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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2 17:35:29

海运代理论文参考文献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唐代运输业论文的参考文献有这些内容:作为参考文献概观或通论性的著述较早的有白寿彝《中国交通史》(商务1936;河南人民1987再版)、陶希圣、鞠清远主编《唐代之交通》(《中国经济史料丛编·唐代编之四》,国立北京大学出版组1937;台北食货出版社影印1974)、楼祖诒《中国邮驿发达史》(中华1940)等。其中陶氏等主编《唐代之交通》在交通史料的勾稽上下了一定功夫,至今仍有其参考价值。李剑农《魏晋南北朝隋唐经济史稿》(国立蓝田师院历史系油印本,1943;三联1959)辟专节述唐代之商业交通,分“内地交通”与“海上交通”两大层面,前者复分水路交通与驿道交通予以讨论,对唐代运河与漕运、江淮间的水路、湘赣二水之运输、大庾岭路之开凿及其意义、自鄂州入长安的水陆道路、以长安为中心的驿道等并有详明的论述,其中对唐代“漕运整理”的几个时期、运河通塞情况也有较恰切的解说。海上交通部分虽借重桑原骘藏《唐宋贸易港研究》和木宫太彦《中日交通史》之说,但也多处提出自己的判断。一些断代史著作也或详或略地叙述了唐代的交通问题。吕思勉《隋唐五代史》第19章第6节《交通》(上海中华1957;上海古籍l959)在充分占有正史资料的基础上对隋唐五代交通诸问题条分缕析,讨论了内河水运与漕运、运河的开凿与通塞、陆路的开凿、陆路交通工具包括车乘、马驴等、交通设施、制度包括驿制、传马、驿马、程限、烽候等;于海运和海上交通、船舶之制作、桥梁问题等并有论述。岑仲勉《隋唐史》(高等教育1957)亦专节讨论唐代“交通之设备及程途”(见第59节),分设备及技术、对外之重要海道两方面予以论列。前者简要述及唐代驿制驿道、水道、海运、关制、航海信风、海舶种类等;后者考南海通道、东北通路,颇多发凡。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1988)专节述唐代驿站制度与过所制度、唐与亚洲各国的交通路线。前者参据敦煌吐鲁番文书残卷,对馆驿、过所问题做出重要解释。这些断代史著作述交通运输事虽较简略,但都甚为扼要,且相对全面,不乏独到见解,故仍属研讨此论题所应参检的文献。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张亚芬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证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客户这种情况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LETTER OF INDEMNITY 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理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例如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 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 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 during first half of May 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 within May 即during May 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 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 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 On or About May 31 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六积极运用法津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 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做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惟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提单的使用潜在较大的风险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谨慎处理将风险防患于未然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与发展跨国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中国的对外开放吸引了一大批著名的国际企业来华投资直接参与中国市场的竞争给中国企业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启发中国企业必须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当前无论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还是从企业的自身状况来看中国企业都有必要抓住机遇积极发展跨国经营首先余波未尽的亚洲金融危机对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周边国家纷纷贬值货币的情况下人民币币值依然保持稳定这就对今后一段时间的外贸出口特别是和东南亚国家竞争的产品出口大为不利但我们也

摘要: 国际货运代理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由于货运代理含义及其法律地位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争议。本文通过简单介绍关于国际货运代理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来探讨如何从法律上识别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活动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

一、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概念

国际货运代理人是指为了客户的利益,依据客户的指示承揽货运进行运输的人。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人本人并不是承运人,但是在海运实践当中,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常常对他们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将要讨论如何判断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

二、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性质问题

根据规模大小和经营范围的不同,通常将国际货运代理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另一种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由此而延伸的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代理人”说和“无船承运人”说两种。持“代理人”说的人认为,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代理关系是其中的核心关系,这也与《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的规定相似。因此有关货运代理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船承运人”说则认为,当下许多货运代理人一方面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外一方面又与每个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分别订立运输合同,在以这种“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应当认定为其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判断标准

作为代理人或者是合同主体,货运代理人常常试图用代理人的身份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这往往容易造成混乱的局面。理论与航运实践当中,主要依据以下四条标准来认定国际货运代理人或者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

(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即根据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以及货代在合同或者相关文件中如何描述自己来判断。合同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只要承托双方在合同中对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做出了约定,就不会存在关于其法律性质、地位的争议问题。但如果货运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以及航运实务中的通常做法,一般会做出有利于托运人的解释。近年来,随着货代企业实力的增长,国内法院也倾向于做出这种解释。关于在合同中的具体描述,如果货代描述自己为“作为代理人”、“代表”或者“为”并且这样的描述是加在本人签名之后的,那么认为此时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

