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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战的学术论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04:48:55

关于二战的学术论文范文

太长了,不想抄

2007-01-11 10:49:日本首相安倍晋三10日继续欧洲之行,与德国总理默克尔会面。默克尔向安倍保证,她支持欧洲联盟维持对中国军售禁令的立场不变。有分析指出,刚刚接任欧盟轮值主席国的德国如果坚持对华军售禁令,有可能影响中德关系。 安倍此次出访欧洲,积极寻求主要欧盟会员国就维持对中国军售禁令提出保证。他说:“我认为中国的成长,对全世界来说是个机会,我曾于去年10月走访中国,同意与他们建立符合相互利益的战略伙伴关系。但另一方面,中国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国防预算快速成长,却欠缺透明性。” 安倍还说:“我向默克尔总理说明日本的关切,也即欧盟若解除对中国军售禁令,可能会影响到东亚(安全)。” 默克尔则说,德国无意解除对华武器禁运的立场没变。她还说,将继续与中国进行法制国家对话,而“促进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同样也是德国与日本的共同立场”。 德国刚刚于2007年1月1日担任欧盟轮值主席国。按照惯例,轮值主席国有权对欧盟半年内的大政方针提出自己的建议,能够对欧盟决策施加重要影响,这将使德国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可以为推动欧盟军售解禁发挥关键作用。有分析指出,如果默克尔总理在推动欧盟解禁问题上发挥积极影响,将为中德战略伙伴关系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而如果德国以轮值主席国的身份继续对军售解禁问题消极回避,那么中德关系的发展将不可避免遭受挫折。 另有分析指出,对华军售解禁问题事关中国与欧盟关系的政治基础。欧盟一再表示愿与中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但同时却迟迟不愿意解除这一政治决定,表明欧盟尚并将中国作为真正平等的伙伴看待,即中欧关系在政治上并不平等。在这样具有歧视性的政治基础上,中德之间是很难发展具有全球责任的伙伴关系的。 据了解,欧盟维持对华军售禁令已达17年之久。2004年12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首脑会议正式决定将解除对华军售禁令纳入欧盟的议事日程。自那时以来,欧盟多次再重申继续致力于解除对华军售禁令的“政治意愿”。 有分析指出,虽然欧盟内部要求解禁呼声越来越高,但至今拖而不决。主要原因是来自美国的阻力。据媒体披露,自从中国要求欧盟取消对华军售禁令之后,华盛顿利用各种场合和渠道做欧盟国家的工作并打预防针。 美国的反对态度主要基于两点考虑:其一,欧盟重新对华军售将导致“台湾海峡军力失衡”,美国扶植台湾、保持两岸力量均衡的战略将受到严重挑战。其二,欧盟的军事科技将有助于缩小美、中之间的军力差距,将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根据美国五角大楼的战略,美国应对它的“潜在竞争对手”保持10年到20年的领先优势,因此,欧盟解禁将可能使美国逐渐丧失这种优势。 中国方面则认为,武器禁运政策是“冷战时期的遗产”,而且废除此项政策的政治宣示意味将大于其军事上所代表的意义。在中国已经成为欧盟的重要经贸伙伴,而且共享一些国际政治的地缘战略价值之后,废除禁运政策才能真正落实欧盟与中国的战略伙伴关系。 在欧盟内部,法国的立场与德国相近。法国方面认为,解除禁运政策将无实质军事上的立即效应,因为法国自1992年至2001年对中国的武器销售只有7千万欧元,而对赛浦路斯则达亿欧元,对马来西亚也达7亿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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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第二次世界大战》这本书,对我有记忆犹新的深刻印象。追溯二战起因,终究是德国、日本、意大利在经济危机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行为。为了自己“发展”下去,他们不惜一切地发动战争。 战争,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那么残酷:泪水、饥饿、鲜血、牺牲,我们对战争充满恐惧。无论是希特勒的铁蹄,还是日本人的刺刀,都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无论是战胜国还是战败国,战争带来的都是巨大损失。 不可否认,战争对于科学的某个方面的发展,的确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原子弹之所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明出来,二战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不能因此对战争持有肯定的态度。大量青壮年走向了战场,从事生产活动的人越来越少;科学家们正忙于研究杀人武器,平时为生产服务的各种研究停止了;大部分工厂在生产军事用品,日用品日渐缺乏。战争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后面,众多的不良因素日积月累,必然导致人民的不满,就算法西斯政府还想继续打下去,广大受害群众势必会奋起反抗。 二战过后,人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战争结束的六十多年间,中国的崛起,欧洲的飞速发展与日本经济的腾飞,都渐渐让人们明白:只有拥有和平,才能持续的发展。 的确,在抹去战争的阴影后,人们的生活渐渐步入正轨,在和平环境中,我们的生活一天天好了起来;大家放下了高悬者得心,又重新到生产当中,军队开始大规模的裁军,不仅为生产活动增加了新的劳动力,还为国家节省了大量的军事开支;科学家重新开始了尚未完成的研究课题,加快了新技术、新材料的发明与应用;就连国与国之间也不再是敌对关系,而取而代之的是“合作伙伴”与“战略伙伴”。于是这个世界有了一个新名字——“地球村”。 和平时期也会有一些阻碍发展的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和平对于发展的决定性意义。可以这样说:战争也许可以使某些方面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和平却可以让社会全面发展。 和平与发展,是两个永恒不变的话题。只有在和平的环境下发展,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成果。只要共同努力我们就会拥有美好的未来。

