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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

发布时间:2024-07-07 19:15:28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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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因此,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由于票据具有流通转让的特点而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疵,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即主张不履行票据义务。 第四、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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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去世呢于海纯,男,辽宁人,教授,法学博士。2007年至今任教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保险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保险产业政策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担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公司治理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000018)独立董事、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社会职务。【主要教学与研究领域】保险法、公司法等。【教育经历】2007年6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民商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9月——2006年11月 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保险法研修;2005年10月——2005年11月 俄罗斯喀山大学法学院、莫斯科大学法学院学术访问;1989年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获教育基本理论硕士硕士学位;1986年 毕业于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现代教育原理学士【工作经历】2013年3月至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2007年8月——2013年3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2002年1月——2007年8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0年10月——2001年12月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1989年6月——2000年9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政治部副团职教官(海军中校)、军队注册律师【研究领域】商法学(公司法、保险法)【主要研究成果】学术论文:1.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独著),中国法学,A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新华文摘》2015年第23期摘要转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15年第9期核心内容转摘;2.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合同效力研究(独著),法学家,B类期刊(CSSCI),2015年第6期;3.论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意义(独著),政治与法律,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15年第3期全文转载;4.国外保险消费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及其启示(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4期;5.保险市场退出语境下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探析(独著),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5年第3期;6.保险人缔约信息义务的边界——以重要性标准之建立为中心(独著),《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1年第2期,全文转摘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11年第8期;7.论保险人订约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程度标准——以中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中心(第一作者),《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英文版);8.论政府市场监管强权抑或放权的路径选择--以美国保险广告监管制度为重点(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4期;9.伯尔尼联盟总协定》制度框架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第二作者),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5期;10.论美国不可争议条款规制投保欺诈的制度构成及其正当性(第二作者),《比较法研究》,C类期刊(CSSCI),2014年第1期;11.论推定是否为保险受益人产生之途径(第二作者),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二作者),2012年第4期,C类期刊(CSSCI);12.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三作者),华东经济管理,2012年第5期,C类期刊(CSSCI);13.Новеллыв китайском страховом праве(独著),俄罗斯·亚太地区比较法国际研讨会文集,2011年6月20日出版;14.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涵义与规范属性辨析(独著),保险研究,2009年第11期,C类期刊(CSSCI);15.日本法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及其启示(第一作者),保险研究,2009年第08期,C类期刊(CSSCI);16.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程度标准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1期;17.论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之法律效果(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8年第2期;转载于《民商法学》(人大报刊复印资料2008年第12期);18.海峡两岸保险人说明义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独著),保险研究,C类期刊(CSSCI),2006年第9期;19.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3年第4期;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辨析(独著),大连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类期刊(CSSCI),2005年第3期;21.责任保险之责任基础发微(独著),第四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上)(北京)22.《回归理性:艾滋病保险曲折前行》(独著),《法制日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重构研究(第二作者),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论文集(下),;24.《纠纷解决机制宜生态平衡》(独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1月16日;25.保险人缔约说明义务之违反及其法律效果研究(独著),《中国商法学2007年年会论文集》,2007年11月(广州);26.蛇吞大象的游戏——MBO之法理基础与法律渊源考(独著),2003年10月,为第三届全国律师大会(2003年12月,广州)交流论文,并获大会优秀论文奖,由法律出版社结集出版;27.股权资格的继承,公司法律评论,2005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9月出版;28.物权法:百姓关注的九大问题(独著),《东北之窗》杂志2005年17期;29.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独著),2000年东北三省一区律师协会“国企改制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获优秀论文一等奖,并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于当年结集出版;30.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独著),载《保险业法制年度报告》(2007),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10日出版。其他领域学术论文:1.青少年逆反心理探析(独著),教育丛刊,2/19882.技进于道 以美启真――谈心的美学(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6/19943.远洋航行环境对舰船员的心理影响与调节(独著),《航海教育研究》,1/19944.布鲁姆掌握学习理论及其启示(独著),《吉林教育》,3—4合刊/19895.发展市场经济与弘扬雷锋精神探新(独著),《学习与研究》,1/19946.质量建军之母:高质量教育(独著),《海军院校教育》,4/19927.关于深化教育改革的几点思考(独著),《锦州师范学报》,2/19888.有问题解决问题(独著),《政工学刊》8/19919.从“庖丁解牛”说开去(独著),《政工学刊》,10/199110.面向二十一世纪的院校教育观(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311.用高尚的精神塑造学员(独著),《海军大连舰艇学院学报》,3/199512.高技术战争中的:“战斗应激伤员”及其矫治(独著),《海学大连舰艇学院学报》,1/199713.军队院校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刍议(独著),《海军院校教育》,3/1995 书著: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保险人说明义务为重点》,专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2.《新保险法案例分析》,合著(第一作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1月出版3.《新公司法实务精答》,主编助理和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4.《新公司法案例解读》,主要作者,由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1月出版5.《律师制度》,主要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研究(项目号:10BaFX083;状态:结项)2.