(二)根据运输单证的签发

根据FLATA标准规则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人一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则视为其已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了以承运人的身份承担责任的承诺。比如,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公布运价。NSAB标准条款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货运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被认为其是以承运人的身份从事活动:以自己的名义签发运输单证……”。

(三)根据报酬的取得方式

实务中,包干费和佣金是国际货运代理人获得报酬的两种主要形式。其中,佣金很好理解,是货代作为中间人说合介绍业务所获得的酬金。包干费,虽然国际物流领域没有这个叫法,但为了方便交易,货运代理人收取包干费用的情况早已不在少数,并且已经形成行业惯例。包干费,是由货主一次性支付给货运代理人的一笔费用。与海运费不同,包干费用还包括报关费、港口费等路上费用。一般情况下,收取包干费用这一事实,通常被认定为货代在其中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若收取的是佣金,通常则认定为代理人。在太仓兴达制罐公司与江苏中远公司的纠纷中,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个货物运输合同,价格条款中约定的支付方式为包干费支付,但是没有明确该交易中的货代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法院最终认定货代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履行了合同,既其并不因为包干费用而成为承运人。因为在法院看来,包干费用是代理人事先预收、事后代付的费用,他们已为此承担了一定的市场风险。

(四)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首先根据书面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结合货运代理企业取得报酬的名义和方式、开具发票的种类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认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既2012年的规定规范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的认定问题。其中可以看到,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四、总结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务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合同是通过口头的方式缔约的,这将会导致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难以认定。在这里,我认为合同实际履行的其他情况比如以货运代理人实际所参与运输的行为来认定其法律地位就变得至关重要。在现代国际运输过程中,传统货代服务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储运一体化正在向综合物流服务企业转变。因此,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对货物的仓储、运输过程中或在对运输工具的使用过程中,都很有可能是其承担承运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另外,货运代理企业报酬的取得方式、开具发票的类型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这些判定标准都应当被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郭萍.国际货运代理人含义及其法律地位探析[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孟于群,陈震英.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及案例评析[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海运货运代理论文题目

物联网+形势下的物流 物流生态链

呵呵,不好意思,这我没有写过

物流类可以创作的方向有很多,对于你要进行那方面的创作就要找相关的信息资料实例等等。例如现在物流类可以创的论文方向有:物流经济与宏观管理类、企业物流管理类、物流技术管理类、物流企业文化建设与扔哪里资源开发、物流行业发展与改革等等这些方向都可以以做为大家进行研究的标题方向等等。具体的大家可以来中国鸣网学术站看看。

