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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法学时代性学年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06:47:40

大二法学时代性学年论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二三十年代女性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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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女性杂志的启蒙初创历史是这样的:在110年前办女性杂志需要很大的勇气,具有冲破封建藩篱的启蒙意义,在1910年代的上海滩,文风很盛,杂志出版业如火如荼,梁启超的新小说杂志政秘译文亲们云集响应,接着,便有了曾谱的小说林等31种杂志。

现在电子杂志和手机资讯非常的及时,比起以前看时尚杂志快捷方便多了。但是时尚杂志也有电子版,像昕薇就是非常不错的杂志。

时尚杂志不仅女性朋友喜欢看,更多的观众也有男人,为什么呢?有美女啊!下面跟来看看全球女性杂志TOP10

第一大:VOGUE

美国,1892年创刊。目前在全世界发行十多种版本。这本美国老牌时尚杂志号称“时尚之前,Vogue之中”,一直以来,文化评论家们都认为《VOGUE》至今113年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时尚摄影的历史”。

VOGUE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时装周刊发行,主要针对都市女性。1916年英国版发行,紧接着又发行了法国、澳大利亚、西班牙和德国等版本。

1909 年,美国的CONDE NAST出版公司收购了VOGUE,并将它从一个小小的周刊发展为20世纪最具影响的时尚杂志。在它一百多年的历史中,VOGUE培养和发掘了大量的时尚人才,包括知名的设计师、模特、摄影师和编辑等等。如今,VOGUE美国版是世界上发行量最大的时尚杂志,英国版、法国版和意大利版也都拥有巨大的读者群。

VOGUE的读者主要是中产阶级以上的都市时尚人士,以女性为主,内容涉及时装、化妆、美容、健康、娱乐和艺术等各个方面,是一本综合性时尚生活杂志。和它同属一家出版机构的“姐妹”还包括世界性的时尚杂志GLAMOUR、VANITY FAIRE等等。

第二大:Cosmopolitan

中文译名大都会,1886年创刊于美国。又一家老牌杂志,当年以大胆有趣、号召“大都会女郎“的风格出道。上个世纪60年代,在海伦•布朗编辑方针的领导下,《Cosmopolitan》向妇女发出了在当时激进的口号:“勇敢地生活,在你生命的每个领域中你都能做到最好!”现在,《Cosmopolitan》已经不仅仅是一本杂志,它同时也是读者的一种生活方式。主要面对全球那些勇敢、有娱乐精神,并想在各个领域中成为佼佼者的年轻女性。

第三大:W

美国,1972年创刊,老牌高端时装杂志。在6月号上,居然用了整整60页篇幅刊登了布拉德皮特和安吉丽娜朱丽的“亲密生活照”——这组照片以图片形式展现了上世纪60年代美国家庭光鲜与阴暗的双面性,皮特与茱丽在画面上扮演一对夫妻,以表情和肢体语言无声讲述着这个虚构家庭中的故事。而与此对应的专题文字解释却只有2页——可见其捕捉时尚风潮脉络的敏锐。

第四大:NYLON

美国,一本很独特的女性时尚杂志,1998年创刊,风格另类,剑走偏锋。几年来吸引了很多大牌化妆品公司的广告,据说原因在于这些广告商“希望采用采用一种新型的独特载体影响消费者。”

第五大:Harper’s Bazaar

中文译名《哈泼时尚》, 美国,1867年创刊。中国版好像叫《时尚芭莎》。其在全球拥有19个国际版本。一本风格内敛自省,历史年代悠久的老牌杂志。在中国,其读者定位为 25岁以上,高收入,高品位,阅历丰富,热爱时尚,追求完美的成功女性

第六大:ELLE

法国,1945年创刊,为周刊,一年出版约54期。据说,在法文中,“elle”是“女性”的意思。这么多年来,《ELLE》倡导女性化柔美化特征。目前,在全世界发行30种版本。

虽然《ELLE》才有55年的历史,时间不算很长,却一跃成为与世界其他两大时尚杂志《Vogue》和《Happer’s Bazaar》齐名。而且《ELLE》似乎是目前为止,地区版本数最多的时尚杂志。

《ELLE》的内容形式仍然是传统时尚媒体的时装美容、健身美食、文化艺术等现代生活的各个方面。与其他几大杂志比较,《ELLE》更加年轻而有朝气,比较关注和贴近大众少女的时尚需求和品位,并且重视服饰产业的市场操作,实现时尚精神的倡导。

第七大:Marie Claire

中文译名《嘉人》, 法国,1988年创刊。曾为贝克汉姆打破了十四年不用男性做封面传统的玛丽嘉儿如今被称作主流女性时尚杂志市场上最野的杂志。2002年小贝一句“我在床上如同野兽”,让多少女性为之“崩溃”啊!

