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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的空白点

发布时间:2024-07-05 09:34:05

论文研究的空白点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法如下: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1论文题目: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语种:中文您的研究方向:市场营销(职教师资)专业。

是否有数据处理要求:否您的国家:中国。

您的学校背景:一般重点师范。要求字数:2015。论文用途:本科毕业论文。

是否需要盲审(博士或硕士生有这个需要):否。

毕设开题报告选择的背景。

目前在中高档洗发水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品牌不断推出新颖的产品来攻占细分市场,并通过产品系列的充实或产品功能的不断增加,巩固现有市场,发掘特的销售主张。

对现有市场进行市场细分,可以有效争取潜在消费群。宝洁公司经过多品牌策略的成功运用,已占据了中高档洗发水细分市场,其中,沙宣品牌定位在时尚专业角度,能够给予该品牌新产品提供了足够的拓展空间。

论文研究空白你可以这样写,仅供参考:1,可以记录新的科研成果,本身就是学术研究的有效手段. 2,促进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技发展. 3,促进科研的深化. 4,是考核作者知识,科研水平的重要载体之一.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毕业论文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通过撰写开题报告,开题者可以把 自己对课题的认识理解程度和准备工作情况加以整理、概括,以便使具体的课题研究目标、步 骤、方法、措施、进度、条件等得到更明确的表达。一、开题报告的内容要求1、选题背景:课题的依据、历史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2、研究目标和内容: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3、研究方案:研究方法、实施步骤、技术路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4、进度计划5、指导教师意见二、如何撰写开题报告1、选题背景的撰写(1)选题背景和意义本部分写作主要根据研究背景可以自己组织语言,然后去知网查找相关类似题目,然后看看别人的论文的论文摘要,内容。这样就会对论文研究有个大体的掌握,进一步便可以方便自己组织语言撰写。从实务工作中的案例或者理论研究的空白点出发介绍背景,然后分别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说明自己的论文研究有什么意义。a. 理论意义:是从某个方面填补了该主题的研究空白,还是仅仅用新的案例进行研究做出了一定的边际贡献;b. 实践意义:对于案例企业、监管部门、社会公众都有什么样的指导借鉴作用。(2)国内外研究现状该部分为文献综述,要求参考经典文献及近5年相关文献,并分主题论述现有学者在该主题下利用哪些研究方法得出了什么样的研究结论,并在最后进行文献述评,即说明前人的研究成果有哪些不足,自己的研究可以做哪些方面的改进2、研究目标和内容根据自己的研究思路分章节、分层次说明拟研究的内容,并且拟定研究大纲(细化到二级标题)3、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该部分需要具体写清楚计划运用该方法解决你论文中哪一部分研究问题。常用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信息研究方法、经验总结法、数学方法、思维方法、系统科学方法等4、进度计划根据学校毕业论文指导安排

论文研究的空白点是什么意思

是审阅状态吧?表示你修订的内容。你可以用打印预览看看,不影响打印的。你可以在视图——工具栏——审阅,出来个工具条,然后选择显示最终状态,再把全文选中,接受所选择的修订,下次就不会出现这些标记了。

论文点数的意思是:后面跟着的数字代表着后面的引用等标示。

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lùn wén,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

2020年12月24日,《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提出,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2%。

论文研究空白怎么写

论文中的gap一般写在文献综述部分。

ResearchGap是文献综述的一部分,我们在写作毕业论文时最不可或缺的就是文献综述部分,它的作用是展现研究课题的学术研究现况,包括值得借鉴的学术理论,以及存在不足的研究空白,都囊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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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Gap研究空白在毕业论文中是很重要的,你要从过往文献中找出来Gap基础,并进行Narrowdown,从而开始毕业论文写作。那么毕业论文ResearchGap怎么写呢?既往研究的局限性,首先从过往研究的局限性入手,通常考虑三点:

1、Limitedpreviousresearch前人研究有限。

2、Unexploredresearcharea未开发的研究领域。

3、Lackofsolutions缺乏解决方案。

许多过来人都有体会,完成一篇较大的论文,准备过程时非常重要,一旦真正准备好了,动手写作的时间不过数天到数周,下面是好又多论文网搜集整理的研究生论文写作的八个步骤,希望对你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第一步,确定论文的选题第二步,围绕已经确定的论文选题,收集(或者叫“文献检索”)并细读相关的研究资料与理论依据第三步,提出你自己关于选题的理论假设,或要研究的具体问题与核心问题第四步,决定采用哪些研究方法第五步,设计论文的框架结构第六步,对已经取得的文献资料、调查材料和各种论据进行分析、归类,分别充实到各章节中,再进行解释、论证第七步,必要时重新估量选题,修正论证对象的范围第八步,对论文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化的检查和调整