提供一些物流的论文题目,供参考。1、xx物流改进方案(某行业或某物流企业)2、xxx供应链的改进策略3、XX公司的物流成本控制4、论XXX公司物流发展对策5、XXX公司物流采购的改进策略6、XXX公司公路运输服务的改进策略7、XXX公司货运业务改进方案8、条形码技术在连锁超市中的应用---XX应用条形码技术分析9、条形码技术在XX管理中的应用10、XX仓储与运输服务及改进策略11、XX物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2、第三方物流改进建议---以XX公司为例13、XXX厂库存管理的解决方案14、XXX物流配送方案15、XXX公司的仓储管理及改进对策 16、X公司物料与仓储管理的解决方案17、商品条码在XXX连锁超市中的应用18、XXXX配送服务的调查分析19、二维条码在XXX中的应用20、XXX公司仓储管理系统改进策略21、XXX公司货物运输改进策略22、EAN储运单元码在XXX中的应用23、XXX应用供应链管理的探讨24、条码技术在XXX超市中的应用25、XXX的物流改进方案26、XXX的业务流程改进27、汉信码在XXX中的应用28、关于XXX公司物流配送的探讨29、XXX公司物流发展策略30、XXX公司加工配送优化31、XXX公司仓库管理的流程优化32、JIT采购理论及其应用---以XXX为例33、XXX公司仓库现状与解决方案34、XXX仓储现状及改进措施35、XXX物流外包方案设计36、XXX公司仓库部流程分析37、XXX公司物流加工配送解决方案XXX公司仓储管理的流程优化38、XXX公司物流解决方案39、XXXX公司信息化建设的探讨40、XX公司运输流程优化的建议41、XXXX公司仓储管理优化42、XXXX仓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43、浅析XXX公司散户库的发展状况44、XXX物流配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45、传统XX行业仓储模式向现代物流业转型的思考---以XXX公司为例46、XXX产品追踪作业方案设计47、XXXX公司在物流业务上的优化48、如何有效地提高XXXX公司物流的运输合理性49、XX公司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50、XXXX产品在物流作业流程上的优化 论我国企业物流运输效率的提高摘要:在分析我国物流运输业现状的基础上,着力对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物流观念、专业人才等因素进行深入探讨,并对如何提高我国物流运输效率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关键词:物流;运输;效率;因素物流运输是整个物流系统的支柱,物流运输效率的提高是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的物流运输市场刚刚走出萌芽阶段,但物流运输效率低下仍属于一个悬而未解的问题,找出影响运输效率的主要因素,弥补其不足之处,对促进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一、我国物流运输业的现状1.物流运输成本高运输成本在物流总成本中占较大的比例。即便是在欧洲发达国家,运输成本一般也要占到物流总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而我国的物流运输成本更是一直居高不下。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2004年全国物流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2004年,全国社会物流总费用为29 114亿元,物流总费用相当于GDP的21.3% ,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高出1倍,其中运输费用为16 558亿元,占社会物流总费用的56.9%。目前,我国很多的商业企业要比美国的商业企业多花费高达40% ~50%的成本用于物流运输。2007年,意大利调查机构“亚洲观察家”组织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是世界物流运输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每年用在物流运输上的资金高达2 000亿美元,是美国的两倍。2.物流运输时间长,资金周转率低据统计,近年来我国制造企业用在物流上的时间约占90% 。而生产只占10%左右。运输时间较长导致我国流动资金周转率较低,我国流动资金周转率分布从国有工业企业的1.2到国有商业企业的2.3不等,美国平均为15~20,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可以实现30。3.物流运输企业运作水平不高目前我国的大多数物流运输企业都是由传统的仓储、运输企业转型而来,在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及服务范围上尚没有质的提高,此外,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物流企业普遍存在着经营规模小,市场份额少,服务功能单一、运作经验不足、信息化程度低、高素质人才缺乏等现象,企业的整体运作水平较低,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模式。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物流运输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整体成本高、效率低。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二、影响我国物流运输效率的因素1.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并且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因此,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表现在物流产业的交通运输方面。目前我国最普遍的运输方式是公路,再次是铁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成本一般高于铁路运输、海路运输,但公路运输仍然是很多企业优先考虑的运输方式。这是因为公路运输可以控制发运时间及弹性,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货物的运送状态。当前,我国已经投入了上百亿美元用于升级公路运输网络,截至2006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45.70万公里,全国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 334公里,主要的经济区域和四个经济中心省份已经连接起来,并将实现沿海岸线和长江的公路线,实现从兰州到连云港,北京至广州的公路线。但是,我国公路运输存在着超载运输,服务质量差,预防性维护不足,质量控制空缺,以及价格协议不合理,空载率高等诸多问题,从而导致我国物流运输业每年的损失高达80亿美元。铁路运输在1997年以前担负着我国绝大部分物资的运输工作,但在1997年以后,尤其是在近几年,随着公路运输的不断发展,零担货物基本上由公路运输代替,但是对于谷物、煤炭及大型的超重超长的设备等物资来说,采用铁路运输仍是一种最经济的运输方式。现如今铁路运输方式很少被优先考虑,除了铁路运输经常存在着大量的货运能力短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以外,最主要的原因是铁路建设不够完善。这不单是我国物流运输业存在的问题,埃森哲公司研究报告表明,铁路货物运输大约存在25% ~30%的短缺,因为世界上大约2 000个城市没有铁路。这些问题归结于一点就是缺少铁路线路的铺设。举个例子,港口和工厂通常缺少联合运输的连接口和铁路支线,没有联合运输,集装箱不能从火车上直接转载到货车上,没有铁路支线,货物必须在装运点和卸货点进行两次操作,增加了破损的几率,这就使选择铁路运输变得不可行。目前,海运运输是进出口贸易活动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运输方式。但是海运不适合时间敏感性货物和成品货物的运输,它适合大宗货物、需长距离运输的货物,但这仍然需要更完备的基础设施,否则这种方式很难高效地发挥作用。空运运输成本比较高,但时间短,适合有较短时效的物品、急需使用的商用或救灾物品的运输。目前的航空货运行为依然存在以下的问题:高价位、线路少、发货人和航空公司之间信息阻滞、航线的网络分布不均衡、航线凌乱、规划性差。2.物流管理部门我国物流管理部门各自为政,物流运输合力难以形成,例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资源,分别直属铁道部、交通部、航空总局等管辖,各部门从上到下一统到底,都有自己的物流体系、物流设施和资源,各部门为了各自的利益而难以形成物流合力,不能做出物流运输整体发展的战略考虑。物流管理和资源的分散使物流本应具有的整体功能被大大削弱,阻碍了物流运输业的发展,难以形成社会性的物流配送体系。这种条块管理体制,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纵向隶属和管理格局,严重制约着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对物流运输进行整体统筹和规划,阻碍了物流运输的社会化进程,不能发挥物流运输的整体效率。3.物流运输观念在一些物流运输企业管理者的思想中,目前仍有三种意识在他们的思想中占据着一席之地,也正是因为这三种陈旧的观念导致物流运输效率低下。第一,“重利轻义”。在与客户进行方案议定时,总是从成本、价格方面考虑,而不从服务质量方面考虑,交易的一次性现象较多,缺乏稳定的客户关系。第二,“闭关自守”。一些物流企业将业务信息看做是企业的机密、盈利的源泉,不轻易泄漏,也不进行信息共享。这种意识将导致有的物流企业因为运输能力有限而不得不暂时储存待运货物,而另一些物流企业则闲置大量的设备、人员,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第三,“各自为政”。目前,物流运输业中“单打独斗”现象比较严重,企业之间联合运输的思想非常薄弱,而往往正是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结合才能发挥联合运输的最大效用。4.物流专业人才在过去,人们由于过分注重生产制造过程中价值的增长,而忽视了由于物流运输的高效所带来的丰厚利润,从而致使国内有关物流方面的研究和教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物流方面的人才还比较短缺。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物流从业人员当中拥有大学学历的仅占2l% ,高中及中专、中职学历的占了50% 以上。事实上,我国最缺的不是具体从事物流运输操作的人员,而是具有比较扎实的物流、运输理论基础,又懂得管理和经营的高素质人才。