目前《Marie Claire》在全球坐拥24个版本,是世界著名高档女性期刊之一。《marie claire》一向以细腻的女性视角、独特的社会报道,展现多元化的潮流生活。《Marie Claire》喜欢以浪漫的方式告诉读者这个真实的世界是怎样的;帮助读者达到她梦想中的生活。《Marie Claire》宣称:她们不仅展示女人美丽的外表,更搜索女人的灵魂,深入女人的内心。

第八大:Figaro madame

中文译名《费加罗夫人》,法国,1980年创刊。其与《君子》内在颇有夫唱妇随的气质,都强调高雅持重的仪表,看重“时尚中的智慧”,有实力雄厚的《费加罗》报团在其后作为支撑,其内容除时装外涉及美容、烹调、养生之道等等,略为显得“啰嗦”了些。

第九大:i-D

英国,1980年创刊。大写的字母D强调杂志对设计的关注,而小写字母i则暗示杂志“我行我素”的风格。创办人特里•琼斯希望这份杂志能够在主流之外为时尚界和关注时尚的人带来更开阔的视野和更多的声音:“时尚不仅仅是衣着,它还是我们身边的文化,是音乐、电影、文学、艺术和食品等这些影响我们日常生活决定的东西。”源自生活的灵感,对现实的敏锐洞察,创新的思想,迥于传统的表现手段,出色的摄影和富于个性的版面设计,都是《i-D》成功的因素。

仔细看《i-D 》封面人物造型,很有特色,不是闭着右眼,就是会遮住右眼,非常典型的i-D 风格。

第十大:《L'OFFICIEL》

1921年在法国巴黎创刊并出版发行,法国第一本时装杂志诞生。它的中文名称译作《巴黎时装公报》或《巴黎时尚潮》,中文版本为《时装L'OFFICIEL》。 《L'OFFICIEL》的出版商是法国著名的家族出版企业加鲁出版集团,旗下还拥有其他6本高档杂志。拥有7个国际版本,分别在俄罗斯、乌克兰、希腊、土耳其、印度、韩国和现在的中国。

实际发行地区覆盖了全球67个国家,并以其—贯的品位和格调引领着时尚的潮流。《L'OFFICIEL》的每年发行10期,其中每年1月与7月不出版。每期大约250页,丰富的版面内容包括时装、美容、旅游、艺术等各类时尚类综合资讯。自1921年起,便以独特的视界记录时尚,引领潮流。被称为“时装界的圣经”,在国际高档时尚类刊物中拥有不可置疑的权威地位。是法国最早的一本时装类杂志,很可能也是全世界最早的一本时装杂志。