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保险消费者保护制度及实施研究(项目号:13YJA820060;状态:在研)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项目号:14SFB20033;状态:在研)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课题: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及风险处置研究(结项)个人作品【现学术与社会兼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专家理事兼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行为法学研究会公司治理研究会 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 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理事北京市保险学会 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投资协会军民融合投融资专业委员会法律部主任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涉军问题法律顾问《保险研究》杂志社法律顾问大连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1.《融通票据的制度构造》,《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一作者;2.《股东知情权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3.《证券操纵行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月旦民商法杂志》2008年第3期,独著;4.《对“群众财产性收入”的一点认识》,《光明日报》20071214理论版,独著;5.《论票据质押的效力》,《人民法院报》20071108,独著;6.《担保法第七十六条与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关系解析》,《人民法院报》20071025,独著;7.《我国融通票据制度的法律构造》,《当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一作者;8.《我国异议登记制度的构建》,《金陵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一作者;9.《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正当性分析》,《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独著;10.《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及其延伸》,《商事法律报告》2004年版,独著;11.《票据无因性原理及其相对性》,《中国商法精粹》2004年卷,独著;12.《论生命健康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1期,第二作者;13.《票据行为无因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人民法院报》20030801理论版,独著;14.《论以虚伪交易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独著;15.《论票据的无因性原则及其相对性》,《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4期,独著;16.《信用问题的法律分析及调整》,《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独著。17.《论以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法学家》2002年第6期,独著18.《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刍议》,《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7日理论版,独著19.《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三论》,《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一作者20.《证券市场与诚实信用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独著21.《美国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6期,独著22.《空白票据若干问题浅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第1 期,独著23.《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独著24.《法治的人生态度》,《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二作者25.《证券欺诈民事责任研究》,《民商法论从》第18卷(2000年第3号),独著26.《利益偿还请求权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独著27.《论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1年会,上海,独著28.《信用危机的社会根源及其法律调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2年会,长春,独著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 (二)增加对电子签名合法性及是否可代理问题的规定 1.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方式,故其以电子方式的签字不可能为《票据法》第7条规定的本名。[14]当然,依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其虽不是本名,但我们可以认可其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可,其法律位阶较低,故建议票据法对此进行规定。 2.关于电子签名的可代理问题。《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则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电子签名。关于其应否进行特殊性规定,应综合考量代理是否符合可靠性原则、明确审查授权文书主体、验证程序、是否需要配套措施、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等因素进行确定。建议《票据法》第5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签名的可代理性进行明确规定。 3.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真实性审核义务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接入行这一主体。在纸质汇票情形下,承兑人负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责任,但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该审核责任是否转移给接入行,错付责任如何确认,需要票据法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规定。 4.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以及影像支票质权设定上的特别规定。正如前文所述,《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电子票据是否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如何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确定电子票据质权有效设立的方式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5.关于对于电子形式下的禁止转让票据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商业汇票的可背书性应否作出特别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不允许对上述票据进行“继续背书”。而《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均未作出禁止背书的规定,只是对于背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从票据法理而言,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流通主要采取背书方式。但为减轻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法律规定了背书的可禁止性。对于禁止转让票据而言,该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及权利担保效力。但对于禁止转让背书票据而言,背书行为并非完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如规定不允许“继续背书”是否与《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如何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与票据的流通性之间的关系,需予明确。 6.关于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予明确。《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此为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制度。该权利来源值得深入研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根据上述规定,也规定了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我国《票据法》中并无关于代为应答的规定,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不够。而该规定,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情形下,是否与关于受偿顺位的规定或者约定相矛盾,需值考虑。此外,代为签章应有当事人授权,在无当事人授权的情形下,只是依据作为行政规章的该办法规定代为签章,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也值研究。 7.对支票影印系统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予明确,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应明确对影像与留存实物的符合与否承担审慎审核义务的主体,进而明确在两者不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式。 七、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完善 (一)明确未补记前的支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即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将”不得使用”解释为还包括不得转让的意思。而《票据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只规定补充完全的空白授权票据不能行使权利,而未明确否定在补充前空白支票的流通性。我们认为,依据票据法理,空白支票具有流通性,只是在补充权行使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凡是规定空白票据的国家,其立法均承认空白支票的流通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5条规定,在签发时其内容显示意图成为票据的文件,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记载完全时就已签名的,在补填记载完全之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补填完全之后,得依完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综上,建议《票据法》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是否包含不得转让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以防发生争议。 (二)对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以及超出补充权范围对善意的持票人的保护等问题进行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仅是在《票据若干规定》第68条进行了规定。建议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立法例予以完善。如,《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规定,支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未遵守协议之事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注释: [1]法理学分类中的狭义上的法律。 [2]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第3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题目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征题表 学院: 行知学院 专业: 法学 题目来源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序 号 题目名称 生 产/ 题目类 科研/教 社 实验室 其 新 改进 老 基础理 应用性 综合性 其 别 研项目 会 建设 它 题目 题 题目 论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实 际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污染问题研究 提单批注及其法律责任 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船舶留置权法律问题探讨 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归属问题 “不知条款”的法律效力探讨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研究 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若干问题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 我国海事仲裁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单签发问题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治原则的实现途径 市场经济条件下宪法功能的再认识 宪政人权之当代演进 宪法司法化研究 宪法适用性研究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研究 试论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弱势群体的宪法保护 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探讨 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从网络暴力现象看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新闻自由的界限 言论自由与新闻立法 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 西方宪政思想对中国宪法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冲突与重构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国宪政实践中的权力制约原则 国家元首的立法权 试论在我国选举中引入“竞选”机制 法官独立初探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我国选举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权的特点 宪法修改基本理论问题 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 宪法模式选择中的本土文化传统因素 单位犯罪问题探讨 浅论我国废除死刑制度的路径选择 论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制度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受贿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环境犯罪若干问题探讨 论刑罚轻缓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从许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论 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检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贿赂入罪之探析 雇佣犯罪基本问题探讨 论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论资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探讨 教唆犯若干问题探讨 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 论激情犯罪 过度维权的刑法研究 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人身危险性研究 论被害人承诺 论间接正犯 共谋共同正犯研究 论不能犯 不作为犯研究 论违法性认识 刑法解释的方法 共犯人分类研究 责任事故犯罪研究 监督管理过失犯罪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论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刑罚目的研究 论刑法谦抑主义与犯罪圈扩大 盗窃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罚结构研究 论受贿罪的对象 恶意取款行为之探析 独身女性生育权法律问题研究 尸体权益的法律问题 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购令”下的法律问题透析 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网上虚拟财产若干问题 浅析不真正连带债务 浅析民法优先权制度 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动物法律地位刍议 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制度探析 试析旅游合同若干法律问题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法律问题探讨 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 究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亲属间的侵权责任制度 我国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我国的国情有无必然的联 系? 对法的强制性与公民的守法自觉性相统一的认 识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秩序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自由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平等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人权内容的理 解 通过×××事例谈对法的价值中正义内容的理 解 论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的关系 对法律关系主体行为能力的认识 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 分析法律权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为的内在要求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责任法定原则与免责的联系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 认识“人治”与“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中国传统中的××法律思想对当今法治社会的 影响 从“法制”到“法治”对当今社会的意义 如何认识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认识 新闻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冲突与解决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机与证券监管体制改革 库藏股制度研究 中国公司海外上市监管制度研究 论公司控股股东的法律地位及权力制衡 论我国上司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论股东权利的诉讼保障 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及其法律规制 上司公司管理层收购法律监管研究 股份回购制度研究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公司司法强制解散探讨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购反垄断制度研究 论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经济和谐价值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与国家主权关系研 究 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经济垄断的规制 银行在我国宏观调控中作用研究 经济法在稳定我国房地产价格的作用 运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国证券市场的大起 大落 论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城市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 网络法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地役权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 论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冲突与协调 贿赂案件中的证据问题研究 司法鉴定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离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论租赁合同的顺延履行问题 论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文 论文 论文 论文 √ √ √ √ √ √ √ 论创作自由与名誉、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论文 论股权质押中质押人权益的保护 论格式条款与免责条款的规定冲突及立 法完善 论文 论文 说明: 题目类别”栏填“论文 论文”或“设计 设计”; 2.“题目情况 题目情况”、“题目性质 题目性质”在相应栏内打“√”表示; 说明:1.“题目类别 题目类别 论文 设计 题目情况 题目性质 √ 3.“题目来源 前两项请写选项 后两项打“√”表示。 题目来源”前 选项,后 题目来源 选项 √ 2011 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1 年湖北省电大提供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以下有些为选题方向,不能作为确定的论文题目,例如,如果选题方向是《论 反垄断法》 ,那么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论文题目拟成《论反垄断法》 ,你应该拟成《论 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要是拟成 , 《论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从国家 质检总局成被告说起》那样就更好一些。