海运提单论文的参考文献

海运:一般意义为海上的交通运输,如散杂货运输、集装箱运输等港到港的海上运输。那2000字海运论文怎么写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2000字海运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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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船东欺诈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 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有时,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 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 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 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 (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 四)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 单证一致”的条件, 银行就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 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 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 选择可靠的船公司( 承运人) 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 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 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 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 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 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 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 因此, 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 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 第一, 发现外方有迹象时, 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 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 即便能够找到, 他也不会轻易应诉, 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 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根据《UCP500》惯例, 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 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 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 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 提出诉讼保全措施, 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 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 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 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 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 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 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 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纵上所述, 海运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 谨慎处理, 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参考文献:[1] 任丽萍,陈伟.国际贸易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M].国际商会第500 号出版物,1993.[3] 陈志友.进出口贸易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财税金融

海上货运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本文打破传统专业服务业的传统分类,通过专业服务业的特性分析,将船舶修理行业划分为专业服务业。根据服务营销学对服务的三个层次,分析修船专业服务的核心层、感知层和扩展层,并以顾客感知因素为重点,研究了修船服务中6个感知因素对船东选择专业服务的影响。 [关键词] 船舶修理 专业服务 顾客感知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旺盛,全球航运业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进而带动船舶修造行业蓬勃发展。大批的船舶修造企业抓住机会成长起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相比之下,船舶制造中,船东更注重对产品的感知,而在船舶修理过程中更注重对服务的感知。修船企业的服务包括从承接订单、船舶进厂、修理直到船舶出厂后付清费用,以及顾客回馈等一系列的服务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修船业有具体可见的船舶形态体现产品,修船经营的核心仍是服务。 笔者认为,修船业不但是服务业,而且可以归属为专业服务业。从传统范围来看,专业服务业包括会计、审计、律师、咨询、广告等行业,修船业与之相距甚远,但从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来看,修船行业特性几乎完全符合。薛求知的论文《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总结了Y.Aharon对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Service Firm, PSF)的论述特征: 1.价值创造集中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上,通过高素质的员工来提供服务,并往往与本领域的最新研究和科学发展紧密联系。而员工的专业知识通常也是由专业组织授予和认可的。 2.服务是由本领域的专家通过缜密的专业评估或诊断来实施的。 3.服务根据每个客户的需求度身定制。 4.服务中大量融入专家们的个人甄别和判断。 5.服务主要过程包括诊断和实施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客户的高度参与和交流。 6.服务受到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从修船行业特性看,修船涉及很多船舶安全、国际标准的问题,专业性很强,企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必须获得权威的认证。在修船服务过程中,服务方与船东充分沟通,了解船舶的具体问题,依靠双方专家的共同努力研究,在相互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完成修船工作。因此,修船业完全符合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 专业服务可分为三个层次,其核心是服务的实质利益,修船服务的核心是使船东的船舶投入安全的航运工作,见图。 顾客对修船服务感知,主要来源于第二个层次。 1.修船质量水平。关于修船质量的水平,国际上各大船级社如挪威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船级社等全球主要的船级社都有一系列详细的标准要求,包括船体、船机、船电三大主体上各个部分的材料标准、维修、更换技术要求及安全要求。依据这些要求,世界各船级社可以对修船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国内行业也有《修船质量评定办法》对修船质量进行评定。修船厂获得的等级评定越高,表示技术能力越高,修船质量也越高。权威修船等级证明是船东能够切切实实看到的,也是船东感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点。 。。。。。。 总之,专业服务是一个复杂的提供过程,为了满足顾客的核心需求,必须关注顾客可以明显感知的属性因素——修船质量水平、品牌、人员、程序及服务时间、支持性设备、其他顾客。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尽力展示出让顾客满意的可感知因素,才会获得顾客青睐。 参考文献: [1]高山:修船经营的核心是服务[J].中国修船,1999,03 [2]菲利普·科特勒等著俞利军译:专业服务营销[M].中信出版社,2003 [3]薛求知郑琴琴: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05 该文章转自《小柯论文网》网址: 原文地址: 工程专业——船舶专业毕业论文 麻烦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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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与海运提单