关于一战二战的论文主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继续关于一战对二战的影响,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第一次世界大战曾被当时的人们称为“结束一切战争的战争”。然而,仅仅过了20年,另一场大战就在1939年爆发,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规模,就其广度、深度和破坏程度而言,可以说是超过了人类历史上一切战争的总和。一些严肃的历史学家和政治家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继续。A·J·P·泰勒在其名著《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源》中明确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就是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种种胜利成果中生长出来的,是从运用这些胜利成果的方式中生长出来的。”美国历史学家H·斯图尔特·休斯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欧洲现代史》中认为:“正是第一次大战,使得欧洲社会不可能在旧基础上重建。这次战争‘为未来洗好了牌’;它造成一种人们无法维持国内国际稳定的局面,从而下一次大战终于不可避免。”在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起源的个性研究上,这些看法颇具启发性。其二,与上个问题相联系,对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研究。这里至少要研究两个方面:(1)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作为一战后的和平安排,为什么没有能够长久地维持和平。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一个重要根源,即在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对世界作出的和平安排之中。正如英国学者理查德·拉姆所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种子深植于1919-1920年签订的凡尔赛、圣日尔曼和特里亚农条约的条款之中。”曾任英国首相的丘吉尔也曾尖锐地把凡尔赛体系称为“胜利者所做的蠢事”,此话颇有见地。(2)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各国外交政策的影响:上面已经谈到,30年代以英国为首的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所实行的绥靖政策,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也密切相关。美国在战后的孤立主义思潮及其代表“中立法”,也与一战密切相关。1、简介①第一次世界大战(英语:World War I、First World War或Great War,简称WWI或WW1)简称一战,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向其终极阶段,即帝国主义过渡时产生的广泛的不可调和矛盾、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殖民地基本上被列强瓜分完毕,新旧殖民主义矛盾激化、各帝国主义经济发展不平衡,秩序划分不对等的背景下,为重新瓜分世界和争夺霸权爆发的一场世界级帝国主义战争。②第二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I,简称二战,亦可称世界反法西斯战争)。1939年9月1日—1945年9月2日,以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等轴心国( 及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为一方,以反法西斯同盟和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为另一方进行的第二次全球规模的战争。2、结果①战争过程主要是同盟国和协约国之间的战斗。德国、奥匈、土耳其、保加利亚属同盟国阵营,英国、法国、俄国和意大利则属协约国阵营。这场战争是欧洲历史上破坏性最强的战争之一。大约有6,500万人参战,1,000万人丧生,2,000万人受伤。战争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②从欧洲到亚洲,从大西洋到太平洋,先后有61个国家和地区、20亿以上的人口被卷入战争,作战区域面积2200万平方千米。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中军民共伤亡9000余万人,4万多亿美元付诸流水。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以美国、苏联、中国、英国等反法西斯国家和世界人民战胜法西斯侵略者赢得世界和平与进步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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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军攻克柏林

《二战前中德军备贸易与合作》,祝好!

