教育学(音乐学专业)硕士、日本大阪大学文学(艺术学)博士。亚洲艺术教育学会秘书长,日本节奏协会理事。先后供职于日本文部科学省媒体教育开发中心、大阪大学文学部、神户女学院大学、国立民族学博物馆民族文化研究部、台湾成功大学等,代表作有《亚洲的音乐和文化》、《侗族音乐文化的静态和动态》等。 洪艳 洪艳,女,土家族,民族女高音,艺术学博士,浙江音乐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第三期人才梯队成员、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第二层次培养人员。中国传统音乐学会会员,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学会会员,湖北民族学院音乐舞蹈学院中国少数民族艺术(中国传统音乐理论)硕士研究生导师、客座教授。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文化部文化科学艺术研究课题、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等多项,在音乐类核心期刊发表多篇文章。获省级人才基金奖励多项。曾获中国星全国声乐比赛演唱金奖,获得中国畲族山歌大赛“中国民歌王”称号,演唱的作品曾获第九届共青团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连续四次获得浙江省大学生艺术展演“优秀指导教师奖”,所培养的学生获得全国比赛演唱金奖,个人获得“全国优秀指导教师奖”。主要研究方向:中国传统音乐、民族音乐学、少数民族音乐、声乐表演教学。 汪洋 汪洋,男,1976年1月生,中共党员,教授,原湖州师范学院院长,湖州市音乐家协会主席。其出版专著、词典等5部,发表学术论文14篇,主持和参与省部级、市厅级课题7项,获教育部、省市艺术科研成果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先后被评选为湖州市首批宣传文化“五个一批人才”、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获浙江省高校“教坛新秀”称号、浙江省首届十佳青年教师暨五星级教师称号等。 秦序 秦序,教授,博士生导师。1948年生。在昆明长大,曾任职工厂和云南省歌舞团。1982年考入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部,师从李纯一先生学习中国古代音乐史。曾任中国艺术研究院学术评议委员,音乐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编著有《中国音乐史》、《六朝音乐文化研究》等论著,有论文集《一苇凌波》。曾参与国家艺术科研重大课题《中华艺术通史》,任执行副总主编和分卷主编。近年也参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为我国申报联合国非遗名录的评审专家,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科研项目“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任执行副主编。 温和 温和,浙江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副教授,博士,上海音乐学院高峰高原建设项目“生态音乐学团队”特聘专家。2017年入选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同年获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公派博士后留学资格派赴德国。 杨成秀 杨成秀,音乐学博士、浙江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副教授。发表学术论文《论北宋雅乐乐论的撰述类型与撰述语境》《礼乐相须为用:北宋吉礼用乐变迁中的礼乐观念》 《范镇雅乐观研究》等十余篇,参编《宋代音乐文化研究文论集》《中国历代乐论 · 宋代卷》等。 姚亚平 姚亚平,教授,博士生导师。四川成都人。现受聘于浙江音乐学院,担任音乐研究所特聘研究员。1984年毕业于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留校任教,担任和声等技术理论课程。1989年考入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先后师从黄晓和、于润洋攻读西方音乐史硕士、博士学位;1995年获博士学位并在中央音乐学院音乐学系西方音乐教研室任教,先后担任音乐学系副系主任,科研处长,中国西方音乐研究会常务理事。在西方音乐史研究方面,比较注重观念史和思想史,著有《西方音乐的观念》、《复调的产生》、《性别焦虑与冲突》等专著。 李鹏程 李鹏程,副教授、青年作曲人、策划人,中国音乐家协会第三届“成才之路”全国音乐创作研习班成员。中国文化艺术青年拔尖人才、中国大众文艺振兴先进个人、中国文化艺术人才管理中心一级音乐人、河北省委宣传部“燕赵文化之星工程”人选、公开发表音乐作品一百余首,三十余次获奖。曾策划多部国家图书馆馆藏书籍、参与策划十余次全国大型音乐展演活动。 瞿枫 瞿枫,浙江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副教授,西方音乐史博士。分别于2009年、2012年和2015年在上海音乐学院获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主要从事西方音乐史研究和音乐文献翻译工作。在上海音乐学院攻读博士期间完成博士论文《舒伯特“晚期风格”研究:1827-1828》,同时担任校内外三十余场学术讲座的翻译工作,并完成三十余万字的学术译著《19世纪钢琴音乐》。曾在《音乐研究》、《音乐艺术》、《星海音乐学院学报》、《乐府新声》等音乐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若干篇。曾多次参加国内重要的学术会议,2015年作为青年学者代表参加“2015·杭州·西方音乐学会第二届青年学者论坛”,2013年10月参加在上海音乐学院召开的《尼伯龙根指环》多学科专题论坛,2013年9月参加在沈阳音乐学院召开的西方音乐学会第四届年会。 夏滟洲 夏滟洲,男,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音协西方音乐学会理事,陕西省音乐家协会理论委员会副主任,曾任教于西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2008年10月,受聘担任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评审专家。本科毕业于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硕士毕业于西安音乐学院,博士毕业于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自1992年起,先后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2部(其中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主要研究方向为音乐史学、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 王瑞 王瑞,男,教授。1969年1月出生,汉族,籍贯安徽合肥,全日制研究生,文学博士,研究员,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上海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主任、上海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等职,现任浙江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学院重视人才培养质量。已形成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研究生教育为重点的办学格局。本科学生与研究生的培养已形成重视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育和重视科学研究的良好传统。学院以“赵俪生奖学金”、“晓龙奖助学金”等为重要平台,办好《史学纵横》、《九色鹿》两个院内刊物,引导和鼓励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并先后出版了《晓龙集萃》、《萃英论史》、《史学论丛》等本科生学术研究论文集。近年来,学院学生在学术探索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自第一届全国历史学基地“史学新秀奖”评选活动开展以来,我院学生的论文每届评选均有获奖;2008年沙武田的博士论文入选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全院学生刻苦钻研、努力探索的优良学风已经形成,学院本科生考研率、就业率稳步上升。目前学院正处于大发展的机遇期,全院师生决心秉承“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院训,开拓创新,黾勉精进,努力做好科研教学工作,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高素质国学人才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数学建模竞赛论文获奖的原因:1、计算结果是否合理2、论文书写是否美观3、模型是否合理简洁