提要现行国际商品贸易大多数都是以信用证支付的结算方式进行的。而信用证支付方式,主要靠审核各种单证来运行,所以单据成为交易的关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所用到的各种单证中,海运提单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也成为买卖双方、船方、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信用证;海运提单;风险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国际贸易中,会产生众多的物流和资金流,物流是出口商通过海运承运人,多以海陆联运的方式来进行;资金流是由进口商通过银行作为中间人,多以信用证的方式来完成的。

要顺利完成信用证这种交易制度,最为关键的是物流与资金流的互动。而要保证互动,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单证,即由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有了由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清洁提单,就表明出口商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进而便可以从议付行或者开证行那里取得货款。

一、信用证业务由来

国际贸易远隔千里,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从出口方发运货物到进口方收到货物,中间有几个月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一定有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信用,不是进口商提供货款,就是出口商赊销货物。但这样就产生了风险,进口商怕付了款收不到货,出口商怕发了货收不到款,这种国际贸易就难以顺利进行。这时,银行参与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双方的中介人,开出信用证,一方面向出口商担保,货物只要出口,银行就保证付款,同时又向进口商担保,只要按时付款,就可以在收货港提货。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它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信用证(L/C)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买方)的要求,向受益人(卖方)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文件。

二、提单的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有权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及其代理、船长及其代理、船主及其代理。而这些人签署提单的凭证是大副收据,签发提单的日期应该是货物被装船后大副签发收据的日期。签发的提单种类很多,不仅有承运人签发的M B/L,还有货运代理人签发的H B/L;有清洁和不清洁提单;有倒签和预借提单;还有指示和不记名提单等等,而辨别这些提单的方法,也只能和交易合同进行详细的对比才能辨别,这些分类虽然多,但全部都表现在一张单据上。正是提单签发人和种类的多样性使提单具有了一定的风险性。

(一)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提单与货物不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空头单证。它是指提单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但记载的内容却与货物的真实状况不同,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中规定,付款银行对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有效性没有审核义务,付款银行需要审核的点是单据信息与信用证要求是否一致,比如装船日期、包装、卸货港等,如果不一致,会形成不符点而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本不验明单证本身的真伪。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中,要求银行去审核每套单据的真实性,也是不切实际的。银行不可能对每套单据下的货物都去实地进行核查,银行根本没有这种能力与精力,所以对于买方来说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所以,正是这种免责条款形成了风险漏洞。在凭单付款的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卖方只要取得船公司空白提单,注明是“清洁的”、“已装船的”、“装船期早于合同的交货期”再加上假签名即可。此外,证明交易的发票和保单都容易伪造。只是这种规定,使可以顺利办理信用证,收到钱后便不见踪影。

第二种情况是凭保函换发清洁提单。当发货人送交的货物包装外表有瑕疵,如破烂、锈渍等,船方会在提单中加上不良批注,即不清洁批注。注意这里只是指货物的包装,而不是货物本身,因为船方在运载货物时也没有检查货物的要求。