别人没有研究过的都是;别人研究过的但深度没达到的也是;别人研究过的深度也达到但你选不同角度那也是;所以不是没有空白,而是需要发现空白的眼光;不是有句话说:有困难要上,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上哈哈。祝你成功!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还没有去世呢于海纯,男,辽宁人,教授,法学博士。2007年至今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产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18)独立董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社会职务。【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保险法、公司法等。【教育经历】2007年6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9月——2006年11月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修;2005年10月——2005年11月 俄罗斯喀山大学法学院、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学术访问;1989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教育基本理论硕士硕士学位;1986年 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现代教育原理学士【工作经历】2013年3月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7年8月——2013年3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2002年1月——2007年8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989年6月——2000年9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海军中校)、军队注册律师【研究领域】商法学(公司法、保险法)【主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1.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独著),中国法学,A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23期摘要转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5年第9期核心内容转摘;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独著),法学家,B类期刊(CSSCI),2015年第6期;3.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独著),政治与法律,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3期全文转载;4.国外保险消费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及其启示(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4期;5.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独著),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6.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独著),《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1年第2期,全文转摘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1年第8期;7.论保险人订约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程度标准——以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中心(第一作者),《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英文版);8.论政府市场监管强权抑或放权的路径选择--以美国保险广告监管制度为重点(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4期;9.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第二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5期;10.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第二作者),《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期;11.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二作者),2012年第4期,C类期刊(CSSCI);1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三作者),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C类期刊(CSSCI);13.Новеллыв китайском страховом праве(独著),俄罗斯·亚太地区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文集,2011年6月20日出版;1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独著),保险研究,2009年第11期,C类期刊(CSSCI);15.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09年第08期,C类期刊(CSSCI);16.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标准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1期;17.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2期;转载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12期);18.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6年第9期;19.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3年第4期;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辨析(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5年第3期;21.责任保险之责任基础发微(独著),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北京)22.《回归理性:艾滋病保险曲折前行》(独著),《法制日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二作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下),;24.《纠纷解决机制宜生态平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6日;25.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独著),《中国商法学2007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11月(广州);26.蛇吞大象的游戏——MBO之法理基础与法律渊源考(独著),2003年10月,为第三届全国律师大会(2003年12月,广州)交流论文,并获大会优秀论文奖,由法律出版社结集出版;27.股权资格的继承,公司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28.物权法:百姓关注的九大问题(独著),《东北之窗》杂志2005年17期;29.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独著),2000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国企改制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获优秀论文一等奖,并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当年结集出版;30.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独著),载《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10日出版。其他领域学术论文:1.青少年逆反心理探析(独著),教育丛刊,2/19882.技进于道 以美启真――谈心的美学(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6/19943.远洋航行环境对舰船员的心理影响与调节(独著),《航海教育研究》,1/19944.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及其启示(独著),《吉林教育》,3—4合刊/19895.发展市场经济与弘扬雷锋精神探新(独著),《学习与研究》,1/19946.质量建军之母:高质量教育(独著),《海军院校教育》,4/19927.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独著),《锦州师范学报》,2/19888.有问题解决问题(独著),《政工学刊》8/19919.从“庖丁解牛”说开去(独著),《政工学刊》,10/199110.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院校教育观(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311.用高尚的精神塑造学员(独著),《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3/199512.高技术战争中的:“战斗应激伤员”及其矫治(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713.军队院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刍议(独著),《海军院校教育》,3/1995 书著: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为重点》,专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2.《新保险法案例分析》,合著(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主编助理和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4.《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5.《律师制度》,主要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10BaFX083;状态:结项)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项目号:13YJA820060;状态:在研)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号:14SFB20033;状态:在研)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课题: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及风险处置研究(结项)个人作品【现学术与社会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公司治理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理事北京市保险学会 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大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1.《融通票据的制度构造》,《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一作者;2.《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3.《证券操纵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月旦民商法杂志》2008年第3期,独著;4.《对“群众财产性收入”的一点认识》,《光明日报》20071214理论版,独著;5.《论票据质押的效力》,《人民法院报》20071108,独著;6.《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与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关系解析》,《人民法院报》20071025,独著;7.《我国融通票据制度的法律构造》,《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一作者;8.《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构建》,《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一作者;9.《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正当性分析》,《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独著;10.《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延伸》,《商事法律报告》2004年版,独著;11.《票据无因性原理及其相对性》,《中国商法精粹》2004年卷,独著;12.《论生命健康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第二作者;13.《票据行为无因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人民法院报》20030801理论版,独著;14.《论以虚伪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独著;15.《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独著;16.《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独著。17.《论以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法学家》2002年第6期,独著18.《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刍议》,《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7日理论版,独著19.《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一作者20.《证券市场与诚实信用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独著21.《美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独著22.《空白票据若干问题浅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1 期,独著23.《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独著24.《法治的人生态度》,《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25.《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民商法论从》第18卷(2000年第3号),独著26.《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独著27.《论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1年会,上海,独著28.《信用危机的社会根源及其法律调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2年会,长春,独著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 (二)增加对电子签名合法性及是否可代理问题的规定 1.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方式,故其以电子方式的签字不可能为《票据法》第7条规定的本名。[14]当然,依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其虽不是本名,但我们可以认可其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可,其法律位阶较低,故建议票据法对此进行规定。 2.关于电子签名的可代理问题。《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则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电子签名。关于其应否进行特殊性规定,应综合考量代理是否符合可靠性原则、明确审查授权文书主体、验证程序、是否需要配套措施、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等因素进行确定。建议《票据法》第5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签名的可代理性进行明确规定。 3.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真实性审核义务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接入行这一主体。在纸质汇票情形下,承兑人负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责任,但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该审核责任是否转移给接入行,错付责任如何确认,需要票据法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规定。 4.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以及影像支票质权设定上的特别规定。正如前文所述,《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电子票据是否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如何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确定电子票据质权有效设立的方式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5.关于对于电子形式下的禁止转让票据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商业汇票的可背书性应否作出特别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不允许对上述票据进行“继续背书”。而《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均未作出禁止背书的规定,只是对于背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从票据法理而言,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流通主要采取背书方式。但为减轻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法律规定了背书的可禁止性。对于禁止转让票据而言,该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及权利担保效力。但对于禁止转让背书票据而言,背书行为并非完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如规定不允许“继续背书”是否与《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如何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与票据的流通性之间的关系,需予明确。 6.关于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予明确。《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此为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制度。该权利来源值得深入研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根据上述规定,也规定了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我国《票据法》中并无关于代为应答的规定,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不够。而该规定,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情形下,是否与关于受偿顺位的规定或者约定相矛盾,需值考虑。此外,代为签章应有当事人授权,在无当事人授权的情形下,只是依据作为行政规章的该办法规定代为签章,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也值研究。 7.对支票影印系统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予明确,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应明确对影像与留存实物的符合与否承担审慎审核义务的主体,进而明确在两者不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式。 七、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完善 (一)明确未补记前的支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即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将”不得使用”解释为还包括不得转让的意思。而《票据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只规定补充完全的空白授权票据不能行使权利,而未明确否定在补充前空白支票的流通性。我们认为,依据票据法理,空白支票具有流通性,只是在补充权行使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凡是规定空白票据的国家,其立法均承认空白支票的流通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5条规定,在签发时其内容显示意图成为票据的文件,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记载完全时就已签名的,在补填记载完全之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补填完全之后,得依完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综上,建议《票据法》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是否包含不得转让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以防发生争议。 (二)对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以及超出补充权范围对善意的持票人的保护等问题进行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仅是在《票据若干规定》第68条进行了规定。建议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立法例予以完善。如,《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规定,支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未遵守协议之事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注释: [1]法理学分类中的狭义上的法律。 [2]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第3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研究论文空白管中加入蒸馏水