有些则可以直接用作论文的题目,如试论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所以毕业生在具体选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对待。对学 生自拟毕业论文题目的,只要符合法学专业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们鼓励选题应当 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并符合法学专业的特点,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结合 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一,宪法,行政法学类 宪法: 1.论宪法的社会调整功能 2.西方宪法分类学说述评 3.论宪法监督制度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4.论宪法作用的局限性 5.旧中国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 6.美国,英国宪法特点比较研究 宪法研究 8.论 1982 宪法的修改历程及其功能,论我国宪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10.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11.论中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性 12.中西权利观念比较研究 13.论选民与代表的权利义务关系 14.论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15.论公民概念的变迁 16.法对妇女权利的保障 17.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8.论表达自由的宪政意义 19.中国宪政体制下的司法独立 20.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保障制度 21.从立法法规定看中国宪法的权威性 22.论宪法意识 23.代表机关代表资格限制比较 25.美国,法国,德国,日本宪法保障制度的比较研究 26.论宪法司法化 27.论宪法至上与依法治国 28.论宪法司法化的出现及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29.论宪法惯例 30.论宪法解释 31.论宪法变迁 32.论宪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权原则探析 34.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机制比较研究 35.论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制 36.论我国宪法规范的特点 37.论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8.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39.单一制,联邦制比较研究 40.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平等权保障研究 41.新形势下公民选举权保障研究 42.农地征用补偿与公共利益 43.基层政权建设的宪法保障 44.当代中国农民政治权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宪法问题研究 46.当代中国宪政语境下的司法独立 47.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48.论迁徙自由 49.论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权的法律规制 50.论直接选举 51.论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52.论我国紧急状态立法 53.结社自由的宪政意义 54.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的宪政意义 55.试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完善 56.论我国城镇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论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机制 58.论我国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权分立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0.集权制下的立法与司法关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参与的效果问题研究(公民与国家的互动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2.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3.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4.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5.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6.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7.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和道德解读 8.行政立法中的听政制度分析 9.行政补偿的宪政基础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调节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与制度建构 13.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14.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15.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16.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消 17.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8.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9.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20.浅论行政知情权 21.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22.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二,法理,法史类 法理: 1.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浅论 2.试论和谐社会下社会边缘人群的权利保障 3.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4.中国"法治"思想的历史观察与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与有效政府的保障 6.浅谈传媒与法制的关系 7.论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8.论农村法制文化建设 9."礼与法"的思考 10.见义勇为中经济补偿问题研究 11.论法律漏洞 12.垃圾短信的违法性分析 13.浅议被拆迁人权益保护问题 14.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司法保障研究 15.从许霆案看中国的法治 16.浅议自由视野中法律的品质 17.也谈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困境 18.试论"潜规则" 19.论法,理,情的关系 20.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问题探析 21.论网络环境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影响 22.法律职业现状与法学教育略论 23.论宪法中的权利与权力结构体系 24.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25.宪法诉讼制度初探 26.论违宪审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8.论检察职能与检察改革 29.选举制度与政治文明 30.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31.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中国法制史: 1.论清末预备立宪 2.浅论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3.试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论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变化 5.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6.中国古代官僚特权制度研究 7.中国古代惩治腐败的制度研究 8.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与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之异同 10.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历史地位 11.试论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 12.试论元朝法律对唐宋法律的反动 13.论清朝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抑制 14.论北洋政府时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16.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及其社会影响 17.从《水浒传》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试论宋朝民商法的发展与意义 20.秦朝法律制度的历史意义探析 21.论马锡五审判方式 2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对中国司法制度的影响 23.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 2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经济法制的主要特征 25.宋明两代土地所有权制度初探 26.试论《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历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设 28.试论汉朝的刑法改革及其历史意义 29.试比较中国古代官僚制度与近代公务员制度之异同 30.试比较新民主主义法制与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区别 外国法制史: 1.罗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论罗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浅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 4.论教会法对现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5.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之比较研究 6.论神明裁判 7.