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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运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发布时间:2024-07-03 05:39:47

海上货运事故论文参考文献

海上保险保证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实践,在不断发展中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保证制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保险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制度是当前国际法领域争论的焦点之一。本文重点讨论了我国应在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中保证的概念及保险解除权的行使等问题。

关键字:保证;性质;解除权

随着经济发展和海上保险业的壮大,英国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对保险制度做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第33条到第41条分别从保证的性质、明示保证、船舶适航保证、合法性保证等方面加以明确,使保证制度逐步完善。

一、保证制度概述

1、保证的概念

根据MIA1906的规定,海上保险中的保证是指被保险人的允诺性保证,即被保险人承诺将来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肯定或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1]

我国现行保证制度仅在《海商法》第235条有所涉及,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的义务和后果,并没有对何谓保证、保证的范围和性质作出规定,立法的缺失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困境。

笔者认为应在海商法中对保证制度作如下规定: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承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或者承诺某种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对与风险有关的重要内容的保证,应由保险人全面说明,否则不得约束被保险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2、保证的分类

根据MIA1906,保证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⑴明示保证是指可以与保证意图相关的文字说明必须写进保险单或包括在并入保险单的某些档案之中。

⑵默示保证是指虽然没有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但依法律规定或惯例认定为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应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MIA1906中默示保证包括合法性保证和适航性保证。合法性保证是指承保的海上冒险是合法的,处在被保险人可以控制范围内,且该冒险必须以合法方式完成。适航性保证是指在航次保险单中,在为承保的特定海上冒险之目的而开始航次时,船舶在开航前必须具备承保航程的适航能力。

在我国海上保险法律和实务中并不存在航次保险"船舶适航"默示保证,《海商法》第2条和第244条第1项明确将船舶不适航作为一项除外责任,仅对船舶开航时不适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有权拒赔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同时我国《海商法》和船舶保险条款也没有合法性保证的规定。

3、保证的性质

在英国法中,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保证"和"中间条款"三类,保证是一项法定的解约条件,而海上保险法中的"保证",不同于合同法所指的"保证"。

Goff勋爵在"TheGoodLuck"一案中认为海上保险法第33条3款规定"承诺性保证被违反的,保险人从保证被违反之日起,自动解除赔偿责任",从而确立了英国海上保险法中违反保证的后果的自动解除规则,同时将履行保证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进一步履行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先决条件中的"条件"是指一项义务的存在或进一步履行该义务的责任取决于特定条件的履行,除非保险人事后弃权并确认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否则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解除。

在我国,《海商法》第235条则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只有在保险人选择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如果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则保险合同并不因此而终止。因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的性质为法律赋予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条件之一。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英国MlA1906第33条第3款规定:"??除保单中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因此,在英国法下违反保证的直接后果是保险人自违反保证之日起自动解除保险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时,保险人可以选择解除保险合同或是继续承保。可见,法律赋予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义务时享有解除权。但是该条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我们有必要进行分析。

1、解除权的行使

《海商法》第235条一方面规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又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才可以解除合同或修改保险条款,二者存在冲突。对此应该明确"不论被保险人在违反保证之后,是否向保险人发出了通知,保险人自知道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时起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即保险人的解除权不受被保险人是否发出通知的影响。[3]

其次,我国现行法仅仅规定了解除权行使的起始时间而没有规定结束时间。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必须在保险人获悉违反保证义务后的合理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以避免保险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造成被保险人更大的损失。

合同解除是否必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有学者认为解除合同原则上须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笔者赞同这种看法,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及举证困难,也便于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时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当然,如果保险单中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单自动终止,保险人可不予通知。

2、解除的效力

第一,解除权的行使是否具有溯及力,现行法只对解除权作了规定,未对解除效力加以明示。一般情况下,我们应认为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享有的解除权没有溯及力,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前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

第二,保费是否应相应退还。[4]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依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仅相应的保费应予以返还,而且还应返还相应的利息。

3、违反保证的免责

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保证,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要求被保险人严格遵守是不公平的。[5]对此类例外情形法律应予以明确规定:①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通知后,主动放弃合同解除权或修改合同条款,仍然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是此种弃权须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且保险人一旦弃权此后不得再主张此项权利,除非被保险人再次违反保证;②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情势变更或者遵守保证被后来的法律视为不合法;③在绕航的保证情况下,存在不可抗力或救助人命。

三、结语

在海上保险保证制度不断完善的国际背景下,我国的立法明显滞后,《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是权宜之计,仍未要求解除权的行使须以违反保证条款的行为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前提,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在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的同时,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司法机关也应加深对保证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充分发挥保证制度控制风险的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保证制度对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33条第l款.