校正吸光度的作用。1、蒸馏水就是起到空白的作用我们测定样品,若是用水做溶剂,那么水就是它的空白。因为水也有吸光度,当我们用水做空白时,便将待测液的干扰排除了。若是用乙酸乙酯做溶剂,那么空白就需要换成乙酸乙酯。2、因为比色分析的定量依据是朗博--比尔定律;它仅适用有色物质;测定时要扣除比色皿及其非待测物的吸光度,才能用于朗博--比尔定律;设置空白管,就是得到:扣除比色皿及其非待测物的吸光度的作用。3、在比色分中测量波长一般在200-800nm,200-380nm为紫外区,370-800nm为可见区.吸光度范围的选择在—,如果吸光度过高,要稀释一定倍数,如果吸光度过低,要重新配置样液,增大浓度,因为吸光度值在时,测定的灵敏度较高,数值准确.

【实验目的】由图可知该实验是为了探究①分子在不断运动;②温度能影响分子运动速度; 【实验步骤】步骤一:向A中试管①滴加2mL蒸馏水,试管②中滴加2mL浓氨水,观察到的现象为试管①中酚酞溶液不变色,试管②中酚酞溶液变红色; 【分析讨论】(1)由A实验得出的结论是蒸馏水不能使酚酞溶液变红色;浓氨水能使酚酞溶液变红色; (2)步骤三观察到的现象是C、D试管中酚酞溶液均变红色,D中酚酞溶液与E相连温度高,较C更快变红; (3)由此可以得到的实验结论是:①分子在不断运动;②温度越高,分子运动速度越快. 故答案为:【实验目的】温度能影响分子运动速度; 【实验步骤】试管①中酚酞溶液不变色,试管②中酚酞溶液变红色; 【分析讨论】(1)蒸馏水不能使酚酞溶液变红色;浓氨水能使酚酞溶液变红色; (2)C、D试管中酚酞溶液均变红色,D中酚酞溶液 较C更快变红; (3)温度越高,分子运动的越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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