浅议定书德国民法典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三,民商法,经济法类民法学: 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 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 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 8.我国民事优先权立法现状与法理分析 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 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 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 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 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 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 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17.著作权法传统边缘的创新:数据库特别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 19.试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20.试论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确立之必要 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 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 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 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 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 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 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 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 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 31.试析违约责任中可预见原则 32.试析我国入世后软件保护的"合理水准" 33.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冲突与协调 34.论共同危险行为 35.股权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36.产品责任有关问题之比较 37.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38.浅谈雇主责任 39.合同监督人探析 40.试论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完善 41.论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制度 42.浅谈离婚诉讼中探望权有关问题 43.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 44.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权研究 46.离婚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47.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49.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50.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51.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52.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55.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56.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59.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60.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61.论离婚损害赔偿 62.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63.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64.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65.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66.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问题研究 68.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69.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70.违约金,赔偿金的比较研究 71.论民法中的推定制度 72."假唱"行为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性质及责任 74."****事件"的法社会学思考 75.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77.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78.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79.父母离婚后的亲子关系研究 80.亲权制度研究 81.对"80 后"离婚案件的分析与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 83.协议离婚探析 84.论离婚扶养制度 85.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86.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88.老人权益保障研究 89.试论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保护 90.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责任制度 92.论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责任探究 94.论遗产种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95.胎儿法律地位研究 96.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97.论知识产权的继承 知识产权法: 1.试论知识产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2.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 3.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4.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的客体之比较分析 5.网络环境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6.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 7.论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8.广告用语的法律保护 9.论信息网络传播权 10.私权保护的削弱还是加强 ――网络版权保护思考 11.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12.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 13.网络服务商著作权责任研究 14.论专利制度的作用 15.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6.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17.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18.域名抢注的法律对策 19.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论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区别与联系 21.论人才流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22.论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 23.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24.服务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25.论商标与著作权的冲突 债权法: 1.浅议第三人侵害债权 2.债的保全之优先受偿性研究 3.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效力 4.债的清偿抵充法律问题研究 5.债权让与制度探析 6.浅析高空抛物行为的侵权责任 7.网络侵权形式及对策研究 8.网络链接侵权问题探析 9.共同危险行为疑难问题探析 10.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11.浅议不当得利的财产返还范围 12.自然债务若干问题探讨 13.请求权竞合法律问题探析 14.浅议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5.共同侵权法律问题新探 合同法: 1.论电子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 2.浅析合同的附随义务 3.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4.电子合同订立法律问题探讨 5.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6.拆封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7.论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 8.浅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10.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浅析情事变更原则 12.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问题探析 13.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之比较研究 14.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 1.论大陆地区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问题研究 3.浅谈物业管理中弱者权益保护 4.商品房住宅小区共有部分使用纠纷问题浅析 5.市场经济中充分行使国家所有权 的法律制度设计 6.论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7.论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 8.论中国大陆地区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论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10.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论物业公司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区分所有权 13.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社员权 14.