中学时代杂志九十年代

杀手朴义 郑宇成 Woo-sung Jung职 业:影视演员国 籍:韩国出生日期:1973年3月20日身 高:186cm毕业学校:京畿商业高中家 庭:两男一女 排行老三爱 好:看录像 开车兜风特 长:篮球 游泳从艺时间:1994年模特绰 号:小老头酒量:一次能喝两瓶白酒喜欢的女性类型:有魅力的女人喜欢的服装:西服这类能出席正式场合的衣服喜欢颜色:黑色和咖啡色日常爱好:喜欢自己做些手工艺品尊敬的演员:安成基,罗伯特.德尼罗鞋的尺码:275 mm座右铭:人应该正直诚实地活着!性格: 平时算是内向型,但有时会爆发的那种类型兴趣: 观看VCD、兜风特长: 篮球、游泳喜欢的体育运动: 篮球、游泳喜欢的饮食: 韩食(特别是大酱汤)理想的异性: 思虑深的女子喜欢的演艺人: 安成基、罗伯特德尼罗最伤心的时候: 奶奶去世的时候从艺时间: 94年以广告模特首次亮相记忆最深的时候: 电影《九尾狐》开映后接受的第一个主人公出道: 94年作为CF模特加入电影《九尾狐》的公开试音成名作: 电视剧《沥青男人》参演作品电视剧:《马路上的男子汉》(即《车神传说》)、《》电 影:《狐仙》,《本特基尔》,《上海滩》,《比特》,《没有太阳》,《幽灵》,《爱》,《武士》 ,《我脑海中的橡皮擦》,《雏菊》,《中天》,《悲伤电影》个人简介:一米八六的魁梧身材,一双忧郁的眼睛——这就是郑宇星,被称为韩国美男子的代名词。也许是他长得太帅的缘故,开始的时候观众只是注重他的外型,却很少去关注他的演技。然而7年的演艺生涯已经让他在演技方面颇有造诣,成为一名实力派演员。最近他在一些广告片中的表现已经开始让众注意到了他的演技。郑宇星是以模特的身份进入演艺圈的。他身上所散发的男子汉气概,是使他在电影《九尾狐》的公开募集中脱颖而出的主要原因。就是通过这部影片,郑宇星和韩国的著名女影星高小英被看作是最佳荧屏拍挡。也正是这部影片使观众认识并看到了郑宇星在演艺方面的才能。而真正使郑宇星走向成名之路的,是SBS电视台推出的电视连续剧《柏油路上的男子汉》。这部电视剧之后,他的“硬汉”形象开始在观众的心目中稳固下来。在此之后,他又演了《beat》等多部影片并逐渐成为观众所熟悉的演员。据郑宇星本人透露说,他的真正目标是要做一名导演。所以现在一有空,他就开始构思一些剧本,并拿着摄像机拍摄一些东西作为练习。最近,他忙于拍摄一些广告片,并在积极地为他的新影片《武士》做宣传。虽然在影片的拍摄途中还受了伤,但是他却并不急于去治疗,而是要先完成手头上的工作。他的这种敬业精神还是很值得一提的。“原来郑宇星的演技也这么棒啊?!”在观看郑宇星拍的电影和广告的时候,观众总会这样感叹。在他的表演中,充分表现出了青年人沸腾的热血、不甘受束缚的精神。在《殴斗》中内心痛苦的“浪子”,使其成为九十年代年轻人的化身,改变了以往人们对其演技有些装腔作势的看法。经过短暂的休整,郑宇成成功地在《没有太阳》中扮演了一个虽然无处安身,却不放弃希望的拳击运动员,显示了其日趋成熟的演技。在影片《幽灵》中,他第一次扮演海军将校角色,沉着冷静的目光流露出了他与众不同的气质。然而,在“孤独的男子汉”的另一面,郑宇成也有着害羞又朴实的一面,如孩子一般的天真。英俊的外貌,健壮的体魄,对一切都显得宽厚又令人可信,着实令人为其痴迷。在加上认真又热情的表演,使他成为了一名真正的演艺人员。他喜欢思考,喜欢安静,常陷入冥想之中。