法院学术论文第三十一届评选

在法院工作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获奖是获国家级奖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全国法院学术讨论组织委员会公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出版社联合承办的比赛,是具有权威验证的赛事。含金量很高。

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十一届三中全会论文格式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次会议的召开可谓是“好雨知时节”,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非常复杂,我国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三农”发展肩负更加艰巨的任务。中国农村改革在今后发展中的前景如何,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国家发改委宏观院副院长、三农问题专家马晓河20日晚做客人民网“经济热点名人访”,独家解读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观点一:"三农"问题四大矛盾催生"三最"马晓河在谈到当前我们国家“三农”存在的矛盾时表示,当前我国“三农”存在四个矛盾。第一、农村的经营体制尚不完善,农业的生产组织化程度低,构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要求紧迫。第二个从发展方面,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耕地大量减少,人口水资源约束增强,气候影响加剧,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主要农产品供给的压力大,供求平衡压力大。[详细]观点二:从两方面解决农民贷款难第一方面要政策支持,三中全会提出要拓宽农村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第二个方面是放宽准入。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规范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地区性中小银行,要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还第一次提出鼓励发展各种微型金融机构,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是过去是没有的。[详细]观点三:农业经营方式将要实现两个转变马晓河在谈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不变时表示,中央文件提出农业经营方式要实现两个转变。第一个转变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方向转变,增加技术,增加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目标是要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第二个转变是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的联合与合作,着力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详细]观点四:多措施保证土地流转中农业用途不被改变马晓河说,可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此外要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同时耕地要实行先补后占,不得跨省区进行占补平衡等。除此之外,马晓河认为还要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办证工作,依法保障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详细]观点五:土地流转与土地私有化有本质不同“土地流转跟私有化是没关系的。”国家发改委宏观院副院长、三农问题专家马晓河说,“土地流转的基础是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只有使用权、交易权、支配权是农民的,现在流转是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有权始终是集体的。”[详细]观点六:发展现代农业要实行七大举措发展现代农业要实行七大举措,马晓河说。第一、保障粮食安全。“要明确落实粮食发展目标,不管主产区、主销区都要分担国家粮食安全责任,保障增产机制。”第二、国家扶持粮食,既要让农民增收,又要让主产区有利益可得。“将来国家的政策,要想保障粮食安全,增加粮食产量。首先,就是要调动两个积极性——农民积极性和主产区政府的积极性。通过转移支付、奖励、补贴,使得种粮的农民又能增产,又能增收,这样地方政府也就能够增收,这是一个长效机制。”[详细]观点七:全社会都必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起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全社会都必须负起责任的问题。马晓河是在回答网友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时做上述表示的。本次三中全会《决定》中,专门提出来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要严格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就是说,这些过程要分解责任,实行全程监控。[详细]观点八:三中全会集中研究农村改革发展的三大原因这次三中全会集中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有它经济和战略方面的考虑。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今年是改革开放30年,纪念中国改革开放30年取得伟大的成就,首先要考虑农村。第二、十七大提出有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新要求,建设现代化,推进改革开放等等,做出了全面的部署。[详细]观点九: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有两大障碍马晓河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历史形成的制度障碍,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城乡二元结构不是建国以来才有的,历史上就有,不过建国后计划体制强化和固化了它。消除或者弱化城乡二元结构应有一个长期过程,它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逐步消失,人为取消的可能性非常小。

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 文化 有比较落后的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伟大而又异常艰难的事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需要长期艰难的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刚刚建立时,面临严重的经济建设任务,毛泽东同志就开始了对如何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这一问题的艰辛探索。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探索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探索全文如下:

内容摘要: 新中国的经济建设至今已有60年,60年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的探索,逐渐认识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规律,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回顾这段历史, 总结 经验 教训,对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十一届三中全会 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党的工作重心转移 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改革开放 深入改革

党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探索,以十一届三中全会划线分为两个时期,党在每个时期都为探索经济建设规律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探索,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是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开始的。若对从此开始的这个时期作一分期的话,可以分为“一五”计划编制和实施、“大跃进”、60年代初开始的调整、““””四个阶段。下面就这四个阶段作一分析和考察。

第一阶段:

第一个五年计划编制和实施阶段。这个阶段尽管党在经济建设上还没有多少实践经验,理论准备也不足,甚至对经济建设规律知之甚少,但是在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力求从实际出发,按经济规律办事。1952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编制1953年计划纲要的指示中就指出:“必须以科学的态度从事计划工作,使我们的计划正确地反映客观经济发展的法则。”1953年6月23日,李富春代表中财委作了进一步说明。他说:“计划应该是充分地根据和体现党所规定的方针任务,使需要与可能结合、经济与技术结合,从发展整个人民的经济观点出发努力学习全面计算平衡,如此才能适合人民经济按比例均衡发展的规律。”这是党在开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前夕对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而这个规律也只是局限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陈云在回顾这段经济工作时说:“六十年代,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这是党在这一阶段对经济建设规律认识的主要特点。出现这一特点的主要原因是:

从主观上来看,第一,我们刚刚开始经济建设的实践,既没有经验,也没有理论准备,所以对经济建设规律知之不多。加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行经济封锁,我们自己观念上又有对商品经济的敌视,因此对价值规律进行排斥。第二,苏联模式的影响。1953年6月,李富春在谈“一五”计划编制的意见时曾讲过:“我们要依靠苏联,学习苏联”。他的意见基本反映了当时全党的倾向。而学习苏联主要是学习在苏联经济建设中起主要作用的有计划按比例的经济发展模式。从客观上来看,新中国经济建设的基础是极其薄弱的。经过帝国主义的掠夺以及战争的破坏,物质极其匮乏,为了尽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国家必须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人力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并使各方面比例达到综合平衡,才能保证经济建设稳步发展。