关于二战论文范文资料

第二次世界大战(World War II,简称二战)。1939年9月1日—1945年8月15日,以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轴心国( 及芬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为一方,以反法西斯同盟和全世界反法西斯力量为另一方进行的第二次全球规模的战争。从欧洲到亚洲,从大西洋到太平洋,先后有61个国家和地区、20亿以上的人口被卷入战争,作战区域面积2200万平方千米。据不完全统计,战争中军民共伤亡9000余万人,4万多亿美元付诸流水。第二次世界大战最后以美国、苏联、中国、英国等反法西斯国家和世界人民战胜法西斯侵略者赢得世界和平与进步而告终。二战成员国法西斯国家:德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保加利亚、罗马尼亚、芬兰、斯洛伐克、克罗地亚、伪满洲国、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维希法国、泰国、自由印度临时政府。西班牙没有直接参战,只是派遣了所谓“蓝色师团”的仆从军帮助德军。反法西斯国家:美国、英国、苏联、中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加拿大、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斯洛伐克、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卢森堡、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波兰、南非联邦、南斯拉夫、墨西哥、菲律宾、阿比西尼亚(即今埃塞俄比亚)、伊拉克、巴西、玻利维亚、伊朗、哥伦比亚、利比里亚、法国(1940年6月法国沦亡后称自由法国)、厄瓜多尔、秘鲁、智利、巴拉圭、委内瑞拉、乌拉圭、土耳其、埃及、沙特阿拉伯、叙利亚、黎巴嫩。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引起的。经济上,一战后德国不甘心《凡尔赛和约》对其的严惩和限制,依靠美国的扶植,经济再度超过了英法;意大利在一战后经济衰落;日本侵略亚洲国家的同时,美英等国禁止向日本输送石油战略物资,导致日本经济发展受到阻碍。政治上,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严重的经济危机引起了政治危机,德国和日本建立了法西斯专政,而英、法、美继续坚持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世界大战彻底爆发。关于二战时间关于开始时间,中国的历史书上是以1939年9月1日德国进攻波兰为全面爆发时间。注:是全面爆发,没有具体开始时间。如:在欧洲各国都以1939年9月1日德国进攻波兰为开始时间。在亚洲中国和朝鲜和韩国等国专门研究二战的学者一致认为开始时间是日本1937年7月7日进攻卢沟桥。在非洲国家都认为二战开始时间是1934年12月5日,意大利突然进攻埃塞俄比亚军队。在前苏联国家一致认为开始时间是1941年6月22日德国突然进攻苏联。而美国单方面认为二战时间是1941年12月7日,日本海空军突然袭击美国珍珠港。但全世界都有一个统一的结束时间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美国战舰“密苏里”号的甲板上向美、中、英、苏等盟国签署无条件投降书。至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二战性质第二次世界大战分为性质不同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帝国主义战争,第二个阶段为反法西斯正义战争.分为两阶段:1941年6月苏联参战根本改变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政治性质;1940年5月希特勒德国进攻西欧,英法被迫抗击,战争性质改变。直接原因是由于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德意日法西斯为摆脱危机,转移国内人们的斗争视线,发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1929年10月24日,美国纽约华尔街证券交易所出现抛售股票的狂潮,收盘时转手的股票达到1300万股,创历史最高纪录。随之而来的是股票市场的崩溃和银行的挤兑风潮,美国经济陷入绝境,史称“黑暗的十月”。资本主义发展史上最严重的一次世界性经济危机爆发了。这次大危机的爆发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由于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之间的矛盾,美国国内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1929年美国贫困户家庭占到家庭总数的60%,这大大限制了社会购买力。当时出现的投机狂热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1928年8月美国股票市场的平均价格相当于5年前的4倍,刺激了市场的虚假繁荣。这场危机来势凶猛并持续了四年时间,从美国迅速波及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给资本主义世界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人们常常用用“大萧条”“大恐慌”来形容这场危机。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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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前在东京湾的“密苏里号”战舰上,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庄严的举行了日本的受降仪式。当梅津美治郎等同盟国代表分别签字后,全世界人民都有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第二次世界大战从此宣告结束。整个签字仪式只进行了十几分钟,然而为了这一刻全世界人民已期待了很久。 数千年来,世界上大约发生了万次战争,夺去了数十亿人的生命。各种不义和侵略性的战争,造成生灵涂炭、赤地千里、家庭离散,文明受到极大摧残。各国人民都渴望和平,渴望安宁,渴望祥和与幸福的生活。和平在二战期间遭到最严重的破坏。 和平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和普遍愿望。 自1931年以来,中国人民都在积极的坚持同日本法西斯势力的斗争,中国的抗日战争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东方主战场。中国人民首先举起反抗日本军国主义的战旗,持续时间最长,付出代价也最大。抗日战争的胜利,是中国人民近代以来反抗外敌入侵的第一次完全胜利,成为中华民族由衰败走向复兴的伟大转折也为世界法西斯同盟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和空间,对战争的全面胜利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全体同胞团结奋斗的结果,也是中国人民同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国人民并肩战斗的结果。中国人民为取得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感到骄傲,也为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取得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感到自豪。 今天我们无法目睹战争的血腥和壮烈,我们只有回顾历史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我们要铭记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只有努力学习把我们的祖国建设的更加强盛才能防止历史惨剧的从演。铭记历史展望未来,中国的富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分2个战场,太平洋和东欧,太平样主要是中国,美国和日本,东欧就是德国,法国,苏联等,德国横扫东欧进军苏联,节节败退(主要是因为科林的失策)最后被苏反扑,1944年战败。1937年日本入侵中国,中国节节败退,直到1942年日本担心工业实力强大的美国参战影响其野心,决定投袭珍珠港,本想一举歼灭美太平洋舰队,使其短时间无发参战,结果失策,有2点,1:低估美的战略后备,2,没注重美航母。种种原因,日本的行动刺激了美国人,美开辟第2太平洋战场,日本舰队受创,在中国补给受影响,在加上美试验了2颗核弹,迫使1945年,日本投降,至此2战接束