他想出的新点子、好主意经常被用于影片的拍摄过程中。宇成回忆“我小的时候,除了个子比一般的孩子高一点外,没有什么过人之处,是个很一般的男孩。” 在郑宇成小的时候,每星期六的<周末剧场>就是他和姐姐们的生活乐趣。那些象<向明天出发>等名片,给他幼小的心灵带来了极大的震撼。从那时起,他便决心要成为一个名演员,为观众奉献优秀的影视作品。“放学以后,回到家里,妈妈到邻居家去串门了,姐姐和哥哥还没回来,我就自己很安静的坐着,想着什么,透过窗缝看着外面,一坐就是好几个小时。不知不觉的太阳落山了,从远处传来孩子们的吵闹声,打破了村子的宁静,也打断了我的思绪。我小时候就经常这样渡过的。那时本来应该是到处跑的年纪,但我那时很喜欢一个人安静地呆着。这个习惯一直保留到现在。”“ 在小时候有一件值得炫耀的事,那就是我因为工艺品做的好而得过奖。那时,假期作业是要我们做一件手工艺品,我到村里的后山砍了一段木头,用它刻了一艘船,因此而获了奖。从那以后,我就喜欢上了做手工艺品,还获得了好几次奖。”关于中学时的回忆“我中学时学习成绩一直处于中等,所以对学习没有多大的兴趣。从那时起,我开始和一些与自己臭味相投的朋友一起玩。但我们绝对没有大喝烧酒,或是和女孩谈恋爱的事情,我们只是凑在一起聊天而已。”那时,和郑宇成一起玩的朋友有5名,他们经常聚在一起讨论未来。“中学2年级时,我第一次和女孩约会,没有什么特殊的感觉。从那以后,我的中学时代就再也没有和女孩约会的经历。”“我中学2年级时开始抽烟,那时我们经常聚在朋友家中一起抽烟、喝酒。现在回想起那时的事,或多或少会觉得是因为青春期的逆反心理。”中学三年级时,郑宇成在女学生中的人气开始上升,有人开始喜欢他,给他写信。但是他对任何女生都不感兴趣。“我那时脑子里想得是怎么样才能踏上演员的道路。因为周围没有人知道怎么做才能当上演员,我连个商量的人都没有。只是自己默默的想着,或是和朋友们聚在一起讨论将来。就这样,到了中学三年级的暑假,我在西门女子高中门外的快餐店找到了一份工作。从那时起,我就开始从实际出发构思自己的将来。”宇成问答问:高中生活是怎么样度过的?答:韩国虽然很重视学历,但是我还是放弃了,很早就步入社会。其实在初中升高中的时候,我都还在那家店里的打工。当时我的年龄不合要求,不过因为个子高,所以我隐瞒了自己的实际年龄。后来,我把实际年龄告诉了老板的姐姐,她并没有说什么,而且还让我继续在那里工作。那时我一个小时的薪水是600元(韩元),基本上和大学生的报酬相似。当时面包房在西门女子高中的前面,每天来买面包的女学生很多。我对她们根本不关心,但是还是有很多女学生想和我约会,所以经常会很尴尬。但即使是在干小时工的时后,我也没有放弃当演员的梦想。为什么?因为当时的我,每天穿着围裙转来转去就能吸引很多人的目光。所以我觉得自己一定能当上演员。对于那时离开学校的决定,我一直没感到后悔。虽然一直梦想当演员,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一直努力奋斗了4年才当上了演员。问:你喜欢什么样的女人?答:比起美丽的女人...我更喜欢有魅力的女人,外表怎么样不重要。我最不喜欢作过整容手术的女人。五官是父母赐予我们的礼物,为什么要自作主张修改呢?走在大街上,经常会有这样的感觉,漂亮的女人都长的差不多。我觉得自然美是世界上最美的。对于女人的个子吗...我认为女人的个子一般就可以了。