正因为如此,党确定了综合平衡的经济建设方针,合理地安排了国民经济建设的各方面比例关系,既保证了重点,又实现了全面安排的目标。这是当时党重视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主要原因之所在。在计划执行中,对1956年出现的经济上的冒进和复杂的国际形势,党作了冷静的分析和探索,为此毛泽东发表了著名的《论十大关系》,提出要处理好社会主义建设的十大关系,对经济建设规?律进行了理论概括和总结。党的八大继续探索,加深对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确定了既反保守又反冒进,即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的经济建设方针,陈云还提出了著名的“三主体三补充”的经济建设格局的思想。正因为党在“一五”计划时期努力按经济建设规律办事,才取得了经济建设上的显著成就。

第二阶段:

“大跃进”的三年。这个阶段正是预计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前三年。早在1955年8月,周恩来就着手领导“二五”计划的编制工作,党的八大通过了《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确定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然而,计划还没有付诸实施,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就出现了严重失误。首先是毛泽东严厉批评了1956年的反冒进,否定了综合平衡稳步前进的方针,确立了高指标、高速度跃进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接着八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主义建设的总路线,这条总路线严重地忽视了客观的经济建设规律,否定国民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夸大了人的主观意志和主观努力的作用,把发展经济片面地归结为一个高速度。在这条总路线的指引下,全国掀起了“大跃进”的狂潮,结果造成了经济建设严重比例失调,受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惩罚。

正是这次挫折,使这代领导人开始对经济规律有了更加深刻和广泛的认识。第一,对经济规律重要性的认识。毛泽东在《十年总结》中讲:“我们对社会主义时期的革命和建设,还有一个很大的盲目性,还有一个很大的未被认识的必然王国。我们还不深刻地认识它。我们要以第二个十年时间去调查它,去研究它,从其中找出它的固有规律,以便利用这些规律为社会主义的革命和建设服务。”第二,加深了对综合平衡规律的认识。毛泽东在庐山会议上开始就讲,“大跃进”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没有搞好综合平衡。他说,整个经济工作中,平衡是个根本问题。第三,对价值规律的新认识。毛泽东在第一次郑州会议上首次提到价值规律问题,批评“大跃进”中否定商品生产、价值规律问题。接着他又在同年的11月24日的一则批语中说:“在现阶段,利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货币制度、价值规律等形式,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生产、有利于向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还有那段著名的关于价值法则的讲话,指出价值法则“是一个伟大的学校,只有利用它,才有可能教会我们的几千万干部和几万万人民,才有可能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第四,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了新认识。中共中央在为纠正“共产风”而召开的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实现两个过渡,“都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1958年毛泽东号召学习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当毛泽东谈到苏联因为依靠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而取得了消灭剥削、创造新的社会主义经济形式时批注说:“在往后亿万年中,生产力性质不会不发生变化的,为了一定要适合它,生产关系也得改变,而且将有无数的改变。”认识这一经济规律对于纠正“共产风”、穷过渡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三阶段:

60年代初开始的国民经济调整阶段。为了纠正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造成的国民经济严重比例失调,60年代初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由于对第二阶段的教训进行了总结,特别是对经济规律的加深认识,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积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安排国民经济。其中周恩来、陈云反复强调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周恩来讲,为了改变经济方面的不协调状况,“为了给以后的国民经济的新的大发展创造条件,就必须用一个较长时间,即用几年的时间,通过综合平衡、全面安排,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开始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党中央开始着手第三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由于有了“一五”计划和对国民经济调整的成功经验,也有“大跃进”受到规律惩罚的教训,因此,第三个五年计划在编制时就强调了按客观规律办事的问题。毛泽东在谈到在计划中如何处理各方面矛盾时说:“只能是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要以我们这些人的寿命来考虑事情,要按客观规律来办事。”按照毛泽东的谈话精神,“三五”计