关于二战的论文主题

首先请问你论文是想写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哪方面呢 因为一个论文的题目必须突出论文的中心思想与主题 首先我先说说我对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看法 从整体的德国来说:在凡尔赛条约严格限制下的德国,在受到西方列强的压迫下,德国陆军被限制在十万人,为了保持国力,德国国防军之父塞克特等人在隐蔽军事组织,派军人到海外任职同时(如古德里安到前苏联波罗的海国家任职,罗姆到美洲国家任顾问),塞克特更主张同苏联和中国建立军事合作关系,逐步在德国形成了亲华势力,1933年塞克特到中国任职,这是在希特勒上台的背景下发生的,希特勒的纳粹是强烈反苏,且与日本军国主义联合排华,都与塞克特亲苏亲华的政策相左。同时塞克特仇视波兰,而希特勒为了麻痹西方,一面大喊反苏,一面同波兰假意友好,在1934年1月同波签订互不侵犯条约,分化苏波关系。由于德国在中国的利益主要集中在长江以北,因为长江流域是英法美的势力范围,德日关系的发展受这种因素影响很大,在1932年日本建立伪满州国的时候,对东北大豆等原料有很大依赖的德国就开始向日本倾斜,1933年亲日的纳粹上台就反映了这个趋势。同时德国内部的亲华势力依然有巨大影响,同中国依然保持了密切关系,但是已经逐步受到削弱。1935年法肯豪森接替担任总顾问,他参加过八国联军侵华,担任过驻日武官,尽管也因一战日本攻击德国而反日,支持中国抗战,但是显然受德国内政策影响,采取了骑墙态度,比如在帮助中国制定防御政策时,冯•法肯豪森建议蒋介石与日本人打一场消耗战,他通过计算认为日本无望取得一场长期战争,他建议蒋介石应该守住黄河一线,但不应在战争的初期和中期向北出击,同时应该放弃一些北方省份,包括山东,但撤退应该是缓慢的,日本将会为他们的每一步付出代价。德国保护北方自身利益免受战火是首要目的,在中德贸易中,他对德国发来不能使用的武器,对武器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冯•法肯豪森对宋美龄表示,这两个问题的原因,前者有可能是德方发错了货,至于价格偏高,则是因为中方在验货时出了问题,也是站在德国立场上。德国在对华关系上显然日益受国内亲日势力影响,对中国日益疏远。事变后,德国顾问没有对华北抗战给予支持,列强及德国都不愿意调停中日战争,只有苏联支持中国,双方签订互不侵犯条约,为防止中苏联合,德国被迫参与调停中日战争,在淞沪抗战失利,南京陷落后,日本侵略战争野心膨胀,在德国陶德曼调停中提出中国无法接受的亡国条件,遭到拒绝。德国的调停失败后,1938年初,其国内的亲日的法西斯势力大增,控制了国防和外交,他们认为中国已经失败了,所以亲日的里宾特洛甫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德日关系中的几大障碍——承认满洲国问题、在华军事顾问问题和军火出口问题。1938年2月21日,德国承认满洲国为独立的国家。同年3月3日,德国决定在中日战争结束前不再接收中国军事学员,并遣散现有的中国在德军事学员。4月22日,令在华的德国军事顾问返回德国。可以说随着在东北、山东以及华北有德国利益的中国领土落入日本手中,以及江南富庶地区被攻占,德国法西斯政权认为同中国政治、经济上的往来都是没有价值了,而完全和日本侵略者勾结起来,中德两国关系逐步由合作转为敌对。其次因为领袖希特勒的原因:希特勒童年在维也纳的生活的非常贫穷,受到过一家旅居奥地利的中国家庭的无私帮助,姓张。无偿的一次提供给他500奥地利帝国先令作为他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还常常邀请他到家里吃饭留宿.当知道希特勒有很好的绘画天分时,这个善良的中国家庭还主动帮他联系了闻名的维也纳大学,希望能资助他进入大学学习."他们的帮助是无私的,.后来希特勒掌权后合并了奥地利,但那时无论他用什么方法都再也没有找到过这家善良的恩人们。希特勒喜欢孙子兵法和资治通鉴并经常放在床头。在轴心国结盟的初期,当时在美茵茨的军事基地里,他曾私下对自己的秘书长阿姆施太朗说过 "和这种国家结盟简直是耻辱,他们只会在海边打鱼!"在他和一些重要将领的信笺中,他也提出了自己的二分天下设想:以巴卡思坦(当时的波兰东部和苏联的交接处)为界限,西方(欧洲,中东,北非,大西洋西岸)为德意志第三帝国领土,东方(亚洲,小亚西亚,印度,太平洋西岸)为中华民国领土.因此,尽管迫于意大利的压力与日本结盟,但纳粹德国对中国政府的态度一直都相当暧昧不明.甚至在得知南京沦陷后,德国还曾秘密支援了国军一些包括I号坦克,在内的德制武器.最后的一个原因是种族吧,因为亚洲有纯正的雅利安人,对中国人是否有雅利安血统一直存疑。比如说,蒋公次子纬国,便是德军军官。德国对中国,远好於英美。另外,希特勒承担了1936年奥运会,中国代表团的全部费用,并称中国人是“特殊的不同一般有色人种,理应享受更多权利。” 中国在二战的时候得到德国的很多支持,使用的都是德式先进装备。而苏联当时只会用“赤化”的名义尽量分裂中国! 在战斗期间德国和中国是友好关系!屡次的派遣专家和中国考虑战略。 而当时德国对收容犹太人的国家都给予打击,但是中国收容这种人是最多的,德国竟然没有提出条件.所以说二战时期中德关系是有很复杂多变的 如果以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变化入手 可以用《二战时期中德关系的利益交替》为题 突出“国家与国家之间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的观点

第二次世界大战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延续吗?既是也不是。这两次世界大战都是一个国家想在欧洲夺取统治地位,从而普升为世界大国的最后尝试。 如果没有希特勒,二战会爆发吗?不会的可能性非常大,而且肯定不会在1939年爆发。可以认为,1939年德国在没有希特勒的情况下也会成为欧洲大陆最重要的国家,并取代法国的主宰地位。这是否会导致战争,我们不得而知。我们只是认为这样的欧洲战争发展成为世界大战是不大可能的。 德国是否注定要统治欧洲?希特勒肯定相信这一点,他能说服大多数德国民众。这是德国国防军和工业界在与力量非常强大的世界大国进行对抗的6年战争中取得不俗战绩的原因。没有德国人民,希特勒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不过,如果没有希特勒,在这6年里保持一定程度的全国团结和纪律也是不可想象的。 1914年与1939年的两次世界大战的第一个重大区别是:即使是威廉二世的坚决反对者也不会说只有这位德国皇帝一人应对1914年的战争负责。但要对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负责的只有希特勒一人。由于他缘故,对二战爆发原因的理解要比一战容易。 从1933年到1939年,希特勒取得了很大的成就。1939年,德国是欧洲实力最强的国家,比俾斯麦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更强大、疆域更宽广。与俾斯麦不同的是,希特勒甚至是在没有打仗的情况下做到这一点的。但是,希特勒的野心在继续膨胀,他要取消波兰的独立。波兰人奋起反抗??结果是二战的爆发。 1939年9月1日,德国进攻波兰。两天后英国和法国向德国宣战。但对一战骇人听闻的血腥屠杀还记忆犹心的欧洲人民很少有、甚至根本没有父辈们1914年参战时的热情。简言之,1939年大多数欧洲人民都害怕战争,希特勒却不怕。德国国防军凭借进行战争的新战略战术占领了波兰。

苏军攻克柏林

诺曼底登陆都被研究臭了,你可以研究太平洋战争中的两栖登陆作战,材料多得去,还有瓜岛和新几内亚的丛林战,还有海军分兵合击时的通讯问题,如莱特湾海战中的日军通讯故障导致战局更不利于日本,还有分析珍珠港事变究竟是不是美国人的苦肉计?可以分析,美国人为什么不救战列舰而救航母?美国的航母究竟在什么地方?总统是否有权越过舰队司令越级指挥军舰离港?还有日本原子弹到底要不要投?美国对日本的战略轰炸来分析制空权的重要。苏德战场上德军先占乌克兰后打莫斯科的必要性。德军有没有必要分兵两路进攻斯大林格勒和高加索?巴尔干半岛作战对德军进攻苏联有没有影响?北非战役中隆美尔的用兵特点?从西西里登陆谈情报谍战。佛朗哥保持中立的深层原因。贝当究竟是救法国还是卖法国?对比不列颠空战和轰炸日本谈空军对战争的影响。从大西洋绞杀与反绞杀谈现代战争与后勤的关系。从英美的同盟关系等谈战争中的外交。到处都是题目,到处都是材料