最近女人都喜欢穿性感的衣服,虽然看起来很漂亮,但我不会让我的女人穿那么暴露的衣服。我喜欢穿的比较正式,比较有女人味,比较温顺的女人。我认为女人在穿衣时,不一定要华丽才算漂亮。穿衣服应该适合自己的体形、气质。总之,女人要学会选合适自己的衣服。我喜欢女人能够为对方着想,但不是说女人一切都要听男人的,只是女人应该在适当的时候作出适当的让步。这样的女人我比较喜欢。问:你喜欢穿什么类型的衣服?答:我比较喜欢穿西服这类能出席正式场合的衣服。我正式作演员不到1年,所以衣服不是很多。大概职业装有20多套,休闲装有60多套吧。我不太喜欢佩戴装饰品。但是最近大家可能看到我带了一条项链,那是有特殊原因的。我在美国拍片时,认识了一位朋友。他和我同年同月同日生,我们偶然相遇,又在一起工作了一段时间,这项链就是在分手时,他送给我的。不知为什么,这条项链好像给我带来了很多好运气。我带上以后,遇到了很多幸运的事情,所以我就一直没有摘下来。至于衣服类型,我比较喜欢简单大方的款式,颜色嘛...比较喜欢黑色和咖啡色。我买衣服时,宁肯买一套贵的,也不买10套便宜的。喜欢的衣服我就会经常穿。我还比较喜欢买同一个牌子的衣服。我现在留的短发是拍《车神传说》时,在美国的拍摄现场,很随便的找了一家发廊剪的。但观众都说这个发型比较适合我,并希望我一直保持这个发型。可是为了塑造下一个人物形像,我恐怕还得留长头发。问:你的爱好是什么?答:我从小就喜欢自己做些手工艺品。最近我又开始试着做各种市面上流行的飞机、汽车的塑料模型。做的时候,一个一个部件又粘又贴,我从中得到了很大的乐趣。特别是当看着做好的漂亮的模型,会感到很满足。 问:你的酒量有多大?答:也许是因为年轻,我一次能喝两瓶白酒。虽然喜欢喝酒,但我绝不会喝到烂醉如泥的地步。到现在为止,好像还没有因喝酒而做错的事。我觉得喝酒只是一种享受,要是喝醉了给别人留下坏印象或拖累别人的话,恐怕不太合适吧。比起啤酒来,我还是比较喜欢喝白酒或洋酒。而且我不太喜欢喝完酒后去练歌房。我比较喜欢一个人在家中静静的听歌。我不太喜欢别的娱乐游戏。但有时被别人硬拖着,偶尔也玩一玩。在摄影中间休息时,为了那几分钱去打扑克,还不如静静的坐一会儿,这样对身心、健康都有利。我比较喜欢和好友边听音乐边聊天,或者和球技高超的朋友一起去打台球。问:能谈一谈你的女友吗?答:关于我的女友...我不想谈的太具体,但是我可以简单的和大家讲一讲。我和她认识大约有一年了。她开了一间小商店,是个很平凡的女人。但很有气质,很温柔。众所周知,我对女人的外貌并不是很关心。我现在连她具体有多高都不知道,只是觉得她穿上平跟鞋时,和我走在一起并不是显得很矮。因为我已经向大家公开了,所以我们一起出去时,经常有很多人认出我们。女朋友也变的很有名,经常有人认出她并跟她问常问短。所以我们见面后经常是呆在车里聊天。我们彼此之间很了解,只是看着对方,就能猜出对方的心里在想什么。她经常给我的生活和演技上提出些好的意见。我们现在年纪都不小了,但短时间内还没有结婚的打算,我们将继续维持这样的关系。问:您的身体有什么秘密吗?答:我的性格比较直率,有什么说什么。至于问身体的秘密是什么...根本没有。我身高186cm,现在体重73公斤。在拍《车神传说》时,因为熬夜的原因,拍摄结束后瘦了5公斤。但最近因为不太忙,好像又开始长肉了。因为我个子高,所以很喜欢打篮球、 健美等体育活动。