划确定了大力发展农业,基本上解决吃穿用,加强国防建设和基础工业建设的任务。然而,由于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三五”计划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变化,由重点解决人民吃穿用转变为以国防建设为中心。

第四阶段:

““””十年。1966年“三五”计划开始实施的第一年爆发了““””。这十年,除1970年周恩来拟定第四个五年计划,1975年邓小平主持工作经济情况有所好转外,整个经济被拖到崩溃的边缘。不仅全盘否定了前一阶段经济调整的成就,而且把发展生产力批判为“唯生产力”论,经济出现混乱状态,根本就谈不上对经济建设规律进行认识和探索了。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两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探索。党的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探索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若对这一时期作一分期的话,可以分为经济的调整与改革、全面改革、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四个阶段。下面就这四个阶段作一分析和考察。

第一阶段:

1979-1984年,经济的调整与改革阶段。这个阶段是从根本上端正指导思想,重新对经济建设规律进行认识和探索,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改革开放开始起步阶段。1976年10月,“_”的垮台,结束了十年内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扫除了障碍。然而,经济建设上又出现了新的洋跃进,即片面追求高速度,不顾国力大量引进国外设备,造成国民经济比例的新的失调。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做法,与50年代的“大跃进”如出一辙,根本原因还是指导思想上“左”的东西在作怪。这次失误,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必须从根本上端正指导思想,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担起了这样的历史重任。全会端正了党的指导思想,重新强调了马克思主

义的思想路线,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乘着三中全会的春风,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开始纠正洋跃进的错误,探索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建设规律。1979年4月,党中央提出了“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新八字方针,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调整中,第二代领导集体普遍认识到经济建设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当时邓小平就讲:“我们需要的是鼓实劲,不是鼓虚劲,就是说,我们的工作要扎实,效果要实实在在。所谓鼓实劲,不鼓虚劲,拿科学的语言来说,就是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经济工作要按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弄虚作假,不能空喊 口号 ,要有一套科学的办法。”陈云、李先念也多次强调,国民经济只有按比例,才有高速度。

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国民经济调整取得了重大成就。与此同时,在我国农村开始了伟大变革。长期以来,农业生产长期增产不增收,分配不兑现,农民生活极为贫困。严峻的现实迫使农民寻找出路。首先安徽凤阳小岗生产队农民创造了一种新的更适合农业发展的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制。它的出现引起了全国上下的争论,对此,邓小平给予了公开的支持。1980年9月,中央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并下发了75号文件。从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5年发出了5个一号文件,充分肯定了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农村的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这是党中央遵循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规律的结果。

第二阶段:

1984-1988年,全面改革阶段。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宣告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已经由农村转移到城市,标志着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的新阶段。在《决定》的指导下,围绕着搞活大中型企业这个中心环节进行了从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到分配制度,从横向经济联合到工资制度的改革,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活力,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这里涉及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经济规律。为了推动全面改革,《决定》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命题,又明确指出,在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问题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商品经济是否存在和价值规律是否发生作用,而在于所有制不同。这就突破了原有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模式。这是对经济建设规律深入探索的结果。到1987年10月,党的十五大适应实践发展的要求对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作出了新的概括。首次明确放弃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提法,将市场置于新经济运行机制的中心环节,这意味着价值规律的作用越来越大。认识的提高又反作用实践,使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经济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三阶段:

1989-1991年,治理整顿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供需失衡;工农业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基础工业和基础与加工工业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流通秩序混乱等等。1989年11月,十三届五中全会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重点解决以上问题,使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在治理整顿的三年,国家有效地运用宏观调控手段,使过热的经济恢复到正常状态,通货膨胀得到了有效控制。

1992年至今,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快速发展阶段。从1992年开始,我国经济建设走上了快速发展之路,党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探索也取得了重大成果。