论物上请求权 15.居住权制度初探 16.采矿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17.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18.浅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 19.论权利质权的客体 20.论整体财产的抵押 21.论最高额质押 22.论权利质押的新发展 23.论优先权担保 24.论转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争议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3.农民工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 5.医疗保险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商法: 1.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 2.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 3.商法的维护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4.财团法人制度研究 5.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6.有限合伙评析 7.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8.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维护机制 11.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评论人的法律责任研究 14.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论股东知情权 16.浅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 17.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18.论保险合同中的"不利解释"原则 19.保险合同如实告知义务辨析 20.论社会中介组织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国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22.非营利组织董事的义务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规制研究 24.票据抗辩研究 25.票据的无因性 26.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动取款机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28.论共同海损 29.社会变革环境下的社会法 30.社会救助立法问题研究 四,刑法,诉讼法类 刑法: 1.许霆案件引发的刑法学思考 2.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或司法)体现 3.情节犯若干问题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5.刑法溯及力问题探讨 6.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8.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9.论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0.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11.我国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国假释制度研究 13.论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问题研究 15.罚金刑制度研究 16.论窝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票据法修改若干问题探析 (二)增加对电子签名合法性及是否可代理问题的规定 1.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票据法》第7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由于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电子方式,故其以电子方式的签字不可能为《票据法》第7条规定的本名。[14]当然,依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其虽不是本名,但我们可以认可其具有合法性。但现在只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这一行政规章对其合法性进行认可,其法律位阶较低,故建议票据法对此进行规定。 2.关于电子签名的可代理问题。《票据法》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13条则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代理电子签名。关于其应否进行特殊性规定,应综合考量代理是否符合可靠性原则、明确审查授权文书主体、验证程序、是否需要配套措施、对于第三人是否有效等因素进行确定。建议《票据法》第5条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签名的可代理性进行明确规定。 3.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真实性审核义务主体的确定以及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存在接入行这一主体。在纸质汇票情形下,承兑人负有审核票据真实性的责任,但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中,该审核责任是否转移给接入行,错付责任如何确认,需要票据法根据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进行特别规定。 4.关于电子商业汇票以及影像支票质权设定上的特别规定。正如前文所述,《物权法》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电子票据是否属于没有权利凭证的票据,如何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的规定,确定电子票据质权有效设立的方式需要进行明确规定。 5.关于对于电子形式下的禁止转让票据和禁止转让背书票据商业汇票的可背书性应否作出特别规定进行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不允许对上述票据进行“继续背书”。而《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均未作出禁止背书的规定,只是对于背书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从票据法理而言,票据具有流通性,票据流通主要采取背书方式。但为减轻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法律规定了背书的可禁止性。对于禁止转让票据而言,该票据丧失了可背书性,不再发生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转移效力、资格授予效力及权利担保效力。但对于禁止转让背书票据而言,背书行为并非完全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只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如规定不允许“继续背书”是否与《票据法》以及《票据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如何平衡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与票据的流通性之间的关系,需予明确。 6.关于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规定是否具有合法性,应予明确。《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此为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制度。该权利来源值得深入研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根据上述规定,也规定了承兑人开户行有权代为应答和代为签章。我国《票据法》中并无关于代为应答的规定,而《支付结算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均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行政规章,其效力层次不够。而该规定,在债务人有多笔债务的情形下,是否与关于受偿顺位的规定或者约定相矛盾,需值考虑。此外,代为签章应有当事人授权,在无当事人授权的情形下,只是依据作为行政规章的该办法规定代为签章,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也值研究。 7.对支票影印系统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予明确,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进行特别规定。例如,应明确对影像与留存实物的符合与否承担审慎审核义务的主体,进而明确在两者不符情形下的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形式。 七、对《票据法》第86条的规定进行完善 (一)明确未补记前的支票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进行了规定,即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我国《支付结算办法》将”不得使用”解释为还包括不得转让的意思。而《票据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只规定补充完全的空白授权票据不能行使权利,而未明确否定在补充前空白支票的流通性。我们认为,依据票据法理,空白支票具有流通性,只是在补充权行使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因此,凡是规定空白票据的国家,其立法均承认空白支票的流通性,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15条规定,在签发时其内容显示意图成为票据的文件,在任何必要部分仍未记载完全时就已签名的,在补填记载完全之前,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在补填完全之后,得依完全票据行使票据权利。综上,建议《票据法》对补充前的空白支票的效力是否包含不得转让的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以防发生争议。 (二)对补充权行使后的法律效力以及超出补充权范围对善意的持票人的保护等问题进行规定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对上述问题没有规定,仅是在《票据若干规定》第68条进行了规定。建议借鉴国际公约及其他立法例予以完善。如,《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规定,支票于发票时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未遵守协议之事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支票者不在此限。 注释: [1]法理学分类中的狭义上的法律。 [2]曹守晔、王小能:“统一办案标准,维护金融安全——《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2月28日第3版。 [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4页。 [4]邱聪智:《民法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 (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 (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有什么要求呢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研究空白怎么写