去年5月,在拍摄《车神传说》时,不小心碰破了鼻子,留下了疤痕,拍照时能看得出来。导演说介绍一个好医院给我,做个小手术后就不会看出伤痕的。问:您在拍处女作之前干了什么?答:从高中退学后,在一家服装店大约干了一年。那时也只是做演员的梦而已,具体应该怎么做才能当上演员,我根本不知道。就这样徘徊了一年左右,我去了朋友姐姐的模特中心,学走模特步。当时,模特公司要从学员中选两个男的,一个女的,我被选中了。合同签5年的,报酬是3千万(韩币)。我当时只有17岁,3千万对我来说不是个小数目。但我的梦想是演员不是模特,所以我拒绝了。现在回想起来,当时自己拒绝签字还真的是正确的选择。从91年起,我开始给一家公司做杂志的形象广告,刚开始时,每个月80万(韩币),直到两年后才长到160万。问:您有多少财产?答:我挣的钱不是很多,所以值钱的东西也不多。对于我来说,最珍贵的财产就是身体。92年,我买了一量"王子"牌的汽车,它可能是我买过的最贵重的东西。其次就是我主演的录像片子,以及影迷们的来信。另外我的食欲也可以说是我的财富。我的食欲真的很好,什么都吃,从不挑食。但是因为最近实在是太忙了,经常是所有的事都忙完后就已经是深夜了,那么饭也只好在深夜吃。不过,我现在决定改掉这个毛病,因为健康对一个演员来说,实在是很重要。刑警正佑 李成宰 Sung-jae Lee中文名: 李成宰英文名: Sung-Jae Lee性 别: 男生 日: 1970-8-23身高:180cm体重:70kg血型:B型宗教:基督教家庭关系:2男2女中第三个演艺经历:96年2月于金针淑结婚,有2个女儿学历:韩国东国大学电影演剧系爱好:游泳特长:模仿(其他人和动物的)声音座右铭:不要骄傲现职:电影演员演艺界出道:MBC24期.MBC Best剧?读礁雠�⒌陌�椤非捉�耐�拢合衷谠诙��笞鲋�痰拇薏�啤O不兜难菀杖耍汉��缧∈焙畹拿蜗耄耗潦ψ罴枘训氖逼冢焊咧幸荒昙妒蔽�俗诮痰奈侍忉葆辶艘徽螅�钪栈故腔氐交�浇坛跷牵?岁时和邻居家的小女孩魅力部位:一看就有好感的脸身体的秘密:小时候因经常来小提琴,手指的老茧非常粗喜欢的料理:什么料理都喜欢解决烦恼的方法:做CD娱乐,游戏睡觉的习惯:睡觉的时候脚指头缓缓地动平时的衣着:休闲裤+T恤其他:中学三年级是第一次看成人电影,拍摄前一天绝对不喝酒。认为生活中最珍贵的是信任。作品 雏菊 Daisy (2005-1-1) 忧郁的申石基 Shin Suk-ki blues (2004-12-31) 花花公子传奇 Dance with the Wind (2004-4-9) 冰雨 Bingwoo (2004-1-16) 公共之敌 Gonggongui jeog (2002-1-25) 反转街头2人帮 Shinlaui dalbam (2001-6-23) 一日情深 Haru (2001-1-20) 新罗月夜 Kick The Moon (2001-1-1) 美人 Mi in (2000-8-12) 绑架门口狗 Flandersui gae (2000-2-19) 门口狗 Flandersusi gae (2000-1-1) 加油站袭击事件 Juyuso seubgyuksageun (1999-10-2) 爱情倒后镜 Misulgwan yup dongmulwon (1998-12-19) 鬼之恋 Jaguimo (1998-8-14) 赤色人鬼恋 Jaguimo (1998-1-1)