第一,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认识有了新突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不仅丰富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时也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了新的认识。这一科学论断表达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和实现目的手段。强调通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达到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第二,更加重视市场及价值规律的作用。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对困扰人们多年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作了深刻阐述。以此为指导,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此,我国的经济政策更加重视市场的作用,强调在资源配置中运用市场机制,通过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将资源配置在效益好的部门和企业,解决企业长期效益低下的问题。1993年11月召开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具体化了,这意味着价值规律的作用越来越大。

第三,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认识也有了新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某些方面进行了深化改革,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新格局。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理论上,有新的突破。党的十五大适应了这一要求,在理论上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

这期间,党制定了经过科学论证、符合经济规律的跨世纪的宏伟纲领,即《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确保这个宏伟纲领的实施,江泽民作了《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若干重大关系》的讲话,提出了必须按客观经济规律处理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十二个关系。这是党对经济建设规律探索的最新成果,也是党实现跨世纪宏伟蓝图的科学指南。

总之,通过以上对党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规律的历史考察和分析,使我们可以看出,党对经济建设规律的认识和探索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深化的,遵循经济建设规律,党领导我国定会如期实现跨世纪的宏伟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党的文献》1989年第四期 第4页 第6页 《陈云文选》下卷 第221页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献》第九册 第216页

第6册 第566页 第661页 第八册 第172页 《周恩来文选》下卷 第370—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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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论述和谐社会为主题,结合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的分析,贴近生活。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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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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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发展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五)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七)加强环境治理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