[2]黄丽红:论海上保险保证[A].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3:67-70.

[3]于华钦、熊勇:完善我国海商法中保证制度的思考.政法论丛,20051.

[4]李琴芬:我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中国保险,20083.

[5]陈为庆:中国海上保险中保证制度的现状与立法完善[J].珠江水运,200810.

摘要:海上保险有自身的特殊性,关涉海上船舶运输。海上船舶价值昂贵,一旦造成海损,当事人一般要承担沉重的赔偿责任,这就需要保险人来承包以分散运营风险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海上贸易繁荣。在海上污染发生时,往往造成更加广泛的受害者和更大的赔偿数额,这直接影响到污染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责任人往往没有动力去投保,这时就需要强制责任保险来消除潜在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海上保险 法律问题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66-02

一、海上保险涉及的环境

海上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特殊性在于承保在海上所发生的各种风险,海上属于人类较之陆地更难以自由活动的区域,具有更多的未知,所以情况更加不同,由此把海上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分类。

海上保险是针对海上或者由于海上行为所引发的风险。海上保险的起点是在海上发生,所以并不限于船舶。海上漂浮物,海上固定物,海上船舶所造成的损害都应该在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具体来讲,包括海上船舶运输,海上钻井平台,海上作业,海上捕捞,海底矿藏开采都属于海上保险的承保范围。虽然在一些范围内还没有具体的承保险别,但是并不妨碍将来可能在一些必要的范围内开展某种保险。

由于海上行为更多的依赖于海上船舶,所以海上保险更多的是针对海上船舶的行为,根据船舶的状态分为营运险、建造险、停航险、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根据船舶的营运状态将保险分为船舶营运险,其中又可以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主要是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伤害而又无力支付全部赔偿的情况下,由保险人代为赔付的保险,保险中的强制性主要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某种行业或者领域的所有人必须购买此种保险以作为行业准入或者准予实施某种行为的前提条件。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就目前来看,针对的是海上油类以及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损害。

一海上强制保险是特殊的商业性保险

保险分为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以及商业性保险。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参保的保险,主要关系到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状况,比如我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种保险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政策性保险是依据国家政策进行保险,主要是考虑国家的政策方向和政策需要,比如出口投资保险,这类保险由国家指定的保险人承保,投保自由承保强制。商业保险是自愿投保,自愿承保,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即为此类,但是如果不予投保,则不能从事相关的水路液货危险品运输,海上强制责任险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仍然是商业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予以自愿承保。

二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意义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则是海上发生的各种行为,目的也是为了预防海上行为人在作出某种侵权行为以后无力偿付自身侵权所造成的后果。海上强制责任与海上侵权行为有紧密的相关性,往往针对的是船舶所有人在对于第三人的侵害结果发生以后无力赔偿的情形,对于海上侵权来说,广泛被认为需要强制投保的是海上船舶污染损害保险,海上污染损害一旦发生,往往涉及非常广泛的面积,涉及较多的受害人,有时虽然没有明确的受害人,但是公共利益却遭受到非常明显的侵害,而为了整治污染,公共当局不得不背负比较沉重的负担。而公共当局往往不愿意接受这种负担,最终导致污染情况被搁置。而强制责任保险就可以有效的把财富集中用以处置这种严重的后果,既能分散损害,又能补偿损失。

三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性的原因

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营运人,往往会进行一定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加害人对购买责任保险的动机降低,当责任人只拥有价值3万元的船舶时,他往往没有动力给超出3万元价值以外的价值进行投保,因为这个时候船舶是自有资产,责任人不愿意为别人的资产自己掏钱购买保险。但是海上污染损害很可能远远不止3万元,如果10万元的损害后果一旦发生,责任人纵然归于破产境地,也没有偿付所有侵害的能力,所以10万元的损害后果也只能得到3万元的赔偿,一般情况下,包赔额度越高,保费就越贵,责任人往往也不愿意花费过多的钱去为别人的财产投保。此时,只有强制性保险才能发挥好的效果,因为强制性导致所有的潜在责任人都必须购买保险,此时保险费用就会趋于降低,保险人的保险成本就会降低,同时更少的保费保证了更多的潜在责任人在遭遇重大损失以后不会因为赔付而导致破产,维护了经济的良好执行。