爱因斯坦他的中学时光是在阿劳州立中学度过的。良好的校风和负责任的教师。让他从老师口中的“笨学生”变成一个求学上进的好学生。

郑宇成/郑雨盛 作为演员,主要作品如下: 2007年 - 好家伙、坏家伙、不正常的家伙 The good,the bad,the weird (演员) 2006年 - 中天 The Restless (演员) - 雏菊 Daisy (演员) 2005年 - 悲伤电影 Sad Movie (演员) 2004年 - 我脑中的橡皮擦 A Moment to Remember (演员) 2003年 - 杂种狗 Ddong gae (演员) 2001年 - 武士 Musa (演员) 1999年 - Love (演员) - 幽灵号潜艇 Phantom: The Submarine (演员) 1998年 - 日出城市 Taeyangeun eobda (演员) 1997年 - 心跳 Beat (演员) - 仙人掌旅馆 Motel Seoninjang (演员) 1996年 - 杀欲情仇 Born to Kill (演员) - 新上海滩 San seung hoi taan (演

时代法学投稿经验

有用。法学教育和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

1. 论科技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法学,1992年第2期2. 对“孤立的个人”的理解,法学学刊,1992年第4期3.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行为本质,检察学文选,1993年第10期4. 关于自诉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学学刊,1993年第4期5. 论公司犯罪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3期6. 商业受贿罪的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1期7. 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国检察报,1995年4月4日8. 论刑法条文结构改革,法制日报,1995年5月25日9. 论刑法分则立法形式的选择与协调技术,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10. 论刑法改革的必要性,湖南法学,1995年第3期11. 论刑法分则各种立法渊源的协调技术,贵州法学,1995年第5期12. 谈发票犯罪,检察日报,1996年12月2日13. 刑法分则条文语言表述的规范化是,江西法学,1996年第1期14. 论发票犯罪,法学学刊,1996年第3期15. 论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技术的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16. 发票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法律函授,1996年第3期17. 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刑法变革的必要性,载《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版18. 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分解,云南法学,1997年第3期19. 评新刑法的立法技术,法律函授,1997年第5期20. 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10月版21. 简论贪污贿赂罪立法的特点,中央政法管理班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22. 论罪名解释权的归属,载《新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文集,重庆出版社1998年12月版23. 关于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的几点异议,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24. 论死刑执行程序的适应与完善,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25. 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26.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27. 评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论,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28.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29. 对代销商在售机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处理,经济与法,2000年第6期30. 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31. 人权公约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的年12月版32. 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看中国的死刑问题,载《刑法学研究精品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33. 略论扰乱电信市场的犯罪,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34. 评我国1999年刑法修正案,载《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2001年第4期35. 简易程序的正当性研究,《刑事法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8期36. 设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的设想,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37. 论黑社会犯罪的刑法完善,益阳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38. 补强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9.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40.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益阳师专学报,2002年第5期41. 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异议权,云南法学,2003年第6期42. 公诉与自诉关系研究,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2月版43.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44. 比较法视野下的警察出庭作证,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45. 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西南法学,2004年5月号,吉林出版社2004年5月版46. 简易程序审判方式比较研究,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47.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48. 各国民众参与检察的实践,检察日报,2004年11月5日49.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50. 司法潜规则导致司法腐败,法治内参(机密,供厅局级以上领导阅),2005年第7期51. 再审程序之老调重弹,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52. 口供不含辩解,北京日报,(理论版),2005年7月4日53. 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人民法院报(域外法制,)2005年7月8日54. 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55. 教育改革与人性解放,学术探索,2005年第4期56. 反思司法潜规则,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57. 人道对死刑的诘难,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58.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7期59.从政坛流星高勇的学术辉煌说起,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60.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的五大关系,《检察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61.论民众参与检察,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62.质疑“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立法,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6期63.评我国辩诉交易的实践,《刑事法判解》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64.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卡片,《律师文摘》,2005年第4辑65.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明理学刊》,2005年第4期66.中美陪审制度比较,《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5期67.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诉讼法学研究》,2005年总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68.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5年总第5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69. 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改革,重庆社会科学,2005第5期70. 向胡耀邦同志学习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学习月刊,2005第10期71. 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检察日报,2005年11月7日72.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比较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73. 论诉讼及时原则,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74.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2月下75.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3期76. 霸道的校规与遥远的宪法,人文论坛,2006年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77. 美国科罗拉多州法官优选制度及其启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78. 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学习月刊,2005第12期79.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载《从多元到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1月版80. 西方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2期81. 媒体监督司法的底线权利,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3期82. 世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动向,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4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83. 美国陪审团审判观察,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84. 借鉴美国经验防止法官腐败,学习月刊2006年第12期。85. 行贿人揭发对合的受贿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并立功”,检察日报理论版,2007年4月9日。86. 兰成长案引发的思考,青年记者,2007年第3期87. 隐姓瞒名: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载《证据学论坛》第1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88. 论盘查的法治化,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89. 目前应否对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2月上90. 国际社会对待性交易合法化的态度,检察风云,2008年第1期。91. 澄清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几点误解,法制与新闻传播,2008年第2辑92. 论记者拒证权,证据科学2008年10月第16卷,第5期。93. 法院该如何对待“负面舆论炒作”,青年记者2009年第16期。94.“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关怀,《中国诉讼法判解》第7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95. 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96. 律师媒体宣传与司法公正,《全球传媒学刊》2010 年第2 期,第1---5页。97. 论残疾人就业优先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98. 评《刑事诉讼法(草案)》证据部分,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61-68页。99. 论看守所立法,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100.司法公开的国际发展趋势,刑法前沿问题研究,2012年卷。101.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102. 围观杀人:美国死刑执行的示众与电视直播,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103.犯罪记录查询模式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104.李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105.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106. 美国联邦证据法的制订与修改,孙长永主编:《刑事司法论坛》2013年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12月版。107. 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本拉登的尸体解剖照片是否应当公开的裁判,司法评论,2014年第2卷108.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立法与实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第8版。109. 媒体采访监所的法治化,新闻春秋,2014年第3期。110.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4年第6期。111. 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证考察,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5期112. 论侦查耳目的法治化,东南法学,2014年第2期113. 论司法公开的及时原则及其实现机制,时代法学,2014年第5期114.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115. 保障人权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116. 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117. 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云南法学,2014年第6期118. 检务公开评估指数设计探索,长江论坛,2014年第4期119.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阴山学刊,2015年第1期120. 场所公开视野下的检务公开窗口建设,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121 .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建议性陪审团,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122. 检务公开中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岭南学刊,2014年第6期123.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5年第1期。

肯定赶不出来了。。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你哪里去找。。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不过你执意要写。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XX的危害性。。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博个同情。扮个可怜。。。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新时代大学四年规划思修论文

我真的不知道,我在做任务!