不清洁批注即是一个不符点,依附银行会拒绝付款。所以,出口商为了消除不符点而顺利结汇,就会要求船方开出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清洁批注,但同时也必须出具保函,保证若因为此保函而使船方发生损失时,能抵偿船方损失。这样,进口商付款提货后,发现单货不符也只能申请索赔,若遇到恶意欺诈便会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二)运输延迟的风险。信用证下有严格的卖方货物装船日期限制,卖方不能晚于这个时间将货物装船,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目的很复杂,有的买家是为了倒手买卖、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供货、还有的是为其他企业代购,等等。如果货物延迟,就会影响到下一步的交易。而且在国际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变化非常巨大,如果买方不能准时提到货物,可能会遭受价格波动带来的巨大损失。所以,在信用证下,晚于规定时间装船的,往往银行是会拒绝依附的。

卖方为了顺利结汇,会要求船方倒签提单,使提单日期早于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这是卖方将风险转嫁给买方的一种做法,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就可能使买方遭受损失。杜绝这种风险的做法是当买方发现货物晚点时,应及时查询航海日志,调查货物准确的装船日期,如果真的是倒签提单,应及时追究卖方和船方的责任。

(三)承运人责任之外的海上运输风险。主要指转船提单的风险与舱面提单风险。当装运港与目的港之间无法直达,货物需要转运时,对普通的海运提单而言,第一程船与第二程船提单的签发人只承担自己承运范围内的运输责任,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转船风险。此时应积极投保,以减少风险。

舱面上没有舱内的保护,发生各种损害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此时,可以使用集装箱等装载工具运输,以减少损失的可能。

三、信用证项下的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一)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应首先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不能仅凭熟人介绍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二)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运载货物。选择可靠的船公司,船方在出具保函上会更加慎重,在装船时也会很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具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三)认真审核提单内容。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所以,付款银行和进口商在付款以前,应认真审核提单内容。在CIF、CFR条件下,最好要求对方提交班轮提单,提单必须注明运费预付;审核正本提单份数与提单上记载是否一致; 提单必须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或有“已经装船批注”,但不能有不良批注;不接受货装舱面的提单;当合同金额较大时,最好在合同中采取FOB条款,由进口商自行安排运输,来防止欺诈风险。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良宜.外贸及海运欺诈.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2004.

[2]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信用证国际惯例汇编[M].北京:中国民法出版社,2004.

[3]郭瑜.提单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4]金正佳.中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

浅谈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及处理

摘要:海运提单存在的主要风险在于提单的造假与各国法律对提单性质的不同解释,由此产生的国际贸易摩擦及纠纷等问题。介绍空头提单、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等几种提单造假行为,并基于此提出了预防该类风险的主要办法。

关键词:海运提单;空头提单;预借提单;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2-0163-02

中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有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因此对于承运人来讲,负有提交提单所载货物的义务。对于进口商来讲,大部分情况下须凭正本提单提货。同时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提单也是出口商在结汇时必须提供的单证之一。所以,提单关系到收货人是否能收到买卖合同所采购的货物,发货人能否顺利拿到货款以及承运人是否因托运人而承担额外的风险。

一、空头提单

空头提单是指提单表面记载严格符合信用证,但却与货物的实际数量或质量严重不符,甚至可能根本没有货。由于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规定信用证和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另外,UCP600第4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别条件,概不负责;对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价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任何诚信或行为及/或不行为,清偿能力及资信情况等,也不负责。也就是说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系列单证,开证银行即支付货款。因此,信誉不佳出口商只要制造出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证即可拿到货款。

此类提单风险的避免也不难,这类上当的案件,大多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贸易规则不熟悉。要避免上当,第一,交易前认真考察供货商的资质。在选择供货商的时候就要小心谨慎,不要一味地贪图低价,者往往以低价来设下陷阱;同时在进行交易磋商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样品,如果对方提供样品时间过长,则有可能是皮包公司;有条件的话通过该国政府机构对该企业的资历进行查询。第二,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若是初次合作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要对方装上自己的指定船只,并随时掌握载货船舶动向。若采用由卖方来办理运输保险的贸易术语,则最好要求对方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管理制度规范的承运人。第三,增加单据造假难度。在信用的议付条件中,增加由政府机构或权威检验鉴定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等,给对方造假带来难度。

二、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一)倒签、预借提单的危害

所谓的倒签提单是指一般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毕日期的提单。UCP600规定,若取得提单的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日期,银行则有权拒绝议付。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改动提单日期,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倒签提单行为是伪造单据的行为,属于托运人和轮船公司合谋以欺收货人的欺诈行为。