四强制责任保险的社会效果

强制责任保险会造成侵害中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补偿,实现了社会公益;如果出现诉讼,高额的赔偿判决会导致责任人无力赔付,可以保证诉讼判决更为充分的执行,增加司法公信力;强制责任保险强制承保,可以促进海上危险品运输行业的发展,避免了责任人的轻易破产,维护了危险品产业的发展;强制责任保险聚集财富分散责任,实现了良好的整体价值。

五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权利方

强制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海上船舶或者其他浮动物或者固定物以及人工岛屿的所有人经营人,保险人是国家批准的有能力承保此种险别的保险公司。既然被保险人投保强制责任险是为了防止海上污染,那么可能造成那种需要钜额补偿的海上污染的主体都应当投保强制责任险,而绝不仅仅是从事运输的船舶类工具的所有人和运营人。既然这种保险一般进行赔付就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要求保险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然难以开展这种保险活动。但是国际公约中,针对的往往是船舶[ship]or[tanker],污染损害针对的是这些船舶自用油泄漏或者装载的油类物质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这就忽视了海上油田以及其他海上固定设施的原油泄漏所造成的损害。不过,有能力在海上假设固定设施进行作业的当事人往往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而且往往是少数的当事人拥有这种实力,所以这方面的当事人对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需求往往不是那么强烈。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为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运营人,这些潜在责任人往往没有能力赔偿海上污染后的严重后果,所以现状是强制责任保险针对的只是这种从事高风险行业并且缺乏赔偿能力的潜在责任人,简单来说,就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营运人。

六海上强制责任险的直接诉讼和赔偿限制

在海上污染损害发生以后,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承担钜额的赔偿,则受损害的第三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要求予以赔付。在实际情况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往往签订了“会员先付”的条款,意思是当损害发生时,只有被保险人实际赔偿第三人之后,保险人才予以赔付,这样,如果损害数额巨大,超出被保险人资产能力,那么只有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付这一种方法,不如此,则不能实际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对于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必须在保险的最高限额之内,同时作为一般法人,保险人自身也拥有适量的财产,如果额度超出保险人自身的财产,同样无法得到补偿,由此可见,补偿限制原则的限制在保险额度、实际损失、保险人资产这三个方面。保险人有权援引这种限制作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抗辩。在1969年,《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按照船舶吨位计算每吨2000法郎,但赔偿的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亿法郎。从公约中可见,设定了污染赔偿的最高额度,此种污染的最高额度当然为保险人赔偿第三人的最高额度,因为保险赔付是以第三人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基础,如果对第三人发生的实际损害的赔偿额度进行了限制,那么保险人自然也可以以之作为保险的最高额度。

七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在保险人直接赔付遭受损害的第三人的情况下,保险人拥有几种的抗辩权利。就基本的法律原理来说,不可抗力免责:保险人可以主张此种危险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自愿招致的损害免责:由于受害人自愿招致的损害相对方不负赔偿责任;善意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保险人应当具有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明文规定和严格限制,因为,海上保险的目的最重要的就是保护第三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不是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海上强制保险合同的这一特点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总的来说,保险人不得以其对承运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承运人对抗受害人的事由对抗受害人;保险人可以以承运人恶意或不当行为对抗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之外,不得以承运人破产或者无力承担赔偿为由对抗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

八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责任原则

传统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环境污染的侵权原则与之不同,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设立的责任原则一般是严格责任原则。只要造成了污染损害,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这种免责事项的设定,是由于保险人不愿意承担免责事项所造成的责任风险。

三、结语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商业保险,往往作为易于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危险行业的准入前提而在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目前主要针对的情况是污染责任,因为这种损害一旦形成,受害者较为广泛,进行环境整治花费较高,责任人一般难以承担。为了有效的弥补第三人的损失,对海上强制责任险规定了直接诉讼制度,以保证第三人在损害发生后,责任人赔偿不充分的情况下直接要求保险人赔付。同时,保险人根据法律严格规定拥有一定的抗辩权,这种构成免责的抗辩主要有战祸、天灾、受害人自身招致。强制责任险可以有效的分散单个船舶责任人赔付压力,有效的促进了海上易于污染品运输的发展。

注释:

初北平.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海商法年刊..