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获奖论文

(一)主要著作专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版;专著:《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专著:《你有权保持沉默》,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8月版;专著:《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3月版;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美国法律文库);合著:《诉讼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学林出版社2003年11月版;合著:《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副主编:《证据学论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参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张保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参著:《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参著:《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版;参著:《简明证据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参著:《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参著:《政府律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参著:《美国刑事诉讼规则》,检察出版社2002年12月版;参著:《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参著:《刑事赔偿的理论与实务》,上海市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9月版;参著:《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参著:《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6月版;参著:《诉讼法专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3月版;参译:《证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版;编著:《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版;编著:《诉讼法与仲裁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三版;编著:《诉讼法50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2007年、2008年版;参编:《新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二)主要论文《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1期转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对我国刑事证据立法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7期转载;《证据规则的性质、功能与体系》,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5期;《程序异化论》,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重读贝卡利亚的刑事程序法思想》,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论反诉》,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6期;《论我国刑事赔偿的特有原则》,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6期;《超期羁押刑事赔偿若干问题探析》,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1期;《证人作证豁免权探析》,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沉默权的宪政思考》,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律师文摘》2007年第四辑转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8月版;《论被害人陈述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被害人与检察官关系的梳理和优化》,《中国检察官》2010-12《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模式的局限性》,载《法学》1999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0年第2期转摘;《证据的可采性与非法证据排除》、《从证明标准看刑事错案》,载《证据学论坛》(第1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证人制度三人谈》,载《证据学论坛》(第9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9月版;《当前法学研究中的“痞子文风”及其解析》,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审前准备程序:走出改革的误区》,载《现代法学》2000年增刊;《诉讼法视野下证据法》,证据科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裁判体系》,载《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1999年宪法修改的前前后后》,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3期;《中国社会对沉默权的容忍度有多大——“沉默权在中国”调研报告》,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全国诉讼法学会年会观点综述》,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新中国宪政之路〉评析》,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2期;《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困境与解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2期,及《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CUPA)2000年第6期转摘;《完善我国陪审制立法的若干建议》,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论〈合同法〉中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新发展》,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我国陪审制改革十大问题论纲》,载《中国律师》;《仲裁司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燕山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证据的困惑——“借腹生子”案评析》,载《律师与法制》2001年第7期;《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沉默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1年 