1.倒签提单是因于装船期已晚于合同约定日期这一事实而发生的,不可避免地将导致货物的迟延到达。由此,收货人对此类提单,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种:(1)货损货差;(2)对于时令性较强的商品,错过销售旺季造成买方当地市场价格下跌;(3)生产型企业工厂原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厂停工停料;(4)进口商连锁性违约赔偿。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往往与其国内买方签有销售合同,一旦进口商不能及时交货,则需对国内买商承担赔偿责任。

2.所谓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指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况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预借提单的主要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于开证申请人来说,使其丧失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因为预借提单是在货物还未装船之前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相对于倒签提单来讲其危害更大,卖方拿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提单顺利结汇后,是否还会提交提单所列明品质数量的货物,就完全取决于卖方的商业信用。(2)对于承运人来说,其危害有:1)极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货物在装船时,承运人会对装船货物的数量及外包装进行清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如果发现收据上有某些关于货物状况的不良批注,就要如实地将批注转移到提单上,以此作为日后免除货损责任的证明。然而,在签发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就签发了已装船的而且是清洁提单,所以一旦承运人所提交的货物外包装不良或数量短缺,则需要由承运人承担责任。2)即使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是善意的,一旦货物在码头存放期间发生损毁,赔偿的责任自然转嫁到承运人的身上。

(二)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目前,对于倒签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三种看法:分别是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及竞合责任论。

1.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违约责任。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违反了买卖合同和提单合同约定的义务。承运人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货物装载完毕的真实日期签发提单。承运人隐瞒事实,虚假签注提单日期,明显构成违约行为。

2.倒签提单与预借提单的侵权责任。(1)倒签、预借提单行为给收货人造成损害事实。提单掩盖的是迟期交付货物的事实,迟期交付货物要么导致买方延迟使用,要么导致其错过销售季节,这都将最终导致买方经济损失。(2)倒签、预借提单行为是违法行为。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对善意提单持有人的欺诈行为。(3)在倒签、预借提单下,买方的损失与倒签提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4)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主观有意的行为。承运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时,明明知道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并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

3.倒签、预借提单的责任竞合。倒签、预借提单既是违约行为,有侵犯了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以上哪一种提单其对国际贸易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中国法院在处理倒签提单的案件中一般适用“海事欺诈”的概念。

(三)防范措施

除了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选择资信可靠的供货商和承运人之外,还应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注意运输条款的制定。

1.避免将装运期与最迟交单日之间的时间间隔规定得太近。这样即使刚好在最迟装运期前完成装货,也有充足的时间让托运人交单议付。

2.如果最迟交单日临近,货物仍未完成装运,出口方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修改信用证,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3.对于收货人来讲,货物延迟到港,若怀疑卖方未及时装船并要求承运人签发了倒签或预借提单应及时取证,可以查阅航海日志,或港口的作业记录,进行举证要求银行停止议付。若卖方已取得货款,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会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

三、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在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请求提货的一方。

1.无单放货的原因及危害。(1)随着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在近洋贸易中往往出现船卸货港,而收货人未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而承运人为了避免港口拥挤的状况,加快进口货物的疏通,各国基本上都会接受在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发货的方式。在实践中的操作是:提货人出示副本提单并且同时提供信誉良好的保函,承运人大都接受此种方式。但是保函的效力仅限于提货人、保证人和承运人之间,承运人仍然承担着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义务。(2)承运人与收货人以外的第三方合谋无单放货。(3)单货不同步,买方拒绝赎单。在托收结算方式下,买方因承运人无单放货取得货物后,买方拒绝赎单,银行将提单退回。出口商钱货两亏。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买方拒绝赎单。由于开证行对单证进行审核不仅仅是对提单进行审核,而且要对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一些列单据进行审核,加上语言不同,对于开证行来讲找出不符点也不是难事,因此全套单据可能被打回卖方。

2.无单放货的对策。目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有关法律都认为承运人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担保物权,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在美国的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记名提单项下的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因此运往美国的货物不适合制作为记名提单。如果对方要求使用记名提单,应在提单上注明:此提单适用中国《海商法》。以约束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使用其他类别的提单。除了凭正本海运提单提货之外,可以使用电放提单,或电子提单,可以避免无单放货。

四、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

凭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对收货人来讲所面临的风险与倒签、预借提单非常相似。倒签提单是承运人隐瞒了货物实际装船时间,而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种情况下,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议(有时收货人也知情)修改了货物装船时外包装的状态。但是货物这种提单只要不是托运人与承运人恶意串通,对收货人来讲损害都不是很大。