李凤宁.海上强制责任保险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解读.理论月刊..

郭锋,胡晓珂.强制责任保险研究.中国商法年刊..

这只是本文的观点,需要强制保险的往往是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海上运载工具,国际公约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并没有在同一个公约中予以全面规定,国内法也没有对于造成海上污染的运载工具需要强制保险做出统一规定,一般只是要求运载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强制保险作为此类商业运营的准入条件。

胡正良主编,韩立新副主编.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柳强,安馥,刘颖娜.论海上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问题.中国水运.

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船舶修理专业服务的顾客感知因素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本文打破传统专业服务业的传统分类,通过专业服务业的特性分析,将船舶修理行业划分为专业服务业。根据服务营销学对服务的三个层次,分析修船专业服务的核心层、感知层和扩展层,并以顾客感知因素为重点,研究了修船服务中6个感知因素对船东选择专业服务的影响。 [关键词] 船舶修理 专业服务 顾客感知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增长和国际贸易的旺盛,全球航运业也进入了一个繁荣时期,进而带动船舶修造行业蓬勃发展。大批的船舶修造企业抓住机会成长起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相比之下,船舶制造中,船东更注重对产品的感知,而在船舶修理过程中更注重对服务的感知。修船企业的服务包括从承接订单、船舶进厂、修理直到船舶出厂后付清费用,以及顾客回馈等一系列的服务措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修船业有具体可见的船舶形态体现产品,修船经营的核心仍是服务。 笔者认为,修船业不但是服务业,而且可以归属为专业服务业。从传统范围来看,专业服务业包括会计、审计、律师、咨询、广告等行业,修船业与之相距甚远,但从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来看,修船行业特性几乎完全符合。薛求知的论文《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总结了Y.Aharon对专业服务公司(Professional Service Firm, PSF)的论述特征: 1.价值创造集中在知识密集型服务上,通过高素质的员工来提供服务,并往往与本领域的最新研究和科学发展紧密联系。而员工的专业知识通常也是由专业组织授予和认可的。 2.服务是由本领域的专家通过缜密的专业评估或诊断来实施的。 3.服务根据每个客户的需求度身定制。 4.服务中大量融入专家们的个人甄别和判断。 5.服务主要过程包括诊断和实施阶段,每个阶段都需要客户的高度参与和交流。 6.服务受到职业行为规范的约束。从修船行业特性看,修船涉及很多船舶安全、国际标准的问题,专业性很强,企业和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必须获得权威的认证。在修船服务过程中,服务方与船东充分沟通,了解船舶的具体问题,依靠双方专家的共同努力研究,在相互的支持和帮助下共同完成修船工作。因此,修船业完全符合专业服务行业的特性。 专业服务可分为三个层次,其核心是服务的实质利益,修船服务的核心是使船东的船舶投入安全的航运工作,见图。 顾客对修船服务感知,主要来源于第二个层次。 1.修船质量水平。关于修船质量的水平,国际上各大船级社如挪威船级社、英国劳氏船级社、美国船级社等全球主要的船级社都有一系列详细的标准要求,包括船体、船机、船电三大主体上各个部分的材料标准、维修、更换技术要求及安全要求。依据这些要求,世界各船级社可以对修船质量进行等级评定,国内行业也有《修船质量评定办法》对修船质量进行评定。修船厂获得的等级评定越高,表示技术能力越高,修船质量也越高。权威修船等级证明是船东能够切切实实看到的,也是船东感受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点。 。。。。。。 