大概写规划的方向是写着一年就是年要从什么方向发展,要做到一个什么的境界,要怎么规划自己以后的生活大概是这样的具体的你可以去作业帮搜索。

思路:理想生活的构成与确立,是通往理想彼岸的第一步。但有了完美的理想,如果不为之奋斗,不把它化作改造现实的实际行为,再完美的理想也但是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要严格地执行我的大学生涯规划,确立了目标,详尽的描写大学规划。

正文:

新的环境新的起点,大一我要改变自己以往的学习和生活上的一些习惯。我要积极参加学校的活动增强交流技巧,同时要和师哥师姐们进行交流,询问学习情况,只知闷头苦读是不行的,自己要学会交际;当然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增加交流技巧也是必须的。同时也能提高我的人际沟通能力。

大一应当有最充裕的课余时间,是提升自我各项能力的最佳时期,所以不要在空闲的时候无所事事,去尝试,去探索。

大二:在了解中努力的大二

目标:学好专业课程,提高基本素质。

在这一年里,既要稳抓基础,又要做好由基础课向专业课过渡的准备,我要对自己一无所知的专业课进行努力学习,做到从不知道到认识,熟悉再到掌握能灵活运用。并尝试把一些重要的高年级课程逐一浏览,以便向大三平稳过渡。

大二里有两次重要的考试:英语四级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在这段时期,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获取这两张科目认证证明来充实和丰富自己的生活。

在这个时期,了解相关的应有活动,并以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为主,通过参加学生会或社团等组织,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同时检验自己的知识技能;可以开始尝试兼职、社会实践活动,并要具有坚持性,最好能在课余时间后长时间从事与自己未来职业或本专业有关的工作,提高自己的责任感、主动性和受挫能力。

并开始有选择地选修、辅修其他专业的知识充实自己。要开始有计划地广泛阅读,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在大二这段时间里,我们基本上为我们日后的发展定了方向,所以大二是非常重要的。

大三:在奔跑中奋进的大三

目标:提高自身职业技术能力,搜集公司信息,寒暑假期间开始进入公司实习,提高自身的适应能力,进一步提高社交能力。

我想,在大三这一年,在巩固学习的基础上,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书本知识,走向市场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想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我想可以尽力去尝试提前学习大四的相关课程;另外,尽力通过英语六级考试甚至更高,以提升自我。我坚信:当我能够说一口流利的英语;当我会写一手漂亮的文章时,我也必然能够战胜自卑和胆小,我也必然能更具实力。

高考失利的我,打算考研,应该加大力度的学习专业知识,扩大英语词汇量,着手做好考研前的一切准备。

同时锻炼自己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多参加和自己专业有关的的活动,与同学交流求职、考研工作的心得体会,了解搜集工作信息的渠道。也可向老师和一些毕业的人士请教求职的一些相关问题。

大四:在发奋中腾飞的大四

到了大四了,大学生活似乎已经到了尾声,考研成为热点,研究生成为真正的人才,本科生竞争力实在不强(除非出类拔萃,当然这样的人往往会去考研),所以考研这件事必须从大一便一直记在心中,我想用我三年积累的知识、十几年不懈的努力、亲人给予的激励,优雅高昂的成为研究生。

用最短的时间完成自己大学的学业任务。为将来的考研争取时间。此时最主要的就是对前三年做一个总结,对自己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做出果断的决定,为下一步做好充分的准备。

到大四了,也是该准备毕业论文的时候了,这是对你大学四年学习的一个检验,依据各方经验,这个时候是千万不能马虎的,这关系到我们能否成功毕业的问题。

大学大学思修人生规划300字大学思修你得告诉我,你大学学的什么专业才能知道你的思修人生规划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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