总之,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审核信用证时就应谨慎,避免埋下隐患。承运人在签发提单,履行义务时要符合法律规范,避免发货人或收货人将风险转移到自己身上。而对于收货人来讲,要选择信誉好的供货商和承运人,方便实时掌握托运货物的状态。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掌握,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郭瑜.海上货物运输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3]杨大明.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潜在的各种危险[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4]贺旭红.国际贸易中无单放货问题的解决[J].经济理论问题,2007,(4).[责任编辑 安世友]

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本文打破传统专业服务业的传统分类,通过专业服务业的特性分析,将船舶修理行业划分为专业服务业。根据服务营销学对服务的三个层次,分析修船专业服务的核心层、感知层和扩展层,并以顾客感知因素为重点,研究了修船服务中6个感知因素对船东选择专业服务的影响。 [关键词] 船舶修理 专业服务 顾客感知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旺盛,全球航运业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进而带动船舶修造行业蓬勃发展。大批的船舶修造企业抓住机会成长起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相比之下,船舶制造中,船东更注重对产品的感知,而在船舶修理过程中更注重对服务的感知。修船企业的服务包括从承接订单、船舶进厂、修理直到船舶出厂后付清费用,以及顾客回馈等一系列的服务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修船业有具体可见的船舶形态体现产品,修船经营的核心仍是服务。 笔者认为,修船业不但是服务业,而且可以归属为专业服务业。从传统范围来看,专业服务业包括会计、审计、律师、咨询、广告等行业,修船业与之相距甚远,但从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来看,修船行业特性几乎完全符合。薛求知的论文《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总结了Y.Aharon对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Service Firm, PSF)的论述特征: 1.价值创造集中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上,通过高素质的员工来提供服务,并往往与本领域的最新研究和科学发展紧密联系。而员工的专业知识通常也是由专业组织授予和认可的。 2.服务是由本领域的专家通过缜密的专业评估或诊断来实施的。 3.服务根据每个客户的需求度身定制。 4.服务中大量融入专家们的个人甄别和判断。 5.服务主要过程包括诊断和实施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客户的高度参与和交流。 6.服务受到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从修船行业特性看,修船涉及很多船舶安全、国际标准的问题,专业性很强,企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必须获得权威的认证。在修船服务过程中,服务方与船东充分沟通,了解船舶的具体问题,依靠双方专家的共同努力研究,在相互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完成修船工作。因此,修船业完全符合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 专业服务可分为三个层次,其核心是服务的实质利益,修船服务的核心是使船东的船舶投入安全的航运工作,见图。 顾客对修船服务感知,主要来源于第二个层次。 1.修船质量水平。关于修船质量的水平,国际上各大船级社如挪威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船级社等全球主要的船级社都有一系列详细的标准要求,包括船体、船机、船电三大主体上各个部分的材料标准、维修、更换技术要求及安全要求。依据这些要求,世界各船级社可以对修船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国内行业也有《修船质量评定办法》对修船质量进行评定。修船厂获得的等级评定越高,表示技术能力越高,修船质量也越高。权威修船等级证明是船东能够切切实实看到的,也是船东感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点。 。。。。。。 总之,专业服务是一个复杂的提供过程,为了满足顾客的核心需求,必须关注顾客可以明显感知的属性因素——修船质量水平、品牌、人员、程序及服务时间、支持性设备、其他顾客。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尽力展示出让顾客满意的可感知因素,才会获得顾客青睐。 参考文献: [1]高山:修船经营的核心是服务[J].中国修船,1999,03 [2]菲利普·科特勒等著俞利军译:专业服务营销[M].中信出版社,2003 [3]薛求知郑琴琴: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05 该文章转自《小柯论文网》网址: 原文地址: 工程专业——船舶专业毕业论文 麻烦采纳,谢谢!

( 四) 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 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 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 单证一致”的条件, 银行就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 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 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 选择可靠的船公司( 承运人) 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 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 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 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 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 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 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 因此, 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 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 第一, 发现外方有迹象时, 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行为得逞, 我方就无处寻觅行人, 即便能够找到, 他也不会轻易应诉, 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为例,如果行人伪造的全套单据( 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根据《UCP500》惯例, 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 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 行商可能已逃之夭夭, 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 提出诉讼保全措施, 这是使不法外商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 海事法院及时对者所有或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 确保日后对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 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 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 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 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 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纵上所述, 海运提单的使用存在较大潜在风险, 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 谨慎处理, 将风险防患于未然。参考文献:[1] 任丽萍,陈伟.国际贸易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M].国际商会第500 号出版物,1993.[3] 陈志友.进出口贸易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财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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