总之,专业服务是一个复杂的提供过程,为了满足顾客的核心需求,必须关注顾客可以明显感知的属性因素——修船质量水平、品牌、人员、程序及服务时间、支持性设备、其他顾客。以顾客需求为导向,尽力展示出让顾客满意的可感知因素,才会获得顾客青睐。 参考文献: [1]高山:修船经营的核心是服务[J].中国修船,1999,03 [2]菲利普·科特勒等著俞利军译:专业服务营销[M].中信出版社,2003 [3]薛求知郑琴琴:专业服务跨国公司价值链分析[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05 该文章转自《小柯论文网》网址: 原文地址: 工程专业——船舶专业毕业论文 麻烦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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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会》的约稿函难帮助解决“注意些什么”和“怎么投”的问题。要说明的是这是2014年的约稿函,现在可能有栏目和人员的变动,需要正确“拿来”。《故事会》2014年约稿函故事会杂志2014年辟有十几个原创性栏目,各栏目征稿要求如下:1、新传说:描写中国当代社会的故事,要求有时代感,切入点新颖,用故事来体现当下的社会风尚、思想浪潮。情节曲折生动,可口耳相传。字数1500-4500为宜。2、东方夜谈:古今中外不限,要求故事核离奇别致,有现实意义。描写可适度夸张、荒诞不羁,以此带来批判讽刺的效果。字数1500-4000为宜。3、传闻逸事:描写民间的奇人、奇事、奇情,要求可读性强,有较好的可传性。字数1500-4500为宜。4、民间故事金库:传统民间故事,内容太过陈旧、神话类、在故事会上发表过的不予考虑。故事要求同时具备经典性、当代性、传承性。字数1500-3000字为宜。5、阿P系列幽默故事:阿P聪明真诚、善良可爱,但同时又爱贪小便宜、好心办坏事,是一个典型的小市民型喜剧人物。阿P故事要求人物性格突出,情节有讽刺幽默感。字数1500-3000字为宜。6、我的故事:以“我”的视角出发,用第一人称叙述故事。要求有真情实感,有现实意义。字数1500-3000字为宜。7、情感故事:写生活中的亲情、友情、爱情,可温情亦可悲情,写出真情最为重要。字数1500-3000字为宜。8、情节聚焦:作品聚焦生活中某个事件,具有强烈的戏剧性、偶然性、社会性,引人深思。字数1000-2000字为宜。9、中篇故事:故事情节厚重,线索清晰,人物集中,可读性强。古今中外不限,字数10000-12000字为宜。10、幽默故事:简短明了,幽默讽刺,古今中外皆可。字数500-1000字为宜。11法律知识故事: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要求法律知识点明确,是百姓生活中会真实遇见,又较难解决的问题。字数1000-1500字为宜。同时,还有以下推荐为主的栏目,各栏目征稿要求如下:1、笑话:以推荐为主,注意笑话的时效性,过于陈旧的不适用。也欢迎原创。2、恢段子:以推荐为主,注意段子的时效性。也欢迎原创。3、3分钟典藏故事:以推荐为主,内容精短,寓意深刻,富含生活哲理。也欢迎原创,字数500-1000字为宜。4、网文热读:欢迎推荐在网络上热传的优秀故事,着重可推荐情感类、励志类,不拘泥于传统的故事表述方式。5、漫画故事:以推荐为主,要求漫画有时代感,过于陈旧的不适用。6、外国文学故事鉴赏:推荐翻译作品,要求故事性强,题材新颖有趣,符合中国故事读者的口味。不局限于悬疑推理故事,希望有更多生活气息强烈的最新外国故事能推介给我们的读者!字数1500-5000字以内。联系方式:邮箱: 陶云韫收地址:上海市绍兴路74号,故事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故事会红版编辑部,陶云韫收。邮编200020。电话:直线64335114; 64372608*128本刊实行优稿优酬,原创作品每千字平均稿费300~400元左右。优秀稿件还将参加评奖,奖金另计电话:-123、64336469地址:上海市绍兴路74号故事会编辑部(200020)投稿邮箱及联系方式编辑部个人电子信箱:吴伦 红版姚自豪 吕佳 郑继文 (已离职)叶小萌 李天然 (已离开,勿投)李丹: (新增编辑)丁娴瑶:(新增编辑)石莎莎:(离职)绿版朱虹 杭帆 (离职)颜轶超 黄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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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杂志优秀故事