关于合同战术的论文范文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行为准则和调解的最高依据。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篇一 试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 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在建筑工程中,是行为准则和调解的最高依据。因此,加强合同建设和合同管理,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安全管理都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 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同管理的具体 措施 。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 引 言 合同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行为准则,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行为,同时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工程建设期间违反合同内容,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必须不断规范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优化合同管理方案,使一切工程行为都在法律的监督之下。 1 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筑工程建设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为,所以相关的合同管理更是一个浩大、繁复的工程,下图便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同体系,由图可知,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必然会导致很多问题和矛盾。其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部分合同有失公平 ①由于不少承包人、发包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双方“关系不错”,造成在订立合同时,草草了事,合同内容和程序极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最终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②即使订立了合同,也不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凡事都是“关系说话”,同时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导致部分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根据《合同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平等的。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施工合同都是有利于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制约条款偏少,例如发包人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的规定。 合同管理难度高,索赔工作难以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种种漏洞,使建筑行业的合同管理难度高,同时建筑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首先,在建筑企业中普遍缺少合同管理人才,再加上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庞大、复杂的体系,因此,管理难度极高。其次,就是索赔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索赔是对合同缺陷的补充,赋予受损失者合理追偿损失的权利,也是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下图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示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各方的风险承担情况(注:共担即承包商承担费用,业主承担时间)。但是,现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订立的合同中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很大程度上干扰了索赔工作的进行。 2 对于现在建筑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健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合同管理的主体是人,因此,首先要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对现任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教育 ,增强他们的合同管理意识,并选取具备现代化管理意识、精通合同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具有丰富的实践 经验 的管理人员来担任合同管理要职。在此基础上,应健全合同管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责任分解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应负责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小组,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使各个工程小组都能各尽其责。②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签订后,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对工作小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使工作人员了解合同情况和具体的工作流程。③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建立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各职能部门上交每天的工作情况和 工作计划 ,使相关部门及时掌握工程信息,从而规避风险、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推行建设工程合同示 范文 本制度 目前,建筑行业的很多合同流于形式,敷衍了事,内容极不规范,并没有把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条列清楚,因此,要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使建筑合同规范化、标准化。这种制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的问题;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的履约率,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不再分行业而是按施工合同的性质和特点编制招标文件,而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通用条款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今后,要加强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合同质量。 