论文中的gap一般写在文献综述部分。

ResearchGap是文献综述的一部分,我们在写作毕业论文时最不可或缺的就是文献综述部分,它的作用是展现研究课题的学术研究现况,包括值得借鉴的学术理论,以及存在不足的研究空白,都囊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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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Gap研究空白在毕业论文中是很重要的,你要从过往文献中找出来Gap基础,并进行Narrowdown,从而开始毕业论文写作。那么毕业论文ResearchGap怎么写呢?既往研究的局限性,首先从过往研究的局限性入手,通常考虑三点:

1、Limitedpreviousresearch前人研究有限。

2、Unexploredresearcharea未开发的研究领域。

3、Lackofsolutions缺乏解决方案。

许多过来人都有体会,完成一篇较大的论文,准备过程时非常重要,一旦真正准备好了,动手写作的时间不过数天到数周,下面是好又多论文网搜集整理的研究生论文写作的八个步骤,希望对你的论文写作有所帮助。第一步,确定论文的选题第二步,围绕已经确定的论文选题,收集(或者叫“文献检索”)并细读相关的研究资料与理论依据第三步,提出你自己关于选题的理论假设,或要研究的具体问题与核心问题第四步,决定采用哪些研究方法第五步,设计论文的框架结构第六步,对已经取得的文献资料、调查材料和各种论据进行分析、归类,分别充实到各章节中,再进行解释、论证第七步,必要时重新估量选题,修正论证对象的范围第八步,对论文从技术上进行规范化的检查和调整

别人没有研究过的都是;别人研究过的但深度没达到的也是;别人研究过的深度也达到但你选不同角度那也是;所以不是没有空白,而是需要发现空白的眼光;不是有句话说:有困难要上,没有困难制造困难也要上哈哈。祝你成功!

版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怎么写

1、摘要是论文主要内容的概括,从摘要上就能看出作者整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和主要观点。

2、摘要的写法既有可以遵循的规律,比如要写清楚论文的研究背景、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得出的主要结论、研究的意义和不足等。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僵硬的东西,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摘要一定要紧扣题目。

注意事项

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

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

论文摘要的定义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中文摘要一般不宜超过300字,外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

论文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根据内容的不同,摘要可分为以下三大类:报道性摘要、指示性摘要和报道指示性摘要。

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不容赘言,故需逐字推敲。内容必须完整、具体、使人一目了然。英文摘要虽以中文摘要为基础,但要考虑到不能阅读中文的读者的需求,实质性的内容不能遗漏。

扩展资料: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作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1、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2、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3、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4、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

按综合情况分:

1、专题型论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论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论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论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摘要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正> 一、著作权的内容、期限和限制 著作权,也称版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通常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占有、处理和使用自己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专有权利。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从确认其专有权开始。 著作权与所有权、债权一样有自身的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著作权主体是指基于科学研究、文学艺术等创造性成果而享有著作权的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人一般便是著作权人,其他人通过一定方式也可以享有部分的著作权。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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