《永远的守灯人》 作者:赵丽宏。

主人公是这样一个守灯的老人,终日守着那一盏灯,守着村民们的希望。他用自己的一生为村民守住一盏微弱的灯,一份温暖。每当村民们饮酒谈笑时,他只能远远地在大堤旁,守着一盏小小的灯。纵使他并不高大,甚至有些猥琐的样子,在夜幕下,就像作者所描写“像幽灵一般”。但每当他守在那灯下时,我总能想象到他的身影的高大,就像那微弱的灯光照在他渺小的身躯上,却能在地上投下伟岸的影子。正是这样一个平凡,却又不平凡的人,拥有着一颗伟大的心。他在生死边缘,依然愿意去救一个陌生人,他体现了人性的美好与善良。那一刻,他无比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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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宏,1952年出生于上海,作家、散文家、诗人,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中国作家协会全委会委员、中国散文学会副会长、上海作家协会副主席、《上海文学》杂志社社长、华东师范大学、交通大学兼职教授 。1982年毕业于华东师大中文系。2014年被授予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荣誉院士荣衔。

1983年加入中国作家协会,并开始发表作品。文学创作一级。著有诗集《珊瑚》《沉默的冬青》《抒情诗151首》等,散文集《生命草》《诗魂》《爱在人间》《岛人笔记》《人生韵味》《赵丽宏散文》等,报告文学集《心画》《牛顿传》等及《赵丽宏自选集》(四卷),共60余部。另有文学评论、电影文学剧本多种。《诗魂》获新时期全国优秀散文集奖,《日晷之影》获首届冰心散文奖,作品另获上海文学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多种奖项。其中《学步》列入北师大版六年级下册第八单元第一课,《山雨》被列入人教版六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第二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赵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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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能让人笑的笑话就越好,其他没什么了只要不反动 不色情

创刊于1963年的《故事会》是中国的老牌刊物之一,也是中国期刊界一个长盛不衰的传奇。先后获得两届中国期刊的最高奖——国家期刊奖。1998年,它在世界综合类期刊中发行量排名第5。它曾陪伴我们度过难忘的青春岁月,更是众多读者相伴多年的亲密朋友。 出品:上海文艺出版总社 投稿信箱: 或各编辑信箱 电话: 通讯地址: 上海市绍兴路74号《故事会》杂志社 邮编:200020 国际标准刊号: ISSN 0257-0238 国外发行:中国图书贸易总公司 国内代号:4-225 国外代号:M156 投稿格式 《故事会》在线投稿必读 上传日期:2006-11-30 作者: 为方便广大作者(尤其是新作者)向《故事会》杂志投稿,《故事会》在线投稿专区已经建成,《故事会》红版、绿版共有6位编辑将首先在线审稿! 注意事项: 1.本专区内帖子只有发布者(作者)和版主(编辑)可以阅读,所以请放心稿件的安全问题。 2.本专区仅供投稿用,其他关于《故事会》的话题请到“编读直通车”或“故事博悟院”发布。 3.如稿件有基础,需要进一步修改或探讨等,建议采用邮箱方式与编辑联系,更为快捷、安全。 4.请遵守“一稿一人”原则,同一篇稿件不要投给2个以上的编辑。 5.建议用真实姓名投稿(或在稿件后留下真实姓名)。 6.如果是初次向编辑投稿,请在稿件后留下地址、电话、邮箱,以便编辑能够及时与您联系。 7.每位编辑因为工作关系,回复稿件可能有快有慢,请大家耐心等待编辑审稿。 附:在线投稿的几点说明 1.《故事会》刊用的作品分两类,一类是非原创、推荐的,可以推荐的栏目是:笑话、3分钟典藏故事、感动中学生的故事、快乐辞典、点击网络故事(此为上半月刊栏目,从11月起,该栏目改成“故事中国·网文精粹”),除了上述栏目,其他均需原创作品。 推荐的作品应注意新鲜感,不能从发行量很大的报刊上去摘录;此外,很多读者推荐的笑话基本上都是由对话组成,其实好的笑话除对话外,更应该有对细节的生动、细腻的描摹。 2.《故事会》所需稿子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准是:不论何种类型的故事作品,每篇均需有一个新鲜、奇巧的核心情节或细节,“故事”和小说不同,小说可以没有什么情节,而故事一定要有尽可能精彩的情节。建议您多看看《故事会》,熟悉一下我刊的情况。 3.我刊对作品字数的规定是:一般故事3、4千字,中篇12000字左右;稿费按字数算,但还要根据作品的质量,一般每千字3、4百元,稿费可根据您提供的地址从邮局寄,也可打到银行卡上。 4.来稿必须是原创、未给过别的报刊的(已给过本刊其他编辑的稿子也请勿再重复投稿),因《故事会》发行量大,一旦发生抄袭和一稿多投的情况,将会给刊物和作者本人造成被动。 5.对“故事中国”网上的这部分来稿编辑会尽快处理,但因平时来稿量很大(还有其他渠道的来稿),有时无暇对作品予以详细评价,望见谅;此外,由于我刊整个编发过程较为复杂,对一篇来稿的处理可能周期会长些,谨请谅解,编辑将尽可能地和作者保持及时、顺畅的联系,如有什么情况,也可直接来电,编辑部的电话是:(红版);(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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