定期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鉴于建筑行业本身的特点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局限性,虽然有时建筑施工合同的订立符合规范,但是在后期实行过程中,很多人阳奉阴违,所以,要加大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力度。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①监督各方,使之严格履约合同内容;②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变动情况,例如工期设计、合同内容等,如有变更,应完善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③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如当事人各方的来往函件、通知等文书,若存在违约问题,及时上报并解决。 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概况 某建筑工程为1栋12层框架结构的商住楼,建筑面积9950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某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按880元/m2单价包干。工程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6个月后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后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该股份公司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业主不同意,重新选定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此股份公司最终诉诸于法律。 合同管理案例具体分析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建工材料价格上涨,要求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中有以下规定: (1)本工程计费面积9950m2,按880元/m2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万元。 (2)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3)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施工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在超过2%时以及增加工程量(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范围的工程)按以下取费标准:土建及安装均按当地三类工程总价下浮30%计取,材料差价按施工期当季度市场材料差价。条款未对材料价格上涨等合同价格影响因素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建筑面积按实际计算。价格上涨属于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原因是预算编制依据不合理,理由充分,在议标中股份公司是考虑自己的实力向业主作出了优惠,不能简单参照增加工程结算的办法,只能按合同单价水平。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乙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按增加工程结算办法编制预算,但要考虑优惠比例,即考虑预算价与合同价的比值,同时按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确认完成工程价款为万元。 甲方重新引入其他建筑公司,议标完成后,签订了剩余工程补充协议价,比原合同价要高,且在诉讼期间,浪费了时间,影响工程工期。因此,一定要加强合同管理,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明确责任,以免发生合同纠纷。 4 结束语 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案情也愈加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有必要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进行探讨与研究,加大对施工合同的管理力度,促进建筑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姚流浩,范月峰.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建筑技术开发,2010(02). [2]杨海燕.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状与应对的策略[J].经营管理者,2011(17). [3]白向东.如何处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J].中外企业家,2010(22).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篇二 试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摘要: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结合对工程实践的体会和认识,分析建筑工程施工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1、对建筑施工合同的概述 1、1定义 建筑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它与其他合同一样,在订立时应遵守自愿、公平、等原则,其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 1、2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合同标的不动产,受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条件、社会条件和人为条件等多方面影响,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体积大、工作量大、用材量大以及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主体非常多的特点。 建筑工程签订后,合同双方就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上的效力。合同规定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权力和义务,双方就必须严格遵守,严格履行,不应违反。但从根本来说,合同双方的利益是不一致的,容易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造成在工程施工和管理中双方行为的不一致,不协调和矛盾。 2、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合同意识不强 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 2、2合同管理疏散 表现在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2、3违规合同的问题 “违规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 通知书 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正式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非正式合同”。各种“违规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4合同索赔难实现 由于社会条件,自然环境的变化,公路业是一个索赔多发的行业。