第4期转摘,《法学文摘卡》2001年第2期转载;《论“政策性修宪”与“制度性修宪”》,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应当重视我国“诉讼法哲学”的构建》,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5期;《程序的人文精神》,载《上海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5000字;《京沪两地法学家差异谈》,载《法学家茶座》(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版;《律师名片纵横谈》,《法学家茶座》(第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律师文摘》2004年第1辑转载;《论沉默权在我国的价值选择与制度整合》,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出版;《法院真得会被案件淹没吗——美国辩诉交易的实证考察》,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焦点法谈”;《再论存疑不起诉的刑事赔偿——与陈华先生商榷》,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关于完善我国庭审质证的若干思考》,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禁止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的现状与对策》,载《安徽律师》2002年第1期,8000字;《程序正义与实体真实——关于一起案件“相对合理主义”视角的考察》,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论提起反诉的条件》,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6期,4000字;《宪法修改与制度完善》,载《法学研究交流》2000年第3期,6000字;《废除我国陪审制度的理性思考》,载《法律与社会》2000年第3期,9000字;《论我国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载《四川审判》2000年第2期,3000字;《关于我国当庭宣判若干问题的探析》,载《天津律师》2000年第5期,5000字;《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解析》,载《天津律师》2002年第1期,5000字;《论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从马克思的一段话说开去》,载《贵州法学》2000年第2期;《从宪法修正案看我国法治观念的三大改变——评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载《上海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庭审质证若干问题探讨》,载《上海检察调研》2001年第9期。(三)主要报纸文章《建议将依法治国明确写入宪法》,载《北京法制报》1998年10月16日;《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管辖权异议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7月4日;《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载《检察日报》2006年1月5日;《关注深圳独立候选人事件》,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5月22日“观察家”栏目;《要把外来工的选举权利落到实处》,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3日“社评”栏目;《警察验证权责对等是身份证法亮点》,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6月29日“社评”栏目;《“首办责任制”的宪法意义》,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7月31日;《立法要体现对弱者的关怀》,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10月27日;《“人大面试官员”的宪政意义》,载《新京报》2004年5月8日“社论”;《人大个案监督要谨慎对待》,载《新京报》2004年4月27日“社论”;《规范程序让代表更好反映民意》,载《新京报》2004年2月20日;《“律师在场”意义重大,难题不小》,载《新京报》2005年1月15日“社论”;《学生是否有权在宿舍吃饭?》,载《上海法制报》1999年12月15日第5版社评;《BOT投资中的风险与防范》,载《上海法制报》1998年11月30日第4版;《BOT——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载《上海法制报》1998年11月2日第4版;《华政学者、上海律师谈司法公正研讨会综述》,载《政法成人教学》2000年第3期;《论普通程序兼并督促程序》,载《政法成人教学》2000年第2期;另外,发表《“修宪”背后的故事》、《“谈判”小记》、《“好事”也要打假》等杂文若干。(四)承担项目情况2008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研究”,经费7万元;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分析”,经费4万元;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校级项目“刑事证据规则实证分析”,经费4万元;2004年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护与救济”,经费2万元。主持北京市教委法庭科学基地项目1项。参与“证据科学的理论体系与应用”等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北京市教委、福特基金会项目7项。(五)获奖情况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奖;“君合律师人才奖学金”第一名;河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评比二等奖;秦皇岛市第三届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等。

1.《论国家股》,《企业·证券·合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11月版。2.《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江西法学》1991年第6期。3.《论票据保证》,《现代法学》1996年第2期。4.《论我国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年第6期。5.《试论破产法上的撤销权》,《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1998年第9期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6.《自然人破产能力研究》(合著),《现代法学》1999年第6期,2000年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全文转载。7.《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池州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8.《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9.《违约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10.《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政法学刊》2002年第5期。11.《票据签章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2.《论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特区法坛》2002年第5期。13.《追索权保全手续之比较研究》,《池州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14.《票据行为性质之我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5.《试论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2期。16.《〈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的探讨》,《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17.《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18.《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19.《论票据伪造及其法律效力》,《方圆·西部版》2003年第6期。20.《论票据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现代法学》2003年民商法学专刊。21.《驰名商标的认定》,《中国教育改革》2003年第12期。22.《建立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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