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者的权利,也是合同缺陷的补充,其实质是承发包双方承担工程风险比例的再分配。对于承包人来讲工程索赔是一种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的有效手段。而由于公路市场行政干预过多,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承包人往往是受损害者。 3、规范施工合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3、1注意工程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施工单位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3、2应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 发包人与承包人都应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意识,设立各自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重视培养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建立严格的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制度,逐步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组织机构。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都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使合同管理贯穿于合同签订前后和施工管理的全过程中,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3、3执行落实合同应注意的要点 必须协调和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使相关的合同和合同规定的各工程活动之间不相矛盾,以保证工程有秩序,按计划地实施;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和跟踪,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做好增减、变更项目工程量的确认签证工作,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涉及工期、费用记录要记录清楚,减少因各种原因引起的纠纷,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严格遵守工程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价格,进行保修条款的履行管理;做好工程签证,记录、协议、补充合同、备忘录、函件、图表等整理保存工作;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和利用计算机网络,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按计划实现。 3、4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 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上做好风险预测、控制与转移工作可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导致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合同中引入工程担保制度,可适当转移合同当事人的风险。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是解决承发包双方合同纠纷的特殊 方法 ,也是制约合同双方认真履约的强有力的约束手段,合同管理索赔应注意:在签订合同前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为合同履行时制造索赔机会;明确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预测合同风险,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尽量营造良好的合同管理法律氛围。 4、结语 合同履行作为建筑工程施工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的重要环节,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采取积极主动管理,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合同条文,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工程范围,责任、权力与义务,分析各种违约行为,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内容完全履行,促进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论文篇三 浅谈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的合同管理 在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做好合同管理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使投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规范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但是,由于工程项目的承包方和发包方对施工合同的不重视,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没有实质性的发展。本文就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施工合同管理的作用,当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进行了阐述。 建国以来国家加大了对大江、大河的整治,很多防洪工程建设被推上日程。而且,市场经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可以说是合同经济、契约经济,为了使水利工程建筑市场更加规范,工程质量得以保证,使投资效益得到最大发挥,水利工程建筑应该加大对本行业的管理,尤其是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水利工程建筑施工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 1.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概念 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对水利工程建筑施工过程里所发生的或者是涉及到的一切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与评价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工作。施工合同是由工程的法人(发包方)和承包单位(承包方)为了更好地完成商定的水利工程建筑,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合同。 施工合同管理是水利建设的主管机关以及相应的金融机构,水利建设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承包企业依照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 规章制度 、行政法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处理一些合同纠纷,制裁和防止违法乱纪行为,确保合同法规能贯彻落实,而采用的一些法律的、行政的手段。 2.合同管理的作用 作为约束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合同管理成为一个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合同管理的作用表现在: 第一,合同管理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在诚信、相互平等的前提下签订的,它极大地促进了工程的切实可行。 第二,合同双方利用签订的施工合同,在施工中能相互监督,从而为合同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条件。 第三,通过施工合同管理可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执行。 第四,因为有了合同管理,使合同当事人的自觉性得以增强,建筑施工各方的积极性得以调动,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当前水利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同条文太简单,难以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双方。 合同条文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项目工程在招标、投标太简单,无法让邀约和承诺构成合同的签订依据。有时候项目合同双方没有使用 合同范本 而是单靠双反的商定就形成一个合同,很多时候合同双方因为没有充足的经验,还有没有深入地对工程项目进行分析,无法使那种双方商定的合同涉及到工程的所有问题,导致出现了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会造成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兑现承诺。在施工的过程里,往往会出现材料供应的一方由于种种原因使得材料无法及时供应或者不能供应,这使得工程项目处于被动局面甚至无法启动;还有的是,施工承包商在人员资质、设备数量、类型、工作安排等与合同不符,有的差异甚至是巨大的;这都使得招标中的承诺无法兑现,对工程项目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2)施工合同管理脱离了工程投标管理。 投标管理和施工合同管理是有内部联系的。但是,施工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的时候“技术标”、“商务标”所属的部门通常是施工单位的开发部门,但由于施工单位每年给开发部门下达的开发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开发部门的年终奖金直接挂钩,导致开发部门片面追求工程的中标率,而对于工程中标之后是否能给企业带来效益不加考虑,甚至出现低价中标的情况。当投标中标,施工单位(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承包单位签订完施工合同,这个合同便以文件的形式转发给工程项目经理部开始具体实施,对于施工合同以及相关的技术交底,通常没有实际性的行动,只是流于一种形式,施工单位不去跟踪施工合同的进行情况,而且签完之后就放进柜子,导致合同管理和投标管理严重脱节。 (3)经常发生工程的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现象,使得合同难以顺利履行,甚至部分条款直接失效。 虽然在合同法里严禁承包人把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是将承包人自己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但是这些法律条文在实际中,仍然有单位不去履行,非法转包、分包的行为依然存在,这就使得投标时签订的工程合同难以履行,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种种债务纠纷出现,致使工程无法按期交工工期拖延,为合同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多麻烦。 4.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 (1)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施工合同应该由建设行政的主管部门来管理,而且合同当事双方的合同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容也该在合同管理的组织内建立。 (2) 法律知识 普及,依法进行法律管理。尤其是合同当事双方拟定合同的人员和签订合同的人员,一定要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我国的建筑行业法律法规逐渐完善,所以无论是招标企业还是投标企业都应该拥有一定的法律常识。这就要求合同当事双方要熟悉合同的所有条款,重视合同的价值。 (3)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的目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合同管理的最终目标。建立一个明确的管理目标体制是合同管理目前亟需的。管理目标的建设可以划分为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来进行。同时,创立一个施工合同的管理评价体系,从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好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其管理水平。 (4)严格坚持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审查一般包括:合同内容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合同的各个条款是不是涉及到工程的每一个问题等。同时招标工作不应该只看见部门自身的利益,也该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信誉、工程投资、技术设备、财务等等。 (5)严禁工程变更。当今社会无论在哪个行业里都有着激烈的竞争,索赔成为各个行业的家常便饭,在水利工程建筑施工中,由于工程施工企业都把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作为行业共识,所以要严格、认真地审查好变更项目程序,对每一项变更做好可行性分析设计的审查工作,以防止由此产生的索赔。 (6)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范本。水利工程建设市场拥有自己的建设合同范本, 由于这种合同范本内容明确唯一,条约难以出现歧义,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这种合同范本明确了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防止了合同漏项、缺项、不平等条款的出现。 (7)恰当处理好业主和承包方的关系。承包方与业主(建设单位)之间作为合同的甲乙方,他们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所以合同双方要构建和谐的合作关系,营造宽松良好的工作氛围,利用施工合同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5. 结语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应该重视法律,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作为水利工程建筑施工合同的当事双方,承包方和发包方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管理。管理合同和双方的利益息息相关,做好管理合同工作能使得建筑市场更加规范,保证工程的质量,使得投入建设项目的资金能得发挥最大的效益。 猜你喜欢: 1. 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2.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3. 浅谈工程合同管理论文 4. 工程合同管理论文3000字 5. 建筑施工合同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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